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商品检验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17 02:50:33

商品检验论文

商品检验论文第1篇

(一)玩具抽查玩具产品52批次,均为出口产品,涉及检测项目有:我国国家标准检测项目、欧盟标准检测项目、美国标准检测项目、电玩具标准、邻苯二甲酸酯含量、镉含量、偶氮染料、游离水解甲醛,共检出不合格批次11批次,不合格率为21.2%。其中:机电轻纺处抽查塑胶玩具来自4家生产企业共4批,抽查玩具原料(油漆)来自6家生产企业共26批,检测结果均合格。市场处共对22个批次的市场采购出口玩具实施抽样,其中检出11个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为50%。;涉及31项检测项目中不合格的有11项,项目不合格率为35.48%。从抽样检测的结果来看,玩具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质量较稳定,全年未检出不合格。但市场采购出口玩具产品质量状况堪忧,不合格率高达50%,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玩具物理和机械性能、标识和警告说明等方面。如年龄警告图标缺失、包装袋厚度不符、小零件、绳索安全性问题等,主要原因是部分市场采购玩具的生产企业并未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或者采购商不熟悉进口国标准直接购买国内玩具出口导致不合格检出。

(二)食品进出口食品抽样43个,其中出口产品11批,进口产品32批,检测项目包括各进出口食品标准要求的微生物、重金属、塑化剂、食品添加剂、农残、理化指标等项目,共检出不合格批次5批,不合格率为11.6%。其中:完成进口食品抽样监控32批,覆盖酒类、橄榄油、咖啡豆等食品,检测项目184项,检出不合格批次5批;完成出口食品抽样监控11批,覆盖大米蛋白及其原料、火腿及其原料、红曲粉等产品,检测项目34项,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出口食品品质较稳定,未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不合格主要是酒类类型标注错误和检测出未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分析其主要原因是进口商对食品标签把关不严格,未向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详细核实产品配料,未将中文标签和原外文标签仔细核对造成的。

(三)仿真饰品抽查仿真饰品42批次,全部为出口产品,检测项目包括铅含量、镍释放量、偶氮、甲醛、五氯苯酚、燃烧性能、邻苯二甲酸酯等,共检出不合格批次4批,不合格率为9.5%。其中:抽查的仿真饰品来自于13家生产企业,共37批次。经检测共有2批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镉含量超标,不合格率5.41%。不合格项目均为总镉含量超标。市场处共对市场采购出口的15批饰品及其配件实施抽样,完成检测项目23项。15个批次的市场采购出口饰品中共有1个批次检测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为6.67%,;23项行政抽样检测中不合格的有1项,不合格原因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过高,项目不合格率为4.35%。根据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义乌辖区出口仿真饰品整体质量情况较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基本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国家标准。检出不合格产品原因是少数生产企业用料较差、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过硬,特别是在原料质量把关和自检自控方面的不足,使用劣质原材料导致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等检测项目不合格,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需予以关注。

(四)机电产品抽查机电产品34批,其中出口产品28批,进口产品6批,检测项目主要有标识/说明、防触电保护、泄漏电流、电气强度、耐潮湿、接地措施以及耐热和耐燃等,共检出不合格19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55.9%。其中:抽查出口机电产品来自于辖区内7家生产企业,共抽检8批次节能灯产品,不合格批次为0。抽取进口产品来自于义乌市场商位,产品名称为剃须刀、脱毛器和电动毛发推剪,共6批。检测项目主要有防触电保护、泄漏电流、电气强度、耐潮湿、接地措施以及耐热和耐燃等项目,不合格批次为0。市场处抽样检测机电产品主要是小机电,本年度共对市场采购出口的20批小家电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为小家电型式试验。主要抽样产品为应急灯/LED灯、直发器、电熨斗、电风扇等。其中不合格数量为19批次,批次不合格率为95%。从抽查结果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未检出不合格。市场采购出口小家电产品质量状况不理想,不合格率高达95%。不合格原因根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标识/说明类不合格,主要表现在缺少铭牌、无额定电压、额定功率、产品型号、警示符号、电源线资料、说明书等必要信息;二是安全保护类不合格,主要表现在防护等级不达标、温升试验不合格、缺少应急保护开关、缺少保护电路、电源线横截面积小于标准值;三是加工制造不合格,主要表现在防护部件与工作部件可拆卸、螺钉螺纹易损坏、手指能穿过保护罩触及运动部件、导线易脱落、连接头与螺帽连接不可靠等;四是部分关键元器件缺少有效认证证书等。

