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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种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20 10:00:15

非遗文化种类

非遗文化种类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分类;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22-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故它是今后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准确的法律分类更便于依法保护,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下我们试图通过对各种分类的比较考察,以得到适宜于法律保护的分类。

一、现有相关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目前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254。

(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分类

我国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第二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这两个官方文件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和《公约》所囊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貌似相同而实质有着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不同就是《暂行办法》更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把非民间性的这部分排除出去,这种分类更符合我国传统和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急需抢救的实际情况。

《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254而关系到一个国家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要结合《公约》和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分类。《暂行办法》中充分考虑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但其中不涉及严格法律保护、调整范围问题,只涉及申报的便利性,这在文化学和人类学意义上是适当的,但是在涉及法律保护、利益调整时这种分类显得无能为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年3月获得通过。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大的分类来讲,《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即实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使实物得以表现和展现的场所即文化空间。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分类,后者的表述更为具体、形象。此外,后者也更具有包容性和涵盖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很多优点,但就其分类来说或从分类的标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没有实现突破。归根到底,它是将文化学、人类学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简单应用于法律领域。目前看来,作为行政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宏观上确立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鼓励民间(或社会)保护等微观方面作用十分有限,这种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类不当导致的。

二、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分类

与官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同,学者们还从其他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学术分类。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作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各种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等表现形式;(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等仪式;(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等;(5)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和实践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3]。显然,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也是通过对所有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归纳并将其进行分类,再进一步抽象、概括的结果,其分类和《暂行办法》中的分类基本对应,只是个别地方表述上略有差异。虽然在分类上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但它对专业人士和业余爱好者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帮助。

另外,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的100多位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下称《手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更加具体和详细,它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13-17。

《手册》中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分为两层,第一层为以上所述的16大类,第二层是对第一层的细分,并均设一个“其他”类作为收容类。这种分类办法既能够把现存并且已经普查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归其下,又能够把每一类中还没有发现的部分通过“其他”的设定囊括进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系统。这种分类具体直观,同时兼顾了外延的周延性。

学者向云驹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书中,作者采取了以文化的载体性特征作为分类原则的“人体文化”的分类法。作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做一种典型的“人体文化”,将其具体形态分为口头文化、体形文化、综合文化、当下的造型文化四大类[3]。这样的分类,能够让我们比较准确地划分范围、确定对象、把握性质。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分类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三、上述分类的法律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手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三种分类都是基于文化学、人类学或社会学上的分类,在他们各自的领域,分类很清晰,也符合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分类也是造成法律分类问题的渊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是以上视角分类的再现。要清楚在涉及法律保护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自己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这不仅涉及学理的合理性,同时还涉及操作的便利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的分类,符合社会学的某些标准。

在法律上,借用文化学分类或以社会学的标准被归为同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相同性或类似性。比如,同样为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和七夕,相比之下,春节就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七夕则不同,在西方情人节的冲击下,没有多少人在意中国的这个“情人节”了。虽属于同一类,但二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给法律保护带来难处。因此需要在现有《公约》或《暂行办法》规定的和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在不遗漏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视角和标准对这些对象重新进行分类,由于用一种具体分类标准可能还不能够穷尽所有的保护对象,所以我们可能要以多重具体标准进行分类,尽量穷尽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这些分类标准必须遵循“节俭原则”,否则也会给法律保护带来更大的困难,从而违背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前述六类,如前文所述,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因而其分类依然不是法律上的分类。这种分类表面看来也是具有科学性的,但由于不具有法律性(可操作性、便利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利用的过程中,当相关主体之间发生利害冲突时,其弊害就显露出来了。从性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它规定了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保护、保存工作或行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相对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具有一定程度的静态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在传承和利用关系中,传承人和利用人就不单纯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具有复杂性。这些人的传承行为,同一行为可能承载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同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很难确定的,或者是很复杂的,进行利益分割时,就很难清楚地划定界限了,这样,冲突的发生就在所难免。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只有有限的意义,它也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全面规范所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行为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非遗文化种类第2篇

[关键词]商人公会 经济社会 职能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79-02

非遗是人类共同守护的精神财富,通过建立非遗名录可以从一定意义上保护非遗。目前,我国成为拥有世界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有36个项目入选非遗名录(包括急需保护名录)。萨满文化产生久远,在宗教、民俗、文学、艺术领域影响深远。非遗名录中有许多项目都渗透着萨满文化,萨满文化以特殊的姿态仍然成为人类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对非遗目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进行梳理,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和研究萨满文化这种记录人类思维发展轨迹的宝贵财富。

一、世界非遗名录中体现的萨满文化遗存

在120多个世界非遗名录中,受到萨满文化影响和渗透的有6项,我国有两项。我国赫哲族伊玛堪说唱中有叙述萨满求神的故事,这样萨满文化就以文学形式在赫哲族文化中传承至今。

越南的西原人主要信仰萨满教,他们的铜锣文化空间中有对铜锣的崇拜,认为锣钲声是人、神交流的“语言”,这正是萨满文化的表现。马来族社会创造马克—扬戏剧的一些仪式表演多是有关萨满巫师的,体现的是巫师通过唱歌、附体舞蹈等治愈患者。博逊地区的居民仍然保持着一些传统仪式,包括治病的萨满仪式,从而在博逊地区文化空间中,萨满文化也占有一席之地。板索里史诗说唱起源于17世纪的朝鲜西南部,据考证是萨满说唱的一种新形式,只是后来增加了新的文学内容。

