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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18 09:04:53

票据融资论文

票据融资论文第1篇

关键词: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市场;融资方式。

一、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等成熟债券市场中,中期票据(Medium-termNotes)作为连接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之间的“桥梁”性产品出现,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间。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随着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逐渐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间的中期票据变得更为普遍,中期票据已成为企业代替中期贷款的又一融资形式。

在我国,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是继短期融资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期票据的分类。

中期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者通过发行票据在资金市场上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由于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因此中期票据的二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参与发行过程的主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发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国市场上,发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也开始涉足中期票据市场。大型的银行控股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发行了大部分的票据。大公司的信誉高,违约风险小,因此他们能够垄断发行市场。在欧洲货币市场上,最开始主要是一些美国企业,他们利用票据筹集低廉的欧洲美元资金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资。此后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纷纷涌人该市场。到19%年3月止,发行在外的欧洲中期票据已达到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市场。

第二,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承销商,可以由一个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组成承销团。一般发行都通过承销商,也有一些发行者有自己的发行队伍,主要见于美国市场。但是,直接发行的发行费用较高,每期商业票据如果要直接发行,它的最佳发行规模为20亿美元(美国市场)。美国市场的承销主要由几家大的机构垄断,他们是美林公司(MERRILLYNCH)、高盛(GOLDMENSACHS)、雷蒙兄弟(LEHMENBROTHERS)。欧洲货币市场的发行主要采取承销团的方式,发行者会指定一家主承销商,它负责组织承销团,给发行者提供财务咨询。主承销商并不因为它的特殊地位而获得额外报酬。美国的投资银行主导了欧洲货币市场的承销……其次是由发行者委托的发行和偿付人。人通常是一家具有清算功能的银行,它将表明持有票据的证明提交给承销商,收取资金。当票据到期的时候,它从发行者处收到资金。负责偿付,同时收回证明。有时候人和承销商是同一主体,但是它们在业务上必须分开。在美国市场上还存在着为发行者提供信贷额度或备用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保证在发行者不能偿还本金时负责偿还,或者保证发行者能获得他们想要的金额。欧洲市场缺少这种支持,因为最开始进人市场的发行者主要是信誉卓著的大企业,他们利用欧洲货币市场环境宽松的有利条件,完全依靠自身的实力发行票据,以节省先头手续费。

第三,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美国市场的这个特征十分明显。因为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2)条规定,如果商业票据由机构投资者购买,而且该票据不在市场上交易,该票据的发行可以免于申请登记。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信托机构、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甚至地方政府都参与中期票据投资。其中,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票据的面额都比较大,小投资者没有实力参与。欧洲货币市场票据的通常面额为50万美元和1的万美元,美国市场的最小面额为2。5万美元,但是大部分的票据以100万美元的整数倍标值。中期票据项目的设计通常作法,中期票据的发行者与承销商签订一份发行承销合同,与已有的票据包销便利不同,承销商并不负责包销所有票据,他们只承担最大努力义务。该合同与合同、备忘录等文件构成一份项目合同,它规定了中期票据项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发行期限、金额等。此后,发行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发行商业票据的种类,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和市场资金情况选择币种、期限。每次发行,他只要和承销商签订一份定价补充协定,该协定参考承销合同制定。于是发行者节省了每次发行票据重新拟定合同的成本。发行者一般指定二三家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然后签订多边协定,就票据发行的形式、法律基础、交割时间表作出安排。目前,中期票据的合同条款已经建立起行业标准,节约了拟定合同的时间。传统上中期票据采用私寡发行方式,承销商将票据销售给少数大的机构投资者。近来,公开在货币市场发行的方式逐渐流行,1995年,欧洲货币市场的公开发行量为9印亿美元,比1994年增长69%。

三、中期票据市场的意义。

众所周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等特点,有利于金融稳定。成功市场经济国家中直接融资市场在融资体系中均占有主导性地位,而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融资结构明显分化,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发展缓慢。在目前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国内实施宏观调控,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过大起落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中期票据业务,是对特定经济发展时期金融创新的全新尝试。中期票据业务的推出,结束了企业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长期缺失的局面,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平衡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减轻股权融资的压力,有利于资本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平稳推进。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四、我国中期票据市场的管理方式。

借鉴美国等市场的成功经验,我国中期票据目前实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市场化管理方式,由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的七项自律规则具体地明确了中期票据管理战术。《指引》明确规定企业的注册程序: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委员由来自银行、券商、基金公司、评级公司等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目前共有81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其中,每周的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不符合相关要求,交易商协会就将不接受发行注册。

《指引》中还明确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对于募集资金的规模,指引并没有严格限制,仅规定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而且因为投资期限的延长会增大投资风险,所以《指引》中指出,企业还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由此可见,中期票据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发行更为便利,市场普遍认为它丰富了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渠道,将会得到发行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中期票据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并且随着市场的深化,中期票据的交易结构将有更大的创新和丰富,从而带动新型信用债券和结构化证券的涌现,引领中国信用债券市场进入新纪元。

五、中期票据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一,中期票据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根据2008年4月22日首批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来看铁道部两只3年和5年期的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分别确定为5.08%和5.28%外,其余6只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整齐划一地呈现为3年期5.3%,5年期5.5%的水平。而目前我国银行贷款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别为7.56%和7.74%,两者相比,中期票据有低成本融资的优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会主动核算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贷款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和中期融资比例,改善并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通过对首批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分析,可以发现除了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中期票据融资的另一大用途就是偿还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其中,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置换银行借款的部分约占募集资金的40%。所以在贷款利率高企,货币当局控制银行贷款规模的背景下,中期票据自然受到广大融资者的青睐。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必将凸现,发行中期票据的企业会越来越多。

第二,从投资者的角度,中期票据提供了一种新的固定收益产品。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大大地丰富了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品种。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银行、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的一个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原有的中长期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单一,缺少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发行的无担保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期票据的引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从2008年2月短期融资券的持有者结构看,商业银行占73.5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60.97%,城市商业银行占8.81%,由于短期融资券收益高于同期限央票收益,商业银行更乐意持有短期融资券。类似地,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利率会高于同期限国债利率,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中期票据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第三,中期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业务,但也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中长期贷款相比,中期票据低发行利率的优势十分明显。根据前文的分析,中期票据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低200个基点以上。从长远来看,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将吸引更多企业采用中期票据的方式替代贷款融资。从首批发行中期票据企业情况来看,除铁道部以外均为大型央企,资信等级为AAA级,这些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优质客户发行中期票据必将使银行企业贷款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筹集资金用途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置换银行贷款。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角度选择中期票据替代银行贷款的“脱媒”行为必须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从首批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来看,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入到中期票据的承销商行列中来。这些商业银行均有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历史,为银行承销企业中期票据积累了宝贵经验。根据以往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情况,主承销商能获得的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4%,承销团成员能获得的分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15%。因此银行在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与短期融资券相比,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大许多,所以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能为商业银行带来一笔不菲的收入。

