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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投资项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1 15:26:23

基础性投资项目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1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 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内涵

(一)城市基础设施定义

1990年在原建设部《不同类型城市基础设施等级划分与发展水平的研究报告》中,将城市基础设施概括为能源系统、水资源和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信系统、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城市防灾系统等“六大系统”。1994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将“经济基础设施”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电力、通讯、供水、环境设施和排污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等),公共工程(大坝、灌渠和道路等)及其他交通部门(铁路、城市交通、机场等)。两者的定义基本一致,目前已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界内权威性的定义。

(二)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特征

资产专用性。主要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为某一特定行业提供便利,具有固定性,形成巨大的资本沉淀,投资回报取决于提供的服务流量和价格。系统性。主要是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是由道路网、供水管网、电网等多个子系统构成,子系统之间必须保持协调发展,同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社会福利性。城市基础设施一般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大大节约了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的社会成本,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生产、运输、消费效率等公共服务。垄断性。高额的投资成本决定大多数基础设施具有垄断性,但是部分具有竞争性,但垄断性与竞争性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需求、收费制度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三)城市基础设施分类

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三类。非经营性项目没有明确的收费机制,无未来现金流,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以实现社会效益。如市内道路、消防、公共绿地等。经营性项目有市场收费机制,通过市场运营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因此该类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融资建设。如供水供电、通信系统等。准经营性项目指介于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之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潜在利润,但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而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其运营。如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等。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纯经营性项目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换,如图1。

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市场主导型。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模式,其特征是:一是投资主体以私人为主。政府参与少数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据统计,近20年美国政府投资的国营铁路仅占25%,与我国铁路几乎全部由政府投资大相径庭。二是政府投资以间接为主。主要是减免税收、提供补贴或其他行政和法律手段等。三是创新融资方式。政府积极鼓励吸纳社会保险基金、发行市政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同时鼓励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融资。

政府主导型。这一模式的代表是德国和法国,其特征是:一是政府是投资主体。对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地铁等完全由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如果财政资金不足则由政府向银行贷款,对经营性项目,如供水、供电等行业,政府鼓励企业市场融资。二是政府掌握特许经营权。政府对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行业授予中标企业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协议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三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广泛采取银行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并积极拓宽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53年到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本阶段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政府预算内资金占80%以上。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发挥基础设施的规模效益,提高了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融资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1984年实施“拨改贷”政策,由国有银行执行,其实质依然是政府投资,只是直接投资改为间接投资;二是逐步确立企业作为市场投资主体的地位;三是资金来源渠道也逐步增加,如开始采取吸引外资、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由于政府不直接投资,没有监督动力,导致了投资效率低下。

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此阶段国家提出了“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改革目标,主要特征为:一是将投资项目分为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三类,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基础性项目以政府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竞争性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二是停止“拨改贷”,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体制逐步得到完善和确立,促进了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高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资效率。

(二)基础设施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投资边界不清晰。如政府对电力、交通等经营性项目投资过多,同时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项目推向市场。例如在国外公路建设是政府投资重点,而在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化,导致收费站林立,影响了运输效率。

对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近几年,我国在机场、电力、通讯等领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导致私人资本参与风险过大。2012年国家出台多项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依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

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越来越大,潜在风险增加。据审计署2011年审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全国近两成、共78个市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部分地区出现了逾期债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等。

(三)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1.传统融资。余池明和张海棠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一文中,将城市基础设施传统融资途径归纳为以下几种:政府财政投资。政府财政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弥补民间资金不足,但是政府有限的财力难以满足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政策性融资。政策性融资是政策性银行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其融资成本低,风险小,但适用面窄,有一定的规模限制。商业银行贷款。由于基础设施贷款期限长、利润低等原因,不符合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以及会使银行资产(贷款期限长)与负债(存款多为短期)的期限不匹配,因而大多商业银行不愿意对基础设施提供长期贷款。利用资本市场筹集。随着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发展,资本市场将成为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的筹集渠道,但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要以收益为前提,所以这种方式不能用于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模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发展项目融资的基础上,提出了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并派生出了BOT、TOT、PPP等新型项目融资模式。20世纪90年代,BOT、TOT、PPP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以发展中国家最为迅速。

项目融资主要优点:一是弥补财政预算不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二是有效转移和分散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三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四是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等。

BOT融资模式。BOT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提品或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合理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如我国广西来宾B电厂是1995年经国家批准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BOT项目,目前已经取得了全面成功,被誉称为“来宾模式”。

TOT融资模式。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指政府部门将已建设好项目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TOT可以盘活存量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政府建设新项目提供资金。如1993年辽宁沈海电厂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汇胜集团,成为我国第一个以TOT方式允许的企业。

PPP融资模式。PPP是指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民营企业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的融资模式。如北京地铁四号线是采用PPP模式融资的经典案例,既吸引社会投资者的参与,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项目管理水平。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体制创新的措施

创建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投资环境影响投资项目收益,进而影响投资者的行为,因此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在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融资、建设及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

探索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一是推动政府与市场共同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二是通过拓展银行、信托机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形成多样化的融资方式,缓解基础设施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

鼓励国外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改善融资结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一是通过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外资管理平台,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等方式,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文件强调各地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积极推广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对政府、项目公司及公众具有多重优势,不但能减轻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同时能充分发挥外商和私营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先进的管理经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我国各地政府应积极探索推广项目融资模式。

构建多层次的基础设施融资监管体系。监管是保持竞争、提高效率的首要途径。在探索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过程中,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及竞争机制,同时应加强审计管理,强化政府、公众对基础设施融资及建设的监督职能,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效率。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毛晓威等译.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2.毛腾飞.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张伟,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王燕鸣,方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05(13)

5.王松江,尹明燕.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集成融资管理[M].科学出版社.2012

6.蔡亮.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2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民间资本1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现行投融资体制以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我国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主要有:①财政融资。②负债融资,主要是通过借债方式(发行国债、国内银行信贷和国际信贷),利用外资。③企业积累融资模式,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和价格机制改革,自筹资金占的比例越来越高。④经营资源融资模式,主要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经营无形资产收入和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⑤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资本融资模式,虽然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城建领域,尤其随着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BOT、TOT、PPP、ABS等投融资模式的使用,但是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只占利用外资的17%左右,民间资本投入数量也相当有限。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是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总体来说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在整个城建中的比例越来越小,自筹资金凸显了其重要性;而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虽然相对较小,但其发展空间巨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①投融资主体单一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旧的投融资体制的束缚,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体一直是由政府、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担任。单一的投融资主体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资金短缺,进而使得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严重不足,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需求。②投融资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与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增长相反,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偏低,投资总量明显不足,导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发展极不协调。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计只占GDP的3%左右(大部分时期小于3%),远不及世行推荐比重。除了总量不足以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结构也不尽合理,基础建设投资过度依赖财政预算和银行贷款,但其增长速度明显赶不上基础建设资金需求增长速度。③投融资渠道狭窄。从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总体特征为:一是政府投资占据主导作用。二是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较低。

