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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法律常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1:59

入职法律常识

入职法律常识第1篇

在中职政治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政治教学的最有效途径。在中职政治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对中职政治教材进行深入的分析,向学生讲述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同时,应该找准合适的契机,将法制教育渗透到中职政治课堂教学中,使得法制教育能够很好的融入到中职政治课堂教学中,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师在中职政治课堂教学中向学生讲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该将学生的日常行为作为教学案例进行分析,向学生说明撒谎、旷课、夜不归宿的危害,让学生列举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错误行为,最后进行归纳总结,让学生认识到违法和犯罪的危害,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对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目前我国中职学校在教学的过程中只重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学生的法制教育,无论是中职院校、教师还是学生对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中职院校在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只追求教学效果,虽然对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教学任务进行了一定的安排,但是教师在法制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对其重视起来,许多中职政治教师认为政治课的地位较低,学校对政治课的重视程度较低,学生对政治课不感兴趣,积极性较低,认为中职政治课堂中的法制教育可有可无。

2.政治教师专业性较低,教学效果不佳。通常情况下,担任中职政治课的教师都没有法学专业的基础,中职政治教师的法律知识、法学素养与专业的法律教师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中职政治教师在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有的中职政治教师对法律的知识一知半解,没有经过细致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就传授给学生,这就导致中职政治教师往往无法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中职政治教师专业性较低,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不透彻,这就导致教学效果不佳,无法在政治课堂中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

3.法制教育严重缺乏实践教学。我国中职院校政治课堂教学中的法制教育大多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和中职院校法制安全讲座,中职院校法制安全讲座每年的举办次数较少,有的中职院校甚至不举办法制安全讲座。很多中职院校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严重缺乏实践教学活动,补分中职院校模拟法庭、社区普法,但是都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走走过场,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法制知识不感兴趣,不能切合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法制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中职院校法制教育严重缺乏实践教学,导致法制教育成效较差。

三、提高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方法

1.重视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中职院校、政治教师和学生必须充分意识到进行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增强中职院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中职院校必须将法制教育渗透到政治课堂教学中,中职政治教师应该在日常的政治课堂教学中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采用多媒体案例教学的形式,引导学生寻找中职政治课堂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渗透点,使学生养成观看法律节目的好习惯,政治教师通过讲解真实的法律案例,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加强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想提高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育的效果,中职院校必须强化政治课堂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非法学专业的政治教师,应该加强自身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制教育专业水平,中职政治教师要在日常生活中收集相关教学案例,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和学生进行耐心的沟通和交流,增强中职政治课堂法制教学的效果。

入职法律常识第2篇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入职法律常识第3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观念;刻不容缓;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14年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大部分中职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当前家庭教育又存在着期望值过高、溺爱过度、教育不得当等问题。还有一些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他们的子女教育同样也需要人们提供更多的关爱、指导和帮助。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很多的未成年犯都来自破裂的家庭,比如父母离异,再婚、分居、父母死亡等,其中以父母离异造成的影响最深。

2.社会原因。很多学生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夜总会、歌舞厅、游戏厅等。有的学生犯罪就是通过看不健康的影片,上一些不文明的网站,孩子的思想受到腐蚀。

3.自身原因。中职学生思想单纯、识别能力低,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法律意识模糊,平时也不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经不起诱惑,从而步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制方式渗透在我们每个人的实际生活中,即从日常的行为到社会的建设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运用。因此,在我国目前大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中职学生只有在正确的法律教育引导下,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树立很好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运用法律知识来调整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贡献自身的力量。

2.提升中职学生的法律观念和道德品质的需要。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属于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教育是通过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来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养成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处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让学校形成一个法律教育的平台。道德教育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增强道德信念,强化道德规范。结合法律教育能着重培养中学生遵守道德遵纪守法的好品德,让道德和法律融合在一起,渗透式的教育可以大大提升中职学生的法律观念和道德品质。

