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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7:52

税务咨询管理

税务咨询管理第1篇

(一)运行基本情况

“____*”服务热线远程座席是“____*”__地税热线咨询服务网络的延伸,它以“____*”特服号码为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构建规范、热情、周到的综合服务系统为目标。此系统包括两部分,即系统管理平台和__市地方税务局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系统管理平台在登录后自动记录每一个打进和拨出电话的录音;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包括六个管理模块,分别是信息登记、信息查询、统计报表、系统维护、外拨管理和高频问题。其中,信息登记模块使用较为频繁,咨询人员需要通过其逐一记录咨询电话的问答内容。

经过半年多的运行,顺义地税局“____*”热线远程座席运行情况良好。从接听话务情况上来看,纳税咨询占主体,1-6月共受理纳税咨询6398件,未发生举报、投诉件,各月具体受理咨询情况见下表:

从纳税人咨询的内容上看,各类咨询问题占咨询问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税收政策类问题占43,涉及发票类问题占6,申报办税类问题占29,税收法制类问题占1,其他类咨询问题占21。见下图:

从咨询问题所涉及的税种上看,各税种所占比例为:个人所得税18,营业税11,车船使用(牌照)税19,契税20,房产税6,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10,其他税种13。见下图:

上半年,顺义地税局“____*”远程座席受理业务量逐月递增,数量趋于平稳,这一方面说明“____*”远程座席咨询工作逐步迈入了正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远程座席作为一种便捷的咨询手段正在逐步为广大纳税人所熟悉和接受,已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渠道。

(二)“____*”远程座席的主要作用

1.解决问题针对性更强

顺义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座席是以市局“____*”特服号码为载体,通过在各辖区内主管税务所设置专门的咨询电话来实现的,这就为更好地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创造了条件。在税务所受理的咨询中,咨询对象大多数为本辖区内的纳税人,税务所对其基本情况及经营背景比较熟悉,因而,受理人员往往能够结合纳税人的实际,做出及时、准确的答复。

2.咨询服务监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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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座席配备了专门的录音系统,可以及时跟踪受理人员受理的问题及答复的内容,使咨询的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受理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税收宣传方向性更突出

通过开展远程座席咨询,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税问题,还可以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类,及时对这些一手资料做出分析,找出纳税人普遍存在或关心的问题,向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传递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查遗补漏,有针对性的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税收宣传的实效性,普及税法知识。

二、“____*”远程座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远程座席咨询受理方式单一

近几年,“____*”__地税热线经过不断探索与发展,服务方式得到了有效地改进和完善,目前,除了人工直接受理外,还设有系统留言、接收、发送传真、网络电话、系统自动查询服务等。与之相比,远程座席咨询受理方式相对单一。具体表现为,远程座席目前只提供人工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尚未实现语音留言、传真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因此,在咨询的高峰时段,部分纳税人咨询电话不易接入,不利于纳税人问题的及时解决。

(二)咨询服务尚未达到专业化要求

“____*”__地税热线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源自于专门化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队伍的支撑,这是咨询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而远程座席的设置管理模式则有所不同,目前,顺义地税局的远程座席主要是分布于各个税务所的办税场所,受税务所实际情况的制约,虽然受理咨询的人员相对固定,但是由于在负责咨询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加之办税大厅环境复杂,纳税人进出频繁,往往会对远程座席咨询服务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使咨询服务很难达到专业化的要求。

(三)咨询服务内部开展不均衡

目前,顺义地税局共设有14个远程座席,就整体咨询业务开展情况而言,每个月全局的受理咨询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具体到税务所咨询情况上,各税务所咨询业务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其中固然有纳税人咨询具有不稳定性等诸多客观因素影响,但是税务机关自身因素也不容忽视,如:个别税务所推广应用远程座席的宣传不够,纳税人对“____*”远程座席缺乏足够的认识,倾向于上门咨询的纳税人仍然占一定比例。