二、我国部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析

目前,我国公布了三批部级非遗名录,共1219项。在这些非遗名录中,有一些项目渗透着萨满文化,尤其以民俗类为多(见表1)。在我国细分的10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5种非遗名录中的项目体现出萨满文化遗存,分别是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曲艺和民俗。而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杂技竞技、传统医药、传统手工技艺这5种非遗目录中则没有涉及萨满文化。

三、我国省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析

我国省级非遗名录中有着萨满文化遗存分布的集中在黑、吉、辽、蒙、新等省份和自治区,正是集中在早期信奉萨满教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不过也有像青海土族纳顿节那样保留萨满文化残影。从表2中分析出,满族的萨满文化遗存最为丰富,其次是蒙古族。从类别上看,仍然是民俗类最多,有17项,增加了一项手工技艺——萨满骨质神偶制作。

表2 部分省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布(部级非遗名录已包含的除外)

以上对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非遗级别、非遗类型、所在民族、所在地区进行了统计划分。萨满文化对于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产生的深远影响可见一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鼓励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非遗代表项目开发有市场潜力的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渗透在非遗项目中的萨满文化,可以在当代社会继续承载着使命,镌刻着色彩鲜明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种类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类体育;识别;活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07-0129-03

The Introduc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Original "Sports" in School Sports and Its Inheritance

Yang Min , Wang Yong

(P.E Department, Chongqing Wenli Institute, Yongchuan, Chongqing 402160)

Abstract: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is a kind of traditional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in the long history. Its sports-related physical movement is considered as a "Live Humanistic Heritage",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lk and mass. By tak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 network information retrieval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it is proposed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educa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Combined with the traditional ethnic sports culture, through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this "Active Inheritance", the new ideas to inherit "Sports" by using traditional and various physical education methods is analyz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Key words: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riginal ecology; "Sports"; recognition; activity inheritan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多样性的合理存在”为前提(路志峻、李金梅,2006),是具有民族历史积淀的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张卫民,2005)。它以其多姿多彩的形式和风格在当今社会显示出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作为社会资源和活态文化象征引起世界关注(张卫民、董文伟,2006)。中国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遗产极为丰富。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丧失了其生存、传承的生态环境,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张卫民,2005)。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周和平,2006)。我国处在共同筹划“十一五”发展大计的重要历史时刻,也正在积极编制“十一五”期间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倪依克、胡小明,2006)。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在人文奥运的主题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几千年丰富多彩的原生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也正迎来一个传承并走向世界的良好机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机制,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领域,从教育的视野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问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要途径(张卫民、董文伟,2006)。我们应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一般规律的认识,系统地构建学校体育领域中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体系(路志俊、李金梅,2006),让学校体育教育承担起保护和传承部级原生态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光荣使命,并将其融入到学校体育教学和科研中去,完成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翁敏华,2004)。

一、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诠释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资源,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它既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竞赛程序、器材制作等身体运动内容,又有与各民族的社会特征、经济生活、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现象,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它所体现的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凝聚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和瑰宝。因此,保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环节(倪依克、胡小明,2006)。

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不同类别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类别中,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并不以独立的形态和门类进入名录,而是和其他文化样式始终处于交叉共生状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在遵循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各类别形式及特点的基础上,形成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强调一种教育和整合作用,让所有活动者在参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的过程中都能体会到体育文化的内涵(牛爱军、虞定海,2007)。

2.具有保护难度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特性。(1)原生态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自然状态下的一种民族民间原始体育文化的记载。它是人类民族民间体育文化多样性的精神命脉,更是未受人为影响的、凸显一种原始的、质朴的、自由化的具有根源性和丰富性的“生态文化”。(2)活态性。活态性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特性。这种“活”,本质上表现为它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她的那个民族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另外,它还体现在对其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这种变异、创新的内在动力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的,以不同传承者、享用者参与创造,展示出他们的创造性。保持活态的传承机制,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键(倪依克、胡小明,2006)。(3)民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形成于农业节气、周期性祭祀祖先的民俗化礼仪中,往往同宗教、祭祀、婚姻、劳动等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是附属于其他民俗事象之中的。宗教节日和祭仪作为载体为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供了固定的时间和场所,促使传统体育萌芽由自发小型的形态上升为有组织的、规模较大的集体性活动,从而使民众易于接受并传播,最后形成一种民俗活动和文化遗产(倪依克、胡小明,2006)。(4)群体性。“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是一种体现公共观念的集体行为。所谓群体性,就是一种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人类出于自身与族群之间所具有的血缘联系和文化依附,都对自己的族群有一个特殊的认同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同就是一种生存方式的认同,共同的习俗、工作和娱乐方式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空间及方式。就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而言,个人的个性化创造也只有加入到群体传承中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构成(倪依克、胡小明,2006)。

