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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消防设计标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1 17:05:54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1篇

彭圣钦说,相对于“九五”标准,新标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很多,从内容、形式到方法变化都较大,是对九五标准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

彭圣钦介绍说,新标准明显侧重于安全,对住宅安全涉及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构造安全这五方面都作了细化的规定。其中结构和消防安全,增加了专门的篇章;对“公共部位设计”、“燃气设计”和“电气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楼梯、连廊、电表箱,热水器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为错层对结构和抗震都不利,而现实中存在着“错层房”扩大之势,《标准》在这一点上倾向很明显:不能为错而错。新标准提出“卧室和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不应”是很严格的,设计人员务必执行。如果非“错”不可,就要按《抗震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来设计。

关于消防,国家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九五”标准里也没有,新标准吸收了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到建筑规范里来,用以指导住宅消防设计。例如对消防登高面,作了“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等具体规定。

关于防盗,改变了原来的设铁栅栏的规定,改为“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应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安全玻璃,美观一些的防盗栅栏,电子报警系统等等。

注重环境

现在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标准》为此专列了“总体设计”一章,这是九五标准和国家规范里都未曾涉及的,也是体现标准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居住环境”一节“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小时”,和这条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是在“套型设计”中另一规定:“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上海气候因素的综合考虑。彭圣钦指出:相对于“九五”标准中不管是大套,小套,对日照的要求仅限于一个居住空间,这两条标准显然是提高了设计的难度,但从设计住宅也是设计一种生活的高度出发,设计人员应力求做到。

人文关怀

新标准在很多地方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如标准中新增的第六章“物理环境性能设计”,其中有些在九五标准中未列入强制性标准的现在都已列入。比如“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这是对声环境的要求:“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2.0,屋面≤1.5的要求”,这是对热环境的要求。彭圣钦特别强调:新标准执行后,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5公分,内外两公分粉刷将不再能通过审图公司的审查,而一定要采取隔热措施。

标准对特殊人群考虑得更为周到,在“出入口”车节对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作了细化规定: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中高层不应少于30%等等。

景观倡导

彭圣钦说,虽然新标准尚未编制专门的“景观”章节,但已体现出对景观的重视。如新标准吸取了目前有些规划较好的居住区的经验,提出了“围墙宜通透”的倡导,提倡住宅设计互为借景,扩大视野;另外对绿化率(30~35%)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也体现了标准对人文景观的要求;

对坡屋顶,《标准》提出:“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这里用的是“宜做”,也就是并不强求一致,一是考虑到防渗措施的多样化;再就是城市景观的丰富性要求。

细化方案

连廊究竟该从哪一层开始?跃层和敞开空间算不算楼层?这些“九五”标准里都没有明确规定,每遇到具体问题都要请科技委认证。新标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细化的方案:关于连廊,“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关于公共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类似与这种细化的规定在标准中还有很多,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认证和扯皮。

鼓励创造

彭圣钦特别强调,标准的编制只是提供一个大的规范,考虑到新技术还在发展,新的产品和新的结构形式还要出现,所以新标准尽量体现出前瞻性,不会束缚新技术的发展。这反映在《标准》的用词上,尽量少用强制性的条文,能够用“应”不用“必须”,能用“宜”不用“应”,让设计人员有回旋的余地,鼓励有创意的设计。但彭圣钦提醒设计人员注意:不要因《标准》在很多地方用“宜”就忽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不去执行,小而言之,专家在制定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可行性,认为是可以做到的;大而言之,用《标准》指导设计将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已于今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和“九五”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哪些显著不同?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带着上述问题走访了新标准的主要编制者之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顾问彭圣钦先生。

彭圣钦说,相对于“九五”标准,新标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很多,从内容、形式到方法变化都较大,是对九五标准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

彭圣钦介绍说,新标准明显侧重于安全,对住宅安全涉及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构造安全这五方面都作了细化的规定。其中结构和消防安全,增加了专门的篇章;对“公共部位设计”、“燃气设计”和“电气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楼梯、连廊、电表箱,热水器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为错层对结构和抗震都不利,而现实中存在着“错层房”扩大之势,《标准》在这一点上倾向很明显:不能为错而错。新标准提出“卧室和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不应”是很严格的,设计人员务必执行。如果非“错”不可,就要按《抗震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来设计。

关于消防,国家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九五”标准里也没有,新标准吸收了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到建筑规范里来,用以指导住宅消防设计。例如对消防登高面,作了“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等具体规定。

关于防盗,改变了原来的设铁栅栏的规定,改为“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应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安全玻璃,美观一些的防盗栅栏,电子报警系统等等。

注重环境

现在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标准》为此专列了“总体设计”一章,这是九五标准和国家规范里都未曾涉及的,也是体现标准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居住环境”一节“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小时”,和这条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是在“套型设计”中另一规定:“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上海气候因素的综合考虑。彭圣钦指出:相对于“九五”标准中不管是大套,小套,对日照的要求仅限于一个居住空间,这两条标准显然是提高了设计的难度,但从设计住宅也是设计一种生活的高度出发,设计人员应力求做到。

人文关怀

新标准在很多地方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如标准中新增的第六章“物理环境性能设计”,其中有些在九五标准中未列入强制性标准的现在都已列入。比如“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这是对声环境的要求:“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2.0,屋面≤1.5的要求”,这是对热环境的要求。彭圣钦特别强调:新标准执行后,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5公分,内外两公分粉刷将不再能通过审图公司的审查,而一定要采取隔热措施。

标准对特殊人群考虑得更为周到,在“出入口”车节对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作了细化规定: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中高层不应少于30%等等。

景观倡导

彭圣钦说,虽然新标准尚未编制专门的“景观”章节,但已体现出对景观的重视。如新标准吸取了目前有些规划较好的居住区的经验,提出了“围墙宜通透”的倡导,提倡住宅设计互为借景,扩大视野;另外对绿化率(30~35%)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也体现了标准对人文景观的要求;

对坡屋顶,《标准》提出:“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这里用的是“宜做”,也就是并不强求一致,一是考虑到防渗措施的多样化;再就是城市景观的丰富性要求。

