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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2 17:04:10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1篇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经过百年发展,在发达国家己经非常普及,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职业生涯辅导工作己经从娃娃抓起。专家普遍认为,大学生从一进校门头脑中就应该有“职业生涯”的概念,就应该有职业生涯规划,以便与大学4年的学习生活同步,清楚确切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惟有如此,到大学毕业时才不会“临时抱佛脚”,出现就业恐慌。特别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果不尽早规划,就可能要晚就业。大学生活本来就很短暂,如果不利用有限的时间做最重要、最有效率的事情,那无疑是一种最大的资源浪费,而目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对职业生涯设计的盲点,导致了其在身心发展和就业过程中的盲目和挫折。因此,对自己正确定位,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方向,确定自己的目标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努力,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学科,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需要有专业的指导人员和队伍。但就目前情况看,专业、专职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师相当缺乏,高校普遍将大学生辅导员的政治教育作用附加化,即政治辅导员同时担任就业咨询与指导教育者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和高校对这门学科教育还不够重视,由此必然削弱和淡化职业生涯规划在唤醒学生职业意识并促进其职业素质养成和发展上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很多大学生倍感迷惘、困惑,盲目跟风,就业处境陷入尴尬。

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必须提高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引进专业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的职业指导教师,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的示范引导作用,从设备、资金等方面加强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的投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自觉树立职业意识,把社会需求同个人发展相结合,把职业理想同大学的学习生活相结合,合理地规划未来,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就业能力,以此实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切实发挥职业生涯规划的价值指引与就业教育的导向作用。

二、通过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拓宽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途径

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己是不争的事实,《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造成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如此难的原因很多,有学生个人方面的,如专业知识水平较低、实践能力差、动手能力弱、对社会了解偏少、就业思想过于盲目等。有学校方面的,如学校对学术的要求远大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现行法学专业教育内容多以理论和记忆性知识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对学生就业缺少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学校的中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真正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人才,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也有社会方面的,如重学历、轻能力,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学历越高越好,造成受聘人员水平和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设置法律专业的高校过多,法律专业在行内被称为“具有普适性”的专业,几乎所有高校都设置了,招生人数多,供大于求;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较少,但门槛普遍偏高,毕业生想进司法机关工作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司法考试。凡此种种,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鉴于此,要提高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拓展其就业渠道,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个人、学校、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法律专业学生应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就业理念

在当前国际化、法治化的开放社会里,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业竞争就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竞争,因此,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给自己正确定好位,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拓展知识面,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技能,増加人文知识素养,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

法律专业学生还应更新就业理念,倡导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必须改变法律教育主要是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的传统理念,在新形势下,应当树立法律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法律知识是从事国家管理、社会服务之各行各业都应具备的基础知识的新理念。必须改变法律专业毕业生非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不进,学法律一定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传统就业观念,积极适应就业、出国、考研、创业等多元化的就业新格局。

(二)学校应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学校是连接学生和社会的桥梁,在学生就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法律课程内容、法律体系结构与社会发展要求衔接起来;同时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与职业意识教育,引导大学生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从当前国家法律人才就业模式等方面深入剖析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帮助学生拓宽就业渠道。

1.加强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与动态性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教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业规划教育。职业规划是近期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意向的规划。理想是长期目标,是以后生涯规划的顶点,但要实现自身的理想,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过程。大学4年可以看作是一个中期目标,应尽量多地储备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把中期目标分解、细化成短期或阶段目标,根据大学4年的不同特点,分解成每一年、每一学期甚至是每一月目标。对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近期规划应该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集中加强社会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的提高,活学活用法律知识,顺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司法考试。

二是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是个人和职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是关于人的一生该怎样度过的规划。在确定就业目标之后,应指导学生科学地将目标付诸行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为实现目标而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所需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加强创新观念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升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选择实际可操作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锻炼,提升自己的动手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的动态性教育是指职业生涯规划是全程性的,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是在他们最重要的黄金时代所做的全面系统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一项连续而又系统的工作,它贯穿大学4年,需要分阶段、分任务逐级做好,包括引导法律专业大学生确定适合自己的职业、培养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提高适应未来职业的能力,等等。因此,对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贯穿整个大学期间全过程,不间断地指导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熟悉处理法律问题的程序,掌握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而且应将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自我评估、求职理想、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相结合,就创业、就业和职业创新等问题进行详细而周密的指引与教育。

