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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速度越来越快,人类所处的环境也更加复杂。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口的流动性和社会的复杂性使旅游行业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更加频繁,直接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与其他行业比较,旅游行业对于突发事件非常敏感。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为了提高旅游产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大大降低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确保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需要提高旅游部门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一、网络舆情产生的背景
网络媒体在我国兴起的主要标志有:(1)2008年对汶川地震的报道,是我国网络媒体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2011年以后,以微信、QQ、新浪微博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让社会大众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外界人群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积极参与到社会公众事务中,改变着中国,并且2010年称为“微博年”。随着党政机构的使用,微博办公已成为时展的潮流,并且将2011年称之为“政务微博年”[1]。随着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网络舆论的活跃期,网络舆情推动了社会热点新闻和事件的发展,并逐步进入社会大众事业中。网络舆情已慢慢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二、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含义
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是网民和社会媒体在特定的时期和网络空间内对与旅游有关的现象或由于旅游现象产生的危机事件进行情绪、态度、行为的表达。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旅游产业内部的危机事件是直接对网络世界最为直接的反映。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金融产业、保险产业、交通产业等都属于网络舆情研究的内容。
三、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爆发的原因
舆情是指以个人为单位或以群体组织为单位形成的群体,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对与自身有关系或自身关注的事情所表现出来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网络舆情爆发主要表现在舆情主体的心理素质和舆情的传播速度相对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网络舆情是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借助网络来对社会热点新闻和热点时间的态度、意见的总和。(2)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公告显示,我国现有的手机网民规模高达5.9亿,手机上网人数高于电脑端的人数,手机更加的便捷和方便,能有效的传递信息,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让舆情传播的方式以指数递增。(3)2015年10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数据中心的报告称,我国使用手机观看新闻信息的用户已经超过5亿,并且手机端的使用率要比电脑端的使用率更加频繁,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方式,有效的打破了信息在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1.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群体极化”的概念来源于《网络共和国》一书,指出,在一开始,团队的各个人员都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或存在某种偏执,经过不断地磨合和商榷后,团队成员逐渐向同一个目标迈进,最终形成团队意见。最后,经过观察发现,在团队中,具有领导地位的人员提出的观点较为传统和保守,那么通过一番讨论分析后,得到的决策也更加的保守;反之,如果某些人开始的意见比较冒险,那么,经过团体的讨论后,群体制订出来的决定更加具有冒险性。这种现象称为“群体极化”。根据相关数据报道显示,我国大多数的网民是青少年群体,其中10—29岁网民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青少年群体由于心智不成熟,容易冲动,做出过激反应。并且,由于我国大学生网民在总网民数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截至2016年6年,我国在校大学生的网民人数已经占到总网民数量的20%以上。大学生由于课余时间较多,有充分的时间去关注社会中发生的热点事件,加剧了网络舆情的发展和传播[2]。
2.信息饥渴和表达失语在现实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人们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在面对强权主义和强势组织时,会表现出沉默的状态,反而推动了谣言的传播和扩散。此外,由于一些人员的盲目引导,使网民出现一些偏激情绪,从而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使其将矛头直接对准政府和社会。根据2015年舆情报告的数据统计,出现频率最高的三个词为:质疑、城管、政府官员。
四、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控策略
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是借助危机管理、网路传播和信息管理的策略,对旅游危机事件进行有效控制。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理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及时处理好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等之间的关系,有效的将网络舆情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确保网民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政府单位是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主要管理者。舆情可使旅游产业的品牌危机和个人危机出现。对于旅游行业中一些不正当行为引发的舆情也需要政府单位进行解决。在互联网行业和网站管理、旅游安全等工作管理方面来讲,需要有旅游主管部门负主要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政府管理机制,主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搜集舆情信息。对于涉及国内外行业的信息、市场竞争、游客投诉、、景区接待部门安全事故的信息和突发事件等;第二,提高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和服务意识,培养专业性的舆情分析员;第三,借助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积极建立旅游网络舆情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对现有的旅游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进行重点建设。第四,舆情信息交流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在旅游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进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2.旅游相关企业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可能会给景区周围的住宿、休闲、购物、交通等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旅游企业是直接面对网络舆情危机的主体。因此,网络舆情危机是旅游企业危机管理的主要问题。旅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最真诚的态度进行沟通,及时相关的信息,积极配合政府单位的工作。一旦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危机事件,需要及时向客户道歉,并且严格的惩处肇事者,使受害者和大众能够谅解。此外,还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改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3.新闻媒体等专业机构网络舆情危机在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力,这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传播媒介。目前,已经有多家媒体网络与高校和科研组织借助商业软件来建立自身的网络舆情研究团队,更好地分析和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对于新闻媒体来讲,在接受采访时,需要抵制有偿新闻和做广告现象的出现;杜绝新闻炒作和标题党的出现;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报道的内容需要有据可查;群体类型的新闻报道需要注意用词,避免出现主观性的词语;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需要做到准确性,尤其是伤亡人数需要核实,切记使用带有主观意向的词语[3]。
