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30 21:01:53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1篇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呈现周期性变化。每个王朝新建之初,统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励自耕农发展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时社会矛盾会逐步激化,统治者就会进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调整。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了,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将所有征收和没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规模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运动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开始推行的高级社和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的条件下,这种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产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独立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力,他们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农户成为独立的和完整的经济核算单位,他们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迅速上升,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数百万农产在80年代摆脱了贫困。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民对土地有了的强烈归属感,激起了农民长久利用、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可以明确预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劳动产品,农民付出的劳动就与劳动报酬直接对应起来,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使农民在土地上生产的热情空前提高。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什么时期,土地制度的调整都会对整个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碍还是推动农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它是否适应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这一产业的特点。

二.当前土地制度面临的窘境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平稳的调整,土地制度是继承和发展性的。将承包经营权细化给农产,初步实现了土地权利、义务的统一,既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又使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同时,采取承包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和农民习惯的农耕劳作方式有效衔接,得到农民和社会各界拥护,新旧体制的转换平稳进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很低,改革带来的效益非常显著,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引起的农用土地制度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因此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规范、不系统、不彻底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并严重影响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具体表现在: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总产值不断下降;农民收入自97年开始持续4年增幅下降;在我国土地资源极其紧张的状况下,农民弃耕、薄耕和抛荒现象严重;农民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下降,强壮劳动力外出打工,只留下所谓的“三八六零”部队进行耕作,劳动效率低下。

这些问题的日益严重,标志着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产权形式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在其调动农产积极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之后,它所蕴含的深层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了。

1.土地产权极为模糊、产权界定严重不清

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定义则极为含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集体所有。”但究竟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有多种提法不说,概念也极不明确,造成对权利主体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谁都有权利变成谁都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往往行政上的组织如村委会等运用其行政权力来干预和行使所有权。

2.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大大挫伤了农民承包土地和进行投入的积极性

为了显示机会均等,遵循人地均分原则,每隔一段时间就对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作一次强制性的调整,从而使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无论是人员数量上还是构成上都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虽然中央说土地承包15年不变,更规定延包土地可30年不变,但在农村,普遍3—5年调整一次,甚全有的村年年有调整。据调查,从1978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如此频繁的变动使承包者的预期大大降低,并且即使允许转包土地,也受到“只允许农户将无力耕种的土地在经集体同意并不能擅自改变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自找对象、协商承包”的限制:同时国家对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等都加以限制,给农产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带来较强的干扰。这样的土地制度显然不能为农产提供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势必导致农产土地利用行为上的短期化,特别是在土地改良的问题上,农户对土地投资缺乏激励,相反会选择过度利用土地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因为这种掠夺式经营方式的成本由于时滞因素将由下一任承包者而不是自己承担。转3.现行土地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前面已经提到过,现行法律中涉及土地制度的条款都相对笼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特别是当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时,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失去了法律保障,再加上农民往往较为分散且文化水平不高,使农户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无法依法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利。

4.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承包权作为农民的使用权是不完整的,农民没有被赋予转包、租赁、抵押、转让其他土地权利,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中介和金融支持无法形成。尽管按农户均分的小块土地,适应了现有农村生产力的需要,但因土地在产权上是凝固的,难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中归并土地的要求,生产力无法重新配置,使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三.理论探索:国有还是私有?一种新尝试

由于模糊的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端,理论界早就开始探讨更为合理的土地所有制,国有还是私有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赞成土地国有化的主要理由有: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障碍小,成本低;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成功经验等。

而赞成私有化的则认为:私有化的产权体系以及保护私有权益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建立起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

我认为,土地私有并不是解决目前问题的良方。从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家农业私有产权改革的经验来看,私有化在改革初期造成很大的混乱。私有产权给予个人关于财产自由使用、让渡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无疑会给微观主体带来激励。但由于私有化后,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农民难以得到信贷和适合家庭农场耕种的机器,同时国家取消了对农业的多方面支持和补贴,致使投入品价格攀升、农业利润下降。在我国,私有化同样会带来这些问题。更何况我国还有自身的特殊情况: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我国从未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的土地都处于以封建君主和官僚为核心的中央集权体系的控制之下,即使是自耕农自由买卖土地也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农民并没有很强的土地私有的要求,他们要求的是土地经营自。

其次,在缺乏分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由于技术水平不高,交易效率低,个人激励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土地私有将最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而目前我国农业已基本脱离自然经济状态。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土地私有将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冒较高的政治风险,进而不可避免地增加土地制度创新过程中的阻力,减少制度创新的绩效。

因此,私有化是不能适应我国农业土地现状的。但是,单纯的国有化将农民完全剥离土地,更会打击农民的积极性。那么,是否可以在我国尝试构建“三权分离式”的新型农用土地产权体系呢?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为农用土地产权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产权形态。

(二)承包土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下的一个完整、独立的土地产权形态。

(三)土地耕作经营权:土地耕作经营权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上附设的一种他项权利。承包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土地耕作经营权单独以转包、分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经营,经营期可根据经营的需要由承包或租赁双方自行商定。

