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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大约20年的时间。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1992年)。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
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l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一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一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成立。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相对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初级发展阶段(1992~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为经过调整整顿,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具有发展前途的几家评级机构。l992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程序。1993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1997年l2月16日人总行认可了9家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
酝酿发展阶段(2001~2004年)。主要标志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促进了评级市场的发展。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在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中,引进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机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在监管中利用评级结果。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明确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
发展阶段(2005~至今)。主要标志是结构融资产品的出现和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获得初步发展。自2005年央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开始真正进入“信用债券时代”。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信用债券品种逐渐增加。信用债券的出现,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也因此被业界人士称为“信用评级元年”。
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2005年以前,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券。国有银行的政府信用背景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获得最高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结果的定价作用无法显现,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检验也难以进行。在这一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缺乏应有的行业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也必然导致一些评级机构行为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随着“信用债券时代”和“信用评级元年”的到来,信用评级对发行人、投资人、债券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作用日益显现,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其评级质量和公信力,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之后,又颁布了《规范》,并将其定位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视和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决心。同时,《规范》的颁布也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对解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债券市场规模较小、信用债券出现时间较短等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缓慢,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评级质量较低、评级程序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同时趋于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得评级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激烈,导致一些评级机构缺乏基本的社会公信力。规范的,对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规范操作流程方面,《规范》强调了评级机构应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从评级准备、实地调查、初评、评定等级、结果反馈与复评、结果、文件存档、跟踪评级等8个方面对信用评级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详细确定了各个流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规范》从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制度是保障评级机构提高公信力和竞争能力的关键。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非常重视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在这些方面还比较薄弱。规范》的上述要求符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对国内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信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规范》规定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评级机构从自身的角度提高评级质量。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验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明确提出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指标的检验制度,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对二级市场的利差研究,这将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在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方面,规范提出了一致性原则,指出评级过程中所采用程序和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布其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为解决目前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部分评级机构公信力较低的状况,规范将评级机构签订评级合同与支付评估费放在实地调查阶段之前,并要求评级机构在签订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将评级结果与评级费用挂钩的现象。
三、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且市场成熟度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对这两个市场的促进作用也难以体现。随着银行市场化进程加快和债券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化必然对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从信贷市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已确认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确定其风险资产权重,外部评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在国际上,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已成为惯例,这种做法必然成为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以及信用评级的规范发展,不仅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技术标准,也为商业银行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赖于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随着“信用债券时代”的来临,我国债券市场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国际市场发展规律看,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背后必然有着权威和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行人来说,它直接影响发行成本。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监管当局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用来检验评级质量和监管金融风险的重要工具。此外,市场上权威和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的存在,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准确的信用风险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也是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比例较高、债券市场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对信用评级基本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程序的不合理、制度建设的不完备、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等等都阻碍了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两个市场发展缓慢也严重限制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因此,作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规范》的,无疑将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为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确立了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监管对评级机构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后者的发展模式。如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评级机构会采取先市场后质量的发展模式,即先尽一切力量抢占市场份额,待市场优势确立之后,再提高对质量的要求。而如果监管有效,评级机构则更倾向于提高评级质量。很显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前一种模式更为有利。从安然事件后美国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动向来看,在国外债券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情况下,监管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求评级机构重视质量、品牌、技术和数据等长期利益,那么就必需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否则将会造成追求长期利益的机构被淘汰出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如果说监管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很重要,那么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关系到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技术进行干预,而是将合理的评级程序、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认可评级机构的必要条件。这种方式在安然事件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政府监管的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成熟度较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较强,数据积累情况也较好,因此市场也是检验信用评级质量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金融危机 银行业 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产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的产物,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经营货币和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而言,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信用评级正在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主要决策依据。
