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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则 意识 生活
一、增加班级“社会”氛围
班级中的一日生活在小、中班我们极力的营造出一个家的氛围,那么到了大班我们就可以逐渐的增加公共规则,把它营造出一个“社会”的氛围。首先,在幼儿一日生活常规中,我们加大力度强化与社会活动相关的各种意识,如时间意识、关爱意识、护理意识、沟通意识、倾听意识、合作意识、节约意识、文明礼仪、等待意识等,让幼儿在生活中潜移默化的了解和遵守这些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公共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有选择性的加大社会性区域活动,比如医院、餐厅、超市、银行等,通过这些缩小的社会,培养幼儿的生活和交往能力,将自己的社会规则有意识的去尝试运用,并体验得到的社会认同感;最后,班级的集体教学活动中,我们也从社会角度出发,每周进行一次社会活动课程体验,比如:《公园郊游喽》、《保护公共环境》、《爷爷的生日》、《参加宴会》等,从多个角度来引发幼儿的社会体验和感悟。
二、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1.巧用标志法
大班幼儿已经对公共标志有了较明确的认识,所以在班级公共区域,如厕所、洗手池、饮水区、区域规则处、卧室、电源开关、门把手、应急通道等处,我们都粘贴上一些简洁、提示性强的标志,如请安静、小心有电、请耐心等待、小心热水等,能使用生活中正规标志的,在大班下学期也逐渐更换成了正规标志,使幼儿园生活与现实生活逐渐接轨;在家中,家长也同样把一些标识带到家里,如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轻轻关门、请安静等一些与班级相同的标识贴在家中的显眼位置。家园结合有效的促进了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幼儿逐渐的从被提醒变成主动遵守,从主动遵守变成提醒他人遵守。
2.目标定位法。
物品类:把班级和家中常用物品按固定位置摆放。如:毛巾挂在架子上,脱下的衣服叠好后放在衣柜中,每种玩具、每本书固定放一个位置等,这样使幼儿对班上和家中物品的位置产生深刻印象,养成了不乱拿乱放的好习惯。
时间点位:培养幼儿有时间观念,按时到园;做事不拖拖拉拉,有良好地起床和睡眠习惯。
3.榜样激励法。
树立个别典型,比如“礼仪小使者”、“守时小明星”等,改变单一说教形式,采用正面典型的教育方法,让幼儿激励幼儿。同时在家中家长也可以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并将榜样逐渐转移到幼儿身上,其他成员来模仿榜样的好做法,既增强了幼儿的自信,又激发了幼儿互相帮助的精神。
三、家园配合社会实践
再逼真的环境和游戏也比不上真的生活情境,所以利用周末让家长们带幼儿外出社会实践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在选择社会实践时,也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点,比如:
1.带幼儿去超市、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体验学习和模仿运用简单的社会的交往方式与工作人员交往,感受公共场所的文明氛围。
2.带幼儿坐公交车,了解等车、上车、投币、下车等一系列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规则秩序。
3.在公共环境中,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写乱画,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
4.扩展人际交往的范围,与社区中不同职业场所的人员的尝试交往,锻炼幼儿逐步学习面对不同的对象,如何才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情感。
四、教师、家长处处以身作则
对幼儿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需要成人要有一颗包容的心、一份坚持的守则。由于幼儿年龄特点的驱使,每天或多或少都会有幼儿出现不守规则的现象发生。这时就需要我们冷静地从自己的教育行为和幼儿的年龄特点找原因,切记不要急着批评幼儿。在此方面,我认为成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在班级还是在家中,成人都要处处以身作则。
2.在安排规则事项时,我们应当全神贯注地组织,关注到每一个孩子。
3.在活动中教师若发现有违规则的事,应明确、亲切地告知当事幼儿,以作提醒,不伤幼儿自尊的同时及时纠正。在家中也是一样,不要等到事发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提,警示作用会降低甚至没有。
4.向幼儿叙述规则时,方法要干脆利落,语言要简单明了。
5.班内的几位教师和家长对幼儿的规则要求要一致,不要让幼儿感觉无所适从。
总而言之,幼儿的社会性培养需要家、园、社会保持一致、密切配合。家园共同培养幼儿规则意识不是在短期时间内能完成并见效的,它需要每一个参与的成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有心人,点点滴滴、随机渗透、日积月累这样才能巩固效果。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 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2,11.
关键词:贵州;大学生;责任意识;现状
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的今天,我们为人处事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是否有责任意识。人类社会之所以取得快速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承担着对社会的责任。90后大学生作为现代化社会建设的接班人,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有无社会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个人前途的发展,关系到家庭的兴旺,民族的未来。因此,责任意识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4]。
一、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是指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员,在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中作出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以及行为结果与期望是否一致而产生的一种心理。
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意识。对自己的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是否有负责的心理,是否有通过日常生活的锻炼和学习使自己成为一个身心健全的社会人的欲望。二是他人意识。个人的行为和言论,与他人的行为和言论是否有一定的联系。三是国家意识[1]。个人的理想与抱负,是否与国家的前途是否有一定的联系。
责任意识弱的大学生,难以发挥他应有的社会潜能,在实践活动中难以受纪律的约束,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一种懒散的、消极的行为。而责任意识强的大学生,会自觉遵守各种纪律条款,能够很好的掌控个人的专业潜能,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优速发展,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一种勤奋的、积极的行为。
二、贵州省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现状
目前,90后大学生已成为高校的主要成员,他们的言行举止都成为了社会热点关注话题。从文献查阅获悉,当前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大部分是比较强的。他们充满活力,充满希望,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当中,对国家的发展也抱有积极的信心和希望,能够正确的定位自己,勇于承担和履行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与全国相比,贵州省处于经济,教育,社会意识形态等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省内高校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总体呈现为淡薄的现状。六盘水师范学院是贵州省内的一所二本地方院校,生源基本覆盖全省各个地州市,少部分学生来源省外部分城市。从统计学意义上讲,该校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现状可代表贵州省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现状。根据大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行为和态度,笔者总结出了贵州省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几条显著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意识的缺失性。大学生对“责任”的理解还停留在字面层次,对于所包含的内容和意义以及所需要采取的行为基本无知。六盘水师范学院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普遍比较低,受自身能力和精力的限制,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行为懒散。不爱动不爱思考。部分学生的表现更为突出。例如,“禁止考试作弊”是所有高校三令五申的考试规定,然而部分学生偏偏熟视无睹,不遵守考试章程,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小纸条,手机拍题等非正常的考试行为,破坏了考试的目的,对同学公平考试不负责,对教师的劳动成果不负责。某专业2010级的本科生张某,在《》期末考试过程中夹带小抄,被监考教师发现,意图冲撞监考教师,认为监考教师遏止他考试行为是影响他的课程考试,破坏了他的考试心情。最终,这位同学因对他人无责任意识而导致个人毕业时未能取得学位证书。某某专业2011级的本科生李某,经常无故旷课,长期宅在宿舍上网,不做毕业论文设计,面对部门领导亲临宿舍谈心,依然避而不见。毕业时,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然而,李某心生怨恨,认为部门领导故意刁难,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意欲持刀冲撞部门和短信威胁教师。最终李某因其责任意识淡薄而接受他应该的惩罚。这些实例说明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不强,甚至没有。
2.责任意识的滞后性。刚进大学的学生,思想观念停留在家庭教育中备受宠爱、对父母亲朋关心少、向父母享乐要求多的孩子,还停留在中小学的教育环境中备受关爱的学生。他们将这种被关爱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不需要感恩和付出。可是,失去了被关爱,他们就会感到孤寂,感到世态炎凉,未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人,是群体环境中的一员。随着年龄的增长,高年级的学生责任意识明显比低年级的学生的责任意识要强。他们学习欲望较高,学习兴趣较浓,旷课较少,补考的学生较少,部分学生还有参加升学考试的意愿。他们知道自己需要团队,积极的加入青年协会、加入共青团和加入党派组织,知道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据调查,某专业2013级学生全班60人,大一期末考试,竟有31人次参加补考;大二期末考试,有24人次参加补考;大三期末考试,仅有11人次参加补考。这些数据说明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具有滞后性。
参考文献:
[1]丁凯.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湖南农业大学.2007
[2]张艳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调查分析[J].校园心理.2014,12(6)
[3]李滔.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问题与培育对策[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12(36)
[4]李会萍.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问题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4
[5]李佳.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2015
