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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8 09:16:25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1篇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性或分步发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承接。其最突出的优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正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以完成该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的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机构,之所以既要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要约和承诺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定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了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

(一)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给工作带来的弊端

过去,由于我们对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招投标只管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合同只管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二)合同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前几年没有建立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查制度,在进行合同检查时发现没经审查的合同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对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十分不利;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正确处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地处理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地向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的宣传工作。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施工合同背离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强势心理,往往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去掉范本条款,自行附加一些霸王条款,或者通过条款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提高工程质量等级,不计工程质量奖,不计材料差价;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甚至设置复杂的计量程序等,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国家正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合同中语句有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的矛盾、错误、歧义等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起草合同文件,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对其不够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有歧义的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三)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脱节

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将会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的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对策与建议

(一)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

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招标人的施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拟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全面性、公平性等进行必要的先期审查。

(二)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合同管理部门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议上,各投标人要唱标,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检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而起到协调关系、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

(三)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合同管理部门配合好招投标项目的回访工作,可以征求承发包双方对其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的意见,还可以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巩固招标投标成果。在回访过程中,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对工程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并建立考核制度,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强化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意识,督促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合同履约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需要。合同履约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既是对该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通过对施工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建立工程招投标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最后整理成评价报告,分成等级,作为今后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引导投标企业充分适应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逐步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水平。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5-0068-02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行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了建设行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工程建设行业应用广泛的执业资格有: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拥有这些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方能从事相关专业活动。

各种执业资格的具体岗位不同,但资格认定的法定流程是一致的。①建筑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等单位,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通过审批后,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③在相应专业领域执业。

各种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中,均列入了《建设工程法规》。可见,国家对建筑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要求。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院系,也应领会行业的教育理念,开设《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并加强其课程建设。

二、《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有:①形成了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②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优胜劣汰。③工程价格符合价值基础,有利于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择优选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企业认真编写投标文件,结合运用各种投标技巧,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实施承包的工程任务,进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的四大控制目标上,这四大控制目标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四大控制目标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有:①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④对合同变更进行管理;⑤及时做好索赔管理和反索赔管理。科学做好合同管理,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因此,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项目能不能承包关键在于能否中标,项目赚取利润的多少关键在于合同管理。因此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有两步关键,招投标是第一步,合同管理是第二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建筑行业企业运营的关键,也必然是建筑专业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教学整合

为了加强学生的顶岗实践,我们建筑工程系进行了多项教学改革。课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项。我们将《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由两门课程整合成了一门课程。

四、课程整合后的切入点

整合,不是单纯的合并。如何使两门课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是整合成功的关键。目前,各大出版社尚未出版我们适用的教材,因此我们仍然采用《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两本书。《法规》中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有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如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技巧、评标的方法,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如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的执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虽然是两本教材,但并不是讲完一本教材,再讲另一本教材,而是改变原教材中的章节顺序,使两本教材自然融合。切入点体现在以下两部分:①先讲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再讲解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②先讲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再讲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然后讲解合同管理具体内容。

五、教学内容与顺序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人制度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法律责任。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注册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第3章招标投标,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教学内容与顺序: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合同管理方法索赔计算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环境保护制度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第6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第7章质量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8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六、授课方法

由于法律条款较为枯燥,且晦涩难懂,又或者简单明了,但不宜掌握其精髓,所以授课过程中应该引入案例加以讲解,并利用习题,加深对条款的全方位理解。采用多媒体教学,便于引入大量案例及习题。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看似简单的一句法律条文,我们该如何理解透彻?授课中,可引入以下案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案例】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分析:不可取。混凝土强度提高了,但其他性能可能变差,比如脆性增大,容易造成构件脆性破坏,或抗裂度不能满足要求,影响构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设计单位考虑混凝土标号时,综合了设计规范中的各种因素,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即可,如需变更,须经得设计单位的认可。所以,虽然是提高了混凝土配合比,但也属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七、总结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3篇

关键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教改研究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a: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6-0161-02

