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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述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25 08:32:40

法官述职报告

法官述职报告第1篇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代表。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那么法院法官的述职报告怎样写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法院法官个人工作述职述廉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1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现任民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近年来,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这几年里我先后在民庭、执行局、拖顶法庭等庭室工作过,办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我曾于2008年被____县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公务员,2009年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____年被____县政法委评为政法先进工作者。现将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能力。

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实现了德钦法院司考零的突破,为今后的审判业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以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迎难而上,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20____年至20____年上半年我在执行局工作。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5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达60多万元,结案率达9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我注重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2009年下半年至今,我在民事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承办民事案件25件,参与合议40件。所承办案件全部已审结,审结率100%。也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上诉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这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为了减轻群众诉讼成本、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难题,积极组织开展巡回法庭,一年中所承办案件一半以上进行巡回审理。这样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的目的。

四是在工作上勇于承担重任。

2009年下半年我从执行局调整到民商庭担任审判员,我作为一个年轻法官,面对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主动担负起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村民资

格认定纠纷等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

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在任何庭室、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做到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官形象。

第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裁判文书仍需改进。

我写的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2、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报告,现在所做到的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通过这次述职评议,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指出我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开创民事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2今年来,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自己作为党组书记、检察长,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如下述职,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自己能够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从领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其科学内涵的高度出发,将学习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使自己的政治方向更加明确,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观点更加鲜明,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更趋成熟。今年,自己认真参加了县委中心组和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十九大精神,认真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同时注重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能,发挥检察官作用,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亲自出庭公诉,使检察长带头办案成为常态,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定性正确。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抓好各项业务工作

作为负责全盘工作的检察长,自己能尽职尽责、抓好业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2件73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47件67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8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71件90人,不起诉3件4人。二是不断强化反腐工作,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积极摸排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线索16件,从中立案6件8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5人,贿赂案件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促进国家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惠及贫困群众。三是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件9人,撤案4件8人;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7人,退查8件20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四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院实际情况,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和“人财物”统管上划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完成了人员、编制摸底及案件线索清理和侦查装备登记造册。五是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工作,初查后立案工作,发诉前检察建议2份,督促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出让金125万元。依法办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

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作为“班子”班长,自己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市委《十条意见》、县委《十条办法》以及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讲党性、讲原则、做表率,时时刻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狠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廉洁方面不出问题。

今年来,自己虽然努力干事创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足,知晓率满意度不高;二是干警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多、调研少、应用少;三是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自己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认真改进,争取以更加拼搏昂扬的姿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4各位领导、同志们:

20____年,我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下,兢兢业业,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勉工作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琐碎繁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人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位当事人,耐心解释每条法律,细致核对每份材料。工作中,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保证审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是严格程序。对每一起案件,从送达文书到最后判决都按程序进行。所承办的案件无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认证。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使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所办案件,没有武断裁判现象。

办案中,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工作思路,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大量婚姻、土地、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只要一接手案件,就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案件。我庭20____年1月至4月共办理应诉、庭前准备、调解等案件176件,5月至12月审理民事案件165件。除需要上审委会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起发还重审案件,4起鉴定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所审结的案件无申诉、缠诉、上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二、刻苦学习,强化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本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一年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晰了工作思路。在审判工作中,每天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很难胜任工作。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我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每逢遇到疑难案件,总是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自身办案能力。一年来,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领导的肯定。

三、清白做人,公正办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本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牢记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事事以身作则,时时严于律己。工作中,勤政务实,实干在前,吃苦在前。全庭同志相互关爱,密切配合,团结和谐。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审判员同当事人接触十分密切,因此常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本人都能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自己,抵制诱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重、自警、自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一年来,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业务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中有畏难心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20____年以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每起案件从应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到审理、撰写文书到结案都必须由主审法官本人亲力亲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本人深感力不从心。建议加强审判力量,充实审判队伍。

二、庭里审判人员少,无法组成合议庭。抽调其他庭里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开庭时间冲突,抽调不开,导致当事人已到庭,但合议庭不能按时开庭,影响正常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找毛病、讨说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配齐合议庭。

三、文书送达困难。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的送达时间,因为车辆排不开,没法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到开庭的时候回执未返回,当事人未到庭,不知道该不该缺席审理,很困惑。另外,有的送达回执返回,签收人的名字不是受送达人的名字,不知道什么关系,不能确定是否送达。建议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用车问题,与邮政局就送达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建议院里专门设立送达组,统筹安排送达事项,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今,新类型案件很多,新颁布的法律很多,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很高,不进行知识的更新,根本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议根据需要配备工具书,给审判人员多提供出去培训学习的机会。以上是我不成熟的几点建议,请予参考。

五、20____年工作打算

20____年本人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案件质量有新提升。在追求办理案件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升,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自身素养有新提升。进一步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是工作方法和思路有新提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审判效率。