(四)咨询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和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咨询服务工作本身是税务人员与纳税人进行交流、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务人员答复问题是否令纳税人满意,与税务人员业务知识、服务态度、服务方法、纳税人所提出的问题甚至是纳税人当时的心情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因此,远程座席咨询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很难予以量化。然而,仅就目前管理现状而言,主要以咨询电话接入数量来反映各单位咨询工作开展情况,也存在一定片面性,使得一味追求数量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咨询服务质量的评价方法和体系。

(五)受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咨询服务工作是一项业务要求全面、服务内容综合性强的工作,这种工作性质对远程座席受理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和标准。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远程座席受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还不能满足咨询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负责受理咨询工作的人员普遍较年轻,业务知识不全面、工作经验不足,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有欠缺;2、学习意识不强,不能够及时主动地对一些新政策进行了解和掌握,缺乏对自身工作的研究和总结。

三、几点建议

(一)丰富“____*”远程座席咨询服务方式

“____*”远程座席的运行使__地税咨询服务网络得到了完善,随着远程座席的深入应用,其服务方式有必要进一步加以丰富。建议在目前开展人工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比照__地税热线服务功能,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增加语音留言、接收、发送传真等服务。同时,进一步拓展网上咨询服务,可以开辟网上视频咨询、论坛等,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更丰富的咨询、交流渠道。

(二)完善远程座席运行机制

“____*”远程座席的顺利运行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依靠于完善的运行机制作保证。在这方面,尽管我们已经在各税务所设立了相应的热线座席,但是其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在管理制度、座席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仍然需要认真研究和实践。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科室职责,做好业务支持,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能;二是视税务所自身条件,可在办税场所建立专门的“____*”远程座席工作室,保证远程坐席的工作环境,受理人员安排上要尽量固定,并能够专门从事此项工作。三是建立咨询服务反馈机制,针对咨询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相关税收管理、宣传部门,以增加税收管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三)完善远程座席咨询服务质量评价方法

对于远程座席热线受理质量的考核要从完善内外部监督评价方法入手。一方面,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在定期通报各个远程座席受理业务情况的同时,要做好远程座席热线咨询全程录音的抽查,并向纳税人发放咨询工作满意度调查表,了解各单位咨询工作开展效果。另一方面,在远程座席功能中添加纳税人即时评价功能,纳税人在收到受理人员答复后可以通过此项功能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及时评价。通过综合上述信息,实现对各单位咨询服务工作质量的有效评价。

(四)提高咨询受理人员综合素质

远程座席咨询受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咨询服务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要不断提高咨询服务工作水平,就需要做好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远程座席热线受理人员队伍建设。将思想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强、业务知识过硬、经验丰富的干部安排到咨询服务岗位,确保远程座席热线咨询工作开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全面培训。一方面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干部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各种税收知识及新政策、新文件,提高回复问题的准确性。此外,还应加强对干部文明礼仪的培训。三是组织工作交流。鉴于远程座席分布于各个税务所的办税场所,不同的工作人员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定期组织咨询受理人员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咨询工作中的问题、经验、方法,为彼此提供借鉴。四是开展模范评比。如组织咨询服务之星,最满意的咨询受理人员评选活动,树立榜样,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远程座席>文秘站:

税务咨询管理第2篇

二是政策性搬迁咨询案例。某国企改制部分资产公开挂牌出售,出售资产评估净值7000多万元,实际成交价4000万元,出售总价与评估净值的比率为52%。外籍客商公开竞标购买地方国企资产,并以购入资产评估作价成立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几年后A公司涉及政策性搬迁,必须淘汰落后生产线。咨询机构受托出任A公司的顾问,提供专业支持,多次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沟通、谈判,最终A公司拆迁补偿收益增值3000多万元。评估中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复原价值不等同更新重置价值。耗能、淘汰设备或使用年代较长的设备,原地续用可以,但搬迁面临资产报废。搬迁异地重建,须购进性能更优、技术更先进的全新设备,资金投入量加大,更增添了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难度。国家为鼓励政策性搬迁2009年出台国税函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A企业搬迁异地重建期间,咨询人员积极向其宣传国税函[2009]118号文精神,引导企业开展各项搬迁重建工作。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公告中对搬迁购入资产的税务处理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有了显著变化。2012年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搬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搬迁所得的时候已经税前扣除,投入使用后又通过折旧的方式再次在税前扣除,明显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新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恰逢A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已近尾声。新公告从到实施有个时间差,A公司政策性搬迁咨询服务,和时间赛跑。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A公司6000多万元固定资产购置既能抵搬迁补偿收入,新购置资产折旧又能正常税前扣除。咨询人员耐心指导并积极助推A公司及时、合法、合规开展政策性搬迁清算工作,多方位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A公司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政策性搬迁清算工作,主动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政策性搬迁专项鉴证报告,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上述咨询服务行为直接促使A公司实现搬迁购置6000多万元资产的双抵扣,可为企业节税上千万元。咨询的过程就是与客户分担风险、分享收益的过程。

三是其他新业务拓展成功案例。现代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技术人员只有在自身擅长的领域发挥聪明才智,才能有所作为。中介机构从事咨询工作并不是规避风险,而是更高层次上实现智力劳动转化为生产力的举措。某产学研型事业单位设立验资洽谈,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验资的同时研发中心设立事务。业务流程上从搜集单位批文等资料、人事局网站下载表格并请委托方配合填写相关内容、签章,开设验资户、委托方汇入投资款、中介机构验资、提供资料办理事业法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事业单位设立事务的关键是取得解决事业编制的设立批准文件,相对有限公司的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事务更为简单。作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笔者曾代编一份项目资金报告,当地有机构以业务项目不在其服务范围婉拒。当客户再三强调项目资金报告以企业名义出具,并不要求中介机构盖章,笔者所在咨询机构接受了此项挑战。委托项目要求咨询人员熟悉财务管理知识,在论证申请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草拟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咨询人员测算项目现金净流量、动态的投资回期、投资报酬率等财务指标,素材加工、整合、综合论证,出具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对委托方或报告使用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当委托方不清楚报告使用方的具体要求时,建议委托方提供相关项目的样稿或模板,最好是电子档,便于咨询人员在摸索中完成委托服务事项。正式报告提交后半月,委托方告之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传来消息,项目资金报告通过评审,客户不久将获取贷款资金。

四是新业务拓展的注意事项。(1)咨询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对于难以胜任的项目,必须学会舍弃;如果客户委托事项的出发点是想偷税、财务造假等,咨询机构及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为其“出谋划策”,不做违法犯罪的事。这是咨询机构的底线,是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中介机构要注意品牌文化建设,口碑或信誉对中介行业发展至关重要。(2)新业务拓展要掌握适度,特别是一些新生事物,都有摸索的过程,不可一味畏难。既要防止“误受风险”,也要防止“误拒风险”。事实上,部分专业领域委托事项尽管有难度,但中介机构人员可以完成,要对自身有信心。(3)咨询报告不是“万金油”,不是回避风险的港湾。如果鉴证机构企图回避相关监管,对各类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咨询报告的形式出现,则并不能回避中介机构、鉴证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要注意维护职业形象。保持独立性,中介机构应注意在接受咨询服务的同时,回避出具拆迁评估报告等专业性报告;咨询过程中尽量不以机构名义或个人邮箱给客户发送重要内容的邮件;代表被拆迁单位与评估公司或拆迁实施单位沟通、谈判时,必须明确人员身份是委托方聘用人员,而非中介机构的员工,中介机构与地方政府唱“对台戏”,不利于中介机构今后的业务发展。

税务咨询管理第3篇

借:管理费用-咨询顾问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咨询管理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持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记帐,否则财政、税务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业务。从事记帐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记帐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帐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纳税人或记帐机构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会计记帐业务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并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

