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16: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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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院子加玻璃顶算违建吗
算违建。严格来说,只要开发商规划设计的时候没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专有面积之外无论是开发商搭建,还是业主搭建,都是违建。所以,一楼院子的产权不管是自己所有,还是占用的公共面积,如果当时开发商交楼时院子没有盖玻璃顶,现在加盖就需要走报建程序。如果没有报建获得政府房管局的批准,就是违建。
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楼小院如何搭建不违法
1、首先,要看一楼住户业主的院子是否有产权。有的话,在自己的土地上合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是个人自由,不是违法行为。
2、如果其所搭建物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力,则构成了侵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拆除或改正。
3、假如其一楼院子没有产权,则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任何搭建行为都是非法的侵权行为。
4、但是,如果建筑构成典型的违建建筑,那么辖区的城建执法部门是有义务予以阻止并强令其恢复原样的,所以要在施工前和物业沟通清楚这一问题,避免后续产生此类问题。
20__年,区查违办召开多次查违工作会议,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区、街道查违机构的联动。按照查违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逐级、逐层次落实查违工作,通过“天地网”平台采集数据,报送考核数据,客观反映区级查违工作。在区、街道查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20__年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指标中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名列全市第一。
依托执法力量下沉后形成的网格化执法格局,最大限度发挥街道力量,科学规划巡查路线,突出重点线路、重点区域巡查防控,区、街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部门累计开展整治行动332次,投入执法力量5388人次,确保查违不留空挡。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逐步走向科技化、信息化。20__年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我局要建设__区规划土地监察平台,提高查违工作效率。我局先后完成项目建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工作,并积极与发改局、信息中心沟通协调,目前平台建设已进入招投标阶段。重大案件查处取得突破。20!__年,我们查处了多项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震慑效果明显。
查违工作离不开媒体的支持,我们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媒体沟通互动机制,将与媒体打交道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与媒体记者成为“朋友”,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正面宣传查违亮点,坚决曝光违建典型,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通过大量的宣传报道施压,使违建当事人被全社会孤立。
规范对外执法。为规范执法,我们组织人员对162部规划土地监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将11部通用的和9部专用的法律依据汇编成册,供执法人员日常使用;制定了《__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操作指引》等8项执法规范和办案流程图,将执法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20__年举办多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培训班,累计轮训执法员600人次。监察文化建设扎实推进。确立“规范和维护规划土地市场秩序”的愿景、“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服务城市科学发展”使命和“公正廉明、务实尽责、创新服务”的核心价值观,打造学习型组织。还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通过兴趣小组活动、扶贫帮困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凝聚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着重研究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违建、从源头上堵住违建,巩固我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成果,以新的思路实现新的作为。
落实区街两级查违模式,推进查违工作落实。强化统筹、协调、总揽全区查违工作的能力,敢于啃硬骨头、打硬仗,查办大案要案,完成好市、区重大专项查违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前沿优势,有效遏制新增违建的产生,确保我区查违工作走前列。
抓住市即将出台新的《__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契机,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认真梳理、修订完善我区查违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依法依规依程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行为,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
重点依法清理拆除市规划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容貌的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等行为。
(一)结合小区升级改造,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二)重点依法拆除市规划区内77条主次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307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灯杆、沿街楼体等的牌匾广告,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三)结合规范道路管理秩序,依法清理和拆除市规划区内692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用于占道经营的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广告等各种设施,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确保道路通畅。
(四)结合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对市区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拆除现有的违法建筑。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3日—7日)。组织召开全市清拆工作动员大会,起草下发《关于对市规划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拆除的通告》、《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各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普查认定阶段(8月8日—10日)。对市规划区内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市清拆办组织、部署对违建和违占的调查取证、核实事实、认定等相关准备工作。
(三)具体实施阶段(8月11日—29日)。1.自行清拆。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2.协助清拆。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自行清拆完毕或是自行清拆确有困难的,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帮助清拆。3.强制清拆。对在限期内未清拆的违法建筑和违规占道等行为,由市执法局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清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参与实施强制清拆,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并处罚款。
(四)总结检查验收阶段(8月30日—31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清拆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本次违占和违建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清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规划区内清拆占道经营和违法建筑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市中级法院、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市邮政局、日报社、电视台、市消防支队、北林区政府、北林区法院。清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清拆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立新担任。
(二)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
1.协调督办组。组长;成员:市执法局3人、市局2人、市规划局1人、市住建局1人。负责清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接待;负责协调拆除后空地的规划设计和还建。