3.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中职学校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但在注重职业技能教育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从而造成了中职学生的自理能力差,不爱与他人分享,在学习上缺乏持之以恒的耐心。同时,法律意识较淡漠,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进行自我保护等等。如果不及时补救,不仅仅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而且将来在社会上也很难上立足。所以,中职学校的老师们应该根据学生现阶段的年龄特点,和学生已经存在的一些不良生活习惯,有针对性的给学生开展法制教育,让他们更顺利的走入社会。

三、加强法律教育的措施

1.发挥课堂教学的优势。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学生的一门德育课,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应发挥课堂教学的优势,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应选择有代表性、贴近学生实际生活或学生周围发生的一些案例,在分析过程中教师不在唱独角戏,而是让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才会深入学生的心中。教学方法上不要采用单一讲授教学方法将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将案例做成一张张图片,增强其直观性。

入职法律常识第4篇

【关键词】职业道德;法律;课程;教学成效;措施

高校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开设旨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引导学生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能够以法律和道德规范作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保证高校能够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高素质人才,维持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但仅凭当前开设的课程很难实现学生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本质上的提升,高校教育者仍需不断加强对于相关教学的重视程度,保证从学生的意识水平到实践水平都能实现质的飞跃,满足社会稳定且长久发展的需求。

1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发展现状

1.1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

当前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课堂教学模式比较单一且略显枯燥。在课堂教学方面仍以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为主,教育者作为整个课堂主导者,全权控制着教学的节奏,学生只是对老师讲解的知识进行记录,很难有独立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机会。这样的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通过课堂直观地了解学生对于知识的接受和理解程度,且当前的学期制教学对教学进度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教育者为了追求进度常常忽视对学生课堂掌握程度的考察,加之高校相对中学的管理更加松散,不仅表现在课堂管理方便,也很少有课下作业帮助学生实现知识的巩固,因此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进而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

1.2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单调

当前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略显单调,很难适应当代学生对于日常教学的需求。在内容上,我国高校目前使用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以理论的传授为主,对于定义和相关理论的描述占据了教材的大部分内容,而对于实例的列举和解说通常只是一笔带过,这样的课本结构影响学生对抽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定义的理解,自然也会影响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

1.3高校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不足

高校通过划分专业并且开设专业课的方式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作为教育的最终目的,却往往忽视了人才招聘对于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根本要求,这样的高校教育模式虽然保证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却使学生在道德和法律建设方面有所欠缺,很难实现学生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因此高校教育者在重视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更要重视学生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确保学生在职业道路上的长远发展,能够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注入全方位的高素质人才。

2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成效的措施

2.1提高高校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

首先,高校要从自身出发,审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发展现状,发现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此同时,高校还要努力认清社会发展的趋势,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需要掌握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用人单位现已将个人素质作为衡量求职者能否在工作岗位上实现长久发展的一个重要审核标准。因此,高校在重视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还要调动大量的教学资源用于对学生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将个人素质教育融入到专业知识教学当中,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

2.2打破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束缚

当前枯燥死板的课堂教学模式的确不利于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兴趣的培养,久而久之自然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率。因此,教育者要尽可能将创新型的教学方法运用到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可以采用小组讨论的方法让学生在完成独立思考过程的同时表达自己内心的看法,活跃课堂气氛,打破教育者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真正将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提高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兴趣;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将课堂教学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相结合,帮助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加深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中知识点的印象;还可以让学生就自己发现的问题与老师进行讨论,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同时,打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隔阂,拉进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距离,真正提高高校学生对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效率。

2.3对教材进行改进,用生活化的教学内容取代单纯的理论知识

单调的课本内容也是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效率不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教材的编写也越来越讲求方法,教材编写者首先要对课本的内容进行筛选,将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年龄阶段作为内容筛选的主要标准,将真正适合学生阅读的内容填入课本。与此同时,课本内容要向着情感性的趋势发展,除了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中理论知识的讲解,也要添加相关的内容来保证与学生情感方面的沟通,例如:教材编写者可以在教材中添加一系列的生活情境和时政新闻,利用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拉近理论与学生之间的距离,让学生仿佛真的置身于生活情境中,在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理解的同时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印象,提高学生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学习效率。

