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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金融监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6 17:11:34

金融学金融监管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1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 监管体制 体制研究

一、引言

2007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对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的发展遭到严重的影响,可以说到今天为止其影响还未完全消失,不管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什么,从危机爆发之后的情况来看,都表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上有着各种为题,其监管模式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人们不得不对先行的监管理论进行反思。传统金融江源理论是以“理性人”假设,这种假设认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有用无限大的理性,能够准确的分析现有的所有信息,并选择最优的方式。但是,许多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所谓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存在的,每一个人类在进行不管什么样的选择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的“理性”,而且因为羊群效应、从众心理等问题,这种不理性的决策行为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社会,造成社会中非理性现象的存在。

另外,发展及其快速的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网络金融、民间借贷的盛行,许多社会民众也开始加入到金融行业里来,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消费者个体的行为出发,建立合适的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的势头异常快速,尤其是在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线上与线下的新金融产品非常多。金融和产品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情况也随着复杂,金融市场的规模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逐渐开始涉及一些全新的领域,将过往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联系到一起,共同创造利益,使得各行各业之间得以高度的联系。但是,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当时拥有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它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品质不断的改善,对金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至此,四大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90年代末,我国证券行业一时间风声大起,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的业务监管已经无法满足证券行业的需求,因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担一部分监管权力。这次事件也代表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又一次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权力,这也代表着我国基本确定了分业监管体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新金融的发展概述

所谓新金融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且具有新型交易形态的金融产业。随着进入实体经济时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新金融所表现出对我国金融业有益的创新和强大的发展活力。新金融的发展不仅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有利作用,因此,新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网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对我我国民众来说,新金融的盛行,最受益的就是网络金融,民众可以切身的感受到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比如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内免去手续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网络金融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线上服务。现在,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民间金融的盛行。2014年,浙江温州颁布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金融出台的法律法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我国不再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合法化,这也间接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并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集团化、金融业务多元化等快速发展,许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济企业等费劲航金融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

(一)行为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成立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许多金融机构也主动的配合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处于起步状态,随着新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为金融的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现行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理论体制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体制,许多国家都在凭借自身的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筛选和改善,对于行为金融监管能够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还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缺少相应的经验可以参考。

“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都拥有其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整合,以及整合之后的如何维持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的率政策以及行为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点应该怎么样解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积累和不断的社会时间来研究。另外,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等这些都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来制约。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知不够

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只有当消费者可以进行真正的理性消费,且盲目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少时,才能真正的帮助市场进行良性的发展阶段。那些盲目的投资,只会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泡沫。但是因为我国金融也整体发展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也缺少一定的金融维权意识、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行为欠缺长久性。另外,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其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要比偏远地区更加快速,城市人民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进行消费时也就相对理性,相反,偏远地区民众的盲目投资行为就会比较常见。

五、对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对策

(一)提高系统性研究,将强对行为金融监管的认知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行为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认知有所提高,但是面对的挑战依然不小,对其的认知和界定还需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对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研究,提高对其的理解,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认清行为金融监管的含义,才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当局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使消费者的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确定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对金融机构履行相应保护行为的监管管理,切实的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不管是从国际方面金融监管以及各个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提高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培养其理性消费观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来说都占有重要的以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业也在不断的革新,金融产品的类型也朝着多样性快速发展,因此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的渴求度也越来越高。“一行三会”虽然不停的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但是为了提高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以及覆盖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不单单涉及已经参与到金融业内的消费者,也需要涉及到那些没有参与到其中的潜在消费者,提升这些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起点,从大的范围内提高社会人民对金融的认知水平,另外也需要注意在地域的选择上需要做到公平原则,不能因为地区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就忽视对其的教育。第二,金融消费者应该培养自身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增加自身的维权意识。现在,就是因为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怕麻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进而导致金融机构违法成本减小,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以维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平衡。第三,消费者保护教育工作者应该与其他机构保持交流互动,凭借最新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而不是形式主义,制作无用功。

六、结论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许多国家在根据自身国情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政策时,都或多或少的考虑到行为金融监管问题,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内被一致肯定的消费者保护方面上,世界各国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随着行为金融学的不断的发展以及对金融监管认知的不断深入,“认知偏差”等行为金融理论会在金融业监管体系中表现出来,通过政策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增加其投资信心,并维持消费者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平衡性,这样,金融监管体系就可以更好的促进的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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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莉.证券市场异象的行为金融学解释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经界(学术版),2015,15:7.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2篇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宣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国刚表示,该法案虽然是妥协的产物,但是将对西方,乃至全球金融监管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无论是出于完善本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还是出于促进中国金融走出去的需要,都应该认真把握学习这个法案,吸取借鉴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以便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在王国刚看来,中国从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中主要可以学习四件事。

首先,纠正监管越严越好这个错误理解。王国刚认为,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消灭风险,而是为了稳定和发展。所有的经济活动、金融活动都有风险,监管部门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防范所有的风险。反观美国这轮金融监管,考虑到美国未来的发展,它并没有把华尔街一棍子打死,而是加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功能完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有些人认为的“若干问题没解决”,有的可能要靠未来发展过程来解决,有的可能不是监管所能解决的,比如“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究竟什么对金融秩序稳定有利?是‘大而不能倒’?还是‘大而全倒’?还是‘大而不能全倒’?从政策制度安排上讲,要考虑稳定和发展,中国也应该注意这件事,应该明白监管的目的在于稳定和发展。”王国刚称。

其次,弄清楚金融稳定的真正含义。王国刚分析称,金融稳定应该是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至于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规模、产品的多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等,当它们不影响金融运行秩序稳定的时候,不应该直接作为监管的对象。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中国要做四件事:1.属于风险最大的事件,用法律明确禁止; 2.作为监管部门,在贯彻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应该把精力集中在发生系统风险领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4.把非系统性风险,让那些微观主体各自承担,“我们既不能出现大而不能倒的现象,也不能出现大而全倒的现象,更重要的不是大而倒不倒的问题,而是要维护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3篇

