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主体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3 16: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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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体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生态学;生态位;金融主体;关系

金融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就是将经济领域与生态学进行结合,将金融机构看成一个个有生命的生物体,在这种思维及视角下,借用生态学的方法和原理来仿生的研究金融领域的具体问题。

如果我们把中国近代金融领域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种群”,它们是钱庄、票号、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等,这些“种群”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呢?本文试图用生态学的视角来考察这个问题。

一、 正相互关系

1. 互利共生。互利共生(mutualism)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彼此有利,两者分开以后都会受损。例如,地衣就是真菌和苔藓植物的共生体,地衣靠真菌的菌丝吸收养料,靠苔藓植物的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如果把地衣中的真菌和苔藓植物分开,两者都不能独立生活。再比如,根瘤菌与豆科植物之间的关系,根瘤菌只能固氮而不能利用所固定的氮,但可以供给豆科植物吸收,而植物可以提供能量和养分给根瘤菌,从而形成互利共生关系。

钱庄与票号之间在某个时期、某个区域也存在着互利共生的关系,比如,19世纪50年代左右,汉口的钱庄与票号之间经常互相用庄票或汇票进行抵押拆借,互相调剂头寸,有时是钱庄向票号拆借,有时是相反,彼此通过对方与众多商号建立融通资金的关系,保持互利共赢的局面。但是随着在长江中游展开激烈攻势,汉口的山西票号为了避免战争,在总号命令下,收缩业务,把大量资金向山西和上海转移,从而使汉口的金融力量大大减弱,汉口钱庄因票号的转移而无力支持商人所需的大量长期信用,纷纷倒闭或迁移。这种情况跟自然界中的真菌与苔藓,或者根瘤菌与植物的互利共生关系,何其相似。

钱庄与银行在贴现业务上的合作也体现了互利共生关系。20世纪20年代前后,商号可持票据先向钱庄贴现,然后由钱庄向银行办理转贴现。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向银行贴现呢?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钱庄机构普遍,网点众多,有较深的客户基础,因此钱庄办理贴现业务较多。但是,钱庄与银行相比,其资金实力远不如银行雄厚,而且买入汇款和押汇由银行办理者居多,因为这两项业务都需要有外地的分支机构,才具有通汇和款项收解的便利,所以钱庄必须与银行合作,才能完成整个贴现业务。在这个案例中,钱庄利用自身的优势为银行拉拢了客户,而银行也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为钱庄办理转贴现,钱庄和银行通过这项业务互利互惠,实现双赢。

2. 偏利共生。偏利共生(commensalism),亦称共栖,是指在生物界中,某两物种间的生态关系,其中一种的生物会因这个关系而获得生存上的利益,而另一方的生物在这个关系中,获得的利益少于另一方,或者不获利。比如,兰花附着生长在乔木的枝上,使自己更易获得阳光和养分,而又不影响乔木的生存。还有,某些蛤贝的外套腔内共栖着豆蟹,豆蟹可以以蛤贝的残食和排泄物为食,不仅养活了自己,同时对宿主也无害,还帮助其清理了粪便。

钱庄用庄票向外商银行拆款,实际上就是一种偏利共生。由于钱庄在中国发展较早,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商户对其有认同感,因此通过钱庄来贷款是当时中国的普遍行为。一般数额的款项钱庄尚有能力筹措,但是大额款项钱庄不得不借助银行,尤其是外商银行来调剂头寸,而外商银行也乐于利用它们多余的头寸来获利。更为要害的是,中国在丧失主权和贸易不平等的条件下,外商通过拆款将钱庄置于掌控之内,因此钱庄具有更多的殖民地色彩。在钱庄业务蒸蒸日上的同时,它对外商银行的拆借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独立性越来越小,其后果是不得不听命于外国金融势力,使国家利益受损。钱庄向外商银行的拆款,虽然对双方都有利,但是钱庄受制于外商银行,显然利益是不对等的。因此,它们的关系只能算是偏利共生,这是不同于钱庄与票号的互利共生关系的。

在近代中国,外国银行先于

华人银行的产生。两者之间在某些业务上也互有往来,比如短期的拆借、汇兑等。同样的道理,由于主权的丧失和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华人银行很难从外国银行那里获得对等的权益。外国银行除了与生俱有的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属性外,还充当着在殖民地国家控制附属国经济命脉的重要角色。在外国银行开办之初,是为本国商人办理货款汇兑与资金周转业务的,到了后来,可以操纵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控制汇兑,吸取游资,放高利贷盘剥华人,有的外国银行有权发行纸币,操纵金融,垄断市场,成为外商进行经济活动的后台。在这样的强势下,华人银行很难从外国银行那里分得一碗羹的,大多都是被外国银行所控制和利用。因此,这也只是一种偏利的共生。

