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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1 17:12:32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1篇

【关键词】民生 法治建设 立法 司法

民生,是国之发展所必需,自古就与“国计”相提并论。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民生就是广大百姓的权利问题,包括对公民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在一些民生需要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市场大多是失灵的,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保障和供给,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当前我国民生领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保障教育公平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较多的制度漏洞,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由于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对教育收费、办学秩序等群众意见采取的执法检查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三、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没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四、在教育司法方面,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有直接司法效力,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即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学生申诉有效的救济,在遭受侵犯时,行政救济无门,司法诉讼无路,特殊的情形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处理,目前的现状使宪法和公民受教育权显得很尴尬。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具体表现在:一、立法方面,原有的以《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不够系统,立法的规范性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针对食品产业链中的加工、储存、运输、持有等关键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会导致实际中当查获持有或运输不安全食品时,违法者能够以既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为由轻易逃脱刑法制裁。二、我国当前采取“厉而不严”的政策,刑罚设置上表现为罚金刑,法律责任偏轻,与刑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得有毒食品生产者、食源性疾患的肇事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较低,判刑的更少,不足以震慑食品制假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中对于情节加重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立法模式未能突出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会使法官优先选择罚金刑,而忽视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三、部门管理混乱,存在“为利执法”现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明,分段立法为监督执法留下了空隙和隐患,尚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

劳动权益保障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多样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对策与建议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首先,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其次,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最后,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其次,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再次,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

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2篇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3篇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enterprise labor dispute cases continue to rise in the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invested a lot of manpower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On the causes of labor disputes, th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s not perfect is the main causes of labor disputes strengthen th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s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key link of the labor dispute.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防范

近些年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有效地防范劳动争议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造成企业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劳动争议的防范,也应多管齐下,对症下药。其中,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防范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

1 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看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

企业劳动争议从本质上看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绝大多数具体工 作也是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的。

1.1 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照合理程序制定

一是企业的某些规定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如有的企业规定职工旷工3天就可以按除名处理,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相悖。

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对于职工的错误,企业有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权利和义务。如《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对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方可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许多企业在本来应当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无法提供相应的教育材料导致败诉的常见原因。

三是有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制定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劳动者的义务使得劳动争议增加。这个 问题表现出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对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四是执行规章制度存在随意性。有的企业不顾已有的规章制度,从重处理职工有的为了处理问题,事后制定规定来执行。这些都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命令办事的习惯有着密 切的关系。

1.2 人力资源管理产人员缺少在劳动争议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

随着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把用人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权利归还给企业 这对企业来说是件好事 但也要求企业必须严格自律、依法办事。有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不按规定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不够重视缺乏处理的经验也是影响劳动 争议有效防范的重要原因。

2 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劳动争议管理工作从本质上看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绝大多数具体工作也是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的。因而,企业如何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防范劳动争议的产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1 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当前,不少企业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做是应付劳动年检,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的任务。在实践中,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流于形式,这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全面签订的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有的用人单位只与在职正常上班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忽略了与长期放假职工、停薪留职职工、自谋出路职工和下岗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在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全面,为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解决这个问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分类入手,逐个处理。

2、劳动合同全面内容的管理。企业应在制定违约条款时,明确双方的责任,使违约的责任易于操作和执行。在具体约定事项中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针对本企业特点的规定,比如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培训的问题、竞业禁止的问题等,也可以将企业的主要文件如《员工守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劳动合同全过程的管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不合理、处理不及时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要做好劳动合同过程的管理,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工作:1)熟练掌握各个过程的工作程序,在工作中要程序完备。比如变更劳动合同要与职工协商后执行,终止劳动合同要与职工签定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2)处理问题要及时,切莫形成没有合同制约的劳动关系;3)相关文书档案要齐备。

4、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是企业在劳动合同制建立初期积累劳动合同管理经验的有效方法。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行政监督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虽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却可以帮助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心中有数。

2.2 完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体系

针对目前企业在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国家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是从宏观角度规范劳动关系的指针。企业应当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行业、部门规定的一致性。有的企业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存在一些与国家和行业规定相悖的条款。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看,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矛盾多发生在与人员调配、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职工惩戒和薪酬管理有关的规定中。如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夫妻,若骨干的一方要求调离,企业规定另一方也限期调离,否则予以辞退;忽视国家对职工生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一味以罚款惩罚职工失误;在代扣款规定中不设扣款应少于20%工资额限额,有的企业甚至将职工工资全部扣完。

