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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5 10:19:30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1篇

【关键词】西北音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困境 对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西部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与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2012.01…2015.06课题批准号:12ED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0年7月,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兰州参加“第六届人类学、社会学高级研讨班”时提出:“在西部大开发的事业中,我们不应当忘记对人文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对民俗文化内涵丰富但又极其容易遗失的传统音乐作品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①这一见解充分指出西北地区传统音乐作品的重要价值及其保护的难度。

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据统计,2010年西北地区(含陕、甘、宁、青、新)有28项传统音乐进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其中包括甘肃、青海一带的“花儿会”、满族民歌、兰州鼓子、陕西信天游、西安鼓乐、眉户、陇剧、敦煌曲子戏等。政府不仅通过行政手段为民间音乐创造适宜的生存环境,而且也通过资金扶持,实现民间音乐的自我造血。除此之外,不少专家和学者也积极加入到了传统音乐的保护与传承的队伍中来,一方面组建起众多民俗学会、民间音乐学会、民歌协会、传统曲艺协会等,进行传统音乐作品的研究、保护与传承活动。

当前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十分系统而复杂的工程,结合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西北地区传统音乐在传承方面呈现出后继乏人的现象。一方面包括眉户、陇剧、敦煌曲子戏、满族民歌在内的传统音乐样式,都是通过方言进行演唱的,对演唱者的方言习惯、嗓音条件、演唱技巧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年轻人不愿学或者根本学不会传统音乐艺术。

其次,当前西北地区在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轻保护、重开发”思想,甚至出现把音乐非遗项目作为“摇钱树”的现象,比如为了增强传统音乐的视听效果,吸引观众的注意,很多传统音乐表演从演出服饰到舞蹈、配乐,甚至是词曲内容都进行了“现代化、时尚化、流行化”的“包装”,流失了其应有的文化观念、思想内涵与情感意蕴。

再次,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变,很多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各种唱片、电影等现代技术记录下来,成为“博物馆里的艺术”。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一些音乐作品连最基本的纸质版的曲式旋律、歌词内容都没有,比如陇东丧俗仪式中的鼓吹乐等。

最后,从整体上来看,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即当特定的音乐艺术濒临消亡的时候,才会引起政府部门和保护组织的关注,从而采取紧急的措施。

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措施

针对当前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第一,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投入,一方面为民间老艺人提供传统音乐表演的舞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年轻人积极投入到传统音乐的学习与传承中来。

第二,诸多专家、学者要对传统音乐进行深入研究,挖掘其蕴含的民俗文化价值,同时还可通过电子媒介、纸质文本的方式,对传统音乐的歌词内容与曲式旋律进行记录和保存,从而为后世的传统音乐研究、欣赏、学习活动提供充足的资料。

第三,我们在注重实现传统音乐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更要明确“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开发”、“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以及“旅游经济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谨防过度“开发”导致“遗产”变色变味现象的出现,尤其要避免低俗的、劣质的传统音乐作品的出现。

第四,当前社会中的诸多音乐院校作为音乐专业高等人才的培养地,有能力而且也有责任承担起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与创新工作。

第五,广播、电视媒体也应当加大对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度,通过经典的音乐作品调动观众欣赏、了解、学习,甚至深入研究传统音乐等。

西北地区特殊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成就了诸多演唱技巧独特、风格鲜明、文化内涵深厚的传统音乐艺术。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我们既要提升对传统音乐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要采取合适的手段和发展理念,加大保护与传承的力度,由此实现西北传统音乐文化丰富多彩与兴旺发达的局面。

注释:

①费孝通接受本报独家专访[N].兰州晨报,2001-08-01(1).

参考文献:

[1]王文澜.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2005(3),142-146.

[2]赵毅.论西北“花儿”的现状与未来[J].歌海,2011(1),31-33.

[3]李彦荣.西部传统音乐的保护及其历史意义[J].中国音乐,2010(2),38-39.