2加强法律专业实践课程体系建设

在国外,法律专业教育一般作为精英教育,有独成体系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支撑;而我国高校的法律专业教育重在法律知识的传授,实践课程体系极为缺乏,从而导致了法律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脱节,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难以保证职业生涯设计的效果。为了拓宽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应当根据当前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求职意愿,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调整课程结构,加强实践课程体系建设,突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将法律实践教育和法律专业创业模式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为了实现法律专业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有机链接,必须建立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给学生提供充当法官、检察官、律师角色的机会,并强化对实践教学活动的管理和评估,为实践教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学生只有亲身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实践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完成的全部工作,才能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才能切实提高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为此,学校应将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服务等纳入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以帮助学生拉近理性和感性的认识,缩小法律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地适应法律职业角色。

除了学生个人和学校共同努力外,国家和社会也需要从政策和导向上予以保障,如降低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门植,进一步开拓法律就业服务市场,増加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重视能力的后期培养而非一味地看重学历;律师行业协会或自治组织倡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等等。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2篇

关键词:就业权益;劳动争议;救济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体系

一、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有关部门相继提出多项举措,来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活动,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顺利地进行创业,以此更好地带动大学生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

2.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更加细化

早在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的在于“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目标下,该《规定》进一步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并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进行创业,以实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9月26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意见,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包括: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了落实该《通知》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便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2010年5月4日,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教育改革来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二是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打造全方位支撑平台;三是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等等。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当前,在我国处于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仅仅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其缺乏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规定。就大学生创业方面而言,相关规定仅仅以《通知》和《意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处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并且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措施和细则,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承担起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重任。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融资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现在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了一些财税、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在大学生创业融资时给予提供贷款、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安排,工商方面免交工商证照费用和一些管理费用,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减免,但相关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如从税收优惠方面来看,目前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多局限于收益税,且税收优惠期限较短。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额较少,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基本上是车水杯薪。[1]在融资方面,政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门槛较高且期限过短,如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这对于初次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难度大,帮助小。[2]

3.学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知识传授是决定大学生将来自主创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所在高校应为大学生提供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当前,一些学校对将自主创业作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的重要性还不是非常重视,甚至有些学校,为了不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将“不准经商”作为对大学生的禁止性义务。[3]在这种教学管理理念下,学校并不热衷于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一般仅限于大学一年级时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创业所需要的一些法律知识,如合同法、企业与公司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知识产权法无从开设,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严重缺失。

4.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之所以感到创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创业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视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培养,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表现为:其一,缺乏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同学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当初的承诺和合同条款于不顾,违约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使自己的经营诚信丧失,进而最终导致创业的失败。其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缺乏对必要的创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应有的损失;同样是因为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注意对自己应有权利的保护,如商标不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等;进一步讲,由于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格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结而言,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就我国当前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处于法律层面上的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且该法律并非仅仅针对大学生就业而言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直接针对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如《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以使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这会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5]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相对原则化和抽象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由此形成多层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来带动就业,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创业环境。[6]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基地创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更好地服务。

3.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首要推动力。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更多地为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成本,政府应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以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大学生创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大学生创业3年内应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免征期结束后,对大学生创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率要低于正常的税率水平,同时,对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应提高,以便使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4.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学校应转变那种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会影响学业的偏颇思想。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安排尽可能多的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为大学生开设合同法、企业组织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课程,即使课时紧张,学校也应为大学生至少安排经济法这门课,并对上述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授。通过创业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树立起守法创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培训他们在创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沙良永.新时期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71.

[2] 杨德敏.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学刊,2010,(4):111.

[3] 胡赪.对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07,(10):110.

