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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2 09:24:29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1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假设前提;原则

一、引言

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财务会计学范围内,处于会计基本目标和原则中需要明确的基础属性。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的明确对于会计学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中对于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并没有达成一致,同时有关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具体是什么的讨论也相对较少,但其重要性及意义又让其不可忽视。会计的基本原则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了解决日常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会计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与要求,其虽然不具有实际的具体操作性,但是任何会计操作都需要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这样对于减少会计从业人员出现错误及发生企业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对于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处理会计问题能力和可靠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学界对于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的确定也有一些讨论,但讨论范围也较小,因此需要加强对于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定。

二、试论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

1.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的类型

(1)管理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其基本假设前提是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需要特别理解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虽然并不具体甚至有些抽象,但是对企业管理会计的财务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这些假设前提,很多会计处理方法便显得欠缺妥当,甚至是违背基本会计思想的。只有在基本假设前提完善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才能长期连续不断进行。

(2)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具体假设前提实质上是基本假设前提的延生与发展。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相对于基本假设前提而言,具有更强的具体性,其本身更加具有指导性且实际指导意义更强。因此,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本身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意义也较为重大,能够解决很多会计理论暂未涉及但是会计实务已经发生的问题。

2.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的内容

(1)管理会计的主体实体性

对于会计主体而言,会计主体需要具有一些必要特质,其实体性是会计活动的关键。管理会计的主体即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将其管理会计的处理范围限制在该企业或者单位的实体项目或者活动内,即管理会计的财务处理人员需要在限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内部进行管理或者会计处理,需要对于实体范围内的财务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及规划。因此,管理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需要重视管理会计的主体实体性。例如,M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明确以自身经济活动为单位进行会计活动,不可以以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或者往来经济活动作为会计信息处理主体,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决策需要相关企业主体确定后才可以进行。

(2)管理会计的运作连贯性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想要谋取长久的发展,需要保持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因此在其财务管理方面也需要保证其运作的连贯性。运作连贯性的假设对管理会计的基本运作方法进行了限定,对于具有长期存续性的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具体要求。一个企业或者单位的财务管理包含了资金融通、集合等内容,必须长期进行且对未来进行一定的预判和控制,才能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更加有效、稳定。例如,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注意时间上的连续性,各企业的存续都是需要以一定固定时间段作为前提的,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以一公历年份作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保证账目的及时结转和处理,同时财务会计管理也需要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以提高企业管理会计职能的发挥。

(3)管理会计的成本可分性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其企业成本的可分性假设作为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思想前提虽在理论界暂时并未获得全面认可,但是在会计实践方面始终是大家遵循的准则。成本可分性这一假设实质上就是对企业所耗成本项目进行了成分划分,可以将成本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也可将成本划分为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成本的可分性假设使得管理会计可以有效把握成本中的某些特殊变动部分,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于一个企业或者单位而言,某些时候企业的成本也具有一定的混合性,不能单纯的将其划分为某种成本,但此时企业的成本核算依然显得尤为重要,对企业内部管理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试论管理会计的原则

1.管理会计的原则作用

古老的会计大多只具有记账的功能,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的不断扩张促使会计必须要拥有新的职能。管理会计因此逐步产生,其产生是为了我国企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而产生的。但管理会计的实践存在很多争议,这是因为管理会计所需要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必然需要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企业并且适用于经济形势的管理会计从业者的基本会计处理准则。管理会计的原则是为了促进管理会计发展并且为管理会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供准绳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理论界对于管理会计的原则进行合理讨论和最终确定,才能保证管理会计的发展逐步走上正轨,进入高速发展空间。

2.管理会计的原则内容

(1)总括经济状况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管理会计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决策提供、数据分析的作用。因此管理会计应将总括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分析并将其认定为管理会计的原则。总括的经济状况实质上是为了表现社会总经济状况、企业总经济状况、长期经济状况和短期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从简单的着眼点来说,是为了处理各个不同的状况因子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以达到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合理分析与预估。

(2)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无论任何有关财务的经济运营处理活动都需要对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管理会计也应该要遵循风险控制这一原则。管理会计在企业进行投融资决策和其他费用支出或者成本消耗时都需要遵循风险的控制原则,即在减小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经营风险前提下试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或者价值的最大化。目前很多企业有关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支越来越细,这就需要企业内部进行良好的配合,只有增强企业内部各部门或者各机构间的配合能力,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把控。同时,风险的把控还要求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对于宏观经济形势有清醒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3)时间价值原则

对于企业而言,其资金始终是在不断进行着周转运动,因此资金的周转运动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但是资金的周转是存在着时间价值的,企业的管理会计必须遵循资金时间价值的原则,才能增加企业投资所获经济效益并获得持久发展。在企业投融资决策时,企业管理会计从业者需要对企业外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有效预估和判断,并对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时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合理预估,确保企业内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回报率高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进行企业是否进行生产的决策时,企业生产的某一商品库存时期和售价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决策。管理会计从业者需要将库存成本算入生产成本中,也需要将库存商品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算入企业的成本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最终售价减去企业生产成本获得的利润是真实的、有合理利用价值的数据。

四、结语

目前管理会计作为会计总科目的分支已经在我国很多企业进行实践,但如何将其和企业财务及管理结合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内容完整性较差,其中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和原则都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需要加强有关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以从根本上指导管理会计在我国众多企业进行实践,解决现存众多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为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起到指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2篇

关键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相关者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