[4]王晓平.西北地区传统音乐的文化生态及发展趋势[J].甘肃社会科学,2006(5),57-60.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

目前,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有关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题已经进入社会各界的视阈。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体系中,“传承人”是整个“活态”文化体系的代表和践行者。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传承人的认定机制问题不仅关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影响着传承工作的可持续性的开展。基于此,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首要前提。本文的重点是对我国当下的传承人认定机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调查情况列表如下。

通过上述列表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面临如下问题:其一,官方和民间共存的二元化体系现状。虽然官方和民间的两套认定机制对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不可否认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的一些缺陷尚需解决和改进。其二,在认定范围上也存在着一定缺憾,如在认定主体上只注重单个的人而忽略了群体的认定,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河中,群体传承是其得以延续的重要主体。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的再思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机制要以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南,建立一套以人为本能够持续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认定机制。

1.宏观立法体制下的认定机制。通过立法,制定一套严谨、科学、合理、有效的并与行政法和民事法相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准则。如:前者进行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工作;后者提供的则是一个民事保护及产权的实现等问题,充分调动其传承的积极性,消除社会资源的浪费,进而化解二元化认定体系的混乱现象。2.微观认定范畴的机制建设。其一,进一步完善个体认定机制,对传承者在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的,应持续地给予认定和表彰奖励,以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其二,在个体认定的基础之上加强综合认定机制,因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并非单个的人来完成的,而是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群体来完成的。基于此,为保证此类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与完整性,势必进一步加强团体认定机制,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呈现的多元化格局的当下,传承人认定机制运行态势与存在与否直接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开展。因此,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站在战略的高度,明晰传承人认定机制的价值,切实把握非物质文化这一动态系统,从而使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文化遗产真正成为我们的财富,是我们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洪浩,胡继云.文化安全: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的新视阈[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

[2]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9.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3篇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仫佬族民歌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前已经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例如博物馆保护模式、活态保护模式、生态圈保护模式、档案式保护模式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是“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文字或形成图像的手段将其保留下来,并按照特定的管理方式存档”,是“无形变有形的创造并将创造结果进行保存利用”的行为。[1]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就反复提到档案机构、档案人员的参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就提到了“建档保护”措施。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则更明确地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的实质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保存起来,使无形的文化遗产能够以物质形式得到再现,即所谓“外化物质再现”。[2]这种“外化物质再现”并非一种静态的再现,而是使非物质文化物化为一种可见的物质形态后,成为能够承载、传播人文精神的载体和平台。静态的档案式保护侧重“保管-保存”,将物化的非物化文化遗产存放在档案馆博物馆;活态的档案式保护则强调“承载”和“传播”人文精神的功能,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仫佬族民歌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宝库中一束艳丽的鲜花,本文以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为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如何从静态走向活态做一个概要论述。

一、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档案

少数民族民歌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传承人档案、申报与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三大部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过程与结果的文字、录像等材料。传承人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说明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传承状况等。本体档案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完整历史过程,传承人档案则最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价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

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的第一步是依托和借鉴档案工作方法,对有关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收集、整理、保管,为保护传承仫佬族民歌提供翔实的历史资料。其中主要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包括:1.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包括仫佬族民歌的文字记载。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学》、《中国歌谣集成》、《仫佬族文学史》、《仫佬族古歌》、《罗城歌谣集》、《仫佬族民间音乐》、《民间歌曲集成》等正式出版物和油印品。在此基础上还应继续田野工作,全面采集流传在民间的仫佬民歌,征集仫佬民歌手抄本等等。2.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现代技术发展促进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来自田野采录的音响资料更为真实、生动,文化内涵更为丰富厚重,能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的人为破坏和曲解。限于当时的条件,现在收集整理的仫佬族民歌,基本上是纸质文本,以歌词为主,少量曲谱。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还不太多,应加大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采录力度。3.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仫佬族民歌扎根于仫佬民族传统文化,对仫佬族民歌进行档案式保护要求我们既要全面记录仫佬族民歌,也应包含对仫佬族民歌原有生存环境的描述,完整记录与仫佬族民歌相关的民俗事象。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4.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民族民间艺术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传承人则是我们的“活宝贝”。正是传承人(传承群体)将民族民间文化精粹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并且使文化得到创新和发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生活在某一地域的民众,除了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民众共同传承的。因此,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歌王的个体资料,还应注意记录典型传承群体传承仫佬族民歌的群体活动资料。