(五)动植物产品抽样动植物产品31批,全部为出口产品,检测项目包括甲醛释放量、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微生物、二氧化硫等,未检出不合格批次。其中:出境竹木草制品抽样检测的30个样品,检测的20项次甲醛和12项次油漆中重金属项目检测均合格,未发现超标样品,说明通过检验监管,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共抽样监控出口饲料1批次,检测3个重点项目和4个一般项目,均未发现超标的情况。

(六)鞋类鞋类实施抽样20批,全部为市场采购出口产品,检测不合格13批,不合格率为65%。检测不合格产品中,人造革鞋8批,布鞋1批,塑料鞋4批。主要检测不合格项目为外底防滑性能、耐磨性能、帮底粘合强度、拖凉鞋帮带拔出力等不符合标准值。经仔细调查发现,不合格鞋类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工艺控制不当、原辅料把关不严等现象,导致产品达不到出口标准要求。对外贸企业进行了出口鞋类产品技术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要求企业验货员认真把关,控制出口鞋类质量,督促企业及时对验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鞋类进行退货处理。

(七)与食品接触材料抽查与食品接触材料产品16批,均为出口产品,检测项目主要有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脱色试验、高锰酸钾消耗量、邻苯二甲酸酯等,共检出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8.8%。其中:抽查的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来自于辖区内8家生产企业,共8批次,其中塑料吸管3批,塑料杯3批,奶瓶2批,根据产品材质及出口国家不同检测了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脱色试验等项目,检测结果均合格。市场处共对市场采购出口的8批含2种以上材质制成的与食品接触制品实施抽样,完成检测项目15项。检测不合格3批,批次不合格率为37.5%。由于市场采购出口的与食品接触机电产品基本没有,故未能按计划进行抽样。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分析,义乌生产企业抽样的与食品接触材料产品质量稳定,抽样检测均为合格。市场采购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不合格率为37.5%,不合格原因主要是金属材质重金属铅、铬、镍含量超标、脱色试验结果阳性等。这一方面与部分市场采购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松懈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欧盟等国家地区对重金属迁移量限量要求较高的原因。

二、检验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控抽样的实施与计划差别较大根据统计,实际完成的监控抽样种类和数量与监控计划存在较大出入,其原因一是因为法检目录调整后,部分调整出目录产品从8月份后便暂停抽样;二是进出口实际与计划差别较大。如市场处计划对食品接触类机电产品进行抽样,但因全年无此类产品出口而不能开展。

(二)部分产品监控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合格检出率较低质量安全监控项目以日常普通项目为主,此类项目一般为产品出口必检项目或重要项目,因此企业在这些类别上的质量控制较好,使得不合格检出率较低。而对进口国较为关注或通报量较大的项目涉及不足,使得监控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产品质量状况,部分收到多次国外通报产品全年未检出不合格。

(三)监控计划设置不合理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按照检测项目进行分类,而未对抽样批次进行计划,而检测结果和报告均按照产品批次出具,这导致统计过程中无法将完成情况与计划一一对应,不利于对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监控抽样规范性有待加强虽然现在对安全监控工作较为重视,基本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但也存在部分抽样单证不齐全,抽样结果和数据统计不规范,阳性样品后续处理拖沓等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商品检验检疫的建议

商品检验论文第2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采购物资,报检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目前我国商务部跟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的机制,签订了127个双边投资贸易协定。国家对外政策支持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为我国建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强力支持。2009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777亿美元,同比增长37%;新签合同额12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延续了近10年来迅猛发展的势头。业务规模与2000年相比,完成营业额增长了8.3倍,年增长率为28%;新签合同额增长了9.8倍,年增长率为30%。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验收结果,更直接影响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国家声誉。为保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声誉,维护国家形象,国家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论文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的国质检通函〔2002〕第80号文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以上文件的出台,按理说对外承包所需货物出口报检的规定已十分清晰。论文参考。然而,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报检却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前,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检验人员在审核报检材料和现场检验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1、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市场采购行为

某灯具企业拟申报出口一批对外承包工程用灯具,申报资料填写出口产品为工矿灯、路灯、荧光灯,但经实际查验,发现该企业不是发货人的情况下,上述货物中仅工矿灯和路灯系该企业自行生产,荧光灯系该企业从其他厂家采购。