国家拥有农用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仿照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模式,从宏观上起到调控和综合治理的作用。作为所有权者,国家收取合理的租金代替公粮以推动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以迎合WTO竞争环境的到来。

由于从物权的角度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给予了准确界定,赋予农民的土地就可从土地产权的角度给予可靠保障,其权利义务一经政府土地部门登记,承包经济关系的各种调整就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农民与土地关系,今后就可以做到无论承包关系怎么变化,土地权利义务不变:不管生产任务怎么调整,农民都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在这种体系中明确区分了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耕作经营权。农民可把承包土地使用权当作一种财产权留在手中,保障自己最基本的土地权益,同时可将土地耕作经营权按经营的需要转包、出租给其他的农业生产者,获取土地经营收益。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耕作经营权分开,解决了既要把土地稳定在农户,又要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难题,土地在耕作经营层次充分流转,可满足不同规模的集约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经营要求,由于土地耕作经营权可迅速向种田能手集中,增加农地经营的面积规模,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生产力更快的发展。

土地耕作经营权可自主流转,使农民有了更多的“离土”机会与择业自由,而承包土地使用权暂不允许转让,土地最终仍留在承包农民手里,流转的将只是短期的耕作经营权,防止了因土地长期转让而造成土地兼并,大量无地农民流入城市,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倾向。由于每个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益,农户又有了一份可资经营的土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从事非农产业或向城市转移时,土地就能发挥可靠的社会保障作用。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这三种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确保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四.以农产家庭为基本对象是这一体系具体实施的基本要求

我国农村仍然保留着较为传统的风俗和文化心理,千百年来始终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在社会价值观念中,家庭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家庭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家庭成员的有限性和收益的连带性,使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实施较为有效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从而是使监督成本降到最低。这也正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能发挥如此巨大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农户家庭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微观产权主体的最佳组织形式。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2篇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使得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对社会经济行为的影响和激励。我国农村改革也正是从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始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是一场深刻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体制下集体经济的产权安排形式,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产权的激励效应基本消失。对于这种产权安排,农民在生产劳动中采取“磨洋工”等办法进行消极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农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变了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形式,变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创造了在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成功经验,使农户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获得了经营自,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家庭承包经营制体现了产权可分离性的特征,虽然它并未赋予农民完备的土地产权,但是它强化了农户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农村和农业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励机制,带来了农业的高速增长,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据林毅夫等人的研究,这项改革使农业生产增长了46.89%。

实践证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个权利是虚置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程序的确认,从而使农民对各种农村资产的权就被国家和村集体单位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侵蚀掉。所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就应该是把农民集体的这种虚置的所有权实在化,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成为农村改革的主线,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相适应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当前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仍然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

近几年,为统筹推进“三化”联动,成都周边区县开始积极探索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探索。通行的办法是,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经过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和人口股量化到户到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则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按股分红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这一产权安排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首先,社员享有了收益分配权,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经济与社员利益关系不紧密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关注程度和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一人一票的决策权的配置,使得农民的民利得到了体现。第三,农村于部的权力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和民意的监督,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感,较好地克服了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抑制了铺张浪费,保障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理顺了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减少了社区集体对农民的束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济合作社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受到了社区农民的普遍拥护。但是,在实践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下,经营管理者的投资决策难度较大,容易错失发展良机;二是在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的股权设置条件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经营者积极性的提高;三是股东较为关注分红,对年度分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的压力不断加大,尤其影响集体积累和长远发展;四是缺乏经营管理人才。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多为农村两委干部,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实际上,上述问题的产生也是股份合作制的特征所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仍然延续了体制下产权安排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合作制封闭性条件下社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或资格所决定的。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阶段,要保证初始产权安排的公平合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顺应这些特征。但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最终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完成以后,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深化产权改革。只有深化产权改革,彻底改变村社产权安排形式,才能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固有的问题,使其逐渐发育成为按公司法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三、以明晰产权为基础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

保障农民的民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领农村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明晰农村产权权属的甚大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的方向是将传统的集体经济发展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公有制经济,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在推进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指导,引导好、保护好股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当前,深化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赋予股东股份的实质性所有权。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收益、转让、继承等权利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使之具有完备的股权性质。

二是积极培育规范股权流转机制。随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家庭的迁移、缺钱而急需变现财产、控股动机的产生等原因,股权的流转将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出现。为了确保股权的规范、有序、顺畅流转,必须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股权转让有可能使经营管理者或部分股东利用自己的自然控制者的地位或自己的信息优势,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他人的股权,并最终持大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因此,在赋予股东可转让的股权的同时,应由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同时要依托股权交易市场,在区(市)县域范围内统一建设股权交易的市场,为股权的流转提供平台,并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

三是妥善处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在公益性社团法人和经营性企业法人中有着不同的用途。为了避免公益性资金的流失,在深化改革、赋予股东终极所有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处置,应由股东代表大会重新以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四是积极推动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转变。随着股权的流转、集中和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的重组、拍卖,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适时引入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变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为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提高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股份经济合作社逐步蜕变为现代公司。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收益;产权公共领域;长期经济增长

