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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26 02:22:33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1篇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2篇

一、德宏中支离退休人员现状

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央行干部离退休政策规定,取得了可喜成效,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有央行特色的干部离退休制度奠定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2012年末,德宏中支有离退休人员67人,占全辖干部职工总数的31.3%。其中,离休干部1人,退休干部59人,退休工人7人。平均年龄64.4岁,女退休人员31人,占总离退休人数的46.3%。党员36名,占总离退休人数的53.7%。在59名退休干部中,80岁以上6人,占退休干部的10.2%;70岁至80岁的13人,占退休干部的22.03%;60岁至70岁的16人,占退休干部的27.1%;60岁以下的有24人,占退休干部的40.7%。乡科级以上干部49人,占总离退休人员的73.1%。中级以上职称32人,占总离退休人数的47.8%。少数民族11人,占离退休人员的16.4%。中支机关离退休人员40人,4个县支行离退休人员27人。中支机关设有老干部活动中心2个,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容纳50人左右。德宏州离退休干部14,325人,德宏中支离退休人员67人占全州离退休干部的0.5%。德宏州州直机关离退休干部2,154人,德宏中支机关离退休人员40人占州直机关离退休干部的1.9%。

上述资料显示,德宏中支离退休干部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离退休干部人多面广,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要求高、工作量大;二是退休人员比较年青,身体素质较好,即70岁以下退休干部占总离退休人员的59.7%;三是综合素质较高,政治基础固硬。离退休人员中,乡科级以上干部占总离退休人员的73.1%;党员占总离退休人员的53.7%。

(二)离退休人员待遇落实情况

近两年来,德宏中支党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心全意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全力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取得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及时组织离退休人员传达学习工资改革以及改进完善政策,使他们全面掌握现时待遇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深感自己离岗不离行的大集体的温暖。二是无论是工资改革或改进完善,无论费用多紧,首先考虑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时将增补的收入送到他们手中。三是德宏中支党委在认真抓好老干部“两项待遇”落实的同时,按照上级的要求,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列入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注意针对他们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把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紧密结合起来,适时进行走访及调查问卷等工作,了解他们的需求,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化解矛盾,确保了离退休老同志的稳定和发挥余热的热情,为基层央行系统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1.政治意识较强,理想信念坚定。2012年末,德宏中支离退休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和乡科级以上干部分别占总离退休人数的47.8%、73.1%。他们离退休前长期受党的教育和培养,绝大多数离退休干部经历各种政治磨炼和考验,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取得的辉煌成就看在眼里,喜在心头,享在身上。全体老同志均收看了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代表会议上的讲话,部分老同志还认真研读了党的十精神,在座谈会上的学习交流发言,充分表现了他们对党充满信心,坚信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动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道路,坚守共产主义的伟大信念。离退休后,他们依然关心党和国家的发展前景,基层央行的改革与发展等等。大部分离退休干部均能通过看报、看杂志、看新闻、听广播等不同形式长期坚持读书学习,自觉加强思想政治修养。他们的政治意识不断得到了加强,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在离退休人员中起到了带头模范作用,促进离退休队伍的稳定与和谐。

2.加强党性修养,永葆先进本色。近几年来,多数离退休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十精神等各项活动学习,以先进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把思想及时统一到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上来,党性观念和先进性意识不断增强,永葆老干部先进本色。确保老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团结。

3.生活水平提高,安享幸福晚年。离退休人员普遍对现在的生活待遇表示满意。在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基层央行各级党组织又非常重视和关心离退休生活,逢年过节,总是走家串户,嘘寒问暖,从细节上动以真情,切实关心和照顾离退休人员,及时有效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使得大部分离退休干部感到很欣慰,对组织和对未来的生活都充满信心,很乐观,很踏实。如盈江2010年发生“3.10”地震时,盈江支行领导带领部分职工在第一时间赶到退休职工家中进行慰问、查看受灾情况。随后,各级领导也纷纷带队前去慰问,并及时将捐助的款项送到受灾的退休职工手中,及时解决了退休职工的困难,增强受灾退休职工抗震自救的信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面对云南深入实施“两强一堡”战略,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新形势,人民银行基层离退休干部建设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干部离退休制度面临新挑战

1.离退休干部居住分散,活动设施严重不足。2012年末,德宏中支离退休职工67人中,40人属中支机关离退休人员,多数居住在芒市生活,但中支机关家属区小、散、多,造成离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其余27人属辖内瑞丽、陇川、盈江、梁河等4个县支行离退休人员,相邻县市之间最远的相距110公里,最近的相距30公里。支行离退休人员少,居住也比较分散。而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只有中支设有2个,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容纳50人左右。辖内4个县(市)支行因各方面条件所限,均没有设立老年活动室,导致日常集中组织学习和开展活动比较困难,难以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和发挥“余热”作用。

