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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1 17:18:23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1篇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重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以下简称剩余部分)。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采取“一卡式”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1万元以上,可给予1000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3万元以上,可给予2000元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须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须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审计模式;重点问题

一、发展低碳审计的动因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10%。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和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包括企业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其中包括了制定各项低碳产业政策、低碳技术政策、低碳能源政策以及低碳消费政策。低碳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牺牲部分短期利益以实现经济与生态相统一的局面,只有通过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节能具体任务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加强工业节能,强化建筑节能,推进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强化商用和民用节能,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如此多的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政策范围和补贴范围十分广泛,政策是够合理可行,补贴是否落实到位,都需要审计的监督。而且,“十二五”仅节能减排规划投资需求就达23660亿元。如此多的资金利用,更加需要要通过审计模式的合理设计,发挥审计经济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审计目标

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消费。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不仅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因此,低碳经济审计目标就是,按照低碳经济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对低碳政策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适当性和遵循性,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低碳责任履行的效果性,低碳产品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以及低碳技术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低碳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以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三、低碳审计内容的确定

(一)对低碳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审计

审计机构首先要对政府低碳转变计划进行调研,审查政策制定计划是否科学、经济合理,是否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是否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以发现新政策或现行政策的不足;其次,审计机构要对低碳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政策执行手段是否可行、政策规定是否合理、政策目标是否出现偏差,并评价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问题,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作相应调整保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对低碳经济财政支出的审计

低碳经济财政支出,是指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制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包括贷款贴息、出口退税等直接财政支出和税收减免。低碳审计要对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第一,要对资金运用对象的复合型进行审计,检查资金的支出对象是否是属于低碳产业、电碳技术、低碳能源和低碳消费,避免寻租套取资金和补贴现象的发生;第二,要对低碳资金使用是否真实进行审计,防止挪用、盗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第三,评价资金运用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目标,可以改进的地方等等。

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是传统审计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低碳审计的核心内容。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特别是对国家重点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的审计是确保低碳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十二五”期间国家节能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减排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分别为9820亿元、8160亿元和5680亿元,总投资需求达23660亿元,约占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6%。只有保证国家重点节能减排资金的用合理,充分发挥其乘数带动效应,才能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当前开展低碳审计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

在审计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设计合理好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敦促审计主体的审计动机由满足自身利益转变为转化为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及提高社会公共的利益。我国已经制定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开展低碳审计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然而,作为调整审计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工作指南——《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却没有明确关于低碳审计的相关法律内容,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审计准则。因此,应当建立评价低碳消费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及指标体系,加快建设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低碳审计工作的开展制定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审计监督标准,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导致低碳审计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型。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既应当考虑到低碳经济社会责任的内容的广泛性,也要考虑到政府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之间责任的差别性,评价内容既要全面也要体现差别。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利用新的能源利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也要考虑到利用新能源从根本上实现低碳环保。

(三)明确低碳审计的重点内容

确立低碳经济审计的重点是提高低审计效果的关键步骤。在确定低碳审计重点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制定了低碳经济合目标、政策和控制程序,是否以经济和高效率的形式承担了低碳经济的社会责任,是否为实现各种低碳经济目标,使经营活动达到预期成果而努力,是否建立了充分可靠的内部控制策略以保证低碳经济活动以高效率的形式进行;二是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产品是否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形式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生产、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是否实现了全程的低排放。

(四)创新低碳审计的审计方法

低碳经济具有公益性、难衡量性、不成熟性等特点,因而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更为合理。审计师审计取证工作的切入点,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从何处入手、如何入手、何时入手将完全由对导向“风险”的评估确定。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评估低碳经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水平,并尽力需要搜集的证据和资料。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不仅要使用经济效益指标,还要求评价体系涵盖生态环境公益指标;综合运用计量法与判断法。低碳审计既可以是结合财务报表进行的附带审计,也可以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附带审计,由审计机关自主或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也可以。

