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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股权融资方式,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持有股份并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同时能利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源优势,帮助解决部分技术和管理问题。由于追求“红苹果”效应,创业投资基金更偏向于投资一些成熟期、扩张期的企业,对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兴趣不大。而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往往是最需要创业投资支持的。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初创期和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能够解决上述“市场失灵”现象。
部分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辅之以大量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和初创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国内的引导基金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苏州成立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了20余支省市一级的创投引导基金。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归纳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特点,结合福建省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探讨地方政府在设计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部分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及特点
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一般模式为: 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机构,在设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条件后,子基金出售企业股权,扣除运营成本后继续下一轮投资。通过“成立子基金—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模式,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产业和经济特点,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
1. 美国SBIC模式及特点。1958 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推出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引导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一些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社会资本发起,得到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复后成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在SBIC推出初期,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以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形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小企业管理局改变做法,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到公开市场发行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筹集资金,减轻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短期内归还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压力。SBIC计划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小企业投资公司成为了美国的种子期企业吸引投资的主要来源,培育了苹果、英特尔等一大批世界创新企业。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帮助小企业投资公司从公开市场募资,确保其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其能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较长时间的股权投资。
2. 英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及特点。英国于1999年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对各地区商业性投资基金进行支持,引导其向当地企业投资。获得支持的地区性商业投资基金必须由监管部门授权的管理人管理,接受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运作情况。在所投资基金盈利时,引导基金按极低的收益率收回本金;亏损时优先承担损失。这种运作模式使英国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特点是引导基金由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在基金盈利时让利于社会资本,亏损时承担损失,提高社会资本的承担风险能力。
3. 以色列YOZMA模式及特点。1993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规模1亿美元的YOZMA基金,和国际知名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带动国内外资本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在设立的创投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占比40%以下,社会资本占比60%以上。引导基金一般在投资后的5年后退出,退出时以5%~7%的利率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私人投资者。通过实施这项计划,大量私人投资者和国际知名创业投资基金进入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使以色列成为创业投资额占GDP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选择与国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既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又培养了本国的管理人才。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充当有限合伙人,不干预子基金的运营,保障其决策独立性。
4. 澳大利亚IIF模式及特点。澳大利亚政府于1997年投资设立创新投资基金(IIF)。投资基金参股私人投资基金,面向社会选聘合格的投资经理并颁发牌照,由这些获得牌照的投资经理对基金进行管理。引导基金要求投资经理必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资金跟投,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所获得的收益90%以上分给社会资本(其中20%分给基金管理人)。这种运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对投资经理的选聘和允许投资经理跟投项目,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资风险。
5. 芬兰FII模式及特点。芬兰政府于1995年出资成立芬兰引导基金(FII),致力于设立投资领域为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投子基金。投资过程中,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适用同样的商业条款。引导基金对投资子基金的盈利提出目标,并对其进行考核。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只对投资子基金盈利提出目标,确保管理人自主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二、 福建省运作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经验和不足
目前,福建省创业投资基金活动较为活跃,全省已有创投基金200多家,注册资本250亿元以上。其中,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数58家,注册资本60亿元。2012年,备案创投基金共投资项目54个,投资额2亿多元。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规范发展,2009年5月,福建省成立了省内第一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引导基金在成立至今的4年时间内运作良好,已直接投资项目11个,参股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4支。该引导基金在国内外引导基金常规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资金来源多样化。引导基金成立之初,由省级财政一次性注资6亿元。在随后的运作中,将参股区域性创投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等及时补充到注册资本中。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引导基金投入,加强与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将其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这些方式确保了引导基金不会因为资金不足中断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引导基金的连续杠杆作用。