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

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

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

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3篇

应该看到,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实施《基本原则》遇到的最主要的难题就是规范预防使用抗菌素的问题,主要涉及外科系列手术科室。按照《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清洁手术中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要预防使用抗菌素,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抗菌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和高龄免疫缺限类的高危人群,总的预防时间不超24小时,个别情况可以延长至48小时。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预防用药24小时,必要时延长48小时。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很难得到实施,主要原因:一是医生担心术后使用抗菌素的剂量不够会带来医疗风险,比如:白内障手术虽然是无菌手术,但如果使用抗菌素达不到剂量和时间,就可能造成眼球摘除。过去习惯使用时间为72小时,按照新的规定改为24小时,对这一时间要求,临床医生普遍比较担心,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后果无法挽回;二是由于长期滥用抗菌素,医生和患者都形成了应用惯性,很难一下改变这种医疗习惯;三是在有些医疗中,滥用抗菌素也存在经济利益驱动的问题,有的故意延长使用时间和加大剂量,追求经济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要安全有效地控制滥用抗菌素,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配合监管部门指导医院组织医生反复学习《基本原则》,了解滥用抗菌素的危害,从思想上提高对限制滥用抗菌素意义的认识

滥用抗菌素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无指证的预防用药、无指证的治疗用药,一方面增加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另一方面造成了细菌耐药的不断增长,致使一些有效的抗菌药物不断减效,甚至失效。总院呼吸科刘又宁教授在《第二届重症感染高峰论坛会议》上指出,1997年中华医院感染管理学会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病人的抗菌素使用率分别是90%、80%和70%,小医院中连续几年所有住院病人都使用过抗菌素。2001年全国感染监控网对178家的医院横断面调查显示,抗菌素药物使用率达56.9%。2000年全国抗菌素费用占药费的43%。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药品存在严重的抗菌素过度使用问题,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临床致病菌的耐药性迅猛增长,如肺炎链球菌、大肠杆菌的耐药性,对大环脂类药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已有高水平的耐药性。细菌的耐药率迅速上升,还引起菌种失调、二重感染、药物中毒等等,这些都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1998年的一个统计表明,仅不合理使用第3代头孢这一项,就使我国每年浪费卫生资源7亿多元。

因此,各级医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原则》的宣传,并指导医院积极组织医护人员深入学习《基本原则》,了解滥用抗菌素的现实危害,提高广大医护人员贯彻执行《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遏制滥用抗菌药现象继续蔓延的基础性措施。

2 实行“单项累计比较法”,加强对抗菌素应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在落实《基本原则》过程中,矛盾最突出的是外科手术病人预防应用抗菌素的问题。为加强对这一环节抗菌素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了“单项累计比较法”,即对特定范围的出院病人进行同类病人术前、术后预防使用抗菌素和治疗使用抗菌素的时间、金额、日费用、总金额、出院情况进行累计统计,然后在医院内部对同类病人在实行基本原则前后的情况进行比较;在不同医院之间,比较同类病人应用抗菌素的时间、用量、金额及日费用的下降幅度。这两类比较的结果,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医院之间、疗区之间对贯彻基本原则、控制滥用抗菌素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并把比较结果(即下降幅度)与年终的协议管理评价验收、信用等级单位评定等项工作挂起钩来,促使各医院及医护人员提高对贯彻落实《基本原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措施,加强控制。此外,“单项累计比较法”还可以保证医疗监管部门有效地回避医疗风险,防止医患矛盾被转嫁到监管部门,减少了大量繁重的审核工作程序,同时也避免了监管部门不在监管第一线,对千差万别的复杂性的掌握不准,而给监管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这一做法还有利于调动医生自觉限制滥用抗菌素、主动降低高价药品使用率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说,“单项累计比较法”是在尚未实现单病种管理的情况下,控制滥用抗菌素的一个简单、有效、理想、可行的好办法。

3 注意工作方法,坚持循序渐进,切实回避医疗风险

落实《基本原则》不同于其它的政策法规,它面对的是医学领域,是复杂的人体科学,是高风险的技术行业,所以,在配合落实《基本原则》过程中,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因缺乏医学知识造成滥用抗菌素的问题(尤其是换代产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人体内已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抗药性和细菌的耐药性。此外,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个体差异。上述情况,要求医生在用药过程中必须视情况而定。

防止滥用抗菌素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实施《基本原则》有一个逐步适应和总结经验的过程,医生和患者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改变习惯的过程。因此,在实施《基本原则》时切不可简单、急躁地机械推进,要循序渐进,注意方法和策略。医疗监管工作,在加强指导和管理的同时,要注意避免把医疗风险、医患矛盾转嫁到监管部门。患者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群体,医疗行业也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实行《基本原则》当然也不同于贯彻其它政策法规。控制和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一定要以医疗安全为前提,要使医生和患者能够自觉接受并达成共识,积极配合医疗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使用抗菌素药物,切实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顺利贯彻执行。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4篇

财务管理原则是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在确定财务管理原则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理财原则应介于理财目标与理财方法之间,既不能是对理财目标的描述或解释,也不能是对理财方法的说明。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权益性原则、财务状况整体衡量原则,均是对理财目标的一种描述;而分级分权管理原则、计划性原则应属于财务管理方法的范畴。

2.各项原则虽然相互联系,但应是平行关系,不能交叉、包含或重复。财务管理整体优化原则、比例原则、弹性原则、环境适应原则,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皆可包括在系统原则之内;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依法理财原则也包含在利益关系协调原则之内。

3.各原则应能贯彻与理财全过程,同时适用于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本收益分配管理。财务管理原则应能做到这一点。

4.各原则应反映财务管理的真实性特质。真实性原则,主要是作为会计原则而存在的,会计有责任为财务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二、公司财务管理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1.公司财务管理基本目标模式。财务管理基本目标是全部财务活动实现的最终目标,它是公司开展理财活动的基础和归宿。从根本上讲,公司财务管理目标取决于公司生存与发展目标,两者必须是一致的。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基本目标,但显得过于笼统。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以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作为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寻找能直接、集中反映财务管理特征、体现财务活动规律的一般财务管理目标。