2.政策法规组。组长;成员:市执法局2人、市政府法制办1人、市住建局1人、市城乡规划局1人、市交通局1人、市国土资源局1人、市地税局1人、市工商局1人、北林区公安局2人。负责清拆全过程的法律咨询、解答和培训;负责清拆全过程的法律依据提供;负责违建拆除执法程序指导;负责违建认定及证照审查工作。
3.清拆执行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运管处2人、市交警支队2人、市城市管理治安支队、北林区政府1人、北林区法院2人、市执法局各分局(指挥中心)、直属大队。负责按照政策法规组提供的违建名单和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时间要求,列出推进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清拆和协助拆除工作。
4.纪检督查组。组长;成员:市纪检委1人、监察局1人。负责对违建认定、清拆现场、清拆结果进行监督。
5.安全保障组。组长;成员:市公安局10人、市财政局2人、市消防支队1人、电业局1人、市环保局1人、市人保局1人、市民政局1人、北林区法院2人。负责:制定拆扒时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派出警力(不少于10人)深入拆扒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处理暴力抗法事件;按照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拒不拆迁名单,依法组织强制执行;负责对困难群众的安置、补助工作、现场救护、经费保障。
6.宣传报道组。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1人、市文广新局1人、日报社1人、电视台2人。负责清拆报道、媒体监督,由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公布违法建筑名单和阶段推进情况。
五、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市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进行治理,是改善民生,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为民服务的一项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相关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在行使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把本次治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务必取得实效。
一、待确权建筑概念的提出
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待确权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关键在于这个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1988年2月12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该意见将违法建筑分成两类,即“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依笔者的理解,“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指可通过补办手续取得所有权的建筑。
所以应肯定,在“违法建筑”面对人人喊打的社会背景下,该意见的出台,为“违法建筑”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出路。但该意见以及后来的执法实践都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都笼统地称为“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能否补办手续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其违法一面,对占有人“补办手续”即确权之权利却视而不见。
笔者注意到,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似乎对“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性质作了不经意的修改。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国务院于1993年6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建设部1995年6月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以及全国各省、各直辖市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的范围,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改正的建筑,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确实影响城市规划但经过改造可以改正的建筑等等。
笔者认为,“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演变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从中可体现我国的立法在不断进步完善,私权日益得以弘扬,社会财富受到尊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强调的,是建筑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特征而不是其“违法”特征,它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上没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纳入“违法建筑”的范畴,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两者虽同样有违法的特征,同样能够补办手续,但前者在性质上不属违法建筑。
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提法本身看,它虽然直接出现在《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条文里,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完美的法律概念,原因在于它无法明确该类建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加上该类建筑“先天性”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实践中人们仍把它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混淆使用,人们在观念上仍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视为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完全看执法者主观意愿。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指与能指之间存在着分离!“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归根结底是概念的不确定”。②笔者以为,建筑占有人采取改正措施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确权,即能补办手续,申请所有权证,获得所有权。在获得所有权证书前,其权属状况未定,所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本质上就是“待确权建筑”。所谓待确权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建筑。此为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广义上的待确权建筑还包括所有已合法建成但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
在我国香港地区,有“潜建物”一概念与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相近,受香港的影响,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民间有时也使用“潜建物”一词。“潜建物”之说,主要强调建筑物的取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私下偷偷兴建而取得。香港属英美法系的地区,法律理论上有财产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潜建物”概念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大陆内地传统上属大陆118法系,直接引进“潜建物”概念不妥。我国也有学者曾提出过“效力待定建筑”一概念。然笔者以为,“效力待定建筑”概念似过于宽泛,“效力待定建筑”中的“效力”应为“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力、作用力,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建筑建成后,无论是“采取改正措施”前还是“采取改正措施”后,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无法凭借主观意愿强行否定其对社会、对他人的效力。可见,该类建筑不是“效力”未定,而是尚未能获得确权。
二、违法性
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特征的部分竞合所谓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统一简称为建筑)。③结合上述笔者对待确权建筑的界定可看到,待确权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存在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因此,待确权建筑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违法性,这与违法建筑有共同之处,即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违法特征存在竞合,这种“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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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等侵占破坏部分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梁平江同志、蓝宗耿同志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扭转我乡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严峻形势,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遏制非法占地挖鱼塘及种植速生桉等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乡政府决定从2021年5月1日起,在全乡开展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集中整改行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挖鱼塘及种植速生桉问题进行彻底整治,严肃查处2020年以来违法违规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明显减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守耕地红线、规范土地管理。
