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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09 11:37:54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1篇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2篇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处室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一)科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责任,由领导班子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确定。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确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行使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七条 局领导主要职责

(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局党政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同时要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处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正职:在局长及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做处室工作计划与安排,督促、检查处内其他人员按期按质完成工作。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职:在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计划与安排,协助处长完成本处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局各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务会、业务会及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检查督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落实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负责重要文稿及全局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和全局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批示件、市政府阅办件和催办件,市长批示件、市长专线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信息编报;负责公文收发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和催办;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的实 施工作,对局系统各项资金进行审计和资金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编报、经费核拨及年度决算工作进行审核;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年检;负责局机关生活福利、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帮乡扶贫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维修、管理和办公大楼的管理等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劳动工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普法工作;管理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督促检查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定贯彻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受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业务查询和接待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整理汇编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本局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负责对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和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对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负责对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

(四)规划管理处

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参与科研报告重大项目的专案审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审查成片建设及小区规划方案;负责兰州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性质的调整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的议案、提案、意见的答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绿地、广场、市政工程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收工作;负责为各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规划验线、+0.00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负责对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对审定的建筑总平面方案图进行公布;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负责指导和检查兰州市“三县五区”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七)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景观节点、城市轴线、主次干道等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建筑立面、色彩等景观要素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街景设计、建筑户外装饰设计方案、建筑小品的审批;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组织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制定近远期发展计划和雕塑研究,参与制定城市雕塑规划法规和规范,并负责对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及其构筑物的规划编制与管理;负责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城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单位资质审查、登记、年检、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成果的审查验收,组织涉及全市规划与建设的城市勘察测绘项目、方案、成果的审批;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勘察测绘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勘察测绘成果资料;负责管理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测量标志和国家委托管理的测量标志。负责勘察测绘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协调专业测绘工作;负责对规划建筑、建设用地、城市勘察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和管理;负责机关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的管理;负责图书、报刊和情报资料的管理;负责同市政府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和三县及红古区信息网络联网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局域网络的管理、维护以及资料更新工作。

(九)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城市规划及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审议;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市区重要地段、广场、主次干道和名胜风景区、公园的修建性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负责对修改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对规划建筑项目的方案评估优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参与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评审;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城建工程和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承办其他指令性任务。

(十)修改总体规划办公室

负责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对城市发展的有关项目进行研究;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对修编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上报;负责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汇总;负责组织审查三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十一)机关党总支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负责本机关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和程序)和奖惩;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帮助群众组织健全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使其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受理对市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干部等人事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要将处室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按岗位“AB”角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十一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3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4篇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局)的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归经济局承担。

(二)划出职能

1、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全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制定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局。

2、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能划入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县经济局是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部门,承担着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中、长期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运行调控方案;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

(二)对工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制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产业之间协调发展,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指导行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地方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建筑、煤炭、林产品、医药、矿产品、电力、机械、轻纺、食品等工业实施行业管理,拟定地方性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盐政管理,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协调成品油、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和提出工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对策,指导和协调工业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联系管理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四)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并组织实施行业整合;负责全县工业经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收集、整理和经济信息,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

(五)研究提出改善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协调银企关系,指导企业融资工作,指导和促进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指导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督促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全县工业技术进步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地方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

(八)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维护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乡镇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组织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

(十)负责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指导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搞好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系列、工程系列的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考核工作。

(十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抓好职能范围内二级班子考核任免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非公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县非公经济会统工作。组织对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帮助支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经济局共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全局性的会议组织和文件起草;负责机关文秘、收发、、档案、机要、保密、财务、接待、保卫、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搞好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报刊杂志的征订;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好机关干部政治学习,搞好本系统内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局机关扶贫挂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工作股、工青妇办公室牌子)

协助党委领导抓好局机关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的党务工作,组织党内会议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干部统计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工作;指导企业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法制建设,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党员发展、培训计划,按干管权限对干部进行考核、考评和推荐任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工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办理机关干部职工调动、调资、离退休手续,并指导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负责系统内企业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劳动工资和人事报表的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以及职工教育,并拟定企业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全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工会、共青团工作及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困难职工的调查、建档并做好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作好各级劳模建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企业管理、财审股