3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在7万亿元左右。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王元京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国内贷款占整个投资的比重将从“十一五”的15.6%,下降到“十二五”的15%。自筹资金及其他投资资金的比例,有望从76.5%上升到77.4%。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性矛盾。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财政预算支出增长远跟不上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增长,银行债务融资的风险日益严重,通过增发国债和向国外借款的筹资空间有限。在此种情况下,只有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才能够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要。

3.1引导社会资本的多样化

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建设项目中,以项目资产收益特性是否有收费机制及其投资价值回报机制,将基础设施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从而可以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模式、权益归属。对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政府在严格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充分放权,鼓励与吸纳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但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定价调价机制,限制投资者获取高额利润,保障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准经营项目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特殊性,相当多的项目无法通过市场获得投资回报,发达国家采用特定的定价方式、价格补偿和以分期付款购买的方式来提升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我国应逐步建立良好的定价机制和补偿制度,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的试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03年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08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占了50.26%,由宁波海通集团、方太厨具等17家民营企业分别组成5家股东参与项目。在单个民企难以承担项目时,民间财团彰显出强劲的实力。从民间资本来看,我国的储蓄率一直保持在4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一举突破20万亿元,达21.79万亿元。加之近年来,政府取消了多项对私营企业歧视性信贷政策,为私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打开了融资通道。通过公私合作,政府可利用私营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压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还可以利用私营企业的闲置资金,这样就解决了政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政府利用合同规范中的公共福利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2灵活配置资源的新型项目融资形式

①利用资本市场。第一,股票融资。通过对市政公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将优质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注入其中,然后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实现资产的证券化,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该种模式不仅可以使市政公用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获得融资,而且还将完善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实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管理的效率。第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建设;扩展基础资产的范围,打破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成为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②项目融资。同时政府还可以积极的开展项目融资,如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BT模式、ABS模式,通过采用新的投融资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降低政府负债,并且能给项目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发展项目融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套用某种投融资模式,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为项目制定出合适的投融资模式;在为项目设计投融资模式时,不一定就只采用单一的投资模式,我们可以将多种投融资模式相结合,以达到互相协调。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3篇

温州当地充沛的财富积累和民间融资手段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不仅使温州经济始终保有旺盛的活力,也使温州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在市场上总是领先一步。今后几年,温州将进入一个新的大规模建设时期。在这个时期,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温州市面临的形势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当前,温州市正在努力实施“百项千亿工程”,5年内拟建设重大项目103项,涉及总投资204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1100亿元;计划2003~2007年内完成137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如果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转移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郊区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还要大。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以国有机构为背景的银行借贷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据测算,“百项千亿工程”的资金缺口在40%左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2.充裕的民间资本正在积极寻找投资出路根据温州银监局2004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年末,温州辖区内民间资本存量约2770亿元,这其中货币资本接近1000亿元,实物固定资本1155亿元,实物流动资本637亿元。

温州民间投资涵盖较广,几乎涉及所有行业,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和收益率较高、准入门槛较低的房地产业。2002年在全市限额以上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分别为全行业投资的84.4%和70.3%,占绝对主导地位。一些民企更是投入巨额资金开拓新的产业,例如2003年温州9家民营企业出资2.788亿元参加了温州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中瑞、中驰财团等强强联合的投资主体正在涌现。在2003年温州市完成的448.6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非国有投资完成额达302.18亿元,占67.36%,已超过2/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力量不断壮大,正在积极寻找出路,他们越来越青睐于有固定市场、回报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具备了投资基础设施的条件。近年来,温州“购房团”现象、外地政府频繁来温招商现象、温州人大规模异地投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温州民间资金在本地难以找到更多的投资机会。一旦克服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缺陷和相关政策方面的障碍,温州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中社会资本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进程将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矛盾将会大大缓解。

3.与先进省市相比温州市的改革步伐已经滞后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先进城市正在努力转换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一些省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深圳市对水务、能源、燃气、食品、公交五大集团的股权出让进行了国际招标,并取得成功。上海市提出投融资重点将从以挖掘土地级差效益等城市自然性资源为主,转向挖掘大规模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投融资方式从以政府注资和建立举债机制为主,转向建立项目法人制、市场化融资为主;投融资管理从投资为主转向投资与管理并重,建立从资金到资本、从资本到资产、从资产到资金再投入的良性流动机制,扩大资金滚动放大效应。北京市结合奥运会场馆建设、地铁项目建设,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建立投资北京服务平台,推行项目法人招标,目前已有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在投资北京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存在问题

1.合理的定价机制与盈利模式尚未普遍形成基础设施产品价格的制定往往具有较大的行政规定性,考虑了社会稳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等很多非经济因素。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如城市污水处理费仅0.5元/吨,低于实际运转成本。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理想的盈利模式还未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尚未出台,民营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被拖欠现象时有发生,既不符合社会资源配置的要求,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2.行政性垄断局面有待打破当前体制下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资本进入,但行政性垄断仍未从根本上打破。一些行业和部门自行立项、自行设计、自行发包、自行施工、自行收费、自行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项目、资金在体制内封闭运行,民间资本欲投无门。在行政垄断下,社会资本难以大量进入,政府的部分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缺乏竞争平抑;在行政垄断下,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不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不分,政府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3.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改革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必须先立规矩,有章可循。同时,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它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哪些行业可以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业可以进入,进入的条件是什么,都需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以方便投资者操作。

4.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急需确立和改进基础设施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自然垄断性,消费者的选择程度比较低,必须加强政府对其的监督管理。目前,温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过去政府对公共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具有“监督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容易发生角色错位,需要进行改变。同时,明确的监管体系,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从投资者角度,都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5.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制订专项规划时前瞻性不够,往往重近期,轻远期,对综合性、网络化项目认识不足。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差,部门协调不够,缺乏综合平衡。规划的公开性也不够,往往由部门关起门来搞规划,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社会各界参与度低,投资者获取相关规划信息的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信心。

