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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6 16:36:18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1篇

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

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户籍制度研究、水资源与社会研究。

主要著作:《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等。

摘要 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与平常化特征。而在基层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则出现了多元化与权威化的并存格局。较多的纠纷经历者选择权威化或上层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并非出于对权威的认同,而是受工具主义的权威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影响,纠纷者主要根据权威介入对自己效用的大小而作出选择。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既要建构法制权威,更要加强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 基层社会 矛盾纠纷 化解机制 社会秩序构建

中国社会转型新时期,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社会秩序也将面临诸多构建与重构任务。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将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未来的新发展,因为秩序是任何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

问题、理论及意义

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相对均衡、社会交往互动正常有序的状态。秩序构建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机制。探讨转型中国的秩序构建机制,如果从社会学的本土方法论角度看,那就要关注和研究矛盾纠纷的发生及解决机制。因为在本土方法论看来,要想知道社会的常态是何以建构的,就必须先弄清哪些因素或行为会造成反常。所以,要想把握转型过程中如何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就要探究影响秩序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如何发生以及如何解决的。

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本研究所关注和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快速转型的中国,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状态、有何特征,这些矛盾纠纷是如何发生的、又是通过哪些途径或方式解决的,以及人们为何要选择这些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关于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发生机制问题,目前学界流行这样几种理论解释:一是“新生社会矛盾”论。如李强提出,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是由国内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群体的分化所引发的,可以说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生社会矛盾”或“新生社会问题”。①像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导致了社会利益格局和阶层结构的变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弱势群体,以及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开发建设和征地拆迁权益分配问题等,都属于新生的矛盾问题。

二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显”论。有较多学者倾向于认为,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由于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触及利益格局的变化,并将导致价值观的变迁,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和凸显,社会快速转型期也是矛盾纠纷的凸显期。

三是“人民内部矛盾”论。此类观点主要是运用了的矛盾论思想,将当下的矛盾纠纷视为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并认为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将会异常尖锐、复杂,突发性群体矛盾增多。③因此,正确认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调和、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重构有着战略性意义。

以上几种理论解释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当前及未来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特征和趋势进行了整体性理论推导,而对于认识和把握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发生机制和解决机制,可能没有直接的帮助。

此外,本研究所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从基层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经验事实中,呈现出了什么样的法律性(legality),这种法律性与新时期社会秩序的构建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所谓法律性,指的是法律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表现,或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与法律的关联,即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关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与法律性的关系问题,涉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推进法制建设,构建法制秩序,需要结合国情、联系社会实际,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技术的推进过程。从对居民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经验考察中,可以更具体地认识社会的法律性特征,从而为法制建设的推进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的策略。

关于法律性与社会秩序构建的关系问题,昂格尔认为经典社会理论主要有两种传统:一是工具主义理论,二是合理性理论。④工具主义强调法律在社会秩序构建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工具性的,居民通常将法律视为公共工具或资源,当法律有助于实现其个人利益时,就会利用法律;而合理性理论或共识理论则强调,法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主要在于其合理性或正当性。由于人们认为法律规则是合理的、正当的,所以愿意遵守法律原则,从而构建起法制秩序。

法律性的建构论则认为,“法律性并非完全依靠诸如宪法、法律条例、法院判决等正式的法律或诸如合同履行这类国家权力的直接表现来支撑的。相反,法律性是长久的,因为它依赖并唤醒了日常生活的平常图式。”⑤在人们发生纠纷和处理纠纷的日常实践中,同时建构起法律性的特征。由此看来,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并非单一的、固定的,而是多样的、变动的。

无论是法律工具主义论还是法律合理性论,都存在将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及特征作单一化看待的弊病,由此忽略了法制建设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性建构论试图从工具与规范、结构与能动性之间寻找兼容性,然而由于在强调法律建构性的同时,也导致过于突出法制建设的变动性和相对性,从而可能使法制建设实践变得无所适从。因此,在对居民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选择的具体经验考察中,我们就需要极力回避把法律与秩序构建的关系加以模式化或图式化的困境,而要从具体经验中探寻一些共性特征或规律。

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与平常化

综合社会调查(2005、2006CGSS)关于基层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反映出,居民在一段时间内(4~5年)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在12%左右,其中与政府机关的纠纷发生率在2.4%左右;2010年的调查显示,有9%左右的居民声称受到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但真正发生纠纷的可能比例要低。所以,就当前纠纷发生的规模而言,基层矛盾纠纷并未显现出“矛盾凸显”的特征,因为无论从纠纷发生比例还是从纠纷发生的增长趋势来看,都难以发现现阶段的基层矛盾纠纷具有“凸显”之趋势。

从居民所经历的纠纷类型结构来看,在城市基层社会,较为多发和易发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劳动与保障方面的纠纷、住房与拆迁方面的纠纷以及婚姻与家庭方面的纠纷;在乡村基层社会,较为多发和易发的矛盾纠纷则主要是邻里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以及土地方面的纠纷。除了这些相对多发的纠纷类型之外,现实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其实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干群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医患纠纷、环境纠纷、侵权伤害纠纷等。即使在同一类型的矛盾纠纷当中,纠纷的性质和形式也可能是不同的。如在城市劳动与保障方面的纠纷中,既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导致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也有居民在劳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劳动争议和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用多元化来概括基层矛盾纠纷的现状特征,即现实中的矛盾纠纷是多类型的,而不是某个维度、某种类型的矛盾纠纷格外凸显。