1金融创新监管的现实理由

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以及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基于金融创新的现实,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外部性;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刘宇.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4).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行政权力;经济权力;权力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5―0125―04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现代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建构在市场失灵的理论设想之上,因为市场失灵而需要政府干预。但是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同样需要干预。近年来,市场和政府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理论框架,已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法据以立论的经济学基础。但是,在经济法学领域,对“市场失灵”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政府失灵”。在“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维度内,相对于“干预”和“市场”,对“政府”的关注是极其有限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主体的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完全由政府推动而完成市场转型的国家,政府不愿意轻易放弃的权力过多,而市场机制又极不完善,使得政府违法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监管者也应被“监管”,必须规范政府权力,警惕政府权力吞噬市场权利。

一、金融监管机关主体地位与金融监管权的属性

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机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又是经济管理主体。其行政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注定了是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的视野里,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其享有金融监管权。在行政法学视野里,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

金融监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享有的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体现为权力运行形式与权力内容的关系。从权力内容上说行使的是金融监管权,但金融监管权却以行政权力的形式来运行。行政法学理论将各个行政机关在权力内容和实施程序上的共同之处分类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细化为行政立法权、行政计划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合同权与行政指导权等权力类型,这些行政行为和权力类型成为经济权力的运行表现形式。对金融监管机关而言,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分别对应其权力运行形式和权力内容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由于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本质差异决定应该用不同的理论来控制金融监管权。基于金融监管权的行政权力属性通过行政法学“控权论”理论完成对金融监管机关行政权力的控制。基于金融监管权的经济权力属性通过经济法学“政府失灵论”理念完成对其经济权力的控制。

二、金融监管权控制的行政法学思路

(一)金融监管权控制的行政法学基础――“控权论”

行政法基础理论学说存在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但行政法学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理念却不存在争议,控权是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论注重从权力运行系统的外部来审视权力、主张用独立于权力的外部力量来制约权力。如:最初发轫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观念,由洛克提出并经孟德斯鸠完善,成为三权分立制度基础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理论,注重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由托克维尔创立,并经罗伯特・达尔发扬光大的“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平衡’”;权利和权力是法律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它们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广泛分配权利、集体行使权利、强化权利救济等形式来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有学者探索从权力运行系统的内部来思考权力自身能被制约的内因基础,“找出构成一项权力所必不可少的若干要害之处……权力一旦缺少这些要素将不成其为权力,或者该权力就不能有效运行,这就掌握了权力能受制约的内因基础。”针对权力的每一项要素总结、寻求相应的控制方式,毫无疑问,这样形成的控制将是最有针对性的。从行政权力的形成、运用并最终发生实际效果的全过程来分析,它至少可以有以下几个关键的环节:(1)行政权力的来源要素。(2)行政权力的主体要素。(3)行政权力的运行要素。(4)行政权力的对象要素。(5)行政权力的保障要素。一项权力在缺乏上述任何一个构成时,该权力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无法有效运行的。这也启示人们:构成行政权力的内在要素,是其能受到制约的内因基础。为此,从行政权力的内外部因素人手,可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机制。

(二)金融监管权控制的行政法学方法

1.对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即行政机关内部控制与司法监督两种方式进行。(1)金融监管的内部控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矫正机制,是一种救济制度,也是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违法或不当监管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来矫正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使监管行为重新回到依法监管的正确轨道。如银监会在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具体为银监会和银监局。”因此,对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或各地金融监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2)金融监管的外部监督――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对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金融市场监管的实际,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金融市场行政监管而产生争议的行政案件,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监管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其利害关系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具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

2.对金融监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金融监管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通过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抽象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但其主要是对整个社会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整,着重解决把法律原则和法律发展联系在一起等问题,而对矛盾重叠和极其复杂、专业性强的金融市场却往往难以顾及,这恰恰又是金融监管抽象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因而在实践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程序和专业化的视角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第二,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指金融监管

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通过备案和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以发现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对金融监管机关制定的违法、越权、侵权等种类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撤销。这无疑是必要的,但由于国务院通常情况下最关心的是如何稳固我国的金融秩序,故对抽象行政行为维持巩固金融秩序的功能特别重视,由于存在直接隶属关系,所以在认识、决定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难免陷入雷同。

三、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经济法学思路

(一)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经济法基础――“政府失灵论”

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权控制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经济学的理论逻辑认为,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即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并为此不惜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在宏观上,市场就会出现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现象,从而使亚当・斯密所形容的“看不见的手”――市场可以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化为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奇妙结果――难以实现,因此,为了实现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经济人必须被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的实施保障、适当的监管。上述约束由谁来行使,人们很自然的想到了政府,但是,引进一个强大的政府马上引入另一个问题:当政府用它的权力去保护产权,实施合同,并做有利于市场的监管时,这个政府也可以用它的权力去破坏产权,不公正地实施合同,做不利于市场的管制。因此,管制经济学提出了“管制失灵”的假说。最主要的有“管制寻租说”、“管制俘获说”和“管制过度说”。

(二)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经济法学方法

1.完善金融监管的治理机制

(1)增强监管操作的独立性。要有效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府失灵”,就必须加强监管操作的独立性。有国外学者分析认为,“只有当金融监管当局真正独立于政府与被监管机构,才能监管金融体系”。赋予监管机构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使其避免受到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对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治理非常重要。2008年底由美国金融监管失策出现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一再警示世人,保持金融监管机构在政策操作上的独立性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具有脱离于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强制性权威。要使监管者的独立性不受侵害,应该在人事任免上独立于政府体系监管机构,不受政府机构人事更迭和政府领导人个人好恶的影响,同时,要维持监管者的独立性,就必须保证监管机构的预算和财务来源不受制于政府。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关是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其预算和财务来源直接都受制于国务院。这样的体制安排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但是不利于在监管操作上的独立性,使其容易受到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不当影响,所以,可以尝试由国务院领导的行政机关序列改为全国人大领导下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三大金融监管机关与国务院之间的关系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改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加强其独立性。(2)推行严格有效的监管问责制。监管的独立性离不开问责制,没有问责制,独立性就无法实现。问责制可以确保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问责制意味着,监管机构要对其做出的所有决策给出合理解释,同时,它们不仅要对赋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关负责,还要对被监管机构和公众负责。目前,问责制的原则和理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如银监会成立以来,2005年1~5月,共立案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2171件,但是很少追究那些监管者的责任,监管官员一般都是在本人涉嫌诸如之类的案件,或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时,才会被免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或者管辖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非常少。