2、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夹带现象

某灯具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列明出口产品为灯具,经现场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中还夹带有电器柜和部分从灯具市场直接采购的插头、开关等。

3、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违反许可管理规定

某企业(发货人)拟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用货物,部分货物为市场采购,经实际查验,该公司采购的属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均无“CCC”标志。

4、部分出口产品安全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某企业申报的灯具产品已经总承包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证明,但现场检验时却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如部分灯具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规定接保护接地线和加贴接地符号。

检验检疫机构为保证对外承包工程所用出口物资,特别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一套极其严格报检及实施检验检疫的规定。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为方便出口企业,对部分小批量、品种繁杂的采购物质,也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发货人按规定申报采购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质检通〔2008〕67号);“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基本质量要求包括“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应有商标铭牌、厂名厂址、说明书、合格证、认证标志、警示标记等相关内容;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有产品功能、产品参数的虚假表述;产品功能: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安全项目:按IEC标准抽测部分基本项目,如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项目,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等”(质检检函〔2006〕82号)。然而少数对外承包企业或出口企业为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将一些安全、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部分明显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采购物资出口至国外,往往采用不如实申报、夹带等方式,以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最终验收和正常运作,同时关系到我国政府与发包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声誉。为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笔者认为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应实施严格规范和管理。

一、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物资的主体。只有出口经营单位或其人(具报检资质),即总承包方具有市场采购资质。分包企业不能进行市场采购,只能出口其自产产品。

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供货商的监管。对出口商品供货商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

三、对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以市场采购出口的需实施许可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加强监管。论文参考。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

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商品的质量监控,按照各类出口商品基本质量要求,特别对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敏感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商品发往国外。

五、加强与质监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构建大质检工作机制。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采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过联络机制反馈于质监、工商等机构,使质检系统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以便更有效、针对性地开展市场采购商品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质量。

商品检验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商品检验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商品检验论文第5篇

[关键词] 文件检验技术防伪打假

伪造、假冒类违法犯罪活动自古就有,是商品市场竞争中的必然现象,只要有市场经济,有利益主体间的差别,假冒活动就难以避免。当今世界各国的商品市场,没有不受假冒伪劣产品冲击的。伪造和假冒与艾滋病、贩毒和吸毒、环境污染已并列为世界四大公害。在全世界,伪造与假冒类违法犯罪活动,几乎与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贸易的发展同步进行。据报导,世界上年假冒产品总值估算超过2500亿美元。联合国曾经公布的一项市场调查显示:各国冒牌商品交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是仅次于走私贩毒的第二大国际社会公害。特别是最近几年,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迅猛发展,为假冒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机会,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几乎增加了15%以上。有些伪造、仿冒者组成犯罪团伙,甚至有国际背景,他们动用高科技手段制做赝品、防伪标识,以及防伪包装物,打入市场,扰乱金融,谋取暴利,玷污名牌、扼杀创新、吓退投资商,危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假的东西。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就是打假。在1992年6月10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召开的,部署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电话会议上,时任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副主任的王忠禹说,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打假”这个词语,就是从这次会议之后,开始出现在各种媒介上,并广为传播的。

为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打击伪造、假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作用。但是,只要有商品市场经济竞争,有利益的驱动,加之当前的法制还不健全、市场管理还不规范、到位,所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假贩假就只能是受到某种程度的遏制或相对的减少,而不可能彻底消灭。因此,防伪打假的任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在长期的防伪打假实践中发现文件检验技术可以发挥其特殊功能,为防伪打假服务。

二、利用文件检验技术防伪

防伪技术是应用现代科学理论与技术开发研制的一类特殊的用于保护标的物的技术,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难以伪造性和能准确识别产品真伪的性质。防伪技术涉及的学科领域很多,例如光学、化学、物理学、电磁学、计算机技术、光谱技术、印刷技术、图文数码技术、包装技术等,属于一门交叉边缘学科。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的日益发展,商标的印刷及商品的包装正向高档、精美、安全(具有防伪功能)方面发展,证件、证书、票据、证明等种类印刷品的防伪能力也有了较大的进步。防伪技术,如激光全息防伪技术、油墨防伪技术、综合纸张防伪技术、防伪不干胶材料、专用防伪软件平面设计、各种加密技术、定位烫印技术、数码防伪,以及雕刻凹版印刷等已广泛得到应用。由此可知防伪技术的对象主要就是运用各种印刷技术而生产出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就是文件检验的重要对象之一――印刷品。