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工程市场状况、招投标的方法和技巧、国际工程合同与法律问题、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索赔、风险管理和国际工程咨询等,熟悉国际惯例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使其具备国际工程管理的初步能力,为其今后从事国际工程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培养能适应国际建筑市场变化的专业人员。

一、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状况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专业课程。中国建设工程是一个比较广的行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从业者众多。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开招标的范围,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专业。在实施运营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如招标中内定、排斥、不公平不平等;投标中欺诈、串标、围标、陪标、挂靠、分包、转包;评标中方法不科学、泄标、缺乏监督约束;等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要求在校学生不断学习,时刻了解国外的一些动向,从业后能规范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改善我国市场竞争现状,强化国际竞争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目前,国外招投标项目中,中国拿到标书中标的概率并不高。在少数中标中,本专业的毕业生中有一部分从事了与国际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毕业生遍布非洲、中东、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双语教学将能有效帮助他们投入到未来的工作中。

二、本项目的研究基础与支撑条件

1.师资力量。本项目集中了我校土木系项目管理方向较强的师资力量,参与人员均有硕士学位和讲师职称,有多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科研和教学经历,在重要期刊上均有,英文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应对逐渐变化的语言环境,帮助学生适应双语环境,保证教学效果。

2.院系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国际工程背景。多年来,我校土木工程专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我系教师承担了多项建设工程教学科研项目。另一方面,本专业近几年的毕业生有些活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的第一线,并与我系长期保持联系,为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和最新的发展动态。

3.学生基础的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为本科生大四的课程,学生在经过先导专业基础课程(法规、项目管理等)的学习,对专业术语含义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特色或创新之处

1.主要研究内容。(1)教学模式的探索。在以往案例收集的基础上,以中文教学启发式为主、英语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用中英文相结合来授课,并尽量使用原版教科书里准确又精练的英文,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专业英文词汇。由于采用多媒体技术,关键部分出现在大屏幕上,并由教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释,便于学生视听、理解和掌握。(2)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本项目拟采用案例启发讨论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打破传统的“以教为主”的课堂教学观念,而构建一种“以学为主”的新的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例的深入分析(中英文),使用研究讨论的方式,以“研讨”的方式营造出探究问题的氛围。培养学生对国内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理论的认识,以及分析、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并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培养他们对英文资料处理的能力。(3)对学生分组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己去收集一些国际工程中的热点问题或案例(如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文化环境因素,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国际工程中的新兴模式、风险评估,等等)进行研讨,让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多方位拓宽与国际工程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4)通过合理的作业安排巩固教学效果。作业将采用英文完成作业的方式,让学生将前述活动中的相关内容书面表达出来,提高他们的英文表达能力,巩固教学效果。

以上的改革将双语教学贯穿于课程学习的全过程中,让学生们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判断,提高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国际工程项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主要创新如下。(1)中英文教材的结合使用,推行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知识体系,在专业课程中进行中英文工程案例教学。(2)鼓励本科学生就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展开讨论、撰写论文、发表看法。(3)针对双语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引入案例启发探究式,小组合作式学习;在教学手段上,注重继承与创新并重,坚持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优势互补。(4)通过对国内中文招投标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的比较教学,拓宽学生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的知识广度面。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通过双语教学这一方式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体系,将该科目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一个良好的理论学习环境和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学生用英语学习和研究国内外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训练他们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使他们成为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都很强的有用人才,推进土木工程管理学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推进我校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2.探索出适合《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的模式,提高教师的双语教学水平,推进土木工程学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推进我校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3.我校土木工程管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招投标文件作为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之一,双语教学是培养工程专业知识全面国际化、专业技能牢固化的技术应用人才。

4.制定适合本专业情况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双语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创建案例启发讨论探究式的教学环境。

五、结论

开设《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课程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其中的内容,而在于开拓视野、掌握国际市场的最新进展、熟悉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方法和合同体系、了解国际工程管理领域的新理念,能够做到与国际市场接轨,能以国际化的视野思考国际工程。因而,采用双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与国际工程靠近,双语教学所带来的语言环境也会增强学生适应国际工程环境的能力。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招标活动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将近三十余年,随着政策的扶持和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工程招标由于制度的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而最为严重的则是串标问题。而招标后期的合同管理也开始暴露出许多的不足,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问题