二、历史悠久的区域性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识别

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内所形成并开展的具有浓郁的民族文化色彩和民族特征的体育文化资源。它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农耕、游牧和游猎三类生活方式。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域空间生存的族群,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总是相近,各种文化交流最为直接和频繁,形成一种特别的地域生活情趣。各民族的类体育文化遗产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不同地区又有着不同的名称、内涵与起源,同一类项目,带来不同的地域文化表征,这是识别中要特别引起重视的(倪依克、胡小明,2006)。

1.以歌舞娱乐为主导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京西太平鼓;河北徐水舞狮、井陉拉花、昌黎地秧歌;山西黄沙狮子、高跷走兽翼城花鼓;内蒙古蒙古族安代舞;浙江天塔狮舞、余杭滚灯、浦江板凳龙龙舞、长兴百叶龙龙舞、奉化布龙龙舞;福建泉州拍胸舞;江西傩舞(南丰跳傩、婺源傩舞、乐安傩舞)、永新盾牌舞;山东胶州秧歌、海阳大秧歌;辽宁象帽舞、鼓子秧歌、抚顺地秧歌、海城高跷、辽西高跷;吉林乞粒舞;黑龙江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2)中南地区:湖北土家族撒叶儿嗬;湖南土家族摆手舞、湘西苗族鼓舞、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广东醒狮、英歌(普宁英歌、潮阳英歌)、湛江人龙舞、汕尾滚地金龙龙舞;海南黎族打柴舞。(3)西部地区:重庆铜梁龙舞;四川芒康弦子舞、泸州雨坛彩龙龙舞、卡斯达温舞、?舞;贵州苗族芦笙舞(锦鸡舞、鼓龙鼓虎-长衫龙、滚山珠)、反排苗族木鼓舞;云南沧源佤族木鼓舞、迪庆锅庄舞、铜鼓舞(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傣族孔雀舞、傈僳族阿尺木刮、彝族葫芦笙舞、彝族烟盒舞、基诺大鼓舞;巴塘弦子舞、昌都锅庄舞、热巴舞(丁青热巴、那曲比如丁嘎热巴)、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山南昌果卓舞;陕西陕北秧歌、安塞腰鼓、洛川蹩鼓;甘肃苦水高高跷;青海玉树卓舞、土族於菟;新疆塔吉克族鹰舞。

2.以竞技能力为表现形式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抖空竹;天津回族重刀武术;河北沧州武术、邢台梅花拳、杨氏太极拳、沙河藤牌阵;内蒙古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蒙古族搏克;福建宁德霍童线狮;山东蹴鞠;吉林朝鲜族跳板。(2)中南地区:河南少林功夫、陈氏太极拳;湖北武当武术。(3)西部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达瓦孜。

三、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引入

学校作为知识与信息的基地和人类文化的传习地,应当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应推广学校体育教育在知识传播体系中的文化多元化,在现行的学校体育教育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育文化价值(尹国有,2004)。

从我国现行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上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内容还处于知识的“普及”阶段,缺乏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教育引导。因此,把“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学校体育教育课程体系中,通过学校体育教育机制,把丰富而独特的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入和传播,这样才能解决好活性传承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倪依克、胡小明,2006)。

1.引入目标。 “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不仅是把一种被长期忽视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引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精神和生存智慧的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理性发现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合过程。学校体育教育在提高民族素质、塑造民族精神、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体育文化向前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校体育教育引入“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目标就是使学生正确认识各地区、各个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差异,充分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的意义,并正确判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与现代体育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和自主的积极态度(张卫民,2005)。

2.引入原则。“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原生态的引入是值得重视的。地理区域中文化构成因素与结构关系上的差异引起“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如热带河谷与傣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高原雪山与藏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草原与蒙古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等等,都体现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和地域生态交融的意象。因此,要根据学校所在区域的特点,坚持原汁原味的引入原则,并注意现代技术和展示手段的应用,引入本区域或跨区域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张卫民,2005)。

四、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

1.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价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载歌载舞,充满竞技性、娱乐性的原生态民族民间体育资源,动作纯朴形象、生活气息浓厚、运动量适中,不受场地、器材和时间限制,具有独特的形式和民族风格。通过学校体育教育这一“活性传承方式”参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坚持专业立场和学术视角并结合实践进行理性思考,以更加顺应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要求(周平、彭文群,2002)。

2.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与校本课程创新发展。(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校本课程的开发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穿插式课程建设。即在现有学校体育课程中,穿插介绍一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事件,但不改变主流课程的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第二,附加式课程建设。即在不改变主流课程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的情况下,以一本书、一盘教学录象带、一个单元或一周课时的方式,附加有关“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观念、主题于其中。第三,渗透式课程建设。即校本课程不再是仅在既有结构上进行调整,而是对其每个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将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融入到学校体育课程的主流课程中去(张卫民,2005)。在“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设置上,应该充分考虑“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的资源优势和民风民俗等,在资源的选择上可借助于民间开展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资源优势,或学校所在区域人们喜闻乐见和比较熟悉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同时也可以借助其他学校提供的课程及教师资源,根据不同的年级设置选修和必修内容等。进行校本课程设置时还要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开展方式,扩大、开发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学校可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部门,取得相关领导、部门支持或得到社会赞助,将某一或某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学校的特色资源。也可以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体,借助媒体、大众把开展的民族民间体育活动作为一种健身娱乐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2)建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编写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构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从适用性和实用性的角度选择性地设置具体的教学项目类别,提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部分。教材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则根据学校体育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时数以及学生的知识基础来确定(张卫民,2005)。(3)加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的建设。实施“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体育教育,对体育教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首先,要求体育教师必须充实“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体育文化知识,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利用多种不同的方式传递遗产资源的文化特征等;其次,将当地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个体或群体聘为学校特邀体育教师,对教师进行最原真化的培训;再次,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中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以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育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功能(张卫民、董文伟,2006)。

