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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3 03:33:56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1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

二、……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税收筹划 问题 对策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国内外税收筹划的现状

1.税收筹划的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普遍认为: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通过对公司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谋划和安排以减轻税负,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①。

2.国外税收筹划发展现状

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晓,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 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或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另外,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税务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

3.国内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税收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 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但是由于税收筹划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逐渐被企业所理解和接受,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与国外相比,税收筹划的意识、税收筹划能力及专业化方面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现阶段,我国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

(1)单位纳税筹划态度”冷热不均”,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不同性质的单位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不一样,外企和民企追捧,国企冷落,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更是少之又少。有调查显示,在重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国企、事业单位很少。事业单位税收筹划意识较弱,尤其是事业单位,他们认为自已不以营利为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税收筹划。

(2)我国纳税筹划主要是会计人员。据调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进行税收筹划基本上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很少参与税收筹划,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更是少见。

(3)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据财政部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近千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为会计从业人员,其中有初级会计技术资格为268万人、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为131万人,有5.9万人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④,初、中、高级职称分别占全国总会计从业人员的26.8%,13.1%,0.59%,初、中、高级人才共占会计从业人员的39.69%,其余60.31%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取得会计技术职称。而初、中、高级的比例为:0.66:0.32:0.0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初级人才相对充足,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级人才严重缺乏。

二、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存在现状探究

1.事业单位收支体制的原因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可见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任务即可,不存在经费紧张,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

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吃皇粮”的,没有必要纳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事业单位集中核算后造成纳税筹划意识更加弱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为了探索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控的有效形式,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成了财务核算中心,将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各单位撤消了计财处,基本保留1名会计人员负责原单位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财务集中核算后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导致一方面由于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财务核算,节约税金支出与他们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因此从主观上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3.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更加缺乏。经分析,事业单位会计人才缺乏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职称制度起步晚及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的会计职称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主要进行评定技术职称,第二阶段,1986年至1989年,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主要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实行评聘分离的“双轨制”。 会计人员技术等级仍为1986年4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确定的职务等级,即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于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只相当于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副高级,因而高级会计师实质上仍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待遇,客观上限制了人才的发展。

(2)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加之事业单位编制的问题,一方面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从事财务工作,一般年龄偏大,无会计专业方面学历。而另一方面有些单位会计人员虽有专业背景知识,但由于体制的原因直接从大学毕业后进入会计主管岗位,没有按正常出纳岗、会计岗、主管会计岗等程序进行煅练和培养,由于这部分人员缺发对业务流程、业务处理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纳税意识低,缺乏纳税筹划经验,导致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

(3)事业单位会计队伍不稳定。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管会计人员相对于一般会计人员不仅需要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但工资待遇却和普通会计人员无差异,有的会计人员干到主管会计后重新去干出纳却仍然享受主管会计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主管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会计部门相对于业务单位,会计人员职务升迁较慢、培训少、知识更新较慢,导致很多中、高级会计人员急于调离岗位另寻它路,不利于事业单位会计队伍的稳定,也就更谈不上对事业单位的纳税进行筹划。

4.部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两种情况:(1)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2)对税政策了解不够,如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由于财务人员了不够,导致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这说明我们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三、事业单位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对策和建议

1.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2.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聚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在没有条件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并营造一种的良好聚才环境。

(1)事业单位应建立正常有序的会计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专业胜任能力及程序来聘用各级会计人员,制定与业绩、岗位挂钩的新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并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

(2)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岗位培训和考核。事业单位要建立上岗培训和定期各会计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将培训合格作为上岗或继续留用原岗们的前提条件,使岗位培训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也为会计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

(3)事业单位要重视优秀会计人才的储备。事业单位要注重优秀人才,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使其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在薪酬上、职务上或在业务上等有上升的空间,以尽可能确保优秀人不流失。

3.事业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三位一体”纳税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前策划和安排,而经营管理主要涉及业务部门和管理门,因此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只有形成税收筹划“三位一体”理念,加强管理者同会计人员、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宣传和财会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重点使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牢固树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切实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为需要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四、结论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事业单位只有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符合税法的要求下,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霞.税收筹划[M].上海: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1-3页.