(一)产生原因

串标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通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投机行为 , 它为招标人和业主带来很大的损失。串标是在我国投标制度逐渐成熟时出现的,其原因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大批有实力的建设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其他一些实力相对弱的企业无法与之抗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动起了“歪脑筋”,通过一系列的不公平手段进行市场竞争,而后期他公司见有利可图便也竞相效仿,于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串标问题越来越严重。

(二)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的串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通过事前或投标过程中约定压价或提价,左右投标过程,自己在内部确定中标者,或是投标者通过邀请自己的商业伙伴等充当投标人员,来帮助自己投标成功。这种方式的串标不利于其他投标者充分履行自己的投标权利,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不能当手段来获取招标方的内部资料,从而获取投标的主动权。并且,当前招标人同投标人的串通在建筑合同招标中较多,是主要的串标手段。

3、招标人同招标机构串通,我国招标机构的门槛较低,这就导致很多并不具有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能够承办招标活动,而招标人同其串通,便很容易投标成功。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主要有两方面问题:1、投标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大多时候招标方会制定出一系列较为不利于投标方的合同条款,这为日后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阻碍,易于导致合同签订双方对于合同产生法律纠纷。2、“阴阳合同”这种合同是合同双方为了逃避监督,签订两份合同,“阴合同”由当事人在私下签订,并不对外公开,但是却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差异。一般来说,在工程造价方面,“阳合同”的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同,而“阴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低,甚至约定承包人还须承担额外费用;在工程款拨付方面,“阴合同”往往要求承包人垫资,付款时间比“阳合同”滞后,甚至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不按规定时间付款,等等。阴阳合同对于其公正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且阴合同之价格往往极大的低于阳合同,而承包方为了能够最大的提高利润,便只能从工程质量方面下手,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节约成本,这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利益。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一)对于招标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信誉管理制度,来提高投标门槛,保障投标大环境。关于企业信誉制度的管理,应从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

2、建立评标专家诚信制度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要加强对于专家诚信制度的建设,从而保障一个招投标活动公平的进行。对于一些信誉较差的专家,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例如限制评标次数等。

3、完善法律制度

从根本上说要完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投标的公正,要对投标活动进行立法,从法律上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对于合同管理的对策

1、加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政策

关于合同管理必须要加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政策,保障招标活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这样能够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2、加强招标活动的政府监督

针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政府必须加强对于合同的监督工作,通过加强对于合同的管理,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3、完善投标人的投诉制度

通过完善投标人的投诉制度,帮助投标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保障招标人与其制定的合同的一些较为苛刻的条款,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这样能够对招标人的合同制定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

总结: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对于建筑业的监督力度,尤其是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部分的相关制度,限于篇幅制约,不能较为具体的将所有问题一一指出,但针对串标问题和合体管理问题,国家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限制,从而保障招投标市场能够平稳有序的进行,促进建筑业刚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建中、贾俊玲.北京:合同审查与合同示范文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5.P1-80

[2]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P307

[3] 刘新春.浅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科技资讯》.2010,2.P23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招投标 合同文件 内容分析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施工条件复杂、难度大,失事后果严重等特点,工程各环节都要有序、细致地开展工作,招投标、合同管理与实施均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文件为例,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合同文件的影响。

一、合同文件内容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某项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亦是如此。针对实际项目,合同文件的内容及优先顺序已拓展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预谈判会议纪要、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其他投标资料、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投标文件。除此之外,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 都应包含在合同文件中,方便后期管理。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活动确定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后, 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合同预谈判会议纪要是招投标活动结束后、 合同签订前, 发包人就签订合同需要进一步阐明的相关事宜与中标人协商,内容经双方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放入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材料。合同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是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合同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是评标期间由评标委员会向中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澄清通知,中标人应答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内容的书面澄清或说明,或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的补正。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不足和缺陷向投标人发出的澄清和修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用于响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标价清单。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通常为单价合同,结算单价以中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为依据,因此优先顺序应高于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其他投标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用于证明其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招投标环节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提出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是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材料。