中国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77-04

DOI:10.13483/ki.kfyj.2015.03.017

一、引言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称为“三农问题”,其中农民问题即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收入问题并不是指农民绝对收入低,而是指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和农民相对于非农民主体收入水平较低的问题。近年来,农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引起众多学者关注,党中央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也多次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使农民公平分享我国改革开放、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成果,学者们也提出了各种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如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提高农民经营农业的收入、发展城镇化、扩大农民非农就业的机会、发展现代化农业及特色农业等。但本质上,农民收入低源自农民来自土地生产要素的收入低,所以,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从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人手。

产权经济学认为没有权利就没有收益,收益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产权项。一个完整的产权项包括权能和权益两个要素,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产权项。权能是主体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权利,权益是主体行使权能的收益。所以,要想增加主体的收益,必须增加主体的权利即相应的权能。就我国农村土地和农民收入来讲,要想增加农民来自土地的收益,必须给予农民相应的土地权利。事实上,简要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加的历史就会发现,农民收入之所以增加,仅就土地而言,是因为先是赋予了农民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后是赋予了农民在农业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考虑到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增加,其原因也是因为赋予了农民完整的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必须增加农民的土地权利。但是,并不是增加农民的权利就一定会增加的农民的收益。只有将相对稀缺的产权赋予农民所有,才能增加农民的收益。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而言,最为稀缺的产权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这种农村土地产权相对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增长对农业用地的需求而言,是我国农村土地诸产权中最为稀缺的产权,所以,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应该把该项权利赋予农民所有。但是,不能仅因为农民收入低就将此项权利界定给农民所有,那么,这么做的合理性是什么呢?

二、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的历史基础

通过研究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寻找农民获得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的依据,原因有两个:(1)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变迁,而任何制度变迁都存在路径依赖特征;(2)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非常明显,它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才是正确的制度变迁。因此,历史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使我们清楚了解为什么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村家庭所有是合理的。

新中国建立初期,实施了农村土地权能项皆归农民所有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交易权、使用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权皆归农村家庭所有,农村土地私有制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经济效率还没有得到充分检验时,我国迅速展开了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化运动,农民的土地产权被迅速剥夺,1956年11月底全国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村家庭达96%,农民土地私有制便被彻底取代。随后,制度建立之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产权项都转移到之中,1959―1961三年困难时期过后,制度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持续的1978年改革开放,在这一期间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非常少,而在这一期间农民的贫穷也是有目共睹。1978年12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再次发生重大变革,1983年末,包产到户在农村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8.9%。此后,随着政府不断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完善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2000年之后农村土地流转权逐步回归农民所有,到2008年承诺农民拥有永久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农业产权基本上都归农民所有了,在这一期间,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也是有目共睹的。

1950―1978年末这段历史时期中农民经历了一个逐步丧失农民土地产权的过程,林毅夫、蔡防和李周认为该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是低下的。黄少安和孙圣民、黄少安、孙圣民和宫明波对中国大陆农业增长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土地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效率较高的制度,间接表明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越小,经济绩效越好。所以,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农民持续地失去农村土地产权的经济绩效是低下的,直接导致农民收入的降低。1978年末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经历了一个持续地得到农村土地产权的历程。乔榛、焦方义和李楠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1978―2004年的农业增长,主要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扩散。何一鸣和罗必良利用中国1958―2005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的经济绩效,结果表明政府放松农村土地产权管制将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的经济绩效增加明显。易永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的实证比较研究表明,“农民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比“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效率更高的制度。因此,农民持续地得到农村土地产权致使经济绩效提高,从而直接提高了农民收入。

通过对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多少的变化历程的经济绩效,可以发现,农民失去农村土地稀缺产权会降低经济绩效并减少农民收入,农民拥有较多的农村土地产权可以提高经济绩效并增加农民收入。目前,农民相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在于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多为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产权,这种产权相对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稀缺性较低,而农民并不拥有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济绩效并增加农民收入,应该将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也回归农民所有。但是,这其中原理是什么呢?

三、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界定给农民的理论基础

租值消散理论可以给予初步说明。租值消散理论的核心要义是,由于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其表现形式如公路、公共渔场、公共土地、地下石油等),使这些稀缺产权成了非专有收益(或公共权益、公共资源),由此引起了主体投入资源来争夺这些处于公共领域之中的资源,结果导致公共资源价值减少,张卫东和童睿给出了一个关于租值消散理论的很好的综述。实际上主体争夺非专有收益导致租值消散的原因,一是这种逐利活动不创造财富但却消耗社会稀缺资源,二是由于没有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负责。租值消散理论告诉我们,将要素的稀缺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当中使农民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时,会引起稀缺资源的租值消散从而降低经济绩效,因此,应该随着要素稀缺程度的增加缩小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并将之界定为农民所有。