以往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于存贷款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过小。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这一不合理的局面,使商业银行收入结构更加合理,同时承销收入不占用银行资本金和法定准备金等资源,这是承销收入不同于贷款收入的一大优势。面临中期票据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客观地看待中期票据所导致的企业“脱媒”现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大力发展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根据首批中期票据发行的情况分析,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具有优良资信等级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中期票据来替代中长期贷款。这些企业都是银行重要的贷款客户。因此银行可以将原有的贷款业务客户转变为中期票据承销业务的客户资源。由于银行和企业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熟悉对方的情况,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展承销业务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中期票据融资方案,安排发行金额与期限,同时争取中期票据的承销资格。这样既保留了客户资源,又能扩大银行的承销业务。

第四,从货币政策的角度,中期票据缓解了货币政策的压力。在当前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是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从2008年金融机构的贷款数据分析,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3326亿元,同比少增891亿元,较2007年同期下降7%,信贷额度控制的效果尚属理想。如果按照一季度贷款占全年35%的比例计,则全年贷款将达到3.8万亿,而去年全年新增贷款为3.6万亿。因此可以推断央行将继续采取措施执行信贷规模管制。中期票据作为直接融资,实质上是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直接的资金融通。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一方面满足了一些企业刚性的生产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又避免了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的融资所导致的贷款总量快速增长,缓解了货币当局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压力。

六、中期票据市场对商业银行带来的问题及建议。

中期票据对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使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面临挑战。竞争加剧行业分化,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差距扩大。中期票据业务带来了相应的经营风险,为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是中期票据的主要投资主体,使得信用风险分散的效果并不明显。商业银行在承销中期票据时的余额包销及代清偿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推动银行阴历模式的转型;延伸客户服务,开发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防范中期票据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包香明。美中期票据市场概况,推出中期票据扩大直接融资[N].金融时报,2006-03-18.

[2]潘渭河。欧洲票据市场的发展和EMTN[J].国际商务研究,2002,(2)。

[3]俞波。中期票据—企业战略转型的资金助推器。2008-4-17

票据融资论文第2篇

关键词:票据法;新常态;影响

2015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正在由高速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还是经济发展动力都在发生变化。现代各国的票据实践已经证明: 票据对促进交易繁荣和活跃资金融通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现有票据法逐渐显示出其不适应性,下文通过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讨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及完善。

1 现行票据法与票据市场不相适应的规定

1.1 缺乏融资性票据,融资不足

所谓融资性票据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上是一种类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为优良的融资信用工具。一个活跃的、高效的票据市场必然存在大量的、有着各种不同需求的市场参与者,丰富的、满足各种市场交易主体需求的短期融资工具,以及完成各种不同市场功能的结构模式。

融资性票据与目前《票据法》中所称“票据”的最大区别是不再要求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我国的票据市场只承认交易性票据,不承认融资性票据;另一方面我国票据市场缺乏商业本票这一在国外市场上起到积极融资性作用的票据形式。

在新常态下迎难而上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中小企业本身就面临着难以得到外部资金扶持、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中小企业若想要进行融资,不但会面临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还会遇到手续繁复、时间较长,容易造成错失机遇、流动资金难以周转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融资性票据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2 电子票据的流通缺乏法律支撑,推广进程缓慢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都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 票据电子化将是票据发展的趋势。电子支付系统改变了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从而得到迅速发展。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在给人们带来高效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现行的票据法是建立在纸质票据的基础上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电子支付。

1.3 票据业务资金、功能异化,未能有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一方面在2015年国企改革对股票市场的巨大利好影响的情况下,企业票据融资去向会出现异化,偏离企业运转的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资本市场投资。另一方面因存在利益驱动,很多企业通过开票―贴现―转化为保证金―再开票的循环模式在银行间操作进行套现。这种票据功能资金异化形式得不到有效的抑制,使很多流通中的票据失去融通的意义,变成资本获利的手段。同时也会造成票据市场的超常规活跃,在融资过程中占用了银行贷款规模也会反向影响实体经济。

2 新常态对修改《票据法》的影响

2.1 增加融资性票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是删除第十条中关于“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规定,只保留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规定。同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减少融资性票据流通可能诱发的金融风险。

二是增加商业本票这一票据形式,完善我国票据体系。商业本票在短期融资市场上可以起到快速筹措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商业本票的合法化不但可以起到增加社会直接融资比重,而且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是建立完善的票据信用评级体系。发行融资性票据的关键在于企业的信用,中小企业只有将其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盈利能力一系列指标公开透明化,建立票据信用评级体系,融资性票据才能实现其流通性、融资性的使命。

2.2 电子票据合法地位纳入法律中

作为一种新型的票据支付、流通手段,电子票据实质是票据的电子化。但是这种电子便捷的形式并没有产生客户的共鸣,因此一是借鉴于市场实践我们可以将电子票据纳入传统《票据法》书面形式之中。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包括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包括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为票据交易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二是建立客户保护机制。为增强电子票据的认知度,在宣传电票时应明确票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充分吸取国外先进技术,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资金安全性、信息保密性保障。

2.3 发挥票据作用,引导资金流向

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引导票据资金走向主要需要一是健全《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起到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银行金融机构应顺应新常态的形式,改变以往粗放式的发展模式,更细致化的改善经营方式,以内部考核等机制为抓手引导银行分支机构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成本收益理念,更加理性的发展票据业务。

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说的“只有比较高的效率支撑的中速或者低速增长,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新常态。没有效率的增长是维持不下去的”。如何做到效率?关键是在于制定票据制度的理论层面与新常态下市场实际情况相互匹配,逐步引领我国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引导实体经济冲出传统竞争困境,真正做到有效率的新常态。

参考文献:

[1]李建华.电子商务中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环境,2000(3).

[2]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M].台湾三民书局,2001.

[3]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边维刚,刘为霖.票据融资与票据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票据融资论文第3篇

【关键词】 融资成本; 票据贴现; 决策模型

一、引言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的稀缺性更加凸现,致使企业融资成本极大提高,潜在的投资机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溜走,企业经营的规模因为缺乏资金而萎缩,有的企业甚至破产。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有效地刺激了经济增长,四万亿元的投资堪称走向经济复苏的“推力器”。与此同时,我国商业票据市场迅猛发展,有效地促进了资源配置,缓解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与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较低,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各参与主体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客观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2009年初,笔者注意到,我国票据市场的贴现率处于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央行的再贴现率从4.32%(2008年1月1日)下降到历史最低点1.80%(2008年12月23日),因此本文关注的是在整个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利用国内市场票据贴现率处于历史低点的时机,以最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票据贴现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票据市场在应对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和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肯定了票据市场的重要性,代表性的有:jayendu&richard zeckhauser(1987)以美国1953年至1984年的通货膨胀为背景,经过实证检验发现,票据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诸多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长期投资的风险,使其下降了30%-40%。Www.133229.CoMmark gertler和cara

s.lown(2000)基于融资理论,实证发现一些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可通过票据市场进行融资,解决了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约束,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前只有信用极高的大型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局面。此外,票据市场的发展也使得美国的货币政策变得多样化,政府可以不再仅仅依赖税收政策调节收支。thomas k.halm(1993)从商业票据市场本身、参与者以及投资所要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分析了商业票据市场的特质,认为快速增长的商业票据市场是过去几年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市场。