2.建立市场化监管机制

监管的市场化,是指进一步放松市场管制,还权于市场,让市场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职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力“在不少方面已越界涉入了市场权利的领域。……以公权来行使原本属于市场的私权,将会破坏私权自治的法则,制约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挤压市场的发育空间,不能充分发挥市场自我发展、自我调控的机制,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的市场化是抑制监管过度的重要手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市场化监管机制:(1)建立市场激励机制。金融监管必须以市场法则为依托,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让人们唯利是图的本性得以约束,市场的契约精神及诚信法则得以确立。因此,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监管由“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部门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激励方式,就得把金融监管看作是更集中、更灵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个人与企业负担少的市场监管。它的具体表现:一是监管机构要准确确定由市场失灵造成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风险,是重大市场还是潜在市场失灵。二是要发展选择性的方法替代传统命令式的监管办法,依靠市场激励,使用绩效标准。金融监管不是经济主体的枷锁,而是如何更有效地满足经济主体偏好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三是任何金融监管规章的推出,都必须通过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证明这种监管方式是有效率的;四是任何监管规章出台都要考虑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金融监管转变到市场激励的方式上来。(2)建立金融领域的自律监管机制。自律组织是一种界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它通过自律机制能够在一定领域内实现对市场的规范,是对政府干预的重要补充。政府本身的失灵说明了政府不宜承担太多的职能,但是,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完全的放任自由可能带来高昂的社会成本。自律组织的出现恰恰能解决这样一个两难困境,既能通过自律规则的实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成员的共同利益,又为政府的适时退出提供正当性的基础。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并作为有效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金融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似乎限于组织会员学习,参与制定发展规划,加强会员联络及信誉约束功能,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其职能的范围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授权,不可能形成一套自我规范与约束的机制。而且行使其与金融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职能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一直没有具体的程序性的详细规定,也没有规定当协会和监管当局意见发生分歧时采取什么样的机制协调。

四、结语

经济法学视野中对“政府失灵”的控制与行政法学的“控权说”的差异,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对国家经济权力的调整,是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的关系,经济法的着力点是政府经济职权的内容和权限,主要就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界定;而行政法主要着重于政府经济职权如何行使以及市场主体权益受到政府经济行为侵害时如何救济的程序。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对权力控制的不同视角表现在对权力控制的思路不同,即经济法学强调控制权限大小和具体内容,而行政法学强调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控制。控制金融监管权力就要既控制其权力的内容又要控制其权力行使的具体环节,二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中国经济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问的问题不能孤立地去分析,许多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单独地进行。推进“依法监管”需要包括行政法与经济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需要结合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进程循序渐进地开展。

参考文献:

[1]叶必丰,控权论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季刊。

[2]刘军宁等,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M],北京:三联书店,1995:148―153。

[3]应松年等,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7。

[4]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69―70。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5篇

一、 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产生的内在原因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每一个微观市场和整个经济可以达到一般均衡,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现实经济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些理想化条件很难成立,因此,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也就很难实现。“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

多种情况可以导致市场失灵,但对于金融市场失灵而言,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换句话说,实施金融监管就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 外部性与金融监管。在实际经济中,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成员带来损害,而不用对此担负必要的成本,这被称为经济活动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例如在公共场合吸烟会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危害;但如果经济活动对社会成员带来好处,而自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就是经济活动所谓正的外部性或外部经济,例如自己辛苦种植的花园会让邻居赏心悦目。关于外部性另一种更学术化的描述是,“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相互关联时,则他们就相互施加了收益或成本,收益和成本的这种非意愿性转移,就是‘外部性’”。

“如果外部效应出现,市场就不一定能产生资源的帕累托有效率供给。然而,其他一些社会机构,例如法律体系或政府干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仿'市场机制从而实现帕累托有效率的”。政府采取措施对于负的外部效应进行规制(征税、禁令等),而对正的外部效应进行提倡(补贴、精神鼓励等)。

金融市场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企业)不遵守规则从而对其他金融主体产生的损害;二是金融市场失灵对整个经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前者(所产生的损害)往往是以后者(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的形式最终体现出来的。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经济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得负的外部性充分展现出来。首先,次贷危机对美国房地产业产生重创,大量次级贷款的借款人无家可归,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量剧减,甚至破产、倒闭。其次,间接持有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或参与承销、投资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次贷危机中也未能幸免,导致出现融资成本提高和信贷紧缩等问题。第三,次贷危机使美国纽约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二”, 截至2008年1月末,次贷危机对美国股市形成了三次较大的冲击波,受此影响,全球其他主要股市也呈现出强势震荡的格局。第四,次贷危机对美国的投资、消费、贸易等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美国经济疲软。第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次贷危机对欧盟、日本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是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次贷危机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从反向表明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而资金融通,是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金的供需双方运用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资金供应者、资金需求者和信用中介。这三类主体对信息的掌握和占有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单个的资金供应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信用中介和资金的需求者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系统具有内在脆弱性。当金融市场受到冲击时,信用之链遭到破坏后,引发的问题会因信息不对称而进一步放大并呈现递增性,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加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例如,一家银行因为支付能力而引发挤兑潮并倒闭后,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民众恐慌,出现“羊群效应”,其他银行也会因挤兑而破产倒闭。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内在原因。

从这次次贷危机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其迅速蔓延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及金融脆弱性使得次贷危机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由于次贷证券化链条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使得次贷危机在诸多市场间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其二,由于对冲基金的杠杆操作,使次贷危机传染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其三,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信任的缺失,次贷危机在其他国家和其他市场间也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并最终伤及到了实体经济。

二、 效率与公平:金融监管追求的价值目标

任何一项管制都有其追求的目标,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弥补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而价值目标或根本目标则是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维护金融市场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即保证金融市场公平正义的实现。

1. 效率与金融监管。经济学中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效率是指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一般地,如果一点不能再使一方的效用增加,除非它使另一方的效用减少,则该点的状态便是帕累托最优,此状态下的效率最高。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6篇