细化方案

连廊究竟该从哪一层开始?跃层和敞开空间算不算楼层?这些“九五”标准里都没有明确规定,每遇到具体问题都要请科技委认证。新标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细化的方案:关于连廊,“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关于公共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类似与这种细化的规定在标准中还有很多,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认证和扯皮。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2篇

【关键词】建筑分类;高度和层数;防火分区;消防疏散设施;公摊面积;保温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相对于之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均简称为“旧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均简称为“旧高规”)两本规范,做了修改和增补。其中有关住在部分的内容与也有变化和增加。对这些内容加以研究、解读,会对今后的住宅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1、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的变化

新版防火规范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改变之前住宅建筑以层数做为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而是改为以建筑高度做为分类标准。新版防火规范中,“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5.1.1-(2)条文解释)。另外,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对于的建筑高度定义为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屋脊与檐口的平均高度,室内外高差1.5米以内或2.2米架空层不计入高度。由此可见,新版防火规范尽管采用以建筑高度做为住宅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但是制定标准的思路还是沿用旧建规、旧高规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相关规定,其实改变的幅度很小,对于住宅设计基本没有影响。

但是,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计算建筑高度的定义标准是到“屋面面层”,考虑到北方的住宅多属于严寒或寒冷地区,其屋面要设置保温层。如果按保温层厚度100mm,两个水落口距离15米,2%排水坡度,找坡层最薄30mm厚度, 20mm厚找平层计算(忽略防水层等厚度),则屋面面层做法厚度应为300mm(100+30+7500×0.02+20)。将屋面面层厚度均摊到每层,那么按新版防火规范规定,54m(18层)的住宅层高无法达到3米,应在2.9米左右。这点在设计时应引起注意,否则极易突破新版防火规范的标准。层高的降低不一定是坏事,住宅层高每降低10cm,可降低造价1.2%~1.5%。所以,从另一方面看新版防火规范间接地控制了住宅层高,对于降低建筑材料消耗、降低造价、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推动作用。

2、防火分区的变化

首先,新版防火规范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提高到了1500O。虽然和旧高规相比提高了500O,但由于住宅建筑的特殊性,面积的增大对住宅设计的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对于高规格、大面积的高档住宅设计,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新版防火规范中5.4.10-3条中规定“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条如果按住宅是高层主体,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以理解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为高层主楼,其他功能建筑为多层裙房,因住宅的疏散楼梯要与裙房完全防火分隔,主楼在裙房的投影面积仅为住宅的疏散楼梯,其他部分可以划分为裙房面积。而5.3.1条中“注2”规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该条的条文解释为:“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这两条规范对于裙房范围的定义有区别,即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其裙房面积比其他建筑的裙房面积要大。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小,且一般住宅主体面积放在裙房位置其利用率也较低,综合这两点而放宽了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等的消防设计要求。

3、安全疏散对于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住宅作为相对特殊的民用建筑,其需求量大而火灾危险性较其他建筑要低。因此,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住宅的防火设计要求,从而降低消防疏散设施所占面积,降低每户的公摊面积,提高每户的套内面积利用率。这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政府的土地供应量减少的大背景下,上对于整个国家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下对于每个购房者实际所得的户内面积的大小,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版防火规范对于不大于54m(18层)的住宅的消防疏散设施的设置,其要求与旧建规、旧高规相比变化不大。虽然明确了开向前室户门的数量应不大于3樘(5.5.27-3条),但是对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很小,这类住宅压缩公摊面积的方法已经很成熟,可以沿用以前的设计思路。

对于大于54m的一类住宅建筑,新版防火规范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5.5.25-3条)。新版防火规范已经禁止采用旧高规有关18层以上住宅中采用一部疏散楼梯加连廊的设计方法。两个出口的设置,加之一个单元需要设置两部电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4.2条),势必导致公摊面积的增加。一直以来满足住宅必要的消防疏散设施和减少住宅公摊面积一直是住宅设计的一个矛盾点。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简言之,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即指通过增加标准楼层的户数,增加分摊公共设施面积的数量,从而减少每户公摊面积,是更为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增加户数来减少公摊面积的典型案例是某房产公司乌鲁木齐的一个项目,该项目采用一层六户的设计方案。其89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三房两厅,73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两房两厅,非常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是这六户中有两户仅有东向或西向采光,居住的品质不高,弥补这一缺陷方法是将这两户设计成小户型(73平方米)并优化户内布局,减少无效空间。

“小处着手”是指尽量采用各个要求指标的下限,够用即可,来压缩整个消防疏散设施的面积。关于疏散楼梯可通过采用剪刀楼梯间来满足两个疏散口的要求,楼梯踏步宽取260mm下限,踏步高取175mm上限来进一步压缩疏散楼梯的面积;担架电梯可兼做消防电梯,载重量取800kg下限,另一部电梯可选用载重量最小(630kg)的客梯,进一步压缩电梯井道的尺寸;合用前室只要不小于6O,独用前室不小于4.5O即可。另外,设备、电气井道也可以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尺寸,将检修空间与走廊、前室等功能合用。

标准楼层户数太少少会导致每户公摊面积过大,户数过多又会使部分户型的舒适度较差。如何取得一个户数与公摊面积的平衡点,是今后住宅设计的关键。目前按设置剪刀楼梯间的消防疏散设施,约为50平方米(按2.9m层高设置剪刀楼梯间,800kg担架兼消防电梯一部,630kg客梯一部及相应的前室、合用前室、设备电气管井),再加上走廊面积可能达到约65平方米。我们以100平方米左右三房的市场刚需户型为参照标准,如果一层仅设置二户,不考虑走廊面积,将户门直接开向前室,则每户公摊面积为25平方米,其公摊面积占户型面积的25%,套内建筑面积仅为75平方米左右,基本不可行。而一层六户的设计虽然可将公摊面积降至11平方米,但是至少有两户的朝向不好,而且一层六户必然要利用东西采光面,单元之间无法拼接,其节地效果不佳,东西向住户还会产生视线干扰。那么按一层四户设计,其每户公摊面积约为16平方米,公摊面积占户型建筑面积比例16%,在可接受范围内,而且四户均可朝南,唯一不足是中间两户南北通风效能较差,但是也达到了一定的舒适度要求。可见,一层四户布置方案应该是这个平衡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新版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不大于54m(不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不大,而对大于54m(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较大。对于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市场刚需户型,一层二户则基本不可行,要满足均好性要求及控制公摊面积不至于过大,其合理的户型布置应该是一层四户。当然,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设计一层大于四户的户型。如果户型面积要求在120平方米以上,按照一层三户计算,每户公摊面积约22平方米,公摊面积所占比例18.33%,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4、保温材料的要求

