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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0 18:13:20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重要性分析

保险是整个金融体系当中很重要的一环,在社会的经济当中也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保险行业除了在降低风险和稳定社会有着作用,另外还能够增加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性,带动经济的增长。

一、社会保险对于经济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三种功能属性使得它在现代经济的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就是具体体现的四个方面:

(一)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就是保险

风险管理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第一大功能,在一个制度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必然有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同社会保险相适应。尤其是在金融的市场上,许多潜在的风险无限的被放大,而且风险也越来越集中,所以也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这就要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除了要通过一些保险的产品,还要通过一些保险的公司,将市场上的风险进一步降低。将风险给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能够有效地增加人们对市场的预期。在现代的经济发展当中,社会保险已经逐渐地成为一项不能替代的投资。

(二)在现代的金融体系,社会保险是其中的一大支柱

在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资金进行融通;在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吸收长期且稳定的保险收入来吸收资金。保险业不断地在发展,而且在金融的体系中,社会保险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也逐渐地成为金融体系当中的其中一大支柱产业。通过加速保险产业发展的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对资本市场的资源进行配置,也能更加有效地对资本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资本市场能够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和健康的环境发展。

(三)社会保险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保险

在社会的保障体系当中,保险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保障体系。很多的家庭不能够独立的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所早带来的损失,而使得健全的保障体系得以发展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政治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保险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可以弥补保障体系造成的低的风险防范能力的缺陷,这也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大的保障。

(四)社会保险能够推动企业创新的进程

通过购买一些保险的产品,企业也能够提高开发技术的热情,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购买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也能够有效地调动企业进行创造的积极性,还能够强化企业资金进行周转的效率。而且一些产品的责任保险也使得新产品的周期和推广资金得到降低,更增加了企业进行创新的热情。而且投保一些养老、健康险,能够使得企业引进更多优秀的人才。

二、保险业怎样促进经济的发展

保险业能够使得经济得到增长,必然是通过一定的途径,比如保险业能够促进消费,也能够促进投资,但是保险业是怎样这些途径来使得经济得到增长的,除了要从理论上给予一些说明,还要在实际上,建立一个严谨的计量经济的模型。本文从理论上说明,研究保险的行业是通过把哪些因素改变,从而使得经济得到增长。

(一)促进消费

首先,公民在投保之后,会将相应的心理预期改变,而保险这个行业就是通过改变居民对风险的预期来使得公民进行消费。心理预期指的就是在事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根据自己所在的环境以及自己的经验,对未来的生活进行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时候,都会有相应的心理预期来对相应的消费行为进行指导。市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生活也是随时都能发生改变的,人们都会给其一个心理上的预期。在消费者投保之后,由于保险有风险的赔偿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一些人们对未来潜在风险的担忧。消费者往往要存下一笔钱才能和风险抵抗,但是在投保的情况下,人们只要交很小的一部分保险费就能够抵御住风险。而且在人们的心理预期风险降低之后,也会增加自己的一些消费支出,从而使得国民经济得到增长。第二,由于保险的存在,所以在整个社会的资金中,用于消费的比例明显的增多,企业或者个人在投保之后改变了心理预期,减少了一些未来用于防范灾害的资金,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从一些经验上来看,一些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以及企业的财产保险组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当今,中国的经济持续的走高,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会选择购买保险,从而提高自己今后生活质量的预期,当下的消费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第三,经济的增长速度同人们的消费水平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所以,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讲,保险同经济的增长也有很大的关系。当经济处于一种良好的状况,人们会对未来的预期比较乐观,这样也能够促进人们的消费,从而带动经济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人们在盲目的自信的时候,会降低防范风险的意识,对保险也没有那么大的需求。因此,保险能够促进消费,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反过来讲,经济发展了也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相反,当经济的形式不好的时候,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在这个时候,经济发展同保险就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所以,可以说,社会保险的需求量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保险通过技术进步的渠道带动经济的增长

现代很多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要在科技方面进行创新,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是一些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长期的对技术进行开发。所以这种局面会使得我国无法完成产业的转型,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意味着我国不能够走出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的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这也对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保险在促进进步方面有两个渠道,在一方面,保险业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产品。比如一些科技的开发保险,当一些企业在搞巨大风险的研发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提供一些支持,而这也要求保险的从业人员要能辨别有哪些科技技术有潜在的收益。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比如合理的利用资本优势,通过参股合作或者投资某一项工程的方式给高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这样能使得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金融服务行业也能帮助企业或者公司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使得金融各方面的预期和效益都能得到提高。

三、结束语

当前,保险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市场化程度渐渐地增强,保险也在创建和谐的社会、减少社会风险以及社会金融风险以及促进就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绍阳,杨豪.我国企业社会保险逃费现象的实证检验[J].统计研究,2016(1)

[2]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等.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

[3]秦立建,惠云,王震等.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统计研究,2015(1)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2篇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方面,各个地区之间具有很大的不同,从而致使各个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起初各个地区的财政支出竞争就存在不公平的地方。“马太效应”产生的很大原因就是由于地方财政支出的竞争行为,不仅不能使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缩小,反而使差距变得更大。

当各级政府的事权支出职责有了明确的界定之后,需要保证竞争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以实现提高财政支出竞争效率的目的。在收入权限得到了明确的划分之后,省级政府应增加省级以下政府分享收入的比例,并且使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得更加完善。特别是在财政方面,省级政府应给予县乡两级政府较大的支持,为基层地方政府能够拥有可供自己掌管的财力来源提供可靠的保障,对地方政府对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不仅使其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推进民主政策