二、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

多媒体数据库是一种能够管理视频、音频等大量多媒体资源的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它往往是一段舞蹈、一道工序、一段序曲、一类腔调等,较之静态的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包括文字、图像、音像、录像等记录形式,这些经格式转换和处理后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可以形象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记录下来,避免单一、抽象的文字记录可能带来的信息失真、难以理解等问题。

建立多媒体数据库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记录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征,对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多媒体数据库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场景以影像的方式再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保存的需求。其次,多媒体数据库可以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传递和传播,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建设多媒体数据库的关键是要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即运用扫描、模拟转换等各种技术手段将保存的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视频档案等各种介质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信息资源,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除了进行一般转化以外,尤其要注意采用先进的可视化数字技术和逼真的三维动态技术,以便于更生动直观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

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仫佬族民歌档案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仫佬族民歌档案内容和记录信息方式,分别做好文字档案、图形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等各种介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其中,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以文字档案为主,包括用文字记载仫佬族民歌的正式出版物、油印品和手抄本等。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以声像档案为主,主要包括邀请仫佬族民歌传承人、歌王以及村寨里的歌者演唱,录音录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利用现代科技,把人类祖先创造的千姿百态的声音遗产,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刻不容缓。”[3]因此,以录音、录像档案为主的仫佬族民歌音响档案是多媒体数据库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则包含文字档案、声像档案等。如用文字、照片、影像生动记录仫佬族地区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又如用文字、照片、影像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依饭”歌谣紧密相关的仫佬族宗教节日依饭节,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走坡歌”密切相关的仫佬族古老习俗“走坡”等等。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主要用文字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用照片、录音、录像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等。

三、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不仅需要强调过程,更需要理解档案式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文化的“承载”和“传播”,从静态走向动态,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是在多媒体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挖掘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重形轻神”的做法,只从表面形态和存在样态上重现和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观念、精神品质等文化因素的理解和继承延续,造成诸多尴尬、无奈。突出表现在生活在同一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并不真正了解自己拥有的文化遗产,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相当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但生活在这种文化环境下的当事者却感觉无关紧要,要么为名利争争吵吵,要么毫不在乎,主动丢弃。从本质上讲,文化应该是精神的。[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同样应该重视和突出对文化精神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仅当作以备查考和研究的“凝固的历史”,而要成为被广大民众了解和接受的“活态档案”,进而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

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需要突出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都是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系统当中,尽量记录每一项非物质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的系统状态,可以让我们了解祖先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深入理解一直延续下来的生活习俗、心理特征、等民族文化基因,实现对民族文化精神的传承。因此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进行“活态”处理,根据社会需要和传播渠道编辑纪录片、宣传片、电视节目、网络视频短片、教学光碟、乡土教材、LED影音、车载视频等材料过程中,应该把介绍、说明、阐释仫佬族民歌的内容与仫佬族民歌原始记录材料融为一体。介绍、说明、阐释仫佬族民歌的这部分内容主要来自仫佬族民歌研究材料,包括仫佬族民歌的起源、生成和发展,仫佬族民歌的类型和用途,仫佬族民歌与特定人文地理环境的关系,与族群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关系,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的关系,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关系,仫佬族民歌对于我们当代生活的影响,对民族和谐与发展的价值和意义等等。这些内容,对于更好地认识理解仫佬族民歌、理解仫佬族民歌蕴含的民族文化精神是极其重要的。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从静态走向动态,主要包括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档案三部分工作,并且挖掘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精神渗透整个档案式保护过程。

参考文献:

[1]覃美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7.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及其价值考察[J].档案与建设,2007,(10):20.

[3]传承:拯救濒危声音遗产的关键[EB/OL].(2006-11-22).http://.cn/o/2006-11-22/055010564127s.shtml.