(1)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就是假定在公司的投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财务管理行为将朝着有利于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投资者出资开办企业最直接的动机和目的就是追求资本的最大增值。利润额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全部收入和全部成本费用的差额,而且是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加以计算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不仅体现了公司经济效益、股东投资回报的高低、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而且和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利润是企业补充资本公积、扩大资本积累和经营规模的源泉。所以,获取最大利润既是公司的基本宗旨,也是公司不断发展的基本前提。

(2)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资本利润率,是指利润额与资本额(资本金或净资产)的比率。每股利润又称每股盈余,是利润与普通股股数的对比值。这里的利润额一般是税后净利润。

(3)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公司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实施正确的财务战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公司总价值达到最大。这一定义看似简单,实际包括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思想是将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持续的获利能力放在首位。

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

②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努力培养长期投资的股东。

③关心本公司职工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

④不断加强与债权人的联系,重大财务决策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

⑤关心客户的利益,在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上有较高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来满足顾客的要求,以便保持销售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⑥讲求信誉,注重公司形象的宣传。

⑦关心政府政策变化,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有关活动,以便争取出现对自己有利的法规。

由于公司价值最大化是一个抽象的目标,在运用时也存在一些必须注意的问题:

(1)对于股票上市公司,虽可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动揭示公司价值,但是股价是受多种因数影响的结果,特别是即期市场的股价不一定能够直接揭示公司的获利能力,只有长期趋势才能做到这一点。同时,由于现代公司不少采用“环形”持股方式,相互持股以实现控股或稳定购销关系,所以法人股东对股票市价的敏感程度不及个人股东,使其对股价最大化目标没有足够的兴趣。

(2)对于非上市公司,只有对其进行专门评价(如资产评估)才能真正确定其价值,而评估过程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使股价不易客观和准确,这也将导致公司价值确定的困难。尽管如此,基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观点仍最能体现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更能揭示公司市场认可的价值。所以,它在西方通常被认为是较为合理的理财管理目标。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目标也会成为或正在成为我国公司较为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

2.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取决于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据此,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筹资管理目标。任何公司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都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公司的资金可以从多种渠道、用多种方式来筹集。不同来源的资金,其可使用时间的长短、附加条款的限制、资本成本的大小以及资金的风险等都不相同。因此,企业筹资的具体目标就是: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以较低的筹资成本和较小的筹资风险获取同样多的资金(或较多的资金)。

(2)公司投资管理目标。投资,是指公司资本的投放和使用,包括对公司自身和对外两个方面。公司对自身和对外投资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取得投资收益。但公司在进行投资的同时,也必然面临各种情况:投资项目可能成功或失败,投资既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投资既可能赚较多的钱,也可能赚较少的钱或不赚钱等,也即投资会产生风险。因此,公司投资的具体目标就是:以较低的投资风险与投资投放获取较多的投资收益。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5篇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以TCP/ IPC(传输控制协议/ 互联协议) 通讯协议联结各个国家、部门、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数据通信网。其资源共享,分散控制,分组交换,单独使用的非中心化管理机制,不仅使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 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面临严重挑战。在传统的国际法实践中,各国总是在与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管辖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其管辖权模式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其中,以属地管辖权为基础,以其他三种管辖为补充。而在属地管辖中,各国多采用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择其一原则,即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权。而在网络空间中,其特有的无国界性和开放性决定了一国实行管辖权,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管辖权的合法性,还要充分考虑管辖时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此种环境中管辖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与他国管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若以此标准观之,传统管辖权理论并非网络管辖最有效的模式,其理由如下: (一) 传统管辖权不能较好地适应互联网特质。(二) 传统管辖权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应用,较之对传统国际犯罪的管辖, 其更易引发国家间管辖权的冲突。(三) 传统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容易造成具体管辖范围过宽的情况。(四) 传统管辖权也容易造成实际执行的不可能。在传统管辖权的构架中,一个国家若要实现本国的管辖权,其在涉外事务中必须得到相关国家同意或配合的问题。通常,在国家间的法律不发生绝对的抵触或相互间签订有双边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管辖权的涉外执行才有可能. 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传统管辖权所涉及的管辖范围过宽,常常导致国家间法律冲突的不可调和,如果此时缺乏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效救济,管辖权的实际执行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网络管辖权模式的新理论

    (一) 新主权理论

    新主权理论又称之为虚拟世界主权独立说,认为在网络空间正形成一种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该理论主张虚拟世界独立于真实世界之外,其虚拟空间主权既不属于任何国家,亦非任何国家所得侵犯。在犯罪管辖方面,新主权理论认为,由于网络的空间性,使得原有本国法律难以对各类犯罪行为施行必要之管辖。在既有法律规则与网络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若干落差: (1) 以一国之法律对网络上的人、事、物行使管辖权,无疑是以一国御全球,实际上并无可能; (2) 网络上各种行为的效力,并非仅仅及于本国人和物; (3) 一国法律,其效力及于处于本国之外其他人,既不符合法理,又不符合正当性原则。因此,新主权理论担心国家权利介入网络会妨碍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展,主张网络规则形成,应借助网络自身的约束机制,以自我判断代替国家的判决与救济。然而,新主权理论在片面强调网络的虚拟性,独立于国家主权存在的有形地理空间的同时忽略了网络的客观真实性,该理论不可能有效解决网络案件中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其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也不能成立。

