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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7:49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1篇

关键词:污染防治;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X8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今后的具体任务与目标

到2014年,大气环境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显著降低;辖区内道路保洁质量显著提高;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热电、商砼、煤炭经营等企业的煤场、灰场配套建设扬尘防治设施;各类施工工地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扬尘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实现“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

(一)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由村建办、城管队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拆迁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设置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施工单位要在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施工单位必须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否则村建办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3、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拆迁单位、旧村改造所在责任区、村委,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拆迁工程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设施,抑制扬尘扩散。拆迁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防尘措施,必须采取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同样的措施。拆迁工程完成后30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施工单位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减少建筑扬尘污染。

(二)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道路清扫保洁。创业集团、城管队、交管所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大辖区内及县道、镇道和城乡连接道路的机扫频次。主干道路机扫率要达到90%以上,并加大主干道冲洗频次。

2、各类施工工地必须建成围挡、出入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杜绝车辆带泥上路;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须采取湿法作业,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彻底杜绝道路扬尘二次污染。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4、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交通建设项目中,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在运输路线起点和终点,建设车辆冲洗系统,保障车体及轮胎的清洁,杜绝车辆带土、带泥上路行驶。

(三)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1、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3、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运率和去除率,加强对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的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4、2013年底前,热电、商砼、煤炭经营企业完成煤场、灰场防风抑尘网建设工作。

(四)“土小”企业取缔和秸秆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对“土小”企业的反弹行为重点打击,对违法排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2、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各责任区、村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收后期的禁烧监管,强化宣传教育,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3、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各责任区、村、各单位和城管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点的管理,严格禁止焚烧垃圾,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等有机垃圾作燃料的现象发生。

二、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即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责任单位按任务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防治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7月1日开始,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方案要求,组织自查验收,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

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化措施、严格考核。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实施工作落实评分制度,由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进行公布。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推动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积极倡导各单位、村庄等开展清除垃圾、清扫街道、植树等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组织领导。成立邹平县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实施方案中要明确举报电话)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分工如下

1、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县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对因不作为或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处理。

3、招商办负责煤炭经营店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及达不到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加强对囤煤场所粉尘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堆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煤堆周围建设防风扬尘网,严禁露天堆放;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证)经销场(点)。

4、村建办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建筑、拆迁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治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的要求。加大社区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建筑扬尘污染。

5、交管所负责运输车辆易扬撒、脱落工作。设立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载、超限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查处;加大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的生态恢复。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等重要监管内容,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运输渣土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脱落、扬撒等。凡渣土运输车辆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一是货物装载超出了车辆箱板;二是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盖篷布等。

6、城管队负责对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冲洗设备落实及使用情况、车辆带土上路情况、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湿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同时,要不断强化镇驻地道路及垃圾的清理力度。

7、交警队负责在主要交通道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行为的查处。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

8、公路站和林业站负责公路的维修、铺路、绿化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期间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周边居民及行人身体健康。

9、环保所负责牵头抓好秸秆禁烧,确保不发生秸秆焚烧事件;负责监督企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及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控制措施。认真组织无尘化清洁企业创建活动。重点检查热电、商砼企业煤场、灰场防风抑尘网建设情况。负责每月对全镇的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和降尘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10、工商所协同县质检部门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力争油品质量达到国IV标准。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2篇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依据以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察考核等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组织领导

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企业堆场等扬尘污染。为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实时收集污染投诉信息,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拆迁办、市容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察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协调市、区和相关部门联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根据举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三、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扬尘污染专项监测,监督管理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征收扬尘排污费。

(二)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交通局负责对全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市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标准

各工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工地源头管理的关键环节,督促所有工地必须落实四有两不有围挡、有硬化、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落实车轮车身不带泥、装载不超高,措施和要求后方能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一)区环保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对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它防治扬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清洁。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全区范围内开展扬尘污染专项监测,每月监测结果。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企业各类堆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二)区水利局

1目标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当将车体、车箱和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将泥浆、渣土排入河流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部门监管措施

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输工程渣土,加强河道堤岸设施养护工作,严厉查处破坏和侵占水利设施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三)区建设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施工与道路挖掘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施工工地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切割机切割道路路面、砼材料、石材时应带水作业;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抛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对车箱、车体及车轮进行冲洗;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对市政养护工地的环境管理,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尽快清理施工渣土,对建筑工地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监管网络管理,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建筑工地实施远程全天候监控,将扬尘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加强对市政工程工地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地评优挂钩。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无混凝土搅拌和燃烧沥青;无使用非清洁能源和焚烧建筑垃圾现象;施工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工地内堆放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四)区交通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区域内进行道路施工,应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石和二灰结石。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做好交通道路责任区域设施管养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做到路面无破损、无泥沙、无砖石,确保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交通工程施工的环境管理,加大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五)区拆迁办

