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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18 20:15:45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1篇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市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为: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二)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11个重污染行业及16个重点行业名单详见附件)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茶、棉、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要产业,开展施用肥料、农药和农膜的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场)养殖中的鱼、虾、珍珠、蟹、鳖等主要产业为调查对象,开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饲料饵料投放,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以及设施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中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中的第三产业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等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年7月?*年12月):

(1)建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2)宣传动员。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氛围。利用媒体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培训。按上级统一部署,做到参加上级培训和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对象为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级调查人员。重点是对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普查表各项指标的解释及填报方法、入户登记技巧、快速汇总、人工数据审核方法等各项环节进行培训,目的是使普查员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地完成普查任务。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4)单位清查。查清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结果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环保、统计、工商、农业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楚,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

(1)入户调查登记(2008年1月?2月),按照普查小区的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作。

(2)复查及审核(2008年3月?4月),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各级普查办要集中精力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内。

(3)组织验收和上报(2008年5月?6月)

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等。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2008年5月底前上报市普查办。

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办负责将全市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浙江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2008年7月?2009年6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部门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军区后勤部门按总后勤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牵头组织驻绍部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电力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热电、火电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三)质量保证

1.根据省污染源普查办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级普查机构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污染源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设立工作简报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5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一支由社会各方面组成的普查员队伍。重点产业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2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各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河南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上报。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负责省辖市和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骨干以及各省辖市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设备购置,检查、验收和表彰,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当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3篇

全面掌握市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全面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去向情况,全面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治理水平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进一步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普查对象

(一)市域范围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建筑业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二)市域范围内所有种植业和养殖业。

(三)市域范围内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四)市域范围内拥有20张以上(含20张)病床的医疗机构。

(五)市域范围内所有使用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医用含放射源设备、医用射线装置的单位。

(六)市域范围内所有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民办事业单位)。

(七)市域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和有废气排放的农用机械。

(八)市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

(九)市区、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区内的所有居民生活污染。

三、普查内容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37号)和政办法〔〕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普查。

四、普查方法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普查对象自报与普查员调查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部门审核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施行。

五、时序安排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年2月底前完成)

1市和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具体填报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别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并及时拔付到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普查工作正常进行。

3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并《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4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足人员,购全设备。

5市公安、环保、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方案》,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广电局、阜大众报业集团出台《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

委宣传部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7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普查员和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作并颁发普查员和指导员上岗证。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3月-12月完成)

1各普查机构按要求做好普查表的填报,核对数据,确认并汇总普查表格。

2各普查机构完成管辖范围内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校验,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经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普查数据汇总统计和审核后,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审批全市污染源普查上报材料,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5,各普查领导小组完成《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市政府。

6完成《市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省政府。

7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污染源普查台账建立情况、表格填报质量、数据统计质量进行检查。

8完成年度全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形成污染源普查监测报告,上报监测成果。

9市和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分别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三)总结阶段(年8月底前完成)

1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研究,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健全台账,归档到位,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做好迎接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

3完成全市年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编制《污染源普查综合报告》,上报市政府。

4按国家、省统一要求,市政府适时对外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

5市政府组织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迎接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考核。

6市政府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组织领导

(一)领导体制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活动;市发改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阜大众报业集团和市广电局负责具体实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建设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垃圾填埋厂(场)的普查;市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农机局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与监测;军分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做好驻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三)考核奖惩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4篇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全面掌握全县境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业等农业污染源的数量、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现状和治理成本等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为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生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专指农用地膜)和秸秆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针对生猪、耕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用地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不同作物种植模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生产投入品,如有机肥、无机化肥、地膜的种类和作物秸秆等。

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耕牛、肉鸡、蛋鸡的饲养量以及粪便等。

水产养殖业:不同水产种类及其饲料、药物、肥料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县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数量等情况。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逐级开展普查培训,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和产业类别开展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测算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按抽样技术要求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填报调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3、总结阶段:建立全县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农业源污染普查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水利局、环保局配合。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寇荣峰为组长的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农业局局长陈智慧和县水利局局长曹正中担任,成员由周京平、任怀远、封瑛、赵成海、王本军组成。领导小组下设:

1、办公室:

主任由县农业局副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主要负责此次普查工作方案审定、组织发动、工作指导与协调、进度检查、经费筹措、总结表彰等工作。

2、种植业普查组: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组长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组成。主要负责此次普查工作的方案制定、技术指导;普查人员的培训和产排污系数测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3、畜牧业普查组: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由县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实施,组长由县农业局副局长赵成海担任,成员由**组成。主要负责畜牧业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普查人员的培训和产排污系数测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4、水产养殖业普查组: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组长由县水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组成。主要负责水产养殖业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普查员的培训,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和技术咨询指导组。

技术专家组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总站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技术方案审定、成果验收和普查技术指导等工作。技术咨询组由参加过培训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全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抽样验收等工作。

