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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12 17:39:52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1篇

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回想走过的20年,中国经济社会已经从低谷攀上高峰,持续发展;回想走过的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回想走过的20年,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摸索中前行,勇创新路。其中,最值得记忆的事件之一就是建立并推行了公务员制度,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事关重大,起步很早。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要健全包括招考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通过考试选拔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就此展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1994年6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借鉴了西方的文官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改成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随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又制定下发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形成了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等诸多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14年1月1日《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至此,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从1989年开始,众多优秀青年可以通过考试进入各级党政机关,走上公务员之路。

二、公务员招考录用考试的发展历程

1989年选拔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被称作“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较大规模的录用一般采取多个部门联合招考的形式进行,较小规模的则采取各个部门单独招考的形式。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前者占10%,后者占90%,主要含《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政治经济学》、《法律基础》、《行政管理》、《文秘知识》等。

1993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6月颁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无论从科目的设置,还是从具体的题型上来看,都进入比较稳定的发展阶段。考试内容方面,《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有相同的权重。同时,引入了写作考试,包括公文写作、命题作文、给材料作文等形式,进一步丰富了考察的范围,提高了选拔的科学性和准确率。

2014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进一步发展,在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基础上,将写作改为《申论》。

2014年再次改革,考察内容变化较大,取消《公共基础知识》考察,选择相关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之中,然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两类;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的考生,要考察《申论》,从而,根据职位的要求组织相应考试,大大提高了考生应试精度。(注:A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机关内部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取消了A、B类之分,改为: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申论》两科;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一科。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将考试类别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所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为综合管理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申论》两科;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为行政执法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

2014年根据公务员考试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试以来的成功经验,最终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合并为统一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再区分报考类别,使报考各类职位的考生都处于相同的起跑线上。综合管理类与行政执法类考生答题区别在《申论》中体现。此后,2014年、2014年全部沿用,没有结构性变化。

考察内容的变化过程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反映了党和政府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谨慎态度和务实作风。事实证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组合起来作为公务员选择录用的考察内容,既吸引了国外的先进政府管理经验,又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成功范例。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价值的新发现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过去,国家机关进人没有一个比较成型和规范的制度,存在着靠关系、走后门的不正之风,国家公务员制度出台以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就进入了一个相对规范的轨道。一方面规范选拔制度,精简了选拔程序,提高了录用的效率和成功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广大青年投考的热情和积极性,扩大党和政府选拔优秀人才的范围。从此中国公务员报考热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2014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以及各地方机关的报考形势非常火爆,计划招录人数121125人,报名人数4586259人,均创历年最高纪录。

当然,对于公务员报考热的现象,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着分歧,还有过激烈的争论,其实,从我们多年的研究实践中,发现公务员考试不仅仅有党和国家相关机构选拔人员这一方面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成为所有职业进行素质考察的一个重要参考和依据。如果我们把这方面的功能发挥出来,广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将得到巨大的提高,从而能够很好地应对就业的严峻挑战。

首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应试者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测查内容基本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或综合基础知识等。这些都是从事各种职业所必须的基本素质,特别是判断推理能力的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员认识事物、快速判断、综合决断的能力。

其次,《申论》主要考察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中的给定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对《申论》的学习,广大学员对社会的理解和适应能力将大大增强。来源:考试大

第三,《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机关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各级机关往往采用“结构化面试”为主,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为辅的考察手段。相比笔试,面试更强调现场表现,面试训练可以极大增强与人沟通的能力和临场的心理反应。来源:考试大

公务员考试的关键就在于上述综合素质的培养,刻苦学习,认真准备,考出一个好成绩是不难的,何况对于应届毕业生,还存在着中央机关、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生、村官等多种考试机会,成功的概率大大增加。同时,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考上公务员,仍然可以在将来的求职中收获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员选拔与公务员考试不是一个范畴的内容,前者把成为公务员作为目标,后者把增加职业的综合素质作为目的。凡是准确把握两种关系的同学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因此,建议广大考生在就业之前不妨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不仅是职业选择,更是职业融入,提前做出就业的准备。有志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要全方位了解考试,不仅要了解考试内容,还要了解考试规则和职位要求、了解考试的难点;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2篇

关键词: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科学性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决定着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国家机关的行政能力与行政效率,关系着政府的形象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进入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

中央、国家机关已先后组织了十几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31个省市已全部进行了省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共考试录用公务员80余万人。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给国家机关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国也由此而出现了空前的“公务员热”现象。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竞争激烈程度已经超过“高考”和“考研”,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在这一背景下,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成为研究的热点。而如何更加科学地选拔人才、利用人才是研究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科学性的因素分析

在近几年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践中,录用考试程序已经较为严谨,特别是公共科目的考试已为公众及社会所认可。然而从科学化的角度看,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效度和信度,影响着国家机关选拔人才的准确性,使考试录用工作离预期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有必要认真分析,逐步加以完善。笔者主要分析影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科学性的因素。

(一)招录计划编制与职位设置不科学

公务员录用计划是指用人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录用的公务员人数、专业、所需资格条件、招考范围等。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是整个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环节和基本程序,是从根本上解决“选什么人”的问题,是录用考试的有效前提。因此,招录计划的科学性大大影响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化。最近几年,我国公务员考试在招录计划上呈现出越来越公开、公平的趋势,打破了身份、学历、性别、户籍等歧视性限制,扩大了人才选拔范围。但是在制定考录计划的过程中,计划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也存在。计划的编制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主观随意,缺乏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公务员招录考试制度的规定,职位的资格条件是由用人部门自行编写的。因此,对公务员职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都有较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纵观历年的职位报考资格条件就会发现,同一职位的任职条件是一年一个样。我们不能否认存在时代性的要求,但却没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持,因而人为因素极大,就不能保证其科学性。有时这里面还存在着腐败因素。另外,目前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的描述也过于简单,使得考生报考有很大的盲目性。所以,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职位资格标准就成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科学化的问题之一。

(二)考试内容、考试试卷的科学性不足

1.笔试环节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笔试的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考测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但目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命题已经陷入困境:为了提高测验在高分段的区分度,命题者只好尽量加大试卷题量与难度。这种做法导致的结果是,由于试卷过难,不少考生已经不是凭自己的能力水平,而是凭运气入选。这种局面将不利于选拔最优秀的人才。如何给优秀人才提供更多展现才能的机会,如何降低“错拒人才”的可能性?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

《申论》主要是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从目前《申论》的评价方式而论,《申论》测试的信度也令人质疑。《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确切、固定、唯一的标准答案。而评价的主观性越强,评价的准确性和公允性就越低。尽管现在《申论》的阅卷采取2人评一道题的做法,但是,这也未必能保证评判的准确和公允。②

2.面试环节

我国公务员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广不广,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是否熟练,思维是否敏捷机智,有没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是否流利等。与笔试相比较,面试存在的问题更多。

首先是面试试题的科学性、规范性难以保证。面试试题的题型选择,试题的鉴别力及难度测定,面试程序的设计等方面的内容随意性较强,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周密的设计,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难以保证面试的客观性。

其次是公务员面试考官的素质有待提高。面试是一种对主试人素质依赖型比较强的测评方式。主考官的素质经验直接决定着面试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公务员录用面试的问题恰恰出在考官们的身上,集中表现在考官素质不高。“再合理的考试内容、再严密的考试方法,也无法使考官完全掌握应试者的道德层次和职业素质”。③因此,他们对考生素质及表现的区分能力不佳,很难保证考试的效度和公平。