国内对票据贴现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国内票据贴现市场的功能、现状、原因及对策,还有通过对国内外票据贴现市场的比较得到对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等。严文兵、阙方平(2002)认为融资性票据具有诸多经济功能,如有利于解决票据交易品种单一,加快我国票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解决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促进宏观调控的完善。胡平(2002)针对我国票据市场流动性较差、再贴现操作过程繁琐、存在票据非法融资现象等问题,提出从中小企业入手培育票源,增强商业票据流动性。何利辉(2003)以英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为例,认为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也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载体,具有多种功能,是货币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子市场。陈丽英(2005)认为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承担着融通短期资金传导货币政策等诸多功能,是企业重要的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巴曙松(2005)认为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可以扩大票据市场容量,从而提高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改变失衡的市场结构;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整合程度。曾涛(2007)对我国真实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分析及比较,认为我国建立在真实票据理论基础上的现行票据制度限制了各主体获取外部潜在利润的空间,应建立以票据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票据制度体系,通过有序发展融资性票据来推动票据市场发展。

综合来看,国内外学者都是从宏观角度研究融资性票据问题和票据市场,鲜有从微观角度来研究票据融资,特别是少有基于企业的视角研究企业融资票据贴现的问题,对企业的票据融资缺乏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在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企业票据贴现决策模型,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使得企业以最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三、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商业票据贴现

商业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是指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获取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信用行为。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高在我国票据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以及现实中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门槛较高,办理的机会很少,本文将商业票据贴现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票据融资贴现

本文所界定的票据融资贴现是指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这种贴现具有融资的功能,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融资工具①。

(二)变量设计(见表1)

(三)建立模型

1.建立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

由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可以看出,影响票据资金成本的因素主要有票据贴现率(dir)、票据贴现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cdcr)和票据贴现费用率(hfr)。票据贴现率越高,票据的资本成本也就越大;银行收取票据贴现费用越多,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情况下,由于票据的贴现率和贴现的费用率都是固定值,只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可以与银行协商,商定最佳的保证金比例,使得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最小。

2.模型的进一步推导和解释

(1)企业在进行短期融资时,有两种方案。一是取得短期流动贷款,二是进行票据贴现。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标准就是选取取得资金付出的资金成本最小的那个方案。也就是在既定的市场贴现率水平(dir)、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cdcr)、同期存款利率(dr)和贴现费用率(hfr)情况下,根据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计算得到的票据贴现资金成本(fcr)与同期贷款利率(lr)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前者小于后者(fcr

情形二:若前者大于后者(fcr>lr),则目前暂不进行票据贴现融资,持有票据择机贴现。

(2)在上述情形一中,很容易作出票据贴现的决策,下面进一步讨论在情形二中票据贴现时机的选择。之所以会造成票据贴现资金成本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贴现利率水平居高不下所致。于是持有票据,在等待未来贴现利率水平下降时进行贴现。问题是,在未来贴现率下降到何种程度企业就可以进行贴现了呢?由对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的推导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由(6)式推导出票据贴现时机决策模型:

dir=fcr×(1-cdcr)+cdcr×dr-2hfr(7)

将未来作出融资决策时的贴现率用既定的保证金比例(cdcr)、同期存款利率(dr)、贴现费用率(hfr)和票据贴现资 特别是,当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时,货币市场的流通性减弱,票据的贴现率随之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若进行票据贴现,会付出较大的融资成本。当企业可以预见到在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贴现利率有下降的趋势,那么可以根据上述推论,选择当合适的市场贴现率出现时,进行票据的贴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3)保证金的比例确定。实际工作中,保证金比例的确定需要企业同银行进行协商,对于企业而言,最佳的保证金比例就是使得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最低的保证金比例。

第一,考察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fcr)与保证金比例(cdcr)的变动关系。

将⑥式对保证金比例(cdcr)求导,可得:

若dir>dr-2hfr,则(fcr)'cdcr>0(8)

(8)式意味着,只要dir>dr-2hfr,即银行票据的贴现利率大于同期存款利率与2倍的贴现费用率之差,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随着保证金比例的增加而变高,同样,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也随着保证金比例的减少而降低,两者呈同向变动关系。

若dir>dr-2hfr,则(fcr)'cdcr<0(9)

(9)式显示,只要dir

因此,当dir=dr-2hfr时,(fcr)'cdcr=0,fcr*=dr为票据贴现资金成本理论上的最小值。实际上,这是一种极端情况,即缴纳保证金所获得的同期存款利息收入扣除票据贴现费用的两倍额度之外恰好弥补所支付的票据贴现利息。

正常情况下,企业进行贴现所支付的票据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之和是高于缴纳保证金所获得存款收入的,所以,剔除(9)式所存在的前提(dirdr-2hfr这一前提,这也意味着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与保证金比例是一种正向的变动关系。

第二,鉴于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与保证金比例是一种正向的变动关系这一推论,可知,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的降低可以通过逐步降低票据贴现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来实现。实际工作中,保证金比例的最终确定是由企业同银行协商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谈判的过程中,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的保证金比例的底线。

下面根据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分析这一底线的确定过程。

由(6)式推导出票据贴现缴纳保证金比例决策模型:

(10)式表明企业应根据自己所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水平(fcr)、当前市场贴现率水平、票据贴现的费用率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来确定保证金比例的底线。最终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底线后的基础上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资金雄厚、资信良好、所处具有较稳定发展前景行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取得银行授信的企业往往能够在谈判中争得先机,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结论与展望

一是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利用票据贴现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的差异进行票据的贴现,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节约了融资成本。在票据贴现资金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如果该票据贴现成本能为企业所接受,就进行票据的贴现;如果不能,就要考虑何时贴现的问题,可以根据票据贴现时机决策模型(dir=fcr×(1-cdcr)+cdcr×dr-2hfr),估算出企业可接受的票据贴现率(dir),待市场利率水平降至这一水平时可进行贴现。

文章只是就在票据市场中具有代表性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决策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商业汇票贴现的决策也可以参考进行。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迅速,不断创新的票据贴现的模式(如买方付息票据贴现融资贴现等)要求对本文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进行修正,这也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此外,众多的专家、学者(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2002)对我国《票据法》就取消融资性票据贴现的限制提出了建议,如果这项限制被取消,本文所建立的票据融资贴现模型的运用将更加广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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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论文第4篇

关键词:《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无因性 金融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规定被认为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悖,在《票据法》颁布之后,即产生其存废之争。

1 存废争论的回顾

基于《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围绕《票据法》第十条存废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种观点,即赞成废除、反对废除和折中三种。

(一)赞成废除论

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应分离之无因性理论而主张废除该条款。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无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等。即持票人不必证明其所取得票据的原因或基础,只需据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就可请求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致使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基于以下的滋趵碛桑主张废除《票据法》第十条。

1.违背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无视国际公认原则和票据本身性质的要求,将票据基础关系拉扯进来,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会严重阻碍票据功能,即票据的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等功能的发挥。

2.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运用中难以解决票据法律纠纷。第十条要求当事人在签发、取得、转让票据时,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增加交易成本,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付款人和司法机关必须查明各个原因关系,难度大,在实际争议解决中将造成很大的困扰。

3.造成法律冲突,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等都是采用国际上普遍的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而第十条已完全涵盖以上法条例外情形,争议人无须引用例外规定的条文,仅第十条就足够抗辩。因此,第十条造成部分法条的实际无效,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

4.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票据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我国票据法也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只是增加第十条之后,其与国际通行的原则冲突,不能与国际接轨,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票据制度的运用,不能发挥票据制度的作用,增加了交易成本,客观上阻碍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反对废除的主要观点