3小结

高校作为当今社会的人才培养基地,需要通过不断地改革创新来顺应当今的就业形势,因此在要求人才全方位发展的今天,各高校在重视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要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学生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养成,通过提高高校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打破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束缚,使用互动教学法拉近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距离;对教材进行改进,用生活化的教学内容取代单纯的理论知识,在帮助理解的同时加深记忆等方法实现学生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为社会注入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王彤.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成效的对策[J].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4(23):6-6.

入职法律常识第5篇

通常,人们总是把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但是,这一“自由”的职业者并不象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自由。对律师而言,他们更象是一群生活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夹缝间的人。站在政治国家的立场上,律师、或曰讼师的存在,即意味着对国家机关及其司法官吏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解释的垄断权的挑战。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早期,成文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仅仅存在于统治阶级的头脑中。凭借着对法律知识的垄断,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对人民科以义务,施加刑罚。尽管后来在平民斗争的推动下出现了成文的法律,但是浩如烟海的律令格式甚至连读书人出身的官吏都不能窥其端倪,更不用说目不识丁的平民百姓。对众多百姓们而言,“上官府”、“打官司”无疑是一种畏途,而请人帮忙打官司也就在情理之中。正是在这种最原始的对法律帮助的需求的推动下,中国在高度集权的封建时代仍然诞生了“讼师”这一职业。尽管在一个以权力为核心的专制社会中,讼师的出现不可能改变当时社会的基本形态,甚至讼师本人也不可能有目的去维护司法的公正,但是讼师的出现毕竟部分地打破了官府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方便了一些老百姓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正是讼师不容于专制社会的根本原因。

尽管经过历史的演进,随着市民权利的扩张和国家权力的分立,法律已经不再是专制统治的工具和专利,而日益成为调整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的游戏规则。但是由于司法权仍然是一种为国家所垄断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把持,普通公民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仍然不免显得弱小和孤单。同时,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多样化,法律规则日益走向复杂化,普通公民面对日益膨胀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存在诸多盲区。而精通法律规范的律师,不仅利用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同时还由于律师具有的司法职业者的身份,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能发挥一般公民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律师在诉讼中实际上行使了一种“平民司法”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律师的参与,公共司法才不至于发展成为一种专制的权利;换而言之,律师的存在是对公共司法权威的最大挑战。所以律师经常被视为“刁民”的代表而受尽公共机关的排挤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亦官亦商的律师

有鉴于此,如果法律和制度没能在身份上为律师提供一定的保障,律师职业就很难获得其应有的生存空间。因此,历史上律师业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当代的西方国家莫不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这种情况大致可以用赋予律师一定的“司法性”来形容。所谓“赋予律师的司法性”,并不是说赋予律师司法官员的官方身份,同吃一份“皇粮”,而是指律师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例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第3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律师从事司法业务时应着职业服装”,“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 日本和我国台湾省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是法学界和律师界都普遍地把律师尊称为“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除了受理自己的业务之外,还经常要为司法机关服务。例如: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便规定,“在法院工作繁忙、法官人数不够时,律师有应法院指定代理法官的义务。”除了代理法官职务之外,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也经常为检察官服务,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①

律师与国家司法制度的这种密切关系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就被中国第一批的法学家所发现和认识。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沈家本、伍廷芳在上奏刑事民事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一折中,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律师培养的重要性等作了深刻的阐述。奏折称:“盖人因讼对薄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诉讼事宜,就能杜绝案件的“枉纵深故”。“各省法律学堂俱培养律师人才”,合格者“给予文凭”,“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也”。 该奏折明确提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并将律师列为法官的后备人员。尽管历经百年,现在读来仍然令人不得不感叹老一辈法学家的远见智慧。辛亥革命爆发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诞生后,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政府对建立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样具有非常明确的认识。临时政府认为:“司法独立,推检之外,不可不设律师与相辅相制,必使并行不悖,司法前途方可达圆满之域。”明确地把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共同列为司法公正的三大柱石。②

