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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的防护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18 11:22:46

辐射的防护措施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1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防护技术措施

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一种复合的电磁波,以相互垂直的电场和磁场随时间的变化而传递能量。人体生命活动包含一系列的生物电活动,这些生物电对环境的电磁波非常敏感,因此,电磁辐射可以对人体造成影响和损害,如头晕、失眠、健忘等,严重者甚至导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等,同时,还会影响通讯信号、破坏建筑物和电器设备以及植物的生存等,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护。

电磁辐射防护的出发点就是要减低电磁辐射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减少其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

一、电磁辐射的防护技术

屏蔽防护技术

屏蔽防护技术的目的是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磁辐射的作用和影响限制在指定的空间之内,屏蔽防护技术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电磁辐射防护技术。

电磁辐射的屏蔽防护技术须采用合适的屏蔽材料,一般认为,铜、铝等金属材料宜用作屏蔽体以隔离磁场和屏蔽电场。专家的研究表明,铝箔纸及铝箔纸加太空棉对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分量和磁场分量之屏蔽效果十分显著。

吸收防护技术

吸收防护技术是将根据匹配原理与谐振原理制造的吸收材料,置于电磁场中,用以吸收电磁波的能量并转化为热能或者其他能量,从而达到防护目的的技术。采用吸收材料对高频段的电磁辐射,特别是微波辐射与泄露抑制,效果良好。

接地防护技术

接地防护技术的作用就是将在屏蔽体内由于应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屏蔽体本身不致再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从而保证屏蔽作用的高效率。射频防护接地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防护效果。射频接地的技术要求有:①射频接地电阻要最小;②接地极一般埋设在接地井内;③接地线与接地极以用铜材为好;④接地极的环境条件要适当。

距离防护技术

从电磁辐射的原理可知,感应电磁场强度与辐射源到被照体之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辐射电磁场强度与辐射源到被照体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因此,适当地加大辐射源与被照体之间的距离可较大幅度地衰减电磁幅射强度。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一)注意饮食习惯

减轻电磁辐射影响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每天喝2至3杯绿茶。因为茶叶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A原,它被人体吸收后,能迅速转化为维生素 A。维生素A不但能合成视紫红质,还能使眼睛在暗光下看东西更清楚。

使用专业的电磁辐射防护产品

电磁辐射防护服装

一般来讲,金属化织物具有防电磁辐射的功能,其原理主要是采用高科技纺织技术将金属纤维网融合在纺织物中。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防辐射服也都是根据这个原理制作而成,实现防护电磁辐射效果。

穿用注意事项

穿用防辐射服时,纽扣要完全扣好,同时应避免接触酸、碱、油脂或其他腐蚀性的化学品。用后挂起来,尽量不要折叠,以免破坏屏蔽层;

采用中性或弱碱性洗涤剂洗涤,防辐射服切忌揉搓绞扭,最后用清水冲后放在通风阴凉处晾干,不能暴晒。可脱卸式的,只洗外罩,不洗屏蔽层。

电磁辐射防护卡

电磁辐射防护卡是由多种高能材料组成,利用电磁能量转换热能的原理,吸收并消除辐射,形成一个以卡为中心的电磁波减弱平面区,从而起到防护电磁辐射的作用。性能类似于隐形飞机涂层,是一种能够吸收并消除电磁辐射污染的高科技产品。产品能阻隔消除电器产生的低频、中频、高频等7个频段的电磁辐射。适用于家庭和工作环境。

电磁辐射防护玻璃

电磁辐射防护玻璃是由玻璃或树脂和经特殊工艺制成的屏蔽丝网在高温、高压下合成;不仅能提供有效的电磁屏蔽,还可以提供有效的透光。已被广泛应用于通信、IT行业、科研实验室、电力、医疗等电磁辐射过量的工作场所。主要用于建筑物重点部位的观察窗,例如采光屏蔽窗、屏蔽室可视窗、可视隔断屏风等;还有电子设备的显示窗口。

电磁辐射防护屏

电磁辐射防护屏采用隐行飞机吸波技术,能有效吸收电脑显示器发出的对人体有害的电磁辐射和静电,尤其是电磁辐射对面部皮肤的伤害,并且使电脑光线更加柔和,防止眼睛疲劳,同时保证非常高的透光率,完全不影响显示器的显示效果。

常用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防护

电脑的电磁辐射防护

经常接触和操作电脑的人员配备专业电磁辐射防护装备,如服装、防护卡、防护屏等措施,以减少或杜绝电磁辐射的伤害;

调整好屏幕的亮度,一般来说,屏幕亮度越大,电磁辐射越强,反之越小。如果使用的是CRT显示屏,建议在显示屏上加装电磁辐射防护屏。

操作电脑时定时用清水洗脸,并且经常擦拭屏幕,减轻所受电磁辐射。

使用完电脑之后,将机箱、显示器、音箱等电源全部关闭,杜绝电磁辐射。

手机的电磁辐射防护

尽量不要在信号很弱的地方使用手机。信号差会使手机的功率自动加大,从而造成其辐射的强度增大。

不要把手机挂在脖子上或腰间。手机的辐射范围是一个以手机为中心的环状带,而手机与人体之间的距离决定了人体受到辐射的程度。

接电话时避免频繁移动。频繁地移动位置会造成手机信号的强弱起伏,从而会加大手机的辐射量。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2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1.常见的电磁辐射源

一般来说,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通信发射台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地铁列车及电气火车以及大多数家用电器等都是可以产生各种形式、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电磁辐射源。

在日常生活周边环境中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电磁辐射源主要有这样一些设备: 雷达、电视广播的发射系统; 射频感应加热设备; 射频及微波治疗设备; 移动基站; 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等。在家中, 对人们可能造成影响的电气设备主要是: 微波炉、电磁灶、电脑、电视、手机等。

2.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2.1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人体所处环境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或产生累积效应时,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伤害。国内外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大量的试验研究已经证明,电磁辐射可造成广泛的生物损伤效应。

2.1.1对心理和行为健康的危害

电磁辐射可以对健康和患病人群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大量资料证明,电磁能使人出现头昏脑胀, 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电磁场对睡眠的影响是对患者心理,行为和识别能力影响的反映,进而推断暴露于人工电磁辐射中的人员,其睡眠异常也许是其后精神紊乱的开始。

