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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策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21 14:42:28

生态保护策划

生态保护策划第1篇

本文结合宜昌市的生态环境现状及问题,对2013年新版《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中制定的 “育源头、厚围屏、清长江、保廊道、留绿楔”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进行分析解读,最后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的制定方法。

【关键词】

宜昌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1宜昌市生态环境概述

宜昌地处我国生态系统的重要的过渡带,具有特定的地貌条件和水热条件,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生物多样性的地位极其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库,同时宜昌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源头区,为我国提供了多种生态服务功能。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宜昌处于中度脆弱向重度脆弱的过渡带。因此,宜昌的生态环境保育显得极为重要,要努力防止宜昌市的生态环境衰退。宜昌处于平原向山区的过渡带上,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市域山地占69%,丘陵占21%,平原占10%,构成“七山、二丘、一平”的地貌特征。其西部主要是山区,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在全国自然灾害危害性评估里,大体是中等水平。

2宜昌市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湖北省实施“一主两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宜昌市新版总体规划提出到2030年末,将宜昌市中心城区建成占地300平方公里,拥有300万常住人口的现代化特大城市。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用地的急剧扩张,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逐步激化,严重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和谐发展。

2.1库区源头存在的问题

本文所指的源头主要是三峡库区,三峡库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源头,是宜昌生态环境保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自三峡水库建成以来,随着人工的调控,库区的水位涨落速度、幅度和频率都与原来的天然河道有着明显的不同,增加了消落带的不稳定性,对三峡库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

2.2生态屏障存在的问题

生态屏障既是宜昌生态服务功能的源头区之一,也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屏障的具体生态服务功能在于氧气制造、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育、水土保持和城市景观营造等。

宜昌长江两岸的山体区域与自然保护及风景名胜区构成了宜昌市的生态屏障,护卫着宜昌的发展。但是宜昌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多数地区坡度较大,土地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坡耕地极易加剧水土流失。

2.3长江流域(宜昌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三峡库区的长江江段已由天然河道变成了水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体污染和河床下切。

在水体污染方面,三峡水库运行后,库区水体流速减缓,自净能力变弱,流速的急剧减小不利于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在排污口附近易出现高浓度的污染区。同时宜昌市沿江磷化工企业群的污水排放,更加剧了长江的污染。

在长江河床方面,葛洲坝下泄水量含沙量减少,宜昌以下河床没有泥沙补充,使原河床泥沙下移导致河床下切,再加上航道违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河床下切更为严重。

2.4生态廊道及绿楔存在的问题

宜昌的廊道主要有山体廊道和水系廊道两大类。绿楔也是重要的生态廊道,主要是由连续的自然和半自然植被形式将城外的绿色郊野引入到城市组团间和城市中间而形成的。宜昌的生态廊道和绿楔主要分布在宜昌的各山脉、河流及渗入城市的自然和半自然植被带。

新生城中村的违章建筑破坏生态廊道问题:城市用地扩张过程中,原来的农村被城市包围形成新生的城中村,挖山平地私搭乱建的违章情况很多,对原有生态廊道破坏加剧。

城市建设阻断绿楔渗入:宜昌主城区组团感不强,连成一片,渗入城市的绿楔被城市建设活动阻断。

河堤生态廊道的破坏和公园绿地空间的缺失:宜昌水域较多,河堤堤岸长,水域廊道保护和河堤加固修复工作力度不够,没有考虑到河堤生态廊道中公园绿地空间的建设。

3宜昌市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针对以上的问题,新版规划将宜昌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对策略制定为:“育源头、厚围屏、清长江、保廊道、留绿楔”(如下图)。具体来讲就是要以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为抓手,提升森林覆盖率,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地质灾害敏感点的监控和治理,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续性。

图:规划区生态功能结构图

资料来源:《宜昌市总体规划(2011-2030)》

3.1育源头

源头区应当实施以保育为主、防治为辅的对策,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御。

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植被覆盖率,尽可能的降低地面;加强小流域的治理,通过对小流域的治理,缩小水土流失面积,阻拦由水土流失而损失的土壤颗粒物质;尽可能不在三峡库区展开大规模的开发活动,减少人类活动的影响,由此减少由开发不当而造成的水土流失。

地质灾害防治:定期对地质灾害敏感点进行普查,理清地质灾害敏感点的分布,对其可能的危害大小做出评估;对特定地质灾害点加强监测,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做出预报;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处,以工程措施或其它方法进行加固、拆除、改造等。

3.2厚围屏

加大林地保育,扩大地表植被覆盖率和加大生物多样性保育力度是生态屏障的保护的重点。加大林地保育,是宜昌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宜昌长江两岸的生态屏障来说,提高围屏的林地覆盖率,是保障宜昌生态屏障,巩固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这一地区水土保持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林地建设,是保障水源涵养的重要途径。

3.3清长江

宜昌段长江流域整治的重点是水体污染治理和河床保底护底等问题。

水体环境污染:通过立法根治长江的污染问题,保护长江流域环境。目前长江流域重建设、轻环保;重眼前、轻长远;重行政手段、轻法治管理的倾向比较明显。同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必须实行专门性、综合性的法律约束。

河床下切方面:应采取护沙、保沙的河床护底措施改善河床下切现象,加大长江采砂监管力度,杜绝违法采砂现象。

3.4保廊道

宜昌市沿江发展,是典型的组团式发展的模式,各组团间多为没有开发的自然和半自然状况山地、农田等,大山余脉穿城抵江,构成了山体廊道。宜昌山体廊道建设的重点是:通过有意识保留一些山体不予开发,以连续的自然和半自然植被形式将山体廊道保留下来。

长江在宜昌穿城而过,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廊道、中华鲟保护区所在地和宜昌主要的饮用水源地。长江既是宜昌和湖北发展的重要经济带,也是重要的生态廊道,保护好长江,对我国和宜昌当地,都有极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应。宜昌水系廊道建设的重点是:保障水环境质量,加强水源涵养地建设,整治水土流失。

3.5留绿楔

绿楔建设的重点是强化植被建设,保持植被的连续性;基础是加强城郊山体的绿化;关键点是避免人造的各种构筑物对绿楔用地的占用。

宜昌不宜建设太多的城市广场,控制城市广场的数量,代之以城市公园,以绿芯代替广场,这也是控制城市热岛效应的手段之一。对城市道路的建设,在市外,通过桥梁和涵洞,保障绿楔的联通,市内部分,通过路边绿化、城市街心花园,保持绿楔的联通。

4宜昌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的启示

结合宜昌市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笔者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的制定方法总结如下:

4.1综合分析,明确问题

在编制总体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环境策略前,需要对城市规划区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城市经济、社会、空间、制度等要素来综合分析研究,得出城市规划区生态环境的真实现状情况,发现主要问题。

4.2整体考虑,分区治理

城市作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其生态环境策略也必须把握全局,整体考虑。根据分析得出的整个城市生态环境现状问题,结合相关规划原理制定出统一的规划总体策略,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大方向,然后在具体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总体策略,对城市各片区进行分区考虑,一一提出合理的分区策略。

4.3政策先行,法制保障

城市政策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法定性规划,政府应当在编制规划前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用法制的形式保障规划策略在具体的建设工作中得以实施。

5总结

城市的发展必须以生态与环境资源作为前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的制定,努力营造和谐的城市空间。结合宜昌市生态环境现状问题,宜昌市总体规划采用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提出了“育源头、厚围屏、清长江、保廊道、留绿楔”五条生态环境策略,集中体现了城市总体规划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中的综合性、整体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在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的制定上对其他城市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2013,3.

[2]叶兴平,陈燕飞.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讨――以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例[A].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规划和科学发展――200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09,9.

[3]蒋贵国,周介铭,张志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以安县为例[J]. 西南农业学报,2012,03:989-992.

[4]饶戎. 基于城市规划的生态规划方法[J]. 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09,01:11-33.

[5]杨月兰,唐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反思及启示[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01:18-22.

