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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5:53:59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1篇

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太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预算案未被通过;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建议: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及出现某些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2篇

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尤其是新参加工作业务人员对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搞不清楚,不知道如何撰写,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涵义与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为各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提供重要资料和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通过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使各级政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各级政府做出科学决策,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草案前,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两个报告制度确立以后,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之前不仅听取财政工作报告,而且还听取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

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两个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数字、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主要问题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是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是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关于两个报告的具体程序,《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的经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的本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定稿后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二是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揭露的问题,以及政府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的不同侧重点,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并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要求,审计机关据此草拟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并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修改。这是整个报告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之下,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该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向人大讲实情说实话,重点反映人大关心的情况和问题,突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政府征求人大财经委对审计工作报告初稿的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定稿。审计工作报告定稿之前征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使之尽可能贴近人大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争取主动,避免正式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时出现偏差,更好地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服务。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3篇

1982年的《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各级审计机关普遍设立,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法定范围内的审计监督全面展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于1994年颁布了《审计法》,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始实行比较系统的审计制度。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分配制度、市场机制、政府职能等方面将发生许多深刻的变化,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国家审计制度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使之适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这是当前审计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

我国审计制度应当具有什么特色?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我国的审计制度应当为实现这个基本纲领服务。

如何体现我国审计制度的特色?我就国家审计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讲一些看法。

(一)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在国家审计中应当占有重要地位。国有企业是我国所有制主体中的重要部分,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兴衰,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这样重要的地位,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是显然不同的。《宪法》赋予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审计监督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遵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家审计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力度,促进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由于国有企业单位多,审计监督任务重,审计机关现有力量难以适应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要求。因此,审计机关应当尽可能增配对国有企业审计的力量,同时,要适应国有企业审计环境变化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审计方法和技术,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并对重点单位加大审计力度,使审计监督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促进作用。国家审计还要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的职能作用,但不能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代替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版权所有

(二)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克服市场自身弱点和消极作用,特别需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国家审计具有监督层次高、审计覆盖面大、地位超脱等优势条件,对国家健全和改善宏观经济管理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国家计划、财税、金融等财经综合管理部门,都掌管国家大量财政、信贷资金,并把它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审计机关有权对这些部门的国家资金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能够促进他们正确行使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国有经济单位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较大,又处于重要地位,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特别是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对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执行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不搞财经管理,专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地位比较超脱,它通过审计监督可以了解到大量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能够比较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从监督的角度如实反映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国家审计对宏观经济管理具有的这种独特的作用,应当成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在国家收入分配领域开展审计监督。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同时,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社会保障制度,防止两极分化,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目标。目前由于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不够健全,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的趋势,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国家审计应当关注对收入分配领域的审计监督,在对国家财政、税务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将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掌握大量审计资料的基础上,作为专题进行分析评估,向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报告。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4篇

一、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预决算内容的完整性

党的十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种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新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科学界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框架。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新法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4本账的全口径预决算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完整、方法不科学,大量财政收支还没有纳入预算编制之中。特别是在县级,由于国有资本经营规模小、比重轻,基本都没纳入全口径预算编制内,还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信息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审查监督预决算编制的完整性,这是全面贯彻新法精神的一个基本要求。

二、规范对编制细目的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般情况下,每年人代会上审议的预算都过于粗放,人代会常常授权常委会在下一年对预算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细目再做进一步的审查,审议通过后,再由政府批复执行,以此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的精细化审查监督,这种做法在县市级尤为常见。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新法已对预算编制细目作出了具体的细化要求,人代会要规范和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审查,不宜再授权常委会对编制细目进行审查。

三、重视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规范性

新法明确要求人大要加强对预决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如何贯彻新法精神,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重点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严格初步审查监督的时间。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新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时,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30日的时间规定。

二是加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力量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机构建设普遍都比较薄弱,日常工作基本都是二人一室,甚至一人一室在维持运转,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考虑采取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单位推荐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审核并聘请包括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财政、审计、发改、部分精通财经工作的人大代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县级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充分借助咨询专家库的专业智力,为人大对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供信息参考。

三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新法并没有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初审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相反,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初审力量比较薄弱,更应借助代表力量,规范化、常态化邀请懂预算的代表参与到初审中来,补强力量,提升初审质量,确保预算编制的规范性。