[2]李定安,武智秀.浅谈税收筹划风险[J].上海会计,2008年3期49-50页.

[3]吴静斌.论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可行性[J].总裁, 2009年第9期.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3篇

一、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目前,重庆市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共有9个,具体为: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规划院、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规划和测绘档案馆、规划展览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近几年来,重庆市规划局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均进行了内部审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反映了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重庆市规划局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近年来规划局一直是外聘审计人员对其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也没有设置单独的领导职位和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本来由外聘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很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但规划局有关内部审计的领导工作却是由负责财务的领导兼管,有关具体工作也是由计财处有关财务人员兼职,而财务审计是行政单位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审计的重点,这样,尽管是外聘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也难以充分发挥其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证,行政单位在对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才能有据可依。但规划局由于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自然也就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计的内部环境较差 内部审计环境是内部审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是影响内部审计活动的基础。不同的内部审计环境将对审计工作产生不同的影响。近年来,尽管规划局领导内部审计的意识较强,也非常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但其内部审计的内部环境仍然较差,主要表现为:一是独立单位之间核算不独立。通过调查了解,近几年规划局在对其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是把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和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放在一起进行审计的,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和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本是独立的两个单位,但由于同为一套班子,两单位间的核算未完全独立,因此,对其没有独立审计,从而影响对独立单位的审计效果。二是内部审计法规宣传不够,管理层内部审计意识不强。通过对规划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查,了解到规划局很少进行有关内部审计法规的宣传,并且绝大多数人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和设置相应的领导。可见,当前规划局对有关审计法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管理层内部审计意识还不强,这将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证,是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的依据。但目前规划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健全,包括人员控制制度、组织控制制度、财务控制制度以及实物控制制度等都不健全,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这就直接影响着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审计范围和内容不全面 从审计范围看,规划局现在并没有对所有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只审计了九个单位中的五个,即,规划设计研究院、地理信息中心、勘测院、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并且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和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是放在一起审计的;从审计内容看,目前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仅进行了财务收支及经营状况审计,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单位负责人要求的审计事项等,因此,当前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审计的范围和内容都不全面,也就难以全面把握其下属单位的真实情况并进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监督。

(五)审计重点不突出 一般来说,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应该把未完全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以及与上级行政单位往来密切的下属单位作为审计的重点单位;把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作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重点审计内容。目前规划局的审计恰恰是把完全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审计的重点单位,而未完全独立核算的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与行政单位往来密切的单位不进行审计或不独立审计,并且从审计内容看,专项资金是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的重要资金来源,本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规划局在对下属事业单位审计时却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不全面甚至不进行审计,同时,在预算外资金和对外投资方面,只进行部分审计,可见其审计重点不太突出。

(六)审计方法简单、落后 审计方法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简单、落后的审计方法将会导致审计质量不高。近几年来,重庆市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主要采用的审计方法有检查、询证、询问、分析性复核等,并且主要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有关凭证进行检查、询问或者复核,属于事后审计。随着现代信息和技术的发展,各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和管理工作普遍信息化的条件下,各种伪造技术也不断发展变化,其伪造技术水平高、形式多样,仅依靠检查、询问、复核等方法难以达到审计目标,因此,这些审计方法相对来说就显得简单、落后,也将直接影响着审计的质量。

二、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对策

根据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解决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要做好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必须要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而要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内部审计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管理层的内部审计意识。提高管理层的内部审计意识是搞好内部审计工作的思想保障,也是重要的内部审计环境。行政单位要有计划地向下属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宣传有关内部审计法规或者组织集中学习,以不断提高下属事业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内部审计意识。二是独立单位要严格进行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只要是独立单位,必须严格进行独立核算,这样才能进行独立审计,也才能更好地进行审计监督。三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行政单位必须要求下属事业单位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人员控制制度、组织控制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实物控制制度等,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独立于其他部门。与之相对应,还应设置独立的领导岗位,改变由财务负责人兼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局面,同时,在确定领导岗位时,要在符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审计领导岗位的职责权限,领导人员必须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领导工作。