与国际银行信用评级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始于1987年,最初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些评估部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资信评估行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资信评估机构纷纷成立,如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等。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的基础,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实际,主要对银行在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进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总体评价。
一、科学认识银行信用评级
1、银行信用评级的界定
银行信用评级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它对于存款人和投资者评估风险报酬、优化投资结构、回避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拓宽筹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筹资费用,对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减弱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运行的波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银行信用评级的三种形式
银行信用评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银行内部评级和银行对客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1)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对经济主体、金融工具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集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意愿及能力的可信任程度给予的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可靠性,同时向市场公开,达到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2)银行内部评级(intem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根据复杂程度可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须由银行自行估算违约概率(PD),监管当局提供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后者要求银行在积累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暴露。IRB法要求银行积累至少5~7年的历史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分析,计算出反映客户和债项风险大小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3)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是银行内部评级、进行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只是银行。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对自身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的唯一目的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评级的结果只能供内部使用,不具有第三方信用的特征。因此,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银行对客户评级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收取评级费用,只供内部使用。
二,信用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所在
1、信用评级对银行的作用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资产已超过60万个亿,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超过95%。在成熟的经济体中,评级业已经成为银行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银行业风险控制系统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
吸取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教训,也给世界信用行业以体制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在经济全球化未来的浪潮中无疑将成为银行业这所巨轮乘风破浪的定海神针。纵观美国评级行业的发展,我们发现,评级业对于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来讲,是一柄双刃剑,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百年兴衰史,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的评级业来说,无疑是一本值得参考的历史教科书。
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交易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是推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立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显得日趋重要。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三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步伐。
信用评级不仅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好坏、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辅助工具。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二是根据信用评级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对发债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评级的要求。
2、银行信用评级的意义
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经营及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经营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好比是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体检,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次全面审视自我的机会。具体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对银行经营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第二,有利于加强银行内控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走理性经营发展的道路。第三,有利于资产结构优化,提升资产质量。第四,有利于加快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促进银行按照国际银行信用评级标准,加大对组织结构改造、业务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银行经营的国际化进程。第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银行公平有序竞争。
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与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金融稳定发展的关联:
三、金融危机下的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评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出于加强内控的目的,由专门的部门实施的评级,银行可以根据结果进行内部整改:二是国内外一些专门的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这些权威性的评级报告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起到约束作用;三是银行监管机构处于监管的目的对银行进行的分类评级。
在这三种评级中,银行自身的评级最为重要。因为内部评级能全面的了解银行各方面的情况,对于评级结果中指出的问题,银行也会出于改善银行经营管理的目的去努力改善,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各家银行应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
评级机制,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促进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1、金融危机对各银行信用评级的影响
日前,相关机构利用可获得的外部信息和银行公布的公开信息,在基于银行自身财务实力和获得外部支持可能性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对中国20家主要银行信用状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和信用跟踪评级,了一份《中国银行业2008年信用风险指引》报告,对国内主要银行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最新评价。信用评级排名结果依次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开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浙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其中,与上年相比。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调升,农业银行评级展望由“稳健”调整为“正面”,宁波银行由“稳定”调整为“负面”。此外,个体财务实力调升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
可见,总体来讲,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先扬后抑态势。整体可持续盈利能力不强。
2、如何在金融危机前提下保持银行信用状况
银行自身评级,重点是要规范评级机构、信用登记机构等,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业务、责任,共同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如何保持公信力,邵伏军表示应该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人才建设和职业操守建设。如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不断修正评级模型,更新评级理论,加强评级数据库的管理。