1目标防治措施

拆除工地周边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建筑垃圾清运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在申领拆除许可证时,同时上报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费;推进房拆队伍资质认定和建立专业房拆队伍管理制度,规范房拆队伍准入管理;加大对房屋拆除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拆除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配备降尘设施,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建筑物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密目网并在建筑物上喷淋;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六)区市容局(区行政执法局)

1目标防治措施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车辆实施全密闭运输;违章建筑拆除,落实相应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五巡一快扬尘控制管理制度,、每周对城郊结合部实施巡查、对渣土弃置场地实施高频巡查,快速处理已形成的污染,有效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全区统一整治与区域联合整治相结合、定期整治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渣土弃置地点实施全程监控,控制渣土运输途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清洁、不超载漫溢,行驶途中无抛洒滴漏、无扬尘产生;渣土堆场无扬尘产生;全区道路(街巷)路面保持清洁,清扫过程无扬尘产生,无焚烧垃圾现象;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无扬尘。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上述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各办事处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五、督察考核

扬尘污染控制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常抓不懈才能取得成效。

(一)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组织督察考核,督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在优良标准以上。

(二)区环保、水利、建设、交通、拆迁、市容、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扬尘污染监管职责,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督察、有考核。将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施工单位的验收和评比相挂钩,对控尘不力的企业延期验收、责令整改并取消相关评比资格。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3篇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维修企业污染防治、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治污减排、防治臭氧污染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扬尘管控,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加大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

1.强化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是施工扬尘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及工作预案,组织监理单位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治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是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检查、验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施工工地须严格落实“六个必须、六个严禁”(六个必须:1.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2.必须有施工作业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施工方案;3.必须定期洒水清扫施工现场道路,防止道路扬尘;4.必须及时清运施工弃土方、剩余地材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5.必须对水泥等容易起尘的细料和松散材料采取入库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覆盖或洒水喷湿,做好运输和卸运时的覆盖及降尘措施。6.必须湿法作业,如土石方开挖、爆破、拆除、钻孔、铣刨、切割等施工作业。六个严禁:1.严禁施工车辆带泥驶出施工工地;2.严禁现场焚烧废弃物;3.严禁随意抛洒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4.严禁在大风天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5.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6.严禁在夏季日照强烈时段(8:00至20:00)使用有机溶剂的户外作业。)和“六个百分之百”(1、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2、物料堆放100%覆盖;3、出入车辆100%冲洗;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5、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包括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硬化、工地湿法作业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3.按照《省2021年道路杨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场地及便道硬化、清扫及洒水、土石方覆盖及绿化、密闭运输及储存等要求。一是场地及便道硬化。施工驻地、物料场、拌合站、预制场、工地实验室及重点区域施工便道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二是清扫及洒水。施工工地、拌合站主要出入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泥水沉淀池。施工驻地、物料场、拌合站、预制场、施工便道等须落实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扫、洒水。施工工地应进行必要的洒水降尘,每天不少于5次,如遇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洒水次数,遇雨水天气可适当减少洒水次数;拌合站等装卸物料场应采取喷淋方式降尘。三是土石方覆盖及绿化。土石方施工作业应避开大风、大雨、灰霾和重污染天气,重点区域土石方施工作业须落实湿法作业措施。施工工地堆放超过72小时不扰动的土石方,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对已完成刷坡的边坡应及时进行防护或覆盖。四是密闭运输及储存。施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和粉状物运输车须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撒漏。拌合站物料堆放区域须进行全部封闭,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须封闭储存,严禁露天堆放。

4.强化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和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一律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并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逐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的,一律不得复工,依法进行处罚问责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二)强化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通过双超治理,有效打击车辆恶意超限超载、不遮盖蓬布、抛、酒、滴、漏等违法行为,超限车辆控制在4%以下,有效巩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2.加强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及抛撒滴漏货运车辆的常态化治理。

3.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在用非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全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1.公管所统筹安排扫地车、洒水车等机械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整治、清洗力度,保持洒水保洁常态化,同时做好路面病害防治工作,及时修补路面坑槽、破损,减少车辆颠簸撒漏等现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洒水次数。

2.以国道G350、国道G245和省道S416等公路为重点,加大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频次,持续改善路面积尘、扬尘情况。结合管养道路实情情况,提高机械使用率和上路率。