(三)配备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是行政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状况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由于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从业务素质看,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财会知识、审计知识、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较强的财会工作、审计工作的操作能力,并且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从思想素质来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是思想觉悟、道德水平高,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行政单位要配备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从几方面着手:一是要严把内部审计人员进入的质量关。行政单位在招聘、引进或调入内部其他部门人员时,要录用那些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强、为人正直的人。二是加强对在岗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近年来,财会制度、审计制度、财经政策等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必须要不断学习和提高。

(四)扩大审计范围,明确审计重点 从重庆市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看,审计范围窄,审计重点不突出。作为行政单位要做好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应该扩大审计范围、明确审计重点。从审计单位范围看,其审计范围应该包括行政单位的所有下属事业单位,并把全额拨款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及与行政单位往来密切的事业单位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单位;从审计工作范围看,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应包括所有应该审计事项,并且把财政和财务收支审计、领导任期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以及对外投资等作为审计重点。随着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还应把经济管理和效益审计作为审计重点。

(五)完善并创新审计方法 完善合理的审计方法是保证实现审计目标的途径,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手段。我国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常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主要有审阅法、盘点法、核对法、调查法、观察法、比较法、分析法、鉴定法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法等,从审计工作的时间看,有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目前,从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看,使用的审计方法简单、落后,直接影响着其内部审计质量。不同的审计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事项,因此,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应该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审计事项采用不同审计方法,并且多种审计方法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会计、管理等信息化及计算机辅助审计法的应用,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各种审计方法,尤其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六)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自《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实施后,内部审计得到了各个单位广泛重视,行政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同样也得到了各行政单位的重视,但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状况可知,一些行政单位由于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就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单位要做好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单位制定科学的内部审计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要以行政单位管理的需要为出发点;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要以内部审计的职责定位为理论基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要以审计规范为法律依据;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要以内部管理制度为基础和核心。作为行政单位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审计权限、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内审工作的程序等方面内容,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赵建华:《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光远:《现代内部审计十大理念》,《审计研究》2007年第2期。

[4]李世谦:《借鉴IMF内审经验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中国内部审计》2005年第4期。

[5]熊志红:《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财政监督》2008年第5期。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4篇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计划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必须对计划外人员进行清理。另外,从其他县(市、区)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做好了。因此,清理计划外用工已成为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加强编制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都非常明确地指出,党政机关不准使用临时工,要结合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联合下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做全面的清理、清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县县级机关、乡(镇)机构改革已初步完成,如何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为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下一步,还将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准备用三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妥善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清理各单位计划外人员是首要前提。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下大决心、动大真格、花大力气,把滞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人员坚决予以清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切实理顺各单位人事关系,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据初步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计划外人员总数为2745人,其中县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2161人,乡(镇)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584人,计划外人员总数比全县在职公务员总数(2717人)还多。年工资支出达2048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比全县公务员还多的计划外人员,使财政负担雪上加霜,计划外人员已经成为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由于某一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但工作完成后,临时工就成了长期工;一些单位已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批计划外人员,正式人员上班没事干,工作却让临时工去干;有的单位聘用计划人员并不是真正从工作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同时,由于聘用计划外人员绕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往往由单位的几位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三)清理计划外用工,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具体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学《纲要》、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效能革命”,狠抓“四条禁令”的落实,一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辞退处理以及撤职、降职等处分,在机关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太多、效率低、收费高。比如,一些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十分困难,但出于个人私利或碍于人情关系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弥补使用计划外人员而造成的日常经费不足,就千方百计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收费养人,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前不久,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大会,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落实年”。我们开展计划外用工清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正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同时,只有切实做好计划外人员的清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正式在职人员执行效能监察,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改善工作和服务态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效能革命”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明确任务,把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很高的工作。县委、县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整个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乡镇机关及其所属全民事业单位的现有工作人员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和工资介绍信进入的各类人员(含从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现在我县机关、乡镇聘用的计划外人员主要为驾驶员、炊事员、门卫等,经济发达乡镇聘用计划外人员相对较多,如昆阳镇达103人,鳌江镇84人、水头镇200人。县机关部门自聘计划外人员主要分布在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几个系统,如教育系统有800人,其中代课教师426人;卫生系统有136人,其中卫技人员81人。计划外人员超过百人的县机关部门还有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等。这类人员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二)把握清理原则。这次清理工作涉及到清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一刀切”原则。在清理工作上要有“一刀切、切一刀、切到底”的决心,各级领导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各种顾虑,冲破各种阻力,不乱开口子,不留尾巴,坚决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计划外人员。

