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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27 11:19:52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1篇

房地产开发商代建机场10栋住宅小楼,建筑面积近5万,合同工期短,有两个业主,三支施工队,情况复杂。为了统一认识、充分协调和有力配合,只有开好监理例会和作好会议纪要。例会定于每个星期的星期五下午4点钟召开,以便检查整个一周的工作。现场监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需参加,使大家能够相互了解,共同掌握现场施工情况,便于当场提出问题,迅速形成决议,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2.例会的内容

(1)讨论需要各方面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质量、进度、安全、计量、计算、支付、税收、变更和索赔等。

(2)让承包商汇报本周工程进展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

(3)监理对本周情况进行评述。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承包商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对今后重要的事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批评和表扬时,要实事求是,言之有物,要区别问题的大小和轻重,对一般的问题点到为止,对性质严重的问题要能够说透。

(4)对有争议的难题,要多方面寻找解决的方案,在一次会议上,尽量解决一个问题、两个或多个问题,往前赶不要养成拖拉的毛病。

3.例会的作用

3.1进度控制

通过汇报本周进度情况和同上周情况进行对比,找出影响进度的因素,对症采取措施,以便下周抢回延误的进度,保证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

3.2质量控制

会上,监理要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评价,对近期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帮助找出问题的所在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求把重点部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报告给工程师,以便如期达到质量的控制目的。

3.3安全控制

建筑业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的多发行业,由建筑行业的特点所决定。

3.3.1建筑行业的特点

(1)产品固定,体积大,周期长;

(2)流动性大;

(3)在外、露天和高处的作业多;

(4)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

(5)变化大,规则性差;

(6)建筑物“由低向高”发展,施工现场 “由宽向窄”变化。

3.3.2安全措施

(1)制定出安全监理程序;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3)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它原因。

(4)掌握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安全标准。

3.3.3安全实例

例:劳动厅工地。

基坑设计长74m,宽14m,为风化岩石地质,基坑下挖到自然地面以下1.9 m深处,部分坚硬地段采取打眼爆破的施工方法,其纵轴一边相邻处是另一单位的片石挡土墙。

按±0.00测量标高计算,其柱放大脚的一半要伸入片石墙的基础下面,一旦开挖爆破,一方面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对友邻造成不利的影响。

监理根据现场情况,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讨论,为了安全,建议由建设单位出面与友邻单位协商,对挡土石墙是先拆除后在原址上修建。由于现场劳动力不足,市场劳动力又紧缺,为了安全,监理建议石墙分段分别拆除,先拆除两边,再拆除中间。在拆除前,设置安全监督小组,基坑上设5个安全人员,基坑下设5个安全人员,各负其责,并对小组人员进行拆除前的安全教育,使这一拆除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为基坑的开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工程施工到二层时,友邻单位的四个低压电线杆最近的距离楼房阳台边70cm,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触电的伤亡事故。为此总监理立即下发暂停施工指令,同时与业主积极联系,提供了两个方案供业主参考。一个是采取支撑围护措施,二是将低压线杆移掉改为直埋式线缆。业主采纳了后一个建议,虽说协调工作多一些,可有两个好处。即排除了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又解决了建成后住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3协调工作

很多情况下,如人员的组织与到位,材料的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进场、运行、管理与维修等,有专业人员负责和问题不是特别复杂时,就不需要再召集专门的会议,周进度例会上即可解决。协调是监理的职责之一,协调的好可起产生“功半事倍”的作用,协调的不好就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监理在例会上不要简单地“以权服人,只卡不帮”,而要抱着满腔热情“以理服人,严中带帮”,相相互沟通,互理解,把住各个关节,使各方关系融洽,树立监理的威信。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2篇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3篇

机关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管理,加快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的机关管理体系,经本委常委会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建宁县纪委、建宁县监察局机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议

1、议事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批示的贯彻。

(2)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3)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4)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抓和重点过问的大要案或典型的案件查处。

(5)县纪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动、调整、奖惩。

(6)重大经费开支。

(7)典型培育。

(8)其它需要提交常委审议的重要问题。

2、议事规则

(1)常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参加,不是县纪委常委的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必要时请有关室主任(负责人)列席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2)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各室提出,并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3)对需要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室准备,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并报请书记同意后,提前一天送各位与会人员。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在会前就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未出席的常委通报议定事项。

