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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02 18:45:14

目标管理制度

目标管理制度第1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行政正职或委托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配置和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工作经费要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4.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审查把关;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公示制度,对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处置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城市、农村防灾教育、普法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等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建设,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9.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高危行业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10.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查处按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执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安全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12.按规定参加市安全生产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分解确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基准分值为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5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第九条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分考核按照《**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事项)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各区(县)、各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考核按照《**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自治区红牌预警通报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4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20000元;被考核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2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10000元;被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处罚人民币10000元。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0%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各区(县)、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解决。

目标管理制度第2篇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口片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

农口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班子建设、阵地建设、企业发展、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计划生育、稳定、征兵、合作医疗、文明生态村创建、其它工作。

综治委(含办、协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治安管理、稳定、林木管护、城镇建设及配套资金的收缴、土地管理及办证罚款的收缴。

经委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招商引资、劳务输出、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企业税收的调查摸底。

办公室(含财政所、农经站、林业站、农合办)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上传下达、信息反馈、档案管理、后勤

计生委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上站、

二、奖励与处罚

1、各口、片、线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享受全额工资、下乡补助及年终奖,完不成年初工作目标,相应核减工资和年终奖。

2、有经济指标的口、片、线(农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每片6万元、综治委21万元),完成经济指标的,奖超额部分的20%。完不成经济指标的,相应核减工资。

3、其它无经济指标的口片,根据各口片任务完成情况,由镇党委、政府确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口、片、线工作受到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奖励奖金200元;受到县委、县政府(包括县三干会或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奖励奖金5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包括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奖励奖金1000元;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奖励奖金2000元。在该口、片、线召开一次县级现场会的,奖励奖金500元;召开一次市级现场会的,奖励奖金1000元。因工作失误,造成上级部门通报或批评的,根据以上标准,相应给予处罚。

5、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抓、保稳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对口片、乡镇干部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力度,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目标管理制度第3篇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的,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省直接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经营性收费权的路桥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核准后,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法成立或者明确公路企业法人,该公路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也可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企业法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本办法招投标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依法核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方式,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投标活动;市、县(区)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收费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机构。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法人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沿线,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第十一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经营性收费年限;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收费方式的批复;

(七)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投资意向书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建设年限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关联企业的情况;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五)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资金(须出具银行证明资料);

(六)公司成立以来的类似工程投资经营业绩情况;

(七)近3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目前正在经营和正在参加投标项目的情况;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四)内容虚假;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投资单位提交。

第二十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方可参加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相应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相应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相应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法人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5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进行投标的,须附具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主持,邀请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天内将开标情况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县、区级政府的代表若干人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地市级以上交通、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市政府批准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对投标人的融资能力与资金筹措方案、经营年限、建设业绩与实施方案、运营目标与运营措施等四个方面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情况记录;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承诺的建设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五)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有关部门会审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投资意向书。

因本条(一)、(二)项情形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可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目标管理制度第4篇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标管理制度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的运行,充分调动全矿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减少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维护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郑新公司1号文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矿井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于年末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相关指标。各科室、区队根据矿1号文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到每个班组,每个员工,严格落实、严格考核,确保公司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按照上级及郑新公司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矿井1号文,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要具体明确,根据需要综合确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安全检查科于每年年底前牵头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征求有关领导、科室意见后,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建议,提交矿委讨论确定。

第六条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是各部门分目标制定的依据,各单位要服从矿井总体目标,逐级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明确各单位、各科室及个人的目标任务。

第七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和安全工作目标。事故控制目标是以零事故为奋斗方向,根据矿井发展实际,制定的考核目标。安全工作目标是通过安全基础管理,达到的上级部门要求安全工作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防范:体现“零死亡”;

2.灾害治理:体现瓦斯“零超限”、“零透水”、“零自燃”;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有效管控,杜绝重大事故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率和合格率全面达到100%;

5.职业安全健康:体现职业病例“零增加”;

6.其他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第九条逐级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每名员工都必须与本单位负责人、每个单位都必须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包保保障体系,安全检查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督察。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的工作措施,责任分解到人,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效果评估等,定期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通报,制定改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科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方案,要有考核指标、奖惩措施,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动所有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季度对照我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工作不落实、落实进度缓慢、落实标准低的,一律对相关责任科队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罚。每季度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按时完成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在当月工资中落实兑现(当月工资是指考核月份工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各部门逐级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的保障措施,安全检查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和季度安全工作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改进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注重岗位达标,过程达标,专业达标,持续保持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第十五条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源头管控,加大隐患排查分级治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强化重大灾害防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细则》、《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河南省防治瓦斯“三个”十条等法律法规,排查矿井重大风险,超前制定管控方案,实施有效防范。

第十七条强化应急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强化职业危害因素源头治理和个体防护,并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第十九条严格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执行,按照吨煤30元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为安全生产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稳步提升员工素养。

