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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03 11:25:0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1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各县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分工配合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统计申报

为掌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数量、规模、业务、制度建设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会议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月报统计制度,于每月日、日之前,将统计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申报: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省政府或省政府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外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为确保统计申报工作完整、准确、高效,市工商局要对市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和业务涉及证券期货交易的所有机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登记、年检情况,并于每月日、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年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审批手续、公司章程、业务规章、财务指标、银行帐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做出明确判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明确交易场所管理机构,制定辖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于年月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集中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于年月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省政府或省政府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其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5.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外,必须报市政府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6.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7.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各县市区工信、商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加大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四)稳妥处置风险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切实防范处置风险。要及时处置因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债券债务纠纷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保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局、保险业协会,以及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1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督导建立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管理制度,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合作,周密部署,有效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审批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问题分析汇总,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篇

行政执法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他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是服务经济发展的经济卫士。但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重点不突出、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执法效能不显著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认识不足,偏离执法宗旨,而与利益挂钩;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制度化、程序化不严格要求,执法随意性较大;三是执法工作整体指导性不强,力量分散,缺乏统一性和激励性考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从执法工作的机制上入手,在完善现有的集中办案体制基础上,着力改进执法办案监管事权、案件信息化管理和案件办理联系制,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一、改进执法办案统一管理机制,调整监管事权,增强公平交易分局对执法办案指导性的能力。

目前,我局执法办案工作的基本体制,从机构设置上:市局下设的三个直属分局,直接以市局名义查办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重大案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登记注册分局,负责企业登记类和企业年检违法行为的查处;消费者保护分局,负责农资、重要商品违法行为和重大维权案件的查处。基层行政分局,负责辖区违反“二例一法”和市局委托办理的其他违法案件。从办案人员上,由各分局各自按照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由各分局管理。从审批上,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分局自己核审和审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和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局法规科核审,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公平交易分局对以市局名义的立案审批、实施强制措施和扣留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端:一是虽然有相对的职能分工,但仍容易造成多头办案、交叉办案;二是执法办案各自为政,分局间都是办案单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难以形成;三是办案人员以各分局为单位,考核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四是集中专项整治,力量整合不够,难以达到整治效果。鉴于此,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调整各分局监管事权,实行二主二辅的监管办案模式。即以公平交易和基层分局办案为主,登记、消保分局辅助办案。

1、对直属分局办案职能的调整。登记、消保分局不再作为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登记注册分局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分局履行,由基层分局全权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管,登记注册分局只负责监管范围内的牵头指导工作。消保分局在农资、食品和重要商品监管上,履行检查、抽检商品质量职能,商品的质量状况分析,指导基层分局办理商品质量案件,同时,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公平交易分局作为全市系统案件的主管单位,重点履行案件办理的三项职能。一是指导基层分局办理案件;二是负责案件的协调管理;三是组织实施自办案件。

2、放权扩大基层分局办案范围。基层分局实施辖区综合监管,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辖区市场主体违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办理以分局名义的案件;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三是调查宜昌市局委托办理的案件。

3、公平交易分局与基层分局的办案关系。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和案件指定办理,基层分局的办案工作受公平交易分局的领导和指导,基层分局在辖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作为,并按照案件管理权限调查、报批和处理:一是以分局自己名义的案件,案件实行备案制。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立案、处罚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三是以宜昌市局名义的案件(含外资),须经公平交易分局同意,方可办理委托调查。

4、登记、消保分局与办案分局的关系。登记、消保分局对办案分局履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协办。一是登记、消保分局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交办辖区行政分局办理,重大案件转办公平交易分局,办案分局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交办、转办的分局;二是办案分局办理的涉及登记、消保分局业务范围内的案件,应将处罚决定书报其备案(对企业和商广案件报注册分局,重要商品、投诉案件报消保)。三是办案分局对查处带有政策性、行业性和商品普遍性的案件,应征求业务主管分局的处理建议,服从业务指导。

二、改进执法案件统一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管理,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能。

现行的集中办案体制,主要存在案件的集中管理性不强,立、销案管理流于形式,案件线索的收集和运用能力较差,缺乏指导性,案件查处被动,机制不活。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机构,实施管理职能。所以,在改进案件统一管理上,应组建案件管理中心,定岗定责,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管理。