一级地方政府的预算应具有一级独立的预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对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和批准,人大常委会则需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不需要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出来的预算政策也没有干预的权利。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即人大的作用,不仅要使人大代表具有较高的公共管理水平,还需要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广大选民的切身利益。这样人大代表这一具有荣誉性的职称才不会成为虚设,能够充分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并且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可见,代表广大选民利益的人大代表需要对一些重大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政府间财政支出竞争实际是民众在付出公共产品价格后,相应获得的公共服务的竞争,根据蒂布特的“以足投票”理论,财政竞争的有效开展必须以居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对公共产品组合的偏好为基础。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意识 重要性 日本 中国

20世纪70年代,我们的邻国日本还是一个公害大国,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大气污染、噪音、水质污染在内的七大典型公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爆发在熊本县水俣湾的水俣病就是公害带给人类的一个典型灾难。正是由于这场灾难,日本政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对策规制法,对造成严重公害的元凶物质排放实行严格管控。政府关闭了工厂,通过司法程序,有关受害者获得了污染企业和政府贷款的赔偿。对于这片被污染的海域,政府进行了大规模填海埋污工程,不让一条被污染的死鱼漂到临近海域,还专门投资建立了永久性水俣病纪念馆,对全国青少年进行世代环保警示教育。如今的水俣市,鸟语花香,天水一色,看不出一点曾受污染之害的印记。可以这样说,在短短的数年之内,日本已经完成了从循环型经济向循环型社会的转变,循环型社会的理念已经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社会以及民众的内心之中。

一、循环经济的分类

循环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循环经济覆盖所有的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涉及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每个企业、每个地区乃至整个民族。例如,一个家庭乃至整栋办公大楼的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企业的节约降耗、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社区的垃圾分类回收等,都属于广义的循环经济。狭义的循环经济则是通过废物资源化来发展经济,相当于“废物经济”、“垃圾经济”范畴。我国要推进的循环经济,不应属于狭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尽管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但是我们在飞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有过度生产、过度浪费、过度破坏环境平衡的做法,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危机和环境灾难,我们力求通过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强化全民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节约资源、适度消费的生活方式。

二、在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

现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2008年成功举办了奥运会,2010年即将举行上海世博会。而且近几年也出现了与上个世纪日本类似的公害污染现象,比如太湖流域蓝藻污染等,所有的一切和30年前的日本都很相似。为了不重蹈覆辙,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治理环境,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在中国,循环经济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实践基础。我国广大劳动人民崇尚节俭、尽量做到物尽其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文化基础。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有一个内涵不断扩大、思路逐步清晰、重点不断调整的过程:例如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激励等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杜绝工业“三废”;从1994年国家倡导清洁生产,现在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些都是我国寻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需求量剧增,伴随经济的高度增长,废弃物的处理与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中国的废弃物排放量年均11亿吨,含有害物质(重金属等)的产业废弃物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防止环境污染、构建循环型经济结构需要引起各级领导和国民的重视,如果以牺牲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我们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危机和环境灾难。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根据地区差异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比如《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可再生垃圾资源管理的通告》等,但是经过多年努力,垃圾分类工作几乎没有进展,公共垃圾箱每年在更新,但是很少有人做到垃圾分类投放,高成本打造的分类垃圾箱根本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另外,由于制造业的转移,工业所产生的废气、废水,特别是小化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到了难以治理的地步。如何合理处理废弃物,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如何加快推进和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节约资源、适度消费的生活方式,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所以,树立正确的循环经济意识,从全社会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做到的做起,逐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当前重中之重。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应该积极引进日本及欧洲先进国家的经验

在日本以及欧洲许多国家,垃圾分类对于每个家庭来讲是很自然的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日本东京都各区都设有再循环中心,人们可以在那里交换有关闲置物品的信息、再生家具的展示和销售,还有闲置物品的委托销售。东京都的垃圾资源回收分为统一回收、分类回收、定点回收,一些地区,居民主动地收集废纸、旧布制品、易拉罐等资源,然后交给资源回收商;所有地区的垃圾收集均采用分类收集,即收集时分成可燃烧、不可燃烧、大件垃圾及可回收利用资源。每天清晨各家各户将垃圾分成可燃烧垃圾与不可燃烧垃圾,在指定的时间,用塑料容器或不同颜色的半透明的垃圾袋装好后放置到指定的垃圾点。如果有错扔的垃圾,垃圾清理车不会带走,就会有热心居民根据袋内垃圾的信息将垃圾送回或暂时存放到某处,等待正确投放时间。关于大型家电的报废处理,依据的是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家电再循环法,大型家电产品交由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或换购新品的零售商处理,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支付收集、搬运费与再循环费。在东京都23区,他们将所有垃圾分为城市垃圾和工业垃圾。工业垃圾是指法令规定的20个门类的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而城市垃圾则覆盖了除工业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家庭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办公垃圾、饭店及食品行业产生的垃圾等,各类垃圾均作了详细的处理规定,人们也积极地遵守和维护这些制度。所有一切既体现出了岛国居民与生俱来的危机意识,也体现了日本国民本身具备了一定的素质。为了抑制天然资源消耗和能够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二氧化碳的产生,日本人已经从改变生活方式开始,节约、节能意识随处可见,更主要的是他们已经将“3R”付诸实践,减少垃圾排放,珍惜有限资源。

