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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05 09:04:21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分立;救济性;现收现付;社会化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性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按社会救济的定位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始终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机制和功能,村民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预期也不会像城镇居民那样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力基础无法支撑在农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上的正确选择,应是先建立救济性保障,然后伴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逐渐由救济性保障过渡到保险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国外建立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的确定一定要和统筹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笔者以为:低水平,广覆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应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法定项目

合理确定法定保障项目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结构安排,还涉及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筹资和负担分配模式的选择和确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急缓程度,笔者以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项目:

(一)医疗保障

疾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比较大的即时性付款,这对于以实物为主要收入形式、现金储蓄比较少的广大村民来讲,普遍难以承受。2007年6月,广州市统计局曾就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市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0.7%的市民希望将“医疗保险”列为首位,而在最担心的问题中,近九成被调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时生活得不到保障列为首位[1]。由此可见,我国村民最为需要和希望的社会保障是医疗保障。国家计划在农村首先建立的社会保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2]。不过,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只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灾害救济

我国农村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由于农村财产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灾设施的不足,各种灾害事故往往会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连续遭受的4次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可能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导致的这些损害和困难仅靠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克服,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救济。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三)“五保”供养

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目前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供养对象有3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中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形式,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将其确定为正式的法定保障项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农村始总会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了确保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们应仿照城镇“低保”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国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2067.7万人,全国各地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为600元(甘肃),最高的为2560元(上海)[3]。

(五)职业技术培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左右富余劳动力,并且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劳动技能。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为了使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尽快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我国社会的转型,并带动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规划,2006—2010年,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失业问题,但不宜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制度。从长远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可与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六)特殊群体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支撑条件,笔者以为,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难以建立适用于全体村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只能建立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开发和城镇建设,从而失去了保障基础。据有关部门的大致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为了解除这部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给这部分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相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讲,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带来的养老风险,因此,为了使独生子女父母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条件,同时为独生子女政策在农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国家应将这部分村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3.高龄村民养老津贴由于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提高,农民未富先老的问题已经凸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反贫困的任务更为艰巨复杂。2005年,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已突破1亿,8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高龄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养老资源,而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渐高,供养父母的能力却反而降低了,因此,国家应将超过一定年龄的村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定期提供养老津贴。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围看,社会保障筹资主要有3种模式:全额积累、部分积累和现收现付。笔者认为,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现收现付模式更适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需要。

首先,如果在农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负担应该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和平稳性。较高的可预见性能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较为准确地确定每年的支付负担,而平稳性则能使代际间的社会保障负担不致畸轻畸重,从而无须通过采取积累模式形成一个储备基金,以应对诸如城镇老龄化高峰期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带来的资金困难。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参保人数众多,保障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调剂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障系统现收的资金应该能够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现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灾害等,基金支付出现困难,也可以通过临时财政拨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来解决,无需建立较大数额的专门应急储备基金。

再次,如果选择积累模式(不管是全额积累还是部分积累),将形成数额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要确保如此数额巨大的基金能够保值增值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欠成熟,相关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已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大量基金被违规使用,为数不少的基金已流失。农村社会保障在筹资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充分吸取这一教训。

(二)筹资渠道及负担分配

1.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国和本辖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总需求,安排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不同地区及统筹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统筹区内财政拨款所占的比重应是不同的,但财政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和初期阶段。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地区平衡和应急支付,这部分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式年度预算收入来源,不能直接构成各统筹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2.统筹区内公共资源收益在我国农村,有一些由全体村民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乡镇企业等,这部分资源和财产经过使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水面出租、企业经营等,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程序划转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资金来源。

3.村民缴费村民个人缴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村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符合法定缴费条件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实物化、多样化和隐蔽性,实行比例缴费制比较困难,因此,村民可按定额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并按缴费档次分别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统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同统筹区内村民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应有所不同。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并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4.慈善捐赠农村社会保障还可以通过接受个人、单位、国家、国际机构的捐赠来筹集资金。“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灾区先后收到大量捐款,笔者以为,这类捐款中的一部分可以划转到灾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用于建立专门适用于灾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

