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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8:02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合法合规;运行机制;研究

一、引言

在合同的合法合规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对法律和法规的严格遵守;二是需要对合同进行监管与约束,对行业准则的遵守;三是对内部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规定要符合对外合同的约定;四是需要遵守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个企业的运行与管理与合同的合法合规运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合同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行机制对于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是企业长久发展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文章中,将主要分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从而为国有企业的合法管理提供根本的保障。

二、国有企业合同合法合规的必要性分析

国有企业中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可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企业的良好稳定运行。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贯穿与合同管理的始终,其合法合规运行机制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效用。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也对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内外部环境互动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企业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良性发展才能稳住脚跟。与此同时,合同的合法运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合同的管理依法制定可以为企业权益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合同实时把控,防止合同双方因为违约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如果存在违约的行为可以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不断的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风险。此外,还可以有效的减少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国有企业不同于普通的企业,管理的格局具有复杂性,管理层级多以及专业分类多、风险难以管控等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面临一些诉讼纠纷或者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负债,长此以往也会给企业带来发展上的困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风险占经营风险比重比较大,发生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审查的主体不过关,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以及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发生违约的问题需要及时的处理等。鉴于此,一定要及时的对企业的合同进行及时的风险把控,严格的把握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

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合同的依法合规管理意识不强。虽然在现阶段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的不断深入,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工作中依然有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只是将合同视作一个基本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规章制度执行。甚至存在有的管理人员不清楚合同中的规章制度要求,不重视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得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的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更新慢,难以满足合同的制度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严重脱节,使得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度形同虚设。最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长期的形成的这种落后的理念和意识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在国有企业的制度中存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惩罚力度小,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的纠正与管理,导致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合同管理的工作基础基础差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对于合同的管理就是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的管理看起来在企业管理中不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专业性的知识比较多。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还需要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任务。但是由于合同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大部分企业都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加上外部环境不规范等因素,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意识,更不要说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了。

(三)国有企业的合同签订时间滞后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现阶段,合同签订的不及时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会导致签约的内容缺乏有效的保障,长期以来也会造成企业制度混乱的局面。而国有企业之所以在签订合约时候存在滞后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查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审批人员的效率低下。这也是国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的原因。同时,国有企业的管理流程复杂,尤其是涉及到财务和招标投标业务的时候,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问题。此外,在合同风险的防控上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大部分的问题都是由于合同的纠纷而导致的。一方面是对合同的对象出现违约情况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影响了企业的继续开展。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例如:企业的担保纠纷和企业的应收账款纠纷等问题。如果没有及时的对企业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就一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四、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的策略探讨

(一)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需要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环境。为此,需要不断的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需要对合同的文本进行规范,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规范意识。此外,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失职人员的惩处力度,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工作信息系统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国有企业的管理也不能一层不变,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需要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全方位的管理流程。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广泛推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紧跟信息化的发展步伐,充分的利用网络与资源优势,提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化和透明化,实现对合同管理的全方位监控。此外,还需要大力完善合同文本,不断丰富合同的内容,提升国有企业的防范意识。

(三)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

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一方面需要将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这样可以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的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深化改革,防范风险提供保障。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障合同的及时签订,提升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批效率,树立企业的主体与责任意识。鉴于此,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核监管,对于效率低下的审核人员需要进行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五、结束语

在合同的管理中,国有企业的合同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合同中规范的合同范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虽然在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的合同范本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合同签订的风险,但是在合同的内容上还不够完善,导致国有企业的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潜在风险。鉴于此,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的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1]刁恒.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研究[J].重庆行政,2019(1).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㈡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㈢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的;

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㈢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㈦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㈧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㈨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㈩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㈢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㈣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㈦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㈧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事项的规定;

㈨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㈩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 ㈡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㈢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㈤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㈥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㈢合作企业的解散; 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条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四十一条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七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八章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㈠合作期限届满; 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推动了我国企业改革。合同管理作为我国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然而,传统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合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直接影响后期执行工作。因此,加强对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至关重要。本文对国企合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从而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国企 合同管理制度 优化性 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之处,影响国企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推动国企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加强优化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一、国企合同管理实际情况

(一)程序运行问题

合同主要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当事人同意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活动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够完善,国有企业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进行深入了解而签订合同,在日后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另外,我国国企传统签订合同流程并不规范,传统合同流程中,国有企业过度重视员工考核的资金收益,忽视了员工业绩考核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违背,致使我国国企合同有效性受到威胁,企业无法将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员工考核的指导基础,导致国有企业难以及时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长此以往,企业合同管理问题越积越多,对国企发展十分不利,与此同时,国企管理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过分注重工期和效率两大方面,弱化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作用,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效果并不明显。