三、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措施

1.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推进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抓紧制订并贯彻实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完善配套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措施,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于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公路等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减少政府投资,及时以政府新闻的方式向全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息,采取BOT等方式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对于经营性社会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在界定政府与社会投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政府行政办公设施、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也可按照BT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2.盘括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实施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未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逐步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要根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在保持一定比例国有股份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盈利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争取整体推向市场;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实行管网分离等办法,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进行资产、经营权转让。实施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既要引入资金,又要引入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实现引资、引智和引制相结合。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国企治理结构,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盘活部分存量资产,存量变增量,来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对股权进行评估,通过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入驻,回笼增值后的财政性资金,滚动发展,形成资金-资本-资产-资金的良性循环。

3.加强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中介机构配合下,认真研究改善基础设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政府财政风险。严格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发行企业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选择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落实CEPA措施,与香港联交所联系推进温州市的企业上市。香港联交所现在对基础设施企业有规定,不要求3年存续期,可以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上市,只要项目有比较好的预期现金流,有长期的稳定收益,推荐这样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也是一个直接融资的途径。以国有投资主体为组织者,积极推行项目融资,利用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面向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选择信用好的项目进行发行信托产品的试点工作。

4.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制定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改变重投资、轻融资,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只注重对具体项目拨款、进行直接投资的单一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建立补偿基金等多种手段,增强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

借用京、沪、深等地高层次的策划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银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招标机构力量,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融资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便于立项和决策,并为实现投资与项目的顺利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

5.理顺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体系对拟推向市场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成本和产品服务价格论证,并在综合考虑价格总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产品和服务定价,在价格无法短期到位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投资补偿政策,为进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必要条件。

组织有关行业和政府部门,选择处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论证,并在考虑各类企业成本和盈利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定价、调价办法和分行业实施细则,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4篇

关键字:经济欠发达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2011年1月,中原经济区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被国家确定为“三化” (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将提升中原经济区域副中心的地位,重点建设新区。城市新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先行、前提和关键,单靠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等传统投融资模式难以实现。寻找切实可行的、创新的投融资模式,成为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投融资问题

由于身处中原腹地,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本市场也不发达,财政管理制度还不成熟,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一直以来,存在着诸多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城市基础设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资。

2.地方财政投入严重不足。2012年地方财政总收入379.0亿元,而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43.7亿元。单单依靠财政收入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够。

3.过分倚重土地出让收入。近些年,在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下,这种方式存在着限制越来越严,成本越来越高的趋势。

4.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目前仍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短期看,徒增了政府的风险,长期看,影响政府的执政信誉。

5.基础设施建设从建设到运营,效益和效率低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目前仍以政府的投资预算管理为主,管理主体和方式缺乏和市场接轨,效益和效率低下。

如何拓宽投融资渠道,寻求融资量大、高效精细、风险更小的新型融资方式,成为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理论-----项目区分理论

项目区分理论来源于上海市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在2001年的《上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融资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该报告首次提出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有无经济收益、经济收益属性和现金流特点,将其分为经营性、公益经营性和与公益性项目,再分别确定投资主体、资金渠道、运作方式及权益归属等,这就是项目区分理论。这一理论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指明了拓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的方向,具体见表1。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类项目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价格政策或收费体系等情况的变化而互相转化。

表1 项目区分理论下的城市基础设施分类

四 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案的构建

1.指导原则

(1)效能化原则:高效筹措到位建设资金,降低管理费用。

(2)市场化原则:定位好政府角色,将市场机制引入到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各环节,提高设施的投资效率和效益。

(3)多元化原则:探索投资主体、投融资渠道、设施运营的多元化。

(4)风险控制原则:强化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加强资金监管

2.总体思路

遵循项目区分理论,紧密结合洛阳新区的实际,建立以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为主,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为辅,大力引进民营资本,实现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3.方案构建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将洛阳新区基础设施分为公益性、公益经营性、经营性等三类,各类投施包含的具体投融资做法如下:

(1)公益性基础设施:城市管网、道路、地铁、绿化、公园、铁路、防洪、抗震等保证城市运行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这类项目以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运行为主。由于此类项目在建成使用期间,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即使有收益,不确定性大,收益周期会很长。项目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可实行“代建制”等项目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投标等途径,政府择优选择有实力、有技术、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基础设施的具体实施,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协调参建各方,控制设施的成本、质量和工期,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投入、政府主导资产置换,银行贷款等。

(2)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广播电台、文化娱乐等设施。这类设施采用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与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对于学校、医院等项目,由于日常管理使用和项目收费费率的限制,这类项目在使用和经营中,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收益、收益低或较长时期内难以取得回报,合作企业不能直接或全部依靠项目获得收益,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效益,因此,这类设施的投融资不能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可通过BT(建设-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等项目投融资方式进行。

(3)经营性基础设施:自来水厂、电厂、热力、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这类设施主要采用市场主导的直接投融资模式。诸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等设施的投融资,可大胆采用比较成熟的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投融资方式,由企业具体来运作实施。对于待建项目,可采用BOT方式,把设施从建设到运营的一揽子任务交由企业来完成;对于己建项目,根据项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出那些经营收入稳定、运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等的基础设施,通过T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一次筹集足够资金用于拟建的基础设施。

五 方案实施中政府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1.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鼓励优惠政策,动用土地、财税等调节手段,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统筹有序地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实施做好保障和服务。

2.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由市场主导型的基础设施直接投融资模式,其投融资的主体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政府负责引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格局。

3.由政府主导,建立银行、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的长效沟通和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4、积极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和拓展支撑网络,树立起投资环境优、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的完备服务体系,增强引资吸引力。

5、规范制度,加强监管,保障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服务和价格。

参考文献: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5篇

关键词: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055-04 中图分类号:F832.41 文献标志码:A

任何“经济起飞”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投资。在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决定着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近几年,我国城市投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深入,融资方式也呈现种类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在此新的形势下,很有必要厘清为什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的支持,金融应当如何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什么融资方式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其建设需要金融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作为物质建设领域,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要达到服务城市生产、生活的目的,从其技术性出发,主要包括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防卫防灾安全系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数量往往巨大,正如罗森斯坦一罗丹的“大推进”理论强调“大推进”,其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数量往往巨大且要发挥作用需要同时建成;二是基础设施的规模大决定其从开工到形成生产能力的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期也较长;三是基础设施很难像其他产业的设施那样较快的转产;四是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要实现最低经济效果,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规模或者空间规模都不能低于一定的规模,否则城市基础设施的效果发挥不好;五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通常涉及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众多,关系复杂,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动员投资、组织建设、协调管理,方能发挥基础设施的正外部性特点。

综观上述特征,可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及质量关系到人民生活能否正常进行,关系到生产经营部门生产经营能否发展,是人民生活和生产部门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条件,需要在城市经济发展之前优先发展,需要对其融资予以帮助。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其支持是其加快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现实需要金融支持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缺口大