(三)筹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二是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工具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为合理。

1.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诸多技术难题这些难题包括:(1)管理系统不便确定。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农村社会保障税究竟划为国税好,还是划为地税更为合理?从现行的体制看,其确定存在一些困难。(2)纳税人难以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户为纳税人?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为收入主体,但村民却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样,纳税人不便确定。(3)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首先要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都是以薪金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很好把握,可我国农村村民的个人收入却很难确定。

2.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税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征税体系,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这本身就会带来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保障费完全可以由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直接负责征管,而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现存机构,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机构的运行成本。

3.采取“收费”而不是“征税”更具有妥当性

相对于“规费”,“税收”具有刚性。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的很多关系还不清晰和稳定,村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匆忙出台法律,强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属于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那样强的刚性,调整比较容易,执行中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初期,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具有适合性和可操作性。

四、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应建立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

(一)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农业、工会、军队等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领导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制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2)拟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3)拟订社会保障预算;(4)协调全国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2)协调本辖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以及两大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3)拟订本辖区社会保障预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规定拟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5)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目前的管理职能分工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保障项目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养老保障、灾害救济、农村退伍伤残军人优抚、“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主要承担以下行政管理职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制定部门规章;(3)对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5)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申诉、检举和建议。

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承担以下基本管理职能:(1)根据本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监督本辖区内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辖区内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项的申诉、检举和争议。

(三)事务经办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设立相应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事务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

(2)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的农村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组织农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3)就自己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负责选择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4)收集、整理和报告集资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待遇发放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职业培训教育机构等,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待遇发放机构。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2)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对基金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农村社会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5)在规定年限内保管好所有财务会计凭证。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广州近九成市民担心重病无保障[N].信息时报,2007-06-18(A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R/OL].(2007-05-09)[2008-07-20]

[3]潘跃.民政部:“全民低保”进入攻坚阶段人均年补857元[N].人民日报,2007-08-09(2).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失地农民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旨在服从于二元经济,其次要服务于二元经济,因此相应的我国社会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乡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变迁[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两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次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历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样的典型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助残废军人福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58年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经济形式。特别是实行城乡户籍制度后,农民外出务农或经商的自由被切断,农民更强烈地依附于生产队。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村开始走向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十分低下。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次变迁

1978年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促使在第一次制度变迁中产生的一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风险条件的急剧变化、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的转变、价值观念的变化都成为诱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与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的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转变相一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再一次成为必然。独立于家庭经济细胞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探索,并初步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不一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保障,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政府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且管理的透明性差,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引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民工潮兴起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8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3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9000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6%,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2]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的趋势成为必然。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来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万公顷,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增大,预计有1.1亿以上的农民又要失去土地,而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对于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一次性给付,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中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由于制度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如果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将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金筹集机制

建立合理科学的筹集农村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机制,可以实行农户、集体、国家、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安排四者筹集资金的比例。这种筹资方法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又顾及到了农民经济实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运作[3]

首先,加速农村政府的职能转型。农村基层政府正按照中央部署,以“少取多予”为方针,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并不具备经济调控和指导能力的农村基层政府从干预微观经济发展领域退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是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次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运作。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审计等各种手段防范基金管理组织的人为风险,同时还要运用立法、行政执法来防范逆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等与参保农民有关的人为风险。当然,最关键的是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他们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养命钱。这就要求基金的运作要尽量低位,最好在村民能够完全自治的范围内进行。再次,实施有效的规范监督手段,建立规范体系,并增加透明性。

(三)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所处的阶段,分阶段、分层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以次为基础,省级及地方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基本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选择商业保险。逐步地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接轨。

(四)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农民工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生活,这是城市市民所不具有的。根据农户耕地的多少,如果农民工拥有的耕地数能够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他就没有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对于那些拥有的耕地数不能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应纳入相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

城市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保持和城市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其次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起相互流转的机制,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金可以跟随农民工流动,有利于农民工更好的工作。具体来说,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个人账号,按公安部已经制定的公民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的方案推行。农民工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账户注入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社会保障金。

(五)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现行的征地补偿并不能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把失地农民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必须的。西方国家把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1)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3)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也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4]

五、结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它服从于经济体制和结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适合的社会保障与之相适应。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需要多方位的探索,以便找到适合当前我国农村情况的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5.

