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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 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随后美国陷入了一场空前绝后的经济危机,股市、银行体系几乎全面崩溃,公众对银行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机构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这些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
经过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础正逐渐消失,分业经营制度也已经不断地被现实所突破。进入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大大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格局,并购的规模、金额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国界的并购成为新的热点。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度,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和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银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可能降低这些业务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j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已经从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推动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该法案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包括(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k这一法案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监管方法上,由个别监管转向了综合监管,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这些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世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
(二) 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它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
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是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一时间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该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Bang),它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它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监管体系上,英国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的模式。l然而,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却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保留了对银行的监管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监管尤为薄弱,以至发生了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剥离出去,把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职能限定在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内。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在经历了多达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终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准,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1948年德国进行了货币改革,之后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意志银行法》使德国在战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货币制度和金融体系,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和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
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的体系。m
(四)日本:从“分业”到“混业”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治理恶性通货膨胀,同时也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种限制型金融体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1947年3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就明确规定,严禁银行办理证券业务。这样,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相互隔离的关系。二是对银行进行“长短分离”,区分长期融资银行与短期融资银行,以实现银行与信托的分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挂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业经营高级阶段转变的过程。n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分析了以上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制循环,而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实践的产物,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占了上风。各国的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 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这一方面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高了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机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础上的。
(二)金融监管结构向综合性、统一性发展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国的监管当局都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管理,成为金融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金融立法在数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为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提供合法性论证。
(三)实行功能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监管顺应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英国和日本不论他们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监管立法中都确立了实行功能型监管,而且他们的立法实践也说明功能监管可以适应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
(四) 监管与自律并重
即对金融机构从外部进行监管控制转向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如美国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这样,监管机构可以集中精力监管那些综合性 金融集团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从而提高效率,稳定金融体系。p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目前,根据金融监管的功能、作用、方法等内容可以将金融监管理论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和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本着服务社会的目的,运用国家机器干预自由的金融市场,弥补自由市场失灵的不足,让金融的发展更多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政府过去的干预往往是有害于金融发展的,并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进步。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认为,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失败和自由市场的失灵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皆有好有坏,必须权衡利弊均衡调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亦不可过分依赖政府调节或者过分信任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该理论主张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四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些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中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推进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核心所在。
二、实证检验金融监管理论是否有效
本文根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指标数据库、金融发展和结构数据库等的数据,选取100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探讨这四类监管理论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主要观测的指标有九个方面,分别是: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影响力、银行的集中程度、国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私人监管权力、债权人权利指数、产权指数和金融发展水平。每一项指标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综合起来便可以比较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发展水平,并探讨出金融监管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根据笔者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在实际中是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的,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一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和干预权力越大,政府对银行的拥有程度越高,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发展壮大的。其次,在银行集中程度方面,如果银行集中程度比较高,那么国家对金融的干涉就比较容易,干涉程度也就越深,相应的对金融的影响也就越为不利。而相反的,如果能降低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度,则是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金融发展往往也会更繁荣。再次,通过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规范的法律能够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运行机制和竞争平台,从而促进金融繁荣,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是适用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在金融监管权衡理论方面,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大幅提高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民间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繁荣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发展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壮大,本文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要提高监管独立性,促进监管的公平公正。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无法保证市场公平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有行政约束的地方都会引起寻租行为,最终会给市场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用法律来约束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构建统一公平的法律体系就是为金融运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准则,这样既为金融企业提供了运行标准,也为监管机关提供了监管依据,对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最后,我们要努力促进监管信息公开化,提高民间监管力度。民间力量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监管力量,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相互监管相互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漏洞,全面约束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运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风险管理;风险防范
一、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20世纪末,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纷纷为混业经营体制所替代,各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出现了同质化,产生金融风险的单位数量迅速膨胀。现代金融风险在规模、结构、传导机制、发生频率、扩散速度等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特征,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频率加快,数量增多,风险规模与风险损失出现扩大化的趋势,风险传导速度加快、范围扩大、系统影响加重,同时引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技术性因素上升,风险高度复杂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
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网络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这些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同时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强调监管角度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形式和内容存在易变性,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过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可能出现问题。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和职能已发生很大变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上可能出现较大差别。三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有许多,而且同一机构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正不断地从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场转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是传统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实施功能监管而不是分机构监管,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减少寻租活动的机会,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四、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开始高度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诸多监管原则和标准,但这种监管毕竟是外部的,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还在于其自身能否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否则不仅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同时还会增加监管的无效成本,增加投入的人力物力,却达不到预期的监管效果,结果是阻碍金融机构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在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时,特别强调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与风险管理模型,通过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统一授信;同时,借助风险管理模型来识别、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监管理论的发展及各国经验均证明,外部监管既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五、监管区域从国内监管转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
近年来,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在监管的区域上,从一个国家的国内监管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金融业的国际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实行了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即对同是经营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目前已有的经验表明,这种跨国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因而是有效的。第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加。因此,随着金融体系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监管区域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是势在必行的。
六、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
不能充分的披露金融信息将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累积。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七、强调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技术向现代监管技术转变
由于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逐渐上升;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收益风险计量的技术性程度加深;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程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风险和抽象会计原则导致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单凭直觉经验已经难以有效监管规模日益巨大和加速变化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要求与日俱增。监管技术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监管当局开始对银行业技术进行适当监管。二是针对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计算和计量技术日益复杂和精确。三是现场和非现场稽查并重,并把建立有效监管系统作为重要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此外,外部审计师更多地介入金融监管过程也成为当今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八、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
随着制毒贩毒等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九、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创新才刚刚开始,为适应建立开放型经济的需要,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对其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吸收和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必须建立在市场运行法则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有效性和稳定性兼顾的目的。金融环境是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金融活动的特征亦是不同的,因而监管制度应该能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中自我调整、自我适应,既要防止监管松懈带来的风险扩大化,又要避免不计成本的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要实施具有弹性的监管策略,依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适时变革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首先需要从强化监管的经济手段、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入手,加快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训监管人员,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以尽快适应我国建立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晓曦,林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监管水平[J].经济论坛,2004.