1、收集、处置案件线索,向办案机构提供办案指导。一是建立案件信息收集平台,与12315申投诉平台联动,广泛收集媒体、网络、 群众投诉举报等多渠道案件线索,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台帐;二是分析案件线索,将收集的案件线索整理分析,为办案机构提供案件思路和线索;三是处置案件线索,对符合案件条件的线索,批办调查;四是制定专项行动意见,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批办的意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实施;五是分析案件动态,定期汇总、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为领导提供执法建议。

2、严格立、销案管理,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一是严把立案标准关,坚持立案条件,防止随意立案,多头立案,久立不查,销案不及时和不按程序销案;二是严格案件网上办理,监督案件及时录入网上,实行网上审批;三是严格实施强制措施审批管理,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加强公务仓管理,确保扣留物质安全;四是严格案件档案管理,规范建档,及时归档。

3、实行案件督办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案件管理中心对各办案单位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实行督查制。一是对一般性案件,按期未办结或销案的,实行督促办理;二是对群众反映的热点案件,实行限时办结;三是对大要案件,实行跟踪办理,确保案件高效有序进行。同时,对疑难和跨区域案件,及时帮助办案机构,调配办案力量,提供办案帮助。

三、改进办案单一联动工作机制,利用内外资源,提高工商执法办案的水平。

以往我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办案机构倾向于独立办案,联动办案也局限于直属分局与基层分局,形成监管工作单打独斗的局面,也造成办理的案件领域窄,社会影响力不大。加强联动办案,整合监管资源,借力拓展监管领域,对提升工商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1、加强工商内部执法办案的联系会商制。在系统各业务科室和分局,确定1-2人执法办案联系人,每半年组织召开联系工作会,交流、征集执法办案工作意见,总结办案经验,分析办案重点,促进提高办案工作的水平。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篇

行政执法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他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是服务经济发展的经济卫士。但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重点不突出、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执法效能不显著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认识不足,偏离执法宗旨,而与利益挂钩;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制度化、程序化不严格要求,执法随意性较大;三是执法工作整体指导性不强,力量分散,缺乏统一性和激励性考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从执法工作的机制上入手,在完善现有的集中办案体制基础上,着力改进执法办案监管事权、案件信息化管理和案件办理联系制,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一、改进执法办案统一管理机制,调整监管事权,增强公平交易分局对执法办案指导性的能力。

目前,我局执法办案工作的基本体制,从机构设置上:市局下设的三个直属分局,直接以市局名义查办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重大案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登记注册分局,负责企业登记类和企业年检违法行为的查处;消费者保护分局,负责农资、重要商品违法行为和重大维权案件的查处。基层行政分局,负责辖区违反“二例一法”和市局委托办理的其他违法案件。从办案人员上,由各分局各自按照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由各分局管理。从审批上,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分局自己核审和审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和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局法规科核审,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公平交易分局对以市局名义的立案审批、实施强制措施和扣留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端:一是虽然有相对的职能分工,但仍容易造成多头办案、交叉办案;二是执法办案各自为政,分局间都是办案单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难以形成;三是办案人员以各分局为单位,考核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四是集中专项整治,力量整合不够,难以达到整治效果。鉴于此,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调整各分局监管事权,实行二主二辅的监管办案模式。即以公平交易和基层分局办案为主,登记、消保分局辅助办案。

1、对直属分局办案职能的调整。登记、消保分局不再作为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登记注册分局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分局履行,由基层分局全权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管,登记注册分局只负责监管范围内的牵头指导工作。消保分局在农资、食品和重要商品监管上,履行检查、抽检商品质量职能,商品的质量状况分析,指导基层分局办理商品质量案件,同时,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公平交易分局作为全市系统案件的主管单位,重点履行案件办理的三项职能。一是指导基层分局办理案件;二是负责案件的协调管理;三是组织实施自办案件。

2、放权扩大基层分局办案范围。基层分局实施辖区综合监管,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辖区市场主体违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办理以分局名义的案件;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三是调查宜昌市局委托办理的案件。

3、公平交易分局与基层分局的办案关系。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和案件指定办理,基层分局的办案工作受公平交易分局的领导和指导,基层分局在辖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作为,并按照案件管理权限调查、报批和处理:一是以分局自己名义的案件,案件实行备案制。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立案、处罚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三是以宜昌市局名义的案件(含外资),须经公平交易分局同意,方可办理委托调查。