县农业局为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普查获得的原始数据由县农业局统一收集并完成电脑录入工作。

这次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县农业、水利行政与技术部门除了自身要高度重视之外,还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逐级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普查人员。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消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质量保证。

县上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县及各乡镇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优劣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二)宣传动员。

县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整个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形成一个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氛围。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5篇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第三产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道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各镇(街道)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9-20*.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清查工作计划,确定清查企业名单,构建数据库;完善各项技术规范;组建普查员队伍并完成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核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完成全市数据审核和对各镇(街道)普查工作的验收等。20*年4月1日前,各镇(街道)完成普查数据采集工作。20*年6月1日前,各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调查区内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和汇总。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技术报告。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省和*市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成立由市长盛全生任组长,副市长胡志梁任常务副组长,市府办戴建忠、环保局蔡哲斌、统计局蔡国平、农经局杨晓东任副组长,宣传部、环保局、农经局等13个部门组成的*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地点在市政府会议中心四楼),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普查结果。

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各镇、街道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同时各村、居委会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普查。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局指导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发改局和经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同时发改局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要指标的全市总量数据,配合做好工业集中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局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规划建设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

农经局牵头负责农业(含渔业)源的普查。

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供电局负责配合做好热电企业的污染源普查。

监察局负责整个普查工作的监督。

乍浦镇由*港区牵头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内基层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培训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做到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五)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省、*市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需要,应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设立普查工作简报、考核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镇(街道)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通过考核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

(六)宣传动员

宣传部统一负责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5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6篇

首先,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及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我县考核验收污染源普查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考核组的各位领导汇报我县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不当之处,恳请考核验收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给予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普环发〔2007〕106号)的要求,从2007年5月起,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全县污染源普查的各项工作。为使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07年8月10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宣传、发改、经商、统计、工商、农业、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环保局和统计局联合发文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负责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和办公地点。同时,全县5乡2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污染源普查机构。随后,相继成立了工业源和生活源普查领导小组、农业源普查领导小组以及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小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污染源普查得到有效落实。县人民政府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污染源普查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分别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由环保局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在建立、健全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同时,县人民政府从各部门抽调53名骨干组成污染源普查队伍,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为中专以上文凭、工作责任心强、身体素质好、能够独立开展入户普查和正确填写相关表格,保证了普查队伍的素质要求。县污普办对抽调人员进行分组,明确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并进行了现场演练,确保每一个普查人员能独立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障了普查队伍的能力要求。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县人民政府将污染源普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预算安排污普经费10万元,拨入污普办帐户10万元。2008年拨付污普经费15万元。2009年预算安排污普经费10万元。市环保局下拨专项经费5万元,市农业局拨付农业源组普查经费7万元,我县投入污普工作经费总额达47万元,除2009年财政预算的10万元正在办理拨付手续以外,其余经费均已拨付到位,所拨付的经费均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安排。

二、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做好宣传动员,为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从2007年5月开始,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让广大群众知晓污染源普查是一项事关全民的重大普查活动,既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义务。2008年1月3日至4日,我县召开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培训及动员大会,县人大、政府、政协的相关领导,各乡(镇)长、各乡(镇)分管环保的副乡(镇)长、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等71人参加了动员大会。会上,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作了动员讲话,全面分析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了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环保局负责人对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作了汇报。在宣传发动阶段,县污普办在县有线电视台做了为期一周的电视宣传,征订发放宣传画,在全县范围内粘贴标语、悬挂布标,出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为普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局面。

(二)精心制定方案,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紧紧围绕上级业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将普查队伍分成三个组,第一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源的普查工作;第二组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工作;第三组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强调分工协作,县污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县委宣传部和环保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县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和宣传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两个方案的制定下发,明确了全县污染源普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组织措施,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构建了核心框架,确保了污染源普查取得实效。

(三)注重学习培训,提高污染源普查人员业务素质

县人民政府从各部门抽调技术骨干53人(其中普查指导员6人、普查员47人)组成污染源普查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分组对普查员进行了入户普查演练。先后组织参加了省级、市级、县级和远程培训,共培训205人次,所有培训人员均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四)深入细致开展污染源清查和普查