文件检验技术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一般意义的“文件”通常指以纸张为载体的各种书面材料,包括公文、信函、契据和各种类型的文章及上传下达的各种文件等。但“文件检验”中的“文件”属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范畴,它特指一切以文字、图形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物证。文件上文字、图形、符号的载体不仅仅表现为纸张,还可能表现为载有文字、图形、符号、言语信息的其他物品。商品防伪标志如:大米包装袋上标注的“QS标志及号码”、某茶叶罐上标注的“中国地理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某电器产品上标注的“中国名牌”等、某计量器具产品上标注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号、某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标注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号,等等。我们可以运用印刷文件检验的知识与方法对这些标志符号进行检验,确定其真伪,此时的包装袋、茶叶罐、该电器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都将成为检验的对象。如果需检验的防伪标志中有手写字迹,可以进行笔迹检验识别其真伪;如果需检验的防伪标志是制版印刷的,可以对文件上的印刷加工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对文件的印制方法、印刷机具、印刷品的来源和印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别。上述过程实质就是文件检验的过程。因此,可以说防伪技术与文件检验技术有时有着共同的研究和检验对象。对可疑文件及时进行真伪鉴别,可以为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

关于“伪造”,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严格、明确的定义。一般从广义上去理解,伪造文件可以指一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合法性的各种假造的文件。包括按真件复制的假文件、用真件变造成的假文件,以及凭空捏造出来的假文件等。但在文件检验的真伪鉴别这个领域里,若做出可疑文件是“伪造”的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它和真实文件的式样基本一致,即按真本复制的。如果实际没有这种式样的文件,而是捏造、假冒某种文件,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揭露这一欺诈行为,不能通过文件鉴定认定为伪造。

真件的式样或标准的惟一性,即只有此样式并具有相关特征的才是真实的文件,经检验发现可疑文件与样本不符,才能认定它是伪造的。如果真件的式样或标准并非惟一的,而我们又不能确认已经占有其各式样的真实样本时,只因其与某一种式样的样本不符,也不能断定其是伪造的。如不同版别的纸币、证件,同时使用的几枚印章,当我们只依其中一种样本进行检验,而结果又与可疑文件不符时,我们只能说可疑文件或印文与样本不是同版印刷或同一印章盖印。

三、利用文件检验技术打假

1.文件检验技术与打假的对象都应当属于“文件”的范畴

文件检验学涉及的“文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文件”,而是特指文件检验的对象,它泛指一切以语言、文字、图形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物证。从防伪打假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包括各种产品包装、商标、产品说明、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合同、发票、账簿,及涂改的产品保质期、质量认证书、生产许可证、商品条形码及其他商品标识,甚至包括假冒伪劣的书画作品。同时,也包括铭刻在金属、玻璃等固体上的产品标识、铭牌等等,具有较广泛的外延。因此,二者的对象都应当属于“文件”的范畴。

2.文件检验技术与打假的对象都属于执法过程中的物证、书证,具有共同的特性

书证、物证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七大类证据之一。书证是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证则是指以其外部结构、物质特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这说明文件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文件必须要与某起案件有关,并能为该案的侦破提供线索,最终要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与任何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为侦查破案提供任何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不可能成为我们这里特定意义的文件。所以,我们这里的“文件”是可以直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只是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是刑事诉讼中的书证、物证,而打假所涉及的文件则是行政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但二者均属于执法过程中的书证、物证。

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二者也不是绝对对立的,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可以相去转化的,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打假案件的程序规定》就明确这种转化,即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刑事犯罪时必须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时发现其销售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币,或者销售金额虽末达到5万元,而查获的货值达到15万元时,就必须向司法机关移送该案。这时,行政执法时假冒伪劣商品就变成了刑事执法中的文件书证、物证。反之,如果经查证属实的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或经物价部门估价查获的末销售商品货值不足15万元,则司法机关又可以将该案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时刑事执法中的文件书证、物证又转变为行政执法的物证、书证。