一、凡从事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职从业人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

4、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1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其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专业资格确认申请报告,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简历;

3、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应出具不在职证明或待岗证、失业证、退休证等原件、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二)专业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30日内对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范围。

(三)经确认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条件的申请人,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财政部门对从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在办理纳税业务时进行严格把关,凡没有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能进行会计记帐、纳税申报等业务。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予注册登记。

四、没有经过批准的记帐机构和个人应在本通知应在本通知起60日内到财政部门申报确认。从20__年1月1日起,没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一律停止办理记帐业务。

五、处罚措施。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违反《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会计法》进行处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咨询管理第5篇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搞好纳税服务“两基”建设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纳税服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讲话和吴升文局长在全省地方税收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把握*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学习领会是前提,贯彻落实是目的。通过学习,把全系统纳税服务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谢局长、吴局长讲话上来。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吴局长提出的“巩固、完善、优化、提高”八字方针,扎扎实实搞好纳税服务的“两基”建设,即基础设施和基础管理建设。要顾全大局,配合做好机构改革和岗职优化。为及时贯彻总局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主题的*年度税收征管专业会议指示精神,将积极筹备和组织召开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主题的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二、以纳税人更加满意为标准,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服务

(一)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围绕纳税人需求,强化服务理念,始终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工作的标准,坚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开展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知识,熟悉办税程序。纳税服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服务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答复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及时准确答复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间限。践行“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和“热情、周到、严格、规范”的服务承诺。

(二)提供个性化指引或开展分类援助服务。各级纳税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媒体、网站、自动语音、咨询窗口、书面资料等渠道和方式,全方位给纳税人发出提示或指引,包括最新税收征管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纳税人、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三)加强综合分析及跟踪反馈。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专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向分管领导或上级纳税服务部门汇报或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受理、办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工作规程,跟踪督办落实。

三、深入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

(一)学习贯彻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组织实施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人服务中心工作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简单称《考评暂行办法》)。各地要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广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建设,提高各项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考评暂行办法》对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进行全面的考核评议。

(二)研究建立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与监督机制。建立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外部监控考核制度。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的监控考核要由社会中介机构研究制定,精选出若干个评价指标,对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定期向全社会公开。

(三)建立投诉办理联系会议制度及其他。完善受理、办理纳税咨询、举报投诉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办理联系会议制度,实行纳税人投诉办理一把手亲自抓。进一步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

四、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完善和规范12366热线服务

(一)协助信息中心推进各市分网站上线。省局项目组继续做好开发、测试工作,保障各市分站的上线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局做好上线前的准备工作,整理好原有网站的信息内容,便于上线和数据迁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上线过程中要严格按省局项目组的要求做好上线的有关工作,保证网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上线后要加强网站的管理,保证网站的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地税机关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水平。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站的优势,全面、及时、准确地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构建权威、完整、查询便捷的税收法规,广泛开展网送税法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的税法服务。要结合实际和纳税人的需求,加强对新出台税收政策和管理性文件的解读,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进行宣传引导,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在网站上开设意见箱、在线咨询、纳税咨询、答疑解惑等纳税咨询辅导性栏目;建立健全答复咨询和进行纳税服务的机制;组织人员包括志愿者及时答复纳税人的咨询,对留有通信方式的来信和留言,均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网站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局长意见箱信件进行筛选、分类和汇总,按照各单位的职责,送主管单位处理。三是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水平。要按照“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的原则,规范地税网站政务信息公开。要将涉及纳税人的所有办税事项正在网上公开。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站管理制度。为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包括网站管理办法、信息制度、信息存档制度,以及网站绩效评估制度,以推动和引导地税机关互联网站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四)完善和规范12366热线服务。为加强全省地税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规范统一服务和管理功能,进一步提高“12366”的纳税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统一、效能、开放、系统”原则,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依托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和“大集中”工程网络,将统一设立业务覆盖全省范围的呼叫系统平台(简称“省集中”模式),实行“数据集中,座席分散”,省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数据库,对“12366”的运行情况和业务处理进行监控管理和统计分析;市局根据需要设立人工座席,实现与全省“12366”的连接。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也可以在省局集中设立人工座席提供纳税服务。

