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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心得体会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27 15:33:47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1篇

通过参加分行“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无论在单位还是在生活中,都要严格的约束自己,对法律要敬畏,对道德要自律,对制度要牢记,对自由要珍惜。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始终保持学习能力自警自醒。一定要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部门法规的学习,尤其是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光大银行问责管理办法》、“五条红线”、“八个不得”、“十个严禁”和“信用卡十不准”。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始终牢记党员标准、岗位职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法分子便无机可乘。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二、以身作则,以案为鉴,带头廉洁自律。二是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通过学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和其他在经济、金融领域犯罪的警示教育材料,我更深知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2篇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我们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集体学习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警示教育手册》,并对警示教育材料进行深入学习讨论。通过学习讨论,我深刻体会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都在路上。我们就时刻提高警惕性,从筑牢防腐廉政的防线做起,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触底线、越红线,坚决杜绝腐败。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有慎初、慎独、慎微的意识。慎初,就是要守住“第一道防线”“第一道闸门”。否则,“闸门”一旦打开,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只要有了战战兢兢的“第一次”,就会有大大方方的第二次,就会有习以为常的第三次、第四次,就会一步步走向深渊。走好第一步、把好第一关,有时会决定一个人一生的走向、决定一个人一辈子的命运。慎独,就是独处时仍能谨慎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东汉杨震调任荆州刺史、东莱太守,路过昌邑时,县令王密拿了十斤金子去拜见杨震,杨震坚决不收。王密说,这么晚了,没有人能知道这件事。杨震说:“天知,地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者。”“杨震四知”的故事,一直传为美谈,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具备这种素养,杜绝任何侥幸心理。慎微,就是处理好小事小节。曾国藩代理两江总督时,正当内忧外患、政局危急,但听说弟弟要在老家扩建房屋的消息后,还专门给弟弟写信告诉他们说,我就怕你们在家乡多置田地、多建房屋,那简直是在加重我的罪孽,不但生前做人不安,即使死后做鬼也是不安。对一名封疆大吏来讲,家里买地建房本是小事,但曾国藩却能从小事上严格自律、克制私欲。正是这种自律意识和行为,使他成为晚清一代名臣,并被称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位圣人。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正确处理轻与重、大与小的关系,自觉防微杜渐,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3篇

通过此次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学习,我感触颇多,深刻体会到了廉洁自律的必要性,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贪图享受,不为个人谋私利,时刻提高警惕,经得起诱惑,做到警钟长鸣、洁身自好、廉洁奉公。具体心得体会有以下两点:

一、守住初心不忘本。片中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源在于他们违背了初心。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因为这是我们干事的精神支柱,一旦丧失就容易走上贪污腐化的道路。

二、警钟长鸣筑防线。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面对金钱、权力、名利的诱惑,一部分人迷失了自我,放弃了对自我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求真务实勇担当。正所谓“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敢于担当。既要正视自身问题的存在,增强问题意识,又要不断提高党性修养,遇事敢担当、勇担当、善担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4篇

在全省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中,我参加了5月10日县委召开的“以案为鉴严纪律,提振精神促崛起”专题教育动员会,5月13日县纪委组织的“以案为鉴严纪律,提振精神促崛起”主题党日活动,5月20日观看警示教育片。尤其是观看警示教育片和学习警示教育材料,我认为:教育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我们必须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下面结合本职工作谈谈个人体会:

通过这一年的巡察工作,我从一名乡镇干部转变为巡察干部,我本人也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受到了警示教育。最大的感触还是“打铁还需自身硬”,通过两轮巡察,我发现了很多违反党规党纪的典型案例,深深意识到做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明底线、知敬畏,要牢记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决不能有丝毫懈怠。尤其是巡察干部,如果巡察干部违纪,影响更甚、危害更烈,不仅败坏了巡察队伍形象和声誉,影响了巡察的公信力,更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动摇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巡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教育监督,严格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巡察工作的需要。这次县委召开的“以案为鉴严纪律、提振精神促崛起”的专题学习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契机,能让我好好静下心来,思考一下目前所处的政治环境,我会对照典型案例及其教训警示,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学习领会、深刻反思警醒、坚决纠正偏差,始终怀着敬畏之心对待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时刻紧绷纪律这根弦,做党规党纪的坚定拥护者、忠实捍卫者。

在生活中我将严守公与私的界限,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真正做到洁身自好,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时刻注意言行、维护形象,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八小时”内、“八小时”外一个样,切实树立起严格自律的标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来之不易,我们要牢记警示教育片中的惨痛教训,以案为鉴,以事为镜,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做事,提振精神,为泰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5篇

摘 要 档案鉴定工作就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存与毁的选择和对留存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做好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档案鉴定工作在实际管理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而是结合立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对档案文件进行鉴定,是档案管理真正做到保存精华的必要措施。然而,在中心血站实际工作中对档案鉴定工作做得不够,这对优化档案馆藏、更好更快地发挥档案作用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就中心血站档案鉴定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关键词 档案鉴定 优化 档案管理

