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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26 03:55:14

交通安全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第1篇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在运营或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生产作业或危及运营安全的事件。

2影响事故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安全有二层含义:①乘客运送过程中,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②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人、财、物、设备、环境等要素的安全。前者是安全运送乘客的前提,后者则为乘客出行提供一个安全、创造的乘车环境,二者缺一不可。

3事故预防

3.1预防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应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降低和防止人和物体的不安全性,这就是预防的原理。

3.2运用预防原理

3.2.1偶然损失

事故后果及严重程度,都是不可预见性的、难以预防的。即便是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也不一定就会发生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偶然性损失告诫大家,无论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都必须要做好准备工作。

3.2.2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简称为“四不放过”原则,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防范效果。(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3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分析的是造成事故原因的责任,明确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责任的人。其中包括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为直接责任人。造成不安全效果的人和有不安全行为的人都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人。一般从间接原因确定领导责任。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人。

4事故处置

4.1客伤受理

(1)值班站长应做好先期处理、适时安抚并做好事发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2)值班站长告知乘客可先去医院就诊,在治疗结束后到车站进行协商解决。(3)如乘客伤势较重或提出陪同去医院治疗时,值班站长应安排工作人员陪同。(4)如乘客提出要求车站垫付医疗费时,值班站长应报请区域站长同意,先行垫付,但必须留下医药费凭证。(5)如乘客无人陪同,车站应设法联系其家属,待家属到达后予以移交。

4.2客伤处理

(1)客伤处理时,值班站长如与乘客协商无异议的,且费用在一定金额内可与乘客办理有关手续予以解决。(2)客伤处理时,值班站长如与乘客协商有异议的,且乘客提出无凭据费用的,值班站长应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请求协助处理。(3)对超出车站处理范围或不能与乘客协商解决的客伤事件,应向线路管理部门运营安全部汇报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线路管理部门运营安全部处理。(4)值班站长在客伤事件处理完毕时,须办理以下手续:与乘客签定事故处理协议书、领款书并留下乘客原始缴费凭证、病历、出院小结和乘客身份证复印件后,填写好客伤处理单连同车站及乘客事情经过一并上交上级分管部门。(5)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经由人民法院介入处理为客伤处理的最终手段。

4.3注意事项

(1)车站在发生各类客伤事件时,值班站长应报线路管理部门生产调度,如乘客伤势较重的,车站应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值班站长除及时处理好发生在本站的客伤事件外,还应认真负责地接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范围内或其他车站发生的客伤事宜,除乘客自己提出,车站不得推脱处理。(3)如乘客委托他人处理客伤事宜的,值班站长应在签定事故处理协议书前要求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伤者)及被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车站应做好客伤事件的取证工作,人证至少要二名以上可追溯的非运营方证人。

5结语

交通安全事故第2篇

    公安部近日通报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220起,造成23411人死亡、11888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0064起,下降14.6%;死亡人数减少1763人,下降7%;受伤人数增加14638人,上升14%;直接财产损失减少2.1亿元,下降30.3%。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目前正值春游时节,“五一”黄金周将至,道路交通流量增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尤其要严格对学校等单位组织包车春游的交通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景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路段;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周年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加大治理“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完善路面标志标线等工作的力度,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第3篇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

(二)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交通安全事故第4篇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交通安全事故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紧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执法手段和专项工作手段,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和强有力的管理平台。

二、总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中心,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在我市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交通事故综合预防长效机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达到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百公里死亡率和十万人死亡率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副市长)

*(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市长助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市城建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路段段长)

*(市农机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广电中心主任)

*(市质监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反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办公室主任:*(兼)

办公室副主任:*(兼)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四、工作职责

(一)安监局

加大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力度,按照责任分工,对各部门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评比活动,切实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察局(纠风办)

负责对各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对落实安全工作目标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三)公安局

市公交局指挥中心负责我市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接、报警工作,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安排事故处警工作。

(四)交警大队

1、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系统分析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事故信息和数据录入事故上报系统,杜绝事故信息瞒报、漏报现象,各项信息采集正确率达到95%以上。

