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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1 16:31:00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1篇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一定的计划、筹划,使得企业达到延期纳税、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以及政治、经济目的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对外经济贸易往往会制定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则可以在符合国内、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成本支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进出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利用汇率的走势实现关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来看,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除以人民币结算外,大多都以美元或是欧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所涉货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样就产生了汇率折算问题。而从关税的计算方式来看,分为从价、从量、复合税及滑准税等四种,而这四种计算方式都与关税完税价格有关,关税的完税价格是需要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可以看出,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的多少同完税价格与汇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对于企业报关所依据的汇率有着如下的规定,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汇率都在实时的发生变化,但是企业报关所征收关税的汇率是相对较为稳定,且对于企业来说是可控的。因为,所进出口的货物缴纳关税所采用征税汇率与实际汇率存在着时间差,使得上月末与下月初报关缴纳关税时的完税价格也同样存在着价差的问题。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如为转关货物其申报递延时间会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

(二)改变采购来源方式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货物出口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为“免抵退”、“免、退”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后一种方式则是针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是其他企业而言的。以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其选择的采购来源方式如果不同,其退税金额及出口货物的成本就会不同。原因在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其税率为3%,那么退税率也是3%,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其税率,从而使得两税率的差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现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需要采购价值为1000万元的货物进行出口,其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现对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行比较:

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可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30万元。退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收率)x征收率=1030÷(1+3%)x3%=30万元,其出口货物成本为1000万元;

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退税额=采购价x退税率=1000x15%=150万元;出口货物成本:1170-150=1020万元。

从上述两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可比方案二的出口货物成本降低20万元,两个方案的差额就是不予退税的金额。

因此,外贸进出口企业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进行出口。需要注意的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适用“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是应该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

二、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风险

(一)避开出口退税的陷阱

据统计,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命脉。由于国内鼓励出口,对于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其税收的征收管理还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对于出口退税的手续办理方面审查较为仔细。而相关企业的?务人员由于对出口退税业务不是十分精通,对一些退税政策的把握不是十分到位,很容易踏入“税收陷阱”。比如,进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但由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还有可能遭受税收征管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再比如进出口企业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相关的单证,但由于其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按期取得,税务机关则将会对其采取追缴税款方式,这样会使得企业得不偿失。

(二)企业要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

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该本着对税法高度遵从的前提下进行,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对于通过出口进行骗税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国内因为虚报出口业务而骗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业务都会施以重刑,所以,进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谨慎办理相关进出口涉税业务。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2篇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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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工作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4篇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5篇

(一)财政原则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应以公平、简便、节约为原则进行管理。从企业财政角度上来看,出口退税收入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成本,固定其资金链和运营结构的可靠性。企业生产产品的原料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都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管理进行财政紧缩,以从根本上降低产品经销的外销成本。

(二)经济原则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看,出口退税可以增加企业经营贸易链和生产链资金成本的稳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收入税收制度,在企业经营格局中,生产和销售管理中都需要出口退税原则进行财务整合和效益预测。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出口退税可以提高企业产品销售的经济高效益,保证企业财政收入和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相符,稳定税收足额,使税收适度更为合理。

(三)税收社会原则

国家为了稳定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通常会从公平分配、竞争、生产等方面制定符合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制度在企业中很好地发挥了收入调节作用,使出口退税业务的行政原则更加清晰、更为合理,保证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基础环境下运行。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

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在选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时,都会盲目的考察其工作效率、经验以及态度,相对于其他工作职位,这种考察方法和聘用手段非常合理。但是出口退税业务则不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计划时,不仅要积极的参与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中去,还要根据业务的工作性质和发展状态,敏锐的把握主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和产生管理风险机率。工作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敏锐度和洞察力是其更好的完成管理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管理效果和效率。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企业相关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对外经济贸易交易流程、财会管理内容、政府出口退税政策等方面问题缺乏全面认识,这种认识的缺失可以直接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如退税报表错误、业务开展流程混乱、和政府税务部门、海关部门、银行企业协调工作障碍等。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会因责任心、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缺失等问题影响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体制不完善

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制度涉及到的企业管理部分非常多,日常工作量非常大,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将企业各部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但是这种紧密关系也会影响企业各部门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切实落实。企业相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定的制度其完善度远远小于企业物流管理和财务管理,这种管理上的不重视、制度上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的下降。同时制度的不明确也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参与出口退税业务时责任心缺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企业要想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益和管理水平,必须与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应随时沟通、紧密协调,企业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管理制度改革和出口退税方法修复工作。业务工作中转流程繁琐,应用的财务管理流程复杂,企业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成本资源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这些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体制问题都会影响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三)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