最后是成绩折算方法不科学。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成绩折算方法除了聘任制和要加试专业科目之外都是笔试占50%、面试占50%。一般考生的笔试成绩均在40-60分之间,而面试成绩则在60-80分之间,可见总成绩中面试所占的比重更多些,这就加重了面试成绩的作用。

(三)忽视评估反馈环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评估反馈是对公务员录用的全过程进行的总结性评估,是录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可通过建立跟踪反馈体系,及时了解掌握所录用公务员的情况来检验公务员录用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评估反馈普遍不受重视,仅仅是招录部门在招录工作完成后以工作总结的方式对考试录用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评估反馈环节的忽视导致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得不到关注和解决,阻碍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化发展。

三、提高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科学性的对策建议

针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性。

(一)科学编制录用计划与设置职位

要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摸底的基础上,弄清各个机关的编制余缺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衡协调的原则,调整各个单位的行政编制;合理分配录用计划,合理确定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考比例,为满足乡镇机关急需补充人才的需要,计划分配重点应向乡镇等基层机关倾斜。

还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报考资格。应该依据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自身的特点和对公务员的特殊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职位本身的要求,制定不同的报考条件与考试内容,制定不同的约束条件,这样可以使报考人员充分审视各个岗位所要求具备的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谨慎报考,从而使报考人员,尤其是报考“热”地区、“热”部门、“热”岗位的人员最终得以自行分流。

(二)提高考试内容、考试试卷的科学性

1.提高笔试试卷的信度、效度、区分度。

比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题目都是客观性试题。对于客观性测试来说,试题的“三度”(信度、效度、区分度)是关键因素。相关专业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可以建立试题库,集合全省甚至全国的力量来增加题量和设计题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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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面试环节的科学性。

第一,要加强考官队伍建设。严把考官的素质关,选派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干部选拔任用经验的人员担任考官;严格考官产生的程序,克服考官选任上的随意性,增强考官的权威性;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年审制度,建立考官电子信息库;同时加强对考官的考前培训工作。第二,要尝试其他的面试方法。在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和使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情景模拟的面试方法,客观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要合理设置笔试、面试分数比例,以保证吸纳最优秀的人才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评估反馈机制

科学评估新录用公务员的现状是录用工作过程中的善后工作,对改进今后的录用工作,可以提供可靠的依据。我们在录用工作中应重视以下三方面的评估:第一,加强录用主管部门对整个录用工作的评估。在录用工作结束后对考录结果进行总体分析,主要是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决策、执行、技术、监督等环节进行客观总结,针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第二,加强招考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到职后的跟踪调查,以试用期为限进行评估;主要考察新录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岗位的需要,是否人岗匹配;第三,重视评估结果反馈应用。将上述考试录用的评估结果、公务员管理过程中总结出的选人用人标准和人员适应岗位情况反馈给录用机制,使录用机制更科学、公正、合理。

四、结语

科学性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不断追求的目标,是保证以制度机制择优选人的关键,是选好人用好人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其更具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总之,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设和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而逐步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入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必将日渐完善。

注释:

①谢小庆.公务员录用考试面临挑战.人力资源,2009.3.

②陈妙云.申论.刍议.写作.2009,(1).

③石庆环.论近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录用原则的几个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1,(04).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克林格勒,约翰・纳尔班迪.孙柏瑛,潘娜.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才尚库.国家公务员考试发展趋势.改革与探索,2003.

[3]杜建新.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4.27.

[5]中组部、人事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2005,(1).

[6]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

[7]戴忠泉.考录制度在干部选拔中的应用缺陷之消除.[J].公务员学刊,1997.

[8]何春梅.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9]纪培荣,宋世明.等.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新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9.

[10]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1]石庆环.论近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录用原则的几个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1,(04).

[12]李中和.比较公务员制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2:350.

[13]王凯.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科学化的几点思考.秘书之友,2004.5.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3篇

【关键词】公务员 考录制度 实施现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法条确定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务员法》施行于2006年,其实,我国早在1994年就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招录公务员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制度的实施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发展,我国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成为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内容、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机制体系。我国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的实施,对选拔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为提升党政工作效能奠定了十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在取得诸多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需要我们总结当前的实施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实现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人才队伍支撑。

对公务员招录制度的积极探索与成效

人事部于1994年组织进行了第一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当时的大背景还是国家负责分配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是,国家包分配的制度存在诸多弊病,比如,学生们在考取大中专院校之时就几乎吃了“定心丸”,无论在学校学习成绩如何,均能保证毕业时获得国家分配的职位。而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关系定分工好坏的问题,有关系、有后台的毕业生能够分配到较好的地区、较好的单位工作,而一般的毕业生只能回原籍贯所在地等待被动的分配,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而人事部组织进行的统一考试,为毕业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力主动选择用人单位提供了机会,且完全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

自1994年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第一次统一的招录考试之后,每年进行一次招录考试,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21次公开招录考试,每年的招考人数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报考与录取比例也呈现增长态势,甚至出现极少数职位的考录比例达到了8346:1,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单次规模最大的职业性考试。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影响下,2000年前后,我国不少地方开始推行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

自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之后,确定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开考试制度,确立了公务员“凡进必考”原则,公务员考录制度成为我国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的重要方式,而“凡进必考”原则的确立,极大地挤压了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和人事腐败的空间,促进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有序开展。199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录用了100多万名公务员,由于招考简章中对报名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乃至特长等方面进行了限定,通过长效性实施公务员招录制度,极大地优化了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来源和身份等,①畅通了不同身份的人员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实际上对畅通社会阶层的转化提供了极大方便,尤其是有利于人才队伍的向上流动,使不少边远农村地区的农民进入到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的组织实施,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现了政治精英、人才精英的流动与转换。在公务员“凡进必考”的规则约束下,未来公务员队伍中的绝大部分应该是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吸纳的。并且,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取消了户籍限制,从而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考机会。与此同时,现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允许地州以下基层公务员报考。自2012年起,中央和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除了极少数特殊的职位之外,都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人员当中考录,给基层人员通过考试方式进入上级机关提供了渠道。部分省市招录公务员,也对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了要求。“公开”招考的方式,对历来以“神秘”著称的组织人事工作带来了“阳光”,揭开了公务员人事制度的神秘面纱,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加大对组织人事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促进选人用人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以公开考试的方式取代了以往“国家分配”的方式,此种竞争性考录的方式更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优秀人才被选拔到适合的岗位上。

公务员考录制度中亟待完善的突出问题

我国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所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取代了过去国家包分配的制度,促进了人才的有序流动,优化了国家公务员人才队伍,为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长足开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保障。然而,按照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具体实践而言,由于录用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

公务员考录的信度有待提升。所谓公务员招录制度的信度,也就是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可信度问题、公信力问题。公务员招录制度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人才参加,最为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参加考试的人们相信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可信的。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可信度较高,公务员考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每年进行的招录考试,人们普遍相信此类考试是完全公正的。然而,在公务员招录考试运行之初,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进行公务员招录之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甚至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进行公务员招录考试。这就导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的权力相对集中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给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提供了空间。

据媒体报道,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降低了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公信力。除此之外,地方招录公务员的面试过程中可能存在舞弊,某些在笔试中成绩较差的考生在面试中“一鸣惊人”,如愿以偿考取其所报职位,公务员面试的公正性问题历来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而极少数面试考官的“暗箱操作”给公务员招录制度的信度造成了极大损害,甚至有不少民众建议取消面试程序。②