    (二) 管辖相对论

    为解决管辖权的困境,包括各管辖权的冲突和继之而来的判决执行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管辖权相对理论。该理论认为:第一,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从长远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第二,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这一理论仍然夸大了网络的自由度,事实上,一个犯罪的产生不论其是否通过网络手段,都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权益仍处于现实的地理空间内,可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法域,受不同的法律管辖。

    (三) 网址管辖论

    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 所在的管辖区域,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尽管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但它的地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居所。现实生活中的居所与行为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网址与行为人在网上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不确定不具有某种最低的联系使行为人应受到由网址确定的地域的管辖。另一方面,数字传输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行为人的联系缺乏确定性。一个利用诸如电信公司网址设立电子信箱的收件人可以在任何国家,发件人往往不能准确知道收件人的真正所在地,国此,仅根据发件人或收件人的网址来确定电子邮件的管辖权,是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三、关于构建网络犯罪管辖权模式的构想

    (一) 属人原则为主,是指发生网络犯罪管辖冲突时,以属人管辖为主要管辖原则因为网络犯罪特有的无国界性和开放性,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如前面所提的几名前联邦德国的学生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络进入美国国防部为克格勃窃取军事机密一案,危害国家也往往并不是单一的,如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几乎所有使用互联网的国家和个人都可能染毒。这样以行为地或结果地为基准的属地管辖就面临很大困难,但是,无论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多么复杂,有一个因素是确定的,那就是犯罪人。在确定管辖权时,我们可以绕开纷繁复杂的网络因素,将管辖定位于网络犯罪的实施者———犯罪人。在传统管辖中,属人原则是指不论犯罪人的行为是发生在国内或者国外,也不论被害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比如德国公民甲通过网络对美国国家或公民实施了侵害行为,究竟是由德国法院管辖还是美国法院管辖?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采用属人原则: 一是若德国公民甲实施的行为,德国刑法和美国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那么美国法院和德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就以行为人国籍国的管辖优先,即首先由德国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当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本国和他国刑法的时候,适用本国刑法,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同时,也便利本国法院对其公民进审判,并且能使判决书的内容得以执行。如果让美国法院来管辖,若德国不对该公民进行引渡,则美国法院在现实上不能实现对德国公民的审判,即使审判,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国人刑法和国外刑法时,优先适用属人原则。二是若德国公民的行为触犯了德国的刑法构成犯罪,而根据美国的刑法则不构成犯罪,那么,美国法院当然对甲不具有管辖权,不适用美国刑法,而德国法院可对甲行使管辖权,适用德国刑法的规定。

    在网络犯罪中实行属人管辖原则所面临的问题是网络技术手段能否支持该原则的实施。例如,要确定某人的国籍,需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 网络实名制是可以实现的,新一代的智能身份证技术,实时在线的声纹、指纹、虹膜识别技术均已成熟,这些技术可以准确确认上网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公众同意,虚拟的面纱就会被揭开,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增加了网络的运营成本,但这种成本增加量与每年网络犯罪中造成的损失相比来说是较低的,是安全利用网络所应付的代价。所以在网络准入规则中应明确网络实名制的要求。

    (二) 有限保护原则

    有限保护原则是相对于传统保护原则而言的,传统保护原则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都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就保护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不在本国内,犯罪人也不在本国内,这必然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实行这个原则是很困难的。而有限保护原则是一种间接管辖,指国家可以通过管辖其领土范围内因滥用网络而违反本国法律的个人或实体,从而间接地影响其领土外的有关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而不必对位于外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管辖。例如,国家可以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获取国外服务器内存储的非法内容(如儿童色情) 的行为为犯罪,进而起诉位于本国的有关人员,以达到遏制网上非法内容流入本国的目的,而不必起诉储有非法内容的国外服务器业主,从而可以避免国家间因法律冲突所引起的管辖权冲突。因为该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可能并不禁止此类网上内容。

    (三)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是指无论犯罪人是何国人,无论在何处犯罪,也不管侵害了何国的利益,任何国家都可在参加或签署的条约或公约的范围内适用本国刑法。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要想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有国际条约或公约的存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指出制定国际公约的必要性,许多新兴的网络犯罪,并非一国刑法所能处理,比如传播病毒的行为,2000 年5 月发作的“I LOVE YOU”病毒,受害者遍布世界各地,损失上百亿美金。 经调查发现是一菲律宾人所为,虽然病毒所造成的损害遍及世界各地,且遭受损害国家都可主张管辖权,但美国在处理本案时,却面临引渡困难的问题。因为依引渡条约,必须符合双重犯罪,但在该菲律宾人犯罪时,菲律宾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美国无法引渡。而菲律宾只能盗依窃及违反“接触装置规范法”起诉,最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在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1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和国际合作的三个原则和一个程序,即“关于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关于引渡的原则”“关于多边协助的总体原则”和“在缺少可适用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多边协助的程序”。通过这些规定,公约在原有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较好地构建了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调原则体系。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国通常采取双边协助的形式进行合作。2001 年公约使国际社会空中网络犯罪的合作第一次建立在多边条约的基础上。2001 年公约既是国际合作的产物,又奠定了缔约国进一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6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原则 基本假设 

     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分支之一,产生于本世纪20~30年代,形成于本世纪40~50年代,主要侧重于信息的积累、对比、分析和解释,用来帮助企业管理当局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各责任单位的经济活动。由于管理会计起步较晚,较财务会计已成熟的理论相比,管理会计理论还远未形成体系。而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的管理会计原则,中外学术界对其还很少进行探讨。而且由于其本身的服务对象、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的灵活性、多样性,很少形成广泛的业务原则。因而到目前为止,对管理会计原则还未形成统一定论。