二、 负相互关系

1. 竞争关系。竞争关系(competitive relationship),是生态学物种间关系之一,强调在两者或两者以上发生的行为,是指为了己方的利益而跟对方争胜,是个体或者团体,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努力争取其所需求的一种行为。比如,在一个山体上,存在着两群猴子,一个群体在山顶栖息,另一个群体在山脚活动,如果到了冬天,山顶没有了食物,山上的猴群为了觅食,跑下山来活动,这时,两群猴子就可能为了食物资源以及领地而发生撕咬,最终强者胜,占据有利地盘。这就是一种竞争。再比如,我们经常吃的小龙虾,它其实是通过生物入侵进入中国的。小龙虾原产于美国南部路易斯安那州,腐食性动物,20世纪初随国外货轮等途径进入我国境内。因其食性杂、生长速度快、适应能力强而在当地生态环境中形成绝对的竞争优势。由于自然界里的天敌在我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经几十年的扩散,已成为全国性的最常见的淡水经济虾类,广泛分布于长江中下游各省市。

前面提到,华人银行与外国银行之间有偏利共生关系,其实,那只是就某项业务而言,总体来说,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竞争关系。外国银行在近代中国的诞生要早于华人银行,加之资金雄厚和母国的撑腰,长期掌控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命脉。华人银行是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工商业急需发展的刺激下诞生的,从一开始就处于和外国银行竞争劣势的地位,首先,是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将腐败的清王朝置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何来平等?其次,晚清社会封建落后,经济凋敝不振,华人银行脱胎于此等条件下,造成先天的不足,这不足包括资金、管理、人才等各个方面。因此,无论从融资能力,还是从贷款汇兑方面,都难与外国银行匹敌。

华商证券交易所与外商证券交易所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竞争关系,表现在对客户、分布网点以及交易品种发行权等的竞争上。值得一提的是,在交易所发展的数量和延续的时间方面,不同于中外银行间竞争的是,似乎这一局华人略胜洋人一筹。关于外商证券交易所在华的报道并不多见,主要集中在几家有影响力的交易所,这里面有英商上海众业公所、日商上海取引所、青岛取引所、大连取引所、天津取引所等。而这些证交所大多存在时间都不长。

2. 偏害关系。偏害关系(partial harm relationship),当两个物种在一起时,由于一个物种的存在,可以对另一个物种产生拮抗作用,而自身获利或者无影响。例如,青霉菌可以分泌次生代谢产物--青霉素(抗生素)来抑制其他细菌的生长,又如胡桃科的植物分泌胡桃醌来抑制其他植物在附近生长。再比如,很多南方城市一到夏天,在自然水体中就会暴发水葫芦,这种植物也是一种外来入侵种,由于其生命力极强,一旦有合适的温度及养分,就会疯长,覆盖整个水面,这对水体生态是极大的破坏。首先,由于它的疯长,会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这样水体中的水生动物会因缺氧而死亡,腐败的尸体又会进一步恶化水质,破坏生态平衡。其次,水葫芦的疯长会使水体发臭,破坏景观。滇池、太湖、黄浦江及武汉东湖等著名水体,均出现过水葫芦泛滥成灾的情况。

在近代中国,票号与外国银行的关系,非常符合生态学上的偏害关系。票号的诞生早于外国在华银行,也曾经红极一时,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然而,到了后期,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模式等原因,以及外国在华开创新式银行对其造成的生境胁迫,最终票号这一行业内外交困,黯然退出历史舞台。其自身原因我们暂且不论,主要考察下外国银行的产生对票号的偏害作用。外国银行仅凭借高息揽存、拉拢客户这一条就击中了票号的要害

。在开创初期,为了拉存款、拉客户,外国银行不惜提高存款利息,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欲拖垮票号。蔚丰厚票号经理李宏龄在《山西票商成败记》中就有关于银行通过高息揽存打压票号的描述,如“放款者以彼利多,遂提我之款,移于彼处……彼实施操作之权,我时时从人之后,其吃亏容有数乎?”。这一招,就好比青霉菌放出了青霉素,对周边其他细菌产生极强的拮抗作用,置其于死地。当然,外国银行除了高息揽存外,还用其它手段打压票号,比如低利贷款、发行纸币、控制汇兑等,这里不再赘述。