档案鉴定问题在档案工作领域中占有重要位置,可谓是贯穿着整个档案工作环节的始终。然而在中心血站实际工作中对鉴定工作重视不够,在电子文件产生之后,更是对档案鉴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研究探讨如何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乃中心血站的当务之急。在档案鉴定工作中主要包括档案的真实性鉴定、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鉴定和档案密级鉴定、开放鉴定等。 档案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档案馆中档案鉴定的对象是保管期满的原定为长期或短期保存的档案,永久保存的档案是不需要鉴定的。但在档案工作的实践中,按中心血站馆藏档案原定的保管期限来划分档案鉴定的对象是行不通的[1]。因为,受不同时期、不同环境影响和档案学理论与实践发展水平的制约,馆藏中年代久远的档案文件保管期限的划分是比较混乱的,体现不出档案的真正价值。在以往的中心血站档案鉴定工作中,由于没有考虑案卷的质量标准问题,因而忽视了对某些鱼目混珠的永久卷的鉴定,致使永久卷玉石不分的现象遗存至今,造成馆藏的庞杂臃肿。 影响鉴定的因素 接触档案的人员

对于中心血站档案的鉴定,一般都是由专业人员去操作的,但是档案是需要保管的,这就使得接触档案的人员比较复杂。由不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管理措施,难免会使档案的数据等资料发生偏差,这些数据的偏差就会使得档案鉴定的结果发生改变。所以说接触档案的人员,无论是提交者、保管者还是鉴定者,任何一个细小的差错都会影响鉴定的结果。 电子文件的充分认识

目前,随着电脑、电话、网络等媒体的出现,电子信息为中心血站数据存储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所以部分档案便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被存储下来。电子文件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平台而产生的。在参考方面,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作用突出。至此,有些学者认为以往的生命周期理论不再适应电子文件的管理与鉴定工作的开展,因此,一种新的理论―――文件连续体理论应运而生[2]。由于网络具有不稳定性,再加上电子信息在存储的时候也许会因为输入错误等原因出现误差,所以在鉴定的时候难免机会出现问题,所以对电子文件的充分认识也是影响鉴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解决对策

档案的管理和鉴定,都是中心血站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档案管理涉及到保密性,而档案鉴定则需要科学性,所以在档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拥有专业的素养是因为要提高中心血站档案管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档案管理和鉴定工作的有效化、有序化进行。而拥有职业道德是因为要提升档案的机密性,所以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规范。

要解决现在中心血站档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档案管理像科学化合理化方向迈进,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档案的管理要做到保密化、严谨化,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性,其次是建立统一的档案鉴定步骤,在鉴定过程中用统一的要求来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有效和有序。其次就是打造专业的档案管理队伍。专业的档案管理队伍也需要两部分人员,一部分是具有职业道德的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档案的机要性,另一部分是专业的档案鉴定人员,保证档案鉴定的真实性。

由于电子文件的存在,使得档案鉴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要采取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建立电子档案相同的文本类档案库。因为电子档案会受到网络环境的影响,所以为了保证安全和有效,用文本类档案库数据做电子档案的备份。其次就是在档案鉴定结果出来后做比对。建立好文本档案库后,在做鉴定工作时,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数据分别进行鉴定,然后将结果进行比对。如若电子档案鉴定结果和文本档案鉴定结果没有出入,则鉴定结果是科学有效的,但是如若结果不一样,则就要考虑电子档案的准确性。

对于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尽量吸纳专业人才,对非专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中心血站还要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才有利于各项档案工作的开展[3]。要明确档案责任制度,由专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或委员会,由其专门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其他人不负连带责任。

总结:

档案鉴定工作中有很多问题必须尽快加以重视、解决,这是关系到档案馆馆藏优化,提高档案馆管理水平以及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我们要把档案鉴定工作做为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将这项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开展起来,将档案鉴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吴英,俞雪青.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J].浙江档案,2004.01:8-9.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6篇

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着客观上的原因。法院受理了该

类案件,最后又予以驳回,也有着自身的原因。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法院办案

人员的法律理论及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争议;受理;重新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94-03

the legal think over the court s accepting and hearing the case with dispute expert conclusions.wang you—mira shaaxi

vocational college ofpolice officers,xi 肌,710043

【abstract】in the appraisal of justice,including the expertise of medical dispute,the ciles that the party is unsatisfied with

or has demurler to the expert conclusion is very common. the law has definitive regulations for this tiles, which is the party who

has demurrer to expert conclusion and brings an accusation against it to people s court,the court shouldn t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there are objective reasons for the law regulates this kind of circs. there ale also some factors for the court to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and overrule it finally. in order to avoid such things happen, it is necessary to intensify the law knowledge in the

public and reinforce the education of law theory and occupation moral among the personnel who handle the cases.