风险机制对企业出口退税

内控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非常大,对企业整个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时,经常会根据其实际管理情况、退税收入、损失等问题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如果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只单纯的追求眼前的即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将失去长效发展能力,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管理起到稳定、协调的作用。出口退税管理出现问题,虽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其管理模式也无法适用于出口退税业务实际管理环境,甚至有时还会因为骗税、偷税、逃税等行为,使企业陷入信用危机、法律危机,致使企业的经济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改进建议

(一)开展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

企业在选拔出口退税业务人才时,通常会专注于考察其忠诚度和专业技能,而忽略其专业素养的培训。所以要想提高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必须在企业内部广泛开展人才培养战略,扩充企业的人才储备和知识资源,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培训方案,让入职的业务工作人员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企业出口退税实际的管理问题和管理漏洞;(2)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活动,对企业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实际情况;(3)开展出口退税部门和企业其他部门、外部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活动,培养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方面日后出口退税业务的顺利开展;(4)对企业内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实行激励机制,对业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使每个工作人员可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5)开展税法学习和市场经济法的学习活动,让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不单单了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工作性质,还可以从宏观市场经济和税法角度找到开展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开展业务时,做到遵纪守法,按章行事。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

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可知,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其管理机制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应用责任制,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度,对其业务工作进行分部门、分层次、分轻重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规范其工作权限和管理职能,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其“责任工作”尽职尽责,保证出口退税业务有序的开展和落实;(2)授权管理,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所有管理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分配,协调企业各部门进行责任制分管机制,依照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部门的工作性质分派业务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审批程序、权限范围等;(3)控制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贸易交流工作进行实施审查和监督,规范其监督和审查流程,严格按照规范步骤进行控制管理工作;(4)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定期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分析其出现管理问题、制度问题以及管理流程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阶段性的工作报表,在公司例会上汇报,企业管理层根据税务报告,制定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方案和计划;(5)引进先进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业务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对制定出来的业务处理决策进行风险分析和数据处理,尽量避免人为操作失误产生的管理故障。

(三)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在内控管理中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内容包括对企业退税业务决策的风险分析、退税业务工作的管理风险识别,根据上述风险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等。风险管理机制是由多个目标环节组成的,每个目标环节代表不同的出口税务管理工作。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资源数量庞大,办理手续繁琐,所以每个目标环节的工作效果都会影响其整体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存在潜在的管理风险和工作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步骤如下:(1)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管理人员应积极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影响,针对不同影响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2)考虑市场影响,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应根据市场反映的出口退税业务形态,适当调整工作侧重点,同时要时刻谨记税收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开展业务;(3)其他风险因素,企业在拓宽出口退税业务管理领域时,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如业务出易情况、出口货源储备、产品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从根本上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分类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在保证出口贸易的同时,还要提高出口退税内控管理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虽然不能保证在管理结构上的一成不变,但是必须在发展中根据实时变化的外贸结构,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政策进行修改和优化,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不同产品按不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进行分管。如在国外竞争环境下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出口产品,应尽可能的增大产品附加值,彻底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在国外竞争环境下其出口产品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应紧缩产品附加值,内控产品的出口成本,尽可能的避免出口退税政策对产品价值的增值影响。四、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发展展望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全球经济对我国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增值税制度,其政策实施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活动,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和政策中,找到维持企业生存、长远经营切实有效的办法。所以今后,企业在制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时,应着重考虑国家相关税收的制定章程,从规章制度着手,力求用管理制度提高其余内控管理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与税法之间的稳定性,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今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出口退税内功管理制度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相关退税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其企业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契合程度越高,企业的内控管理质量、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四、结语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6篇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7篇

一、外贸企业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 效益性。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收补贴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加快可创造企业盈余的增加,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以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例,2009年累计出口6000万美元,累计收到出口退税6100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12%。南通市的中国民营最大船舶企业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2009年累计获得出口退税9,08亿元,有效的缓解了出口资金压力。因此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管理,只有充分实现出口退税的有效内部控制才能及时实现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效益。

2 安全性。企业构建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企业财产物资被损坏、被浪费,杜绝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浪费、偷窃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我们知道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作为国家对于出口贸易一项重要的补贴,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单证信息传递方可实现将退税款由国库退还到企业账户上,其间需要多个机关、单位的配合,外贸企业内部的部门合作也至关重要,因此唯有建设有效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及时安全的保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款安全完整的返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亦可以认为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安全反馈装置。

二、外贸企业出口遇税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出口退税管理在外贸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众多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之处,现简要分析如下:

1 外贸企业对出口退税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许多外贸企业中普遍存在重业务轻财务的现象,许多企业领导认为业务是“钱袋子”,而财务等后勤则是只会花钱的“败家子”,因此对于出口退税、财务等岗位的重视程度不足。加之内部控制建设成本较高,涉及到人员以及设备的配置,以及相应ERP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以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为例,出口退税所涉及的设备就牵涉到电脑、扫描仪、针式打印机、网络等多种设备的配置。而内部控制收益的显现则呈现出隐性化、短期内很难实现的特征,所以不少外贸企业认为建立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成本远大于其收益,从而忽视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建设,甚至尚未意识到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真正意义所在。

2 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

虽然部分外贸企业已经意识到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意义,但在设计自己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时,许多内容往往原则性较强,缺乏操作的可行性,甚至无法操作。企业在设计内控制度的时候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模式和做法,对自己企业的岗位设计、人员配置不加考虑,如此设计出来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无异于空中阁楼中看不中用。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从退税单证的外部管理来看,涉及到外汇管理局、海关、供货厂、货代公司、银行、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等诸多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退税风险产生,从退税单证在企业内部流转来说,也要涉及到财务部、单证部、业务部、储运部等众多部门,如果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对部门的单证衔接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合理也必然导致出口退税风险的产生。

3 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片面性

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中存有误区,将内部控制简单的等同于内部财务控制,因此往往将内部控制的责任归责于财务部门承担,从而导致参与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人员仅限于财务人员,这种片面性的执行方式也使得不少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力量弱化,许多制度难以真正落实。

三、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原则

基于出口退税在外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重视起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内控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把握如下原则:

1 政策性原则

我们知道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税收管理政策,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方式,因此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和退税征管制度规定进行设计。

2 有效性原则

外贸企业建设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实际效益,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之初就必然要考虑到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虽然出口退税涉及到的机关和部门较多,但尽量做到出口退税内控环节不宜过长而又环环相扣,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必须要做到便于检查,具有了解控制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实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兼顾,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为目标。

3 信息化原则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将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各种单证上的信息整理反馈的过程,在现今退税流程信息化的要求下,外贸公司在制定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报关、核销、退税等诸多环节的电子信息化要求,为这些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搭建起一个有效的电子信息化平台。

4 特殊性原则

如果说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是政策性原则的体现,那么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与企业自身特点相结合则是特殊性原则的要求。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有着不同的管理规范要求,而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出口退税管理

方式的选择,比如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下的出口退税就有着许多差异,因此外贸企业在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殊性来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这样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符合管理需要。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控实务的思考

1 构建动态链式内部控制制度

外贸企业在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可以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龙头,以业务部门实际出口发货为根本,以企业退税管理部门(一般是财务部)的数据申报为基础搭建起动态监控退税申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形成一条动态链式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处理种种涉税事宜。此处以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以及申报为准介绍如下:

(1)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

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在和外商签订合同并经公司内部批准之后,从单证部门领用出口核销单,此时单证部门就需要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口信息建立起此核销单项下的若干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发票号、关口信息、外销金额、领单日期、出口金额、预计返单日期等种种信息。业务部门在货物报关出运后记录货物的出运金额、数量、品名以及货代信息,此后单证部门在收到退回的出口报关单后,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联分别交予退税专管员和出口核销专员,一旦此票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收汇实现后,出口核销专员及时将银行收汇水单核销联和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交至当地外汇管理局核销,核销完毕后。出口核销专员应将已经核销完毕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由出口退税专员管理。出口退税专员在收到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在退税申报时和报关单等资料装订一起交由退税处审核退税,或在出口退税申报后再补交至当地国税退税处档案管理部门签收。

(2)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当上述出口核销单上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门单证人员就应将外销发票、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提单和货运单据复印件交与出口退税专员,并按照实际报关出口的货物信息通知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之后,业务部门应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与供货厂家签订的收购合同交予出口退税专员,同时将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记账专用联交由财务部门进行付款申请。出口退税专员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应该及时和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比对核实,一旦发现和报关单信息有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通知供货厂家修改或至海关更改。

(3)退税单据的匹配和申报

出口退税专员在收齐相关单据后,以出口外销发票号码为索引,将与此出口外销发票号关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销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匹配起来输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凭借网络预审排除疑点后,通过正式审核完成一个批次的退税申报工作。

2 完善以时间节点为基础的风险防范制度

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中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必不可少,这是因为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中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很多,一旦超过时限将不予退税甚至要给予征税,因此一个有效完整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若干时限要求,避免因为时效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失败从而引起损失,现将各时限要点介绍如下:

(1)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

根据原国税发[2003]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外贸企业在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的90天之内必须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但国税函[2009]617号中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到180天,考虑到出口退税申报时限未作调整,因此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仍应该以90天为好。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中的规定要求,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在限期内未能完成退税申报的将视同内销给予征税。

(3)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 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期限货物出口之日起的210天内,但不包括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类企业,六类企业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90天)收汇核销。