[4] 潘菊莲.试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治意识的塑造[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6.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4篇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国家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早在2003年,教育部就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教学体系当中。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强调各高校要切实把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议安排不少于38学时的课程教学内容。然而,各高校虽然都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专门机构,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教学课时,但由于对大学生就业艰难性的估计不足,以及对就业指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特别是法制教育的滞后,就业指导课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结合贺州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

(一)教学内容单薄

对就业法律指导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仅仅是为了帮助高校毕业生找到一个工作,片面地看待法律指导的服务功能,而未能够从帮助大学生理性择业、稳定就业和未来职业发展的高度进行全面把握。一方面,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内容集中在诚信教育和签约辅导,仅仅局限于学生的短期需要。虽然一些高校已经认识到了就业法律指导的重要性,并努力结合本校实际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多数这样的法律指导也局限于签订就业协议的风险防范,并没有使学生从法律上认清择业就业的全过程,以及到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的差别。绝大多数就业法律指导仅限于法律理论上的指导,而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诸如人事、劳务派遣、灵活就业、试用期、违约赔偿、社会保险等具体法律问题涉及甚少。另一方面,目前图书市场上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书籍特别是实务指导类书籍严重缺乏。根据劳动法体系编著的就业法律指导教材内容陈旧、理论滞后,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大学生职业追求多样化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还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纯粹理论化的教学内容笼统枯燥,缺乏丰富的案例和针对学生个体需求的专门指导。尽管有些高校制作发放了就业指导手册,建立了专用于就业指导的网络平台,但由于内容单薄、形式单一,其积极作用十分有限。

(二)教学形式单一

当前就业法律指导最为常见的方法是通过开大会的形式“灌输”或者以集中上大课的形式进行专题讲座。实践证明,以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专题讲座为主要教学形式的就业法律指导实效性并不大,原因即在于事先拟定的“专题”脱离学生的现实需求。有学者将这种教学形式概括为“程序性指导模式”。[1]在这样一种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理念的指导上,高校管理者及教育工作者把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视为帮助其谋取工作的手段,在内容上注重政策性和程序化的理论指导,在方法上重视集体诉求的满足而忽略个体的具体需求。随着高校学生工作模式从传统的“教育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结合,以服务为主型”转变,部分高校已经意识到改革和创新就业法律指导教学方式方法的必要性,但就如何开展此项工作仍处于不断尝试的阶段。

(三)教育师资匮乏

就业法律指导师资的匮乏大大限制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的实际效果。我们考察部分高校后发现,目前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一般以院系为单位,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专职辅导员队伍为主要教育师资,而这支教师队伍中的人员学识背景五花八门、素质修养参差不齐。他们虽然各有所长,但并不符合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时代要求。比如,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所担负的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繁杂无比,平时应对日常事务性工作已经是捉襟见肘,如果再让他们挤出时间和精力来开展针对性极强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难免令人有强人所难之惑。此外,就业法律指导工作专业性非常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在就业法律指导教学中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因为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就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

二、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结果之一就是让大学毕业生们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然而,由于就业法律指导教学的缺位,多数大学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加之自身履历尚浅,经验缺乏,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到不法侵害,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让他们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依法行事的能力,在面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不公平的薪酬待遇、不公正的歧视性招聘等违法行为时,能够自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

有序运行“就业法律意识的强弱、就业法律知识的多少左右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引领和规范他们的整个就业行为和职业生涯。”[2]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既能让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自身行为而不至于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求职应聘工作过程中,能够清楚地辨析招聘单位的合法资质、用人违法现象,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招聘单位形成潜在的监督。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招聘时,大学生如果及时维权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一方面可以使违法现象得到及时的曝光与惩治,另一方面也能够敦促用人单位合法招聘、守法经营。

(三)有利于大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应该始终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近些年来,时有媒体报道一些大学生刚出校门就因犯罪而判刑入狱的新闻。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在校时不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踏上工作岗位后,面对绚丽多彩的世界迷失了方向,贪图享受,爱慕虚荣,结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因此,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丰富其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不仅可以指导大学生依法择业、合法维权,也可以为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行奠定良好基础。

三、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几点建议

各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和指导时,受到前文所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本上都侧重于强调就业观的转变和就业技巧的训练,却常常忽略了择业期间的法律指导,而这恰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在。如何在就业教育与指导中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帮助学生理性择业、合法就业的社会目标,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以下三点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探索:

(一)合理确定就业法律指导课的教学重点

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失的现状,应当构建新生入学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法律选修课、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合理安排法律教育内容,将《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就业法律指导的重点内容,让学生及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和把握就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阶段:签约前要确定用人单位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考察用人单位的能力范围和经营状况,防范各种招聘陷阱;签约时要认真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注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在主要内容上的衔接,要求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主要条款写进协议书;签约后要诚实履约,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综合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和教学方法