3.打假的过程应当就是文件检验的过程

打假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要的职能之一,打假的过程是运用各种知识、识别方法及产品的各种标准、质量认证、许可要求和产品的个体特征对产品进行辨析、识别,进而依法对制、售过程中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处理的过程。从这一过程来看打击处理是打假行政执法的最终结果,其辨假识假则是打假工作的基础,只有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才能有打击处理的结果。辨假、识假的过程除对商品品质本身的检验外,主要而且也是稽查人员最常使用、首先使用的辨识方法就是针对产品的商标、标识、包装、铭牌、许可证、认证标志等进行识别的过程,即对文件检验学所称的“文件”进行初步检验的过程。或者明确的讲就是文件检验中的印刷文件检验的过程。

4.掌握文件检验知识是对打假人员知识结构的重要补充,打假辨伪的经验是对文件检验学的完善

长期以来,广大打假人员在日常打假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对假冒伪劣商品识别的经验和能力。根据《质量法》的规定,无论从产品的包装、商标、质量、品质、功能等方面均能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遁形。文件检验学通过对“文件”这一概念的介绍和文件检验的内容、方法及相关知识的讲述,使广大稽查人员能够在以后的日常稽查工作中把自己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反过来指导自身的打假实践,从而增强在识别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的科学性。同样,打假人员在长期的打假实践中积累的打假辨伪的丰富经验更是对文件检验学的完善。

商品检验论文第6篇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和内容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大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案件中均广泛存在,在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在现代司法程序中,物证已经成为证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在各种事实证明方法中居于首要地位。

物证作为物质相互作用过程的记录客体,在各类案件中均广泛存在,通过对物证储存信息的正确解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具有比人证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即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和错误,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甚至重新勘验现场等措施来纠正,可以说,物证是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物证对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物证技术专家来识别、检验和鉴定,才能提取出丰富的案件信息,为司法和行政办案服务。而识别、提取、固定、鉴定物证的技术手段,即为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各种物证所进行的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技术的统称。长期以来,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进行命名,如“刑事技术”、“检查技术”、“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等。笔者认为物证作为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各个领域都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识别、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各类物证,这类技术在科学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不应由于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可统称为物证技术。

物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

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对于违法获取的物证,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成效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审查物证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正确的物证鉴定结论应该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协调、呼应,若有矛盾就应重新审查、核实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二、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

(一)工商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物证

1.商品物证。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各种商品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涉案商品是否属假冒、伪劣商品等。

2.文书物证。在经济违法案件中,常常需要鉴定涉案合同书、决议书等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伪;显现会计资料中的被涂改字迹,鉴定印章与签名的顺序等。

3.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动态证据,可以直观重现案件的全部及部分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然而,视听资料同时具有易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改变,从而可能丧失证据的作用。如易被当事人篡改、易受电磁场的影响而消磁等。网络虚拟经济日益发展,网络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还需规范。网上商标、广告行为的监管需要有效识别、跟踪各类网络信号。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的检验,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鉴别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恢复受损的数据、来源追踪、模式识别技术等。

4.生物、化学物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食品安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抽查及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都需要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

(二)工商执法人员获取物证的途径、方法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工商机关获取物证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包括:

1.当事人提供。在行政裁决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中,为了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物证。

2.主动调取。工商机关认为某人或某单位可能保管有关的物证,可以主动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取物证,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配合。

3.现场检查、勘验。对于存在现场且有勘验价值的案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固定、记录物证。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提取、固定违法产品、原料、包装物及商标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是获取物证的最主要途径。

4.扣押、登记保存。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或登记保存的手段获取物证。扣押、登记保存往往与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进行。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或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才能保证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三)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案件等职责。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经济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案件查办难度不断加大,过去办案中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努力实现执法现代化,建设“科技工商”,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运用现代物证技术为执法办案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包括:

1.商品质量、真伪鉴定。在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商品、标示的真伪做出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

因此,文件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4.物证成分、含量鉴定。如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各种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5.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6.电子物证技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得电子物证技术成为必然。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

(四)物证技术对工商执法办案的作用

1.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建案件现场提供客观依据。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只有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物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案件事实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为执法人员确定案件性质、深入推进案件调查、结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可以提取、记录、固定、保管物证。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物证意识和未掌握物证技术手段而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致使案件查办工作难以进行甚至陷入僵局。有时即使提取了物证,但由于提取的物证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保管不当腐败变质而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增强物证意识,掌握基本的物证技术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3.可以鉴定物证,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物证是“哑巴”证据,其携带的案件信息需要专业人员通过分析、鉴定来解读,才能充分发挥证明作用。工商执法人员不仅要自己查明案情,完成自向证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还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行政程序中的各种物证材料就是诉讼中的法定证据。通过物证技术手段对涉案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具有较强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4.可以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一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证据,由于物证的可靠性更高,证明力更强,物证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可以作为审查和印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三、树立物证意识,实施“科技工商”战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证技术的现状