关键词 有效市场假说 非理性 新干预主义 新反干预主义

如果投资者犯错,他们是否有能力自行纠正这一错误?政府应该帮助投资者纠正错误,还是听之任之、不得侵犯“市民自愿当傻瓜的权力”?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现代行为金融学给出了与传统证券监管理论不一样的回答。行为金融学对投资者的非理和系统偏差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但直到最近10年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才逐渐被证券监管理论研究者重视。本文对传统证券监管“市场至上”的理论基础及其缺陷进行了梳理,并从投资者非理性和监管者非理性两个角度,说明行为金融学的最新发展对传统证券监管的冲击和意义。我国证券监管理论研究还停留在传统“理性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的阶段,对投资者的非理性没有深入研究,对监管者的非理性更是少有涉及,因此,文章的最后也结合我国的实际,呼吁我国的证券监管理论研究应该引入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和方法,监管者自身也应该对监管的行为金融意义和监管者自身的非理性有足够的重视和了解。

一、理性、噪声、套利与传统证券监管理论的缺陷

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以帮助投资者纠正错误、并促使证券市场恢复理性,对这一问题,传统证券监管理论的回答是相当明确的:只要给投资者充分的信息,他们就终将选择能够趋向赢利最大化的决策模式,这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市场会自动实现,因此无需政府代劳。政府所做的唯一事情是,强制披露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充当证券市场的警察,即“披露万能”和“市场至上”。

传统证券监管的理论基石是现代金融理论中的有效市场假说(EMH)。有效市市场假说认为,在一个有效的市场里,价格已经及时和充分地反映了一切有价值的信息,任何并非基于新信息的非理性“噪声”交易,只能让价格短暂地偏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智钱”(smartmoney,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会随时利用这一非理性的偏离带来的机会进行套利,从而推动价格向价值回归(Fama,1998)。而且,如果非理性的噪声交易是对称分布的――有多少非理性买入就同时有多少非理性卖出,噪声交易甚至连套利机会也不会产生。可以看到,由于智钱可以套利、一般投资者能够学习,而且噪声交易可以对称性地相互抵消,市场自身会做好一切,政府完全可以无为而治。很显然,“理性”、“套利”和“智钱”是传统证券监管的灵魂。

但是,投资者并不总是理性的。他们不仅可能并不清楚投资的复杂性,也可能不能正确评估投资的真正后果,因此投资决策在很多时候看起来像是一种下意识行动或者是本能的冲动,其结果是出现大量违背自身财富最大化的“有害行为”。与此同时,这些偏离财富最大化的有害行为,在绝大多数时候具有惊人的一致性(非对称分布),这种一致性会将投资者的系统偏差演变为市场的单极运动,市场要么暴涨、要么暴跌,给市场赋予群体性疯狂或者群体性恐怕的特征(Shiller,2001)。

非理性或者系统偏差对机构资资者也不能幸免。机构投资者可能在某些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更加理陛(例如,更少的交易,更加依赖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但是,机构投资者却可能在另外的方面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为严重的系统偏差(例如更加的过度自信、强烈的赌徒谬误、更加严重的锚定效应)。从更现实的视角看,机构投资者可能并不会帮助市场纠正一般投资者的行为偏差,而是可能利用这一偏差,以获得更大的利润(Langevoort、1997,Jeffrey Rachlinski、2000)。例如,尽管证券公司知晓过度交易带来的恶果,但是证券公司却从不劝导或者阻止它的客户减少交易;又如,即便证券投资基金判断市场过热、价值高估,他们也可能并不会向市场披露真实的判断,而是发表与普通投资者一样的言论,从而进一步推高价格、获取更加丰厚的管理费和利润提成。

尤为重要的是,套利也不像想象中那样容易发挥作用,原因在于,现实中套利存在诸多的限制。例如,在很多的国家,融券卖空是不容许的,这些国家也通常缺乏卖出期权和股指期货这类可以做空的金融产品。在这样的市场里,哪怕股票的价格超过了其内在价值,但是由于不能做空,股票的价格仍然可能长期处于非正常的高位(Dechow,2001)。另外,即便在卖空没有受到限制的国家,套利也可能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一种情况是小概率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往往导致套利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一状况最好的案例是1997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另一种情况是市场的错误力量(单向的系统偏差)太强大,套利者在有限的时间里没有能够扭转价格,结果只能遭受“市场的错误”带来的惩罚。例如,通过看跌期权进行看空交易的套利者,虽然准确地判断到股票价格高估,但是直到期权到期时市场价格依然没有回到执行价格以下,套利者就只能接受损失和套利失败的结果(Shleifer、Vishny,1997)。很显然,当套利的风险很高时,很多人将采取趋于保守的策略、甚至减少套利,毕竟在很多时候,“顺势而为”而不是“与趋势作对”(简单采取从众策略)更加得安全。

可以看到,传统证券监管不适当地理解了市场的理性,高估了投资者的学习能力,也夸大了套利的作用。而这正是现代行为金融学对证券监管具有崭新意义的地方。现代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投资也受到人类某些共同本能的作用,投资者并不能像市场进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具有足够的学习能力,即便投资多年的“老手”也难以选择能够保证赢利的理性决策。因此,市场几乎总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帮助市场和投资者纠正错误,如果政府受到种种限制不便于直接干预(例如基于公平的顾虑),政府也有必要帮助投资者认识错误。市场和投资者非理性逻辑的自然结果是所谓“新干预主义”的出现。

但是,“新干预主义”并不是所有行为金融学家的共同主张。部分行为金融学家在投资者非理性之外,越来越关注监管自身的非理性问题。在这些行为金融学家看来,不能先入为主地(甚至是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通过监管者的理性矫正市场和投资者的非理性,因为监管者本身也可能是非理陡的,“政府并不比市场聪明、冷静”(Jolls,2006)。政府非理情逻辑的自然结果是所谓“新反干预主义”的出现。

下面我们对行为金融学“新干预主义”和“新反干预主义”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二、当投资者非理性: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新干预主义”

(一)投资者的非理梳理

投资者的非理可以罗列很多,我们仅从证券监管的视角对行为金融学家普遍关注的五种非理进行说明:

1、过度自信。从普遍意义上,投资者可能都是过度自信的。人们愿意直接投资股票而不是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股票,本身就表明投资者相信他们可以战胜市场上绝大多数人。但事实是,从长期来看,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的人战胜了其他人(Dale Griffin、AmosTversky,1992)。过度自信的另一个表现是,投资者往往采取集中投资的策略,很少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过度自信的投资者还可能过度频繁的交易,尽管“过度交易有损赢利”(Btad Barber、Terrance Odean,2000)。

过度自信可能是证券监管面临的第一大障碍。由于投资者对自己的决策有十足的把握,他们通常都十分反感政府对证券市场作出任何干预行为。很多政府以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委婉告诫投资者注意风险,提醒尽可能分散化投资,不能过度交易,但是很少有投资者对此予以理会。过度自信往往意味着政府的“温和主义”(例如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政府官员的警告)不会起作用。

2、推卸责任效应。在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时,投资者往往执行不同的评判标准,将好的投资业绩归功于自己的聪明与智慧,而将差的业绩归因于非自身的其他因素,即投资者往往将“功”归己、“过”归人。投资者推卸责任很可能是过度自信的一个后果,他们永远相信自己的决策,而将投资的失败看成是别人的错误或者运气不好导致的(Hirshleifer,2001)。在现实中,家人、证券投资分析师以及监管者都可能成为投资者推卸责任的对象。

推卸责任效应对证券监管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投资者推卸责任,意味着投资者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拒绝从错误中学习,这是投资者不具有学习能力、因而总是没有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对传统证券监管信奉通过“学习”自行纠正错误的市场至上理念形成挑战;另一方面,投资者不愿承担责任还会使监管者在市场中处于两难境地。监管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都可能成为投资者推卸责任的理由,即便监管者不干预市场,投资者同样也会责备监管者,认为正是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了市场的暴跌和投资者的损失。

3、信息可得性偏差。在面对信息时,投资者可能不会全面和客观地处理所有的信息,而是有选择性地处理信息。在信息的时间序列上,投资者倾向于关注发生在近期的信息、而忽视长期的信息(尽管市场风险是存在的,但那是一件遥远的事情);在信息的横向分布上,投资者往往只关注能够证实自己既有判断的信息、忽视或者拒绝那些与自己判断不符的信息(在牛市中只关注利好、在熊市中只关注利空)。

可得性偏差与传统证券监管“尽可能多的披露”原则存在内在的紧张性。一方面,太多的、甚至是泛滥的信息可能隐藏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太多的阳光会让人失明”(Troy Paredes,2003);另一方面,即便在有价值信息的面前,投资者也可能只选择其中部分的信息。因此,信息本身并不能保证市场有效率地运行(Bainbridge,2000)。

4、损失厌恶。投资者往往过快地卖出赢利的股票,而过长地持有亏损的股票。损失厌恶可能是由于投资者希望通过一直持有挽回损失(扳平症,Shefrin、MeirStatman,1985),也可能是由于投资者不能正视投资的失败,以只要“不卖出就没有亏损”来欺骗自己(Ameriks、Caplin、Leahy,Tyler,2004)。损失厌恶同时意味着投资者在股票上涨时倾向于风险厌恶、下跌时却倾向于风险偏好(Terrence Odean,1998)。

损失厌恶对传统证券监管在股市上涨和下跌时政府都应该保持“沉默”的做法提出了挑战。按照损失厌恶的“赢利―损失”逻辑,在股市上涨时,如果政府没有适当的措施抑制投机和泡沫,投资者由于不停买卖、因此总是会过早卖出赢利的股票,结果牛市也不会让投资者有多大的赢利;而在股市下跌时,如果政府同样没有适当的措施抑制股市的持续下跌,其结果是股市跌得越深、投资者持有亏损股票的时间越长、亏损幅度就越大。因此,为了改变损失厌恶,政府不仅应该在股市下跌时救市,而且在股市上涨时就应该未雨绸缪(Sheshinski.2003)。。

5、框架效应。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受到该投资行为所处的背景的严重影响,该背景既可能是市场当时的环境,也可能是市场规则或者监管制度。因此,在框架效应下,同一种制度或者同一种现象,可能仅仅因为是处于牛市还是处于熊市就变得完全不同。框架效应意味着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更多地依赖投资的形式而不是投资的内容来决策投资行为(Gilson、Kraakman,2003)。

框架效应对传统证券监管的意义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投资者十分看重投资决策的形式或者背景,证券监管者就应该通过积极的措施引导投资者正确看待不同的市场形式或者投资背景,从而改变投资者的预期。而传统证券监管却认为,只要“宏观经济依然是好的”,股市的上涨或者下跌都与证券监管无关,殊不知,同样的宏观形式,在牛市的投资者眼中与熊市的投资者眼中是完全不一样的。由于投资者是通过“牛眼”或者“熊眼”来观察宏观形式的,因此,证券监管的不作为无疑是认同投资者对市场和对宏观经济的框架效应(Gilson、Kraakman,2003)。

(二)新干预主义下证券监管的对策

可以看到,正是基于对投资者非理性、市场非理性的考虑,部分行为金融学家认为,证券监管必须摈弃政府“无为而治”的传统消极观点,而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投资者恢复理性、提高投资者的学习能力,从而稳定市场,达到政府监管的目标。新干预主义者提出了“更强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Prentice,2006),即在有些时候,政府不仅需要帮助投资者思考,还要帮助投资者行动。具体而言,新干预主义给出了如下的监管主张:

第一,政府应该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那些不具有基本投资能力和投资实力的个人进入股市。例如,政府应该禁止仅能养家糊口的人群(领取低保者、家庭收入在贫困线以下、没有足够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者等)进入股市。鉴于禁止上述人员进入股市在实际操作时具有难度(例如难以确定家庭的真实总收入),另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法是提高上述人员的交易成本,从而间接限制上述人员进入股市,与此同时,增加交易成本还可以限制中小投资者过度交易。例如,可以考虑对小额交易征收更高的交易印花税,或者鼓励对小额交易设立较高的佣金率(Thaler,Sunstein,2003)。