管理财政拨付的资金;协助局办公室管理国有资产和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提出和编制部门预算方案,负责财务内审工作,做好机关财会报表;参与全县国民经济计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帮助指导、监督企业做好财务工作,有计划地对企业财务进行内审。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搞好职责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会议报告和文件。参与编制和实施有关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经济运行、统计股

负责统计指标的资料收集、汇总和编报,实施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综合研究分析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非公经济统计工作,建立数据资料库,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分析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进行经济调控的意见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行业、产品和市场供需情况,综合平衡和衔接产、运、销;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规划发展股(加挂电力执法办公室、重工业股、散装水泥办公室牌子)

参与全县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抓好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结构调整,牵头研究制订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组织产业布局和调整的总体规划,提出政策性建议意见,协调产业与布局同步发展;建立和完善产业预警机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落实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省、市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制定工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规划;负责盐政管理;散装水泥的管理;协调电力、成品油供需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中小企业股(加挂乡镇企业股、非公办、煤炭工业股、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牌子)

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保障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国家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乡镇企业信息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域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协调支持县乡配套经济,积极培育优势企业。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炭管理办法,监督安全生产;督促执行煤炭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案结案工作;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有序整合;汇集分析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掌握分析生产经营动态,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审批省级安全技改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工作;协调建立企业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提出企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有关工作,规范企业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市场;协调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受与企业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投诉日常工作;督促协调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技改科技股(加挂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轻工业股牌子)

研究提出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安排县财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指导企业信息化工作;促进工业群众性技术活动的开展,推进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并督促执行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组织协调和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推进以节能、节水、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抓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经济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报批、评估等相关工作;实施轻纺、食品(蔗糖)、医药、造纸、饲料、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进行行业结构调整,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负责全县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糖业发展,协助企业加强管理。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企业改革股

指导全县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协调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建企业集团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实施深化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作,搞好涉及企业改革的工作,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工作和上市公司推荐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县经济局(乡镇企业局)行政编制16名,行使行政职能事业编制15名,工勤编制4名,总编制35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领导1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市乡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保办发〔〕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发展战略,重大布局、规划和体制发展建议。县经济局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技术改造宏观管理,县经济局主要负责市级和省经济委员会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除此之外的工业及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三)原县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由县经济局管理。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5篇

一、大力加强党建工作,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科技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始终将党建工作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龙头性工作,作为全局的头等大事抓好、抓实。作为局党组副书记,我全力协助局党组书记抓好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做好科技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1.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度,使领导班子成为坚强核心。严格遵循党组议事规则,接受局党组领导,维护党组权威,计划经费安排、人事等重要工作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认真参加组织生活,注重征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不独断专行。带头维护团结,全力支持其他领导同志开展工作,使领导班子成为坚强核心。

2.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坚强战斗堡垒。一是加强了支部建设,根据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调整交流情况的变化,及时增补6名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完善了“一岗双责制”;省科技情报所机关党支部和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党支部,作为基层党建示范点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党支部”。二是完善了“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领导依据行政业务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编入各个党支部。三是加强党务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举办了科技局直属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班,完成了省委党校和省直工委党校下达的培训学习任务。四是开展了“一先两优”评选活动,表彰了30名优秀党员、1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通过树立典型,促进了党建工作,本年度新发展4名同志为预备党员。五是对局直单位的党员思想状况等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深入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六是积极发挥机关工会和团委、青工委的作用,将广大职工和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

3.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执政能力。一是积极主动地挤出时间和有计划地安排时间学习,认真做好自学和参加中心组学习,重点深入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锦涛总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制定下发《20__年理论学习要点》,部署安排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等八个专题的理论学习。三是把的学习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要求各支部进行专题学习,查找差距,改进不足。四是组织开展了“红船杯”学知识问答和参观红军长征纪念展览等活动。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广大党员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