2.1.2 对心血管系统的危害

超短波,微波除了引起比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外,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经机能紊乱,主要在心血管系统有反应,其中以副交感紧张反应为多,如心动过缓,血压下降或心动过速等。但至今,关于电磁辐射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的研究仍未取得较为一致的结论,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2.1.3 对眼的危害

高强度电磁辐射可使人眼晶状体蛋白质凝固,轻者混浊,严重者可造成白内障,还能伤害角膜,虹膜和前房,导致视力减退乃至完全丧失。人眼在短时间内经微波辐射后,出现视疲劳,眼不适眼干等现象,视力明显下降,夜晚更为突出。

2.1.4 对生殖系统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生殖系统的危害及其引起的生殖障碍也日益被各国学者所关注。在微波辐射作用下,即的温升达到10℃~ 20℃,皮肤虽然没有浊痛感, 但男性生殖机能可能已经受到微波辐射的损害。受微波辐射后,可能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不育。同样,电磁辐射还会造成女性月经不调等妇科疾病。

2.1.5 对癌症发生率的影响

大量试验研究表明:电磁辐射以多种方式影响生命细胞,极低频电磁场(ELF-EMF)与白血病(尤其是儿童白血病)、乳腺癌、皮肤恶性黑色素癌、神经系统肿癌、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等有关。这些结果通过细胞学研究得到了理论验证。电磁场可能通过干扰钙离子穿越细胞膜的流动而促发癌症,因为钙离子的流动具有控制肌肉收缩,卵子受精,细胞分裂以及生长发育等主要功能。电磁辐射还可能扰乱细胞处理激素, 酶及其它化学物质的能力,会导致各类癌症的发生。

此外,电磁辐射对人体内分泌系统,免于系统,骨髓造血系统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许多国内外学者正在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2.2 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机理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有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2.2.1热效应

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引起机体升温,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关于热效应研究比较深入,美国等西方国家已以此作为制定电磁暴露限值的依据。

2.2.2非热效应

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即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2.2.3累积效应

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通常所说的人体承受力——内抗力),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其伤害程度就会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会诱发想不到的病变,应引起警惕。

高频及微波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机能障碍和植物神经紊乱。多种频率电磁波特别是高频波和较强的电磁场作用人体的直接后果是在不知不觉中导致人的精力和体力减退,容易产生白内障、白血病、脑肿瘤、心血管疾病、大脑机能障碍以及妇女流产和不孕等, 甚至导致人类免疫机能的低下, 从而引起癌症等病变。

2.3 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影响因素

电磁波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可以为生物体物质所吸收,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人们都会被电磁辐射所伤,发生“电磁中毒”。电磁辐射对人体伤害的程度与以下因素有关:

2.3.1 电磁场强度

人体周围电磁场强度越高, 人体吸收能量越多,伤害就越重。

2. 3. 2 电磁辐射频率

电磁辐射频率越高,其机体的热效应就越明显,对人体的伤害越重,在相互作用下,脉冲波对人体的伤害比连续波严重。

2.3.3 电磁波进入机体的深度

电磁波进入机体越多,对人的伤害就越大,电磁波进入机体的深度与很多因素有关,如电磁波的波段,电流形式,电磁波进入机体角度(入射角),组织含水量与组织类别,组织的介电常数与电导率等。

2.3.4 照射时间

电磁场对人体的伤害具有累计效应,因此,人体接受辐射的时间越长,间隔时间越短,伤害就越重。

2.3.5 周围环境

周围环境温度过高或温度过大时,不利于人体散发由电磁能转化的热能,使机体内温度升高,电磁场伤害加重。

2.3.6 个体差异

电磁场对人体的伤害程度,随个体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讲,在相同的情况下,女性较男性严重,儿童较成人严重,瘦者较胖者严重,这可能与人体的含水量有关。

3.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预防措施

预防或减少电磁辐射的伤害,其根本出发点是消除或减弱人体所在位置的磁场强度,其主要措施包括屏蔽和吸收。

3.1 屏蔽

屏蔽就是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磁辐射的作用和影响限定在一定的空间内,防止其传播与扩散。按照辐射场源与工作性质不同,可采用主动场屏蔽和被动场屏蔽两种形式,通常两种均采用板状、片状或网状的金属组成的外科来进行屏蔽。其中,主动场屏蔽是将场源置于屏蔽体内,这种方式适合于辐射源比较集中,辐射功率大,工作人员作业位置不固定等场合;而被动屏蔽是指采用屏蔽室,个人防护等屏蔽方式。这种屏蔽是将场源置于屏蔽体外,实现屏蔽体中的人由于屏蔽作用而免受伤害。这种方式适用于辐射体比较分散、工作人员作业位置固定的场合。同时,为了保证高效率的频率作用,防止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屏蔽体应该有良好的接地。此外,还可利用反射,吸收等减少辐射源的泄漏等来加强防护。

3.2 吸收

吸收是指利用特定的吸收材料将电磁辐射能量吸收掉以降低其强度。这种材料主要是电的良导体和较强的铁电性,大致可分为谐振性吸收材料和匹配性吸收材料两大类。前者是利用某些材料的谐特性制成的, 能吸收的微波频率范围较窄。后者利用材料和自由空间的阻抗匹配达到吸收辐射能量的目的,吸收的微波频率范围较宽。吸收材料的防护措施,一般多用在微波设备的调试上,它要求在场源附近就能把辐射能量大幅度衰减下来,以防止对较大范围的空间产生污染。为此,可在场周围铺高吸收材料,如金属纤维,金属镀层纤维,涂覆金属盐的纤维等。同时,可在主要辐射方向上使用功率吸收器,等效天线等波能吸收装置。另外, 将屏蔽材料与吸收材料叠加制成防护板或防护罩,既可以防止电磁辐射的定向传播,又可以进行吸收以免反射产生二次污染,大大的降低了电磁辐射的能量,起到了良好的防护作用。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3篇