2.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有待改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地处西南边陲、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边疆民族地区,在原有生产生活成本居高不下的基础上,又面临着吃穿住行医教等物价全面、大幅度上涨,离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受经费的限制。德宏中支现有离退休人员67人,占全辖干部职工总数的31.3%。70岁以下的有40人,分别占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人数的59.7%、18.7%。根据2012年人事年报统计显示,符合提前退休人员有57人,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人员有17人,46岁及以上人员68人。上述数据充分说明近十年将有50人以上的在职职工即将退休。按目前的生活水平、医疗条件,老干部健康长寿的人也越来越多,老干部团体越来越庞大,而且他们身体素质很好,越来越多的老干部既关注物质生活,更关注精神生活,希望单位组织各种活动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受单位经费的限制,老干部活动项目相对较少或较单一,活动条件非常有限,活动经费有待改善。

3.离退休干部参加活动,有待改善交通安全问题。大部分离退休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后,仍然十分关心国际时事热点、国家大政方针和德宏的发展状况和积极参加老干部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从中支机关来看,大部分离退休人员能每周定期到活动室参加单位组织的读书、看报、麻将、扑克等日常活动。但因单位能提供的交通工具很有限,不能做到接送离退休人员参加日常的各项活动,参加活动人员均自行往返。有部分老干部的住所距离老干部活动室较远,加之现在的交通很拥挤、很复杂,长期自行往返,必然存在交通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期待解决地州市中心支行一级的老干部活动交通工具。

4.要进一步关注独生子女家庭中离退休人群的晚年生活,建立和完善养老机制。我们国家从1982年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目前,原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漫漫趋于老年化。退休后,生病住院要靠子女照顾。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若双亲健在,双亲的父母健在,就意味着要照顾4至8位老年人。子女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老人,压力非常大。若在异地工作,就更难想像照顾的压力。因此,按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离退休人员仅仅依靠子女照顾养老是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依靠社会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养老机制,建盖条件较好的养老院、老干部医疗机构是必然的趋势。

(二)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新要求

1.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认为离退休干部大都参加过革命和建设几十年,党性强、品质好,离开岗位休息后不会犯错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没有多少必要。二是认为离退休干部晚年的主要任务就是养老,只要落实好生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把钱和物发到离退休干部手中就行了,思想政治建设抓与不抓差别不大,作用不大。没有充分认识到干部离岗退位后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都发生了一系列显著变化;三是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繁复庞杂的工作量与福利待遇不对应。

2.离退休干部工作平台建设亟待加强。一是缺少管理规范的组织平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年人协会等组织,是离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奉献的有效载体和平台。但德宏中支辖内只有中支机关设立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1个,党员25人,4个县(市)支行由于离退休人员少,党员更少仅11人,离退休党员仍与在职人员同在一个党支部,一起活动存在诸多不便,一是任务难统一、居住分散难集中、年高体弱难参加、时间不定难保证等矛盾,使得一些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上退无所“归”、政治上情无所“寄”。二是缺少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学习平台。开展思想政治建设活动离不开必要的场地和必备的先进设施。目前,德宏中支机关虽然设有2个离退休人员活动室,但条件非常简陋,没有先进的电教设施,也没有宽敞明亮的活动场所,致使离退休人员缺少适宜的学习、娱乐、健身环境。

三、新形势下完善人民银行基层离退休干部制度建设的建议

2008年,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要继续以深厚的感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这“四多一充分”的要求,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

离退休工作是央行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广大离退休人员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为金融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各级央行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对离退休人员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金融事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强老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继续完善工作网络机制;选拔一批责任心强、有能力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老干工作队伍,打造成一支既善于管理、又热心服务的老干工作队伍。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民银行老干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有效促进老干部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

(二)着力落实政治待遇,强化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一是认真组织广大老同志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理论武装头脑,增强政治坚定性。通过建立完善的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通报工作和参观考察等制度,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改革发展情况,介绍国际国内形势,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老干部的原则,认真组织老同志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离退休干部党员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推进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二是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强化工作组织保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是党联系老同志的桥梁和纽带。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参加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小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寓于老干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之中。三是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以老干部活动室为阵地,以各类活动团体组织为依托,组织老同志开展寓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学习娱乐、怡情养性活动,寓教于乐,融思想政治建设于文化娱乐中,使老同志在健康向上、文明科学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着力抓好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既是老干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关键。只有认真落实生活待遇,才能较好地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各种矛盾。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好老同志的生活待遇。要通过不断完善离退休费增长机制,确保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制度,有效促进各项文娱活动的开展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制度,专项列支,专款专用。每年年初拨付一次,年初拨到地州市中心支行一级管理和使用。解决和满足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愿望,有效支持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老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断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3篇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并加强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和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沟通情况,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广大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当地的农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农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予以协助,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账号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农业银行,并将足额的款项划入在农业银行的账号。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储蓄卡和电话银行查询业务,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储蓄卡和查询费)。