五、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但世界各国就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达成共识。

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人工再造和破坏后不可逆转的特性,学校体育课程应该积极为国家提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传承信息。面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多种类学科内容的特点,学校体育应树立起人本化的文化尺度,加快跨学科的协作实践,打破单一文本式、学校式的学术模式,走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进行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积极参与到“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实践中去,尊重“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的大众自发及自主性的文化个性,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高效服务(尹国有,2004)。

[参考文献]

[1]路志峻,李金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J].体育文化导刊,2006, (12) :19-21.

[2]倪依克,胡小明.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J].体育科学,2006, 26,(8):66-70.

[3]牛爱军,虞定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1(4) :57-59.

[4]翁敏华.论大学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 22(4)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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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卫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路向[J].民族艺术研究,2005,(5):75-78.

[7]张卫民,董文伟.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教育形式[J].装饰,2006, (11) :20-21.

非遗文化种类第4篇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有它的基本特点,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具有不同的类别,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民间文学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出了社会性、多元性、活态性、民族性、本土性、整体性等多种特征。而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展示了独具特色的价值,其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传承价值一直是被人们认可,但随着近些年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体现了其重要的旅游价值,使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欣赏、参与体验进一步了解其文化、历史价值,也可以说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保护方式。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简介

河北历史上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河北文化资源丰富,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年来才开始重视的。2002年6月7日,518项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式公布,我省共39项入选。在全国居第四位。6月8日,河北省确定的13类1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公布。河北省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在这份名录中得到充实印证。虽然这些不能完全涵盖河北的整个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在一定范围里它们是河北文化遗产最杰出和最典型的代表,构成了河北独具风味的深厚文化背景。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按地域主体分类遍布全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其地域分布范围较广,但相对分散。按国家划定的表现形式主体分类,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是种类丰富,涵盖了全部10个大类。河北省部级和省级的非物质遗产就有230项之多,民间文学类有9项,包括伯夷、叔齐的传说、契丹始祖传说、邯郸成语典故文化、孟姜女故事传说、牛郎织女传说等;民间美术类有12项,有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蔚县剪纸、丰宁满族剪纸、曲阳石雕、无极剪纸、白沟泥塑、八沟石雕工艺等;民间音乐类共34项,有丰宁满族吵子会、涉县寺庙音乐、任丘大鼓等;民间舞蹈类共35项,有昌黎地秧歌、井陉拉花、丰宁蝴蝶舞、曲周龙灯、二贵摔跤等;传统戏剧类共40项,有河北梆子、评剧、唐山皮影戏、定州秧歌戏、冀南皮影戏等;曲艺类共15项,有西河大鼓、燕山大板(三河市、平泉县)、木板大鼓、乐亭大鼓、西河大鼓、京东大鼓等;杂技与竞技类共24项,吴桥杂技、邢台梅花拳、杨氏太极拳、沧州武术等;传统手工技工艺类共41项,有著名的板城烧锅酒五甑酿造技艺、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刘伶醉酒酿造技艺、刘美烧鸡手工制作技艺、山庄老酒酿造技艺、直隶官府菜系烹饪技艺等;还有民俗类24项及传统医药类1项。如此之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的旅游开发价值,但是不能泛泛开发,要与某些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发,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原则

原真性保护原则。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经过长时间的历史人文积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文化空间,在进行旅游开发时,一定要保持原真性保护原则。有些地方为了大肆开发旅游业,不顾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将其舞台化、不正当的演绎,单纯为了利益或开发而开发,不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的真正价值,失去了其旅游开发的真正意义。

可持续利用原则。目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也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在开发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载体、民族的和地方性的原生态文化环境以及遗产传承人,这样才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利益均衡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不单纯是某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这样在开发过程中就会遇到各方利益不均衡的情况。所以在开发过程中不仅要照顾到某些部门的经济利益均衡,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传承人的利益、考虑旅游开发空间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要从全局及长远利益考虑,使所有的参与者及至全民族世代都是受益者。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策略

1.借助著名旅游景区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可以整合对旅游都吸引较小的遗产类型,如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和民俗类遗产,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不强,单独进行旅游开发的难度较大,因此将其依托著名旅游景区,辅助开发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人们在旅游的同时可以顺便欣赏、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对此类遗产的认识。例如,契丹始祖传说、乾隆民间传说、丰宁满族吵子会、承德清音会等可依托著名的承德旅游景区进行开发表演;孟姜女传说可依托山海关及长城景区进行开发表演等。