3、对违约责任的划分要清楚明白,强调可操作性。增强可操作性的有效办法就是尽量使规定定量化。许多企业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不允许的事件,但对事件发生后各方所承担的责任的界定不清晰,处理条款中定性化的约定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就很容

2.3 加强企业培训体系的建立

为解决职工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1、对职工的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有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为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培训:1)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2)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3)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在这一环节应突出对劳动合同的学习,要求职工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企业的解释一致。企业可以采取文件传达会和讲座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通过考试的形式强化职工对重要内容的掌握;组织职工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讨论是加强职工法制意识的有效手段。

2、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处于劳动争议管理工作的第一线,他们业务精通,就能有效地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为此,他们应每年拿出一定的时间参加专业的培训班或以自学的形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则应在硬件方面如经费和人员上保证必要的投入。人力资源部门可首先从整合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入手。既要使管理人员从计划经济下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中脱离出来,又要防止把员工看成 “打工仔”,把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看成纯粹雇佣关系的错误认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现代管理理念的新型干群关系。

2.4 建立违纪职工教育程序

我国许多企业在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和方法上存在缺陷,建立和完善教育程序对加强企业劳动争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两级批评程序。对于职工出现的错误,职工所在的基层单位应首先对其进行批评,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进行批评。

2、批评材料的书面化。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要求企业提供批评教育的书面材料,

这就要求企业完善现有的批评教育程序。批评教育的具体材料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整理,并要求违纪职工在相应材料上签字。

3、在批评教育时,教育内容应包含:对错误性质的认识;分析造成错误的原因;限期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改正;此类错误对双方劳动关系可能带来的影响。

4、对错误的处理要及时,对达到警告处分以上的错误要有关文件并送达本人签字。■

参考文献

[1]彭志源.《最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劳动仲裁规则》.银声音像出版社,2005.

[2] 孟卧杰. 《黎慈.最新劳动争议法律解读与操作指南》.中国法制, 2005. 6.

[3] 王东红.《劳动争议纠纷》.中国方正, 2005. 1.

[4] 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3. 10.

[5] 蒋冠庄.《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政策问答》.中国人事, 2002. 9.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4篇

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把劳教制度改革作为今年重点推进的“四项改革”之一。这意味着,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提上改革日程。

此前10天,201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关注的“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收集整理

关于劳教制度的走向,官方其实早有表态。2012年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此前,有关劳教制度改革存有三种声音:完全废除,纳入治安处分范畴,司法化或准司法化。2013年劳教制度拐点已至,尘埃能否落定,各界期待甚殷。

替代性立法之难

在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问题上,被寄望能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是否会提速,备受关注。

这是一部拟对现有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的法律,曾于2005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本应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由于存在分歧而搁浅。

201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上一届和本届立法规划都列了进去,而且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这个进度会加快的,这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

这一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而在此前,2008年、2009年官方曾对该部法律的制定作过明确说明。

据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报告显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200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又指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进程推迟之外,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的探索则在进展中。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1年11月8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曾公开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而据曾参与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工作的学者透露,目前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有学者表示,“不宜设在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可能会和现在差不多。”

“纠错”劳教案

全国政法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消息出台之前,几起受到公众关注的劳教案已得到“纠错”。

2011年9月,24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教两年。其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该申诉案于10月10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审。

2012年6月,就在这家法院,在同样“因言获罪”而被劳教的龚汉周、方洪案中,法院判决重庆市劳教委败诉,劳教决定不合法。

当年8月15日,任父任世六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因是“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

2012年11月20日,法院驳回任建宇的起诉。而在开庭前24小时,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任建宇对这一结局并不满意,称“虽然他们还了我自由,但没还我清白”,11月29日,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行政上诉状。