四、中国农业银行要发挥营业网点遍布城乡和已开通的全国电子汇兑实时处理系统的优势,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专门登记造册,相关异地的农业银行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采取约定、通知、上门办理等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异地通汇和各项服务免收手续费。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有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银行、代扣,尽可能由一个银行统一办理,避免离退休人员两头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查询服务。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级农业银行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伐,劳动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在总结1992年以来,共同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当地的情况,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和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沟通情况,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工商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予以协助,并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帐号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并将足额的款项划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应为离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条件。能通存通兑的,离退休人员可凭存折(卡)直接领取;不能通存通兑的,应通过电子汇兑,将款项汇入离退休人员预先指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离退休人员凭有关证件办理取款手续。

四、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提供便利服务。经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申请,各营业网点,为其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和牡丹灵通卡;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各营业网点在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养老金异地支付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各营业网点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暂免收手续费。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5篇

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离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相应发给的生活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4)按市劳动局、市老干部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退休老工人及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附后)。

(6)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离休职工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补助费。

(8)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

(1)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探亲路费、洗理费、交通费补贴以及其它福利性费用。

(4)未包括在统筹项目中的其它待遇。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预提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此项养老储备金即为统筹基金。目前,企业暂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企业《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表式另发,下同)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托银行分别采取“托收无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以《月报表》为依据,各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按上述结算办法,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拨付统筹基金时,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其帐户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专项基金帐户。

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4.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提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与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等部门的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退、离休费用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帐目一致。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要单独建帐。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离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按统筹项目规定应支付给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各街道劳动部门要认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统筹项目以内的各项费用,仍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支付。为便于结算,1989年4、5两月企业暂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自1989年6月报送5月统筹基金提取情况起,改按《月报表》填报。

7.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支付,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人员居住(以其本人户口为准)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于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告本街道实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人数。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向有关街道劳动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1989年5月的统筹退休费用即从周转金中支付。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放数进行结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向中方职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统筹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89年3月报送2月份《月报表》时,应将自1986年6月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储备金扣除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外,剩余金额单独报表,一次缴足。

五、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统筹办公室一律按企业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有关报表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扣缴,同时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3%的滞纳金,并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六、市、区、县的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七、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离休的政策和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严肃处理。

八、企业要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并于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当月月底前报送给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和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部门。对已经退休、退职、离休的中方职工,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89年3月底以前,按上述要求将他们的关系转移交接完毕。

九、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街道劳动部门均应根据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花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应根据管界内所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向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十、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合同终止而关闭或改变企业性质时,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市统筹办公室备案。市、区、县统筹办公室,根据企业变化的情况,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中方退休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中方职工和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的提取、发放、报销及管理工作,由市、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各区、县、街道的劳动部门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自居住地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退休费用之月起,即终止与原单位的医疗报销关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从提取的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的使用支付办法。

中方退休职工门诊看病,暂时取消“三联单”结算办法,实行门诊看病付现金,凭单据和医生开据的医疗处方对超过10元的部分,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实报实销。

为减轻中方退休职工的负担,每人每月随退休费一起发给10元医疗费周转金。退休职工患病到 医院门诊就医自负各项医疗费,个人全年看病自负医疗费数额不超过120元的,其结余部分归己;超过120元的,其超支部分实报实销。当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时,停止发给门诊医疗费周转金,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向所住医院预付住院医疗费,待退休职工病愈出院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看病就医,要在户口所在地区附近指定医院治疗(急诊除外),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保医疗的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其支出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的管理,严格审查门诊医疗费用的开支,防止出现漏洞。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也按此办法执行。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6篇

第二条 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

第六条 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 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 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

第十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 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动标准核定,从养 好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办事机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统筹基金中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

(一)从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1%。

(二)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统筹金中提取1%。

从上述两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缴省、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上缴比例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同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提取,分别记帐。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保险机构从一九九一年七月起,每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15%作为后备调剂积累金。