2. 在政府规定范围内投资。福建省经贸委定期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收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和具有引领性的其它企业,作为引导基金投资的依据。
3. 投资形式多样化。大同创业投资资金既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又直接对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在选定投资企业后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会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与子基金对选定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4. 创新风险控制方式。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团队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将尽职调查及相关报告提交以上三个委员会。三个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投资。由于三个委员会由各行业、各种背景的专家组成,能够对项目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沟通讨论,有效的控制了项目的风险。
5. 项目退出渠道多样。部分成熟项目通过股权上市、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同时,基金的管理机构还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帮助被投资企业在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地上市退出。
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受限于《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与其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较高,失去了部分潜在的优秀合作伙伴;投资时需将项目提交三个委员会讨论决定,决策速度缓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不敢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按照国企机制运行,对基金管理经理激励不足等。
三、 对地方确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通过比较国内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时,途径和运作模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市场失灵”情况决定结构设计,同时应根据自身的产业情况特点,确定合适的运作模式。设计运作模式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确定募资比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因此应注重激励私人部门投资者。初期阶段,创投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为主,还可以是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出资比例上,应参照以色列和澳大利亚的做法,对政府出资和私人出资比例进行一定的规定,尽量要求私人出资比例大于政府比例。后期,可以借鉴美国模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允许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到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引导基金的融资能力。
(2)确定合理投资范围。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中,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和地域限定较少,如澳大利亚政府仅要求引导基金投资于信息技术、生命生物科学、医药等领域。而福建省的引导基金对投资行业及区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引导基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并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投资额。该做法的原因是福建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福州等地经济发达,行业类别齐全,创投基金容易寻找项目。在山区则难以寻找到优秀项目,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积极性不强。恰恰是这些地方需要引入创业投资。因此,为防止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应按照英国或福建省的做法,在各个地区、各行业分别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在该范围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风险补偿;同时,引导基金投资目录,要求子基金在目录范围内投资。通过有效激励和强制限定,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风险大但关系产业发展的行业和企业。
(3)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主要对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投资。而从福建省引导基金4年的运作情况来看,国内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适合采取既参股创投子基金,又对部分优秀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模式。引导基金对部分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国内另外一支创投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采取类似的多样化运作模式,既对项目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又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实践证明,类似运作模式可以作为国内地方政府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一种有益尝试。
(4)引导基金风险的控制。无论是国外发达国家还是福建的引导基金,在设立基金后,均将其交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由于政府部门大都不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挑选管理机构时,只能以参与竞标机构的报价为基准挑选管理机构。优秀的管理机构会由于成本原因,不愿参加竞标。最后,可能会挑选到一些管理能力不强的机构。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为避免风险的出现,在挑选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应参照澳大利亚的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制定申请创业投资项目统一评价标准,选择一些主体资格符合要求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颁发聘书,并将一些实力不强或资信不高的管理机构排除掉,建立起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加强隐形声誉激励机制,建立管理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对出现过诚信不良的机构进行从业限制,增加其违约成本。
(5)建立激励机制。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投资人出资,委托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考察和投资,存在着单层委托关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政府委托引导基金出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创业投资经理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委托理论认为,只要人不能承担行为的全部结果,就会出现“败德行为”。因此,在建立激励机制时,需要根据各层委托关系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激励约束。如效仿芬兰FII基金,提出最低盈利要求;效仿福建省做法,将引导基金纳入国有资产考核体系,兼顾政策效应和投资收益两方面,提出保值增值目标,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一层委托问题。引导基金挑选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每年对各个子基金进行考核评比,加强考核约束,解决子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二层委托问题。另外,要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除了正常的薪酬待遇外,允许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跟投,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6)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一般需要3年至5年的存续期,太早太晚退出都会影响基金的使用效果。因此,应及时对超出存续期的项目进行强制清算,使资金滚动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国外的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一旦项目成熟,可以顺利的从二级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退出,退出渠道畅通,因此运作模式较少考虑退出渠道。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在完善之中,需要考虑构建多种退出渠道。从福建省引导基金的运作实际来看,部分项目通过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退出,部分通过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退出。较之二级市场退出,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以及区域交易市场退出,更能帮助地区的产业完善产业链。因此,在构建地方引导基金时要注重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既鼓励利用在二级市场上市,也要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同时鼓励其他企业进行产业并购或者企业自身回购,使退出渠道成为层次不同,相互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