首先,高校可以通过专题网站、校报专栏、校园广播、黑板报、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就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便与专门的就业指导课教育教学形成互补机制。其次,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教学要特别突出其实践性,应做到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有机结合,预测大学生就业可能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陷阱。高校可以通过举办模拟招聘大赛、邀请资深人力资源专员开讲座、与往届毕业生座谈交流等方式,让在校大学生切身感受求职就业的鲜活事例,并从中接受教育,获得启迪。再次,要使常态化教学与专题讲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如劳动合同法专题、预防和抵制就业歧视专题等,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理性择业、合法就业。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零工资就业 法律思考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为更多的青年创造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也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面临更多的压力和考验。为了能在自己期望的职业中实现人生价值,大学生想方设法向用人单位推销自己,甚至“零工资”就业。为此我们该如何看待“零工资”就业现象呢?本文针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成因、法律定性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展开了相关分析。

一、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成因分析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期望以后能被向往的招聘单位录用或为了积累经验和增加资历自愿到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劳动法上的义务,待双方约定期过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的“曲线就业”形式。最早的“零工资”就业是2003年底出现的,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这一现象逐渐在全国蔓延开来,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率调查”的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26万人中,“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零工资”就业现象更呈上升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零工资”就业现象既然存在,就有其产生及存在的土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就业压力大,供求矛盾突出。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激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从2003年的212万增至2009年的611万。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当前大学生的失业率超过12%,是登记失业率的3倍左右。而我国近年来虽然经济增长较快,但是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就业岗位增加有限。因此,社会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就业压力很大,这就“零工资”就业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二,高校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脱节。目前,就业市场的供求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的矛盾,毕业生就业难、用人单位招人难就是一个典型的证明。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相脱节,除专业设置不能和社会需要吻合外,毕业生质量与市场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高校重理论轻技能的培养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毕业生虽然理论知识丰富,但是他们在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上还相当缺乏,于是便出现一方面毕业生过剩、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又招不到急需的具备职业技能和经验的应用型人才的现象。于是一些找不到理想岗位的大学毕业生只好委曲求全,选择“零工资”就业。

第三,一些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自我定位较高。他们认为自己适合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最差也应成为企业白领。他们对工作岗位的要求,要么是技术岗位,要么是管理岗位或文员,对就业地区、城市和薪金也都有较高要求。据教育部统计,80.8%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在大中城市就业,甚至来自县、镇和农村的毕业生也有70%选择在大中城市就业,这就造成了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的人才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选聘人才时便会降低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低工资就业”甚至“零工资”就业的现象。

第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毕业生法律意识不强,在求职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对自己的选择行为和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的合法性缺乏理性的思考。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行为不规范,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片面追求利润,忽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这也是“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法律分析

1.“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法律定性。关于“零工资”就业是否违法、是否该禁止,这个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不违法,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零工资”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未对“零工资”的问题进行定性,因此人们很难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出令人信服的条款。2006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说,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人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提出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提出,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就符合民事关系中的合意原则,“零工资”就业无可厚非。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零工资”就业的违法性是毋庸质疑的,“零工资”就业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2.“零工资”就业现象违法的依据。首先,“零工资”就业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价值、法律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原则。公平是法律的价值内容,实现公平是法律永恒的追求,是法律存在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零工资”就业恰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和权利、义务统一性的原则。大学生一旦毕业参加工作,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最主要目的,也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对劳动耗费的补偿,是进行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的保障。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却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享有的主要权利是获取工资报酬,而用人单位也同样享有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权利和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零工资”就业则使劳动者按约定提供劳动、履行相应义务后,丧失获取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给付报酬等相应义务,这无疑是对法律原则的违背。