何一鸣、罗必良以及韩江波等学者的系列研究将产权管制理论与租值消散理论结合起来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过程,得出了放松对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管制能够提高经济绩效的结论。事实上,放松农村土地产权管制的过程就是一个缩小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和给予农民农村土地产权的过程。将目前农村土地最为稀缺的产权项,即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村家庭所有,就是一个增加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量并提高经济绩效的合理选择。何一鸣和罗必良认为,产权管制“把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它们的经济价值便是租金,从而引起了所有理性主体的攫取行为”导致了公共资源租值的消散。何一鸣和罗必良明确提出了产权管制一公共领域一制度绩效的研究范式,并且运用该理论研究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认为,1978年之后产权管制放松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经济绩效提高的重要原因。何一鸣和罗必良将产权管制、公共领域和经济绩效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韩江波和李效允、韩江波、韩江波和易顺也运用该理论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问题。产权管制理论论证了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的合理性。

农村土地产权管制的重要后果是农民的产权残缺,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农村土地产权项。湖洪曙从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与经济绩效的关系,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在这几个方面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应该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的产权,而更完整的产权实际上是说要求将某些稀缺产权从公共领域中分离出来给农民所有。冀县卿则创造了产权完全性和产权完整性两个概念,分析了同样的问题,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从完全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都是残缺的,产权越是残缺经济绩效越差,应该赋予农民完全和完整的产权。而赵德起从国家的视角创造了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国家强度概念,认为国家强度与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成反向变化,为了提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应该降低国家强度将更多的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所有,实际上赋予农民稀缺产权才有意义,这个产权就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我国其他学者基本上也都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民产权残缺等不足之处,都说明了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的合理性。

将稀缺产权置于公共领域之中为什么经济绩效较低呢?当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时,当一主体投入稀缺资源利用公共领域中的资源创造财富时,这些财富也会由于处于公共领域之中而成为一种“公共权益”,因此不能全部归创造者所有,所以,该创造财富主体的私人成本会大于私人收益,而从收益率的角度来讲,该主体的私人收益率会小于社会收益率,从而该主体创造财富的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和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些实力强地位高的主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获得“公共收益”而不必支付这部分创造财富的成本,其私人成本小于私人收益,从收益率的角度来讲,该主体的私人收益率大于社会收益率,其花费稀缺资源追逐“公共权益”的分配性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激励和保护。所以,当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时,会使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关系受到破坏,生产受到压抑而分配性活动受到鼓励,不利于一个国家的长期增长。诺思和托马斯就关于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明确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行动。”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赋予农民所有,缩小农村土地产权的公共领域能使主体的私人收益率尽可能地接近社会收益率,激励主体的生产,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增长。

综上所述,租值消散理论表明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置于公共领域之中,会造成农村土地租值的消散,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绩效的提高;而根据产权管制放松理论,赋予农民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实质上是一种缩小农村土地稀缺产权公共领域范围和放松产权管制的提高经济绩效的行为;同时,这么做也是一种增强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完整性的过程,可以使农民拥有更加完整和完全的产权,促进我国的农业和经济增长;最后,这么做也能够使主体的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激励主体的生产。

四、农村土地权利重新界定可能引起的问题

建议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为农民所有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尽管它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趋势,也符合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要求,但是,这依然可能会引起很多担忧。

一是农民会不会肆无忌惮地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从而导致我国耕地的大量流失。实际上,我国地方政府才是目前我国耕地大量流失的最大推动力量。而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必定要转化为城镇,城郊土地也必然会转化为城镇土地,只不过转换的收益目前归政府所有而已。也就是说,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是一种客观趋势,无论将这种转换的权利界定给农民所有还是界定给地方政府所有,或者将之留在公共领域之中由地方政府在事实上拥有,只要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没有停止,这种趋势就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农民只能作为一种经济主体行事,政府掌握国家公权力经常做一种政治主体使政府在使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引起耕地流失方面相对更加缺乏约束、监督和制衡,而这种权利归农民所有之后,耕地流失将会受到更加有效的约束。最后,农民只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行使该权利,而农民对该权利的行使必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是可能会担心农民获得农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会不会存在与政府和国家争利的问题。事实上,国家作为一种严格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对自己国土范围之内的任何资源包括农村土地在内都拥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向其居民提供包括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在内的报酬,都是合理而正当的,而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实际上是由于土地稀缺而产生的一种租金,这种租金的收取权应该归农民所有。盛洪详细论述了租税同源、分离、互替以及归属问题,认为收租权应该归农村家庭所有,而收入税权应该归国家即政府所有,如果将二者合而为一全部归政府所有,就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事实上,将收租权与收税权分开分别归经济主体和政府所有,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政府既成为博弈者又成为博弈规则制订者带来的诸多问题,有利于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三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奇迹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为了政治晋升而有了推动地方增长的强烈激励,而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快速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获得土地财政。可以想见,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之后,地方政府将失去占有土地财政主要部分的出让金。这会引起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后会不会使地方政府失去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资金来源的担忧。我们认为,即使短期之内土地出让金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但是长期来看却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增长,而且,失去土地出让金也不会让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首先是原来的权利安排制度下,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本来就有部分要补偿给农民;其次是政府虽然失去了收租权及其收益,但是依然享有土地出让有关的收税权及其收益;最后,政府可以通过债务融资来缓解资金困难,事实上,现在发生财政困难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到2014年为止,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城市由2011年的4个扩展到了10个,地方债务融资在将来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尽管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会引发众多可能不利的问题和担忧,但是任何改革都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在事实上,许多担忧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为了保持我国的长期增长,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研究结论