五、继续推进“青春奉献和谐广东——广东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行动”

今年是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行动的优化阶段。主要任务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竞风采,广东地税添和谐”主题活动。重点围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共青团广东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招募、培训一批纳税服务志愿者。二是广泛发动系统内部纳税服务志愿者,或从社会上选择部分经过培训的志愿者,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进入服务场所包括纳税人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帮助上门来的纳税人解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三是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申报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咨询、宣传、申报辅导服务;举办一场宣传辅导高校转场活动;发放一批纳税辅导宣传资料;开辟网站专题栏目和发送一批手机税讯;举办一场大型志愿者义务咨询宣传活动。

按照省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行动“优化阶段”的工作要点要求,计划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省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行动进一步发展。

六、办好发票抽奖及法规公告,巩固并创新税法宣传品牌

(一)办好“南粤金税”发票抽奖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并参加抽奖,共同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省局决定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再次调整“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统一抽奖的奖金数额。各地对这项活动要予以高度重视,阳江、汕尾、揭阳和河源等承办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形式,将抽奖活动与文艺形式、有奖励知识问答等结合起来,使发票抽奖活动做到更加贴近社会、更加贴近生活、更加贴近群众,进一步把发票抽奖工作引向深入。

(二)办好《广东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及其它。定期向社会、向广大纳税人公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编办质量;增加发行量,扩大受众面。编印有关税收知识、办税指南以及宣传海报等资料,不断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需要。

七、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纳服队伍的服务力

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纳税服务队伍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学习能力、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信息门户网站各分网上线及12366热线服务培训。省局门户网及各市局分网站上线后,网站的日常维护、内容更新,将是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任务,为做好信息门户及多渠道网上办税系统的上线准备工作,省局将陆续多渠道系统演示培训班,多渠道系统各功能模块的介绍和操作,包括信息门户和网报两部分内容。随着“数字集中、业务分散”模式的热线服务电话的建立和形成,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抓紧抓好对全体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能够准确、规范解答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及时受理纳税人的举报投诉。

税务咨询管理第6篇

2014 年5 月27 日下午,上海市会计学会、上海市会计学会机电工业工作委员会在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报告厅举办了新财会制度与财税制度咨询服务活动。本次咨询活动为第十三届上海市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的系列活动之一。本会副会长王世璋现场主持活动,电气股份高级经理张启琴以及普华永道、天职国际、财瑞三家事务所的6 位财税专家参加咨询,市会计学会秘书处邵康英老师出席活动。约80 名来自各企业的财务人员前来咨询。

活动分为“集体问答”和“一对一咨询”两个阶段。集体问答阶段,咨询者的问题集中于本年新增的7 个会计准则以及“管理会计”等热点问题。普华永道会计咨询部门高级经理符文娟介绍了7 个新会计准则的背景、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有财务人员问“如何提高自身的管理会计方面的能力”,王世璋作了具体解答,从管理会计的概念讲起,结合财政部推进管理会计建设的举措、以及电气集团在管理会计方面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任务,建议当前财会人员积极改变传统会计职能,加强管理会计的学习和实践、为管理层多提供决策支持。此外,如何合理规划税收、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政策等也是咨询者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自财瑞的税务专家陆益超以及电气股份高级经理张启琴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一对一咨询”阶段,前来咨询的财务工作者与各位专家探讨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场气氛非常热烈。本次活动采用联合邀请会计专家和税务专家的形式,为咨询者提供了充分交流的平台,得到参加者的广泛认可。

(市会计学会秘书处)

税务咨询管理第7篇

【关键词】 “营改增”; 咨询服务业; 政策试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8-0108-03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咨询业归属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将对咨询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营改增”政策为背景,重点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咨询服务企业税负、利润表项目、定价机制和资金运转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营改增”下咨询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政策相关变化