    管理会计原则是指导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是对管理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应具广泛的适用性及指导作用。1974年,美国会计学会(aaa)提出了八类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虽然没有得到世界范围的普遍公认,但非常有借鉴意义。我国著名管理会计学者李天民教授又为管理会计原则构建了科学的理论结构。笔者现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其具体内容作浅显论述。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以决策性会计为主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提供相应管理信息,协助管理当局做出有关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策。管理会计为管理当局提供的管理信息,总是尽可能运用财务会计系统所提供的资料,并对其进行加工、改进和延伸,使他们能更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除此之外,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管理会计也把提供的信息内容扩展到企业外部,如环境、政策、竞争对手等。但既然管理会计的主要信息来源是财务会计信息,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同源而分流的,我们不妨借鉴财务会计原则的体系,即把管理会计原则总分为基本假设和指导性原则。指导性原则又具体分为决策有用性原则、提供信息的约束原则及针对用户的质量原则。

    一、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accountingentity)

    它是管理会计对象运行的空间范围的规定。由于管理会计主要是向企业内部各级责任单位提供有选择的、部分的、特定的管理信息,因此,管理会计的主体,可以是整个企业,但更多的是各级责任单位。

    (二)持续经营(goingconcern)

    它是对管理会计对象运行的基本方式的规定。即企业或各级责任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筹资投资等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而相应的管理会计方法能保持稳定、有效。

    (三)会计分期(accountingperiodicity)

    它是对管理会计运行的时间范围的规定,即把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筹资投资活动,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以便及时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相对财务会计而言,由于管理会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服务,提供相应信息以协助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定期对外提供强制、规范的会计信息,故时间跨度可以灵活选择。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战略管理会计的推行,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将朝着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不同的管理主体有不同的时间需求,从年、季、月发展到周、日,甚至随时提供。

    (四)货币的时间价值

    由于管理会计职能的多样性导致其除应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外,还要广泛采用其他非货币计量单位,例如标准实物单位、质量综合计量单位、创新程度、市场占有率等等。而且在长期投资和筹资决策中绝不能假设币值不变,因为货币在不同时间的价值是不相等的。总的说来,货币计量和币值不变假设对管理会计均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在投资、筹资中都必须考虑的重要前提———货币时间价值,以便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五)效益最大化目标

    管理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为此,企业管理当局在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经营业绩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提高作为基本标准。

    二、指导性原则

    (一)决策有用性原则。这一原则分为首要质量特征和次要质量特征两个层次

    1.首要质量特征

    (1)相关性原则。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提供信息时,要充分考虑信息用户的需求以达到决策有用性。

    一项管理会计信息如对信息用户决策没有帮助,则不具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有以下两层涵义:

    a.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它包括及时将产生的信息资料进行处理和及时报送给信息用户。

    b.适应性:是指从基本数据得到的信息对企业决策过程的满足程度及协调程度。

    (2)可靠性原则。是指确保管理会计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它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况的质量。信息如不可靠,不仅无助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因此可靠性也构成信息的主要质量。一项管理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四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

    a.客观性:强调管理会计信息能客观反映现存状况或对未来做出客观的预测。这一原则要求信息的来源,即用于生成信息的资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同时要客观选择处理方法。

    b.可核性:是指由独立的不同个人分别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能得出相同的结果。

    c.中立性:指管理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信息用户的影响都是没有偏见的(公平的)。在信息中如果掺杂着计量人员的个人兴趣,就不可能有中立的计量。因而中立性原则要求管理人员站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在处理和提供信息时不能掺入个人的偏见和主观意愿。

    2.次要质量特征

    (1)一贯性原则。是指对信息的加工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贯,便于不同期间信息可比。

    (2)可比性原则。是指能使信息用户从两组经济信息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当经济情况相同时,会计信息能显示相同的情况;反之,当经济情况不同时,会计信息亦能反映其差异。

    一贯性与可比性原则相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在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一项长期决策要依靠各式各样的未经加工的信息和不重复出现的情况。如长期投资决策,可能由于内部强调的一贯、可比而使决策受到不适当的阻碍。因而在长期决策中,这两项原则并不重要。然而在短期规划和业绩评价方面,则要较多地依靠仔细加工的信息和重复出现的情况,从而更要求一贯、可比。

    (二)提供信息的约束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指提供管理会计信息带来的效益高于需要花费的成本。只有这样取得的信息才有价值。然而这一原则中的成本效益的衡量方式还有待商榷。它们可能扩散得极为广泛,从信息用户到整个企业乃至企业客户、投资者、消费者等等,从而难以准确衡量。

    2.重要性原则。指管理会计信息对管理者做出决策或对责任单位进行业绩评价等将会构成重要影响。它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确定。这一原则与成本效益原则是不可分的。为降低信息成本,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信息处理。

    3.民主性原则。进行各项决策分析和编制预算时,应遵循目标管理的原则,实行参与制的民主管理方式,即走群众路线。以企业员工为中心,相信职工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

    4.灵活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诸多方面:

    (1)基本数据和信息分类的多样性以及方法的灵活性,以适用不同的信息用户及不同决策的需要。

    (2)信息来源的多渠道性。管理会计信息既有来源于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企业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竞争对手的信息。

    (3)提供内部信息时选用规则的灵活性。管理会计信息无强制性规则,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提供。

    5.稳健性原则。指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可能获得的收益则不要过于乐观估计,以免因过于乐观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针对用户的质量原则

    1.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对传送的信息能弄清楚的能力。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原则的连接点。管理会计人员应尽可能使会计资料易于被人理解,而信息用户也应设法提高自身的理解使用能力,以使会计信息发挥最大的功能。