这次金融危机,给了全世界一个重新思考。如何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良好契机。总书记在11月份出席20国集团首脑峰会时,全面阐述了中国的看法,就是要以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和实效性的原则进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其核心精神是要逐步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打破美元一钞独霸的格局,形成多种主要国际货币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局面,为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打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而中国只有自身的金融实力增强了,才能获得世界金融话语权,才能在重构的国际金融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
在此背景下,银行提升信用状况将主要依赖于其借助国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会,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改善管理水平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总之,受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2008年我国银行业在很大范围内受外部宏观环境变化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呈消极发展态势。为此,在银行业建立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应持积极的态度及早应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需从体制上完善信用评级体制,尽快建立起标准的评级公司。此举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业的稳涯、规范经营,使我国银行业能更快地参与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资信评估与信贷管理》蔡莹上海金融,2001(增刊)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M]章彰2002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的经验,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适合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主题词:银行监管;市场约束;借鉴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062-03
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通货膨胀和金融衰退,阿根廷开始进行经济和银行监管改革。银行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在自由化进程中创立了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戏剧性结合的BASIC银行监管体系。BASIC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了阿根廷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阿根廷经受了亚洲、俄罗斯、和巴西金融危机的考验。阿根廷现行的银行监管体系被认为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到三个最成功的案例之一。1998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质量的比较中,阿根廷与香港评级(21分)并列第二名,略次于新加坡。阿根廷的银行监管改革经验对于我国改革银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是债券(B-BOnds)、审计(A-AudiTing)、监管(S-Supervi-siOn)、信息(I-InFOrmaTiOn)和信用评级(C-Cred-iTRaTing)五个要素的缩写。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I)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和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为提高银行信息的透明度,阿根廷监管机构不仅公开披露汇总的银行资产负债表、监管比率、业绩比率,同时还公开披露各行的不良贷款和拨备的详细情况。征信系统中包含所有50美元以上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如借款人名称及其唯一的身份编号、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贷款分类结果(阿根廷也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担保的详细情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网站免费查询到每一借款人的信息。
审计(A)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审计。信息的效用不仅取决于信息的数量和可获得性,还取决于信息的质量。为确保银行业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中央银行经审查确定了有资格对银行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清单。同时,为保证审计质量,法律规定审计机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如果出现审计质量问题,这些债券将被没收,同时被取消金融审计资格。此外,中央银行对最低审计要求制订了严格的指引,还对审计过程实施监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公开披露的信息质量,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
监管(S)是指监管者对银行实行CAMELS评级的过程。评级结果与很多监管措施挂钩。如评级结果要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挂钩,评级结果越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
债券(B)是指法律规定,阿根廷的银行每年必须发行相当于存款总额2%的次级债。采取这种监管措施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银行如果被迫到市场上发行次级债、吸引机构投资者参加,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者披露信息,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次级债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价格可以即时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为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提供市场信息;三是持有次级债的高级投资者对银行的索取权仅优于股东,银行如果出现偿付危机时,他们将会遭受很大损失,这将会激励机构投资者对银行实施有效市场约束。
信用评级(C)是指中央银行要求银行必须获得国际上活跃的四大评级机构之一出具的评级结果。信贷评级的要求可以使得广大公众在不了解复杂的银行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简单的银行评级结果对银行的风险程度做出判断,并据此通过存款转移、要求较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
此外,为了强化市场纪律,阿根廷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严格的有限的安全网。阿根廷的有限存款保险体系完全是由私人投资的、有限的存款保险,同时对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些都使得存款人面临存款损失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激励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二,中央政府鼓励省级政府控股的银行的私有化;三,银行必须满足严格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且这些要求与银行的评级结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挂钩,评级结果和监管评价要高,则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越低;四,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与本国银行进行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提高银行业信息的透明度,解决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的5个要素都是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的可用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I)的透明度不高。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但这一系统目前只对商业银行开放,而不能对所有公众开放。公众无法通过这一系统了解每家银行的风险程度。系统中的贷款分类信息并没有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强制审计,因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审计(A)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尽管大多数银行的年度报表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但我国尚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准入管理,审计质量存在一定差别;三是监管(S)信息不透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CAMELS评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尚未实施监管评级。但评级结果并不对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利用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四是次级债(B)的发行尚未成为市场约束的一种手段。我国很多家银行都已经发行了次级债,但我国次级债仅是资本补充的一种手段,由各家银行相互持有。由于各行都预期政府会对银行承担隐性担保,因此,各行发行次级债的利率、发行量并不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机构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这一手段约束银行,次级债的发行不能起到揭示银行风险信息的作用;五是信贷评级(C)制度尚未实施。我国大多数银行没有取得并公布国际活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利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利用国际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以上各方面都反映了我国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所需要的信息仍然很不充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很严重。
(二)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
充足的信息仅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市场约束发挥效用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为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如,阿根廷实施的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只能得到有限的补偿。而且,阿根廷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是利用私人资本建立起来的,私人公司经营的目标必然是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和商业原则操作,而不是如我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为存款提供完全的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由于银行破产将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这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要求较高的存款利率或通过将存款转移到较为安全的银行的方式实施市场约束。而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处置破产金融机构时,对存款人往往提供完全的补偿,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资金的安全,存款放在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安全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存款人丧失了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动机。
