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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人事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5 16:17:10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1篇

建立和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改变过去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解决市场经济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城区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和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镇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大量的“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

所谓“现居住地管理”,就是指镇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村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对象(含外来人口)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单位负责”,是指镇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和方法,从服从全局、推进事业发展这一根本出发,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做到管理职能不变,工作责任不变,考核办法不变。认真制订实行和加强“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好网络,落实责任,进一步明晰管理关系

落实“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首先要切实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好一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明晰管理关系,真正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社区、单位各司其职。

(一)工作网络

1、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并确定一名计划生育专职统计人员;

2、各社区和村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3、楼组:每3-5幢楼(含村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楼、300人以上)和每个村民小组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

1、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所辖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按规范要求指导社区开展随访服务。

(3)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4)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及督促违法生育对象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

(5)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工作。

(6)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7)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村、社区居委会:

(1)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常规随访和上门访视工作。

(2)负责年度人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辖区内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及统计上报工作。

(4)帮助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报批手续,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审核工作。

(5)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及协助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工作。

(6)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签订和考核。

(7)协助办理流出人员婚育证明。

(8)做好外来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服务和管理工作。

(9)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管理台帐。

(10)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好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

3、楼组信息员:

(1)掌握和报告育龄妇女婚、孕、育、节信息;搬家迁移信息;住房出租信息;

(2)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负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为已婚育龄对象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2)配好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3)做好本单位及下属机关、企事业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无违法生育。

(4)承担本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政策。

(5)依法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居住在厂区、单位集体宿舍内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7)按有关职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相关工作。

(三)明晰管理关系

按照上述管理职责要求,各街道、社区(村)及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相互协作。所在社区(村)按现居住地管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信息的上报、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在厂区和单位内集体宿舍的人员,有关工作仍由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负责到所属社区(村)报告和办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楼座落在村辖范围内目前尚未有社区接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和服务都由所在行政村负责,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分级管理,强化考核,确保“现居住地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实施分级管理。在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镇负责向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镇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村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负责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属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类门店,由所在街道委托社区负责分别与其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

各村负责向辖区内除党委系统(单位)、大型集团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镇、街道及村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别召集所属管理责任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楼组计生信息员参加。主要通报当月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传递有关信息,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各党委系统(单位)和大型集团企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定期召开下属单位、企业计划生育干部碰头会,掌握基层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下属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落实现居住地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管理到边到底。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十六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第三十条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第三十一条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第三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第三十五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第三十六条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第五章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第四十一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六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第五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16-01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与整个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和宏伟的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也对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人为本”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作为各级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必须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具体工作实施中都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结合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怎样更好地现“以人为本”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过去三十多年,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达到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目标。据有关部门统计和测算,有的地区出生人口率逐年降低。目前,有的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出现负增长。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如果还是仅仅以控制人口数量为目标,显然不行,一方面要把长期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作为目标,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确保人口的再生产,与本地区的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从而使人口资源在率先实现现代化、率先奔向小康这“两率先”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中主体地位作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仅仅是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也是与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子孙后代的伟大工程。这样一项伟大的事业,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有千千万万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参与和支持。可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相信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协力同心,共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的历史使命。要千方百计动脑筋、想办法,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为群众宣传透,掌握好,理解深,从而使他们都能够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自治、自我执行。在社区居委会中全面推行了居民自治,就是广泛动员群众作为主人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力实践。

三、要时刻不忘注意尊重并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

过去,少数一些地方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往往把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与尊重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相对立起来,以为从事计划生育事业,就不可能顾及群众的权益,这种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来取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成果,从根本上是与现行的法规相背的,群众也是不会欢迎并支持的,这也不符合新的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因此,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并维护好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育龄群众享有的生育权,只要符合政策法律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就不能随意进行控制、制约、甚至剥夺;再如,育龄群众有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知情权、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拥有生殖健康的权利等等,对育龄群众这样一些基本权利,不仅要尊重,更要维护,任何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容许的。