[4]杨善民,韩锋.文化哲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13.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 合村并居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合村并居社区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的快速开展,必然会使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产生了急剧改变,无形中也使依附于这种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面对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这一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摆在每位非遗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而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增强紧迫的责任感,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使我们的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它是随人们生活的改变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每一次重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可能使与过去生活方式相互依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农耕时代向工业化时代的转变,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主要原因。新农村合村建设,将使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这一过程对于农村居住环境、生活方式而言是一次急剧的改变,必然使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受一次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因为我们稍有松懈,就可能错过一次保护的重要时机,而改变一个项目的存在命运。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的融合到新村合并建设中来,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稳过渡和有效传承。

二、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村建设规划中来

在规划实施新村合并初期,地方政府就应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纳入新村合并总体工作中来。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的组织协调下,确定保护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点项目,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规划方案。做到立足长远,科学保护,切实履行职责。

三、积极调查走访,了解状况,摸清家底

针对被合并的自然村,认真调查走访,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该村非遗项目的数量、种类、状态以及传承人基本情况,做到不遗缺,不疏漏,并以此为基础做好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传承人生活状态变动记录,以及传承人对合村后的项目传承建议的记录,为今后制定切实保护情况提供参考。在做好项目本身资料记录的同时,还要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真实、全面、详细的记录被合并村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重点文化空间状况,为项目存在的历史空间保留资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对村庄类型明确认识,划分类别分别对待。对于相对典型的古村落,应以保护古村落为主,并积极探讨古村落保护方案,在既能保留古村落的基础上,使当地居民既能享受到现代文明优越的生活方式。

四、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建立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在做好拆迁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新村建设筹备工作。合村建设中对当地居住环境、村落格局、民居样式都造成了直接的改变。新村建设规划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新居建筑要尽量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体现原有文化内涵,以便更好的保护当地民居样式,和依附于特有民居样式所形成的生活习俗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地行政部门应在合村筹备阶段就积极规划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随着合村工作的开展,搬迁工作的进行,大量的与今后生活方式不适应的物品将遭到废弃,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承载着非物质文化资源信息的物品(如农具、家具、艺术作品、手工制品等)。这种承载原有生活状态,展现过去生产方式,记录精神文化生活的物品和作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承载着过去人们的智慧结晶,非遗工作者应该大量加以收集、整理和保护,作为依附于此的非物质文化项目的实物资料。建设民俗馆与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应以村为单位设立展厅,对被合并各个村历史状况进行真实的记录与展示。民俗馆或博物馆应免费为当地群众开放。

五、组织建立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联合会

随着合村的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非遗项目的传承有可能聚集在一起,非遗保护工作者应积极构建平台,组建传承人联合会,定时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加强互助合作,共计非遗项目传承方案。积极探讨相关项目联合发展,共同打造非遗特色产业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民生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的居民增加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

六、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进校园活动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掌握者,对其身份的认定将能实现民族记忆、民族优秀文化的延续与传播。不同历史时期带来的发展环境亦不相同,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发生着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的加快,因保护理念的失误常常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护环节较为薄弱。各级政府或者其他保护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常取代真正的传承人进行传承内容上的变换,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严重的外部损坏。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极其必要,同时也需促使各级政府和保护团体认识到传承人的意义,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原因

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经济,在文化建设方面较为缓慢,并且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制度的一部分。因国家及民众淡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相关保护制度的不健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遭遇困难的生活处境。就目前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断层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力量薄弱,不能很好的延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例如民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备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收取学徒时不能有较强的吸引力;传统的中医类技艺因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西医的盛行,几乎淡出人们的视野。而新的一代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只关注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虽有保存并延续的构想,但因各种阻碍将放弃实现的机会,转而寻求外面的生活;或者对原有生活方式产生怀疑、厌恶的情绪,放弃追求传统技艺的延续与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真正认定之后将会给其一定的补助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的发展。

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时需依据相应的流程进行调查,结合调查数据对符合传承人认定标准的代表性人物评定,最终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内容较为宽泛,

国家政策法规并未明确认定标准,因而各级地方法规应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传承人调查、认定项目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有效应用。例如云南省地方法规确定调查对象后,首先调查其个人基本资料,例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再调查其所传承的项目、技艺以及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该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其所保存的实物具体情况,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以及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状况,并将调查结果详细记录,借助调查结果对传承人有整体的认识。