    2.可接受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对已出现问题的说明与计量标准的认可程度。由于管理会计的信息种类和计量方法具多样性、灵活性、复杂性的特点,只有与这种信息相关的属性被用户接受,才是有价值的。而如果用户难以接受,则会是信息成本的浪费,而效益为零。

    3.激励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与组织之间为保证“目标一致性”所做出的努力。具体说,就是对企业的全体信息用户乃至每个员工实施激励措施,营造有利于全员参与的管理环境,对我们所希望的行为要予以积极引导,不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冒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做到企业与管理者,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目标一致,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天民.管理会计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10

    2.余绪缨.管理会计.辽宁人民山版社,1996.01

    3.庄守鑫.论管理会计原则.上海会计,2000.10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7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假设原则

中图分类号:F25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12(c)-0000-00

1财务管理原则的有效假设及推敲

1.1什么是市场

有专家认为有效市场假设中的“市场”指的是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假设财务管理所依据的资本市场健全、有效并长期存在。笔者觉得,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一种综合价值管理方式,这里所说的“市场”不仅包括金融市场,还应延伸至其他要素市场。各类要素市场健全、有效的意义在于通过市场上大量利益独立的供求者之间的竞争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引导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1.2市场有效性

市场有效性是指市场价格的有效性,也就是市场上的价格水平反映了交易者对价格的集体预期,同时也显示信息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一个包括资本、商品、人才、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市场的存在有其重要意义:首先,企业可以按照可预期的合理价格在资本、商品、人才等市场上获取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商品、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以满足企业进行商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的需要。其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商品市场等市场环境,将闲置资本以适当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以满足企业资本增值的需要,将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以实现价值增值,将设备等闲置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再次,企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等理财成果可以通过市场得以恰当反映。

1.3财务管理原则

1.3.1市场中心原则

企业的理财活动要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要面向市场、依托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合理规划资源需求量。企业要以金融市场为依托,合理选择筹资渠道和方式,实现较低成本与较低风险的筹资。企业要以商品市场供求为依托进行有效投资,取得高于市场收益率的超额利益。市场中心原则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断地更新知识,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规律与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在市场经济中科学理财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掌握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供求状况,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

1.3.2双方交易原则

双方交易原则是指市场的每一项交易都至少存在两方,在一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时,另一方也会按照自己的经济利益行动。因此,企业进行财务决策时要考虑对方的反应,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对方的存在。

1.3.3信号传递原则

信号传递原则是指行动可以传递信息,这比企业的声明更有说服力。信号传递原则可以让接受信息的人根据企业的行为判断企业未来的收益状况,因此企业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行动方案本身,还要考虑该项行动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以影响市场交易的价格。

2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原则

2.1财务主体的空间属性

财务主体可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理解:①绝对财务主体和相对财务主体。绝对财务主体是指拥有并控制一定的经济资源,并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它必须拥有独立的资金,并承担与资金相匹配的财务责任,享有独立的财务权,绝对财务主体就是一个法人。相对财务主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经济实体更多的是在绝对财务实体内部进行独立经营的分厂或分公司,相对财务主体同样也拥有并控制一定的经济资源,只不过其控制资源的范围或能力受到限制。②实体财务主体和虚拟财务主体。实体财务主体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财务主体。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某些所谓企业为完成某种产品或作业而把分散在不同地区的企业主体通过网络联结在一起,它们分工协作、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这样就产生了虚拟企业。

2.2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原则

2.2.1理性理财原则

理性理财是财务主体进行财务管理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财务主体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预先设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避免财务管理的盲目性。

2.2.2风险、成本与收益均衡原则

该原则是财务主体理性理财的必然选择,它要求财务主体在财务活动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所付出成本与所获取的收益达到均衡,也就是在风险、成本相同情况下选择收益最大的决策方案,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选择风险、成本最小的决策方案。财务主体总是会采取一定方法回避或分散风险,为追求较高报酬而承担较大风险,或者为减少风险而接受较低的报酬。

2.2.3货币时间价值原则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增值,这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并贯穿于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各个环节。该原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运用折现的方法将不同时点的货币流入或流出折算为同一时点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以便比较。

2.2.4资源配置原则

在财务主体中存在着各种资源,这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它要求企业在资源配置时做到资源供给与需求在时间和数量上保持平衡。

3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及其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3.1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的内涵

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是指财务主体将其理财活动持续至实现它的计划和完成受托责任为止,这一假设是基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理财的持续时间不确定而提出来的。该假设包括以下内容:①财务主体能够持续生存并将按照现在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存续期内不断地进行其经营活动;②财务活动伴随着其经营活动连续不断地进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进行破产清算;③财务主体能够通过理性理财行为,确保财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理财活动的持续进行;④财务管理将按管理要求划分出若干连续的财务管理期间(如年、季、月、日),实行分期管理。这一假设从时间上限定了财务管理的具体范围,使财务主体、财务管理客体、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有了时间上的归属。

3.2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演变的财务管理原则

3.2.1财务分期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财务主体在制定财务目标时应针对不同期间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考虑不同期间财务环境的差异性,要分期间进行财务预测;要区分不同期间财务经营成果,借以正确评价不同期间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要分期间进行财务报告。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8篇