二是谁聘用,谁负责清理原则。乡(镇)聘用的,由乡(镇)负责清理;县有关部门聘用的,由部门负责清理;县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由直属单位负责清理。对被清退人员,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该人员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办法。如符合平政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可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每使用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被清退前一年本人实际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工作时间从聘用单位最后一次聘用时开始计算。

三是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县直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清理工作全过程负总责,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和违反有关清理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是限期清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

五是严格聘用原则。对少数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无法调剂,确需聘用计划外人员的,由单位填写计划外用工岗位需求表,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再聘工作。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县委、县政府要求,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必须与“效能革命”的深入实施相结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

一是准备阶段(2004年2月16日—3月2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清理计划外用工的相应工作机构,抽调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人员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有关清理计划外用工的政策、文件,为整个清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政策指导。

二是自查自清阶段(2004年3月21日—6月30日)。各单位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相关表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周密安排每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清理工作,每周一向县清理办公室上报清理进度等工作情况。进行再聘的单位,要根据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下达的岗位数,同步开展再聘工作。再聘工作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聘用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经人才公司办理手续后上岗。再聘人员原属计划外用工的,不得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7月30日)。县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好总结报告,上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将带队到各单位检查计划外用工的清理情况。县里要对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进行总结、奖惩,探索建立计划外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关制度。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搞好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责任在班子,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县机关各单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里专门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沈伟副书记、董君敏常务副县长、岑利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处理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不力、任务难以完成的和拒不落实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对隐瞒不报或其他违反清理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等。协调处理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对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和接访工作。同时,有清理任务的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按照“做细、做实、做好”和“不动摇、不走样、不变调”的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工作、时间“四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要深入所属事业单位,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清理工作。

(二)注重宣传教育,狠抓贯彻落实。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为了减少工作阻力,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单位、各乡(镇)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视对被清理对象的思想教育。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好,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单位既要严格实行一刀切,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始前,要事先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将清理对象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也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以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对清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好,使他们自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努力开展工作。要把清理对象的观念态度转变好,使他们自觉做到顾大局、识大体,消除误解和顾虑。有清理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包干落实,对每个被清退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在清理计划外人员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还要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尤其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矛盾要及时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全县清理工作的进度。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5篇

事业单位和市场上的各大企业相比,体制不同,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认为本单位财务工作十分简单,进而降低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导致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较贫乏。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只是掌握了大量理论知识而不具备娴熟的实际操作技能,严重缺乏对会计业务流程处理的经验,更是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把握,其税收筹划能力弱。并且随着近年来税收体制的改革,与事业单位相关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少,很多会计人员的升迁速度慢,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少数高级的会计工作人员选择调动工作岗位。其三,通过税收体制改革以后,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变成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相关税项的纳税人,但依旧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缺乏对税收制度的了解,一味地注重财政拨款,甚至一点也不了解事业单位要纳税的事实,导致其不纳税。很多事业单位不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单位的优惠期过了之后,依旧按照优惠政策申请纳税,导致事业但是的税收出现了各种问题。

二、改善税收筹划的对策

其一,事业单位自身要积极地转变纳税观念,进一步提高自身依法纳税的意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深入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征管,提高相关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并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宣传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求事业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有效方法转变事业单位不必进行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加强教育管理,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其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实用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要求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财务及其相关领域的工作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要求事业单位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人员,在聘用会计人员时必须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能够胜任会计工作。事业单位可以定期邀请国家税务机关的优秀工作者培训本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税收政策法规知识,进而丰富其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财政、税收等各项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进而在理论的指导下熟悉会计事务各项工作流程。其三,事业单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育才、用才制度,建立一支适合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的纳税筹划团队,全方位提高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纳税筹划能力。构建规范有序的会计用人制度,依据专业胜任能力聘用相关会计工作人员,促使薪酬安排和每位员工的实际贡献相协调,与业绩、岗位职责相衔接的薪酬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员工工作潜能,促使每位会计工作者可胜任本职工作。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工作者的上岗培训制度,加强对其的考核,为本单位会计人才的发展提供一个平台。然后通过定期考核检查培训效果,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惩罚。事业单位不断加强对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注重储备大量优秀的会计人才,确保不同时期的优秀人才在职务、薪酬方面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保证优秀人才不流失。其四,国家的税务机关可组织力量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纳税指导,加大力度宣传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促使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明确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要求事业单位牢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可以为需实施税收筹划的少数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其科学实施纳税筹划工作。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6篇