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是新版防火规范新增的内容,制定这部分内容的思路是: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这类火灾危险性小的住宅,其材料耐火性能有所放宽,而对于大于27m的住宅,其标准有所提高。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允许使用B2级材料,但其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6.7.5-1-3条、6.7.7-1条);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可以采用B1级材料,但需要层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可以看出新版防火规范对于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更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高度不同,火灾危险性大小,既有放宽也有加强。

5、结语

综上所述,新版防火规范在住宅建筑耐火等级分类上面,与旧建规、旧高规保持一致,但27m(9层)、33m(11层)、54m(18层)这三个高度等级的户型层高会受限,基本只能保证2.9m的层高。关于防火分区的面积变化,与住宅合建的建筑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比其他建筑的大,设计上更有灵活性。而影响住宅户型套内面积使用率的最大因素――公摊面积,在不大于54米的住宅类型上的影响与之前的防火疏散标准相比变化不大,影响最大的是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可以预见,今后这类住宅的标准层布置方式应该是一层多户,而对于市场刚需的100O三房的户型,标准楼层一层四户的平面布局因为各方面要素均衡,会成为主要的户型布置方式。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3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 商住楼 消防 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高层商住楼因具备商与住的特点,成为临街建筑的主要形式。由于目前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该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对商住楼、综合楼及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重要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部分工程设计人员没有领会《规范》实质,人为降低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标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 与商住楼有关术语的定义解释

2.1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2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3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此可知,商住楼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防火要求如按综合楼来处理是偏严了,所以《高规》将该类形式的综合楼划分出来,作为商住楼按低于综合楼的公共建筑提出防火要求。

3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3.1 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问题

商住楼住宅疏散楼梯在设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营业厅屋顶作为上人平台,住宅部分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该平台,再通过平台两侧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另一种是住宅最底层做了一个室外通廊,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通廊,通过通廊设置的疏散楼梯通至地面。这两种疏散形式按照《高规》有关规定,往往不能满足要求。

3.2 商场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的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只有两三层,但该建筑属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按《高规》要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3 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问题

《高规》对于商住楼中住宅的消防设计除第6.1.3A 条外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条款进行设计。在具体设计和施工中,如果将商住楼完全套用一般公共建筑的规定和要求,都将提高其设计标准,增加投资,不符合消防设计经济合理的要求。

4 高层商住楼建筑消防设计原则及有关对策

4.1 高层商住楼建筑类别确定

根据《高规》有关规定,高层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对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根据《高规》条文说明第1.0.4条第4款第4项“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而判定一幢建筑是多层还是高层建筑;是一类高层还是二类高层建筑;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居住建筑是按住宅的类型、住宅层数来作为设计依据;而公共建筑是按照建筑高度、建筑分类来作为设计依据。

4.2 高层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

对于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以看作是高层建筑的裙房,楼梯间可按照《高规》第6.2.2 条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对于超过24m的商业营业厅,其楼梯间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设置。因此,商住楼作为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两部分构成的特殊综合楼,各自的人员疏散系统相对独立,在两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和加强人员疏散保护的条件下,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可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可按照将商业部分层数计算在内的纯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4.3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在设计中由首层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应严禁使用旋转楼梯,在满足疏散距离的情况下应考虑在一层安全出口处设置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有条件的尽可能的利用室外疏散楼梯作为辅助楼梯。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给水设计,疏散距离不超过20m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20m不超过30m,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内只需要满足两股水柱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不限制消火栓设置位置。

4.4 商业和住宅层数的换算

商业营业厅的层高通常大于住宅部分的层高,例如某高层商住楼,地上十层,地下一层,其中一至二层为商业用房,层高为4.2m;三至十层为住宅用房,层高为3.1m。按照建筑实际的层数对住宅部分进行设计,会使商住楼层数小于同等高度的住宅楼,与建筑高度、层数有关的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形式有可能降低标准。目前,有研究人员提出商住楼层数修正换算公式N= N 1+ N2(式中N 为住宅设计层数,N1 为住宅部分的层数,N2 为商业部分换算成住宅的层数,N2= H/ h的四舍五入值,H为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h为住宅部分的层高)较为合理,可以运用于商住楼、综合楼的建筑层数换算。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2] 刘珠峰.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7.

[3] 陈军. 关于商住楼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讨论. 中外建筑,2010,8.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4篇

关键词:电气 防火安全 检测

中图分类号:TU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a)-0133-01

当前,所有的设计人员必须熟悉与掌握与建筑消防电气有关的设计规范,在对各类建筑进行消防电气的相关设计时,必须根据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对规范条文的含义做到真正的理解,以保障各种建筑消防用电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 对电气线路的设计要考虑到电气安全以及扩充容量问题

国家根据过去电气设计标准所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了设计,在1999年重新设计了新的相关国家标准,同时对《住宅设计规范》在当年的6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范中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所有的电气线路一定要在设计与布线上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相关内容,在铺线设计中主要应用了铜线,所有住宅所进线的截面积不低于10mm2,对于分支回路的截面积要大于等于2.5mm2;所有住宅所选用的空调电源插座和照明座,要做到分路设计;对于厨房电源的插座与卫生间电源插座要进行独立的设计等。同时还要注意,以上标准还要符合住宅电气设计中的最低标准。住宅电气线路与企事业单位的电气线路有所不同,在住宅的中电路没有及时的电工维护,大多数居民没有电气安全知识,容易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对电气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它自身的功能性、安全性、可适应以及发展性,对住宅电气的消防设计必须有超前意识。还要对电气安全与远期负荷做好长远的规划。