4.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舆情危机事件中,关注量高的微博发帖可以看出个人或机构对件事件的关注度,这些帖子的转发和评论则代表了普通网民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度。因此,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传播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还需要提高全民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普通民众在面对媒介信息时整体的表现,也是当代社会公民必备的能力。公众媒介素养的培养,需要从法律、政府、家庭、学校等方面着手,让网民具有自主的判断能力,具有批判和质疑信息的精神,尊重他人的隐私,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积极主动维护网络舆论的环境。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行业井喷式的发展,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快了网络舆情的发展速度和传播速度。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科学合理的发展原则,增强自身的危机意识,重视社会大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旅游舆情有关部门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要求自己,共同维护城市形象,推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业勤.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的发生机理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雷春,付业勤.旅游网络舆情事件的时空分布与演化规律分析——以海南旅游热点事件为例[J].韶关学院学报,2014(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关键词 网络舆情 应对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网络舆情应对现状
纵观网络舆情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它已经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社会舆论格局,促发了网民的权力意识觉醒,但网络舆情的负面因素依旧存在,对社会发展造成威胁。政府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网络舆情工作高度重视,但仍存在着应对不及时、应对不主动、监管无序化、问责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政府应对网络舆情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思想认识来看,政府官员对网络舆情认识欠全面。
一是对网络舆情理解不深,重视不够,正面回应不够。有的片面认为网络是年轻人的娱乐工具,有荒诞低俗甚至“很负面”的东西,所以在工作中仍按传统工作方法和模式行事; 有的对网络民意的关注往往停留在“高点击率”、“高关注度”、“大量跟帖”、“群体性”之类的问题上,而除此之外大量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有的是对网民反映的问题,特别是不正之风、腐败现象等问题,不择手段地进行“删帖”,甚至一味排斥、打压,不少网络举报人因此获罪,使一些网民产生畏惧心理,严重影响了网上举报的积极性。二是视网络舆情为民意的全部,对网络舆情过度依赖。盲目迷信网络舆情功能的强大,要求对网络舆论全面放开,不加干涉,听任网民发表观点,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网络舆论失控,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舆论混乱。
(二)从管理体制来看,“双轨统一分级管理制”实行中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的网络管理体制是“双轨统一分级管理制”,即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同时参与,中央、省属、外宣媒体都参与地方网络市场的竞争,使得整个网络媒体结构多元化,行政隶属关系复杂化,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齐抓共管的现象,造成了网络舆情信息重复搜集、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而且在机构设置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不够健全。首先,虽然某些地方政府部门都设有网络舆情监测中心、站点,但很少设立应急机构,所以发生突发事件时常常由于准备不足而应对迟缓。其次,设立的机构间还未形成完整对接的严密规范的系统,内外协同联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区县以下的网络舆情监管站点有虚设形象,从监测人员的配备到其文化素质及政治敏感度等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都还达不到现实要求。
(三)从机制运行来看,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不系统。
网络舆情信息的庞大、变化的突发及影响力的强大加大了政府应对工作的难度,要保证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就目前我国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工作来看,虽然在实践的基础上已逐渐对工作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整个工作机制还未达到系统化的要求,如存在工作流于形式,人为因素作用较大;缺乏主动引导,依旧采取封堵舆论的方法;缺乏应对预案,透明性不高、应对失当等问题,使党和政府经常处于被动和被质疑的局面。
(四)从法律制度来看,网络监管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比,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等,它们的颁布对我国网络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些法规较零散,不够系统,有些法律较为陈旧,已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
三、实现网络舆情科学应对的对策
(一)提升网络舆情治理理念。
首先,增强政府官员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人们对于媒介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的能力,以及制作和产生媒介信息的能力。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政府官员需要学会运用官方网站、媒体网站、网民留言板、官方机构或官员个人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手段,进行信息和意见沟通。让“上网看看”、“在线聊聊”、“网上蹲点”成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职责要求,使网络成为了解世界、掌握资讯,科学决策、推动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要平台。
其次,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一要强化占领舆论阵地的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官员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舆情发展规律,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的政治优势和思想优势,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正面宣传,扩大主阵地的影响力。二要强化把握舆论导向的责任意识。政府要努力掌握网络舆论话语权,用主流媒体的声音占领网上新阵地,用多元化的方式引导多样化的思想热潮,巩固和发展积极健康的主流意识形态。三要强化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意识。政府官员要利用好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解决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问题。
(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体制。
1、实现网络舆情管理机构科学化。
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常态,各级政府应该设立网络舆情常设机构来保证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常规性与延续性。从长远发展和管理需要来看,需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常设性网络舆情管理机构,进行垂直管理。而针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危机应对,需设立网络舆情应急机构。它是在其常设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临时机构,由宣传部门、职能部门、公安部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厅等成立领导小组。另外,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网络突发事件和问题,还应组织成立“顾问团”。为避免出现应对失误,可聘请权威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公共危机处理专家等组成“顾问团”。