(五)低碳审计主体的确定

审计主体通常是指审计关系中的审计人,即接受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而成为实施审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专职机构是以审计为专门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专业人员是上述专职机构的审计人员。

笔者认为济审计模式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规范的审计模式,促进审计制度建设,形成统一审计规范和标准。我国应当由国家审计署具体负责低碳经济审计,更符合我国国情。

(六)建立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化是保证审计效果的重要环节。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环境相关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效益统计计量方法和结果、记录的真实合法性;确认、计量的方法科学准确性和合规性;污染造成的或有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环境保护信息状况及前景信息状况和重大环境工程和事件,环境控制绩效分析及法规执行状况。

五、结束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是实现国家经济转型,改变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关键环节。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经济引导。复杂的政策体系以及资金的大规模运用,必须通过审计监督才能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低碳审计实践中,要完善低碳法律法规,建立低碳审计标准,创新低碳审计方法,明确低碳审计重点内容,建立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低碳审计框架,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1.李兆东,鄢璐.低碳审计动因、目标和内容[J].审计月刊,2010(8).

2.王帆.英国低碳审计:回顾·框架·启示[J].经济与管理,2010(11).

3.张伟.低碳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探析[J].辽宁经济,2011(5).

4.田伟.低碳经济审计模式初探[J].商业会计,2010(9).

5.卢相君,唐楷.英美低碳审计的经验及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

6.刘安兵.低碳经济下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内容的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4篇

一、着力完善农村低保制度,85.6万农村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

**是全国较早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之一。今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要求,省委常委会提出明确要求,省长办公会确定了“完善低保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救助水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一是着力完善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文件,省、市、县均出台了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和计算标准,为准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着力完善审批程序。全省基本形成了本人申请、乡镇和村入户核实、评审团评议、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次张榜公布的规范的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确保了公开、公正、公平。三是着力完善资金筹措和运行机制。建立了以市、县筹集为主,省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的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建立了民政制定需求计划、财政审核筹措、财政和民政联合下拨、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级财政通过银行和信用社或邮政储汇发放的农村低保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四是着力改善基层工作条件。依托各级民政部门救灾救济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了编制,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村5级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初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体制。五是着力提高救助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全省平均农村低保标准达到了1150元,比调整前的853元提高了297元,增幅34.8%,年保障标准最高达2400元,最低的也都达到了1000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占农村人口总数4.02%,比20**年增加了18.9万人,增幅28.3%,全年累计发放保障金4.3亿元,月人均救助额由去年底的32.8元,提高到了45.8元,增幅39.6%,实现了应保尽保。省委书记、省长张文岳同志对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事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我省今年取得显著成果,民政系统工作做得很细、很实。”

二、全面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40万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20**年全国社保试点工作结束以来,**作为唯一试点省份,城市低保制度始终保持健康平稳运行,应保尽保局面持续巩固,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140万城市低保对象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今年我们将工作目标预定为重点解决城市低保边缘户生活相对贫困问题。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年初,会同省社会经济调查队,按专业方法对与城市低保户收入水平接近的居民进行了入户记账式点调,并对疾病治疗、子女上学、冬季取暖等方面支出额度进行重点录入,与城市低保对象收入、支出结构情况进行了比较,摸清了底数,全面了解边缘户生活贫困问题体现的具体方面和贫困程度。二是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对确定边缘户范围的方法、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项目和标准、救助制度推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时任省委书记同志在报告上批示:“省民政厅对全省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贫困情况进行的调查很有深度,主要从教育、取暖和医疗三个方面的实际问题的考虑与设计,符合实际,可以操作,赞成先做试点,逐步推开,以完善城市贫苦人口救助体系。”三是试点先行、总结推广。在沈阳等地先期试点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政策,2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确定对全省城市低保边缘户重点实行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3方面的梯次救助。四是周密部署,全面实施。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救助项目,科学测算救助资金,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出台文件实施了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全省有40万城市低保边缘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生活相对贫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三、大力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低保户中的残疾户和五保户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在20**年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今年我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政府补助、群众自筹、社会捐助、银行借贷、税费减免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将农村低保户建房纳入灾民建房范围,继续深入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提出了重点解决农村低保户中的残疾户和五保户住房困难的目标。在建房对象的确定上,严格履行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评议结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公布的工作程序,所有建房户均实行一户一档,档案中附有建房前后的照片、文字资料。并根据住房损坏程度和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确定建房面积和补助标准。各市根据建房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除新建住房外,还采取了联建、购房安置、置换等形式。为加快建房速度,各地普遍采取组织机关干部和村党员包户负责的措施,把建房任务分解到帮建人,由帮建人入时帮助解决农村特困户的困难。20**年,全省共投入资金3亿多元,为灾民、低保户等特困户新建维修住房15**1户、4**37间。目前,所有建房户已全部竣工入住,全面解决了农村低保户中的残疾户和五保户住房问题。民政部多次就我省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显著成果予以通报表扬。