公务员考录的效度有待提升。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效度即其有效性,也就是通过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党政机关吸纳所需人才。各级党政机关的状况千差万别,但是我国目前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试题却“高度统一”,无法满足选拔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能力人才的需求。以目前的《行政搞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来看,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进行的组织考试试卷是较为规范的,其效度较高,有利于选拔党政机关所需专门人才。但是,由于受到出题教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地方上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内容较为繁杂,考试的范围过宽,甚至出现一些过偏的题目。不少人认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题目似乎变成情商测试。当然,党政机关也需要情商较高的人才,但是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论英雄”十分不利于选拔党政机关所需专业人才。

从往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申论》的试题来看,每年的试题均围绕近期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展开,让多数考生均能够适当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拉开不同考生之间的能力层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申论》试题的质量得到了保障,考生和民众普遍反映《申论》能够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但是,部分地方所出的《申论》试题却存在一些偏题、怪题,让考生无所适从,且《申论》考试具有明显的“章法”可循,甚至有不少考试机构总结出“万能格式”,对考生的思维造成了束缚。部分地方公务员招录中《申论》阅卷者的素质不高,给考生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

公务员考录的专业性有待提升。目前,无论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党政机关,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均实行统一的考试内容,这样的考试内容是十分不利于选拔专业人才的。比如,在公务员考试中均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或者复试。针对不同岗位进行的考试和面试均是相同的题目,和具体的公务员职位的能力素质需求不相适应。很显然,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这点,许多省市在公务员考试中将法院、检察院系统单列出来,其他公务员职位依然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而针对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公务员则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以满足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需求。将法院、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考试和地方一般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适当区别开来,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的能力素质和一般党政机关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司法机关更加强调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然而,需要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强化专业性,和一般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区别开来的还不仅仅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海关、税务系统等均需要在公务员招录的过程中强调专业素养。

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对策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着十分复杂多样的因素。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发展的速度较快,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同时,缺乏法律保障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态势下,公务员的岗位十分有限,在极个别地区造成了不当竞争,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存在腐败现象。针对当前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对策为:

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针对当前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是部分地方公务员的招录中考试内容设计不尽合理,无法科学有效地测评考生能力素质的问题,要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不断提升公务员招录制度的效度,为我国党政机关开展各类工作把好人才“入口关”,为推进我国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要切实围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加大对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的设计方面的研究探索,紧跟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岗位性质与职位的需求,要让公务员考试的内容能够科学地测试出考生的非智力因素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公务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加强公务员考试题库建设,确保公务员考试的题目科学化。当前公务员考试中过于注重对考生的知识考核,要通过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的方式,不仅要注重对考生知识的积累,同时注重考察考生是否能够顺利地将其所拥有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对考生行政伦理素质、管理素养、思维辨析能力、完整人格等方面内容的考察。针对不同的岗位,通过灵活运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面试等面试的方式,提升面试考官的素养,使面试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考生的能力水平。

创新优化招录考试方式。公务员考录的方式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实现创新与发展。我国组织实施的公务员招录制度,以竞争性的公开招录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国家统一分配制度,以其公开、公正的特征吸引了更多的考生参与考试,且公务员招录中放宽考生户籍限制、地域限制,实现了人才的流动与优化,畅通了人才的流动渠道,州、县、乡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有利于实现优秀人才的向上流动。可以说,当前我国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为党和国家选拔了许多优秀人才,为切实加强党政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顺利推进、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党的执政能力的不断提升,党政机关所需公务员的素质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为此,必须不断创新与发展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方式,让公务员的考录方式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切实加大对考生能力的测验考察,建立完善的客观试题评价标准体系,强化对命题规律的科学把握,提升命题者的素质。

合理配置招录管理权限。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其招录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录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导致各级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难以兼顾各用人单位的实际现状,难以招录到用人单位期待的人才。将公务员招录权限集中于各级人事部门,确实能解决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鉴别人才的困难。但是其弹性不足、对人才的要求过于整齐划一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地方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选派专门人才参与公务员招录的全过程。笔者建议,赋予地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招录公务员的权限,同时,对于法院、检察院、税务、工商行政、公安等需要招录专业性较强人才的部门,由其省级部门统一进行招录。

切实强化招录法制保障。公务员招录制度事关我党我国各项事业建设能否后继有人,事关我国各族人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力维护。为此,必须加大立法力度,切实强化公务员招录法制保障。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统一招录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提升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的可操作性。确立相应的命题规范、阅卷规范、考察工作规范、试用工作规范、体检工作规范,让公务员招录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有章可循,减少用人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工作中的随意性。对公务员招录实践中形成较为成熟工作规范的,适时将其纳入《公务员法》中予以规定,提升公务员招录工作规范的立法层级。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公务员招录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党纪和法律手段确保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团委)

【注释】

①杨士秋:《治国之策―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第131页。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4篇

二、 调查概况

调查时间:历时11天

调查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大学生

调查方式:发放网络调查问卷

三、 调查内容及调查数据分析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1、公务员考试热的原因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好处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人群中,多数人因为公务员具有以下好处而愿意参加公务员考试,主要原因有:稳定的收入和生活,良好的保障;公务员收入不是最高,但福利极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及相应的权限;职业轨迹确定,工作没有太大的浮动性;此外,能够成为国家机构员工,本身带有荣誉性质。大多数人参加公务员考试除了因为自己个人对公务员这一职业稳定的看法之外,仍有少数人是为了接受家长的建议或增加就业渠道而参加公务员考试。

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四原因导致公务员考试热。首要原因是水涨船高,公务员招录职位多了,报考人数自然增加;其次,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来看,这也是一个必然现象。目前正处经济危机起暖回稳阶段,这个阶段就业压力比较大,公务员就业的待遇、旱涝保收以及社会地位相对比较高,所以吸引了很多的人报考; 再者,由于公务员考试的诚信度越来越高,对人才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促使许多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把公务员考试当成提高学生素质的一个渠道,为学生创造了很多条件;最后,就中国而言,还是一个传统思想比较重的国家,人们对公务员有种传统的向往,这也是促使大家报考公务员的重要原因。

2、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态势发展分析

公务员是现代大学生的一条好出路,但也可能扼杀了许多青年才俊到社会上挥洒热血的创造激情。作为大学生,先做好个人发展方向的定位,按既定的职业生涯规划进入相应职业,在自己适合且打算从事的职业中实践、磨练、提高,更好地发展个人所长,服务社会,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3、青年毕业生在报考人群中的地位分析

4、报考新政策对公务员考试的影响

近一半的人认为两年工作经验对公务员考试的影响很大,30%的人认为影响不大。据相关资料表明,国考对基层工作经验要求提高,需满两年工作经历这项新规执行后,意味着2009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如果要以两年工作经历报考2011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因工作经验只能算作 1年多,将不能通过相关岗位的报考资格审核。他们只能选择报考少数不要求工作年限或工作年限要求更低的岗位。但仍有一部分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他们认为,两年工作经验这一要求可以真正体现出基层导向。

对于一个将要成为中央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在基层扎实工作两年并不是过分要求。基层工作经历门槛提高后,有助于应届生毕业后,更加踏踏实实地深入基层、戒骄戒躁、安心工作。今后,一些把基层工作当跳板的考生,风险和成本就会增大。而有些等不起的人,则会放弃考公务员的想法,通过寻找其他机会,往往也能较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对国家机关而言,由于本身报考人数众多,提高报告门槛并不会影响考录工作,反而能够从中选拔到更了解基层的公务员。因为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报考者,在基层工作的认识上,在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决心上,将有明显提升。扎扎实实的基层工作经历,也有利于报考者成为公务员后,既更加珍惜工作机会,又具备更多的工作技能。

5、公务员制度改革对公务员考试的必要性分析

公务员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改革涉及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然而有40.8%的人认为没必要,59.2%的人认为很有必要。据相关报道表明,公务员制度改革将向纵向发展。重点抓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继续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按中央要求,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并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制度。

二是继续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把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作为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的重点,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制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争取尽快出台,更好地落实公务员法关于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三是着力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国有60%以上的公务员工作在基层。要进一步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充分调动不同年龄层次公务员的积极性。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意见和建议

面对持续走热的报考公务员现象,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青年人不要怕困难,要勇于接受挑战,敢于奋斗,开创人生新局面。

公务员职位特殊,较企业相比更加稳定,一旦进入编制,就有了铁饭碗,生活就不愁了。从这一角度理解,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年轻人本应敢于创业,探索新领域,尝试新事物,而现在却只求稳定。从小处讲,这对本人的发展是不利的;从大处讲,青年人只求稳定,这也是国家的损失。建议青年人不要怕困难,勇于接受挑战,敢于奋斗,开创人生的新局面!