[2]哈萨纳里•梅赫思.中国货币和外汇体制改革―一种渐进主义的实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3]刘恒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J].宏观经济研究,2004.
[4]栾景明.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1998.
[5]田桂林.我国央行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构想[J].武汉金融,2002.
[6]汪应洛.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王家骥,傅敏.台湾金融与经济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8]雷鸣.美国次贷危机与日本泡沫危机的比较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08.
[9]李连勇.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及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8.
[10]刘军红.美国次贷危机下的日本经济走向[J].亚非纵横,2008.
[11]段霞.次贷危机下美货币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现代国际关系,2008.
[12]吴敬琏.金融海啸与中国经济[J].亚太经济,2009.
[13]李俊江.金融海啸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新,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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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本文从多角度阐释互联网金融的含义,详细介绍互联网金融新兴发展模式的运作方式和国内外的实践案例,根据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以便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不断的革新和完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发展和应用 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它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众说风云。首提“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先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给出定义,随后又进行完善。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涵盖了受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是一个谱系的概念。林采宜(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金融模式。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侧重的定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区别于技术革新的金融电子化,是从根本上改变传统金融运营模式的全新金融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1、互联网融资平台
互联网通过信息透明公开化,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也使在无担保无抵押的情况下向陌生人成功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成为现实。
(1)P2P信贷
P2P信贷是个人对个人的,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它的英文含义是:Peer to Peer Lending。具体操作是P2P信贷公司(通常不需要银行准入证)搭建网络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可在平台上进行注册,需要钱的人信息(简称发标),有闲钱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完成。其中,P2P信贷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世界第一家P2P信贷公司Zopa 2005年成立于英国伦敦,我国P2P信贷公司的诞生和发展几乎与世界同步,2007年8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随后兴起以陆金所、阿里小贷为代表的一批P2P信贷公司。
(2)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以实物、服务或者其他非资金作为回报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它利用互联网传播范围广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进而争取到大家的关注和资金支持,而公众得到的回报通常是实物、服务,杜绝了非法融资的嫌疑。同时,由于其参与门槛低、成本低廉且操作简单,因此相对容易实现。其最佳代表是2009年创立的Kickstarter,该网站在2012年融资总额达到了约3亿美元的规模,国内2011年7月成立的点名时间是规模最大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2、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是收付双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设立账户,由付款方通过该账户,在需要向收款方支付时,付款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指令将付款方账户里的资金划拨到收款方账户,并提醒收款方发货,由此完成交易。收款方也可将账户内资金兑换成实体银行的存款。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是拥有当前国内最多服务商数量的支付模式。截止至2014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发放269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宝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第三方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付款方式,由此形成的规模效应也降低了单笔业务支付清算的成本。
3、互联网金融的销售平台
互联网金融销售平台是指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为实现金融产品销售目的、通过网络环境搭建的平台,连接客户和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销售平台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自有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平台。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早、最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企业宣传和服务的,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基金为例,基金销售逐渐减少对传统银行的依赖,基金独立第三方销售平台发展前景广阔,其通过APP等应用商店帮助基金投资者正确认识基金产品,并为其提供客观、专业和持续的服务。此外,电商、社交应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入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越来越普遍。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进程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更加快速和不断壮大。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体系尚未健全,且关系到众多消费者、投资者等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因此,不能盲目扩大其发展规模。笔者认为,必须要对该行业密切关注,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
(1)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涨势头,不能因其存在不确定风险就贸然打压。多位专家建议,应采取“内紧外松”策略,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反应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灵活应对风险的产生。
(2)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一方面,建议监管决策者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和违规处罚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
4、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前景非常广阔,它不仅冲击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方式,为金融市场带来活力,还为投资者,中小企业带来投资和融资的便利,只要监管到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浪潮必会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实务,2013,5:86-88.