除了票号、钱庄的消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国银行的偏害影响外,就连外国人自己的洋行也受到外国在华银行的排挤,这也符合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洋行,是近代外商在中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机构。18世纪60年代兴起散商贸易,随之产生外商行号,被称为“商业大王”,也是外国对华进行经济侵略的重要工具。外国在华银行的异军突起,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不断蚕食、排挤中国的票号、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由于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天然属性,即使对洋行这种外国人自己的机构,也逐步打压、吞并,最后取而代之。首先,银行不断增设新的网点,由通商口岸向内地渗透。洋行的总部大多在广州等通商口岸,而银行网点遍布大江南北,有贸易的地方就有银行。这样一来,银行的势力就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次,银行不断经营汇兑业务,而且效率高,业务专业,将洋行的外汇经营完全排挤出局。最后,洋行与银行相比,最主要的弱势还是资本金的不足。洋行要开展业务也不得不经常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周转,这样就难免要被强势的新兴银行吞并和取代了。

三、 中性关系

中性关系(neutralism),指两种或两种(下转第99页)以上不同种类的生物经常一起出现而彼此无明显影响的关系。比如草原上的狮子和湖泊里的鱼,两者谁对谁也不构成直接威胁,也没有互惠作用。再比如,天上飞的鸟类与陆地生活的各种动物,也几乎没有利益冲突。这里讲的没有关系,其实是相对的,宇宙万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无论是狮子与鱼,还是飞禽与走兽,看似没有关系,实则同处一个生态网中,只不过它们所处的生态位不同,没有直接联系罢了。

票号与华商证券交易所的关系,可以算是为数不多的中性关系了。票号的消亡年代大致在20世纪的20年代左右,而第一家华商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诞生是1918年。两者几乎没有交集,因此也就没有直接的正相互关系或者负相互关系。

本文将近代中国金融领域看成一个生态系统,考察了处于不同生态位上的金融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归纳出它们之间有互利共生的,有偏利共生的,有竞争关系的,有偏害关系的,还有中性关系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些关系。要认识到这些关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时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在社会、经济、时局等环境发生变化时,他们的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比如,钱庄与外国在华银行的关系,既有互利共生的关系,又有偏利共生的关系。再比如,华人银行与外国银行之间,既有偏利共生的关系,又有竞争的关系。外界条件改变,互利可能变为偏利,竞争也可能变为偏害,生态学的思维,就是要将研究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紧密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生命的发展有其自身特点,遵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水生到陆生的规律。将金融主体看做有生命的种群,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深入研究这些金融主体间在不断相互作用过程中是如何协同进化、发展演替的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参考文献:

1. 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 郑振龙.中国证券发展简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 洪葭管.中国金融史.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汪敬虞.外国资本在近代中国的金融活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号:12jk0813),咸阳师范学院2011年度专项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号:11xsyk107),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度“春笋计划”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会计专项(项目号:11dkj j09)。

作者简介:王文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咸阳师范学院生物系副教授;郝宏展,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石河子大学商学院讲师;李胜,

第2篇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巴塞尔协议;监管主体独立性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长久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着反复交替的争论。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战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场普遍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时的强烈的负外部性,依法对金融业采取适度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经越来越占据主流,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反映并确认了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不开。简单而言,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的关系表现为原则是为目标所服务的,而目标又在原则的出现过程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金融监管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风险监管。这种风险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内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机发生时的超强的传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机发生时的损失。具体表现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和国际通行之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权力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里面的相关规定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概括为五点: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的接受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职权的获取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三、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监管活动应依法进行;四、监管活动双方有一方违法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金融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

(二)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原则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的问题。监管机关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是否充分。首先,监管行为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身约束双失效的外部规范和约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矫正措施,监管本身存在着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矫正(即监管措施)也存在着两面性。综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学,事关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实现金融目标而言,金融监管也并非万能。随着金融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和内部治理,不应当是替代,而应当是配合和补充。由此表明,当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金融监管应当及时退出。监管机构定位模糊往往会导致监管职权的不适当履行,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首先必须要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主,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其次,监管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上应以宏观监管为主,尽量避免直接微观监管。一些人认为,只要每一个金融个体能够实现稳定,那么整体上就一定会实现宏观金融的稳健,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利益相互关联的金融市场上,每一个金融个体的个体稳健纵然是宏观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此两点,才有可能确保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自始至终的发挥作用。