2、促成内外协同联动管理。
跨时空性是网络舆情与一般社会舆情的重要区别。网络舆情可以瞬时由一点辐射到地域上处于极度分散的广大受众,从而引发舆论狂潮。因此,政府要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就要努力促成内外协同联动管理。体制内网络舆情管理机构应在网络舆情信息搜集的基础上,共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信息共享及部门间协同工作体系,以便统一调度应急所需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权力资源和经费资源等,提高政府网络舆情危机应对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政府需做好更多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宣传,通过政策和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为其提供保障,最终形成“网络主导、官民联动、上下互通、快捷通畅、条块结合、密切协作”的立体式、全方位网络舆情快速反应体系。
(三)健全网络舆情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的研判机制。
网络舆情研判是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一套科学的研判流程。这包括:初步筛选--深入分析--综合判断--报告写作。初步筛选,即要将预设的目标舆情或热点舆情从海量的信息中提取出来。主要通过建立归类系统,进行量化分析和图表呈现的方式来筛选。深入分析,即探究这些有价值的舆情的生成发展规律,找出其信息来源、传播路径、利益诉求和网民参与动因等,分析舆情走势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判断,即结合初步筛选与深入分析的结果划分舆情危机等级,提出方案。报告写作,即通过对网络舆情定性与定量的判断,最终要形成相应的网络舆情报告,做出规律总结和研判结论。只有确立严谨的研判工作流程,才能为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建议。
2、建立系统的预警机制。
首先,根据研判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将网络舆情的预警等级划分为:非常态的轻警告(IV级,蓝色)、警示级的中度警情(III级,黄色)、危险级的重警情(II级,橙色)、极度危险级的特重警情(I级,红色)。其次,建立预警组织体系。一是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与纵向体系。相关的中央到基层的各工作网点,要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使预警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建立政府到公众的立体体系。政府是预警的主体,社会中介组织是沟通与反应民意的重要组织也可承担预警的责任,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或理论支持,而社会公众是网络舆情最初感知的社会主体。三是建立网上到网下的双层体系。在预警工作中,既要密切关注网上舆情的发展变化,也要通过了解网下社会的动态,适时调整方案,提高预警能力。
3、建立完备的引导机制。
政府需实现引导途径多元化。通过借助网络发言人、网络留言板、官方机构与官方微博、网络评论员等进行舆情引导。具体注意事项:一是完善网络发言人机制。借鉴传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成一个完整的团队和制度,坚持“说明大事,说细实事,说透难事,说清坏事”的引导原则。二是制度化回复与办理网民留言。成立固定的工作机制,明确办理机构和流程;组建网络留言督办处,真正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能落实”。三是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业务过硬的网评队伍,是将网络舆情引导好的重要组织措施。
4、建立高效的处置机制。
首先,实现案情处置程序化。通过科学的计划制定,完善的部门协调,充分的人财物保障,可将网络舆情案件的处理从非程序化的决策过程,变成程序化的决策过程。这有利于提高有关部门的响应时间。其次,加强对相关官员的问责力度。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官员进行问责。最后,在网络舆情危机处理后,要对危机情进行系统反馈和评估,从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以不断提升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能力。
(四)加快推进网络监管法制化。
1、尽快制定一部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监管法》。对网民正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以规范其信息识别、、传播等行为,切实保障其正当的权利;对网络平台、网站、网络中介的职责进行合理的规范,加强对微博、社区网站等的有效管理;对政府监管的职责、监管的标准和方法作明确的界定,使政府互联网监管规范化。
2、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及时的调整、完善和补充。凡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互联网相关且仍然适用的,应当保留;对已经不再适用的,应及时予以废除、修改和完善;凡现行立法不能涵盖的事项,要进行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筑的我国信息网络安全规范体系。
注释:
邹庆国.应对“网络问政”党政干部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47-148.
新华网.中国互联网期待在法制监管“度”上展现智慧. http:///2010-12/16/c_12888614.htm.
邹庆国.应对“网络问政”党政干部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36.
关键词:地方政府;网络舆情;监测;预警
一、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
当前中国网民的规模突破5亿,也就是说有5亿多中国用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表达着诉求和意见。早在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就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1]可以说,网络舆情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它不仅仅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也是各级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基础。
1、重视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民意的聚集地,尊重并重视网络舆情是地方政府转变传统观念,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步骤。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近年来,我国政府网络问政建设步伐逐年加快,截止2010年6月,我国政府网站数量已经达到23081个。2010年也被称为中国的“微博”年,越来越多的中国地方官员开始重视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网友在网络上对事件进行传播,是舆情的形成初期阶段。地方政府必须准确把握这一时期,积极介入,第一时间占领话语权的制高点。有的地方政府由于对网络舆情缺乏客观、正确的判断和认知,致使舆情响应速度滞后,丧失了占领舆论高地的最佳时机,结果导致工作上的被动。
认清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要一改往日的漠视态度,重视民众的自由表达权,吸取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并利用网络舆情,达到既塑造地方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的双赢结果。
2、客观看待网络舆情
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地方政府在重视网络舆情的基础上,还要在态度上客观看待网络舆情,不要视网络舆情如洪水猛兽,谈及色变。
如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所说:对网民的舆论监督和情绪宣泄,甚至是一些非理性言论,要以更加开放、包容、坦诚的态度来对待,冷静分析应对,依法依规处置,而不能不管什么都一律删除,一味删帖并不能解决问题。网络舆情具有非理性的特点,但不能否认它依旧是地方政府了解民生、民意的良好途径。一个开明的、负责任的政府不能害怕网民的质疑,对网络舆情持仇视心理,要客观看待网络舆情,认真分析其本质和来源,剔除网络舆情的非理性部分,抽取出公众监督的社会力量,为地方政府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完善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是地方政府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关键。它指的是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潜伏期要尽可能地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舆情,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把危机扼杀于萌芽状态,减弱或消除网络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1、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机构