生态保护策划第2篇

关键词西部;环境政策;回顾;评述;建议

中图分类号X321;K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10-0044-08

西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自然资源储备区,是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同时,我国的生态脆弱区也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且生态脆弱程度不同、类型多样[1]。加上长期的不合理利用资源,造成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趋于恶化,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东西部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成为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核心问题之一[3-4]。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开始致力于探求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发展路径。西部生态环境退化是西部发展的最大约束条件。因此,政府和公众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都极为关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遏制西部生态环境退化,恢复和重建西部生态环境。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一定遏制,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5-7]。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第十二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并积极出台了新一轮西部开发政策。为研究和探索中国西部地区的绿色发展之路,明确该地区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出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融合,本文对西部生态环境政策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总结了这些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的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制定生态环境政策的相关建议。

1西部环境政策的时间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各种政策,采取了各种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人民群众也自发地摸索保护家园的各种办法。总体来看,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政策呈阶段性特征,大致可分为1949-1977年(改革开放以前)、1978-1999年(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之前)、2000-2010年(西部大开发十年)3个阶段。

1.11949-1977年,开发带动治理阶段

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的生态环境政策有如下特点:

(1)工矿业经济发展缓慢,环境污染问题还未凸显,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生态问题,尤其以治沙造林和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为主。如成立冀西沙荒造林局(1949),设立陕北防沙林场(1950),开展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践等[8-10]。

(2)生态环境政策以关注局部出现问题的区域和为了发展而诞生的短期修复建设工程为主,属因害设防,缺乏有计划、规模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3]。

(3)生态治理工作主要围绕“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以开发带动治理”展开的,如梯田的修建、小流域治理等,基本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11]。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治理工程是直接为开发服务的。如20世纪50年代宁夏中卫市为了修建包兰铁路在沙坡头探索的“麦草方格”固沙治理等[12-13]。

(4)生态保护以当地农牧民的自主建设为主,国家生态保护政策较少。

张惠远等:中国西部环境政策回顾及建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10期1.21978-1999年,由开发转为以保护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认识到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迫切性,启动和探索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对西部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也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14-15]。一方面,开始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工程,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78)、草地牧业综合示范区工程(1978)、八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1983)、重点流失区治沟骨干工程(1986)、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与水土流失治理工程(1989)、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工程(1990)、全国防沙治沙工程(1991,1993)等;另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如《水土保持法》(1991)、《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规划》(1991)、《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等。总体上,这个阶段的生态环境政策、工程和措施属于启动和探索阶段,国家对西部的政策逐渐由开发转向以保护为主。逐渐认识到多个方面举头并进的生态建设模式,法律等保障措施开始被提到议事日程。

1.32000-2010年,全面实施保护和建设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之一,也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16]。在2000-2010年十年间,一是编制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等一批重要规划,在西部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国家“十一五”规划(2006)、《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2007)等国家重大政策文件中多次明确把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西部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在之前的生态建设工程延续的基础上,又出台了众多新的治理工程和措施,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三江源生态工程、青海湖生态工程、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沙漠化控制与沙化土地修复、石漠化治理等;四是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等建设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修复理念,全部实行了封育保护。五是在科技支撑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开展“中国西部环境和生态科学”重大研究计划[17],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国务院颁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些成果对西部区域开发和环境保护具有战略意义。如果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对号入座,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基本上属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18]。

总的来说,这个阶段属于大规模建设阶段,多项生态建设工程同时实施,资金投入较大,初见成效;这一阶段具有明显的工程带动、政策拉动、科技推动、法制促动的快速发展阶段;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依靠自然的力量恢复植被;水、大气等环境治理受到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治理措施趋于科学合理,体现出综合性。

2西部环境政策的空间特征2.1自然保护区的设置

设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西部地区脆弱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截至2009年底,全国保护区总面积为14 774.68万 hm2,其中西部地区12 255.39 hm2,占82.95%。从自然保护区面积在各省(市、区)的分布情况来看,分布最广的四个省份分别为、青海、新疆和内蒙古,均位于西部地区,由此可见国家对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支持力度之大(见表1)。从不同类型生态保护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来看,99.85%的荒漠生态保护区、93.46%草原草甸保护区和70%以上的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都位于西部地区,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在西部地区的比例也达到了66%以上(见图1)。

生态保护策划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过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在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保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环境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对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的具体规定,致使目前相当部分地区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即使是已编制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地方,在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技术水平不高、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环境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实施;二是对污染物集中处理无系统规定,使确定的污染物集中处理政策推进困难,也影响了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处置等的发展;三是对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方面,国家立法规范甚少,大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监管。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为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在城市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环保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时部署。

我国北方城市大部分属于重要的资源型、能源型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在过去的发展中,环境代价很大,逐年积累了大量的环境问题,结构性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环境质量与国家要求及群众期望差距很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打造与文明城市相匹配的新环境,我们应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在经济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的原则,以生态文明的理念,认真抓好“十二五”规划战略环评及环境优化经济战略研究,用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来引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这一工作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优先、参与宏观决策,明晰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策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生产力布局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2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大胆探索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子

一是应针对区域“十二五”规划产为结构、布局和规模的生态适宜性进行评价,包括“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变化以及资源和生态环境效应;产业布局和城市格局(规划产业总体布局、支柱工业行业及重点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及市域城镇体系)与环境功能区的适宜性;发展规模(经济总量、市域人口总量、城镇人口)与区域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适宜性。二是应将国土空间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敏感度,划分为优化提升区、重点开发区、适度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多类功能区,从环境优化经济视角,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的方向及管理对策,通过分区控制和管理,改变现在工业围城、产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逐步形成优化、合理的产业布局,以有限的国土资源、环境容量承载更好更多的产业,有限集约开发,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三是要把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总量控制,促进可持续发展。遏制盲目投资、无序建设和过度开发,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实施规划环评,科学规避环境风险,从经济发展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节能减排作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通过整合、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相统一。四是要进一步明确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坚持减量、循环、再利用的循环经济原则。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织就循环网,结起循环链,建造循环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限制发展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禁止发展污染难以治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业;支持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和布局优化的重点项目快速建设,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发展节能降耗技术,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3 努力“建设生态市、创建环保城”,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愈来愈来多、越来越高,保护人体健康,为群众提供合格、优质的环境质量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所以,各地区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研究,应立足于整体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大生态环境的建设,结合国家提出的“建设生态市、创建环保城”的宏伟目标,努力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 强化保障机制和措施的落实,使环境保护规划得以有效实施

一是从制度、政策上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要建立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政策强制,优化生产力区域布局,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快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等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出台环境经济政策。制定经济产业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优惠政策,支持天然气、集中供热、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绿色消费政策、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标志等环境经济政策,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产的全过程。三是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职能,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在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区域的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决策实施过程和实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决策源头上解决布局、结构等不合理造成的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

生态保护策划第4篇

关键词:青海;生态环境;改善;倒逼机制

青海是我国资源环境压力最大的省份之一,能源消耗密度高、工业和生活废弃物排放量日渐增大,再加上青海特殊的自然条件,决定了青海生态环境存在着脆弱性、易损性和难复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海面临着生态环境亟待保护的问题。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研究和破解“如何利用倒逼机制改善生态环境”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等,从而使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向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的方向转变,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这无疑是青海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青海生态环境形势现状分析

生态环境现状不容乐观。从生态保护方面看,乱采滥挖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现象仍有存在,由于青海独特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自然环境,生态环境被损坏后的修复程度较低,加之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断增加,生态环境抗自然能力逐渐减弱,物种生存条件恶化,生物多样性处于衰退状态;由于受到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场退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省野生动物,物种分布区域缩小,物种生存条件恶化,受威胁的生物物种约占总类的15%-20%,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水土流失严重。目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仍以每年0.21 万平方千米的速度扩大,水土流失面积和侵蚀面积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地沙化日趋严峻。全省沙漠化面积12.5万平方千米,潜在沙漠化面积0.98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青海湖地区和黄河源头区;退化草原面积不断扩大。全省中度以上退化草地面积73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草地面积的20.3%,严重退化草地面积440万平方千米,占全省草地面积的12.2%,沙化草地面积19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草地面积的5.3%。退化草地中以干旱、半干旱气候类型的草场最为严重。从污染治理方面看,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城河治理的进度较慢;用水源地上游村庄和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库水质;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下,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大气污染日趋严重。近年来,青海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地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青海大气污染日趋严峻,特别是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存在大气污染状况。其中,空气颗粒物污染问题不断增加。而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有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扬尘污染、煤烟污染以及工业污染等。[1]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来看,2013年上半年,西宁市大气质量中度、重度污染天数较前一年明显增多,首要污染物为PM10和PM2.5的超标天数占检测天数的90.6%。

协同组织力量较为薄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牵涉建设、水利、农业、城管等20多个部门及各镇(街道),单靠政府部门去考核、检查、督查,力量比较单薄,工作往往只是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检查、监督力度不足,效果不是很好。同时,环保部门自身力量也不足,基层环保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就目前日趋繁重的环保执法任务而言,基层环境管理还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管理不到位问题偶有存在。