【key words】appraisal of justice;expert conclusion;dispute;accept and hear;authenticate afresh

在司法鉴定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者有

争议的情况非常多见。对此,一般都采取法庭质证或

者重新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至人民法院的较少,

而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更为少见。西安市某

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但最后又予以驳

回。

、案件情况及审判结果

20__年l1月12日,西安市某单位职工赵__被同

事王x打伤。送医院后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

左下睑板裂伤。l1月15日眼球ct示:左筛骨局限性

凹陷性骨折。20__年5月27日。西安市某大学司法鉴

定中心受该市某公安分局委托,对赵__的伤情进行法

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偏重)。随后不久,案件的

初审法院对这一伤害案件进行了审判,在法庭上,当

事人王x及其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任何质疑,初

审法院即按照轻伤伤害案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处王x相

应刑罚。然而。案件判决后一年左右,当事人王x及其

家人却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并多次找鉴定中心理

论.而鉴定中心认为其鉴定公正合理。于是,20__年

l1月30日。当事人王×及其家人向西安市某甲区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鉴定中心告上法庭,其诉讼请

求有以下4项:(1)请求被告拿出其鉴定适用《人体轻

伤鉴定标准》(试行)第9条第5项(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的左眼依据;(2)请求被告提供对伤者(活

体)左眼不作伪盲测试鉴定的理由和依据;(3)请求依

法确认被告的司法鉴定书违法或无效;(4)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该区人民法院随后予以受理。

经开庭审理。20__年3月l1日西安市某甲区人

民法院裁定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答复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所作结论不服可否向当地人民法院的请

示.“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

及其家人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及其

家人负担50元。

【作者简介】王有民(1967一),男,汉族,陕西渭南人,医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教学与医疗纠纷处理研究。+86—29—87854585,e—mail

wym266@sina.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二、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类案件

对于这一类案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早已有明文规定,其中心内容是: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诉讼案件: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

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包括

好几个方面,其中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就是最高人民

法院1989年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不服可否向当地

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明确指出,“病员及其家

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

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规定还可见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最高人民

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l2月20日)第

5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第l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第

59条、司法部20o1年8月31日的《司法鉴定程

序通则》(试行)第二节第33条以及即将于20__年lo

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__年2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

的第ll条。虽然规定很多,各有侧重,但这些具体条

款规定的中心内容是一致的,即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时,当事人都应选择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或者申请补

充鉴定、重新鉴定,而不应该提讼。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事由.按照以上法律

法规,法院不应受理这一案件。

三、法院受理这一案件的原因

对于这一具体案件,西安市某甲区人民法院之所

以受理的原因,分析可能和以下的因素有关:

(1)基层法院办案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相对欠

缺,对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解存在

误区或者不到位;再就是从来就未曾接手过.或者也

未曾见到别的法院处理过这样的案件.感到很新奇.

于是就有了尝试一下的思想,继而予以立案。

(2)虽然明知相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但迫于社会、人际关系的压力.不得不予以受理。

而受理案件后,又觉得非常棘手.难以处理.法院内的

判案人员如何确定相关专业人员的鉴定结论存在问

· 295 ·

题、违法或者无效呢?况且,这一鉴定结论只是作给惟

一的委托人—— 西安市某公安分局。同时,法院也知

其做法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故此.不

得不予以驳回。

综合评定以上两个原因,如果纯属第一种情况.

只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职业技能的培训 如

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应属办案人员明知故犯的情形,

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外.最重要的是加强

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培养在办案中不迫

于社会、人际关系的压力而秉公执法的思想素质。本

案中,法院经过认真权衡、分析,最终还是依法驳回了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

议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及

依据,应和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

(1)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鉴定人通过一系列

的鉴定活动.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

结论。实际操作中,鉴定结论的得出是鉴定人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相关鉴定设备对某一事件或现象的

判断,这种判断受到个人专业知识水平、生活环境、经

验及对相关规定、标准理解的出入而产生差异,其中

包括鉴定设备本身的影响,因此,出现鉴定结论不同

是正常的,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鉴于此,对

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在法庭上进行

质证,也可以委托重新鉴定,而不应提讼:若提起

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但对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

定的.则应另外对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相关诉讼,追

究鉴定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于现代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对待同一种现

象及同一种事物的发生原因、机理、表现及结果,不同

的学者可以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而在司法鉴定中.如医疗纠纷鉴定和人体伤害程度的

鉴定,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自然

也是正常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反复鉴定、轰动全

国的鉴定案件。

(3)相关鉴定标准本身的问题。现行鉴定标准规

定中,从宏观角度来说,各条款规定之间仍然存在着

交叉和空白。如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中,对具体的损

伤而言, 由于标准不可能穷尽全部的具体损伤形式,

若该具体损伤不在标准范围内时,鉴定人只能根据相

近损伤程度的标准及经验进行鉴定,这时就有可能出

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也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

因之一。对此.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呢?首先应加强鉴定

· 296 ·

人的专业知识学习,提高鉴定的技术水平。其次,要透

彻理解相关鉴定标准的精神实质。最关键的一点,是

要完善相关鉴定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条款规定之问

的交叉及空白区域。

(4)反过来讲,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若对

鉴定结论有异议,特别是鉴定结论对自己有不利后果

的当事人一方,都有可能提讼。这样一来,司法鉴

定人将可能整日疲于应诉,这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活

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会使人民法

院忙于审理源源不断的鉴定结论争议案,对社会司法

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毕竟,法院的法官不

可能对这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自行判断,其判案依据仍

然是委托重新鉴定后所得的结论,这样,案件实际上

经过法院又回到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这一环节。

(5)只有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或者进行

补充、重新鉴定.才是解决鉴定结论争议的最简便、快

捷、经济而有效的途 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在法庭上

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在所提

观点有依据且司法鉴定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

况下,法官自然会考虑是否采信该鉴定结论,如果决

定不予采信,法院也会委托重新进行鉴定。这样,当事

人就以最快、最简单、最经济而有效的方式维护了自

身的权益。当然,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也可要

求重新鉴定。总之,通过这种途径解决鉴定结论争议

肯定比诉讼到法院要简便、快捷、经济得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律之所以规定“如因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是综合权衡多种因素与环节后所作出的正确