除了获得法律上认可的身份保障之外,各方面制度的支持对于维护律师的司法性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外的有关经验,这些制度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制度以及严格的行业自律制度。

首先,由于律师职业与司法公正和人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国家就必须保证律师本身具有从事司法职业的专业素质。英国和美国普遍规定,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前提是在政府或者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取得规定的学位。而取得法学院入学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在德国,要想成为法律工作者,首先得进入大学的法学院学习。虽然德国的法学院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那么严格的入学条件,但是入学者通常要在法学院学习五到六年,期间还要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由于法学院的教学和考试非常严格,学生的中途退学率通常高达50%.③

第二,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出于职业偏见或者出于职业优越感而对律师进行压制、打击,或者鄙视律师的行为而影响到律师开展正常工作,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所谓的“一体化”表明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与作为司法官吏的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以美国为例,除少数地区的小型法院之外,所有的法官都是其所在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法官都有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所有的检察官同时也都具有律师资格。许多初出茅庐的法学院毕业生,往往还把担任公诉人或者助理检察官的经历,作为其独立从事律师职业前的准备阶段。

第三,律师的司法性不仅仅来自于社会或者国家的承认和赋予,同时也要求律师本身要有严格的职业意识和自律意识。几乎所有国家的律师都成立自己的团体-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行的情况。在这些行业规范里,通常都要求律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职业水平。为了避免经常与商业的客户打交道的律师们染上各种商业习气,危及法律行业本身应当具有的讲究学识与主持正义的形象,各国普遍对律师广告、律师出入各种场合以及律师在媒体上露面进行限制。尽管上述行规似乎过于严厉了些,但出于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国外的律师们普遍都能够自觉地遵守这些“清规戒律”。

三、

入职法律常识第6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法律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4-01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开始市民化,他们在城市里生活工作,但是户籍的限制使得在城市里他们的身份与城市居民不同,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没有市民拥有的相应的社会保障,使得他们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主要集中在服务、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在用工管理上规范化程度较低,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劳动监管存在漏洞,最重要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高估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低估了其效益,面对侵权无能为力,所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探索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刻不容缓。

一、转变法治教育理念,突出法律意识教育

邓小平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治教育的核心在于法律观念教育,是借助法律知识的传授让他们形成法律意识,而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培训。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成熟的法律技能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和较多精力,显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教育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但是法律观念的培养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途径,点滴渗透到他们的观念里,影响他们的思想和心灵,促进法律思维方式,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探索多样化的教育途径

(一)与职业技能培训绑定进行法律知识和观念的培训

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中,聘请法律专业的老师、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处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士,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的现实需要为他们讲解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和维权方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他们近距离接触,面对面地解答他们困惑的法律问题。各地组织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已经初步展开,把职业法律知识纳入其中,使他们接受技能培训的同时学习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步形成法律意识。

(二)在法律服务中渗透法律意识的教育

借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可以使他们在具体案件中比照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触类旁通,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分析公民行使权利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消除他们与法定权利的隔膜。

(三)自我教育

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第一代农民工有提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反复播放法制类的专题片、纪录片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持续、反复的影响,让他们能够很方便的获得这方面知识和资源,帮助他们形成对自我职业发展的认识,对法律知识和理念的认识,对自己的职业活动中权利义务问题有清晰的判断,提高依法做事依法维权的能力。

三、改革法律教育的方法

和传统的纸质媒体相比,现在网络媒介和自媒体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法制教育的方法也有了多元化发展的可能。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受教育水平有所提高,接受新事物的愿望比较强烈,普遍使用手机、用手机上网或在网吧休闲,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等深受互联网的影响。所以建立普法网络服务平台,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交流职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并有专人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使法制教育在更大的空间、更广的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开展。