此前方洪胜诉重庆劳教委,引发了一轮因网帖被劳教者的申诉潮。

2011年4月28日,方洪“因为在腾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4日,方洪劳教期满,随即对重庆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6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宣判,重庆市劳教委处罚方洪一年劳教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龚汉周也被成功“纠错”。2010年12月28日午夜,重庆市黔江区市民刘勇回家路过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发现平台旁铐着一位裸体男子。刘勇拍下照片上传到网上,并配以谴责警察的评语。事后,裸体男子倪振华、刘勇以及陪刘勇去公安局“说明情况”的龚汉周均被劳教。

2011年8月,龚家提起行政诉讼,11月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予以立案。一个月后,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撤销重庆市劳教委对龚汉周的劳教决定。重庆市劳教委不服判决,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16日,重庆高院终审,维持三中院原判。

龚汉周在收到这个“好消息”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个“坏消息”:重庆市劳教委重新下达了一个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对龚汉周“二次劳教”。

2012年6月25日,龚汉周再起诉讼。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对龚汉周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不合法。

合法性“先天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不经审判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于1957年8月1日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教范围扩大至“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有劳动力的人”。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将原来被采取这两项措施的部分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也纳入劳动教养制度。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在半个世纪内,劳教的功能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概括,“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

劳教制度相关文件的法律位阶也受到质疑。1957年和1979年颁布的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目前劳教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

“劳教制度的对象,从最初的四种扩张到六~八种,具体到每个劳教的种类有四五十种;后面增加的内容立法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由公安部来制定的,这在法律制度上是有些后退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在一次司法讲座上公开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依照《立法法》规定,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来确定,而且不能授权给国务院和其他部门,等于立法权上收,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来制定,“现行劳教制度依据和立法法规定不一致,现行依据都是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2002年4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这实际架空了劳教委员会,把劳动教养决定主体纳入公安系统,超越了过去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的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 望东方周刊》说。

劳教制度如何改革

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一直有三种不同声音: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主废派强调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与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而现行的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已经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处罚法》则可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独立出来。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深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六五”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逐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对象与普法要求

在注重向社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教育的同时,主要针对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为劳动保障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要加强法制学习,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轮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建立劳动保障法制部门工作规则,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方式、业务学习等规范化、制度化。

(二)用人单位。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筑起维权防线。要加大宣传力度,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三)劳动者。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巩固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和维权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并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各类就业群体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结合其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从开始,到2014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方案:

一、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劳动保障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内容如下:

(一)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

(二)学习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

(三)学习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包括:《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 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三、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送政策专刊等相关资料。加强对广大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员工学法用法制度。

五、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继续开辟《劳动保障》专栏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知识。

七、以启动“六五”普法计划为契机,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有重点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法律培训班。

八、根据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分析合同管理的履行情况和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确保发放的专项检查。

九、在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方面,突出日常宣传,利用相关活动日、宣传日(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五?一”国际劳动节),采用部门联动的方式,举办有规模的宣传活动,派发宣传单、小册子,营造声势,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

十、做好普法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各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做好普法宣传资料、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上半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不断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普法工作考评验收办法、普法工作机构等相关配套措施。要按照每年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与新颁发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组织实施。20__年,接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上半年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并进行自查,下半年接受市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的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建设,推动普法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系统部门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建设,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新增就业人数、适当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突破难点,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初次就业前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把帮扶困难对象再就业落到实处,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弱势困难群体,畅通就业绿色通道,落实得力有效的就业援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构筑更加牢固的工作基础,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要求各级劳动监察队伍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继续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列为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以及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克扣工资、欠薪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纠正和查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工会、法制等维权部门开展便民咨询服务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工资支付行为。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围绕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加强对改制单位依法执行劳动法律的指导和后续服务,推动改制单位率先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强化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登记和申报备案制度。

(四)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为劳资双方提供高效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合理的维权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为受侵权的劳资双方追讨赔偿责任。要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并简化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保证案审理的公正公平。

(五)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在社会保障体系各个环节中的保障性、福利性。

(六)搭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服务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社会效益。

以建立“政策进企业、进 社区”服务平台为契机,建立必要的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阵地,使劳动保障法制深入各基层,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广建普法宣传基地,把接待机构、对外行政服务窗口等建立重要的普法宣传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提高对全社会各层面的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业务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注重实效,整体推进。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等,使到宣传教育更加细化,更加直接有效。