(二)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国有企业合同具体、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出现问题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具体事务难以落实下去,影响企业科学决策,不能够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另外,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受到国有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影响,部分管理者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难以把握合同签订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市场经济交易中的收益。因此,优化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具有现实意义[1]。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各员工明确自身主要工作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为企业年度考核提供支持和依据;第二,资格认证制度。国企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招标师资格以及管理资格证书,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国企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合同管理失误带来的风险[2]。

(二)加强对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

在国企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促使员工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企业整体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在国企合同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管理者作为实施基础,并让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另外,国企还可以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相关内容,通过加强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强化员工合同法律知识,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促使合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为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设置专门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民事关系的过程,合同本质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专门的机构才能够执行。因此,国企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合同执行机构,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通过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运行风险,还能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

国企管理者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主体,其思想、观念直接影响整合企业运行情况。因此,国企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向科学化管理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将企业合同管理纳入到企业决策中,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促进国企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3]。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作为国企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优化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在企业内部宣传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提升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并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国企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石红明,徐胜军.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18(03):259-261.

[2]唐雪莲.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控制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12,20(05):12-14.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在实际供应以及科学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物资合同本身是企业同社会物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的基础板块,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物资管理的基础法律方式,对于物资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物资发展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度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进行足够的重视发展。

二、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化发展,国有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也需要面临更多的发展问题,本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论述。

(一)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专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人员。物资合同管理本身就属于专业性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内部都没有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法律管理专员,大部分的物资合同管理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同时管理,同时物资合同管理本身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管理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合同误差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同相关配套部门之间无法实现紧密联系。国有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本身在企业内部就是属于非专业性的管理部门,同时在进行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职能的缺陷以及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合同管理部门同相应的法律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做到进一步的协调发展,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面严重不清晰,同时由于很多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没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导致国有企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由于专业技能的匮乏,为国有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失,不利于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说,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专业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才能够实现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物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的目标,限制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的人才优势,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对于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水平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聘用发展,积极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以及专业的技能素质,实现对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的专业化发展。同时还需要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保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专业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满足现代化国有企业对于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更好发展要求。

(二)坚持科学化的物资合同管理。在进行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管理中,需要坚持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手段,保证整个物资合同管理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在合同管理、审核以及签订的过程中,对于相应的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发展,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证整个合同管理在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化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除了要从自身专业合同管理技能提升发展方面来说,还需要从根本上提升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物资合同逐渐的融入到其他相应的企业业务中,对于其相应产生的风险问题进行重视发展,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在风险出现之后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实现对相应风险的有效优化目标。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发展的不断完善化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应机制以及物资合同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高发展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的分析和有效论述,对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最终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岩.供应商管理在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实践与应用[J].招标采购管理,2015(06)

[2]王艺蒙.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2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5篇

关键词: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98-02

经济合同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从事民事行为的媒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关系着企业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及企业运营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企业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在当今这个合约化社会,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中的流程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得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而企业在解决因经济合同导致的合同纠纷时,损耗大量人、物、财力方面及时间成本是其一,关键是还可能承担对企业权益、信誉及形象的损害。因此要重点加强对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管理,来有效规避、防范经济合同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并将所有可能危及到企业经济发展的行为扼制在萌芽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形象和信誉。

一、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及法律风险来源

(一)企I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经济合同是指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彼此之间,以实现一定的经济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确立的合同。而我们在市场交易当中常见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来可能是因外部的法律环境以及社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二来可能是因企业自身内在合同主体方未按法律或合同规定去行使有效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而对所在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合同上的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企业经济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来源

我国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产生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外在环境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或企业多元化问题而导致的。

关于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外部来源,一是立法方面的缺失,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上较为显著。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呈迅速发展趋势,而国家在2009年才颁发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可以说是在此法之前,我国在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人的职责方面是没有明确和细化的原则性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这是使得企业存在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成因之一。二是在遵守法律方面的缺失。虽然当前我国在各项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中,但违法经营、商业诈骗方面、不正当竞争、不信守承诺方面等在企业守法环境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只有规避以上情况才能使得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以把控。

