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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11 09:59:56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1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云南省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厅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必须加盖认可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按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按时上报。

各单位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必须认真核对,同时报送与申报人员“4.1版纸表名册”内容完全一致的软盘,确保此项工作无错漏。软盘必须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软件报送(网址:)同时须认真核实填写“材料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于个人报送材料袋的封面。“材料袋封面”标准格式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2年7月14日—20日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2篇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3篇

1、设置单位(人)向业务办公室提出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和业务用房平面图;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协议;法人代表、从业人员登记表、聘用合同、体检合格证明;法人代表、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执业护士证、退休证、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花名册、设备清单、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2、业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无误且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3、业务办公室会同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换发证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4、现场查验合格的,报卫生局局长签署初审意见。

5、报市卫生局审批。

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应当在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卫生局提出换发证申请;卫生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卫生局审批。

二、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流程

1、医疗机构向业务办公室提出校验执业许可证申请,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校验执业许可证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协议。

2、业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受理其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3、业务办公室会同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4、现场查验合格的,报业务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卫生局提出校验申请;卫生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工作。

三、执业医师(护士)注册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执业注册登记书;医师资格证(执业护士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花名册;体检合格证明。

2、业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其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3、报业务办公室主任签署初审意见。

4、报市卫生局审批。

办理时限:卫生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注册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变更注册登记书;医师(护士)资格证、医师(护士)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执业医疗机构解聘证明;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拟执业医疗机构花名册;体检合格证明。

2、业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其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3、报业务办公室主任签署初审意见。

4、报市卫生局审批。

办理时限:卫生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卫生局审批。

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络报名,打印报名申请表。

2、卫生局初审。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军官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报名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花名册;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证明;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

4、复审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

5、发放准考证。

办理时限:依据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委员会具体规定。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络报名,打印报名申请表。

2、卫生局初审。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报名申请表;报考中级的考生,须提交医师资格证或初级(师)职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初级(士)的考生,须提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初级(士)晋升初级(师)的考生,须提交初级(士)职称证。

3、初审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

4、复审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4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技术支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要求,采取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紧密结合、决策监督与管理实施相对分离,各尽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特点和运行机制。

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电子政务能力,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贴近服务;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及后期管理,减低材料制作难度,简化申报流程,增强地方管理部门的参与程度和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一、系统目标

借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系统的经验,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实际管理情况,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从项目申报、审核、受理、评审、监理、验收等全过程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为加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原则

系统支撑较大并发用户同时进行浏览、交互、检索文档等与数据库的交互式的操作,并且相对占用较少的硬件资源。当意外事件发生时,能通过快速的应急处理,实现故障修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避免丢失重要数据。系统建设将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时的应变能力和容错能力,确保系统在运行时反应快速、安全可靠。

(二)实用性和易用性原则

系统具有一致的、友好的客户化界面,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用户能够快速掌握系统的使用,用户终端全部采用浏览器方式。具有快速部署、零客户端维护、操作简便的特点,具有易用性。

(三)成熟和先进性兼顾

在项目管理系统的技术选择上,始终兼顾成熟和先进性,选择当前国际上先进、成熟而又实用的技术,在满足系统各项功能稳定运行基础上体现技术创新,不盲目、片面追求技术的先进性。

(四)可扩展、易扩展原则

系统采用标准的SSH软件开发架构,严格按照表现层、逻辑层、数据层进行程序设计和开发,方便日后代码维护以及新功能模块的植入。在数据的扩展上,利用系统后台可视化的工作界面,进行数据的增加,或通过数据库管理工具,创建新的数据库、词典。在应用的扩展上,具有良好的外接接口,将来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充,整个系统中能够方便地添加新的业务模块。

三、系统用户分析

项目管理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

(1)领导用户。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数据、合同数据、监理数据、验收项目、历史项目,掌握统计分析数据。

(2)管理用户。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及管理员分配的权限,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管理、评审管理、立项管理、项目推荐、合同管理、项目监理、验收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等操作。

(3)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用户。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推荐、合同数据的审核、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组织项目验收及验收数据审核等工作。

(4)专家用户。负责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根据评审要求、评审时间,阅读项目材料、填写评价表、打印、签字、提交,完成评审或项目验收工作。

(5)企业用户。全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可在线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后填写合同书,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定期在线填写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线填写验收材料。企业用户是本系统用户的主体。

四、系统功能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统对一般创新项目、科技小巨人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大类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管理等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一)项目申报管理