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为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紧张,采取多种措施筹措城建资金,但是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增长有限,在国家目前收紧银根的形势下,融资难度加大,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瓶颈”愈发突出。

2.融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中,身兼多重角色,既是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又是经营者,还是城建项目投融资市场管理者。以河南为例,在河南各县(市、区)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中,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融资主体的角色,但是,政府的不同部门分别执行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能,投融资主体没有真正形成风险收益一体化。

3.地方投融资平台投资投融资风险加大

目前,我国城建项目缺乏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每个城市每年都有一个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但财政收支满足不了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还款措施和制度保证不健全,造成债务约束机制软化,城市投融资的债务风险加大。

(三)细化的投融资理论表明基础设施需要金融支持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我国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化,尤以项目区分理论指导意义明显。项目区分理论认为,基础设施项目作为一种产品,其产品功能在于提供给城市居民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对居民收费补偿成本的不同划分为三种基础设施项目:一是没有收费机制但发挥了公益功能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公益性项目;二是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完全弥补成本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准经营性项目;三是拥有收费机制,且收费价格到位,所收收入能够弥补成本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经营性项目。这三类项目收费从无到有,弥补成本由无到高,这取决于项目服务收费价格;在三类项目中经营性项目收费价格最高,降低其收费价格,其收费收入只能弥补部分成本,经营性项目就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如把准经营性项目的收费价格降到0,即取消其收费,准经营性项目就转化为公益性项目。可见,这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这一理论指明了拓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的方向,具体见表1。

从表1对三类设施主要经济特征的区分,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基础设施包含不同内容,因此,对各类具体基础设施所运用的投融资做法也不相同。

公益性基础设施:这是保证城市运行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其社会效益显著。一是涉及城市交通的铁路、道路、地铁等基础设施;二是涉及城市通水、通讯等城市管网的基础设施;三是城市环境安全的绿化、公园、防洪、抗震等基础设施。这一类项目承担着公益的职能,所以其融资需要由政府主要负责,以政府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运行为主。例如,可采取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式,或者为引进建设资金,政府主导资产置换,或者政府担保让银行提供贷款等。

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广播电台、文化娱乐等设施。这类项目使用和经营社会效益明显,能够取得一定经济收益,但收益低,收回建设成本期限长,因此,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不能把其投融资完全推向市场,其融资模式就要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综合模式,即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提供一部分资金,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提供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BT(建设一移交)、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等项目投融资方式进行。

经营性基础设施:自来水厂、电厂、热力、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运营这类设施的企业一般能够盈利,所以其融资模式就可以主要采用市场主导的直接投融资模式,可由企业具体来运作实施。例如,对于待建项目,由于项目建成后在运作期间具有收益,企业拥有进入该领域的动力,可采用BOT方式,由企业承担设施建设、设施运营等工作,避免政府或国有企业运作,委托链条过长、经营效率低下的缺陷;对于已建项目,为吸引企业进入,要选出那些经营收入稳定、运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T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首先转让给企业,由接手企业负责运营该基础设施,运营一定年限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样在转出项目时一次筹集足够资金用于拟建的基础设施。

二、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理论

(一)完善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融资渠道

1.适度增加政府财政投资

从上述分析可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益性项目、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偿债能力较弱,较难举债,必须依靠政府投资。根据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政府投资比例的测算,政府预算内投资应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5%左右,或GDP的2.5%。“十二五”期间我国中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也应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每年市财政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保持一定的倾斜性增长,这就要对基础设施投资比例适当提高,建议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增收部分中拿出5%~10%,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入资金。

2.银行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仍是主要渠道

我国目前仍是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仍是主要渠道。基于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能够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就必须符合银行贷款的贷款主体和贷款条件,所以要筛选、设计、策划尽可能好的项目,增强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同时,为吸引商业银行机构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支持,要积极偿还银行贷款,而不能做一锤子买卖,不能只考虑现在项目建成,而不顾后续项目是否能吸引到银行的贷款支持,所以,在还贷环节要积极谋划,首先以项目本身收益返还,在项目收益还不上的时候,采取财政划拨、土地置换等形式还贷。

(二)创新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

1.证券融资

(1)股本融资。城市建设中的股本融资是为募集更稳定、更长期的城市建设资金,是指将城市道路、桥梁、水厂等盈利性基础设施资产,由于这些资产能够产生后续的现金流,可以打包组成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上市股票,募集的资金就可以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去;同时,由于募集社会闲散资金组成企业股本,不具有债券还本付息的压力。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股本融资,基于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性,一方面要保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由政府和国有经济拥有。另一方面,基础设施项目股本融资的形式可分为优先股与普通股,优先股有优先获得股利的权利但其投票权受到一定限制,私人资本投资优先股能保证收益;普通股获取股利的权利滞后优先股但拥有投票权,投资普通股能拥有表决权,可以获得普通股的权利。

(2)债券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其优点体现在:一是由于债券本息在税前支付,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二是有利于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控制;三是扩大融资规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新的投资阶层。我国可以选用市政债券融资方式,首先,中央政府严格审批市政债券融资,同时对其进行监管;其次,对债券的几大要素如地方财政的发债资格、规模、期限和利率及偿债机制要通过国家法律明确等。

(3)基金融资。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是规范运行操作的一种募集资金方式。资金募集通过社会集合投资,在运营管理上由专门的投资专家管理,从而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解决基金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提高其年投资收益率达到6%到8%,可以将所筹集到资金的70%以上的份额投资于城市建设项目或城市建设投资开发经营公司,不多于30%的份额用于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其他基金的投资。

2.项目融资

(1)BOT(含BOO,BTO,BOS,TOT等融资形式)。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即由政府和国有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任务,转让给私营单位,由私营单位负责融资、建设,建成以后也由私营企业在一定特许期内负责运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运用所收费用偿还项目贷款融资,并获得预期资本利润,当运营特许期到期后,私营企业将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这种运作模式,克服了政府资金不足不能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缺陷,充分利用了私营社会资金,能够及早满足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BOT项目资金运作如图1。

(2)PFI融资模式。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主动融资,这种模式与BOT有类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BOT是政府转让基础设施项目开发运营权给私营企业,而PFI是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开发运营权转让给私人及私人实体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C),项目的开支(如设计费、建设费、咨询费等)及项目建成以后一定期限内项目的经营都由SPC组织,SPC以向享受公共产品提供服务的居民收费的方式回收资金,经营期满,经营权转交给政府,是应用民间资本(私人或私人实体的出资)进行公共项目开发的项目融资模式。

三、深化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思路

综合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应当依靠金融资本市场。为此,要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建立有利于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项目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运作体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为城市赢得竞争资本,提高城市竞争力。