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特征还在纠纷经历者的构成上得以体现。实证分析表明,除了性别因素对个体间纠纷发生有较为一致的影响(之外,即男性较之女性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更多)其他诸如受教育水平、职业、收入和阶层等个人的社会性因素与纠纷发生并未显示出方向一致的相关关系,说明纠纷经历者在社会构成上并没有某种突出特征,也就是说,在经历过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中,他们广泛分布于社会中的多种群体、多阶层,而不是集中反映在某些阶层或群体间。

此外,在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结构的多元化特征里,实际还包含了基层矛盾纠纷的平常化趋势。纠纷平常化趋势反映的是,大量的基层矛盾纠纷实际是在平常的生活实践或社会互动中发生的,而并非某种不均衡的结构所导致和引发。所以,从平常化的角度来认识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是为了避免将现实中的所有矛盾纠纷都与结构联系在一起。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既有结构性矛盾,也有生活性的或平常的纠纷。

基层矛盾纠纷的平常化、生活化,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会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偶然发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存在,其实是现实生活的构成方式之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平常的生活性纠纷对秩序构建没有消极影响,因为有些生活性纠纷也会演化为。

基层矛盾纠纷所显现出的多元化和平常化特征,其实与当前社会关系及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是一致的。随着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类型、关系性质也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更为频繁、更为复杂的社会交往互动中,发生多种多样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无疑也随之增大。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不仅进行着现实的面对面交往,而且还会在网络上进行虚拟社会交往。在网络交往中发生的纠纷或问题,也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新型纠纷或问题。但是,新的矛盾纠纷的出现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矛盾的凸显,而是反映出矛盾纠纷的时代特征,或者叫作“转型性特征”。其中较多的矛盾纠纷实际上依然属于平常的生活性纠纷,因为这些纠纷不过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互动中出现的一般问题,此类问题的多与少并不能反映出诸如“矛盾凸显”那样的特殊意义。

鉴于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平常化的现实状况,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正确对待社会中的矛盾纠纷。一方面,不宜过度突出或强调矛盾纠纷的消极面。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非要防止所有矛盾纠纷的发生,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存在,也是社会秩序的构成形式之一。一个阶段矛盾纠纷的增多或减少,其实都是日常生活世界中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要重视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基层纠纷虽难以预防,但和谐的社会则需要有健全、有效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便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生活中的平常纠纷。

其次,需要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采取多元的纠纷管理策略。尽管基层矛盾纠纷走向多元化,但我们可以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将其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结构性矛盾纠纷;二是生活性矛盾纠纷。在应对生活性矛盾纠纷方面,可以用平常的态度、常规的机制去对待和处理。在纠纷管理上可以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这一策略更加注重在基层建立起完善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针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有战略的眼光、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去加以应对,在纠纷管理策略上需要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也就是以宏观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调和结构性矛盾。

基层矛盾纠纷成因的非转型性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总会体现一个时期的时代特征。社会转型可以说是当今的时代特征,所以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就具有“转型性特征”。不同时代的重要变迁事件、特别是涉及不同群体利益的事件,总会在社会关系的结构特征上得以体现。如在城镇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下岗再就业的职工群体,他们与企业、政府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在乡村社会,随着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村镇干部不再需要直接向农户征收税费,农村的干部和群众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社会关系的结构变化过程也会在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演化上有所显现。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所具有的转型性特征,并不说明社会转型是各种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关于矛盾纠纷与社会转型的关系,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论,或“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矛盾凸显”论。⑦这一论断,表面看似乎与当前形势较为相符,然而进一步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分析和考察,就不难发现这种观念存在着把社会转型视为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直接原因的误导作用。

社会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的发生及演化机制,任何矛盾纠纷都是结构关系或互动关系失去平衡的一种状态。发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并不一定就是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换言之,社会转型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正是改革开放和结构转型的推进,调和和消解了诸多结构性的社会矛盾。所以,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尽管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样的,不同纠纷的发生都会有具体的诱因,但如果概括起来,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大体分为三大类: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分化;二是个人或组织间的权力(力量)配置的不均衡或失衡;三是社会交往实践中的行为冲突。

对于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而言,纠纷的发生皆因利益的纠葛,即相关主体因利益诉求的冲突而产生争执。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分化引发矛盾纠纷的机制是,当社会中不同个体的各自利益追求或诉求不断增强时,社会共同体和结合体中的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也就出现分化和多元的格局。当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发生交汇或交叉时,就会产生利益关系。而当不同利益主体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出现利益行动不相一致或相互冲突时,也就会产生矛盾纠纷。所以,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在于交互利益关系的冲突。社会系统中均衡的利益关系被打破,通常有两种原因:一是单方的行动造成利益结构的客观变化,这是引发矛盾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如劳动欠薪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人身财产损害纠纷、借贷纠纷等。二是一些群体成员利益观念的变化导致新的利益诉求或权益主张,从而改变已有利益关系格局,由此也会诱发矛盾纠纷,如劳资矛盾纠纷、环境维权及消费者维权等。