(5)常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讨论重要事项,会议前要把讨论的内容与常委通气,作好准备。决定问题要体现多数常委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会议决定公开或工作需要交办的外,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同志不得向外泄露。

(7)常委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与科室有关的,有关科室可另派人记录。

(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

(1)年初计划、年终总结;

(2)上级监察机关和县纪委常委会部署的重要事项;

(3)有关行政监察工作;

(4)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5)向人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的请示、报告;

(6)其他需研究的事宜。

2、参加人员: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另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室负责人参加。

3、具体时间、议题由局长确定。

4、凡涉及重要议题,应邀请纪委正、副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

5、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三)室主任(负责人)例会

1、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常委会议的决定和意见。

(2)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室工作。

(3)研究和部署机关的日常工作。

(4)讨论各室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2、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原则上由常委、各室主任(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3、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4、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室要抓落实,并及时把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下一次的室主任(负责人)例会上要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要抓好督办。

5、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四)、常委民主生活会

1、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2、会前必须事先报告市纪委、县委,并将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材料,会后及时整理材料向上级报告。

3、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的准备工作。

4、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由机关支部负责。

二、学习制

(一)纪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县纪委建立中心学习组,县纪委常委参加。

2、中心组学习一月一次(必要时,可结合机关学习一并进行),由支部负责。

3、中心组学习内容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习计划具体安排。

4、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结合的办法,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

(二)分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为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抓好监督工作,并具体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同级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实行严格监督:本部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党组)的决议,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的情况;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条建立部务会、处(科)务会逐级审核监督制度。各干部处(科)务会必须对呈报单位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部务会讨论干部要认真审核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所在单位的编制职数、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及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干部综合及监督部门复核监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及时向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及干部综合、监督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群众来信及其他信息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调查了解。部务会前,应由干部综合处(科)或监督处(科)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情况、编制职数、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实行监督。

(一)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人选。主持下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按照民主推荐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推荐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组织配合工作,对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把考察人选确定审批关。

(二)考察与确定拟任人选。对考察组的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考察材料要审核把关。部务会应认真听取各考察组的考察汇报和意见,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主要环节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三)讨论决定。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请示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讨论的记录、民主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任职前公示。应对公示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影响任职,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至两次有纪检机关和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议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地进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对违反《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要监督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有关处(科)室的负责人应当把好各自处(科)室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

第四章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举报和查案办案中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情况和信息,要适时或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选拔干部的拟任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情况发表意见;参与领导班子换届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参与《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违纪行为和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深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监督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党委(党组)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委(党组)用人指导思想发生严重偏差,片面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二)对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隐瞒不报、压报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监督不力,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的;

(四)因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不严,致使上会人选材料严重疏漏和失真,造成党委(党组)用人决策失察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未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出现选拔程序不全或执行程序不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因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不严格,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的;

(四)因教育约束不严,对本部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掌握了选拔任用对象暴露的问题,但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而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查建议、及时查处或落实党委(党组)查处意见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5篇

一、加大力度,查处来信来访工作。

今年以来市局监察室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17宗,结案12宗。清理去年转结来信投诉件5宗,目前已办结2宗。对群众和有关单位、上级领导转来和交办的群众来访来信(函),能及时作出回复和解释。对群众投诉案件做到深入基层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明真相,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二、组织学习中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提高工商系统行政效能。

(一)中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以后,我市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会精神。2月12日我局党组中心组首先学习了全会精神。随后,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带头学习,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将学习三次全会精神作为今年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市局监察室将刊登于1月13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的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刊登于2月4日《南方日报》头版的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刊登于1月14日《人民日报》头版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及刊登于《南方日报》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组织整理成完整的学习材料,下发全市系统各单位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切实加强了队伍建设,提高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工商队伍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省纪委、监督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年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加强行政效能管理和监督,促进本市系统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重视发挥廉政监督员监督作用。

为加强监督,今年我市系统共聘请市、县两级行政廉政监督员59名,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座谈会11次,制定《行政廉政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和《行政廉政监督员情况反映处理办法》,对行政廉政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来信来访的受理、程序和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全市统一印制行政廉政监督员的《监督证》,促进我市执法队伍树立勤政、廉洁、高效服务形象。