决定,有其继续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五、本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

第一。该中心接受西安市某公安分局的委托,对赵××

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该鉴定只对委托

人负责,与原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

二,该中心意识到自己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可能作为

诉讼活动的证据之一,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定。原告作为相关诉讼的当事

人,可以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现原告对该中心提起民事诉

讼,缺乏法律依据。第三,该中心对赵××的伤情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其鉴定程序公正、依据充分,鉴定为轻伤(偏重)这一

结论科学公正。故该中心认为原告的既无事实根

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总

体看来,司法鉴定中心的答辩内容合法合理,人民法

院理应予以采信。

而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对于当事人王×及

其家人来说,应该在初审法院审理这一伤害案件的法

庭上对鉴定结论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以此影响法官

对该鉴定结论的采信,遗憾的是,他们放弃了法律赋

予自己的这一权利:而且,案件判决后.在规定的上诉

期限内.他们也没有提出上诉,同样放弃了法律赋予

他们上诉的权利。却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左右,也许可

能意识到鉴定结论会存在问题,但此时早过了案件的

上诉期限,遂找鉴定中心理论,而鉴定中心认为与原

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鉴定结论公正合

理。于是,当事人王×及其家人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同时,本案中,西安市某甲区人民法院作为原

案件初审法院的同级法院,又如何裁定同级法院所采

信的鉴定结论违法或无效呢?

对于具体鉴定.撇开鉴定结论是否适用标准不当

或有误不谈,当然该鉴定结论本身不存在错误鉴定的

情况,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的规

定.赵××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要求。

而单就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而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而不应该向

人民法院提讼申请。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在当事

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诉讼申请时.也应熟知国家

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开始就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

综上所述,在司法鉴定中,包括医疗纠纷鉴定在

内,若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在相关

诉讼的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以此作为法官采

信该鉴定结论与否的依据;也可申请重新鉴定。如果

一味地对鉴定结论提讼,一是法院不予受理(法

律明确规定);二是若有可能被法院受理,但最后将面

临诉讼被驳回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的结果。而对人民

法院的办案人员来说,遇到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所提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7篇

【正文】

近代法国档案工作改革揭开了正规档案鉴定的序幕。进入20世纪,各国面对文件数量急剧增长的现实,开始从理论上积极探求档案鉴定的原则与标准。首开先河的是德国提出的“年龄鉴定论”,核心思想就是尊重高龄案卷。这一思想成为外国档案鉴定理论萌发的标志。从此之后,外国档案鉴定理论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各种理论观点不断涌现、推陈出新。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对档案价值形态的认识和把握不尽一致,从而使各国提出的鉴定原则与标准表现出鲜明的本国特色。然而,档案鉴定理论是对档案价值规律和档案鉴定原则、标准的理论总结和科学提炼,对鉴定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透过各国纷繁复杂的鉴定理论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可以看出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规律。

一、档案鉴定理论的历史发展

20世纪初至今,外国档案鉴定理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年龄鉴定论”、“行政官员决定论”、“职能鉴定论”、“双重价值论”、“利用决定论”和“宏观鉴定论”。

(一)20世纪初的“年龄鉴定论”

这种鉴定观是德国档案学者迈斯奈尔1901年提出的。他在担任德国国家机密档案馆馆长期间,以多年实践经验为基础,总结出了一套档案鉴定的理论体系——包括六条一般原则和七条具体标准。他指出鉴定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第一,事关档案存毁的决定必须当机立断;第二,必须避免极端行为,既不要过于谨慎保存,也不要过于随便抛弃;第三,不要以抽象概念作为价值标准;第四,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16世纪以前的案卷不得销毁;第五,为暂时目的使用的案卷在目的达到后应当销毁;第六,一个永久性机构成立经过的案卷应当保存。他提出的鉴定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档案内容;二是档案来源。

迈斯奈尔的鉴定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首先,他第一次提出了“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著名思想并没定了具体的禁毁年限,这是一种“颠覆传统”的鉴定思想,改变了过去各国销毁古老文件、保留近期文件的习惯做法,带动各国相继制定禁毁年限,使历史档案得以妥善存留。其次,他第一次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鉴定原则与标准,构建了一个鉴定理论体系,改变了过去各国对鉴定进行粗线条简单规定的传统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是一次重大突破。再次,他第一次提出了档案来源是最重要的鉴定标准之一,强调不能把档案视为零散材料孤立地进行价值评判,而应以档案固有的行政关系为背景进行鉴定,全面考虑形成机关在政府结构中的地位,以及机关职能与上下级单位职能的关系。他的观点是对来源原则在鉴定领域适用性的首次肯定。

(二)20年代的“行政官员决定论”