2.借助产业及产业旅游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可以整合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类遗产。一些企业在生产加工此类遗产时,可以在美术品上附着产品文化简介、粘贴或内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的标签等,如将蔚县剪纸、武强年画等做成小型产品或标签样式,在山庄老酒、板城烧锅酒、刘美烧鸡等外面贴上标签或盒内放置标签,小型工艺品等,并可以借助商场、超市等商家进行促销、采用包装内附简介或集标签等活动,通过促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拓宽公众了解的渠道。还可以开展产业旅游的形式吸引游客观光、体验、学习。

3.借助非遗文粹园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可以整合各种类型的遗产资源。如建立一个非遗文粹园,将全部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园中,在园中按一定时间进行展示、展演、销售等活动。在园中不仅可以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服装、道具等,还可以现场展演技艺,如表演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竞技、传统工艺技艺等精美的技艺,使人们在现场了解其全过程,更重要的是可以让人们共同参与、亲身体验,人们可以亲自娱乐,或亲自参加传统工艺品制作,还可以品尝美味,同时开发单位还可以向人们进行产品销售,有人们亲身参与的宣传应该会收到不错的销售效果。

4.借助媒体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可以整合各种类型的遗产资源。首先,可以借助电视,拍一些纪录片,在省市台进行专题介绍民间传说、民俗、音乐、舞蹈、美术、传统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其历史、现状、表现形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还可以借助电视,编排一些动人的短片,优美动听的歌曲,做一段央视的广告进行播放,效果会大大不同,如现在央视播出的五粮液的广告,配以歌曲、短剧《香醉人间三千年》,使得五粮液广告家喻户晓。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设专题网站介绍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遗产的图片、简介、视频等资料全部放在网上,便于人们随时在网上查阅、了解、学习。此外,还可以借助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连载介绍。

5.借助名人效应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适合于商品类遗产。现在许多产品都借助名人效应,无论是日常用品、食品还是家具家电,甚至是药物,只要有名人做广告,产品的知名度就大大提高。如,板城烧锅酒的代言名人是杜雨露,衡水老白干的代言名人是胡军,其他商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扩大知名度,深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

当然,在具体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时候,要针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点进行准确、适度开发,确保开发的投入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也真诚地希望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其旅游价值,为人们所熟知。

参考文献:

[1]张捷.区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类型及旅游业价值研究[J].人文地理,1997 (3):20~24.

[2]巴兆祥.中国民俗旅游[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9):244-246.

[3]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2005(2):179~184.

[4] http://www.hebfwzwhyc.cn/。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非遗文化种类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优化管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多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的、经过世代传承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的艺术传统、传统的表演艺术、各种民间活动、传统节日以及传统手工,例如手工器具、实物以及相关的手工制品。从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例如表演艺术、传统技能等,一类是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动态的文化,它重点强调的是人类传统的技艺与精神,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活态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

1.实物类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类档案即在文化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成果,作为一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成果,在文化活动中主要是起到了媒介性的辅助作用。比较典型的例如民间传统祭祀活动中需要使用的面具、器皿以及装饰,舞蹈活动中使用的道具,传统的黑陶工艺制作出的器皿,针灸使用的银针类型,这些都属于实物类档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实物类档案也具有文物性质,组要重点保护。

2.文献类档案。文献类档案主要是通过文字形式就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以及关于传承者的基本情况,这些文字材料、文献记录、报纸期刊都是文献类档案,材料涉及的种类较多,除此之外,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也属于文献类档案。

3.申遗相关档案。档案馆的申遗相关档案即某一非物质文化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的材料。这类档案主要包括在为申遗而准备的材料以及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文献,基本用途是介绍文化的基本情况,在申报过程中的宣传、新闻材料,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献和材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

(一)妥善的材料整理。优化档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进行妥善的材料整理工作,并积极进行申遗相关工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登记工作,其他的文献类档案要按照类别以及时间整理,这样在查找的过程中才能更加便捷,可以在档案馆中随时提取。

(二)积极参与遗产保护。档案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积极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活动记录材料是档案的最终要来源,因此档案馆也要积极参与各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建档,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录入,收集材料要齐全,包括媒体报道以及相关的书籍,各种信息对于完善档案材料都至关重要。其次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档案,这样保证遗产可以时代传承、发扬光大,同时继承人也能提供更多宝贵的原始资料。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对于我国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系统的材料收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整理不仅内容繁杂,而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专业基础,是很难进行系统全面的档案管理。因此,档案的管理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材料分门别类,同时还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材料,保证档案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四)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我国文化博大精深,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分布在各个地方,有的散落在民间,想要进行系统的收集归类,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数字化管理,进行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地方的档案馆要各尽其责,将各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仔细地收集、整理、存储,并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些没有详细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寻找到遗产继承人,通过录音录像、口述表演的形式来建立档案,对于比较重要的内容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

(五)拓宽档案收集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容繁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些所有权的归属比较复杂,因此档案馆的管理部门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针对不同情况,适当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通过多种形式来开展有效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权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的档案法规,将各种相关的实物资料、文字文献都收集进档案馆,对于集体所有以及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档案馆要积极鼓励民间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同时,档案馆也要做好收买的准备,设立专门的基金,专门收购一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并将一些珍贵文物征收进档案馆。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当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每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的数量都在增加,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档案材料需要得到更加妥善的管理,从档案文献的整理、积极参与遗产保护、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从各个方面综合完善管理,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

参考文献

[1] 陈祖芬.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主体研究――以妈祖信俗档案管理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1,01(18).