四、建立职业法律教育及服务网络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他们的流动性较强,所以对他们进行职业法律的教育,一是要在他们的原住所地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民工普法网络,各级普法教育领导机关应与律师事务所和高校法律专业合作,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和高校教师定期进行咨询和讲座,真正形成一个省、市、县、乡、村辐射式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法律教育网络体系,在他们进城务工之前就能接受到普法教育;二是在城市里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居住的社区建立流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机构,使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定期接受到相应的法律服务,将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切实的服务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和权利维护。

五、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体系

农民工继续教育,就是以农民工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工就业为主要目的,对其传播先进知识和先进技术技能的一种追加型教育。[2]农民工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升专业技术技能素质;二是普及城市生活常识,渗透城市生活理念,引导其对城市文明的认同和承担对城市生活的责任,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三是传播法律知识,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即公民意识的发展。

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起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体系,使他们能定期接受培训,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让他们在脱离正规教育以后能继续接受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和新观念,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开发他们的潜力,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本职工作的需要,这种追加的教育对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来说意义重大。

六、政府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教育的投入和管理

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教育方面,尤其是职业法律教育方面,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类社会组织及公益机构发挥辅助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建立至上而下的纵向管理体系,通过社区组织实施。

在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中,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并在城市定居生活,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不仅缓解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还对促进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维护他们的职业生活中的权利就是在改善他们在城市中的生活,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法律教育就是在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入职法律常识第7篇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统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我国正在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进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提升亦是同样重要。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的技能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更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此,职业院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还必须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当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职业教育视为“民族生存的基础”和“经济发展的柱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数量增加,办学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造就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职业院校,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中职院校,入学门槛不断降低,入学途径也发生了变化,这虽然有利于保障学校生源的数量,但是生源质量大大降低,职业院校成了很多学生因为成绩较差而担心难以升学,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选,社会公众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评价也相对较低。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我关注着他们身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家庭,有着各自的性格和行为习惯,若想他们在学校里和谐相处,必须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当前,职业院校学生身上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影响校园和谐的主要原因。

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一是偷窃钱物,遭偷窃的钱物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有时是现金,有时是诸如手机、衣服、鞋子之类的物品,顺手牵羊之事频频发生,同学之间因此类事件相互猜忌,摩擦不断。二是打架斗殴伤人,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加之年轻气盛,常因琐事不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纠集社会不良青年来校“帮助”自己,进而弄得场面不可收拾,伤人伤己。三是敲诈勒索,个别学生罔顾法纪,仗着自己身强力壮,欺负敲诈弱小同学,并且加以恐吓,所涉钱物价值虽然不大,但此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四是涉赌涉黄,一些学生为了寻求金钱的刺激,在宿舍里摆起了“赌局”,不仅污染学校的风气,而且极易引发同学之间的矛盾;当前网络信息发达,上网已成为学生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活动,一些学生自制力差,喜欢浏览黄色网站,甚至将黄色影音制品在同学间传播。以上种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了校园,同时对学生自身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分析个中原因,最根本即在于,当前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长足发展,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已经迫在眉睫。

三、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可行性举措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逐步将这些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而言,从法律知识的学习到法律意识的产生,再到以法律意识指导实践活动,是一个潜移默化、复杂的综合过程。对职业院校而言,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结合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力求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相结合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我们可以先从找回道德开始,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领学生规范自身行为,譬如,考试不作弊,求职材料不造假,做人做事诚实守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加强道德要求的前提下,使责任、正义、诚信意识深入学生内心,以道德信仰为基础,激发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

