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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项规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1 15:04:15

社区专项规划

社区专项规划第1篇

“**五”期间是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区八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到十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关键时期。制定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规划,展望**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编制“**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区八次党代会,市、区委八届三次、五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围绕**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迎接挑战,加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区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紧紧围绕在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促进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二)编制“**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面总结我区“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五”期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我区区位、区情在发展环境上面临的新变化;深入研究事关我区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科学确定未来5至15年的发展思路、目标和重点;超前规划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明确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三)编制“**五”规划要重点把握的几个原则

1.做好与**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衔接,以及与五大战略举措的衔接。我区“**五”规划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要符合区八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到十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的要求,并将**区“三步走”发展战略实施方案(草案)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发展优势产业、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海河开发**区段的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增强投融资能力等重大战略举措为主要内容。

2.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任务相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思路和对策。

3.突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4.突出以人为本。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放到重要位置。

5.结合规划编制,汇总一批重大项目。把规划的制定落实在项目上,落实在经济布局上,落实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上。

6.与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要突出**区区域经济的特点,进一步理清和拓展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

二、工作安排

为做好与**市“**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相衔接,我区“**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6月至12月,为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和总体规划思路制定阶段。

1.**年6月份召开动员会,部署**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规划编制工作。

2.组织开展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牵头单位于**年9月底前提交重大课题调研报告。

3.组织开展区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牵头单位于**年10月底前提交专项规划(草案)。

4.**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调控目标和主要领域的发展目标,并提出相关指标体系,**年底向区人民政府、市计委提交“**五”规划基本思路。

(二)**年初至9月底,为修订完善重点专项规划、全区总体规划的起草阶段。

1.**年3月底前完成各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修订完善完工作。

2.**年8月底完成**区“**五”总体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3.**年9月底前组织对我区“**五”规划(草案)的评估、论证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

(三)**年第四季度至**年初,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为我区“**五”规划(草案)修订完善阶段。

做好与**市“**五”规划纲要衔接工作。报请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区人代会审议。

(四)**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一个月内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修改。

三、规划体系

**区“**五”规划分为二级:总体规划,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由区有关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五”规划的编制对实现**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与**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区规划编制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由主要领导挂帅,组织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工作安排的要求,集中力量开展工作。

(二)深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全面深入分析国内外环境和**市总体发展思路及经济布局,准确把握我区的发展阶段目标和前进方向,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各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中要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关键问题,突出专项规划对发挥区位优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重大问题的研究要体现针对性、研究规律性、具有前瞻性,要充分考虑今后10年至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借鉴国内、市内其他城区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切实抓住主要矛盾,分析重点和难点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

(三)统筹协调,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都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计划及重点项目。各专项规划要融入全市、全区的大环境中,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体现本专业的特点,保持与相邻区域规划的错位,要保持与市专业规划的总体与分支关系。相关的重点专项规划之间要进行衔接,城区规划、土地规划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

社区专项规划第2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部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部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部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十一)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社区专项规划第3篇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部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部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部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十一)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社区专项规划第4篇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研究和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坚持在更高的起点上实施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走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之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着力实现改革开放由相对封闭、较低层次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转变,着力实现人民生活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的转变,着力实现民族、区域由发展不平衡向共同繁荣进步的转变。同时,要把握以下要求:

(一)加强研究,理清发展思路

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阶段的新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开放的视野审视发展中的问题;抓主要矛盾,抓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深入研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战略性思路和对策措施。

(二)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

各级各类规划都要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都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公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要进一步充实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

(三)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

“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弊病。要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使规划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深度,增强可操作性

规划要有指标和项目做支撑,要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指标论证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并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重大工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研究与提高人民生活和促进全面进步密切相关的指标,研究提出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根据规划的性质和作用,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规划的保障措施要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化规划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规划在实现经济社会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在规划编制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规划体系上,要探索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系统;在规划内容上,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青海省“十二五”规划实行三级三类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省级、州(地、市)级、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州(地、市)级、县级规划可根据需要进行编制。

总体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经济结构调整

的布局、任务和重大工程,区域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和重点;改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的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州(地、市)级及县级规划要更多地述与本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有约束力、可操作的规划。由于州(地、市)及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因此,“十二五”规划不需要搞成一个庞大的规划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和县,可以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编制一个规划。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结合我省的情况,在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编制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旅游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应急系统等公共事业,以及战略性产业和一些涉及国民经济重大布局的产业等专项规划。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编制以下重点专项规划:(省略)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主要作用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地域空间。要着眼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或更长一些时间。

根据我省生产力总体布局的特点和《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省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自行安排编制区域规划,促进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前期研究、起草、衔接、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根据以往的做法,在规划纲要框架形成之前,应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发展趋势预测、重点工程论证等前期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对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前期研究将采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研究、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著名专家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研究等三种方式,同时将委托课题和招标研究课题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增强专家、学者们的责任感,提高前期研究水平。