基层工作经历门槛提高后,有助于应届生毕业后,更加踏踏实实地深入基层、戒骄戒躁、安心工作。今后,一些把基层工作当跳板的考生,风险和成本就会增大。而有些等不起的人,则会放弃考公务员的想法,通过寻找其他机会,往往也能较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2、应届毕业的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理智参加公务员考试 。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做公务员。一些不善于人际交往,社交能力差的人;级别观念淡薄的人;看重自由思想发挥、看重创新能力,喜欢挑战自我的人,显然就会在那种场合举步维艰。公务员考试热实则是人心所向,这里饱含着奋斗的艰辛,也夹着些许无奈。冷静思考,我们就会发现,真正不满足于现状,敢于腾飞,不把安逸的生活当惟一目标的人,往往才会创造出非同一般的传奇。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5篇

【关键词】公务员 考录制度 科学性

一、引言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在公平性方面取得的成果较为明显,而在科学性方面相对滞后,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指导考试录用的法规不够健全、考试试题质量不高、考官队伍不合格、考试录用方法技术单一,缺乏科学性等等。尤其是近几年,公务员成了很多人的理想职业,2011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者更是突破了140万,公务员考试录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爆”考的热度愈来愈强,随着形势的变化,如何立足现状选拔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执政能力强的公务员队伍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这就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研究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性,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践性较强,它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不断地完善。国内外总的来说,国外的研究相对较成熟,而国内针对公务员考录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从宏观上、制度上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较多,而从微观层面,技术层面研究的相对较少。以下是所要涉及的部分参考文献的主要研究成果或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经过一个半世纪的运行完善和相互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已经相对比较成熟,沉淀下了许多我国可以借鉴并充分利用的经验。综合国外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在科学性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即主张考试录用的层次性、测试方法技术的多样性和考试内容的科学性。考试录用的层次性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即不同等级的公务员职位对应试者有着不同的素质要求,如英国对高级文官和执行级文官实行不同的考试形式和内容,日本分成高级、中级和初级,法国分成A、B、C三类;在测试技术上,面试中主张采用非结构化或者半结构化面试的方法,改变以往一直以结构化面试方法为主的局面,而非结构化面试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测试内容,也没有固定的评分程序,它是以对应试者的总体印象作为依据;在考试基本内容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知识测验、智力测验、技能测验和心理测验,知识测验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文化水平和对各种知识的掌握程度,如英国重视通才,十分注重考察应试者的知识面,因而考试内容涉及的科目较多,法国比较强调考试科目与公务员所担负工作的相关性,内容注重实用等。智力测验主要考察应试人敏捷、机智的程度,其目的是发现更有发展前途的人才,如美国对应试者的空间能力、数目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关系能力、觉察速度能力、归纳能力等进行综合测验,并将测验结果换算成智力商数。技能测验主要考察应试者对知识、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从而反映出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和质量。心理测验主要考察应试人的性情、意志、反应等个人心理素质,供录用时参考。

2.国内研究现状

从国内来看,宏观上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较多,针对考录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但是研究其科学性的甚少。许放主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现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行了评价,指出了考录制度存在的不少问题,如笔试方面、面试方面、监督保障方面、组织管理方面和考试范围方面,还针对这些问题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1)在笔试方面,国家公务员考试专家陈社育研究员在《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效度的研究报告》和《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信度和效度研究》中运用现代心理测量的相关理论,通过科学规范的实证研究,准确分析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改革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信息。(2)在面试方面,贺先志《以科学性为本位的公务员面试转型探索》论述:公务员面试从规范型本位向科学性本位转型,充分体现因职施测、专家施测和发挥考官主观能动性,提出了转型的前提条件、基本内容、社会意义、外部保障和法律意义。(3)在考录手段方面,胡伟《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电子化研究》基于现在政府网络发展的契机和解决目前公务员考录存在的问题的实际出发,进而提出了公务员考录电子化平台的观点。(4)在测评技术方面,李淑华的《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测评体系改革浅论》:根据国内外考试发展趋势,公务员考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笔试突出能力,提高试题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面试注重考试的效度,增加情景模拟,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提高专业技能的测试比重;测评成绩根据笔试、面试和专业测试的一定比率分配来折算等。(5)在考试方法方面,王凯《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科学化的几点思考》、赵阳《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工作改革与创新》等要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原则,落实专业测试,达到一种“通才”+“专才”的理想模式,来客观公正的考察应试者的能力与岗位的匹配性。(6)在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趋势方面,何颖《科学化: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关键》指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科学化是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质量的关键,是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方向。晓枫《科学化: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必由之路》阐述了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应当提高笔试面试的水平,发挥考核的作用,加强测评工作和考试录用专家队伍的建设,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科学化水平是考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的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2] 晓枫.科学化: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必由之路[J].制度管理, 2003(5).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6篇

基层公务员岗位通用能力需求情况此次调研。共下发问卷350份,从市级、县级、乡镇中分别选取了局部单位现任公务员接受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91份,问卷回收率为83%其中,市级30份,县级213份,乡镇48份,参与调查的人员共来自近90个部门和单位。问卷主要围绕基层公务员岗位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性格、特殊技能、综合素质要求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调

(一)学历要求情况

从“胜任岗位所需的教育程度”调查项看,选择“本科、本科以上”的共占35.1%,选择“大专”的占49.5%,两项共计84.6%,也就是说,认为从事基层公务员岗位,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了84.6%,这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从事公务员岗位应当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是相一致的。这也说明,在基层公务员招录中,坚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是符合基层公务员岗位实际的,不得随意放宽。不过,调研结果也显示了值得关注的一点,即认为“不好估计”的占到了9.3%,也就是说,对于能否胜任基层公务员岗位,近10%的受访者对学历不能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基层公务员招录中,“不唯学历、注重实绩”的选人观念得到了一定的深入,因此,在基层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除对一般的岗位规定统一的学历要求外,也可以留出适当的“口子”,在充分调研和尊重岗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前提是必须保证岗位充分的特殊需求,慎重考虑,而不能把随意放宽学历作为变相降低机关进人门槛的手段。

(二)专业知识要求情况

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背景”调查项中,认为,需要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占71.8%,比例为最高,其次是法律,占70.4%,第三是中文,占58.8%,第四是经济管理,占41.9%。这说明,对于一般综合性管理的岗位来说,行政管理、法律、中文、经济管理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背景是必需的。另外,认为需要审计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的占22%,农业知识背景的占15.5%,理工类知识背景的占12%,这说明,基层只有少数部门或岗位需要非常专业化的知识背景。另外,认为需要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占6.9%,这与的当地情况相关,由于本身属于典型的旅游城市,因此,对于黄山的一般政府部门来讲,具备必要的旅游管理知识对于胜任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基层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各地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勇于探索,除国家规定的通用考试科目之外,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对特殊行业知识背景的测查内容。