第二十一条严格副总以上领导带班、区队跟班及值班制度,强化安全过程管控,严格现场时时达标。

第二十二条优化劳动组织管理,强化合理组织生产,减少生产环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实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

第二十三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履职考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格事故报告制度,杜绝瞒报、迟报、漏报。凡发生瞒报和迟报一律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科牵头组织每季度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按矿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第二十七条年底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每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人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绩效管理。

目标管理制度第6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制度建设 原则 目标

一、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介绍

(一)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结构及内容

通常而言,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囊括下面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一级层次的治理结构和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充当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石,它是企业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原则、总指导方针。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公司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策略、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宗旨以及对执行权力的界定等重要内容;二是二级层次的组织结构、部门职责以及岗位说明;三是三级层次的企业主体业务活动、支撑管理的活动、企业管理流程图以及管理制度;四是四级层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应用表单。

(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和方法

1、确定企业的业务主体活动和管理支撑活动

因为不同的企业主营业务有差异,其业务主体和管理支撑活动不尽相同。对一般制造企业来说,业务主体活动包括市场开发、产品制造等,管理支撑活动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

2、组织管理制度的试运行

试运营期间要对各种反馈信息进行记录,采集来自各个方面的政策建议。要认真对待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讨论解决,争取正式运营时不会出现大差错。

3、制定过程管理制度

制定过程管理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流程中牵涉的管理部门要权责分明;二是各部门职责要分解到岗并编制岗位说明;三是关键点要编制应用表单,重点进行控制。

4、组织讨论审议制定的管理制度

认真讨论审议制定的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审议过程中也要注意该制度建设是为整个流程服务,各个流程节点都要照顾到,避免横向沟通失调、整体流程没有人负责。

(三)文件的编码标识与管理

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制度级次较多,管理起来比较复杂,因此对各级制度按照统一的编码体系进行编码有利于管理制度的管理、查询和识别。文件编码由四个字段构成,每一个字段代表一个级层的管理制度特点。

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管理制度要遵守一些原则,其核心要旨是做到合法、可行、严肃和先进。依据这四点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应该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一)系统原则

即全局观,这种原则要求企业以全局的观点来认识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搞清楚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间紧密的内在联系,从根本上揭开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因素及缘由。

(二)管理自然流程

对组织运行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业务的流程,而企业业务的流程有其自然的顺序,因此企业的管理活动流程也应当遵循其自然顺序去设计。这就是管理自然流程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导,契合流程管理的思想。

(三)以人为本

“人”是企业构成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企业管理功能中,无论是计划、组织、领导还是控制均是通过人这个载体完成的,因此要实现企业的目标,就要在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四)“除弊”与“兴利”制度并重

即俗话所说“锤子”和“糖”,既要对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又要对人的良好行为进行引导。这两种制度的平衡关乎着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效果。

(五)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

也就是俗话说“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企业管理总是要不断地除弊纳新,实时适应环境,切忌闭门造车,这就是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创建一个科学、完整、先进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而根据前面介绍的科学建设方法,其具体目标有以下几条:

(一)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正如前面介绍的四个级次制度,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四级制度,从企业章程涵盖到应用表单等众多内容;

(二)权责分明

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界定要清晰明确、权责对等,因此要从制度上进行明确,才能力求达到此目标;

(三)业务流程制度化

企业各类业务流程有时候会有些小的变动,其短期可能没多大影响,但长期来看对企业是不利的,变动的业务流程不利于企业管理。因此,企业各类业务流程需要制度化,以文件或公告形式行为规范,明确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细节;

(四)编制应用表单

对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时需要编制应用表单,编制时需统一,有利于实现规范化运行;

(五)创立编码体系

正如前面所说,编码体系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的制度管理,因此企业需要创立一套科学的编码体系,实现管理制度的信息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有系统原则、管理自然流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除弊”与“兴利”制度并重原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目标包括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权责分明、业务流程制度化、编制应用表单、创立编码体系。

参考文献:

[1]梁超.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探析[J].新西部旬刊,2014(23):52-53

[2]盛艳明.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及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5(18):208-209

目标管理制度第7篇

工厂为了实现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达到工效果,每年必须明确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纲领和企业发展方向计划。方针目标实现的全过程要自上而下地建立目标,制订措施、确定制度,组织实施和严格考核,这有利于动员企业所有部门及全体职工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一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方针目标编制的程序

第五条 在每年初,由工厂各分管厂长、工程师提出下年度工厂目标设想,厂务会集讨论,形成工厂方针目标指导思想,并由厂长下达指令。

第六条 由专人组织,并根据厂长指令,分生产行政部、技术部、组织各职能科室提下年度方针目标设想,并收集准备依据资料。?

第七条 部门分头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各部方针目标计划。?

第八条 发至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讨论修订。

第九条 经厂务会、工厂管理委员会、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由专人负责按系统图法行,在一月份编制出工厂方针目标执行图。?

第十条 方针目标展开一定要坚持以数据说话的原则,目标值尽可能定量化。其内容般包括品种、质量、生产能力、科研技改、企业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文明生产思想交流工作、职工福利等。?