论文摘要:我国道德建设性中仍存在市场利己性与社会道德利他性的矛盾性难题,但社会自身体制的发展内在蕴含了市场对道德建设的要求,并有效的促成了市场与社会道德的融合,为我国社会道德的建设问题提出了新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它解放了生产力本身,极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也给社会带来了些负面影响。如市场中的尔虞我诈、假货泛滥等现象,不但影响了市场的合理建设,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波及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
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手”理论中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了他的理性原则:“付出最少,得到最多”。这条原则贯穿了一切商品经济活动,无论是商品经济阶段还是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有商品交换行为,它就一定起作用。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利己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活动得以运行是以人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所以,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现象必然存在,经济理性原则必然支配着现实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只能通过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来完成,而不等价交换行为活动又要求行为个体采取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然是无道德而言的,换句话说,社会道德带不来经济效益。“求效率,就不讲道德;企求道德高尚,就会失去经济效率;没有剥削,便不会有利润,更谈不上资本的增殖。可见,经济与道德、利己和利他这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二者的二元互斥,而经济必然性又以其自身的铁的规律在漠视着人的道德情感中为自己开道。有些学者不无偏激地说,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下的,“市场经济之被推崇,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而是因为它的‘低级’一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合作)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依赖的不是道德教化,不是人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制度去防小人,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因此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应该讲道德。”因此,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难以杜绝不道德现象的原因。
可见,市场经济的本性利己与社会道德本性利他的二元互斥成为了道德建设的根本难题,因此,有些人提出了“代价论”,即市场经济,或泛义地说,经济发展的善总需以社会伦理道德的沦落的恶为代价。但这个论点受到了较多的批评。的确,假如市场经济根本不促进人们的人格与精神在某些方面的提高,那么单纯的更大的经济福利似乎不值得以伦理道德的牺牲去换取。此外,有些批评者还指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本性是抽象不现实的,人的真正的本性是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与社会制度本身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本性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经济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会存在,而巨他们甚至还提出了“公有人”的概念来取代“经济人”,但这很难让人信服,它无法解释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现实性。其实,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本性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商品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商品活动必然通过刺激人的这一本性来实现它自身的运转,但这只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有的现象,它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利己性也只是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层面而言的,它不代表社会的所有层面,换句话说,社会自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了市场的道德性是不能抹煞的。
二
市场经济社会非但不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功利性而排斥道德建设的可能,而且道德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自身体制中内在蕴含了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促成了市场经济生活中独立人格的发育,以及与止匕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代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育班。自主、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的发展不仅引导人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真精神价值。当然,我们不可能在古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纯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都具有永恒的道德价值,但现代人的高尚必定是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剥吏现代人全面介人社会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促因。而目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与之同步的道德价值的社会制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自身发展要求市场经济对道德的积极肯定,并使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存在的“善”价值,为其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辩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理想,也就是说,她不是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总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积极参与社会合作与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一定社会的伦醚德总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提拱一种渠埔蓬驻想的价修宣求目标,道德伦理的应然性理想对于凝聚社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从而最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体制内在的经济生活中所要求的公平、诚实规则促成了个人支持公共生活中的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一个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诚实规贝组的人往往倾向于在公共生活中对社会正义感的培养,而且也倾向于肯定道德德性的价值。虽然实际生活中也有反伦理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人慷慨扶持公益的例子,但他们常常或者是对以往劣迹或某种其他用心的掩饰,或者是对池听经历的一种私辍的伦理上的转变的证明。所以,如果我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伦理的经济人,我可能在道德发展上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我可能止步于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一个理智健全的通情达理的人,消极地遵守公平诚实的伦理准则,不去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则必定起而维护之;虽然在此同时我也抱有同情心,并且欣赏高尚的道德,但不打算身体力行之。或者,我也可能在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的同时,积极地发展公平诚实的伦理规则,发展自己的社会正义感,发展自己的道德德性、同情心、公益心、奉献精神,以及自己对社会的共同价值的领悟,拓展自己的道德精神世界,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三
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建设的要求,它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且,这种融于社会的适应性使社会道德本身不再是千古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发展特点相结合下的新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也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建设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把特殊的身份带入市场,任何牛争汉荀啥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作为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交换规则面前平等。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膺测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民主政洽,人们在政治权利与义务上,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得交换关系中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萎琴育虚伪性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成为现实。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干群、父子、夫妻、兄弟、师生、朋友都是平等关系。平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2.自主原则
市场交换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独立性,主仲有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私利成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强大动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与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并承担行为的后果。所谓自主原则就是承认主体独立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浮碗人他人的私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力,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干涉别人。作为主体自身,必须对白己的行为负责。
3.诚信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商品必须货真价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必然损害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现代,信用成为最广泛的经济关系,甚至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即是真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清;诚的反面是伪,商品交换中的欺诈行为,人际关系中的虚情假意,即是伪。信即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人际交往的普遍要求,所以,自古以来诚信原则就是做人的翡梦卞准则。