第二,鼓励市场开发满足投资者多种行为需求的证

券创新产品,改变投资者单一投资股票的市场结构。Bodie(2002)和Merton(2005)等人认为,证券创新产品为纠正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减少市场的波动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此,证券监管者应该鼓励此类证券创新,而不是限制或者禁止。例如,为了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可以开发附加彩票的债券,即投资者在购买可以保本(甚至还支付利息)的债券的同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彩票;为了保证投资者未来的教育支出和养老支出,也可以设计附加教育保险或者养老保险的债券;为了满足投资者害怕风险、但又想赢利的心理,应该允许开发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在很多国家保本型是被严格禁止的);等等。

第三,改革“完全披露制度”,实施“实质披露制度”。实质披露不是追求尽可能多的信息,而是追求尽可能有价值的信息。实质披露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上市公司应该对重要的信息进行重点披露,而不是对信息不加区分地进行“平行”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应该对上述重点信息进行解释和评述,以帮助投资者尽可能完整地理解该信息。实质披露的重点不是信息有多少,而是帮助投资者正确选择信息、正确处理信息(Troy Paredes,2003)。

第四,监管者的具体监管措施应该灵活地考虑投资者的系统偏差。例如,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厌恶,政府可以考虑实施非对称性的税收政策,在牛市期间对买入征税、卖出免税,以减少投机性买入,在熊市期间可以考虑对卖出征税、买入免税,以减少恐慌性卖出(Camerer、Issaeharoff、Loewenstein、Donoghue、Rabin,2003);为了改变投资者的框架效应,监管者应该特别注意监管措施的表达方式和出台时机,避免投资者将监管措施与特定市场背景联系在一起,政府应该避免在股市重大时刻出台重大监管措施,所有监管措施的出台都应该事前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提前公布出台时间表(Cunningham,2001);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投资者对监管措施进行“有偏理解”(信息可得性偏差),所有重大监管措施必须详细说明其对市场带来的包括好的后果与坏的后果在内的所有可能后果(Kooreman、Prast,2007)。

第五,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Investor Education Program,IEP)。长期来看,投资者教育是监管者纠正投资者非理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很多行为金融学家认为,投资者教育往往仅关注投资技巧和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法规,没有教育投资者深入了解投资的风险以及与风险相关的投资的复杂性,其错误正如汽车制造商只说明汽车的构造和汽车的速度,而不说明每一速度下操作的难度和相应的危险,因此,投资者教育的重点不是教育投资者知道买卖是什么,而是教育其知道买卖的结果是什么(Langevoort,2003)。另外,也有行为金融学家指出,很多投资者教育活动忽视了对投资者认识自己并勇于承担责任的教育,仅仅认识市场是不够的,还要认识自己,因此,投资者教育应该大力宣传行为金融学的知识(Greenfield,2001)。

三、当监管者非理性: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新反干预主义

(一)监管者的非理梳理

投资者可能非理性,监管者也同样可能是非理胜的。其体而言,监管者的非理性大致有:

1、过度自信。相比一般投资者,监管者更加容易过度自信。在判断市场的时候,监管者往往显得非常的武断和专横,这意味着监管者设置了过窄的置信区间,而这正是过度自信的典型表现。监管者过度自信的另一个表现是频繁干预市场,它可能下意识地认为它的每一次决定都是正确的,而且它有义务把正确的决定强加给市场。监管者的过度自信几乎总是导致监管者以居高临下的自负形象出现在市场上(Hill,2004)。

2、损失厌恶。为什么证券领域更容易出现“大而不倒”的现象呢(too big to fail)?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证券监管者存在严重的损失厌恶症。与一般的投资者急于扳平、结果持有一项亏损资产的时间过长、反而导致了更大的损失一样,证券监管者对那些已经产生严重问题的证券机构(例如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也难以下定决心在事发之初就关闭这些机构,结果也是损失越来越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金融危机)。相比而言,监管者在关闭小型证券机构时就果断得多,因为监管者更容易接受小型机构关闭出现的小额损失(Glaeser,2006)。

3、锚定效应。监管者很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监管行为与某一特定目标或者某一特别判断挂钩,从而导致过度监管或者不当监管。例如,在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很多监管者都不自觉地将其监管行为与市场指数挂钩,将其政策措施锚定在某一具体的指数范围内。又如,监管者可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曾经出现过危机的证券机构具有更大的风险,从而强化对这些曾经有风险的机构的监管、忽视对那些现在有风险的机构的监管,这种行为的实质也是将监管政策与发生过危机的机构可能风险更大的潜意识进行了锚定(Jolls,2006)。

4、信息可得性偏差。尽管绝大多数证券管者自认为它拥有更多的信息(所有的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必须向其吴保留地报送信息),并处于中立地位,因此,监管者对信息的判断更加的准确和全面。但是,监管者在处理信息时同样不能避免可得性偏差的困扰(Jolls,2006)。例如,如果监管者认为某一监管行为没有风险的时候,监管者可能只会收集有利于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而忽视或者抗拒相反的证据(证实效应)。相反,如果监管者认为某一监管行为存在风险的时候,监管者则很可能只收集存在风险的证据,而忽视风险可控的证据(证伪效应)(Mitchell,2002)。

5、从众效应。在有些时候,例如市场发生重大转折时,监管者很可能不会明确表达与市场相反的观点,而是跟随市场主流意见,表达与媒体和受媒体影响的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一致的监管意见。监管者的从众效应可以帮助监管者逃避发表或者实施与市场主流声音不一致的监管政策可能带来的失败的风险,但是监管者的从众效应,却使得证券市场往往只存在一个声音,而这往往是市场处于极度危险的征兆(Choi、Pritchard,2003)。

6、推卸责任效应。与一般投资者一样,当面临监管失败的时候,监管者也可能责备他人、推卸责任。Kane(1997)总结了监管者四种推卸责任的方法,并将其称为监管反射,包括:(1)“蒙蔽反射”(blindfold refelex),监管者声称对已经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2)“掩盖反射”(cover-up reflex),监管者拒绝披露事实的真相,极力掩盖真相;(3)“分散注意力反射”(distraction reflex),监管者将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其他地方,从而逃避指