在一些结构性的社会矛盾纠纷中,权力或社会力量配置的不均衡实际是其发生的重要原因。权力或力量的不对称、不平衡,使得交互作用的双方难以维持关系的均衡,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例如干群纠纷、农民工欠薪纠纷、消费纠纷等,这些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其实就在于对不均衡的权力关系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也会因为某些偶然因素而在交往互动过程中发生行为冲突并由此引发纠纷。那些平常化的纠纷可以说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其成因及演化过程都包含较多不确定性,基本无规律可循。因而,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几乎不太可能。较为理想的应对策略是及时对纠纷加以管理和化解。

从基层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成因来看,有些成因与社会转型或改革存在一定联系,而有些原因则并不具有转型性,因为,这些矛盾纠纷都可能会发生。

揭示基层矛盾纠纷成因的非转型性,其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正确地看待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与矛盾纠纷的关系。如果过于强调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必然联系,就有可能误导人们对社会转型、改革创新持以消极的态度;同时也可能诱导人们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为理由,拒绝结构转型和改革创新。对转型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加以理性分析和对待,有助于我们不断推进结构转型和改革开放趋于合理,促使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与权威化并存

社会秩序的构建与重构离不开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和化解。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通常既反映出居民对不同纠纷解决途径和策略的选择倾向,同时也会反映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因为人们解决纠纷的行动策略选择也可能是根据社会环境作出的。

根据“纠纷金字塔”理论,人们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即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金字塔型”的特征。这意味着大多数人会选择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或者说,大多数矛盾纠纷是在基层得以解决的,而选择向上级正义系统申诉、特别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中的人和纠纷都会逐渐减少。对一个社会来说,在矛盾纠纷总体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如果基层解决的纠纷越多,“纠纷金字塔”的塔尖部分就会越小。⑧

经验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当前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经验与纠纷金字塔的理论假设并不十分吻合。在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方面呈现多元化与权威化并存的特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特征主要体现为选择忍忍算了、双方自行解决、上诉到行政正义系统和诉讼到法律正义系统等几种主要纠纷解决方式的纠纷当事人的比例已经较为平均。这说明,现实中人们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矛盾纠纷,而不是集中依靠某一种方式或途径。一般的观念认为,绝大多数人对生活中所遇到的纠纷会采取容忍或自行协商解决方式予以解决,而经验调查则显示,仅有半数左右的人在处理个人间纠纷时会选择这两种方式;更多的纠纷当事人、特别是权力不对等的纠纷当事人,如干群纠纷和环境纠纷的经历者,则倾向于选择权威正义系统(包括行政和法律系统)来解决纠纷问题,由此显现出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威化或“上层化”的特征。

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呈现出多元化与权威化并存的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二是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较为有限;三是居民对权威及权威解决方式的作用的社会建构。随着人们所遇到的纠纷趋于多元化,为了解决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纠纷,人们也就要去寻找和选择不同的、适宜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策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是与纠纷多元化发展分不开的。

然而,在人们选择多种多样方式和策略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还显现出权威化或上层化的趋势,这说明目前基层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化解能力和有效性还是有限的。由于较多的矛盾在基层得不到有效化解,人们不得不选择上诉至更高层的行政和法律正义系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化或上层化特征的形成,与人们对权威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建构有着一定关系。在法制宣传中过于强调法律途径对矛盾纠纷解决的有效功能,以及行政机关对上访者采取的“拿钱摆平”策略,一定程度上建构起了权威化或上层化的矛盾纠纷解决的社会氛围。经验分析也表明,越来越多的人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权威来解决纠纷,并不是出于对权威的认同,而是将权威视为一种工具而加以利用。

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等同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⑨而是注重由多种社会的、文化的因素和力量参与到基层纠纷管理和化解之中。当基层社会生活能提供更多种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和力量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基层解决纠纷问题。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实并不存在一种最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只有当社会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更多的人能够从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找到并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最有效的方式,社会总体的矛盾纠纷解决效率才能达到优化程度。

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化或上层化趋势体现在当前的一些上访事件和中,这一趋势特征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民众的权益主张和法制意识在增强,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平常纠纷依靠权威介入的解决机制,不仅对社会秩序构建系统的自身调节功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过多的纠纷集中到行政和法律系统后,会导致公共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拥挤,同时也会提高民众解决纠纷问题的成本。权威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对短期内解决纠纷问题可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很好地化解矛盾和不均衡的关系。鉴于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权威化的负面社会效应,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积极预防这一趋势的进一步演化和强化。要缓和纠纷解决的上层化趋势,一方面需要完善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积极效能;另一方面需要理性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氛围,引导民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意识、权威运用与秩序构建

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也折射出居民的法律意识或法律性的特征。法律意识的范畴虽然较为广泛,但居民对法律权威的观念及态度是其核心。经验调查显示:当前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与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显现出工具主义法律意识更为突出的特征。80%以上的居民赞同无条件服从法律,但与此同时,又有70%以上的人表示只有在法律合理的情况下才遵守法律。这说明居民对法律权威的意识和态度并非一维的,而是在动态的社会建构之中。一方面,多数居民意识到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他们又会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对待法律的态度和行动。也就是说,多数居民的法制意识并未形成规范内化的特征和趋势,即“法律正当性意识”尚不普及,⑩人们还没有真正将法律视为正当的、合理的行为规范来调节自己的行为选择。