[关键词] C形臂X线机;电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 R473.71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04(c)-149-02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C形臂X线机(简称C臂机)在手术室中使用越来越广泛,可以直接应用于骨科手术中的术中定位,检查复位固定的效果,以及配合各种微创手术的开展、体内金属异物的取出等。能明显提高手术质量,缩短手术时间,减少手术创伤及出血,亦减轻患者痛苦,有利于骨折愈合。但是,C臂机在使用过程中,可对医务人员及受术者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如何在手术过程中对医务人员及受术者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显得非常重要。现将本院在手术过程中使用C臂机的防护体会总结如下:

1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X射线的电离辐射激发所引起的生物效应。X线照射后,可使组织细胞和体液发生一系列的改变,引起组织和器官功能不同程度障碍。所受损伤的程度与辐射的剂量率、照射的部位和面积、组织器官和细胞对辐射的敏感性及受照个体对辐射的敏感性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血液学的变化(主要是近期的白细胞减少及远后的白血病等),内分泌系统的异常,放射性白内障,生育功能减弱及至丧失,以及孕育畸胎、死胎、流产、智力低下[1],诱发各种遗传性疾病,恶性肿瘤等。骨科手术中需要X射线多次定位照射,如果防护措施不完善,或不注意、不正确使用防护措施,可增加医护人员放射损伤的概率。

2 手术室电离辐射的防护措施

2.1 提高防护意识

应提高相关手术人员对电离辐射的危害性的认识及防护意识,主动正确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2.2 防护原则

即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必须进行X线检查的,要把辐射剂量控制到可能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个人受到的辐射剂量不应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标准》的规定(连续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不应超过50 mSv)[2]。

2.3 备有专用手术间

手术室应根据本院骨科手术的数量设1~3个有放射防护设施的专用手术间。手术间使用面积应大于24 m2,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及时消除放射线与空气作用产生的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3]。同时,手术间内物品摆放整齐,避免放置过多物品。这样,不仅有利于操作,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散射线的折射,防止产生二次射线[4]。

2.4 术前准备

术前访视患者,了解骨折部位及手术方式。根据骨折部位及手术方式调整手术床及决定患者的,以利于C臂机的操作。C臂机应尽量安置在手术室中央。C臂机越靠近墙壁,工作时由墙壁产生的反射线和散射线就会越多。检查C臂机的性能及运行状况,保持良好状态,备好防护设施。

2.5 认真落实术中防护措施

①时间防护:人体受到照射的累积剂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照射时间越长,吸收的剂量越多,对身体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应尽量缩短X射线的曝光时间,减少曝光次数,减少人员在辐射场中逗留时间。②距离防护:X射线的照射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当距离增加一倍,照射量减少到原来的1/4。所以,当C臂机工作时,可以尽量离开,不能离开的尽可能增加与X射线的距离,但应注意无菌操作。③屏蔽防护:凡参加手术手术人员,均应穿戴铅衣铅围脖铅眼镜等进行防护,并可应用铅玻璃屏风等。④手术中使用C臂机的脚踩控制开关时,应妥善安置脚控开关,防止术中误踩,导致意外的机器运行。⑤术中应尽量避免在球管直接照射下进行操作或手术,有文献报道,如果每周在C臂机下操作2 h,则每年照射总剂量超过放射科人员年照射量的6倍多[5]。⑥受术者的防护:避免对受术者非手术部位的照射,并对非手术部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特别是甲状腺、胸腺和性腺的防护[6]。孕妇、哺乳期和儿童尽量不选择在X射线下手术。

2.6 正确操作C臂机

C臂机操作最好有专人负责操作,对操作者应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技能和法规培训。操作者应熟练掌握电离辐射的防护措施和C臂机的操作流程,掌握各种的照射方法,提高一次照射成功率,减少曝光次数和曝光时间。操作过程中注意无菌操作,使用无菌保护套。并防止C臂机碰撞无影灯、手术床和其他设备。

2.7 合理排班

合理安排手术人员,避免在短时间内反复接受照射。对经常参加此类手术者,应定期体检。一旦发现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减少,暂停安排参加此类手术。对怀孕、哺乳期者也暂不安排参加此类手术。平时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多进食高蛋白、高维生素、适量脂肪、营养均衡的饮食,有助于抗辐射,促进损伤组织的修复。

2.8 C臂机的保养

术后对C臂机要进行常规清洗和消毒后,移至存放位置,锁住C臂机的固定脚踏开关,用防尘罩遮盖C臂机的球管、影像增强器及显示屏,避免因空气消毒损伤造成老化[7-8], 增加漏射线。定期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C臂机的保养、维修,保证C臂机的性能参数及指标符合要求,以避免C臂机工作时漏射线对人体的损害,保证C臂机使用的安全性。

3 讨论

手术室是治疗和抢救患者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各种医源性损伤的高危科室,而电离辐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随着C臂机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频率越来高,其对人体的危害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手术室工作人员可通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对他人的防护,加强职业教育,完善防护设备,落实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规程,合理排班,以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保护手术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减少射线对手术患者的危害。

[参考文献]

[1]朱卫萍,朱华勇,潘葵芬,等.C形臂X线机对手术室护士辐射剂量和防范措施的探讨[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7,16(14):1986-1987.

[2]余建明.放射物理与防护[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85-186.

[3]贾凤菊,买力克・买买提.手术室护士职业安全的危险因素及对策[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9,32(6):806-807.

[4]杜建红.浅谈手术中使用C臂机的X线防护[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5,14(16):2175-2176.

[5]包苏娟.手术室护士自身防护与环境污染的控制[J].临床护理杂志,2003,6(5):36.

[6]王小玲.术中使用C形臂X线机电离辐射的防护[J].河南外科学杂志,2008,14(6):135.