(4)出口证明办理时限

鉴于不少企业从事着外贸业务,业务下的出口退税将由委托方自行办理,外贸企业作为受托方有责任及时办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此证明以及其他单证交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2号),出口企业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出口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出口证明。

3 完善单证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5]199号文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对于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中必须考虑到完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各个出口退税责任部门都需纳入单证收集之中,确保单证备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 出口退税内控制度和ERP系统的有效整合

目前不少企业都已经启用ERP管理系统,外贸企业在使用ERP系统时,基于ERP是针对物质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集成一体化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全有必要将出口退税内控系统纳入ERP系统之中,在企业内部ERP开发和维护时就有意识的将其和出口退税所需要的电子口岸、外管局核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值税认证系统整合至公司ERP系统中,一则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再则也能满足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信息化要求。

5 增加出口退税内控考核体系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8篇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__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__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__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第9篇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施行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在2005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本文结合基层出口退税实际工作情况,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加以分析,意在理论探讨。

一、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缺陷

(一)退税方法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三个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具体表现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的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种划分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在“免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不能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则可以退税。

二是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难度。对征税而言划分生产与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发票实行当期认证当期抵扣后,生产和商贸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就没有大的区别了,划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税则不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所有的合法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退税。在现实经济现象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存在的问题。在征税政策中,为加强商贸企业企业管理,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是销售收入达到180万,180万标准是一道主要门槛。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标准曾备受批评,商贸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却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购货物也不能退税。于是,总局出台了按“外贸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同意小规模商贸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发票,可以出口退税,暂时平息了批评。这一政策反应的退税问题远不止商贸企业不能退税这一点,实际上,达不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也不能退税,只能实行免税政策。因此,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业企业;另外,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在做退税业务的基础上收入达到180万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出口(含加工贸易)的收入达到此标准非常容易,这一发展趋势显然和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得初衷相违背。

(二)出口退税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这一理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零税率。多数产品有退税但不完全。这也为退税政策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而高科技是国家倡导的,这就使“退税”和优先发展高科技产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另外,退税思想转变后,若配套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出台就有可能使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窘境。诸如由全面的退税,到降低或取消退税,再到出口产品征税,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时更新出台使现行的出口退税面临很多窘境。

(三)目前实行的两种退税方法的不足之处,本文仅对外贸企业的免退方法加以探讨,商榷。

现行的免退税方法采用内外销分开记账,在原理上完全放弃了“抵”税的思想,因此外销收入不参与退税的计算中,外销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税时只能依赖出口数量来控制退税数额。这种依赖导致了免退税方法过渡的依赖出口报关单。事实上,出口报关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是出口退税的参考凭证,过渡的依赖报关单使出口退税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足额缴税,即使出现骗税,也是在缴给国家的税收基础上退付税金,骗税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税管理中,摒弃了纯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概念,采用的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业一一确定企业的增值额。免退税方法恰好走入了这个误区,在抛弃了外销收入后,免退税方法只能采用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加权平均(目前实行的单票对应方法也是区域加权平均的一种)方法是解决数量和金额的唯一纽带。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精准确定出口产品的数量,而出口产品的数量只能通过海关报关单来取得。参阅报关单数量计算出口退税容易产生以下无法解决的几个问题:

(1)、海关的出口报关系统是在H883基础上建立的,其出口货物完全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和数量单位,而增值税的开票系统采用中国的名称和数量单位,这两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统一,如果以一一对应的概念退税,则会出现名称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当货物已经出口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审核只能严格就票审票;如果企业为保持数量和名称的一致性在货物出口后再向企业索要发票,则完全打乱了增值税的开票时间的规定,因为购货企业开发票给外贸企业是内销过程,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假定后开票是合理的,也会造成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征税管理,毕竟供货企业内销时还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习惯单位来开具发票。因此要求企业按照H883系统开票显然会打乱现行增值税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统开票退税又无法审核通过,问题的出现显然是以数量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出口退税造成的。

(2)、如果购进产品是易损耗、易挥发或者自然损耗,则按数量退税将不能完全退税,很明显该损耗也是应该的退税;就如购进产品如果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胀型产品增加体积,退税不能多退一样。

(3)、如果购进产品为原料或配套产品;则报关单出口商品数量和名称完全不能一样。退税审核将无所适从,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只能用一些特殊录入的方式解决,人为的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对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税方法由于抛弃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离在增值税纳税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税的链条,也使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得不保留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把已退税的发票参与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到位,进出口经营权没放开以前,集中、统一、单独的管理模式适合免退税方法,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更多的商贸企业参与到退税中,这种抛弃收入、从企业帐上分清内外销的方法就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还应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作者单位: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简化“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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