四、在中国要迅速发展循环经济重在改变人们的意识观念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4篇

关键词:体育旅游;国民经济;体育产业

一、体育旅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体育旅游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新兴行业,并在人们旺盛的需求中逐渐发展为丰富人们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或者手段。体育旅游能有效地为国家的外汇收入、国际收支的平衡、缓解就业压力、引进国外投资做出贡献。

(一)体育旅游有效增加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一般是以货物作为中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直接标志着该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这也为其在国际贸易的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在世界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地开辟创收的新渠道,通过吸引国际投资者来发展自身的经济。国际支付能力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是关键的因素。体育旅游作为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在经济的发展势头上有着良好的表现力,与贸易创收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

第一,发展体育旅游成本较低。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较为激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相比发达国家而言较低,导致了在出口产品上的竞争力较低,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较低,高新技术产品更是短板,在对外贸易这一方面属于低端。而体育旅游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各种体育旅游资源和质量较高的商业服务来吸引全球各地的游客,通过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格局的转变。大多数的游客都可以便捷地在旅游景点获得想要的服务,进行满足自身需求的消费。而这种消费模式并不需要对能源产生太大的消耗,而通过商业服务即可获得周转资金,能够有效地实现贸易保护、弥补贸易逆差。以巴西为例,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举办2016年奥运会时吸引了千万游客前往,在观赏比赛的同时也对巴西各个地方进行游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巴西的旅游业贡献了力量,相应的巴西的经济也会有所增长。

第二,体育旅游在发展过程中一般不受贸易保护的限制,这就有利于弥补贸易逆差,平衡国际收支。体育旅游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旅游者会有自己的消费需求,无论是去某个国家参加体育活动或者观赏体育比赛,通常不会受到关税的影响。这样的优势在于体育旅游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受限制,能够一直保持一个上升的态势,因此体育旅游也逐渐变成了无形贸易的最佳场地。根据世界旅游委员会的相关数据表明,西班牙作为全球旅游热门景点,人口却只有3,840万人左右,商品贸易在世界属逆差国家。而在注重发展旅游产业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来西班牙的游客达到了5,600万人,而这之中体育旅游者人数就占据了六成。体育旅游主要是通过商业服务来获取大量的利润,而在旅游业发展成熟的国家,体育旅游的服务指标甚至达到了全球领先水平,这主要是因为体育旅游中提供的行业服务的附加值比较高,比如健身、保健、医疗等。

(二)体育旅游有利于回笼货币、平衡国内供求。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数据显示,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外的旅游者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体育旅游主要是通过商业服务来获取大量的利润,而在旅游业发展成熟的国家,体育旅游的服务指标甚至达到了全球领先水平,这主要是因为体育旅游中提供的行业服务的附加值比较高,比如健身、保健、医疗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当今蔓延全球的就业压力。当前,全球的旅游行业都在不停的制造就业岗位。而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虽然势如破竹,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在体育旅游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旅游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直接为就业解决了不少难题,为我国的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开辟了新的道路。以北京奥运会为例,不仅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很多当时建设的场馆后来都成为了著名的旅游景点,也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

(三)体育旅游有利于环境的改善和资源共享。在体育旅游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我们可以发现不仅有体育专业的学者、体育专家,也有其他各行各业的人才,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提供了最新的科技信息。通过他们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源,我们能把握一个大致的体育旅游发展的正确方向。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体育旅游来了解中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合作关系,有利于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比官方政府的方案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进步。

二、体育旅游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体育旅游能促进国民身心发展和改善生活质量。体育旅游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重大进步,不仅显示了人类文明的本质特征,也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体育旅游的重要作用在于这一活动的外部条件和活动内容本身,其旅游资源尤其是自然旅游资源是人们参与体育旅游活动的重要因素,也是和一般旅游资源相区别的因素。体育旅游资源比如大山名川、江河湖海、草原、森林、海滨沙滩、天然温泉等都有利于人们健身强体。这种自然环境中进行体育活动,能很好地振奋精神、锻炼意志、培养情操。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体育旅游有利于满足人民的身体和精神需求,体现了其重要价值。

(二)体育旅游能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友好关系。在体育旅游不断发展的今天,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之间的人们相互交流沟通,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交往,通过体育旅游的发展互相学习对方的文化和历史,在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奥运会是这一作用的典型代表,体育旅游在奥林匹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了全球人民沟通的工具和手段,让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不分种族与肤色,不分贫富与大小,不分与意识形态及价值观念,在没有任何歧视、相互尊重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宗旨下,聚会在一起进行竞赛,从而使人类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冲突降低到最低程度。现代的体育旅游是世界不同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拉近了各国人民之间的距离,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缓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外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三)体育旅游能促进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不同的民族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等先天条件的差异而形成了形态各异的民族文化。体育旅游作为体育文化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凭借民族传统文化所具的吸引力,来增进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的。通过这种特殊的交流方式,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及其功能的发扬光大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大大促进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与发展。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事业也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产业,体育旅游这一新兴行业的出现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举例来说,中国的武术、气功、龙舟竞渡、摔跤、围棋、舞龙、风筝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是通过体育旅游这一载体传播出去的。