实证分析还显示,居民的法律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人们是如何认识和看待法律的,与现实中矛盾纠纷关系的产生没有明显关系;但是,居民的法律意识则对他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有着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律权威意识的居民,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可能性越小;越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的人,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现象表明,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服从意识,对人们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不起促进作用;而工具主义的法律意识则能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对权威认同与纠纷及解决方式选择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同样揭示了居民的权威认同情况与选择权威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并无显著关系,而居民的权威选择意愿与纠纷类型的相互结合则显示出较为显著的影响。由此可认为,居民选择权威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主要是对权威效用的预期,也就是纠纷当事者结合自己所遇到的纠纷类型,选择自己认为对该类型纠纷解决更加有效的权威介入。人们选择法律权威介入纠纷解决,也主要是因为他们预计法律权威在解决所遇纠纷中会发挥最有效的工具性作用。

当前,居民工具主义法律意识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之间所呈现出的密切关系,既是基层社会法律性的现实特征,同时也可能反映了法制宣传教育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这一现象至少说明,目前的法制宣传让民众接受了更多法律工具性的内容,而对促进居民接受法律规范性意识作用不太明显。

工具主义的法律意识及工具主义的法律使用行为虽是法律性的一种存在方式,也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形态之一。然而,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不仅可能影响到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也会对社会秩序的构建产生消极影响。从经验分析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对公共秩序构成较大威胁的及集体上访事件中,那些有过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经历的人,参与到的可能性更大。如果纠纷当事者倾向于工具性地使用法律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他们都会期望从这一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收益或“获胜”,然而法律方式特别是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总会有“胜诉”与“败诉”的判决。如果人们不是真正认同法律权威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那么纠纷中的“败诉”一方就会产生新的不满或纠纷。正是因为这一机制的存在,现实社会中的涉诉上访、涉诉才得以发生。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居民权威认同与权威选择分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居民与权威的关系。对此,我们或许需要重新思考类似于“基层精英论”、“法律服从论”所提出的一些理论命题,即认为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之所以建构起来,是因为人们对某种权威的服从或遵从,也就是精英和权威对秩序构建起到核心作用。按照这一理论命题,在社会秩序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建构一种核心权威,并促使广大民众服从与遵从这种权威。那么,推进法制建设,构建法制秩序,也就是要在社会中构建起以法律为中心的权威。然而,现实经验表明,权威的建构并不等同于秩序的构建,构建起法律权威并不一定意味着构建起法制秩序。由此看来,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与时俱进地把握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一方面要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让法律的规范意识广泛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要推进法制的社会化,使法律系统的建设更加贴近社会生活。

余论

在当前快速转型期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并未呈现出特别严重的迹象。已发的矛盾纠纷虽具多元化特征,但较多矛盾纠纷依然属于平常生活性纠纷。即便是群体性纠纷事件,其中有些冲突也是由偶然的、平常因素所引发的,并未显现出对社会秩序构成的系统风险。所以,社会转型、改革创新和新的发展机遇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或凸显,中国社会在推进新发展的进程中,不宜“因噎废食”。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重点不需要放在预防或减少矛盾纠纷之上,而需要放在深化改革开放、制度创新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转型之上。改革、创新和转型进程会不可避免遇到阻力或利益冲突,只要这一进程是朝着正当的、合理的目标迈进,这些阻力和矛盾会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得以迎刃而解。但如果停止改革创新的步伐,一些结构性矛盾会越积越深,对社会秩序构成的系统性风险会更大。

目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之所以显得突出和敏感,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权威化或“上层化”的特征和趋势,较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处理纠纷问题时,不是倾向于在基层化解矛盾,而是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向行政的和法律的权威机关上访和诉讼,也就是不断地寻求权威介入矛盾纠纷的解决。这一现实经验反映出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功能依然较低。因此,基层社会建设需要注重和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建设。二是已有的法制宣传教育可能还不够全面。目前的宣传偏重于鼓励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而对教育和培养公民的法制精神以及按照公正合理原则行事的规范法律意识方面则强调不够,由此对较多居民形成工具主义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影响。工具主义权威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广泛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公共权威资源的滥用,同时也可能造成公共权威机关的公信力的降低。

推进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任务就是要让法制精神真正地广泛深入人心;在矛盾纠纷管理上,针对结构性矛盾要注重从宏观改革和制度创新上调和利益关系,而对平常生活性纠纷则要注重构建立足基层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经验与秩序构建研究”的最终成果,项目编号:10BSH008)

注释

李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6期。

吴忠民:《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第1~6页;魏佳蓉:“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之道――以提高法律实效为视角”,《理论月刊》,2012年第4期。

于咏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年,第1页。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4页。

⑥陆益龙:“纠纷管理、多元化解机制与秩序建构”,《人文杂志》,2011年第6期。

王郅强:“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基本形态与性质分析”,《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Felstiner, W.R. Abel and A.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631-54.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12页。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2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整合矛盾调解专项平台

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地现有的、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专项综合平台。以许昌市为例,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区县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而整合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平台,逐步将家庭关系、邻里纠纷、环境保护、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等的相关纠纷集中到专项平台进行调解。