其次,“零工资”就业违反《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专门性法律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报酬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依法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招用了“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从其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有无书面协议。对于能否无偿试用劳动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予以否定,还规定了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零工资”就业一旦成为事实,不论是在合同中将工资约定为“零”还是根本不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有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内容,也将会是无效的。至于认为只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就符合民事关系中的合意原则的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理由在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而非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零工资”就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要承担以下行政或民事责任: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在招聘“零工资”就业的劳动者时,一般不会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进行口头约定。但不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如果签订“零工资”就业的书面合同,合同写明零工资、无社保,则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无效的。大学生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连工资都不支付,也就不会给“零工资”就业者办理社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三、应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法律规范的功能在于引导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些功能,法律规定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使社会主体能一目了然,清晰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虽然“零工资”就业只是极少数大学生,也可以说是“个别现象”,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得出“零工资”就业属违法的结论。但鉴于“零工资”就业可能引发扰乱就业市场秩序、破坏劳动力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等诸多弊端和危害,有关部门还是应当就此问题另行颁布专门的法规明令禁止。可喜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文件等形式对“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了规定,2007年3月湖北省在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已经将“零工资”就业定性为违反法规。吉林省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大学毕业生即使愿意“零工资”就业,企业也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能有效地制止这种违法现象、维护健康的就业市场秩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招聘“零工资”就业大学生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 就业保障 失业保险 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关系着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研究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律法规,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政策措施也缺乏统一性和连贯性。失业大学生失去了经济来源,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之一。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目标的扩大,是救济失业大学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途径。本文着重于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问题,从而对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分析

之所以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是因为目前随着高校不断扩招,大学生逐渐增多,同时大学生面临着各种就业难问题。在实践中,即便一些大学生短期内获得工作,但也未必长久,不适应工作环境辞去工作、工资待遇低被迫离职、单位倒闭等因素都会导致大学生再次失业,因此大学生急需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即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失业率高;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稳定性。

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失业率高。我国大学毕业生的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困难、失业率高的现状不可小觑。据统计,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初次就业率是71.9%。从学历层次来看,初次就业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特点,其中专科生为79.7%,本科生为67.4%,硕士生与博士生均为86.2%。①从年龄结构上看,21岁到25岁之间的青年劳动者失业率居高不下。近年来,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基本维持在70%左右,毕业六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大学生约占12%,大学生失业率明显高于城镇居民失业率。大学毕业生的高人力资本存量得益于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②这部分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失业不仅是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更会对家庭、学校乃至社会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未就业大学生的生活往往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这不仅会加重学生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更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另外,许多大学生毕业后未能及时找到工作,存在着求职过程中的失业期,然而求职过程是要付出一定经济成本的,大学生一般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承担这一求职成本十分困难。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必然要求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的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失业保障法律制度中既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障的相关规定,又没有关于“青年失业人群”这一特殊群体的专门立法,缺乏与失业大学生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符合三个必要条件:第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第三,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由此可见,失业保险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所参加的社会保险,尚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即使被确定为失业人员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尚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形成具有长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稳定性。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了一系列就业保障政策,例如:大学生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招收失业大学生的政策奖励以及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培训等。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但存在不同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出现了政策区域差异大、地方保护严重,政策之间不能衔接以及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并且,很多政策的临时性因素较多,难以作为长期促进大学生就业和调节各方关系的法律依据。在配套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投入、职责定位和分工等问题最终难以得到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的设立和执行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指引。任何政策的顺利实施都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前提就是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形成具有长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分析

有关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探讨不是无病,它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是对大学生失业保障所作的前瞻性探讨。同时,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也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包括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经验;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能等两个方面。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经验。首先,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中多针对特殊群体进行了专项立法。青年、高龄者、残疾人和妇女都是特殊失业群体,这些特殊失业群体占据着失业者总人数的绝大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荷兰自1992年就开始实施了《青年就业保障法》,规定在学校教育中设立带工资的实习课等就业保障制度;法国1997年开始实施《青年就业法案》,规定在公共部门、半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性部门为失业青年提供5年期的不续期合同;德国制定了《青年人劳动保护法》和《大学法》,为高校毕业生待遇规定最低标准以及提供贷款来鼓励自主创业。③

其次,为了保障失业者的权益,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大多具有较高的立法位阶。尤其在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都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德国“就业促进法”、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和韩国的“就业保险法”等。④从法律渊源上看,高位阶的立法不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能够避免法律冲突,从而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可能。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但是现有的政策和立法可以成为进行大学生就业保障立法的基础,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政策层面上来说,2006年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开始推行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助范围小、补助资金少等问题,导致毕业生不知道或者不愿意去进行失业登记,地方财政部门一般也仅对贫困家庭的失业大学生提供失业补助金。尽管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还有待完善。但是,失业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经验和尝试,已经为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

其次,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但是,已有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参考。《就业促进法》是指导人才配置、促进就业的导向性法律规定,对开拓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了宏观指导。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性法律,提高《就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前提。《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但是笔者认为,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以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大学生就业。