各位领导、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同事们的鼎力相助,在此,我对各位表示衷心地感谢!在20____年的工作中,我一定要扬长避短,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述职人:

述职时间: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5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时光飞逝,20____年的繁忙工作转瞬已成为历史,我们已经迎来了崭新的20____年。在辞旧迎新之际,要衷心感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感谢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指正,感谢同志们的鼎力帮助。20____年是异常忙碌的一年,我立足本职,踏踏实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审理、调解案件,无一案超审限,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做一汇报,恳请批评指正。

一、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接手每一件案件时,不论案件当时人身份、地位如何、不论案件标的额大小,不论案件当事人社会关系,我都会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中细心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不错过一丝调解机会。我知道,这些工作离不开庭长及庭室里每一位同志的协助,而我作为副庭长,我也积极当好庭长的得力助手。从20____年11月至20____年4月底,我所在的民事二庭共受理176案庭前调解案件,我同冯庭长及庭室里所有同志做了大量的应诉、举证的准备、庭前调解及开庭通知准备工作;从20____年5月至12月,我个人共受理民事案件91件,涉及劳动争议案件43件、婚姻家庭案件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件、民间借贷案件5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其他类6件。以上案件结案64件,其中判决27件、调解19件、撤诉16件、驳回起诉2件,已结案件全部做到文书上网;未接27件:其中有23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工关系,处理必须慎重,现在正在积极妥善的处理中,其他4案有两案尚在鉴定中、两案未到开庭时间。结案率70%,调撤率38%。

二、自身建设及廉洁情况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本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认真对照学习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五个严禁”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了廉洁自律,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以案谋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办案不拖延、对当事人不偏袒,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了廉洁执法、秉公办案,积极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官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明显感觉到20____年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个案不同复杂的情况、办案人员少、自身理论知识不够充足的现状,明显感觉到有些压力,使我更加觉得学习的重要性。在过去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难免有时会出现急躁的不稳定、不全面的处理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细心改正。

在新的一年里,我打算进一步提高、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树立团队意识、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和现象,努力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入到头脑中,进一步加强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力度,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深入研究,更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谨言慎行、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总之,我们将感恩生活,执着努力。20____年隆重而来,新的一年充满期盼,期盼中载满祝福,愿我们山阴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新的一年中蒸蒸日上,愿我们每一位同志健康快乐平安。

谢谢大家!

述职人:

法官述职报告第2篇

一、勤于学习 善于研究

讲学习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素养。一直以来,我都能深刻清醒地认识学习对领导干部的重要意义。为此,我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工作之余的第一要务,把大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新形势下法院干警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极力克服较为突出的工学矛盾,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坚定性。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我坚持做到:一是主动参加院内每次的中心学习组的理论学习;二是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两天;三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和议题,理论联系实际。全年中我认真研读了新党章、xx社会主义荣辱观讲话,系统学习了马恩列毛的经典着作,学习了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功底,开阔了心胸视野,清晰了工作思路,激发了奋进动力。

(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增强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因此注意创造和利用一切机会,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学习了最新颁布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深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履行职责 勤勉务实

自xxxx年以来,刑事审判抓严打,致力打造平安,全年中突出“严打”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严厉惩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审理各类案件76件。立案工作抓重点,创利民便民文明窗口。去年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全力做好事关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坚持以民为本。

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为方便当事人,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

四、党风廉洁自律

法官述职报告第3篇

我于2014年11月到法院,已逾五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共办理案件1490件,其中刑事案件426件、民事案件1064件,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审判工作任务。因工作认真负责,2017年度被评为“人民法庭优秀法官”,2018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就两年来的德、能、绩、勤、廉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德”字上明方向,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

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政治修养、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自身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敏锐性有了新的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法,思想品质、职业操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情况是好的,具有与职位相称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

二、在“能”字上下功夫,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我不断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努力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一是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司法解释及借鉴上级、兄弟法院先进的、好的办案方法,结合我自己工作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科学整合办案措施,穷尽调解手段,因案制宜采取各种措施,使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得到调解结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在“勤”字上严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效率

对工作要求严格,从来不敢懒惰、松懈和怠慢工作,主要从以下几点推进工作的开展:一是提高工作效率,将案件按收案时间先后排列,定出时间表,按计划审结。此外,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白天进行开庭调查,时间不够用就利用晚上或节假日等休息的时间,阅卷并书写法律文书,不计个人得失,全身心投入工作,有效的促进了结案率的提高,所办理案件均在审限的要求中完成,无一例超审限案件。二是大力提高案件质量。对每起案件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在“绩”字上争创优,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效果