关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企业内部来源,一是企业内部管理结构方面的,如很多中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只在公司占小股份的股东利益得不到安全保障,而进一步形成了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方面认知薄弱,企业在运营决策时多是重视企业利益,极少重视法律效益,也常常忽略法律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忽视依法获取有效法律解决措施等。三是大型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方面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很多大型企业及国企会倾向于多方面的去拓展市场,虽有可能会给当前公司带来些许利润,但是在陌生的领域投资若过大,其致命的风险对企业而言也将是不可承受的。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必要性

企业经济合同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合约形式,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合约双方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及时有效规避合约某一方意图谋利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还可以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内部的运营经济秩序,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我们的合约式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提升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法律层面减少和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今社会,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的经济合同则是其与市场接触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的链接器,企业中所有的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合同,所以,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风险若形成,不仅在合同目标上不好达成,对所在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行中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及正当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来规避及减少损失的方式,对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一)加强企业全员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从对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中,加强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认识占关键地位,因此,最首先就是加强企业中全员对经济合同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多参加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方面的法律学习资料等方式来树立企业全员正确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可以招聘一些懂经济懂法律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设立法律顾问岗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与地位,站在为企业及法人负责的立场,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以便及时有效的指出某些决策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二)完善企业法律机构,提高员工待遇

大型企业一般都设有总法律顾问制度,而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担当的角色是及时有效指出企业决策中触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雇佣法律顾问、加大企业普法教育力度、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只是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的第一步。现如今,我国大部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国外相比要少很多,企业的法律方面相关人员的水平关系着企业在日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和监管,若其水平一般,那么企业出现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时,就不能及时提出相对好的措施来应对,企业的损失将是不可把控及估量的;而如果企业在平时就加大对法律方面员工的资金投入度,其法律风险则会被掌控在最小。企业也需要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和意识的决策者,来降低企业面对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风险时的损失,更好确保企业的利益。

(三)完善和规范合同管理及制度

企业在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都会存有风险隐患,所以企业更应建立出完善的合同法律风险规避和防范管理体系,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首先,企业应推行责任制度管理模式,明晰每个部门责任人来担负起本部门合同方面的管理工作,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出现时,制定出多种法律风险防范的应对措施,并安排关联人分别对应做问题处理;若未能妥善处理而对公司层利益造成了影响及损失,那么部门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管理定能提高其工作效率,改善所在企业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管理系统。其次,还要建立基本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防控流程,当再次出现问题就可以有参照,规范化流程化可复制化地把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四)优化经济合同签订流程及严审生效条件

订立合同是一件风险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经营行为,并且企业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规避或减少由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化经济合同的签订流程,在签订前做好对当前市场、供应的产品、合作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调查的准备工作,以所调查到的实际的资料来做出参考分析,再确定出合同签订对象。而在合同草拟、制定、签订中须严格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合约生效条件和签订对象所具有的代表权限,对合同中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及时去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并再次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出现在经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及名称等是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等方面要求的,针对出现的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以确保经济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准确。

(五)加大经济合同的执行力度及纠纷处理

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及时地去跟进及了解其合同各项的履行情况,建立可查阅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档案及详细报表制度,做好相应的执行监督方面的工作。企业还应当在明晰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时,做好相应的履行工作。若有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合同无法进行时,企业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而当经济合同内容出现需变化或解除情况时,应双方协调一致后才可调整变更,不可单方调整变更,明确是调整变更的内容必须以签订书面协议来调整变更,确保其过程合法,避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出现不予认可情况。

由于济合同的签约双方在意识层的差异,在合同履行或者变化、解除时,双方或多或少会存在些争议。在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可先依照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一些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则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判决。其相关过程及程序都要依法进行,以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纠纷,更好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结语

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时,应从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来尽可能规避和减少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以保障企业在运行中的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不断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签订流程,加强企业中全员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全员尤其是中高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以充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促进我国企业健康、持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金河.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J].中国市场,2015,(13).

[2] 熊晓萍.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1).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6篇

依据目前的国企绩效管理刚刚起步的状况,许多国企的绩效管理方式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有些优秀的国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发,在借鉴国内外企业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特有的绩效考核方法,常见的绩效考核方法有如下四种:双指标法、岗位规范法、内部承包法以及目标管理法。相信企业在今后的探索中,会研究出一套全新的绩效考核体制,为国有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双指标法

所谓的双指标法指的是将个人和考核部门的绩效成绩结合起来进行统一核算,以此来平衡企业的绩效管理。联想企业在对这个方法的认识上可谓独树一帜,并很好的运用于企业的绩效管理实际中,联想集团十分重视个人和集体的相关性,在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的同时,突出个人的价值。将团队考核和个人考核细致化的结合,团队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人的绩效,对于那些细致分工的部门,绩效考核落实到个人。其中,个人的考核主要还是以个人的工作业绩为主,加上个人的技能和态度,这种考核形式使得员工在关注自身的业绩的同时注重团队的合作,极大的发挥出个人的价值,激发出员工的潜能和创造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2.岗位规范法