[7]杨丽萍,王楠.小型C臂X线机在骨科手术中的应用体会[J].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2005,3(11):1120.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4篇

【关键词】核电站调试;辐射;风险;控制

0 前言

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二号机组(以下简称:C2项目)为30万千瓦压水堆型核电站,是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第二座出口商用核电站。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了C2项目的系统调试工作。辐射防护调试目的是使辐射防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辐射防护试验符合设计要求,做好辐射防护监督管理,保证调试期间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需要充分识别核电站调试期间辐射风险,并采取措施对辐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对于辐射防护调试工作安全顺利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1 核电站调试辐射风险

核电站的核辐射主要包含中子辐射、γ辐射(X射线)、α和β辐射。本节将主要介绍核电站中子、γ、α和β射线产生的辐射风险。本节简述调试期间具有较高辐射风险的调试项目和存在的辐射风险类别。

1.1 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辐射风险

放射性水平y定试验是通过人工测量和辐射监测系统监测测定反应堆启动前后,反应堆及其工艺设备对主、辅厂房和厂区的辐射影响,了解反应堆在清洁条件下的辐射水平以及电站辐射水平与功率的关系,为电站的运行积累原始数据,其试验数据为核电站辐射再分区提供依据。

放射性水平测定调试的功率平台共计9个,分别是临界前本底、临界、3%功率、7%功率、15%功率、30%功率、50%功率、75%功率和100%功率。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人工完成测量部分的辐射风险主要有中子辐射、γ辐射、放射性气体、放射性气溶胶以及放射性表面污染。中子辐射及γ辐射随功率增加等比例增加。

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γ辐射风险主要有15%功率平台下进入反应堆厂房进行人工测量,化学容积控制系统中容空箱γ辐射水平测量。反应堆厂房随着功率的提升和运行时间的推移,γ外照射辐射风险也是随之增加。

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具有内照射辐射风险,在15%功率平台下进入反应堆厂房由于空气中气体被活化而产生的放射性气体。调试期间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安装问题等原因,主冷却剂系统泄漏率相对较高,因此放射性气溶胶辐射风险和表面污染风险相对较高。放射性气溶胶和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核素主要是14C,51Cr,56Mn,60Co和59Fe等。

1.2 堆芯中子通量测量装置检查维修辐射风险

堆芯中子通量测量装置的探头、导线及套管内液体在反应堆临界后,受堆芯中子辐照不断活化,放射性水平不断增加。根据运行核电站的经验,在经过几个周期后,其探头剂量率高达希弗级。堆芯中子通量测量装置在检查维护过程中,涉及现场人员操作与控制室操作之间的时间衔接问题,因此存在较高意外照射的风险。γ外照射辐射风险主要来自堆芯中子通量测量装置探头的活化。表面污染辐射风险来自探头更换过程子导管中放射性液体,液体在子导管中的高度差,使得子套管内具有一定压力,因此作业过程具有较高表面污染风险。

1.3 放射源和射线探伤辐射风险

核电站调试期间放射源主要用于仪器仪表的检验、标定和在役检查射线探伤。检验、标定使用的放射源活度较低,大约为103~106Bq,大多属于豁免源或Ⅴ类放射源,辐射危害较低,不太会造成人员伤害而酿成超剂量照射辐射事故,但会出现放射源丢失的辐射事故。

射线探伤是在役检查的重要手段,一般使用192Ir、60Co等作为探伤源,活度在10~100Ci之间,距放射源周围1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可达几百甚至上千mGy/h。工作人员活动频繁,存在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甚至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风险。移动式探伤源还存在卡源和放射源丢失的风险。源机的安全装置、联锁装置是保证辐射安全的前提,但射线探伤工作人员操作源机不规范也有可能造成单次大剂量照射。核电站调试期间射线探伤项目较多,现场环境复杂,人员控制难度较大,意外照射风险增加。

1.4 其他辐射风险

其他辐射风险项主要包括放射性阀门解体检修体表污染风险、过滤器更换的外照射辐射风险和体表污染辐射风险、放射性介质系统的热点外照射辐射风险、以及系统跑、冒水造成的表面污染或污染扩散辐射风险等。

2 核电站调试辐射风险控制措施

2.1 辐射防护组织机构

根据调试需求,调试辐射防护设立了辐射防护组织机构。调试辐射防护组织负责调试期间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中方辐射防护负责人全面负责辐射防护相关工作,包括辐射防护管理、设备调试、试验、现场监督检查等,运行当班值长负责配合辐射防护试验进行和运行期间进入反应堆厂房作业协调,仪控人员负责配合试验进行和辐射设备调试。巴方辐射防护科主要负责协助调试期间辐射防护相关工作。

2.2 管理程序控制

在核电站调试过程中,为控制辐射风险,并保证辐射防护相关的所有行为都有程序可依。C2调试项目程序的制定依据巴方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以公司程序为模板,涉及辐射防护共制定4份管理程序和1份试验规程,其余相关辐射防护要求参照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管理程序要求执行。分别为:《辐射防护工作许可管理程序》、《放射性物质运输储存管理程序》、《放射性工作场所区域划分和管理程序》、《调试人员辐射安全管理程序》和《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

2.3 辐射防护授权

依据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和制度要求,调试期间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所有中方和巴方人员须经过辐射防护授权。结合调试现场实际情况,人员辐射防护授权主要进行:辐射防护授权培训,提供个人剂量证明和相片。符合条件经授权后配发辐射许可证,凭证进入辐射控制区。

2.4 辐射防护现场监督管理

辐射防护监督管理为辐射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辐射防护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含了辐射控制区分区管理、辐射工作许可管理,高风险项目辐射防护优化、现场监督、放射源及射线探伤安全检查等。

(1)辐射控制区分区管理、辐射工作许可管理

按照设计标准调试期间辐射控制区根据外照射环境剂量率分为绿、黄、橙、红四个子区域,分区标准下,绿区:0.0075mSv/h

反应堆厂房临界后按照红区管理。橙区以上区域实施上锁管理,所有人员进入橙区及以上须在辐射防护人员的陪同下进入。进入辐射控制区的人员均须填写辐射工作许可证,辐射工作许可审批在出入口值班室进行,有效进行人员控制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清晰掌握控制区作业和人T情况,有效控制了辐射风险。

(2)高风险项目辐射防护优化

开展项目时间优化,针对调试期间反应堆厂房高风险项目,辐射防护首先是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鉴于调试期间每10天左右即有停堆或临界状态。所以在反应堆厂房进行的高风险项目工作调整到停堆或临界期间进行。高风险项目辐射防护工前会制度,明确辐射风险注意事项及辐射防护措施等。

外照射辐射风险防护措施主要有运行期间反应堆厂房活动优化行走路线,尽量利用反应堆厂房生物屏蔽墙进行屏蔽,尽量减少反应堆厂房作业时间,减少换料水池四周滞留时间,+9m以下设备间禁止进入,环廊靠近设备间门区域快速通行,防护人员跟随作业实时测量中子剂量率和γ剂量率变化。