第十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因破产、并分、联营、拍卖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以后,企业负担高于或低于原来实际负担的,一般不予调整承包基数。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对于因病提前退休的,须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受,并拒付退休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增加或减少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人数时,应在提取统筹基金前半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输增减手续。少缴、虚报、冒领的,除补交少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按少缴、多领数额处以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退休费用统筹以后,暂不改变离休退休职工与原单位的关系,其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和省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7篇

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 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质量明显低劣的,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银行。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 养老保险 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养老统筹在维护人民银行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行业统筹,现有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改革迫在眉睫。

一、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统筹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制度不统一,政策法规依据不足

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政策性很强。目前我国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已发展得比较成熟,但尚未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地区差异及认识不一致,导致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人民银行各基层行实施的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没有自身专有的行业养老保险制度,只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实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不统一使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缺乏严肃性, 政策法规依据不足。

(二)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以湘西中支为例,目前中支机关共有在职人员155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金17.32万元,其中单位缴费13.24万元,个人缴费4.08万元。每月支付41名离退休人员工资13.24万元,平均约3个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才够支付一个人的离退休工资。而现在中支平均年龄43岁,50岁以上34人,其中一半已接近退休年龄。另如图一所示,2005至2009年间,全辖养老金支出逐年增加,呈现出支出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幅度的趋势,基金缺口压力逐年增大。

(三)退休待遇与参保情况不挂钩,缴费缺乏激励机制

目前,人民银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以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国家、地方津补贴为标准发放,与职工个人缴费时间长短及缴费多少不挂钩,体现不出缴与不缴、多缴与少缴、缴费时间长与短的差别,无法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四)缴费比例偏低,个人账户得不到有效积累

人民银行开展养老保险仅十多年时间,统筹基金积累有限,再加之缴费比例(单位13%,个人4%)低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单位20%,个人8%),在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方面压力较大。如图二所示,湘西中支支付离退休费总额增长速度已超过单位缴费总额上涨速度,支出额占单位缴费额的比例已由2005年的100.15%增长到2009年的130.76%,单靠单位缴纳养老金部分来支付退休金,已出现收支倒挂、入不敷出的现象。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期足额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系统统筹基金透支和占用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使系统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运行,个人账户得不到有效积累,若以后改革加入地方统筹,过低的个人账户基金势必将影响职工的退休工资。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基金支付压力增大

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行业统筹,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标准不统一,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流动后,保险关系及保险待遇衔接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随着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招录社会在职新行员工作的进行,这部分在职人员在原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截止2010年底,湘西州中支共有3名新进员工应办而尚未办理养老统筹关系转移,其原单位或地方社保部门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致使这部分员工入行前的基金个人账户不能接续,使其个人账户资金出现“缩水”,给他们的未来利益带来损失。然而,调出人民银行系统的人员既要转关系又要转基金,只出不进的状况,将增大基金支付压力。

二、对策及建议

人民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实施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严格核定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增长机制,在规范和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统筹基金积累,增强统筹基金的支撑能力,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有效结合和分别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一)扩大基金增值保值渠道,缓解基金缺口压力

目前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统筹基金大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仅有利息收入作为增值来源,渠道单一。为缓解基金缺口压力,可参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搞好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统筹基金的运营和增值。一是要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如购买国债等,合理确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运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运营准入机制,允许养老基金以委托方式有选择地参与一些稳定性高,风险较小的投资;三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运营制定保护性政策措施,如按照国际惯例,对基金采取保护性银行优惠利率,对基金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等。

(二)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一是改变现行的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前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实行养老金待遇水平与职工缴费年限长短、缴费金额多少、工作贡献大小挂钩,个人账户积累越多,享受的退休待遇相应更高,充分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二是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人均消费性支出等重要指标,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以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科学增长。

(三)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根据人民银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原则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政策已执行多年,然而随着人行系统退休队伍一年年的扩大,以及近年来离退休工资的上调,养老金支出日益增大,许多统筹机构已出现支大于收现象,原来制定的个人缴费比例将愈发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今后除从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发放,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外,人民银行系统应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以保障人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职工工资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

(四)出台行业统筹转移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一方面,人民银行总行应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统一政策规定,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互相流动、调入调出各时段基金的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分门别类做具体规定,统一标准,及时解决转移接续问题,切实保障人民银行系统参保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各级社保部门的联系协调,取得地方社保部门对人民银行保险统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确立和提高人民银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地位,确保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能全方位贯彻落实。

(五)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银行离退休工作总结第9篇

第二条 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

第八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

第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挡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十五条 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考虑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拖欠费额千分之一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养老保险费的,追回侵占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参照本规定统一经办;现己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其业务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监督,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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