作者简介: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融资 物流金融 贸易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17-04
上世纪末,我国企业开始大范围推行供应链式管理方法,其理念被应用于各个行业的管理实践中。在这一趋势下,国际市场的竞争模式随之发生改变: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由不同生产工序及其服务体系构成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传统的生产制造企业通过外包和全球化走向供应链的生产组织模式,并发展出新的企业生产运作管理方式和商品流通方式以及跨单一企业组织的合作方式――供应链管理模式。
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组织,其金融端和运营端的活动是相互联系和密不可分的。供应链是在价值链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供应链金融则是突出了供应链组织关系中资金流对这个过程增值的作用,并以此作为整个链条的整合,从财务的视角对整个供应链发展目标进行优化。
供应链金融是目前在国内外银行金融实践中最为热门的创新产品之一。它是随着新型的供应链管理运作模式诞生和发展的,主要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供应链组织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的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供应链金融的运作目标是帮助供应链企业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最小化资金的获得成本,保证供应链整体健康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一、供应链金融全球化的新问题
传统的、单一国境内的、纵向一体化的生产制造企业越来越少,通过全球成本的比较优势,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全球供应链中选择了不同的价值增值节点。全球产业的布局和制造业的升级也随着供应链中物流系统的全球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完成。
核心企业通过外包,使得供应链的加工增值环节和实体参与企业组织分布在不同的国境之内,并通过跨国的供应链管理,发展出新的企业生产运作管理方式和商品流通方式以及跨单一企业组织的合作方式,这就是供应链管理模式。供应链全球化模式带来的主要新问题有:
(一) 库存堆积两极化趋势,加大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
供应链组织模式下,使得每个环节所持有的库存与传统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这一“零库存”的精益供应链思想的引导下,新型库存管理模式的出现导致核心企业无意持有库存,促使供应商和分销商都必须面临实物库存挤占现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整个供应链中的库存堆积在上下游中较为弱势的企业上,在整个供应链产出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加剧了这些成员企业的库存占比,减少了库存周转率,也降低了资金周转率。
(二) 供应链模式下所发展的大批中小企业,面临苛刻的融资环境
在供应链的竞争模式中一个突出要素是专业分工并全球外包。供应链中的成员企业不再追求大而全,而是注重某一细分领域的专业运作。在细分领域中的中小企业规模小,且由于过分集中于某一零部件的生产和分销,导致实物资产、生产条件和企业资质无法与传统融资主体企业的要求相匹配。
(三) 赊销方式取代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融资渠道进一步缩小
根据SWIFT组织的统计,80%的国际贸易选择赊销作为其主要的结算方式。赊销发展初期主要目的是刺激供应链下游加大单次的订货批量,使得供应链规模效应突出后,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并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但随着供应链模式的不断发展,除了刺激销量外,赊销还被广泛用于核心企业优化自身的现金流,选择赊销的方式往往将资金的压力继续传导到供应链上弱势企业。而在传统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集中于电汇、信用证、票据等传统结算方式下的融资产品,缺乏基于赊销方式的产品,使得供应链中小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融资压力。
(四) 汇率波动风险和理财需求出现
在供应链的利润和价值增值过程中,由于产业全球成本优势的分配,导致单一供应链中必须涉及多国货币结算和支付体系,不可避免需要应对汇率波动问题,并由此诞生了避险理财的需求。
供应链金融强调集物流、供应链管理、协作以及金融于一体,在两个或者更多的供应链成员之间,包括供应链的外部服务提供商,通过计划、执行和控制组织之间的资金流来创造更多附加价值的活动。
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原动力是在传统的生产制造通过外包和全球化走向供应链的生产组织方式下,延伸出新的企业生产运作管理方式和商品流通方式以及跨单一企业组织的合作方式,供应链金融就是为了应对这些变化而诞生的金融业务产品。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必须要与供应链管理的创新同步,才能获得创新的成功。
供应链金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服务机构所面对的服务对象的组织、管理和协作模式发生了改变。这一变化,就迫使金融服务机构必须随之而变,创新出新的服务产品以及采用新的服务体系以顺应顾客需求的变化。
二、供应链金融相关概念辨析
供应链金融在其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类似和定义范围相近的概念,本文根据中文文献和实际商业应用中的积累,对下面三对常用概念进行辨析。
(一) 供应链金融和供应链融资
从广义上说,供应链金融的概念里包含了供应链融资。供应链金融是在保持供应链上各个参与成员之间的法律和经济上独立的基础上,利用中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利用成员之间共享相关资源、生产能力、信息和风险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方式。
供应链金融主要是优化和再配置供应链整体上的资金流,进行整个供应链的融资管理;另外,还应该包含从供应链组织形式的角度,对投资者关系以及财务分析等提供一个新的管理视角和方法,也即对企业和供应链的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
供应链融资,是指面向供应链当中不同运作环节和上下游成员,提供基于供应链真实交易的融资产品。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践和国外大部分的产品创新中,目前还没有广义上的供应链金融,大都属于供应链融资范畴。
(二) 供应链金融与传统国际贸易融资
在国际实践中,供应链金融应该是传统国际贸易的一种延伸。从金融机构作为供应链金融中融资部分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这一点上来看,服务目标与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差别不大。
但二者在服务对象方面有所区别,供应链金融突破了原来单一的买卖双方的关系,延伸至供应链上下游包括最终消费者及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内的全部参与方,将参与各方的利益通过优化整条链的资金流进行有效分配,可以说供应链金融主要是针对供应链这个新型的国际贸易组织和分工形式设计出来的;而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仅仅局限于跨国贸易中的单个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基于某一家企业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开发,仅针对单笔贸易往来提供融资业务,业务品种较少。
简言之,供应链金融是一对多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传统国际贸易融资是一对一的专项金融服务。
(三) 供应链金融与物流金融
广义上的供应链金融包含了物流金融。物流金融强调以物流控制为主导,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产品,是伴随物流产业的发展而开发起来的。推动物流金融发展的主导者一般是物流服务提供商,商业银行以合作者的身份进入到物流金融产业中提供资金支持。
供应链金融,则是强调金融服务的专业性、系统性,将供应链组织运作中的全部金融服务有效地整合,利用供应链中所有参与和非参与物权转移的成员,优化整个供应链在财务方面的绩效指标。
综合各类相关概念,给出如下图1的概念属性示意图:
三、国际供应链金融实践与国内发展
(一) 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
供应链金融涉及的不同角色的参与成员很多。从广义上说,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的参与者主要有:
1.实体供应链本身的上下游企业和成员,包括制造商(一般而言是一条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2.金融服务机构,特殊融资服务商、银行、投资者等,狭义上业务涉及平衡其他组织的投资和融资需求的机构都可以算是金融机构参与者,广义上只要是与原始的或者和间接的借款人之间存在金融协议的机构,包含提供融资服务、资本投资、安全投资或者风险覆盖的机构,以及信息和咨询服务提供商;3.物流服务提供商,为实体供应链提供物流外包服务的成员;4.企业投资人,包括公共和个人投资者。