生态优先的理念普及力度不够。在青海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边污染边治理或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长期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新污染产生的控制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提高生态承载能力、生态保护、减少污染的前提下发展经济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对生态环境共建的意识还不强,从自身做起、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定地把生态保护作为重大的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大力推进重大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加强大气和环境治理,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总体来看,青海生态环境总体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青海特殊的地理条件,也存在一些需要长期加以修复的生态环境。

二、利用倒逼机制改善青海生态环境的基本思路

以环境目标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青海是资源型省份,盐湖、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资源储量相当可观,特别是在素有“聚宝盆”之称的柴达木盆地。[2]随着工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如甘河滩工业园区,园区内工业聚集,企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对于雾霾的形成,来自工业的占比较大,煤炭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中有很多化合物的排放,都为霾的形成输送了颗粒物。因此,要转型,首先要靠政策引导。优先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目标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起相应的环境保护战略体系、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等。其次,要转型,就是把生态环境的约束条件引入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中。同时,不断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确定重点任务,通过确定的任务需求配置所管理的资源,形成以环境目标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机制,积极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产业体系。

以污染物总量约束倒逼环保产业结构调整。青海省多年来的粗犷、高消耗、资源依赖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造成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下降,再加上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等制度缺陷,使得环境污染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改变,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传统煤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青海面临的挑战之一,要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变“黑色发展”为“绿色发展”。[3]因此,首先,要摸清地方实际,对区域内环境容量加以测算,根据环境容量来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地方政府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以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为重要抓手,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在规划目标与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其次,通过对现有污染物的梳理,将新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范畴,实现对污染物的全面控制,并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再次,发展高新产业、环保节能产业等,淘汰重污染产业与排污大户。近年来,青海省政府加大行业整治,着力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对造纸、电镀、水泥、印染等行业利用“市场倒逼机制”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海西州采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实施青海碱业脱硫、青海庆华煤化脱硫、海西化建脱硝、弘扬水泥脱硝、格尔木炼油厂酸性水汽体硫磺回收装置等8项减排工程。对重点区域大气、水资源和土壤污染情况进行了综合整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以环境政策的改革创新倒逼经济社会政策的“绿色化”创新。在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进程中,不断改革创新环境政策,正确处理好保护生态与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三个关系,抓好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三江源二期工程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政策、绿色贸易政策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环境收费、绿色税收、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控制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使用,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改革创新环境政策来促进倒逼经济社会政策的“绿色化”创新,使之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起与环境政策相协调的绿色财政、价格、税收、信贷、补贴、采购与消费等政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为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对象。

以生态红线倒逼区域布局优化。2013年,青海省政府下发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明确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了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三类区域。其中,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面积占全省面积近90%。应以此规划出发,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从法规制度、协调机制、目标考核等层面,形成环境保护的倒逼机制。不断完善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青海生态红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局,把主体功能区规划纳入相关的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生态示范及绿色创建,完善“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围绕城镇化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早实现各县建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加快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4]

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倒逼新增项目节能减排增效。节能减排是推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近年来,青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大于减排量,污染物总量的削减任务异常艰巨。因此,要保证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总量指标,就必须坚持项目准入、总量准入、空间准入 “三位一体”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原则,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重点行业、企业减排能力,对于新增项目制订严格的环境测评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关,努力完成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任务。对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与主体同时投运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新增污染负荷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措施提前予以解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确保减排措施的落实;倒逼新增项目加大对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与污染治理的投入,实现节能减排增效。

三、以倒逼机制改善青海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

1.建立完善、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青海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建立独立监管和统一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将分散在各行政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监管职能统一整合到环保部门,对其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平台。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打破以往单向管理模式,由社会公众参与,共同实现环境治理,是汇聚社会资源、社会力量、与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来源,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最佳路径。因此,要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人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政府的行政决策以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中,不断增强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管理的能力,形成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协同治理”新格局,使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独立监管职能真正发挥作用。

2.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鉴于青海省目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及制度安排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需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行完善与变革。因此,要围绕生态补偿、环境承载力与生态红线、主体功能区规划、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立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偷排罚款金额;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对重大环境事故责任和危险废物污染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从实体与程序上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在法规上,明确环境损害的概念、范围、标准和具体赔偿金额等;在程序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公益诉讼进行具体化;建立环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机制,明确群体性环境纠纷解决的认定程序等。

3.建立环保优先的综合决策机制及宏观经济政策。一是建立各方参与的宏观政策制定机制。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考虑到环保、生态、资源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确保在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环境生态因素。二是在政府综合决策中引入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评价的内容、对象、范围和程序等进行规范,从而增强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政府宏观重大决策中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使其制度化。三是建立生态环境优先的决策机制。在地方政府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重要性,当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出现矛盾时,要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地位,使地方经济发展要服从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同时,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决策制定过程中,考虑并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及时修改与环境保护不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制定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经济与产业促进政策。

4.不断完善国土空间及用途管制。政府在国土开发或新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保持一种自然资源的底线思维,通过划定生存线、生态线和资源保障线,以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国土空间。如何按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主体功能区的用途管制,是青海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要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主体功能区的法律地位,整合已有的各类规划和区划,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规划、区划制度体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要求的空间规划体系。二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的监测、统计制度和相关规范的梳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对统一、协调的监测、统计制度和规范。三要根据所确立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对其采取严格的用途管理措施,在配套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同时,对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降低GDP的考核要求或不进行相关考核要求。四要建立严格的生态红线区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方与管理责任,建立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5]

注释:

[1]蔡雅雯. 青海省出台措施治理大气污染大力改善空气环境[N].西海都市报,2013-09-09。

[2]马风元.大美青海蓄势已发[N].青海日报.2012-05-07。

[3]刘继峰.环境约束加大 倒逼环保产业结构调整[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4-09-30。

[4]杨汝坤.环境保护如何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中发挥主阵地作用[N].中国环境报,2013-06-11。

生态保护策划第5篇

[关键词]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内涵特征,现状意义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涵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概念

决策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决策,就是决定政策、策略和办法;它是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作出选择。它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全部行为过程。本文探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是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政策和法律,对未来活动的方向、目标、原则以及程序、途径、措施所作出的选择决定。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就是在决策中,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决策,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考虑,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制度是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原则在决策上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科学化、法制化。

综合决策制度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尽可能地保持和维护最佳的综合利益和效益,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结合,即是对代内人类利益和代际人类利益的兼顾。

(二)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在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考虑生态规律,预防因产业结构或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实施该项制度,要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整体利益,照顾、调整各个方面的权益。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是:

1.要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把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力争最佳综合效益。

可持续发展已涉及到各级立法、政策制定和在决策中对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综合考虑。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统一联系的整体。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要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全面部署,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保证环境保护与其他工作的比例适当,协调发展。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目的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与最大化。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2.各级领导干部和综合决策部门应该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和自然规律、以及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应该将综合决策与环境计划、规划、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将人口、资源与环境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结合起来。

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与改善结合起来,认真搞好规划工作、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生产力布局等全局性工作。为了保障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应坚持综合考察、综合评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整治的方针。在一个行政区或自然区,应该对该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考虑。

3.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计划工作的一个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加强计划管理。

坚持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制定国土总体规划时,要统一、综合考虑其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等问题,应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做出合理安排,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要制定科学的合理开发资源、能源的规划、保护环境的规划、节约资源能源的规划和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方案,制定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区域建设、财政税收、能源分配、商品交换等各项政策。

4.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政策体系、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信息、统计、监测、登记许可、现场检查等各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从行政管理组织和法律制度上保障综合决策的实施。

5.建立完善综合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颁布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了搞好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决策科学咨询制度、决策的部门会审制度、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决策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决策的教育培训制度等有关的综合决策制度。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特征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日趋复杂,使得社会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追求成为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潮流的冲击下,决策体制、方法和过程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出现了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发展、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发展、单目标决策向多目标决策发展、决策者管理者研究制定政策向政策研究机构研究论证政策发展等现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集中体现现代行政决策的发展趋势。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多政策、交叉性、渗透性、综合性的特征综合决策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法律的、环境的等各个领域的问题。

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决策学、法学、环境学等许多学科领域。不是像传统的决策凭着领导人个人的知识、经验、才智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能凭单一学科就能解决问题。而需要集众家所长,要融会多学科的知识,提供全方位的视角,作出科学的系统的论证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2)它具有更大的信息吞吐量

决策不能靠经验所能胜任,做好综合决策,要大量获取新知识、掌握新理论。对环境与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加以考虑,把握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影响环境的各种制约关系。复杂环境问题具有多因子、全方位,既有眼前问题,又有未来问题,既有现时损害,又有潜伏性、长期性损害,既有局部损害、又有全局损害,必须根据大量的材料知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优方案。