这一观点着眼于票据交易之安全、有序角度。主张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遭到破坏往往会损害票据流通秩序并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以杜绝诸如商业投机、商业欺诈、恶意串通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蔓延。具体言之,有这样几个理由。

1.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更有钻法律的空子、签发空头票据等破坏票据制度的现象。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如果不强调被奉为现代民法“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票据的签发和运转需要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基础。

2.认清国际确立无因性原则的基础。国际上的票据立法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之所以能够坚持无因性,是因为具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对票据诈骗的风险防范机制,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如商业银行管理规则、破产规则等涉及商业信誉和风险防范的规则等,而我国尚处在票据制度的相对低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尚未完全抹除,更需要的强调稳定以保证交易安全。

3.效率与安全的博弈。从票据制度产生起,效率与安全的博弈就伴随左右。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却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忽视对票据流通所需的安全保障也是不可取的,应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我国票据无因性理论所首要探求的。我国现行《票据法》第十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地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4.保障票据能够正常流通。票掘的流通性是票据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质是为适应票据流通性的需要而形成的。但流通的前提也离不开安全,缺乏安全的票据是不能有效流通的;适用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是必要的,以此可保证和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的无因性扰乱票据市场秩序。

(三)折中的主要观点

持该观点者认为,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要坚守,另一方面,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与票据制度之现状,仍然需要严格维系票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对第十条加以完善后继续保留的折中观点。其主要观点如下:

1.在立法上要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对《票据法》相关条款中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

2.鉴于现阶段之国情,要求票据真实仍有必要性,完全删除《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票据签发、转让时不加任何限制或引导也是不妥当的。

总之,既坚持票据的无因性,也要票据具有真实性,但是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

2 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框架,基本确立了现代金融制度。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融资结构、金融调控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是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

从集监管与经营于一身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统的局面,发展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券商、保险、基金、信托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租赁、汽车等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二)融资结构

从计划主导的财政融资手段拓展为除依靠内部利润留存资金以外,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和以基于上市的股权融资及基于企业债、公司债发行的债权融资构成的直接融资为辅的多种融资渠道。除此之外,近年来境外资金、民间信贷也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又一渠道。

(三)金融调控、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从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转变为专门行使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中央银行;并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制格局。

(四)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这些问题。

1.金融M织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协调。由于传统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缓慢与金融机构市场进退机制尚待完善,同时中小银行面临着发展难题。

2.金融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合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体系面临着现实的困境,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资源配置能力有限;金融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失调,增加了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致使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效率低下,阻碍了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困境亟需突破。

3 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学界对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争论早已有之且意见难以统一。结合各方观点与我国金融体制分析,本文认为完全适用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不考虑票据的真实性不符合我国国情,但继续保留第十条则与票据制度本身相冲突,故需要在票据真实性与无因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两者关系。即我国票据制度需要改革,具体可这样考虑。

(一)废除第十条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也就是说,票据法已超过12年没有做出调整。而《票据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其需要具有速变性以应对票据市场的急速变化,《票据法》长时间未曾改变,本身就违背立法的科学性与时代性原则,而第十条作为我国历史上银行结算制度的遗留品则是票据法滞后社会发展的例证。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与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显著进步的当下,我国已经具备了废除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可以废除第十条以放开票据市场。

(二)保留第十条的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

我国一贯奉行稳定的政策取向,短时间内废除《票据法》第十条难度大,为避免票据市场的失控,可以采取渐进的改革措施。

1.修改第十条条文,增加“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当事人不得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与否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原第十条规定太死的弊端进行克服。

2.票据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票据制度的改革也可以先选取一个合适的地点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点。在试点结果的基础上决定票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4 结语

《票据法》第十条具有浓厚的管理性法规色彩,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倒影。在制定与修订票据法时,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增加与保留了第十条,时代的日新月异,绝不能固步自封与墨守成规,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条文就应该作出调整。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种具有计划色彩的条文更应该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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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论文第5篇

[关键词]山东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市场时机理论

市场时机理论认为:股票高估时企业会选择发行股票,股票低估时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本文利用市场时机理论讨论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考察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单独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然后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三个控制变量,检验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否还有解释作用,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D:账面总借款

A:账面总资产

M:每股股票价格

B:每股资产账面价值

PPE: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BIT:息税前利润

2.样本选择

本文选用了1994年~2006年上市的山东省上市公司为样本,其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剔除了金融公司、st公司、pt公司等数据异常或缺少数据的公司,共得到62家上市公司的数据。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的情况下,研究不同上市年度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变化,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以每个上市公司IPO时间为一个时点,对每个时点的上市公司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只有在IPO当年和IPO后第一年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在其他年份均没有显著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见表。

市值与账面值比(M/B)在IPO当年和IPO+8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IPO+1年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年度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均不明显。这说明,在山东上市公司中没有发现显著的市场时机选择行为,然而山东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平均市盈率为73倍,公司管理者却没有充分利用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状况。山东上市公司的近十年加权平均平均收益率为4.36%,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山东很多上市公司没有达到增发的要求。而且,在IPO+8年,我们可以看到,M/B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符合市场时机理论。可见,再融资政策没有消除市场时机的基本存在特征,但却从市场外部对企业融资条件设置了制度性限制,影响了市场时机对企业融资选择的作用机理。山东上市公司受到再融资政策的限制导致M/B没有显著地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再融资政策约束下的市场时机没有对企业的融资行为产生影响,在IPO后的7年里,普遍的股权融资偏好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融资结果。

三、结论

随着股票价格高低水平的变化,企业存在融资时机或融资窗口,总体来看企业并不存在最佳资本结构,发行被高估的股票可以获得市场时机选择的好处,所以当市场非理性表现为高估股票时,企业应该发行适量的股票,争取足够的现金流,投资于合适的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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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培宇:山东重启“融资门”[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9月20日第012版

票据融资论文第6篇

一、制度约束背景下微观主体几种制度创新途径

(一)通过非法途径突破现有制度框架

虽然现有票据制度明确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空间,但事实上经过“技术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大量充斥市场。据宁波市一项调查:2004年宁波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承兑、贴现业务,表面上虽有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但实际上有80-90%无真实贸易背景。当前非法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开新票还旧票的方式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人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二是为无效商品交易合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三是超商品交易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四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贴息申请人为非贸易合同的签订人;五是为贸易合同不真实或者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六是为同一号码的增值税发票办理多笔贴现等。这些现象早已存在,而且随着企业结构的不断变化而更具隐蔽性。

(二)通过合法的渠道突破现有制度框架

主要体现在关联企业或者集团企业相互做票。一是出票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关联企业作为持票人申请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出票人;二是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下属企业向银行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集团企业;三是同一法人代表各个企业之间签发票据,由持票企业申请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出票企业。这些行为显然不符合当初《票据法》的立法初衷,但由于不违法,且缺乏监管法律依据,从而为融资性票据发展提供了变通空间。