完善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加大资金投入,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常态化的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工作。该机构必须包含具有新闻传播教育背景或者有媒体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能够快速及时的捕捉突发事件的苗头。[2] 36-38机构的职责就是持续对传统媒体、重点网站、重点论坛以及点击率较高的博客进行密切关注,注意公众讨论的热点、敏感事件,并能从字里行间区分出哪些是不良分子的恶意造谣、哪些是网民的情绪发泄、哪些是网络推手的炒作、哪些是“打酱油”的无意识围观等。地方政府从人力、资金等方面提供的保障,能够保证网络舆情监测体系的正常运作。除了专职人员外,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等技术的支持也是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机构的重要保障。网络舆情的搜集、分析是建立在对信息的浏览和统计的基础之上,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每天的信息数以万计,从这些海量的信息中提取、分析与事件相关的舆情信息仅仅依靠人力是行不通的,必须依托科学合理的网络技术。例如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发明的方正智思知识管理平台软件,可以实现对海量文本、图片、影音等数字化内容进行智能采集、分析及自动处理。
2、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使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出来,以便能够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要合理利用上述网络舆情监测机构,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机制。
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落幕后,山西省省长反思到“没有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是处理此事件的一个深刻教训。事后,山西省政府迅速应用了方正智思网络舆情系统,开始加大对地方网络舆情的监测。危机事件发生后,互联网媒体因为较低的门槛往往会率先反应,之后传统媒体才会介入。网络舆情的形成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发现网络舆情热点出现前的征兆,是各级地方政府发现化解危机的关键。
3、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
网络舆情预警基于舆情的监测分析,指在网络舆情事件爆发前,地方政府对搜集到的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根据网络舆情发生的规律,找出可能导致危机事件的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制定出应对危机事件的计划对策,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预警的作用,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其提前告知预防的功能。
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已迫在眉睫,利用技术手段明确“预警体系”,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合理解决突发事件的关键。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预警等级的设定、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流程,其中以网络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最为重要。
网络舆情的预警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界定预警对象、确定警情产生的根源、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向相关部门预报舆情。预警能力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能否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敏锐地发现网络舆情,以及尽可能准确地判断舆情的发展动向,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网络舆情的准备。[3]39
(三)地方政府要完善网络舆情问责制度
一个真正心怀人们的政府应该是服务型的政府,“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公民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4]78地方政府要不断完善网络舆情的问责制度,避免网络舆情的处理方式不当,反而导致更大的舆情危机。
1、建立合理问责制度
地方政府面对网络舆情时,要积极主动介入,从网络舆情中发现公共的关注点和问题的敏感点,严肃对待,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并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无恶意的情绪化、非理性的网民要耐心解释,防止其被居心叵测者利用;针对恶意炒作、刻意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不良分子,要在第一时间否定并删除其在网络上散播的谣言,防止负面言论的进一步扩散。[4]如2012年6月11日,武汉发生10年一遇的雾霾天气,网络上出现谣言系企业锅炉爆炸或化工厂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所致,引起部分市民恐慌。武汉市安监、环保等部门迅速核实,调查分析显示雾霾是由周围农民焚烧秸秆造成,并迅速将这一结果通过武汉官方网站、微博、短信及新闻媒体对外,平息了谣言。之后公安部门经过技术侦察,查获并拘留造谣者喻某、宋某。
2、完善网络舆情的处理方式
在网络舆情的处理过程,地方政府要让公众看到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能力,不能采用压制、封杀、无视等简单的处理,这样不仅会引起舆论强烈的不满和谴责,还会导致公众丧失对地方政府的信心。处理网络舆情首先做好“疏与堵”。“疏”的是民意,“堵”的是谣言。其次,政府要勇于承担,不推卸责任。例如,发生在2012年3月14日的哈尔滨“梦中强拆”事件,虽然地方政府在第一时间给与了回应,但最终因把责任推卸给“临时工”,成为了舆论的“众矢之的”。“临时工”作为挡箭牌已经不是新鲜事,早在2010年上海发生11·15火灾时,最终的责任也落在了“临时工”——无证电焊工身上。
(四)地方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的监管
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吸引广告商的投放,经常利用突发事件制造嘘头,给流言提供了空间,也为用心叵测的不良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地方政府施行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引导,就必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打造有社会责任感的网络媒体。
1、加强网络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建设是一种硬性监管手段。西方政府在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借鉴。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互联网法律的是德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三原则。新加坡政府在1997年出台的《互联网操作规则中》也明确规定到:“凡是有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治安秩序、国家稳定以及其它现行法律禁止的内容都不得出现在新加坡互联网中。当前,我国互联网立法还正处于探讨阶段,为了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003年,《新华网》《人民网》等互联网信息单位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此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但整体上看更加具体(如违法信息如何认定、如何处罚)和具有法律效应的互联网法至今没有出台。[5]55强烈呼吁地方政府加快互联网立法的进程,为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提供强制力的保证。
2、加强网络媒体的道德规范
网络媒体道德规范旨在唤起互联网使用者的道德感、养成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个人隐私的习惯、规范用户的网络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信息秩序等方面能够发挥明显作用,甚至在消除有害信息方面可以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法律法规是强制的、硬性的;道德规范是自愿的、软性的手段,但这种手段却是有效的、必须的。道德规范应该连通法律法规一起成为地方政府加强网络媒体监管的两大支柱。网络具有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性,它一方面使公众在互联网上具有隐匿性,另一方面也给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保护。与政府利用法律法规直接干预的手段相比,加强网民的道德责任感与伦理意识自有其优势。
结语:
从躲猫猫事件到上海交通管理部门钓鱼执法再到四川什邡,频频出现的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应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以开放、公正的心态面对网络舆情,接受网民的监督,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引导工作,从而建设成为真正“以民为本”的政府。
[参考文献]
[1]总书记重视“虚拟社会”,如何实现扎实管理.人民网. 2011.