这种鉴定观是英国档案学者詹金逊(HilaryJenkinson)提出的。他在1922年出版的代表作《档案管理手册》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鉴定思想——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鉴定应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一方面,他认为文件证据的神圣性是行政官员决定鉴定的基础,因为文件是行政管理无意识的副产品,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证据,不能允许后来的加工整理者进行人为于预,否则文件的原始证据性就会遭到损害。另一方面,他认为档案人员参与文件鉴定至少会带来两种负面后果:一是档案人员在鉴定中的个人判断会玷污档案作为原始证据的神圣性;二是档案人员的干预也会妨碍档案保存目的的实现,不利于满足历史学家或其他研究者对档案的利用需求。

行政官员决定论有其正确与合理的一面。因为档案文件不是档案人员形成的,也不为档案人员所用,其价值判定及存毁自然不能由档案人员单独决定,而应主要由文件的形成者和利用者决定。但是它将档案人员排除在鉴定工作之外,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第一,行政官员由于缺乏客观的历史文化意识,若由其单独自行决定档案的存毁,往往不利于维护档案的原始证据性。行政官员难免会出于个人目的而刻意剔除、销毁甚至编造于己不利或有利的文件。第二,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总体质量,因为行政官员不易准确把握销毁的“度”,既容易销毁过多,也容易销毁过少。第三,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也不利于档案价值的充分发现与实现,因为行政官员站在机关的立场,难以从社会总体需求的角度去全面判断档案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行政官员决定论是一种古典鉴定观,现在看来已经过时。

(三)20世纪20~30年代的“职能鉴定论”

这种鉴定观是波兰档案学者卡林斯基提出的。他认为应按照文件形成机关在政府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换句话说,档案文件的价值大小和保管期限的长短与其形成机关的地位高低和职能重要性总体上成正比。据此,他把档案文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一般应永久保存;另一类是低级机关的文件,只需保存一定时期后就可以销毁。此外,他还提出了鉴定单份文件的标准,包括一般标准、法律标准、行政标准、历史标准、地理标准、替代标准和典型性标准等等。

职能鉴定论的进步意义在于发展了迈斯奈尔的来源鉴定思想,因为它不仅强调档案价值的鉴定与形成机关的地位和职能直接相关,而且找到了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形成机关地位越高、职能越重要,档案文件的价值相应就越大。后来经过实践检验,这一结论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普遍性,但其局限性与片面性也很明显。因为不具体分析文件的内在价值,而仅从其形成机关的外在角度去鉴定难免有肤浅、粗放之嫌;而仅凭机关的地位级别来决定其档案文件的存毁和划定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则更有片面和武断之嫌。事实上,高级别机关的文件未必都有保存价值,低级别机关的文件也未必就没有保存价值。档案文件的价值特别是历史文化价值决不能仅仅由其形成机关的级别地位来决定,而应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具体分析。

(四)20世纪50年代的“双重价值论”

这种鉴定观是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TheodoreSchellenberg)提出的。他在1956年出版的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鉴定理论——公共文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原形成机关的第一价值;二是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第二价值。具体来说,第一价值分别体现为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第二价值包括证据阶值和情报价值。其中,形成机关的行政官员对鉴定第一价值负主要责任;而鉴定第二价值则应主要由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完成。

与行政官员决定论和职能鉴定论相比,双重价值论具有明显的进步与深刻之处。首先,谢伦伯格不是反对、而是大力主张档案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参与鉴定工作,这不仅避免了鉴定的片面性,有利于全面发现档案的历史价值,而且深刻地反映了历史档案与现行文件的密切联系,为文件、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这正是谢伦伯格的现代鉴定观取代詹金逊的古典鉴定观的根本原因。其次,谢伦伯格不再把鉴定标准的重心单一放在形成机关的地位和职能等外在特征上,而主张从文件自身属性与利用者需求的关系角度来判断档案文件的价值,其贡献一是确认了档案价值是档案文件客体满足利用者主体需求的关系,真正揭示了价值的实质;二是把档案价值根据不同需求主体区分为两种形态,使认识更加深入。后来欧美档案学者正是依据文件双重价值形态的转化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谢伦伯格也由于在档案鉴定理论上的重要贡献而被誉为“美国档案鉴定理论之父”。

(五)20世纪60~70年代的“利用决定论”

这种鉴定观的代表人物有美国档案学者菲斯本(MayorFishbein)、布里奇弗德(MaynardBrichford)和芬奇(ElsieFreemanFinch)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将学者、特别是历史学家的利用需求视为鉴定档案的最重要标准,鼓吹第二价值决定档案的根本性质。他们有的主张“编史工作的最新趋势是判断文件价值的首要标准”;有的提出“鉴定既要考虑文献资源的长远利用,又要考虑学者的潜在需求”;有的更进一步指出“了解用户为什么和怎样接近档案将提供鉴定文件的新标准”。总之,这种鉴定观一切从利用者的角度出发,突出强调学者的需求是判断文件价值的决定性标准。

尽管利用决定论希望通过关注利用者的需求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合理性。但其局限性是不容否认的,而且很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为一方面,利用决定论会使鉴定过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片段性和非协调性。档案人员如果与学术市场联系过于紧密,容易导致馆藏档案只限于满足狭隘的学术研究需要,无法广泛地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利用决定论实际上破坏了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完全忽视了形成者延续机构记忆的需要。它使鉴定标准脱离了文件及其形成者本身,从而削弱了文件来源的重要地位,损害了文件在社会记忆中的真正价值。正因如此,利用决定论后来遭到了美国档案界的批评和否定。

