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5 1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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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公路; 混凝土路面; 日常养护

中图分类号: U41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8-00051-01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公路处于高速发展建设期,我省的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里程日益增多,应尽快向长期养护管理阶段过渡,以保持路面经常处于完好壮态,防止路面质量急剧下降。农村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阶段几乎没有考虑后期养护组织、方法和资金来源,大部分处于失养状态,重建设轻养护思想比较严重。水泥混凝土路面具有建设费用高,使用周期长,养护工作量小,耐久性好等特点。但是,一旦开始破坏,其破坏速度是比较惊人的,修补起来也远比其他路面困难。因此,无论是在建还是早建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管理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切实做到建养并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季节性保养作业,从而延长乡村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使用寿命。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克服交通制约,修路是基础,养路是关键,只有转变重建轻管的理念,注重道路的日常养护,才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笔者就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养护提出几点做法。

一、建立养护管理组织

常言说得好,“建是前提,养是关键”。“三分筑路,七分养护”。这都说明公路养护的重要。提高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意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组织,配备日常养路部门应根据路面状况、交通流量、气象条件等,编制年、季、月、旬作业计划,均衡、合理安排养护所需的人、财、物。如清扫保洁全年安排,水泥混凝土路面灌缝在春秋季节,清理排水设施安排在夏季,4月至10月份进行路基养护,11月至3月份进行除雪防滑等,坚决执行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标准,杜绝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失养现象。

二、加强日常巡查

水泥混凝土路面在行车和自然因素的重复作用下,从正常使用到破坏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变化初期总要产生一些明显的特征。养护管理人员要根据交通流量和气候变化经常进行巡路,及时发现路基路面排水不畅、路面垃圾杂物、填缝料脱落、板块错台、接缝冒浆唧泥等现象,做好记录,报告上级业务部门,以便制定养护维修计划,及时保养维护。

三、坚持日常清扫保洁

水泥混凝土路面坚持路面整洁,清除泥土、垃圾、硬物,是为了保护沿线环境、保持路容路貌整洁,保证行车安全,维护路面的使用功能。路面在使用过程中会散落泥土、油污、砂石或其它硬物在行车的作用下嵌入路面接缝,致使路面板块丧失伸缩功能,破坏路面结构。因此,要经常保持水泥混凝土路面整洁,清除路面泥土垃圾杂物。

四、接缝日常保养

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分为纵向缩缝、施工缝和横向缩缝、胀缝及施工缝。接缝质量的好坏对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寿命影响很大,接缝失养会丧失伸缩功能破坏结构,导致水泥混凝土板块唧泥、脱空、胀裂、剥落、错台等病害。通过日常保养,保持填缝料饱满、密实、牢固和平顺,防止硬质杂物落入接缝内,及时清理剔出缝内杂物,防止雨水渗透缝隙内软化基层。温度升高时,铲平填缝料挤出高于路面部分,气温下降时,填补接缝产生的空隙,防止硬物挤入和渗水,这是经常性养护内容。

五、排水设施保养

公路排水系统功能和排水系统日常保养好坏是水泥混凝土路面破坏的主要因素。路面排水不好,水分渗入将软化路面基层和路基,使板块下形成唧泥、脱空而破坏。所以对公路排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保养,发现堵塞立即疏通,积水及时排除。保持路面坡度和路肩横坡,定期清除路肩杂草杂物,使横向排水顺畅。及时封闭路面接缝和路肩接缝,防止渗透。雨前、雨中、雨后及时疏通边沟,保持排水构造物完好,降低地下毛细水和排除游离水。

六、冬季日常养护

水泥混凝土路面冬季养护重点是清除积雪,排除冰雪融化水渗入路面引发冻融病害,从而破坏水泥混凝土路面。积雪积冰常常引发交通事故,所以水泥混凝土冬季保养是十分必要的。

农村混凝土路面除雪防滑要根据气候特点、降雪量和危害交通及路面情况进行,力求雪中开始除雪。不会形成大量堆积和积雪压实后清除困难。特别在春季气温回升冻融前,应将积雪清除路肩以外,及时排除冰雪融化后的积水,避免雪水渗入路面和路基产生路面病害。