岗位规范法相对于双指标法对于员工具有较大的约束力,企业为每一个岗位设立了一套专门的管理条例制度,对于大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拥有500个岗位,那这500个岗位都有其特有的管理规范。每一个岗位人员考核作为整个考核系统的一个分支,构成一套严格的考评体系,定期将考核的结果反馈给员工。可以看出这种考核方式虽然细致,但是考核的工作量大,不利于整个考核工作效率的提升。

3.内部承包法

现有的承包法包括企业内部之间的承包,和企业外部之间的承包(企业对国家的承包),由于企业对于国家的承包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众多企业往往采取内部承包的方法,内部承包法通常以内部承包体制为载体,具体含括承包的体系、指标、方法以及结果。通过这四项内容来对企业员工做出全方面的绩效考评。

4.目标管理法

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企业的目标管理一般将目标分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通常为一周或者一个月,中期目标一般为3年,长期目标一般为五年。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企业将每期的目标落实到责任人,在任务明确的基础上,激励员工去实现目标。最后将目标的完成状况作为考核依据,这种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风气。

二、国企绩效管理优化措施

1.绩效管理模式应该结合实际

国外在企业的绩效管理上拥有一套相对成熟的体系,现如今的众多国企很多都是借鉴外国的绩效管理方式,甚至有些企业照搬照抄,企业的绩效管理应该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探究出一套符合企业自身的绩效管理模式。国外众多企业将过程和结果分离出来,部分国外企业单方面的重视结果,以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员工的最终考核,这种考核方式固然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忽视了任务完成的过程,容易导致员工之间的恶性竞争。部分国外企业单方面的重视过程,不注重结果,中国作为重视人情的国家,在考核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作弊现象,影响考核的准确和科学性。因此,我国企业绩效考核应该将结果和过程相结合起来,形成符合企业自身的绩效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发展。

2.建立健全企业绩效管理制度

由于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在制度的认识上外国认为制度大于人情,而在我国制度往往妥协于人情。因此在借鉴外国企业绩效管理的同时,国企应该建立健全严格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为企业科学地完成绩效管理提供保障。具体可以通过提升企业绩效管理的执行力来平衡我国人情和制度的矛盾,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增强员工对于绩效管理的认可度。

3.提升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

现有企业目标管理方法将企业的目标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执行力度上还是有一定的欠缺的,没能确保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提升执行力:一,企业设立的目标应避免空洞,必须做到具体易操作;二,目标的设立应具有可考核性;目标的设立应该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目标的设立应附加奖惩的条件。通过以上方式来提升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

4.考察企业绩效管理的外部因素

企业的绩效管理应该考虑到企业实行绩效管理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进行考察,可以有效的规避外部的风险,确保企业绩效管理的实施。通常情况下,企业管理的外部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技术等。考察外部环境需要企业具有前瞻性的眼光,把握今后市场的发展动向,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企业的外部因素具有不可操控性的特点,企业应该提升风险意识,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应对未知的风险。

5.绩效管理应该基于企业文化整合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文化的整合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融合作用形成新的文化的过程。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企业在制定绩效管理方式上应该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由于国企雇员的多向性,许多国外雇员也纷纷进入到国企中,这就不然导致各个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文化的不同,企业应该将不同文化进行整合,形成一种特有的企业文化。以文化的整合来推动企业绩效管理的运作,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6.坚持绩效管理的长久性

企业的绩效管理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和哲学,其短期的效益是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的,需要长期的实践,完善,将这种理念贯穿于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积累来实现绩效的提升。增强企业绩效管理的长久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合理的配备人力资源,将合适的人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去,最大的发挥员工的价值和潜能;其次,应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指导,帮助员工建立自我实现价值的平台;然后,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增强员工对于体系的认可度和拥护度。

7.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内部机制

首先,应该建立系统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做到有制度可依;然后,可以制定岗位责任制,将工作和绩效考核落实到个人,真正做到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员工之间各司其职,提升工作的执行力和效率;最后实行目标化的管理,量化部门和各个员工之间的业务指标和业务量,明确团队绩效和个人绩效。