四、 结语
我国创业投资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股创投子基金,引导子基金向政府鼓励的领域投资,能够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失灵”现象。地方政府要充分借鉴国外运作模式经验,同时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严格的投资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对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确定适合自己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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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号:2011R0091)。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 运作模式 发展经验
作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手段,REITs已被业内期盼多年。今年以来,由央行牵头的REITs试点加速推进。据悉债权型REITs的方案设计已近成熟。国内第一单REITs很可能于年底前以信托类型推出。本文拟对REITs的特点及运作模式做一探讨。
一、REITs的设计及发展
1、涵义及主要类型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狭义上是指直接以股权或债券形式将各类房地产证券化的投资产品,实际是一种基于资产实体的收益权凭证。广义上REITs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红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
根据投资形式不同,REITs可以分为权益型、抵押型以及混合型。权益型REITs是投资并直接拥有不动产的产权,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所持有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这是REITs的主要类型;抵押贷款型REITs不直接拥有不动产产权,而是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贷款或贷款支持凭证(MBS),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混合型REITs,既投资于不动产产权,也投资于房地产贷款。大部分REITs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公开交易,成为挂牌交易的单位信托基金,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红利收入。由于其收益特点,REITs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大型商业物业。
2、国外REITs的发展简介
REITs从上世纪60年代初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现今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作为一种以房地产租赁收入来保障投资人长期权益的权益型集合投资计划,需将绝大部分税前收入分配给投资者。因此,REITs获得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优惠待遇。
在亚洲,REITs最早出现于日本。日本REITs的发展始于1984年,其第一笔土地信托由住友信托开始办理。日本也是亚洲REITs发展最成熟的地区,日本REITs的收益率在3%-5%左右,而该国的长期国债收益率在1.5%左右,2%的收益差足以吸引追求低风险的投资。日本市场上已有22项REITs,市值达209亿美元。可以说日本房地产价格上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REITs的激活。不过日本的多数REITs仍以办公大楼与公寓资产为主,与美国REITs的多样化经营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新加坡紧随日本,允许其他国家的REITs在新加坡挂牌。作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REITs市场,新加坡共有5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总市值约95亿新元。新加坡政府部门比较早就确定了新加坡做金融中心的发展方向,在发展REITs市场的过程中,对规则、税务处理都作了相关的调整。比如,REITs的税收透明制度规定,不在REITs的层面征税,即派发股息给持有人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等。中国香港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领汇基金(0823HK)于2006年6月挂牌上市,广受瞩目。
二、现阶段我国推行REITs的积极意义
伴随中国城市化的进程,房地产市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过分依赖商业银行体系的房地产融资模式,令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可能由房地产过热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出现了收紧房地产贷款的趋势。而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及具有广泛关联性的房地产业,又不能因为缺乏金融支持而出现大的起伏波动。因此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积极意义。
1、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
我国的房地产业与银行业高度依存,据统计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近年来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快速上升。房地产融资渠道狭窄,资本成本高。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它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予以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2、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3、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房地产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因此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
三、我国发展REITs的产品模式选择
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趋势和REITs在成熟市场国家的发展经验为REITs在中国的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目前发展REITs交易产品具有相当的可行性。REITs在国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经验可供借鉴,目前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有二万九千多家,成为发展REITs产品的主要资源。基于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和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此提出我国发展REITs产品的三种可能模式。
1、信托计划模式