4、登记、消保分局与办案分局的关系。登记、消保分局对办案分局履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协办。一是登记、消保分局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交办辖区行政分局办理,重大案件转办公平交易分局,办案分局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交办、转办的分局;二是办案分局办理的涉及登记、消保分局业务范围内的案件,应将处罚决定书报其备案(对企业和商广案件报注册分局,重要商品、投诉案件报消保)。三是办案分局对查处带有政策性、行业性和商品普遍性的案件,应征求业务主管分局的处理建议,服从业务指导。

二、改进执法案件统一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管理,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能。

现行的集中办案体制,主要存在案件的集中管理性不强,立、销案管理流于形式,案件线索的收集和运用能力较差,缺乏指导性,案件查处被动,机制不活。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机构,实施管理职能。所以,在改进案件统一管理上,应组建案件管理中心,定岗定责,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管理。

1、收集、处置案件线索,向办案机构提供办案指导。一是建立案件信息收集平台,与12315申投诉平动,广泛收集媒体、网络、 群众投诉举报等多渠道案件线索,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台帐;二是分析案件线索,将收集的案件线索整理分析,为办案机构提供案件思路和线索;三是处置案件线索,对符合案件条件的线索,批办调查;四是制定专项行动意见,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批办的意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实施;五是分析案件动态,定期汇总、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为领导提供执法建议。

2、严格立、销案管理,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一是严把立案标准关,坚持立案条件,防止随意立案,多头立案,久立不查,销案不及时和不按程序销案;二是严格案件网上办理,监督案件及时录入网上,实行网上审批;三是严格实施强制措施审批管理,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加强公务仓管理,确保扣留物质安全;四是严格案件档案管理,规范建档,及时归档。

3、实行案件督办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案件管理中心对各办案单位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实行督查制。一是对一般性案件,按期未办结或销案的,实行督促办理;二是对群众反映的热点案件,实行限时办结;三是对大要案件,实行跟踪办理,确保案件高效有序进行。同时,对疑难和跨区域案件,及时帮助办案机构,调配办案力量,提供办案帮助。

三、改进办案单一联动工作机制,利用内外资源,提高工商执法办案的水平。

以往我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办案机构倾向于独立办案,联动办案也局限于直属分局与基层分局,形成监管工作单打独斗的局面,也造成办理的案件领域窄,社会影响力不大。加强联动办案,整合监管资源,借力拓展监管领域,对提升工商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1、加强工商内部执法办案的联系会商制。在系统各业务科室和分局,确定1-2人执法办案联系人,每半年组织召开联系工作会,交流、征集执法办案工作意见,总结办案经验,分析办案重点,促进提高办案工作的水平。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4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一、关联交易涉税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并不相同,部分企业进行交联交易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但对很多企业而言,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是为了实际经济业务的需要,比如对于进行纵向一体化的企业集团而言,处于同一产业上下游之间的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关联交易降低交易的成本。但是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虽然能够降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但是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交易价格,有可能会造成关联双方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不利于关联双方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因此国家制定了针对关系交易的很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交联交易时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为了降低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关联交易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下面将对交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分析。

二、关联交易涉税主要风险分析

对企业而言进行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而带来的纳税调整风险以及在关联交易中的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1.认定差异风险

关联交易中企业面临的认定差异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而造成企业纳税增加的风险。首先是转让价格的认定差异风险。关联方之间通过改变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转让价格来达到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因为通过调整转让价格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正因为如此,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价格也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调查时的调查重点。其次是企业转让成本的认定价格与税务机关认定之间存在差异的风险,转让成本一般是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或者无形资产时对成本进行的不合理的分担,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中的转让成本也能起到避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不管是转让价格或者是转让成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认定差异,都有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即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或者交易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都有可能发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2.违法违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或者理解不足,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的进行交联交易定价都有造成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可能性。由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发生违反相关税收法律在使企业受到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公众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发生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向市场传递不利于企业的信息,会给企业的形象造成不利,同时也会使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提高对企业的警惕。

三、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为了避免因为关联交易成本或者价格的认定与税务机关存在差异或者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风险,可以通过在关联交易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将相应的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给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办理。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为了管理企业的关联交易而推出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对事后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方式的一种转变,使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的核查转变为事前控制。预约定价是企业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转让价格的确认和计算方法的一种约定,企业因为经济业务的需要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办理预约定价安排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转移价格和成本的认定差异而导致的纳税调整风险。

2.外包税务筹划业务

企业为了避免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而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的风险,可以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具有相关经验的税务筹划服务企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对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比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更熟悉,并且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丰富,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能有效的降低企业因为关联交易而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5篇