1.整合有效平台,集中资源配置。我国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应积极有效的整合各类平台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许昌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中心。各县区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规章制度等,并已经受理了大量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调解专项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具体如下:禹州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和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魏都区以许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丁庄办事处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说事评理帮帮团”和“巧嘴说事”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规范制度,健全调解机制。科学、规范、便民的调解制度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重视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构建和体系建设。许昌市各县区矛盾调解专项平台普遍提供“统一窗口、内部分流”的便民调解服务,建立“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限时办理、监督反馈”机制。在值班考勤、评价反馈、综合管理等各项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调解专项平台的专业化、综合化。

3.选配金牌调解员,壮大调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调解一线的调解员是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最终落实及实施效果的保障,国家应重视对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吸引和培养,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许昌市各县区在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还积极组建以各行业具有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专业领域不断着力,以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项纠纷,此外在调解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各县区十分重视选调调解经验丰富、勤勉敬业、热心调解事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在队伍组建之后,强调专业人民调解中要用语文明、举止得体、服务高效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调解服务。

(二)以社区作为调解平台的根本点

从根源上看,社区矛盾是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最集中的表现。社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中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当前已成为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交汇地、直接发生地。许昌市各县区一直在实践和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力求将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自治。

1.网格化管理延伸服务触角。全面实行矛盾调解网格化管理,不仅体现了我国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维,提高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效率,还是我国社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的表现。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按照无缝覆盖、动态调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将村居(社区)划分为四级纵向网格,点面相连,更好地层次化、针对性进行调解服务,同时推动网格内的协作互助,定期流转服务、强化交流,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网中办”。其中魏都区还建立了专项信息平台,将社区、街道、楼院三个层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技术手段综合管理。全区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场所均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了一个强大数据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工作调度和安排。

2.服务细节化,切实保障民生。建立网格服务机制和网格排查化解机制,在网格内推行排查小隐患、控制小苗头、调处小纠纷、办理小事务、解决小问题、整治小环境等“六小”微服务。

3.多队伍群防群治。即村级警务助理工作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信息收集队伍,人民调解队伍,义务联防工作队伍,网格联防队伍。

4.多网防控,筑牢立体防控。即社会面巡逻防控网,视频监控技防网,群防群治防控网,出城过滤卡口防控网,网络信息防控网,信息收集网,特殊人群关爱服务网,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网。

(三)调解诉讼无缝衔接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与诉讼的无缝对接,不仅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法院的工作压力,促进法律。政策和群众利益的平衡。许昌市各县区均推出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其中,魏都区还创新建立了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快捷化解。诉前先调解,引导当事人不急于进行诉讼,到人民调解中心或行政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诉中联动调解,适时与乡村、社区等各部门进行对接,实现联动调解;诉后做好安抚工作,及时向乡村和部门通报案情,共同向当事人作判后释明工作,实现案结事好。在司法指导、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三大抓手下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二、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仍以诉讼为主

国家虽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事实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诉讼为主,解决方式仍相对单一。虽然许昌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已经渗透到各县区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街道和村路。但是作为一个城市,社会阶层复杂,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和调整,人们对于纠纷的利益诉求也更加复杂,更多的人有纠纷解决的困扰,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众不知道纠纷解决的多种方法,仅仅对于诉讼较为熟悉。此外,建设法治社会的呼吁使得民众对于除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甚了解,而是动辄采用诉讼的解决方法,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缺乏,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是人们最能够认同的“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讼来,是不断协商,能够相对不伤感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调解进程的推进以及调解结果对于调解员的依赖性过高,同样的纠纷,不同的调解员来解决可能结果大相径庭,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许昌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有着公益热情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他们更多的是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说教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法规等,这对于社会法制的发展处于不利状态,这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尴尬。人民调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其供养需要政府、社会等,其资金来源限制性较强,基于我市的情况,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显然很有制约,因此,资金问题也是人民调解制度进步的重要阻碍。

(三)矛盾化解主体分散化,难以协调统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经常会出现“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各个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类社会矛盾之间相互纠结叠加、复杂难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体系本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我国社会管理是习惯于将国家公权力主体凌驾于一切之上,公权力的管辖范围几乎没有遗漏,这种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当地排除其他社会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应对复杂社会矛盾过程中其显现出来的资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对于纠纷解决百害无利。事实上,现存矛盾化解体系主要采取的是按类型分别应对,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能交替叠加或者存在推诿可能。

(四)各类解纷主体衔接协调不够

在现实运作中,诉讼与非诉机制缺乏应有的衔接,诉讼方式过于被青睐,也同时导致非诉方式很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其被重视程度也不断下降,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的时候不会优先考虑。此外,在制度中对于非诉和诉讼的衔接也没有合法规范的呈现形式,显得无章可循,使得诉讼中的法官、非诉中的主体机关无所适从,既不想过多地照管对方,也确实无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规范化的模式。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互补衔接机制不足的问题,没有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选择的解纷渠道不足,纠纷冲突最终还是进入诉讼渠道。