在过去的二年的时间里,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正确履职,较好了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提高结案率,多办案,办好年。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人少案多矛盾相当突出,我努力办案,五年共审结各类案达1490件,较好也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无一案件超审限发生。第二、紧抓调解,促进案结事了。法庭的案件涉及的纠纷,与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直接导致当事人缠讼、上诉、上访,极易演变成群体事件。针对这一特点,我始终把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方式上,因案而异,灵活运用。在时空上不受限制,即可在法院,也可当事人居住地进行,工作时间完不成的,空睱时间组织调解,极大方便了群众,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在调解中,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在“廉”字上守底线,切实筑牢拒腐防变堤坎

法官述职报告第4篇

政府官员公开述职成了时下的关键词,已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据报道,近期江西省赣州市8位副市长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全年的工作公诸媒体,举行领导年度公开述职会。公开述职还采用电视、广播电台和互联网现场直播的方式,市民可以通过现场开通的热线电话,或是手机短信以及网络提问的方式参与到述职活动中,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在这之前的2005年7月,温州试行过官员述职电视直播,珠海、南京等地也都有过类似的做法。

政府官员主动面对媒体公开述职,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有好处。不过,我们对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要理性看待,对它的现实作用不能估计过高。

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它目前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资料看,江西省赣州市8位副市长的述职,几乎都是完成GDP多少、财政收入多少等政绩,我们没有看到其它方面的介绍。政绩不可抹杀,为老百姓办实事固然值得称道,但这也是政府官员应尽的天然职责。如果只讲政绩没有其它,其实是向群众报功。

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要求全党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报喜不报忧的直接后果是粉饰太平,忽视困难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问题从现象上看是政绩,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就未必如此。如有的地方花天价把基础设施修建得十分漂亮,然而耗费的资金超过了地方财力的承受能力,欠下了巨额债务,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低下,这在我国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并不鲜见。当地群众与下一届政府今后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这是政绩还是失误很难说清楚。

特别要警醒的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在述职中描绘的所谓辉煌政绩,背后却掩盖着严重的腐败,在上海就是这样。政府官员在媒体述职如果只是表功,对民主的发展意义并不大。因此,官员述职不但要谈成绩,更多的要谈“不足之处”。

法官述职报告第5篇

在业绩下滑的同时,公司还面临着多讼案件――自2013年以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传单,共275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尽管公司在2015年已经赔付了将近当年净利润的2.5倍,但是直到今年2月26日,仍有投资者不服法院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雪上加霜的是,在公司最需要人才的时候,却曝出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也是在2015年12月9日,公司又发了一份公告称,公司监事庄儒嘉、张颖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庄儒嘉、张颖启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法官述职报告第6篇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政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起诉,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政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起诉,那么法院可否起诉呢?法院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起诉。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新疆、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新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政府(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政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政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政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政府、政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政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政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政官员、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政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政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政官员、政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政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政行为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政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政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政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政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政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政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政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被报道的官员们不能获取司法救济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权,而是由于他们职务的特殊性所致,他们在担任国家职务的同时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自己与职务相关的部分名誉作了一定的放弃,但这并非是无限度的放弃。首先他们对自己完全不涉及职务的私人方面名誉仍可获完全的司法救济,如个人生活、个人经历、个人作风、个人素质、个人行为等等方面的名誉均可获司法救济;其次并非只要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提起的名誉诉讼皆不获司法救济,这也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起诉才属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余皆应受理。笔者认为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道应仅仅局限于职务行为要素之内,即做出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对象、行为内容等等,如报道某某法官在某时某地对什么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即可;二、评论应仅仅围绕职务行为进行,不能含有个人因素的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判决严重违法是由于其法律理论相当欠缺所致,该法官就可针对“法律理论相当欠缺”的个人因素评论予以起诉;三、报道中不能含有不属职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的报道或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因接受原告的贿赂而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官接受贿赂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却不属职务行为本身而属个人行为,若对此进行了报道法院就应受理法官针对此部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对其余报道职务行为涉及的名誉权争议仍不予受理;四、报道中不能含有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属个人自有因素(如个人动机、个人习惯、个人经历等等)的报道或评论。公务活动总是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开展,因而个人在行为中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是不可避免,它虽是影响职务行为的因素之一但这一部分毕竟来源个人自身,应当予以救济。例如某法官对一个财产案件的判决极大倾斜于未成年人的原告方,某新闻单位报道称这可能与该法官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经历有关,是否在单亲家庭长大是法官的个人经历,这一点是否是判决的动机也是法官个人的因素,若新闻单位对此报道或评论就要承担被诉的风险,判案法官对此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官述职报告第7篇

对西门庆的考核先后有两次,先说第二次,报告云:“提刑副千户西门庆,才干有为,精察素著,家称殷实而在任不贪,国事克勤而台工有绩,翌神浑而分毫不紊,司法令而齐民共仰,宜加转正,以掌刑名者也。”