四、不断完善城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住院门诊救助相结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今年结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在政策衔接上下了功夫。截至10月份,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次,累计发放救助资金4790万元,医疗救助制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了低标准、广覆盖的基本要求。

各地都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了以政府出资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目前,全省累计筹集资金3928万元,资助全部1**.8万名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贫困对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累计投入资金1**8万元。实施大病救助3.6万人次,累计投入资金2870万元,人均救助额797元。

五、狠抓落实五保供养政策,14.3万五保对象供养水平显著提高

各地在调整五保供养政策过程中,建立了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农村基层组织扶持、社会各界资助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明确了五保对象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五保供养资金来源渠道和敬老院法人地位等问题,实现了由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供养模式向政府供养的五保供养模式的历史性转变。各地确定了五保供养标准,普遍采取了计算生活来源、设立档次、就近靠档、差额享受的五保供养模式。目前,全省全部完成了五保对象审批发证工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达到2500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1500元,五保供养金纳入财政预算,全年共发放五保供养金2.35亿元。进一步加大了敬老院整合力度,全年新建和改造区域性中心敬老院100所,投资1.8亿元,全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达到260所。各地积极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有7个市的49所敬老院已经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管理服务经费纳入了当地财政预算。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出台了《**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实现了依法管理、依法保障。

六、率先出台省级孤儿救助政策,孤儿救助工作实现制度性突破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孤儿救助的意见》,落实好时任省委书记关于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面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年7月,在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做了全面的制度性安排,具有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救助项目具体全面、救助水平相对较高等特点,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窦玉沛副部长批示:“**省政府下发孤儿救助意见,政策清晰全面,必将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5篇

【关键词】民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

随着8月2日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的,标志着本年度社保资金审计工作圆满结束。笔者有幸参与了本次社保资金审计的全过程,为了解和掌握民政保障资金基本情况,总结资金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防范资金风险,现针对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8项资金的现状进行探索。

一、民政保障制度及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1)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建国后我国便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又建立了五保供养制度。至2011年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包括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构成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以扶老、助残、救孤为重点,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健全。(2)民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目前民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两大领域,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56.27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298.2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78.62万人。2011年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共资助6649.3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直接医后救助2367.27万人次。全国社会福利机构4.25万个,床位321.0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237.92万人,社会福利企业吸纳62.80万残疾人员就业。(3)民政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近年来我国民政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总体安全完整,运行平稳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