三、结语

体育旅游产生的目的在于将体育和旅游的特征完美结合,以充分满足民众对于休闲娱乐的需求。体育旅游综合了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和人们的生活需求,为旅游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体育旅游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和跑步进入发达国家行列贡献力量,推动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伴随着全球经济化的经常加快,各行各业都在努力在市场竞争中提升经济效益。体育旅游是旅游业和体育业交叉融合的新行业,对于旅游业和体育行业都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要善于利用其优势,在适当的发展时机促进国民经济更上一级台阶,在全球化中占据领先位置。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常麟,工肃.简论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2]司宏言.瑞士体育旅游收入增加[J].国外体育动态,2017.43.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社会经济利益

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性,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社会性作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至少应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社会性特质,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

一、经济法的社会性内涵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垄断、串通定价、不正当竞争、恶性倾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却证明了追求私利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人的社会本性,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在个人本位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私利至上,社会让位于个人,是对过去那种把个人局限于群体的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对单独个体有利的事情未必对整个社会有利,个人主义的这种异化也给社会带来了包括经济危机和文化侵袭在内的诸多问题,这就要求社会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着眼于社会整体,立足于社会整体,注重维护社会公益。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主要着眼点应该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或者片面地竭力维护个体利益。

二、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系

(一)协调个体、集体、国家利益。现代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是市场活力的主要源泉,竞争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也造成了更多的利益冲突。现代市场经济鼓励个体和企业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利益、具备良好市场经济道德的基础上去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法应引导经济主体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使彼此间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通过经济法梳理经济秩序,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当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时,通过经济法的调理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二)公平为主,效率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问题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注重效率才能增强活力,维护公平才能构建社会和谐,效率和公平有机协调和统一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公平和效益既有相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一致的一面,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发展经济过程中收入差别的存在,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但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在实施分配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应强调公平为主,效率兼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

(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其价值取向必须正本清源,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并把这种价值取向融合到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公平、效益、社会整体利益等,但这些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了人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和统一时才能迸发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必须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经济法的设立和运行不仅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要在更高的层次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三、经济法的社会性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一)建立良性经济竞争秩序。(1)限制的建立。通过对限制竞争的禁止、排除、限制或认可、承认,为所有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地进入市场并进行良性竞争创造条件。(2)对正当竞争的保护。通过划分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代价,维护正当竞争和社会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3)保护消费者权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才能最大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最大权益的一般性条件,经济法体系通过对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充分地保护消费者。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1)分配秩序的规则。通过构建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社会分配的秩序,为实现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2)货币政策的规则。通过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以及对货币政策等相关法律规则的构建,引导货币政策驱动社会经济利益发展。(3)产业政策的规则。产业结构调整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基础,通过对支柱产业的扶持和带动相关产业的链式发展,优化社会效能。(4)价格规则。价格规则是社会经济的重要规则,对经济产业发展、社会零售、货币政策等都有重要影响,通过价格规则的确认,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5)监督规则。在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准确基础资料、监督经济管理运行的公正公平等方面,监督规则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经济法的社会性,对社会经济的调整是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这也是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的一个重要之处。既有构建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功能,也有经济运行中的社会组织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经济领域的调节功能,也有促进某些经济领域重点发展的功能。这种多调节功能的相互融合,表现了经济法的内在协调和统一。经济法的社会性,不仅维护了法人和自然人的个别利益,也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法律科学, 2000(3).

[2] 张英.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新论[J].学术交流,2008(6).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6篇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

 

(一)经济法之界定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

 

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是在法律社会化运动中产生的具有公私法交融特点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并从狭义的角度,假定社会法与经济法是并行的部门法。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法等。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一)二者都强调国家干预

 

比较分析一下经济法和社会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产生于19世纪以及20世纪,而这一时期正是发生重大社会变迁的时段,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兴起,生产力高度发展,资本主义也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并且之前一度盛行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完全市场经济自由,已经产生了诸多积弊,如社会矛盾激化,民不聊生,这种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这一时期,因为激烈的竞争、高度的垄断,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得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制度无法有序运转以及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亟需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新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重整、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分配,但是无论是现有的民商法还是道德、习惯对此都无能为力。因此在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改变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转变其对市场经济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必须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

 

相应地,在社会领域,无法否认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底层人民的贫困。资本家越发疯狂地剥削底层劳动人民,这些困苦的劳动人民不能获得与劳动相等价的报酬。因而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不断加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经济领域日益加深的矛盾造成的后果一致,现有的社会秩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政府因此也要转变其职能,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并且需要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在市场及政府无法有效运转时,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时代赋予它们的使命就是强调国家干预,以调整强调市场自由背景下混乱的经济及市场秩序。

 

(二)二者都是社会本位法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组对应的名词,也就是说它更加趋向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的个体利益,它更加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发展,它更加追求社会范围内效率的提升,以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与集体主义思想有相通之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

 

经济法就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本位行不通时产生的,它是适应时代发展产生的,因此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化的时代需要。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保障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及效率。与个人本位不同,它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处理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并不局限于某一阶层的利益,它能真正地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

 

而社会法顾名思义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通俗地讲社会法更加关注的是民生问题、社会秩序问题。与之对应的,社会法的一个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它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可见其也是社会本位法。

 

(三)二者功能有相通之处

 

法律虽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但是法律也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适应时代变化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地,它们的产生也必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因此,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有推动社会进步、时代变革的作用。

 

学界有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功能相通之处。具体而言就是说,社会法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效,而经济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效,二者一个着眼于社会静态运行,一个着眼于社会动态运行,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良好运行。

 