瞧瞧,又是“才干有为”,又是“国事克勤”,又是“齐民共仰”,廉政勤政加善政,就是昔日的包拯、寇准一干才俊贤良,今朝的焦裕禄、孔繁森几位英雄模范,也不过如此吧。

可是对西门庆的第一次考核报告的内容却与第二次恰恰相反,语曰:“理刑副千户西门庆,本系市井棍徒,夤缘升职,滥冒武功,菽麦不知,一丁不识;受苗青夜赂之金,曲为掩饰,而赃迹显著。”

前后两次考核,不过相距一年时间,评语却天差地别,水火难容。一个把西门庆说成是包青天再世,寇老西又生;一个把西门庆说成是无恶不作的混世魔王,胡作非为的流氓恶棍,孰真孰伪?参阅全书,显然第一次考核恰如其分,第二次考核是胡说八道。

问题在于,为什么在很短时间内对同一个人的两次考核评语竟是这样的天壤之别?当然,如果通读全书,也不难理解。第一次考核报告是由山东监察御史曾孝序所为,此公素清廉,公正不阿,没有接受西门庆的任何好处,所以写出了比较接近事实的考核报告。第二次考核报告出自谁手,书中没有交代,但却不厌其详讲述了西门庆此前所做的一系列铺垫工作。西门庆先是拐弯抹角巴结上了蔡京的管家翟爷,多送金银不说,还给他送去一个小老婆,因此攀上亲家关系。有了这些精心准备,第二次考核报告把个恶棍写成一朵花,不仅考核合格,还升了官职,就没什么好奇怪了。

考核西门庆是小说家言,乃文人虚构之事,可类似的考核经历,不论是彼时还是近日,都屡见不鲜,且更生动。譬如,贪官污吏被考核为清正廉洁,胡作非为被考核为作风正派,劣迹斑斑被考核为政治合格,花天酒地被考核为洁身自好,投机取巧被考核为德才兼备,声名狼藉被考核为“齐民共仰”,这种走样的考核我们见得还少吗?那些边腐败边升官的官员,年年作恶却年年考核优秀,真比考核西门庆更有戏剧性,也更让人瞠目结舌。

法官述职报告第8篇

【关键词】:听证者  决定者  统一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是听证程序的一个核心要求,但问题在于怎么确保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能有效行使?因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它是一个由多个内部机构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在内部是分离的,但对外又是统一的。这就造成在听证程序中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构(或人),与最后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人)往往是相分离的:即听取陈述申辩的人,无权做决定;而有权做决定的人,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被完全吸纳到行政行为中,又怎么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事实都是行政相对人所知悉和论证的呢?

一、概念说明

要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本文将要涉及的以下几个概念:

1.听证。本文所说的听证是广义的听证,既包括进行言辞即席质证辩论的正式听证,也包括只是采取某种方式听取陈述申辩的非正式听证,也就是说,这里的听证是泛指行政主体各种形式的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这种界定为的是本文的论述和行文方便,只具有本文意义。

2.机关。本文所指的机关是指行政主体,也是为了本文论述和行文方便。因为如果用“主体”,无法区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和“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或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行政主体中的听证主持人,还是行政主体中的行政首长,抑或是其中的其他机构,他们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这样就无法区分“行政主体的决定”与“行政首长的决定”的关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与“行政主体的决定”的关系。这种界定也只具有本文意义。

3.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本文所指的机关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决定是指行政首长作出的决定,或者听证主持人(或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人等)作出的决定。

二、决定者与听证者的统一

(一)听证者与决定者的分离

从形式上看,在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是分离的。这和法院审判不同,法院的审判是个人的,*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研究”( 08bfx019)的阶段性成果。法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由他进行心证和判断推理,最后由他作出判决。[1]在此,听证者和决定者是高度的统一,从而程序和实体也是高度统一的。但在行政主体中就不一样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一般是机关内部的职员,听完以后,这些职员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把听取的材料提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决定。而行政首长拿到这些材料后,对比较重大的事项,他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然后根据会议的讨论作出决定,对于一般事项,就自己拍板决定了。

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困惑,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很明显,“作裁决的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怎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呢?如果裁决者主持审讯,亲自听证,听辩护词,也显然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然而,如果一个行政官主持审讯,另一个行政官作裁决,……事情则较麻烦。”[2]正如一位英国官员所描述的:“我们不必费脑筋就可以把这种裁决转化成两个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两个人之间产生了 法律 纠纷。他们请求法院解决。法院派了一个代表去听证。他去接受了证据,……然后回法院向法官写出报告,……这个报告是咨询性的。法院的其他人对此报告加以评论,然后再把这个报告送交法院的另一个部门讨论。法院的一个不知名的官员作出书面裁决。你认为这能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吗?”[3]

(二)决定者必须听证

正当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目的在于使作出决定的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志。但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的分离,显然使这个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必须改革:由最后做决定的人来听证。