通过项目申报管理,企业可以申报新项目、修改项目、删除废项目。申报项目确认不再修改后,提交给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以打印正式纸质材料。

(二)申报项目认证

企业将填写完毕的申报材料发送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附件材料进行核实、查验。同时,对企业填写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调整并完善申报材料、打印申报材料正式版本。最后,对认证过的项目填写认证意见,并将项目发送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三)项目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将在项目受理环节查看到这些项目。在受理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可做形式审查等方面的工作并给出相关结论,依据这些结论,项目转发到对应的角色进行处理。根据工作要求,处理结果分为:受理通过、发送至评审环节,受理暂缓,受理不通过、项目退回,不予受理、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

(四)项目评审管理

受理通过的项目进入评审管理环节,完成评审项目确定、专家选择、专家评审项目、查看专家评审意见,处理重复申报项目等有关项目评审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项目立项

项目管理通过后,进入项目立项管理,由管理部门填写立项意见、立项金额。立项后的项目才能进行合同签订。

(六)项目合同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完成立项合同签订工作。一是合同信息的填写,由企业完成项目合同的填写;二是合同信息审核,通过信息查看合同内容情况,审核、协助企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合同变更

合同生效,项目进入监理期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则需要启动合同变更流程。

(八)项目监理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需要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在半年报与年报执行期间,项目执行企业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将项目的执行情况上报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企业项目原来的执行进度,检查、审核企业所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将审核结论及立项企业上报数据与材料提交到管理中心。

(九)项目验收

企业在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启动项目验收的工作。企业填写好后提交验收申请表,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给出审核意见。验收会后进行专项信息的录入、审核。

(十)专家信息管理

专家信息管理包括专家信息维护、专家密码维护和推荐专家三部分功能。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5篇

关键词:监理用表;问题;应对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iang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field table” used i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table; problems;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组织,它不像施工单位能产出有形的建筑物,它的产品是无形的监理服务。而衡量监理服务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评价依据就是监理资料。在我们实际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产生的监理资料主要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下简称《监理用表》)。

《监理用表》是原江苏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状况颁布的监理工作用表格,这套表格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每一步工作的痕迹,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表格的填写还不够严谨,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细微的、一般性的,有的则是较严重的、应该杜绝的;有的问题是由于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对资料编写的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降低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性质严重的还会给业主造成损失,给监理人员和企业自身带来责任风险。下面,仅以我单位在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例,来具体探讨一下应对措施。

1《A1工程开工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1.1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即申请开工;

应对措施: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总监不能签署同意开工。尤其是当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时,总监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书面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1.2申请开工日期、同意开工日期、表格审批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根据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等因素审批开工报告,各种日期之间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日期。

1.3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与《工程开工报审表》所附资料审核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审核日期,和要求上报的人员证件等附件资料的审核日期,均不能滞后于开工报告的签署日期,且相关资料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应符合逻辑关系。

2《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2.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三级”审批后,再向监理机构报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同此要求)。所谓的内部“三级”审批,即第一级是由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自检、签字;第二级是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同意签字;第三级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注意的是,此章中单位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一致。监理人员还要核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公司技术负责人一栏签字人员的有效性。专业分包单位在申报资料前,也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2监理的审核意见不具体、无指导性,模棱两可的话较多;

应对措施:监理的审核意见首先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此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当“不同意”时,应具体指出其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如果“同意”,也应适当向施工单位给出一些建议或提醒。另外,以南京地区工程为例,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进行常规审查外,按照宁建规字【2010】1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还应严格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监理审核意见。

3《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的使用、申报问题

3.1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企业资信材料时,将安保体系相关资料并入质量行为资料一同申报,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应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后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错误。

3.2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申报资料。对施工单位所附的证书、证件,监理人员要核实其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定期检查年审是否过期;上报的有关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比对,施工单位未提供原件的,监理人员不能签字“已核对原件”;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的“三级”审批要求进行内审,然后再向监理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生产类制度要齐全。除表中提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三种外,根据近两年省、市主管部门各类工作检查时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申报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另外,监理人员还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规定。

4对于钢材等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A3.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的审查同意日期早于复试报告的日期

应对措施:对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场使用报验单应分两次签署审查意见更合理。即: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其报验清单、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后,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然后在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返回、核查复试结果合格后,再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两次意见签署均应注明审查的日期。

5《A3.9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5.1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不齐全;