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置合理的、稳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制度,是保障大学生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首要问题是扩大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目标。本文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诸多方面。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法》,来规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救济制度;第二种方式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建毕业生的失业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是现行条件下更为理性的选择。其原因是:第一,如上文所述,我国已有关于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一种过渡,容易与《失业保险条例》相衔接。第二,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制定专门的就业保障立法,从立法技术、法律环境、财政预算等角度来讲都尚未成熟。第三,大学生适用《失业保险条例》的瓶颈在于其未参加过工作也未缴纳过保险。但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调整加以解决。例如:规定大学生从入学时即视为参加工作,学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失业保险费用。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大学生,根据其缴纳时间的不同,可以比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费用交纳年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的相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失业保险金的救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适用《失业保险条例》不失为解决大学生失业救济问题的合理之选。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当至少满足五个基本条件:第一,失业人员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第二,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第三,毕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四,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第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非自愿失业人群。因此,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应针对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这是针对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而言的。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大多都已经实际缴纳了失业保险,如果将其也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会导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适用失业保险法律规范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另外,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或资质而继续参加教育,因此,成人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是函授、远程教育等。这种教育模式从前期教育成本、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果等方面都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很大区别,一味纳入大学生失业保障范畴,亦不符合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初衷。

最后,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应为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的大学生。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为大学生找工作的主要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大学生既无经济基础又无经济来源,是需要救济的主要时间段。如果将救济时间无限扩大,既会加大社会保险支付的负担,又不利于促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费用的缴纳可分为强制缴纳和自愿缴纳两种。针对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可采用自愿缴纳的方式。因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各有不同,有的想直接就业,有的想继续深造还有的可能选择出国深造等其他途径。如果一概强制所有大学生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对于本身不想直接选择就业的大学生而言无非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福利。

笔者认为,大学生上学期间缴纳失业保险应实行年缴制。大学生缴费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是以每个月的工资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和计算标准,因此采用月缴制。而大学生参保者知识拟制的劳动者,实行年缴制更为简便易行。由大学生本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是否缴纳和缴纳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大学生自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不应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所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的长短应与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的长短相对应。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一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两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四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三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四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八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五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六年以上,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作者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讲师,河北联合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大学生就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0108)

【注释】

①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②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22页。

③何卉兵:“西方青年就业保障计划”,《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第128~129页。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高校就业指导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认知的现状

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他们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时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认知的水平上,更有甚者会产生法律认知的盲区。大学生对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更是严重缺失,对就业中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也较差。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也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

大学生一旦毕业步入社会,因缺乏初次就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或在试图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将会充满困惑与彷徨。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高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缺失

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是在国家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的通知》指导性原则下修订的。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原本是为了给予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但实际上,高校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真正将法律教学与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正当的劳动权,以及如何诚信就业等更为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

(二)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注重就业率

许多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仅围绕当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数量,并以此作为某个专业、某个系就业率的重要就业指标而给予高度重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不能H仅关注学生的就业率,更应重视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就业教育。

(三)学生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

许多学生存在片面看法,认为法律与己无关。特别是初入大学校园的学生,认为就业是毕业后的事情,无须在校期间考虑社会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如何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无法满足学生在未来就业择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需求。应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融入其中,结合就业案例教学,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做好大学生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相关就业法律知识讲座

在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过程中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等。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互动模式,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以及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对法律特别是涉及就业方面的法律产生了强有力的认同感和需求感。因此,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学生在就业中走弯路。

(三)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违约也成了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较为关注的话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思想,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

因此,可以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将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知识专栏,结合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整理与解答。

(四)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学生

用人单位通常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职业素质,如对企业的忠诚度、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责任感等。一个健全的人格,远远比专业能力更重要。因为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但若一个人的法律修养、品德责任心存在问题,则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

就业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通过几次讲座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入情入理的教育,循序渐进、细心引导学生。因此,把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教育中去,使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就业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常规化、常态化、全程化。

四、总结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综上,将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纳入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8篇

关键词 物流法律法规 第一堂课 教学构思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规”是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共50学时(分为40个理论学时40,10个实训学时),2.5个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物流专业的职业综合技能,熟悉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发生物流纠纷后能合理解决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笔者结合自身讲授该门课程的实际情况,简要谈谈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