[2] 王旭东.论档案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D].云南大学, 2013,06(01).

[3] 陈竹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D].安徽大学, 2010, 05(01).

非遗文化种类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戏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认识

我中华泱泱大国,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祖先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这是岁月长河的积淀,是一个民族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因而也是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人类以口头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她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她包括民间传说、习俗、语音、音乐、舞蹈、礼仪、庆典、烹调、书画、戏曲及传统医药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其一,认识历史的需要。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承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人类不同的启迪。

其二,文化创新的需要。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工艺的需要。

其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她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蛀牙的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从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其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保障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社会的和谐发展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方戏)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面临十分繁重的任务。首先要有有效的、专业的行政管理机制。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有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村庄、社区等也要有相应机构,从而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网络。其次,要有法律与财政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严肃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传承、管理、投入、保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破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强制规范,实施一体化的管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在市场条件下,财政机制的建设是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前提,必须建立起来专项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有力的经济支持,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表演艺术不仅具有艺术研究、历史文化、社会价值,作为一种稀缺宝贵资源,还具有经济价值。再次,要有教育科研机制建设。教育科研机制建设是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基础,失去这个环节,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便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她的发展与传承便会停滞。

三、寻找多种保护方式,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下,找到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功能,决定了可以对其实行多种途径的保护方式,各种保护方式并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亮点,其主要保护方式有以下几点:

其一,合理利用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价值,对传统戏曲表演艺术项目进行保护性开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价值角度分析,她也有经济价值的一面,在不破坏它的发展方向、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经济价值并把她转化为经济资源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法。

其二,充分挖掘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潜在的市场价值,把传统戏曲表演艺术推向市场,并转化为相关的文化产品,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对那些地方色彩浓郁,并需要借助表演道具的戏曲表演类项目,开发期潜在的市场价值,制造大量与之相关的民间工艺品,如具有丰富传统戏曲内容的面塑、泥塑、根雕、剪纸、书画、篆刻等。这些相关的艺术品又促进了传统戏曲的繁荣和发展,是良性互动。

其三,高度重视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化、生态化保护的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她能够延续下去,而这种延续下去的能力归根结底要靠基层村庄、社区来确保。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特殊性,她的传承往往依托一个具体的人,而这个被选择的人必须符合将要传授其表演艺人的要求,无论是传承人还是被传承人,他们都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地城、社区村之内。而这个社区村正是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延续、自我传承、自我发展的原始环境,脱离这个环境,就会成为无水之鱼。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方水土独特的产物,是地域传统文化艺术的源头、根基和依托,是地域个性和人文精神的表征。我们要想守望住我们的精神家园,保护好我们民族文化艺术之根,除了政府、社会团体、地方咨询机构的主导作用于全社会民众的参与,制定好适合本地区特色、容易发挥地域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丰富全民文化内涵,提高全民文化品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正如文联主席孙家正所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她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

参考文献:

[1]民族艺术.

非遗文化种类第7篇

一、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意义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面临困境,现状不容乐观。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广东省的高校应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高校教育是传承音乐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教育能最大程度地影响大众。广东是中国高等教育最发达的省会之一,也是中国南方高校最密集的城市,仅广州市就有高等院校80余所。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与高校教育相结合,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目标和精神的需要,还能深化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通过两者的结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推进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促进校内教学与社会实践互动,形成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方针。

(一)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非遗”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但具体涉及到音乐类“非遗”的类别划分、保护与传承的方式方法等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未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有关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的资源,因为传统音乐与其他艺术及文化门类的交叉性等原因,目前还未有比较权威的电子资料库或专著予以宏观、详细的说明介绍,而侧重于关注某一具体类型诸如客家山歌、粤剧等的研究。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们可以从高等教育、地域性非遗资源以及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展开有关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深层次的理论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概念,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如,可比较研究不同专家学者们有关非遗分类的观点,提出广东省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对其进行梳理,有利于广东省艺术类非遗工作系统而深入地展开。通过对广东省内各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加强数字化研究,有利于图文声像并茂地向学生介绍广东省内各地区、各类别的不同级别的音乐类“非遗”资源及传承人;深入挖掘和展现岭南文化的厚重底蕴与优秀精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体现其教育价值。

(二)教学方面

高校不仅具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即专业师资力量,能为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充分的专业指导;配合政府、传承人做好实质性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同时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教育方式方法的专业化、集约化能培养更多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传承人后继无人的局面。

立足广东,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并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但能够丰富高校音乐课程的教学内容,拓展教学资源,体现地方特色,还能够以此为契机,编写相关音乐类“非遗”普及教材,有效地传承广东省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精品课程以及教材革新,开设艺术类非遗特色专业。通过音乐类“非遗”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与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真正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朝着全面培养学生能力的方向发展,以文化传承的视野重新审视音乐学科的教学,探索出具体有效的有关音乐类“非遗”的教学形式和方法。