依照《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当前的住宅用电负荷设计要大于6kW~8kW。从电气安全意识出发,对住宅用户导线截面积的设计应达到16mm2。对分支回路的截面积要设计为大于2.5mm2,对于空调等较大功率的电器可以选择一条约4mm2的线路。假如,厨房与卫生间内的电器种类以及数量有所增的,还可以在厨房及卫生间的回路选择为4mm2截面积的铜线。所以,对住宅电器进行设计时,要根据用电负荷不着相关的导线状况来执行,做到有备无患。

2 在住宅电气线路中关于铜芯线使用的问题

在住宅电气中所的铝线与铜线相比较,铜线不易起火。据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CS)对火灾发生率所做的统计得出的数据是,铝线是铜线的55倍。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

2.1 铝与铜的膨胀系数不同

如果把铝线和相应设备的铜线进行连接时,铝的膨胀系数比铜约大到36%,当通过的电流温度有所升高,铝线会发生明显的膨胀,而铜线则没有明显的膨胀,这时的铝线因为受到了挤压,所以截面发生了形状的改变,在断电以后会发生冷却,这时在连接处有空隙出现,空气或潮气进入到空隙,铝线的表面容易被氧化或腐蚀,这时的接触电阻也会增大,在电流通过时,在连接处会更热,易造成恶性循环,当温度升高时,会发生更大的危险,即连接处出现高温,外部的绝缘材料被熔化,导线间有连接,使线路形成了短路,导致火灾的发生。

2.2 铝与铜的电解作用不同

根据电解反应原理,在铝芯与电线相连的地文,因为潮湿产生局部的电池,铝会被腐蚀,使接触电阻有所增加。而铜导线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铝线与铜线进行比较时,可以分析出铜线不容易发生腐蚀和软化,使用它,产生火灾的可能性变小,为了使住宅的电气更加安全,电气线路主要采用了铜线,一般不选择铝线,在设计与装修过程中,一定要选择铜线进行布线,不能因省钱、省力而留下后患。

3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践与思考

为了加强住宅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我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3.1 在源头对建筑设计进行审核

住宅的电气一定要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电气安装和施工的要求。电气线路的设计与铺设要单独设计一条路线,并通过具有隔热阻燃的材料来做好保护工作。住宅内的所有电源的插座一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2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

在大多数工程的设计审核中,有些设计要按照相关规定与条款来进行设计,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或者施工的方便,有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经允许私自更改原设计,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的标准设计,使工程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导致审核工作不能达到原来的要求。所以各部门之间要经常合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使施工的工期正常化,也不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3 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检测

利用当前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及进对电气线路与设备做好检测,可以对电气设备的防火工作做到提前预防。随着电气设备的增多,会导致过载、发热漏电等多种情况,可以结合平常所用到的各种红外热像仪与超声波头探测仪等技术与手段,对电气线路经常做热成像分析以及氧化后的放电检测,对隐患做到提前预防并及时消除。

3.4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在住宅区一定要将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作重点来抓,因为不同的设备具有不同的性能特点,要通过切实有效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管理,比如将电视机的音响等相关的电气设备放于干燥通风的位置,电热设备还要远离可燃物。对住宅小区的电气要做到及时的维护,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电工上岗前要及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总之,我们要加强电气安全知识的学习与了解,把电气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对住宅的电气线路要严格把关,所有设备的规格要达到最高负荷,因为电气线路比较隐蔽,以后的更换费时、费力,所有的设计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使住宅内的各种外露设备容易更换,提前做好预算。所有的分支回路数与插座数量能够在必要时进行扩容,为发展容量做好预留工作,在负荷增大时还可以保证电气的安全。因此,可以从源头上排除各种隐患,使居民住宅电气火灾事故的危险性减到最小,甚至于没有。

参考文献

[1]刘伟鹏.浅谈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的发展这[J].福建建筑,2005(1).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5篇

彭圣钦说,相对于“九五”标准,新标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很多,从内容、形式到方法变化都较大,是对九五标准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指导思想。

1.安全第一

彭圣钦介绍说,新标准明显侧重于安全,对住宅安全涉及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构造安全这五方面都作了细化的规定。其中结构和消防安全,增加了专门的篇章;对“公共部位设计”、“燃气设计”和“电气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楼梯、连廊、电表箱,热水器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为错层对结构和抗震都不利,而现实中存在着“错层房”扩大之势,《标准》在这一点上倾向很明显:不能为错而错。新标准提出“卧室和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不应”是很严格的,设计人员务必执行。如果非“错”不可,就要按《抗震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来设计。

关于消防,国家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九五”标准里也没有,新标准吸收了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到建筑规范里来,用以指导住宅消防设计。例如对消防登高面,作了“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等具体规定。

关于防盗,改变了原来的设铁栅栏的规定,改为“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应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安全玻璃,美观一些的防盗栅栏,电子报警系统等等。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已于今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和“九五”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哪些显著不同?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带着上述问题走访了新标准的主要编制者之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顾问彭圣钦先生。

2.注重环境

现在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标准》为此专列了“总体设计”一章,这是九五标准和国家规范里都未曾涉及的,也是体现标准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居住环境”一节“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小时”,和这条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是在“套型设计”中另一规定:“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上海气候因素的综合考虑。彭圣钦指出:相对于“九五”标准中不管是大套,小套,对日照的要求仅限于一个居住空间,这两条标准显然是提高了设计的难度,但从设计住宅也是设计一种生活的高度出发,设计人员应力求做到。

3.人文关怀

标准对特殊人群考虑得更为周到,在“出入口”车节对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作了细化规定: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中高层不应少于30%等等。

4.景观倡导

彭圣钦说,虽然新标准尚未编制专门的“景观”章节,但已体现出对景观的重视。如新标准吸取了目前有些规划较好的居住区的经验,提出了“围墙宜通透”的倡导,提倡住宅设计互为借景,扩大视野;另外对绿化率(30~35%)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也体现了标准对人文景观的要求;对坡屋顶,《标准》提出:“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这里用的是“宜做”,也就是并不强求一致,一是考虑到防渗措施的多样化;再就是城市景观的丰富性要求。