4.人道原则
【本刊讯】 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三类。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征求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技术指导意见》
【本刊讯】为做好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人社部5月2日印发了《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技术指导意见》(人社厅函[2012]205号)。在印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成立竞赛组织实施机构,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竞赛活动,注重竞赛活动质量,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承担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任务的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应为选拔赛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选拔赛顺利进行。同时承担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大赛决赛任务的地区、行业部门,可单独安排时间组织实施选拔赛,报人社部审定后实施。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解读《社工规划》
【民政部讯】 近日,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颁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该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50万和2020年145万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于我国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0余万人,不免有人产生疑问。对此,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日前就此作出解读。
李立国表示,为实现这个培养目标,《社工规划》提出了三方面举措。 一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目前,全国有320多所高校设立社会工作专科和本科,6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每年培养2万余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最新的《社工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体系,改革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模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加大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培养力度,提升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能力、扩大专业教育培养规模。二是完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2006年,民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从2008年首次考试以来,共产生了54176名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中包括13421名社会工作师和40755名助理社会工作师。最新的《社工规划》提出要制定社会工作员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下一步,国家将在继续举办好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社会工作员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三是实施重点人才工程。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工规划》提出三个重点工程,即“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提出到2020年要培养8万名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人才,以及8万名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基础、丰富实务经验且能够指导解决重大复杂专业问题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到2020年要培养和引进3万名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0名社会工作专业博士,3000名“双师型”专业教师;要将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为强化人才培养能力,《社工规划》还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程”,到2020年,重点扶持发展300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人社部、国资委举办中央企业面向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
【本刊讯】 5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中央企业面向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各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带头响应国家号召,将招聘、青海、新疆三地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工程人才储备、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积极招收上述 三地高校毕业生。这次招聘活动以网络招聘为主,、青海、新疆三地采取现场招聘会等形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cjob.省略)、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chrm.省略)、中国就业网(chinajob.省略)开通网络专场招聘活动统一网页,集中专场招聘岗位信息,并与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各中央企业网站相链接。各中央企业提供网络招聘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薪酬待遇、招聘要求、招聘人数等),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还建立了远程面试视频系统,方便毕业生求职和企业招人。
2012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在全国开展
【本刊讯】 5月8日上午,由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的“2012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兰州主会场举行,全国各地设立的分会场也同步开展招聘活动。活动从5月8日启动至14日结束。在启动仪式现场,甘肃省内外300多家民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带来1.5万余就业岗位,1万多名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入场求职,甘肃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也向求职者全部免费开放。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已连续举办七届,今年是第八届。此次招聘活动的对象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招聘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全国(省、市级)工商联企业会员单位参加。
江西技师学院举办首期食用菌高技能人才培训班
日前,江西省首期食用菌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在安远县举行开班仪式。该培训班由江西技师学院主办。安远县的食用菌产业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产业,远销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随着该县食用菌产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适的从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涉及该产业技能人才的专业培训比较缺乏。为帮助企业在岗员工提升技能水平,江西技师学院编写了《食用菌现代栽培技术》教材,并举办培训班。在安远县政府支持下,江西天华公司积极组织企业员工参与培训,目前报名参加培训的员工近400人。参加培训的员工通过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将发给相应的高级工、技师证。(赣 信)
职校和企业共推“零时差”培训
近日,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该院汽车运用技术专业的学生可以随时登录捷豹路虎企业内部网上培训系统,“零时差”查询最新技术资料,学习国际化技术课程。同时捷豹路虎还通过向学院派出专业技师授课、开放内部培训平台等形式,将人才培训端口前移,创出汽车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沪 讯)
湖南涟源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培养实用人才
近日,涟源市劳动职业学校2012年第一期电工电焊班14名学员,被三一公司招聘为焊接技术人员,正式走上了就业岗位。该校为社会培养了大批职业人才,被三星等2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作为定点委培学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就业培训中心。
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以培养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的,采取校校合作的方式,加强与本省著名职业培训学校的联系沟通,聘请优秀师资力量,打造过硬师资队伍,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在专业设置上,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紧缺岗位人才需要,开设相关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技能培训,通过对口培训,既解决了求职者的就业需求,同时也化解了企业的用工难题。(湘 人)
自然人和社会人之所以有区别,就在与自然人没有受到任何约束,而社会人则是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道德的约束,进而使人类走向文明,迈向进步。幼儿园中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给幼儿带来很多不适应,但却是幼儿适应社会的第一步。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社会即教育”。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对幼儿来讲就像一个小小的社会,在这个小小的社会当中学习规则和规范,因此这小小社会中的各种多媒体的运用也显得尤其重要!
一、什么是规则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还是行为与活动的准则,要使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就要引导幼儿建立和执行一定的规则。
二、幼儿园建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规则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处处体现,所谓的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常规的建立不仅是集体教养幼儿的需要,同时它有益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起到培养良好情绪,形成一定的卫生、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幼儿生活和活动能力提高的作用。规则作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规范引导行为方向,促进幼儿活动质量,提高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的作用。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生活规则意识的形成。