3.公路养护管理所针对路面情况差异,配置不同机械设备编组作业,开展多种设备路面保洁作业模式,提升人工和机械作业效率。公管所积极筹措资金购置洒水车、清扫车和小型养护机具,同时加强对现有扫地车、洒水车的及时维护工作,确保车況完好。机械作业时严格操作规程,避免扬尘污染。

(四)维修企业污染防治

1.加快运力结构调整,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汽车,逐步提高其在营运车辆中的比例。

2.充分发挥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提升维修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环保汽修设备,推进落实维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3.取缔露天和敞开式维修喷漆工作,实施喷漆房升级改造;有喷涂作业的企业应按现行要求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4.督促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交函[2017]852号)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并定期申报、转移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废物管理制度和合账,完善废机油、铅酸蓄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储存场地“三防”设施,并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类别的经营单位处置。

5.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车载诊断(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权组长,副局长、副局长、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作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深入查找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整治;对短期内无法整治的问题,必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责任落实。实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务必落实专人于每周五下班前将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台账报局规建股,同时坚持重要情况即时上报,严禁漏报、瞒报。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4篇

为做好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切实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园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XX区统一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秋冬季攻坚行动,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在现有水平上有明显改善,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6微克/立方米以下。

持续落实《XX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取缔“散乱污“企业、治理散煤污染、规范餐饮油烟排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X区关于开展VOCs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四个专项行动,对已经列入今年重点整治任务的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标准按期完成并持续保证运行良好。对国家生态环境部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销号。严格按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以铁的纪律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工作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同步,持续提升工业、扬尘、生活源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细化改善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

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辖区、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开发区是秋冬季攻坚行动责任主体。区直单位是行业管理主体。

(二)

分工负责原则。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监管,并负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

精准管理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辩证统一的关系,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和行业引领性差异化管控,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四)

限期办结原则。一是配合市大气办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集中办公,对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限期上报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利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整治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三、攻坚时间及安排

2020年10月1日-2021年3月31日,严控攻坚措施落实及专项行动落实。

四、攻坚措施(以下措施釆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推进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在秋冬季继续实行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2.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工作。整治不能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炉窑,将有环评审批手续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窑炉纳入升级改造类别,升级改造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上述标准限值后方可生产;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措施的企业要求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3.强化工业企业厂区环境整治。依据《XX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核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自动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4.搅拌站、物料堆场、建筑工地治理。针对开发区两个搅拌站及物料堆场、建筑工地的建设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等问题,要求对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煤堆、料堆全部实施全覆盖。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撒水设施及喷淋设施,周边配备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5.坚决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明确责任人,建立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6.道路扬尘治理。对园区内裸露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公路道路施工时应同步采取洒水降尘、低尘作业等抑尘措施,施工区散装物料堆场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7.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蓝天卫士”系统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园区秋季“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8.严密监测污染变化情况和气象条件。及时公布市区政府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监督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保护公众健康。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二)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2.完善开发区集中供热设施。进一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全面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散供热设施,确保需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入尽入。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20年底前,配合市局、区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配合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开展髙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行动。

鼓励使用以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驱动的设备、机械代替高排放、髙污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及《XX区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要综合运用约谈、停工、停止预售等措施,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辖区内道路、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施工的扬尘防治。

实施典型带动,开展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创

建工作,对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应急管控措施

期间实行豁免政策。

责任单位:开发区资源规划建设部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开发区投资促进部

2.加快推进工业企业VOCs治理。按期完成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的整改。根据《XX区关于开展VOCs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医药、精细化工(化学原料、化学品)、包装印刷、电子制造、家具、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企业,强化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3、推进园区涂装VOCs集中整治。对园区内产业集群开展规范整治,建立环保管家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六)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认真组织排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依法关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

责任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及特殊管控时段,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监督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2.落实集中办公及24小时值守制度。配合市局、区局成立联合攻坚办,实行集中办公,对交办及发现污染源及时赶到现场巡查、核查,并交办处理。

责任单位:开发区应急环保部

五、严格考核

参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对各社区进行量化考核。

责任单位:开发区纪工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开发区要专题研究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组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将治理方案及时报区环委办备案。开发区每周需依据专项行动内容对辖区内企业、工地、餐饮油烟等污染源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5篇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改善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和推进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锅炉烟尘、汽车尾气等专项治理相结合,促进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大气污染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坚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坚持统一监管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年11月底,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降低,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加强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原料堆放场地和生产过程中的扬尘点采取抑尘防尘措施,有效减少粉尘排放量。加强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上高污染项目。