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幅度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如何公平分享改革开放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及经济增长成果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则是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要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以赋予农民高质量的产权,即相对更为稀缺的产权为前提。本文认为由于土地对“三农”问题的极端重要性,而在农村土地的诸多产权项中,目前最为稀缺的产权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因此,将这项稀缺产权界定农民所有是使农民公平分享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关键所在,因为没有权利,就没有收益。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32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经济社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都有了大大提高。回顾改革的历史进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其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此我们便引伸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从农村开始呢?国内外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少,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进行研究的人就更少了,至少公开发表的文献里很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这里,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分别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方面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要从农村开始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

一、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按照马修斯(1986)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毕业论文模板,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①]这里,我们把交易费用理解为监督和执行一个合约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做出如下的解释。

(一)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是指执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一系列费用期刊网。首先,这一改革的技术执行费用是低廉的。农村改革的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的实施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它只是把土地使用权下放到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并未改变,仍然集体所有。其次,农村改革的阻力很小。[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从农村开始,原因之一就是农村改革的阻力较小。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实施推广,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在此过程中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实惠而很少人受到了损失。在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1)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从这一改革中受益,即使原来的公社干部收入也大大提高;(2)对于政府官员和城里人来说,农民生活的改善多少让人感到欣慰,况且这在当时也不会危及城里人的优越地位,同时还带来了农副产品的增加,对城里人也是有利的。所以,总的来说,农村改革对多数人来说有利,没有遇到什么改革的阻力,因而改革的进程也较为顺利,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的顺利过渡。

(二)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是指监督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相关费用。按委托-理论毕业论文模板,监督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履行合约的双方之间的利益越是一致,利益冲突越少,这种执行合约的监督费用就越低。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大多数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都是能带来巨大潜在利益的,而这又是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初衷的,因此,政府主张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会得到自发有效地执行,而且由于一致利益改革的监督费用非常低廉。

二、产权理论的解释

我们把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③]按照埃格特森的观点,通常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力;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④]

根据科斯定理Ⅱ,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产权安排,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Ⅲ,当交易费用为正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从这一理论思想出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晰产权。在此,我们可以从产权理论出发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给出一些合理的解释期刊网。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通行的是“三级所有毕业论文模板,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它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不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到后来却逐渐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有着改革的必然性了。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把土地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仍然集体所有。农村产权制度的这种转变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农民收入迅速增长,农村经济也日益繁荣。

而从当时的城市来看,明晰产权(主要是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则困难重重。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利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博弈,如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一套成熟的改革方案,势必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甚至社会的动荡不安。

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入手毕业论文模板,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在于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相对于城市来说是更加容易进行的。

三、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方式,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等,正是制度变迁构成了一种经济长期增长的源泉。”[⑤]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⑥]我们可以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首先从农村开始。

从我国改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在1978年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就首先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了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又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期刊网。与此同时,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创新。这些由农民受利益的诱惑而自发地建立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的。为什么这些农民们敢于冒着政策危险自发地去推动这个非法的制度创新呢?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变迁的动力。但是,有了变迁的动力不等于制度就开始实施变迁。这种变迁的要求能否成为现实,决定于变迁所涉及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毕业论文模板,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的,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了农民们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⑦]

当安徽、四川等部分地区的制度创新收益被中国的经济决策层和广大农民群众所深刻理解后,“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就转变成为中国农村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样,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首先自发地从农村开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人民公社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就被推广到全国。

(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

路径依赖是一个物理学和数学的概念,与混沌理论有关。对于经济学而言,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⑧]也就是说,路径依赖理论强调历史是重要的,我们今天的选择实际上要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一般简单意义上所说的路径依赖意味着“无效率”。一旦我们选择了某种路径毕业论文模板,就意味着我们将会被长久锁定在这一路径上,即使除此之外,还存在更加有效的路径,因为存在转换成本,我们只好锁定在这种已经被历史上的“小概率事件”或者是“无关紧要的事件”所引导的路径上。

一方面,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耕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巨大而深远。近代特别是建国以来,虽然现代工业得到了飞快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未改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历史事实。改革开放之前,在经济结构中,农业仍是产出最大的部分,而且就业人口也是最多的;在社会结构中,农民仍是我国阶级构成中最主要的成份,大多数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人都把农业视为立国之本期刊网。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历史上曾创造性地成功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新道路,这一革命经验对我党在处理农村和城市的顺序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影响。于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时,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自然就会将目光首先聚集在农村。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现代工业和城市化有了较大发展毕业论文模板,工业占产出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而且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势必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从城市开始也是合乎道理和经济发展方向的。但是,改革先从城市开始,把经济社会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农业转移到工业的转换成本太大,因为走这一改革道路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在当时的中国,没有发展现代工业所需要的丰富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也没有基本的物质生产要素。农业和农村的薄弱使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丰富供给给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呢?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就被锁定在了农业和农村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我国改革从农村着手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由此可见,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不一定意味着低效率。