生活规则在幼儿一日活动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规则对幼儿的一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小班幼儿大多是处于3-4岁的年龄段,可塑性较大,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是养成良好生活规则的关键期。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们说要这样这样做,不要那样那样做,他们很难理解,所以这时多媒体的运用就可以给孩子一个直观形象的画面,让孩子身临其境,易于接受这些生活规则。
(二)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良好、自主的活动规则。
幼儿园区域活动是以尊重儿童为前提,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发展的游戏活动,深深地受到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喜爱,特别是我们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欢。在这里,他们不仅能自主地选择游戏内容,自由地探索学习方法,无拘无束的游戏; 还能够充分地激发自己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情感,以及强烈的动手愿望。他们在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又体验到了开心、愉悦的快乐情绪。虽然在区域游戏中要体现孩子的主体性,但是规则意识的渗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个区域规则明确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对刚入园的小班幼儿而言,他们的规则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虑到小班幼儿的年龄和思维特点,在讲解活动规则上,如果单纯通过语言方式的讲解,可能造成幼儿思维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导入方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其丰富多样、形象直观的表现形式来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同时帮助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快、更好地学会正确的区域规则,更好地理解游戏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规则意识,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戏中,使游戏发挥其最大的魅力。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
新《纲要》指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小班幼儿开始具有最初步的对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的认识,能作最直接、简单的道德判断;喜欢与人交往,特别是开始喜欢与同伴交往,对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触者都能形成亲近的情感 。
然而社会规则中有些内容离幼儿的现实生活及经验有较大距离,是无法现实地感知的,实施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它能跨越时间和空间,把难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观的社会规则、社会事件或事物进行动态模拟,揭示出现象、事件或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的特征,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化静为动,使难点、重点直观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体化,易于幼儿观察、想象、理解相应的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无处不在,走路有规则,开车有规则,还有那么多的的“行”与“不行”,就连停个车都要有规则。通过多媒体的运用,让幼儿观察、讨论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明白原来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这么多的规则。在我班的一次环保活动中,我和孩子们一起到幼儿园里捡垃圾。当孩子们到花园里看到一只塑料袋躺在菜地里时,就议论开了,“是谁丢的啊”“这塑料袋在这里干什么?”面对孩子们一系列的疑惑,我引导孩子进行了一次实验,并将塑料袋埋到地底下,过一段时间再挖开来看看会怎么样?猜测结果很多,有的说被蚯蚓吃了 ,有的说被虫子咬了,有的说烂掉。一段时间后,我们再次挖开泥土,孩子们发现塑料袋还是好好的在泥土中,没有腐烂掉。我抓住这个契机,将之前拍摄的照片拿出来作比对,将有垃圾的幼儿园和捡掉垃圾后的幼儿园比较;将埋在地底下的塑料袋前后作比较,让幼儿通过图片直接从视觉上感受到干净整洁的环境是大家所喜爱的,并且垃圾不会消失不见,所以在社会上不能随便乱丢垃圾,因此从一个侧面也告诉幼儿在这个大社会中有很多事情是我们不应该做的,需要我们了解并遵守这些社会规则。
关键词:大班幼儿;游戏教学;规则意识;游戏教育;具体策略
幼儿阶段是幼儿作为活动主体迅速开发智力、掌握各种社会技能的最佳阶段,因此,在幼儿时期对其进行系统且专业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日后良好而长远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从事幼儿教育多年,现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感悟,试就“如何在游戏中培养大班幼儿的规则意识”这一幼儿教育热点话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一、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意义
由于应试教育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就连学前教育也被深深打上了“以分数衡量幼儿水平”的烙印。在这一畸形教育理念的影响与束缚下,幼儿教师以及家长往往更加倾向于对孩子的智力投资,却忽略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人际交往能力、社会规则适应能力等方面在内的孩子的非智力因素的启蒙与教育。
长此以往,部分幼儿不但任性自私,难以同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互动,易做出攻击性的举动,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想到什么就做什么,纪律涣散,缺乏一定的自我控制与约束能力,更谈不上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遵守社会规则了。
鉴于此严峻形势,教育部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应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要求幼儿教育工作者“在共同的生活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学前教育体系中加强对幼儿社会规则的教育不但势在必行,而且更是迫在眉睫。一方面有利于幼儿形成“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社会规则才能获得更好发展”的认识;另一方面对幼儿自身行为处事、待人接物等举止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及优化作用,对幼儿日后能更好地适应长远的学习和社会生活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以游戏为教育契机,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优势所在
教学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幼儿对各种各样的游戏活动往往有着浓厚的兴趣以及参与欲望。著名学者陈鹤琴认为,幼儿之所以对各种各样的游戏活动有着浓厚的兴趣,一方面是因为游戏活动蕴含有丰富的力量与能力因素,符合儿童活泼爱动、爱玩爱闹的天性;另一方面则因为游戏活动能带给幼儿生理、心理及社交上的极大,有益于满足其身心的多重需要及发展,因此,他主张游戏式的教育方式,提倡“在游戏活动中开展具体教育”。
我个人认为,在游戏中培养大班幼儿的规则意识具有较大的便利与优势条件:一方面,游戏式的教育方法集趣味性、娱乐性、创造性于一体,恰好与幼儿好奇、好玩、好动的天性相吻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幼儿的学习兴趣以及积极性;另一方面,游戏活动与规则教学内容的结合,还使得知识点摆脱了以往脱离幼儿日常实际、抽象、复杂等诸多弊端,变得更加生动、活泼、形象,便于幼儿更好地理解与吸收,如此一来,就为幼儿日后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三、在游戏中培养幼儿意识形成的具体策略
1.游戏活动必须建立在幼儿的日常生活经验之上,以便幼儿从中认识到具体规则
实践表明,所学知识内容与自身的日常生活实践联系得越密切,越能调动起幼儿强烈的探究欲望以及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无论何种形式的游戏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幼儿日常的生活经验之上,促使幼儿借助熟悉的活动场景加深对于具体规则的认识与理解。
例如,在教导幼儿“遵守文明信号,不闯红绿灯”这项交通规则时,我带领幼儿先后进行了如下两个截然不同的游戏活动:
游戏一:人人遵守文明信号灯,没有出现乱闯红绿灯的行为,交通秩序井然,人们很快就能在畅通的道路环境中到达自己的目的地。
游戏二:不少人不遵守信号灯规则,乱闯红绿灯,导致街上的交通拥堵不堪,很多人也因此耽误了自己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在这两个游戏活动结束之后,我又鼓励幼儿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认识。有的孩子说:“乱闯红绿灯会使街上的交通变得很糟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有的孩子说:“出行时不遵守信号灯规则,会引起堵车,堵车的话别人上班、上学就会迟到了”……
这两个游戏活动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幼儿也大多有过上述经历,因此,借助这两个游戏,不但帮助幼儿充分体会到了“遵守文明信号,不闯红绿灯”这一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而且更为其很好地接受并养成遵守文明信号出行的习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幼儿教师在游戏活动中运用的语言必须具有较强的鼓励与暗示性,以便增强幼儿执行具体规则的信心与力度
教育心理学研究认为,教师的语言修养对于幼儿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与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儿童的学习效率及质量。同理,幼儿教师在游戏活动中充满鼓励与暗示性质的语言,同样对幼儿执行具体规则时的信心与力度起着不可小觑的积极促进作用。
如进行完“礼貌听讲、举手发言”的游戏之后,我有意识地运用了一些兼具鼓舞与激励性质的语言,如“通过刚才的游戏,老师相信你们很好地掌握了上课听讲时应该遵守的文明规则”“如果你能将这些规则在日后进行灵活地运用,那么,你们很快就能成为懂文明、讲礼貌的好孩子了”……
如此,幼儿通过游戏不但形成了“礼貌听讲、举手发言”的课堂规则意识,而且在老师充满鼓励与暗示性的语言下,还极大地调动自身在日后的生活中要认真遵守、认真履行这一规则的自信心,有利于优化游戏活动的教学效果,促使幼儿尽快掌握社会规则。
规则意识的形成与完善,并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轻松完成的任务与目标。因此,这更需要幼儿教育工作者通过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持之以恒地对大班幼儿进行规则内意识的培养与教育,相信如此方能促使幼儿将各种规则内化为心中自主的、自觉的、习惯性的良好行为,从而为他们日后更好地适应社会、推动自身取得良好而长远的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顾艳霞.如何在游戏中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J].成才之路,2012(12).