REITs是一种集合资金投资计划的产品,信托计划是最符合REITs产品要求的结构。从我国REITs产品的长远发展考虑,信托形式是REITs发展策略的首选。在发展过程中,可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模式发展我国信托形式的REITs产品。信托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从结构上可以确立受托人和资产管理的职能,在保证REITs的投资和收入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信托单元持有人的利益。我国自2002年开始推出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是以房地产项目为融资对象的一种信托产品。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已经推出的24支类房地产类投资信托产品中,预期收益率在10%以上的信托产品有15支,最低收益率为3%,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和国债投资收益率。房地产信托产品在推出后市场反应热烈,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从发展我国REITs产品的角度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成功发行只能证明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和证券市场对低风险产品的需求。如果将房地产信托产品延伸为REITs产品,其发展模式需要克服产品设计和法律制度障碍。第一,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REITs在本质是不同的产品,现已推出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有到期日和预期收益率,其本质上是债券类产品,所推出的项目属于信贷融资。REITs是以房地产为投资对象、有分红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股权类的投资产品。第二,如果以信托计划为基本模式,建立类似于REITs的投资实体并发行上市,投资者持有信托单位或进行转手交易,在实施中会遇到现有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第三,房地产信托产品属于信贷融资,对房地产项目很难实施类似于REITs在管理、投资决策等经营方面的措施。第四,在我国信托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交易平台,存在着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
2、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
房地产公司形式的REITs是以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依据,制定REITs专项立法,对公司结构、经营范围、资产要求、负债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对REITs公司投资目标(持有和经营房地产)和收入分配(净收入的分红比例)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发展房地产公司形式的REITs具有以下几个有利因素:第一,可以以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依据,法律障碍较少;第二,现有上市房地产公司的监管经验可以为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客观的依据;第三,REITs的股东即是公司的股东,可以避免基金模式中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四,从美国REITs的发展经验看,REITs产品尽管大部分是以信托计划形式,但在本质上是属于投资公司类型。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在REITs专项立法准许采用公司形式进行运作。因此,有海外REITs的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但是,以房地产公司形式发展REITs产品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对主要是通过收购新的地产项目而实现增长的房地产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又如,由于是公司形式,公司的管理功能与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合二为一,潜在的利益冲突是较难解决的问题。
3、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
封闭式产业基金形式的REITs由基金管理公司、REITs基金、托管机构(银行)、管理公司组成。在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REITs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形成自己的房地产管理团队,也可以聘用专业房地产管理公司在投资、管理、业务扩展等方面进行专业管理。
封闭式基金REITs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一,可借鉴现有的封闭式证券基金运作和监管经验;第二,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公司形式,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契约形式的REITs基金,这样的结构可以避开《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第三,基金结构可以引入房地产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对房地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发展封闭式基金形式的REITs产品最大的障碍在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所针对的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类的基金,而不是产业投资类的基金。因此,尽管以房地产业为投资领域的REITs基金在结构上和操作上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相似,但《证券投资基金法》不适用于REITs产品的开发。除了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外,封闭式基金形式的REITs在结构上仍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和契约式基金之间矛盾,表现为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投资者)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以相对较少的资金作为投入,形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而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决策没有话语权的矛盾。
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现状及房地产发展的阶段特点决定了不能照搬美国和亚洲其他国家的现成经验。上海、天津、北京和广东先后都在REITs试点实践工作中做着有益的探索。期待不久的将来第一只内地REITs的发行以改善房地产业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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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品投资的前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人民精神文化领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中国富裕人口的增加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瞩目,这也会拉动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对艺术品的消费也将旺盛起来,2011年春季《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219家拍卖公司实现总成交额 428.42亿元,同比上涨112.71%。上拍件数为250970件,成交件数122984件。第二季度,在作品上拍量、成交量较2010年秋相对下降的情况下,成交总额却持续增长,中国艺术品市场又迎来价格普涨的年份,高价拍品数量创历年之最。”由此看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前景将会非常亮丽和繁荣。而由知名的美林和凯捷公司6月份推出的2011全球财富报告似乎更支持这一点:“2010年全球富豪数量上涨8.3%,其财富总额更是膨胀了9.7%。由于财富增加,富裕人士对包括艺术品、钟表、稀有红酒等各类嗜好投资的需求全面扩大,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帮助亚太地区的高资产净值人士在数量和财富上均超过欧洲,跃居世界第二,刺激了嗜好投资市场的繁荣。”
二、发展途径―艺术品投资基金
艺术品投资需要具有相当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资金支持,普通人看到艺术品投资的高额收益只能是望洋兴叹。而艺术品投资基金的出现就能满足投资者对艺术品投资的需求。什么是艺术品投资基金呢?西沐在《中国艺术品市场白皮书》(2009)对艺术品投资基金是这样定义的:“它是艺术品投资管理机构为艺术品投资市场建立的一种资本投资与运作形式,是指有在艺术品投资市场有特定目的与用途的资金投资形式,是一种间接化的证券投资方式。”这样看来,艺术品投资很可能会走向金融化的路程。以下可以看出艺术品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2007年6月,民生银行推出了一款高端理财产品――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2009年6月,国投信托联合建设银行和保利拍卖推出国内第一款艺术品信托理财产品――“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1月14日国投飞龙艺术基金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募资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认购门槛为100万元,产品期限18-24个月;2011年3月,红珊瑚三期艺术品私募基金即将发行,资金规模为1500万―2000万元人民币,周期为5年封闭,投资门槛上升为100万元。2007年至今国内已经成立了十多家艺术基金。
三、艺术品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艺术品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很多基金类似,艺术品投资基金公司集合了专业的艺术品鉴赏专家和投资理财专家共同为投资者服务,他们更具专业优势,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以实现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另外还可以将艺术品分割成份额的方式来运作,由于作为投资的艺术品本身的价格不菲,以买卖份额的方式参与投资交易,就可以让普通大众也参与艺术品投资了。正如天津艺术品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所说,只有投资对象上的不同,其他很多方面都和股票市场是相同的。同样,基金公司或交易所也对交易收取佣金,而且既然是投资也会和股票、基金一样存在投资风险。不同的是,基金还对购入艺术品负责保管和保险。而且有些基金还对价值较高的藏品进行展览,从中获取额外收益,并且达到提升基金的影响力和藏品价值的目的。