[2]冯春.新媒体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3]吴绍忠,李淑华.互联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8.
[4]白毅.服务型政府的涵义与构建路径阴[J].求索. 2006(6) .
师”纳入职业培训序列,成为舆情行业的新兴职业。网络舆情分析师的职业认证和兴起,意味着国家和政府已经把网络舆情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提升到极其重要的地位。网络舆情师的职业化之路将使舆情研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深入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网络舆情分析师可以说是一专多能的“杂家”,因为网络舆情分析师应掌握六大基本技能:
网络信息挖掘能力。网络舆情分析师的首要任务,是从海量杂乱无章的网络信息中挖掘出可能演变成网络舆情的话题和热点,并及时参与讨论和观察,注意保存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动向和观点言论,为舆情抽样和分析工作积累重要的鲜活元素。
概括剖析能力。通过网络监测获得海量网络信息源后,需要对这些信息源进行分析和严判,从中提取出与事件相关的舆情信息,然后概括剖析舆情信息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情况,倾向性和发展态势等情况,以准确得到网络舆情选题的类型、标准、定位和途径。
抽样统计能力。网络舆情师一方面通过经验人工处理舆情信息,另一方面需要熟练使用一种或多种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完成网络舆情的抽样、统计、分析和模型制作,已达到更加科学准确的分析结果。
语言表达能力。一方面是书面文字表达水平,主要表现在网络舆情报告编写过程中。另一方面是口语表达能力,如在沟通、辩论、说服和演讲等方面,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舆情会商时,面对轻重缓急等各种局面均能灵活驾驭。
舆情走势预测能力。面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展中的各类舆情事件,网络舆情分析师需要对舆情事件的波及范围、时间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初步的总体性研判。
舆情对策研究能力。一般情况下,突发舆情事件一旦爆发,就应积极处置,并把握以人为本、高速高效、依法处理、慎用警力、党政相应五大原则。
关键词:社会转型 网络 舆情 策略
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和提高。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机遇和挑战并存的转型期,整体势头向好的同时,也伴随着各式各样复杂的矛盾,而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也同时为社会发展带来双面影响,一方面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为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的系统运用可以对社会舆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条件下,对网络舆情监督策略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所谓舆情就是“舆论情况” 的简称,即在一定的社会空间范围内,围绕社会热点、重点的话题性事件,民众对社会整体的管理和发展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人数较多的民众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出的态度、信念、情绪和意见等多种表现的总和。
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已经成为民众表达诉求、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之一,逐渐发展为党和政府联系民众的桥梁。根据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的网民数量高达5.13亿,网络普及率达到38.3%[1],数量惊人。因此对于网络这一舆论阵地的监督监管,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走向。
对于网络舆情监督策略进行研究,首先要从网络舆情的性质入手,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形式,它集结了网民的情感、观点、意见和态度,是对某一事件进行主观评价、传播并互动、以及后续各种影响力的集合,整个过程没有媒体的外力干预。同传统媒介的舆论情况相比,网络舆情有着准入门槛低导致的自由性;传播范围广导致的交互性;参与人数多导致的多元性;监管取证难导致的偏差性以及网络平台的便利供给导致的突发性。从网络舆情这五大特性入手进行研究,网络舆情监督策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改善:
一、各级党政机关意识到舆情监管的重要性
对于社会舆论情况的掌握,政府永远是第一责任人。在互联网这个信息冗杂的“大杂烩”里,民众口味不一,网上言论良莠不齐,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对于民众意见取向的把握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互联网的平台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便利,使得政府可以从正面、直接又清晰的角度看到民众普遍的心理动态,另外互联网领域的舆情监管也显得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是社会舆论的放大镜,同时作为新兴媒体又具备着超出传统媒体很多的超凡影响力,政府应该不遗余力将其建设成为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核心价值观的前沿阵地,对于不实的负面消息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和疏导,就会对政府形象造成消极影响,成为不稳定因素,以及怀有不良居心的人煽动民众情绪的筹码,重则造成群体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互联网和政府需要进行良性互动,达到共赢,才能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保障。
二、网络媒体增强责任感
网络媒体作为一定程度上的媒体“把关人”,掌握着很多信息源和渠道,对于信息的筛选和鉴别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很多网络媒体的利益同影响力挂钩,所以会造成一些盲目追求影响力而不去考虑信息真实性的情况。此外,网络危机公关公司作为幕后"推手"进行非法公关活动,有意识地影响和推进了网上舆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舆论对某种商品或某个人的评价,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干扰了网站的正常秩序。要净化网络环境,必须加强网络公关公司的监管力度,健全社会评议机制,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增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2]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所谓舆论监管,“监”和“管”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2013年最轰动的网络领域重大案件莫过于“秦火火事件”,最终以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结案,引发了近年来对网络社交平台犯罪最热烈的讨论。利用网络媒介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该行为的法律界定是对公民的网络行为进行约束的基础。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有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有不良企图的人敲响警钟。
四、构建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使用人数众多,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为了避免盲目的“跟风”、“随大流”的现象出现,应该致力于构建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以求人人树立起文明用网、和谐发言的观念,完善对于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体制,建设应急处理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净化网络环境,避免互联网成为虚假信息滋生的土壤。
应对网络舆情的海量之势,我们必须做出及时反映,适当整理管理思路,求新求变,从“维稳”到“求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采取“问政于民”、“问计于民”,积极认真采纳民众的合理意见,提高党和政府在网络舆情中的公信力。社会转型期的网络舆情监管意义重大,需要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网络舆情应对策略探讨,董希琳 付丽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现代情报》 2012年05期,G206