二、整治范围
木山乡辖区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乡政府成立木山乡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覃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韦冬明乡党委统战委员、副乡长
成员:谭高鸥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
梁晋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
黄雪凤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张毅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韦江文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蓝云鑫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各村(社区)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由韦冬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实施集中整治工作,统筹落实整治工作经费。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具体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落实整治我乡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整治工作;负责资料汇总、编写简报和建立台账等工作。
宣传办:负责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综治办、司法所:负责调处涉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的矛盾纠纷。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负责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整治工作是否到位进行把关;负责对违法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派出所:负责为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
供电所:不得对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供电,对已供电的要积极配合执法队伍做好停止供电和解释工作。
各村(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负责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核查,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上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行为,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组织实施拆除,坚决打击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村(社区)、各乡直站所要高度重视,迅速按照方案要求采取行动。此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违法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建房问题、土地卫片违法图斑进行全面、彻底的打击,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迅速掀起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问题的行动。
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阳江市规划部门举报一违章建筑,规划局判明该违章建筑物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图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而致函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违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时已经发出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罚了款,并责令当事人张某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
争议
本案在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多次组织案件讨论会,都难以下结论。争议集中在:
1、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后,再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既然已经对张某作出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进行。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管执法支队发现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后,曾多次责令其停止施工。但刘某对城管局的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熟视无睹,继续进行施工。为此城管部门对其作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这一处罚决定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张某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反而继续进行建设,应视为违法行为一直继续存在,当然可以采取实施。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张某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城管支队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得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势必造成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解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是否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补办了手续才算是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合法化追认。
笔者认为,补办手续后的违章建筑可转为合法,没有补办手续就仍然属于违章建筑。众所周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从行政管理法规来看,违章建筑只要补办相关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即可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说,违章建筑虽然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不是绝对的。比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就有过类似规定,我认为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具体到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房屋施工,而被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但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要求去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以缴纳了罚款而终结。该建筑物也不能以被罚过款而成为合法建筑物,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也同样处于连续状态。如今,根据市规划部门的认定,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于理有据。
合法化追认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显然区分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补办手续,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对经过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那么哪些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呢?笔者认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其一、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以本着节约建筑成本的目的适当放宽处理。其二、影响市政重大项目的,如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三、从宽处理须有限度。只要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从严处理的,坚决不予确认产权,需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拆除;
参考文献:
[1]陈卫庆.违章建筑罚款后还能拆除吗[J].中华建设,2010年08期.
[2]违章建筑不能进行产权登记 补办手续后合法[N].辽沈晚报鞍山版.