七、采取临时措施及时维护路面病害

水泥混凝土路面产生病害后发展速度迅速,应采取临时措施日常保养维护,避免路面病害进一步恶化,保证行车安全。各类病害产生初期,应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及时处理:

水泥混凝土面板裂缝、断板可采用聚氨酯类、橡胶类或沥青进行封闭,当面板有变形时可采用沥青混凝土临时处理。由于水泥混凝土集料不清洁产生坑洞,可填充沥青混合料、沥青冷补材料、高强度水泥砂浆。水泥混凝土面板因路基强度不足产生深陷,可铺沥青混凝土找平,沉降量大时下面可铺沥青碎石,上面铺沥青混凝土处理。板边、板角碎落可用沥青混合料或接缝材料修补,可应用乳化沥青稀浆土封层处理水泥混凝土板表面剥落和露骨。

八、路面的平整度对路面的使用性能影响最大

路面平整度一直作为路面使用性能很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由于行车速度快,为了保证路面具有良好的舒适性,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平整度要求则更高。一般而言,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平整度易于得到保证,而且路面损坏后也容易恢复,但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平整度较难保证,即使是新修建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整度合格率只能达到85%。与行车安全有关的指标主要是路面的抗滑能力。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加铺耐磨的开级配封层、磨耗层等来提高路面的抗滑能力;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防滑主要通过刻槽的方法获得。

九、加强农村水泥混凝土公路养护宣传报道工作

第2篇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我市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中央、省和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管理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群众出行安全,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落实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主要有: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日常养护主要有:沥青(砼)路面病害处治,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桥梁加固及定期检测,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道路抢修,路政管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等。

四、建立管理养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分级管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以及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小修及日常养护工作,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一并管理。

(二)落实管理养护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县乡路交通量和病害调查,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统计上报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各镇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负责处理县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各镇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各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公路养护站”牌子,至少安排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以及管理养护数据的统计上报;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处理乡道、村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落实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市镇两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需要。

1.养护工程资金。我市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编制规模原则上与上级切块补助资金相当;市政府安排计划规模大于切块补助资金的,县道由市财政配套,乡道、村道由各镇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配套。

2.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中的实际里程,核算年度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乡道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村道的养护资金由各镇政府筹集,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在确保落实市镇两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各镇政府及市财政、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的新路子,广开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和水平。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制度建设。市交通部门、各镇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现状和养护工作特点,依据《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对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管,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年度管理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据农村公路数据库中县、乡、村道的技术状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日常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对日常养护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需求;各镇政府要全面落实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同步完善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积极配合,加强对农村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占用、跨越、挖掘农村公路和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措施

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在建设速度和通车里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其“重建轻管”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相对落后。为了提高已建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有效解决农村公路养护不到位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调高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水平,有必要结合农村公路的基本特点,以及现今农村公路养护中存在的问题,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进行探讨。

1 农村公路的基本特点

顾名思义,农村公路是指修建在农村地区,用于沟通农村之间或农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它通常包括县,乡,村三级。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为全县,乡镇和村庄的经济建设,行政管理,文化发展等提供服务。与国道,省道相比,农村公路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农村公路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联系着较为分散的村镇,因而其线路比较多,总里程较长,且密度较大;农村公路主要为小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提供服务,且交通量较小,其公路标准和技术等级普遍较低,例如县级道路通常采用三级或四级公路标准,而乡级道路通常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或更低,村级道路则采用等外路标准或无等级标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较为分散,通常属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水平较低,通常缺少必要的日常养护,造成农村道路路况条件普遍较差;由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较低,部分道路路线设计不合理,设计施工质量较差,道路缺少路肩保护,路面损坏现象严重,结构物资比较匮乏,造成了养护困难,养护的成本也比较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通常仅来源于国家政府的补贴和地方自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普遍匮乏。