四、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
对我国来说,风险投资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富有个人和家庭。就目前来说,可行的融资主体只有引进外资、企业资金、政府资金、民间资金。
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主体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已逐步显现。因此,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政府资金不应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
理论上讲,民间资本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从长远看,风险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应该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符合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建立养老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
但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作限制较多。在这种背景下,通过适量的政府投入来启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非常必要。现阶段,可以通过间接的金融激励方式,以少量投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实现“放大器效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补贴”、“担保”等做法,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与私人共同出资筹集风险资本。通过分担投资者风险而对民间资本形成了鼓励作用。我国政府也可以通过在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而非控股)的方式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放松对金融机构在投资方向上的限制,允许其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风险投资。这样既能增加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又能使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不会过多带来风险。
大型企业也是风险资金的重要来源。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有许多优点:对大企业本身来说,等于是获得了一个技术窗口和兼并候选人。对风险企业来说,则可以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
除此之外,还可以引入外资。国外有大量旨在寻求高收益的闲置资本,可以与国内有潜力的新兴高科技企业进行合作。
二、组建风险投资基金
我国政府应该利用“放大器” 效应,吸引民间风险资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投融资机制,形成以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政府与民间共担风险的格局。建立一套以民间资本为主、按照市场规律规范运作的风险投资机制。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风险资本可行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企业资金、政府资金、个人资金和外资,方式应该是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具体操作内容包括:
第一、由政府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可以由中央财政、部门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等多渠道组成。为有效促进竞争和评判基金运作成果,基金的数量可以多一些(如10 ―20个)。在每个基金中,政府持股但不控股,其余部分由民间资本提供。
第二、设计合理的基金规模。在风险投资事业的起步时期,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小一些可能更有利于基金的灵活运作和有效竞争,也有利于减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单个项目所需资金规模通常不大,较小的基金规模也可以满足投资需要。因此在设计基金规模时,不宜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追求10亿、20亿甚至更大的规模水平。
第三、对社会公开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资者。合作投资者应主要由民间企业家构成(也可尝试吸引外国风险投资家共同组建投资基金),由这些合伙投资者负责筹集资金的不足部分,并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政府作为股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一般不介入基金的商业运作。可以借鉴以色列政府“共担风险、不谋利益”的做法,即与合作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运营成功,则政府以原价将所持股份出售给合作者收回投入的资金。如果运作失败,则共同承担损失。
第四、在监管能力许可的条件下,鼓励设立完全由民间资金组成的风险投资基金,并通过强化法制和监管规范其运作。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在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选择上,国外已经成为主流的合伙制基金在我国还无法采用,目前只能选择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建议:
1.吸收合伙制优点,配合相应政策来弥补公司制的缺陷。一是要改变风险投资公司的所有者结构,使对收益关注程度高的民间资本能够控股,并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家进入经营管理层;二是要借鉴合伙制经验,采用变通办法强化风险投资公司的约束激励机制。例如可以对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特殊税收政策,减轻资产增值税负。
2.努力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信托制度。为此,一是要试办少量风险投资信托,建立起基金发起人、经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二是要给予风险信托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并采取特殊的扶植政策,藉以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三是要通过强化基金托管人作用、规范和完善信托合同等来约束受托人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
3.在时机成熟以后,采用有限合伙人制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起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相互制衡的企业运作机制。根据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今后应将过去的债权运作方式改为股权运作方式,风险投资者应对风险企业持股并可以程度不同地参与企业的决策和企业组织管理结构的改造。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政府应在政策上支持风险投资基金获得企业优先股并享受附加的优惠条件。
三、深化与风险资本筹集相关的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当今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保险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作为风险资本的来源,而这种筹集资本的方式在我国会遇到一些障碍,来自于尚不能完全与之配套的金融体制,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和银行业。为此,必须深化改革我国金融体制。
(一)适当放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领域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组建以来,养老基金存在挪用和流失现象,养老保险基金拖欠,收缴率不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真正走出困境,就要确保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办法。为此,要适度放宽养老保险基金可进入的投资领域,比如让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这会给风险投资基金带来巨量资金注入。当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前提是必须保证投放资金的安全,需要国家在这方面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推进发展和改型中的保险公司进入风险投资
保险具有投资的功能,不论国外还是国内,保险公司要盈利必须要依靠保险资金的充分合理运用。我国保险公司遵循《保险法》的要求,需将其注册资本金的20%提取保证金,存在央行指定的商业银行,除保险公司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而银行对该笔保证金所给付的利息很低。保险公司为保证日常的保险赔付和费用支出,必须在银行中留存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资金。