内照射防护措施中空气污染防护措施主要是进入反应堆厂房前,对厂房进行4小时以上大风量扫气排风和化学取样,化学分析人员取样分析空气质量,满足条件后,进入人员佩戴滤气式呼吸面罩方能进入。表面污染防护措施主要是隔离区的建立、疏水措施准备,现场的清洁去污,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规范作业人员的作业习惯。

(3)现场监督检查、放射源及射线探伤安全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包含测量现场辐射状况,提醒现场辐射风险,阻止作业中不合理或违规行为,提出辐射防护指导意见或要求。

放射源安全检查包含放射源的台帐,借用的手续,放射源库房的安全措施等检查。安装到现场的放射源如果存在外照射风险较高或容易发生丢失的放射源进行房间上锁管理。射线探伤进行探伤信息的,不定期抽查射线探伤现场的安全措施,包括警戒线、隔离,人员的看守等情况。

3 核电站调试辐射风险控制结果和分析

恰希玛核电站(C2)调试项目,未发生外照射超剂量事件,外照射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整个调试期间未发生体表污染事件。

放射源的使用严格按照放射源管理制度要求执行,辐射防护专人负责源库管理,台账清楚,源库安全措施到位,射线探伤信息及时,现场监管到位、未发生任何放射源事件,放射源管理安全管理得到有效保证。

调试后期功率试验进度较快,现场调试项目增加,中方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同时负责项目过多,包含放射性水平测定试验、现场监督、辐射防护设备的维护、辐射工作许可管理以及排出流审批等工作,造成人力资源紧张。

调试工作中的辐射风险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建造、安装阶段工作人员的一些不良习惯,如工作现场人员坐、躺等现象,另外辐射控制区内部分工作人员有朝拜习惯,存在人员体表污染风险。

4 结语

恰希玛核电站(C2)调试项目在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辐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任何辐射事件,顺利完成辐射防护各项调试工作。根据调试实践,从辐射风险控制角度建议增加辐射防护管理人员,根据现场状况和人员结构开发更具针对性辐射防护培训教材,加强现场辐射防护设备的保护等。总之,调试辐射风险控制是一个不断进行经验反馈、管理方式改进和防护措施优化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地分析和总结,不断改进风险控制的方式和方法,才能使调试辐射风险处于受控范围。

【参考文献】

[1]李德平,潘自强.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7.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5篇

关键字:辐射、危害、防护、措施

辐射是一种无形、无色、无味、无声,即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听不见的,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无形物质。如果不对辐射的知识有所了解,对辐射的污染加以防护,将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电波技术、射频电子设备应用日益广泛,加强辐射防护研究,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一、辐射的概念及其分类

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两种。

电离辐射是作用于物质能使其发生电离现象,它具有波的特性和穿透能力。按照辐射的来源将它们分为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天然辐射来自自然界的宇宙射线、宇生放射性核素(是指宇宙射线与大气层中的核素相互作用产生的放射性核素,如3H、7Be、14C和22Na)和原生放射性核素(地球上生来就有的核素,如232Th系、238U系、235U系、40K、87Rb、138La等)。人工辐射源来自矿物开采、核动力生产、核武器爆炸、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射线装置和医疗照射等。

电磁辐射是电磁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它的传播速度即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光速。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波谱。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电磁辐射源可分为自然电磁辐射源和人为电磁辐射源。雷电、太阳黑子活动、宇宙射线等都产生电磁辐射,这是自然电磁辐射源;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广播电视和雷达等无线电设备也产生电磁辐射,这类辐射源通常称为人为电磁辐射源。

二、辐射的危害

辐射危害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健康危害和其他危害两大类。

电离辐射的客观健康危害指的是对受照者本人及其后代健康的有害影响。对受照者本人的影响称为躯体效应,对后代的影响称为遗传效应。辐射对健康的危害既有现时的损伤,也有潜在的危险。当受照者接受某特定水平的辐射照射时,就会遭受某种形式的辐射损伤,如皮肤烧伤、眼晶体白内障、造血障碍、由于性细胞的损伤而引起的生育能力低下等。这些效应的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是辐射的非随机效应。对于这种效应,存在一个剂量阈值,当所接受的剂量低于这个阈值时,就不会发生这种效应,或者效应极为轻微,根本无法察觉。电离辐射的另一种效应,如辐射诱发的癌症和辐射的遗传效应等,是辐射产生的随机效应,这种效应发生的概率(而非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

除了客观健康危害之外,电离辐射还可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核电站及其他生产、使用、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排放的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液体可能污染周围的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海洋倾倒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放射废物的地下埋藏可能污染地下水,核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释放放射性物质可能造成较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环境的放射性污染不仅可能对污染区居民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人们带来不便。

超过一定限度的电磁辐射也有危害,首先表现为工业干扰方面,造成对有用信号的破坏,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干扰;其次是超过安全限值的高频辐射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不良影响,主要作用是引起中枢神经的机能障碍和以交感神经疲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紧张失调。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症候群,以头昏、头胀、失眠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最为严重;还有较突出的是头痛、四肢酸软、食欲不振、脱发、体重下降、多汗等等症状,部分女工还会发生月经周期紊乱现象,少数人员指颤、易激动。

三、辐射的防护

辐射危害随辐射物剂量或电场强度、功率密度的增加而增大。辐射防护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对伴随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造成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人类提供合适的保护,即是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效应(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合理达到尽可能是低的水平。辐射防护要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从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上,落实各项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一)、电离辐射防护

1、外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就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使之所受辐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外照射防护要从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着手。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要充分减少受照时间;在辐射为点源(对任何形态的源,当考察点与源距离比辐射源本身的最大尺寸大于5倍以上时,可将该放射源视为点源)的情况下,剂量率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要远距离操作,任何源不能用手操作。屏蔽防护中,根据辐射源的类型、射线能量、活度,选择适当的材料和相应的厚度进行屏蔽。

2、内照射防护

进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时,除了考虑缩短操作时间、增大与源距离和设置防护屏障外,防止射线对人体过量外照外,还应考虑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所造成的内照射危害。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包容:操作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封闭起来。