(三)传承方面

在社会文化急剧变迁的今天,传统文化极易丧失其保存、传承的生态环境。在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中对传统表演艺术文化的内在价值进行理解和发掘,在此基础上,对其传承模式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有可能为广东艺术文化的保存、延续、发展提供一种校园形态的场所、方法与思路,并为其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能够通过营造浓郁的地域文化氛围,提升校园文化建设。

通过在高校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进一步认识非遗的地位、价值、作用,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利于深入探索建设中华传统文化在高校的传播体系。

二、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思路

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旨在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合高校的、具有广东特色的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路。通过研究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实践方法,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与方法,为广东省音乐类“非遗”保护做出教育传承的努力。

(一)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现状的调研

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众说纷纭,各有利弊,尚未统一。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遗产名录予以公布的。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传统曲艺类等类别。目前尚未有完整而系统的资料库或专著能够便捷地查找到相关资料,不利于相关内容的学习与研究,直接影响其保护与传承。

因此,首先应对广东省各级非遗名录进行搜集与整理,按照部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四大区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四大类型把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予以分门别类。通过搜集、整理、汇编,以此为基础,编写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普及教材。其次,应对广东省内兄弟院校关于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学术调研,通过调查,了解“非遗”在高校传承的现状,总结各个高校在保护与传承方面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思考与建议,撰写相关调查报告。再次,可结合各自高校的地缘与师资条件,对本区域内代表性的“非遗”项目予以实地调查,通过文献资料搜集、田野调查系列报告会、田野调查多媒体展示等多种形式,积极展示和宣传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践研究

在高校的音乐专业与非音乐专业中进行实践研究,从专业、普及层面做好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在音乐专业方面,对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如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教学范围,在音乐赏析、专业演唱、演奏等课程中渗透“非遗”文化,以求达到继承和保护的目的;将民间艺术家――非遗传承人作为“活性资源”请进校院、请进课堂,举办“非遗音乐进校园”活动,实现非遗的动态保护与传承。在非音乐专业,开设与音乐类“非遗”相关的选修课程,积极宣传教育;与校社团结合,积极开设校园“第二个课堂”,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认知、学习、研究“非遗”音乐,激发学生对音乐类“非遗”的兴趣与热爱。

筹备构建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不仅对广东省的非遗工作保护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发挥高等院校资源充沛的优势,和其他学科建立共同研究的关系。重视“非遗”音乐传承的研究团队与教学团队的建设;与广东省其他兄弟院校进行广泛的交流与研究,从多角度探讨非遗音乐的传承模式。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贯彻构建广东省文化强省的总方针,广东省的高校有责任与义务承担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努力探索,不断提高全省的文化软实力及对外文化影响力。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5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非遗文化种类第8篇

关键词:RMP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文化的瑰宝,是智慧的传承,也是我国一直以来研究和保护的重要对象。正确认识处理好非遗与旅游的关系,开发非遗旅游产品,是实现非遗与旅游“双赢”的关键所在。因此,本研究将通过昂普理论从RMP三个方面分析江西非物质文化,从而给江西省的旅游产品开发提出对策建议[1-4]。

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RMP分析

1.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R性分析

1.1.1江西省非遗旅游资源分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所示,江西省共有7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6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包含十个类别,可称为亚类。本篇论文结合国家标准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江西省非遗旅游资源分为文学、表演、技艺、民俗四个主类。从以上四大主类和十大亚类中可以看出,表演类、技艺类和民俗类非遗资源占绝大多数。

1.1.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情况

从非遗名录统计数据上来看,如表3所示,江西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传统戏剧和传统技艺为主,同占比21.4%,占比最少的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同占比1.4%。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传统技艺、民俗和传统舞蹈占大多数,比例分别为26.4%、18.6%和16.4%,共占江西省省级非遗总量一半以上;占比最少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现今为止也存有9项。综上,结合江西省部级和省级非遗旅游资源类型发现,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类型齐全,以传统戏剧和传统技艺为主,大部分非遗旅游资源属于观光游览型、参与互动型和感官体验型。

1.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M性分析

文章对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的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对象为江西省省内居民、在校大学生及外地游客等,发放问卷223份,有效填写223份,回收率100%。

1.2.1游客基本信息分析

对游客基本信息的调查主要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年收入五个方面,统计五个数据的数值,可以此作为变量,与游客的认知和偏好程度进行交叉分析,进而得出江西省游客的基本特点和对旅游市场的偏好关联。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共有男性93人,女性130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9~25岁之间;大专、本科及硕博以上学历占比82.96%;游客职业中学生最多,占比30.04%,月收入多集中在8000元以下。

1.2.2游客对非遗的认知分析

通过分析游客认知,大多数人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认为各国各地有必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好的保护意识。但约有一半的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甚微,20.18%的人对非遗不感兴趣,36.32%的人对非遗的概念和类型不太清楚,还有25.11%的人身边缺少对非遗的宣传,说明非遗的普及度广,却不够深入。