(3)具有多目标多功能综合决策的性质

传统的决策许多是一个目标、一种功能的决策,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目标决策的特点,如三峡工程,有防洪、防旱、发电、航运、水产、旅游等多种目标、多因素和多功能,有利与弊、优与劣的权衡。有当代利益又有后代利益,有环境问题、也有经济、政治、文化问题,还有移民问题,许多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还得考虑国力负担、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如何解决战时防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否找到另一种替代解决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

例如,对三峡工程的决策就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例。1986年原水电部集中全国各方面专家412人,分14个专题进行论证。经过三年努力,14个专家组完成专题论证报告,1991年8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是可行的,经济是合理的,对环境生态保护也采取了相应措施。1992年1月国务院审议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意兴建三峡工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最后确定采用三斗坪段方案,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坝顶高185米和一级开发、一次建设、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

(4)着眼于更加广阔的背景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面临广阔的背景,有地理环境、国土资源、经济发展、地域风情、旅游文化等,涉及到人们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要考虑当代利益、更要考虑子孙后代利益,既要考虑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要面向现在,更要面向遥远的未来。如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淮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广阔的社会背景,关系到地区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权衡利益,通盘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兼顾。更需要战略眼光,高瞻远瞩,高屋建瓴,面向未来。

(5)强调公众参与性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前提和基础,它涉及到各家各户和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保护事业的成功也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监督。公众参与也是公民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它是环境民主原则的体现和落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质量越来越高,要求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宜人,公众参与环境活动、环境决策、监督的热情会高涨,呼唤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世界进步的潮流,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

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适用范围

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一)立法上:制定、修改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该考虑环境因素、环境影响。

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使环境与发展政策成为行动的重要手段。如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条例》,或《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办法》等。

(二)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方针上实行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中,从宏观上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重大计划决策中,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中,要求“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兴建南水北调工程。实施海洋开发,搞好国土资源综合整治。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

(三)在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上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决策

制定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对中央政府来讲,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和规划能力,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规划,将环境资源工作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和重要任务,加强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规划的统筹安排、协调平衡、引导和约束功能。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我国现有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在制定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中,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协调发展。”

(四)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化规划、区域开发、开发区建设、流域规划等实行综合决策。例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规划法》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许多城市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建成一大批布局合理、社会服务功能齐全的住宅小区。

(五)在制定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牧业、交通、旅游、能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或专项规划、计划、办法中贯彻综合决策。

(六)在制定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要把各种产业、各种产品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和资源节约型产业。

(七)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时实行综合决策

(八)可能对环境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如推广重大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核电等对环境有重大的重大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002年6月通过,2003年1月施行的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主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在决策中,使用有效的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合理定价资源,建立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制度,将环境和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征收环境税费、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要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决策过程,使有关统计指标和价格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以便综合反映发展的可持续性。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

要扩展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便在国民经济中综合考虑环境与社会因素等。在决策要使经济政策要与环境政策相协调,应将环境社会效益纳入经济活动的成本-效益的评估之中。经济发展部门应充分考虑到社会环境成本。在评估经济成就、政绩时,应考虑付出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要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上解决“短期经济行为。”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导方针中“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问题,抓紧解决好粮食、水、石油等战略资源问题,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国近年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远景目标时,考虑到环境因素确立了环境目标。例如,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2001-200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系列预期目标。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十五”期间森林覆盖率从“九五”的16.6%提高到18.2%,城市绿化率提高到35%.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资源节约和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再造碧水蓝天,改善生态环境的美好理想。十五期间计划环保投入占GDP(国民生产总值)的1.3%比“九五”提高0.27%.

“十五”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到2005年,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我国环保目标: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比较明显的改变。

四、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战略与政策

在1949-1982年的31年中,我国实行了五个五年计划,但都没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从1982年开始,我国第一次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投入被纳入计划工作中,投入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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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2年环发大会之后一个月内,中国政府了《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等十大对策。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章“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对策”强调:“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和合作,建立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各部之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必要时建立新的组织协机构,以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策》(1996年8月3日)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和《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国家环保局主持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它强调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将环境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协调起来。提出的第一个行动方案是“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是中国发展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基本方。”此《环保议程》十分重视综合决策问题,并且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环保管理政策、环保经济政策、环保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国际合作政策等。这绝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政策,必须要强化综合决策的机制,做到:(1)把和环境与发展相关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放到国家和地区机构的关键部位中去。环境政策必须渗透到国家计划部门、经济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和科技教育等部门之中,要让国家机构的关键部位直接承担环境政策的责任与义务。(2)强化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改变部门分割式的机构设置格局。认识到“我们面临的许多环境与发展问题都源于部门间职责的分割。”(《我们共同的未来》)

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两大发展战略,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向对各项资源开发活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拓展。”标志着从1996年开始,我国将抛弃传统的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追求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按该《决定》和199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环保局的《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作出对严重污染的“十五小”予以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转产的“关、停、禁、转、改”的规定。为迅速有效控制污染的加剧和蔓延,采取了超常规的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的行政强制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改善环境的决心。

江泽民主席在1998年3月15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区域和资源开发,要进行环境论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监督和共管、环保投入、公众参与等4项制度列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199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强调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点和切入点,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调西部开发要吸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验教训,一开始就要高起点,发展高科技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9年10月,第二届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多方面的内容。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五”计划建议,把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列为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国务院2000年11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该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问题。”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强调,“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地区、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些实践

如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已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中得到了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如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时,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把减少污染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内容,把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来,全国关停了8.4万家污染严重、没有治理前景的企业,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近几年来,一系列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以及企业发展等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大开发中的环保问题,朱镕基总理指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根本。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中央提出要妥善处理移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污染,保护山林,保持水土;库区企业搬迁,要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决不能按原样搬迁,形成新的污染源。对“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先治污,后引水”;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将成为我国第一条“生态铁路”。

为了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决策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决策者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评选先进时,实行环保问题否决权;在选拔干部和考核政绩时,把环保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犯有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国综合决策的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政策中的规定多是原则式、倡导式、宣言式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在我国行政决策中实行起来也有一些难度,在实际决策中真正贯彻综合决策的原则,实施综合决策的法律制度的单位、部门、事项很少。地区分割、部门分权、本单位利益本位的现象影响并阻碍着综合决策。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制度,综合决策的各种程序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操作规则。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至多也是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之中,也没有“实施细则”对作如何“纳入”作些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也应该乐观地看到,我国党和政府正是日趋于重视“综合决策”,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具体,正朝着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我国综合决策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并在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都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都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向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十分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绿色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正成为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方略。

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而且要对规划进行环评,这就使得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决策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的措施,这就在“源头”上控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污染的频繁发生,从而使综合决策有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说明了我国有关综合决策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立法和实践比较活跃

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综合决策的立法和实践活跃。为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

广东省政府针对全省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状况,于1999年6月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综合决策水平。要求:“从现在起,各级政府要通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的规划,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在组织重大资源开发项目之前,要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论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配置,要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

2001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文要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6号文)的要求,“建立综合决策机制”,“要逐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流域、区域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等七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999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力避决策失误。通知中指出,必须将“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2001年,吉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8年,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省环保局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2000年,北京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出台《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出台《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等。

1997年以来,我国涌现了像大连、张家港、深圳等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支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些城市通过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初步做到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制度的意义

决策的正确与否与一个国家、民族、政党、社会成员的前途、命运和生活休戚相关,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命运。

政府决策对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政府决策不当甚至失误是环境污染严重发生的最为直接和最具作用力的因素。一个愚昧的决策可能污染一条河流,危害一座城市,毁掉一座古城堡,危害远比一般刑事犯罪严重。人大常委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追其根源,无不是在制定国民经济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决策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所致。”

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措施,而综合决策法律制度则为综合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实施,是决策者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决策制度、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深刻变革。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是决策方式的重大进步,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实施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从源头落实、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责任,牢牢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实行综合决策制度,将有效地推进我国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如何促使和保证政府决策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得到强化,使政府决策成为“绿色决策”是必须着力和预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难点。

(二)它是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措施。

这吸取了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历史教训。综合决策由环境污染事后补救、末端控制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主动行为模式转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宏观上对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政策源头。

(三)它是政府转变决策方式、实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综合决策要求改变由决策部门单一决策的思维方式,让经济、社会、环境各部门甚至社会团体、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地参与,由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转变,由某部门参与决策向各部门参与决策、转变。综合决策要从单纯依靠领导的明智、才能走向依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制的保障。该制度对国家政府机关及其首长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它使决策更加综合化、民主化、科学化。