4.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深入各市、企业、科研院所等基层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科技需求,主动服务,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在工作中注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与局内各处室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形成发展合力。二是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等精神,认真参加局“五个一”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牢牢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自觉按规章制度办事和按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学习《公务员法》等法律知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技立项实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网上申报、专家评审、公开招投标等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和文明机关建设。组织开展“保持先进性,服务在基层”的主题实践活动,确定了23件省委、省政府所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基层和人民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受到广泛赞誉和好评,多项工作被省目标办评为最佳实事。积极开展“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创建活动,有五个处室被评为文明处室,被评为“政风行风先进单位”。通过加强党建工作,显著增强了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先进性教育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因工作成绩显著,20__年科技 局被评为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这是多年来首次被评上。

二、突出工作重点,促进科技工作实现新突破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辽宁老工业基地经过改革脱困和持续调整改造,现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实现全面振兴的新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工作思路,加强从全局高度和战略高度推进科技工作,不断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

1.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宏观谋划和指导。一是牢固树立“大科技”思想。为了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配置全省科技资源,形成发展合力,我们在科技项目的遴选上采取了与省发改委、省经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征集;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请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组织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地考察;召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座谈会等方式,初步形成了社会普遍认同的遴选项目新机制。二是认真做好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历经两年的时间,组织协调省直39个有关部门、30多个大学、科研单位和近100家企业,300多名专家编制完成了《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我局被评为规划制定工作的先进集体,获得了省政府表彰。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协同省发改委制定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三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我们抢抓机遇,通过大力协调和积极争取,20__年省本级科技预算较上年实现了大幅度增长。我们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投入经费3.1亿元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共拉动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77.9亿元。

2.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一是全省科技计划提速下达。20__年的科技计划,在经过大量调研、考察、评估、评审和论证的基础上,于7月份下达,较上年又提前4个月,实现“提速”下达的目标。二是科技计划大幅度地向企业倾斜。将科技经费投入的重点和方向转向企业,使企业成为重大项目的承担主体,确保科技计划立项符合市场需求,并以项目为纽带促进社会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20__年,支持企业的科技经费占省本级科技计划总量的64,依托企业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近300项。三是集中资源办大事、重点项目重点投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集中经费3亿元,组织实施了12个重大科技专项,占资金总额的70。其中,重大项目10项,经费均在300万元以上,最高达1000万元,重点项目中近百项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四是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定并试行了科技重大重点项目任务的合同制度和结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奠定了基础。

3.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助推我省科技发展。积极主动地向科技部汇报、沟通、推介重大项目,申请支持。据初步统计,经过全局共同努力,我省共获得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国家主要科技计划项目281项,经费2.86亿元;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经费1.29亿元,项目401项。

4.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组织开展创新资金计划培训工作。承办了20__年国家创新基金东北片培训会议,我省近百家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为实施创新资金计划奠定基础。二是组织实施创新资金计划。安排经费5000万元,支持了一批重点项目和企业。通过省创新资金的前期培育,已在国家创新基金计划中立项74项,争取经费2720万元。三是进一步完善创新资金工作体系。目前我省已建立起了由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和省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创新资金工作体系,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5.加大科技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力度,积极营造依靠科技实现辽宁振兴的浓厚氛围。精心策划组织新闻媒体对科技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围绕全国和全省科技大会等会议的召开,进行了大规模、系统性的宣传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中央及省级主要媒体刊(播)新闻稿件350余篇,其中,新华社60余篇、《科技日报》77篇、《辽宁日报》82篇,全省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初步形成。健全完善了信息报送网络体系,建立了激励机制和通报制度,一年来,共向国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200余条次,被采用信息150余条次,信息工作跻身国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先进行列,被评为先进单位。

6.加强科技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按时完成科技部布置的各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完成年度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编辑出版《辽宁科技统计》、《辽宁科技统计内参》等报告,为决策提供基础性数据。

三、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顺利开展

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主动开展工作,承担任务,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确保全省科技大会等重要会议的成功召开。积极同科技部沟通争取,筹备召开了部省工作会商会议,在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下,科技部批准辽宁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省”、对辽宁的园区建设、重大项目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筹备召开了本文省科技工作会议和省科技计划工作会议,对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行贯彻落实,强调省市联动、加强资源集成,实现重点突破、跨越发展。

认真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完成人大建议11件、政协提案27件,办结率和满意率均达到100,科技局几年来连续被评为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高度重视 工作,办理好包案案件。加强对工作的指导,亲自到铁岭等包案地区深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全年组织完成17件包案任务,办理其他案件60余件,保持了和谐稳定大局。