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的手段介入经济领域,从而防止市场经济高度自由所固有的弊端。社会法则旨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只有社会法而没有经济法,必将导致垄断盛行,经济秩序混乱,从而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致使整个社会面临危机;同样如果只有经济法没有社会法,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调和及解决,那么也必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十分复杂,甚至在广义的社会法中,包括经济法,但是这并不表示二者只有共同点而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划分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细化二者研究领域,从而使得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经济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能够得到有区别的、有偏重的、系统的处理。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二者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经济性,主要表现在: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这是指经济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并直接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这是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主要侧重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效率与秩序。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所以经济法的运行是为了使市场经济有序运行,这也体现了经济法运行机制的经济性。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经济法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是否发挥作用,需要看其运行后发挥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其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社会法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社会性是其重要特征。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1.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社会法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2.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这与经济法的所发挥的经济效益相对应,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这些指标与经济法所指向的经济效益并不相同。

 

(二)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有诸多相通之处,甚至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也是相同的,即都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自由而引起社会混乱的大背景之下,但是,经济法与社会法调整对象也有很大区别。社会法调整的是社会分配领域和劳资关系领域的关系,它侧重于调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二者宗旨不同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故障,推进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有序发展,从而协调并保障经济法主体的利益。而社会法,从其调整对象来看,其宗旨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缓和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基本正义和秩序。经济法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四)二者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差别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都以国际干预为其重要特征,但二者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却存在差别。社会法所涉及的国家干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协商、监督、设立保障弱势群体的团体性组织等为主要手段;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规制手段和调控手段之分,这两种手段都十分繁复,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还会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7篇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该规制的对象,表明经济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并纳入其调整领域之内。它是经济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点,是经济刑法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1](P29)“因为只有确定了什么行为应受法律谴责与遏制,我们才能确定我们要遏制人们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应把什么人视为我们使之遭到报应的罪犯,对什么人加以报复或对什么人进行改造。”[2]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不应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问题,并从立法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它对经济刑法立法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量的经济犯罪已经出现,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后果。“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学术研究上的各种估计,几乎都是天文数字。……使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社会的损害性和危险性,更形增高,而成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新兴犯罪。”[3]“经济犯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比治安犯罪更为直接、严重的破坏力。经济犯罪往往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导火索。”[5]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对各种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当务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就要准确地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及其确立基础。尽管经济刑法立法是立法机关有意识、有目的的创制经济刑法的主观创造性活动,体现了立法机关的自觉性和主观性。但是,正如人们不能脱离、超越历史与现实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条件而人为地创造历史过程一样,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也不能脱离、超越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凭立法者主观设计拟造;它决不是立法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活动,它必须以、也只能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直接受制于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产生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7]因此,对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基础的考察、认识和确立,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现实需要,应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础,更确切地说,就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和打击的调整需要,是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二)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标准

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应被规定为经济犯罪、应否被纳入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由于“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8],因此,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也应以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¹所谓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9]相应地,经济刑法法益,就是受经济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对于某一社会生活利益应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护,均以法益作为决策依据。”[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违法性的实质就是侵害或威胁法益”。[11](P3)确立了经济刑法法益,就能为经济刑法立法指明正确方向,并确立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目标。立法机关进行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就应确定经济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即经济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围大小,并把侵害经济刑法法益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经济犯罪,以此表明经济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通过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实现对经济刑法法益的保护。可以说,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都是以经济刑法的法益为核心,并紧紧围绕如何保护其法益而展开的。全部的经济刑法立法过程就是为保护法益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动过程。经济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出经济犯罪的本质,即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即经济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1](P4)“正确把握法益概念的社会内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客体秩序(或者说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适应时代的精神。”[10](P56)经济刑法立法是通过对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经济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来实现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应以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但是,经济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随之变化和发展。“对过去认为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随着保护要求的增大,就应当进行相应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认为某个法益已经不值得刑法保护的时候,以保护这种法益为己任的犯罪规定就应当从刑法中删除。无论如何,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12]在确立经济刑法立法时,应关注经济刑法法益的这种变化性,并相应调整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二、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确立的切入点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犯罪,它是决定所有经济刑法立法内容的基点。而经济犯罪的概念又是认识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起点。“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研究任何事物,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这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13]研究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应科学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这对于深化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促进经济刑法立法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准确地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既要以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为基础,又要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为补充。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的立法定义,揭示出犯罪的三个本质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明某一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并已达到严重程度;刑事违法性,表明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应受惩罚性,表明违反刑法规范、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刑罚处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三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18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9卷¹刑法学理论界大多倾向于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认识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这种作法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中的研究成果,主张应从刑法法益角度认识犯罪的本质。本文也赞成从刑法法益角度来认识经济犯罪的本质,并以此作为确立经济刑法立法的标准。至于采用该种观点的原因,因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故不详述。最基本的属性,刑事违法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应受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一个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不法、罪责与应刑罚性等三个本质要素,始得经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始成为犯罪。”[14]这是认识一切犯罪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应以此为前提。尽管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的、特殊的犯罪种类。但是,它的本质与其他犯罪是相同的。明确了该点,就能够为正确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指明正确的方向,把握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同本质。同时,除我国现行刑法典外,我国一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了惩罚和打击某一种类的经济犯罪,也规定了个别经济犯罪的概念。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具体规定了某一类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外,一些民事、商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也规定或可能规定一些具体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些都从某一方面指出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应考虑把这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作为认识一般经济犯罪概念的补充。只有既认识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又认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全面认识。2.既要看到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共同属性,更要看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如前所说,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它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本质。要取得对经济犯罪的深刻认识,就不能脱离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而应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入手。另一方面,经济犯罪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犯罪种类的犯罪类型,它又具有其特殊性。从表面上,经济犯罪概念是经济与犯罪的交叉和集合,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经济”一词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和解释,但一般来说,它都是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活动首先是指生产具有使用价值(功能、效用)的各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各种活动。”[15]由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也可把经济活动解释为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相应地,经济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经济犯罪就是产生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揭示出经济犯罪发生的特定领域。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3.适当借鉴外国研究成果中的合理成份,积极吸收我国已有研究成果中的正确看法。外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概念问题的探讨时间比较早,已经奠定了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深化,应借助外国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不借鉴和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就不能有所创新。但是,外国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也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例如,德国学者林德曼从刑法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16]美国学者苏什兰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形态,并认为“所谓‘白领犯罪’乃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崇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17]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经济犯罪即在正常的经济交易场所活动之人,在执行职务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犯的不正行为”。[18]H.埃德赫兹认为,经济犯罪是“采用无形和稳蔽或欺诈手段来逃脱应付款项或使应受的钱财耗损减少,或获得商业或个人利益的一次或一系列非法行动。”[19]还有的外国学者认为,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侵害客体。狭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广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既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二是主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主体状况。经济犯罪总是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的所作所为,因而是在企业内部的犯罪。[20]对于上述这些以及其他外国学者关于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观点和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素材,可予以必要的借鉴,吸收其合理和科学的因素,并应克服其欠缺和不足,从而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科学认识。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出现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其分歧之大,观点之多,在所有种类的犯罪概念中居于首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经济犯罪概念具有相对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首先要受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21]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犯罪的概念以及立法规定不尽相同。相应地,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经济犯罪的定义,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打击、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行为的需要出发;而且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涉及到认识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认识经济犯罪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要概括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确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应以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以及现行的立法规定为前提,采用适宜的方法论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2.经济犯罪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综合性。为了全面、科学地概括经济犯罪的概念,既要吸收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关于一般犯罪和个别经济犯罪的立法定义,又要吸收、借鉴和肯定前述外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论合理成份,以便对经济犯罪的本质作出高度概括,并突出经济犯罪的特殊性。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揭示:首先,经济犯罪的客体为经济领域中受到侵犯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经济秩序。不同种类的犯罪产生的不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种犯罪的特征。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关系中的犯罪,即经济犯罪只发生于经济领域。这是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之一。但是,“经济犯罪不等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犯罪。”[20](P8)为了把经济犯罪与其他发生于经济领域中的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对经济犯罪的界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与其他因素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尤其应考虑经济犯罪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属性,但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现,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制度的破坏。其次,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种行为。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确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协调、有序状态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领域之中、严重破坏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并造成经济利益重大损害而应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点。