1 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的意义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尤以物流企业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物流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花样繁多,企业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学好“物流法律法规”这门课,对学生日后的就业以及个人法律风险的规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时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开设,学生对物流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处于零基础,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以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犹如为学生走向物流专业领域的第一道门,在这一堂课上,教师就必须深入浅出地为学生大致描绘物流领域的基本常识,让学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征、方向及其对他们未来就业的影响,充分调动学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教学构思

2.1 课程介绍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涉及的内容既有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知识点多,且实践性较强,在教学目标上应侧重于学生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的把握上,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时安排、课程的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内容)、课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课程学习的方法以及学习该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课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自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考虑到我校物流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特点,我们选用了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陈石清主编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规》。同时,在借鉴有关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职教材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第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做如下设计。

2.2.1 物流法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物流活动的物流法,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该部分的教学上补充讲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法的效力层次,法的制定机关,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宗教、道德等方面演变而来,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业务活动中,尤其在当今物流行业已广泛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的情势下,物流业务发展非常快,但物流业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二是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诸多环节,这些活动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每个物流环节的特点不一,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物流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如有政府、行业协会、物流企业等等。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国界,尤其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覆盖到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不同国家物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鉴于物流活动的以上特点,物流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比较,具有广泛性、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等特点。特别要说明的是其广泛性,由于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及部门,如仓储业主、物流包装服务提供商、各类运输方式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企业、物流信息运营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规范的内容上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多样性。

2.2.3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流相关作业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物流法律关系),包括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政层面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作业法律关系主要是体现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流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物流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活动中关于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对物流企业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①

2.2.4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虽然物流业的发展如日中天,但迄今为止规范我国物流行业的物流法还没出台,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规范物流领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业涉及的环节和领域较多,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事协调不充分,基本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总有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我国现在的物流业早已不是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当道的原始物流业,针对现代物流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及规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

3.1 在教学中融入法律风险教育,增强课程的实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教学中,重点不在于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详细讲述,更重于将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使学生养成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更好地适应风险日趋升高的社会环境,应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②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教师不只是要讲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种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市场风险种类,从头至尾都强调“法律风险”这四个字。

3.2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一堂课上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会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极大影响。学生接受一门新的专业课程,就像面对一个新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心的。因此教师如果能精心设计这一次课,以自己的风采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这门课,喜欢这门课。在课堂上教师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树立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定位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既要o贴物流行业特点,又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风险社会,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长。而物流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法律关系,物流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与物流业务的增长程度不成正比,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大。

从课程的内容上说,主要要讲述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调整物流作业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决物流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在这一个教学内容上,教师除了给学生介绍物流法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引导和启发学生做课后的知识搜索和思考。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影响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再带着问题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教师须对教学的目标精准定位,强调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习该课程的目标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防范意识,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这一堂课的教学宜深入浅出,其授课效果与学生后续对课程的兴趣度和关注度有很大关系。

3.4 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多数高校广泛采用,它一改传统教学的枯燥与死板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功能,刺激学生的感官神经,将一些比较枯燥的专业课知识,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让死板、枯燥的专业课课堂变得丰富生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可以引用一些当前比较热的物流热点问题或案件纠纷,鼓励学生展开讨论,进行演练推理,营造出浓烈的求知氛围。

注释

① 陈石清.物流法律法规[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第9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大学生 就业 原因 对策

[作者简介]梁斌(1975- ),女,河北保定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夏玉芬(1971- ),女,河北易县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088-02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有三十多年。1977年全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人数只有223人,但自1997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和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飞速发展。法学一直被认为是热门专业。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余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九百多个,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七十多万人。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调查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从法学教师的角度剖析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状

1.就业率低。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20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此后一直名列榜尾。

2.专业与职业不对口。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是指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是从事律师职业。而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意味着法学类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较低。《中国2008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008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为45%,而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的比例仅为25%。《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与法律专业的对口率为47%,而高职高专的对口率仅为29%。2011年就业蓝皮书显示,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为55%。