二、民政保障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民政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待遇的落实。但由于我国保障制度起步晚,相关制度尚处于完善过程中,加上基础工作不到位,相关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民政资金在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资金使用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本次社保资金审计中存在将民政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平衡预算、用于购买车辆甚至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其中:用于单位工作经费2.34亿元,用于平衡预算0.53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体育场馆和购车等3.10亿元,挪用或套取资金0.12亿元。(2)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不严格。民政保障资金是百姓的“救命钱”,管理是否规范、发放速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本次社保资金审计中发现未纳入专户管理的低保金,涉及金额10.94亿元;财政应补助低保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涉及金额24.21亿元;发放不及时涉及金额5.01亿元;未及时上报低保人员变动情况,造成上级多拨付城乡低保资金等,涉及金额2.78亿元;由于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涉及金额3.87亿元。(3)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从社保资金审计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底,有1657个县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很多县市区尚未对救助和福利范围实行信息化管理,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民政保障信息沟通机制,导致业务数据质量不高、信息不完整,不利于对民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信息化的滞后导致重复发放低保金0.52亿元,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低保金13.82亿元,甚至出现了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骗取低保金11.79万元,套取医疗救助资金32.75万元。(4)基层财务人员缺乏,业务水平不高。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2011年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3229.1亿元,基本建设施工项目4533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18.5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链,需要专业性强、业务素质高的财务人员,本次审计中发现许多负责基层财务人员并非财务专业出身,也没有系统学习过财务知识,导致出现了许多问题。

三、加强民政保障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思考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后,民政系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整改:(1)责明确到人,防止屡改屡犯。近年来审计监察部门一直对民政资金高频率、高质量的审计,但是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审计整改跟踪回访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整改效果不尽人意,影响了审计整改效果以及民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本次审计中,民政资金仍然存在挪用,人为挤占等现象,因此各级部门要及时根据审计建议,落实责任追究制,防止屡改屡犯的事情发生。(2)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基本上与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关,为此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核对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四方面要求。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3)加快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民政保障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关重要,但目前全国统一的民政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因此加大对“金民工程”的投入和开发,及时统一各地民政信息标准,集中数据采集分析,建立与工商、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彻底解决信息“孤岛”现象。(4)加快基层民政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基层民政财务队伍是否扎实有效,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人才规划》的要求,及时与同级编委协调,按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尽快解决基层民政财务人员的编制问题,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支持财力和智力支撑。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6篇

一、20*年审计工作回顾

从完成审计项目计划任务来看,我局完成审计项目51个,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金额7276.61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2984万元。其中应交财政金额400万元,已交财政400万元,应归还原渠道资金572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274万元,基建工程造价净核减额1241万元,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事项1件,涉案金额15万元;向有关部门移送事项1项,涉及金额54万元。编发《审计情况反映》21期29篇,提交的审计信息被上级审计机关和新闻媒体采用15篇。总结一年来的审计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主题,进一步深化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为了搞好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简称“同级审”,下同)工作,我局早在20*年底就召集各科室负责人举行局务会议,专门就20*年“同级审”项目安排进行了研究,初步确定了10个“同级审”重点项目,做到早部署,早计划,早准备,为顺利实施“同级审”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年我局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不断提升。今年我局安排财政同级审项目10个,其中专项审计调查项目6个,占比60%。二是审计工作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问题来开展,进一步发挥了审计在宏观管理服务上的作用。同级审项目涉及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资金、基础教育经费、水利建设资金、千库保安建设资金、污水处理工程等方面,都是关系到本市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出符合实际的审计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三是围绕“狠抓落实年”活动,拓展思路,对部分项目开展跟踪审计,认真抓好审计整改落实。如连续三年开展了救灾资金审计调查,连续两年开展低保资金审计调查和住房公积金审计,确保审计成效落到实处。四是不断进行计算机审计的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结合。五是今年我局向市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首次进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使得市政府领导能够针对“报告”中涉及的各个问题进行逐条讨论,从不同的视角和更高的层次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部署下一步措施。

1、财政同级审核心审计项目。核心审计项目共查出违规金额5149.42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5756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金额23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238.42万元。审计认为我市20*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比较好的,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强化了税收征管,优化了支出结构。但是在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多渠道拨款、科技三项费用安排比较分散、预算支出不实、土地出让金存在拖欠等问题。我局对预算支出不真实等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项作出了要求予以调账和介入财政专户的审计决定。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调查。近两年来我局连续开展了对低保资金的审计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不仅是对前一次审计要求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的回访,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调查中发现去年我局审计调查报告中要求整改的内容,如:低保资金未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低保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发现某些乡镇统计低保人数口径不一致,存在着不管家庭人数多少,均按一户一人计算,按家庭实际发放低保金统计人数两种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提出了审计建议,并且要求民政部门配合予以纠正。