四、结语

对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这一问题,前文已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这对我们加深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历史是重要的”,所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分析对当前及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3][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4]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王志成、史学军.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J].经济研究, 1998( 5):13~17.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32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经济社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都有了大大提高。回顾改革的历史进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其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此我们便引伸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从农村开始呢?国内外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少,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进行研究的人就更少了,至少公开发表的文献里很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这里,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分别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方面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要从农村开始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

一、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按照马修斯(1986)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毕业论文模板,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①]这里,我们把交易费用理解为监督和执行一个合约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做出如下的解释。

(一)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是指执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一系列费用期刊网。首先,这一改革的技术执行费用是低廉的。农村改革的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的实施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它只是把土地使用权下放到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并未改变,仍然集体所有。其次,农村改革的阻力很小。[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从农村开始,原因之一就是农村改革的阻力较小。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实施推广,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在此过程中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实惠而很少人受到了损失。在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1)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从这一改革中受益,即使原来的公社干部收入也大大提高;(2)对于政府官员和城里人来说,农民生活的改善多少让人感到欣慰,况且这在当时也不会危及城里人的优越地位,同时还带来了农副产品的增加,对城里人也是有利的。所以,总的来说,农村改革对多数人来说有利,没有遇到什么改革的阻力,因而改革的进程也较为顺利,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的顺利过渡。

(二)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是指监督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相关费用。按委托-理论毕业论文模板,监督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履行合约的双方之间的利益越是一致,利益冲突越少,这种执行合约的监督费用就越低。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大多数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都是能带来巨大潜在利益的,而这又是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初衷的,因此,政府主张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会得到自发有效地执行,而且由于一致利益改革的监督费用非常低廉。

二、产权理论的解释

我们把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③]按照埃格特森的观点,通常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力;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④]

根据科斯定理Ⅱ,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产权安排,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Ⅲ,当交易费用为正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从这一理论思想出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晰产权。在此,我们可以从产权理论出发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给出一些合理的解释期刊网。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通行的是“三级所有毕业论文模板,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它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不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到后来却逐渐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有着改革的必然性了。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把土地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仍然集体所有。农村产权制度的这种转变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农民收入迅速增长,农村经济也日益繁荣。

而从当时的城市来看,明晰产权(主要是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则困难重重。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利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博弈,如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一套成熟的改革方案,势必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甚至社会的动荡不安。

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入手毕业论文模板,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在于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相对于城市来说是更加容易进行的。

三、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方式,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等,正是制度变迁构成了一种经济长期增长的源泉。”[⑤]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⑥]我们可以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首先从农村开始。

从我国改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在1978年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就首先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了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又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期刊网。与此同时,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创新。这些由农民受利益的诱惑而自发地建立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的。为什么这些农民们敢于冒着政策危险自发地去推动这个非法的制度创新呢?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变迁的动力。但是,有了变迁的动力不等于制度就开始实施变迁。这种变迁的要求能否成为现实,决定于变迁所涉及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毕业论文模板,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的,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了农民们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⑦]

当安徽、四川等部分地区的制度创新收益被中国的经济决策层和广大农民群众所深刻理解后,“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就转变成为中国农村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样,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首先自发地从农村开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人民公社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就被推广到全国。

(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

路径依赖是一个物理学和数学的概念,与混沌理论有关。对于经济学而言,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⑧]也就是说,路径依赖理论强调历史是重要的,我们今天的选择实际上要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一般简单意义上所说的路径依赖意味着“无效率”。一旦我们选择了某种路径毕业论文模板,就意味着我们将会被长久锁定在这一路径上,即使除此之外,还存在更加有效的路径,因为存在转换成本,我们只好锁定在这种已经被历史上的“小概率事件”或者是“无关紧要的事件”所引导的路径上。

一方面,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耕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巨大而深远。近代特别是建国以来,虽然现代工业得到了飞快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未改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历史事实。改革开放之前,在经济结构中,农业仍是产出最大的部分,而且就业人口也是最多的;在社会结构中,农民仍是我国阶级构成中最主要的成份,大多数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人都把农业视为立国之本期刊网。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历史上曾创造性地成功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新道路,这一革命经验对我党在处理农村和城市的顺序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影响。于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时,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自然就会将目光首先聚集在农村。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现代工业和城市化有了较大发展毕业论文模板,工业占产出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而且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势必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从城市开始也是合乎道理和经济发展方向的。但是,改革先从城市开始,把经济社会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农业转移到工业的转换成本太大,因为走这一改革道路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在当时的中国,没有发展现代工业所需要的丰富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也没有基本的物质生产要素。农业和农村的薄弱使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丰富供给给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呢?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就被锁定在了农业和农村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我国改革从农村着手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由此可见,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不一定意味着低效率。