(三)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为促进市场竞争,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了存款人可以选择的银行范围,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后,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中国居民可以选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范围加大,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大,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四)实施市场约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配合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任何一个希望培育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的国家的榜样。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支持。很多国家,如1982年的智利、1984年的美国、1991年的委内瑞拉,尽管缺少法律支持,但这些国家仍为存款人提供了完全的存款保险。而阿根廷在1995年的金融危机中,政府选择了关闭破产银行,允许这些银行的存款者损失了他们的绝大部分存款。政府承诺实施低通货膨胀政策、治力于银行系统的改革,限制大规模的对银行实施救助行为的支出和对银行实施的其他干预。阿根廷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国家的成功运用也需要政府真正支持金融改革、限制对破产银行的救助行为的政治环境。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一方面是要吸收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但更重要的、也是更困难的是创造一个使得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发挥作用的良好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存款人的基本存款保险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承担对破产机构的救助责任和对存款人的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
(五)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仍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约束发挥的作用很小,而政府监管由于受到资源、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监管的有效性仍然不高。因此,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借鉴阿根廷的经验,有效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为此,一是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信贷质量信息、风险程度、监管评级、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等各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要建立适当的制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激励。这就要求我国逐步取消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取消对破产机构的无条件的救助制度,建立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存款提供部分保险,允许清偿力不足的银行破产,存款人要为不审慎地选择存款机构承担损失,这样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实施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三是要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空间。一方面要允许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另一方面要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使得存款利率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四是要培育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政府要承诺不对问题机构提供完全救助政策,不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持低通货膨胀率的稳定的市场环境,提高货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
[1]Charles W.CalOmiris and AndreW POWell,“Can emerg-ing markeT bank regulaTOrs esTablish credible discipline?”,NBER WOrking paper 7715,May 2005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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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今年1月17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变化和关注点,及其对商业银行、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做出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在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出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都参考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自此之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和政策体系都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石和参考方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2009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银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标准和技术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压力不断上升。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间市场曾出现短期流动性异常紧张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上升的局面。
总的来看,银监会出台《办法》既是满足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应对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上升,加强和提升国内银行监管水平的内在要求。
《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办法》与《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办法》的主要变化和关注点,解读其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定义
《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相比《指引》中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删去了“有清偿能力”的前提,删去了“应对资产增长”的目的,《办法》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更为严谨。
(二)引入“流动性风险偏好”提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流动性风险偏好”的表述,一方面表明银监会将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下放到商业银行,明确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这将提高商业银行管理层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实际上赋予银行更大的流动性管理空间,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战略规划等选择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成本考核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已经采用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指标,实现将风险纳入收益考核,流动性风险纳入考核的原理应该与其一致。
在流动性风险考核体系建立之后,商业银行对长期贷款和债券、低信用等级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的配置将承担更高的流动性成本,这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更新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范围
压力情景或事件是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全面、准确地情景或事件设定,对提高风险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具有重大意义。《办法》共列出了15条商业银行可参考的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其中9条是新增内容,是银监会对银行业现状的总结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测作出的更新调整。本次新增的情景或事件,包括负债波动性增加、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期限下降、期限的错配程度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及财务状况恶化等。说明银监会关注到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业务复杂性上升等因素,带来负债结构变化、期限错配上升等问题对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压力。
(五)提高融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对融资的影响,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的管理。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同业负债占比上升明显,商业银行融资来源对同业资金市场的依赖度提高。由于同业资金市场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且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因此,负债结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融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提高融资管理的要求,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市场融资,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
(六)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概念
《办法》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这一新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评估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为防范声誉风险而承担超出合同的义务及客户的信用水平变化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近年来,商业银行出现通过表内业务转表外的方式,规避贷款额度、存贷比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限制,表外业务规模明显增长,这导致商业银行的隐性风险上升。因此,对商业银行提出潜在流动性需求的监管要求,表明监管关注表外业务存在的风险,如承销债券中发行失败需提供的信用便利、出于声誉风险考虑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等方面引发的流动性需求。