一、规则的来源
儿童的社会规则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父母、老师的影响(如父母与老师经常对儿童说:“不要打人”,“要用筷子夹菜吃饭,不能用手拿”等);二是法律规定(如法律规定:不准破坏他人财产);三是儿童的社会互动(如一个儿童违背了性别角色期望,其它儿童可能会嘲笑他)。社会规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要求人们的行为举止要有规章,并阻止有不良后果的行为发生。
二、3-6岁儿童的规则掌握
(一)需要掌握的规则
由于幼儿灵活的思维,幼儿教师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突发的情况,此时教师会制定相应的规则以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幼儿人格健康发展。在幼儿园中实习和听课的时候,或许会感觉到老师对儿童要求很多,且指定的规则是各种各样的。那幼儿园该制定哪些规则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谨慎规则是最主要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且幼儿园也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有研究表明:14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意外死亡。为此,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制定一定的谨慎规则,如不要触摸电插座,不在园内乱跑打闹,不做危险和不安全的游戏,等等。
其次,是道德规则的教育。学前儿童有了各种道德感的明显表现。有研究发现:3岁前只有某些道德感的萌芽,但3岁后,随着学前儿童交往的发展,成人可以对儿童的道德行为提出教育要求,即给幼儿灌输道德规则。由于学前初期儿童的道德感主要指向个别行为,且往往由成人的评价而起。中期儿童不但比较明显地掌握了一些概括化的标准,可以因为自己在行动中遵守了老师的要求而产生,而且开始关注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情感。中班幼儿常常告状,即是由道德感而激发的。他们看见小朋友违反规则,产生了极大的不满,晚期的道德感则进一步发展和复杂化。
最后,是习俗规则的教育,也就是国内学者所说的适应性规则。这些规则的功能应该体现为:既能够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和性格,又能够充分地指导他们探索世界。这类规则通常以“家规”和幼儿园中的“常规”这两种形式体现出来。
(二)掌握和执行规则的方法
1,在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中形成并强化幼儿的规则意识。首先,规则在幼儿同的一日生活中处处都可以体现。由于小班幼儿自我控制能力差,要让他们按照一定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限制自己不扰乱一定的生活习惯、社会秩序是十分困难的。对此,教师就要给幼儿定“规矩”,从日常行为、卫生等方面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当然教师在培养规则时,应该让幼儿理解规则的含义,知道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还可以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绘制成一幅形象有趣、色彩鲜艳的标记图,放置在相应的环境中,以此来提示幼儿做出相应的行为反应,促进幼儿良好行为的养成和发展。其次,教学活动是幼儿获得知识、情感、技能的重要途径。教学活动中幼儿规则意识的强弱、遵守规则的情况将直接影响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活动的质量。
2.家园合作,促进幼儿规则意识的发展。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孩子不仅要在幼儿园中遵守班级中的“班规”,还要在家遵守家中的“家规”。班级的班规取决于教师的观念,而“家规”的制定则取决于家长的观念,双方的观念、要求一致了,幼儿的规则意识才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因此我们要注重家园合作,争取家长的配合和帮助。通过家长同地、宣传栏、家长会等多种渠道与家长沟通。互通幼儿成长中的点滴,争取在教育方法、要求上取得一致。通过实现家园共育,形成家园合力,对于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3.与儿童一起讨论制定适当的行为规范。规则是客观的,但是对于儿童而言,规则不是一个早已知晓的结果,他们需要去体会其中的滋味,因此对儿童来说,他们对为什么要遵守这个规则会感觉到好奇,遵守规则到底和他有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要遵守规则?因为对于儿童来说,让他怎么样去理解为什么要一起遵守各种行为规则变得更加重要。在强制让儿童执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时候,更多的是让他们也能理解其中的规则,从而很好地去遵守。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义务的特征,一个是作为规则的义务,另一个是作为行动的义务。
作为规则的义务就是那些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的道德要求或法律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是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仅约束行为,同时也引导行为。认识义务范畴,首先要弄清的是:那些规定行动的要求从何而来?它们又是如何形成的?这是文章的第一部分要讨论的问题。在我看来,从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的角度来说,义务、权利和正义这些概念,只不过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利益关系的思维规定。三者的关系是:义务是用来增进公共利益、促进共同体发展的社会规则,而权利则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从而是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个体发展的社会规则。当义务和权利的发展出现不平衡时,就需要正义原则重新调整利益格局,重建均衡的义务—权利关系。所以,作为规则的义务实际上是利益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这些要求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又是人们根据历史的社会理性不断实践的结果。
作为行动的义务主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义务行动何以可能?我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中把它分成两个子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必须把外在的行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2)这一转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很明显,在子问题(1)中,如果义务是必须要做的事情,那么义务就是行为主体必须服从的要求或命令。这意味着,在义务对行动的规定中一定带有某种必然性,而行为主体必定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这种必然性。正是这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才是行动者必定会内化外在规则的客观根据和基础。而这个必然性就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要求。在子问题(2)中,我将依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认知理论介绍个体道德意识生发的不同阶段,阐述个体在接触、接受和驾驭外在规则的过程中自律意识(内在要求)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心理过程。
作为规则的义务:利益关系中的义务、权利与正义
基于义务或权利的行动总是以人际间的社会联系为基础和条件的。当我们说某人有做某事的义务时,通常是在要求他对别人或共同体做必须要做的事。①同样,当某人在行使某项权利的时候,一般是在要求他人或共同体必须尊重自己的权利,从而免受侵犯或干预。可见,义务或权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义务关系或权利关系。在义务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时,不论动机是什么,结果总是要付出,也就是履行义务的人要让渡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使他者受益;而在权利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结果总是要索取,也就是行使权利的人要从他者那里获得可以使自己受益的东西。②所以,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背后反映的其实是利益关系,区别在于,对主体来说,义务是一种利益出项,而权利则是一种利益入项。
不难看出,义务—权利关系不仅体现了利益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了利益的流向问题。在权利关系中,利益是流向个体的,因此,个体权利在这里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一般说来,流向个体的利益,不是来自他人利益,就是来自公共利益。不过,只要加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利益的最终来源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就说,“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③由于“任何人均不能凭其个人身份而享有一项权利”,④因此,“大多数权利肯定是社会权利”。⑤可见,之所以权利都是(不是大多数,而是全部,见注释⑧)社会权利,是因为只有当个体具备社会成员的身份时,社会才可能赋予个体享有权利的资格。而那些取自他人的利益,看似源自个体,其实只不过是通过个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权利就只能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社会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那么,供权利分配的社会公共利益又从何而来?是义务关系在起作用吗?