(2)隔离:将工作场所进行分隔、分区管理。

(3)净化:采用吸附、过滤、除尘、凝聚沉淀、离子交换、蒸发、贮存衰变等方法,尽量降低空气、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降低物质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

(4)稀释:在合理控制下利用干净的空气或水使空气或水中的放射性浓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

(二)电磁辐射防护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7篇

[关键词] 131I;临床核医学;辐射剂量;放射防护

[中图分类号] R852.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7(b)-0193-02

随着医学技术地进步,核医学在临床医学治疗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放射性核素治疗正在不断快速发展中,其中131I在临床放射性核素治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临床治疗的疗效及安全性已经得到国内外学者的认可。而131I在常规治疗剂量下即具有能量高、活度大等特点,所以接受131I放射治疗的患者对医护工作者造成的外照射也应该受到重视[1]。本文通过研究临床核医学治疗中131I所致辐射剂量,为临床放射防护提供依据,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4月~2011年4月本院收治的34例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对照组17例,男性10例,女性7例,年龄34~48岁,平均(41.35±3.62)岁;观察组17例,男性9例,女性8例,年龄33~47对,平均(40.72±3.73)岁。所有患者均经过本院专科医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经手术治疗后均接受口服131I的治疗。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情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分别由两组医师和护士进行治疗和护理,每组由1名医师和1名护士组成。

1.2 方法

将本组34例接受131I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由两组医师和护士进行治疗和护理,每组由1名医师和1名护士组成,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防护措施,观察组采用综合治疗防护措施,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后131I的全身有效剂量和甲状腺有效剂量,以及相应两组医师和护士工作1年所受辐射剂量。

辐射剂量测量方法是依据成人内照射辐射吸收剂量估算值测量患者全身有效剂量,通过头颅CT扫描检测患者甲状腺辐射剂量。临床医师和护士的职业照射测量方法为采用热释光个人剂量计(TLD)和FJ-377型热释光剂量读数器进行剂量读取。医师和护士将辐射剂量计放于工作服左胸前口袋,更替医师和护士时,不更换辐射剂量计,计算医师和护士工作一年累积的所受辐射剂量[2]。

1.3 治疗防护措施

1.3.1 常规治疗防护措施 对照组采用常规放射性防护:上班按规章穿戴特制的衣帽手套以及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以及携带报警式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发现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个人剂量达到或超过调查水平时,应及时其查明原因,必要时通告卫生监督部门。

1.3.2 综合治疗防护措施 观察组采用综合治疗防护措施。①内照射防护:对于内照射放射防护主要减少放射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人体。内照射的防护操作前先通风换气30 min后再进行作业,通风进行至操作完毕。②外照射防护:对于外照射的防护主要是根据三防护的原则,即屏蔽防护、时间防护和距离防护。安装专用防护屏、穿上防护装备、延长查房间隔、与患者保持1 m以上的距离等[3]。③加强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穿戴齐备才能允许工作,操作期间严禁进食、饮水、吸烟、会客等,以防放射性核素通过食、吸、渗三途径进入人体。此外,通过加强核辐射知识的培训来加强个人防护。④适当食用公认的防护食品,如可以可以吃一些目前公认的蘑菇、木耳等防护食品。⑤定期体检:每个月给予相关体检,通过剂量检测仪检查身体内放射物质是否超标,如果发现因放射性物质引发的疾病则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 SPSS 15.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 检验,以P

2 结果

两组患者的甲状腺有效剂量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的全身有效剂量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放射性核素治疗方法在临床放射治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131I治疗为代表性的治疗方法。患者通过口服131I,进入人体内的131I随着时间发生衰变,发射出γ射线和β射线,其中起主要治疗作用的为β射线[4]。131I具有合适的半衰期和组织穿透力,且具有较大活度和较高能量,对甲状腺细胞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其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

但是随着131I在临床放射治疗中的普及,对其放射防护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包括患者本身以及作为职业接触的临床医师和护士,在保证患者接受131I临床治疗的疗效的同时,也应重视放射治疗给患者和临床医护工作者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文采用一些列综合防护措施,包括对内照射的防护以及通过屏障防护、时间防护和距离防护进行对131I的外照射的防护[5],研究临床核医学治疗中131I所致辐射剂量,为临床放射防护提供依据。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患者的甲状腺有效剂量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的全身有效剂量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采用屏障防护、时间防护和距离防护等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减少131I对医护人员的辐射[6-8],以及降低患者全身受照射的剂量,从而提高临床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以及核医学工作人员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赵海敏,杨金兰,张桂清.临床核医学治疗中131I所致辐射剂量的研究[J].中国辐射卫生,2010,19(4):48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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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晓懿,涂 彧.甲亢患者131I 治疗后人体周围辐射场剂量分布[J].中国辐射卫生,2013,22(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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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迎春,邹德环,朱旭生.婴幼儿童核医学检查总结[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21):168-169.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8篇

方法:对2012年3月~2013年3月期间我院行X线检查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受检者辐射安全的危险因素。

结果:辐射安全与放射检查时间及次数、防护用品空白、改善辐射后遗症不周、受检者对X射线防护知识认识程度低、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不到位、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不严格有关。

结论:综上所述,加强对放射受检患者的放射防护,有助于降低X射线辐射剂量,最大限度降低对患者机体的伤害,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辐射后遗症,以此保证患者医疗就诊安全。

关键词:放射检查放射防护辐射安全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42-01

放射检查可为临床诊断提供有价值的影像信息,同时也对推动医学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放射治疗所伴随的放射性辐射作用,也成为受检患者重大的医疗隐患,为此加强对患者放射防护,减少辐射剂量目前已成为放射科医生重点的研究课题[1]。为此本文将探讨我院放射检查患者的放射防护对策,其宗旨为进一步提高患者在检查时避免或减少所受辐射,以及总结对放射检查后或日常生活中改善辐射后遗症的经验,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2年3月~2013年3月期间我院经X线检查患者1125例,其中男542例,女583例;年龄5~78岁,平均年龄(35.6±2.5)岁;均采用飞利浦DigitalDiagnost系列成像系统数字减影X射线机进行X线相关检查,其中各系统CR/DR 441例,乳腺检查308例,牙科全景片345例,其他31例。