(八)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反馈工作。

加强对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绩和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以促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6篇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因此,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而在联邦层面,则有《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本文将重点分析《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实质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签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向州与领地提供经费。为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州和领地政府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条件。该法案制定于2005年,并于2010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案主要包括6部分47条内容。第一部分是序首,包括简短标题、生效、术语解释、目标4条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州的经费拨款:资本支出和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条款、法定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条件、双边协议条件4方面,共22条内容。第三部分是国家战略项目的经费拨款,包括部长有权决定和批准财政资助款的支付、部长理事会对财政拨款的分配、全国性战略项目款项拨付的前提条件、付款条件、名义付款中对于本部分的应用5条内容。第四部分是拨款的返还,包括法定或未履行协议的条件、超额返还、对于应返还的情形部长有何种权力、应向联邦支付的款项是一笔债务、要求返还的决定5条内容。第五部分是财政拨款的金额,包括支付限额1条内容。第六部分是其他事项,包括部长可以决定支付经费拨款的金额和时间、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削减的支付、拨款、借款的权力、关于决定的事项、委托、年度全国报告、向议院呈递协议、在互联网上公布协议、规章10条内容。

主要特点

引导方向,对各州立法施加影响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国家通过与州和领地签定协议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施加影响,从而引导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2010年修订版)》明确了联邦政府给予州和领地以一定职业教育拨款的原则,而州和领地政府需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条件才能获得拨款。联邦政府提出的这些条件包括方向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和处罚性条件。

方向性条件是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方向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必须确保支付给该州的财政资助均用于在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或该州为一方的双边协议中规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目的,必须用于澳大利亚本地人才改善,必须遵守用户选择政策并采取措施使得雇主和新学徒选择的最大化,必须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进行工作场所的改革,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执行方式必须建立在胜任力基础之上,必须确保公共资助的培训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限制性条件规定了拨款不能使用的方面。《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各州必须确保获得的款项均未用于给海外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或培训,必须确保所获得的款项未被用于私人娱乐活动或兴趣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处罚性条件是指当州与领地没有实现自己承诺时,联邦政府要实施的若干处罚措施。《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如果该州在要求的时间内或部长允许的任何延展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条件,则:该州将在部长的许可下,偿还联邦确定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并且如果该州不这样做,部长可以决定减少根据本法案给该州支付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援助;并且在履行条件之前,部长可以推迟根据本法案给该州将要支付的任何经济援助。

行业引领,重视行业企业参与方式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以行业为主导,行业的主导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得以确定。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a)通过提供能够满足澳大利亚商业、工业、社会和个人将来需求的高技能劳动力而增强澳大利亚的经济基础。(b)通过联邦、各个州以及工业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来推动制定国家性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法。(c)支持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国家性培训系统:响应工业和雇主的需求,并且有助于工业和雇主推动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政策、任务优先性以及执行;确保高质量和国家一致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通过提供灵活和加速的培训交付达到该目的;通过流线型协议进行操作,并且鼓励更多的澳大利亚人在职业选择时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还明确提出,各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该州培训当局承担以下职责:(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关注公平,重点放在经费划拨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一般是职业教育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其一般通过协议方式为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费划拨条款,以使联邦政府用于各州和领地职业教育的拨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部长有权出于以下目的做出有关授权,向一个州支付本法案中规定财政拨款:(a)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本支出。(b)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常性支出。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案普遍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以保证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总体发展的贡献。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州必须确保该州具有客户咨询安排,该安排应能够确保在做出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决定是考虑到所有学生的意见,尤其是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的意见。

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内容具体明确,表现在:对法案所使用的术语定义清晰并进行详细解释;法案内容可操作性强。

比如,该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的拨款不得用于海外学生,则在法案第一章就对海外学生进行了清晰界定。海外学生是指:(a)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i)具有签证;(ii)包含在签证之中;以上所述签证是指依照1958年移民法案允许人员到澳大利亚参加由教学机构提供的课程的签证。(b) 出于本款目的所规定的人员或该类人员中的一员;但是,以上所述人员不包含部长通过立法文件确定的人员或一类人员中的任何人员,但不包含在本款定义中的人员范围之内的人员。

再如,该法案提出的一项拨款条件是,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法案同时对该州培训当局承担职责进行了明确:(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启 示