三、完善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纷主体多元化意识

我社会快速转型发展使得各类矛盾增多,而现有解纷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将纠纷解决权由国家垄断逐步向社会回归,建构一套“以诉讼为核心、以调解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法制为保障”的多元化解纷系统。因此,应不断加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程序、优势和效果,能主动寻求不同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构建信息联网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与便利的通信网络相结合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网络空间的运用。”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结合得越加紧密,网络和信息化在为人们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务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新的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渗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断改变着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对于纠纷解决领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联网进行管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8.4%。手机网民规模达6.74亿。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来说,纳入ODR是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的重要变现,ODR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网格与网络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ODR作为一种新型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其运用过程和运用结果也是衡量我国纠纷解决成效的重要一环,决不能排除在外,对于ODR要用较为包容的态度,在规范中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规范方式,让其更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之外,将既定基层行政区划中的街道、社区、村镇等基层单位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协同参与,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覆盖更多的普通民众。从而使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重要作用,从而高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国家应积极支持鼓励地方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虽然目前许昌市有些县区也在尝试和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但是目前三个调解之间的衔接还不够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开,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对于解决具有行政性质的案件,如山林权属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调解与公安、劳动、农林业等行政部门的民行调解衔接,是人民调解可优化的最重要领域,这些方面覆盖了大部分的调解案件,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紧密结合,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仅仅依靠司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难以化解纠纷于无形,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衔接是开辟诉讼与调解对接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的衔接联动也至关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等联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三调”联动处理有规可循。

(四)拓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

针对特殊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多部门牵头,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如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险部门可以联合建立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就多了专业化、职业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重点、热点矛盾问题,都可以采取此类方式,探索形成更加专业、职业、联合性的纠纷解决组织。又如,矛盾调解中心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调解法律服务平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中心工作站,使调解更加专业化、社会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3篇

[关键词]社会矛盾;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 0085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39

[本刊网址]http://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枫桥经验”解决矛盾机制可资借鉴,“调解在先”作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其调解的矛盾范围已并不仅仅限于民事案件,而且延伸到刑事领域。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发挥各职能部门科学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能力,通过调解制度来恢复社会和谐的人际、邻里、宗族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现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的新趋势。

(一)从纠纷主体看,多元化趋势明显、群体性纠纷激增

纠纷主体已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以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而且,矛盾主体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行业,呈现出人员相对集中、利益诉求趋于一致、问题繁复的特点。

(二)从纠纷类型看,涉及经济性、利益性的矛盾纠纷日渐成为主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货币流通、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企业破产、兼并、改造、股份、转包、拍卖、优化组合、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劳资供应、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劳务、债权债务和医患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纠纷数量大幅上升。这些纠纷涉及面广,利益主体成分复杂,还存在群众恶意上访的现象,把矛盾转嫁到社会、政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从纠纷内容看,矛盾纠纷呈现出繁复、持续和反复的特征

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以往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许多矛盾纠纷同时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内容,还夹杂着当事人的合法与不合法诉求,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过去,民间纠纷以家庭琐事以及债务纠纷居多,大都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司法资源也不能够合理利用。

二、社会矛盾中解决的现存困境

(一)受制于“诉讼爆炸”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诉讼爆炸”现象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据有关研究: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 6%的案件增长”。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其实并不足为奇。从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多数的人们心中用法律维权的途径都只是停留在到法院提讼,法院的案件就越来越多,产生了现在愈演愈烈的“诉讼爆炸”现象。“诉讼爆炸”的现实危机使纠纷无法迅速得到解决,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法院压力过大,解决纠纷效率不高,难以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我国民间纠纷大多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为“东方经验”,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但我国持续多年、经验丰富的调解制度似乎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现在的1.7:1。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案件内容的日趋复杂化,人们开始怀疑调解的效力,更愿意相信诉讼的效力。但繁多的案件反而会降低司法活动的工作效率,是对诉讼资源的变相浪费。人民调解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

(三)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

我国纠纷解决方式多样,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另外,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加强,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组织化程度也比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但是有些则是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使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法可依

伴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与时代脱节这一现象凸显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的不足。我国虽制定并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但是该法在社会实际实施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与欠缺,面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各类纠纷的需要各类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另外还有许多非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对于各类制度的详细法律规定和各类制度间相联系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为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规则可循,应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可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创制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法。做到在实体上,应该包括行政调解的范围、有权进行行政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原则、调解主持人的任命和权利义务等;在程序上,要规定调解的开始程序、准备程序、调解程序、保密或公开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等,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问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逐步转变,在法院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周围建立多种形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充分借鉴西方先进ADR模式经验,结合国内社会、经济、司法发展实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纠纷分流机制。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当然也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三)预防为主和就地解决

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应依靠发动群众,消除隐性矛盾。如在农村里通过信息员每月两次摸查辖区中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涉及可能影响稳定的情况。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评价体系,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及时消除矛盾,解决纠纷,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构建群防群治的组织网络,确立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在每一个镇、每一个街道设立“解决纠纷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解决纠纷服务中心”传达,以便抓“早”抓“小”,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早发现早解决。当然也需要强化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

参考文献:

[1]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 (1).

[2]马怀德.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诉讼制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9).

[3]沈恒斌,吴少鹰.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思路[J].法治论坛,2007(1).

[4]杨燮蛟.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5).