(六)20世纪80~90年代的“宏观鉴定论”

宏观鉴定论是一个统称,主要包括“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文献战略”和“宏观鉴定战略”。

1.“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这种鉴定观是德国档案学者布姆斯(HansBooms)提出的。他早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指出档案价值应当是社会自身价值的反映,既不取决于詹金逊所说的行政官员,也不取决于谢伦伯格所说的历史学家,而是取决于人民大众。他起初把社会公共舆论视为鉴定标准,但后来认识到这太过抽象而且不切实际,就将鉴定理论改进为“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90年代初,这一理论基本成熟,核心观点是主张档案应体现文件产生时期的社会价值,但这种社会价值并非直接通过研究社会公共舆论来确定,而是间接通过了解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这样一来,档案人员在鉴定时需要对文件形成者、特别是其职能进行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用明确的文件形成者职能来体现复杂的社会价值,也才能使鉴定标准相对简单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总之,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文件形成者职能来体现社会价值。

2.“文献战略”。这种鉴定观是美国档案学者塞穆尔斯(HelenSamuels)提出的。80年代中期,她针对传统鉴定方法的不足,要求改变鉴定过多关注文件形成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文件的外在形式的做法,转而围绕某一正在进行的主题、业务活动或地域制定鉴定方案,特点就是要求以文件的主题作为主要鉴定标准。这就是“文献战略”。但北美档案界对文献战略存在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它的不足在于缺少确定主题的适当方法,适用范围较窄。后来塞穆尔斯也认识到这些不足,到90年代初,她将“机构职能分析”的观点引入了文献战略,使这一鉴定理论相对完善。调整后的文献战略认为,鉴定的起点不再是检验具体文件,而是分析文件产生的背景,特别是现代社会中面对机关频繁变动的现实。只有将鉴定的着眼点从形成机关的组织结构转向机关的职能,才能准确地判断档案文件的价值。总之,“文献战略”的核心思想也是——依据文件形成机关的职能来判断档案的价值。

3.“宏观鉴定战略”。这种鉴定观是加拿大档案学者特里·库克(TerryCook)提出的。他同样认为传统的鉴定理论需要革新,主张档案人员在鉴定前需要了解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式和文件的形成过程,通过鉴定来准确反映社会发展趋势与文件形成者及其职能的有机联系。为此他于80年代末提出了“宏观鉴定战略”。这一鉴定理论不再局限于传统理论中的价值标准,提出应全面考虑社会结构、文件形成过程、文件形成者及其职能等多种因素,从而使鉴定的重点由根据研究目的判定文件价值转变为根据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结构来鉴定文件形成背景或文件来源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到1991年在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得到实施,表现形式就是“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战略的基本思想是,档案应体现文件形成的相互联系,档案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职能得以体现。为此,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鉴定方法是以文件有机联系为基础、以文件来源为中心,要求分析和鉴定文件形成机关的职能、计划、活动和业务的重要性。这样一来,鉴定的着眼点不再是单份文件的内容或价值,而是生成文件的政府职能、任务或活动。这种鉴定观显然更加宏观,它超越了传统理论对文件内容的关注,转变为对文件通过其形成机关职能、计划、业务、活动等所表现出来的“宏观联系”的关注。总之,“宏观鉴定战略”的核心思想同样是——依据文件形成机关的职能对档案文件进行宏观鉴定。

4.宏观鉴定论的共同点。上述三种鉴定理论之所以统称为“宏观鉴定论”,是因为它们具有两个明显的共同点。

首先,它们都把档案鉴定提升到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都认为档案价值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它们都不再局限于将档案价值单纯理解为文件客体对利用者主体需求的满足,而是将档案价值与社会的运行方式、发展动态紧密相联,视档案价值为社会自身价值的反映。因此它们都属于一种广泛的社会鉴定观。

其次,它们都超越了传统鉴定理论中的价值标准,转而强调职能鉴定标准。它们规定的鉴定着眼点都不再是具体文件,也不再是文件的内容,而都是文件形成者的职能、任务或活动。它们都认为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就是社会宏观职能的最佳体现。因此它们都属于一种宏观的职能鉴定观。

这两个共同点是上述三种鉴定理论的深刻与独到之处,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生活联系日益紧密且呈一体化的宏观趋势。但不足之处在于这种宏观鉴定在现实操作层难以具体化,要将其具体化为可操作的鉴定标准难度极大,容易造成浮泛、粗放的鉴定结果。

二、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规律

尽管各国档案鉴定理论的论述角度与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们还是存在一定的共性,即通常需要涵盖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对鉴定标准的规定。前者是档案鉴定的理论依据,后者是档案鉴定的操作指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深入分析20世纪外国档案鉴定理论对档案价值和鉴定标准的认识发展,笔者认为具有以下两点规律性特征。

(一)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具有从片面到全面、从狭隘到科学的特征

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揭示是各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20世纪外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表明,各国学者在不同时期提出的鉴定观都包含了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揭示,而且他们对档案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提高的螺旋式上升过程。