四、抓好向纪检监察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

今年一季度,按照省局有关要求,我局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典型的学习教育,首先,以监察室牵头,发文件至全市系统各单位,层层落实,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向“百姓书记”梁雨润和张建国同志学习活动,开展讨论,撰写心得,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敬、可信、可亲”的形象。其次,于四月二十三日,利用星期一党组例会时间,召集我局党组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一起,认真开展向梁雨润同志学习的专题活动,并将20*年12月22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的第1、2版和20*年第3期的《中国监察》半月刊刊登梁雨润同志事迹作为学习材料,发至各人手中,确保学习效果深入人心。

我局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向梁雨润同志学习活动的热潮中,体现出了“五个结合”:一是把学习梁雨润同志和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把学习梁雨润同志先进事迹和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把学习梁雨润同志和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彭晋镛案件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四是把学习梁雨润同志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五是把学习梁雨润同志和做好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五、贯彻落实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四月九日,我市系统召开了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对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具体指导,提出要“弘扬一个精神,即求真务实的精神;要强化二项监督,即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强化案、费、照、财、建等五个重点的监督;要完善三项机制,即完善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要促进四个提高,即各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整支队伍的纪律作风状况有明显提高,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明显提高,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作20*年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并详细布置了20*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期间,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副局长兼纪检组长分别与各县(市)局、分局局长、副局长(兼纪检组长)签订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下联动的机制。

(二)制定各项措施,抓好监督管理。

1、为加强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结合全市系统开展学习、贯彻、宣传“两个条例”活动,各县(市)局、分局局长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分别谈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并就如何加强“一把手”的监督问题进行了明确表态,市局监察室及时将体会材料整理成册,编辑成“心得简报”专题刊登在《工商信息》刊物上,以求扩大宣传面,加强自我督促和自觉接受群众督促。

2、为加强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学习,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工商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工作方案》,按阶段加强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

3、根据省局的部署,为加强工商系统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及时把《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印发到全市系统,开展学习,抓好监督工作。同时,为加强工商所所长的监督,本市拟在7月上旬出台全市系统“工商所所长的监督实施细则”,使全市系统各级“一把手”在制度规范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自身监督作表率。

六、严格规范年检收费。

按照省局《关于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转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政令畅通,不得在企业年检工作中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企业进行搭车收费,对存在的乱收费、违规变相收费等行为,要立即停止,认真调查处理。根据省局文件精神,今年第一季度,对部分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原为个体私营企业代收费的现象,进行了调整,与个体私协收费做好工作移交,纠正了以往为个体私营企业代收“会员费”的现象。为了解工作的落实情况,在五月中、下旬,监察室与企监科、督察队联合行动,到各县(市)局进行了检查,并深入到部分工商所进行了抽查,据目前所查,尚未发现有违规“搭车收费”现象。

七、重视抓好学习贯彻国家总局、省局“六项禁令”活动。

今年5月,国家总局、省局分别发出《关于对“六项禁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后,市局监察室立即将《通知》转发至各单位贯彻执行,并定出检查方案,并在5月31日下午,由副局长兼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分局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对执行“六项禁令”情况的自查汇报会。6月初由监察室、督察队联合组织检查组分别到6县(市)局、分局及7个工商所进行了抽查,经抽查结果,除个别工商所正在搞办公楼装修阶段,没能按时把国家局、省局“六项禁令”在办证窗口按政务公开的规格上墙外,其他都能做到。在抽查情况反映,为进一步抓好“六项禁令”的学习、宣传和自查,在5、6月期间,有的县局还组织进行了一次专门对“六项禁令”的学习和背读考试,为迎接国家总局、省局抽查做好有关工作。

八、严格落实全市系统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

(一)根据省局关于工商系统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系统的实际,制定了具体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各县(市)局、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严格考核程序,规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20*年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项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和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年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项工作的目标和措施》文件要求,市局监察室及时发文,要求全市系统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好各项工作,市局将根据省局部署,抽查各单位落实情况。同时,根据局领导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目前正在拟定全市系统《20*年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项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科室抓好落实。

九、继续抓好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由于去年机构、人员调整变动较大,结合省局今年对企业登记有关政务公开内容的调整,为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市局监察室联系人教、注册科、信息中心等部门及时做好本局办证大厅政务公开相关资料的更新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省局的要求,为增强社会对工商干部的监督工作,扩大对工商执法人员各方面监督的力度,在办证大厅上,把国家总局、省局的《六项禁令》统一按政务公开内容上墙,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十、进一步加强对大宗设备采购监督力度。