[5]范愉.中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理念、特点和发展前景[J].河北学刊,2013(5).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4篇

【关键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开始迅猛发展,在经济的带动下,我国社会也随之转型,这为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提供了土壤。为避免由社会矛盾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并积极将其运用于实际的社会纠纷解决中,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一、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能有效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冗杂,部分地区甚至频繁出现有社会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如此不良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败坏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增加问题的处理难度,给人们和社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加大矛盾的处理力度,从思想领域着手,将创新精神融入到矛盾处理中去,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中华民族自古崇尚“和为贵”的事件处理原则,该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在以调解为手段的法律制度。调解提倡以德服人,通过疏导与教育纠纷双方使双方实现友好沟通交流,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这种解决矛盾的手段根植于中华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调解职能由人民、司法和行政三方掌控,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导致调解过程冗长调解成效却不明显。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调解部门独立的工作模式逐渐为时代所淘汰,转而带之的是多元化、规范化的调解机制。新的调解机制实现了调解部门的良性互动,使得社会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调解,这对社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二、针对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完善措施的探讨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该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创新精神的融入、政府政策的倾斜,还需要广大社会群众的认知与支持,具体而言,完善社会机制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明确思想,提升工作效率

政府与党委要从意识形态领域高度重视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将稳定社会与发展社会放在同等重要的战略角度,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搭建平台。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中,相关部门要秉着调解优先的处事原则,以劝解和教育为主要手段,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使得双方达成共识,进而有效化解矛盾。社会调解部门要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将多元化调解社会矛盾方式切实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多元化调解矛盾与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严格监督,保障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在各地方的落实。

(二)搭建网络平台,健全联调机制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为有效发挥调解的实际效能,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的搭建。随着调解组织的逐步壮大,调解组织也逐渐渗透入企事业单位中,成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为实现多元调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有效运转,各级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在有效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根据矛盾的本质对各级联调机构进行任务分配,力争做到主次分明,各级通力合作实现矛盾纠纷的合理化解决。

(三)重视基层排查,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增强网络信息的辐射力,使得基层矛盾纠纷信息能在第一时间送达相关部门,并有相关部门判断信息所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对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免矛盾纠纷被激化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最终危害社会。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贯彻落实基层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矛盾纠纷处理部门要重视排查结果,对排查结果进行客观的分析,整理归纳排查结果,进而得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及处理的相关理论,并在实际工总中得到验证,这对领导部署调动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为保障社会矛盾多元调解顺利进行,各级联调机构应加强联系,积极进行有效沟通,还应完善相关制度,使调解工作做到有规章制度可以依靠。要实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联调机构要做到明确分工,衔接流畅。司法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根据调解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衔接制度;政治法制部门要以法律为基础引导仲裁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组织走向规范化;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规范制度及具体实施步骤。总而言之,各级联调部门要发扬创新性精神,明确目标,将自身的任务有机融于调解中,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流畅,保障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为广大人们谋取福利。社会矛盾调解要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同时还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进而保障矛盾纠纷合理化解决。因此,在调解前的衔接上,联调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自由流通。在调解中的衔接要以联合调解机制与协助机制为基础。调解后的衔接要遵循调解确认机制、调解协助以及强制执行机制。可见,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有效衔接,对矛盾纠纷解决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5篇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经济转型 社会矛盾问题 具体治理措施

一、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福泉作为资源型、工矿性城市,居民主要以各种矿业开采工作为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逐步推进,在经济转型以及社会发展形式转变等因素影响下,使得社会问题升级,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在这种矛盾类型多样化、主体元素多元化、诉讼复杂化的氛围下,很大程度的制约了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出合理治理机制,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针对当下较为复杂的社会诉讼问题时就能做到有理据且灵活,能够有效缓解社会各类矛盾问题升级的局面,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中有首先第一是起到问题矛盾解决的作用,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的运用起来,并能使其发挥作用,要在具体的矛盾问题面前起到决定性的指导并能作为主要判断的依据参考。其次第二该多元化纠纷解Q体制要注重在发挥其多元化的优势上,能够满足应用于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中,并具备自身要始终坚守的依据内容,既是多元化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有着一定原则指导的制度理论。最后第三,该机制要在不违背社会发展道德理论的前提下,要能迎合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发展轨迹。

三、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措施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措施有可按照112模式来建立,根据搭建平台、完善机制以及建立服务网络实现对实际多种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与改善。下面就112模式的主要组成内容与构成结构进行分析与说明。

(一)搭建“1”个平台,推进矛盾纠纷分流化解

112模式内容中有首先第一是搭建一个平台,用来将所有矛盾纠纷问题集中与宏观调度的平台,能有利于推进矛盾纠纷的分流化解。而平台搭建内容包括有要建立相关的专家人才库,要有强有力且专业素质与水准都较高的专家人才做为技术支持,其次还要建立调解中枢,为了避免实际纠纷问题解决的过程太过混乱与无条理,需要一个用来集中处理与分析的地方,另外为了提升平台实际运行效率,还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用以作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与提升的方式。