四、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群众的需求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信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必须真正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尽可能地满足群众的需要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例如,很多育龄群众在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越来越需要拥有生殖健康,对此,就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在工作中满足群众这方面的需求,千方百计向他们宣传生殖健康知识,为他们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加大了对广大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术优质服务,开展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男性生殖健康、青少年生殖健康和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干预等项工程。其中,对育龄群众多数都在掌握生殖知识的情况下,因人而宜自主选择了避孕节育措施,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的不良副反应降低到最低限度。近些年,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人们优生优育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使出生缺陷呈明显下降趋势。可以说,这些工作的开展,大大满足了广大群众追求生殖健康的新的需求,也深受群众的好评。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4篇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全省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3‰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只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71.5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十五”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关键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我省人口基数大、密度高,部分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政策内生育率逐步上升,人口增长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期,2010年左右将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有待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口问题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关键因素。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左右,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良好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基本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率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行教育、管理、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有机结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能力创新、载体创新,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坚持分类指导。苏南地区率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苏中地区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苏北地区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依法行政,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

1、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章,协调和推动社会各领域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

7、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坚决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打造“阳光计生”。强化依法管理,对违法生育的一律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可运用社会曝光、个人不良记录等手段予以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率先建立依法工作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搞好村务公开,增强村级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利益导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奖励扶助金。将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在省、市、县各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落实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坚持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结合,与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制度相结合,解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大力促进生育文明

1、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人口意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建立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人口理论学习普及率达90%以上。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在校学生接受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

12、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加强新型生育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特色的生育文化建设指标体系。建好全国生育文化示范市,在全省建设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点,充分发挥其典型引导作用。加强生育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群众性生育文化建设活动,建成一批具有较高生育文化品位的活动基地。

(四)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1、创新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世代服务”机构建设行动计划。按照“公共投入、品牌管理、依法执业、按需服务”的要求,逐步把市、县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世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作用。严格实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准入制度,构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依托,以“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服务链为纽带,以免费技术服务为基础,建立各级服务网络之间联动的运行机制,提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提供便捷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2、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公共型服务,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行动计划,在确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倡导型、特需型服务。推进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标准化建设,应用与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生殖道感染、艾滋病防治和社区干预、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男性生殖健康、不孕不育筛查转诊等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孕前预防机制。完善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和生殖健康相关指标监测体系,构建人口与生殖健康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生殖系统高发肿瘤的预防机制和社会干预体系。

(五)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和评估机制

1、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全面及时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相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完善集定期报告、专项调查、工作记录、信息共享、综合分析为一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6、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施“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依托国家及省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以建设省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系统为龙头,建成全省“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进一步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众信息网,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业务工作管理和服务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

(六)推进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1、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实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与决策支持工程。形成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开展人口战略研究的协作机制。深入开展影响我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人口问题,以及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加强对影响人们生育、迁移与流动等行为以及影响人口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措施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宣传倡导工作,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营养指导,倡导科学婚检,进行优生项目检测和风疹疫苗的接种,降低可以预防的多发性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从产前-围产期保健预防模式向孕前-围孕期预防模式的转变。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督查,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强化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继续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省重点管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并逐步使性别比趋向正常。

4、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流动人口维权行动计划。修订《*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基数,由现居住地财政予以安排。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调控能力

1、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做专题报告。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觉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目标任务。

3、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采取签订责任书等措施,对党政部门、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考核、晋升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强化以人为本、依法维权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1、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措施、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县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十一五”期末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2、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规范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肃查处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1、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交流退出、干部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结构合理、精干高效,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强化岗位管理。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乡(镇)根据人口规模按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县管、乡聘、村用的方式,按照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标准,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的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队伍。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5篇