(四)转变人们的发展观

从单一发展观即由国民生产总值(GNP)统帅一切的发展观到强调经济-社会-生态三维复合发展观。

传统的发展观念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主要指标,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增长。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导致了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的严重问题。这种发展观念导致了决策的失败或失误。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兼顾,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它标志着政府决策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决策向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多维价值取向决策的转变。

1978年-200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5%,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相当大,在世界居第6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举世瞩目,但也不能忘记经济增长背后的沉重的环境和资源代价。如果将这个增长过程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的损失扣除,得到一个“绝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真正有效的国内生产总值要比现在的数值减少3.7%左右。

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环境成本(自然资源的耗减,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失)约为2199.38亿元,约占中国当年GDP的3.7%(国内生产净值NDP的4.2%)。换句话说,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NDP的4.2%)是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为代价取得的。

(六)综合决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科学地利用,投入到经济效益佳、社会效益好、环境效益良的地方和项目上去。不上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项目。

江泽民同志指出:“综合决策对环境的影响极大。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七)综合决策有利于降低发展成本

生态保护策划第6篇

论文关键词:生态屏障;建设思路;保障条件

同志l999年视察内蒙古时指出:“内蒙古是我国北方的一道天然生态屏障。这里的生态环境如何,不仅关系内蒙古各族群众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华北、东北、西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因此一定要搞好”。由此可见,加快内蒙古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是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当务之急,关系到内蒙古及其毗邻地区生存与发展的大计,是利在当代、功及未来、惠及子孙的千秋伟业。

1内蒙古生态环境建设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1.1内蒙古生态建设的成就

1.1.1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及法规

自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以来,内蒙古生态保护力度加大。《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 保护区实施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增强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宏观调控,使生态环境建设步入法律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1.1.2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取得重大成果

①全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的执行率达到10o%。②“一控双达标”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内蒙古实现“一控双达标”的 企业 已达88%。③内蒙古环保“321工程”实施已取得了可喜成绩。④取缔和关闭了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十五”小企业3462家。

1.1.3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

(1)启动了一批绿色工程项目。从1996年开始,历时l5年,分三期实施,每期5年,项目内容包括呼、包、乌海3市煤烟污染治理;黄河干支流、辽河、永定河支流、珧儿河的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示范工程,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项目;生活垃圾处置和 工业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退耕还林还牧,实施草畜平衡,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推进生态农业建设。

(3)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近期目标。在生态环境较脆弱地区建立10个特殊生态环境保护区,面积达23万,约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20%。

(4)生态示范区建设取得喜人成就。现在全区有87个各级各类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区从乡镇发展到旗县,从旗县发展到盟市。

(5)实施阴山北麓特殊功能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1.2内蒙古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过度放牧、不适当的开垦和耕作、森林过度采伐以及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原因,致使内蒙古的资源与环境在开发工程中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越来越低,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明显加剧。

(1)土地退化问题。由于土地资源自身构成和所处自然环境限制以及开发利用不合理造成土地盐渍化、水土流失、荒漠化现象非常严重,已成为全区生态环境恶化的核心问题。

(2)草原生态退化问题。目前草场退化非常严重,放牧半径0.5km范围内几乎成为裸地,放牧半径2.5km内的草原植被被牲畜不喜食的杂草类或有毒有害草占据优势。现在,全区不同程度的退化草场已达2500多万hm2,占可利用草场的39.37%。

(3)森林生态问题。“重采轻育”、“集中过伐”,迹地更新和中幼林抚育速度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得不到有效控制,造成原始森林面积锐减,林区植被遭到破坏,引发了许多环境问题,导致洪水泛滥、水土流失,失去阻滞风沙危害的生态屏障作用,威胁内蒙古甚至整个

内蒙古 经济 实力较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又是跨时间、跨地域、以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因此,要保证十大工程顺利落实,必须借助国家投资和外资的支持,并结合自身的努力,完成生态屏障建设的艰巨任务。

3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保障条件

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的构建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的系统工程,它的形成必须有全方位保障条件来支持,是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统一的具体体现。

3.1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的政策法制保障体系

(1)加大现有关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重视立法工作。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为先导,落实现有 法律 、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除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方面、生态建设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外,还要根据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急需制定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生态屏障工程规划管理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执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生态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破坏和污染环境、阻碍生态建设等行为的处罚,用法律准则来规范人们行为。

(3)推进有关生态屏障工程规划、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 的社会化,唤醒公众法律意识。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规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让全区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唤醒公众的法律意识。

3.2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的管理保障

3.2.1.采用多种组织管理手段

(1)行政管理手段。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手段为主,统抓统管,使规划在各个地区垂直落实,与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2)协调管理手段。生态屏障建设的实施要从投资、政策、法规、技术、组织等许多方面得到保证,它不仅是环保部门和 企业 的事,而且也是各级政府以至全社会的事,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调至关重要,是实现规划的重要组织保证。

(3)监督管理手段。首先,要形成法律监督管理子系统,其次,形成政府行政监督管理子系统,第三,形成大众监督管理子系统,包括群众监督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管理。

3.2.2实行多种形式的目标管理

(1)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由于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的复杂性和综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态屏障工程管理机构。通过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机构的体制、分工、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2)采用目标责任制和承包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承包生态屏障工程建设项目,允许和吸纳科技人员承包项目,增大科技含量,为生态屏障工程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持。同时,允许、鼓励、指导个人家庭以劳力、资金、技术等为股份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或承包,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3.2.3建立激励制度和管护制度

建立激励制度,一方面落实谁投入、谁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形成对广大志愿建设者的物质激励;另一方面对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放宽政策,进行政策激励;第三,通过树立生态屏障工程建设典型形成荣誉激励。在组织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建立管护制度,坚持建设管护并重,组建专门的管护队伍,实施立体管护。

3.3内蒙古生态屏障建设的资金保障

为确保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规划的实施,必须建立资金保障体系。从多方面挖掘潜力,拓宽资金流人渠道,对各项资金统筹安排,咨询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使各类项目资金尽可能地向生态建设方面倾斜。

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实施生态屏障建设投资是多渠道,是广义环境费用,需从生态建设费、城市建设费和污染防治透支和企业自筹多等方面筹集。同时要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屏障工程规划局面,国家、集体、个人、外资一起上,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多方位资金筹措体系。

(1)强化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急需项目工程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技术型生态保障工程规划向生态经济型生态屏障工程规划转化,形成自身造血系统。

(3)建立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规划实施基金。基金来源主要靠中央政府的投入,各级政府也要适当投入,还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国民生产总值的异地国内比例作为基金的来源。另外,可以向国际组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使他们成为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建设实施基金的资助者或投资者。基金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管理和运作,管理机构人员应由 金融 、生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4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技术保障

(1)结合区域特点,推广应用生态建设技术。包括生态农业建设技术、治沙技术、盐渍化治理技术和水土保持技术等。

(2)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支持与监督。要强化环境的监督管理;环境监测和信息科研工作要做到为环境管理服务;推广污染治理最佳实用技术,提高集中治理力度;启动环境技术监督管理技术系统;确定建设期内的主要技术政策路线和手段。

3.5内蒙古生态屏障建设的监测保障

确保生态屏障工程规划实施的监测系统应包括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咨询、监测机构。

信息系统由生态屏障管理机构中从事信息处理工作的部门、人员、设备共同组成。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决策支持系统将以 现代 计算 机技术、仿真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手段,针对内蒙古生态屏障工程的某种决策问题,通过提供背景资料、协助明确问题、修改完善模型、列举可能方案、进行分析比较等方式为管理者、决策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帮助。

在构建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后,还必须设立相应的咨询、监测机构,以对规划实施的效果及时评判,实现人机交流,为主管机构及大众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为决策者按实际需要局部变更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或直接对规划进行校正。

生态保护策划第7篇

[关键词]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内涵特征,现状意义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涵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概念

决策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决策,就是决定政策、策略和办法;它是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作出选择。它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全部行为过程。本文探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是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政策和法律,对未来活动的方向、目标、原则以及程序、途径、措施所作出的选择决定。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就是在决策中,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决策,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考虑,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制度是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原则在决策上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科学化、法制化。

综合决策制度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尽可能地保持和维护最佳的综合利益和效益,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结合,即是对代内人类利益和代际人类利益的兼顾。

(二)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在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考虑生态规律,预防因产业结构或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实施该项制度,要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整体利益,照顾、调整各个方面的权益。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是:

1.要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把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力争最佳综合效益。

可持续发展已涉及到各级立法、政策制定和在决策中对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综合考虑。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统一联系的整体。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要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全面部署,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保证环境保护与其他工作的比例适当,协调发展。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目的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与最大化。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2.各级领导干部和综合决策部门应该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和自然规律、以及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应该将综合决策与环境计划、规划、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将人口、资源与环境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结合起来。