不难推断,在义务关系中,让渡出的利益不是流向了他人,就是流向了共同体。在前种情况下,出让的利益一般只在私人关系体中流动,通常不流入社会共同体。不过,即便是这样,社会共同体也是受益者。因为若不是这些私人关系体可以自行维系某些利益供给,社会共同体可能就要在公共利益中拿出一定的份额进行补给。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出让的利益要么是直接流向社会共同体,要么就是间接地通过小共同体流向社会共同体,从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⑥
可见,义务⑦和权利这两个概念,只不过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利益关系的思维规定。义务关系最终是用来增进公共利益、促进共同体发展的社会规则,而权利则是个体按照形式上的同一尺度在社会公共利益中有资格索取的份额,从而是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个体发展的社会规则。所以,义务—权利关系其实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用来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从而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客观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而且,履行义务必定要先于权利享有,因为在权利关系中流向个体的利益只不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这个公共利益则是由义务关系促成并维系的。⑧当义务—权利关系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的时候,也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内出现了义务负担重而权利享受少或权利要求多而义务履行不足的时候,共同体的利益格局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失序。这时,就需要用一定的正义原则在社会制度的层面上调整社会负担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分配,从而建立一个更为良序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原则。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⑨作为原则,它“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⑩
所以,只有从社会必要性或社会重要性的角度出发把义务关系理解成社会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只有立足利益关系去讨论义务、权利和正义之间的相互联系,才可能把握义务范畴的社会本质。更为重要的是,义务关系总是变化发展着的,根本就不存在古今中外所谓普世皆同的义务要求。所以,在把作为规则的义务理解成社会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时,必定还要说明这些规则是如何历史地形成的,以及在形成过程中是否有规律可循。这就牵涉到义务范畴的历史本质,即历史的社会本质。
在论及义务的起源问题时,一般认为,共同的社会生活必定是产生义务关系的历史前提和社会条件。(11)理由是:人类生来就是群居动物。人只有结成社会、共同生活,才能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所以,人就必然有维护人际间彼此结合、相互联系的义务,也就必然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抽象地看,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如果缺乏对人类共同生活的结
合方式、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律的相应解释,那么,它就只能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事实上,人类结成社会、共同生活的首要的历史前提和社会条件就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而物质生产活动中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和人的生活方式。这些关系起初是直接地、后来是间接地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规则,而作为规则的各类义务正是这种历史活动的客观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2)
起初,被概括起来的共同规则针对的只是和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直接相关的活动方式。一旦这些共同规则以最初的习俗形式被确定下来,人类思维的主导力量就由经验的归纳能力逐渐转变成理性的推理能力。其结果是:人们开始学会从规则的形式角度、而不是从规则所适应的具体对象的角度去看待人类的活动方式。这个转变过程同时也伴随着这样一种思维活动:理性思维先是从那些最初的共同规则中抽象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性,形成概念和范畴——如互助协作和相互信任(大致和生产关系对应)、互利共赢(大致和交换关系对应)、公正平等(大致和分配关系对应)——继而再赋予这些概念或范畴以抽象的普遍形式。随着社会活动种类的不断丰富,这些先是用于规定人类经济生活的概念和范畴又被衍生出其他一些子概念和子范畴,它们后来一道被用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中,以扩大了的涵义和形式去规定人类普遍的行为方式。久而久之,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是这些具有一般抽象形式的规定性决定着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而不是相反。其实,那些后来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中的概念和范畴都有其历史原型,都是由最初的经济生活中的共同规则逐步发展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规律的必然性通过自己的理性方式(社会规则)规定着行为本身,而个体理性只不过是社会理性在人的头脑中表现出来的意识形式。所以,作为规则的义务实际上源于和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又是人们根据历史的社会理性不断实践的结果。
作为行动的义务:内化外在规则的必然性及其过程
作为行动的义务关心的是义务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包含两个子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要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2)行为主体是如何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的?问题(1)讨论的是规则在内向转化过程中的必然性根据和客观基础。问题(2)讨论的则是这个过程本身及其实现方式。以往,在我们阐述义务行动何以可能的时候,通常只侧重回答问题(2),一般不涉及问题(1)。这种处理方式的潜在理由可能是:规则由他律转向自律的这个事实就是行为主体必定会内化外在规则的内在根据。但问题在于:“会发生这个过程”的事实并不能充当“这一过程为什么必然会发生”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不了解外在规则必然会转化成内在要求的客观原因,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释:义务要求的强制性究竟从何而来?从而也就无法说明:在规则的内向转化过程中,什么样的实现方式才是合理的?所以,在回答问题(2)之前,必然先要解决问题(1)。
问题(1):行为主体为何必须把外在的行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
从义务的形式规定性上说,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是义务,就在于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义务是必须服从的要求或命令。但是,行为主体为何要接受这种强制呢?从经验上讲,无论是什么在发号施令,无论这个命令的权威性有多大,只要从主观好恶出发,行为主体就可以拒不服从。他只需说:“我就是不想(或不愿意、不喜欢)这样做!”,似乎就可以拒绝履行任何义务。所以,问题就在于:如果找不到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出于义务的行动。那么,这个客观根据究竟是什么呢?
在康德看来,这个客观根据就是一种敬重道德律的天然情感。他认为,单纯智性的理念会激发先天的敬重感,而这个情感是“不可分割地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心中的道德律表象结合着的”。(13)它不是一种建立在内部感官上的愉快情感,而是“一种仅仅面向实践的情感,并且它只是按照法则的形式、而不是由于法则的任何一个客体而与法则的表象相联系的,因而它既不能算作快乐,也不能算作痛苦,但却对遵守这一法则产生出某种兴趣,我们将它称之为道德的兴趣;正如就连对法则怀有这样一种兴趣的能力(或对道德律本身的敬重)真正说来也是道德情感一样”。(14)可见,康德的意思是说:具有不完全理性的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定会敬重完全理性(纯粹实践理性)制定的法则(相当于人崇拜真理的本性)。正是这种先天的道德情感(对道德律的敬重)的作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才有可能强制自己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行动根据,心无旁骛地服从道德律。(15)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先天的敬重感是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
且不论康德所说的敬重感是否来自先天,这种道德情感无疑是存在的。但问题在于:我对规则本身的敬重并不意味着我必定会按照规则的要求行事,换句话说,道德律本身并不会必然地导致内化过程的发生。因此,康德所说的敬重感,就不会是规则在内向转化过程中的客观根据和基础。原因就在于,他并没有找到一种在形式上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
相比之下,霍尔巴赫的义务观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他认为,人受趋乐避苦的肉体感受性支配,“从本质上就是自己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己、设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16)由此,义务的强制就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即使用一些适宜的方法,让同我们一起生活的人得到幸福,以便决定这些人也能使我们自己得到幸福的一种必然性;对于我们自身的强制,则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即必须采取某些方法,不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就既不能保存自己,更谈不上使自己的生存得到巩固的幸福这样一种必然性。道德,一如宇宙,是建立在必然性之上、或建立在事物之永恒的关系之上的。”(17)可见,在霍尔巴赫那里,人的义务只不过是人设法使自己生存幸福的手段和工具,而追求自身的幸福就是人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这个客观根据受趋乐避苦的肉体感受性支配,是一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支配人的幸福感)、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然的必然性。但是,尽管霍尔巴赫认识到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必须建立在必然性的基础上,然而,由于他混同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间的本质区别,错误地套用自然的必然性去解释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规律,他就不可能正确地理解外在规则的社会本质以及连接外在规则和内在要求的客观基础。所以,霍尔巴赫虽然在形式上找到了一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但却错解了这种必然性的本质,从而最终找到的只能是错误的客观根据。
如果我们把外在规则理解为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对个体的客观要求,同时把这种客观要求和那种既内在地制约着主体、又外在地要求着主体的必然性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就不难发现,行为主体进行自我强制的客观根据只能建立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
从现实性上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从义务的强制性来说,一方面,人受社会关系的支配,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按社会规则的要求行事。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受社会规律的必然性支配,转移着人的主观意志。人只有通过变动社会关系才能影响社会,而社会规律总是通过社会关系影响和改变着人。由此,社会关系才是连接个体需要和社会要求的客观基础,它通过社会规律的必然性既内在地制约着人的需要,又外在地要求着人必须按某些社会规则行事。所以,社会关系才是行为主体内化外在规则的客观根据和基础。
(2)行为主体是如何把外在规则转化成内在要求的?