5.细化方案

连廊究竟该从哪一层开始?跃层和敞开空间算不算楼层?这些“九五”标准里都没有明确规定,每遇到具体问题都要请科技委认证。新标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细化的方案:关于连廊,“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关于公共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类似与这种细化的规定在标准中还有很多,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认证和扯皮。超级秘书网

6.鼓励创造

彭圣钦特别强调,标准的编制只是提供一个大的规范,考虑到新技术还在发展,新的产品和新的结构形式还要出现,所以新标准尽量体现出前瞻性,不会束缚新技术的发展。这反映在《标准》的用词上,尽量少用强制性的条文,能够用“应”不用“必须”,能用“宜”不用“应”,让设计人员有回旋的余地,鼓励有创意的设计。但彭圣钦提醒设计人员注意:不要因《标准》在很多地方用“宜”就忽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不去执行,小而言之,专家在制定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可行性,认为是可以做到的;大而言之,用《标准》指导设计将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6篇

【关键词】电气设计;应急照明;若干问题;建议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住宅房地产行业进入飞速的发展时期,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越来越普遍,能源消耗也急剧增加,节能也越来越备受人关注的话题;而住宅电气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日常使用及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结合近年在住宅设计上的实践与积累,总结了住宅电气设计在施工中、验收及竣工使用各环节所出现的问题,比如合理选择供配电设备和供配电线路,响应绿色节能环保,最大限度地减少电能损耗,节约有色金属从而达到节能的效果,以及设置必要的设备为保证用电住户的用电和生活安全。就工作实践和积累,笔者主要有以下分析建议,提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

1、合理设计住宅电气主干线

住宅电气设计在中,电气主干线部分的设计是强电设计的重心。现在新建的住宅基本都以高层住宅为主,高层住宅电气干线大体上分为电缆和母线槽两种,电缆又以预分支电缆应用的比较多。这两种供电方式各有优缺点,电缆价格比较便宜,可用电缆桥架敷设,所需的电气井道比较小,但电缆的载流量有限,如果住宅层数较高,户数较多,户型较大电缆数量也相应较多。母线槽优点是载流量比较大,但母线槽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周围都需要留出一定的空间,这就对电气竖井的尺寸提出了要求。在住宅电气设计中,经常可以看到较老楼龄的层数高住户多户型大的住宅主干线采用电缆,而一些新住宅小区住户不多功率要求不大的住宅中电气主干线却采用母线槽。

从近年来住宅电气使用率发展趋势来分析,采用母线槽的住宅越来越多,尤其是一梯多户的一类的城区中心区的高层住宅,用电负荷比较大,如果采用母线槽分段供电的设计,可以减少垂直干线电缆的数量。因此,在住宅电气干线的设计中,因根据实际情况在层数高且每层户数多的住宅,采用母线槽较为适宜及安全。

2、各住宅用电负荷设计不足与措施

目前住宅的负荷计算是采用现行住宅用电负荷标准规定,住宅负荷计算可根据户型和面积计算。在设计前期按单位面积功率法计算,初步设计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住宅楼用户用电计算负荷数据采用其设备安装容量乘以利用系数求的;住宅楼的单元配电箱和总配电箱电源电缆通过住宅楼各单元计算负荷和总负荷来选择。这些直接影响了配电线路截面积的选择,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和规划。曾在某市电力公司2010年10月完成了《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调查和负荷模型的研究》的课题研究报告。通过对住宅网络电能系统采集的数据对所选住宅小区进行用电负荷调查,对市居民住宅的供配电系统建设提供意见。通过对其数据的研究,结合国家标准GB50034-2004第6.5.2条“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借鉴实测负荷数据在国内首次提出居民住宅小区的负荷计算采用利用系数法。并要求应按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第3.3.2条规定,当每套住宅面积大于150 m2 时,超出的面积可按40-50W/ m2计算用电负荷。

在二十世纪的现代家庭生活中,众多家庭除常用的电视、电脑、冰箱、多台空调之外,电磁炉、微波炉、烤箱、电热水器、电暖器等大功率家用电器已经全面普及,住宅用电负荷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就对住宅电气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规范以及各地区制定的地方标准中,也比如某省制定的住宅设计标准中,每户用电负荷最低定位8KW/户,更大的户型为12KW或16KW。在住宅电气设计中常因为局部(如:厨房、卫生间)等部位的用电容量设计不足,造成大功率电器使用困难,还有大户型未考虑三相电源进线,造成三相空调等用电设备无法使用。

通过针对家庭用电情况的分析,用电水平属于中等或中等偏上,含高层和多层,住户人口多或入住率较高;用电主要是集中采暖和制冷,以及厨房卫生间的设备;所以在住宅电气设计中,厨房卫生间的设备回路的断路器开关不宜小于20A,对于直热式电热水器相应的导线规格不应小于6m m2。对于面积比较大的豪宅以及别墅,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采用三相进线,以配合三相家用空调或家用锅炉及埋地式电暖器的使用。对于住户配电箱的进线电缆,单相不小于10 m m2的铜芯线,比较大的户型可以使用16 m m2至25 m m2,三相进线一般6~10 m m2的铜芯线

3、应急照明控制要考虑满足消防设施的生活需求

伴随着民用建筑的造型和功能的日趋复杂,如何在突发灾难下实现建筑内人员的快速疏散,这引起公众特别是消防部门的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人员逃生和疏散过程中,安全有效的消防照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层住宅的照明特别是应急照明设计,是关系到住宅消防安全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在高层住宅中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而在住宅最主要是疏散照明,疏散应急灯有两种安装方式,一种照明采用单独的疏散应急灯,墙上或柱上安装,另一种疏散应急灯具兼作平时普通照明,吸顶安装,平时有开关控制,事故时蓄电池强制点亮投入使用,而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民用建筑疏散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分钟。在住宅应急照明的设计中,一种是采用不带蓄电池的灯具双电源供电,一种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一路电源供电照明。这两种都符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但是在项目竣工消防验收中消防部门会提出如果采用双电源供电,火灾发生时为了防止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时触电,可能会出现把双路电源都要切断的情况,因此提出增加蓄电池应急灯具。故为了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也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时安全起见,应急照明设计应由建设方事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