四、推进预决算审查的公开透明,确保预算活动的公开性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新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要求,县级人大在推进预决算公开中大有可为。一方面在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库的作用,并广泛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与初审,预决算草案要在本级人大代表这一层面进行公开,扩大代表参政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另一方面常委会要监督“20日”后财政部门是否真正公开人大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重点监督公开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进审计查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预决算公开的实质是财政的公开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根本就是要求财政资金使用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当然,对县级来说,推进预决算公开,特别是全过程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增强绩效性审查监督,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

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对各级人大推进绩效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大不仅要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合法、合规,更要审查监督其合理、效率、效益和效果。人大要牢固树立“要钱受监督、用钱即问效”的监督原则,全面加强绩效预算审查监督,使绩效观念融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从预算编制、执行到决算审查监督的全程控制链条,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推动政府内控和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重点是推动政府健全内部财政监督,编制中长期计划,构建滚动预算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等,这些制度的构建将为人大绩效审查监督提供坚强的基石。

二要强化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查。人大应重点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对重点项目的计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要推动政府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政府向人代会提交的财政预算报告必须附加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一个理性的分析报告,以供代表审查。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预算如有调整,政府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说明项目投资以及预算调整的原因、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方向以及使用效益,推动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着力改变目前人大只重视对预算资金安排程序合法性审查,忽视对资金安排合理性和使用效益的评价,防止用正确的方法办错事。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

一直以来,法律对预算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是缺乏具体规定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建立在政府可问责的基础之上,没有政府可问责压力体制的约束,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既监督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也关注不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只能是流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这为人大预决算问责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县级人大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应发挥审计监督力量,强化问责。审计部门依靠强大的专业审计力量,通过财政审计和延伸审计能够彻底摸清各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查出具体问题。人大应督促审计部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质量。同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及绩效审计,并要求将审计结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利用审计监督力量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5篇

笔者认为,在村级财务管理发展的不同阶段,村级财务审计都应该有相适应的模式,目前阶段,让注册会计师服务于村级财务审计,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村级财务审计目前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的审计模式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村级财务的运行,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1983年,国家审计开始初期,属于探索阶段,各项资源匮乏,仅仅涉及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和政府预算审计,还未有条件涉及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更不用说村级财务审计。现行的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在开始初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当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外在环境变化,其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仍未解决,使得村级集体经济审计难以进一步推动,也阻碍了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

(一)村级财务审计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制度法规

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未对村级财务审计设立专门的法律,村级财务审计的权威性不强,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大。在村级财务审计中,除了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外,还缺乏相关制度法规,如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规范、处理处罚制度等。当负责村级财务审计的部门向司法机关报送审计出的问题时,会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法律效力不足而不认可,也没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去约束,给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隐患。

(二)村级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差

审计监督最本质的特征是审计的独立性,它使得审计得以存在和发展。目前,我国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比较混乱,多种模式并存,主要模式为乡镇经管站直接负责,其次是审计部门从经管站独立出来。两种方式的独立性均很差,经管站模式既充当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了独立性原则,而第二种方式虽摆脱了经管站的束缚,但其业务上受上级经管站的指导,并受乡镇政府领导。

(三)村级财务审计内容和形式单一,审计方法落后

1983年,我国审计制度正式建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审计实践中现有多种审计形式,例如合同审计、资产负债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内容也由传统的账项审计将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过渡,审计方法也同时有了发展。但目前村级财务审计仍处于初级阶段,审计的内容和形式还未跟上村级经济的发展,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审计方法局限于查处问题为主的财经法纪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而评价和鉴证为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开展较少。审计事项多为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涉及较少。审计方法多为传统的全面查账,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较少,对内部控制制度测试、统计抽样和风险评估等未能掌握运用。

(四)村级财务审计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审计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双方在活动中会产生利益追求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计的作用在于解决此现象。在村级集体经济中,村民作为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代理人,审计作为村民了解村级财务的渠道,承担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村级审计机构并不对村民负责,而是作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仅对乡镇政府负责,这并未解决委托代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村民无法了解村级财务情况,无权看到村级财务审计结论,使受托监督人、受托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之间关系错位,长此以往,因村级财务审计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基层矛盾不断加剧。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与发展亦步亦趋,而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也是受托经济责任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村级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与村级财务的公开有重要关系,公开可信赖的村级财务信息需要建立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上才可以,而体外监督性质的审计则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有助于村级财务审计目标的实现。