首先,“营改增”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过去,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的征税范围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行业。而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加了一部分——应税服务。因此,现在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减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

其次,出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在营业税中,纳税人是不分类的。而在增值税中,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对于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企业来说,认定自己是什么纳税人身份是很重要的。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为主要标准。而对于“营改增”的企业来说,主要是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三,“营改增”征税税率的变化。以前的增值税只有17%和13%两档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税率为3%。营改增后新增了两档低税率11%和6%。新增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税率11%,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二、“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的影响

咨询业归属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将对咨询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

税改之前,咨询服务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之后,咨询服务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负将上升1个百分点。但是,咨询服务企业肯定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税负是增加,抑或是降低,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成为此次“营改增”改革最大受益者。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营改增试点涉及的6+1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开展的调查显示,有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的税负增加。因为咨询服务企业的成本主要由工资、房租、物业费构成,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虽然看上去税率调整幅度仅1个百分点,但可能会造成企业税负略有增加。考虑到近几年咨询服务企业用工、物业成本不断上升的现实,他们认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对咨询服务企业的实惠不多。

(二)“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营业税是价内税,咨询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价内税体系下并不扣减相应的营业税税款,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增值税是价外税,咨询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价外税体系下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额。必须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6%)或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咨询服务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

税改前,咨询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计入损益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中扣除,对企业所得税有抵减效应。税改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对企业所得税没有抵减效应。

例如,某咨询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0万元(假设成本费用可抵扣率为10%),假定其他费用不变。其税改前后的比较见表1。

(三)“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咨询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影响咨询服务业定价的因素也比较多。对于部分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使其税负增加的咨询服务企业来说,是否要提高咨询服务价格,要考虑咨询服务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四)“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资金运转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可以提高咨询服务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税改后,一部分咨询服务企业会产生由于税负减少而释放的资金。企业可以运用这些资金,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企业规模;更新设备,提高企业的效率;培训人员,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营改增”政策对咨询服务企业资金利用将发挥乘数效应,企业应更注重对资金的管理和利用,注重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

三、“营改增”下咨询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地区试行的时间并不长,从上海试点试行的效果来看,总体还是很好的。但是,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试点企业还处在适应和调整阶段,还在摸索如何更好地利用“营改增”政策。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以便能够更好地运营和发展。

(一)合理认定纳税人身份

税改前,试点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所以不存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但税改后,企业缴纳增值税,就会面临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咨询服务企业必须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咨询服务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所以,我们可以寻找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试算平衡点。假设咨询服务企业的年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万元,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00/(1+6%)*6%-x],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00/(1+3%)*3%],当500/(1+6%)*6%-x=500/(1+3%)*3%时,得出x=13.74(万元)。所以,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高于13.74万元,则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进项税额低于13.74万元,则可以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仿照上述方法计算出自己公司的试算平衡点,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认定。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对于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所以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事务所的经营仅是能维持现状,没有很长远的想法,那么就目前的状况,应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以人力成本为主,进项税额的抵扣不是很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会使企业的税负降低,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如果有的中小型企业有远大的目标,希望将来自己的事务所能做大做强,那么目前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刚开始的时候税负可能会有些压力,但只要企业经营得当,税负就能够降低。

(二)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试点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表面上看只是税种的变化,其实它涉及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在税制新政下,非常容易导致会计核算不正确、偷税漏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足的风险。在试点过程中,尤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出台的诸多政策,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政府出台的诸多政策不知情,也就不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去申请相关补贴、优惠等。“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各试点地区已经下发了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性政策。以上海试点为例,咨询服务企业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说明企业纳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后,税负反而增加了,根据上海出台的扶持政策,就可以享受地方补贴。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的《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会及时通知其申请扶持,并依申请返还其税负增加额的70%,返还的税金在其申请后一个月内即可到账。又比如北京地区,如果咨询服务企业在税改后确实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可以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企业根据自己单位所在地区的扶持政策,享受政策补贴。试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争取获得政府财政补贴。企业经常会碰到疑问需要专业部门解释和解答,财务人员可以通过12366热线服务功能、网络、微博等各种形式进行沟通,同时也方便企业向政府部门询问、反映新情况、新问题,能更好地获取政策信息,推动“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