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与改善结合起来,认真搞好规划工作、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生产力布局等全局性工作。为了保障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应坚持综合考察、综合评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整治的方针。在一个行政区或自然区,应该对该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考虑。

3.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计划工作的一个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加强计划管理。

坚持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制定国土总体规划时,要统一、综合考虑其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等问题,应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做出合理安排,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要制定科学的合理开发资源、能源的规划、保护环境的规划、节约资源能源的规划和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方案,制定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区域建设、财政税收、能源分配、商品交换等各项政策。

4.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政策体系、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信息、统计、监测、登记许可、现场检查等各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从行政管理组织和法律制度上保障综合决策的实施。

5.建立完善综合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颁布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了搞好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决策科学咨询制度、决策的部门会审制度、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决策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决策的教育培训制度等有关的综合决策制度。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特征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日趋复杂,使得社会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追求成为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潮流的冲击下,决策体制、方法和过程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出现了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发展、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发展、单目标决策向多目标决策发展、决策者管理者研究制定政策向政策研究机构研究论证政策发展等现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集中体现现代行政决策的发展趋势。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多政策、交叉性、渗透性、综合性的特征综合决策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法律的、环境的等各个领域的问题。

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决策学、法学、环境学等许多学科领域。不是像传统的决策凭着领导人个人的知识、经验、才智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能凭单一学科就能解决问题。而需要集众家所长,要融会多学科的知识,提供全方位的视角,作出科学的系统的论证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2)它具有更大的信息吞吐量

决策不能靠经验所能胜任,做好综合决策,要大量获取新知识、掌握新理论。对环境与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加以考虑,把握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影响环境的各种制约关系。复杂环境问题具有多因子、全方位,既有眼前问题,又有未来问题,既有现时损害,又有潜伏性、长期性损害,既有局部损害、又有全局损害,必须根据大量的材料知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优方案。

(3)具有多目标多功能综合决策的性质

传统的决策许多是一个目标、一种功能的决策,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目标决策的特点,如三峡工程,有防洪、防旱、发电、航运、水产、旅游等多种目标、多因素和多功能,有利与弊、优与劣的权衡。有当代利益又有后代利益,有环境问题、也有经济、政治、文化问题,还有移民问题,许多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还得考虑国力负担、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如何解决战时防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否找到另一种替代解决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

例如,对三峡工程的决策就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例。1986年原水电部集中全国各方面专家412人,分14个专题进行论证。经过三年努力,14个专家组完成专题论证报告,1991年8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是可行的,经济是合理的,对环境生态保护也采取了相应措施。1992年1月国务院审议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意兴建三峡工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最后确定采用三斗坪段方案,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坝顶高185米和一级开发、一次建设、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

(4)着眼于更加广阔的背景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面临广阔的背景,有地理环境、国土资源、经济发展、地域风情、旅游文化等,涉及到人们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要考虑当代利益、更要考虑子孙后代利益,既要考虑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要面向现在,更要面向遥远的未来。如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淮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广阔的社会背景,关系到地区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权衡利益,通盘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兼顾。更需要战略眼光,高瞻远瞩,高屋建瓴,面向未来。

(5)强调公众参与性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前提和基础,它涉及到各家各户和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保护事业的成功也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监督。公众参与也是公民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它是环境民主原则的体现和落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质量越来越高,要求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宜人,公众参与环境活动、环境决策、监督的热情会高涨,呼唤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世界进步的潮流,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

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适用范围

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一)立法上:制定、修改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该考虑环境因素、环境影响。

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使环境与发展政策成为行动的重要手段。如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条例》,或《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办法》等。

(二)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方针上实行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中,从宏观上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重大计划决策中,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中,要求“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兴建南水北调工程。实施海洋开发,搞好国土资源综合整治。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

(三)在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上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决策

制定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对中央政府来讲,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和规划能力,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规划,将环境资源工作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和重要任务,加强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规划的统筹安排、协调平衡、引导和约束功能。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我国现有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在制定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中,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协调发展。”

(四)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化规划、区域开发、开发区建设、流域规划等实行综合决策。例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规划法》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许多城市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建成一大批布局合理、社会服务功能齐全的住宅小区。

(五)在制定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牧业、交通、旅游、能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或专项规划、计划、办法中贯彻综合决策。

(六)在制定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要把各种产业、各种产品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和资源节约型产业。

(七)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时实行综合决策

(八)可能对环境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如推广重大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核电等对环境有重大的重大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002年6月通过,2003年1月施行的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主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在决策中,使用有效的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合理定价资源,建立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制度,将环境和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征收环境税费、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要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决策过程,使有关统计指标和价格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以便综合反映发展的可持续性。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

要扩展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便在国民经济中综合考虑环境与社会因素等。在决策要使经济政策要与环境政策相协调,应将环境社会效益纳入经济活动的成本-效益的评估之中。经济发展部门应充分考虑到社会环境成本。在评估经济成就、政绩时,应考虑付出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要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上解决“短期经济行为。”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导方针中“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问题,抓紧解决好粮食、水、石油等战略资源问题,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国近年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远景目标时,考虑到环境因素确立了环境目标。例如,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2001-200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系列预期目标。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十五”期间森林覆盖率从“九五”的16.6%提高到18.2%,城市绿化率提高到35%.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资源节约和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再造碧水蓝天,改善生态环境的美好理想。十五期间计划环保投入占gdp(国民生产总值)的1.3%比“九五”提高0.27%.

“十五”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到2005年,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我国环保目标: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比较明显的改变。

四、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战略与政策

在1949-1982年的31年中,我国实行了五个五年计划,但都没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从1982年开始,我国第一次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投入被纳入计划工作中,投入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

在1992年环发大会之后一个月内,中国政府了《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等十大对策。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章“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对策”强调:“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和合作,建立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各部之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必要时建立新的组织协机构,以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策》(1996年8月3日)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和《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国家环保局主持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它强调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将环境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协调起来。提出的第一个行动方案是“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是中国发展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基本方。”此《环保议程》十分重视综合决策问题,并且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环保管理政策、环保经济政策、环保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国际合作政策等。这绝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政策,必须要强化综合决策的机制,做到:(1)把和环境与发展相关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放到国家和地区机构的关键部位中去。环境政策必须渗透到国家计划部门、经济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和科技教育等部门之中,要让国家机构的关键部位直接承担环境政策的责任与义务。(2)强化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改变部门分割式的机构设置格局。认识到“我们面临的许多环境与发展问题都源于部门间职责的分割。”(《我们共同的未来》)

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两大发展战略,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向对各项资源开发活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拓展。”标志着从1996年开始,我国将抛弃传统的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追求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按该《决定》和199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环保局的《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作出对严重污染的“十五小”予以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转产的“关、停、禁、转、改”的规定。为迅速有效控制污染的加剧和蔓延,采取了超常规的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的行政强制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改善环境的决心。

主席在1998年3月15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区域和资源开发,要进行环境论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监督和共管、环保投入、公众参与等4项制度列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199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强调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点和切入点,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调西部开发要吸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验教训,一开始就要高起点,发展高科技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9年10月,第二届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多方面的内容。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五”计划建议,把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列为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国务院2000年11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该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问题。”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强调,“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地区、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些实践

如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已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中得到了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如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时,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把减少污染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内容,把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来,全国关停了8.4万家污染严重、没有治理前景的企业,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近几年来,一系列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以及企业发展等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大开发中的环保问题,朱?基总理指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根本。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中央提出要妥善处理移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污染,保护山林,保持水土;库区企业搬迁,要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决不能按原样搬迁,形成新的污染源。对“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先治污,后引水”;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将成为我国第一条“生态铁路”。

为了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决策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决策者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评选先进时,实行环保问题否决权;在选拔干部和考核政绩时,把环保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犯有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国综合决策的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政策中的规定多是原则式、倡导式、宣言式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在我国行政决策中实行起来也有一些难度,在实际决策中真正贯彻综合决策的原则,实施综合决策的法律制度的单位、部门、事项很少。地区分割、部门分权、本单位利益本位的现象影响并阻碍着综合决策。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制度,综合决策的各种程序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操作规则。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至多也是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之中,也没有“实施细则”对作如何“纳入”作些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也应该乐观地看到,我国党和政府正是日趋于重视“综合决策”,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具体,正朝着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我国综合决策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并在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都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都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向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十分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绿色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正成为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方略。

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而且要对规划进行环评,这就使得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决策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的措施,这就在“源头”上控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污染的频繁发生,从而使综合决策有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说明了我国有关综合决策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立法和实践比较活跃

