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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国民经济运行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社会、保障民众、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业目前实行超常规发展,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即投资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引起的效益问题、风险问题、资源有效配置等问题,对保险业的长期运营和社会稳定将产生深刻影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以下特点:
1.投资渠道狭窄,满足不了保费快速增长的需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873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4550亿元,占52.06%;购买国债1400亿元,占16.1%;购买金融债券占9.48%;购买投资基金占5.23%;其他投资占17.1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已占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收益降低,形成较大的利差损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逐年下降,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与以前年度保单预定分红率5%、6%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利差损。保守估计,保险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利差损高达数百亿元,已成为企业经营的历史包袱,制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经营方式粗放
目前,保险投资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面对庞大的经营资产,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思想,凭经验投资,靠天吃饭的情况比较普遍。国外比较普遍运用的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组合理论在国内保险投资领域还处在探讨、摸索阶段,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为空白,没有避险工具,在股票市场对保险投资开放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粗放经营的结果是投资收益呈现大幅波动,不断走低。首先是保险公司收益下降,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亏损,引起股东不满,股东信心下降,对公司长期经营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客户也不满意,因为投资收益下降,造成投资连结保险客户账面价值降低,甚至出现较大亏损,购买分红产品的客户分不到预期红利,出现部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误导的情况;第三,由于保险公司效益下降,出于成本考虑,将会减少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服务,对客户服务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也会降低等等。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将造成不好的结果,既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保险行业也是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使保险失去保障民众、造福社会的作用。
二、国外投资趋势
1.发展趋势
国外保险企业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规模大型化、经营集团化,充分发挥资本并购、投资的积极作用,走上快速成长之路。1998年,美国花旗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新花旗集团,服务范围涉及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基金等金融业务;1999年,德意志银行收购美国银行家信托公司,形成了超大型金融集团;1999年,日本富士银行、兴业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合并,成立了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瑞穗金融集团;2000年,大通曼哈顿公司收购J.P摩根,成立摩根—大通公司等。欧洲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购并潮此起彼伏,特别是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施,促进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形成了全球金融系统中具有重大影响的超大型跨国金融集团。保险业在这种繁荣的大背景下,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盈利模式
国外保险业经营、承保利润越来越低,而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稳定,已成为保险企业弥补承保亏损、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例如在1975年-1992年间,美国、英国和瑞士三国的承保盈利率在—8%左右,而综合盈利率还分别达到5.8%、4.5%和3%。在1996年-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承保亏损率分别为6.5%、5.7%、7.9%、8.3%、14.1%,而由于投资收益率分别为7%、8.3%、9%、5.8%、7.8%,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从传统的承保盈利模式向投资盈利模式的转变,标志着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使金融投资具有广阔的选择范围。新经济浪潮的出现,特别是IT技术快速发展,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各种金融工具之间的转换更加便利。保险业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实行管理创新的技术创新,改变了保险投资的作业方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外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对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创新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促进了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对保险投资将产生长期而深刻的影响。支持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提高人市比例,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主渠道、经营方式和市场地位。
资本市场以其高流动、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吸引了大量资金参与,融通大量资金支持了社会各产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流通资金提供了盈利机会。保险投资深度参与资本市场,与其产生交互相关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如此,国内新兴的资本市场亦然。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改变,以下几方面将成为重点选择:
1.股票投资
截至2003年末,国内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1285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香港部分银行开通了人民币业务,在内地资金投资香港股市的政策明确后,保险资金还可以投资香港股市。股票市场容量扩大,投资品种增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股票选择有了更大的空间。
在国外,股票是保险资金重要的选择。在日本、欧洲等国家,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30%,在美国甚止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0%,由此可见,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场所,保险资金促进了股票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断创造社会财富。
2.直接投资
按《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不能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国外保险集团迅速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单一经营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经营转型,保险资金的直接投资有了很快的发展。保险公司转型方向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建立保险、证券、银行、信托等功能齐全的金融控股公司,发挥全能金融集团的规模优势、范围优势,占领市场份额,以规模求效益、保数量促质量,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建立了集团公司,部分发展迅速的保险公司也正在积极申请组建保险集团,拓展经营范围,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另一种是建立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在行业细分市场上深耕细作,扩大其局部优势,如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保险公司在集团化经营时,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练好内功,在集团内部建立产险、寿险、健康险等门类齐全的保险子公司,并迅速扩充市场广度、充分挖掘市场深度,把保险根基打牢,这是与其他金融企业、国外保险集团竞争的基础。在保险业务没做好的情况下,盲目建立综合性集团,有舍本逐末之忧,根基不牢,难成大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是要充分利用其他竞争企业的资源和优势,在共同发展中求得保险业更快的发展。如各保险公司都在建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思路是对的,但要注意充分发挥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的委托理财作用。特别是基金公司,有长期经营的理念,有专业的市场、行业研究人员,有素质较高的基金经理,在2004年一季度的股市行情中,部分基金获得了10%,甚至是20%以上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基金公司的专业优势,委托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进行理财。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应关注的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式的转变,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在提高效益的同时,也会出现相关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创新
