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07 13: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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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绿色经济;社会责任;问题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业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也指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更确切的讲,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企业财富来自社会财富再分配,企业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离不开与员工同步的发展。因为,员工是企业的细胞,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全体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结合,达到企业,员工,社会共赢的局面。

二、发展绿色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发展绿色经济,企业责无旁贷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中国企业的重大历史任务,更是企业家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在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外企业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诸多有益经验,我国企业应积极借鉴、迎头赶上,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作积极贡献。

(二)发展绿色经济,企业面临良机

绿色经济是关于经济发展理念与模式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伴随绿色经济的发展,包括生态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一大批新型绿色产业将迅速崛起,低碳技术将蓬勃发展,这无疑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与成长空间。而且,绿色经济发展理念在企业内部的生根发芽,也必然构成企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推进企业积极转变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能否紧紧把握住绿色经济发展潮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不仅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也决定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成败。

(三)发展绿色经济,企业大有可为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强力支撑。应积极探索以绿色发展带动绿色投资、以绿色投资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带动绿色消费的发展新模式,引导资源配置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领域流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其经营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应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但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员工利益受损等诸多社会问题,有些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日渐引发公众的关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仍然为追求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从国家立法、行业规范、企业评价标准体系等不同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扎实的实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1971)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

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并且,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之中,在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中缺乏一种原则性的、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不同的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只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西方许多企业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专门的负责部门、一定的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据相关调查显示,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依靠人才、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效益,不能再走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老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绿色经济的几点做法

国外企业的实践表明,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利国利民利己。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过企业积极投身于绿色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局限性,我国企业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欧美先进企业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为此,我国企业可着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传统理念,转变经营方式

从通用电气的“绿色创想”战略到本田公司的“绿色事业整体观”,从IBM的“绿色创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级环保工厂”,国际先进企业非常注重发挥理念在促进自身绿色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我国企业只有覆传统展理念,加快转变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二)强化环境管理,落实节能排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5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年均发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品质造成巨大损害。加环境风险管理,坚决落实节能排,不仅是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增自主创新,加快产品升级

这既是企业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自身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制造企业美国3M公司积极开发绿色环保产品,从毫不起眼的便条纸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从玻璃隔热帖膜到电视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数万种绿色环保产品,其中,仅电视增亮膜每年可为全球节省575亿度电,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四)倡导低碳办公,营造绿色氛围

招行在绿色低碳运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号召企业努力做到节约水电、双面列印、下班熄灯、最低室温、爬楼运动等,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环保、节能。

(五)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外经验

第2篇

3、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范围内。参加毕业实践活动的学员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实践单位和形式自己选择。4、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字数不少于20__字。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2.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80时进行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4.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者当前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本科字数不少于6000字,专科不少于5000字。

6.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应在事实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7.毕业论文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是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5学分。

(1)优秀: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答辩中问题回答正确。

(3)中等: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片面、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流畅、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字数少于要求的字数,有剽窃、抄袭、由他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者表现出对自己论文的内容完全不熟悉。

注:本科的学生要求100的答辩,并且在答辩时用幻灯片的形式演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专科的学生不要求答辩,省校对学生的论文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如果有成绩不符者,要求对所有的论文重新进行审查。

三、相关的要求:

1、学生应该和指导教师及时联系,有任何的问题和指导教师联系。

2、学生最好每次给老师提供打印稿,论文要求有一稿、二稿、三稿(定稿)。论文和实践的定稿要求用A4的纸、宋体4号字打印出来。

第3篇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实践与思考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环节是学生将其论文写作的精华展现的舞台,传统的一问一答形式可以朝着趣味性、多样化的方向改革,在调查中,这样的环节改革也是学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眼界打开,不必拘泥于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胆的创新和丰富。调查报告、职业技能大赛的作品、法律意见、热门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进来,甚至可以跨专业合作。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去尝试。

第4篇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第5篇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理论本科教学在继续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四年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能够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法律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一、实践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1]通过大学四年连贯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可在以下方面初步具备合格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1.职业态度:明确实践型法律人才的角色和社会责任,树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价值观与发展观。

 

2.职业素养:熟知各类实践型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身体力行。

 

3.职业技能:在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具有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包括论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

 

4.创新能力:运用已掌握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解决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学会归纳总结问题、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推理以及形成妥当的处理意见的能力。

 

5.沟通能力:具备融入社会和团队的能力,掌握与各类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具备协调团队内部成员的能力,具备不同团队之间协作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培养培养措施

 

在大学四年期间保持实践教学的连续性,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把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方式按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分解到大学四年中,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并逐步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为其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为:

 

(一)旁听案件审判

 

法院审理案件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各自诉讼目标的活动。旁听法院审判可以使学生直接了解法律在真实案件中的作用。在法学院实践教学中,旁听典型案件的法庭审判应当成为学生四年学习中经常性的实践教学活动,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教学目标。在第一学期,主要是通过法院旁听感受真实的法律实践;在第二学期及以后各个学期都应当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学生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旁听审判由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后,由法学院教师组织学生围绕被审理的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不同于在理论课讲授过程中为说明问题而采用的教学案例,它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由教师组织开展的以真实案例分析为对象的实践教学活动。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体验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并非体现为僵化的法条。[2]从第一学期到第六学期,根据理论课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案例教学课程。在开展案例教学的同时,增加法律文书书写,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并逐渐学会将案例分析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例如词、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包括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包括模拟各种仲裁活动。该活动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进行,每学期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安排不少于5次的模拟法庭或仲裁活动,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对典型案例开展活动,力求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如果时机成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模拟法庭赛。

 

(四)社会调查

 

已经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学生,需要对运行法律的社会有所了解,而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更好地理解写在书面上的法律条文,同时也会更加清楚自己身上的责任。在第五、第六学期的寒暑假,由法学院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布置社会调查任务,开学初将调查报告交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调查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

 

(五)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论文的选题主要来自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应当指导学生透过社会现象发现蕴含在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发现过程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综合训练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各种知识解决问题,以及条理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能力。

 

(六)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强调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在第七学期,由法学院派出符合“双师型”要求的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在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诊所式教学实践活动。

 

(七)专业实习

 

在第八学期前半程,安排学生

 

专业实习。通过到法律实践部门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了解实习所在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真实案件操作使学生在体验法学基础理论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实践中一些不可言传的技术细节,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至于出现眼高手低的情况。

 

(八)毕业论文

 

在第八学期的后半程安排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来自专业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学生需运用各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毕业论文由法学院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第6篇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7篇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⑦ 吴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第8篇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网络科技融合于法学教育发展,他们已经有了30多年的经验。在美国,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著名的WESTLAW和LETXES等法律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产业。WESTLAW公司已于1997年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通了在中国大陆第一家专用的法律数据库查询终端。1999年上述两家美国法律数据库已经采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律数据全文检索和阅读,其中已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数据免费向全球开放。

在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的台湾,网络科技发展也有10~15年的经验,使得法学教育在使用网络科技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大陆这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院借鉴。下面从十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的资料查询和阅读方式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学院图书馆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改变了发展模式和方向。美国大约有170多所由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资格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在30年前已经开始连接WESTLAW公司和LETXES法律数据库系统。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网络数据的法律资料费用(设备和数据流量收费)约占法律图书馆平均开支的1/3以上。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数据设备和软件更新的费用增长幅度比其他图书馆开支增长幅度要快。同时,法律图书馆早已配备了专门的网络与计算机数据工程维护网络系统。

美国多数法学院采用了网络化的法律数据库,使得法律图书馆的使用分为两个区:一是传统的“书架区”,二是“计算机区”。越来越多的青年学生集中在“计算机区”,1980年以后的法律资料多数可以查阅网络数据库获得。“书架区”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正在减弱。

在美国法学院,法律图书馆的“书架区”与读者联系,主要通过书籍外借和外地图书馆复印邮寄服务来实现。图书馆外借图书使得图书馆的使用空间和时间扩大。现在,在法律图书馆的“计算机区”,通过互连网络扩展图书馆的使用时空,使得图书馆的使用“无疆界化”和“无闭馆化”,而且,网络服务更具有质变的意义还在于:当各个法律图书馆数据库连网后,各网络数据库中的法律信息资源便实现共享,这将使各个法律图书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同时,每个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将更加注意特色,更加趋于个性化发展,更加注意数据资源的独创性。反之,在没有网络技术支持的时代,各法律图书馆发展趋于雷同、重复和缺乏特色。

在美国,许多法学院学生通过网络,随时查阅与下载网络数据库的法律资料。美国多数法学院的《法律评论》都已经“上网”。即便没有上网,也用光盘数据版通过美国计算服务器提供全文检索服务。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进入法学院图书馆之时,发展中国家在此发展比发达国家慢了几年,甚至几十年。检索文献的手段不同,导致眼界、观念和效率的不同,中国大陆法学院在发展法律图书馆时,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在亚洲,几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紧跟发达国家之后,各自发展了“本地版”或“母语版”的法律数据库系统。