四、结语

对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这一问题,前文已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这对我们加深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历史是重要的”,所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分析对当前及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3][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4]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7篇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5-02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和指导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政策的进一步的细化举措,专家对其赋予高度评价,称之为“新世纪以来聚焦三农工作的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全面系统的部署。”由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时期。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我们不能绕开“两田制”。所谓“两田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将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由于这种制度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容易损害农民利益。1997年国务院曾经发出通知,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显然,“两田制”存在着伤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面对其已然存在的现实,欲保护农村集团产权之有效途径是寻找制度创新之道。许多人都知道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但可能并未过多关注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产权受损现象。这并不是因为农村集体产权受损情况微不足道,事实上,这些年农村出现的随意征用、私自处置、侵吞集体资产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且多有论述。在这里,笔者对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这些具体问题不再赘述,仅就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及制度建设进行理论分析。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

尽管产权的概念颇为繁杂,但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农村集体产权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其客体包括村集体所拥有的如耕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包括能为村集体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

从产权的主体来看,我们把村集体产权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支配权归经营者。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产权的实现方式。

(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着“政企不分”

产权的实现不可能由村民集体来共同行使,要考虑效率问题。依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多数情况下,产权的实现是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现实也可能演变为村委会的某个人行使。而目前村委会的职能倾向于行政化,所以有学者形象地称上述做法为“政企不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

“政企不分的风险”并没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自然消失,而是随着乡、村融入城市,改制成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后依旧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设计,以规避这种风险,而股份合作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的“两权”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权”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后,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变为集体拥有土地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农村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但此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且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转让。

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股份制的推行,出现了“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两权分离”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经营者做决策时考虑的很可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所有者的利益。“两权分离”的风险不可避免,但能通过制度设计使其减少,比如经济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各种监督机制。

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前者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者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

二、探索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产权维护的制度保障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的历史可追溯到建国初,当时农业、商业和手工业普遍实行了合作化,成立了生产、供销、消费等多种合作社。当时的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折股入社,按劳、按股分配等等做法,被认为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几年后,合作化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而中断。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合作组织又陆续出现,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也相继发展起来。上世纪90年代,股份合作制由农业推广到城市工商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的区别。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资合”,一股一票,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劳动合作是基础,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正式提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实践中,股份合作制被广泛运用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1997年“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此次中央又提股份合作,而且把它放到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及“三权分置”

源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在城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关键是增强经济活力。但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要远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系统、更完善,笔者认为这应该也是近十多年来农村经济远滞后于城市的一个根本原因。“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就是在当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提出并加以成功运用的。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无异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战,从提法上看,可看做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理论的又一次具体运用:村委会的行政化与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化分开;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村”的观念将逐步被接受,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也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支撑。

(三)农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选择

股份制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模式,这已经是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多年的实践经验所证明的。而且按照西方通行的公司法原理,只要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不管是什么性质,两权分离都是其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优选方案。

城镇化的过程,也是农村与城市融合的过程。所以,从逻辑上讲,我们在经济理论适用上也就没有理由把两者割裂,而认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不适用于农村。

股份制作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农村经济组织,只不过农村集体经济更适合用股份合作制。以股份合作为基础探索农村集体产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维护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有利途径。

三、结论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行模式,即“两田制”导致了政企不分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问题,这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农村土地很难实现规模经营,从而直接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8篇

AbstractThe system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the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strengthe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mote th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nd realize the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Taking Shandong experimental unit as research object,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was summarized from the 4 aspects, liquid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nature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management,setup and transfer of stock-ownership, then the practical effect was evaluated.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aspects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llective membership criteria,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establish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platform and the strengthening and perfecting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speeded up in experimental unit. It coul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Keywords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Effect assessment

?r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切入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经营性资产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2015年11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进一步确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宏观政策设计还是制度变革的内生需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紧迫而必然。

综合国内外研究文献,多数学者从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的集体产权改革与创新展开理论研究。巴泽尔利用产权博弈模型分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提出产权细分是寻求有效产权结构的重要途径[1]。对于如何构造中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朱希刚等[2]提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最优的制度重构,其本质内容是将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按一定规则量化“入股”,以实现“效率”与“共同富裕”的双重标准。然而集体产权是一种中国化的产权形式,并非是主流经济学的概念,它是一种“社区共有产权,同时具有国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双重特征[3-6]。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中国资源禀赋决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源(土地、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盘活了农村生产要素[7,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土地、集体所有企业、固定资产、资金等)进一步明晰产权、确定权属关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9]。诚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来调整原有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是要在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效率之间取得平衡[10]。实际上,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户的反复博弈的动态过程中寻求均衡的结果[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最常见的一种制度模式。

从实践探索来看,通过对北京市昌平区进行实地调研,王宾等(2012)[12]研究发现集体产权改革后村民生活水平、集体分红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11]。分别对成都市、武汉市、温州市的集体产权试点区的改革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得出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股权的管理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13-15]。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为例,旨在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评价其现实效果,从而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1山东试点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实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和资源的组织载体,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释放农村各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活力的前提和基础。从实践层面上来说,从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到改革开放时期“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当前阶段“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设计,旨在不断调整产权结构,协调与均衡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集体资产的配置效率[16]。