(三)工作经验要求情况

在“胜任本岗位应当具有几年的工作经验”调查项中,认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占到了91.8%,这说明要做到完全胜任所从事的公务员岗位,必须在本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但这并不说明基层招录机关在初选新进人员时希望招录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当公务员,相反,基层招录机关更倾向于招录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有两点可以对此解释:一是除了问卷调查之外,通过与基层领导干部的座谈发现,他们更倾向于招录新毕业的大学生,一方面他们认为可塑性较强,综合素质普遍高于机关现有的人员,可以成为机关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改善目前基层部门人员老化、“能干活的人少、现有人员干不了活”的公务员队伍现状。二是通过与受访者本身的工作年限做相关分析,我们发现,“受访者本身的工作年限”与“认为胜任本岗位应当具有几年的工作经验”两个指标,存在低度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受访者本人的工作年限越久,往往认为胜任本岗位所需要的工作年限越长。此次受访者中,工作年限在2年以上的占到了绝大多数,比重为93.5%。

(四)性格特征情况

在“应当具备哪些性格特征”的调查项中,选择“逻辑思维强,善于分析,目标明确,办事认真”的比例最高,有267人,占到了被调查者总人数的91.8%。其次选择最多的“目标明确,勇于迎接挑战”,有161人,占被调查者的55.3%。排名第三的为“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决断能力,重视效率,喜欢控制”,有151人,占被调查者的51.9%。选择“活泼开朗,直率豁达”的,有124人,占被调查者的42.6%。从调查可以看出,基层公务员岗位对性格特征的要求具有共同的特点,普遍要求:性格活泼开朗,直率豁达,目标明确,勇于迎接挑战,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决断能力,重视效率,喜欢控制,逻辑思维强,善于分析,办事认真。

(五)特殊技能要求情况

在“岗位的特殊要求”调查项中,认为岗位对计算机有要求的占到了71.5%,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具备必需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是岗位的普遍要求;认为岗位对政治理论有要求的占到了54.3%,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必要的政治理论、国家的大政方针都是需要了解的。认为岗位对英语有要求的占8.9%,比重较低,这说明基层公务员岗位对英语的要求不普遍。另外,认为岗位对本地方言有要求的占到了21.3%。这说明在最基层公务员岗位,特别是在那些直接面向群众服务岗位上的工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方言基础。在今后的基层公务员招录的笔试和面试环节,应当予以考虑。

(六)能力素质要求情况

在认为“哪些能力素质非常重要”的调查项中,排在最前面5位的能力素质是:责任心、服务意识、执行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快速应变能力。其中,“责任心”居第一,占63.2%,这说明公务员职业对工作态度的要求已经超过了对能力的要求。排在最后5位的是:培养指导下属的能力、适应能力、灵活性、乐观和成就导向。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来说,更注重能否胜任本职工作岗位,注重基本办事能力的培养。调查还显示,“综合分析能力”排在第10位,“信息获得能力”排在倒数第6位,“自控能力”排在倒数第8位,“这与中央机关公务员岗位注重对这三项素质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调整基层公务员面试测评要素时,这三项能力素质所占的比重应适当下调。

在“认为最重要的5项能力素质”调查项中,比重最高的前五项是:责任心、服务意识、主动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排在6-10名的为: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

总结两项调查结果,可以得出,基层公务员岗位最需要的八项通用能力素质分别为:责任心、服务意识、主动性、执行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具体见下表。

结论和建议

基层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工作影响着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加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是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任务。通过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围绕如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可以从三个环节来改进:

(一)招录计划编制和环节

一是明确要求,各招录机关要对本机关岗位进行一次充分调研和分析,列出招录岗位所需要承担的工作职责。从调研情况看,针对“描述出本岗位的主要职责”这一调查项,能够清晰描述出的受访者很少,这说明对招录岗位职责的了解还非常模糊,不够清晰。二是要科学设置招录岗位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知识背景、岗位技能等要求。从调研看,一个工作岗位需要什么样的资格条件,现任公务员是最了解和熟悉的,因此,主管部门要充分征求招录机关的意见,既能保证资格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又能充分体现用人部门的自主性。三是要加强针对报考者的宣传。调研结果显示,公务员对人的能力素质、性格特征都有明确的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报考者公务员职业的真实状态和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各种能力和素质,帮助报考者理性分析自身的优劣势,以减少盲目报考造成的高成本压力和人与岗位的“失衡”。

(二)笔试环节

一是完善现行通用笔试科目。调研结果显示,公务员岗位对逻辑思维、分析判断能力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应当在坚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题型,优化试题结构,侧重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在对“五种最需要的能力素质”调查项中,文字表达能力排在第9名,因此,对基层岗位也应当增加申论科目,在难度和测点上,可以考虑基层的实际,与省以上岗位有所区分。

二是考虑适当调整公共科目的比重。调研中发现,基层一般公务员岗位对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了必备的潜能之外,更注重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对人的测查,应当在考录的各个环节来进行,更加明确地定位笔试、面试、考察的功能。通过与基层公务员座谈,他们普遍认为,目前,公共科目笔试能够测查的主要是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与所需要的其他能力素质,如责任心、服务意识等十几项相比,所占的比重偏高了,应当予以调整。

三是可以考虑增设综合知识类的考试科目。调研显示,大部分基层公务员岗位对行政管理、中文、法律、经济管理背景知识有普遍的要求,一方面在设置招录计划时,应设置更具体的专业资格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增设综合知识类的科目,专门针对基层公务员进行测试,将所需的背景知识涵盖进来。

(三)面试环节

一是在现行的面试中,适当调整测评要素的结构。针对基层公务员岗位的特点,对认为最重要的8项能力要素增大相应的权重,对认为不重要的要素调低面试权重。座谈中发现,除了现有的测评要素外,其他方面,如勤奋、主动性、责任心、积极健康的心态等素质考虑太少,而这些素质都是决定公务员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应把这些素质特征也纳入评价或考察范围。

二是在现行面试中,区分面试对象科学编制考题。大家普遍提出,针对所有职位,只用同一套试题来测试,显然不够科学、公允,应充分考虑到各类考生在知识架构、思维模式以及工作经验等等各方面存在的个体差异。至少应当在两方面进行区分:一是区分有无工作经验。这是因为有些实际工作中的情境,尚无工作经验的考生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觉得难以把握,甚至束手无策;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考生可能因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过类似问题,懂得如何处理。在编制试题时,应尽量避免涉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应出一些带有共性的、不同身份的人都可能遇到、但通过对问题的处理又可反映出考生某方面能力与水平的问题。二是区分知识背景。大家反映,人文科学类(如语言、哲学等)毕业生,在形象思维和言辞交际方面,往往比抽象思维的自然科学类(如计算机、化工等)毕业生略胜一筹。因此,针对自然科学类的考生,试题亦应尽量避免涉及那些哲理性、人文色彩太重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7篇

黄山市基层公务员岗位通用能力需求情况

此次调研,从市级、县级、乡镇中分别选取了部分单位现任公务员接受了问卷调查,共下发问卷350份,回收有效问卷291份,问卷回收率为83%。其中,市级30份,县级213份,乡镇48份,参与调查的人员共来自近90个部门和单位。问卷主要围绕基层公务员岗位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性格、特殊技能、综合素质要求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查。