[2]农民进城与农村城镇化./special/cheng

zhenhua/article_6986.shtml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具体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在农村8亿多人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缺乏了解。因此,为了保障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等有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一、建立农村权利保障制度所依据的原则

1.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2.符合少数民族特点。民族地区适宜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在正确的民族观下指导选择的,只有符合该区域各民族的发展需求,实现其历史阶段作为民族中的基本元素“人”的福利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3.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

4.保护弱者的利益。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理应是保护弱者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具体建议

(一)尽快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在农村地区,应尽快出台最低保障线,同时应该考虑各个地区的差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能力,农民增收潜力,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以确立公平合理的保障资金,在次基础上,对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作出适当的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建立资金来源的多源化,在资金的安排上,应该以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通过捐赠,发行等各种方法增加资金,以保证农村保障资金的充足。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当年的预算中都应该安排适当的资金,确定专门的机构来保障资金到位和使用,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那些挪用,私自占用等破坏这部分资金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应该实行资金由专门的银行来收取和管理,在资金的发放上也有银行来完成,这样就可以解决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资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现象,更能保障资金的有效性。(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防止村民为看病而生活困难的一项措施,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一个方面。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村民的意识比较低,村民参保对象不多,这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在该地区推行,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所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大力宣传养老制度,是村民真正认识到该制度的优点,远行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争资金途径多样化,努力提高养老保险数量,尽力减轻村民的负担。在运行模式上。最后。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发放和使用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在制度的推行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的差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同步发展的方式,而应采取非均衡推进方式。

(三)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在各个乡建立医疗服务所,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和落实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②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成果。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相关的挡案制度和信息制度,保障每一个村民都能加入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来,政府应逐年的增加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报销的比例,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从而实现资金的足额。④对于各种病的报销比例应该有所区别,根据看病的花消适当的作出调整,在那些花消大的重病,大病应该高于那些花消小的轻病、小病,不能搞“一刀切”,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合作医疗制度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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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10]韩大伟、厉放、吴家亨,养老金体制国际比较、改革思路、发展对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1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新东方/1997(1)

[1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王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6)

[1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李焕林/学术论坛/2001(4)

[14]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激励与增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易纲,汤弦,王晖/金融研究/2000(5)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4篇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机制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缺乏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充分认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位、人员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即使有一些法规,也只是面上的制度较多,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使得各地区在运用法规制度时随意性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运行的效率十分低下,受益群众较少,这进一步增大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不信任感。

2传统观念的束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推动建设社会保障事业。但是,受制于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束缚,农村中的农民更愿意依靠子女来养老,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同时,在“土地即是保障”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农民把土地既当成一种生产资料,也当成一种生存保障,感觉没有必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农民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热情和支持,再加上各级政府在工作中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够,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3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

城乡二元结构包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具体表现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城乡差距较大。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采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策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以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方式,强制转移农业剩余。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农村经济基础很薄弱。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仍远远落后于城市,形成鲜明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同时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主要表现在户籍制度上,它从制度上将城市与乡村严格分离开来。我国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严格控制在2个不同的社会范畴内,两者界限分明,管理严格。同时,国家也重点发展城镇,完善城镇的社会保障事业。这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异,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2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除享受民政部门的救济外,享受其他保障救济的非常少。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国家将本应该平等投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广大农民却不能享受。城市户籍者拥有从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优越的福利制度;而拥有农村户口者,则很难或者根本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改变,但是农民还是难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绝大多数农民依旧被排斥在各项福利待遇和保障之外。这种人为因素和历史积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思路

1平等主义的理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重要原则

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想的保障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所有劳动者,国家为这些职工提供退休、工伤、医疗、生育等各项保险待遇及福利。而从科学发展观和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城镇具有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长期不健全、不完善,无论是在社会保障支付水平上,还是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与社会保障的理念不相符合。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平等主义”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真正做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都应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发展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第一要义