2、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立足现有条件,充分运用各项先进科学技术,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点、段及时进行预见性排查,根据排查结果,适时为各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及时给有关主管部门送达交通事故隐患建议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落实。

3、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坚持“不消除违章不放行”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对驾龄3年以下,特别是1年以下的驾驶员以及大客、大货车、公交车、农用车、摩托车等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控。重点遏止超速行驶、违法装载、闯红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4、准确掌握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在上下班高峰和交通情况复杂或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加强巡逻,保证足够警力投入一线。

5、加强对各种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年检、年审管理工作。强化对驾驶员和车主、车辆运输单位安全主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管理,增加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知识的考试内容,切实提高驾驶员素质。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年检、年审工作。对辖区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包片到人,建立重点驾驶员或车辆登记薄,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准确掌握辖区车辆及驾驶员,特别是公路客运和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素质及出行规律等。

6、加强交通违法处理力度,对各种交通违法严格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各种措施遏止事故隐患苗头。对路面执勤、巡逻民警、城市秩序管理民警实行定岗、定位、定段、包安全的“三定一包”责任制。

(五)教育局

要结合防火、防震等安全教育,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学年安排适当课时进行专门教育,并配合交警部门开展“小手拉大手”、“小黄帽”等行动,认真落实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有关规定,确保教师与学生乘车安全。

(六)城建局

负责对街道路牙以上的营业性摊点进行规范化管理,经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路牙以下的交通路面。按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准,对我市城区内各类交通标志、设施,路面的各种标线进行高标准的规划,对各类交通警示语进行亮化。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标志和标线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交通局

加强地方公路的维护工作,保证交通设施的完整性,保障我市各主干道路、旅游路整洁、畅通。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公路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对市属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八)公路段

加强对占用公路路面堆放沙、石和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路面过水、排水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清除和案件处理工作。负责与各镇、街道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畅通。进一步完善我市境内省道的各类交通标志,对我市临风线、运永线两条道路的交通畅通负总责。

(九)农机局

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全市“三无”农用车辆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十)卫生局

保证“120”快速抢救机制正常运转,保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各镇、街道医院在交通要道书写醒目的急救电话。

(十一)广电中心、*报社、政府信息中心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设“交通安全专栏”和交通安全专版。以“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行车、走路讲安全,文明交通靠大家”为主题,开展深入、持久、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十二)司法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20*年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体市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三)工商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法人经营资质的审核发放及监督处罚。

(十四)气象局

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气象信息,以便科学应对。

(十五)市直各单位、各厂(场)

加强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司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管理,不乱停放车辆,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理论知识进行考评。

(十六)驻永各汽运公司

对本公司的交通安全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违法超载、超员情况的发生。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技能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驾龄三年以下的驾驶员进行重点培训,配合交警部门搞好车辆管理工作。

(十七)各镇、街道

对本机关的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经常违法、有肇事记录的驾驶员,实施重点帮教,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对所辖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

重点道路:336省道、238省道

重点街道:*大街、*大道、*大道

重点镇村:*镇、*镇、*镇、*村

重点治理对象:摩托车、农用车、出租车、公交车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无小事,必须常抓不懈的思想。

交通安全事故第6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安全、交通、卫生、民政、文化宣传的领导为副指挥长;镇党政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镇民政所、镇财政所、派出所、渠道管理站、国土所、村建环卫中心、卫生院、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办事处、花桥交警中队、事故发生地单位、船舶车辆籍贯所所属单位、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一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办,由镇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镇安办负责事故的归口上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方面要根据下列职责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备用

(一)事发地单位。当得知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镇政府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积极组织车辆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对死者尸体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全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花桥交警中队。按照所管辖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排障;快速恢复事故现场正常的交通秩序;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三)派出所。随时掌控事态发展情况,会同镇安办、事发单位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依法对违法、违章肇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稳定。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镇安办。对事故现场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和衔接安排;及时组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进行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将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一旦发生营运客车和水上交通事故(渔船单方面事故除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所需车船等物质组织调度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镇渠道管理站。一旦渔船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开展对渔船事故现场的勘察、船舶技术状况的鉴定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上报事故情况。