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律图书馆的影响还表现在它使得法律图书馆的设计、经费支出与管理人员结构等方面,都将发生了变化。具有网络科技和计算机数据知识的图书馆工程师成为新的馆员。学生同计算机工程师对话的时间增加的幅度,比同传统馆员咨询时间增加得快。学生同计算机工程师们的“对话”不仅仅是面对面的,或电话交谈,而且还可以是在网络上的“对话”,中国大陆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正处于发展阶段,所以,更应充分估计到网络科技对法律图书馆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二、网络科技对法律教室的影响,对教师与学生交流方式的影响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也进入法学教室已经非常普遍了。美国芝加哥的一所不太引人注目的法学院,叫肯特(KENT)法学院,设在一所理工学院里,这所法学院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获得了大力支持。美国的这所法学院在传统评价标准中的排名并不靠前。①但是,它全面使用网络科技进入法学教室,使法律学生通过网络学到更多的东西。

在网络科技发展前,世界各国的著名法学院主要依靠著名教授来支撑。法学大师的知识及经验随同他们个人的存在而存在,随同他们移动而移动,所以,大师的知识及经验传达给学生们是有限的。所以,争夺大师是法学院之间竞争方式之一,表现为互相“挖角”。但是,就是在世界著名法学院里,学生也不能经常听到名教授和大师们的讲课。

但是,美国的“小法学院”却通过网络科技获得这些著名教授的音像资料和数据化资料,在网络中传播,并将网络数据库与教室连接起来:“小法学院”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使学生学到更多的东西。而大法学院花费的成本要高得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看,小法学院更具有竞争力。美国法学院还有另一种新的排名,评比使用网络科技的程度。评出的前5名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法学院,没有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伯克利及密歇安法学院。所以,美国有名的私立法学院中,除了哈佛法学院外,像芝加哥、耶鲁、斯坦佛法学院都是小规模的。还有更小的法学院,其办学成本更低。

网络化的教室改变了授课的时空与资料的规模。法律课程的声音与文字资料(甚至图像)已经存在服务器中,服务器24小时开通,学生们在教室里或在世界各地,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上网学习。同时,他们同教师的“提问与回答问题的对话”与“案例的讨论”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BBS”随时进行(请参看北大法学院的BBS中文讨论分析软件SPS)。

网络化的教室不仅仅使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还可以利用网络链接的数据库发展“纵向交流”。师生们通过网络化教室链接的法律数据库,“入库”一层一层深入展开,可以获得更多、更新、更早、更具有比较性的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并且随时使用统计和分析软件(例如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立即获得结果。

网络化教室发展后,教师不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而是将分析的经验教给学生。同时,辅导学生使用法律数据库和分析“软件”自己进行学习与分析为主,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种链接网络的“电子教室”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已经开始酝酿了,发展这种教室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费问题。或者说也不全是经费问题,而是观念问题。我国法学院的未来教室设计与使用,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提早准备(国家教育部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课程与教育研究基地”的教室已经具有这种雏形)。

三、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学研究与发表方式的影响,对法学研究评价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影响

在网络科技发展以前,由于学术刊物分级分类,使得法学论文写作难,发表更难。目前,大陆法学院有333所,本科在校生大约6万人,研究生在校与在职人数大约3万人,将近10万法学后备人才可以发表的全国的法学核心刊物不到30本,省级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不过30多本,其他综合学术刊物也不过40多本,所以,在大陆发表法学论文的刊物比经济学和理工类的少,而人数多。

在我国,尽管法学论文虽然发表难,但是发表后阅读与传播也同样困难,一般读者不容易接触到这些专门学术期刊。由于这些刊物的内容十分专业,所以,书店和邮局及报刊亭不会出售这类专业刊物。获得这些专业刊物的惟一途径只能到各个大学法学图书馆里去找。结果读者查阅学术专业论文的成本比较高。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在几年前开始了一种将学术论文书刊化的趋势,以各种部门法的《论丛》冠名,“以书代刊”来发表中长篇法律学术论文,这种做法使学术论文可以在一般书店里买到。

网络科技发展后,电子专业学术刊物以一种新形式出现了。这种传播形式发表周期时间短,可以短到按分钟或秒钟来计算;阅读面大,对社会的影响面更大,更加便于阅读和研究,更加便于保存和检索,也更加便于引用和复制。我国法学院应该研究在网络电子版的情况,设计学术评价政策和标准。