而在传承人方面则需配合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样,在对其进行身份认定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因而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传承人身份认定时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弥补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亦需自觉上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或者推荐,有效利用国家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政策。在对传承人身份认定之后还需将之公布于众,以便社会公众对其监督并检验传承人身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及社会各层的认可与接受,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会刺激相关感兴趣的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政策,这在国家文化战略领域是一种创举。传承二字在之前社会存在中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在各大词语工具书中亦未找到,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只给出传授与继承的解释,体现出传承、传承人等词语属于新兴词,但并不代表传承人也为新兴事物。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主体和主要力量,极大的推动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能增强传承人以及社会各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以及传承人的发展,为我国文化建设事业提供坚实的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进程中的关键在于人,对其实施的保护政策离不开重视传承人的保护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传承环境,以便其能真实反映民间艺术的活态特性,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目的。(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安平,龙冠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J].知识产权,2010,05:34-38.

[2] 李昕.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230.

[3] 普文芳,魏美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传承人意义[J].学术探索,2014,04:119-122.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7篇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的实质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保存起来,使无形的文化遗产能够以物质形式得到再现,即所谓“外化物质再现”。[2]这种“外化物质再现”并非一种静态的再现,而是使非物质文化物化为一种可见的物质形态后,成为能够承载、传播人文精神的载体和平台。静态的档案式保护侧重“保管-保存”,将物化的非物化文化遗产存放在档案馆博物馆;活态的档案式保护则强调“承载”和“传播”人文精神的功能,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仫佬族民歌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宝库中一束艳丽的鲜花,本文以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为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如何从静态走向活态做一个概要论述。

一、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档案

少数民族民歌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传承人档案、申报与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三大部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过程与结果的文字、录像等材料。传承人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说明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传承状况等。本体档案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完整历史过程,传承人档案则最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价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

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的第一步是依托和借鉴档案工作方法,对有关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收集、整理、保管,为保护传承仫佬族民歌提供翔实的历史资料。其中主要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包括:1.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包括仫佬族民歌的文字记载。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学》、《中国歌谣集成》、《仫佬族文学史》、《仫佬族古歌》、《罗城歌谣集》、《仫佬族民间音乐》、《民间歌曲集成》等正式出版物和油印品。在此基础上还应继续田野工作,全面采集流传在民间的仫佬民歌,征集仫佬民歌手抄本等等。2.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现代技术发展促进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来自田野采录的音响资料更为真实、生动,文化内涵更为丰富厚重,能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的人为破坏和曲解。限于当时的条件,现在收集整理的仫佬族民歌,基本上是纸质文本,以歌词为主,少量曲谱。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还不太多,应加大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采录力度。3.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仫佬族民歌扎根于仫佬民族传统文化,对仫佬族民歌进行档案式保护要求我们既要全面记录仫佬族民歌,也应包含对仫佬族民歌原有生存环境的描述,完整记录与仫佬族民歌相关的民俗事象。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4.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民族民间艺术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传承人则是我们的“活宝贝”。正是传承人(传承群体)将民族民间文化精粹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并且使文化得到创新和发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生活在某一地域的民众,除了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民众共同传承的。因此,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歌王的个体资料,还应注意记录典型传承群体传承仫佬族民歌的群体活动资料。

二、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

多媒体数据库是一种能够管理视频、音频等大量多媒体资源的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它往往是一段舞蹈、一道工序、一段序曲、一类腔调等,较之静态的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包括文字、图像、音像、录像等记录形式,这些经格式转换和处理后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可以形象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记录下来,避免单一、抽象的文字记录可能带来的信息失真、难以理解等问题。

建立多媒体数据库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记录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征,对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多媒体数据库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场景以影像的方式再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保存的需求。其次,多媒体数据库可以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传递和传播,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建设多媒体数据库的关键是要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即运用扫描、模拟转换等各种技术手段将保存的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视频档案等各种介质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信息资源,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除了进行一般转化以外,尤其要注意采用先进的可视化数字技术和逼真的三维动态技术,以便于更生动直观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