发展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只有社会发展了,人民现实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环境改善了,才会有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社会保障建设上来;没有发展就没有丰富的物质条件做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后盾,没有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中的第一要义“发展”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因此,应通过发展经济努力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积累和增强自我发展的水平,为更好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以人为本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核心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农村更好更快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所有的农村人口均纳入被保障的范围,而不依社会地位和职业等划定被保障的范围,以使更多的人从中获益。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应该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作为其核心内容。

4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三农”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对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发现,当前的“三农”问题之所以十分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化解城乡矛盾,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做法是提高农民的待遇和福利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的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当前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从实际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的发展。

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适应

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村居民大规模非农化与城镇化的现实,分类分层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1法律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没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举步维艰。在农村,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小病不看、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很常见,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积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包括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和农村灾害救济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积极鼓励各地区先行试点,制定相关的法规。在实际中做得好的地区,应当认真总结经验,以便向全国推广。

1.2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对失地农民补偿的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这种方式根本无法保障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同时对取得的土地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之中,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提升土地的养老等功能。

1.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

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紧急救助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务工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

1.4农村的社会优抚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城乡各级政府对优抚工作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增强了优抚工作的力度,使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和军人烈属等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从整体来看,广大的农村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部分优抚对象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因此,做好农村社会优抚工作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一方面对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实物补偿,另一方面努力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

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帐户”模式。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和集体的缴费共同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国家财政出资,以便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透明和高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式和投资利用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壮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实力,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3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向于城市,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前提下,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更加匮乏。同时,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等实行的是政府补贴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模式。参加的农民需要按年度缴纳费用,这等于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使得最贫困的一部分农村居民,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等福利待遇。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家应该实行政策倾斜,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提高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减少农民投资的比例。

4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要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收入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大中城市的发展更是迅猛,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城市中高质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中国城市化水平从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郑杭生,2002)。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特别是建国以来实行的“以农养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业化”理论使中国的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见图1)。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逐渐拉大,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也逐渐拉大,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1998年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已达0.403。与此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在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别最为显著。很多人认为,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的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城乡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居民老龄化趋势较城市严重,而其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低于城市。2000年农村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达7.36%,高于城市的6.29%。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2000年仅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势,2003年仅为7.06%,2005年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市总人口)(见图2)。

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参考文献]

[1]郑功成,曾湘泉.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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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4]李宏.21世纪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4).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6篇

目录

中文摘要……………………………………………4

英文摘要……………………………………………5

前言…………………………………………………6

一、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6

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8

三、在贫困的农村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性………10

四、对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12

参考文献……………………………………………17

辞谢…………………………………………………18

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在以农业为主的我国越来越重要了,尤其是在贫困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更是得到人们的关注。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但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如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资金来源不足等。研究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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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longwithmarketeconomydevelopment,the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hasbeenbeingmoreandmoreimportantbyagriculturalprimarilyourcountry,inparticularinimpoverishedcountryside,thesocialsecurityquestionobtainspeople''''sattention.sincefoundingofthenation,ourcountr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growsoutofnothingdevelopetothepresent,hasobtainedtheinspiringresult,butstillhasextremelyseriousissueintheimpoverishedcountrysidearea,likethesafeguardcoverageisnarrow,thesafeguardlevelislow,capitalsourceinsufficiencyandsoon.studiesthe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andproposedthefeasibleimplementationplan,saysregarding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hasthe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s:socialsecurit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impoverishedarea

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因各种原因失去收入来源而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不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差异。我国贫困地区人口比重大,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而且集中了我国大部分的贫困人口,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更艰巨,贫困农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更为突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更为明显。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尽管从1991年开始已经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了商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个空白。我国现在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其迫切性及意义不亚于城镇的社会保障。

一、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建国50多年来,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建立了一些初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都曾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老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但是,由于它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它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存在多方面的弊端和问题。