(二)完善“1”套机制,构建多元化解联动体系

112模式内容中第二点就是要完善一套合理且完整的机制,要能构建一个多元化解联动体系,实现对整个纠纷问题解决流程的综合治理与矛盾化解的整体把握。通常而言,能够达到相关机制有效性的要求就是要能有相应的制度作为对其的约束与管理,其中多元化解联动体系机制内容包括首先要建立诉讼与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用以满足问题提出与问题解决两个方面的连贯性,其次还要构建统一规范的司法确认程序,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对问题解决方式的理论指导,还要建立重点领域中司法确认的长效机制,能够满足将来长久性的纠纷矛盾解决对应要求以及相应政策规定。

(三)健全“2”个网络,实现调解服务全覆盖

112模式内容中最后的数字2体现在构建的相应网络平台里,首先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服务网络,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给使用者输入自己的意见想法和有关纠纷矛盾问题的咨询,利用第三方进行解调,站在平等政策的看法角度里,能够用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且合理的解决措施。其次,第三方调度相比于一些硬性的法律介入手段要圆润与灵活的多,也更易被人接受。另外,还有要健全三员两站的便民服务网络,三员主要是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而两站是指乡镇综治工作站、法官工作站,协调这几者的关系能提升便民服务网络涉及人员之间的联系,还可增强各个参与人员对相关法制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以及推进法制建设的管理十分重要。另外,通过建立法制与人民实际生活问题解决的平台连接,可增强法律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并能提高其对法制法规的认识,能够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讲道理,进一步实现全面依法治理的群众基础,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社会发展氛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内容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各项制度制定,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而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改变当下社会人际关系中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现象,改革有些传统守旧的老套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发挥调解组织的基本作用,将依法治理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指导原则,增加互联网信息共享优势,实现相关纠纷问题网络平台的构建,优化各项问题解决过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城市发展的法制水平,加强人们对法制观念的深入认识与了解。采用112模式内容,通过搭建平台、完善机制、健全网络来进一步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用,并使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拉进人们与法治的距离,促进其进一步沟通。

参考文献:

[1]张金智,王德诗.试述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3.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6篇

一、农http://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wwW.133229.cOM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7篇

一是谋划建立纠纷责任单元。我们根据每个村、社区面积的大小、所属人口的多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以及居民的整体素质为主要依据,对网格责任单元进行细划,按照“网格-组格-片格”模式,建立覆盖全街道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栋单元为基本单位,将街道内划分为98个网格单元,每网格单元设立1-3名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信息收集,倾听单元格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信息报送工作。以3-5个网格单元组成1个网格组,将街道98个网格单元分为30个网格组,每网格组由1名调解员任矛盾纠纷排查组组长,负责本区域内矛盾排查指导和隐患信息汇总工作,进行信息确认,加强重点信息跟踪和信息上报工作。以5个村、社区为片,组成片格,每片格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为片长,负责本区域内矛盾纠纷的排查指导、情况分析和排查信息汇总工作,参加本区域各网格单位排查,掌握面上情况。

二是完善构建纠纷传送基站。每一个信息员就是一部社情民意的实时摄影头,我们将一些热情关心支持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社会力量,如小区楼栋长、治安积极分子、老党员、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吸纳为网格单元的信息员,不断提高覆盖网格的“摄像头”,达到从而实现纠纷发现无盲点。为提高信息员发现纠纷,处理纠纷的能力,今年以来,街道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先后开展了4次信息员业务能力培训。

三是建立规范长效排查机制。街道坚持每半月排查分析一次,村、社区坚持每周排查分析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实行重点人员“逐个排查”、重点时期“拉网排查”、重点地段“反复排查”、重点事件“专项排查”,切实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四是完善网格管理机制建设。在网格化管理上,街道着力完善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了会议制度、培训制度、重大纠纷信息快报制度、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督办、跟踪检查制度、登记统计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网格化平台运行正常。

五是打造坚强有力保障体系。首先,街道大调解中心成员挂钩相应片区,负责联络和指导责任片区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实行网格、组格、片格层级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预警工作,及时掌握跟踪各种纠纷隐患。再者,强化完善奖惩制度,将处理或参与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情况记录在案,直接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8篇

根据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2020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中按照中央、省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方向,以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为抓手和遵循书记关于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渠道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我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围绕管辖范围内物价、能源、投资、招投标、粮食等工作展开了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现就近期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近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我局辖区的水电、民工工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了分析排查,经过排查辖区内目前未发现重大、恶性案件隐患,维持了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为完成接下来各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下一阶段的矛盾纠纷情况

预测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全体干部的努力,全面继续深化和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制度、提高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频率、走访频率、提高排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及时掌握动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响应联动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和可能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稳和工作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第9篇

为学习“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村(社区)、街道直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不断深化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社区)、直各单位部门每星期排查一次、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要进行重点排查。健全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发现纠纷信息,重点分析研判,要及时向街道党委、办事处报告。规范信息报送,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强化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巩固“警调联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机制。司法、公安、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应急、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信息互通、协同配合,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化解。

三、积极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拓展

突出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XX省人民调解条例》、《XX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在继续做好多发性、常见性一般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街道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着力做好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工作。既要调解好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要调解好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既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解,也要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认真做好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防止出现空档。

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理念。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调解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障的理念,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坚持人民立场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立场。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质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三,坚持服务大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使命。人民调解不仅要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要主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四,坚持灵活便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显著优势。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是群众家门口的纠纷解决渠道和方式;人民调解程序简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调解,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有利于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第五,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高效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奠定基础。

切实强化对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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