完善职教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若干法组成,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职业教育专项法律,难以统筹兼顾。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要充分发挥对全国职业教育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横向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法、职业院校法、劳动力就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纵向辅以大量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凸显职业教育特色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普遍对职业教育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我国《职业教育法》无论是章节安排还是内容表述上,职业教育特色都不明显,如对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与《教育法》中关于学校设立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只在设备、设施方面略加调整。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进一步凸显职业教育的特色,对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特色内容划出单独章节进行专门规定。

重点关注提升质量和促进公平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在内容方面普遍重视保证职业教育总体质量的提高,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拨款条件中,既有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工作场所改革等关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内容,也有倾听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培训需求建议的条款。我国《职业教育法》在全纳性、终身性等方面还体现得有所不足。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彰显职业教育的普惠性、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真正实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

增强可操作性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7篇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建议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对于学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条件、生活水平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因此意义重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1.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终身任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地位平等,学校不具备直接聘用和解雇教师的权利,因此,在双方的关系上,教师具有平等争取自己权利的先天优势。因此,我国如果能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管理,这样就能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难题,从根源上解决教师权益保护。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8篇

一、围绕中心,把握机遇

各级教育工会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十七大精神是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不断增强学习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工会干部和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教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努力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紧紧把握十七大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结合贯彻省、市教育工会的部署,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和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抓住重点,依法维权。

按照十七大精神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点抓好教代会提案落实、审议通过票决制、民主评议监督权、代表的参与面以及校务公开工作向教代会报告,从制度上推动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加强维权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教代会制度。

(1)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代会制度。区教育工会将加强对《规程》实施的指导和培训,督促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规程》,通过调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2)高度重视源头参与机制,树立大维护意识,注意包括教职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等多方面的整体维护。

(3)落实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局党委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4)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2、深化校务公开。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大事及热点、难点问题,就校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公开的全过程,把教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基本途径,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抓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方面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武器,各校工会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一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帮助教职工准确理解其内涵,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建立健全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三、破解难题,融洽关系

新形势下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建设是广大教职工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非公学校工会直接面对外来教职工,处在促进学校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担负着教职工合法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责,区教育工会将切实加强非公学校工会建设。

1.加强宣传、指导。区教育工会和各结对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工会法》、《工会章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教工网》、《校园网》、校园广播、电视、宣传窗、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工会各类阵地、载体的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和工会干部,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组建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使非公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努力形成“党政重视,各方配合,工会运作,举办者支持,教职工参与”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加强沟通与交流,融洽劳动关系。

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融洽劳动关系,既是新时期非公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又是工会工作必须攻克的难题。要推动建立“教职工关心学校,举办者关爱教职工”的新型劳资关系,主动帮助他们协调,排忧解难。要引导教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理解举办者办学的困难,将自己的根本利益寄希望于学校的长期发展之上,从而缓解劳资矛盾,实现“双赢”。

3.要做好党政参谋,加强源头参与力度。使当地政府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和实施地方法规,制订出规范的、切实可行的融洽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提供更多的政策保障。工会组织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从根本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要进一步加强非公学校制度建设,加快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要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会参加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讨论制订的会议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发挥工会在维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5.要加大非公学校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应采取多种渠道:一是督促举办者逐步做到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场所及工作所需费用;二是上级行政(工会)予以支持,下拨工会活动经费;三是通过个人缴纳会费,以保障工会经费的落实。

6.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工会活力。为鼓励和调动不同现状的工会实施《规划》,提升工会工作水平的积极性,区教育工会根据非公学校工会的实际,组织开展实施规划的达标创优竞赛活动。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1.优化师德建设。深入推进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建设。要广泛开展“三育人”、“三满意”、“八荣八耻”和“群体师德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师德教育。特别要充分发挥劳模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楷模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要进一步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为教师成长发展创造平台。特别是要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新理念,积极创造更加有利于他们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今年区教育工会将组织“无线电测向辅导教师现场比武”、各类技能比赛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各校要积极参与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而开展的教学竞赛、岗位练兵、教学科研成果评比和开展“我为教育创新献一计”活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努力搞好教工艺术团。教工艺术团(特别是合唱团)自20*年建立以来,在局党政工领导和各校的重视、支持下,在鲁明华、吴文艳、贺勇等同志的组织指导下,已在市、省内有较大的知名度,今年要进一步提高艺术团的层次,积极参与市、省级以上的交流活动,在增强团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提高艺术教育的水平,从而有力推进*的艺术教育。