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仫佬族民歌档案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仫佬族民歌档案内容和记录信息方式,分别做好文字档案、图形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等各种介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其中,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以文字档案为主,包括用文字记载仫佬族民歌的正式出版物、油印品和手抄本等。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以声像档案为主,主要包括邀请仫佬族民歌传承人、歌王以及村寨里的歌者演唱,录音录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利用现代科技,把人类祖先创造的千姿百态的声音遗产,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刻不容缓。”[3]因此,以录音、录像档案为主的仫佬族民歌音响档案是多媒体数据库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则包含文字档案、声像档案等。如用文字、照片、影像生动记录仫佬族地区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又如用文字、照片、影像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依饭”歌谣紧密相关的仫佬族宗教节日依饭节,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走坡歌”密切相关的仫佬族古老习俗“走坡”等等。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主要用文字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用照片、录音、录像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等。

三、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不仅需要强调过程,更需要理解档案式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文化的“承载”和“传播”,从静态走向动态,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是在多媒体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挖掘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重形轻神”的做法,只从表面形态和存在样态上重现和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观念、精神品质等文化因素的理解和继承延续,造成诸多尴尬、无奈。突出表现在生活在同一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并不真正了解自己拥有的文化遗产,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相当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但生活在这种文化环境下的当事者却感觉无关紧要,要么为名利争争吵吵,要么毫不在乎,主动丢弃。从本质上讲,文化应该是精神的。[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同样应该重视和突出对文化精神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仅当作以备查考和研究的“凝固的历史”,而要成为被广大民众了解和接受的“活态档案”,进而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保护 传承与保护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第9篇

【关键词】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提出的概念。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文化生态出现了诸多不利因素,非遗保护面临困境,加强完善我国非遗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以四川省非遗的保护现状为考察对象,详尽梳理和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未来的完善,期望对该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鉴参考。

四川非遗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遗保护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四川省委第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把四川省建设成为文博强省、非遗强省是四川省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是建设具有四川文化特色的精神家园的重要着力点。非遗是先辈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保护和挖掘文化遗产,弘扬和传承地域文化,对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站在文化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非遗保护与传承。非遗保护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优秀的非遗产生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正成为维系四川省各民族各阶层生存、发展的重要纽带。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建设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川非遗保护现状考察

四川省非遗资源丰富,以古蜀文化为核心,以历史文明渊源深厚、区域文化特色显著、遗产荟萃、古蜀文化兼容多元、民族文化绚丽多姿等为特点,具有独特的文化魅力。

四川非遗保护的成就。四川非遗的类别有戏曲与曲艺系列、文昌文化与德孝文化信仰、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民间口头文学系列、民间美术与手工艺和各种民间信仰与习俗等[1]。目前,省、市、县非遗保护体系已形成,其结构严密、机制科学、措施到位,凸显了四川省非遗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高效性。

一是法律与政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法》十分强调对文化整体的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对保护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作出了清楚明晰的阐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2005年7月,四川省财政厅草拟《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方式、使用规定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5]各级政府对非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博物馆等实体在税收、土地、规划、生产资料、规费、宣传、培训等方面都执行了公益文化产业项目政策,给予了非遗保护非常重要的支持。

二是打造国际文化品牌。“国际非遗节”是国际社会首个以推动非遗保护为宗旨的大型国际文化节会。2011年第三届成都“国际非遗节”举办了6大类370多项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31个国家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7个国家驻蓉领事馆外交官应邀出席了“非遗节”相关活动,吸引了520多万人直接参与,拉动社会各种消费54.2亿元,在国际国内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6]“非遗节”国际论坛形成并发表的《成都倡议》,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响应。

三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2008年10月8日,文化部正式批复设立全国第四个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辖茂县、汶川等7县21个村寨及乡镇。共计39个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投资29150万元。[6]“保护是基础,传承是核心,项目是载体,建设是关键”,试验区内已建成一批羌族刺绣、羌族水磨漆工艺品等非遗生产基地,将培训、生产、展览、销售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于羌族非遗存在的生态链和整体性创造了良好环境。

四是开展非遗名录申报工作。2007年,四川省组织参加了全国第二批部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工作,推荐了119个项目,有76个项目进入了公示名单,申报成功率达6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位居第三(仅次于浙江和山东),是全国平均数量的2.62倍,是2005年四川省入选首批部级名录项目数量的近3倍。2011年4月,全省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分别为“藏戏”、“《格萨尔》史诗”、“中国传统蚕桑丝技艺(蜀锦)”;入选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羌年”)。[6]非遗资源的丰富灿烂和宏博精深大大推动了四川的文化发展热潮,也为四川跻身全国文化强省前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调查数据。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利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方式就是旅游,[7]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的重要量化指标。