按照超前研究问题、充分分析形势、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与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开展发展环境、思路目标、产业结构、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8方面计30个专题研究,主要研究课题及

负责单位:

发展环境:(省略)

产业发展:(省略)

城乡区域:(省略)

科教文化:(省略)

改革开放:(省略)

人民生活:(省略)

资源环境:(省略)

(二)起草工作

1、原则

起草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立项

编制规划必须进行立项。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除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外,其它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报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立项报告要说明立项的理由、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提纲、组织形式、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3、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方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扩大开放的总体布署等。

专项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规划包括内容有: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城镇体系及其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规划之间必须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总体规划的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相邻省区规划进行衔接,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州(地、市)和县级规划按上述原则进行衔接。

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与上一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与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四)论证工作

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州(地、市)级规划可以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五)批准和公布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四、总体进度安排

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都要经过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和规划草案几个阶段。根据规划编制程序,按照20xx年1月规划纲要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时间要求,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前期研究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

主要任务是: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对前期研究课题进行听议;组织开展全省规划编制工作培训;完成前期研究课题;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初步筛选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为基本思路形成阶段,从20xx年11月—20xx年3月。主要任务是:理清发展思路,提出发展的主题、主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完成“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资料,进行规划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起草专项规划,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搞好规划衔接和论证,组织在北京召开高规格论证会,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并衔接我省“十二五”规划。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宣传阶段,从20xx年“十二五”规划建议形成后—20xx年1月。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组织领导

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工作要求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宋秀岩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徐福顺任副组长的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并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另行文)。

各州(地、市)、省政府各有关厅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班子,并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成立规划咨询委员会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扩大民主参与度,充实完善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主要任务是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规划咨询委员会章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负责。

社区专项规划第5篇

4月初,国务院批准启动18个部级重点专项规划和有关部门的60个左右的专项规划,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目前,部分部级重点专项规划已经。

4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在“十二五”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编制国家重点专项规划要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包括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改善民生和改革开放。

9月5~13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主持专题会,审查了该省全部28个“十二五”专项规划。期间,蒋巨峰强调,专项规划事关“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内容多、范围广,一定要立足四川省优势,找准突破重点,明确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推进。

瞄准热点和难点,社会管理和革命老区专项规划在全国首开先例。早在去年9月20日,四川就召开了全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推进工作会,确定了涵盖经济、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一大批“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根据公开的新闻媒体报道,在已经审查的该省28个专项规划中,社会管理创新发展规划和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均在全国属首开先例。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热点问题,该省的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规划涵盖了群众权益维护、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诸多领域,并特别强调要结合关爱留守儿童等具有四川特色的工作。同时,针对革命老区发展难题,专项规划的目标是为到2020年老区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打基础,重点是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找到促进老区群众稳定增收的渠道和途径。

立足重点和优势,新兴产业、军民结合和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省内首度制定。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四川省将新兴产业发展确定为“十二五”的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也是省内首度制定。这个专项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工程、主要支撑条件和政策保障措施。作为四川省优势项目,军民结合产业也有了省内首个专项规划。该专项规划立足该省军工优势、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提出了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方向、原则和目标。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集合省内众多专家建议、数易其稿的安全生产规划是首次被列入5年专项规划。在分析了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后,该专项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全省安全生产10大重点工程和推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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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项规划第6篇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

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方向。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省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四)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五)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量的描述,不应将扶持特定企业作为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七)注重研究编制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区域是,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要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在适当撤并有关规划工作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省长主持,有关副省长和省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贸、海洋、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内容。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十二)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和重要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其中省级重要规划由省规划办提请省咨询委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三)注重规划相互衔接。各级各类规划之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省级规划和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规划办负责协调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省规划办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省级职能部门主持;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决定。市、县(市、区)规划也要加强协调衔接。各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凡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主动进行衔接。

(十四)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省级发展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省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外,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省政府同意”的名义。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政府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市、县(市、区)规划的审批,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中长期规划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以及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立项。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社区专项规划第7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发展的影响,准确把握我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从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入手,明确“十二五”时期我市加快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使其成为指导全市“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基本原则。一要突出率先发展、跨越发展。规划编制既要考虑我市目前的发展水平,又要考虑与的接轨、与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的衔接,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为按期实现第一个“率先”目标和加速实现第二个“率先”奠定坚实基础。二要突出优化结构、转型升级。着眼于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谋划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自主创新、实现城市转型的思路和措施。三要突出项目支撑、载体建设。规划编制要坚持与项目谋划紧密结合,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建立“十二五”重大项目储备库,为规划实施提供实实在在的项目支撑。四要突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规划编制既要提出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具体项目,更要注重加强对政策措施的研究分析,突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为实现我市新一轮大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五要突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既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更要关注城乡统筹、科教文卫、就业社保、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等重要问题,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和谐建设。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全市总体规划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全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县区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总体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请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为做好与省专项规划的衔接和项目的争取,结合我市实际,初步确定编制22个重点专项规划和12个其他专项规划,分别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以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由部门负责的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配合牵头部门编制好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同时,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自行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的规划期不搞“一刀切”,预见性较强的产业和行业可以根据情况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有些技术进步较快、市场需求变动较大的产业,规划期也可以是2年或者3年。