1.2方法。

1.2.1调查问卷设计。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①一般情况:患者年龄、性别、病情、放射检查时间。②防护知识:对辐射作用的认识、防护用具的使用、防护技能的掌握情况。③放射科基础硬件,包括机器新旧及检查方法。④防护情况: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情况、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改善辐射后遗症的措施。⑤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部门对反射防护监管、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情况、防护用具的管理、辐射源的管理、辐射患者管理等。

1.2.2调查方法。在正式调查前,选取100名患者进行预调查,测试调查表的可读性和信度。重测信度为0.79,专家评定内容效度为0.82。共发放调查表1125份,回收有效调查表1125份,有效回收率100.00%。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P

2结果

辐射安全相关因素的危险因素分析,详见表1。经分析发现X线受检者辐射安全与放射检查时间及次数、防护用品空白、改善辐射后遗症不周、受检者对X射线防护知识认识程度低、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不到位、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不严格有关。

3讨论

随着临床对疾病的深入研究及放射检查医学的发展,临床检查、诊断越来越多地倚重X射线的检查结果,然而X射线检查也是一把双刃剑,X射线检查中,小剂量对人体伤害较少或无伤害,但若辐射剂量增大,同时在累积效应、热效应、电磁效应等机制作用下,可致使一些接受X射线照射的人群发生脱发、腹泻、皮肤溃疡,甚至白血病等疾病,另外,放射线还会引起遗传性疾病、婴幼儿智力下降、基因突变等疾病[2]。由此可见,加强患者受检时避免或减少辐射伤害及在放射检查后或日常生活中改善辐射后遗症对医疗就诊安全来讲至关重要。为此本文对X线受检者辐射安全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防护及补救措施,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就诊安全。

3.1提高检查质量,减少辐射量。临床研究发现,随着X射线检查时间及次数的延长、增多,其辐射剂量较检查时间短、检查次数少者明显增多。由此可见,减少透视时间及次数可降低患者的辐射剂量[3]。为此操作人员应先对患者进行恰当的临床判断,采用合理的方式减少患者受照剂量,在不影响获得有效诊断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高TV、低mAs,厚过滤,小照射野的照射原则,把曝光次数限制在最佳次数,以此减少无意义或重复摄影,并严格控制照射野,调整曝光视野大小,使之控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增加射线源与患者之间的距离,如可采用长柄器械远距离操作,不但可提高影像质量,而且还可减少散射线,减少曝射量;对婴幼儿患儿应短时间内快速摄影,不使用滤线栅;重视患者检查部位敏感脏器或非检查部位的防护,应根据临床情况,对受检查的性腺、甲状腺、女性乳腺、儿童骨骼等敏感脏器进行遮盖防护;另外根据临床指证,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及孕妇,若可采用X射线摄影,则尽量避免采用X射线透视检查[4~5]。

3.2防护用品的应用。对受检患者加强屏蔽防护,采用铅或含铅物质作为防护用品,对患者不需要检查的部位,穿戴铅围裙、铅帽子、铅手套、铅眼镜等防护用品,以吸收不必要的X射线,在隔离室内安装铅质屏风,避开射线照射[6]。

3.3加强辐射防护知识的宣教。加强对患者放射防护意识宣教,通过放射科候诊厅宣传栏、就诊手册等方式,讲解放射检查的必要性及所伴有的辐射危险,以此充分加强受检者对放射防护知识及防护意识的正确认识,同时,放射检查医生有义务对受检者事先告知辐射的危害,以此加强受检者主动要求进行放射防护的迫切性[7]。

3.4X线检查合理应用。临床医生及放射科医生应全面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的适应症,认识到X线检查对患者所造成的危害,避免无效照射。同时,放射工作者应遵循《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严格按X线投照相关准则操作,尽量采取减少对患者照射剂量较少的方式进行检查,减少废片率,对不符合照射检查患者或风险较大患者,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以便于选择恰当的检查措施[8]。

3.5改善辐射后遗症。普通的放射检查和牙科摄影的辐射剂量都很小,检查后根据临床情况,叮嘱受检者注意营养和休息,对已经产生辐射后遗症患者,应在临床诊治的前提下,合理的平衡膳食,加强营养,提高免疫力,保持日常蛋白质与微量营养素的摄入,多摄入食用菌多糖,食用菌多糖可有效吸附有害放射物,促进毒物排泄,并服用抗辐射的维生素,遵医嘱服用碘片[9]。

综上所述,加强对放射受检患者的放射防护,有助于降低X射线辐射剂量,最大限度降低对患者机体的伤害,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辐射后遗症,以此保证患者医疗就诊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为华,倪卫东,易光兆.C形臂X射线机术中应用的放射防护探讨[J].激光杂志,2011,32(4):125-127

[2]张梦龙,段玉婷,许玉军,等.放射防护最优化对数字X射线摄影中受检者辐射剂量降低的价值[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2013,33(2):238-240

[3]宋钢,卢峰,邓大平.《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应用指南[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1,02(1):156-158

[4]施晓燕.综合性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体会[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6):209-211

[5]王哲.新建CT机房的放射防护设计优化方案探讨[J].江苏预防医学,2013,24(3):364-366

[6]蒋洪春.医院医用X射线防护应当以人为本[J].中国辐射卫生,2013,22(3):271-273

[7]刘敏.社区护理干预在儿童放射防护中的应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25):192-194

辐射的防护措施第9篇

关键词 电磁防护;飞机;设计

中图分类号V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173-02

0 绪论

随着现代电子战飞机的发展,任务系统的发射功率越来越大,作用距离越来越远,对飞机其他系统及人员的影响就越来越严重,因此电磁防护性能对载机安全性、可靠性方面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

1 电磁辐射危害初步分析

电磁辐射场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性危害“看不见、摸不着”,其危害性不容易被人们认识。电磁辐射造成的瞬时过电压不仅会引起机载电子系统中的敏感元器件暂时故障或永久性损害,甚至还会引起机载人员生理机能的暂时或永久性损伤。现就飞机任务系统电磁辐射初步分析,电磁辐射可能危害在如下几个方面:

1)超量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害,系统设计中应考虑人员的电磁防护问题;