(一)建好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制度和基础设施融资“超市”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企业承担的,所以我们必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建设,更应着眼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的良好运转,所以推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企业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行多种所有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要允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出让、转让,吸引更多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

同时,以资本市场和市场运行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准则,创新经营与融资联动机制,扩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规模。各级政府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集约发展,挖掘和储备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库,形成“融资超市”,供企业挑选。

(二)采用金融手段,实现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突破

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迅猛发展的阶段,我国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快速进行,具有巨大潜在投资需求。但由于投资项目在运营期的低现金流甚至零现金流问题,金融体系出于保证放款资金收回的考虑,是不会向其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的,所以,如何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巨大潜在投资需求,得到实实在在的现实资金供给,需要进行一系列金融创新。一是积极谋划发行市政收益债券,扩大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的范围。城镇基础设施收益债券因有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同时特定项目收益有有限还债计划,这就强化了债务约束,使城镇基础设施收益债券信用等级升高、融资成本降低,在募集资金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有利于获取来源稳定、融资期限长的资金,优化了项目融资结构。二是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工具,因为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在构筑基础设施企业信用方面,政府信用和开发性银行信用应为基础设施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保证,同时,基于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增强,进而使其信用改善为条件,引导其他商业银行与企业建立信用关系,帮助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各种商业资本进入企业,壮大企业实力。三是创新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引资模式。为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投资的功能,扩大股权性资本所占的比重,鼓励转债务为股权的金融创新,利用好FDI,聚合包括PE、VC等在内的各种性质投资。

(三)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

城市基础设施因我国传统多年来由政府提供,作为城市公用事业,事关千家万户,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为使其发挥基础性、保证性作用,定价偏低,这就易导致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利润微薄或亏损,影响这些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在综合考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政策,市政公用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应随物价上涨水平和服务质量水平提高,明确一定的利润(补贴)率,或定期调整,保证市政公用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及良性循环。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分区理论,对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对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格标准;对推向市场运作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确定回报率,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实现市场化运作。

参考文献:

[1]鲍清杰.北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探讨[EB/OL].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2006-04-01.

[2]范利君.欠发达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案的构建[J].A.N-~e,2013,(20):144-145.

[3]王超峰.商南县电网规划项目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研究[EB/OL].西安理工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2008,09,01.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6篇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一词最初作为工程术语用来指建筑物承重部分的结构问题。20世纪40年代末经济学家开始将“基础建设”引入经济领域,用来概括那些服务于国家、城市或区域的基本的设施和系统。1994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对基础设施的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

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是该国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评估该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同时,基础设施也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制约基础设施的诸多因素中,资金是核心因素。依据国际经验,在经济起飞的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应快于加工工业投资的增长。没有基础设施的超前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成功起飞。曾经我国在特定的体制背景下,过去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依靠政府进行,而目前政府财力又难以全部满足投资需求,国家预算内投资日渐减少。这使得其严重滞后于工业发展,成为经济起飞的瓶颈障碍。

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祉具有重大影响,可以为经济增长、减轻贫困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重大收益。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巨额投资,并且增加供应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电信、和运输等服务。这些投资使居民和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基础设施完备程度有助于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能否减轻贫困、改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二.基础设施的特点

1.社会性和公益性

在社会性上,绝大多数基础设施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它构成社会上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和居民的基本投入物,对于市场价格水平有重要影响,也是直接解决居民福利的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设施常常被视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公益性上,基础设施对社会公众生活具有改善作用。

2.基础建设周期长,需要高额的初始成本,投入产出比率一般较低

基础建设的资本规模和技术工程一般来讲是巨大的,而且投资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基础建设周期长,资本流动性差,决定了基础建设的投资风险大而产出率较低。基础建设初始的固定成本很高,并且产品和服务的增加所需投入的边际成本很低,所以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品和服务量的增加而逐步下降。

3.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因为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成为不经济。多数基础设施与自然垄断有关。

三.中国基础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变迁

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迁密切相关。建国以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包揽,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投资运行靠行政系统和行政手段,忽视了市场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银行贷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期间,政府推出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开始实行“拨改贷”,同时在项目投资和建设领域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并开始在工程建设中推行项目建设投资包干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投资体制改革,中央政府不再包办全国的项目投资。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城市建设公司或城市投资公司,由政府授权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使用和管理,提高了城建的融资能力和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尝试让政府投资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以外,地方政府纷纷建立举债机制,扩大政府投资规模。通过政府性投资公司,大量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政府开始尝试放松对基础领域的管制,充分引入竞争,以广辟融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2001年12月国家计委颁布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尝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融资新路。基础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初步形成。与此同时,自1996年来相继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加强了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约束。

四.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

传统的公司融资(Corporate Financing),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建设一个项目时,利用公司本身的资信能力,以公司本身作为债务人而进行的融资方式。贷款方在作贷款决定时将该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而把该公司所要投资的某个具体项目的财务、风险等情况作为次要的参考因素加以分析。即使该具体项目失败了,贷款方还是可以从该公司的整体财务效益中得到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投资者为了建设某一个项目时,首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而不是投资者本身作为借款主体进行融资。银行等债务提供者,主要以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来源,并且以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作为贷款的主要保障。

对比这两种融资方式可以发现:项目融资的情况下,民间资本较容易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领域。而在传统方式下,资金的来源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银行或国际组织的贷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直接参与基础建设融资。

2.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

1.项目导向

以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产作为融资安排的基础,而不是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基础。根据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安排还款计划,可以比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长。

2.风险共担

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与项目建设营运有关的各种风险,将设计安排给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的参与者,以及贷款银行,由所有各方进行分担。

3.突破投资者自身筹资能力的限制

有些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巨大,超过了投资者意愿承受的程度,在传统公司融资的方式下,将很难融资,因为一旦该项目投资失败,投资者本身将面临破产的境地。如果利用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来安排有限求索权的项目融资,则投资者承受的投资金额和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得投资大型项目成为可能。

4.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与传统方式相比银行的风险相对加大,所以银行融资成本将加大。另外投资者和项目公司需承担其他额外的成本费用,如融资顾问费,律师费用等。

3.项目融资的常见模式

1. BOT模式

1.1 概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私人愿意融资建设某些项目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期内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转让给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

BOT涵义是,政府同私人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项具体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项目债务闭关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政府让私人参与项目投资运作的方式有:(1)转让管理权 (2)转让资产权(3)转让特许权。在这其中,转让管理权是比较有限的民营化,在这种方式中政府仍然拥有传统的所有权,仅让私人参与管理。这种方式着重于降低服务成本。转让资产权则与此相反,是一种完全形式的民营化,私人实体向政府部门付现金获得国家资产进行经营。如果政府在这种民营化中只要创造出一个自由的市场环境,那么从长远来看,监督和规则可能更为重要。转让特许经营权则介于转让管理权与转让资产权之间,以政府的某种权力转让某些服务,通常是建设或运作某项特殊设施,这就是所谓的BOT,有时也被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