三、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立法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首先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性分析,即准确界定经济犯罪的内涵,它能够从质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经济刑法立法并不是泛泛地针对所有经济关系或者经济活动,它并不是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活动都纳入其全面调整范围之中;经济刑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特殊的越轨行为或活动,即经济犯罪行为或者经济犯罪活动。经济刑法立法的目的,也正是通过立法手段,采用刑罚方法惩治、预防、控制经济犯罪行为或者活动。因此,经济刑法立法的关键,就在于要正确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而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其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还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量分析,即恰当确立经济刑法立法量的规定性。正确确定经济犯罪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它能够从量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经济犯罪是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问题研究的焦点。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不仅能够把握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揭示经济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且能够对经济犯罪的外延、种类、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准确地把握研究经济犯罪问题的界限,划分经济犯罪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行为与财产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以及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经济犯罪有其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通过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对经济犯罪做出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考察经济犯罪的演变历史,从而探索和总结经济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科学地预测经济犯罪未来的变化趋势,为经济刑法立法提供科学的根据。

(二)有利于妥善解决经济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建立和完善的初期,“社会还处于急剧变革的时代,从而对某些经济行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还处在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中,这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P9)经济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只能指立法活动,无论是进行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其主体只限于立法机关。”[22]经济刑法立法的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基于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把现行经济刑法立法尚未规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在立法中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活动。它是扩大经济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范围和处罚范围的思想在经济刑法立法中的体现。经济刑法立法的非犯罪化,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对原来立法中规定经济犯罪行为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做出规定,使某些原来被规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不再是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活动。它是限制、制约经济刑法立法介入、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范围和处罚对象的思想在经济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没有一个国家只进行犯罪化或者只进行非犯罪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以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的合法权益及其程度、处罚的必要性等因素为根据的。”[1](P46)通过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能够正确认识经济犯罪侵害或者威胁着哪些合法权益,认识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解决好经济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第9篇