(一)学历要求情况

从“胜任岗位所需的教育程度”调查项看,选择“本科、本科以上”的共占35.1%,选择“大专”的占49.5%,两项共计84.6%,也就是说,认为从事基层公务员岗位,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了84.6%,这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从事公务员岗位应当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是相一致的。这也说明,在基层公务员招录中,坚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是符合基层公务员岗位实际的,不得随意放宽。不过,调研结果也显示了值得关注的一点,即认为“不好估计”的占到了9.3%,也就是说,对于能否胜任基层公务员岗位,近10%的受访者对学历不能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基层公务员招录中,“不唯学历、注重实绩”的选人观念得到了一定的深入,因此,在基层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除对一般的岗位规定统一的学历要求外,也可以留出适当的“口子”,在充分调研和尊重岗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前提是必须保证岗位充分的特殊需求,慎重考虑,而不能把随意放宽学历作为变相降低机关进人门槛的手段。

(二)专业知识要求情况

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背景”调查项中,认为,需要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占71.8%,比例为最高,其次是法律,占70.4%,第三是中文,占58.8%,第四是经济管理,占41.9%。这说明,对于一般综合性管理的岗位来说,行政管理、法律、中文、经济管理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背景是必需的。另外,认为需要审计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的占22%,农业知识背景的占15.5%,理工类知识背景的占12%,这说明,基层只有少数部门或岗位需要非常专业化的知识背景。另外,认为需要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占6.9%,这与黄山市的当地情况相关,由于黄山市本身属于典型的旅游城市,因此,对于黄山的一般政府部门来讲,具备必要的旅游管理知识对于胜任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基层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各地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勇于探索,除国家规定的通用考试科目之外,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对特殊行业知识背景的测查内容。

(三)工作经验要求情况

在“胜任本岗位应当具有几年的工作经验”调查项中,认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占到了91.8%,这说明要做到完全胜任所从事的公务员岗位,必须在本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但这并不说明基层招录机关在初选新进人员时希望招录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当公务员,相反,基层招录机关更倾向于招录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有两点可以对此解释:一是除了问卷调查之外,通过与基层领导干部的座谈发现,他们更倾向于招录新毕业的大学生,一方面他们认为可塑性较强,综合素质普遍高于机关现有的人员,可以成为机关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改善目前基层部门人员老化、“能干活的人少、现有人员干不了活”的公务员队伍现状。二是通过与受访者本身的工作年限做相关分析,我们发现,“受访者本身的工作年限”与“认为胜任本岗位应当具有几年的工作经验”两个指标,存在低度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受访者本人的工作年限越久,往往认为胜任本岗位所需要的工作年限越长。此次受访者中,工作年限在2年以上的占到了绝大多数,比重为93.5%。

(四)性格特征情况

在“应当具备哪些性格特征”的调查项中,选择“逻辑思维强,善于分析,目标明确,办事认真”的比例最高,有267人,占到了被调查者总人数的91.8%。其次选择最多的“目标明确,勇于迎接挑战”,有161人,占被调查者的55.3%。排名第三的为“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决断能力,重视效率,喜欢控制”,有151人,占被调查者的51.9%。选择“活泼开朗,直率豁达”的,有124人,占被调查者的42.6%。从调查可以看出,基层公务员岗位对性格特征的要求具有共同的特点,普遍要求:性格活泼开朗,直率豁达,目标明确,勇于迎接挑战,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决断能力,重视效率,喜欢控制,逻辑思维强,善于分析,办事认真。

(五)特殊技能要求情况

在“岗位的特殊要求”调查项中,认为岗位对计算机有要求的占到了71.5%,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具备必需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是岗位的普遍要求;认为岗位对政治理论有要求的占到了54.3%,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必要的政治理论、国家的大政方针都是需要了解的。认为岗位对英语有要求的占8.9%,比重较低,这说明基层公务员岗位对英语的要求不普遍。另外,认为岗位对本地方言有要求的占到了21.3%。这说明在最基层公务员岗位,特别是在那些直接面向群众服务岗位上的工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方言基础。在今后的基层公务员招录的笔试和面试环节,应当予以考虑。

(六)能力素质要求情况

在认为“哪些能力素质非常重要”的调查项中,排在最前面5位的能力素质是:责任心、服务意识、执行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快速应变能力。其中,“责任心”居第一,占63.2%,这说明公务员职业对工作态度的要求已经超过了对能力的要求。排在最后5位的是:培养指导下属的能力、适应能力、灵活性、乐观和成就导向。这说明,对于基层公务员来说,更注重能否胜任本职工作岗位,注重基本办事能力的培养。调查还显示,“综合分析能力”排在第10位,“信息获得能力”排在倒数第6位,“自控能力”排在倒数第8位,“这与中央机关公务员岗位注重对这三项素质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调整基层公务员面试测评要素时,这三项能力素质所占的比重应适当下调。

在“认为最重要的5项能力素质”调查项中,比重最高的前五项是:责任心、服务意识、主动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排在6-10名的为: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

总结两项调查结果,可以得出,基层公务员岗位最需要的八项通用能力素质分别为:责任心、服务意识、主动性、执行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具体见下表。

结论和建议

基层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工作影响着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加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是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任务。通过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围绕如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可以从三个环节来改进:

(一)招录计划编制和环节

一是明确要求,各招录机关要对本机关岗位进行一次充分调研和分析,列出招录岗位所需要承担的工作职责。从调研情况看,针对“描述出本岗位的主要职责”这一调查项,能够清晰描述出的受访者很少,这说明对招录岗位职责的了解还非常模糊,不够清晰。二是要科学设置招录岗位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知识背景、岗位技能等要求。从调研看,一个工作岗位需要什么样的资格条件,现任公务员是最了解和熟悉的,因此,主管部门要充分征求招录机关的意见,既能保证资格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又能充分体现用人部门的自主性。三是要加强针对报考者的宣传。调研结果显示,公务员对人的能力素质、性格特征都有明确的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报考者公务员职业的真实状态和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各种能力和素质,帮助报考者理性分析自身的优劣势,以减少盲目报考造成的高成本压力和人与岗位的“失衡”。

(二)笔试环节

一是完善现行通用笔试科目。调研结果显示,公务员岗位对逻辑思维、分析判断能力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应当在坚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题型,优化试题结构,侧重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在对“五种最需要的能力素质”调查项中,文字表达能力排在第9名,因此,对基层岗位也应当增加申论科目,在难度和测点上,可以考虑基层的实际,与省以上岗位有所区分。

二是考虑适当调整公共科目的比重。调研中发现,基层一般公务员岗位对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了必备的潜能之外,更注重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对人的测查,应当在考录的各个环节来进行,更加明确地定位笔试、面试、考察的功能。通过与基层公务员座谈,他们普遍认为,目前,公共科目笔试能够测查的主要是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与所需要的其他能力素质,如责任心、服务意识等十几项相比,所占的比重偏高了,应当予以调整。

三是可以考虑增设综合知识类的考试科目。调研显示,大部分基层公务员岗位对行政管理、中文、法律、经济管理背景知识有普遍的要求,一方面在设置招录计划时,应设置更具体的专业资格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增设综合知识类的科目,专门针对基层公务员进行测试,将所需的背景知识涵盖进来。

(三)面试环节

一是在现行的面试中,适当调整测评要素的结构。针对基层公务员岗位的特点,对认为最重要的8项能力要素增大相应的权重,对认为不重要的要素调低面试权重。座谈中发现,除了现有的测评要素外,其他方面,如勤奋、主动性、责任心、积极健康的心态等素质考虑太少,而这些素质都是决定公务员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应把这些素质特征也纳入评价或考察范围。

二是在现行面试中,区分面试对象科学编制考题。大家普遍提出,针对所有职位,只用同一套试题来测试,显然不够科学、公允,应充分考虑到各类考生在知识架构、思维模式以及工作经验等等各方面存在的个体差异。至少应当在两方面进行区分:一是区分有无工作经验。这是因为有些实际工作中的情境,尚无工作经验的考生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觉得难以把握,甚至束手无策;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考生可能因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过类似问题,懂得如何处理。在编制试题时,应尽量避免涉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应出一些带有共性的、不同身份的人都可能遇到、但通过对问题的处理又可反映出考生某方面能力与水平的问题。二是区分知识背景。大家反映,人文科学类(如语言、哲学等)毕业生,在形象思维和言辞交际方面,往往比抽象思维的自然科学类(如计算机、化工等)毕业生略胜一筹。因此,针对自然科学类的考生,试题亦应尽量避免涉及那些哲理性、人文色彩太重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8篇

《当代贵州》:开展全省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试点工作让我们感受到了一种选人用人新的气象,请问这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启动这项工作的?