3.失业率较高。根据北京市2009年的一份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报告显示,“法学”这个曾被称为热门的专业却在大学生失业和离职排名中位居榜首,其失业率更是高过计算机、英语等专业。麦可思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届本科专业失业率排第二的是法学,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法学失业率排第6位。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一些高校追求建设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不管是文科院校还是理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并大规模招生(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三十余所),但有些学校的师资、硬件设施甚至还不完善。办学的形式有全日制、函授、电大、自考、夜大、职大等,办学层次涉及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5个,法学在校学生有几十万人。这影响了法律人才质量的培养,也造成了法律人才的大量“过剩”,为就业难埋下了隐患。但从我国的人口总数来看,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并未过剩,比例还很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左右,而美国是35%,日本是23%,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存在的大学生就业难实质是高等教育、人才配置、就业观念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脱离。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学历教育,主要是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因此,课程设置偏重法学理论,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必修课,加上选修课,几乎涉及了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教师的授课方法也多是通过灌输性的填鸭式教育方式,很少使用启发引导式的教学方式,忽略了对学生的思辨、应用、职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虽然学生获得了抽象的知识与基本的法律理念,但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精髓在于利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此,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而我们的法学大学生由于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渠道,难以学以致用,导致就业困难。

3.传统的公检法机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门槛高、职位少。以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但近年来进入司法机关当公务员,成为了大多数法学大学生的奢望。现在要想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如司法考试和公务员招考,而这两种考试都存在一个特点,即竞争激烈、通过率很低,甚至因为报名的人数众多,招录的人数有限,而出现了几千人争一个岗位的情况。做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注重利润最大化的合伙制、合作制,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缺乏长期人才储备培养的积极性。做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并不是他们所急需的,需要时多为临时聘用,而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高层次的、有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致使应届法学毕业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4.许多学生存在就业地域限制,就业扎堆现象严重。在就业地区倾向方面,许多法学大学生期望较高,对个人职业生涯缺乏长远规划,一味追求经济发达地区,只愿意留在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就业,而对基层、西部、农村等急需法律人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作考虑,即便是来自县、镇和农村的法学大学生也存在此种倾向。大中城市就业相对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人为设置的就业地域限制以及选择就业地区的集中性,导致了法学大学生就业的表面过剩和实质缺乏的结构性矛盾。

5.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影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必须具有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方面,这一规定的司法资格考试将大量法学毕业生拦在就业门槛之外,因为我国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仅为百分之十几,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大学毕业时未能取得司法资格,有的甚至需要几年的艰苦努力才能取得。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中的本科文凭条件使许多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学生“抢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饭碗,我国出现了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于法学专业毕业考生的情况。而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如美国法律规定只有美国ABA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在全美、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1.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控制法学招生规模。国家要重新严格审查招收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大学院校的主体资格,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对不符合的院校进行教育资源整合,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保证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大学生。今后如果条件成熟,在招生方面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可以选择一两所法学院校进行试点),即只有在其他领域或学科取得了学士学位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学学生,这样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工作经历,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有利于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问题。另外,在职业资格准入方面,应对法学毕业生与非法学毕业生设置不同的条件。

2.创新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14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坚决改变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做法,规定实践教学的时数,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如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通过大量亲身经历的案例教导学生,从而使学生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增开一系列专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实践课程,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预审室、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场所,使学生体验各种法律实践;与本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将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化为实践;推行“分类培养”模式,针对学生的兴趣专长、就业规划等情况,增加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课程,开设司法考试、律师实务、企业非讼法律实务等课程;在考试环节,改变对法律概念和原理以记忆为主的考试方法,多采用通过生动的案例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经历一个实践性、经验性的法学学习过程等。

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一是正确认识自己,认真对待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拓宽就业视野,改变做公务员、到公检法系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稳定行业工作的陈旧观念。二是取消到大城市就业的地域限制,勇于到基层、边远地区、祖国最需要的地区的法律部门工作。三是有能力的学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如凭借专业特长,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创业过程中,实现用所学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四是跨专业就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实施,市场化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转型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行业门类均将有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用武之地,其就业空间将是全方位的。社会上很多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都将需要法学专业知识,因为社会生活中处处有法、处处需要法,也将处处受法的约束和制约。这样,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会随之上升,即使去一些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工作,不能发挥其全部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在工作中,懂得法律规则,知法守法用法,也能避免因不懂法而面临或遭受法律制裁,可以说是一种“学有所用”。

对于就业冷门的法学专业高校生来讲,转变就业观念是根本,提高就业能力是方法,拓宽就业渠道是关键,鼓励自主创业是捷径。国家及有关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相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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