“行政官员决定论”把档案价值界定为文件对形成机关行政官员的作用,也就是谢伦伯格所说的“第一价值”。“职能鉴定论”也把档案价值理解为形成机关地位高低和职能大小的对应表现,强调的同样只是文件的第一价值。这说明,詹金逊和卡林斯基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揭示是较为片面的,这也正是他们鉴定观的重要局限。“双重价值论”对文件价值的认识开始从片面走向全面,不仅包含了第一价值,还兼顾了第二价值。这种全面、准确的鉴定观使谢伦伯格超越了前人。而“利用决定论”对价值的认识跳到了另一个极端,暴露出过于强调第二价值而忽视第一价值的局限,也是一种片面的鉴定观。“宏观鉴定论”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将档案价值提升为社会价值,实际上不仅包括第一价值,而且包含第二价值。可以说,宏观鉴定论继承了双重价值论的精华,并且推动鉴定理论具有了一个更广泛的研究视野。

上述鉴定观的发展进程显示出国外学者对价值的认识具有从片面走向全面,从狭隘走向科学的规律性特征。这不仅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也是由文件和档案运动规律决定的。因为文件从作为形成机关行政管理和业务运转的管理工具到转变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档案,导致变化的根本因素还是文件内在价值形态的转化。随着学者们对文件和档案运动过程和规律认识的深化,他们对档案价值的揭示必然会更加全面和科学。

(二)对鉴定标准的规定具有从微观到宏观、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特征

鉴定标准是实施鉴定的具体手段,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鉴定标准的规定也是各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20世纪外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表明,各国学者对鉴定标准的规定虽不完全一致,但总体遵循了从微观到宏观、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发展规律。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8篇

(一)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灵魂。由法院有关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法院承办人)组织的财产鉴定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所以也应当把鉴定公正放在第一位。

1.对鉴定物或资料必须进行深入细致地勘查与审验。法院承办人应根据法定协作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积极协调各当事人、社会上有关方面给予配合,以确保鉴定的事实基础扎实、全面。

2.法定技术人员的研究确认工作应不受外界干扰。财政、物价、建筑、土地和工业、农业等部门,各自有相近或特殊的规章规定与操作程序,具体鉴定应遵循专业机构的意见。

3.逐案通过三次集体研究以确保鉴定质量。A、勘验、调查及首次全面有效集体研究后,出具要求意见稿,征询疏漏或进行听证。B、采纳各方面合理合法意见,具有资格人员集体研究制定正式报告书。C、有关方面当事人对正式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启动复鉴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组织该鉴定领域公认的五至七名专家,重新勘验现场或实物,审查原鉴定证据资料和结论,集体研究并署名作出复鉴报告书。

4.法院承办人和协作机构技术人员,要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问题,法院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一般鉴定案件应在一个月时间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在两个月时间内结案。在确保鉴定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们对各段工作时间的基本划分是:

确定立案后的当日或最迟次日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审查立案工作包括确定法院具体承办人;委托事宜是否属于鉴定范围;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商定参加鉴定的协作机构等。

五至七日撰写打印出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产生,应在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科学测定和专业人员集体讨论研究之后制作。

三至五日征询意见或举行听证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留出必要的时间。各当事人可对鉴定的事实、法规政策依据、参照物、鉴定方法及结果等,广泛地提出质询或异议,有助于把鉴定工作更深层次地搞准。

三至五日制作出正式鉴定报告。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区分清楚是非曲直。正式报告须加盖该机构公章和参与人员私章,并由他们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全面责任。

工作实践证明,上述的时间划分比较适用一般鉴定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某些阶段的占用时间要长一些。加之各个环节的衔接中确要占用一定时间;法定的星期六、日等不能给当事人计算时间等。所以,在办案中有关人员应切实树立“高效”思想和倒计时式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确实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应进行报延核批手续。

(三)

在财产鉴定中较大幅度地实行透明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具体体现。其对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使得民经案件中胜诉方、败诉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等各种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较好地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鉴定工作。诸多好处这里不一一赘叙。我们的具体透明方面是:

鉴定工作程序透明。该程序参照兄弟法院多年经验及我们实践摸索,经法院技术处全体人员讨论制定,对自始至终的鉴定工作规定有六条。文内规定工作中,对各方人员均“公开出示”。实际工作中均给各当事人发一份。使各方都切实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等。

鉴定收费透明。要向交纳费用的当事人出具省物价局最新的有关文件规定,在正式报告内打印明确该案收费的具体金额,并填发相应的发票。鉴定卷中应存有在发票的复印件。

法院的承办人和协作机构、专业人员透明。鉴定之初,法院承办人的姓名、职务、在本案中的组织职责及办公电话,应明确通知各方当事人,便于工作中相互行使权利和义务。正式报告下发时,文件内应清楚写明参与鉴定的机构、人员及资格等。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第9篇

【关键词】笔迹;笔迹鉴定;样本;收集

笔迹鉴定是通过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关键。提供可靠、充分的样本笔迹就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相反,就难以做出鉴定意见,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在现实办案中,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收集分析笔迹样本,综合运用笔迹样本的各种信息,为确保鉴定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委托笔迹鉴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收集样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取样本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

在不同的诉讼中,样本作为证据资料,由不同的主体依据证据规则收取和提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里的大多数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物证技术,而是侦查或者法律,也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技术部门,物证技术专业水平较低,素质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难以按科学鉴定的要求收取提交样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取提交样本材料,但是由于律师、当事人等也较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收取的样本也较难满足科学鉴定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官也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对样本的审查也往往不严,使样本提交后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