为加强本市系统廉政监督工作,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今年全市系统抓好基层设施建设,加快工商信息化建设的投资方面加强管理。监察部门今年介入全市系统信息中心大宗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为2宗,并进行全程监督,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一、认真开展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6篇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7篇

毕节市创新群众利益监督保障机制,整合资源,把纪检监察力量重心下移,探索成立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改善了干群关系,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将民生项目置于监管之下

“小杨,你就收下吧,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没有你,我们出行就没有现在这样方便,对村干部的顾虑也没有了……”在大方县八堡彝族苗族乡复兴村,苗族村民李天禄拉着驻村民生项目监督特派员杨胜先的手,非让他收下自家做的腊肉。

2013年4月,作为民生项目监督特派员的杨胜先来到复兴村,参与“美丽乡村・两个硬化”建设工程。这项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涉及农户363户,总金额达20余万元,群众关注度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来到复兴村后,杨胜先广泛听取意见,参与到工程的每个环节,监督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同时,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专门设置了民生项目监督公示栏和民生项目监督举报箱,将民生项目监督台账放在公开栏最显眼的位置,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低保金、优抚金、危房改造补助金、计生两户慰问金、自然灾害生活困难补助、营养午餐款等信息全部公开,每项资金发放的责任人、分管领导、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的监督举报电话等一并公示。一位村民表示,每次到乡政府办事,都能在这块公示栏上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八堡彝族苗族乡党委书记余季说,民生项目得到有效监督,各种惠民资金的走向变得透明公开,各项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了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群众到乡里来上访的人数明显减少,“现在,在农村开展工作比以前容易多了”。

这只是毕节市开展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工作的一个缩影。从2013年4月起,毕节市按照“市级统领、县区管理、乡镇设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256个乡镇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每组由3~6人组成,组长由县直纪工委或监察分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同时,毕节市明确了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的职责:监督检查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民生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受理核实群众的举报投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民生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乡镇纪委工作等;并且赋予特派组独立办案权、巡查督办权、事项报告权、统一调配权。县级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人权、事权、财权以及最核心的监督检查权收归县统一管理。

确保民生项目不折不扣落实

2013年8月中旬,威宁自治县新发乡宝塔村收到了一批用于扶贫项目的核桃树苗。在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的帮助下,村干部逐一走访农户,再三核实经济情况、了解村民种植核桃的意愿。得益于细致耐心的工作,这次核桃树苗发放让大家心服口服,没有一个村民有怨言。事后,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还采取了走访调研、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监督。

织毕铁路、织纳铁路是国家重点工程,涉及房屋拆迁、土地赔偿等诸多事务,牵涉范围广、项目资金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铁路建设沿线的17个乡镇,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利用随机抽查、明察暗访、走访农户、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群征地拆迁、资金补偿、干部履职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督,还开设了工作网络QQ群,畅通渠道,最大限度地反映群众诉求。整个项目中,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共监督金额4.17亿元,化解矛盾纠纷22起,挽回群众用地195亩,使得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这种用民生项目监督的方式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探索,在全国属于首例。

开展民生项目监督特派工作以来,毕节市迅速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市共立案360起,问责293人,处分228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23人,移送司法机关16人,涉案金额2800多万元。

民生项目监管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

“以前乡镇纪检监察力量薄弱,参与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事务太多,有的地方甚至把耗费精力最多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让乡镇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反倒成了乡镇纪委书记最末端的工作,办案受制于乡镇党委和当地人际关系网络,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成了整个纪检监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毕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江华说。

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力量薄弱,不敢监督或者监督流于形式成为通病。毕节市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成立后,明确规定“乡(镇、办事处)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让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本位。从2013年5月至今,毕节市乡镇一级发生的违纪案件92.8%均由监督特派组独立查办,监督特派组向乡镇党委政府督查整改问题6028个,件件得到落实,彻底解决了乡镇纪委不能办案、不敢办案的问题。

毕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蒋兴勇表示,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设立后,实现了“三个为主”的转变:一是乡镇纪检监察管理体制从双重管理向垂直管理为主转变,二是工作重点从常规领域向民生领域为主转变,三是监督方式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为主转变,真正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责任编辑/姚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