在我国,网络科技正在将法学论文“KEY-IN(键入)”或“SIGANA(扫描)”到专门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正在与网络连接,例如,北大法学院的法律数据库已经开放,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法学专业论文。不但阅读方便,检索也方便。同时,使用“软件包”进行随机统计与分析也非常便利。过去读者只能检索论文、阅读论文,现在配合软件包来分析论文,检验论文中的数据,以便对论文的科学性、客观性、实证性进行检验,读者不再是被动的阅读,而是主动地分析与评价。

理论界评价论文水平时,经常采用的一个指标:“引用率”。过去统计论文的“引用率”时采用人工方法,人工统计的“引用率”与实际的“引用率”存在差距,所以精确度有问题。在网络科技发展后,法学论文可以在网上“发表”,上网“访问”阅读论文次数可以被计算机在阅读该论文前,可看到已有多少读者“访问”阅读了该论文。这种统计数据显示可以给后来的读者一个暗示:阅读次数越高,证明该论文越引人注意。暗示的效果是“阅读多者更多,阅读少者更少”。在网络技术领域,访问网页次数采用“点击率”表示,点击率越高,表明注意度越高,“点击率”就象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一样。由于网络科技的支持,使得专业论文的阅读者规模可以成倍增加,这使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评价论文。这种特有的反馈有可能促使论文研究方法发生变化。

四、网络科技在法学教育领域日益广泛的融合导致教师与学生角色的互动

在我国一些大中型城市,法学院学生在使用网络方面比老师具有更多优势,因为学生中的“网虫”数量远比老师多。由于学生在网上花的时间多,加上学生之间有交流,所以,学生可以帮助老师在网上查找最新法律资料,使老师的讲义中的信息随时获得更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生是老师的“老师”。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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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教师也不会因为在网上的时间比自己的学生少而感到自卑或羞愧,我国法学院的教师正在从“传授法律知识”的先生转变成为“传授司法经验的长者”。大学教育更多是传授经验。②在法学院司法经验的传授更加重要,因为司法经验难以从法律书本上学到。即便是写在法律教科书上的别人介绍的经验,在学生自己没有体会和经历时,也不容易学到,法律经验一定要靠老师,或有司法经验的律师或法官传授。司法经验传授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教育,在此,法学教授与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

由于法律的知识可以更多地让学生自己学习获得,各个国家,各种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经验比较与传授将成为大陆法学院发展教育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方向。由于学生、教师、律师和法官角色的互换,使得大陆法学院更加开放,更加面向司法实践,更加面向社会,这种发展的结果将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从逻辑的法律向经验的法律转化,从情感的法律向理性的法律转变,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社会存在的法律转化。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的人治与儒学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深刻,上述转变对现代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五、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课程设计、讲义与教科书设计、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

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教学管理发生许多变化。首先,考试制度会发生变化。使用纸张和圆珠笔的考试,可以由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由主要考学生知道多少知识为目的,变化为考学生自己具有多少处理问题的能力。例如,发现新法律的能力,收集有关新法律的文章与资料的能力,使用“软件包”从多种角度分析新法律的能力,预测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能力,相关法律与新法律进行比较与评价的能力。这些工作现在都可以在连接网络与法律数据库的计算机上进行。而且在进行这种类型的考试的同时,也会引导学生自己设计专用的分析软件工具,设计专用的法律数据库,安排自己的表达方法(数据源链接的方法,或是数据库全文或关键术语或概念连接的方法,或者是多媒体技术表达方法)。

许多法学院的法学考试也可以采用计算机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双方律师的博弈、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等方式。对于法律知识性的考试,如果采用计算机选择题考试,可以随机判分,以杜绝或减少作弊现象。

网络科技发展也使法学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方式发生变化。原来的法学研究生学术论文答辩,采用问答式,教授与研究生的问答只在一个层面和同一空间、同一时间进行,外地、外省或外国的教授参加论文答辩,一定要乘坐飞机或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集中到某一会议室中,面对面地进行。采用网络通讯技术,可以实现远距离,不同空间,不同时间多层面的问答方式。

网络科技发展还将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由于网络科技改变了人们交换信息的时空,所以,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时空可以更加灵活。预计,不久的将来,大陆法学院的学生在校园外就可以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籍管理采用开放式,学生不一定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随着终身学习观念的推广,学习法律的年龄也不一定要限制。

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成本可以非常低,甚至可以设计成计算机自动管理系统,减轻人的劳动,使得对本地管理与对全球管理的成本差别不大。