2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现今,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还面临着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养护管理意识淡薄,重建轻管现象突出。地方政府把通车里程作为其政绩指标,注重利用国家补助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而忽略农村公路的长期养护管理工作,甚至还极端地认为已建成的混凝土公路不需要进行养护;农村地区对公路保护的认识较低,部分农民在公路上堆放农作物或进行晾晒等活动,不仅对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带来了困难,而且在道路上打谷等一些行为还对公路造成了损坏。二是,养护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缺失。由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造成日常养护责任未能得到落实。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养护管理行为缺少必要的依据,造成部分公路处于无养护状态,公路的基本病害无法得到及时或根本修复,形成了公路损坏的恶性循环。三是,公路设计标准较低,抗损坏能力较差。国家对农村公路的标准要求较低,再加上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制约,造成已建成的公路缺沟少涵,附属设施建设不到位,公路抗自然灾害破坏的能力较低;部分公路施工质量较低,车辆超载超限现象严重,管理措施不到位,加剧了农村公路的损坏。四是,养护资金来源单一,缺口较大。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了靠国家和政府补助外,基本无其他资金渠道;农村公路的公益性也造成了公路收益少,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支持;对于那些建设资金来源困难的农村公路,其养护资金的缺口更大;加上部分农村道路养护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更是缺少稳定渠道,在洪水等灾害损坏下修复资金难以落实。五是,养护人员参差不齐,素质和水平普遍较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条件为农村山区,较为艰苦,工资待遇普遍较低,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养护人员的年龄普遍较大,体力和技术都难以胜任养护工作,且人员流动现象较为严重;养护资金的匮乏还造成了必要养护工具的缺少,现有的养护工具多为扫帚和铁锹等工具,设备较为简陋,养护工艺和技术落后。

3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措施

为了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机制问题,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水平,应重点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3.1 提高养护管理意识

认识到位是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机制问题的基础,应加强农村公路对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日常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2 创新体制建设

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机制问题,体制建设是保障。只有改革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创新体制建设,把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明确责任主体,并合理划分管理层次和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养护管理行为,切实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养护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走市场化管理的道路。原有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路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走市场化管理的道路,积极发展、培育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社会市场,建立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开放并鼓励社会上各种形式的养护公司或队伍参与到农村公路养管项目的竞争中,促使养护向专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等方面发展。

3.3 健全管理机构

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机制问题,机构建设是保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使得机构精简,责任明确,沟通协调,办事高效和监管有力。以县为主,建立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合理的人员和设备。县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交管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和路政执法大队,乡镇设立专职或兼职路政员,各村成立养护站。各司其职,共同开展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3.4 落实资金筹措

充足的养护资金是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争取国家和上级政府补助资金之外,合理安排市县乡政府专项资金,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村组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鼓励村民投工投劳,鼓励社会捐赠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同时,规范养护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建立相应的资金支取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资金管理数据库对资金进行管理,优化资金的分配使用,尤其是减少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加强财务的审计监督和检查,避免养护资金的违规使用。

3.5 其他措施手段

利用新闻媒体,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社会对公路养护的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爱路护路行动中。建立一支专业,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日常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水平。集中购买并配备专业的养护工具,积极尝试先进的养护工艺和技术,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技术水平。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不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同时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实施。

4 结语

农村公路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水平,针对现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农村公路的基本特点,提出了提高养护管理意识,创新体制建设,健全机构建设,落实资金筹措等措施,希望可以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Z].2008.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5篇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2007〕7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至3年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天天通、路路通”目标。

(三)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二、管理养护责任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使用,各县区政府、管委承担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是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做好所辖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

(三)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等工作,并配合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一)资金标准。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6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

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

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市级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1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元/公里;县区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

(二)资金筹集。日常养护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筹集,主要来源于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组成。

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机养路费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市、县区公安、农机部门依法协助征收,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资金管理。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等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到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工程资金中的省级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计划和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养护分离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养护管理,充分发动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综合整治超载超限等涉路问题,切实在广大农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二)在对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按《公司法》规定成立面向市场的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农村公路养护权。

(三)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中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招标、发包。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路段,实行与干线公路捆绑,或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联合招标,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6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第7篇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巩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政办发[]87号,下同)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㈠总体目标。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路基、边坡、路面构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使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㈡具体任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养护和日常养护两个方面。

1、工程养护。由市市乡公路管理处负责,主要任务是对农村公路路面病害及水毁、损毁等进行修复处置;承担各乡(镇、办)及其村民委员会日常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