1933年,美国著名的第一摩根案最早实现了这种改革。[4]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非常精彩地指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长,而没有赋予作为一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因此没有理由说:牲畜买卖及牲畜法第310条规定的权力授予了农业部(行政意义上的一个部),故一个官员可以审查证据,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作裁决、制作命令。”既然作裁决的责任是部长个人的责任,他必须亲自听取证据,他自己必须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没有研究过证据和辩护词的人不能履行这种职责。这不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职责。这是一种与法官职责相似的职责。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5]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克服了决定者与听证者分离的状况,但要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原则并不容易。因为行政主体实行首长负责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权 自然 要赋予行政首长,但如果行政首长作出每个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亲自主持听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行政首长不同于法官,法官除了对争议进行裁决外,没有其他职能,他能够而且必须自己听审,自己判决。但行政首长除了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外,还要履行更多更重要的职能:他要通盘管理所辖事务,处理与自己部门相关的 政治 性的事务,还要对整个行政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等。此种情况下,如果要他对每个行政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证,就等于他要把全部的时间花费在鸡毛蒜皮的事务上去了。更何况,行政主体处理的事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哪怕行政首长愿意把自己全部的时间都化在听证上,他也无法完成。

所以,我们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决定者必须听证,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文森所说:“‘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同时我们也必须记住,‘审讯’一词是在 艺术 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确保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职责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这句话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充当主审官。”[6]也就是说,决定者必须听证表示的是决定者必须以听证的案卷为根据,认真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要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听证就行了,而不是要求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听证。而且,决定者必须听证,也不意味行政首长个人要孤立无援地阅读所有案卷材料,亲自研究涉及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为几乎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都很多,从几百页到几千页,甚至上万页,要求行政首长亲自阅读完,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决定者必须听证,并不排除在实际的行政程序中取得机关内部职员的帮助,内部职员可以进行调查,证据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接纳,这些接纳的证据和文件也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下级官员筛选和分析。而行政首长只要认真考虑机关职员的这些筛选和分析,就符合“决定者必须听证”了。

但是,当我们把决定者必须听证作上述“艺术”理解的时候,我们又使自己陷入了另一个困境中,即在具体案件中,我们怎么来证明决定者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或者认真考虑了机关职员对案卷材料进行的筛选和分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鬼也不知道人的思想”,要揭示人的思维活动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明确指出,就像不能讯问法官的裁决程序一样,法院也不应讯问行政首长的裁决程序,这样会破坏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就是第四摩根案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的原则。[7]

最高法院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原则,使法院不能再质问行政首长有没有认真考虑听证材料了。这意味着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不仅无法实施,而且也无法监督。[8]

(三)听证者必须决定

既然决定者必须听证无法实施,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精神我们必须坚持。四个摩根案虽然使我们不断陷入迷宫似的困境中,但困境中的经历,不仅积累了我们实践的经验,而且增长了我们的技术智慧,进一步的探索终于使我们找到了更好的途径:听证者必须决定!

这方面的先行者仍然是美国。在四个摩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短短的时间内自己否定自己,表明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己无能为力了;而四个摩根案又用实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确实存在问题。这就促使国会采取行动,这种行动的结果导致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出台。[9]《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听证官员,由他们主持听证,并也由他们作出决定。[10]

但如果完全由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又由他们作出决定,那么又剥夺了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从而毁坏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了避免这个危险,《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而规定听证官员的决定只是初步决定,当事人对初步决定不服可以上诉于行政首长,行政机关对该决定不满,也可主动要求复议。而且听证官员毕竟无法承担行政决策的责任,所以初步决定只适用于按常规方式,把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的事项,而对于新发展的领域,具有开拓性质的事项,听证官员在听证结束后只能提建议性的决定,最后的决定,仍由行政首长作出。[11]另外,对于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即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者决定初次申请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不需要有听证官员的建议性决定,就可作出临时性决定。[12]对于临时性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当当事人不能提出正当的反对理由时,临时决定即成为最后的决定。最后,对于前述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如果确有迫切需要迅速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免除一切事先的决定,包括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在内,而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

这样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仅做到了听证者必须决定,而且也兼顾了首长最后决定的要求。

(四)案卷排他:决定者必须听证与听证者必须决定的统一

虽然由决定者必须听证发展到听证者必须决定是一个技术进步,但还不完美。因为听证者必须决定,虽然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得到满足,但却可能摧毁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所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了个折中,区分出初步性决定、建议性决定、临时性决定和免除一切的决定。但这种折中,兼顾了首长的决定权,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另一个缺陷:怎么保证行政首长的最后决定符合听证的要求,即决定者必须听证。因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他把作出的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而且对于这些决定,相对人仍然可以再向行政首长提出反对意见,进行进一步的陈述申辩,那我们又怎么来保证行政首长此时会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充分听取相对人所作的进一步陈述呢?