这次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20*年度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兑现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表彰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签订20*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不断开创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会上,王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年,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争创省计划生育示范区为目标,按照新时期“改革、创新、调整、发展”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致力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中,我区名列4个主城区第一名。全区计划生育率为99.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25‰,人口出生率稳定在6‰。回顾20*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目标管理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部门、各单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工作的同时,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当作基本国策,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省计划生育示范区”的争创标准,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指标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格局,做到了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确保了全年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是坚持综合改革,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区按照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为重点,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社区计划生育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翟山办事处协调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解决了社区办公用房、经费等问题。泰山办事处建立了全市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的社区服务中心。湖北、奎山、湖滨等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正在积极筹建之中。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坚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重点的板报巡回展览、知识竞赛和大型文艺演出活动,以及“5·29”中国计生协成立22周年及“9·25”公开信发表等重大节日纪念活动,发放宣传材料5万余份,把婚育文化融入社区文化、家庭文化,营造了科学、文明、健康的生育文化环境。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区建立健全了“五查五访十到人”的综合服务模式,分类型开展居民生殖保健服务,为2743名自管育龄妇女进行了以妇科为重点的身体检查,对630名患者进行了及时治疗。全区14个办事处和6个大型农贸市场建立了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社区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有了新的提高。

三是坚持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契机,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全面落实。通过培训、讲座、宣传等形式,强化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管理和服务,全区没有发生一起“七不准”行为。全区安装启动了城区育龄妇女网络信息系统,各办事处为计生办安装了上网专线,实现了市、区、办事处三级联网,当年发生婚、孕、育、术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部建卡录入微机,实现了现代化科学管理。区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及辖区内7家市级医院定期反馈信息,计生部门及时核对落实,提高了信息统计的及时率、准确率。

四是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基本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公安部门在各社区成立了警务室,警员进驻社区,协同社区委员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商部门在办理外来从业人员《营业执照》时,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市场流动人口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民政部门严把结婚登记、收养审批关,卫生部门积极搞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综合服务;财政、劳动等部门都能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形成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去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争创省计划生育示范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还不够稳固,有些单位的个别主体指标还有下滑现象,对全区总体目标、特别是争创省计划生育示范区目标的实现造成很大影响;少数同志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创新意识不强;我区流动人口多,新建小区多,工作难度仍然很大,个别单位基层基础工作底数不清,漏管现象仍然存在;社区居委会人员偏少,工资待遇偏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述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把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今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法制建设、优质服务和社区工作为重点,着力推进综合改革,扎实开展“江苏省计划生育示范区”创建活动,加快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9.9%;人口出生率控制在6.5‰以下;期内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100%;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率达50%;社区计生卫生服务室建成率达100%;居民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5%以上;

具体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㈠在推进综合改革上下功夫,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社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要重心下移到社区,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一要创新体制,加快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强化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在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等,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按照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项目推进计划”,今年的6个指定项目是:属地管理、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居民自治、依法行政、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城区重点抓好推行“属地管理、社区服务网络管理”2个指定项目。各办事处要根据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1个项目,报区计生局审批,把实施“项目推进计划”作为推动综合改革进程的总抓手,建立“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新机制。今年要有半数以上的办事处达到计划生育示范办事处标准。

二要完善网络,切实加强基层阵地建设。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网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部。社区居委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委员或工作人员,并落实好报酬。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发挥协会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宣传服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要充分利用社区居民的人力资源,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参与社区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三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社区群众满意度。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这是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工作中,要坚持贴近群众,以满足育龄群众的全面发展为准则,积极开展避孕节育、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等各项优质服务。要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弘扬健康向上的生育文化。要切实把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独生子女奖励金、免费技术服务等落实到位,使群众对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等多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㈡在依法治育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一法三规”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根本保障。

一是在学习和宣传的广度上下功夫,努力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区委、区政府把3月份定为“计生法制宣传月”,要把“一法三规”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纳入“四五”普法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学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高潮。

二是抓好依法服务。全区要把今年作为“计划生育法制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坚决取缔生育证及合同押金,杜绝乱收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全面细致的优质服务为抓手,在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的同时,有效地治理整顿婚育秩序。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政案件。要以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深刻吸取违法行政引起重大恶性案件的教训,坚决杜绝以牺牲党群干群关系、牺牲群众合法权益为代价的严重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㈢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要以满足群众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的需求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便捷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一是要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要强化免费服务观念,克服困难,落实经费,使全区广大育龄群众真正享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弱势人群的免费服务费用由区、办事处分级承担。要以避孕节育和促进健康为主,推进宣传教育、依法行政、信息管理等全方位服务。服务的对象不仅仅要局限于育龄人群,更要扩大到所有健康和亚健康人群,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服务。