[2] 如何增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常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现代视听》 2011年02期,G206
作者简介:
【关键词】大数据 网络舆情危机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呈现出新的特征
2014年,大数据概念的首次提出,实现了在现有信息和科技基础之上的数据收集、处理、挖掘以及管理,形成了大数据之“大”。在这一背景下,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呈现出新的特征。
以新媒体作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的新渠道。新时期的新媒体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所产生的一种具备智能化特征和技术的数字媒体,如常见的移动电视、手机等。新媒体技术拥有传播便捷、适用性广、存储量大等特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青睐。在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的过程中,新媒体起到了重要的渠道作用,它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实现舆情事件的转危为安以及公共职能管理的有效发挥。通过数据传媒的遥控,使其过滤作用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在技术上保证正确的舆情导向。另外,新媒体还可以实现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跟踪和监控,便于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应对。
以信息公开作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的新原则。现如今,人们行为的形成和变化与大量的社会信息有关,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取舍等方面都受到了人们对信息接受程度以及信息可信度的影响,大数据时代下,这种影响更为显著。在传统的公共危机治理过程当中,行政管理机制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为主,这样一来,就比较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等缺陷。因此,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使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公共之间的信息得以公开,同时也给舆情危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供了保障,让民众免于谣言和不安定因素的侵扰。
以数据资源开发作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的新理念。面对网络舆情危机治理过程中的时间、信息、政策、人力、技术、目标、程序、效果等多方面的制约,政府等相关公共部门应当具备过硬的治理能力,由此开拓新的治理理念势在必行。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而大数据所带来的最大优势,就是数据资源开发。依靠数据资源开发,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建设一个集网络信息资源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平台,帮助政府等公共部门实现对数据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整合,进而提出科学的应对策略。
大数据所带来的各项优势,同时也成为网络舆情危机的温床
法治环境的缺失,给数据的科学性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网络安全问题频现,而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缺乏健全的法治环境,因而无法保证对数据的科学性监管。根据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为51.7%,互联网数据用户的大量增加,大大提升了网络舆情管理的难度。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也导致了网络谣言和网络负面舆情的出现。网络舆情危机从产生到最终治理,过程虽短,但是需要完善的制度监管作为前提条件,如果监管制度和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必然会出现网络舆情导向监管难的问题。
数据资源开发不深入,政府应对能力难提升。当前,在我国的治理体制中,科层制的行政思维模式和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依然存在,上级部门的指示对下级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一直都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一些基层政府往往一味依靠上级政府,以致于错过了最佳的治理和应对时间。此外,有的基层政府也没有意识到网络舆情危机处理过程中的变化性和复杂性,应变能力较差,并且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充分,导致行政主体的管控优势未能显现。与此同时,由于相关部门对数据资源的整合技术相对匮乏,对数据资源的开发不够深入,辨别舆情危机的能力较弱,因而无法及时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给予有效的应对和管理。
数据资源过于零散,网络舆情危机难管理。目前,在政府的管理行为当中,大数据思维已经初步融入,但是仍然存在数据资源过于零散的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息孤岛”等现象。网络舆情危机治理要求政府等相关公共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工作的合理安排,从而可以及时应对突发问题。但是,由于网络舆情危机的影响往往较大,一些部门之间又缺乏妥善的沟通,这样就容易导致政府等公共部门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事件发生的本源,加之数据资源零散,利用不彻底,从而出现管理行为片面化的情况。尤其是在网络舆情危机出现时,基层政府缺乏主动应对的能力,未能充分把握危机治理的最佳时间,如此一来,就会影响政府对危机治理的效果。
优化治理路径,提升舆情危机的治理能力
营造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制度环境,加强法治数据保障。网络舆情危机制度环境的缺失,对舆情危机的治理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现阶段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等各个阶段都有可能触及到法律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大数据信息,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网络舆情危机制度环境。具体而言,首先要提升数据法治的理念。在公共管理者发现一些网络舆情危机的苗头时,就应及时利用数据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最终能够成为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从而将其及时遏制。其次,要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公共权力、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名制认证为主要方式,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舆情形成后,应及时帮助公安系统识别不良舆情的制造者。最后,要养成公众舆情发言负责任的良好习惯。在公共舆情的参与过程中,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营造干净、绿色的网络环境。
建立网络舆情危机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针对网络舆情危机的紧迫性、突发性,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通过数据资源分析并缓解舆情危机管理中的各项矛盾。数据资源分析的加强,需要以健全的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作为依托,从而提升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防范能力。专业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危机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项监测问题作出预判,利用互联网、电子媒介等渠道,及时对外公布监测信息。在具体的网络舆情危机管理机制实施之前,可以率先通过网络平台调动起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开展各项网民听证活动,正确引导民众的舆情导向。另外,政府等公共部门还可以利用该项管理机制,为广大民众建立网络问责平台,对民众反映的危机事件进行调查,在确认事件的真实性之后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网络安全。