这时候还是要靠案卷排他继续发挥作用。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当然要按照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作出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等。[13]但这之后,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以及相对人的进一步陈述申辩等,这些经过听证程序加工过的案卷材料还要继续记人案卷中,成为一个新的案卷,行政首长最后的决定必须根据这个新的案卷作出,这个新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记录的因素绝不能成为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的依据。

这时候,由于有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的存在,我们再要求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做到案卷排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这时候提交给行政首长的案卷材料已经经过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的分析和筛选,其中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已梳理清楚,即使相对人这时候提交的新的陈述申辩也只是对要点的阐述,因而阅读这些案卷材料,不需要耗费行政首长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他只需要从全局角度把把关就行了。其次,听证后,经过听证主持人的心证和分析推理,数量庞大的听证材料及其所反映的复杂关系在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中都已简化和清晰化,再也不需要我们像第三和第四摩根案那样去审查无法审查清楚的行政首长的思维过程。这样,在案卷排他原则的作用下,并通过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这个中介进行承上启下的衔接,就既可以做到听证者必须决定,[14]又可以做到决定者必须听证。[15]从而使听证者和决定者达到高度统一。

这种完美的技术操作,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16]也正因此摩根案判例在美国行政法中获得了里程碑意义的赞誉。首席大法官范德比尔认为:“第一摩根案判例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审讯官的作用的判词……在行政法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17]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认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直接产生于第一摩根案判例。”[18]尔后,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主持人于听证终结后,应尽速作成报告书,载明当事人等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为之主张,有无理由之意见。并连同第1项之笔录,向行政机关提出。”我国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要制作听证报告或听证建议,但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却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

三、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一)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分离

在行政机关,机关决定和行政首长的个人决定既是分离又是统一的。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和职员分工合作的结果,宏观决策和总体调控由行政首长负责,而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如专业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数据问题等则必须由不同的机构和专家分工解决,行政首长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组织。最后又由行政首长进行综合判断,并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这是从整体角度来看,如果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涉及他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中,他发现行政机关的某一职员主持听证,听取他的陈述申辩,然后又由另一批职员来研究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然后又由其中一些人,就此向行政首长汇报,又由行政首长开会决定或由某个行政首长直接拍板决定。这个决定过程使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无法知道这个涉及他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怎样作出来的,更无法知道,他的陈述申辩在行政机关作决定的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在他眼里,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是分离的,听取他陈述申辩的是听证主持人和其他一些职员,而作出决定的是行政首长和另一些人;听取他意见的人无权作决定,而有权作决定的人又不听他的意见。他希望行政机关中作决定的人,能直接听取他的陈述申辩,即作决定的人和听取他陈述申辩的人是同一人。因为这样他就看得到谁在听他的意见,谁在作决定,他心里就会有底,才会放心。而现在,行政行为最后是以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其中谁在听取他意见,谁在起决定作用,这个过程是怎么进行的,他都无从知道。这就使他很不满。美国第一摩根案就是这种不满的体现,联邦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这个不满,切实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提出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要求。

这个要求很合理,也很鼓舞人心,可惜在行政机关中无法实施。毕竟行政机关不同于法院,法院可以作到的,行政机关却不能,也不应该作到。由此又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不得不提出“禁止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要求,从而把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又收了回去。

(二)案卷排他: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原则虽被收回,但该案所揭露的问题必须解决。应在维护行政机关固有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相统一,使行政相对人既能看到案件的听证者,又能看到案件的决定者,这同样需要靠案卷排他来保障。如前所述,在听证报告、初步决定等的承上启下的中介下,案卷就可以像个“隔音空间”一样,把听证主持人、其他机关职员以及行政首长等都隔在同一个案卷空间中,从而保证他们所作的决定始终是一致的,这就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也统一了,且也使相对人既看到了案件的听证者,又看到了案件的决定者。这样的正义,才是相对人需要的看得见的正义。

四、政策、经验与专业考虑的入卷

最后,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并不仅仅是把 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还要基于政策选择、行政经验以及专业技术的考虑。由此,行政机关往往有很大的裁量权。再则,听证主持人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只是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各自分管着自己的领域,他们的考虑只能侧重于某一方面。这就需要行政首长对他们的考虑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作出代表行政机关整体要求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作决定的时候,有义务考虑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最佳的政策选择,是否有利于本机关行政任务的实现。[20]

那么行政首长在这过程中,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的理由,以及基于政策选择,行政任务的实现而作出的判断等,怎么能让行政相对人也知道和理解,并接受公众和有权机关的监督呢?否则即使听证程序很公道,但决定程序不公正,其行政行为还是不能让人信服。更严重的是,还会使行政首长基于政策、经验和专业技术等的裁量考虑变成让人无法琢磨的东西,从而为其滥用裁量权创造条件。为此,还是要像前面所述,必须以听证报告和初步决定为中介,把案卷排他原则延伸到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使行政首长的这些裁量因素也都人卷,从而使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变成看得见的程序![21]

 