1.2 BOT的功能

BOT是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的转让为一体的多功能投资方式。(1)融资功能。由私营公司及财团进行融资承包建设项目时,从融资方式看有汇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联合贷款等。(2)建设功能。BOT建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大系统中,既有项目主体、咨询设计、工程实施、还有经营等组织系统,因此BOT系列投资方式与国际工程承包方式密切联系。(3)经营功能。项目的经营功能是通过政府给予投资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实现的。而项目经营管理方式涉及到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回报方式以及风险承担问题。因此BOT系列的经营又与国际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相互结合。(4)转让功能。其转让的条件是随着投资合作方和转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转让涉及到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和项目移交等多种转让合同。

1.3 BOT运作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要经过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项目。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以BOT的方式进行,因此政府需要选择并确定哪些项目可采用BOT方式来建设。有时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不愿投入资金,或由于经济效益不佳,除非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私营企业不愿参与,还有些项目由于当地法律规定的原因,只有修订法律后项目才能实施。因此在此阶段,政府的工作就是进行技术、经济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合进行BOT方式的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招标准备及要约阶段。在该阶段中,政府准备一些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参加投资建设的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或财团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和建议。

第三阶段:承建商投资前评估阶段。调查项目的可行性,准备基础设计;与贷款方协商;组成承揽项目的集团。

第四阶段:评价阶段。政府对所得到的方案和建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承担此项工程经验和能力的承建商以及信誉较好的贷款机构。

第五阶段:谈判阶段。对项目的各方面条款进行协商,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将在此阶段形成。

第六阶段:执行阶段。承建商与政府谈判,取得贷款方的承诺。

第七阶段:经营阶段。承建商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经营。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7篇

1.效益与费用计算的一致性原则。采取旅游项目的效益与费用计算的一致性原则能够正确评价旅游投资项目。如果在某旅游项目投资估算中包含了一项工程,那么因建设该工程而获得的增加效益就应该予以考虑,否则就低估了项目的总体效益;反之,如果起初考虑了该工程对某旅游项目效益的总体贡献,但投资成本却未计算在内,那么该旅游投资项目的效益就可能被高估。所以,只有将收益与投入的估算限定在同一范围内,计算出来的净效益才是投入的真实回报。

2.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原则。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对于财务评价结果的准确有着决定性作用。财务评价的大部分基础数据都是通过估算和预测得来的,具有不确定性。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原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稳妥地确定和选取基础数据,使财务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实现最大化,避免过度乐观估算带来的巨大风险,更好地满足旅游投资决策的需要。

3.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为主原则。世界上比较通行的财务评价是以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理论的动态分析法为主,估算某一项目全部计算期内每年的费用和效益,同时采取现金流量分析的静态分析方法,计算净现值和收益率评价指标。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作用

1.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可以说是旅游投资项目决策分析与整体评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项目评价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从旅游项目的前评价、中间评价到后评价,贯穿始终,旅游项目的财务评价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旅游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机会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评价都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旅游项目或方案选取比对时,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方案比选可以说是旅游投资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的精髓。通过方案的比选,适当优化工程、技术、规模等各方面内容,最后的财务分析结果反馈到方案的建设中,以优化旅游项目整体。

3.在旅游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的结论是该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某一旅游项目中,该项目的发起人决策、权益投资人决策、债权人决策、审批人决策等等,都要依据财务评价的结论。对于需要政府审核的项目,审核部门在决策时,也都要以相关财务数据为该旅游项目经济与社会影响力的判断基础。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内容与步骤

由于旅游项目的目标和性质不同,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内容也有所不同。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项目而言,旅游项目财务评价内容应包括财务费用与效益的估算、偿债能力分析、营利能力评价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等;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财务评价有其专门的体系。

(一)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内客

1.明确旅游项目评价范围,根据旅游投资项目的融资方式和性质选取适宜的评价方法。

2.通过基础数据对财务费用与效益进行估算,主要包括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相关税金的估算等,并制作相关辅助财务报表。这些估算是旅游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的基础准备工作,即对旅游项目财务分析基础数据的确定、分析与估算。

3.进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即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并编制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偿债能力分析、营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4.在对某旅游项目初期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的分析,主要包括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这需要将财务分析的结果进行反馈,优化原方案,甚至进行重大调整。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步骤

财务评价的步骤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务评价与融资方案、投资估算之间的关系。财务分析的基础是融资方案和投资估算,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三者互有关联,相互影响,这可以体现在财务评价的指标体系设置与方法上。首先要分析融资前的项目投资现金流量,分析结果可以体现出项目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以用于未来投资决策或项目方案的比选。这是考察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对项目发起人、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有很大用处。假设财务评价的第一步分析结论为“可行”,然后才能继续考虑融资方案,进行该项目的融资后分析,其主要包括项目偿债能力分析、资本金现金流量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等,它是融资方案必选、融资决策和投资者出资的重要依据。

三、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指标计算

1.基础数据的估算基础数据的估算是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整个项目的财务评价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基础数据的估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旅游项目总投资的估算、项目经营期的确定、总成本费用的估算、销售收入及销售附加的估算、总利润及分配的估算、借款的本金与利息的估算。2.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报表是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基础数据源和核心。财务报表一般可分为基础报表和辅助报表两个类别,二者层次不同,互为补充,在编制报表栏目时要充分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关联。基础报表是依据辅助报表提供的各要素资料编制而成,用来计算或分析旅游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主要包含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负债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外汇平衡表等。基础报表是旅游项目评价中不可或缺的一套完整报表,并可以通用,适应于各类其他项目的需要。辅助报表则是在调研考察而确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对旅游项目的资产、权益、负债、成本、费用和收入等基本组成部分进行汇总计算而编制出的基本数据估算表,其包括流动资金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销售收入和税金估算表等。辅助报表可以因旅游项目的特点和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编制与计算方法。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8篇

关键词:企业项目投资 选择 决策

一、制定企业项目投资战略

企业投资项目不是盲目的,随意性的,而是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战略目标来制定,切实保障企业投资战略与企业发展的整体性战略目标相一致。企业投资项目的基本战略有两种,一是基于企业创新业务和创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性投资战略,二是基于企业稳步发展,健康运行的稳定发展性项目投资战略。企业在制定投资战略时,要根据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市场的动态前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科学决策。企业投资战略的选择首先需要科学合理的选择产品与市场,从投资方向上来保证投资战略的科学性。其次,要合理的进行项目竞争力和优势的分析,保证投资战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只有在确定了企业项目投资的战略基础上,才能够合理优化投资项目,合理的选择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投项目选择和决策。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决策