负责人:党的十七大提出“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2007、2008两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继续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探索考录优秀村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主任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的途径和办法”。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在今年3月全省组织工作会上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亲自审定了试点方案,并专门批示“要认真搞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少农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指出“做好这项工作很有意义,既能选拔优秀村干部进入乡镇干部队伍,改善结构,又是村干部增强积极性的一个机制”、“这项工作有利于形成村干部成长的激励机制,要组织好并摸索经验”,要求“要努力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要组织好,起到选优和调动村干部积极性的作用”。省政府副省长蒙启良同志十分关注此项工作,多次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专题进行研究,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

《当代贵州》: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试点是一项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的探索性工作,请问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开展好这项工作,一是有利于把全省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调动好、把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发挥好,通过他们更好地把农民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为有力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有利于优化乡镇干部队伍结构。把那些熟悉和了解农业农村工作,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优秀村干部选拔进乡镇公务员队伍,为乡镇机关注入新鲜血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三是有利于形成村干部成长的激励机制。探索直接从村干部中选人用人的新机制,创新公务员考录方式,既充分贯彻了中央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工作的要求,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打消村干部长期形成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顾虑,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活力。

四是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实施定向考录既可以调动广大基层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树立从基层选人、从实践中选人的用人导向,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到农村建功立业。

《当代贵州》:这项工作社会关注度很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负责人:为开展好此项工作,从今年3月上旬开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就开展了前期有关准备工作。对全省所有乡镇编制使用、缺额情况,以及全省所有村干部学历、年龄、任职时间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分析;组织调研组到市县开展调研,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村干部座谈会,就可行性、工作程序等广泛征求意见;了解了其他省的做法和经验。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以及各地上报的推荐名单和各县编制使用情况,决定先行选择9个市(州、地)60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为加强对村干部招考工作的指导,最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分工,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代贵州》:请问在哪60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

负责人:贵阳市4个: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遵义市11个:红花岗区、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赤水市、仁怀市;六盘水市2个:钟山区、盘县;安顺市5个: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黔南州8个: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黔东南州14个:凯里市、黄平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黔西南州3个:兴义市、安龙县、册亨县;毕节地区8个: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地区5个:铜仁市、江口县、思南县、印江县、万山特区。

《当代贵州》: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哪些方面?

负责人:第一,关于年龄和学历。许多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长期扎根基层、艰苦创业,他们中大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针对他们的特点,在设置报考条件上,我们注重实践经验和工作实绩,确定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学历确定为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以上,与面向社会考录公务员相比,适当放宽了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

第二,关于严格推荐程序。推荐报名是这次定向考录的关键环节。本次招考由个人提出报名申请,乡镇党委推荐,县(市、区、特区)党委对推荐报考名单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报市(州、地)组织部、人事局审批。试点县(市、区、特区)计划录用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才能开考。

第三,关于强化措施,确保优中选优。严格组织笔试、面试、考察等工作,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笔试重点检验参考人员的行政能力和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必须具备的工作实务知识。面试现场打分,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后,由各市(州、地)组织部门重点围绕政治思想、履职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必要的还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考察合格人员公示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用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的优秀村干部脱颖而出。

第四,关于加分政策。为体现对农业农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干部适当给予照顾,规定对获部级、省部级、市(州、地)或厅级、县处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在笔试总成绩上加分10分、8分、6分和3分的鼓励。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取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同时,考虑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在我省农村的重要性,对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人员采取适当加分的鼓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结扎户笔试总成绩加3分,并可与获得表彰的加分累计。这一政策,在我省公务员招考中是首次提出,全国也不多见。所有加分计算时间均截至9月19日,即报名截止之日。

第五,集中开展初任培训。对新录用人员,我们还将组织他们集中进行初任培训,进行理论学习和上岗前培训,提高他们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掌握机关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扶上马送一程,为他们能尽快适应新的要求、实现角色转变、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打基础、创造条件。

第六,做好经费保障。为鼓励广大基层村干部积极报名参加招考,减轻他们的负担,本次招考不向报考人员收取报名费、体检费等费用。各地发生的考务费、体检费等由各级财政负担。

《当代贵州》:这项工作任务艰巨,也比较庞杂,请问如何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负责人: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组织好宣传动员、报名、推荐、审核审批等工作,结合实际帮助参加考试的村干部作好考前准备,但不得以培训费、资料费等名义向参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二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采取措施,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加大工作全过程宣传力度。考录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将以最快的时间通知到试点县(市、区、特区)的每一个乡镇、村居,动员符合报考资格的村干部积极申请报名,主动参与竞争、接受组织挑选。

三是严格程序,搞好推荐。试点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做好报名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资格和条件做好报名的审批等工作,确保真正能把那些实绩突出、群众拥护、清正廉洁的优秀村干部推荐出来。

四是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推荐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推荐报考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严防擅自放宽条件和资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考录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将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考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考录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当代贵州》:广大干部群众对本次考录工作的具体事项十分关心。您能作一下具体的介绍吗?

负责人: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考录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

一是报名。现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均可申请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本人受处分不宜参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等不能列入推荐报考对象。

推荐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至19日。推荐报名地点为各试点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

被推荐报考的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同底免冠一寸彩照6张,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各占50%。笔试总成绩100分,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贵州省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考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地点为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

在全省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上,根据笔试成绩,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按照考录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总成绩100分。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

三是体检、考察、录用和培训。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按《贵州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工作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并同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或考察。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办理录用手续。

公务员考试工作经验第9篇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白银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招标,由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审核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并适用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场所。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根据本市考试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足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优先县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支队负责统一管理考试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管理。

考试场建成后交警支队进行初验,合格后报交警总队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对考试场进行备案,开通考试接口。考试场验收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进行。

第五条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考试场考试系统必须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接受交警总队和交警支队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负责考试场及监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纳入考试监管联网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

交警支队考试中心负责对考试设备、考试用车监督管理并负责考试预约、考试员调派、考试实施、学习证明制作、考试成绩录入、驾驶证核发等涉及考试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交警支队申请,交警支队同意后向交警总队备案,交警总队在考场备案信息中进行修改。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通过。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科目三考试场地选定在实际路段进行的需经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置。考场内配套设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畅通、有序的原则,不得设置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考试智能评判系统设备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

(一)方案审核: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并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由交警支队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交警支队在《备案登记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成功的准予建设。

(三)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3.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4.考试场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考场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社会化考试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考试场地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门禁系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内,将考生与社会人员有效隔离;考试场地与办公区、侯考区、生活区等区域之间应设置封闭隔离设施;设置对考场全方位实施有效监管的监控设备,实时播放考试过程,提供监督音像资料。