2、日常养护。由各乡(镇、办)及其村民委员会负责,主要任务是:路肩培土,路面清扫保洁,清除路肩、路面堆放的杂物,疏通边沟,清除桥涵淤塞物,处理水毁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路肩、路沟;维护路产、路权,种植和管理行道树,制止在路上打场晒粮、损坏公路和超载车辆上路行为;对路面出现的拱板、错台等损坏情况,先作砸平等应急处置后及时向市市乡公路管理处报告;配合市市乡公路管理处搞好工程养护期间的施工环境,落实工程用土和水电。

二、细化责任分工

市交通局作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农村公路工程、日常养护资金,监督所属市市乡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和养护计划,完成工程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协调各乡(镇、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办)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在各村委会建立群众性农村公路养护组织,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根据市市乡公路管理处确定的各乡(镇、办)通村公路实际里程,每3公里配备一名专(兼)职养护员。

三、强化目标考核

各乡(镇、办)要根据全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相关责任人的工作绩效与奖惩挂钩;市市乡公路管理处每月对全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养护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隔月拨付80%的日常养护资金,另20%资金作为保证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一方面作为保证金返还的依据,另一方面,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据此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奖惩。

第8篇

一、工作目标

据上级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调整街道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负责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村道养护资金,落实专人具体责任,全面提高、完善我处公路设施、排水系统,美化路容路貌,增强防毁抗灾能力,保证行车的安全、舒适和畅通。

二、工作职责

(一)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结合实际,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3.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签订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全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4.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多方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

5.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6.在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检查与考核。

7.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站长职责

1.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事处的指挥,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农村公路工作安排,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3.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筹资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

(三)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监管员职责

1.负责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3.对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

5.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统计员职责

1.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2.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巡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3.负责养护经费的发放工作。

(五)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护路员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2.负责管好责任路段内绿化苗木,保证成活率,要及时修剪,保证美观。

3.在日常巡查和管理作业中,要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违章建筑、挖据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或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4.在公路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中断或影响正常通车时,服从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统一指挥,及时上路除险,确保及时恢复通车。

(六)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养护队伍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上路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标志服,作业时必须注意安全,如因本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在上路养护作业时,发现安全隐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居委会或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汇报。

4.在大雨中或雨后、大雪中或雪后要及时上路进行排水或除雪作业,保证行车安全及公路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落实责任

管理站各组成人员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日常责任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二)把握安全,加大排查

辖区内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切实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加大对汛期、十一黄金周、本地旅游节气等关键时期和旅游旺季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汇报道路安全状况,保证道路通畅。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绿化、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管养分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专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县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机关,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

(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开发区、风景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2—3名(由人事、交通部门与乡镇协调在现有人员中解决,不再新增加编制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养护计划,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维护管理本辖区的路产、路权,制止破坏公路的一切行为;

(三)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对辖区内养护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确保本辖区内的公路畅通;

(六)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

(七)做好防汛及损坏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配备,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员,根据工作量确定工资待遇,养护员一般从管养路段附近村的常住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员职责:

(一)负责管养路段路面管理、构造物及道路树木的看护和绿化;

(二)对管养路段的路基、路肩、边坡的平时整理、水冲浪窝的填实整平;

(三)清扫路面尘土、泥沙、积水、积雪;

(四)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料、搭棚设摊、漫路浇水、边坡取土等影响道路完好、畅通及毁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面及桥涵构造物采用专业队伍养护,县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要根据全县公路路况每年初作出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一般采取养护员日常养护和专业队伍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路容路貌整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稳定,桥涵附属设施完好。

养护员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清扫,路肩边坡的维护,行道树和附属设施的看管。

专业队伍集中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桥涵的维护附属设施的维护。农村公路的专业队伍集中养护要逐步推向市场化,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状况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抢修工程可以除外。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双方合同约定,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按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分级逐步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山东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绿化树木进行管理。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养护作业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是:

(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乡两级财政按照〔*〕49号文件要求,每年每公里列支3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县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乡镇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滩、湖区乡镇财政可负担1000元/公里,县财政负担2000元/公里)。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省、市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标准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三)乡镇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小修工程。具体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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