    一、影响管理会计原则的因素分析

    管理会计原则主要受管理会计的信息特征、目标以及假设的影响。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信息虽然都是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但管理会计信息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阶层服务,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是统一的,社会没有必要像规范财务会计信息那样规范管理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信息带有单个性的特征,即只能为某一个特定的企业单位内部使用,而没有社会性。这是管理会计原则得不到社会关注的根本原则,但是非曲直并不能说管理会计没有会计原则。如果说财务会计原则具有统一性、强制性和法律性的特征,那么管理会计原则具有单一性、可选择性(即柔性)和自觉性的特征。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会计原则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管理会计目标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通过提供管理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作出具体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策。具体目标是:通过提供规则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确定各项经营目标。通过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通过提供控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调节和控制经济活动。通过提供评价考核业绩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考核和评价各个责任单位的经营业绩。管理会计原则是在管理会计目标的指导下制定的,是实现目标的规范或规则。管理会计人员在应用管理会计方法时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管理会计的具体目标,进而实现其总目标。既然管理会计目标有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那么实现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有基本原则(刚性原则)和具体原则(即柔性原则)。

    会计假设是会计原则的前提和约束条件,管理会计假设一般有经营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委托代理关系等。这里只讨论管理会计主体假设和管理会计原则之间的关系。管理会计主体是在兼顾企业整体的条件下,主要以车间、班组、责任单位作为会计主体,来履行管理会计职能,实现管理会计目标。企业内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这些部门和责任单位具有不同的职能和目标,它们所需要的管理会计信息各有不同,因而加工信息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就自然有差别,即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在遵循管理会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部门、责任单位的职能、目标和管理会计方法的不同,又遵循着管理会计的具体原则,即可选择的、自觉的柔性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会计信息具有单个性,管理会计原则也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管理会计原则即有贯穿管理会计所有内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责任单位都必须遵循的一般会计原则,即刚性会计原则;又有因企业内部各部门、责任单位的职能、目标不同,应用的管理会计方法内容不同而遵循的具体管理会计原则,也称为柔性原则,从而形成一套有一定层次的,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管理会计原则体系。

    二、管理会计刚性和柔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刚性原则,也称管理会计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性原则,它的特点是贯穿管理会计所有内容的始终。企业内部每个部门、每个责任单位,不论其管理会计的职能和目标如何,都要遵循管理会计的刚性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全面效益原则。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系统分析原则。它要求每个责任中心的目标、决策、计划,既要实现本责任中心的效益,也要协调与相关责任中心有关指标的关系,更要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根据信息成本和信息收益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是否要加工输出信息。灵活性原则。指管理会计可根据不同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法取得所需要的信息。激励性原则。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有助于企业员工的努力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并激励企业员工为完成既定目标而努力。相关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与企业管理当局所作的决策密切相关。可靠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于内部信息的使用者能达到很高的信赖程度。可接受性原则。是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通俗易懂,便于内部管理阶层使用。及时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加工和传输各种管理会计信息。以上九条,前五条是管理会计信息在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后四条是对管理会计信息提出的质量要求。

    (二)管理会计的柔性原则,包括规划与决策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前者又下属规划会计原则和决策会计原则,后者又下属成本控制原则和责任会计原则。

    1、规划与决策会计的一般原则有:第一,目标管理原则。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目标,不但要有时间上的长短期目标,而且要有层次上的全厂目标和各车间班组的责任目标,从而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目标网络。第二,价值实现原则。管理会计不但要为企业提供如何提高内部生产效率的会计信息,而且要提供如何实现这些产品价值的会计信息。第三,合理使用资源原则。管理会计在提供规划和决策会计信息时,必须考虑现有资源能否满足目标的实现及方案的要求,以及现有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等问题。

    在规划与决策会计一般原则之下,又下属有规划会计原则和决策会计原则。

    规划会计原则有:目标利润最大原则。本量利分析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着目标利润最大而展开的。综合平衡原则。全面预算把各个部门的分目标综合在一起,组成企业的总体目标,为此,要对各个部门的经济活动综合平衡,全面安排。预算编制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积极可靠是指充分估计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不要把预算指标定得过低或过高。总成本与业务量依存关系的原则。可把总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类。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这是变动成本计算法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会计原则有:正确预测原则。预测是短期经营决策和长期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最优化原则。管理会计无论是短期经营决策,还是长期投资决策,都要选择备选方案中效益最好的方案。成本相关性原则。在短期经营决策中,只考虑与决策方案有直接联系的、能导致不同方案差异的相关成本,而不考虑非相关成本。稳健性原则。长期投资决策具有资金量大、时间长、不可逆转的特点,决定了长期投资必须遵循稳键性原则,它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原则、投资风险报酬原则以及考虑通货膨胀的原则。

    2、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的一般原则有:第一,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成本与质量,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第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成本控制和责任会计中,要求控制有权,控制有责,对控制的结果要赏罚分明。第三,例外管理原则。就是在成本控制和责任会计中,管理当局应负责处理脱离标准、差异较大的“例外”事项。在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一般原则下,又下属有成本控制原则和责任会计原则。成本控制原则有:全面原则。指成本控制要全员控制、全过程控制、全方位控制。分级归口管理原则。企业的成本目标,要层层分解,层层归口,层层落实,落实到各车间、部门、工段、小组、个人,形成一个成本控制系统。成本控制三结合原则。就是以目标成本为依据,把明确目标、实行调节和业绩考核三者结合起来。

    责任会计原则有:目标一致性原则。为了保证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系统内各局部的分目标与系统内的整体目标必须保持一致。可控性原则。考核责任单位的指标,要以可控制的指标为限,责任单位没有能力控制的指标,不应考核。反馈性原则。企业各责任单位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要有一套健全的反馈系统,要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以确保责任预算的完成。适应性原则。指责任中心的划分,责任指标的考核,责任业绩的评价都要适应企业环境的变化。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9篇