4、督促建设单位将用户配电箱内保护设备要安装到位

应为电压波动突然剧烈变大或其他原因造成居民家用电器烧毁的事情屡有发生,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电气设计规范规定了住户配电箱内应安装相应的保护设备。

在2012年实施的《住宅电气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住宅配电箱内应设置自恢复式的过欠电压保护电器,这是为了在中性线发生故障时避免因电位偏移导致烧毁单相用电设备。但现市场条件情况,自恢复式的过欠电压保护电器价格昂贵,比配电箱的价格还要高许多,处于建设方的角度一般不会安装,住户也不知道这部分的缺失,质监部门验收时一般未必检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设计单位本着对用户的用电安全负责的原则,也本着设计者的职业道德,应当对建设单位说明必要性,并督促建设单位把图纸设计中这部分设备安装到位,也为保证住户的生活安全着想。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7篇

关键词: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一、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系统概述

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系统严格的说是一套体系、两个系统:①消防系统;②给排水系统。两个系统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互补成为了高层小区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的体系。

(一)、高层住宅的消防系统

高层住宅的消防系统又可分为两类:室内消防系统和室外消防系统。在高层住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设计中,需要考虑的是各幢楼的体积总和,而不是依据整个住宅建筑群总体积。室内消防系统的设计则讲究的是消火栓要按环状管网进行布设。当火灾发生时各方向的消火栓和消防立管,使得顶层与底层的消防干管均连成环路,立面又形成以立管相连的竖直环路,水平与竖直环路网网相扣,水从这种立体管网的方方面面喷出,将是室内消防设计的最佳方案。

(二)、高层住宅建筑给排水

高层建筑给排水的要求标准比普通住宅要高的多,这是因为高层住宅人数多,水的需求量大。如果住宅区内一旦发生了排水管道堵塞或者停水事件,影响范围将覆盖整个小区、牵扯群众多、影响之大都是可想而知的。

二、现有消防给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高层住宅的消防给排水系统存在的给水问题

在高层住宅的消防给排水系统中,给水问题中水的压力问题首当其冲。水压过高可能会导致住宅区用户用水时气压迫使自来水强力喷出,水花四溢,甚至导致输水管道使用寿命减短或管道破裂,给住宅区居民生活上带来很多麻烦,影响了居民对高层住宅的满意度。由于高层住宅楼层高,建筑高达24m之上,很多高层都在50m,甚至达到上百米,水压过低也是不行的。

(二)、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系统中存在的排水问题

高层住宅的排水系统包括阳台及屋顶雨水的排泄,还有生活用水(污水、废水)的排放。

随季节的不同高层屋顶积水量也会随之变化。在夏季降水量比较大,在冬季降水量相比而言比较小,对屋顶排水管道的设计按就大不就小的原则,因以需参考当地夏季最大量为标准。屋顶排水管道经常会因为用的时间太长后出现淤积现象,给正常排水带来了影响。另外生活用水出现排放不畅或水管堵塞,既给生活带来了不便,也使得住房内有异味、臭气,住宅主人的生活、心情务必受到影响。

(三)、高层住宅消防系统中的消防问题

高层住宅的火灾防范、火灾扑救等主要的消防难题表现:①部分高层住宅未按高层建筑规范标准来安装、布置消防设施。②有些高层消防设施陈旧、存在故障。任何消防设备都有生命周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会有老化现象,甚至不能使用。③安全出口拥堵。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大,住宅区的住户实际得房率低,住宅面积缩水,家里的物品经常存放在安全出口,以至发生火灾时延长了疏散的时间。④消防供水困难。高层住宅建筑容积率高,楼与楼之间的空间十分狭窄,并且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增多,而车位不足,通常很多住户把车直接停到消防通道上,占道使用;还有高层住宅电线架空搭设,广告牌等等的影响,消防登高车辆靠近不了着火地带,即使靠近也够不着或者水打不到火源。⑤部分高层住宅没有建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机制。

三、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建议

对高层住宅的消防给排水要划分成多个供水区域。至少分为高、低两个供水区,高层供水区为防止水压过低导致用户没水用,可加大供水压力,保证最高层的供水需求。低层供水区又要防止水压过高导致的水管破裂,对于最低静水区压力过大的问题可以采取加装比例减压阀方法适当减低静水压力。

室内的排水系统:①要考虑到做好卫生间、洗涤间的防水措施,做到不影响下层住户;②要解决高层排水管道的拥塞问题,对卫生坐便器底层用排水立管,并采用通气排水技术,把生活排水中的气体进行散逸,起到管道透气,防止排水系统中出现正压喷溅现象或水封的负压虹吸,确保管道空气的正常循环,保持排水安静和通畅。

针对目前我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给排水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整体宣传和问题对症逐一解决相结合的方针进行有效防控。

(一)、加大对消防给排水系统的安全全民宣传

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消防知识和防火灾逃生能力安全认识不足、防患意识淡薄。我们可以利用发达国家成功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定期、长效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尤其是近年来事故频发的高层小区建筑的防火灾教育,开展灾难逃生培训,把消防知识、灾难逃生培训技能直接带到小区与小区住户共同探讨自救与他救技巧,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落实消防给排水安装实施。

(二)、严把消防给排水系统的安全建设关

国家应从政策层面上制定高层建筑材料消防给排水安全标准,以法规指标将高层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给排水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施工检查的范围,从材料源头上消除火灾发生的隐患。在高层住宅消防给排水设施建设上,消防栓布局上要严格按照高层建筑规范标准来安装、布置。在高层建筑内部,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三)、消防给排水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与更换

在高层住宅建立消防给排水设备检查与更换责任制,做到“隐患自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小区的物业安全管理人员,需定期的检查消防给排水设备的状态,对过期的、不能使用的消防给排水设备向公司申报及时更换。行政执法机构要狠抓年检,实行设施年检制,对进入使用寿命期的建筑消防给排水设施进行强制年检,明确检测机构的资质,纳入消防机构管理。