就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服务手段等方面来说,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产品相比,与其说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创新的产品,不如说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创新的一整套服务体系。
(二)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提供主体
不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由系统中不同的参与方来完成,而不仅仅依赖于商业银行。现有的国际和国内供应链金融实践中,可以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体有很多: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以以传统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等中间业务为入手点,从银行原有的融资和担保类业务入手,整合现有的产品,开发突破传统的中后台业务操作模式,开发出适合供应链管理变化趋势的产品。国际上的商业银行,一般从传统的国际贸易入手,按照战略客户自身扩张和发展的要求,设计和创造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的金融产品。
2.第三方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依托自身物流实体网络以及物流业务,通过与最终客户的深度接触和天然的监管优势,发展保险、存货融资、应收款类融资等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在部分环节上与商业银行合作,但大多数业务提供子公司或者部门独立运作。这类公司中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是下属于UPS的UPS Capital公司。
3.第三方贸易平台公司。第三方贸易平台公司则可以利用自己已经建立的B-B贸易交易平台,依托建立的交易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系统,采用自身的支付系统和财务处理系统,挖掘平台用户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需求,并提供一整套金融、财务服务。此类交易平台系统最根本的是提供电子化的自动审核单据服务。其所提供的支付系统,是取代LC等现有支付方式的一种新的结算方法。这类公司中,比较突出的是Trade Card公司,该公司采用会员制,该公司是第三方中介公司,需与物流、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国际检验机构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后方能具体运作。目前阿里巴巴开始涉足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也说明了他们看中了以自身强大用户信用数据和真实交易信息下的美好未来。
4.供应链上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大部分是制造商/组装厂商,但也有行业主要集中于分销商(例如,家电产业)和零售商(例如,零售业)上。核心企业开发供应链上其他成员(上游、下游、最终客户)的融资需求,以平稳整个供应链现金流和发展整个供应链为管理目标,进行供应链金融管理。
(三) 国内和国际供应链金融发展差异
首先,目标客户的不同。国内外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金融系列产品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所服务的目标客户群体的不同。国际上是为了维系老客户,国内上主要是为了开发新客户。国内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从营销中介的角度来寻找与核心企业相联系的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并由核心企业提供信用可靠的潜在客户名单。国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维系与核心企业(老客户)的关系,满足全球化、供应链发展趋势下老客户新融资需求,为了解决核心企业或者说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流方面的问题。围绕核心企业的发展瓶颈以及供应链的稳定性,国外的金融机构研究具体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其次,所提供的具体产品、提供方式也不同。国内供应链金融所涉及的产品,大都围绕着存货质押和应收帐款质押等较为原始的动产质押融资产品,大都基于实体和有效的商业单据进行融资产品的开发。国际上的供应链金融产品, 则是围绕着整个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融资、投资、现金流、财务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供一整套、有体系、能完全覆盖的产品体系。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建议
在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法律不完善的环境下,供应链金融的开发主体主要还是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与其以往传统的产品有所不同,需要商业银行突破固有一些服务模式和创新模式来研发。
(一) 加大“供应链自偿能力”风险管控供应链这种组织方式的风险有别于传统的单一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其风险同时具备系统性、传递性、波动性等特点。所以传统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侧重点已经不适应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要求,需要对以供应链为单位的企业群体进行抗风险能力分析和个体授信安排,并对集成后的系统风险重新评估和管理。相比于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更强调主动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组合管理。
(二) 建立总分行模式下跨地区协作机制
由于供应链本身地域分散性的特点,导致了供应链金融所服务的对象地域同样分散,在设计和整合产品资源时,跨地域的总分行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模式会对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成效起巨大的作用。
目前跨地域的合作方式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需要对其进行细化,提高行内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三) 设计和开发创新的标准化可供组合产品
供应链金融服务,是一个介于高度定制化和完全通用化产品之间的一种金融产品。
与传统的企业和银行一对一的金融服务相比,供应链金融是一系列的、由金融机构为供应链上所有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产品簇,对供应链成员个体提供基于供应链最优的不同或者相同的产品和组合,是一种基于行业和产业链的视角的集成服务。
需要先通过分析供应链通用的一些金融服务需求,设计出通用性适中的基础产品来解决,这样能通过对这些标准化产品的快速组合满足整体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设计效率。
而对这些通用性的产品需求的分析和设计,除了要从现有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产品中进行筛选和修改之外,还需要对金融服务需求进行有效的细分和分析,在合理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基础产品的研发和整合。
当模块化金融服务产品设计完成后,还需要配套建立一套快速反应的模块组合方式,快速和有效地为金融客户提供组合后的系列产品。
(四) 培养风险、营销和整合的专业人才
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运用和推广时,对银行内具有风险识别、产品设计和营销整合专业技能的团队要求很高。
团队内的成员除了必须具备有专业全体系供应链金融产品的专业设计技能,还需要能在市场中鉴别客户,尤其是对运营资金借款有兴趣和需求的客户,需要了解供应链所涉及的背景材料;能简单评估潜在借款人的需求规模和类型,并设计现有产品的组合方式,开发相应的合约;因为供应链上下游的相关性极强,所以要求团队成员需要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市场和行业有全面的知识积累,在风险是双边性(买方和卖方均会产生风险)的前提下,需要同时关注供应链的上下游。
需要商业银行从人才队伍的建设上有重点地培养出一个能同时担负三种职能的专业化团队,从而保证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设计、推广和实施。
参考文献:
1.Hofmann, E., Supply Chain Finance: some conceptual insights[J/OL], Logistik Management - Innovative Logistikkonzepte, Wiesbaden2005, S. 203-214.