(七)新增流动性覆盖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指标
《办法》新增流动性覆盖率作为三大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另两个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新增了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未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从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负债的比重。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明显上升,期限错配程度增加,银监会引入该指标意在监控同业负债占比上升对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的影响。
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是《办法》的重点之一,流动性覆盖率达到100%时,表明在一定的压力水平下,商业银行30天内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能满足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的需求。此时,基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应付短期流动性危机,或者能够争取足够的时间处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合格优质资产的计算
合格优质资产包含一级资产、二级A类资产和二级B类资产。一级资产主要指现金和拥有高等级国家信用的债券;二级A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10%的资产,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外部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债券等;二级B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20%的资产,如外部信用等级在BBB-至A+级的债券等。在计算合计合格优质资产时,除了对二级资产进行一定的折扣外,还需要考虑对用于抵(质)押融资的二级资产扣减二级资产调整项。
2. 现金流出的计算
对于零售存款和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业务,《办法》主要根据这些负债的稳定性等条件设定不同的流出率或提取率;对于抵(质)押融资业务,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参照合格优质资产的分类)设定不同的流失率或提取率。此外,还需将表内外业务导致的贷款承诺和现金流出纳入计算口径中。
3. 现金流入的计算
对于抵(质)押借贷,即未来30天将到期的含抵(质)押品的资产业务,《办法》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设定不同的流入率。此外,《办法》还将未来到期的证券、存放同业等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入纳入计算口径。
总体看,《办法》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要求商业银行在保持正常流动性水平下,还需满足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比较精细,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合格优质资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考虑项的折算率设定较为苛刻,因此该指标的引入对监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好的量化补充;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较为苛刻的指标设计对商业银行的达标带来一定的压力。
《办法》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存在多条涉及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商业银行主体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把商业银行主体信用等级下调作为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之一
商业银行是类公众公司,是重要的信用机构,因此其风险和信用状况受到广泛关注。评级机构一方面要积极为商业银行提供评级服务,另一方面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商业银行的评级活动,关注评级变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在计算合规优质资产时,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折算率
3.当债券作为融资和借贷业务的抵(质)押品时,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区别设定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
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合格优质资产折算率和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律,同时也是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考验,评级机构应坚持自身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监管提供更好的评级支持。根据《办法》,持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合格优质资产规模,还有助于降低现金流净流出的预测规模。因此,随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执行,商业银行对债券品种的投资偏好将有所改变,利率债券或高信用等级债券将更受青睐,而低信用等级债券的需求有可能下降,或要求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结语
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外汇占款货币投放的下降及央行对流动性调节态度的收紧等因素,将对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带来长期、显著的影响。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将长期承压,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提高。《办法》不仅引进了巴塞尔协议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理念和量化指标,还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期限错配扩大、对同业资金市场依赖度上升等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总体看,《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强化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风险
一、信用评级理论及美国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信用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始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
(一)关于银行信用评级的基础理论
1、信息非对称性理论。资信评级的产生源自信息非对称性。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一样,企业的内部人所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在银行信贷市场和其他商业交易领域,也同样存在广泛的信息非对称性。要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必须有专业化的信息机构为人们提供有关企业和个人行为的信息。资信评级作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之一,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原因。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人力、时间和经济代价)。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每个投资者要对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其成本是很高的,因此需要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开展这项工作,这就是资信评级机构存在的原因。从交易成本理论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
(二)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美国是资信评级的发源地,其三大专业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控制了95%左右的国际市场份额,获得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美誉,并日益成为国家和世界金融体系的主宰。三大评级机构普遍采用骆驼体系进行信用评级。
1、骆驼体系。“骆驼”评级体系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20世纪80年代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骆驼评级标准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效仿。
2、骆驼体系的修订。从1991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第六个评估内容,即市场风险敏感度,用于强调金融机构监控和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及其对有关市场风险监管做出反应的能力,该市场风险主要反映其利率变化的风险缺口,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增加第六个评估内容以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3、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作用。银行信用评级可以简单而客观的提供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情况,保护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由于信息不足而蒙受的损失,降低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寻求银行风险情况的信息成本,为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交易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可以为银行提供客观公正的资信等级证明,从而拓展其业务渠道,扩大投资者基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以Kansas 州商业银行为例,1986年,该州境内有商业银行444 家,对其进行骆驼评级,其中1级银行为65家,占14.6%,而有问题银行(评级为3、4、5 级)为166家,占37.4%。1998 年该州银行总数下降为281家,其中1 级银行和有问题银行分别为167 家和4 家,所占比例为分别为59.4%、1.4%。可见骆驼评级法有助于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并促成优胜劣汰。级别低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落败,通过被级别高的银行兼并或者破产而退出舞台,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银行必然是那些资产质量优良、评级级别高的银行,这从1级银行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中可以看出。
二、后危机时代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
美国一直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5年通过“无异议函”的形式指定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3家评级机构作为首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至次贷危机爆发前,NRSRO的数量并没有实质性增加。近年来,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实施了改革。