(三)通过地下渠道突破现有制度框架

在当前我国正规渠道票据融资功能不足的情形下,民间票据融资以其信息、效率、成本的优势对正规票据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钱涛(2005)对浙江永康民间票据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表明,浙江永康存在大量的“钱票”交换式的民间票据交易,“目前永康民营企业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年流转量约为45-50亿元,永康民间票据交易的规模约为15亿元”,“民间贴现利率比同一时期银行贴现利率更低”,资金宽裕的企业通过购买票据来投资获利,永康地区的流通票据更多地成了一种投融资工具。另有资料表明:拥有众多煤矿出口企业的山西省,票据贴现需求一直十分旺盛,在正规票据市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民间票据融资交易非常活跃。据统计,2005年,山西全省民间票据融资额占全部民间融资额的比重达40%以上。民间票据贴现的主体大多是银行关系人和资金充裕的企业,交易时可以不要求提供贸易背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必要文件,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方式,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山西省一位长期从事票据买卖的“银行关系人”表示,经他办理的票据贴现资金一般48小时之内就可以到账。在利率方面,民间贴现利率也低于商业银行贴现利率,一般在32%以下,而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一般在35%-38%左右。

(四)通过正式制度供给突破现有制度框架

作为票据市场的行动主体,央行正不断增加制度供给,使票据市场潜在的“外部收益”内部化,这不仅推动了票据市场制度边界扩张,而且也支配着中国票据市场制度创新的进程。2004年10月18日,央行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24日,央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央行推出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性的无担保商业本票,类似于国外的商业票据,弥补了融资性商业本票的空白。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61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79只,筹资金额142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融资规模远远超过同年企业债、首发、配股等筹资额。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转贴现自10月1日起可不再对买入票据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转贴现开始回归其资金业务面目,这也可以看作中央银行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的一个举措。

以上票据制度创新可用图1的灰色区域表示,它存在于真实票据制度框架外、融资性票据制度框架内,表明一部分初级行动团体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制度创新正不断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获取存在于融资性票据制度内的潜在利润,它也预示了今后票据制度的变迁方向。

二、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制度变迁路径

根据以上票据制度创新实践分析,并结合国际票据市场经验,可以认为,在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存在制度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的非均衡状态下,票据市场发展也即票据制度变迁的方向,应是建立以票据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票据制度体系,通过有序发展融资性票据来推动票据市场发展。这一结论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涵:一是票据种类日益齐全。不仅包括现在的银行承兑汇票,还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更包括企业为筹集短期流动资金而发行的纯粹融资性票据。二是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日趋广泛。不仅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企业,还包括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三是票据市场的功能日益得到充分发挥。票据市场的功能不仅包括现在的交易、结算功能,更包括票据市场的融资功能及货币政策功能。四是票据市场的监管规则发生相应变化。过去的真实贸易审查标准将逐步弱化,除必要的票据在签发环节进行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外,其余环节和其他票据将不再审查真实贸易背景。

总体来看,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将有以下的变化:一是票据市场的功能定位将发生变化,将更多考虑繁荣票据市场、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融资性票据将获得合法经营权,经过一段时间市场检验和合理引导,将逐步占领市场的主导地位。二是票据市场电子化程度将日益提高,可以预见,无纸化票据(即电子化票据)将逐步在票据市场流通。今后一段时期,电子化票据和纸质票据并行流通也将成为市场的基本特征。与此相应,必要的配套法规如“电子签章法”、“电子票据规章”等也将逐步建立起来。三是随着票据市场的逐步繁荣,央行在票据市场上的货币政策操作将增多,票据市场利率将逐步成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四是短期贷款票据化、商业票据证券化将成为票据市场的一个主要特征,以进一步解决商业票据的流动性问题。

为减少票据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协调成本,减少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和震荡成本,快速高效地实施制度变迁,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度供给中会依照渐进的制度变迁路径进行,即先试点后铺开,以增强制度变迁的可测性和可控性。具体来说,票据市场制度变迁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坚持票据真实交易的政策背景下,加大对票据市场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关注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放松对真实票据制度的管制,有意识引导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具体来说可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再予以推广,以积极培育更多的初级行动团体。第二阶段:融资性票据合法化,与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并行。在此期间,融资性票据取得了合法的地位,以前的灰色地带变成了阳光地带,但由于初期管理当局经验不足,各地市场发育程度和信用环境存在差异,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由于市场对融资性票据有不断认知和熟悉的过程,因此,融资性票据的发展也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融资性票据处于从属地位。第三阶段:融资性票据占主导地位。随着相关制度日趋成熟,融资性票据的前期发展对市场其他主体产生了正向激励和示范作用,融资性票据也越来越得到更多主体的认同,票据的流动性显著增强,发行量显著增多,融资性票据已占据主导地位,票据市场成为货币市场中最重要的子市场。票据制度变迁可用图2表示。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在无因票据理论基础上修改完善《票据法》及相应规章

一是启动《票据法》的修订工作,除确有需要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情形以外,确立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相应的修改与《票据法》相适应的具体行政法规,比如修改现有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有关真实交易背景的条款等。二是考虑到电子票据的发展问题,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的规范和调整范围,同时,针对此前

提到的《票据法》中关于持票、等方面的制度缺陷一并修改调整。三是相应补充、修改、调整涉及到融资性票据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

(二)培育和完善票据市场主体

通过相应的制度供给,放宽对市场主体的限制,广泛吸纳中小企业、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票据市场结算、融资,推动市场多元化。扶持和鼓励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公司发行商业汇票,培育和发展票据专营机构,进一步繁荣票据市场。

(三)继续强化信用建设,为票据制度变迁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强化立法约束,对不守信用者以及票据欺诈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二是加强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对其他的制度安排有着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三是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或有意延票、压票的行为要由监管部门严密监管并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库中予以披露,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其票据市场参与资格。四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信用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四)充分引导各制度变迁主体进行积极的制度创新

营造鼓励和支持制度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减少制度创新的外部性,充分激发各微观主体创造性。监管部门应逐步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不应过分注重监管而忽视金融创新,监管部门自身应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扮演日益重要的初级行动团体角色。

(五)规范资本市场,增加股票市场投资性,逐步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连通渠道,实现金融市场一体化

目前我国股市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股市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投机性过强、股市波动大,这也是吸引票据市场短期资金大规模流入股市的重要原因。因此,严查股市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增强股市的投资性,也是开放融资性票据的一个重要前提。

票据融资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资本结构;融资偏好;长期趋势分析;移动平均法

一、相关概念

(一)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

企业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一般长期资金来源包括长期债务资本(如公司债)和权益资本(如普通股)。在许多理论分析中,一般假设企业只以普通股与公司债券两种融资方式筹措经营所需资金。

融资偏好是指导行为主体对于不同融资方式进行选择的排列顺序。

资本结构理论主要有四种,包括美国财务管理学家大卫·杜兰特(daviddurand)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莫迪格莱尼(f.modigliani)和米勒(m.miller)著名的mm理论、以mm理论为基础的权衡理论、迈尔斯(my- ers)和马吉洛夫(majluf)(1984)的如今称为优序融资理论的资本结构理论。如今影响最大的是优序融资理论,它认为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先后顺序。

(二)长期趋势分析和移动平均法

所谓长期趋势是指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在某一段较长时期内持续发展变化的趋势。

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它除了受长期趋势因素影响之外,还受季节因素、循环因素和不规则因素等变化的影响。长期趋势分析就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将趋势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变化影响,加以消除,使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独自显示出长期趋势,为探索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统计预测提供重要的条件。测定长期趋势的方法,主要有移动平均法和最小平方法。本文拟以中国的公司l2年数据为例,运用移动平均法,来分析中国的资本结构是否符合国外的优序融资理论或国内学者提出的股权偏好理论。