内化外在规则的过程是个体道德意识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是行为主体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在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这个过程就是个体沿着社会化的认知发展取向不断深化道德推理的过程。具体地说,它有三个水平、六个阶段。见下表:
阶段1。个体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利益,也分不清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区别。对错观念取决于惩罚或奖赏的力度,在行动上完全服从权威。
阶段2。个体意识到人人都有自己追求的各种利益,且相互之间有冲突。个体只遵守带来即时利益的规则。行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允许别人效仿。
前习俗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最低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一般只局限在家庭范围内。个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通过外在的奖惩和权威的强力约束自己的行为,但逐渐开始意识到他人利益的存在。
阶段3。个体意识到与周围人之间共享的情感、协议和期望要高于个人利益,遵从身边人的角色期望,有意维护良好的相互关系,但仍不能考虑普遍化的制度观点。
阶段4。个体开始采纳制度观点,并以此指定角色和规则,依据制度考虑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行动上履行个人承诺的义务,严格守法。
习俗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常人”阶段。当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范围不断扩大的时候,他开始不断地意识到来自家庭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个体逐渐学会从社会制度的立场考虑各种角色和规则、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阶段5。理性的个体意识开始超越依附社会的观念,逐渐认识到法律观点与道德观点之间的冲突,并发现整合它们的困难。在行动上,认为只有公平的规则才应该遵守。
阶段6。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相信普遍的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并且立志为之献身。在行动上,遵守自己选择的伦理法则。
后习俗水平或原则水平是道德认知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体的理性意识上升到较高水平,开始对外在规则进行反思,逐渐形成某种超越社会依附的观念。最终,个体逐步确立了自行选择的普遍的伦理法则并以此行事。(19)
不难看出,科尔伯格的道德阶段理论的分析框架有两个特点:(1)用“习俗”(20)概念把自我与社会规则和社会期望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成三类不同的道德认知水平。(2)把个体用来界定社会事实和社会道德价值的社会道德观点(sociomoral perspective)当做其承担角色、进行道德判断的一般结构化构念。(21)在特点(1)中,用“习俗”概念划分不同的道德认知水平,实际上是通过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与外在规则之间的契合程度评判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化程度。在特点(2)中,社会道德观点其实就是外在规则(习俗)在个体道德意识中的表现形式——支持内在要求的理由。所以,六个阶段中的社会观点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个体在接触、接受和驾驭外在规则的过程中自律意识(内在要求)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这和文中所论的内化外在规则的必然性根据问题在逻辑上是一致的。(22)
结语:必然性规律与自由自律
很显然,科尔伯格理论中的阶段6其实就是康德所说的普遍立法的自由状态。这似乎表明,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既是个体的道德推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个体逐步接触、接受和把握必然性规律的过程,更是个体通过驾驭必然性规律实现自由自律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的强制性只不过是必然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形式上的个人自由就必定是合乎必然性规律的自我规定。这种既在义务要求的强制规定下、又在自主的意志规定中形成的意识,就像康德说的那样,是一种“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23)当这种意识发展到自由自律的程度时,就好像“我们有朝一日能做到无须对于法则抱有那种与害怕违禁的恐惧、至少是担忧结合着的敬重,我们就能像那超越于一切依赖性之上的神性一样自发地、仿佛是通过一种成为了我们的本性而永远不会动摇的意志与纯粹德性法则之间的协调一致,而在某个时候能具有意志的某种神圣性似的”。(24)从精神实质上说,这和孔子讲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是同一种状态。可想而知,感受这个状态的过程必定是“痛并快乐着”的。“痛”是因为人必然会被义务强制去做本不情愿做的事情,而“快乐”则源于痛过之后自在自由的惬意。
可见,义务不只是约束人的、强制人的,同样也是引导人的、激励人的。人只有在义务的约束和强制中磨砺自己,才有可能把握自己、实现自我、达到自由。所以,义务就必定是个体通向自由的必经之路。由此,我们也可以说,义务就像是化学试剂,人生若不是在它的合成作用中结晶,就必定会在它的离解作用中消融。
注释:
①人当然也有对自己的义务。不过,由于人只能通过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或要求自己,所以,人对自己的义务就只不过是人借助社会的方式规定自我的一种个人形式。因此,这种形式的义务归根到底还是体现了他者对自我的要求。
②有两种特殊的情况需要说明:一种是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一种是要求享有权利的义务。在这里,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享有者同时是承担者,履行人同时是行使人。
③〔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
④〔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
⑤同上,第128页。米尔恩还认为:“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社会权利”,因为“必定存在人们仅仅作为人类就享有的某种权利”。他还强调:“人权一定要是普遍道德权利。”同前,第153页。但事实上,权利是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马克思语)。这意味着,所有的权利必定都是社会权利,根本就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抽象的人类权利。即使是人的生命权,也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的道德权利存在过。在阶级社会,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乃至生存方式。即便是在高度文明的资本主义社会,只要社会生命对资本不利或对资本无用,他的肉体和他的意志就会在被人遗忘的角落慢性消亡。所以,想要真正地保护人和发展人,就要在根本上变革或改进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不是诉诸道德权利本身。
⑥不过,不是所有出让的利益都会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私人关系体和小共同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出让的利益就可能会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耗项。但总的来说,在义务关系中,最终流向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绝对是主体。因为,即便是在利益冲突中有内耗,其前提也必然是社会公共利益要多于子共同体的利益。
⑦文中提到的义务概念属广义义务范畴,并不特指道德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本文把义务理解成社会规则,其中有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含义。
⑧贝姆就认为:“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并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各占50%。以我的经验而言,常常是义务占75%而权利只占25%。”〔美〕贝姆:《重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漆玲译,载《道德与文明》1993年第1期。可以说,尽管这个3∶1的经验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证,但判断本身无疑是正确的。