一、现行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领域至今缺少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仅仅设计了一个理想化的程序制度,对实体法范围具体如何操作和应用并未做出详细规定。目前,城管执法的实体依据主要是各部门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剥离职能,这些执法依据过于分散,需要重新组合汇集使用。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城市政府往往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重新汇集为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如《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就是将所涉及到8个部门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汇编成文,而有的小城市甚至连这一步也难以做到,直接使用其他部门的法律依据,为此,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
对于城管执法的工作程序,也没有相应的适合这一执法领域特色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粗放式操作。
(二)管辖职能不统一,管理标准较随意
依照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相关单位将全部或部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部门,当然移交的大多是本部门管不好、不愿管的职能,这些管理包袱往往“费精力、无利益”。如何划分城管与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并未经过高层严格论证,大都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如江西九江市的执法职能为8类115项,而北京的执法职能高达14类380余项。有的城市甚至在授权时未考虑责权一致原则,竟然将某项具体的执法职能予以分解,如江西省瑞昌市就将违法建设的处罚分解为两部分,对难度极大的居民私搭乱建的拆除由城管处理,而对商业开发建设中的罚款则由规划局保留。
城管执法显著的地方性特色直接导致各城市的管理标准不尽一致,受地方官员执政理念的影响,相同的城市在不同时期的管理理念也不尽相同。如九江市在2005年开展暴风骤雨式的市容整治,进行严管重罚,而到2007年又开始推出“社区限时蔬菜早市”、“阳光早餐”及“季节性瓜果摊点”等措施,允许存在一些路边摊点,只在创文明城、卫生城等评比时通知摊贩休息。调查显示,有96%的执法人员觉得市容管理标准不好把握,工作期间只是按照上级命令和带队领导意思执行;有60%的执法人员认为创卫生城等短期突击式检查评比意义不大,是一种功利化的形式主义,平时怎样管,检查时就该怎样,不应该搞双重标准的“面子工程”。
(三)部门衔接不协调,执法措施手段少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另一个功能是审批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大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规划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查处破坏绿化案件,需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的物品种、价值等予以鉴定。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这些技术上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顺利衔接,造成执法上的被动,影响行政效能,如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污染超标的鉴定意见,但环保部门要求先交纳检测费;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规划部门有时会反复更改认定意见,令违建行为的查处无所适从。城管执法的措施手段较少,当工作中教育劝说无效时,一般都是采取“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而在强制扣押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对抗、引发冲突,甚至导致矛盾升级。
(四)队伍建设不规范,成员身份较混乱
城管执法近年来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其所遭遇的公信力危机,与队伍建设不尽规范有着重要关系。少部分人员言行举止失态和执法不当总会引发负面事件,且极易被媒体、公众放大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不少极端事件中似乎总有协管或临时人员的身影。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混编混员共同上岗、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城管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调查得知,在队伍建设、人员管理、编制身份、经费保障等问题上,地方政府大都不够重视,为弥补人员不足,如九江市区城管队伍有市局、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聘请的三类协管人员参与执法,市民一般很难区别,而在县区级城管队伍中,更是有行政、事业、工人、以工代干、合同制、协管等混合上岗的情况。聘用人员过多,还导致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的缺口,产生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现象,最终产生执法动机不纯、执法不文明等现象,从而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影响队伍的稳定性。
二、现阶段改进城管执法体制的方法
(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确定职能内容主体
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或法规,势在必行。但我国城市数量众多,有共性也有差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城市功能、特色等因素,从而确定立法的总体思路。现阶段的城管立法,可以制定一些通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执法主体性质、职能范围、协调机制、执法措施、执法程序、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执法责任等,起到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指导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作用。
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还需加强地方立法,各地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关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要考虑本地城市功能特色和经济发展水平,详细规定本区域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管理标准,通过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实现大原则和小灵活的完美结合。
(二)严格执法温情服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
从现行体制来看,城管执法的职能众多,而难度最大且最容易引发矛盾的是对无证摊贩的管理,正确处理好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尤为必要。对待市政交通、环保绿化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以“堵”为主,严肃处理依法办事;对待无证摊贩,应该以“疏”为主,正确引导,宽严相济。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之职业古已有之,尽管“马路经济”与“跳蚤市场”已不是当今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形式,但仍然是经济发展的补充,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调查中发现,有90%的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段允许合适的占道经营项目存在。85%的市民表示,马路摊贩的货物和服务方便便宜,可以接受快捷早餐、便民修配、时令果蔬等商品服务占用一定公共资源。