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加强了网络建设,根据今年新增科技成果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技术联盟等计划,以及相关计划局内分工调整后的需求,组织修改和完善了计划远程申报系统,为相关工作提供平台保障。

不断加强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保密知识竞赛、收看保密教育案例等活动,开展了年度密码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内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进行了自查、检查。被评为省保密优秀档次和省档案管理优秀档次。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6篇

一年来,人事股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职,开拓创新,与其他股室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了区域站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承担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组建了三个农技推广区域站,同时配合县人事局,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了36名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农业27名,畜牧业9名),充实到三个农技推广区域站,整个招聘工作从制定方案、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到聘用等环节,我们都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精心组织,层层选拔,规范操作每个程序,确保了整个招聘工作圆满成功。农技推广区域站的组建成功,进一步健全了我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优化了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推动了全县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成了局机关和区域站的人事管理工作。

一是为新招聘的39名区域站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10%的养老保险补助,同时,根据县人事局的要求,组织区域站工作人员完善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人事合同;二是按照县人事局工资股的要求,为局机关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区域站工作人员办理了工资晋级、晋档、增资关系;三是对局机关和区域站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统计,为2006年普调工资提供了依据。

三、承办了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和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根据市、县人事局的委托,一是积极组织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人,其中,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2人;二是积极开展农业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认真组织相关单位推荐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候选人员20人,经人事局下文13人组成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36人,经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35人,其中,农业助理级28人人,技术员级7人,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局机关和区域站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了区域站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台账,为部分人员办理了计划生育接管手续,使三个区域站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轨;二是按照县计生委的要求,按时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检,确保上站检查率100%;三是每月按时报送计划生育月报表,并及时掌握、妥善处理有关情况;四是整理了局机关计划生育创国优有关材料,出台了5个文件,3期简报,进一步完善了创国优汇报材料,省国优验收组听取了我局的汇报,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存在问题:

1、申报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太少,我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

2、对区域站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不太规范,一些情况掌握不够完全。

明年工作计划:

1、加大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和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力度,提高我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7篇

1.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文件;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在编制、计划、职数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

4.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具体由干部一科、干部三科承办)

1.负责团职以上干部及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以下人员的录用调配手续。

(1)参照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2)从区县(市)调入市直机关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科级干部;

(3)从区县(市)和企业选调到市直单位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二)市人事局(具体由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考试指导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承办)

1.负责营职以下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市委组织部受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流动手续。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5.负责审批增人计划。

6.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鉴证。

7.负责补充人员工资的审批、汇总统计。

(三)市委编委办(具体由编制二科承办)

1.负责受理补员单位的用编申请,并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对用编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指导计划。

3.负责办理用编手续。

(四)市财政局(具体由预算科、工资发放中心承办)

1.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的审核和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负责对应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核。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考试录用补充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考录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录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录工作,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调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工资,下同);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二)选调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三)考试聘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聘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报考聘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聘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试聘用工作,对拟聘用对象办理调(流)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选聘工勤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见流程图四)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流)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其中,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考聘、选聘仍按原有程序办理。

(五)接收安置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见流程图五)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委办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2.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就团职以上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团职以上干部报市委*委会议、营职以下干部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退役士兵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或安置派遣通知书;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一科

1.接收团职以上干部和随调家属

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委*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三科

2.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录(聘)工作人员职(岗)位申请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聘)职(岗)位申报。

3.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工作人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或《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③拟调(聘)人员档案;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4.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5.工资审核。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③《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④拟调(聘)人员档案或《工资转移单》。

主要审核工资套改、转移是否正确,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市人事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

1.组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聘工作人员岗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聘岗位申报。

2.审批增人计划。

①《聘用人员审批表》;

②拟聘人员档案;

③《聘用合同》;

④《用编通知单》。

研究同意后,开出《增人计划通知单》,聘用审批。

公务员管理科:

3.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考录国家公务员职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职位申报。

4.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5.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

6.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干部及随调家属。

根据安置领导小组的安置方案,向单位开出安置派遣通知书,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考试指导中心:

7.组织实施公开考试。

①《招考方案》;