2.William Atkinson, Supply chain Finance: The Next Big Opportunity[J],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Review, 2008,4:57-60.
3.李毅学,汪寿阳,冯耕中, 一个新的学科方向――物流金融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综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0,30(1):1-13.
4.胡跃飞,黄少卿,供应链金融: 背景, 创新与概念界定[J], 财经问题研究, 2009,8:194-206.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发展观;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74-02
以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房贷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和2007年6月美国贝尔斯登旗下两只对冲基金倒下为起点,次贷危机就以惊人的速度演变为一场金融危机,冲击到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一步影响到实体经济。
我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那么,如何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冲击
(一)增长急剧下滑
1.净出口方面。2008年前9个月,我国出口增速较2007年同期下滑了4.8%。2009年1―2月我国出口总值同比下降了21.1 %,4月份出口下降22.6%。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继续恶化,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下拉影响日渐严重。
2.投资方面。出口下滑使我国产能过剩,特别是出口导向的产业产能过剩矛盾更加突出,企业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的巨大压力,经营更加困难,投资者信心减弱。
3.消费方面。2008年支撑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支柱是居民消费的快速增长。但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缩水。同时,随着经济下滑,就业困难增加,工资性收入难以大幅度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必然导致消费的降温。
(二)就业形势严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四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人口的失业率大概是9.4%。
三个群体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一是高校毕业生。据统计,2009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611万人,加上去年毕业还有没有就业的近100万人,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710万人左右。二是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农民工,据测算,2008年底,在1.3亿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中,有15.3%约2 000万人由于经济不景气失去了工作。
(三)短期通缩与长期通胀风险并存
从短期看,通货紧缩风险正在加大。
通货紧缩是指物价普遍持续的下跌(一般CPI涨幅连续两个季度为负值即可认定为通货紧缩)。
2008年全年CPI上涨5.9%,在2月份CPI创下8.7%这个12年来的最高点之后,连续10个月回落,PPI增幅连续6个月大幅度下降。尤其PPI率先进入负值说明经济面临通缩风险:因为企业生产放缓,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才会明显下降,并导致PPI负增长;企业生产放缓的原因就在于产品供过于求;而供过于求又必然导致商品价格的下跌,CPI下降。
从长期看,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一方面,为抑制通货紧缩,防止经济增长大幅下滑,国家必然并且已经加大了政府投资力度,再加上灾后重建的巨额投入,形成巨大的国内需求。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资源需求的增加,从而必然推动资源价格的上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大规模救市所投入的巨额资金可能成为未来中长期通货膨胀的潜在源头和推动力量,全球经济很可能在短期的通货紧缩过后,在明后年产生通货膨胀。
二、金融危机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历史机遇
(一)金融危机是加快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步入健康发展的难得机遇
尽管全球衰退给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金融危机同样为我们带来了机会,可以对长期以来的结构性经济制约因素进行修正,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并将资源优化配置到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
摩根士丹利公司(亚洲)董事长史蒂芬・罗奇3月22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9年会学术峰会上表示,实现可持续全球复苏唯一办法就是解决全球失衡问题,即两个原则:过度消费原则,主要是美国;过度储蓄原则,包括中国。这是唯一实现可持续全球复苏的办法。关键是调整全球储蓄比例,需要存钱的多存钱(美国储蓄率1%),需要多花钱的多花钱(我国储蓄率近50%)。
中国的目标就是把增长模式从出口转到消费。
即使没有这次金融危机,中国要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也必须经历这一阵痛。在国际金融危机、经济回调的时候,正是我们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的机会,就像两次战役之间部队的整编一样。早在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我国就提出了要扩大内需,启动消费,主要靠内需来拉动国内经济的增长。但过去30年来已经形成了强势的投资加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即使中央政府采取了宏观调控措施,但最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并未达到预期。11年过去了,我国的国内消费占GDP的比重不仅没有增加,反倒每年都有所降低。数据显示,2000―2008年,最终消费率由61.1%下降到48.6%,其中居民消费率更是下降到35%左右。
为了保增长,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政府投资,目的就是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增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如果这些投资不合理,将会加剧我们过去的那种不合理的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步入恶性循环的轨道,增大转型的难度。现在国内消费面临的情况是,有消费能力的没有消费欲望,有消费欲望的没有消费能力。不是不愿意花钱,而是没钱花或者不敢花。
在过去30年的改革中,包括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在内的一些关键部门所得到的资源和关注相对不足,而这些部门正是可持续发展和增长的根本因素。
两会确定的4万亿刺激内需的计划,大部分仍然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以政府投资为核心的(因挤出效应必然抑制民间投资)。而这些行业现在本来就是产能过剩的,而且现在投资的一些基础设施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容易形成新一轮的投资过热,更容易滋生腐败。只有卫生、文化教育、农村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约7 600亿与刺激消费直接相关,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本身也是兼具拉动投资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消费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这一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致命问题将继续存在。解决内需问题,必须真正站在民生的角度去考虑,立足长远,而不能以应急的心态来解决。建立一个健全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百姓的各种生活后顾之忧,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4万亿拿2万亿进行新农村建设,另2万亿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政府投资会拉动社会投资。
政府投资、购买乘数1/(1-β);
政府转移支付乘数β/(1-β)。
β――边际消费倾向,我国大约是75%
如果4万亿全部用于政府投资和政府购买,则能拉动经济增长4/(1-β)=16万亿;如果是新农村建设2万亿社会保障2万亿,就能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假设提高5个百分点,则能拉动经济增长2/(1-β)+2β/(1-β)=18万亿,而且能解决我国经济的根本问题。
(二)金融危机是获取国家利益,进行全球战略布局的历史机遇
危机还为中国提供了获取国家利益的机会。通过金融危机开展的国际经济再平衡,实际上是对国际利益格局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由于中国相对处于有利的地位,我们的财政、金融体系稳健,有巨额外汇储备,工业化、城镇化的道路还没有走完,劳动力成本优势仍然存在,所以,中国完全可以利用这次调整争取尽可能大的利益。
能源资源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国际初级产品价格走低的机会,建立资源能源战略储备,扩大对海外资源的利用。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现在国际上大宗商品的价格很低,包括石油、铜、铁等的价格都在下降,这是我们购买这些战略资源的好时机。除了采购,我们也可以到国外投资一些资源开发项目。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的资金撤出了在非洲、拉美等地区的资源开发项目,我们就可以增加在这些国家的投资,这不仅可以保证中国的资源供应,对这些资源国来说,我们的投资对他们也是一种支持。从长远来看,资源价格还是会保持在高位,我们这时候进入资源领域是有利的。
技术方面。我们可以利用世界范围的就业不景气,加快建立人才、技术的战略储备。有人说华尔街金融风暴就是金融创新造成的,从而否定金融创新、否定金融人才,这是因噎废食。恰恰相反,我们国家还需要大量的金融创新,需要大量的金融人才,当然引进人才不仅仅是引进金融人才。日本当时在经济腾飞的时候,买了很多美国高附加值的东西,虽然很贵,但是技术含量高,买回来以后把设备拆解开来,然后去研发,最后生产出比美国更好的东西。我们也应该向日本学习,买高附加值的东西回来,然后研发,打出我们中国品牌的东西。目前,西方国家为对华高科技出口设了很多门槛。但现在发达国家经济在衰退,这是我们在谈判中争取主动的难得机遇。