1.以史为据回溯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思考与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1992年正式诞生,而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选择商品、市场、经济体制等经济关系的探索早就开始。回顾历史,于光远谈到: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最初均无一例外地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从理解和使用上的差异来看,广义计划经济指有计划发展的经济,狭义计划经济指社会资源主要由计划来调节,而不是由市场来调节的一种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一家独存局面早就存在,十月革命后才形成狭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格局。很明显,此处未区分市场手段与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吴易风在分析社会主义国家最初都选择计划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背景基础上,阐述了我国领导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探索。在科学社会主义史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社会,“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将被消除”。列宁最初也坚持马恩设想,但在实践中发现排除商品经济关系在生产力水平整体不高的基础上,反而局限生产力的进步,通过引入和利用商品、货币、市场的新经济政策,解决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过渡时期的难题。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斯大林继列宁之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地进行了进一步探索,初步解决了这一历史性难题。20世纪50年代,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我国得到重视和传播,在20世纪50年代末潜心研读这两部影响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着作,结合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研究,科学说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商品生产为谁服务,科学社会主义史上这是对相关问题获得的第一次明确答案,回应实践提出的商品生产及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条件、范围、积极和消极作用、计划和价格的关系等疑问;陈云进一步深入研究了社会主义社会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邓小平深入思考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问题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是他多次论述这些问题的积淀。有学者归纳我国认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经历,第一个阶段是从“限制论”转变为“补充论”,即从认为市场与计划经济互相排斥,因而应限制市场,转变到认为市场可以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第二个阶段是从“补充论”转变为“结合论”,即从认为市场只是计划经济的补充转变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第三个阶段是从“结合论”转变为“基础论”即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转变到要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按中共中央基本精神梳理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任务、性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学术界以邓小平经济改革思想和中共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相关决定决议为基本依据,梳理了改革内容是改革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改革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着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刘国光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坚持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我们要全面地坚持邓小平南方谈话这一精神,它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前途和十几亿人民的命运,我们应该把这个精神讲清楚,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李慎明强调,促进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3.通过比较分析提炼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种视角是相对传统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两个参照系而言:我国要建立的是公有制资料基础上,有一定的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第二种是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的阶段,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具体形态(吴敬琏,1993);第三种是突出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的结合,1992年十四大提出的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权威的定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有从社会制度层面区分;也有从所有制结构不同、收入分配依据不同两方面区别;还有学者从三方面区别: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使得市场活动中的规则、规范和市场竞争产生的后果都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二是计划和协调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大;三是两者的群众基础不同。学者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应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特征,还必须有社会主义的制度特性。但在这一问题的对比分析上,有的对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具体环节分析,也有的对照俄罗斯的市场经济路径阐述。高校思政课教科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性作出了官方背景的也是权威的归结: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在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三是在宏观调控以实现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使社会主义的优势与市场经济的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4.探索性地归纳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包含的内容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出发,吴易风归纳这一理论的要点:(1)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手段。(2)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3)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4)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5)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相同点是方法,不同点是所有制。(6)要避免市场经济滑向资本主义,必须确保所有制上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社会财富分配始终坚持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从现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着作看,都涉及 的内容有:我国经济体制历史沿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与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内涵与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强调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制度、学科落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重大问题等具体内容方面,不同的着作差异明显。

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取向上进行了激烈交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理论上,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已经十分明确,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另一方面,毫无疑问,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科学性与阶级性有机统一的双重指导价值,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基础。但是,毋庸讳言,现实与理论有不小的差距。程恩富提出重建中国经济学,超越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认为应该“马学”为体,“西学”为用,重建中国主流经济学范式,他剖析了理论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若干问题,评述了近年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若干重大理论创新,指出了中国经济学理论模式的缺陷,构想了对此全面重建思路。他指出中国理论经济学在具体演进中,创新、改革的同时存在若干不良倾向:改革前模仿苏联经济学,改革后模仿西方经济学。我国要重建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必须注意世界经济和人类经济的发展历史大背景,对照多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以中外多种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经济事物变动的基本现象实证描述为重点,科学凝练符合经济事物本质规律性的范畴和原理。他还强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专门理论和应用经济学研究者要面对中国现实问题发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凸显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危机,几位经济学教授就“经济学理论多元化与中国经济学构建”问题的谈话从侧面反映了理论交锋。孟捷提到诺奖得主克鲁格曼2009年尖锐地指出:“过去30年,宏观经济学即以卢卡斯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说得好听点是没用的,说得难听点是有害的”。贾樟良强调,要警惕和防止发达国家和金融垄断资本对中国发动“经济学战争”,而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是他们的战略工具。“经济学战争”四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是:第一,高校讲授的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实际上都基于发达国家利益,这些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利益有损害。其间的诸多理论假设如要素价格均等化、自由贸易等都不现实,通过这些理论,垄断资本打开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第二,“模型误国”。中国经济学研究把西方主流经济学当精神鸦片,在国外刊物,特别是发表数学化论文成为经济学学术研究标准,数学形式主义使中国经济学“殖民地化”,其结果是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实现了支配中国的经济学教育,国际垄断资本面前的中国变得麻木不仁。第三,当代多种范式只要不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教条均遭攻击和打压,这里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包括当代一些其他经济学的范式。第四,经济史和经济学说史研究的停滞。经济学说史上,丑化促进英国、德国和美国崛起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德国历史学派、美国学派等。