我国自加入WTO以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步伐明显加快。各大跨国企业纷纷在我国投资建厂,抢占市场,国内企业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之后,也开始拓展海外市场。无论是“走进来”,还是“打出去”,企业规模越来越大,集团内企业关联交易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关联方出于满足资源配置、战略管理以及降低税负等需要,所交易的资产、产品、劳务的价格往往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即实行了转让定价。由于转让定价可能会破坏公平交易原则,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秩序并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各国政府和税务机关对其高度重视,纷纷制定各类税法条款加以规范和约束,还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建立税务情报交换站。

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监管起步比较晚,但近几年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针对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情况,作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随后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作出了配套解释和说明。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国内关于转让定价专项税收法规的空白,成为税务机关和企业关于转让定价管理的操作指南。跨国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巨大,情况纷繁复杂,公平交易程度不易把握,税务风险很高。企业如不慎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务稽查时很容易被处以补纳巨额税款和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很有必要了解当前我国转让定价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针对自身情况未雨绸缪,强化转让定价方面的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办法》中关于转让定价的术语解读

(一)关联关系

《办法》明确关联关系认定的两条原则: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二是在达不到上述比例情况下的实际控制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产、供、销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亲上的关联性。其中,持股比例仅需达到25%,并在股权控制的传递性上采取了推定所有的透视法则,即“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有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办法》中对关联方持股比例的要求,属于国际上较低的一档。同时,《办法》强调了“控制”的概念,即使在法律层面没有所有权关系的交易双方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互为关联企业并受到转让定价评估和调查。

(二)转让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认定上,《办法》兼顾了OECD以及美国的口径,保证了良好的国际趋同性。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五类。在具体方法选择时,需要先进行可比性分析,即比较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等五个方面的差异。各种方法对上述五个可比方面的侧重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大相径庭的税务调整结果,方法的选择常常成为税务机关与企业博弈的焦点。

(三)预约定价安排

为了节约税务机关和企业在转让定价认定上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等成本,《办法》鼓励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转让定价领域发展的一项新的程序制度,将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的事后审计变成事先审计,降低企业和税务机关关于转让定价博弈结果的不确定性,目前已被美国、欧盟、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仅涉及纳税人与所在国税务机关,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则是纳税人所在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东道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协商和合作。《办法》允许企业自行选择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一旦获得批准,可以在长达5年的期限内免受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评估与调整。至今,我国已经与9个国家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尚有50个在审核评估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数量达到了一百多个。

(四)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参与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他们从中取得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在科技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生产性企业纷纷在技术研发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等资源。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耗时长、成本高,并且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之间通常会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以分散风险。税务机关对关联方成本分摊协议的稽查,重点集中在公平交易原则的贯彻上,即参与各方是否根据各自贡献比例分摊成本,并取得收益。但有些情况下,企业证明其合理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难度较大。为此,企业需要平时做好同期资料管理,及时与税务机关、其他参与方甚至其他方所在国的税务机关沟通和协调,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征纳双方的信息畅通和相互信任。

(五)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OCED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办法》中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实行限额扣除,超过关联债资比例2∶1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当前集团企业普遍采用“现金池”业务用以满足集团内成员单位对资金的需求。这种业务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企业集团的利息费用支出,并能加强内部控制效力,但在税务上,却有资本弱化的嫌疑。特别是在“名义现金池”中,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银行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这种集团统一核算利息的做法,模糊了集体内各成员单位的关联借款金额及利息费用,违反了《贷款通则》和税法的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6篇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商)。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可,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平台)。

第四条 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 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举报电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

第八条 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报请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无管辖权的,对价格举报依照本规定转办;对价格投诉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会员和客户应将**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8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 结算管理 胜利工程公司

为规范和加快关联交易结算运行,胜利油田实行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立了关联交易结算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关联交易结算政策,统一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虽然目前石油工程关联交易结算率已维持在较高水平,但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管理水平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一、关联交易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联交易结算期偏长问题

按照《胜利油田石油工程关联交易结算管理规定》,钻井工程应在完工后29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定额价格管理中心审定,定额价格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和账务处理。胜利工程公司钻井工程2013、2014年的结算期均超过了40天,超过文件规定的天数。