(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整治。加大督导力度,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在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主要路段增加清扫、洒水频次,各类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煤炭、灰土、沙石、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或泄漏,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清洗装置,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要集中力量开展对州大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运输扬尘治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扬尘污染。

(三)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管理,每个建筑施工项目都要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有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遮盖、围蔽等措施,保持整洁,有效降低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四)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清理整顿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所有物料堆放场地,严禁违法占地和乱堆乱放。加强物料堆放场地的规划和管理,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商户按要求建设规范的物料堆放场。督促所有堆放场采取有效的抑尘、防尘措施,防止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五)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逐步淘汰,采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燃煤锅炉,但必须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县城区高铁沿线污染整治。加强县城区高铁沿线南侧至州大道北侧区域管理,对废弃厂房进行清理整顿,对该区域物料堆放场按照要求进行整治,对该区域道路进行硬化、绿化,各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杜绝乱堆乱放。

(七)县原店镇寨根村刚玉企业污染整治。认真核查该区域内刚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停产整改,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限期治理或整改。对原料、燃料、固废等物料堆放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对生产过程中各扬尘点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加强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督导所有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严禁物料抛洒,物料运输车辆出厂前对车体进行冲洗,减少物料运输扬尘。进一步加强防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整治不到位、或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八)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强化机动车尾气的检测管理,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方可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等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逐步提高车用燃气率。

三、职责分工

在本次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市垃圾污染控制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产能依法予以淘汰、取缔。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八)供电部门:对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整治工作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按照科学发展、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要求,认真抓好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成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及时召开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和研究部署。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计划于年8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注重协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保洁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栽种和养护、裸土的绿化和铺装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工程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尘污染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概(预)算。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并保证相关防尘污染资金落实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将尘污染防治方案连同其他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工地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作业记录台帐、费用列支计划和使用清单,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档,围档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但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施工工地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轮槽,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轮槽清洗,不得带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

(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

(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八)限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九)遇有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十)施工时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和清理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洒;

(十二)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十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九条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采用硬质封闭围栏,高度不低于2.0米,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对拆除部位进行洒水喷淋降尘。拆除施工中,禁止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体拆除施工。

鼓励施工单位采取机械化拆除方式,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二)采用围墙、围档或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六)出口处设车辆清洗专用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保洁等级为一级的道路至少每2日冲洗1次。鼓励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周边五公里范围内道路冲洗应当采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尾水供水工作;

(二)城市快速通道、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其他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时,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修复。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修复,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当进行绿化,避免泥地;

(二)气象部门建筑施工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四)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四条对综合性的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建立尘污染控制定期通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尘污染投诉和检查发现的尘污染问题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和保洁作业技术规范定期考核范围。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等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速、遮挡车牌的,由市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命门”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达到上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生态建设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及国道、省道、外环路、区县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区主干道路机扫率要保持在90%以上,减少人工普扫造成扬尘污染。

2.道路冲洗保洁。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加大建成区、国道、省道、外环路及区县连接道路的冲洗保洁,严格按照规定的冲洗区域和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冲洗率要达到100%。

3.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政办发〔〕19号)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的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

3.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

5.实施绿色建筑制度,大力推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环工委办〔〕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杜绝新的渣土堆形成。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范围内禁止矿山开采,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日常监察、监督,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

(五)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按照要求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151号)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现场管理要科学、合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3.加强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各企业原料和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洒水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水泥、热电、建陶、金属矿产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行业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必须有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必须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必须封闭作业。

4.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所属区域道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冲洗保洁,没有全面硬化的路面必须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备要尽快完善并有专人使用保管,所属区域道路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排放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形成制度。

6.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环发[]119号)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所有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实施轮胎冲洗,防止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06号)要求,督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公路、交通部门要采取路查措施,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垃圾焚烧污染防治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八)镇办和片区扬尘治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综合治理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大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督导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月日起至月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开始,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区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迎接市政府考核。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扬尘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卫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公路分局、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工商分局、区煤炭局、供电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扬尘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3.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无蓬盖运输散装物料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驶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

4.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负责国道、省道、外环路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积极探索在外环路和有条件的路段道路中间隔离带埋设管道冲洗设施进行路面自动冲洗的试点工作。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进行查处。承担的交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

5.区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各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物流园区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环卫局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工作,制定清扫、冲洗工作计划,按照需要随时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确保城区道路整洁。

7.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8.国土分局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加强私采滥挖现象的监管和查处。做好对已关停矿山的督导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洒漏的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加强对建筑工地以外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和管理。负责城区内所有饭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1.环保分局负责监督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及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和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12.区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煤炭经营场所喷淋、围挡、覆盖设施建设。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含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取缔。