(一)范围小,覆盖面窄

1994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虽达14854个,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仅占24%。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地区,尽管集体也以公益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形式向农民收取社会保障费用,但由于个人缴纳的公益金只是赡养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社会供给性差,而且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农民没有积极性。而且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这种情况,使国家无法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极不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农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极其有限,所以他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消费,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例如,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的满足尚有相当距离。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基本上处于同样的境地。农民很多情况下都陷入缺医少药、疗费昂贵、毫无医疗保障的窘境,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国还是标准都是很低的。有调查显示,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可见保障水平之低。

(三)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在我国农村推行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说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而仅仅属于社区保障。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在如何确定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国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数量规定。全国虽有1100个县开办养老保险,但参加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0%,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部分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在保健医疗问题上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只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一般说来,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亦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许多人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另外,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而且各项目间缺乏有机联系,构不成整体优势。

(四)资金来源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以农民个人激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和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资金来源方式,寻找适合我国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的多渠道的来源方式。

(五)立法不健全,管理不够科学与规范

首先,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其次,有些地方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国内尚未立法,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由于多家分割,条块分割,职)权不分,缺乏监督,使本来已经够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

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

(一)贫困地区的农村人口比重较大

贫困地区城市化仅为20%左右,低于全国20个百分点,这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远高于我国其他地区。而且由于贫困农村城乡非农经济不发达,广大农村人口又大多积淀在农业领域。1999年,我国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员的比重高达63.7%,而其它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又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农村人口比例大,农业从业人员比重高,那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负担重,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

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贫困面大,贫困率高,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另外,贫困地区农业产值水平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加上非农产业落后,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扩大收入的机会也很有限。大部分地区的居民收入还处于维持生计水平的状态。收入的低下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根本不会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所以,农民收入低会严重制约其对加入社会保障网的积极性。在当前这种情况下,要农民自己出一部分钱,无疑还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三)政府财政困难大

由于一系列原因,贫困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较大。以1998年的统计资料为例,西部11个省区市财政收入共868.58亿元,财政支出则高达1678.21亿元,收支相抵,赤字为809.63亿元,财政赤字为当年财政收入的93%。分省区看,则各个省区市都有赤字。而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既能办大事,又能有节余,并且还有潜力可挖,西部则支出不大,赤字不小,暂时也没有多大的潜力可挖。如果在现有财力的基础上再增加大笔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支出,地方财政可谓是雪上加霜。

很显然,贫困农村经济实力薄弱,三农问题突出,地方财力又很有限。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总量上看首先是大笔的、而且是持续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续的受益。它的财政支付能力和农民的经济承载力的困难是问题的核心。解决支出的问题在先,办成好事的收获在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先,形成良性循环在后。这是对在此地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难题所做的基本估计。

三、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矫正收入分配市场失灵的有力手段,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一)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是不可动摇的目标,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两极分化,主要是防止城乡分化和农村内部分化。要防止两极分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便是一个重要的措施。社会保障可以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间进行分配,使整个社会收入趋于公平,这不仅可以保障老、弱、病、残等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经济运行的“稳定器”。

(二)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符合利益对等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以上缴各种费税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且这种积累方式目前还在持续。按照利益对等的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税费的人。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应该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之一就是根据受益的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水平,一般而言,多享受服务者多交税,反之则少交税,但无论如何纳税人都应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政府的服务。因此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三)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是贯彻以人为本,应对人口老化,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条件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执行这一国策的难点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在农村社会保障欠缺的情况下,除了土地,养儿防老是农民生活保障的第二道防线。农村老年人在年轻时,其全部收入投入家庭,主要是子女养育上,当其年老时只能由子女尤其是儿子来赡养。在这种社会存在下,要改变几千年来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是非常困难的。何况,我国已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见,只有建立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用”,逐步淡化传统观念才成为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增多、“385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的情况日益突出,因此农村养老压力将十分沉重,未雨绸缪是智者的选择,对于国家也是这样,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度过这段危险时期。