责;(4)“替罪羊反射”(seapegoat reflex),监管者将罪责推给替罪羊,从而大事化小。不难理解,如果监管者一味责备他人、推卸责任,监管者同样不能从已有的监管失败中学习到有价值的东西,难以真正提高监管能力。

(二)新反干预主义下证券监管的对策

对政府非理性的研究,似乎会强化古典自由主义“政府不得干预市场”的结论。但是,绝大多数行为金融学家反对将上述逻辑简单化,而是认为,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政府非理性的程度可以减轻,有些非理甚至可以完全消除。因此,不是反对政府干预市场,而是反对政府“武断、想当然和情绪化”地干预市场,以“(政府)非理性对抗(投资者)非理性”(Choi、Pritehard,2003)。Jolls(2006)将政府非理性下的证券监管理论称为“新反干预主义”。具体而言,针对政府非理性,行为金融学家提出了如下的对策建议:

第一,监管目标唯一化。任何国家的证券监管者都不应该对证券市场进行价值判断,即监管者不能代替投资者对市场涨跌进行定位(过度自信+锚定)。减少政府价值判断的一个最好办法是将监管者的目标唯一化,监管者只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即充当证券市场的警察(Shiller,2001)。

第二,减少干预的次数。Choi、Pritehard(2003)认为,尽管监管目标唯一化是一个克服诸多政府非理最为理想的办法,但是很多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难以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者,应该尽量减少干预的次数,因为干预的次数越多,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越大;而且如果频繁干预带来的后果是一错再错的话,这些错误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第三,提高监管透明度。任何一项重大监管措施的出台,都应该事先广泛征求包括行业、投资者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多方面的意见,最终的决策也应该综合考虑上述多方面的意见。提高监管透明度,是减轻监管者监管责任的一个有效办法,同时也是提高监管者声誉的良好办法(Bainbridge,2000)。提高监管透明度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例如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任何监管规则的出台或者修改,都必须事先公布其预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最终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四,建立有弹性的监管纠错制度。Langevoort(2003)提出应该从三个方面建立有弹性的监管纠错制度。首先,建立证券监管的质询制度,政府其他部门(例如财政部)或者国会应该对所有重大监管制度进行事前的听政或者质询;其次,监管者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应该留有足够的伸缩余地和变更空间(例如应尽量避免采取僵硬的税收、货币政策干预市场,多采用改变市场预期、调整市场信心的市场化措施);最后,监管者在出错以后,应该勇于公开承认错误,并纠正错误,而不是以种种理由(特别是所谓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拒绝作出政策调整。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行为金融学家还给出了其他的建议。例如,Prentice(2001)提出应该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公开说明证券监管的局限性,说明监管者也可能是非理性的,与此同时,监管者也不应该把自己打扮成超越于证券市场的理性人;Croley(1998)则提出监管决策应该采用集体决策制度,而不是像当前美国证监会(SEC)那样由下属的部门分别制定并决策的制度;等等。由于篇幅的原因,其他更多的建议此处不再详述。

四、评述及启示

将非理性纳入到证券监管的研究,至今不过10余年的历史,是当前证券监管最为前沿的课题之一。行为金融学为重新审视证券监管提供了多个崭新的视角和革命性的方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指出了“非理性”是证券监管的内生条件,这既包括了投资者非理性,同样也包括了监管者自身的非理性;而在15年前所有正统的监管理论都还建立在“法玛虚幻的理性世界”之上(Shiller,2002)。正是基于上述意义,Langevoort(2003)将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证券监管理论定义为“非理性博弈非理性”的研究。

当然,通过行为金融学的视角研究证券监管还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在很多时候,行为金融学只提出了问题,却没有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法;而在其他时候,行为金融学甚至给出了完全对立的解决方法。行为金融学没有给出一套系统的对策体系,被有些行为金融学家认为是当前证券监管引入行为金融学的一个重大障碍或者缺陷(例如Mitchell,2002),不管是新干预主义者还是新反干预主义者,他们的主张基本上都是个案的、具体的,不具有广泛性。因此,越来越多的行为金融学家认识到,未来的研究应该朝向建立系统化、整体化、逻辑化的方向发展,即从整体化、系统化层面为证券监管给出行为对策和行为解决方案。

相比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监管还很少涉及对投资者的行为研究,对监管者的行为研究更是罕见。这种缺乏行为视角的监管理论,依然属于以有效市场理论和市场理性为立论基础的传统监管理论。但是,我国证券市场远不是有效市场,规模庞大的投资者也远不是能够充分认识投资复杂性、并愿意自负投资责任的理性人。这意味着,如果要建立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初级发展特征的证券监管体制,证券监管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当前及其后一段时间市场的非理性、投资者的非理性(包括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7篇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中心

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带动了金融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愈发显现出其在全球金融发展中的突出地位。现代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外汇买卖、资金借贷、债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方面对地区性的金融市场产生联动作用,而且还是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目前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研究,多数是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这个角度出发来研究,研究流派主要有规模经济学派、区位经济学派、金融产品流动性理论学派。郭保强从政治中心、商业贸易量、区域经济实力和制度创新四个方面探讨了历史上为何美国的金融中心从费城转移到纽约,杨再斌则从模式选择和约束条件角度分析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情况。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维持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化运作。但是对于金融监管如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研究相对较少。在论及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时,仅仅是将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金融中心良性发展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张幼文认为,金融中心发展政策起着直接作用,其中包括符合国际管理的监管制度、较低的监管成本等。

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研究

传统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主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进行研究。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中心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创造良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提高金融效率,同时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这会引起金融资源的聚集,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及资金的聚集等,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区位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逐渐减弱。由于金融的规模经济效应,金融资源的聚集必然会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产生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形成进一步的金融资源的聚集。当金融资源聚集到一定的程度,金融中心初步形成。金融中心通过其金融服务对中心所在地区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金融系统得到快速发展。这促进了该地区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制度的健全,以及金融就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等。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金融的发展会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了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总之,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之间存在着正反馈的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会促进金融中心的建设,良好的金融中心建设反过来也会促进金融监管的更加科学有效;反之亦然。