(二)关联交易结算不均衡问题

从结算时间分布来看,关联交易月末、年终结算量大,月中、年中结算量小。2013年12月份的结算金额占全年结算金额的26%,各月月末5天的结算金额占全部结算金额的比例高达79%。生产的连续性和结算的不均衡性导致结算滞后,结算期延长,企业不能及时回笼资金,难以满足企业平稳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结算争议问题久拖不决

一方面,油田进入开发中后期,地下情况越来越复杂,施工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油田开发与地方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影响地方利益的事项,协调难度加大。虽然胜利油田成立了仲裁机构,解决钻井施工和结算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但乙方出于维护与甲方关系考虑,一般不会主动将争议问题提交仲裁,而甲方缺乏尽快解决争议问题的动力,这就造成许多争议问题久拖不决。

(四)关联交易考核兑现问题

目前,关联交易结算管理办公室每月出具关联交易结算率通报,在油田网主页进行公示,并将各单位的关联交易结算率指标纳入精细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但由于缺少明细奖惩机制,各单位的重视程度高低不一,结算经办人员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关联交易有效运作的具体措施

(一)多措并举,缩短关联交易结算期

首先,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化《胜利油田结算管理平台》和胜利工程公司《经营结算管理系统》应用,加大关联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力度,对钻井工程从开工到结算,实现全过程的网上运行监控,通过系统节点限时处理和超期催办提醒功能,提高关联交易结算运行效率。

其次,适当缩短施工单位资料整理时间。中石油《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于项目完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竣工决算资料,并提交给甲方。胜利油田目前仅要求乙方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工作。建议将施工单位资料整理时间修改为5个工作日,或者将工程验收和资料整理时间合并为10个工作日,这样可促使乙方尽快整理资料,加快结算速度。

再次,在疏理并规范各单位结算审批程序及资料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实现结算资料和结算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信息化,实现结算资料的网上传递和审核,通过在线实时督导,落实节点责任,缩短资料流转时间,加快资料审核速度,改善月底集中结算现状。

(二)加快结算步伐,均衡结算节奏

关联交易结算不均衡,影响结算质量,月底、年底结算量很大,每天几亿元资金的进出,财务结算风险同时加大。因此,加快结算步伐、均衡结算节奏,对于关联交易的双方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都是有利的。在结算资料实现线上报送和审批的基础上,施工单位要尽量缩短资料的整理时间,加快资料的提报速度,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油田规定时限审核资料。

(三)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常规渠道

推行“一站式”办公,建议由关联交易办公室牵头组织,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每月定时定点集中办公,解决施工、结算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结算不畅的症结,优化结算方案。对于结算中较常出现的争议问题,制作标准化的文本,由甲乙双方和各机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会签资料作为结算的依据。建立长期完工未结算钻井工程的预警机制,对完工超过一定时间的钻井工程实行线上预警,线下督导,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解决争议问题,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及时提交上级部门仲裁,缩短争议工程的结算时间。

(四)加大关联交易考核兑现力度

将关联交易结算率指标纳入各单位的精细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完不成结算率的单位,扣减该单位的考核利润,并相应扣减领导班子的考核绩效奖金,考核利润的扣减金额可参照下面的公式:该单位累计完工金额×(月度关联交易结算率考核指标-该单位关联交易月度结算率)。另外,如果结算过程中发生乙方不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档案资料、决算资料,或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资料,建议从应办未办之日起,按日以结算金额的万分之X收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考核利润的扣减和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建议由关联交易办公室出具考核结果,胜利工程公司财务计划处、上市分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执行兑现。

三、结束语

石油工程关联交易结算参与的人员多,涉及的部门多,遇到的问题多,协调的难度大。加快关联交易结算进度,需要财务部门延伸管理,融入生产,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动态情况,也需要业务部门发挥职能,形成合力,督促完工项目尽快结算。

参考文献: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9篇

本报讯 为维护网络环境下健康、规范的版权秩序,有效遏制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近日在京启动。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以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为目标。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0月底,为期4个月。

2012年“剑网行动”将要开展5项重点工作。

第一,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突破、快速查办。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关闭一批违法网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及刑事惩处力度。

第二,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的监管力度,规范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要求此类交易平台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通过提供相关经营者身份地址和交易记录等信息、断开或删除侵权盗版商品信息链接、取消相关经营者会员资格等措施积极配合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方便权利人维权。对发现的各种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完善督办协调机制。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采取派员参加专案组、巡视督促、跨区域协调等方式,形成便捷高效的办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