二、国外学者的有关研究多定性与对比性分析

国外有不少评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模式等方面的观点。

1.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多正面评价而不乏微词

俄罗斯学者杰柳辛较早指出中国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摆脱了僵死的教条主义的框框,且能灵活地推行各种政策。他强调,邓小平很清楚,要坚持作为社会主义理想和改革目标,必须进行彻底改革,坚决放弃那些过时和不符合现代要求及中国民族特点的原则。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也认为:“虽然中国发生了各种变化,但据此断定中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天真幼稚的。中国领导人仍是共产党人,不是资本家。广泛进行经济改革的目标不是改革中国本色,而是为了引进那些能应用于中国的东西,使中国强盛,而又不改变它。邓作为一个共产党人,他不愿中国成为资本主义或民主主义国家。”美国学者指出,党和国家还强调和致力于集体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更多自和市场更多的自主,大大地刺激了生产力。虽然邓小平准备对意识形态进行改革,但他从来不是“走资派”,他不会改变对马克思描绘的社会哲学信仰。日本首任驻华大使认为,邓小平决不是一边倒的人,他脑子里改革开放观念和坚持社会主义两种观念是同时存在的,他的发言中“有时强调改革开放,有时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有时是两者一起谈”。1997年2月20日,新加坡《联合早报》在邓小平逝世特辑指出:“邓小平虽然强调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要把经济建设当成第一等要事来抓,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决不可动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决不可偏离社会主义路线,这是要和中国打交道的世界各国所必须注意到的信息。”海外也有偏颇之词。《时代》周刊1979年第一期序言谈到,“邓和他的支持者们开创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这在有人看来,可能会是一条‘资本主义道路’。”1986年第一期序言又谈到,邓的改革“对西方世界和马克思主义世界怀疑论者来说,这几乎就是把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在《中国社会主义的转型:国家社会主义的遗产和市场改革》一书中,美国学者索林格称邓小平倡导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他认为,中国企业兼并或破产、股票和股票市场等,是“有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的措施”。

2.较多中俄比较分析褒扬中国

国外学者研究中国改革的一个视角是进行中国与其他国家改革的比较研究。基于中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相似经历,中印都在地域和人口环境等方面具有可比性,所以较多比较中俄、中印市场取向的经济轨迹。苏联解体前,日本学者从引进市场机制等整体看,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要比苏联进展顺利。苏联解体后,美国学者分析了中俄两国改革战略和实际成效。俄罗斯有学者对比了2000年中国的GDP相当于1989年的293%,同一时期俄罗斯只达到57.3%,指出无论社会的实际经济表现还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存能力,中国都遥遥领先于俄罗斯,中国市场转轨的理论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选择地并以俄罗斯自己的方式用于俄罗斯。马丁·雅克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一书对比中国强劲的发展态势和西方体系面临的问题,给出中国将统治世界的判断。“中国模式”是国外学者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路径的总结,也是一个集成性评价,这类文献较多,形成一类专门研究。中国学者指出,国外学者对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主要有肯定近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成功应对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正式加入WTO、提出科学发展的理论,中国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就,对世界经济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和经济改革发展中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成为愈来愈多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三、理论成就、问题、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发展至今,由“摸着石头过河”向有的放矢的方向完善。

1.总体成就

历经20余年的潜心专业性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丰厚的成就。第一,就研究层次而言,学界已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研究,大量研究成果奠定了学科基础。现有研究已经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涉及理论整体性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我国会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计划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满足怎样的目标、我国的体制转轨面临哪些约束条件和采取怎样的路径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时怎样践行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应对全球关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矛盾的原则与策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取向等,学术讨论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已经思想性、学术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兼具,也成为一个集经济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于一体的重要交叉学科,现有的大量研究成果奠定了学科基础。第二,现有研究在诸多关键理论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性共识,有利于理论发展既不断开拓,又通过共识和整合丰厚有效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社会科学以探索社会运行规律为基本任务,与自然科学探索的对象相比,社会运行更具多变性、复杂性,往往社会运行的实际过程发生在先,对其的理论精细化探索在后,这使社会科学一定意义地呈现滞后于实践的特点。但这恰恰符合科学的求真、求实精神,因为社会实践没有现成的可以完全复制抄搬的现成教条,抄搬必然失败已经被无数次社会实践所证明。社会科学大家庭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同样不可能例外,现有研究在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过程中,有一个先发散的百花齐放过程,理论探索是“摸石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是“过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在理论没有充足的准备,从而难以供给足够的体系式智慧条件下现行一步,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然而,的具体化和落到操作层面,诸多问题的处理通常是多方案的。对此,这场旷世大转型中,最理想的只能是把握住关键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达到把握住全局与根本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理论发展路径与模式,总体地、基本上胜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间当然也借助了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广大劳动群众整体上较为平静地接受转型带来的一些冲击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人们认同了改革性质、目标模式、标准、根本目的、基本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等诸多关键问题的政策设计,这对20余年来社会在整体的稳定中获得发展至关重要。理论界也在改革性质、目标模式、任务、标准、根本目的、基本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等诸多关键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性共识,政府、学界、民众的共识,有利于有效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

2.问题

作为重要却又新兴的理论,20余年的发展还不可能达到非常完善与成熟,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缺乏足够鲜明的理论自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既旗帜鲜明、又极具学科基础性和前沿性的问题,但现有理论对此问题回应不足,且无足够鲜明的共识,仅刘国光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十分重视和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程恩富以建构中国经济学为主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其中的原因既深刻也较为复杂,市场经济是中国的新生事物,需要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理论,在模仿、习作市场经济工具的过程中,淡化了工具的服务对象必须是社会主义制度,新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还不遗余力地有意诱导去社会主义制度、去马克思主义,“向钱看、要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使西方经济理论事实上成为我国市场化取向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这种现象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初期不易避免的,也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育还需更加成熟,使之建立在牢固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还需要明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基本理论版块,目前没有定论,凝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内容对于理论的完善成熟十分必要,现行一些读物鱼目混珠或各说各话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明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有重要影响。目前,这些问题的研究不足以回答实践的考问。第三,罕见大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知认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卷入的是全民,大众无论从生活、还是从社会生产活动实践,无论从交往方式、还是从思维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在近20年发生质的变化。从实证的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大众化程度是最广泛最深刻,但是。大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了解和认同的理论研究基本还没有开始,这一现状显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大众的巨大影响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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