经营创新表现在经营思路、投资工具创新。在保险集团内部,资金运用要制订长期的经营目标,避免短期行为。一是保险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国家支持其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保险资金以10年期、20年期的长期资金居多,从资金的性质来看,也要求保险公司资金以长期投资为主。
要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保险公司内部要调整相应的政策,如考核、评价政策等。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以短期考核为主,以一时一事的成败论英雄,严重束缚了保险投资人员的经营思想,使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去长期经营。从保险涉及的社会公众来说,也应有长期经营思想,不要看到投资账户盈利就眉飞色舞,亏损了就不肯善罢甘休。其实保险投资也存在经营风险,但从长期来看,会有比较好的盈利机会与前景。保险资金长期经营对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有利。
投资工具创新是指针对新型的投资品种,选择合理的证券、资产组合,完成获取收益与控制风险的过程。由于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研究项目投资信托化就显得很有必要,如电力、高速公路、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稳定、风险较小,非常适合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金不能进行这些项目的股权投资,但如将资产证券化,变成一个个信托产品,保险资金就可购买。诸如此类的金融创新不仅可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也开辟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2.资本经营
行业的发展过程就是业内公司不断设立、消亡、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历程。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各保险公司发展不平衡,在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本身存在兼并冲动。国外金融集团的进入,加快了兼并与重组的步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的兼并风起云涌,造成了德国安联、荷兰ING等大型保险集团的出现。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有两个标准,一是保险市场规模足够大,有很大的容量,在金融领域甚至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有较大的影响;二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规模足够大,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巨无霸”,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融人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进程。从发展的眼光看,规模是特别重要的,如果要保证竞争优势,规模也是必须的。可以说保险业的兼并与重组是大势所趋,是发展的必然。
保险业的兼并与重组的过程,也是锤炼保险投资能力的过程。保险投资除了有短期获利能力外,出色的资本经营能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资本市场的风风雨雨,更多的是股权的争夺与丧失,资本在流通中变化,在变化中寻求增值机会。保险资本同样具有逐利性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风险性,这是保险资金投资时需面对的客观现实。
3.风险控制
保险行业本来就是集聚风险、分散风险的,转移风险、控制风险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投资作为风险高发区,对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程序分为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发生、风险消除等。风险预防首先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投资品种进行指标评价,如设置证券购买的最大数量、最高价格等,进行诸如威廉指数、乘离率、AR指标等相关的技术指标分析,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预防风险发生。尽管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投资品种有数量监督、金额管制,那是监管性约束,是不能违反的,但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控制金额,一旦超过,便是高风险区,必须降低仓位,作减压处理。其他指标的控制也应做类似处置。
债券在保险投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到2003年末,国内保险公司对国债和金融债的投资金额已达到2230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25.43%。2003年,交易所市场22只国债现券中,只有12只的年回报率为正数。2003年最后4个月内,绝大多数参与国债交易的机构都难逃赔钱的厄运。从票面上粗略计算,全行业的损失金额应在400亿元—500亿元之间。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交易,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回避风险。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产品创新和利率风险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保险公司具有高超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能减少损失,还能为保险赚取可观的收益。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1998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2000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97年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1999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择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险公司仅能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才导致了在庞大的保险资产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过10%的限制才对每个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少,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使得它不得不超过持有10%以上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
开放式基金的最大优点是避免了投机炒作,管理更为公开,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真正分享专家的理财业绩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具有优胜劣汰和良好的市场约束的特点,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是国际投资基金的主流品种,是市场长期发展的产物和选择,也是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方向。(3)通过保险投资基金
根据不同保险资金的特点,由寿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应相对长一些,而由产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存续时间相对短一些。由于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保险基金的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基金的形式,而开放式私募和公私结合的募集方式为主要的途径,便于保险公司套现。
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1、投资监管应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种投资比例。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单一极大的限制了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而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具体说,应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对寿险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各种规定限制保险投资品种的比例,达到资产和负债在种类和时间上的合理搭配。这一投资比例的大小可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时,投资比例应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
2、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投机盛行,风险较大的状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规定一个最高比例,允许其在海外投资。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具有良好的组织设施和完善的投资环境,电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较为健全,是良好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收益率与国内相比较高,能够保证保险资金增殖。这样做既能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为增加外汇储备做一点贡献。
3、结合现阶段国情,进行基本设施投资。