3、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为配合全省同步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我局组织力量,开发了互联网数据申报程序,该程序设计了11张表,指标统计自动生成,具有良好的保密性,并且将全市教育系统的独立核算的单位都纳入到该系统中,使审计调查范围覆盖面达到100%。通过全面的审计调查,发现学校人员经费超过预算安排一亿元,该预算外资金来源于捐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非常突出,择校费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新建学校负债沉重;高中阶段公费招生比例偏低;专项经费未进行专项核算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审计人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该项目是我局创新审计思路的一大举措,也是我局利用互联网开展公益性资金审计的一次尝试,对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规范深化,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截止到11月份,我局已完成了对财政局、农业局、机关事务局、虹桥镇等15个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501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599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金额137万元,已上交133万元。今年我局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力求做到审深审透,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机制,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1、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显著。我局在审计过程中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方针,对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了全方位的延伸审计,力求做到审深审透,取得了良好效果。如:在对农业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我局延伸审计了我市农机管理总站,发现市农机管理总站成立的市机械职工学校,在经过几轮的内部人员承包经营之后,该公立学校的举办者由国家演变成了个人,且在演变过程中没有充足的转让和审批手续。同时该校舍的承包经营租金15万元长期拖欠,涉嫌侵占。考虑到该学校在演变过程中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我局已将该情况移送纪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至今,拖欠的租金15万元已经收回。在对市政园林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延伸审计了市政工程管理所,发现该单位将收取的管理费、租金3.1万元未入账,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同时该单位将由市政园林局授权代管的停车厂20*年5月至20*年7月共计收入49.9万元未纳入单位核算,而是以原所长名义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单独建账核算。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该事项移送到市政园林局,要求对市政工程管理所涉嫌私存私放公款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我局,至今,市政园林局已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2、构建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

今年我局在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这样一种新模式:以评价乡镇财政财务内部控制为基础,重点揭示因制度缺失造成的问题,改变了以往详细审计的方式;以乡镇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为主线,将乡镇归集管理使用全部政府性资金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单位机构都纳入审计范围,不断加强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揭示乡镇在预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乡镇负债审计,了解乡镇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关注乡镇隐性赤字;实行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相结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通过对5个乡镇6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规金额194.6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0*.6万元,应上交财政金额11万元,应归还原渠道资金13.8万元。审计发现乡镇普遍存在预算执行不规范、扩大开支范围、巧设名目发放补贴、往来款项处理不及时、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等问题,审计人员在汇总分析后,提交了反映乡镇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情况的审计信息,得到了市长潘孝政的批示,要求我局召集相关部门、乡镇研究加强管理,落实整改措施手续。

(三)重视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强化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今年我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3个,分别为对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纬四路-经二路桥涵工程决算审计、市晨沐广场竣工决算审计、南岳镇中心小学迁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总投资额4664.09万元,共核减工程款6*.54万元,核减率达到13%。

我局在对纬四路-经二路桥涵工程审计中发现,该工程合同价为558.58万元,审计总造价964.55万元,追加投资4*.97万元,超额达72.7%。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前期准备不足、设计不周密从而使工程产生较大的设计变更,使得投资大幅增加。针对这种违规行为,我局对被审计单位给予了处罚,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加强工程建设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设计施工的审查工作,从而杜绝损失浪费,更好发挥投资效益。该审计信息也引起了市府的高度重视,市长潘孝政做了亲笔批示,认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现象严重,要求我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在对市晨沐广场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四类问题,一是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该工程送审价2679.5万元,审定价2114.6万元,净核减564.9万元,核减率达21%。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超概算现象严重。该项目经批准概算投资为3445.96万元,经审定实际投资为3680.13万元,超计划投资234.17万元。三是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够规范。四是建设管理监理工作不到位。审计人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避免随意性。