1.2.3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类型的偏好分析

如表4所示是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类型的偏好程度,共设置了8个常见的产品类型,分为四档供游客选择,现将这四档选项从很感兴趣到完全不感兴趣分别赋值,分别对应4分、3分、2分、1分,再乘以各档百分比,得平均值,可通过最后得分比较得出较为受欢迎的产品类型。由数据可知,得分最高的分别是传统手工艺品、传统技艺制作和民俗活动体验,这三类得分都在0.8以上,说明在非遗旅游活动中,人们更普遍地选择动态的、互动参与性强的非遗旅游产品,这也符合当前体验旅游的特性。且通过数据也能发现,静态展示型的产品类型选择率虽然低于互动参与型的产品类型,但选择的人也不在少数。因此,在开发设计旅游产品时可以进行动静结合,既满足游客猎奇参与的心理,也留给游客一个放松休息的间隙。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1)开发时要根据不同的客群市场进行市场细分,设置不同消费水平的产品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游客;2)需要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实施举办讲座网络宣讲等举措;3)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的选择方面,更多倾向于传统手工艺品、传统技艺制作和民俗活动体验,应当多开发观光游览型、参与互动型、感官体验型等非遗旅游产品;4)游客对非遗文化内涵始终保持浓厚的兴趣,在开发过程中要各具特色,还需要蕴藏文化内涵,才能满足游客对非遗旅游产品的需求和偏好。

1.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P性分析

1.3.1非遗旅游产品数量日渐增多

江西省共有7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6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涵盖10个类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遗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开发,而非遗旅游资源本身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也使得衍生旅游产品的数量得到增长。

1.3.2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单一

江西省非遗旅游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可以概括为三类:博物馆模式、动态实景演出模式和非遗主题公园或非遗主题线路等综合型模式。静态的如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动态的比如“滕王夜宴”“天下三清”“寻梦牡丹亭”等实景演出;非遗主题公园和非遗主题线路这种综合性的模式主要是从非遗中提炼出某一确定的主题,再围绕这一主题设计开发出各种不同的能体现出主题的旅游产品。

1.3.3产品文化内涵挖掘力度不够,特色不够突出

在江西省现有的非遗旅游产品中,对非遗文化内涵的发掘还处于比较浅层的阶段,即使是博物馆的展览中也很少对非遗的起源、发展历程、价值等作详细解说,大部分都是简单的介绍,游客在观光游览时只知其形不知其意。而在上述对非遗旅游市场的调查中可以得知,游客们对于非遗旅游产品往往最在意的就是文化内涵的体现,所以在开发非遗旅游产品时最核心的部分应是文化内涵的挖掘。

1.3.4商品市场比较局限,管控不足

江西省现有的非遗旅游产品市场中,OTA已经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非遗旅游商品主要的销售方式还是通过旅行社或者游客自行在旅游地购买的方式进行,且市场上商品虽然种类繁多,但强有力的龙头品牌较少,管控不足。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对策建议

2.1发展新的非遗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多种开发模式联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产品开发模式应与时俱进,融合现代科技,增加科技感和潮流感,运用科技手段补充传统模式下的缺失。如表演类的非遗可以把演出时的服装、道具等文物进行静态展示,再安排真人表演或播放演出视频,在原有的产品模式下更便捷明了。对多类有关联的非遗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不仅可以增加影响力,还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文化、社会效益。这种组合模式可以是灵活机动的,也可以是固定搭配。

2.2深入挖掘文化内涵,高品质化发展非遗旅游产品

不同的非遗旅游资源类型有不同的产品开发模式,要根据非遗旅游资源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开发模式,甚至多种模式联动,深度挖掘文化内涵。如针对传统民俗类非遗旅游资源,可以采用组合开发模式,将其打造成非遗民俗风情游的非遗旅游产品,客源人群以民俗文化爱好者和大众游客为主,产品内容则是该地区民俗文化中的饮食文化、服饰文化、丧嫁文化、生活礼仪文化等,围绕民俗这一主体,大力挖掘各地区的民俗文化内涵。

2.3引进新的商品交易平台,严格规范非遗旅游商品市场

江西省目前现有的旅游商品多种多样,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旅游商品还是相对较少,市场潜力还是比较大的,补充完善非遗旅游商品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一方面,首先,需要政府的加持帮助,促进各区域联合发展;其次,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对于破坏市场发展的企业,应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维护商品市场的稳定;最后,企业方面需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科学的定价机制。

2.4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扩大非遗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征集范围

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方的努力就能完善的,需要多方合作,注重非遗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共同建立非遗旅游的人才机制,培养非遗和旅游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对于非遗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可以扩大征集范围,不局限于企业、高校、政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甚至可以通过征集或比赛的形式向全省乃至全国人民征集设计方案,促进政府、非遗中心、旅游开发委员会和院校之间的共同合作[5]。

参考文献:

[1]蔡育玲,晏佳威,林玉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保护与传承:以江西采茶戏为例[J].传播与版权,2018(01):108-110.

[2]桂美娜,苏婕,吴林,等.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及其可行性发展研究:以赣南采茶戏为例[J].市场周刊,2019(3):53-54.

[3]陈炜.基于RMP分析的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科普旅游产品开发研究[J].科普研究,2019,14(2):76-82+110.

[4]汪丽珍,王静.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22):119-120.

非遗文化种类第9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藏独立”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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