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存量加速扩大,由于保险资金可提供稳定、长期的 资本,所以应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向 风险投资领域。从世界范围看这是一种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一部分市场必然会逐步放开。
此外,还应该积极开发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已经有能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科技进步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可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开设风险投资保险业务,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取得风险贷款和科技专项贷款的项目,可先到保险公司投保,当项目万一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同时还可开展技术转让保险,以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强化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积极性。
(三)将银行引向风险投资业
信贷资金支持风险企业虽然是必要的,但是有很大的局限性。信贷管理以“安全、流动、效益”三性为原则,信贷资金具有稳健操作,追求流动性和注重所投资企业偿债能力等特点,不适用于风险大的高科技项目。刚刚起步的高技术企业,因没有固定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和担保,也限制了银行贷款投向高风险科技项目。在高科技风险企业成长过程中,银行倾向于向处于成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鉴于科技贷款项目高风险的特点,建议由银行在高科技信贷投入方式上进行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一是可以对多个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揽子组合投资,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规避投资风险;二是通过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资本运营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此处的民间资本指的是民间的私营资本,而非居民储蓄。
建立我国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必须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企业、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建立起能够吸收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渠道,并以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民间资本没有大规模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一方面是民间投资者没有充分认识风险资本市场的作用,且缺乏相关人才,无法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和适当扶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让更多的民营企业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真正形成“你出脑,我出钱”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此,一些投资领域应当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家应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尽快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如定期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等,使民间投资有所作为。
五、引导国外资本进入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现实是:我们一直期待的国际风险资本大举进入中国大陆的现象并未真正出现,种种事实表明,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试探期仍未结束。
即便已经来到中国的国际风险资本,也都没有进一步的太多的动作。
分析原因,在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国际风险资本不会大举进入中国,而试探期或拓荒期也不会真正结束。这两个问题就是:关于风险投资的立法,以及中国的外汇控制。
关键词:政府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解决办法
一、前言
相较于传统政府主导型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在混合制商业基金中的占比较少,无控股权地位,它能够对杠杆效应产生引导。近年来,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运作日渐成熟,其在政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为明显。受制于传统观念,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运作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桎梏,需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展难题
(一)迷失了产业引Ъ壑档枷
我国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发挥效用。无论是投资过程中的地域问题,还是对财政出资主体地位进行强化,都有可能使其成为政府的招商工具。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部分产业引导基金暗箱操作,行政做派明显,与产业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要求和政策不符合。部分基金没有对资金进行合理利用,介入垄断性经营行业的现象明显。产业引导基金畏惧风险,不会选择扶植新兴项目或企业。
(二)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不规范
部分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与政府的关系不容小窥,虽能获政府认可,降低决策执行难度,符合运作成本和执行力要求,但没有建立内控机制,也无外部管理框架护航,使内部约束激励制度缺失,委托-关系扭曲,缺乏流畅的信息通道,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市场化和透明化。加之,受管理人员权力寻租影响,难以实现政策设计目标。
(三)经营目标分歧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以公共财政资金对极具前景的脆弱产业生态等进行扶植。私营资本受引导基金扶植,但其仍注重短期利益,并未对资本的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进行过多关注。当二者发生冲突,为达成利益共识,多由公共资本为私营资本提供折让和补偿,或者采用其他优惠政策,提升其对私营资本的吸引力。但是,当前产业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及各项机制先进性不足,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无法实现经营目标。
(四)运作方式落后
产业引导基金投入和发展中,政府的资金投入占比较大。产业引导基金善于以直接参股形式,融入资金,替代方式比较少,导致基金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缺失。而产业引导基金具备地方性特征,与国际脱轨,限制了它的长远发展,很难实现最佳产业引导效益。
三、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解决办法
(一)设置母基金,构建产业发展平台
依据实际发展背景,设置母基金,实现外部资金与地方性产业对接。母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当前,很多省份都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到该省设立子基金,采用让利和奖励的方式,吸纳更多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机构,对子基金的募、投、管、退等,进行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只对子基金投向进行监督,确保子基金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自主性,不对其进行干预。政府要依据实际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确保项目信息平台的综合性和开放性,便于参股子基金对项目信息进行查询和对接等,达到良好的服务效果。
(二)建立企业重组基金,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基金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推动作用,也可对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对企业重组子基金进行设置,对国有、民营、境外资本等,进行有效融合和利用,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金充足。借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实现产业基金运作,重塑企业价值链,为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提供助力。与此同时,也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方向调整,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展要求。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法