(一)强化政府监管权。
评级机构尽管在金融市场中处于中立地位,但其同时也是“经济人”,具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本性,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市场的失效,往往需要政府干预或管制。”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了《 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强化了SEC 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权,赋予了SEC包括取消评级机构NRSRO资质在内的多项权力。
(二)强化声誉机制和内部约束。
一是促进行业竞争,增强市场多样性和评级可比性。SEC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新批准了7家评级机构获得NRSROS资格,打破了数十年来美国评级市场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寡头“三分天下”的格局。二是加强评级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每个评级机构必须设立董事会,且半数以上(不少于2人)的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并设立专职合规主管且建立机制保证合规主管独立性,专职合规主管每年必须向公司和SEC呈交合规年报;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防止市场推广和销售影响评级,向SEC上报与被评级机构间的人员流动,并对加入此机构的雇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防范;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有效内部控制架构,保证其规章、流程、方法贯彻到评级中,并向SEC呈交内部控制年报。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活动透明度。
(三)建立评级机构问责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除明确SEC 有权对评级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定性并作出相关处罚外,还废除了美国证券条例第436(g)条款赋予评级机构的法律豁免权,要求评级机构承担“专家”责任并允许投资者以评级机构对其决定信用评级风险的方法所依赖的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为为名,向评级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四)降低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依赖。
SEC在2009年颁布《NRSRO评级指引》,取消了部分参考NRSRO评级结论的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各类金融监管条例,废除其中“信用评级参考”条款。作为贯彻该法的第一步措施,SEC 于2011年2月9日向美国国会提交议案,不再把信用评级机构所做的评级结论纳入证券产品的监管规则。
三、对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标准和法律规范,明确信用评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失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尤其是要增强信用评级机构透明度,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重大评级失误的惩戒机制,消除信用评级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为评级机构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
(二)确立统一监管、分工配合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目前,国际上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倾向于由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因此我国应当以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核心,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标准,对评级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人民银行要牵头积极推动社会信用评级法制建设,制定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一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标准,完善对资信评级行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填补监管空白点,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统一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三)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机构准入上,可以借鉴美国的NRSRO制度。资质认证考核由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定期举行,通过考核具备认证资格的机构,国家予以颁布认证证书,其评级结果受监管部门的认可。在退出机制上,对资质认证设立一个有效期。同时,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在获得相关资格后,由于人员变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不能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以适当的形式,限制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权取消评级机构的注册。
(四)加强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
首先,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确保评级机构权力配置平衡、高效和安全;其次,建立内部审查稽核机制,增设专门的合规审查部门,在负责监督检查评级机构的合法、合规情况的同时,还负责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再次,禁止评级机构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咨询服务,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性;第四,对评级分析员实行资格准人和后续考核,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五,逐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注重数据累积和相关经验总结,提高信用评级质量;第六,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调整信用等级信息披露的适时性等;第七,建立评级跟踪机制,动态调整评级级别,及时揭示潜在风险。
(五)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设。
可以选择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城市进行试点,组织、指导成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制定行业规则,培训从业人员,培育行业品牌,逐步提高第三方评级的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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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许多人经常把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贷款分类(或债项分类)与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等同起来。这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进行贷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按照财政部1988年保险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我国贷款分类原则也明确指出,贷款五级分类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级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没有做到与贷款实际的损失情况挂钩。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当然,在贷款分类中,主观判断是必要的。借款人还款意愿(对不想还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虑该贷)、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等,离不开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中,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对要大。应该说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二是贷款五级分类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但对贷款发放的事前管理很难发挥什么作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息水平及对抵押担保的要求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是粗线条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贷款达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级分类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贷款之间的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正常贷款至少分为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也缺乏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的余额,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而且,对于如何表外项目下的或有负债,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保证据此计算出的准备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及贷款的风险要素,即所谓的一元评级法,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从这一点上看也影响了银行有效地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并希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今后广泛采用的内部评级体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大方向。在新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积极开发IRB法,力争在2006年达标。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IRB法是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确定并监测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信贷限额;(2)监测借款人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3)确定贷款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及利润水平;(4)分配资本;(5)作为贷款组合风险模型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特别要指出,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管局建议修订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制度的要求。并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关于行业资产质量趋势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的基准,增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的监控。新的分类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11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