(四)、消防给排水系统与消防车道应结合

消防给排水系统可以与消防车道有机的结合起来,有利于在高层住宅区内发生火灾时,及时的与消防车结合起来,有效的扑灭火灾。所以,在高层住宅四周要建有环形的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保持四米以上,建筑外伸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消防车道应合理布置水泵接合器,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避免消防车取水、供水与登高作业相冲突。住宅区的物业与产权单位应负责时常对消防车道占用的清理工作,做到有占道,就清理,并积极的教育、规劝占道车主,让他们知道占道的危害,对屡次教育但仍不回改的车主可进行适当罚款。

(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机制。

消防给排水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作为综合性消防技术的火灾、火情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技术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电子技术在消防中实际应用,也是现代自动消防技术的标志。消防联动系统涉及到火灾报警、消防联动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自动报警系统以火灾为监控对象,设备一般设置在电梯厅、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通过电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时发现和通报火情,并通过联动控制装置进行联动,消防设备的动作信号直接反馈至联动中心,控制系统再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是将火灾消灭在萌发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的有力工具。

总之,建筑给排水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所以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除了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设计者还需要从使用效果上精心考虑,不断总结和完善设计技术,达到设计安全、合理、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8篇

关键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居住建筑消防定性

住宅(居住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照建筑层数可划分为多层住宅(1层至9层)、小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即二类高层住宅)、高层住宅(19层及以上,即一类高层住宅)等类别。住宅消防设计及技术处理,既要保障国家、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又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住宅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性质,按照《高规》或《建规》相关规定考虑消防水池的设置。

1.1 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1、《建规》第8.6.1.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层数≥8)其室内消防水量为5 L/s,若出现多个单元式住宅拼连成一栋建筑且其体积超过20000m3(这种概率很低但不是没有)或因住宅配套有Ⅰ、Ⅱ、Ⅲ类地上车库、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导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则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2、《高规》第7.3.2.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国内现有自来水厂很难在环状市政供水管网、消防水量、供水标高等方面均满足高层建筑的常高压供水条件,再加上高层建筑消防执行“室内自救为主、室外扑救为辅”的消防原则,各设计单位目前均考虑高层建筑(含住宅)设置消防水池。

3、与建筑配套的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之用。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1、多层、高层住宅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通常按2h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水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内均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并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提供的水源、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内是否储存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水量。

2、当消防水池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及其取水口、取水井,使之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若因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大、距离远,除设置室外消防取水泵直接向室外消防环网供水外,还应设置一套室外消防稳压装置,以保证室外消防环网随时处于常高压状态(水压不低于0.1MPa)。

1.3 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及消防水池合用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鉴于不同规范要求的矛盾,为便于通过审查,实际设计中往往执行规范从严,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开设置。结果,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现有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储水量就很有可能超过为该区域供水的城市自来水厂1天的产水量,且在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需全部排空,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2、笔者建议:某些大型居住区,若生活用水量远超过消防灭火用水量,且水池内的储水能在48h内更新以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生活消防水池合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在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内的业主单位也可采取签署消防水互用协议、连通消防水池等措施,让多栋建筑尽量共享消防水池、避免重复建设、保护水资源。但应在设计合用水池时采取相关防倒虹吸、防短流、防污、防他用等技术措施。

二、高位消防水箱

2.1 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为保证建筑的火灾初期的消防用水,按《建规》、《高规》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容积

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居住建筑层数为8层至9层,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第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确定。注意,此处室内消防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之和。

2、居住建筑层数为10层及以上,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第7.4.7.1条要求分别设为18 m³、12 m³、6 m³等几种规格。

3、当居住建筑中设有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车库时,消防水箱的容积不仅要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条文计算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3条规定,应为18m³。

4、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及压力控制

《建规》第8.4.3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若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联动、可靠运行,消防水泵一般在接受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后15~30s内启动。重力自流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处即可保证临时高压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中充满灭火水。

《高规》中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按规范执行即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G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

占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建筑组团、住宅小区,建议在每个组团最高一栋建筑设屋顶消防水箱或屋顶消防增压装置(需经计算后确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条件

除7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外,室内超过此标准的住宅均应设消火栓系统。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室内消火栓布置满足同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部位。

2、多层住宅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高层住宅因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本层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处。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并计入正常使用消火栓数量(仅限于普通住宅)。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得影响入户门的开启,不得使疏散走道的净距(宽)小于1.2米,并应在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消火栓图示须明确单栓还是双栓,水平管与消防栓接口不得影响吊顶装修。消防栓箱宜优先采用薄型,并结合装修暗装或半暗装设计。商业门面消火栓在满足建筑美观的条件下,尽量暗装于门面外墙。若确须设于室内,但必须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虽然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但只要其层数达到35层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和7.6.2条也要求在住宅建筑中的部分位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1条要求的居住建筑的配套附属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虽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确定具体设置场所,特别是住宅户内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系统?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按照《高规》第7.6.1和7.6.2条的规定来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即可,不宜从严。

五、普通住宅消防设计类别的判定

5.1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

无论《建规》还是《高规》中均将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纳入居住功能。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和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应注意其疏散方向、疏散出口、防火隔断与上部住宅的分开设置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跃层式网点内上下层联系交通必须在本网点内部解决,不得借用公用楼梯走道、连通廊。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连通廊等,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居住建筑不应定性为普通住宅。

5.2 其它配套功能的认定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设计条件、法定控规中要求的,在项目建设中必须配套设置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工作用房、社区卫生室、社区活动室、社区文化站、物管办公用房、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用房,若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只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独立疏散,则可根据其仅配套服务于本居住项目之目的,将其定性为普通住宅功能的组成部分。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第9篇