1.1山东省试点区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已率先探索与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农业部颁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全国各地积极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山东省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改方面比较滞后。自2012年,山东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A市做为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批改革试点区,201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积极支持和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截至2015年全市15个镇(街、区)225个村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工作,71个村完成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报批工作,其中有3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新城街道大桥股份经济合作社2014年分配红利27.6万元。据统计,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225个行政村总户数58 498户,总人口197 832口人,村集体总资产159 381万元;量化总股数518 183,其中个人股308 052,集体股210 131,已发放股权证10 787份。

1.2改革的实践经验

为了总结山东省试点区改革中存在困境以及经验借鉴,本课题组对A市的5个乡镇进行了调研与座谈,调研对象主要包括:一是A市有关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府管理机构;二是镇(街道、社区)产权改革的主要负责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实行产权改革的村“两委”主要领导及成员代表。调研的实践做法如下:

1.2.1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算该市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主要是在镇(街区)经管站的指导下由各村具体负责,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鲁纪发〔2012〕3号)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表式对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丈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区)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民(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耕地、荒山、未征用的旧村以及村集体整理的沟、渠、路、桥等全部量化。

1.2.2关于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A市大部分农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改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继续承担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但在调研实践中,在改革初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由村“两委”成员担任,而村支部书记直接担任董事长。截至目前为止,全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仅有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余均未进行注册。

1.2.3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对于股权管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尤为重要,因为每位成员与集体财产和收益密切联系。当前对于股权管理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股权的静态管理,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某一个时点的每位成员,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成员的股份不随出生死亡、户籍迁移而变化,以此保证了成员的“起点公平”,同时允许新增人员通过户内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股权。另一种是股权的动态管理,“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管理模式,规定以户为单位参与股份分红和行使表决权,并倡导户内股权份额均等化,今后新增人员只能通过分享户内拥有股权的方式成为新成员,以此解决了人口变动带来的股权调配的问题。而对于山东A市(调研村)来说,大部分村采用股权的静态管理,一次量化。量化的时点选择为2013年(以实行集体产权改革的时间为准),以A市古店村为例,本村截止到2013年9月30 日24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村常住人员(空挂户除外)均可享有股东资格: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改制后,除以上情形外,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能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3创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鼓励产权流转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对于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土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对土地更多的财产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可以采用租赁、合资、招商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经营收入。对于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其本质上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原则上不建议进行产权交易,但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行与管护。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第9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102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包产到户为主题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得以展开,农民拥有了自主经营权,我们党迈开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重要一步。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五年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做到“三不”,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三不能损害农民权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和发展。

1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已经承包了农村土地的农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接受方按事先约定或合同进行转移和交易的行为。具有承包权的农户们可以通过转包、股份入股等多种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最终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使农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1.2 理论依据

1.2.1 理论依据一:土地产权理论

最初的土地产权理论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关于分析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包含土地占有、收益等权利的理论体系。它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权能。首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土地占有权就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拥有的实际的控制权利。其次,土地使用权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具有对土地实际使用的权利。最后,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收取租金等收益的权利。

1.2.2 理论依据二: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益,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理论也是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马克思理论中,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垄断地租理论构成的理论体系。绝对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是因土地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所有权垄断而获取的利润;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最终归土地所有者的利润;垄断地租理论认为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获取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2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2.1 提高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土地价值的高回报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价值实现最大化为农民带来高回报,是农民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形式打破了过去“大锅饭”格局,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平均主义思维,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极大优势就是改变了农民旧的思维模式,改变了经营管理体制,促使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革开放不到四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自身存在的缺陷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其弊端日益显现。表现为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且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这些因素造成土地资源不能优化合理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2.2 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现代农业就是“三个现代”集合体,要依托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要采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要使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过去,因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没有先进技术,没有现代化的生产资料,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仅仅是简单的“靠天吃饭”其必然结果便是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生产形不成规模也就不会有效益,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把大量“过剩”农民转移到其他产业上,这对于土地流转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于土地承包农民来说,通过把土地流转出去,不但可以获得稳定的流转收入,又可以通过投入第二、第三产业进行生产劳动获得第二份收入。另一方面,对于土地受让方来说,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

2.3 有利于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城镇化是指各种要素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它是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通向现代化的重要进程,是农村从落后传统走向文明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完善农村社会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农村经济问题、农村精神文明问题、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治安问题等问题都是构建和谐、文明、发展农村的障碍。农业生产效率低,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剩余的人员除了“留守老人”就是“留守儿童”。老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留守子女的教育生活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严峻很难解决。落后的经济水平加上农村精神文明文化的缺失以及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农村治安的不稳定性。温饱、养老、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困扰着农村人口,这些也是阻碍农村发展、造成农村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应在农村和城市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快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入到城市的同时,引进城市中过剩的各种先进资源为农村所用。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建立健全覆盖面比较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留守老人”的业余精神生活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文化生活,丰富农民的工作生活,为构建新型农村提供物质和精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