企业项目的选择必须根据项目投资战略来进行,而不是漫无边际的去寻找,以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核心,以企业投资能力作为前提,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主导,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投资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根据不同的基础和标准也有不同分类,其项目选择方式方法也不一样。

(一)以企业投资战略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投资战略有创新发展性与稳定发展性之分,项目选择的投资战略为企业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前提,明确了方向。创新发展性的投资策略要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突破原有的业务范围,企业原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做好原有业务,保证质量。加强开拓创新,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开拓更广泛的市场,甚至是突破企业的发展领域,开拓全新的投资领域。稳定发展性战略则要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以企业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和核心,围绕现有业务领域,针对现有产品进行改善,现有服务进行完善,针对现有市场进行多元化、多样化的投资。稳定发展性投资项目选择时,需要根据现有的产品和市场进行横向或者是纵向的选择,延伸产品的功能,扩展产品的市场,细分产品的市场,促进产品的丰富多样性。

(二)以企业投资能力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时,必须切实的考虑到企业的投资能力,只有在企业投资能力范围之内,才能够有效的项目选择和有效的投资决策。企业投资能力主要是指企业现金流能力、企业的资金实力、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等等,企业的投资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选择和决策的基础,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投资的方向和规模。首先,企业的投资能力,企业的资金状况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宏观投资规模,决定了企业投资的界限。企业投资不能够超于自己的投资能力,否则就是不切实际,不能够实现的。在企业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充分做好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时,要切实把投资项目的规模构建在投资能力基础之上,切实的考虑到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

(三)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的投资项目选择必须切实的围绕着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进行,在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上考虑投资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选择的核心,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切实的构建在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上,围绕核心竞争力进行市场的开拓,产品的创新和改进。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企业品牌影响力、人才储备竞争力等。根据这些核心竞争力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是比较有效的策略。如果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品牌影响力,那么企业的项目选择最好是以稳定发展性投资战略为主,围绕品牌影响力,在现有的业务领域内,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而不能够过度的偏离原有的业务领域,否则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无法实现有效的辐射作用。再例如,如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资源,那么就必须加强资源内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开拓市场,可以适当的把投资项目延伸到其他领域,充分发挥企业人才资源的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

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选择之后,企业还必须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要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于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自身的项目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只有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才能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企业在投资项目选择决策时,要切实的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的投资能力、选择项目的的风险、经济效益以及可行性来决策。合理的对企业发展进行定位,科学决策企业发展的投资战略,决策企业是选择创新发展性战略还是稳定发展性战略,然后再进行优化投资项目,保证投资项目的科学选择和决策。

参考文献:

[1]郑明望.关于中小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的思考[J].中国商贸.2009.13

[2]王京芳;王露;曲莎.关于优化环境项目投资决策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8.03

基础性投资项目第9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 投资基金 融资 综合性投资基金

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投融资方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扶持基础设施产业的成长,以及对产业结构的优化都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根据我国当前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现状,中国急需重视和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这一融资手段,以加快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

一、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构成和形式

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解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缓解政府支出压力过大等问题,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显著社会效益,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理应成为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中优先发展的基金品种。

1.基金的构成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构成一般由政府的财政资金、与城建产业相关的法人出资以及居民个人投资三方组成。其中财政资金占基金的比例,应视项目的具体类别确定,大约为3%~30%.对盈利前景明朗的产业,如电信设施建设、发电、配送电等项目,财政资金大约只需占基金的3%左右;对社会效益大而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产业,如治沙造林、引水工程等,财政资金则应占基金的30%左右;其余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政资金约占5%~25%左右。与城建相关的法人出资额须占基金的20%~30%.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产业的经营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甚至还包括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其余的为居民个人投资,大约占基金的40%~77%.基金的规模应根据项目建设及运营本身所需最低资金量来确定,规模过大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影响基金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从而影响他们未来对基金投资的积极性;而基金规模过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则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至影响项目正常的资金借贷活动。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类别,则根据具体需要,既可以逐个设立项目基金,也可以设立综合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综合性投资基金的构成与一般项目基金一样,也由以上3部分出资组成,但出资比例可根据市场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综合性投资基金可同时对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或者可投资于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的数家项目基金(此时它成为“基金中的基金”),也可在此基金下建立若干子基金,每家子基金投资于不同类别的基础设施(此时基金为“雨伞基金”)。综合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设立为投资人选择了广泛的投资领域,特别是那些拟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但又未能确定具体类别的投资人,更是最佳选择。此外,由于其投资于多种类型的基础设施,有效地分散了投资风险,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

2.基金的形式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一般应以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公司制为主,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其最高的权力机构。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熟悉基金运作规则的投资理财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或监事)。基金经营期限的限定一般应与项目经营年限一致,而对一些长期运营项目也可不设定期限,基金经营期满,应对基金进行清算,若基金持有人愿意,可以转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新基金的持有人。由于基金由众多投资人组成,为避免大股东挪用、占用资金,其资金的日常划拨、使用应交由基金以外的机构托管,以保证资金能按广大基金持有人的意愿进行运作。如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基金成立初期就很难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一家经营管理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按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资金使用办法进行监控和资金划拨。

二、我国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投资不足,基础设施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瓶颈”,造成经济的剧烈波动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虽然在扩大内需的背景下,从1997年以来,经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的基础设施总量和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这一改善具有明显的弥补欠账的性质,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200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底,我国出现了严重的能源供给问题,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现拉闸限电现象)。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是严重地滞后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又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和国债发行的规模限制,特别是投融资体制造成的投资壁垒,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基础设施产业自身又缺乏自我积累机制,从而制约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发展。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都提出了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即是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下面拟从资金来源、已有基金的收益和国家优惠政策等3个方面进行初步探索。