3月17日至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和赵克志书记3月14日在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赵克志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正确领会、深刻把握精神实质,着力在六个方面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大家要按照省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8篇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其目的是贯彻中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健全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下面,我就做好今后的述廉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基本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它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又经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检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在国际风云变幻、社会主义遇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国仍然保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基本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它是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不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有了根本保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这就深刻地告诉我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任何时候都不要动摇。党的基本路线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坚持这条路线,也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都是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所以,共产党员和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在这方面的自觉性。

(2)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

新时期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质,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共产党员要成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就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观念和做法,都必须加以克服。要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并做出实绩。坚持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是不会一帆风顺的,往往要经受住各种严峻的考验。如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为了一己之利而我行我素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是公而忘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在错误思潮或大的干扰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时,是徘徊动摇,还是顶住风浪,与错误思潮作坚决的斗争;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是灰心丧气、消极颓废,还是沉重冷静、排除万难,始终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等等。这种大大小小的考验,正是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先锋战士不断成长和成熟的重要途径。“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能够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背甚至损害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错误思想倾向,才是一个自觉地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先锋战士。

(3)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必须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适合自己口味的要执行,不适合自己口味的也要执行;环境有利的时候要执行,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也要执行。当然,坚决执行,并不是不看具体情况,违背客观规律地蛮干,也不是一味“照抄照搬”,而是要创造性地执行。这就是说,要认真吃透党的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努力找出正确执行的方法和途径,做出必要的补充或具体规定,并不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在创造性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划清“变通”与搞“下有对策”的界限。“变通”必须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所采取的变通办法也要经过有关上级的同意。只有这样,才体现出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责任心。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规划》、市委《安排意见》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

深入学习贯彻党内两个《条例》,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始终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性修养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必读篇目,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党的先进性的丰富内涵,对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认真进行反思,勇于查找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自身党性修养,增强了保持先进性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好干部深刻认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常怀律己之心,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在开展总公司工作中,与工作组坚持请示汇报的工作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能不开支的则不开支,不接受被清欠人员的宴请。一年中,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和子女谋利益,个人没有跑官要官的行为,没有组织或参加公费旅游,更没有利用婚丧事宜借机敛财。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保持一名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本色。

强化廉政勤政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本人能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注重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及班子成员的头脑;在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上,能始终起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用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班子中的每一位成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注重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

(2)强化职责到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今年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及时分解到各责任股室,明确了主管和分管领导。。一是结合先进性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性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局纪检组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局党组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三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任务进行分解细化,与行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四是局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能带头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到不参与与本行业工作有关的投资经营活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完善了民主监督制度。做到领导带头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规定,做到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以身作则,纪检组加强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纪及时查处。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联系实际制定了国土资源系统廉洁从政十不准的规定,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规范行为作了具体的要求,并经常性地督促检查执行情况,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3)强化民主集中制,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在日常工作中,善于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顾全大局,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党组会议或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

十分注重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保持领导班子内部团结,使工作形成合力、民主把握大局。能正确运用决策权力,适时科学决策,立足全局,了解实情,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所有正确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班子成员的作用,让每位班子成员都有职、有权、有责。

(4)强化自律节俭,树立良好形象工作上,能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除了管好自己外,还经常和班子成员、下属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学习,互相告诫。同时把配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在思想上,坚持敬业奉献、洁身自爱、奉公守法。在行为上,能审慎笃行,注重实干和奋斗精神,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勇于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信心和决心。在全局大力倡导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之风。注重加大增收节支力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做到该开支的再难也要开支,不该开支的坚决不开支,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通过狠抓廉政建设,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都能较好的坚持廉洁自律。日常工作中,我能与班子成员真诚相待,关心下级,以求整体效能的最大发挥;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敢于负责,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始终坚持为全局谋发展,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搞好服务,千方百计办实事、办好事。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1、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内容十分丰富,规定十分严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在认真学习理解条例上下功夫。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条例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周密部署。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好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近期要专门安排时间,集中学习讨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学得更好一些,领会得更深一些,并带头进行宣讲。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有计划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组织人事干部对条例要了然于心,熟练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及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县委组织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5•31”重要讲话和同志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干部任用条例》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发展;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党的干部政策交给群众,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给群众,把与用人上不正之风作斗争的武器交给群众,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利,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上得到更直接、更充分的体现。