⑨〔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⑩同上,第2-3页。
(11)例如,西塞罗很早以前就在《论义务》中强调:“在选择义务时,处于突出地位的应是那种以人们之间的互相联系为基础的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源于共同的社会生活,“蕴含于对人类社会的维护,给予每个人所应得,忠实于协约事务”。〔古罗马〕西塞罗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3页,第1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9页。
(13)〔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
(14)同上,第110页。
(15)“关于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就是对法则的敬重。”所以义务就是“在客观上按照这一法则并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规定根据的行动”。同上,第110页。
(16)〔法〕霍尔巴赫著:《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3页。在霍尔巴赫看来,“幸福不过就是连绵不断的快乐而已”(同前,第268页),而“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同前,第271页)。
(17)同上,第12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19)〔美〕科尔伯格著:《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阶段的本质与确证》,郭本禹、何谨、黄小丹、谢冬华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5-167页。
(20)“‘习俗’一词是指遵守和坚持社会或权威的规则、习俗和期望,之所以遵守和坚持也仅仅因为它们是社会的规则、期望和习俗。”同上,第163页。
(21)〔美〕科尔伯格著:《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阶段的本质与确证》,郭本禹、何谨、黄小丹、谢冬华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4页。
关键词:幼儿;规则意识;培养策略
规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经说过:“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只需一句话,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而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在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执行规则的能力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社会领域就明确指出: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遵守规则;对幼儿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规则意识,也是培养健全人格、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的必要环节。
一、结合幼儿一日生活,建立常规,树立幼儿规则意识
将教育融于幼儿的一日生活,让孩子在快乐的幼儿园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执行规则,是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基本策略。幼儿从早晨入园到晚上离园,一天的生活当中,上下楼、如厕、盥洗、进餐、午睡等等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规则,培养幼儿规则意识,首先应该让幼儿知道,规则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了解并遵守。由于孩子年龄小,理解能力有限,教师对孩子的教育要细致,要明确、要有耐心,要让孩子在理解的基础上逐步加深印象,要给孩子养成的时间,只有通过不断的强化,不断地累积,结合严格的要求,才能让孩子做到持之以恒。再有,教师在培养过程中,可以根据幼儿年龄特点,或将规则编成小儿歌,或设立各种主题的小评比,调动幼儿内在因素,激发幼儿的上进心,逐步让幼儿变被动为主动,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如:进餐时的“文明餐桌”、午睡时的“安静宝宝”。逐步在一日生活中树立幼儿规则意识。
二、利用形式多样的游戏,帮助幼儿了解各种规则
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幼儿的游戏与学习是分不开的,富有情趣的游戏对孩子有很大的吸引力,幼儿期是一个人身体、智力、情感和社会性飞速发展的时期,由于幼儿大部分时间是在幼儿园度过的,因此,在幼儿规则意识的形成培养中,充分利用幼儿的各类游戏,将幼儿的规则学习与培养有机地融入于幼儿的游戏中,可以帮助幼儿了解规则,巩固规则。
如:表演游戏“公共汽车”,幼儿扮成年龄、身份不同的乘客,在有情景的社会性游戏中,幼儿模仿生活中人们的语言、行动,体验人们对周围事物的感受,实践着社会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幼儿在反复的游戏中了解了乘车的规则与礼仪,并逐渐会把社会的规则要求变成自己的主动行为,进而迁移到生活当中去。区角游戏中,利用环境暗示法,让环境说话,让环境的设置告诉幼儿参与这个游戏应遵守的规则,如用插卡标志,限定游戏人数;用安静图标,告诉大家要安静等,这种环境暗示没有任何的强制、命令和压抑,可以帮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教育。
三、创设环境,营造氛围,帮助幼儿巩固增强已有的规则意识
环境对孩子的教育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创设环境,营造氛围也是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策略之一。我们在幼儿生活学习的活动室、游戏场、走廊、楼梯根据需要巧妙地利用标志、符号、图片帮助幼儿巩固已有常规,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如:上下楼梯的小脚印,形象地提醒幼儿上下楼梯走右边;楼梯转台的不要拥挤的图片,告诉幼儿上下楼梯不拥挤;饮水机前的等待线,告诉幼儿喝水时不拥挤,要会等待;幼儿物品的摆放标志,告诉幼儿物品取放要归位;游戏场上的安全文明游戏图片,提醒幼儿玩耍时不奔跑,以及大型玩具的正确玩法……这些标志,幼儿在游戏活动中天天看到,这些标志不仅在无声地提醒孩子,同时,看到这些标志,幼儿也会互相提醒,按标志的要求去做,久而久之,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很好地强化了幼儿的规则意识。
四、设计主题教学活动方案,帮助幼儿深入理解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提升幼儿规则意识。
教学活动是幼儿获得知识、情感、技能的重要途径。教师有目的地设计主题教学活动,可以帮助幼儿进一步深入理解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因此,结合五大领域教学,我们将规则意识教育渗透于各科教学中,将规则意识培养与培养文明小公民结合起来,具体细化为交通安全规则、文明礼仪规则、学习习惯养成等,根据不同的教学主题,针对不同的规则要求,教师精心设计教案,利用多媒体、录像、图片、故事、诗歌等形式形象地为幼儿直观、形象、生动地介绍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则,让幼儿明白,遵守规则是文明的表现,是光荣的,不遵守规则,不仅是不文明的表现,同时,还会给别人造成麻烦,是应该受到大家的谴责的。小朋友不仅要了解社会规则,还要遵守社会规则,同时还要监督爸爸妈妈等周围的亲人朋友遵守社会规则。例如交通规则主题活动《马路上》,教师利用拍摄到的视频片段,引导幼儿不仅了解了红绿信号灯的作用,知道了过马路时行人要看人行横道信号灯,要走斑马线,而且在看视频中,大家还发现了很多成人的不文明的行为:随意闯红灯,不走斑马线,随意横穿马路……孩子们在教师的引导下.讨论得知,如果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堵车、碰车、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只有人人遵守交通规则,道路才会畅通,大家才会安全,让幼儿进一步深入理解了交通规则和我们每个人是息息相关的,遵守交通规则不仅重要,而且尤为必要。在主题活动《各种各样的标志》中,教师引导幼儿回忆在哪些地方见过这些标志?这些标志的作用是什么?在回忆、讨论、共享中幼儿了解了在各种场合中出现的标志,是在提醒着大家遵守必要的规则,我们大家都要自觉遵守。
规则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坚持不懈,需要幼儿园、社会、家庭的共同配合。“播下行为,收获习惯,播下习惯,收获性格”。希望我们的孩子都能全面、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苏教育出版社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解读.冯小霞.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学前教育》、《幼教博览》、《幼儿教育》杂志。
[4]《良好习惯缔造健康人格》 孙云晓.北京出版社.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