二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体系。要以婚、孕、育、技术信息为引导,以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计卫联手,整合资源,推动优质服务上新水平。今年将成立6个办事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计生、卫生服务室建成率达100%。

三是要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要以推进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系列工程为契机,创新优质服务的运作机制,全力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程和随访服务工程,树立优质服务的新形象,力争全年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到80%以上。

三、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努力开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缓解人口矛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贵在自觉、贵在务实、贵在坚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领导责任,是确保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一项有力措施。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层层分解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要对照确定的目标,结合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区活动,排工作进度,找薄弱环节,抓关键措施,确保把各项责任制指标落实到实处。要认真组织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人口问题放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的责任。计划生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卫生部门要与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为群众提供科学、规范、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牵头在每个社区建立卫生、计生服务室。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民政部门要严把婚姻登记关,杜绝早婚,依法查处违法婚姻和非法抱养。公安、工商、劳动、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要视计划生育工作为己任,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事业成败,关键在人。要不断优化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素质较高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公开报考、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人才,充实计生队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办事处机构改革和居委会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计划生育机构的稳定,强化服务阵地,优化干部队伍,保障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不断健全组织,认真开展活动,更好地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切实保障和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

第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四、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7篇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我市实现“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总要求和全面打造富强、文明、秀美、和谐新**的进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宣传、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决定》精神,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了35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等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后我市面临的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违法生育有上升趋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人口对资源、环境等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部分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一些地区还存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机构队伍不稳等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二、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坚定不移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进一步把工作任务从单一的控制人口数量转移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上来,把工作理念从单纯强调完成各项指标转移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把工作方法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移到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服务等综合措施上来。到2010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5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6%以上。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社会公众人物征收决定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高收入家庭在征收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其收入难以确定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党员干部提拔任用、民主推荐、先进评选审查制度、再生育审批结果备案制度以及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逐步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巩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范围。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大众传媒、各级党校、教育部门和社区、渔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等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和知识性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宣传活动,树创宣传亮点,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优质服务。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已婚育龄妇女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到“十一五”末我市已婚育龄妇女服务检查率达到90%以上。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开展“人性化”服务,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

坚持固本强基。加强分类指导,以渔农村为重点,把渔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加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强化基础信息和生育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工作。加强“计卫”合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之中。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区)创建活动,规范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加强对基础薄弱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三、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以“优生促进工程”为载体,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合作,科学制定和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重点抓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倡导科学婚检,卫生、民政、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免费婚前检查制度,不断提高婚检率。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积极探索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培养工作,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四、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全市“一盘棋”管理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全市“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外来流动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员,并解决流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编制。根据“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要求,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数,以户籍人口的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由各地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流出地政府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工作。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出租房主以及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基层公安协管员要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采集的有关职责,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孕前宣传服务,完善孕情检测、孕产期保健和生育通报等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中介为纽带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渔农村要加快构建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优先照顾。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兴办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事业,通过创新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视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

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保障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

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制度,特别是要依法落实企业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开展定期督查。深入实施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渔农村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足额领到奖励扶助金。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按照省、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帮助。建立完善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渔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新渔农村新家庭计划“少生快富”项目和“生育关怀行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的深入发展。

七、完善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人口信息综合开发利用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体系。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从社区到省五级互联互通的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县(区)级以上配备2台以上信息网络服务器,乡镇、社区配备必要的专用电脑,计生年轻干部均达到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二级以上水平。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利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起市、县(区)两级区域人口基础数据库,发挥人口研究专家小组作用,定期开展人口研究课题,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加强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方面发挥信息支撑作用,探索建立人口布局调整和优化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25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达到30元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有1名具有医学背景的科级领导成员。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每年安排1次干部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到2010年,人口计生部门90%公务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基本达到本科学历,市、县(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60%乡镇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大专学历。

各地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公务员和1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事业干部。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相应的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主要精力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员,2000人口以上的社区(村居)按2000:1的比例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实行“县管、乡聘、社区(村居)用”的用人机制,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