(四)推进“人、法、技”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构建和谐工作秩序。

1、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我局今年先后开展了学习郑九万先进事迹、学习新修订审计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审计廉政文化建设等活动,采用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书面材料和电子资料相结合的学习途径,围绕“如何将郑九万精神植入到审计服务中”“如何让审计为国家新农村建设服务”“如何加强审计廉政建设”等主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学习讨论,充分调动了全体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为审计项目的实施贯注了一股新动力。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公务员后续教育培训活动,全局53周岁以下的审计干部全部参加培训,同时局里拨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中。

2、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审计依法行政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和“五五”普法的动员部署工作,切实做到开好局,起好步。我局召开了“五五”普法动员会议,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编印了“五五”普法审计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五五”普法中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审计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行政执法的职能和权限明确、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整理修订,着手编制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保障审计执法行为的合法、高效。三是继续推进审计廉政建设,认真宣传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修订了*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廉政专题教育,在全局开展了审计“八不准”执行情况调查;在日常工作中狠抓三级责任主体。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得廉政意识深入人心。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7篇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送报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 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 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 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治疗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六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8篇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山街道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专干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四、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待遇的人员。清理核点为:

(一)购高档住宅商品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特殊群体;

(四)有劳动能力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

(五)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五保对象及享受城市在无对象待遇的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到8月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所有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清楚清理核查活动内容。二是逐户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对A类低保对象只须见到本人,但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B类低保对象必须摸清其家庭情况;对其余低保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所有的清理的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楼区山街道社会教助“阳光行动”清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签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三是民主评议。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要成立评议清查小组,组织领导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救助对象代表、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分片进行集中评议。四是阳光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户主)、家庭人口数、建议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在公示栏进行为期5天的“阳光公示”同时公布举报

五是重新审定。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有异议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组织C类低保家庭签订《城乡低保C类家庭承诺书》,最后上报审定结果。

(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山街道“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一是抽查验收。由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按各社区服务站保障人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二是结果运用。街道民政办根据验收结果,对保障准确的社区服务站,按照其上报名册及建议金额,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保障金。三是总结表彰。我街道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保障不够准确或操作不规范的社区、服务站。责成在10月30日前完成重新清理。对通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站给予奖励、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社区、服务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社区、服务站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建立分片负责制,各项工作责任具体到人。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9篇

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年审复查工作会议

(一)参会人员:乡镇领导、干部职工,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会议内容:

1、乡(镇)政府安排、布置年审复查工作,重点强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责任,有关部门配合,工作完成时限。

2、乡(镇)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复查的办法和程序

(一)各乡(镇)负责将本乡(镇)2015年符合低保条件已纳入保障的低保花名册(信息系统导出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分村分组制作出花名册交各村作为年审复查对象。

(二)村组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以上花名册,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将分村花名册带到村上召集有村“两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上对花名册上的家庭逐一进行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审查、评议。

(三)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评议,当前仍然符合低保条件(复查标准)的,经所在村上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制作出年审复查花名册,村支书和村民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复查后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对当前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汇总制作复查花名册由乡(镇)长、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签名并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作为本乡镇2016年农村低保拟保花名册。

三、要严格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一)做到以户入保,杜绝平均主义。除个别因重病、重残造成家庭比较困难,其重病、重残本人可以单个入保外,其余要以户入保。

(二)做到“三审、三公示”申请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即: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审后一榜公示;乡(镇)复查、复审后二榜公示;县民政局抽查、审批后三榜公示。

(三)做到审批资料齐全、归档。新申请人入保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初审、复审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县民政局要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批准意见和享受金额,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申请审批表》装成低保户档案由县民政局统一归档存放。

(四)统一规范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资金要坚持实行金融机构发放,杜绝村、组干部代领。

(五)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准入条件。目前,我州农村低保入保的基本条件是(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190元。

四、上报《民主评议表》、审批表、花名册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的复查结果填写《民主评议表》、审批表、2016年农村低保拟保花名册经乡(镇)长签名并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制发《县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审批表》作为各乡镇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依据。

五、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复查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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