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分析

(一)数据的选择和处理

1.样本的选取。本统计以中国全部企业为统计对象。涵盖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我国对于长期资本的取得主要是依靠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而这都属于外部融资的范畴。由于对银行提供的借款划分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工作难度较大,故此加大样本范围。

2.内容的选择。在选择内容上,以每年的银行信贷增量、债券融资额和股票融资额为对象分析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以往只以普通股与公司债券两种融资方式筹措经营所需资金分析资本结构的假设。

3.时间范围。在时间窗口上,为了能对中国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纵向对比,本文所选数据的时间窗口为1996—2007年。期间共持续12年。

4.理论假设:不规则变动是由偶然的随机因素所引起的。若从—个较长时期看,则各种偶然因素的随机因素所形成的偏差会相互抵消。故本文采用移动平均法一三项移动平均进行数据修匀来测定融资偏好的长期趋势。

5.数据来源。1999-2007年的信贷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数据整理,1994-1998年的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网站债券和股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oo1)>,2001-2004的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发展报告》(李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7的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债券信息市场年度分析报告>整理而成。

6.银行信贷数据说明。1994--2007年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39974.77、50544.1、61516.6、74914 1、86524.1 93734.3、99371.07、112314.70、131293.93、158996.23 177363.49、194690.39、225285.28、261690.88。依次得出1995---2007年各项人民币信贷增量数据为10569.33、10972.5、13397.5、11610、11610、11610、7210.2、5636.77、12943.63、18979.23、27702.3、18367.26、17326.9 30594.89、30594.89。

(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问题l2年数据分析

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给企业的人民币信贷规模,企业的债券融资额及股票融资额如表2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融资的顺序,首先是贷款融资,其次是股票融资,最后是债券融资。从合计数和平均数来看,我国银行信贷占据绝对优势,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7%、11%和2%。银行贷款融资大概是后两者的6.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银行信贷要相对稳定,债券和股票增长的幅度比较大,股票增长最高达到2倍以上,下降最多也达到四成。这很大程度上和当时的政策或市场环境相关。比如,2004年11月,我国允许证券公司可以在由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发行短期短期融资券,使2005年债券融资量有所增长;我国2005年10月通过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之前,对债券融资主体的限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法出来后,适当放宽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再将公司债券的发行限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仍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可分配利润、累计债券总额等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些新法的出台,无疑对债券的发行增加有着积极的影响,在2007年仅新推出的品种公司债券就发行112亿元;对于股市,由于2006年工行和中行上市,导致企业融资明显增多,2006年5月份起,恢复a股发行后,企业在股票市场融资步伐明显加快,a股和h股筹资占同比明显多增较多。

为体现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和融资偏好的长期趋势,下面应用三项移动平均对我国数据进行计算(为的是既能体现数据的真实性,又能得出比较客观的长期趋势),见表3

根据表2,在三项移动平均法下,由总额来看,贷款融资与债券融资是先降后升的趋势,而股票是先升后降再升的趋势。由于三者融资额的数据相差太大,做成图表表达不够理想,故以在三项移动平均法下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各自的年增长率,做成表3,再以表3为基础,做成图1,以此来判断融资的发展趋势。

由表1可以看出,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的增长速度大致相同,只是在前期,贷款融资上升和下降的幅度都比债券融资的要大,但在后期,贷款融资上升的幅度大大低于债券融资。这说明,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有所增强。股票的增长速度几乎与前两者是相反的,在后期有几年,三者的增长线是一致的,都是上升的,股票融资的增长还超过前两者的增长,但最后一期,股票融资没有继续增长,而是下降。三者增长的变化,基本上和表2的分析结论一致。

(三)基于12年数据对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问题分析总结

1.我国企业外部融资以贷款融资为主,占据绝对优势。由表2得出,1996-2007年这12年的数据显示,银行信贷所占的比重是87%,是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合计的6.7倍。

2.我国债券融资的规模一直很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利率确定及投资方向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一是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二是对企业债的管理思路是,仅把企业债当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而非从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金融品种的角度来管理。

3.股权融资的比例随市场行情而波动。从不同年份对比来看,股市行情好的年份,比如2000年、2005年和2006年,股权融资的比例偏高,而在股市行情不好的年份,如2001年和2002年,股权融资的比例就偏低。这个结果也验证了市场机会假说,即企业总是偏向于选择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进行股权融资,因为这样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

4.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表现并不明显。由于缺少其他的股权再融资渠道,配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配股门槛的提高,2000年后我国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增发股票这一新的融资渠道.针对增发过多、过滥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又提高了新股增发的条件,2002年和2003年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减少,已增发的上市公司数量减少且融资额也大为降低,上市公司“增发热”逐步降温。股权融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的结果。

5.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环境变化而依次变化。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明显,随着企业、财政和金融制度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建立,融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融资渠道不再以过去单一的政府财政或银行融资为主导,而是充满竞争的多种资金来源组成的集合体系,既可以通过银行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还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政策成了企业融资偏好形成和演进的深层次原因。

票据融资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1994—2005年我国股市融资和产业结构有关经济数据,利用协整理论,从股市融资规模效应视角,对股市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股市融资不但没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反而阻碍了产业结构优化,而出现这种理论和实践差异的核心原因在于渐进式改革下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对股票市场的定位和制度设计。

论文关键词:资本市场股市融资产业结构升级

一、引言

从1993年开始,上市资源的分配一直采取中央政府按行政条块切块下达上市指标和额度,并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产业政策进行了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鼓励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企业,暂不受理金融企业,控制房地产企业,商业企业则各省不能超过一家;1994年l0月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暂行规定》,文件除对配股时限、数量等加以限定外,还强调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计委2002年1月《“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人资本市场融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局2002年7月联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和银监会2003年12月关于制止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特别指出证监会不能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申请;2004年1月国务院签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认为资本市场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中国股市中这种特有的上市机制以及各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股市的资本配置朝着既定的地区和产业倾斜。

另外,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也表明,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往往就是其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过程。比如在1870年至1920年间,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的股票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其金融资产证券率仅为12%,国民生产总值证券率仅为8%,与此相适应,其产业结构则表现为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时期的特征——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高达50%以上,第二产业产值比重仅占25%以上,第三产业极不发达;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述国家的股票市场已经高度发达,这些国家的金融资产证券率已经高达50%以上,国民生产总值证券率也达到了较高水平,比如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证券率高达l13%,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也达到了后工业化的水平——无论从就业比重还是从产值比重来看,第一产业迅速下降,第二产业略有上升,第三产业后来居上跃居首位。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国特有的上市机制,还是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股市融资具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但是通过对我国股市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疑问:我国股市融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这促进作用是否实际存在?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本文根据我国股市融资和产业结构有关经济数据,利用资金流量法和协整理论,对股市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对理论上应该而实际上没有起到促进作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文献综述