除当事人主动提供比对材料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是收集和选取样本材料的第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书过程是否顺利,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取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在送检的过程中,送检人员对文书物证保管不力,经常会对检材进行勾画、重描或折叠,这些都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收取的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

样本特征是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是鉴定的科学依据。就笔迹鉴定而言,影响笔迹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生理、心理、文书格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时间等。客体反映条件不同,特征反映会出现差别。如果样本仅反映了其中部分特征,会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笔迹鉴定中,检材为某人快速书写的字迹,而收取的样本均为此人慢速书写的字迹,这时,在连笔特征、笔画简化、运笔方式、笔压等方面检材与样本都会存在差异。如将此样本作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肯定会受到他人质疑。因此,样本笔迹必须能够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甚至是各个阶段的特征和特征的变化规律等。

(三)样本并非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

即指样本出现混同,样本不是或者不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在笔迹鉴定实践中,表现为样本字迹材料并非都是嫌疑人书写。由案件当事人提供样本时,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人的字迹当作自己的字迹提交给司法办案人员。收取样本时,办案人员不注意分辨或者没有问清当事人,将多人书写的笔迹误认为是嫌疑书写人的笔迹。样本并非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不仅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带来困难,而且易发生鉴定结论的错误。如样本均为另一客体的反映体,鉴定人经过比较检验很容易就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而样本出现混同,会使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迷失方向,有些特征点符合,有些特征点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两种结果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样本缺乏真实可靠性,是科学鉴定的大忌。

(四)样本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

样本收取要求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为了能充分、全面了解受审查客体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无论书写动作习惯还是印文印面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书写动作习惯的改变表现为字迹的改变,印章印面的改变表现为印文特征的变化。鉴定时通过对时间上连续样本的研究以发现客体自身的变化规律是要求样本时间具有连续性的根本目的。这在笔迹鉴定或其他习惯类客体鉴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偏重实验样本,忽视自由样本

文书鉴定中实验样本较自由样本更容易收取,只需要求案件当事人书写字迹或交出印章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偏重收取实验样本而忽视自由样本。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自由样本,而对另一方提供的自由样本又加以否定,从而使自由样本的收取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实验样本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另外,也有办案人员很难找到自由样本,怕收取到错误的自由样本,或者只为了图省事,大量使用实验样本。从根本上说,这还是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由样本和实验样本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实验样本虽为当事人所写,但是容易伪装或变化,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地控制调节书写动作或摹仿他人字迹,从而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

二、笔迹样本的收取原则

针对笔迹样本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收取笔迹样本必须遵守如下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样本的提取扣押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执行。办案人员不得在法案地或某一范围内广泛收取群众的笔迹资料做样本使用,只能收集重点嫌疑人或相关人士的笔迹资料;秘密收取的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公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提取扣押笔迹检材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收集特定人士的笔迹资料作为样本,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批;必须由受审查人辨认后加以确认;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必须征得受审查人同意,所收集的笔迹样本资料必须经过受审查人和对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确认。

三、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

样本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公开的、秘密的,等等,并且针对不同种类的样本,其具体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的途径和方法很多,有单位或组织提供的,有涉案双方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自己或对方的笔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提取时要一一标记清楚,但不能破坏其原始状态。

(一)秘密收取笔迹样本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案后样本、自由样本的收集。秘密提取,即在向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通过嫌疑人所在单位,组织,从他们保管的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中提取笔迹样本。如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财务档案、考试试卷、计划总结、心得笔记、年度考核表等。

(二)公开收取笔迹样本

这是收集笔迹试验样本的常用方法。总体而言,收集笔迹试验样本可以采用一下几种方式进行:(1)默写。针对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条据类或者字数少的检材,若受审查人已经知道检材的内容的,可以责成受审查人默写检材相关内容。(2)听写。事先编辑一段文字,把检材中的特征字编入其中,收集时由办案人员当面口述受审查人书写。(3)抄写。事先寻找并确定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印刷品,或者编辑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材料并打印成印刷品,收集时责成受审查人照抄全部内容。

公开收取笔迹样本应该注以下事项:搜集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必须由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或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亲自监督收取;监督人应营造一个轻松平常的书写环境,使受审查人保持平和心态;案后样本应该以常速或快速书写;案后样本的内容不得与检材样本的内容完全重复;不得复制带有反动性、民族或种族歧视、侮辱或诽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作为试验样本;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三遍,每种形式书写不得少于两遍。

值得引起注意得是,笔迹样本的提取工作并非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应根据检材笔迹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况及案前、案后样本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隔时(上、下午)、隔天(一天或几天)、多次(三、五次即可)分别提取。对于精神紧张的应耐心做思想工作,让其相信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力求使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再现真实的书写习惯特征。总之,收取笔迹样本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文检技术人员要认真核实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方法,对于来源不明或非法提取的样本,有权拒绝使用。提取笔迹样本,首先要吃透检材,做到主要特征字迹心中有数,有备而取。其次坚持全方位、多渠道,条件优先,宁多勿少,切忌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坚持以发案时期、案前及历史样本秘密提取为主,案后正常样本为辅,听写样本为必要补充,实验样本为最后验证的指导思想,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笔迹鉴定做出准确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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