开发网络舆情危机技术体系,加强数据资源整合。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成功融入其中,以其多样性、海量性以及高速性等特征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网络舆情危机技术体系、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首先,可以采用完善的数据化管理模式,将大数据自身的优势充分应用在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当中。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数据检索技术对数据进行检索整合,找出有害的信息源头,帮助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封锁。其次,可采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建立数据资源整合平台,将复杂的数据转变成为可利用的决策信息,并且利用该平台将信息传达给有关部门,及时做到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阳:《危机管理模式下新媒体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4期。
②辜胜阻:《拟社会管理与网络舆论危机应对》,《电子政务》,2011年第9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预警机制 证据审查 网络舆情
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分析: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率达到了45%,100%的翻供理由是“遭遇非法取证”,近20%的翻供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非法取证的现象仍未根绝,然而在绝大多数地方,一些案件虽存在不当取证行为,但远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或者是根本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事人或律师却以此为噱头,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如备受国人瞩目的“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引证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庭认为其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系本人亲自书写且内容与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其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而不予采纳其辩解。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犯罪事实都比较隐蔽,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一对一的情况居多。在这些案件中,口供一直以来都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定罪量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自侦部门再次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十分巨大,若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自侦部门将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之前所作的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将极有可能被整体性否定,自侦工作将失去价值和意义。因此如何避免收集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以及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遇非法取证”等情况,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质量,同时提升自侦部门执法公信力。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
首先,办案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因素进行全盘性的考量、分析,研判出在立案、侦查取证、采取人身或者财产强制措施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制作风险评估表,将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其次,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程度制定相应的方案,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在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最可能在收集证据的方式和内容上做“文章”,因此侦查部门除了对现有证据进行固定,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外,还需要在启动预警机制后及时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情况下需要收集的证据以书证居多,证人证言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证据形式,因此在收集时还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一是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制作的笔录应当有二名侦查人员的签名。二是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证人具有作证能力。三是通过启动预警机制收集的证据需单独装卷,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在任一阶段提出刑讯逼供,该案卷均可及时提交公诉部门。
二、建立健全证据审查机制。
探索建立诉前证据审查机制,在正式移送审查之前,通过对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方式、证据表现形式等进行审查,对能够补正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从源头上避免案件在之后因证据瑕疵、证据不足、证据不合法等因素而退回补充侦查、不,甚至导致法庭作出无罪判决等不利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自侦案件证据审查小组,由3-5名法律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组成,实行专人、专岗、专责。自侦部门在案件拟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前将案件卷宗材料、侦查终结报告、意见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移送到证据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三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摘要】近年来,社会公共事件频发直接导致网络舆情压力持续攀升,应对网络舆情也成了处理公共事件的重要课题。但当政府在舆论场中形成了对固有回应范式的路径依赖时,是否存在可促进其范式重构的因素,以及如何建构,并以此实现综合高效治理,也成了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
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舆情 范式重构
一、社会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现状
网络使用的低成本和低门槛使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得到了大幅提升和广泛实现,也为原先以单一、孤立的个案样本形态存在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提供了可能。社会公共事件中,作为个体的意见合流会形成舆论,其通过网络得以传播、放大,进而产生了网络舆情。纾解网络舆情成为了政府在应对社会公共事件中的重要课题。
1、网络舆情的特质
(1)开放与包容的场域属性。网际联系催生了跨时空的互动,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归属感的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产生强调“精神共同体”属性的“虚拟社区”。