关于股票市场发展与产业增长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以Levine和Allen等人为代表的新金融发展理论,但是它只是将资本市场纳入研究体系,对于经济增长的研究则始终停留在宏观数据层面,尚没有导人产业和企业层面。Rajan和Zingales(1998)在Levine等人的研究基础上,将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范围深入到金融与行业增长率的层面,并通过41个国家、36个行业数据,从一个国家内不同行业对外源融资的依赖程度考察了金融与行业成长率的关系,研究发现金融市场的发挥降低了外源融资的成本,从而把企业从内源融资的束缚中解放出来。ThorstenBeck和Levine(2002)在Rajah和Zingales的方法基础上,首先运用跨行业、跨国家的面板数据检验金融结构与产业增长的相关性,针对银行主导和资本市场主导两种金融体系,检验严重依赖外部融资的产业在哪种体系中增长更快,主要评价金融机构是否促进资本流向了外部融资依赖性强的产业。Fisman和Love(2003)引人了行业增长机会概念,并认为导致金融发展效应差异的因素与其说是行业外部融资依赖度,不如说是行业增长机会。他们的实证过程表明,在单独引入金融发展与增长机会的乘积项或单独引入金融发展与外部融资依赖度的乘积项时,其系数都是显著的。JefreyWurgler(2000)提出了一个新方法:以资本形成对于盈利能力的敏感性(即弹性)来衡量资本配置效率,并运用包括28个制造业部门、跨时33年的面板数据,对65个国家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

与国外利用多个国家宏观数据研究不同,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以国内中观数据为主的实证研究,研究结论充满争议。归纳起来,关于股票市场与产业升级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市融资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如朱建民和冯登艳(2000)、王军和王忠(2002)、王兰军(2003)、杨德勇和董左卉子(2007);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市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弱相关或不相关。殷醒民(1997)通过对199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制造业结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的实际效果是加剧了制造业资金的分散化,并且认为股票市场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基本上没有联系,蔡红艳和阎庆民(2004)度量了行业成长性,研究发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各行业成长性的此消彼长并未在资本市场中得到体现。

上述研究多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方面的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徐炳胜(2006)为代表的多元统计方法,他主要通过我国资本市场于产业结构有关的经济数据对股市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另一种方法是基于JeffreyWurgler(2000)的资本配置效率模型,这个模型的出发点是以市场作为配置主体,而且该模型因为缺乏理论依据、关键变量的内涵无法做严格界定,而遭到研究者们的质疑。基于此,本文将根据1994—2005年我国股市融资和产业结构有关经济数据,利用资金流量法和协整理论,从股市融资规模效应视角,对股市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三、股市融资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实证分析

(一)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与数据说明

股市融资指标:为了克服异方差和误差项序列相关,本文采用股票市场各年度筹资额分别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进行衡量。即:股票融资率SR=股票融资额/GDP。产业结构升级指标:衡量一国产业结构升级的程度,可以通过计算和比较不同年代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GDP等指标来衡量。本文选取当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和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之比进行衡量。即:产业结构优化率IR=(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GDP。

产业绩效指标:产业结构理论中的“黑箱理论”即“投入——产业结构——产出”,产业结构在这里实质是承担一种产业转换器作用,而关于产业结构升级问题研究的核心,同样是如何促进高效率(绩效好)行业比重的提高和低效率(绩效差)行业比重的下降,从而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整体绩效的提高。而产业绩效定义是基于企业集合体的角度,因此,本文选择产业利润率来评价,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多数为各地区的骨干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往往较非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优惠优势,所以以税前净资产利润率IP来评价,即:产业绩效指标IP=(税前利润总额/净资产X100)。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样本期间选取1991—2005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和CCER数据分析系统。

(二)序列平稳性检验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多数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这些序列的矩随时间而变化,然而某些非平稳的经济时间序列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可能不随时间变化,表现出平稳性。20世纪80年代初Engle与Granger提出的协整理论就是解决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协整关系的有效方法。但是协整理论并不是对所有非平稳数据都能处理,它所解决的是某些单整序列的关系问题。根据E—G两步发,为防止伪回归产生,在进行协整分析前,必须检验序列平稳性,即序列单整性检验。单整性是指,如果一个序列经过n阶差分后才能平稳,则称此序列为n阶单整,记为I(n)。同阶单整序列的某种线性组合如果是平稳的,称之为协整。常用的检验方法是ADF法和PP法,本文使用ADF法,采用Eviews5.0计量软件进行实证分析。

首先,作变量SR、GR、IP时序图(见图1),初步判断序列平稳性,识别变量截距、趋势特征。从图1可以看出,各变量可能不平衡,且都有截距项。

然后,采用ADF方法对各变量进行单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GR、SR、IP的检验统计值大于临界值,说明它们是非平稳序列。而它们的差分序列AGR和ASR以95%的置信度通过检验,AIP以90%的置信度通过检验,说明AGR、ASR、AIP为平稳序列。显然,可以判定GR、SR、IP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即I(1)序列。

(三)资本市场融资规模与产业结构优化关系的协整检验根据上述单整检验结果,SR、GR和IP这些时间序列虽然自身非平稳,但其某种线形组合却可能平稳。如果存在平稳的线形组合,这个线形组合则反映了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即协整关系。以产业结构优化率GR、产业绩效指标IP为被解释变量,资本市场融资率sR为解释变量,建立计量模型:,其中1、为随机扰动项,表示GR、IP中sR无法解释的其他因素,对GR和sR、IP和sR分别进行回归,得到模型(1)和模型(2):

从回归结果看,模型1的截距项和系数显著,R=0.560618,调整的R=0.516680,F值=12.75923,P值=0.005079;模型2的截距项显著,而系数不显著,其R=0.246154,调整的R=0.151923,F值=2.612246,P值=0.144704。为了检验模型1中GR和sR是否协整,必须进一步对模型的残差平稳性进行检验。提取模型1残差,记为e,对其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3。残差e以95%的置信度通过检验,是平稳的。说明GR和SR是协整的,股票市场融资率和产业结构优化率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股票市场融资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产业结构优化率降低5.523358个百分点,可见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对产业结构升级不但没有起到推动作用,反而阻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为了进一步确定股票市场融资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长期均衡和短期影响的关系,建立误差修正模型(ECM),误差修正模型基本形式是由Davison、Hendry、Srba和Yeo于1978年提出的,该模型能解释因变量的短期波动是如何被决定的,一方面,它受到自变量短期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误差修正项(ecm),即回归模型1的残差序列e。将ecm滞后一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如下:

上述修正误差模型中ecm(一1)系数为负,说明在短期内或因为政策因素影响,或其他随机干扰影响,导致股票市场融资率与产业结构优化可能偏离均衡值,但这种偏离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偏离将因误差的修正回到均衡状态。

四、结论

票据融资论文第9篇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流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6(9)-0070-04

一、现行《票据法》的不足与争议

(一)维护法益的有限性

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作为立法目的或宗旨的阐述,该条文本身并无可诟病之处,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和追求保护的法益在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即强调票据使用的安全性,对于保护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的流通性没有强调和重视,这有违票据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限制了当前票据市场的发展。

这种以保障票据使用支付安全为主的立法理念在《票据法》的多个法条中均有体现,以票据背书制度为例,票据的前手与后手完成票据权利的转移,理论上背书和交付两种行为都可以,但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权利的转让是背书加交付。由于我国的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本票,无记名票据只有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因此在实务中,汇票、本票、记名支票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有通过背书并交付,可以说背书转让是我国票据转让的基本方式,或几乎是票据权利转让的唯一方式,这对于票据的流通功能是极大的限制。