②《报名资格审查表》。

主要组织实施对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工作。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8.人事、合同鉴证。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聘用人员审批表》;

③《聘用合同》;

④人事档案。

办理人事、合同鉴证、流动和审核保存档案等手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9.工资审批。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③《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④《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⑤《用编通知单》。

主要进行工资套改、审查工资转移是否正确,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委编委办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编委办编制二科办理相关手续。

1.审核考录职位计划。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

2.申请用编。

《进人用编申报表》;

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3.上编。

①《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同时需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②《用编通知单》;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属市委安排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行政介绍信直接到机构编制二科上编)。

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四)市财政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发放中心:

1.工资统发。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③《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资统发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预算科:

2.人员经费。

不实行工资统发,需由财政负责人员经费的,带上述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程序,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2.把握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8篇

面对基层党建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内蒙古工委在总结近年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三到村三到户”活动,通过实施规划到村到户、项目到村到户、干部到村到户,机关党员干部为农牧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民族团结得到巩固。实施精准扶贫,做到了规划跟着贫困村、贫困户走,项目跟着规划走,干部跟着项目走,实现了帮扶规划、帮扶项目、帮扶干部与帮扶对象无缝对接。通过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一系列帮扶项目的实施,贫困嘎查村(即行政村)的农牧民群众实现了发展梦、增收梦、安居梦、乐业梦。

扎实推进规划和计划到村到户。2014年,内蒙古工委以“三到村三到户”活动为重点,依照自治区出台的《深入推进扶贫攻坚工程“三到村、三到户”工作方案》,要求各帮扶厅局单位进一步完善脱贫规划和年度计划,针对还未脱贫的2834个重点嘎查村建档立卡,实施“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在制定到嘎查村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中,要求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特色产业、村容村貌、生态环境、基层组织建设等六项重点任务;在制定到户的规划和实施计划中,要求突出增收产业、危房改造、劳动力素质提高三个重点。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各帮扶单位以工期倒排的方式,将责任落实到驻村蹲点干部和帮扶工作队员。各厅局单位大力开展机关党组织与嘎查村党组织结对联系活动,不断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了嘎查村“两委”班子和嘎查村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使“两委”班子成为“永不撤走的帮扶工作队”。

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项目到村到户。各厅局单位紧密结合帮扶嘎查村和贫困农牧户的实际,坚持因嘎查村制宜、因贫困农牧户制宜,确定具体的帮扶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到村到户。近年来,各厅局单位累计投入帮扶资金4.6亿元,帮助贫困嘎查村和农牧民发展主导产业。内蒙古人大办公厅、国土资源厅、文联、党校、武警消防总队、电力公司、石油公司、集通公司等单位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整理、打井、建井房并购置安装变压器、机泵管带等配套设施,夯实了农牧业的生产基础,提高了农牧业的产出效益;内蒙古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民委、北方电力公司等单位以发展养殖业为重点,积极筹措资金为贫困农牧户建设蛋鸡养殖小区、牲畜棚圈、饲料加工厂、青贮饲料窖和购置育肥羊、育肥牛,大力发展养殖业,提高农牧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内蒙古工商局、总工会、蒙东电力公司等单位积极筹集资金帮助贫困农牧户建设蔬菜大棚,大力发展蔬菜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扶贫办等单位帮助贫困嘎查村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发挥农机具在现代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农作物的单产量,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帮助贫困嘎查村建设砖厂,安排剩余劳动力实现当地就业,并发展壮大了嘎查村的集体经济。

落实干部到村到户的责任机制。在2013年组织开展机关党员干部驻村蹲点活动的基础上,2014年,内蒙古工委要求认真落实厅局单位帮扶工作的领导责任、驻村工作队的帮扶责任、干部到户的帮扶责任,实行定点、定人、定责帮扶。通过建立帮扶工作责任体系,形成了厅局党组(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成员结合分工配合抓,机关党组织具体抓,驻村干部和帮扶工作队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105个厅局单位已经分别组建帮扶工作队,每个帮扶队由2至3人组成,并确定由厅局单位的分管领导直接抓贫困嘎查村的帮扶工作,选派机关干部驻村蹲点、抓项目到村到户。厅局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定期轮换机关干部到嘎查村驻村蹲点,推进帮扶项目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第9篇