(三)编制区域规划。重点区域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市优化空间布局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依据。本次区域规划在按照省政府部署加快实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东部地区、新区、大桥经济区、地区、地区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负责修编和起草。

(四)编制县区规划。当涂县和各区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县区规划要注意与全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突出特色产业、民生工程、公共服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我市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规划前期研究和形成基本思路阶段,从现在开始至年一季度)。主要任务是开展课题研究,理清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初稿形成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并做好与国家和省规划基本思路的衔接。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开展研究课题的基础上,重点谋划和提出“十二五”期间重大项目。

第二阶段(深化研究和形成规划纲要框架阶段,年4月至6月)。主要任务是深入调研,根据国家和省“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形成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同时开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三阶段(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完善阶段,年7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起草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进一步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正式文本,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县区“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原则上要与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略有超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推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凡是有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都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业务培训,形成精干的“十二五”规划编制队伍,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编制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经费,确保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刻理解把握近年来中央、省市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目标、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财政金融、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提出51个前期研究课题,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区承担。各课题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在年2月底前形成正式研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加强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抓紧谋划确定一批关系全局、带动性强、能够实施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尽早启动项目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特别是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要抓好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对口衔接,力争纳入国家和省规划。

社区专项规划第8篇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党的十六大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也是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

当前,我们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压力,为了不在重蹈西方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覆辙,我们必须提高对生态环境问题认识,努力推动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年9月《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思想的法律,是一项“战略环评”制度,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它将过去仅仅停留在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了对政府各类发展规划的层次上,从决策源头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地防止区域、全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向规划层次的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其实施对象来说,原来仅限于单个项目,而对政府及各部门各类规划没有约束。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一般是局部的,而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有些政策或规划一旦失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灾害是难以估量和难以挽回的,在这方面,国际、国内都有过深刻的教训。通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把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与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有机结合,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可以避免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当前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不全面、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尽管有发展观不科学、政绩考核不全面、经济体制不合理、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我们的很多规划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考虑不到位,犹如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虽然规划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规划的到位和有效实施,有助于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新型工业化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我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生态环境,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精神要求,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社区专项规划第9篇

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全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为全面完成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全县“十一五”规划建议、纲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互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一)必须坚持维护《纲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纲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出发,紧密结合**实际,对未来全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提出了宏观性、政策性、预测性的指导意见,集中反映了全县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纲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后,必须严格遵循。各规划编制单位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重视,在编制完善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充分体现《纲要》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把《纲要》作为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指导,努力维护好《纲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必须紧密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各项规划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和特定区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相关领域和区域发展并决定重大项目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编制和完善各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是贯彻落实《纲要》的最根本要求,是对《纲要》目标、任务的深化和补充。把《纲要》作为各项规划的依据,就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任务,在各项规划中进行分解和落实,提出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制定更加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编制规划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各项规划真正成为指导和推进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真正成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划。

(三)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协调推进

今年,县政府将继续把各项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和部门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坚持以全县发展大局为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密切配合,相互沟通,主动与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计经委和咨询组联系;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的衔接和协调,自觉从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认真落实,确保编制规划的科学性。

二、全力以赴,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各项任务

目前,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修改、完善、评审、上报、审定和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和部门一定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力以赴,认真做好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修改、完善、评审、上报、审定和工作。

(一)时间安排

1、4月20日前,完成专项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2、5月30日前,完成专项规划的评审、上报、审定和工作。

3、各区域规划的编制比照专项规划时间要求延后1个月。

(二)审定和程序

1、专项规划

(1)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要主动听取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牵头编制的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

(2)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党委(党组、党工委)或行政办公会议,对所编规划进行初步审定。

(3)初步审查后,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4)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邀请县级有关领导、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县“十一五”规划咨询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规划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5)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再次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然后由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计经委与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联合行文,将规划文本(含电子文档)、专家评审意见呈报县政府审定实施。

2、区域规划

(1)各规划编制街镇要主动听取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编制的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

(2)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由街镇组织召开党委(扩大)或政府办公会议,对所编规划进行初步审定。

(3)初步审查后,各街镇以正式文件向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4)县“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邀请县级有关领导、“十一五”规划咨询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规划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