1.资金来源

从国际上看,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广开渠道,吸引各方面的资金进行投资。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人资本。虽然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从1996年的10.98%下降到目前的1.98%(个人储蓄还要交纳20%的利息税),名义利率降至不到原来最高时的1/6.利率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不降反升,到目前为止,已超过10万多亿元。特别是近两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每年增加1万多亿元,且以每年高达30%~40%的速度继续攀升。这一方面源于我国居民的高储蓄倾向,但主要还是支出预期增加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的金融体系还不能提供更多的投资工具供居民选择,造成民众投资渠道十分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个人资产的增加以及现代金融投资意识的深入人心,广大居民的投资需求会越来越大,并在追求资金安全性的同时,更加注意追求资金的收益性。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正好满足了居民的投资需求,它的风险小于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工具,收益又大于银行储蓄,并且也较稳定;二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随着人们收入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资金实力日益雄厚。2002年,我国保险业务收入达3053亿元。至2003年6月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7783亿元。1999年10月以来,我国开始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截至2002年底,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获准入市,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达300多亿元,占到证券投资基金总量的30%左右。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约占总资产的5%左右。其余75%左右的资产投资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近年来,由于银行利率、国债利率大幅下降,加上股市暴跌,保险投资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2000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为:证券投资平均收益率为12%,债券投资总收益率为3.5%;与银行等同业的大额协议存款最低利率为3.7%.但2001、2002年连续两年投资收益大幅下降。2001年,平均收益率为4.3%,2002年降为3.14%,在证券投资上的收益率更是陡降至-21.3%.投资收益严重下降,将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必须为保险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设立,将为保险资金投资需求提供一条新的通道。同样地,随着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养老基金积累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养老基金的结余数额将越来越庞大。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本质必然要求其在运作中寻求多元化投资。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较长的投资期限,较高的投资收益,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对养老基金来说也是较适合的投资品种;三是,企业投资。我国企业方面的存款据最新统计已达4万多亿元。而且还在保持增长的势头。不言而喻,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必然有大量的资金需要作长期投资打算。因而也可以成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供应者;四是,政府资金。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上升,除了正常的财政支出外,还是有一部分可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来源;五是,国外投资者。近年来,中国是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利用外资的总额超过450亿美元,这也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一方面,国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政府的政策优惠,获取有保障的收益,因而乐于投资;另一方面,此种方式可以不增加外债,不用担心所投资项目被外方控制,中方也乐于接受投资。

2.基金的收益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强度高、一次性投资资金需求量巨大、资金回收期长、风险程度较高、利润率一般较低等特征,因此需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效益性与流动性的矛盾。借鉴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作法与我国1995年制定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筹集到的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其余用于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和其他类型基金的投资。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基金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并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基金认识的逐步深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特有优势将日益凸显出来。另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以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水平,完全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另一投资基金,成为其控股股东。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成为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在资金上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控制大量的资金;加之公司法又赋予股东以下两个重要的权利:(1)投资决策权,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运行的前期运用控股权,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于收益高、流动性强的上市证券,以达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的目的。(2)利润分配权;对基金投资年收益可以在本基金运行前期分配较多,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前期收益率较低的问题,从而可以做到年收益相对稳定,使其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信心的目的。

3.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优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沿海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政策出效益,政策促发展,政策是最大的潜在资本。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中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但由于受基础设施产业本身特点限制,如任其自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将缺乏吸引力。因此,国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应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收益性、流动性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与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是国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是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较低的项目,因而多年来一直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而民间资金投资严重不足(当然也有投资壁垒原因)。目前,为了优先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吸引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各级税务部门有必要在税收上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使投资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以调动他们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积极性。(1)在投资税收上的优惠。首先,可考虑将投资人当年投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法人)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因为这部分投资额已从投资的当年收入中支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故不应作为个人(或法人)当年收入再缴纳所得税。若当年抵扣未完的部分,可推迟至第二年再抵扣(可以仅限于推迟1次)。在投资人回收全部投资退出基金时(基金清盘或赎回),再将其回收的投资本金计入当年的总收入中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做法实际上只是使投资人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推迟,政府财政收入并无实质上的损失(至多为应交税款的利息损失),而投资人则可通过对此基金的投入(购买)和赎回,来调整自身在各个时期的税负水平,并获得隐性的利息收益。其次,对治沙造林、防洪及引水工程这类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则应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可以规定对此类投资基金持有期达10年以上者,只将其回收投资额的80%计入所得税的当年应纳所得中,年限更长的以此类推。这样可鼓励民众将资金长期滞留在此类社会公益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2)投资收益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收益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巨大社会效益,故对投资此基金所得红利,也应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使人们在此投资中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不同,规定不同的优惠折扣率:如对道路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分类处理工程按20%的折扣执行;对防洪、引水工程以及治沙造林项目按50%的折扣执行;而对电信设施、发电、送配电等盈利性较大的项目则不予优惠。除税收优惠以外,国家还可以在基金的再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是地方政府可采取的优惠措施:为鼓励当地形成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对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主体,当地政府部门也应提供多项优惠措施。(1)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防洪费等。(2)政府出资建立基建项目补偿基金,对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3)为平衡建设资金或成本预算,针对不同项目,经相关专家研究测算后,由当地政府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量、一定期限的开发土地,用于建设高收益项目。(4)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投资企业在其建设经营项目中的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5)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协助投资企业申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支持企业证券化运作;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如对政府公开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优先竞争权或提供投资担保等方面的便利。

三、关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赎回、购买和质押问题

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无疑为人们投资理财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虽然该基金为实业投资,其风险要小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品种,而且还可享受税收等方面的许多优惠条件。但是,如果它缺乏流动性,不能变现和转让,只是一种“死资产”的话,显然很难引起人们的足够兴趣。因而,必须赋予它一定的变现功能。

1.设立半开放式基金

目前,国内尚缺乏产业投资基金交易的场所,因而基金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较大的限制,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宜采取封闭形式,而是选择半开放形式为好。即允许基金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一段时间(如3年)后,可退出基金(具有可赎回性)。为了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的发起人如财政资金以及法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个人投资者的退出也只能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和时间范围内,经提前申请后方能办理。在部分资金退出的同时,也鼓励新资金的加入。可采取调节基金赎回和购买手续费的差价,适当控制资金的退出和加入的比例。此基金虽不许私下转让(因涉及大量的税收优惠待遇),但为了保证基金运作的平稳性,允许退出方和加入方在基金管理部门的批准下签订基金转让协议,待符合基金规定的赎回和购买条件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基金的质押

由于基金不能进行实质性转让,其赎回期限相对而言也较长,为提高它的变现能力,应允许持有人有权将基金质押给金融机构或有关债权人,以获得资金的融通。质押期满,如果基金原持有人不能偿还其所欠债务,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有权于基金赎回日将其质押的基金卖给基金公司或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成为新的基金持有人(当然它也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应有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在收受质押基金时,应充分了解质押基金持有人在此基金上的税收优惠程度,以充分估计此基金的变现价值,以免赎回基金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已有投资基金在人们心目中已树立的良好形象、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得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在我国现阶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应该成为一种新的圈钱行为。为此,必须加紧制订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使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各方能充分利用好这笔宝贵的资源,使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为良好的运行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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