“走出去”战略方面可以利用境外资产价格大幅下跌的机会开展海外并购等。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现在很多企业的股权都贬值了90%以上,是买入一些未来具有成长潜力的蓝筹股的好时机。我们可以买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票,比如,美国一些银行和大公司的股价已经很低了,可以考虑进入。在目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在投资方面进行全球布局是很重要的。以前我们国家没有出去的机会,现在有了,就应该抓住机会,该并购的就应该并购。可能三五年以后就没这个机会了。国外企业流动性紧缺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还有资金,看准了就进入,我们救了他,自己的企业也扩展了。我们要做的是战略投资,不要用战术性的眼光去看问题。
(三)金融危机是重建国际金融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大好机会
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进入国际社会是在别人的规则下进入的,中国进去的时候,所有的贸易、金融各种规则都已经定好了,我们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在这些规则、惯例里,有很多是对我们不利的。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更为广泛的共识,无论是二十国集团首脑会议(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都将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作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大力推动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的实施。今天,可以通过回顾“巴塞尔协议Ⅲ”的历史沿革历程,来分析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历史沿革
被广泛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全称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该协议正式于2010年12月16日,确定了新的全球监管标准与规则框架。此后,在2011年1月和6月,又分别了题为“确保丧失生存能力情况下吸收损失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关于双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两个补充文本,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定义,以及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巴塞尔协议Ⅲ”仍有部分细节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如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自救安排等等,关于流动性指标的部分参数也会在今后的定量测试过程中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最终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是以12月16日公布文本为整体框架的一系列文件。尽管规制本身还存在少许不确定性,但整体架构已基本确定,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均已将工作重心从规制制定转向规制的实施跟踪。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全球的金融监管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国际组织(G20、FSB和BCBS等)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与评估所产生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巴塞尔协议Ⅲ”是近40年来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深刻反思的产物,反映了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这场危机及危机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的思考。尽管资本制度并不是防止金融危机发生的唯一要素,也不是金融监管的唯一内容,但却是反映金融监管理论、理念及实践变化最为生动的一面镜子,回顾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的沿革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未来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它创设于1974年底,致力于应对当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后蔓延于大西洋两岸的金融市场动荡。成立初期,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环境中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于1983年了“跨境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确定了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境外机构监管责任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沿用至今。后来,巴塞尔委员会将工作目标扩展到改进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质量,并于1997年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推动世界各国加强和改进银行监管,从而提升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但巴塞尔委员会影响最大,也是花费时间最长的一项工作是资本监管框架,即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制定和完善该协议的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
巴塞尔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协调机构,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权力,其的各类协议也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这并没有妨碍各国的监管实践向该委员会的各类标准看齐。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全球银行监管的最佳实践,的确有助于改善银行监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各国金融安全;二是绝大多数国家在受理跨境银行在本土的准入事项时,往往将该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是否执行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各类标准,是否具备足够的监管能力,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三是各类国际组织,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国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中,会对各国执行巴塞尔委员有关协议的情况做出评价,由于这些评估报告对市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各类标准具备了更强的约束力。
第一版资本协议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浪潮中。80年代初,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在金融创新和跨境银行业务日益活跃,特别是在拉美债务危机相关国际风险不断增长的同时,主要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却呈现下降趋势。为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第一版资本协议,即大家所说的“巴塞尔协议Ⅰ”,要求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最迟于1992年底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93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告表明,当时十个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均如期达到“巴塞尔协议Ⅰ”要求的最低资本要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然而,“巴塞尔协议Ⅰ”的局限性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市场进一步活跃,银行体系的交易账户资产比重明显上升,市场风险日益凸显,而“巴塞尔协议Ⅰ”只对信用风险计提资本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不足以应对其他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的冲击。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1月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补充修订,即 “巴塞尔协议1.5”版,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持有的外币资产、证券、商品、衍生品等交易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资本监管的范围扩展到市场风险。