通过该种方式,能够对地方产业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以完整的母基金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构成产业引导基金,为实体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参股子基金采用控股投资方法,无利息,可降低资产负债率和企业债务融资成本。采用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方法,摒弃落后及过剩产能,推进产业发展,实现结构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展难题。
(四)拓宽退出渠道,循环使用产业基金
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及使用具有特定性,为企业发展提供辅助,继而投身到新兴领域,充分实现产业发展基金的价值,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推动力。产业发展基金中离不开退出机制的作用。产业发展基金到达规定投资期限之后,需通过股份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地方政府要对产业发展基金退出方式进行不断完善,拓宽股权退出渠道,达到良好的资金应用效果。
(五)完善相关制度及法规
依据实际背景,对产业引导基金的制度法规进行合理构建。首先,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降低产业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并对各类障碍进行有效控制,提供广阔的资金应用空间。其次,对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的各主体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各利益相关方指代的是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者、监管者、资金所有者和被投资者等。地方政府要依据实际发展情况及背景,制定完善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母基金和子基金相关情况及各细部性要素进行明确规定,实现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展中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地方性政府要依据实际发展背景,认识到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母基金进行合理设置,构建完善的产业发展平台,建立企业重组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对退出渠道进行不断拓宽,以循环应用产业基金,并对具体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进行完善,为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卢陈敏.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发展的“症结”与“症解”[J].现代经济信息,2016,(17):57-58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概念与分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来吸纳并集中投资者手中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即有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证券投资基金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交易机制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Close-end)和开放式基金(Open-end);按投资对象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配置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FOF(投资基金的基金)、指数基金和混合基金;按基金管理组织形态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不同风险与收益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按墨迹方式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限,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分为老基金和新基金两个阶段。处于初级阶段的老基金规模小、质量差、流动性低,且监管缺失,但老基金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1997年11月14日以后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被称为新基金,自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逐渐步入发展规范阶段。
(三)现状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逐渐发展壮大,其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也在逐渐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对金融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跨越式发展;二是监管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三是基金品种不断增加;四是市场环境逐步优化;五是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水平逐渐提高。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规模偏小。目前,全球基金市场上的基金个数为10,000余只,投资规模在100,000亿美元以上。截至2016年底,美国发行投资基金数量为10,457只,投资规模达到90,00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只有封闭式基金259只,开放式基金2902只,合计规模1764亿元,规模远远小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二)风险防控能力不强。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中,投资价值良好的上市公司为数不多,这就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很不易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分解风险,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的做空机制不健全,没有股票期权和股指期货这类避险金融工具,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投资的运作空间并增加了市场风险。
(三)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一是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作用是发起人,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并代表基金选择品通托管人。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作为自己发起基金的托管人,这就导致了基金的契约签订、管理等职权都由基金管理公司独家掌控;二是基金持有人无法正常行使选择权。我国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在基金正式发行之前,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范围,从而导致持有人无法正常行使选择权。
三、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投资理财工具之一,目前的投资规模和基金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从我国目前的GDP数据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上升空间潜力巨大,因此一方面要简化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使其投资方式由储蓄向基金转化。
(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有效控制风险,一是要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最好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二是要充分发挥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市场避险工具的作用,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三是要健全做空机制,减少市场风险。
(三)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应弱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权利,将监督权与管理权彻底分离。规范托管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意识,若因托管人失职造成的基金损失应由托管人承担。设立基金代表职位,保障基金持有人正常行使选择权。
《卓越理财》:私募股权投资正渐行渐近,而很多人对这一投资方式还不熟悉,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郭静: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将企业出售或上市来获利。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得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卓越理财》: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哪些投资优势?您认为哪些因素促使一些投资者在4000点时撤出股市转投PE?