(三)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不清;二、政府干预监管决策频繁;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以上三点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浓厚的特点,而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四)协调性原则

这里的协调性应该做三方面的认识:其一、指各监管部门的内部协调,即监管主体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却已增加“但书”。如果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不顾及现实混业的趋势,将会导致监管混乱、真空的问题。因此,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强调监管主体的内部协调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鉴于金融的高风险性和超强传染性,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监管的特点十分明显,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增强,金融机构跨国业务的增多,国别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完整的情况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又是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三、对于微观、宏观监管的监管力度的协调。以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是整体金融稳健的前提条件,但侧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性的评估、预测和管理,并不能确保金融业的整体安全。所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方向。对此,“一是要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考虑;二是要突出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系统性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工具的监管,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四是要调整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抑制其顺周期效应,保证金融体系在经济周期变化中的稳健。”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金融监管效率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运行状况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竞争和创新以及成本控制,从而最终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里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都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的收益大于成本。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应该逐步转变行政性监管色彩浓厚的作风,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功能,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此外,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监管主体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立合理的竞争机制;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三、鼓励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四、必须建立对监管主体的监督体制,确保决策和监管方式的严格审慎。

参考文献

[1]寇俊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权,李国献. 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3]孟凡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D]. 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

第5篇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第6篇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8篇

随着经济化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为了稳固各个国家的金融经济环境,国际金融组织开始对各国实施金融监管,当然可想而知国际金融监管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国际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这种种因素制约了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顺利运行。

一、当今国际金融监管的意义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国际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国际经济监管的主要组成是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对全球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的主体有所不同,可以将金融监管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的金融监管在广义金融监管范围内。狭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当今国际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而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金融监管的内容,还需要对金融结构进行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与稽查,另外还要对同行业的自律性自主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管,其监管范围较大。

整个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无疑会存在着差异不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的差异是各种各样的,所以这就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还有一些负面的影响,针对此问题,必须展开全面普及的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协调好各国经济的来往和利益往来,积极交流新思想和新问题。

由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中不受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约束,其是一个较为独立的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与协调,不然的话,一旦出现金融问题,极易导致国际金融危机或者金融动荡,从而造成整个国际金融环境不稳定的状况,基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性与威胁性,应对国际金融环境进行严格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积极面对金融问题,不断优化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从而促进各国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说国际金融监管是提高国际综合实力,带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的未来发展也逐渐趋向于全球化,这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这把双刃剑的存在对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发展既有着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从积极角度来看,金融监管趋于全球化,能够提高各个国家的生产力,确保资金的稳定流通,提高资金利用率,对国际投资及贸易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实施的好能够快速推动金融产品的大力开发,促使金融产品不断在实践中得以创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使各国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为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提供国际化平台,从而不断完善与健全各国金融体制,强化各个国家的金融业务交流。从消极角度来看,实施国际金融监管,加大了各国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难度,从而使各个国家的金融经济安全面临一定的挑战与风险。比如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些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没有认清自身所处的金融经济环境及本国国情,从而做出一些不切实际且不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时间过早,且对金融经济管制较为放松,这样会导致金融经济发展不稳定等状况,增大了泡沫经济的成分。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当下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也是如此,不断的出现各种问题和难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制约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效益。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国际金融监管主体具有复杂性,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其在监管过程中牵涉到各个国家及地区所有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机构及区域性、全球性金融组织。由此可见,需要进行监管的部门、人员及内容较多,从而给国际金融监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其次,国际金融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都属于国际金融监管的范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其所产生的金融监管对象也随之增多,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再者,国际金融监管在工作执行中易受利益制约,比如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涉及到某个国家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遭到该国家的不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是无法正常开展的,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及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国际金融监管活动,在金融监管实践活动中不断优化国际金融环境,带动各个国家金融经济发展,提升各国综合实力。

三、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个大环境,存在着共性和差异性,在实施政策的提前环境、金融的制度、国际金融的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更加显著的差异性。正是这些不同造就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有两种形式呈现,一种是规则性协调,另一种则是相机性协调。

针对各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应用规则性协调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进各国之间经济的差异性发展。以此来规范各个国家对外开放的金融政策,从而使各国之间在金融经济发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关系。利用该方式形成的合作关系目的性十分明确,且具有连续性。而相机性协调形式则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规定,同时根据国际金融经济变化趋势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而后由国际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与各国协商的方式针对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采用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灵活性与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合理改善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向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