目前,职业院校大都未开设专门性的法律课程,而是将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到德育教学体系中,高职院校开设的相关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职院校开设的是《德育》,其中第一册名为《道德法律与人生》,因此这些课程的课堂教学就成为学生在校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法律知识专业性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单纯的说教式教学难以让学生理解法律、信服法律,必须对课堂教学方式予以改革,变单纯的理论说教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相关知识点辅以案例。在教学方式上,利用多媒体授课更为直观,图文并茂,生动形象,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授课教师可以以教材为中心,自行设计制作课件,在使用案例教学时,学生可通过观看课件了解案情,便于学生参与到案情的讨论中来。与传统的“黑板粉笔”式的授课形式相比,多媒体授课教学效果更显著。教师可以针对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经典案例,这样的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加深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进而对其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适当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法律意识

入职法律常识第8篇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具体需要,更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就高职生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的问题。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大多数同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认识到法律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通过课堂、电视、网络、家庭教育等载体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少部分同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不能学以致用,只是用来应对考试,觉得我又不犯法,没有用法意识。

3.极少部分同学基本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法律与自己无关,他们对思想政治课、法律常识课不感兴趣,基本没有法律知识,总觉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由于高职生生活在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中,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基本上都是老师和同学,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加之受学校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导致部分同学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二)法律知识认知不高

高职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此外还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案例报道和法律类节目,基本属于法律常识,缺泛系统性、层次性,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不高。

(三)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改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最好最快的时期。对于学校来讲,在这个时期,高职生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遵法守法意识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历史、政治传统和“人治” 思想等各种方面的原因,权力滥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根深蒂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权力还没有完全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动摇了高职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自觉遵法守法能力不强

由于高职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加之总觉得自己还小,还是一名学生,与法律关系相去甚远,没有养成自觉遵法守法的习惯,时常出现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后,他们自认为是小事一件,不认为已经违法,缺少自觉遵法守的能力。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近年来,由于高职生年龄低龄化、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自我中心意识不断强、挫折教育欠缺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高职生违法违纪现象不断上升,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成员团伙化的特点。出现这一方面的问题,即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1.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职生年龄低龄化,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现在,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学校实行初、高中分流制度,导致高职生年龄低龄化。这部分学生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看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要么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要么鲁莽从事,非法报复,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高职生年龄差异较大,年龄较小的学生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容易成为年龄较大学生侵害的对象。

第二,高职生学习成绩不理想,纪律松懈,道德素质较差,在社会上被称为 “双差生”。这些学习成绩差、道德素质差的学生入校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把以前的坏习惯、坏毛病带到新的学校里来。对新学校的教育,特别是对新加入的法律知识课程的学习有抵触情绪,他们更加关心的是专业课程的成绩,而对于法律课程,只是应付考试,没有真正实践的兴趣。

第三,自我中心意识太强,心理承受力差,缺少挫折教育。现在的高职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小时候,有爷爷奶奶带大,幼年时,父母骄生惯养,在家是个个是“小皇帝”、“小公主”, 全家对他们都十分溺爱,部分家长对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也都会千方百计予以满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为他们解决了一切,满足了一切,从小到大都生活在顺境中,从来没有感觉到什么是困难,什么是忧愁,没有遇到过多么大的挫折,逐渐使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贪婪、霸道的性格。在生活中,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顾及他人的利益,为所欲为,争强好胜,不计后果;在学习中,不求上进,求知欲衰退,养成了贪吃爱玩怕读书的坏习惯,甚至离校逃学。

第四,自理能力差。自理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差。另一方面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差。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对存在的经济问题,师生、同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早恋问题,校内与校处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应对,稍有不如意,他们就不满意,就闹情绪,就意志消沉、自暴自弃,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生自身方面以外的原因。高职生法律意识问题存在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家庭、学校教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基本原因。众所周知,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人格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在对高职生培养教育方面,家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吃穿,满 足他们的各种需要,对他们的关爱只停留在物质层面,确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理是否健康,对孩子存在的不良问题,不是靠说服教育、以理服人来引导,而是除了打骂还是打骂,久而久之,孩子逆反心理越来越强,世界观、人生观背离了正确轨道,到最后因不堪忍受打骂而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学校教育急功近利,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家早就提出要把学生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但在现实中,大多数职业学校还是片面强调学生的分数,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略了对学生全面能力素质的教育,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加之教师队伍不够专业化,导致了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教育的欠缺,使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学校教育走入误区,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