同时,有效的金融监管也会赋予金融业发展的自由和促进金融创新。自由是金融中心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全、便捷和高效率是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征。只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充分自由的特点,金融中心才能有生命力。香港的自由、灵活和政府的积极不干预是香港金融中心形成和保持活力的源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金融创新中心,为了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衍生品应运而生;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各种新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涌现;为了扩大交易规模,各种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法不断出现。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通过欧洲美元这一金融工具创新,伦敦创立和发展欧洲美元市场,稳固了其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

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严,利率、汇率等杠杆缺乏灵活性,则会妨碍金融业的自由化发展,抑制金融中心的形成。台湾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即提出构建“远东金融中心”的设想,并以实施“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作为建设金融中心的指导方针。但事实上,台湾的金融财政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过度管制已淹没了金融自由化的目标,直到今天中央银行仍习惯于用行政直接干预的做法调整银行利率,新台币对美元的汇价也受到明显的干预。这是台湾建造西太平洋金融中心的构想至今未能如愿的重要原因。

从成本收益上分析,相对于无效或低效的金融监管,有效金融监管虽然增加了金融监管的成本,但有效的金融监管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金融资源的聚集,产生了金融的规模经济,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的金融监管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无效或低效运行,降低了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了某一地区金融系统的运行成本,产生了相对于其他地区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这必然会引起其他地区金融资源向该地区的流动,从而形成金融中心。

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与建议

金融中心客观上要求中心内部资金流动畅通,金融监管有效。但在我国目前,按有关法规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同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在金融中心竞争激烈的今天,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可能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从监管制度上,目前我国金融发展在监管体制上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金融中心的建设需要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另一方面从整个国家的角度考虑,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的时机尚不成熟。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同样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也需要对目前金融监管进行改革。

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到金融监管的监管目标

MAS根据新加坡金融发展的特点以及国际金融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了监管工作的重心,即由比较严格的管制转向有选择性的监管。MAS的监管目标提出了“在监管银行、证券、期货业的同时,发展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关系,将新加坡提升为一个金融中心”,“要在新加坡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硬件与软件设施齐全的、能为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价值并鼓励他们将其业务根植于当地的金融中心。”

我国金融监管侧重于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这使得金融监管措施难以真正做到为经济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制约了金融中心建设。只有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中,保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致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保障金融中心建设的顺利发展。

注重各项监管政策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这一方面包括各种金融监管手段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的综合运用,以实现有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方式、方法或工具要综合运行,即金融监管工具要现代化、系统化;金融监管机制和方案要科学化、系统化,确保金融监管的优质高效。

另一方面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部门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混乱和风险。在目前分业监管背景下,需要做好监管的协调和信息的沟通,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金融问题和政策,交流、沟通有关的金融监管信息,以形成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实行市场化监管并要积极促进金融创新

创新是金融中心的生命力。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时,国内经济低迷,失业率高,转口贸易衰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加坡决定大力发展国际金融业务。1968年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来吸引和鼓励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营业。外资银行纷纷登陆新加坡经营亚洲美元业务。金融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得以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已成为亚洲的主要金融中心。

实施市场化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自由和广阔的市场。这可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金融创新能力,这实质上也是为金融中心注入发展的活力。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现实以及我国建设金融中心的愿望都要求我们在加强本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监管当局的协作。建设金融中心,意味着其市场参与者不仅是本国的金融机构和投融资者,而且包括国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这要求金融监管也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互通信息,研究和借鉴其先进金融监管经验,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金融中心的国际化。

总之,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建设国家金融中心中的成功经验,在金融监管方面,在保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改革,扩大金融吸引力和竞争力,在地理位置和经济实力等客观环境难以改变或短时期难以改变的背景下,从政策、制度上等主观方面做好,以更好地推动我国金融业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坚,杨素兰.金融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兼及上海成为金融中心的可能性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2. 冯德连,葛文静.国际金融中心成长的理论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6)

3. 郭保强.从费城到纽约――美国金融中心的变迁及其原因[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4. 杨再斌,黄运成.上海建设金融中心的模式选择与约束条件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3(11)

5. 张幼文.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经验教训――世界若干案例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3(3)

6. 张维.金融市场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8篇

【 关键词 】金融监管机构;不足;调整策略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行为,能够对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为进行很好的管理控制,进而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秩序,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与国家经济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换句话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能够尽量避免国家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下面简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几点不足之处。

2.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所有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为,都没有很好的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的规范很不明确,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金融行业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但我国的法律规范却没能和金融发展很好的同步。现在,电子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要,但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好的完善对于这些新兴的金融行为的条文规定。

2.2、金融监管机构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沟通不够。各个机构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错,机构间也有沟通会议,但是对于会议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的沟通是不够的,阻碍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情况,不利于各个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理念仍然是传统理念,导致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现在,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监管机构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但由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监管机构不能很好的发现金融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可以说,这样的金融监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好的从业人员,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很多监管人员对于业务的熟练程度不够,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储备量、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水平不能满足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监管人员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同样不小。另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国很多的监管人员不能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脚步,业务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落后。显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良好执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足的调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金融监管的执行。首先,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或者随着时展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行为,必须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对于一些有规范的金融行为,也应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不断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条文细节,使规范更加细致准确。同时,对于那些市场影响巨大的金融行为,必须要不断的去加强其法律规范,务求考虑到这些金融行为的所有情况,从而保证金融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

3.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机制。首先,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文规范,规定在金融机构开展机构会议时,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规定它们应该分析报告金融行业的哪些方面,从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全面沟通,实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改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于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对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尽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也要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构造,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监管等各个部门分工要明确,职能要分配清楚,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要改善监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让他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样他们就会更有责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更加准确及时,从而提高其处理金融风险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断的更新金融监管知识,对于新的金融行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实行老人带新人的制度,在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实践能力,保证高能力金融监管人员的连续性。当然了,应该鼓励监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识。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金融监管人员应该能够掌握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尽量做到对新科技的熟练应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四、总结

国家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看清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机制问题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去解决问题,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能产生很积极的效应。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工作不仅仅需要国家安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对于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文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D].山西财经大学.2012.

[2] 周晔.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职能定位困境及其对策分析[D].湖南大学.2011.

[3] 李荣飞,于晓燕.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J].时代金融.2012(06).

金融学金融监管第9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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