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必定存在着金融监管合作的多少问题,既合作频率,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为经常性国际合作与临时性国际合作两个方面。

经常性国际合作主要是针对某个国家或者某一领域内存在的金融问题进行经常性的、不间断的监管合作,比如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时常会为了解决汇率问题,协调各国汇率平衡从而进行长期合作,这就属于经常性国际合作。临时性国际合作则是针对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地区在金融经济发展中突然发生的问题,临时组织成员对其做出政策性调整及改进,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有效解决本国金融存在的问题,使金融经济稳步发展。

国际金融监管又存在着区域性这一特性,基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出了四个部分,第一个是国际监管的区域性协作,其次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协作,再次是国际金融的综合协作,最后一个是国际金融的专门性协作。

区域性国际监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共同进行的多边合作,比如说欧盟为了各成员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利益发起的合作就属于区域性国际金融合作。全球性国际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金融监管合作,例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及贸易组织所发起的多边金融经济合作。综合性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涉及金融经济发展多个领域的国际合作,比如各个国家在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及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相互交流。专门化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监管合作主体在某一特定金融领域内的交流合作,一般情况下这种合作形式常用于银行及投资方面。

四、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双重作用

纵观当下国际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的管制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时机,更是带来了各种不同的新问题和很多需解决的矛盾。之所以说其带来挑战是因为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西方国家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易向发达国家倾斜,从而导致合作本身就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这种合作不具备权威性,那么在金融监管合作中所制定的计划与目标也不易实现。其所带来的机遇主要表现在通过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方式,能够有效抑制全球性通货膨胀,稳定国际金融与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防范货币及债务危机的发生,有利于改善国际金融经济运作环境,大大提高了国际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第9篇

一、协同监管

从整个资本、金融运作体系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定主体应当包括三个部门: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三个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然存在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小等有效监管的,增强协同监管程度是加入WTO后的迫切任务。

从适应加入WTO后的资本、金融运作情况看,目前我国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协同监管方式对于有效监管还是很不够的。笔者非常认同一些专家提出的更高级的协同监管方案,以达到整个资金监管体系监管一体化、形成大监管体系的目的。一种是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部门改革为银行机构监管主体,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改革为对三大监管主体的统筹机构,代表国家负责对整个资金运作体系的监管。另一种是保留现有的三大监管主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协调三大主体的监管工作。上述两种方式中,新的大监管主体应当抛开日常监管的事务,专门立足于整体方针政策、市场规划、总体监管措施的制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并通过建立的、化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监管决策和风险预警服务。

二、法定主体的监管定位

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调。

一方面是放松管制,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利率、汇率、信贷、现金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1994年4月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1997年12月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的一般要求。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通过制定具体措施来对金融放松管制,并且公布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监管走上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这也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目前,放松管制在国外已经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向。

另一方面,由于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不少该管的事情尚未完全管起来。不加强监管,势必导致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因此,强化监管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基调。

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重要,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该管而尚未管起来的。二是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三是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法定主体的监管制度改革

借鉴外国经验,抓好监管制度立、改、废工作是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监管主体的重点任务。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用各种监管行为的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金融监管按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立、改、废工作.这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高度重视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建制等。同时应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以及各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合实际情况要求的法规要大胆地改进,甚至予以废除。

2、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合理制定执法程序,以此来保障法制得到有效执行,并限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

3、注意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对金融业务的和创新具备预见性。

另外,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如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统计、经营报告等制度。

四、法定主体的监管视野

我国金融体系正由以往的封闭型逐步向过渡时期的半封闭型,最终向今后的开放型发展,因而监管视野也应随之向着“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方面发展。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WTO的机制必然将我国的金融市场卷入到、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体系中。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一是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一种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二是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三是要注重研灾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探求针对金融机构国际化、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和手段。此外,还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将监管工作纳入全球性的金融监管中去。

五、注重补充主体与中介机构的作用

要加强同业公会建设,以此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金融同业公会在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取得了良好的效应,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辅助监管主体对法定监管主体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一是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是可利用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三是辅助主体对法定主体起社会监督作用,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滥用权力的行为。

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同时也降低了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例如,由于会计、审计机构是专门负责审核工作的权威部门,且在上对其审核结论负责,因此如果能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审核程序的作用,也就无须进行类似今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数据真实性大检查,这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力物力将可以投入到更为有效的监管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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