3、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县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与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认真履行程序,以好的作风选人,以好的制度选人,坚决抑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以改革的精神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4、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在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各个环节上,是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各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自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对执行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要执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监督机制。要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详细列出自己配偶、子女的就业情况,(如:在哪家公司担任什么工作)

2、购买房屋、汽车以及其他重大金额东西的资金来源。(房屋产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3、本人除出公差以外的出国(境)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一些情况

六、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情况事例)

述廉评议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述廉评议大会由市纪委常委会主持。参加述廉评议大会人员:市纪委委员。不是市纪委委员的市监察局副局长、乡(镇)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相关室主任,列席会议参加评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评议。)

七方法、步骤

1、通知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

每年年初,市纪委常委会要及早研究拟定本年度述廉评议总体计划。在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前一个月向述廉对象送达《述廉通知书》。述廉对象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接受评议有关准备工作,特别要抓紧时间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报市纪委审核。

2、访廉、审廉,征求意见,审核报告

由市纪委常委会组织纪委委员等相关人员,深入述廉对象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述廉报告进行审核,为准确评议述廉对象做好准备。

3、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

市纪委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听取述廉对象述廉,市纪委委员要实事求是地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并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述廉对象进行询问或质询,提出问题,要求说明,即问廉;有时根据需要,还可采取面试或笔试方法,请述廉对象回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考廉;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即测廉。

4、馈廉、督廉

对述廉对象的评议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有的放矢,提出整改要求;有时还可安排述廉对象表态发言,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和廉政承诺。

八、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定等次

1、评价标准

优秀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研究安排和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模范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良好标准: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较严,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一般标准: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但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时有发生。

较差标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负责,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不能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没有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常有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本人或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党政纪或法纪处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2、等次评定

优秀票数占有效票85%以上为优秀;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上(含65%)为良好;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下,但较差票未超过有效票35%为一般;较差票数超过有效票35%为较差。

2、结果运用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纪委给予通报表彰。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通过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部门与有关执纪执法、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关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情况与信息,形成干部监督合力,提高干部选任工作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区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为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议事机构,其成员单位为: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群工委、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计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上述单位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按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及时联系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有关问题,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组织部门全面、准确地考察、识别、评价和使用干部,有针对性地管理和教育干部提供依据。

四、联席会议的召集

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召集。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和定期通报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联席会议

以分析干部队伍总体状况和拟采取的相关措施为主,交换意见,沟通信息,统一认识,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除可召集全体人员出席外,还可邀请政法、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定期通报情况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通报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下列问题: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问题。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

(3)违反财经纪律,侵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问题。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5)有关道德品德、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6)群众检举、举报的重要线索以及经初步调查了解后的情况。

(7)其它违纪或违法的问题。

(8)某一阶段、某一地区、某一单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2.干部监督信息通报主要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5日前将相关信息向区委组织部电话联系、通报一次,每季度第一周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干部监督信息通报情况登记表》。

3.区委组织部将拟考察干部名单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对考察对象如有情况需反映的,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反馈。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线索,虽未经核实,但认为需要组织部门了解、掌握的,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重要情况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个职能科室为联系通报联络科室,联络科室应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如有调整,应及时告知区委组织部。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申诉和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及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纪违规问题或案件线索;根据需要,单独或与区委组织部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3.适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查处案件中涉及区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区委组织部

1.牵头协调全区的干部监督工作,并负责召集干部监督联席会议;

2.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加以调查核实;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或建议;

3.及时了解有关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分析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

4.在涉及干部调整、提拔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酝酿期间,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共同把好选人用人关。

(三)区委群工委

1.充分发挥部门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或转送反映区管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

2.督促并协助有关反映区管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件的查核与办理。

(四)区人事局

1.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区管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加强对编制工作等方面的管理;

2.受理管辖范围内人员的申诉、举报,并根据需要进行查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区审计局

1.承担并组织开展区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按程序及时向领导汇报后移送相关成员单位。

(六)区计生委

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七)区人民法院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审判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的法律纠纷、诉讼和判决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

(八)区人民检察院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检察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法案件的侦查和公诉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

(九)区公安分局

1.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本部门工作中涉及区管干部违法违规案件的侦查或处罚情况;

2.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等案件线索。

六、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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