(二)各科目考试场应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侯考区、待考区、各项目区应安装高清视频摄像监控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监控系统。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侯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常用应急药品、公用电话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在醒目位置设置考试流程、考试须知、考试工作纪律、车管所“九个严禁”、两台视频播放器(一台用于播放宣传片,另一台用于播放考试场内考试实况)、考试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考试民警姓名、照片、警号等警务公开信息栏;同时公开考试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3.待考区:设置安检门、门禁系统;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监控显示屏,实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建设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场地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场地设置的标志、标线要清晰准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科目二、三考场应有效隔离,避免交叉影响。场内应配备照明设施和设备。必须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冬暖夏凉等必备的配套设施;以及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停车场地。

(四)场地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人员集中区要设置应急消防通道,考试场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与考场自身规模及考试科目设置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属于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三年内应无不良记录。

3.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驾驶人考试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考试场地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目二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总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占地面积。考试场地设置考试车发车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模拟刷卡(遥控)式自动门考试、模拟雨雪冰冻路面等7个考试项目。考试项目可以组合和循环的方式设置,项目衔接处应设置缓冲路段。

(二)考试场地道路与道路之间采用绿化带相互隔离、场地绿化率≥20%;考试项目按考试车型分类设置。

第十二条科目三考试场地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考试路线应当满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考试路段(至少为3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设置模拟夜间灯光的考试。考试路段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等16个考试项目以及考试路线、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符合规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具备计算机评判考试系统。

第十三条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考试车辆及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考试车不得用于教学培训。

(一)科目二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二)科目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在安装车载考试设备、调试和维护考试系统时必须由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驾管负责人在场监督。

(四)考试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考场建设方必须做好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报废更新。

(五)社会化考试场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六)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七)社会化考试场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业务。

(八)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车载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

(九)社会化考场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十)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考试车辆及设备由交警支队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智能考试系统、考试车设备仅限于考试使用,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考试结束后考试车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考试系统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其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屏显示北斗或GPS卫星定位地图,各项考试应在考生在报到、待考、上车考试等全过程实现监控、考试车行驶位置即时显示;考试车载设备必须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指纹识别系统,与支队实现计算机联网,具备远程监控所需的视频、音频及考试数据传输等设施。

(二)科目二、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符合公安部考试监管系统接入标准。科目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包括考试监控中心、车载评判、音视频监控、北斗、GPS卫星定位等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试评判系统。实时监控每辆考试车的位置、状态、考生的考试过程,在监控中心实时调整各考试车的各种参数,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实时监控考试过程。考试车内左右上方均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考生的考试过程及扣分情况,实时抓拍考生照片,记录车载考试设备使用情况;考试过程的音视频信息记录设备须具备查询和回放功能。考试车车载设备采集里程、车速、档位等数据、75个路考评判点的自动评判、系统自动对考生16项综合考试项目实现智能化的考核评判。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

(三)科目三考试车应安装反向监控用于监控考试员,并安装副刹车感应器,对考试员的考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会化考场考试应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的音像资料。

(二)社会化考试场应向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场地音视频。视频内容:包括考试场地、侯考区、待考区、考试场监控室、发车区、考试项目场地、考试车内等影像内容,确保监控画面与音质应清晰可辨,内容连贯不缺失。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制作监管日志;交警支队监控中心与考试场之间实现实时通信。

第十八条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试场验收

第十九条交警支队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1部分:考试场地》(GA1030.1-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2部分:考试系统》(GA1030.2-2012)、《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甘公交〔2013〕18号)、《关于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联网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要求,对拟建设场地、建设方案、考试设备、考试系统、考试用车、车载设备、网络环境、人员资质等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队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以及联网后,向交警支队提出使用验收申请。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白银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登记表;

3.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

4.招投标考试场地文件、合同;

5.投标社会化考试场建设资质入围条件资料、中标通知书;

6.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7.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

8.考场基本情况(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10.科目三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小型汽车类型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场,经交警支队初验,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并批复后,颁发《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证书》,对考试场进行备案。

(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考试场,不得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二)社会化考场经统一招标中标后,交警支队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需注明待交警总队复验合格批准启用后协议正式生效)。

(三)经交警总队验收合格的考试场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队根据交警总队社会化考场资格项目确定考场资格,由交警支队组织开展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五)验收合格的考试场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检验重新测试验收。经验收合格,交警支队重新签订使用考试场合同。

(六)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化考场取消考试许可。对年度检验不达标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实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场考试业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应按照交警大队验收、交警支队备案。考试程序按交警总队的规范进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必须包括考试场基本情况、考场批准文件;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报送支队进行备案);对考试场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制定紧急情况处置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接受交警支队的考试业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交警支队的具体要求开展考试相关业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及交警支队的监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规范化服务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工作人员上岗应严格落实车驾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队监制)。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要严格按照交警支队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体考试的时间、要求规范组织开展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时间内已受理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至办结;强化场地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保证做好学员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严禁泄露考试信息和考试学员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考试场应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组织专人维护考场秩序,打击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第三十条社会化考试场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遇故障、升级等原因需要进行维护的,应当在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制作日志台帐,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不进行考试时,关闭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代办费,严禁乱收费和推销产品、强制消费等。

第三十二条按照《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对社会化考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考试和取消考场资格。

(一)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每月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由交警支队负责对考试日每日抽检,对服务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依规采取奖励惩处措施。抽检不合格的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责令停考,整改和停考期间关闭考试系统。

(三)社会化考试场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厅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驾驶人考试场,要暂停其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的场地、道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应当坚持管养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则。

(一)考试场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试场建设方负责,主要包括考试场内各项基础设施运行、考试场秩序保障、硬件设备维护等辅工作。

(二)考试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交警支队的考试工作。

(三)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对考试场的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提供热情、温馨、便捷的生活服务和良好的学习、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工作规范》配合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可疑迅速上报公安机关。

(三)积极履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负责提供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条件和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考试场人员不得介入驾驶人考试工作,不得凭借其便利条件协助待考人员弄虚作假、,并接受其贿赂,实施影响驾驶人考试客观、公正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必须严格实行考训分离,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制定的考试计划调整培训时间,考试车辆和训练车辆必须严格分离。考试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用于培训,也不得将考试车作为教练车在备案系统内备案。

第三十七条交警支队对准予考试资格使用的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考试过程进行评判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对考试场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场地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三)每月对考试场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确保考试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四)落实交警总队业务主管部门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交警支队采用明查暗访、回访有关单位、人员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考试工作情况。凡发现考试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本办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或停考整顿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考试场应在临街道路设置考试场指路标志,在考试场大门悬挂考试场标牌;在考试场院内设置各科目考试区域分布、考试程序示意、考试事项告知、考试评判标准、考试员工作纪律图板。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损毁、丢失的;

(四)考试监控摄像头未固定或随意调换、遮挡、严重污损造成监管死角或不能实时传输考试音视频资料的;

(五)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六)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合同,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远程连接数据库的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

(三)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四)考试过程中有教练或其他无关人员现场指挥的;

(五)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的;

(六)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的;

(七)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八)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九)被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被媒体曝光以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通报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交警支队负有对所辖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考试场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考试场作出暂停考试或其他处罚,需要取消考试场地许可的上报交警总队审核。

第四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和《甘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暂停业务的社会化考试场整改完成后申请继续承担考试业务的,应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经交警支队验收合格上报交警总队同意并出具《恢复考试业务通知书》后,方可继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使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的,其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并获得证明文件;由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交警支队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购使用。

使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的考试场,因设备故障无法进行考试的,暂停考试业务,待修复后由建设方提交专题报告,经交警支队验收合格批复同意后,恢复考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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