四川省2011年旅游总体情况统计表[8]

从上表可以看出,四川省在接待入境人数、外汇收入、国内旅游人数、国内旅游收入及旅游总收入等5个指标,2011年较2010年、2009年都有明显提高。正因为四川省倾力打造的非遗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为四川非遗走向全国和世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才能将诸多非遗项目推上“生产性保护”的康庄大道。

四川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非遗保护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首先,受市场化大潮的冲击,非遗生存状况堪忧。市场经济商业大潮是无可避免的社会变迁阶段,萌芽、成长于农业社会的诸多非遗项目多不具备营销能力,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如川剧,演出市场日渐萎缩,靠其自身走向市场来维持生存困难重重。其次,地震等自然灾害使四川非遗文化受损严重。震情最严重的北川、汶川、茂县三个羌族聚居区大部分建筑倒塌,羌族文化遭到毁灭性打击,现存的非遗实物和普查资料全部被掩埋。

保护资金来源单一、投入有限。国家财政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投入在逐年增加,然而,如果将其分摊到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上,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就四川省的情况而言,每年用于非遗保护的专项经费投入也相对有限,部分地区甚至还未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四川省非遗项目覆盖面广泛,但保护资金往往无法及时到位。

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通常由文化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兼任,缺乏长期、系统的专项培训。[9]个别地方还存在申报传承人是为个人服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省内还存在普查手段落后、普查资料不全、普查不科学和准确性不高等诸多问题,使得一些非遗项目失去了保护的依据。迄今为止,四川省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及保护现状还未能完全呈现清楚明晰的图示,这一切均说明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策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遗及其保护的认识,对四川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保护和传承:

理性立法,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非遗保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非遗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做到非遗保护有法可依。地方立法应在主要制度设计上,吸纳国家立法有关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规定保护名录制度、传承人认定制度、生态保护制度、考察限制制度等,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历一个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加大财政投入,多元筹资推动保护。要以增加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非遗保护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还可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团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资助。[10]同时,减轻非遗企业税收负担,听取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诉求,切实为非遗企业传承发展排忧解难。

挖掘非遗文化内涵,搭建展示平台。目前,非遗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有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旅游场馆、民俗文化村等。四川省应当加大开发力度,在充分挖掘非遗文化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寻找、创新更多更新颖的载体。如将绵竹年画绘制在鼠标垫、T恤或水晶的、玻璃的载体上。将传统非遗的文化内涵与现代物理载体相结合,既保留了古蜀文化的特色,又通过这些载体注入新鲜的时尚元素,传播到更广阔的市场和舞台。

打破双重困境,保护一线传承人。政府应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定期的生活保障并制定一套完善的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11]各级政府要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切实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传承人也应以积极的态度钻研、表演和宣传推广非遗,同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群体、群众的监督,在《非遗法》精神下,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做好非遗的传承、传播工作,让古蜀文化在信息大时代绽放出富有魅力的新姿与异彩。

方式多样,以宣传带动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首先,研究力量的聚合。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科研机构之间,研究非遗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理念应及时沟通交流和传播公告,使其真正成为能发动社会公众的启发者和鼓动者。其次,社会力量的团结。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应举办非遗方面的社会性活动如联欢节、大型展览、趣味活动等(如用猜灯谜的方式了解省内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再次,大众媒体的传播。可在电视、广播、网络上开设专栏和讲座,广泛宣传全省非遗保护的现状和动态,详细介绍各级保护项目,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等。以全方位立体方式逐渐在全社会营造了解、热爱、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也为培养新的非遗传承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谭继和.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保护概论[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2]来源于国家公共文化网,.

[6]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量[J].中华文化论坛,2011(4).

[7]蒋玉石.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营销策略研究[J].四川戏剧,2012(2).

[8]来源于四川旅游政务网,http:///web/?jdfwkey=kmvto1.

[9]甘秋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J].名作欣赏,2010(9).

[10]练红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2010(3).

[11]谢重阳.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J].技术与市场,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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