法官述职报告第9篇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那么关于士官的年度述职报告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0士官个人年终述职报告范文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1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

我叫_,_县人。作为一名武警部队士官,近一年来,我严格自身要求、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加连队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个人素质得到了一定提高,较好发挥了一名士官作用。现将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作述职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一年来,我始终以部团两级党委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自己的头脑。平时注重对政治理论的积累,积极参加以“坚定理想信念,忠实履行使命,深入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教育的各项政治教育。加强了对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坚定了献身国防,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决心。

二、工作生活方面

我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_机工这个岗位上,我思想稳定,正确对待组织安排。自担任副班长以来,我积极配合班长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狠抓本班内务建设,致力于建设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班集体。作为一名士官,我能积极参加连队组织各项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日常生活中,我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珍惜集体荣誉。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严于律己、努力工作,很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作风纪律方面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控能力。注意作风纪律的养成,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发挥好士官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影响,认真从反面教材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军队纪律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规定和保密规定。从细微处严于律己,养成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的作风。并借“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东风,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纵观近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通过认真反思,发现自己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不够认真刻苦,特别是对政治理论学习,领悟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不深入。

(二)不注重工作经验积累,素质不够全面,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有骄傲自满的心理。

(三)工作事业心树得不牢。对自身要求不是很严格,专业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之,在这近一年的工作生活中。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教育下,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我有改正不足的决心和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强自己的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如有不对不妥之处,希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20_年的工作即将告一段落,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认真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一年来,不管在工作、生活、学习上,还是在练习治理上都取得较大的进步,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生活、治理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政治思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以连为家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稳定,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积极搞好全班人员的思想工作。一年来,我带领全班积极参加连队的政治教育和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积极学习高科技知识,我自身自学电脑,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班人员的思想基本上保持稳定,没有任何事故的苗头,真正做到了连队所提出的要求,本人也能够从思想上提高熟悉,把握住人员的思想状况,了解本班战士想什么,做什么,在哪里,需要什么,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一年来,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带领全班造成了各项任务

自担负弹药库站岗执勤任务以来,可以说重活轻活连续不断,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全班同志能够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完成任务。弹药库改建,绿化库区,植树种草,浇水拔草等一系列的工作。同志们还是能够战胜一切的困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这一点,我觉得全班同志是做得非常好的,工作上可以说是叫得响的,拿得出蝗,在参加连队去平谷挖电缆沟中,我班同志能够积极涌跃的参加,并且完成任务圆满,受到连队首长的一致好评。

三、在工作上

本人成为部队士官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立足本职,干好工作。一年来,能够紧紧的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带领全班完成各项工作。在弹药库站岗执勤以来,工作任务重,我本人没有被这大项的任务所压倒,而是在内心默默的化艰巨为力量,尽职尽责的干好工作。对连队交给的每项工作,及时顺利圆满的完成。并力求高标准,高质量。全班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也走在其他班的前列。

四、在治理能力上

我本人自任班长以来,治理能力一直是我工作的难题,虽说本班在各个方面比其它班好,但在治理的力度是缺乏经常。一年来,我在治理上能够按照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以及自己的职责去要求自己,堵塞了自身在服从治理上的漏洞,保证了治理的正规化。通过近一年的治理情况来看,确实也反映出自身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全班人员在服从治理上也是摆在我班长面前的现实问题,在连队搬回之后,在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引发了我个人的思考,针对人员思想消极悲观,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我认为,我班长的治理能力应该反反,要确实的把全班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之更好的为连队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

⒈思想上有放松现象,在大项任务面前,有畏维情绪(主要表现在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

⒉履行职责上缺乏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存在老一套的思想;

⒊在学习理论和高科技知识上,只求表面的学习,而没有深入的探索,没有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⒋在班长的组织指挥上,缺乏坚定性,存在手软现象;

⒌在党员发挥作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⒍工作积极性有待于加强;

⒎对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在漏洞,没有真正深入战士中去;

以上的我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取得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吸取经验教训,争取把各项工作完成得更圆满、更彻底。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我叫_x,20_年被选举为士官,自上任以来,我时刻不忘自身职责,不忘中队领导的栽培和信任,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士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以高度的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工作,下面就我这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士官,不仅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技巧,更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思想觉悟,要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我积极参加支队、中队组织的政治学习,跟着党的脚步走,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在工作中牢记自身职责,任劳任怨,发挥好骨干的带头作用,遵守好一日生活次序,团结同志,逐渐使自己认识问题的能力有所增强,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巧,努力学习相关理论,提高业务保障能力,经常查阅有关营养方面书籍,以保证中队伙食营养,尽量让领导和战友们达到满意!