13.区林业局负责城区外绿化工作,减少地面。

14.工商分局负责加油站点添加燃油清洁剂的抽检工作,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15.供电公司供电部负责配合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因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取缔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的重要举措来抓,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8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化各部门(单位)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应急保障等有效措施,杜绝观音湖放水采运砂石期间产生扬尘污染现象,实现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有效防治市城区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负责。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船山区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效能办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市建设局负责加强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城市道路保洁清扫工作。

三、监管与处罚

(一)加强对砂石堆场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所有砂石堆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所有砂石堆场必须由市政和城管部门统一划定,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砂石,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

(二)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从事砂石运输的车辆,必须车身整洁,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三)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采砂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

2、未经批准设置砂石堆场的;

3、砂石堆场防尘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4、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进入城市道路的;

5、运输车辆装载不严,造成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防治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扬尘污染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要想方设法确保观音湖放水采砂期间不出现扬尘污染。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要把责任明确到个人,做到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新晨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第9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认识到保护空气质量、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2014年市城区1-6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的均值为:0.087mg/m3。共测181天,优良天数占167天,达标率为92.3%。在市各县(市、区)内最高,比城区高0.002mg/m3。本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8月19日市政府召开了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街头宣传咨询、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提高广大群众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一是组织专题学习,提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市环保局组织了专题学习会,对《国十条》进行了系统学习;各乡镇、市级各部门及工业企业也分别对《国十条》进行了专题学习,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扫清了思想障碍。二是搞好各种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环保意识。利用“6.5”世界环境日等契机,采取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集中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空气质量保护的重大意义;在电视台开展专栏,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有效提高了全社会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三)狠抓落实,改善空气质量

1.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和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2、努力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全市针对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市住建、环保、城管、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检查各类建筑工地的检查力度,对不规范的工地要求限期停工整改。加大了扬尘污染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位,全方位开展扬尘监测。通过一系列“严管重罚”措施,使全市各类工地扬尘防控达标率提高到60%左右,扬尘污染状况得到一定改观。

3、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增加道路洒水和清洗频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减少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加大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开挖道路以及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

4、整治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由执法局牵头,环保、食药等部门配合,对城区餐饮油烟开展了专项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要求所有餐饮单位要按照油烟净化设施,做到油烟达标排放。但由于此项工作推进难度较大,目前全市城区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22台,安装率达50%。

5、抓好油品改善及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我市所有加油站已将油品从国3标准提升到国4标准,已不再出售90号油品,现只出售93号和97号油品。在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方面,我市要求21家国营加油站在2015年前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个体加油站鼓励安装。

6、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成立了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通知》(简府发[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简府发[2013]39号)。明确了秸秆禁烧工作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等,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乡镇及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了秸秆禁烧相关部门组成了五个督查组对56个镇乡、(街道办)进行全面督查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市农业局就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将展开集中示范与全面推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有作为养牛、羊的饲料、建筑板材原料、生产食用菌基料、秸秆还田等。

7、抓好污染防治配套项目实施。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4年度实施计划>配套实施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资大气办〔2014〕6号)文件要求,抓好污染防治配套项目实施。今年,我市计划关停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5家,已完成省市峨简水泥厂和市鸿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家,其余3家正在拆除;计划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159辆,已完成辆;计划淘汰燃煤10蒸吨以下锅炉4台,目前已落实企业,并将淘汰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待批复后立即实施。

8、强化督促检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专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配合,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大气污染控制工作扎实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

(一)秸秆禁烧难度较大。目前农村很多农户煮饭都用电、气,造成大量秸秆无法利用处置,加上收割、搬运秸秆需要劳动力,秸秆还田需要成本,因此,造成大面积农村烧秸秆的现象,禁烧秸秆工作难度较大。

(二)城区餐饮油烟整治推进难度较大。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造价要一万元左右,由于城区很多小餐馆和面馆营业额小,不愿意投资。另外没有硬性的法律法规保障,此项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三)扬尘污染问题。城市大量的建筑、道路施工和渣土运输是造成城市扬尘的主要污染源。由于对扬尘防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查处力度不大,建筑工地没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扬尘防控。此外,由于道路清扫机械装备不足,道路二次扬尘形成了扬尘污染的叠加效应。虽然我们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协同作战,严管重罚,使工地扬尘污染加重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仍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抓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整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餐饮业主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业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积极性。另外安装城管执法相关规定,较大对城区餐饮店油烟污染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