我们常说要提高全民素质,全民素质主要是指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而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严重威胁着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在贫困地区的农村,有不计其数的农民不是因为医疗设施不健全便是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而耽误了病情。社会保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也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后者主要是指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据统计,“八五”期间,我国1.45亿失学儿童中,绝大部分分布在中国的贫困地区。要改变这诸多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启动内需,一个重要的出路就是启动广大的农村市场。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农村市场是非常可观的。但是当前农民消费水平比较低,据调查,1997年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1.87台,摩托车10.89辆。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希望为自己和家人的生老病死积攒下足够的钱,为自己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积攒基础,这样就抑制了他们对高水平的消费。农民每年增加为数不多的收入很大部分会沉淀到储蓄中去,很多研究显示,中国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要远小于城市居民。所以没有社会保障的配合,只通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减轻农民负担和向农村提供合适的产品并不一定就能取得理想的启动农村需求的效果。

四、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我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面临新的任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趋势等客观现实情况,以及过去搞的社区型社会保障的夭折,迫使我们必须建立起中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对我们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又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立足我国贫困地区的基本国情,即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做法和国际社会保障经验,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通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即按严格的收入比例、严格的时间和地点、严格的投保年龄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在我国贫困地区的农村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建立我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建立一个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生育等全方位的、城乡一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劳动者和全体农民在面临年老、疾病、生育、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诸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能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一)加大投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覆盖面是反映劳动者消除生、老、病、死、伤、残的后顾之忧,生活于有安定感的网络之内的比例数。覆盖面越高,社会越稳定,我国社会保障城乡的差别很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都很低。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这样就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技术和精力的投入,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教育、生育等在内的全面的保障制度。

(二)采取各种措施加速农村经济发展,从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少直接受经济发展的制约,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必然要依赖经济的发展。因此,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在于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不够发达,这就要求我们全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保障水平不能要求过高。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步骤分期实施

一般地区,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经济贫困地区,根据贫困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把社会保险与救济救灾工作统一起来,鼓励每一位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尤其要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提高他们战胜灾害、脱贫致富的能力。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逐渐从社区化的保障制度中走出来,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总之,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要顺应农民的要求,尊重农民的感情,留有余地,循序渐进,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四)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要给我国贫困地区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无疑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设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求国家投入资金。由于我国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多,国家财力有限,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是极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我们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如,通过有关政策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五)加快相关立法,提高管理水平

首先,在鼓励农民自我保障的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保障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保障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维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比如,在许多私营、三资企业中,常常以社会保险不是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为农民工设立保险。因此可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贫困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使贫困的农民感觉到社会保障有了法律的保护,可以很容易地落在实处。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国情,就是在同一村庄,户与户之间的收入也各不一样,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改变以往“政出多门”的现象。各项保障项目都设立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让保障有统一文件,有统一的人员,把事情落在实处,确实让农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益处。

(六)坚持国家政策指引,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也有度的问题,社会保障若过于浓厚,农民从社会保障中得到的好处越多,他们就会减少劳动供给,产生一种惰性心理,只等着社会的补助,而自己不去劳动,导致社会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所以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设法引导农民产生自我保障的意识,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保障,把集体保障作为辅助方面。务必要处理好“养穷人”与“养懒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丧失寻找新工作机会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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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加上起止页码。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7篇

摘要:社会保障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必须要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由财政承担主要的费用支出和兜底责任,但是由于政府财政职能的缺位,我国农村一直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日趋弱化,以财政为主导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日益凸显。因此,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权责划分,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合理投入,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构建以财政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财政;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以财政为主导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村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仅是每一位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更是政府应尽的职则。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财政缺陷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导致财政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法规主要包括: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但层次低、稳定性差、权威性不高,甚至得不到相应的贯彻执行。20世纪90年代末,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将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缴费视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相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1]。