从2001年开始,北大法学院的“网络与法律”课程已在网络上开放,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HEALJECTION教授的“FINACIALINSTITRTIONANDLAW”课程也已通过网络传输到北大法学院的服务器上,选课的同学们可以随时通过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或法律图书馆的台式电脑“上课”。他们的作业采用电子邮件寄给哈佛的教授。今后,这类网络课程将越来越多。

一旦世界各国法学院的网络课程互相链接,形成一个巨大的全球化的法学院课程体系数据库时,大学法学院也就国际化、全球化了。

六、网络科技发展使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发展产生融合,跨专业、跨学科发展将发生新的变化

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公共关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社会与人类学院、人文学院等发生跨学科的交流。目前每个学院已经开通了自己的主页,建立了自己学科的数据库。以北大法学院为例,法律数据库中已将法学院中的几乎所有可以用信息表达的东西都放进去了。北大法学院的主页将全球法律网站的搜索引擎、法律数据库和法律相关传媒都链接在一起,这个网站已经被美国YAHOO网站统计为在中国大陆法律专业访问率最高的专业网站。

如果将来文科中的每一个院系都将他们的主页实现专业搜索引擎、专业资料数据库和传媒链接,或者更多层面的联系,就已经为跨学科研究与交流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空间。在这个网络空间里,学科之间的融合,通过数据库的“链接”,通过专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以及传媒及时的、独特的表达,将变得非常容易。因为在网络技术支持的空间,跨学科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不同专业的人与人的磨合少了,不同专业知识与知识的融合多了。

七、网络发展使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发生了变化

网络科技的发展还影响法学院学生的毕业去向。过去,法学院毕业生主要在司法部门、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工作或进入律师事务所学习做执业律师等。网络科技的发展有可能给学生开辟一条新的就业道路:IT律师与IT司法行业。最早从事这个行业的专业是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采用软件技术进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前的“”。由于专业责任和道德的限制,同一家大型的国际律师所不能同时原告和被告,从主观上讲,律师事务所不会这样做。但是从客观上说,不同国家的公司委托时,可能无意识地出现“一主二仆”的现象。IT软件技术使得这种查询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律师业务和新的法律咨询业务可以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从而大大降低律师的收费幅度。使越来越高的律师费向合理的、有利于竞争的、方便客户的方向发展。笔者暂时将这个新的司法领域称为“E-LAW”,或叫做“电子法务”。③

八、网络发展正在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

大陆法学院师资构成的变化,正如原来金融证券领域以学习经济类和金融专业的人员为主一样,在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专业人员大量进入金融界,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金融业转向金融信息业的时候,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的人将会有更多的到金融领域就业的机会。

与计算机专业人员一样,在金融业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数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甚至法学专业的人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将出现于法律业,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人员进入法律界。

法律数据库、法律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法律新闻传媒业的发展、E-LAW的发展需要更多的IT专业人员加盟,或者是学习经济学的专业人员,讲授“法律经济分析”类课程。

现在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里,计算机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网络维护和专门软件设计工作,但是,现在在北大法学院已经开设了由计算机专家讲授的“网络法律”和“软件版权保护”网上课程。

九、网络科技发展将提升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其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社会的“支持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研究能力与学术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网络科技有助于各个法学院研究能共享资源和学术交流,也有助于各个法学院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网络科技发展前,由于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的成本较大,各个法学院容易向“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会导致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学界曾有一个共识:“半个图书馆,等于没有图书馆”。网络科技在法学院的应用可以改变这个传统的共识,在网络科技支持下,“半个图书馆也可以等于一个完整的图书馆”。

使用网络科技还可以提高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大学原来是有“墙”的,各个法学院是有“室”的,这样在地理位置上将法学院与社会分开。特别是目前大陆一些大学考虑到校园安全,大学入门的手续比较烦琐,社会公众访问大学不便。网络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网上法学院可以实现“无墙法学院”或“空中法学院”。中国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用网络科技实现远程法学教育可以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陆连续多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每次普法教育都要进行几年。由于采用的教育手段比较传统,所以效果还有更大的提高潜力,如果通过电视网、互联网,采用图本化、音响化、数据库链接化、文本链接化、多媒体表达化手段,将会使法律教育的效果大幅度提高。

衡量一所法学院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可以使用“贡献度”表示。法学院除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外,还要将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向社会,参与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参与大众普法,对社会开放式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传播,对受法律处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心理辅导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时间量和工作质量来表达。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越高,获得社会的关注程度也越高,获得社会各种资源的支持度也越高。法学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更不可能脱离社会支持而发展。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与获得社会支持的规模更增大和更有效。

十、网络科技改变了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

第9篇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18]参见:[日]《法学セミナ》第1号,第14页以下(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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