(三)制定合理的经营策划方案

对于咨询服务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部分税负不减反而增加。北京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相关试点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试点范围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抽取10家不同规模执业机构进行了税负变化的测算。据测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6家机构缴纳增值税额比原缴纳营业税额增加13.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13.2%,企业所得税降低0.77%,总体税负约提高1.9%;理想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总体税负比原税负平均下降30%左右。所以,企业自己制定一个经营策划方案是至关重要的。咨询服务企业应当考虑或是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更新设备等;或者及时把税负转嫁出去,以使企业更好地发展。财务人员应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税负,增加资金流量,平稳度过适应期。

(四)呼吁适当降低现代服务业企业税率

此次把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目的是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其发展。但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营改增试点涉及的6+1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开展的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的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服务业企业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其中,有92.9%认为“实际税率提高”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42.9%认为“房租、物业等费用在总成本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不能完全抵扣”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现代服务业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名义税率虽然只提升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这类企业进项抵扣少,其实际税率也是有所提高的。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使现代服务业企业真正能从“营改增”中得到实惠,建议直接适当降低其税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2] 李郁明.“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J].商业会计,2013(4).

[3] 汪露,李建君.营改增对咨询行业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3(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1〕111号,2011.

税务咨询管理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 鉴证咨询 发票管理

1、“营改增”对鉴证咨询行业影响的背景分析

我国大部分的第三产业都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因此不适用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导致产业优势不能更有效发挥,且不能出口退税,所以不利于国际竞争。就服务业而言,一方面服务与商品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越来越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鉴证咨询服务被列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之一,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营改增之前,鉴证咨询类企业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2、“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的影响

2.1、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有了新的标准,根据企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规模纳税人会有不同的税负影响。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所以税负会明显降低。如果鉴证咨询类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根据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类型以及供应商的情况来确定。如果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较多,且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流转税税负也会降低,否则,税负可能增加。

2.2、对服务价格的影响

企业的目的在于盈利,营改增带来价内税向价外税的改变,使得服务价格的变动成为企业关注重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价款应扣除增值税的部分再计入营业收入。在企业收款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降低了服务价格。如果客户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只关心付款总额,而不会关注所付款项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市场情况,客户需求来解决服务定价的问题。

2.3、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2.3.1、发票管理

“营改增”前,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营改增”后,相关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发票也因此而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类。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发票既承担完税凭证的作用,又反映出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制度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抵扣规则等进行了严格规定。“营改增”后对企业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之前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要更加注重发票的填写,管理。

2.3.2、财务制度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实施后,对于进项税额明显较少的鉴证咨询类企业有必要提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业务筹划,以便在当地税务机关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后能够准确提供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财务资料。同时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过渡性优惠政策。因此,不论从合理性考虑,还是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均要求企业制定更为规范高效的财务制度。

3、对鉴证咨询企业的建议措施

3.1、企业对税收征管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3.1.1、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明确可抵扣业务

鉴证咨询类企业在“营改增”的新形势下更要整理好自己的业务环节,查找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采购项目,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时向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定开具发票的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实现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3.1.2、选择适当的合作单位

企业减轻税负涉及税收筹划,因此优秀的合作单位必不可少。营改增后,企业税负高低与增值税抵扣息息相关,所以选择可以开具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水平高,资信良好的合作单位更加重要。这也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可否抵扣的关键选择。所以选择合作单位时,应考虑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结算价款和人才市场或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说,选择一个良好的物资供应单位,企业事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情况,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合同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在供应商报价含税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要尽可能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是专用发票。