(七)镇卫院。及时通知和组织医护人员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

(八)镇民政所。迅速将事故死者尸体运送至殡仪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九)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暂时垫付现场处置及医院救治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待事故处理后,按责任划分分摊费用)。

(十)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事故船舶籍贯地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事发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应经济损失,做好事故的各种赔付准备工作,并首付保险车辆所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费用。

三、事故救援处理

按照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地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的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10人及以上),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镇政府办公室及镇安办。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若指挥长不在场,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卫生院、就治医院、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镇公安派出所、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受伤人员抢救通道,保护好现场,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地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二)一般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一次死1一2人或伤5—9人),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当地交警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镇党政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主管副镇长或受委托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水上交通事故由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派出所、镇卫生院、镇安办、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镇卫生院院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由镇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员所涉及村(居)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伤亡人员抢救通道,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派出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三)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一般交通事故时,各相关

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行动,妥善处理好事故救援工作,若有不稳定苗头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交通事故

凡在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分

别按照以上的工作程序和措施进行及时救援。同时,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应针对这些地方人流量大、行人较多、社会秩序较复杂等特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还应做到:

1.公安部门派足警力维持好现场秩序。

2.及时处理好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事发地段正常秩序。

3.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尽快对现场进行清洗等工作,保持事发地段的整洁卫生。

四、工作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

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组织,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事

故救援工作。

(一)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严明纪律,强化保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

备和救援物资,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三)救援过程中,现场各单位参与救援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安排,恪尽职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交通安全事故第7篇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治社会就需要任何事情都能够有所遵循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果没有规则约束那么一切都会乱套,各种车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行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要确保交通安全,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进一步完善,成为驾驶员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执法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驾驶员违规操作行为,对违规的驾驶员采取惩罚制度,以起到警醒的作用[1]。

2加强环境因素的安全管理

环境因素指的是诸如浓雾、大风及雨雪等恶劣天气,这些人为不可控制的因素会干扰驾驶员的视线,在行驶中存在许多隐藏的危险,一不留神就会发生交通事故[2]。这时就需要避免环境因素对道路安全的影响。当遇到这些恶劣的天气时,气象台应该及时相关天气信息,提醒驾驶员,帮助驾驶员及时改变出行计划,避免因为天气恶劣而发生交通事故。

3加强道路因素的安全管理

根据道路上的交通情况,实时进行调控,根据情况需要,适当调整或增加路面设施,例如增加交通信号指示灯或警示牌。当遇到恶劣的雪天,地面有积雪时,可以采取在路面上撒盐或铲雪等措施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会产生侧滑,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当遇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时,交通管理者必须进行交通疏导,在道路现场维持秩序,避免进一步加重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人们出行。

4对驾驶员的要求

在目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驾驶员本身的安全意识薄弱或在行驶过程中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因此,要想有效的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驾驶员应该培养安全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从思想根源上就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漠视交通法规为耻。同时,驾驶员应该与时俱进,学习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明白生命的可贵,加强道德教育和道德培养。而不是当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在马路上开车横冲直撞,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驾驶员应该明白,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自己的责任,应该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肇事逃逸,违反法律法规。另外,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该禁止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例如开车不玩手机不听音乐[3]。当需要长途驾驶时,应当适时进入服务区进行休息,而不能疲劳驾驶。其次,驾驶员应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水平。回顾那一个个鲜活的例子,不难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车辆的行驶安全。当驾驶员在路上行驶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如车流量变更及道路突况的发生,这时考验着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水平。能迅速而有效的避让车辆和正确规范的操作、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都是驾驶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最后,驾驶员应该有安全预防意识,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定期检查车辆、对车辆进行保养等措施都能够很好的进行预防。

5结束语

汽车给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要想有效的避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法律法规、环境和道路安全因素、道路基础设施以及驾驶员本身去考虑,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尤其是驾驶员本身,这是影响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形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人违反交通规则,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因此,减少交通安全事故还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社会上每个人的监督,由大家一起建设美好的和谐社会,共同创造美好的国家,争取早日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李锦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3.

[2]陈慧勤.交叉路通事故流行病学分析及防撞预警系统效果研究[D].湖南大学,2012.