第十一条 工厂方针要按系统图法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连锁,层层确保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分管副厂长、工程师方针目标展开,要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的内容和自分管工作的重点,列出目标值和措施。执行方法与部门的方法相同,分管副厂长××编制完成××校对,厂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车间、科室方针目标执行一般有分管责任人、部门方针、目标项目、现状目标值、采取措施、检查手段、评价、总结等。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工厂方针目标以及分管厂领导方针目标执行,结合本部的实际,发动员工认真制订本部门的方针目标,保证工厂每个目标值都能落实到部门和人,确保工厂目标的实现。各部门要在一月底前完成方针目标展开图。?

第十五条 班组方针目标由班组长主持编制,要根据主管部门方针目标和本班组分管工作的重点,列出产品产量、质量、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班组管理、思想工作等内容、目标值、采取措施、责任人、进度和检查、评价、总结等执行标准。班组方针目标执行图要在××完成。?

第十六条 各部门方针目标执行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编制,技术系统由负责分管人审核;生产行政系统由负责分管专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厂方针目标的实现,工厂每年将组织两次"分阶段pdca循环","阶 段pdca循环计划"由"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厂年度方针目标安排的进度和厂长的令 制订。?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围绕工厂方针目标和本部门方针目标,认真组织月度"pdca循环每月××号前制订下月份计划,总结本月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由主管厂长检查批示。?

第十九条 在方针目标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动职员,调动其积极性,广泛开展大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劳动竞赛活动、确保各级目标值的实现和完成。?

第二十条 要建立方针目标管理卡,建立方针目标实施方案,将每项目标的展开情况,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协调、检查、调整、考核等情况登记在案,逐步达到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 方针目标管理设立一个综合部门,分设一至三个主要归口部门。归口部必须认真做好工厂方针目标的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厂长组织方针诊断是保证工厂方针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在厂长主持下归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方针目标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诊断,并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厂长组织方针目标诊断,应在诊断前一周,向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发出面通知(由计划科制定,厂长批准),由各部门自行检查对照,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管广泛调查、收集情况,形成书面调查记录,做好诊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长方针目标诊断会由厂长、副厂长、归口部门负责人、有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或厂长指定的人员参加。诊断根据方针目标执行图逐项逐条检查进度的效果。先由分管领导汇报,后由负责部门补充,并解答厂长及其它人员提出的问题,对于存在的薄弱环节,集体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综合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由厂长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整改。 ?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目标值实现的情况,对每条目标值给予评价并考核,明确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评价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按目标进度要求实施,且效果较好成绩显著。? 乙级:基本按目标进度要求实施、效果一般。? 丙级:没有达到目标进度要求、效果较差且主要由主观努力不够所致。?

第二十六条 对方针目标进行诊断评价,对甲级目标视其难易、效果好坏等给予表彰奖励,列入年终评选的重要条件;对只达丙级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帮助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惩罚。?

目标管理制度第8篇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次考核办法。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村和乡畜牧站、卫生院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

(一)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乡政府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有原则内容又要有量化指标。

(二)各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情况、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情况。

(三)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指标:按照各自的责任书内容进行。

(四)考核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并纳入年终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坚持监帮促相结合;

(四)统一认识,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注重实效,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办法和时间

(一)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由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部门、各村的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乡政府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元月底前完成。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责任人。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村委会及乡属有关部门分别在当年度的7月l0日和下年度1月10日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的自检报告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村委会及乡属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村委会和乡有关部门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及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自查汇报。

2、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养殖专业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3、实地检查。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零售企业、农贸市场、集体食堂,明察和暗访相结合。

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及各项制度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资料。

5、综合考评。按《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逐项打分,最后汇总。

(四)考核等级

l、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一票否决。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分监管环节和监管类别予以追究。有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一票否决,取消食品安全评选资格,并报请乡党委、乡政府取消双文明考核评先资格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七条奖惩

1、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于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进行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其主管食品安全的领导作出检查,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

目标管理制度第9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年度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主要有: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外贸进出口、民营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生产、计划生育、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旅游经济、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商务局、统计局、农委、计生委、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经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核实,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年度主要工作、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区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共13项,满分75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15分。其中:依法行政3分;政风建设4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2分;工作落实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1分,市民连线办理1分);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6分(依法行政3分,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3分);政风建设5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3分;工作落实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市民连线办理2分);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政务公开、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平均分。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各评分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分,分值保留3位小数,统计总分时保留2位小数。

(六)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五)市发改委负责提供省“861”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地方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外贸进出口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财政收入、公共卫生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旅游局负责提供区县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农委负责提供区县粮食生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联负责提供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提供区县教育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八)市民连线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市民连线办理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共性目标任务分值和“一票否决”的相关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九)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

优秀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10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3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

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优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5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获“优秀”档次第6—8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3000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个人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不发个人目标考核奖金。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