4.注重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实施健康工程。一是要从立足增强教职工整体素质的高度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我为奥运作贡献”系列健身活动(全区将举行教职工男女乒乓球比赛、男女混合排球比赛、幼儿园教职工健身比赛和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职工跳长绳比赛等,各校要根据教职工的特点设定活动项目和内容),使“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成为教职工共同的理念;二是配合区体育局实施教职工体能测试和健康促进计划;三是关心教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工会宣传阵地,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五、提升水平,履行职责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按照市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要求,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

1.各基层工会对照《*区基层教育工会工作量化考核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对当前基层教育工会发挥作用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难点进行调研,提出对策,落实整改。

2.抓建家,促进组织建设。一是结合教育实际,修订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二是全面复查,摸清情况,重点申报,分批验收(今年可申报市级“教工之家”3家,申报区级基层示范工会8-10家)。

3.抓培训,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一是联系实际抓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是以提高工会履职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能力,努力提升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4.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精神文化权益。一是组织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二是开展评选学习型、奉献型、技能型、自强型女职工活动;三是配合市教育工会开展教师“新五项教师基本功比赛”;四是继续开展评选工会工作创新奖活动。

5.充分发挥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职能,坚持把为教职工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群众组织,进一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6.各校要进一步抓好女教职工工作,加强对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特点、规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继续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要关心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包括心理保健),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7.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保障机制。各工会组织要收好经费,用好经费,管好经费;要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经审委员的作用(区总工会经审委将对部分工会台帐进行抽查)。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9篇

一、指导思想

我局2009—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方针,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帮”(帮企业渡难关、帮基层解难题、帮群众办实事)“五服务”(服务企业、群众、基层、项目和人才)为重点,以全局干部职工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标准,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我局“五个率先”目标任务完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政风行风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一)完善局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刁仁昌同志任组长,殷民、程家源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工资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日常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

(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制度化地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听取他们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对象和内容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是市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市里规定:不包括机关党委和监察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重点是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业务处室和各事业单位。

民主评议将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帮”、“五服务”要求,结合纠风专项治理任务、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高效、便民惠民、践诺守信、廉洁从政、文明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四、主要工作及责任分解

按照市里的部署,2010年将我局列为市重点评议的部门。今年在正常评议的基础上,我局应认真抓好政风行风评议中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明年重点评议的各项准备。

(一)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全系统干部职工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在评议中受教育、强素质,自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协助。

(二)加强与政风行风建设有关的硬件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深化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向纵深推进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责任部门:办公室,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及相关部门协助。

(三)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五个率先”的年度目标任务,拟定2010年调研课题,创新发展全市劳动保障事业。

责任部门:综合工资处、政策法规处分别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四)优化资源组合和窗口服务功能,让老百姓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口就能办好所有业务。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五)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增强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规范性,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快捷、准确、深入地了解劳动保障政策,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工作。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牵头,电话咨询中心协助。

(六)抓好劳动保障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完善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提升权力阳光运行质量和水平,为用人单位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的服务。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牵头,信息中心、电话咨询中心、办公室、监察室协助。

(七)以“三帮”、“五服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延伸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八)加强劳动保障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协助。

(九)加强局系统干部队伍、执法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复合型劳动保障干部、专业型劳动保障执法干部和“一专多能型”劳动保障人才,为劳动保障事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协助。

(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劳动保障廉政文化,努力为全局党员干部职工打造一个清廉的工作环境。

责任部门:监察室,机关党委和各事业单位协助。

2009年向社会承诺要办的十件实事,各相关单位要按年初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2010年要做的实事届时另行通知。

五、实施方法

按照市里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一)按照局里年初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

(二)参照市里的实施方案,结合局里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做好政风行风评议中的有关工作,落实好以“政风行风热线”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活动。

(三)按照部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意见、市里今年评议处室作风实施意见和局处室评议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局系统评议活动。

(四)将、监察、网络等群众反映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开展组织评议,促进问题解决,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上水平、上台阶。

2010年的评议活动将根据市里的具体安排同步进行。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专人抓,扎实推动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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