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综合决策的立法和实践活跃。为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

广东省政府针对全省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状况,于1999年6月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综合决策水平。要求:“从现在起,各级政府要通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的规划,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在组织重大资源开发项目之前,要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论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配置,要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

2001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文要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6号文)的要求,“建立综合决策机制”,“要逐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流域、区域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等七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999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力避决策失误。通知中指出,必须将“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2001年,吉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8年,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省环保局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2000年,北京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出台《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出台《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等。

1997年以来,我国涌现了像大连、张家港、深圳等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支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些城市通过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初步做到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制度的意义

决策的正确与否与一个国家、民族、政党、社会成员的前途、命运和生活休戚相关,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命运。

政府决策对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政府决策不当甚至失误是环境污染严重发生的最为直接和最具作用力的因素。一个愚昧的决策可能污染一条河流,危害一座城市,毁掉一座古城堡,危害远比一般刑事犯罪严重。人大常委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追其根源,无不是在制定国民经济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决策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所致。”

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措施,而综合决策法律制度则为综合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实施,是决策者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决策制度、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深刻变革。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是决策方式的重大进步,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实施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从源头落实、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责任,牢牢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实行综合决策制度,将有效地推进我国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如何促使和保证政府决策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得到强化,使政府决策成为“绿色决策”是必须着力和预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难点。

(二)它是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措施。

这吸取了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历史教训。综合决策由环境污染事后补救、末端控制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主动行为模式转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宏观上对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政策源头。

(三)它是政府转变决策方式、实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综合决策要求改变由决策部门单一决策的思维方式,让经济、社会、环境各部门甚至社会团体、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地参与,由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转变,由某部门参与决策向各部门参与决策、转变。综合决策要从单纯依靠领导的明智、才能走向依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制的保障。该制度对国家政府机关及其首长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它使决策更加综合化、民主化、科学化。

(四)转变人们的发展观

从单一发展观即由国民生产总值(gnp)统帅一切的发展观到强调经济-社会-生态三维复合发展观。

传统的发展观念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主要指标,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增长。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导致了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的严重问题。这种发展观念导致了决策的失败或失误。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兼顾,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它标志着政府决策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决策向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多维价值取向决策的转变。

1978年-200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5%,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相当大,在世界居第6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举世瞩目,但也不能忘记经济增长背后的沉重的环境和资源代价。如果将这个增长过程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的损失扣除,得到一个“绝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真正有效的国内生产总值要比现在的数值减少3.7%左右。

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环境成本(自然资源的耗减,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失)约为2199.38亿元,约占中国当年gdp的3.7%(国内生产净值ndp的4.2%)。换句话说,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ndp的4.2%)是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为代价取得的。

(六)综合决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科学地利用,投入到经济效益佳、社会效益好、环境效益良的地方和项目上去。不上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项目。

同志指出:“综合决策对环境的影响极大。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生态保护策划第8篇

【关键词】海南 生态政策 评价 建议

海南省生态政策评价

生态政策结构评价。从政策组合结构来看,海南已经形成了生态政策优先的政策结构组合。诸多生态政策基本形成了合理的逻辑关系。1999年《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围绕生态立省的目标制定各项政策,在全国率先奠定以生态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基础。2011年初通过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进一步围绕旅游产业发展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划。当前,海南生态政策与其他各领域政策的组合结构日趋成熟。

图1 海南生态政策树状结构模式

从政策性能结构上看,规制政策占据主要地位,分配、再分配政策、自律政策还比较欠缺。规制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为引导政府行为和各利益集团行为的一般的、普适的规范,例如海南省为保护生态资源出台的各种规定与办法;分配政策是对各利益集团的各种利益进行划分的规范政策;再分配政策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的规范;自律政策是自我限制的政策。《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实施一年来,非法违建问题依然存在,建设重点区域规划完善,但是周边乡村没有被很好地带动起来,这与具体的政府管理、土地补偿等领域的自律、再分配政策还不到位密切相关。

从政策领域结构上看,生态政治政策、生态经济政策占据主要地位,生态文化政策、生态社会政策尚不完善。海南是文化欠发达地区,文化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文化产业“小少弱散”、文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不强、文化管理体制不顺畅,海南文化建设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海南省人大法律法规库共228条公开记录,有关文化(含教育、卫生)共10条,占4%,文化政策建设显然与文化发展要求不相符合。

生态政策过程评价。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多来自于改革者的大胆创新。海南自建省以来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1999年海南省政府率先将生态立省作为海南的发展目标。生态优先的政策导向发展了十年,在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生态危机的时候,海南又凭借自身优势提出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再一次提出创新性的战略政策。改革者创新思维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方面可以为问题解决带来新的方案设计,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产生客观条件后劲不足的局面。

政策合法化进程不断加快。首先,海南省政府不断推进行政程序合法化,使法治精神融入政策过程。2005年初,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在全国率先将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与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机结合。其次,海南省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的优越性,相继出台了45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特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建省至今,为保证生态经济的发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也适时通过立法推动产业发展。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使“生态立省”战略执行有法可依,为海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筑起了法律“屏障”。

政策执行缺少民众的参与互动。纵观海南各项生态政策,从问题界定、方案制定、政策合法化直至政策实施,一直是政府在唱“独角戏”。政策在执行环节由于缺少群众的参与互动,很难确保创新和改革的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正如一项关于海南省典型生态文明村的调查结论所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存在农民的实际需要与政府的农村政策之间的矛盾,两者之间的结合点不甚明显。”生态政策缺少公开、科学的评估机制。海南生态立省以来,各项生态政策纷纷出台,但是政策评估机制却十分滞后。例如对于《海南城乡发展规划》实施一年的效果评估,公开的新闻只有文字的描述缺少客观的数据说明,对于存在的不足一笔带过。①这样的政策评估不利于政策改进与提高,由于透明度不高,群众的信任与参与度也会降低。

生态政策总体效果评价。生态政策效果评价缺少科学独立的评价机制,生态政策效果评价架构在其它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之上。海南生态立省十多年来,总体上来讲,政策效果明显,海南省“十二五”规划建议指出,经济建设上,“十一五”期间全面超额完成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生态立省已经成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指导思想,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已经成为海南各界人民群众的共同理念,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是海南各界人民群众共同引以为豪的资源,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成为衡量发展的“准绳”。

海南省生态政策建议

设立环保厅整合政府生态保护职能。生态系统涵盖面广并且不可分割,海南是全国首个生态立省试点,但是对生态系统的管理却没有统一明确的职能部门。海南省国土资源环境厅对于环境的保护局限于陆地环境保护,对于丰富的生态资源,管理权限狭窄而不明确。发改委、旅游委、住房建设厅、海洋渔业厅等都肩负着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职责,容易导致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局面。建议将环保职能从国土规划中独立出来,不再拥有开发建设规划职能,专门监管整个生态系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政策执行。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是政府生态服务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海南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立法特权,加紧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

建立反应迅速、详实生动的生态信息系统。制定生态信息制作、传播政策,大力整合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积极推进海南信息网建设。着力建设有线、无线和卫星传输相结合的覆盖海南所辖海域的通信网络,提升南海领域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对旅游服务、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公民参与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例如建立海南环保产业信息中心,规范和疏通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反馈、使用方式和机制,将信息商品化、市场化,设置定时或定期的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增加速度,降低成本,使得信息负载的价值能够迅速地转变成市场信号,为环保产业的高效、有序发展提供服务。

建立生态政府管理考核机制。生态型政府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以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为本的治理理念;二是在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法制中行政的行为准则;三是透明的行政程序涵盖对生态系统的监控;四是生态问责成为责任政府的首要内容;五是生态发展带动社会进步成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官员的政绩应该从单纯的GDP转到公共服务上来,海南地方官员考核指标应该明确标识生态服务能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公开的生态政策评估机制。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制定实施以来,生态组合政策日趋完善,但是一直缺乏科学、公开的政策评估机制,导致许多生态政策“雷声大雨点小”。制定政策长期效果的评估和评价机制,将其作为科学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是提高生态决策科学化的迫切要求。政策制定过程和执行环节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接受公众监督,既可以提高政策效率,也可以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积极性。

完善生态社会、文化政策,引导公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政府要在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拓宽环保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以生态文明村建设、生态校园建设等为抓手,将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活动深入社区和家庭。以教育为例,海南的生态教育可以尝试走在全国前列,树立标杆。根据《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和《海南省中小学环境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校内外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多种生态教育实践活动,例如已开展的“绿色学校”活动、“中小学生安全生态文明”活动等。