我国目前国内需求不足,消费不旺,就业压力大,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是政府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增加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在当前西部大开发的条件下,此举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考虑靠发行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由保险公司定向购买,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本设施建设。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一种收益稳定、风险小的长期投资渠道,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具有资金需求大、占用时间长、收益稳定、风险小的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迫切需要寻找资金来源的时期,有效地利用保险资金,既可以解决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国,其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也将融入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险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资金管理队伍,为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保险公司都应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通过科学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回报。同时,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业绩也有利于保险销售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险种创新。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应成为保险险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取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香港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个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三种基金,分别为高风险高收益,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和低风险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险投资基金,使国内寿险公司开发出适合保户需求的现代非保证型产品成为可能。该产品的特点是:保户利益不事先确定,而是以寿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现代非保证型产品主要有分红保单和万能保险。分红保单采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将利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保单持有人,当公司收益上升时可以给予保单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万能保险是在保证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同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二、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保险投资基金是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1、基金的发起人与募集方向。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应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中也可包括专门设立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行保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稳定的回报,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基金得到丰厚的管理收入,从销售、赎回基金等业务中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
还可考虑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的投资机构同时作为发起人,这可以使我们学习到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并加以借鉴。在选择国外的投资机构时应选择那些历史悠久,有丰富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较佳的投资机构。
2、基金的类型。应采用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国外的开放式基金是专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而设立的。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基金单位或决定退回基金单位。
从基金开元、金泰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已有17只基金,规模已达400多亿元。特别是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必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育和成长产生积极影响,这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组合。保险投资基金也属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存银行和买国债,因此在保险投资基金中的国债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增加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比例。保险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应是国内股票,同时,应逐步创造条件,允许保险投资基金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最佳投资组合。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因此,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大的当期收入,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以达到控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获利,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兼顾成长类股票。
(三)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组合投资交易费用买进卖出交易
一、引言
由Markowitz首先提出的证券组合组合投资理论是现代证券投理论的基石。它解决了持有一定资本的资者如何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证券品种当中做出投资选择,适当的分配自己的资本,以得到最大的收益,并且收益发现最小。这种投资决策问题已经被广大学者所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非常由价值的结论,文[1]从安全投资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把概率引入了决策模型;文[2]也在概率原则下对投资组合进行研究,并用遗传算法进行模型求解;文[5]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对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求解这一模型的旋转算法;文[7]研究了不相关资产的投资组合理论;在文[3,8]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含有交易费用的投资组合模型进行研究。
然而在上述众多研究成果中,没有考虑证券组合投资中存在买进和卖出时交易费用问题,显然交易费用的多少肯定会影响到原来模型的可行域,即最优投资组合,因此在证券投资组合当中考虑买进卖出操作的交易费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可能会得到非有效的证券投资组合。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的考虑,把证券投资中的交易费用考虑进去,更加符合投资者的需要和实际投资情况。
二、含交易费用和无风险证券的投资组合模型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跨国公司要想完成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大多数要来中国投资。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还不够繁复而精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掌握的尺度不一,甚至同一税务局不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也会有差异,这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笔者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如何选择投资地点、在中国如何设立公司、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结构、重组并购和转让定价等问题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投资地点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究竟在哪座城市设立公司更合适,是上海还是北京,或者其他城市?各地的综合优势互有长短,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
目前中国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表现在所得税方面。而这其中又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多种多样,有代表性的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等。
此外,根据行业不同,针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服务业以及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税收优惠的综合运用。各个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均有自己特有的优势,例如北京的中关村园区主要集中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配套服务就非常完善。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选择投资地点应该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投资地的政策环境等因素。