2.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缺失

从受益范围来看,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属于全国性公共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应该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农村社会保障的提供是以县乡两级地方政府为主。然而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自的财政收入而层层下压,造成作为最基层财政的县乡两级预算内财政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加上分税制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的事权并未得到合理划分,造成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不仅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容易出现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我国现实已表明,地方财政实力越强,该地方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相反,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则该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越低甚至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3.财政投入偏低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伊始,政府就逐步增加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亦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重仍然一直在极低的水平徘徊。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仍严重偏向城市,对农村投入水平偏低,不足以支撑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有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杨翠迎,2005)。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风险的加剧等有了明显的提高,财政供给不足和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的多头管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分散运行和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立法。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管理,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与此适应,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也分散于各种保障项目当中,由各具体职能部门分散使用。仅以政府财政为支撑的保障项目来看,主要包括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和社会救济等,目前各级财政、民政、扶贫、教育等部门都安排有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救济、扶助农村特困弱势群体。这种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有限的农村社保资金很难真正落实到急需的农民手中[2]。例如农村的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社会救济、优抚救济等都会出现统计重叠的情况,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影响了保障的社会功能。

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对策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

在我国现在地方各财力不足的现实状况下,中央财政应该处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主导地位,统筹兼顾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需求。地方政府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对各地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起到辅助作用。当我国经济实现城市化、一体化,农村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与此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可以转变为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支出为辅,并配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就地方政府而言,省、市、县、乡四级也要合理划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事权,建立与其事权一致的财权,尤其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的需要。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在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应尽快扭转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建设性和竞争性支出,尽量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重。另外,由于部分省、自治区地方财力薄弱或者属于老工业基地,要完全承担起按照分税制划分的社会保障责任确实有困难,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从而建立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其次,从重点项目入手,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公共卫生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谓的“统一”,是指统一的整体制度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最后,从长远来看,要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加适当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3]。

3.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国务院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再次,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方面

存在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就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额度和逐年增长的比例,保险机构的设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制度,确保兑现。

4.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投入资金的运行效率

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由于难以分割的关联性,因而适宜统一的机构集中管理,这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有利于所有农村财政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必然会要求保障措施的整合。有人提出,以财政为主导建立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配合其他的社会保障措施将会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4],传统农村保障体系中的五保户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济等都可以纳入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中。相应地可以把现有针对农村贫困人员的各项财政救助资金,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有关五保供养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部分农村扶贫资金等进行整合,统一用于农村社会低保投入,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各类资金的整体效益。

三、结束语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确保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宗旨和目标的,具有非营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性质,政府应负起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主导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就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财政一般只承担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的资金需求,例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其他的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措,如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村级组织、集体经济的其他收入、村民互助等,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放,韩艳翠.试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支持[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5,(1).

[2]王艳君.浅析以财政为主导的湖南农村社保体系的构建[J].邵阳学院学报,2006,(12).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 传统养老文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新疆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三)保证社会主义先进养老文化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促进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第9篇

1.保障力度不充分

首先,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力度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相较于当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来说,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甚至部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几乎不能起到任何保证作用。这一问题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设起步较晚造成的,并且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足,养老保险交纳水平较低等,都使得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充分。

2.老龄化加剧

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现象所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土地保障功能的减弱,在农村地区,土地保障是主要的社会保障途径之一,随着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务农人口数据来看也不容乐观,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这也进一步减弱了土地保障功能。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侵占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性问题,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土地保障功能完全丧失。

3.家庭保障功能减弱

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地区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养儿防老的家庭观念也根深蒂固,对于新社保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也应当看待,在新时期,随着农村地区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保障功能也在不断减弱。当前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产生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当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年轻人和中年人的比例。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下,很多家庭只有一个或者连个子女,家庭保障功能减弱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不争事实,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困境之一。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措施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首先,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例如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应当积极进行解决,在财政支出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将新农合、新社保等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预算范围内,以此增强资金保障力度。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性问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更加突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重视,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方面深化改革,从国库中进行集中统筹支付,杜绝该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真正做好农村社会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农村经济落后。例如在新社保推行中,基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缴纳水平,因而也就无法较好的做好养老保险保障。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应当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给予乡镇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如企业用地、免税等等,增加企业就业人口,这等于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有着积极意义。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也有着重要作用,应当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立法,从法律角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向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农村户籍制度中还有着诸多不合理指出,尤其是在新时期,农村户籍制度所产生的矛盾和社会问题进一步尖锐,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完善。因而从立法角度,改善现有的农村户籍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户籍政策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