目前广东省人大正在积极探索地摊经济合法化模式,《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走在了堵疏结合管理的前列。按照疏导管理模式,城管工作主要是引导摊贩办理经营手续、告知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即可,城管执法只要实现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便有望走出“暴力执法”的怪圈,告别“下跪执法”的无奈。
(三)改善城市硬件设施,勤于疏导尊重民意
确定了堵疏结合的管理理念,就为保障社会民生就业、实现政府有序管理、提高市民生活便利、实现多方共赢互利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有效解决好“市容与繁荣”、“面子与肚子”等问题。但合理放开部分城市公共空间,需要高标准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作保障,为此,老城区要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新城区要制定良好城市规划。如九江市老城区姚家洼路段常住人口约2万人,原只有一个小型农贸市场,在交易高峰时段,机动车道上涌出不少摊点,有时救护车都无法通过,为此政府出资将市场旁的仓库进行改造,市场面积扩容2倍,有效缓解了供需矛盾。在新城区建设时也要因地制宜,依据方便群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规划出一定的区域地段,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如九江开发区柴桑美食一条街就是按照门店加店外经营模式规划设计,现已发展成为民众的饮食文化聚集地、宵夜经济示范点。在新区建设过程中,还规划了不少泊车点,方便经营者、消费者和居民停车,有效避免了交通管理上的矛盾。
勤于疏导的宽容管理政策,带来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负面问题也不容忽视,“马路经济”开放的区域、时间、标准等宽严程度谁说了算?各阶层意见显然难以达成一致,不同群体会因利益分歧而产生“众口难调”局面。政府大多会认为,改善了市容面貌就提升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综合竞争力;市民会认为只要不妨碍到自己就可以接受,如果受到影响可能又会立即投诉要求取缔;而门店商家会认为不付店租、不交税的“马路经济”不仅影响城市环境,而且影响经营的公平性。因此,政府在规划和制定疏导政策前,应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考虑秩序也要考虑民生,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市民听证会等,充分尊重民意,要根据市民意见划定禁止经营区、限制经营区、疏导经营区等范围进行规范引导,要立足于符合城市发展步伐的总体需求。
(四)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定编定责明确上级
城管执法承担了城市管理中最为难管的部分,加之城管工作大都在街头巷尾,处于开放性的环境之中,民众的多种情绪很容易集中宣泄在城管队员身上,使其陷入“相对人抵触,过路人指责,围观者起哄,好事者围攻”的窘境之中。为此,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刻不容缓,聘用的协管人员和临时人员,大都缺少在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经验和应变的能力,显然不能胜任严谨的执法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公务员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这一规定理应得到严格执行。对新任执法人员还要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注重以老带新,规范人员举止言行。
地方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城管队伍的合理编制数量,避免行政、事业、工人、临时人员等混编混岗执法,并根据编制核拨行政执法专用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杜绝“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执法扰民现象,确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本前提。在提高城管执法保障水平的同时,还要常抓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通过执法保障和严明纪律两手共抓,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现行执法体制把城管定位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在省级和中央政府都没有明确单独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的诉求往往难以上传,国家部委或上级政府在制定政策与具体决策时,就可能将该部门的需求遗漏忽略,如城管的服装、执法标识等至今没有得到中央批准和统一,地方特色很浓,效果差别较大。为此,城管执法机构亟需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也便于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巩固管理成效,按目前状况,归口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家法制部门管理比较合适。
(五)引入科技司法手段,避免冲突柔性管理
法律法规赋予城管执法的方法措施不多,采用扣押手段又时常引发矛盾冲突,所以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目前九江市即将投用的数字化城管监管模式就很有意义,这是一项利用计算机、网络科技及无线通信技术打造的科学管理模式,它能够强化源头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以便及时教育劝说制止,还能够有效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为规范化执法办案提供帮助。
强化行政案件规范办理也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管理手段,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为人、有固定住址具备履行能力的相对人都可采取这种柔性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者,可责令改正;教育无效者,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不按时履行处罚义务的,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让违法行为最终罚过相当。按照这种规范的方法管理,像延安城管“跳踩式执法”冲突完全可以避免。
城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引入司法手段还得提高效率,加大对非诉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强制执行力度,为此司法机关支持配合的常态化尤为必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为此成立了城管巡回法庭,专门受理城管执法的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违法行为人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还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充分发挥法院作用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方法,行之有效,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