1.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物证意识,对物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基本的取证、检验手段。表现在对物证的认识仅限于较为明显的物品等,现场勘验、检查中仅仅提取看得见的物证,缺乏深入勘查现场的能力和技术手段,使得本应提取到的物证没有提取,可能使案件查处工作陷入僵局。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以“人证”为核心,过分依赖调查访问和证人证言,有时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甚至变相对当事人逼取证言。不仅可能由于非法获取当事人陈述而被法院排除,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物证鉴定应属质检等部门的事,工商机关只需提取检材送交检验,完全依据检验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而根本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随意提取、保管检材,致使检材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量或者腐败变质而导致失去鉴定条件或导致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

2.缺乏技术专业人员、经费和设备。目前,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工商机关配备了食品安全检测车,并招录了技术人员,专职从事食品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北京海淀区工商局还与某物证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商机关没有任何物证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更不可能获得实验室认可。

3.法制建设仍需加强。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也进展维艰。有关物证及物证鉴定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二)实施“科技工商”战略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科技工商”,就是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证技术。

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但改变着管理模式,而且改变着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监督方式、服务观念,提升了办案能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

工商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物证意识,牢固树立“科技工商”战略的理念。

但是,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科技意识,没有运用先进的物证技术调查取证的意识。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排斥心理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最重要的因素是有些执法人员的“科技工商”意识不强,只有提高他们的物证意识,才能更好地实施“科技工商”战略。实践证明,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技工商”

之路。这是科技发展到今天的时代呼唤,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性选择。

首先,领导要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科学技术在工商工作的应用,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涵盖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执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工商机关的领导按照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工商”战略的伟大意义。要经常深入基层组织调研、检查、指导和督促“科技工商”战略的落实,从组织上提供有力的保障。领导要带头学习科技知识,带头应用科学技术,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

其次,通过培训提高“科技工商”

商品检验论文第7篇

关键词: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安全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是其监管食品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就已经许可县级工商局有食品检验的权限,我国各级政府也在食品安全上投入较大大经费保障,这也让工商部门抽检的数量呈现上升的态势。食品安全法还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在抽样检验中有着很多规定,但真正将诸多规定落实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在尽心食品抽样检验的时候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地解决,这也让食品质量没有更好地保障,所以相关部门还要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对抽样检验工作予以重视,让食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1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效力的范围

从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样检查效力范围上看,这本身就是和事后处置问题相关联的,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还有工商部门的规章中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有具体的规定。从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事后处置规定中可以知道,食品抽检报告主要的效力就是样品代表的这个批次中所有的食品,还明确指出,要是食品有任何抽检问题出现,应及时向被检验人通知抽检结果,并让起到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还要让其他经营者也停止销售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从这能够看出,食品抽检结果的效力是代表了这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也才有了不能销售统一批次食品的结论,要是具体去看,这个观点的依据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对工商部门的履职问题也是很不利的。

第一,从食品质检部门的规定来看,食品抽样检验是有单独规范的,要是判断出一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样本的数量不同,抽取样品数量也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检的时候,并不能对食品整个批次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在进行食品抽检的时候,抽检的取样数量通常都会比厂商生产环节的抽样数量要低很多,这样的话,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构也不能对整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负责,没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二,食品生产环节确实是食品质量的源头所在,但在食品的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也不能排除有不当的操作行为存在,这也就是在流通环节会有质量问题出现,就像油炸食品在夏季要是没有保管好,就会有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这样一来,对食品流通环节中任何一个经营者问题上导致的食品质量问题,就判定这个批次的食品全部不合格是以偏概全的表现。第三,要是食品在抽检的时候有不达标的情况,是要追查到整个食品销售渠道所有经营者的,对辖区内销售这一批次食品人员进行处罚,这对于下级经销商来说,其处罚依据还是有所欠缺的。

2 复检的程序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卜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复检作了规定。之前,工商部门对于复检工作的主要规定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卜简称《商品监测办法》),二者相比较,主要有以卜几个区别:一是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对象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是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而《条例》规定是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二是复检机构的确定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而《条例》则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公布。三是复检申请期限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巧日内提出申请,而《条例》却没有规定期限。四是复检结论的效力不同。《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而《商品监测办法》没有这方而规定。