关键词: 高层住宅, 防火设计, 对策

城市化率的提高是我国城市建设的大趋势,在这个趋势下,城市土地价格暴涨,用地日趋紧张。而高层住宅因为在相对较少的用地面积上获得了更多的建筑面积而受到各方的青睐,加之市民观念的转变和现代技术进步,高层居民楼成为了我国大中城市主要的住宅结构形式,高层住宅数量日趋增多,成为现代城市的标志。但高层住宅建筑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扑救困难,对居民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结合规范中出现的高层住宅类型,研究高层住宅火灾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设计注意事项及相应对策,才能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实现其功能要求。

1、 总平面图布置。

对于住宅建筑来说,防火设计首先体现在总平面布局上,而对于总平面布局来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的设计是最基本的防火要求。

所谓防火间距,指的是防火间距是两栋建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对于住宅来说,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下简称《高规》)的要求即可,但是,要注意对于常见的通过底商裙房相连的建筑,主楼与主楼之间应按《高规》要求设计防火间距而非向封闭连廊一样将联系在一起的建筑视为一栋。此外,至于建筑层数如何计算,一般认为应将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部分计算在内,当总建筑层数为10层或10层以上的,应执行《高规》。

对于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公建和住宅建筑存在区别的一个点,按照《高规》,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置消防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长边设置。对公共建筑而言是必要的,但对高层居住建筑而言就过高,火灾经验告诉我们,新建的高层居住建筑火灾最大的特点就是火灾一般局限在一户,很少有大面积的蔓延。因此在建筑物的一长边设置车道,火灾时消防车停靠、扑火、施救基本能完成。这一点体现在《住宅建筑规范》中,“10层及1O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设置车道的建筑物一长边应同时具备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要求,这即是所谓的消防扑救面。但是常常出现的问题是消防车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消防车道的作用是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停靠取水施救、并提供消防队员安全的战斗展开场地。因此控制车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的消防技术标准仅在《高规》中对此有“宜大于5.00m”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工程设计和审查过程中,应该对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距离加以明确。参考各地方规定,一般以车道边线距建筑物外墙5-10m为宜。

案例1:某高层住宅小区,建筑布置较密集,底部为商业用房,在内部设计环形消防车道,结合外部城市道路,住宅基本两边均有消防道路,看似满足规范要求,但是,局部建筑物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形成夹角,无论是从外部道路还是从内部的道路(地下车库入口处坡度不满足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的坡度要求),总存在车道边线距建筑物外墙大于10m。(图一)。

对策:此种情况在追求经济的高层小区中常常出现,为了平衡采光(需要角度)和消防,形成了实际上的消防扑救盲区,这个时候就需要细化消防设计,按照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的要求明确相应的消防登高扑救面,在尽量连续设置的基础上可按照设计建筑的实际情况分段确定登高立面并利于建筑整体施救。结合住宅的具体情况往往不需要做大的调整就可以满足相应的防火要求。

2、防火分区

高层住宅指的是总高10 层以上的住宅。按组合方式的不同, 住宅可以分为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塔式住宅和跃廊式住宅等。按平面结构的不同, 住宅可以分为两种, 塔式住宅和板式住宅。住宅防火分区以单元分割为主, 住宅单元与单元之间为防火墙。住宅防火分区基本按是否是单元式, 塔式和层数来考虑。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 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减少住宅公摊面积, 住宅的空间形式越来越灵活, 住宅的组合方式越来越千姿百态, 在国家规范中很难对上述住宅类型找到一个准确、定量的定义, 这也给住宅防火设计带来了许多问题。有一些对住宅类型的理解产生了矛盾, 我们要仔细分析火灾的危险性和规范的延伸, 解决设计中的分歧。在高规中也明确说明了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 以疏散楼梯为中心, 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其疏散路线较为简捷。经过改进后的塔式住宅和板式住宅已很难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 一般认为有一种简单的划分原则: 塔式住宅的服务区设施如楼梯、电梯和管道井位于平面中间, 而板式住宅的服务设施位于平面的一侧。

3、安全疏散

对于高层住宅来说, 安全疏散是建筑设计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高层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 应当靠近设计疏散楼梯, 使经常使用路线和火灾应急使用的路线有机结合起来; 水平通道设计应采用无尽端房间的外廓式或内廓式走道, 可以做足住户的双向疏散要求; 垂直疏散的设计要求靠外墙设置防烟楼梯间, 尽量利用阳台成凹廓作为开敞前室形成防烟楼梯间, 利用自然风力将烟气迅速排走, 既节省投资又达到保证安全疏散的效果, 利用阳台、凹廓、室外楼梯, 屋顶作为一种辅助的疏散设计供住户应急疏散。

另外,高层住宅为解决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两个疏散出口的问题,及楼梯公共部分面积尽量少的原则,设计时将疏散楼梯设计成剪刀楼梯是比较常见的处理手法。如果前室合用一个,即典型的三合一前室。所谓的“三合一”前室,即两部防烟楼梯(含一对剪刀梯)和消防电梯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且前室为候梯厅,这种情况因各种火灾危险在前室处汇聚,已经被各地的消防部门所禁止,但是,笔者注意到常常有隐形的“三合一”前室存在,所谓隐形的三合一前室,指的是在前室处用防火墙和一个防火门将该前室分为两个部分,这种情况也被各地的消防部分注意到,禁止的理由在于实际上这种划分仍然没有解决“三合一”的根本问题,即楼层的住户应该有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中间加一道门实际造成疏散通道叠合并互相穿越,实际火灾中无法满足防火要求。

案例2:某高档高层住宅,(图二)一梯两户,采用两部电梯,一对剪刀梯。即是一个典型的隐形“三合一”前室,可以看出,电梯、候梯、一对剪刀梯实际上是在共用一个前室,不过是该前室内部加一防火墙及防火门,且该前室面积较大、进深较长,但是,并不能改变其疏散通道叠合并互相穿越的状况。

对策:此种情况在高档住宅住户较少的情况下常常出现,虽然其户数较少,但面积很大,在多人聚会时同样会产生很大的火灾隐患,此时,应结合建筑功能,在户型的某些隐蔽部位开门,而不必坚持一户一门的概念,从而让住户有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真正让高档住宅有高度的安全保证。

参考文献:

1、 顾正军,浅谈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华中建筑[J],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