“虚拟社区”内,交往联系体现出匿名性、符号性,人际关系松散等特点。但正因个体间的陌生,才促使其形成对包容、开放等“虚拟社区”的场域属性的价值认同,其无疑为网络舆情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非理性语境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网络舆情基于网络语境生成,自然会附着相应的互联网特性。网络技术赋权运动,在话语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边界突破,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博客时代:精英话语、文人论政;微博时代:庶民狂欢、解构权威;微信时代:客厅政治、理性对话。我们正处在第二向第三阶段的转型,以微博为代表的大众话语仍是网络语境中的言论主导,理性话语位于舆论场域的边缘。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存在天然分野,理性表达在以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为主的众声喧哗中显得极为缺失,后者总会裹挟着民粹主义情绪和虚伪道德自信。与此同时,理性表达也亦倾向于以非理性的全知叙事模式来阐述理性和逻辑。
总体上,社会的非理性倾向始终在天平上呈现压倒性优势。在此语境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表达,都会或多或少表现出情绪宣泄的嫌疑。
(3)作为公民训练的表达。网络使公众的信息获取和民意的朴素表达成为可能,在潜移默化中解构精英话语。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通常会涉及严肃议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这无疑对政府在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公共政策的制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意见表达预示着公众形成了对于公共事务的习惯性关注和思考,实际上是对于社会和政治的参与。这无疑有利于公民性的培养和锻炼,也可以视作最基本的公民训练。
2、网络舆情生成与发展的规律
网络舆情由社会公共事件诱发,是社会公共事件在网络语境中的延伸。网络舆情的酝酿、发酵与相应的社会公共事件没有割离,反而结合地更加紧密,并依照规律性路径发展。
第一阶段:网络舆情潜伏期——酝酿中的社会矛盾。在此阶段,深积的社会矛盾在具有象征性意义的事件中被激发。原本社会矛盾处在相对静止的状态,关乎于公共议题的意见呈散落分布,没有出现观点的聚合和集中表达。此时,社会公共事件就扮演了导火索的角色,其一旦爆发,旋即形成引力巨大的舆论场,迅速吸纳各种意见,形成舆论,汇集舆情。
第二阶段:网络舆情爆发期——外显性的社会冲突。在舆情初现雏形之后,网络舆论的聚合大多源于自发,喧哗需要引领和统合,传统媒体的介入提供了权威事实和逻辑观点,引导舆论转向公共讨论,从虚拟社区走入现实社会。讨论中,民众的情绪、态度、意见等不断碰撞激荡,议题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拓展,散落的个人意见和群体见解会向公共意见过渡。网络舆情的爆发,实际上是静态社会矛盾冲突的动态化和外显性揭示。
第三阶段:网络舆情转折期——事实的遮蔽与揭示。在网络舆情发展的过程中,各方都在尝试叙述事实,并基于此表达观点态度。但事实是被建构的,细节的选择性再现,或者环节的先后排序等都会影响到事实本真是否得到还原,这里就存在着遮蔽与揭示的循环运动。舆情的风向会在期中摆动不定,产生各种转折的可能性。
第四阶段:网络舆情淡化消退期——事实重构与理性回归。随着事件的发展,在缺失刺激性诱因和深度追踪调查的情况下,受众很难保持对单一事件的持续性关注,表达情绪也会渐趋冷却。网络舆情进入了淡化消退期,客观上可以避免网络舆情对于事件本身的裹挟,同时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开展和信息的不断公开,事实的重构和理性的回归正是题中之义。
二、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范式研究与重构的可能
1、“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社会公共事件的爆发成为常态,政府也形成了应对措施系统,但仍遵循着“对抗——维稳”的逻辑,并在互动中形成了对“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互联网在社会公共事件中起到了动员、组织、传播的作用,并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创造了直接的可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历史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对缓慢,民众的部分政治诉求没有表达的渠道,积累的政治期待就会造成社会压力的质变,难以舒缓。而一旦爆发社会公共事件,其就会成为社会压力集中宣泄的诱因,对抗性的情绪也会随之成为舆情的主体。
面对这种“对抗性”情绪,政府形成了应对网络舆情最“高效”的“维稳”范式。但在“微时代”的今天,当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得到技术保障之后,政府在舆情决堤时仍消极回避,并依赖简单粗暴的权力干预,以求实现舆情压力水位平稳、社会秩序安定,实际是上付出了高于治理收益的管理成本,虽然“维稳”可以在短期内起效,但却为诸如谣言的社会失范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维稳”范式无法长期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的瞬息万变,更不能从根源上为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提供助力。
2、范式重构的可能
网络舆情具有先天的网络属性,在社会正向“微时代”过渡的背景下,以更开放、更积极、更高效的理念进行治理模式的建构才是一种可能的出路,这里需要从理念、制度、社会等多个视角切入。
理念层面: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网络舆情治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近年来政府对于社会正从管理向治理过渡,逐步弱化政府在社会领域的管理色彩。相应的对于网络舆情,也存在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轨的可能。
管理的实质在于管理主体对被管理客体的控制和调节,主要的着力点是在客体的行为和活动;而治理的核心是对于社会运行的过程进行适度协调与调和,使之运行更加合理化。从主体视角上来看,管理主体是政府,客体是社会,主客体二元化;而治理的主体却可以多元,类似于“共治”的形态,具有主客体兼性。手段上,管理和治理都强调法律,但是管理只重法,崇尚“令行禁止”的权威管理形态;而治理则主张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多考虑社会情理,即以法齐之、以理晓之、以情动之。
理念上,从管理到治理,是从政府到社会的视角过渡,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网络舆情,才能实现综合高效治理。
制度层面: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国家标志,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法律保障。对于网络舆情,以法治网要求越轨行为一定要付出相应的失范成本。但法律强调的不是限制与禁止,而是对于自由的保障,它可以为网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提供自由、平等的制度保证。
政府是推进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力量,在这一过程中要以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公民自由表达为目的,在制裁网络失范行为的同时,不应该以束缚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自由为成本。网络舆情治理呼唤法治化,其功效不仅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更可以制约公权力的肆意与暴虐。
社会层面:话语空间的重构。网络舆情接连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共事件的高频发生,同时网络舆情也是一个社会结构性压力的参考指数,目前这种社会压力水位的高攀毫无疑问地揭示了中国社会存在着压力隐患。
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已然不是概率性的呈现,而是社会系统运行过程中常态化的错位表现。就事论事、见招拆招地应对网络舆情,只能缓解对立社会的表层矛盾,其并未触及深层的社会结构性压力,但降低后者的压力指数才是治本之策。此外,高频爆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实际上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加深、社会阶层固化等社会性症结的现实投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这些消极情绪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持续、舒缓的宣泄和消解,否则一旦集中倾泻就会造成舆情的决堤。社会需要“泄压阀”疏泄机体压力,沟通和对话就能起到这样的功效。所以,在制度性的沟通对话机制下建构起一个起到“社会黏合剂”功效的公共话语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它提供了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呼唤理性表达,为社会压抑情绪的释放设置了理想路径,进而释放结构性压力,消解网络舆情的汹涌,更可能促成阶层的和解,实现共识的凝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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