一、影响管理会计原则的因素分析

管理会计原则主要受管理会计的信息特征、目标以及假设的影响。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信息虽然都是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但管理会计信息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阶层服务,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是统一的,社会没有必要像规范财务会计信息那样规范管理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信息带有单个性的特征,即只能为某一个特定的企业单位内部使用,而没有社会性。这是管理会计原则得不到社会关注的根本原则,但是非曲直并不能说管理会计没有会计原则。如果说财务会计原则具有统一性、强制性和法律性的特征,那么管理会计原则具有单一性、可选择性(即柔性)和自觉性的特征。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会计原则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管理会计目标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通过提供管理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作出具体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策。具体目标是:通过提供规则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确定各项经营目标。通过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通过提供控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调节和控制经济活动。通过提供评价考核业绩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协助管理当局考核和评价各个责任单位的经营业绩。管理会计原则是在管理会计目标的指导下制定的,是实现目标的规范或规则。管理会计人员在应用管理会计方法时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管理会计的具体目标,进而实现其总目标。既然管理会计目标有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那么实现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有基本原则(刚性原则)和具体原则(即柔性原则)。

会计假设是会计原则的前提和约束条件,管理会计假设一般有经营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委托关系等。这里只讨论管理会计主体假设和管理会计原则之间的关系。管理会计主体是在兼顾企业整体的条件下,主要以车间、班组、责任单位作为会计主体,来履行管理会计职能,实现管理会计目标。企业内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这些部门和责任单位具有不同的职能和目标,它们所需要的管理会计信息各有不同,因而加工信息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就自然有差别,即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在遵循管理会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部门、责任单位的职能、目标和管理会计方法的不同,又遵循着管理会计的具体原则,即可选择的、自觉的柔性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会计信息具有单个性,管理会计原则也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管理会计原则即有贯穿管理会计所有内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责任单位都必须遵循的一般会计原则,即刚性会计原则;又有因企业内部各部门、责任单位的职能、目标不同,应用的管理会计方法内容不同而遵循的具体管理会计原则,也称为柔性原则,从而形成一套有一定层次的,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管理会计原则体系。

二、管理会计刚性和柔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刚性原则,也称管理会计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性原则,它的特点是贯穿管理会计所有内容的始终。企业内部每个部门、每个责任单位,不论其管理会计的职能和目标如何,都要遵循管理会计的刚性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全面效益原则。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系统分析原则。它要求每个责任中心的目标、决策、计划,既要实现本责任中心的效益,也要协调与相关责任中心有关指标的关系,更要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根据信息成本和信息收益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是否要加工输出信息。灵活性原则。指管理会计可根据不同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法取得所需要的信息。激励性原则。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有助于企业员工的努力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并激励企业员工为完成既定目标而努力。相关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与企业管理当局所作的决策密切相关。可靠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于内部信息的使用者能达到很高的信赖程度。可接受性原则。是指管理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通俗易懂,便于内部管理阶层使用。及时性原则。指管理会计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加工和传输各种管理会计信息。以上九条,前五条是管理会计信息在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后四条是对管理会计信息提出的质量要求。

(二)管理会计的柔性原则,包括规划与决策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前者又下属规划会计原则和决策会计原则,后者又下属成本控制原则和责任会计原则。

1、规划与决策会计的一般原则有:第一,目标管理原则。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目标,不但要有时间上的长短期目标,而且要有层次上的全厂目标和各车间班组的责任目标,从而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目标网络。第二,价值实现原则。管理会计不但要为企业提供如何提高内部生产效率的会计信息,而且要提供如何实现这些产品价值的会计信息。第三,合理使用资源原则。管理会计在提供规划和决策会计信息时,必须考虑现有资源能否满足目标的实现及方案的要求,以及现有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等问题。

在规划与决策会计一般原则之下,又下属有规划会计原则和决策会计原则。

规划会计原则有:目标利润最大原则。本量利分析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着目标利润最大而展开的。综合平衡原则。全面预算把各个部门的分目标综合在一起,组成企业的总体目标,为此,要对各个部门的经济活动综合平衡,全面安排。预算编制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积极可靠是指充分估计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不要把预算指标定得过低或过高。总成本与业务量依存关系的原则。可把总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类。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这是变动成本计算法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会计原则有:正确预测原则。预测是短期经营决策和长期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最优化原则。管理会计无论是短期经营决策,还是长期投资决策,都要选择备选方案中效益最好的方案。成本相关性原则。在短期经营决策中,只考虑与决策方案有直接联系的、能导致不同方案差异的相关成本,而不考虑非相关成本。稳健性原则。长期投资决策具有资金量大、时间长、不可逆转的特点,决定了长期投资必须遵循稳键性原则,它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原则、投资风险报酬原则以及考虑通货膨胀的原则。

2、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的一般原则有:第一,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成本与质量,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第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成本控制和责任会计中,要求控制有权,控制有责,对控制的结果要赏罚分明。第三,例外管理原则。就是在成本控制和责任会计中,管理当局应负责处理脱离标准、差异较大的“例外”事项。在控制与业绩评价会计一般原则下,又下属有成本控制原则和责任会计原则。成本控制原则有:全面原则。指成本控制要全员控制、全过程控制、全方位控制。分级归口管理原则。企业的成本目标,要层层分解,层层归口,层层落实,落实到各车间、部门、工段、小组、个人,形成一个成本控制系统。成本控制三结合原则。就是以目标成本为依据,把明确目标、实行调节和业绩考核三者结合起来。

责任会计原则有:目标一致性原则。为了保证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系统内各局部的分目标与系统内的整体目标必须保持一致。可控性原则。考核责任单位的指标,要以可控制的指标为限,责任单位没有能力控制的指标,不应考核。反馈性原则。企业各责任单位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要有一套健全的反馈系统,要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以确保责任预算的完成。适应性原则。指责任中心的划分,责任指标的考核,责任业绩的评价都要适应企业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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