尽管《条例》关于复检的规定对于保证复检的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复检机构名录,根据《条例》开展复检根木无从谈起。

3 抽检后的处置

3.1 根据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可以从二千到五万不等。二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方而,《食品安全法》和《监管办法》的规定不一致。《食品安全法》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只是规定了工商机关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如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够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予以处罚,实际上就基木不会形成处罚了;而《监管办法》却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处罚。这种不一致带来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3.2 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处理。有的工商机关在抽检发现问题后将线索通报给上游经销商或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看似履职了,其实没有解决问题。因为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无法直接根据一纸通报或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就对经营者采取措施,更无法对生产者进行监管,最后反而造成混乱。因此,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将线索通报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结束语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本身就是比较发杂的一项问题,这和工商部门自身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对抽样检验工作有所重视,那么在食品检验的时候也会不会有较好的责任心,这很容易让检验信息不够准确;还有就是食品市场的基数本来就很大,这让食品检测难度也有所增加,让检测工作更加复杂化,所以工商部门还要在食品检测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去完善检测机制,并和相关部门配合工作,规范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能力,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较高的校验水品,让诸位消费者不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的最基础保证。

参考文献

[1]解静伟.浅析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成效的有效机制[J].中国卫生产业,2015(3).

[2]周长春.强化食品抽样检验推动食品安全深度监管[J].硅谷,2014(19).

商品检验论文第8篇

关键词: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实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3] 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商品检验论文第9篇

关键词:商品质量 监督检验现状 人才培养

在不断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改革,使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过程中,应该清楚认识到我国当前阶段需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的形势,积极发展与之相对口的学科,这将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现状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商品质量方面的监督检验体系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些年来,为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期我国所执行的商品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主要由四个部门组成。

商检局系统。商检局属于国家执法机构,以商检法为依据,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使用强制性手段进行严格地把关与监督检验。商检局在机构的设置中,以商品为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质量监督检验处和质量监督检验室,也就是在依法行使其执法职能的情况下还有着技术服务的一项职能。目前,随着改革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化趋势不断扩大,商检局同样面对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在商品总体出口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商检局的业务量激增,另一方面,在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遵循国际上的惯例 ,国外各质检机构也将陆续的进入中国,同我国本土的质检机构进行竞争。

技术监督局系统。我国技术监督局在职能上同时有着执法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在行使执法职能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有计量法以及标准化法等等。在技术监督局下所设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所这一机构,也就是其所属的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此外,还有两个系统,即工商局系统以及消费者协会系统。这两种系统在国家、各省市、各县均进行机构的设立。工商局本身作为执法职能部门,在进行市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行使时,实际上包括了对市场中各类商品在质量方面的监督检验。而消费者协会在本质上则是一个由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挂帅、由各层级的执法部门中的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一项群众类型的团体性组织,在消费者协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人员从上面提到的几个相关部门中进行抽调而组成。消费者主要负责监督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同时对因商品消费而引发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节。

二、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人才的培养

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同时,队伍也应该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在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的情况下,也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了很多专业学科知识,运用了多项国际国内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还形成了自己的独立理论,因此,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与专业知识。过去,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当中很少有关于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学科教学。商检局或者是技术监督局各自所需求的专业类型的人才大部分是先通过各专业的初步培养,然后从实际的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当中进行学习与经验的总结,从而达到质检工作人员的标准。很长时间以来,这种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能够基本满足人员的需求,但是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第一,从事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要具备的各项理论如抽样化理论等,在各个相关的专业当中是不存在的;第二,进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过程中,实际上还包括了很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这个方面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同样也是各有关专业所不具备的;第三,各相关的不同类型的专业在进行划分时过于细致,但是在进行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时,需要有相当宽的专业面以及学科与学科间的交叉。总而言之,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需要由与本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性人才来执行,应该积极发展与之相对口的院校教育或者是进行相关的学科专业的设置。

总结: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形成的情况下,商品质量却仍旧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要切实有效的解决商品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进行有意识的加强。文章中对当前我国针对商品质量所形成的监督检验体系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着重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学科的发展,使之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适应,推行我国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万文英,王玉梅. 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J]. 中国纤检. 1999(01)

[2] 广西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商品质量检查结果新闻会在南宁举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商业企业受表彰[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19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