应对措施:安全专项方案一般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同时,《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围护》、《施工用作业平台(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类施工方案也应使用本表格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是否齐全。近日,根据市住建委宁建质字【2011】460号文的要求,现场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也应编制相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6篇

为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动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开展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试点工作。2013年12月31日,平度市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同时获批的还有福建省的清流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横县,平度市成为全省唯一获批的县市。

近年来,平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门成立了平度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推动平度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手段,以促进发展高端特色农业为目的,抓住机遇、科学规划、发挥优势、重点培育,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市已拥有马家沟芹菜、大泽山葡萄、蟠桃大姜、平度大花生、平度牛肉5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达到150多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60%,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50%,是全国拥有地理标志产品最多、最集中的县级市之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国品牌农业建设,提升现代农业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质监局自2013年6月起积极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工作。在申报工作中,得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两级质监局的鼎力支持,市政府分管领导也两次带队赴质检总局汇报、沟通、对接创建申报工作。通过积极的努力,申报工作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的肯定。

2013年 8月27日,平度市质监局牵头起草的《平度市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印发,方案中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会议,调度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项。专家组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认真细致的组织申报材料。在准备申报材料的同时,市质监局和相关镇处、部门人员深入有关单位,了解地标产品保护情况,开展使用专用标志的推动工作。申报材料经不断的修改完善后,10月31日平度市政府向省质监局上报了开展地理标志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请示,省质监局也迅速行文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了平度市的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2014年9月底前完成示范区工作创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质监局将与各部门通力协作,认真完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质量保证和检测体系,在宣传、培训上加大投入,做好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确保9月份前示范区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验收。通过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做大做强高端特色名牌农业,以特产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为手段,健全体系、规范程序、强化监管,积极引导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特色产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形成地标区域品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7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多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的、经过世代传承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的艺术传统、传统的表演艺术、各种民间活动、传统节日以及传统手工,例如手工器具、实物以及相关的手工制品。从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例如表演艺术、传统技能等,一类是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动态的文化,它重点强调的是人类传统的技艺与精神,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活态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

1.实物类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类档案即在文化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成果,作为一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成果,在文化活动中主要是起到了媒介性的辅助作用。比较典型的例如民间传统祭祀活动中需要使用的面具、器皿以及装饰,舞蹈活动中使用的道具,传统的黑陶工艺制作出的器皿,针灸使用的银针类型,这些都属于实物类档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实物类档案也具有文物性质,组要重点保护。

2.文献类档案。文献类档案主要是通过文字形式就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以及关于传承者的基本情况,这些文字材料、文献记录、报纸期刊都是文献类档案,材料涉及的种类较多,除此之外,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也属于文献类档案。

3.申遗相关档案。档案馆的申遗相关档案即某一非物质文化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的材料。这类档案主要包括在为申遗而准备的材料以及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文献,基本用途是介绍文化的基本情况,在申报过程中的宣传、新闻材料,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献和材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

(一)妥善的材料整理。优化档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进行妥善的材料整理工作,并积极进行申遗相关工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登记工作,其他的文献类档案要按照类别以及时间整理,这样在查找的过程中才能更加便捷,可以在档案馆中随时提取。

(二)积极参与遗产保护。档案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积极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活动记录材料是档案的最终要来源,因此档案馆也要积极参与各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建档,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录入,收集材料要齐全,包括媒体报道以及相关的书籍,各种信息对于完善档案材料都至关重要。其次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档案,这样保证遗产可以时代传承、发扬光大,同时继承人也能提供更多宝贵的原始资料。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对于我国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系统的材料收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整理不仅内容繁杂,而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专业基础,是很难进行系统全面的档案管理。因此,档案的管理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材料分门别类,同时还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材料,保证档案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四)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我国文化博大精深,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分布在各个地方,有的散落在民间,想要进行系统的收集归类,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数字化管理,进行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地方的档案馆要各尽其责,将各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仔细地收集、整理、存储,并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些没有详细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寻找到遗产继承人,通过录音录像、口述表演的形式来建立档案,对于比较重要的内容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

(五)拓宽档案收集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容繁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些所有权的归属比较复杂,因此档案馆的管理部门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针对不同情况,适当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通过多种形式来开展有效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权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的档案法规,将各种相关的实物资料、文字文献都收集进档案馆,对于集体所有以及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档案馆要积极鼓励民间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同时,档案馆也要做好收买的准备,设立专门的基金,专门收购一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并将一些珍贵文物征收进档案馆。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8篇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行业协会推荐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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