交通安全事故第8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交通安全事故第9篇

近日,笔者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了两起交通事故,竟都是由苹果引起的,从中折射出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对不注重安全的人而言,看似小小的苹果也能带来巨大的隐患,看似偶然的事故往往蕴藏着必然的联系。

事故之一:2008年4月25日,哈尔滨道里区河梁街附近发生一起三车连撞事故,原来是肇事车辆司机边开车边吃苹果,苹果没吃完就随手放在车前挡风仪表盘上,结果途中苹果滚落,正好掉到刹车踏板下,导致刹车失灵酿成祸端,所幸仅是车辆撞损并无人员伤亡。之二:2007年1月13日,一辆从四川宜宾开往浙江温州的大型客车在行驶至湖南永顺县境内时,坐在前排的一个小孩吃苹果时不小心将苹果掉到了司机脚下,司机担心苹果滚到刹车板下,边开车边试图用脚踢开,因未能踢到便弯腰去捡,结果导致车子跑偏,冲出路外。一头栽进路边五六米的山沟,造成8人死亡,4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从表面上看,两起交通事故似乎都是与苹果有关,似乎都是由苹果引起的,但谁都知道苹果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事故,造成这两起交通事故的根源在于对苹果的处置不当。其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三条:一是安全意识淡薄。两起事故的一个共同原因在于当事者的安全意识淡薄。第一起事故中的肇事车司机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边开车边吃苹果且随意搁置,最终滚下的苹果酿成了事故。第二起事故中司机用脚踢苹果及在开车时弯腰捡苹果的行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可以说是极为危险的举动。这一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是对该司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二是紧急情况或潜在风险处置不当。第一起事故中的司机直到事故发生前都没有意识到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应该算最大的隐患了,想必事后肇事司机追悔之余也难免发出这样的感叹。第二起事故中,司机在苹果滚落时马上意识到可能会滚到刹车板下造成刹车失灵,这是司机的基本驾驶常识,他应先将车停稳后再去捡起苹果,而不能自己一边开车一边用脚去踢这个苹果,更不能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直接弯腰去捡,对存在风险的不当处理是导致这场事故的重要原因。三是管理存在漏洞。经查,第二起事故中出事的大型客车挂靠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旅行社,该旅行社实际上是个空壳公司并且早在2006年就已被注销,有关管理部门应该负有失察之责。受托为该车组客、卖票的温州客运中心,早已发现该车经常不按规定进站停靠,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漏洞。但却疏于治理,放任自流可谓是滋生这起事故的温床。

剖析事故起因是为了探寻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走出安全生产的认识误区,找到事故防范的破解之道。如何防范此类安全事故,窃以为关键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安全素养务必化“识”为“实”。两起事故告诉我们,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认识自然谈不上安全保障,但仅有安全之“识”而无安全之“实”,同样还是难以挣脱事故频发的阴影。为什么有的人说起安全来头头是道、无所不知,但真正践行起来却手忙脚乱、漏洞百出?原因就在于有“识”无“实”,没有实实在在的安全习惯和素养,一旦险情发生往往一招不慎而酿就惨重事故。因此,我们不光要强化安全认识,更重要的是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与素养,努力做到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二是事故防范避免抓大放小。事故犹如水推沙,安全好比燕衔泥。安全从来无小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一点小小的疏忽就有可能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甚至带来灭顶之灾。不要等到血淋淋的事故发生了,才想起安全事关重大,才追悔那一闪念的小疏忽。抓好每一个细节才是消灭事故隐患的真正起点,只有脚踏实地从小事做起,不麻痹、不随意、不懈怠,才能斩断事故黑手。才能避免事故发生。三是安全管理重在长治久安。安全生产离不开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严格治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能让市场利益挤占了安全利益,不能让放任自流取代了严格治理,不能让管理漏洞变成了事故黑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到安全管理常抓不懈,不放过任何管理上的小漏洞,不给事故隐患以可乘之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抓好运输安全治理,严把企业市场准入、车辆检测和驾驶资格等关口,特别是加强对挂靠客运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规范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安全隐患,做到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