无论是“巴塞尔协议Ⅰ”还是“巴塞尔协议1.5”,都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风险的衡量使用较为僵化的权重法,虽然简单明了,但对风险的计量不够科学、精确,资本要求对风险变化不够敏感,也不利于激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二是覆盖范围虽然在“巴塞尔协议1.5”中扩展到市场风险,但对于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仍没有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从1999年即启动了第二版资本协议的制订工作,五年磨一剑,最终在2004年6月正式“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包括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引入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要求银行自查并经监管当局确认所持有的资本是否覆盖了包括三大风险在内的全部风险,一方面赋予了监管当局实施资本监管的责任、权力与工具,另一方面使资本监管覆盖范围扩展至三大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纪律,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同时,“巴塞尔协议Ⅱ”引入了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巴塞尔协议Ⅱ”尚未得到全面实施,特别是危机的始发地美国尚未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即便实施了的国家,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也与“巴塞尔协议Ⅱ”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危机的爆发而全面否定“巴塞尔协议Ⅱ”。但是,危机也的确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巴塞尔协议Ⅱ”认可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在危机来临时,原来认为具有一定资本属性的资本工具,如次级债、高级资本债券等几乎没有吸收损失的能力,超出股权资本以外的损失几乎全部由政府和纳税人承担。其次,“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有很高的要求,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具有较高的挑战性。第三,“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对风险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经济波动幅度。第四,“巴塞尔协议Ⅱ”对于系统性风险关注不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而不倒”问题。最后,“巴塞尔协议Ⅱ”对某些领域的潜在风险存在低估倾向,特别是复杂的证券化、表外金融工具等领域。面对金融危机的压力,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了强化“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2.5版”,大幅提高证券化和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并提高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同时将薪酬机制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
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出台,对“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修订。首先,“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大幅提高了对高质量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强调资本无论在持续经营阶段(Going concern)还是在破产清算阶段(Gone concern),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其次,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银行除达到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4.5%水平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分别满足2.5%储备资本和0~2.5%逆周期资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应对冲击的能力,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第三,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用简单的表内外资产加总之和替代风险加权资产来衡量资本的充足程度,防范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的模型风险。由于杠杆率计算没有人为判断的参数,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经济繁荣与衰退对预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第四,构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最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更加关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性危机。
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主要趋势
从以上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与规则的五个阶段变革过程中,我们可以窥见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些主要趋势及变化:
对风险的覆盖面和敏感度将不断提高
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下的其他风险。虽然信用风险依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但历次金融危机表明,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仍足以威胁到一家银行的安全,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监管。内部评级法等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也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使资本要求能够更为动态地反映风险的变化。正在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压力测试作为常规性的监管工具,以充分反映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这些最新进展都表明金融监管对风险的关注领域及敏感度在不断扩大和提高。
不断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
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显著提高了资本质量,明确将核心一级资本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并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只有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具有完全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工具(主要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对资本水平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对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仅为4%,而“巴塞尔协议Ⅲ”将更为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提高到4.5%,并增加了通常情况下必须满足2.5%的储备资本要求,使得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7%。而大多数国家在执行“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瑞士要求达到10.5%,新加坡要求达到8.5%,欧盟要求达到9%,表明各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强化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才能减少政府救助的概率,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降低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
同时关注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雷曼兄弟倒闭带来的冲击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及其复杂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这场危机提示金融监管当局,不仅要关注单体机构的风险,还要关注风险在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传染,特别是对整个系统安全带来的影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增加了两项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内容,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对其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定量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也包括更高标准的公司治理、薪酬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同时也将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增加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强度。二是逆周期监管。除引入杠杆率、逆周期资本和动态拨备要求等逆周期监管工具外,监管当局还要密切关注宏观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的冲击。这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管视野,从系统性、全局性的角度审视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加强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测、识别、度量以及处理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
不断强化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干预作用
危机表明完全依靠银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股东的监控并不足以阻止危机的发生,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杠杆经营特性、大而不能倒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缺陷,决定了金融机构很难处理好短期盈利冲动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高涨时期普遍存在的欢欣症和对尾部事件的忽略往往造成对风险的低估,引发各类风险在金融系统内的过度积聚。而金融监管当局的地位更为超脱,既没有盈利的压力,监管职责也决定了其对风险的判断更为保守,适度的、前瞻性的提前干预有助于使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将赋予监管当局更多进行风险判断和提前干预的责任与权力。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对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能力不足,不当的干预也可能成为引发或恶化危机的诱因。
不断强化市场约束和国际监督的作用