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提高军事素质

在军事训练中,自己不会因为是后勤人员就对自己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平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能自觉主动参加集体科目训练,自加压力,刻苦认真,向战斗班好的同志看齐。

四、加强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提高自身养成

在平时生活中,能够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来要求自己,保持军人良好形象,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能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项工作,为中队全面建设、创先进中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存在不足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专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不断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经验。

(2)条令条例意思淡薄,对学习重视不够,不是非常积极。

六、下步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首先加强业务技能的钻研,虚心向好的同志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是加强对自身职责的学习。

(2)加强理论的条令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保持和发扬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向好的战友学习,弥补自身不足,为中队的建设做贡献。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不足之处请领导和战友们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4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回想今年自己已经是第x年了,还有x年的军旅生涯的日子。今年过得真的很快,一会的工夫一年过去了,现将今年的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个人部队工作

自己在上年的工作中来看,基本上还是比较顺利圆满的。没有出现过思想上的波动,坚定着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从新兵下连以后,自己在连队里干个项工作踏踏实实,没有出现顶撞领导的现象。和战友们都很融洽,没有出现过摩擦。能够认真的训练、工作、生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出现过任何的违纪违规的现象。

(二)休假回家的工作

休假回家以后,自己能够按照军人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家人、长辈、亲朋、好友。都有着一颗炙热的心情,回家能够帮助老妈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老爸在打牌时能够及时的把水杯端上。自己在家中玩没有出现过有损军人形象的事情。没有去不健康娱乐场所。到假时能够及时归队,没有拖延时间。没有欺骗领导。

(三)归队以后的工作

归队会自己很快适应连队的环境,和一日生活制度,对各项工作都很积极主动,仍然保持着没有休假回家那时候的劲头。

(四)工作方面

自己没有把自己当做一名老兵来看待,和其他的战士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要好,还要多。因此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平时干活,对班长讲得自己谦虚的接受。没有出现过不服从的现象。

二、完成的任务和收获

(一)主要任务

自己能够圆满顺利的完成新作任务,对待新兵向对待自己的兄弟一样。以情促训,以严促管。因此全班人员都能够在考核中达标,同时也没有出现过一起训练伤。在连队里自己是一名老同志,首先自己能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稳步全班向前发展。

(二)主要收获

今年以来自己收获很大,自己懂得如何做事,如何做人。可能说你以前就不会做人了?如果这样问我会告诉你,以前会,现在更会。比以前坐的还要好。人心难测,做人难做啊。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自己存在的问题很多,首先,是对待各项工作不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去做,对待工作想的过于简单,有时也只求表面没有把工作做细,因此也吃了不少亏。其次,自己的脾气暴躁。性格太急,对待工作极于求成。结果被领导批评。再次,休假归队后由于个人感情问题,训练热情不高。心没全部放在工作训练上

四、下一步的工作及努力的方向

以后自己要改掉自己的缺点,踏踏实实的干好各项工作。增强自己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士官、一名老兵的作用。坚决做到,我的岗位无差错,我的岗位请放心的原则。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在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全体战友们的热心帮助下,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并在实践中学到了知识,经受了锻炼,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下面我将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叫_,_人,_年_月出生,20_年_月入伍,20_年入党,现为一名部队士官。

二、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强化一个“真”字。一年来我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在工作中利用一切机会学习。在学习的时间上注重一个“钻”字,在学习的内容上强调一个“深”字,在学习的运用上突出一个活字。

(二)坚定信念,做到一个“信”字。作为部队士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赢得战友们的信任。才能更好的团结战友干好工作。才能不辜负组织和官兵的信任。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不横攀竖比、不奢侈浪费;在工作上迟迟刻苦耐劳始终保持一股勇气和锐气;在思想上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军事素质。

作为一名部队士官,只有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种训练提高自己的军事素质。才能与战友打成一片,才能在中队考核中不拖后腿,只有在身体上磨练了自己,才能使自己在心智上更加成熟,为自己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自律,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年来我始终筑牢思想防线,严格守纪,严格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认真在做好个人安全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三、存在不足

(一)学习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与“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头脑”的高度有差距,自我感觉学习缺乏系统性、二是同与“时俱进”的思想有差距,思想解放不够、创新意识不足。三是与“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有差距。在快、严、实、细、精字的体现上还不够。

(二)在工作上有时存在不扎实、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有时存在满足现状,领导交给的就做,没有交代的就不做,工作保标准不高,工作方法平平踏踏、有照抄照搬的现象,有时工作不够刻苦、不够深入,精力和能力没有的发挥,“脑勤、嘴勤”做得比较好一点,“手勤、腿勤”做的差。

(三)不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缺乏理性思考,素质不够全面,平时自己参加政治学习和内务卫生等方面抓的不够紧。

(四)工作事业心树的不够牢,对自身要求还不够严格,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平时可考虑个人问题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精力。

在一年的工作中,在支队业务部门的指导,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战友们的帮助住下,我各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我有提高自我的信心和决心,下步工作中我将立足本职岗位,干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不足之处请领导战友们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并努力里改正。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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