2)燃油和其它易燃物在强电磁环境下可能发生危险,系统设计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发生危险;

3)强电磁能会危害部分结构、系统装置、部品器件的非金属零部件、绝缘材料的物理特性、系统设计中应分析可能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危害;

4)电磁辐射会直接造成部分元器件及电子电气设备的物理损坏。系统设计中应分析可能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危害;

5)强电磁辐射可能危及飞机发动机的系统装置、危及发动机的非金属零部件、电子电气设备等,造成部分系统装置、部品期间的失效或损坏。系统设计中应分析电磁辐射可能的危害,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危害;

6)机上部分设备的自毁装置、信号弹等在强电磁场环境中,可能接受传导发射或辐射发射能量而意外引爆。故系统设计中应分析可能的危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意外引爆。

2 电磁防护设计

2.1 电磁防护定义

电磁防护是利用连续导电材料减少电磁场向机体内指定区域穿透,控制电磁波由辐射源经泄露途径向飞机各指定舱室传导和辐射传播。

飞机结构电磁防护设计是基于电磁波传播特性采取的结构设计措施。对一个完整的导电连续体,可以阻挡外部电磁波的辐射进入或大大降低辐射进入的强度,对内部的人员或设备就不会造成安全问题。但飞机因使用和制造要求,存在大量的活动门、窗、结构缝隙、电介质结构等,这些部位就是通过电磁波辐射进入的通路,通过这些辐射进入的电磁波,当能量达到一定强度时,就会危害到舱内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工作。

2.2 电磁防护原理

电磁防护原理就是对非导电连续结构采取必要的设计措施,阻断电磁辐射从一个区域进入另一个区域的通路,或通过降低辐射进入的强度,达到满足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可靠工作的目的。

2.3 电磁防护材料和要求

为保证人员安全,驾驶舱、工作舱、休息舱的电磁环境应满足一定的安全限值。

电磁防护材料选择的原则是使用标准、导电性材料,或则使用铁磁性材料;在选择时主要考虑的是材料的机械性能而不是铁磁特性。通常选择的电磁防护材料为以下几种:

1)金属丝网

材料通常为蒙乃尔合金、铍铜、镀锡铜丝等。屏蔽材料在低频电磁波时较高、高频时屏蔽效能较低,一般是用在1GHZ以下的环境。

2)导电布

是以纤维布经过前置处理后施以电镀金属镀层使其具有导电性能的导电纤维布。一般使用镍包铜的镀层顺序(镍―铜―镍)制成,其表面电阻小于0.08Ω/sq,最佳屏蔽电磁波频率范围为100KHZ~3GHZ,屏蔽效能大于60dB,对高频电磁波屏蔽效果不理想。

3)硅脂导电胶

利用硅脂的高粘性和金属颗粒的高导电性结合而成,是一种室温固话的导电胶,固化后形成一个易弯曲且有弹性的导电连接头或密封垫。

硅脂导电胶包括72-00002、72-00192/00139、50-02-1030-0000、72-00236、72-00035、TP-SAS-200-0251等牌号。

4)导电布衬垫

由镀有铜镍等导电织物包覆不导电的泡沫棉制成,屏蔽性能可超过95~120dB,具有导电性高,抗腐蚀特性;多背部贴胶,方便安装,对于宽频段电磁波都具有较好的屏蔽性能。但频繁摩擦会损坏导电表层。

5)导电橡胶

导电橡胶是将导电颗粒填料均匀分布在硅橡胶中,通过压力使导电颗粒接触达到良好的导电性能,兼具良好的密封和屏蔽性能。

导电橡胶填料一般包括镍包铜粉填料、铝镀银填料、铜镀银填料、玻璃镀银填料、纯银填料等。

6)导电腻子

导电腻子由四种填有玻璃银或铜镀银微粒的单组分树脂组成。用于提高结构接口、孔缝和空隙的完整性,填实较大范围的。使用安全性较高、耐腐蚀性强、最大屏蔽效能可达100dB。

导电腻子包括72-00005、72-00014、72-00151、72-00202等牌号。

2.4 机体结构电磁防护设计

在飞机的电磁防护设计过程中,要求对内部隔框、地板、顶棚等进行电磁防护设计。飞机内部电磁防护设计主要用于防止内部辐射源或泄漏源辐射进入工作舱或设备舱,对人员或设备造成辐射危害。对内部辐射场的防护,通常由隔框、地板、机身壁板、顶棚、纵向墙等机身结构组成电磁屏蔽线,将电磁辐射场控制在电磁屏蔽线内。

由于舱内空间有限,设备多,电缆铺设密集,内部辐射场对全机的电磁干扰难以排除,为降低电磁辐射设计难度,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人员或设备电磁辐射安全性设计要求:

1)设计合理的屏蔽线;

2)设置屏蔽舱。若有多个发射机,尽可能将发射机集中布置后设计屏蔽舱,再对屏蔽舱采取电磁防护设计,以降低电磁防护设计难度,降低电磁防护设计成本,减轻电磁防护设计重量;

3)在管接头、接缝、通过孔处,采用屏蔽材料包扎,以封堵辐射能量泄露。

2.5 电磁防护设计存在的技术问题

电磁防护设计在飞机结构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技术问题:

1)飞机电磁防护设计是关系到飞机在复杂电磁环境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设计技术。在电磁防护设计时,应明确飞机使用剖面的外部辐射场,避免过设计或设计不足;

2)国内还没有能适应飞机电磁防护设计的屏蔽材料,目前所使用的屏蔽材料如导电胶、导电腻子、导电布、导电橡胶板、导电布衬垫、铍铜簧片等很难适应飞机结构耐环境、大间隙、变间隙、空中变形等条件下的适应性要求;

3)现有技术条件下,电磁防护设计缺乏全状态试验验证,难以真实反映飞机结构的防护性能。

3 结论

飞机电磁防护设计在国内外还没有相关技术资料和成熟经验可借鉴,要形成完整成熟的技术体系,还需很多问题去解决。由于电磁辐射危害与电磁防护设计工作的复杂性,对这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工程技术人员去关注和参与,努力尽快提升我国飞机电磁防护设计技术水平,提高飞机在复杂电磁环境下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