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风险防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开具、管理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重复开票、退票也不像普通发票那样简单,发票遗失后也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处理方法比较复杂。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大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要建立和完善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传递和交接程序,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和抽查,有效防范发票管理舞弊,严堵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漏洞,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开票人员应熟知业务类别,依据企业的纳税资格开具发票。确保有效规避风险,没有触犯法律,确保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的重要作用。

3.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3.3.1、财务制度

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原来的财务岗位职责、《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置,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3.3.2、财务人员

企业财税人员必须熟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却因财税人员不知道可以抵扣而实际未能抵扣,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负;相反,企业若因不知道而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旦税务机关查处该情况,除了该进项税额会被转出并补缴增值税之外,还可能将其认定为偷税,逃税而被收取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在税务部门的信用评估。因此,财务人员的应熟知相关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结语

从理论上讲,实行增值税后,由于事务所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事务所总体税负应该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实际上事务所由于可抵扣进项很少,若筹划不到位可能导致税负提高。这就说明,鉴证咨询类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了解企业在各个环节上的漏洞。在现阶段,企业的税负,服务价格、经营管理等方面已经表现出了问题,企业就应积极应对,吸取经验,并将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的实际影响做出系统理论分析,可以从对合作单位的选择,专用发票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等角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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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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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骏.“营改增”: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J].注册税务师.2012年第7期.

[6]刘丽娟.抓住“营改增”机遇[J].中国外汇.2012年11月.

[7]安体富,刘翔.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借鉴[J].学习与实践.

2011,2:5-11.

税务咨询管理第9篇

关键词 “营改增” 鉴证咨询 财务影响 应对措施

一、改革背景

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大主体税种并行的税收体系。营业税作为三大流转税税制体系之一,首先,本身存在道道征收、全额征收的缺陷,会造成重复征税现象。其次,营业税负担较重,不同征收品目的不同征收方式导致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现象。第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而行,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新兴服务业越来越多,现行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满足征管需求。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强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了健全税制,优化增值税制度,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

二、鉴证咨询服务业营改增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同时指出,以营业额500万人民币为限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按3%和6%进行征收。在营改增之前,咨询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因此,税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加重了大中型企业的税负负担,这有悖于国家鼓励服务性行业增强竞争力的初衷。

三、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增加到了现在的6%的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公式为: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降低税负,具体还要看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性企业为例,一是难以从供货方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成本结构占主体部分的是固定成本和人员报酬,如员工工资、办公租金、通讯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其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高,且无法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成本中可抵扣的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项目,比重过低,金额较小,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按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购进物品等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营改增”后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物品等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由于增值税核算比营业税复杂,企业面临做账不规范不准确的风险。

(三)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实行营业税税制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包含营业税的金额,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不扣减相应的营业税税款,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鉴证咨询企业核算营业额时,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额,咨询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单独作为增值税在利润核算体系之外,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现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为例,同样是100万元的服务合同(含税价),税改前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100万元全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万元

――应交城建税0.35万元

――应交教育费用0.15万元

营改增后此项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税率为6%,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为94.34万元,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元

从税改前后会计处理可以看出税改后实际确认的收入会减少。

(四)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相比营业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以及管理均非常严格,如果企业不能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面临处罚风险。

四、应对措施

(一)认真研读税收政策

鉴证咨询服务企业要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认真学习,让企业管理人员理解和掌握新政策,培养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能力,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税务工作的新规定、新办法,及时消化吸收,紧跟政策步伐,避免在会计处理方面的风险。

(二)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

因为“营改增”后,咨询服务业的供应商也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接受服务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咨询服务业的成本中,工资和差旅费所占比重较大,能够取得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较少。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从而通过进项税抵扣降低增值税负。

(三)加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一方面具有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完税凭证作用。因此,发票的获得、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非常重要。如果发票遗失,还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所以不仅需要财务部门重视,各环节参与者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均应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