搞好清查、摸清底数是保证普查质量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由环保局牵头,工商、农业、统计、畜牧、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县所有污染源进行了一次摸底,完成了摸底调查,共调查出工业源52个,生活源202个,农业源272个,并建立了污染源普查摸底基础资料。其次,根据国家污染源清查工作的要求,对全县污染源进行了认真地清查、整理,一方面剔除了不符合普查要求的对象,另一方面进行了查缺补漏,确定了464个普查对象,其中:工业源28个(重点源12个,一般源16个,原来是24个);生活源163个(住宿业16个,餐饮业122个,美容美发14个,洗车业4个,摄影彩扩业4个,医疗卫生业1个,建制镇2个);农业源272个(种植业210个,养殖业18个,水产养殖4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1个。再次,对照最终确定的普查对象,工业源普查组、生活源普查组和农业源普查组于2008年2月开始进入了全面普查阶段,普查过程中,普查员深入乡(镇)、企业、农户帮助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遇到问题及时和普查指导员及上级普查机构联系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工业源组在普查过程中,对产排污系数的运用计算进行了规范处理,将产排污系数运用计算的痕迹资料归入普查表中一并保存,既完善了普查表的整体结构,又方便了普查表的质量审核和后期查询。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整个入户普查工作于2008年4月底顺利完成。

(五)稳步推进质量审核和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污染源普查填表是整个工作的中心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科学合理配置队伍,严格审核程序。完成入户普查后,对普查表开展了质量审核。首先,各个普查组进行了内部质量审核,普查员之间进行互审,此阶段用时15天;其次,各普查组的普查指导员汇同县普查办对各组的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此阶段用时20天;再次,市质量审核组对全县普查表进行抽样审核,其中工业源和生活源普查表为全部审核;最后各普查组通过数据录入对普查表进行计算机审核。在所有审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纠正,对部分表格重新进行填报和完善。2008年6月1日至7月30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6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组织4名专业人员对全县污染源普查表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共核查了28个工业源和163个生活源。经过此次核查工业源总数由第一次上报的24个调整为28个,共增加了4个。原因是普环发〔2008〕164号文件要求被认定为一、二类汽车修理资质的企业必须填报工业普查表,我县有二类汽车修理资质的企业2家,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供电有限公司不在普查范围。

数据处理是保证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县普查机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个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早做好相关准备,落实数据处理人员。普查数据录入共抽调5个录入员,其中有4人参加了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工业源普查表由县环保局负责录入;生活源普查表由统计局负责录入;农业源普查表由农业局负责录入。2008年5月20日,全县完成了数据初录、复录、对比、审核和初报。8月15日完成普查表汇总、初步分析工作。通过严把数据录入审核关,确保了初录和复录、终报数据的合理准确。

(六)加强普查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我县十分重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从污染源普查开始,县污染源普查办就对各阶段的痕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完整规范。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信息工作,对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进行及时的宣传报道,做到电视有音像、报纸有文字,及时与各部门和上级普查办交换普查工作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共享。

一是成立了档案管理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办法》的学习。三是请县档案局的专业人士根据污染源普查过程中文件和相关资料的“收集范围”、“归档要求”、“分类方式”、“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四是收集整理了文件类、表册、资料类、音像、实物等四类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五是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管理普查档案,实现提取信息快捷化。利用计算机对档案或文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录入贮存,缩短了二次文献信息的编著时间,省略了手工操作的重复劳动。

截止2009年3月30日,我县按时完成了动员、培训、摸底清查、入户普查、质量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初报、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和汇总验收各阶段的工作。共普查464个污染源。

三、认识和体会

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调查,各级政府的重视、部门的协调配合、公众的参与、企业的支持决定着普查工作的成败。通过历时三年的普查,我们的认识和体会是:

一、宣传发动是基础。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此,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发动工作,上下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调动了积极因素,做到了群众知晓,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配合,为普查工作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二、依靠组织是根本。普查中,政府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人、财、物,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使普查工作全面推进落实,从根本上确保了普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严格标准是核心。普查中,严格工作标准,做到了“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安排。统一了全县普查的工作方法、步骤和程序。二是统一要求。统一了全县普查的技术规范、统一了普查员职责和权力。三是统一进度。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步调,协调推进,平衡发展,保证了普查工作的按时完成。正是以严格标准为核心,使得普查工作做到规范有序,质量有保障。

四、普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污染源普查前期技术标准和规定变动不稳定,有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出台滞后于实际普查工作,造成普查培训重复,普查技术参数不确定,全面普查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进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是因为普查人员从不同单位抽调,在日常管理上难以面面俱到,导致普查员工作压力感、责任感不到位,工作认真细致程度不够,增加了重复工作次数和难度。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对现有达标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促使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一律限产、限排,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偷排漏排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察频次,有计划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建立动态档案,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

(三)加大污染减排工作的力度。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859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5吨以内。

(四)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把好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和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已经审批的项目,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确保饮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力度。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7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区各部门、各街办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今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今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我区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村工作局和各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配合市上完成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1―.12)

(1)成立机构。

成立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核定经费,按时拨付。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专干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街道办事处环保专干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选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根据我区实际,拟聘普查员150人,普查指导员15人;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工作。

(4)培训及考察。

培训工作由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区普查机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12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或名录册)的建立,同时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阶段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分局等)共同提供,同时电力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也要给与配合,以各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培训教员可从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8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

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

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9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