第三,对社会不良风气不能正确认识,误入歧途。高职生心理和生理上都还不成熟,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较差,他们对不适合自己的影视、录像、音乐、电子游戏等不健康项目和活动不能自觉抵制,容易受这些不良风气影响和诱惑,久而久之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职生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做为职业学校,在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除了抓好学生课业成绩和升学率,要更加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存在的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统一的法制课时、教学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等问题要进行彻底改革,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彻底改变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 “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中职学生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进而为上一级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

第二,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课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第三,要加大《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改革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单一、考核评价单一、教师地位和待遇不高、教师只有理论水平没有实践水平的现象。

入职法律常识第9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高职院校;法律价值;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77-03

法律意识总的来说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高职生素质教育的一大举措。但由于目前我国传统人治观念遗留,社会腐败问题频发,加之法制教育缺乏实效,学生思想功利化趋势严重,导致目前不少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单薄,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法律价值的重视。这不仅不利于校园及社会安全稳定,而且给高职生的成长和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成因,并探索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

随着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高职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到高职校园接受系统的教育。这有效提高了高职生的独立自主意识和公正平等思想,更趋向于借助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部分高职生法律知识积累少且责任意识淡薄,无法在实际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出现违反犯罪行为。

(一)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现阶段高职生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具有模糊性和浅层性。其中非法律专业的高职生只能通过公共课学习法律知识,主要目的是完成考试任务而非重视和应用法律知识。这导致高职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对民法、婚姻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认知模糊,加之近年来我国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而高职生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导致法律知识积累落后甚至错误。

(二)缺乏对法律价值的深层理解

不少高职生认为法律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这种法律认知存在一定的偏颇,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部分学生甚至认为法律是维护强权的手段,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部分高职生对法律缺乏基本认可和信任,认为遵守法律只是为了顺从国家及学校,而没有从心底真正重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导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认知

近年来,高职生群体仍不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学生因为学习和生活中的小摩擦而与同学打架斗殴,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现象不仅反映出高职生自我为中心、缺乏行为约束的问题,而且反映了他们法律责任意识的不足。也有部分高职生则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认为在权力高压下法律难以保护弱者的权益。因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自认倒霉,部分高职生不通过学校制度和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借助个人或小团体的暴力行为,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权益,反而导致事件的恶化。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人治观念深厚不利于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长期以来受“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民主化的“法治”缺乏重视和认识,导致人们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我国在政治方面执行封建君主专制,在经济方面推行农业自然经济,过分强调人治思想、阶级思想和特权思想。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但数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仍然难以彻底纠正传统的人治思想。这些历史因素所营造的消极氛围不利于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社会因素:社会腐败现象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重视

高职生仍处于价值观塑造的阶段,心智仍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容易受社会腐败行为的影响。例如,部分高职生在校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但目的并非为同学提供服务及锻炼自我,而是为了增加关注度、强化权力以及“美化”简历,为毕业后应聘增加“筹码”。同时,近年来自媒体发展迅猛,部分学生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传播功利化思想,表达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形成消极的舆论氛围。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学生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功利心过重,难以正视社会公正和平等。而目前社会存在的司法腐败行为则加剧了学生对法律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的怀疑,在客观上淡化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三)教育因素:法制教育低效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