(一)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必要性

拓展村级财务审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国外和我国沿海地区等,业务范围较广,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审计业务范围,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盈利途径。村级财务审计在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中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注册会计师高效的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只是时间问题。

当前村级财务审计的主流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审计模式是为实现特定的审计目标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审计策略的总和,规定了审计应从何处着手、何时着手和如何着手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村级财务审计模式较混乱,多模式并存。主流审计模式存在促进了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服务了村级财务管理,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如审计力量不够强大,无法胜任多元素的村级财务审计任务,审计独立性不强等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可行性

注册会计师人员众多。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95家,注册会计师99045人。与当前村级财务审计模式下专业工作人员相比较,注册会计师的力量要大得多。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6篇

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做好xx目标绩效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xx目领〔xx〕xx号)要求,现将我局xx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能职责目标完成情况

xx,我局共完成审计项目48个,审计和延伸调查单位211个;查出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金额1274054万元,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33580万元;移送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违纪违规线索23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事项10件;提交审计报告、信息、建议等207篇(条),被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示、采纳72篇(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20项;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18篇,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9篇。

(一)完成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9个,占年初下达任务5个的180%。

分别是: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及财政总决算草案审计;市地税局本级地税收入征管情况审计;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紧急救援中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招办部门决算草案审签。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2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6分,自查得分为15.6分。

(二)完成民生资金项目审计7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5个的140%。

分别是:市本级xx至xx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市本级、高县、筠连、珙县、兴文、屏山县xx至xx乌蒙山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4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4.2分,自查得分为18.2分。

(三)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13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10个的130%。

分别是:S309线硐底大桥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屏山新县城迁建项目、市广播电视中心建设项目、市本级和翠屏区xx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本级xx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xx市本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跟踪审计;酒都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市殡仪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市中医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滨江环线道路工程B线工程项目、中德财政合作四川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屏山县子项目和珙县子项目结算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四)完成专项审计或调查4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3个的133.3%。

分别是:高县县级财政运行情况、高县政府性债务、筠连县王家沟水库投资项目和xx县蟠龙湖水库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6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1.8分,自查得分为7.8分。

(五)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8个的150%。

分别是:张世炜、李康、沈军、张健、曾从钦、伍小兵、谢明均、周永富、林世全、李志刚、徐晓利、李文庆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工作。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7篇

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8篇

一、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的历史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绩,然而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央财政支出依然紧张,中央一度向地方借债,为此,1994年开始,中央开始执行分税制改革,逐步厘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权回收力度加大,而各地方开始快速进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政府公共投资也急剧膨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开始普遍产生,并且规模越来越大,为了防范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债务审计的重要作用开始凸显。

二、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发展的演化博弈分析

基于政府债务审计的发展现状,构建以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为博弈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当博弈?p方都采用背叛策略时,各得期望收益为π1,π2;当博弈双方都采用合作策略时,除了得到π1,π2的收益,各自还可得到由合作带来的期望收益增量v;当博弈双方采用的策略不同时,除了得到π1,π2的收益,采用背叛策略的博弈方得到更多的收益增量ri(i=1,2),采用合作策略的博弈方则造成了ri(i=1,2)的损失,同时假设r1

因为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在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现状下对背叛策略还是合作策略的偏好是不同的,是两个有差别的有限理性博弈方群体的成员,因此应当运用两人非对称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假设地方政府采用背叛策略的比例为x,则其采用合作策略的比例为(1-x);同理假设y为上级审计机关采用背叛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合作策略的比例为(1-y)。由上假设,地方政府采取背叛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1=yπ1+(1-y)( π1+r1),地方政府采取合作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y(π1-r1)+(1-y)( π1+v),地方政府的平均期望收益为:u=xu1+(1-x)u2,故地方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x/dt=x(u1-u)=x(1-x)(u1-u2)=x(1-x)(r1+yv-v)(1)

同理可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y(1-y)(r2+xv-v) (2)