一、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上半年,机关党委较好地落实了年初制订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先后与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同步,组织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完成了《廉政准则》、等中央领导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四个专题的学习任务。具体抓了四项工作:

第一,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制订《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协助党组中心组按计划开展学习活动。上半年组织安排2次中心组学习,注意做好中心组学习考勤和学习讨论记录,协助中心组成员认真准备集中讨论的主题发言提纲,并及时刊发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信息,以局党组中心组的学习成果指导和推动局机关的学习。

第二,加强重要专题学习的组织部署。除了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外,在开展重点专题学习之前,机关党委还专门印发专题学习通知。比如,在开展《廉政准则》专题学习之前,机关党委印发了通知,对专题的学习的内容、重点、要求作出了明确安排和具体布置。

第三,注意创新学习形式。为引导机关干部职工加强学习,上半年,机关党委以“机关学习年”活动为载体,通过创办党员干部学习论坛、举办专题讲座、在局域网上开辟学习专栏等形式,增强学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提高学习教育效果。

第四,搞好检查落实和保障工作。机关党委注意督促处室(单位)认真落实学习计划,组织好支部的集中学习讨论及集中学习的考勤工作,确保学习教育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实。上半年,购买、发放《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廉政准则》、《理论热点18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干部学习读本》等4种书籍,较好地保证了机关理论学习计划的落实。

二、抓好组织建设

半年来,机关党委按照年初制定的党建工作要点的要求,将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科学发展观成果和经常性党建工作的结合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认真做好基层组织调整、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上半年,机关党委针对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及时部署党支部设置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设置渔船安全信息中心支部,撤销鳗鱼饲料实验场支部,指导12个支部进行换届选举,进一步理顺了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了基层党组织。同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先后组织4名新党员参加了省直机关工委党校组织的培训班,批准了2名同志为预备党员,2名党员按时转正,按照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对1名党员给予了二年的处分。

第二,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34号)的要求,1—3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全局23个党支部,181名在职党员参加了评议,整个评议工作做到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强化教育,突出重点,落实整改,注重实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达到了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推动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三,及时部署创先争优活动。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省委的安排部署,按照中共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之江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6月开始,到党的十召开前,在局直属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题的“之江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并且,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七一”前夕表彰优秀共产党员21名。

第四,开展与乡镇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按照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的要求,局机关党委与三门县花桥镇党委联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共同研究制定争创目标和争创计划,签订联动联创协议,经常交流学习好做法和新经验,在基层组织共建、党员队伍共管、干部人才共育、困难群众共帮、党建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共赢上取得实效。

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协助局党组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如以案论纪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廉政文化进机关——看廉政影片、读廉政书籍活动、廉政谈话活动)搞好廉政教育,把反腐败关口前移。加强惩防体系工作制度建设,靠制度来管人、管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等实行全过程监督,提高了预防腐败的实效。局党组及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政纪律,带头廉洁自律,为机关干部做出了表率。

五、抓好作风建设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在巩固近年来作风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治庸治懒、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在局机关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勤政、廉政、善政建设,着力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工作不实、干劲不足、执行不力、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增强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形成干事业、促创新、抓落实、求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抓好群团工作

上半年,机关党委注意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抓好机关文明创建工作,努力满足干部群众多层次的需要,有效促进了和谐机关建设。

第一,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上半年,结合机关工作特点和干部职工的

需要,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做好扶贫帮困工作,2月份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困难党员,发放慰问金7000元;春节前,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春节联欢会;4月份组织干部职工为西南干旱地区和玉树地震灾区捐款55140元;5月份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培训;6月10至12日承办国家海洋局第十届“海洋杯”桥牌赛,获得团体第二名。积极筹划参加省直机关第二届文化节。第二,积极支持女职委开展工作。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1名女职工被省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个人;为纪念“三·八”妇女节100周年,组织女职工外出参观考察;5月份组织女职工钓鱼比赛。

第三,积极支持共青团开展工作。利用“五四”青年节组织开展系列纪念活动,组织部分团员青年到三门县花桥镇开展助学活动,为花桥镇中学捐书200余册。同时,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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