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法制教育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高职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缺位。其中,学生在小学阶段所接受的法制教育较少,且集中在常见的法律规制上,具有浅层性和狭隘性;中学阶段的学生面临沉重的升学压力,缺乏时间和精力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导致法律基础薄弱;而高职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育与法律教育界限模糊,部分高职院校甚至将德育课和法制教育课混合在一起,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性质的认知;二是法制教育课程时间短且分散,难以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不利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三是法制教育课的教师缺乏专业性,部分高职院校抽调思想政治教师任教法制教育课,导致教学专业性较低,难以有效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积累和应用能力。

(四)自身因素:学生思想功利化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部分高职生过分重视考试、考证以及实习,而忽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部分高职生在求学上出现了极端功利化的现象。例如,部分学生为了考英语证书而主动每天背英语单词和语法,而不愿意看法律相关的新闻和书刊;一些学生在法制教育课上做其他学科的作业,甚至逃课参加学生工作等。此外,部分高职教师重视学生其他主修专业的成绩而忽视学生在法制学习上的表现。这进一步削加剧学生的功利思想,弱高职生对法律学习的重视,不利于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策略

(一)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2014年,在讲话中提出,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中纪委专门印发《2015年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要点》,将“拍蝇”工作推向高潮。这些强硬有效的反腐工作极大地加强了我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拔除专制思想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将净化社会法治氛围,从整体上调整社会对法律的认知,为高职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法制教育体制,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积累

1.优化高职法律教材,完善法律教育体系。有关教育部门应重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主动承担起高职生的法律教育责任,对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改革,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动和落实。高职院校也应转变功利化的教育思想,提供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深入调查和了解本校学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识,结合具体学情制定具有校本性的法律教材。近年来“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知法、守法、用法对学生的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应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以科学的教材、适量的课时作保障,引导高职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基础。2.改革法律课堂教育,提高法律教育实效。高职院校应从课堂着手,全面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一是提高课堂教育者的专业素养。随着立法的工作的不断深入,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太多,作为授业解惑的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修养,这是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应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来担任法律教育教学,并不断通过教师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教师的法律修养,从而从源头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率。二是调整课堂教育的侧重点。教师应针对当前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等问题,调整课堂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引导高职生重新认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其次,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教师应对课堂教育内容进行提炼,力求“少而精”,其中,法律教育内容应与高职生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将来工作需求以及时事热点等联系起来,提高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和实用性,以具体生动的案例和细微深入的讲解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优化课堂教育的方法。教师应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以多样化、趣味化和互动化的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反思法律价值,重塑法律观念。这些教学方法应符合高职生的学习习惯和特点,例如鼓励学生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在课堂分析法律案例,结合课堂法律知识评点部分时事人物的做法并提出法律解决办法,反思本校学生身边发生的违法事情并分析法律责任,等等。这不仅能够提高高职学生对学习法律的主动性,而且能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行为上强化法律意识。3.建设法治校园环境,强化学生法律意识。高职教师应注重“言传身教”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对校园管理机制及学生工作制度等进行深入改革,削除以往的具有“人治”色彩的管理方式,建立“法治”、“民主”的新式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同时,高职院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来开展学生工作,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此外,学校还应定期举办各类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辩论赛、法律时事案例分析、法律心理辅导等,在校内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

(三)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现象的理性认知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认识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如果高职生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就难以内在化,无法落实到高职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行为中。高职院校应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发自内心地对法律产生认同。这种认同感能推进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得高职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高职院校在引导学生树立法律信仰时,应尽量引导学生使用现念来理解法律规范和条文所体现出的法的价值观。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以真诚的态度加以引导,逐步纠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及时发现高职生内心对法律认识的偏离,引导学生调整对法律的认知,树立稳固的法律信仰。此外,教师在课堂教育中应重视榜样的作用,借助公平、正义的积极事例,使法律信仰实体化,推动高职生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最终强化法律信仰,升华法律意识。总的来说,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导致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阻碍。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对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教育因素以及学生的个人因素等进行分析,寻找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优化高职法律教材、改革法律课堂教育、建设法治校园环境等,为学生强化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教师也应从学生的根本信仰着手,引导高职生将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意识的内化和外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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