根据(1)式,令F(x)=dx/dt=0,得地方政府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x1*=0,x2*=1,y*=1-r1/v

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和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1-r1/v时,F’(0)>0, F’(1)

同理,根据(2)式,令G(y)=dy/dt=0 得上级审计机关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y1*=0,y2*=1,x*=1-r2/v

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和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G’(y*)1-r2/v时,G’(0)>0,G’(1)

令x0=1-r2/v(r2

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在债务审计博弈中双方要么都选择背叛策略,要么都选择合作策略,究竟趋向哪个演化稳定策略受博弈发生时博弈双方初始状态的影响。如图1所示,博弈双方将随着初始状态(x0,y0)的变化向不同的均衡点收敛,形成不同的演化稳定策略,故可以从初始状态表达式x0=1-r2/v(r2

1.参数v的变化。参数v表示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都采用合作策略时给双方带来的收益增量v。从相位图可知,其他参数假设不变,当参数v越大时,A点的坐标会向B点靠近,则区域Ⅲ的面积就越大,区域Ⅰ的面积随之就越小,即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都采用合作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反之,当参数v越小时,A点的坐标会向0点靠近,则区域Ⅲ的面积就越小,区域Ⅰ的面积随之就越大,即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都采用背叛策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参数r1,r2的变化。从表1构建的模型可知,在政府债务审计过程中,当地方政府采用背叛策略,而上级审计机关采用合作策略时,地方政府增加收益r1,上级审计机关减少收益r2;当地方政府采用合作策略,而上级审计机关采用背叛策略时,地方政府减少收益r1,上级审计机关增加收益r2。根据相位图,假设其他参数不变,r1,r2的增大会使A点向0点移动,则区域Ⅲ的面积就越小,区域Ⅰ的面积随之就越大,即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都采用背叛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反之,当参数r1,r2越小时,A点的坐标会向B点靠近,则区域Ⅲ的面积就越大,区域Ⅰ的面积随之就越小,即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都采用合作策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结论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第9篇

主要任务:

一、审计业务培训

(一)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

时间:二季度。对象:市局处级干部和部分业务骨干。

(二)效益审计

时间:三季度。对象:市局、区县局处级干部和部分业务骨干。

(三)审计案例培训。主要内容为审计署下发的《较量》、《责任》、《为了人民的金库》视听教材。

时间:一季度。对象:市局、区县局审计干部。

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一)《行政许可法》培训

按照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统一部署,上半年分别组织市局处级干部和处级以下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区县局干部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培训

上半年分别组织市局、区县局审计业务干部学习审计署新颁发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

(三)审计准则培训

下半年组织市局、区县局审计业务干部学习审计署新颁发的审计准则(审计署5号令)。

三、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

(一)处级干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计算机审计应用技术培训

时间:上半年。对象:市局处级干部。

(二)计算机应用技术中级强化培训

时间:四季度。对象:市局、区县局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青年业务骨干。

四、专题研修与培训

(一)审计管理工作专题研修

时间:四季度。对象:市局处长、区县局局长。

(二)组织部分市局处级干部和区县局局长赴国(境)外学习考察,主要内容为国外的先进审计技术和管理方法。

(三)青年审计专家论坛

每季组织市局青年业务骨干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活动计划另定)。

(四)选派培训

选派市局部分处级干部、优秀青年业务骨干参加审计署、市委党校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培训、境外学习考察、中长期培训。

五、公务员培训

(一)处级干部任职培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年内将分批安排市局近年新晋升的处级干部参加市人事局、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处级干部任职培训。

(二)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双休日公务员实用能力专题讲座。区县审计局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三)公务员初任培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三季度组织审计系统的新进人员开展审计公务员初任培训。

(四)MPA核心课程培训

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和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市局机关干部参加“8+X”模式的MPA核心课程的培训,其中“8”为MPA核心课程,“X”为经济管理部门必修课程。区县审计局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六、审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辅导

根据审计专业任职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组织本市参加今年审计专业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的考前辅导。

具体分工:

一、培训中心主要负责: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培训、效益审计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MPA核心课程培训、审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辅导。

二、信息中心主要负责:

处级干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计算机审计应用技术培训、审计干部计算机应用技术中级强化培训。

三、法规处主要负责:

《行政许可法》培训、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培训、审计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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