新一轮金融监管虽然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监管措施也更为严厉,监管工具也更加丰富,但监管并不排斥市场约束,而是要通过改善监管更好地促进市场纪律来发挥作用。“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比“巴塞尔协议Ⅱ”更为严格、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于复杂的证券化产品,无论是披露内容还是披露频率都大幅提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也将对各国执行新监管标准情况,包括“巴塞尔协议Ⅲ”、薪酬政策、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问题机构破产处置安排等等,进行更为严格和频率更高的评价与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这些措施也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今天,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加融合为一个整体,已经没有什么防火墙能够真正阻止风险的跨境传染。在这样的环境中,是否执行国际监管标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务,必然要求各国加强监管合作和相互监督,全球监管标准趋同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因此,国际上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趋势也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考量
2011年5月,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思路和资本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总的考虑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有基础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状况,适度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并适当加快实施新标准的进程。我认为,具体主要有以下考量:
实施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执行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标准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这份责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看作是提高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审慎监管能力,促进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一次重要契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监管建设,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以来,银行业的各项经营指标大为改善。本轮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无论市值、规模,还是代表盈利能力的资本收益率(ROA)和资产收益率(ROE)均进入全球银行排名榜的前列。经过过去几年的积累补充,我国银行业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拨备充足水平已大幅度提高,2011年三季度末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达到12.3%和270%,实施新资本标准已具备一定基础。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银行业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在未来不确定性增加的国际与国内环境下,仍会产生一些风险因素,风险领域也会不断扩大。为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安全,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本要求并加快实施新标准。另外,在具体的规定中,既考虑了国际银行业的共性风险,同时也考虑了我国银行业的特殊风险、特殊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等因素,并给予相应的不同处理。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对信贷需求刚性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将更加注重通过实施新标准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加快从高资本消耗的粗放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在加强金融安全的同时,不减弱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实施新标准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相结合
金融危机造成的巨大破坏展现了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将实施新标准作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加强对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单体风险方面,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要求,增加单体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在微观层面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系统性风险方面,新监管标准将初步确立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框架安排:首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明确提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资本附加要求,以及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次,《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与监管指引》将探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方法,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安排原则。最后,已的《杠杆率管理办法》在关注单体机构风险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在不放松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将更加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风险的相互传染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安全的影响。
实施新标准与提高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相结合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无论是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还是境内银行的走出去发展,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竞争压力,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和更加开放的竞争环境中,风险管理能力才是最为核心的竞争力。因此,在推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中,我们将统筹“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把落脚点放到推动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上来。首先,我们将完整地引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督促银行加强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其次,在《资本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通过风险权重和参数设定等技术手段,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的银行提供资本节约激励,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后,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通过持续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将资本管理技术全面应用到风险管理流程之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增长模式。此外,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标准也是国际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适当提高资本监管标准,适度加快实施进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断改进的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安全能力的提高也将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的对外形象和国际竞争力。
充分考虑实施新标准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在中长期有助于增强金融稳定,维护公众信心,促进经济增长。但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的内在要求必然会在短期内给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我们也进行了分析、研判和预案安排。首先,新标准会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这也是资本约束发挥作用的应有之意,有多少本钱做多大买卖。在应对机制安排上,我们鼓励银行从分母与分子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方面调整资产结构,更为节约、更加高效地配置资本;另一方面要做大分子,增加利润留存,优化资本结构,创新资本工具。总的来讲,中国不缺钱,缺的是机制和渠道,还要通过深化改革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其次,新标准可能会带来实体经济投资成本的提高,更高资本要求带来的成本上升可能被转嫁给实体经济。但新标准将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程度,尽快恢复公众信心,这对于走出衰退、恢复投资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新标准的收益是远远大于成本的。此外,新标准还做出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如下调对小微企业和贸易融资的风险权重等等,对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创新具有较为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