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评选劳动模范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名额。乡镇(街道)挂靠在社会发展办公室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享受乡镇(街道)中层正级待遇。乡镇(街道)专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5年以上,工作年限达到15年,且考核称职,近5年内考核有二次被评为优秀或二次被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评为工作先进的,任职期间享受副科级待遇。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到“十一五”末,力争社区(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8篇

思想政治工作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根本方法,也是计划生育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主线。计划生育工作是解决矛盾的工作,而思想政治工作能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只有思想政治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机统一,才能把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

面对新特点、新问题、新矛盾,计划生育工作不能简单重复过去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老办法、老模式,而是要跟上时代步伐,在继承和发扬过去行之有效的传统方法基础上,认真分析不同层次职工的精神需求和价值取向,研究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掌握计生新规律,开辟计生新途径,探索计生新方法,总结计生新经验,使思想政治工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有力的思想保证。

一、以人为本,从大局出发,做好计划生育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

北京铁路局各级计划生育组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辩证的、发展的观点去把握计划生育工作,从大局的、政治的角度去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融入到和谐京铁建设中,融入到铁路企业中心工作中,融入到职工群众中,为全面完成路局运输生产任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随着铁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精神状态、思想观念都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只有牢牢把握住基层计生工作者思想变化的脉搏,紧紧围绕计生工作者的思想问题,围绕育龄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一切为育龄职工服务,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善于做思想工作的高素质的计划生育队伍,才能有效地推进基层乃至北京铁路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计生工作者新时期新形势下的首要任务,是一项全民性的工作,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中心环节,也是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党的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生工作者作为一个影响面十分广泛的组织,要着眼于做好各项优质服务,满足广大育龄职工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健康方面的需求。

北京铁路局把发挥各基层单位文化能人、科技能人的榜样作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他们的经历就是活生生的教材,同时大胆选用那些有威信、有说服力的能人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来,协助计生工作者深入育龄职工家庭面对面开展细致的优质服务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难题。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通过党员、干部、能人的模范行为、示范作用去开展,带着对职工的热情去工作,用以身作则的形象去引导职工,用心贴心的服务去感化职工,这才是我们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立足实际,从小事抓起,做好思想政治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机结合

北京铁路局计划生育部门把加强各基层站段计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做到了五个结合?:一是以上带下,上下结合。“上”指路局,“下”指基层一线,上和下都要建立计划生育思想工作组织体系,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工作内容。“上”要总体部署,“下”要全面贯彻落实,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通过“上”“下”结合,把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量拓展到h政工团各级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实行综合治理。二是以点推面,点面结合。“点”是对思想工作的认识问题,“面”是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落实,“点”与“面”是相互渗透、互为补充、互为一体的关系。我们在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中注意点面结合,以点顾面。并善于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大局出发,从小事抓起,使工作内容由点到面,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做到分工具体,让计生干部看得见、摸得着。三是动静结合,以动促静。“静”指静态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基层站段计划生育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其投身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动”指动态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活动来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工作,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以散求聚,散聚结合。“聚”就是集中学习,集中部署传达上级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散”就是分散,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层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健全制度,从标准入手,正确把握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计划生育政策过渡,人们观念过渡的重要阶段。积极应对新时期的人口发展问题,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积极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积极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方法的转变。

北京铁路局修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系列工作制度。下发工作要点,为各基层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求各基层单位建立严格规范、切合实际、责权明确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落实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最大利益。强化责任意识,把职工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程度纳入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并根据铁路跨区域性大的行业特点,要求各基层单位加强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接受办事处的指导,积极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平衡发展、深入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改革创新,从服务着眼,推进京局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北京铁路局坚持以人为本,制度创新,实现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建设和谐京铁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上求创新、求实效,不断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创新服务载体,扩大服务范围,找准服务突破点,通过“三注重”、“三贴近”:注重服务形式,贴近群众;注重服务内容,贴近生活;注重服务效果,贴近实际,取得了良好的优质服务效果。进一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积极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努力促进职工家庭的文明与幸福。

体育人事工作计划第9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