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非政府组织(生态NGO)的生态政策作用。生态NGO 的生态政策参与能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参与的制度安排、参与动机、参与能力以及参与方式等。因此,政府首先对从各种制度设计上规定生态NGO政策参与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诉讼程序,要能提供充分的生态政策参与机会与渠道,要能创造包括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在内的各种有利条件,以利于生态NGO能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生态政策建议与要求。其次是建立包括生态NGO 这样的主体广泛参与的社会协同管理机制,这也是生态型政府构建的内在要求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作者为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副教授;本文系海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生态管理社会协同机制构建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NSK(Z)13-15】

【注释】

生态保护策划第9篇

    从人类发展历史的高度把生态文明作为根本目标,是俄罗斯几百年的生态保护带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人类已经由最初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正在逐步走向关注自然环境的生态文明社会。在政治谋和谐、经济求发展的洪流之中,当政治、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是“经济优先”还是“生态优先”,确实是两难抉择,决定生态导向的往往是政治因素。长期以来,苏联领导人甚至某些受政治思维影响的学者,未能从更高远的历史视域来看待生态问题,仅仅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在阶级对抗的政治领域,误将政治意识形态标准当成衡量生态环境的尺度,一度认为“社会主义是最好的生态学”。列宁逝世之后,包括布哈林、瓦维洛夫、乌兰诺夫斯基等在内的生态学家遭到清洗,环保主义被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自然保护区被撤消,生态学者被打成“地理学派”。③从那时起形成的透支资源环境的粗放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环境指标总是让位于经济高速增长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被抛之脑后,生态鉴定流于形式。“二战”后的国际环境使苏联走上了和西方同样的、以资源环境换增长的工业化道路。④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世界能源危机而开始转向节能型、少污染的工艺,苏联经济学界却未能警醒,反而斥之为“新马尔萨斯主义”。⑤在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之后,有些学者主张保持苏联的缓慢发展速度以解决生态问题。但是,也不能像卢梭主义那样“退回到大自然去”,返回到过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是历史的倒退。尽管苏联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补救措施,但是已力不从心,生态环境问题变成在“绿色政治”影响和掩护下的基层生态民主民族运动开展政治变革的工具,最后还是走上了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苏联生态优先还是经济优先的两难选择前例,给沿袭苏联发展模式的中国敲响了警钟。中国已经总结苏联和俄罗斯的经验和教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形成节能环保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但是,由于政治思维的惯性和经济增长的要求,生态指标往往是生产指标的补充;官员评价体制没有根本改变,GDP崇拜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生态定位的执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十八大”继续坚持生态文明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中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二、完善生态法律政策

    1.完善生态立法

    在生态灾难和政治解体、经济低迷的历史教训面前,俄罗斯国家最高决策层从立法上高度重视生态问题。200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技巧上更为成熟,强调了该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基础地位,立法内容范围广,具体而详尽。在“总则”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30多项基本概念的定义,减少了立法理解和执行的歧义,同时分别编制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生态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立法时用收费约束产生环境影响的不良行为,推广最佳工艺技术和新型能源,针对建筑物、工程、能源项目、军事国防项目、设计、建设等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作出具体要求。①要求注重环保研究,培养全民环保意识;要求教育机构专门进行生态教育,尤其重视领导层的生态知识培训。清晰划定政府环保机构和权力执行机关的职能,以免不同部门之间争抢权利、推诿责任。增强立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保工作在国家整体规划中的优先原则和具体行业的环保要求。苏联生态法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在受到生态损害之后获得补偿,详细规定了生态违法导致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和程序。保障公民遭受生态损害时,能依据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申请赔偿。受害者首先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确定受害程度;找到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的必要联系和证据,取得书面证明和证据。然后根据俄罗斯联邦自然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法纲要向法院起诉。如被告无力解决,可由国家生态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相对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失笼统,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公民环保义务,轻公民环保权力。俄罗斯环境保护的立法优点值得借鉴。

    2.保证国家生态决策的正确性

    在制定国家的长远发展规划中充分发挥生态专家学者的作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适当给予生态专家一定的席位,因为以往生态专家缺席制定的规划很不现实,较少考虑生态因素。苏联党和政府1987年制定的《2005年远景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国家纲领》中的水力发展规划,对于自然保护极为不利,甚至相当危险,而俄罗斯科学界是靠侦察的方式才得知该规划的内容。②政府有义务保证主要生态研究专家经常得到有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结论和前景,以及有关环境生态状况的信息。没有生态专家参与的国家最高生态决策的正确性就可想而知了。国家生态问题的最高决策者应自觉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如果国家最高决策层为了经济利益而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的生产工艺和生产项目监督置若罔闻,由此带来的生态灾难很难避免。在美国生态危险等级最高的制氨工厂,竟然建在乌克兰敖德萨市的具有全苏意义的疗养区内。类似情况还有建在塔吉克斯坦的苏法合资的萨腊欣制铝联合企业,建在梁赞的意—苏制革联合企业,建在里海沿岸的田吉兹和卡拉一恰干纳赫石油化工综合企业等。③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竟然为了经济利益,完全无视生态专家的警告,通过了与社会生态利益相违背的法律。2001年的《关于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补充的规定》,推翻了环境保护法第50条明令禁止他国输入放射性废物的规定,为输入外国核反应堆的辐射性热能装置扫清法律障碍,而俄罗斯目前尚无力应对这种生态隐患。立法机构之所以一意孤行,置潜在的巨大生态危机和公民的健康威胁于不顾,是因为最高决策层难以抵制200亿美元经济利益的诱惑。①生态问题的国家最高决策层的行为如果不能受到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约束,生态利益岌岌可危。

    3.保障生态政策的执行力

    提升政府环保机构的地位,建立统一的部级生态协调机构,可以从体制上克服既得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20世纪70年代,苏联的环保职责由11个部委分担,众多的机构责任交叉或重叠。各部门不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是围绕自身利益各行其是,抛出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套取中央大笔资金。为了克服多头管理、权责分散带来的效率低下、执行力不足的困难,苏联成立了权力很大的权威环境管理机构,只是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而未见成效。中国宜以此为鉴,考虑建立协调各部门的国家生态鉴定的机制和机构,在法定程序上否决没有“生态—经济”论证的任何国民经济建设方案和地区计划,严格监督遵守和正确运用已通过的法令,制止各部门,尤其是禁止高级政府部门企图擅自解释现行法令。在立法程序上确认生态鉴定结果只向最高决策层汇报,并确保环境评价(生态鉴定)机构有权停止或完全禁止各经济部门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设计工作和生产活动。②建立生态建设导向的干部考评体系,提高法律、政策法规的执行力。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之初,是想借助计划经济的发展优势,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但是,高度集中的政治思想体制使得生态问题不能进入政治决策主流,抑制、压制了社会生态力量的发展。③苏联实行的经济加速发展战略和干部考核制度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却使环境保护优先的政策落空,环境指标总是给经济指标让路,导致保护环境立法因执行不力而以失败告终。事实表明,没有政治体制的保障,生态导向和生态指标无法落实,生态保护规划变成一纸空文。毋庸讳言,中国生态政策也遭遇了GDP的速度崇拜挤占生态决策的尴尬情况。为了避免苏联环境立法执行力不足的局面,很有必要建立和实施生态发展导向的干部考评和升迁体系,斩断摧毁生态执法力量的根源。

    4.完善生态鉴定制度

    与中国环保和经济发展并重不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更侧重于预防人的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实施后带来的不良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并且生态鉴定的对象,首先是生态政策,具体包括联邦和联邦主体实施的、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以及需要联邦和联邦主体批准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等,其次才是俄罗斯境内企业组织和其他经济活动项目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歇业和关闭的经济技术论证和方案。而中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已经由建设项目评价扩大到规划评价,但是对于政策的评价和鉴定尚处于缺位状态。同建设项目和规划相比,政策的影响范围和深度更加重要,尤其需要加以鉴定。俄罗斯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可能带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程度、范围、规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各种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等。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落脚点,在于为建设项目上马提供环境评价依据,重在平衡生态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至于生态后果的应对和补救措施,并不在关注范围之内。只是规定了写作内容上的基本要求,比如要有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可以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技术和经济论证,经济效益损益分析、实施建议和结论等。当然,生态鉴定制度或环境评价制度的技术前提,是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和指标体系。俄罗斯正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如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经济活动时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领域其他国家标准,等等。最近几年,中国与俄罗斯合作的工程项目即遇到俄方的环境保护制度,笔者有幸参加了部分俄罗斯环保国家标准的翻译工作。相比之下,中国在环保标准方面难免有失笼统、模糊,甚至存在空白,尚有不少改进的空间。

    三、坚持“生态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