二、合同文件编制分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文件主要内容均反映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 即招投标过程也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是合同双方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招标文件的内容涵盖了合同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是合同谈判前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要求和做出的承诺,体现了发包人的想法和意愿。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发包人和承包人还没有建立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交易关系,只是受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在评标结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发包人与承包人正式签订了合同后,合同的效率才得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招标文件的合同文件商务条款,主要体现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其中,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分包项目、内容、 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工期延误、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等内容,均是承包人非常关注的内容,需要针对实际工程项目进行编写。商务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中标的的具体内容体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投标的计算依据,需按照水利部门相关的清单编制要求由专业化的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商务文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期合同文件的执行与管理。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是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要求,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一步了解,做出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投标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通常要求投标人在施工总体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方法和工艺、现场试验室组建方案、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及措施、施工机具和设备及劳动力的投入等方面做出论述。技术要求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施工期工程的质量、进度与资金投入。

三、招标管理不规范致使 水利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由于绝大多数水利项目投资均由国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故绝大多数水利工程项目都是以招标的形式进行工程施工,因此招标环节决定了工程能否顺利的被承包。并且由于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程序管理不完善,导致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纪的现象,例如:抬高招标竞价、串通联合竞标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往往就是因为这些不正规的操作手段破坏了建设市场原有的制度和原则。因此,我们说招标不规范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四、合同文件编制分析

招标文件的编制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在招投标阶段,需要招标人、招标机构、 设计人、监理人共同努力,在招标机构的设立、招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活动的参与、合同的后期管理四个方面开展工作,提高合同文件的质量。

(一)招标机构的设立

发包人应设立商务部、设备材料部和工程技术部等专业部门,从各专业方面研究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招标机构单方面无法针对各项具体工程项目,在短期内完全理解并了解工程的重点、难点。发包人专业部门的设立,能够有针对性提出要求,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节点工期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写完成后,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人、设计人、监理人共同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议, 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讨论, 提出各自的见解, 分析实际工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在招标文件中详加说明,让投标人清楚将要完成的全部工作任务,明白应尽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

(三)招标活动的参与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机构应组织投标人统一踏勘现场并召开投标预备会。在这两个环节中,招标人、设计人、监理人均有义务参加。在踏勘现场时,实际情况应介绍给投标人, 工程中需要注意的事宜应提醒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 各方进行交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不清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问题进行修改和澄清。

(四)合同的后期管理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及关键文件编入合同文件,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影响合同实施的文件,应随时在工程实施中得以应用。工程结束后,应对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核对合同文件,完善合同后期管理。招投标对施工合同文件产生直接影响,招投标过程也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 深入研究工程各个环节,严格开展招投标工作,建议在招标机构的设立、招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活动的参与、合同的后期管理等四个方面开展招投标工作,进而提高合同文件的质量。

五、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

1.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高效合理的省市县管理中心,改变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要将全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其中,进行统一管理。

2.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制。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招标管理等机构要分开设立,实现政企分离、分权制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与招标程序

招标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要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招投标基本流程、重点环节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另外,水利工程尽可能由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缩小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投标接触面。

(三)施工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来履行,但是在具体的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些情况的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施工的开展,这是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在工程施工中,要提升对工程施工的监督水平,全面分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中的材料质量问题、工期的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质量,都是关系到工程施工开展能否达到合同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施工中,合同管理监督部门要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前期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工作。在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监督,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

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在农业灌溉、水力发电和防洪抗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在招标机构的设立、招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活动的参与、合同的后期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为后期施工合同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才能为我国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汪文淑.水利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0年第10期

[2]祁利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18).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6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发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代理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代理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代理,甚至超越代理权限,越权代理;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7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发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代理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代理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发布;(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发布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代理,甚至超越代理权限,越权代理;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9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发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代理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代理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发布;(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发布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代理,甚至超越代理权限,越权代理;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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