8.依据企业的具体环境转变绩效考核方法、

不管是企业的内部环境还是企业的外部环境,都是变化不定的。企业在不应该只采用单一得绩效管理模式,应该根据具体的环境状况采用不同的绩效管理,加强企业对于考核模式的深刻理解,在坚持采用和选择采用上作出相应的决策,降低企业的风险。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7篇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8篇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首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新法使企业人力资源在人员的招聘阶段以及录用阶段的成本增加了。从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法对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企业员工试用期等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根据一些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有部分的企业为了将自己招聘时候的效率以及质量得到提高,经常就会用到考核的这一环节来筛选出更加合适企业的面试者,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只会使得企业在招聘以及录用员工时候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其次,新法会使企业内部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显然,这样的要求一定会使得企业商讨这些事件的次数以及修订的一些环节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让企业的这些决策效率受到一些影响,最终会使得企业的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

(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关系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关于企业员工的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要求,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更加倾向于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从实施后的新法中可以看出,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促进企业的用工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以及稳定,但是也会对企业当中员工的流失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新劳动合同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义务有所增加。新法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着严格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在用人单位中出现克扣或者是将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延期的这一现象,该单位是会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及比例对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加大的。从这点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要履行的义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在违规当中的一些处罚力度,同样也加大了。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企业要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在我国,无论是什么企业,如果想要自身在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之下更好的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一项工作,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与此同时,企业一定要正确的去看待我国实施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给自身带来的机遇以及挑战。当然,对企业员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企业是应该给予充分尊重的。对实施后的新法中的规定内容,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熟悉,这样才能为自身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二)我国企业要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制定出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和谐社会从始至终所号召的,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每个企业的发展中,众多员工所追求的也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中,员工的向心力是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所依靠的。因此,每个企业所走的民主化这一条道路,是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在民主化这一条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开展一些民主化或者是公开式的商讨会议,让企业工会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对每一项的标准都进行投票的方式去表决,最后对企业中所有员工提出的一些意见加以综合,从而为企业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9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各个方面。因此,本文就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分析和探讨,来帮助我国的民营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前景和生存环境。

一、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营企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合同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和订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能否成功和对企业的法律评价产生影响。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同管理目前企业的各项制度实际上是让企业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中心。因此,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使用合同是民营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订立是现代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企业提升经济效益需要合同管理加强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与企业的管理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合同管理,那么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就会失去基础。一个企业要进行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主要是凭借合同将其联结起来。而实效管理,说的是实现企业日常的生产和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合同管理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的联系在一起。通过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营企业的经济取得更好的效益。3、合同管理是法制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必须进入到市场的交往和竞争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要遵守市场制度,合同就是商业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场制度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合同法。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合同的管理,从遵循法律的角度进行企业的活动和经营,防止法律风险,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害。

二、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基本原则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指导方针。一般的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管理,是说民营企业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要根据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严肃认真的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贯穿到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并且要正确的应对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不为企业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国家的事情;不钻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证据,不虚伪,保证企业的经营不违法。(2)预防为主。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经营人水平的有限性,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相关的合同时,会碰到各种问题,从而产生纠纷,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时的应对,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营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此,需要民营企业的领导决策人建立并提高关于合同的观念及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当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相应的把握,使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传和普及。(3)经济效益和法律审查相结合。合同是联系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订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一项合同通常代表了一个经济方案、一个技术的项目或者是一场生意的关系。对合同进行经济技术的核查才能保证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订立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款。合同是在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是很难完成的。而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成果和相应的经济支撑,合同也只是一个没有内涵的纸张。由上可知,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查,是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管理内容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营企业经营的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由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制度不一样,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差距。一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法进行学习和掌握;二是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组织,设置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三是给合同管理提供体制保证,建立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四是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营企业的法制构建;五是给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协调民营企业合同的监管机构关系。

三、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及措施

民营企业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流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前管理、合同订立中管理、合同纠纷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个部分。它们是密切关联的但又是相对独立的。1、加强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订立了就必须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必须要认真的做好预备工作使合同订立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如果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生产类的企业为例,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骤:第一,调查产品的供应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依据结果作出分析和总结,给是否签约合同当参考;第二,使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并在调查后的条件下,对市场的状况进行适当的分析和研究,保证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确定是否签约合同和决定合同的内容。2、加强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核查双方的法定资格,信用度,资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确定合同谈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线以及进行谈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双方的责任必须明确。3、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适当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务并对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合同的按时完成;二是领导要经常去基层进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问题,及时的做出应对,默契配合,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三是进行标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工作。总之,合同是民营企业内外关系的法律形式,其订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经济“游戏”的规则—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