(二)票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票据种类法定原则,可得结论:《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不承认其他的汇票,禁止“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票据法》未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做出定义,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有具体解释。《结算办法》第53条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票据,第54条划定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关于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第73条将商业汇票再次分类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74条对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做出限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第100条将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制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更为严格。

可见,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票据的限制除种类限制外,还有对票据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限制:汇票的出票人限于“银行”、“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被排除在外,且商业汇票的付款也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而本票更是仅限于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银行在我国票据制度中的核心、主导地位明显,这与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身份不相适应,对整个票据制度而言,限制了票据的流通使用,也非常不利于发挥票据在商事交易中应有的功能。

(三)票据无因性的争议

在各国的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认可并共同遵守。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从文字意思看,真实的交易关系是票据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票据行为有因性表达明确,因此第10条从《票据法》颁布之初即饱受争议,认为其背离了票据无因性的原则。可以分析,《票据法》第10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实务中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从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甚至形成金融诈骗。但鉴于票据无因性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坚持,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体现在票据法学理论争议当中,实务中也常有反映。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作了限制解释,即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与票据签发时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出票人、收款人之间才产生对人抗辩的事由,票据关系中其他当事人并不能以顺序履行、给付对价等事由进行抗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根据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的发展经验,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必然会越来越被重视,《票据法》第10条除对票据的流通性有极大的限制外,要求票据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行,而票据的信用、融资属性和支付、汇兑属性在客观上应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坚守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强化其与市场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相独立的证券化法律关系尤为重要。

二、从票据实务出发看《票据法》修订的思路与方向

(一)电子票据业务快速发展亟需《票据法》扩大调整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作出建设全国性电子票据系统的决定,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6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顺利在全国推广完成。

作为萌阴于信息技术发展下的新事物,电子票据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处理方式是:电子票据并非票据,它是种支付指令。例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用“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record)来指称电子票据,用来表述电子簿记式证券或票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也没有采用“电子票据”的概念,而是以“支付指令”取代电子票据,“支付指令”的概念与票据的概念居于同等地位。因美国法律的支付指令不限于票据的电子化,还包括了其他在線支付方式,所以电子票据是支付指令的一种具体形式,并非票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可见,在我国电子票据实务中,没有将电子票据与其他在线支付方式一并作为支付指令而制定适用统一的规则,在立法上承认电子票据是票据的电子化而非支付指令,因此可认为是电子票据的另一种处理方式,即: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存在形式,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签章等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但现有《票据法》的大部分规定对电子票据是适用的。

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8条与《结算办法》第9条对票据的书面形式都有严格限制,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票据,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对电子商业票据的格式、制作等都作出专门规定,已在实务上统一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格式,但票据的电子化形式尚需作为上位法的《票据法》给予确认,使票据的内涵与外延都能够包括电子票据,实现法律与法规内部的衔接与一致。此外,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定了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效力等同原则,《票据法》修订时也应对电子票据的数字签章认证效力予以承认。

(二)票据融资功能的实践要求亟需《票据法》增加延展性规定

票据的功能属性有信用、融资、支付、汇兑,我国以保障安全支付为宗旨的《票据法》在立法理念上排斥融资票据,但在票据实务中,受市场内在驱动力影响,我国票据市场的融资性票据需求已经十分强劲。所谓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从国外的经验看,票据市场工具既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也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且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与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呈正相关。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关于“真实交易”的规定是融资性票据发展的法理障碍,根据票据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票业务时,要求开票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商品购销合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要求贴现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贴现票据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票据业务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无真实贸易背景、单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融资性票据显然是违法的。将融资性票据排斥在外,大大缩小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严重抑制了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

在实务中,一是自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等自律规则以来,我国中期票据的发行获得长足增长。中期票据在银行间交易,目前主要投资者为商业银行,不以实际交易关系为依托,具有回购融资功能,不具有支付功能,已经完全脱离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的支付功能的本质特性。二是融资性商业汇票的使用,融资性商业汇票是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无贸易背景下产生的借贷交易,并套取银行信用(承兑),融资性商业汇票往往被用于关联企业间的投资或偿债,利用增值税的抵扣税制,重复提供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获得银行重复授信,而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可能完全没有对价关系,但却可以凭借这些发票、合同和融资性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所以,实务中付款银行要求持票人满足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这一做法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信用化程度逐步提高,从票据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融资性票据将逐渐成为市场主体交易工具。为顺应这一趋势,《票据法》在修订时应考虑对“真实贸易背景”在不同票据行为中的作为有效构成要件时做限制性规定,允许单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票据签发,赋予融资性票据以合法地位,以發挥票据融资的积极作用。

(三)空白票据的现实存在亟需《票据法》完善规则制定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只在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允许签发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认为是对名称空白背书的有限承认;该规定第68条“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记后的票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了出票人签发有空白事项的票据时可能承担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使出票人在授权他人补充记载票据空白事项时需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同时,我国《票据法》未允许签发空白汇票和本票。

但在票据实务中,出于融资的目的发行空白票据的情况相对常见,例如作为金融借贷担保而发行,到期本金利息可以一次性支付,这样就免除了清偿的麻烦。再例如,向银行抵押借款的本票,于清偿期到来之时,尚有利息发生,此时银行如果持有金额空白的本票,可以基于补充权的授予,直接请求本金和利息,这样的做法对于贷款业务非常有利,对于票据流通来说,也是一种很有效的简易化规则。空白票据欠缺收款人记载的情况比较常见,允许这样的票据进行转让,可以减少许多背书手续。如果是出票日空白的票据,承认其效力,还会使这些票据免于处于消灭时效的危险中。

因此,空白票据制度对于票据流通利益的的保护和促进有极大现实意义,但不能否认其对票据的要式性规则的挑战,我国《票据法》规则没有从肯定的角度承认空白票据,目前的规定仅限于空白支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票据法》修订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对汇票、本票空白的现实需要,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在规则设计时尽量使不完全的票据得到补充而成为完全票据,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票据种类扩展提供有力支撑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律制度除明确规定了票据种类外,对具体票据的出票人有严格限制,对不同出票人签发的同种票据也有区别对待。究其原因,是因为《票据法》立法较早,当时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商业信用低下,经济往来中较多的依赖银行信用。但本质上,商业银行与商业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在票据关系中也理应是平等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随着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类企业、法人组织及个人必然会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维护与积累,客观上当下已有一批拥有良好的资信状况的商业企业和个人,若其资金信用足以为商业贸易及其他资金转移支付行为做保证,那么对与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的禁止在理论上就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此,在《票据法》修订时,建议考虑删除《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为票据种类的扩大预留空间,而对于具体的调整规范可以在《结算办法》等下位法或特别法中予以规定。

三、结语

在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票据的汇兑和支付功能占有的比例逐步下降,而对其流通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以电子数据为介质的电子票据、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还是空白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其实务意义都在于通过更便捷、更高效的票据流通来促进资金流通。法律制度的创设和重构应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促进票据流通”之表述,剔除现行《票据法》中不利于票据市场发展的障碍性规定,对票据市场上已存在的新兴事物在立法上给于承认,并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中增加兜底性条款,为不断创新的票据商业模式预留发展空间,以保障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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