郭静: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投资优势: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因而,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近段时间做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很多资金都是从二级市场转移过来的。尽管目前行情不错,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比二级市场的收益更高,只要做成一笔,就能收获原始投资的好几倍。因此,在证券市场达到4000点,很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投资获利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开始转向。
《卓越理财》: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郭静: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卓越理财》: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郭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卓越理财》:就中国本土市场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还需要突破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郭静: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存在法律空白。中国尚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虽然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存在的合法性,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操作细则的缺失,可能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入口”和“出口”问题。“入口”是指界定投资者范围,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未来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投资者范围。而“出口”是指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更多地投资证券市场,这将限制私募股权基金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
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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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涵冰,仇淼.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中国式对冲基金的蓝图――兼论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与监管[J].理论界,2014,08:65-68.
关键词:产业基金;特点;现状;政策
产业基金即产业投资基金,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它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的金融工具,简称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的集合。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一、产业基金的特点
一般来说,产业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2.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3.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4.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5.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二、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中,基金发起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自身在基金中的投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型基金法人主体明确,有利于对其加强监管,便于处理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公司型基金实行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现代基金管理制度。
3.契约型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其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不具备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设立、运作、解散比较灵活,便于操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
三、产业基金的收益曲线
大多数产业基金的收益整体上来看有一定的共性。基金成立初期,所投项目尚不能提供投资回报,而创设成本、管理费用等开支在此期间不可避免,从而导致该时期基金的收益为负值,并且随着所投项目的增多,收益的负增长很可能会逐年加大;当所投项目开始提供多种形式的投资回报时,基金就会扭亏为盈,获取高额收益。
四、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内部并不是只有一种单一的投资模式,它是由多种具有不同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特征的投资组合所构成的。其中,有两个重要而独特的投资模式,即收购和风险投资(或称创业投资),它们构成了产业基金投资组合的主体。
收购在这里是指产业基金单独或与其他经济组织一起购买目标公司(被收购企业)的多数权益或所有权以取得控制权的活动。
创业投资目的主要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投资对象是那些风险大、但潜在效益也高的企业,通常是处于初创或未成熟时期,但可能发展迅速,未来有望成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这两种投资方式表现出一种“反周期性”,即:收购主要依靠债务融资实现,并且在公募市场比较萧条的时候比较容易进行,而创业投资在牛市时表现会更好。
五、产业基金的投资过程及退出方式
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其次,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
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
1.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
2.积极开拓行业整合并购,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3.包括企业大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清算等。
六、产业基金行业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改变和亚洲的兴起,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私募股权市场正在迅速成长,已经成为未来全球私募基金发展的核心市场之一。目前国内产业基金现状如下:
1.从发展阶段来看,接近于美国二战之后的“起步成长期”。虽然面临发展中的障碍,但是正在快速成长,不断发展,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撑。
2.主要资金来源为企业、政府、个人、金融机构、外资、事业单位等,且政府机构资金来源偏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机构的资金来源明显偏高,达到25%,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偏低,只有6%,与欧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
3.主要投资领域为传统行业,其次为成长性较好的服务行业与IT行业。我国的传统产业是产业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占49%的案例数,以及56%的投资额。
4.产业基金的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自2008年起,发改委对PE的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并核准弘毅和鼎晖的备案。下表为已试点的十支产业基金及规模:
5.产业基金向国家扶持区域集中,主要是天津和北京。截至2010年6月,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PE已达到22家,其中11家落户天津。前两批包括:鼎晖(天津)、弘毅(天津)、建银国际医疗保健(天津)、华人文化(天津)、海富金汇(天津)、新天域发展(天津)、诚柏(天津)、和谐爱奇(北京)、天津赛富盛元,第三批是,乾信文化投资、信达资本、中信资本(天津)、中盛邮信投资、天津道合金泽投资、联想投资、中科招商(天津)、明石投资(北京)、天津博信投资、泰达荷宝(天津)、兴边富民投资、北京股权投资、景民天泰(天津)。
七、我国现有关于产业基金的政策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股权投资基金法》正在制定中,目前主要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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