*年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人事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级调控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管理体制"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按照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分级调控体系。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突出了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弱化了对地方人事计划指标的审批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人事部门的分级调控关系。下一步完善分级调控,重点是解决好省级以下的分级调控问题,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调控方式、目标和责任等。遵循分级调控的原则,省、地(市)、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立足于做好本级人事计划工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编制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及人员计划管理等计划手段的作用,确保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为从总体上加强人事宏观调控,在推进分级调控的同时,要加快研究建立上下协调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分级调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要结合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相应的总量控制和自主用人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上级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既可采取下达年度指导性计划,也可采取下达专项计划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继续完善人员和工资总量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重点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机关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要严格管理。对事业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及其发展要求等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和工资总额要从严控制;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可适度满足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可以继续实行工效挂钩,逐步以人事宏观管理替代具体指标管理。

三、认真实施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实行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是加强和改进人事宏观调控的新举措,也是一项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任务。各地人事计划部门要按照人发[*]8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人事计划备案和报告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抓紧上报人事计划备案制、报告制有关材料。人事部将通报有关情况。

四、增强大局和服务意识,做好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年是实行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的第一年,各地人事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实现中央提出的扩大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长继续实行从紧政策,增人计划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先选用高校毕业生和干部,提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执检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要根据经济增长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7篇

一是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岗位培训内容,配合开展生育文明建设。结合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计生工作政策法规等方面培训。今年9月,联合县委党校举办了年度县直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干部轮训班,参训人数达179人。加强劳动普法宣传,向外出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发放务工读本、生育健康常识等资料3万余份,提高农民工的国策意识和生育文明水平。

二是加强干部再生育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管理。今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的15例再生育人员备案管理(其中2孩11人,3孩4人),今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没有出现违法生育行为。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评和各项评先表模、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中,对拟录用的招考对象严格考核,并明文规定凡是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本年度,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干部晋级晋升考核中没出现一例“一票否决”的对象。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了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今年2月,联合县人口计生部门对2010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1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落实了奖励。

四是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服务。据统计,全县计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具备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6人。今年,已做好对县计生服务中心妇产科、护理、检验等岗位5名同志职称评审工作。

五是按照省、州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早在2009年12月,我县就已全面完成计生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在全县应开展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中属启动最早、完成最快的单位之一。其中县计生服务站按专业技术类单位设立13个岗位,县人口计生局所属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计生执法大队、计生协会捆绑设岗5个。通过岗位设置,对相关人员实行按岗定责、按岗定酬,有3人提高了工资待遇,有效调动了计生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为促进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六是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照顾。注重服务于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群众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妥善做好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计生家庭新型社会养老待遇落到实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再就业促进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照顾。在帮助“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时,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优先安排培训。今年举办的四期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班,共有39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对象中,全部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积极引导招商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在招录用员工时,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计划生育双女户子女。在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子女。例如今年,已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新景添购物广场免费培训两期计生家庭员工共220余人。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今年已发放的第一、二批206户共87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员中,计划生育家庭占98%以上,充分体现出优先扶持计生家庭创业。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优质服务,全面实行医疗、生育费用即时结算,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多途径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七是加强用工单位管理,做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县内用工单位输劳动备案手续时,认真查验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用工单位招录人员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人口不予备案登记,并积极督促其办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各项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组织劳务输出时,积极督促被转移输出的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8篇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 划 指 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

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 划 报 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 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后,应尽快将计划逐级下达到基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应将计划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和有关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六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驻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当地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含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补充自然减员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计 划 统 计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统计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计划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