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
在选择了投资地点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究竟是以哪一种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外国企业进入中国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立代表机构。
这是很多外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的选择。鉴于刚刚进入中国,需要逐步打开市场,在业务量还不大的情况下,成立代表机构是比较稳妥的做法。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代表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而仅仅是起到联络作用。在税收方面,尽管没有经营活动,对于某些行业的代表机构仍然有可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
由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因此跨国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随着业务的增长,就会考虑以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时就又面临着一种选择,是成立独资的子公司还是找一个中方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
首先,目前并非所有的行业都允许成立全资子公司,因此投资者需先考虑行业准入的限制。
其次,企业应该根据公司的战略做出选择。选择独资可能的好处在于管理更加高效;而如果战略定位于希望尽可能快地打开中国市场的战略,则可能与中国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合作见效更快。当然还应该综合考虑合作方的资质等因素。
3.成立分公司与成立子公司的区别。
首先,应该明确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税收上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当分公司和总公司任何一方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以减轻税负。
从税收角度而言,如果在华总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而从属机构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理论上就应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分公司的所得利润与总公司的合并申报缴纳,所负担的是总公司的较低税率,总体上减少了公司所得税税负。而如果从属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往往选择子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其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享受低税负待遇;同时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处于高税率区的总公司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区,使整个利润集团税负最低。
此外,开始设立从属分支机构时,由于在外地拓展业务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经费开支也会较大,容易发生亏损。此时往往选择分公司,用其生产或经营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从而减轻税负。
扭亏为盈后,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比在华总公司的负担税率要低,那么跨国公司就应考虑将该从属机构新登记成立一家子公司,以便享受到低税率和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
大型跨国公司组织结构
大型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在国内一般会设立管理总部,下设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同的职能公司。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在考虑组织结构的搭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运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并且充分利用在避税地成立控股公司等手段,为企业将来降低税负打好基础。
重组并购
跨国公司往往会通过收购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迅速的占领国内市场。但在收购过程中,往往由于不了解国内的情况,而导致收购的风险非常大。因此我们建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决定购买股权时,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欲购股权公司的财务及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审查,以了解其是否有重大的涉税风险或债权债务风险;
2.在确定交易方式时,应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以采用成本最低(缴税最少)、风险最小的方案。
外籍员工在华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中往往有大量的外籍员工,他们来到中国工作会获得较高的工资以及各类津贴。那么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税负又是多少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外籍人员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根据外籍人员在华居住年限,以及所获得报酬的性质等条件,个人所得税税负都有所不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年所得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外籍人员一般都符合此标准,因此应该引起特别的关注。
转让定价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存在着关联交易。尤其是那些采购、销售两头在国外,仅把国内作为生产中心的企业。这些交易往往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通过转让价格调节企业间的利润,达到控制市场、规避风险及外汇等目的。一般企业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六种:资金(利息税前、集团避关联)、商品、劳务(广告、咨询)、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租赁、无形资产(品牌、技术)。
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利用货物和劳务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2.利用贷款利息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3.利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4.利用租用、租赁等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大,针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呈上升趋势,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安排工作,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关于“税”这一专业问题,对于投资者和其CFO或财务总监来说,全面、深入掌握其中涉及的种种问题往往是很困难的,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的办法。
以下,笔者结合涉及转让定价问题的一个具体案例,与读者共同分享纳税筹划的操作办法。
2005年11月4日,国内最大皮草生产合资企业面临增资问题。
该企业是合资生产型企业,1995年成立,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每年流水5亿美元,原材料全部从澳洲进口,在国内加工,全部销往澳洲、美洲和欧洲,是典型的“两头在外”企业。减免期过后,税务局采取反避税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国外,于是通过预约定价安排(APA)将企业利润率定为4%,今后每年企业所得税约5000万元。
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两个股东分别为董事长个人和澳洲销售公司,企业需要增资到1.5亿元。这一信息简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企业所在城市的市长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企业在11月30日前完成增资,以便提前完成市里对外招商引资任务;税务局困惑的是企业长期微利,哪来那么多钱增资;公司董事长担心用税后利润增资后要交上千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的CFO将种种棘手的问题简单梳理一下,主要有:
1.董事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增资有一部分资金希望通过债转股解决,但其中的税务问题令人担心;
3.如何加大分配以便多获得再投资退税;
4.采用清算的形式好不好;
5.股权转让定价产生的税务问题;
6.外管局对这几种增资方式是否认同;
7.如果把董事长个人股东换成另外一家外资公司,董事长还能当法定代表人吗?那么,公司的两个外国股东,是属于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
8.上述作为新股东的另外一家外资企业注册在哪个国家合适?
因为这家企业的CFO以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审计工作,虽然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些税务问题,但深知看似简单的增资如果筹划好可以节省很多税金,于是决定在具体的操作上聘请我们的专业税务师为该企业的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
这家企业刚好达到10年经营期,不然,可能补税。我们通过与税务局和市长沟通,终止了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APA),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上亿元。此外,我们从2005年11月4日开始为该企业服务,由于获得了市长的支持,该企业一切手续在两周内都办理完毕,到2005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新的反避税文件国税函[2005]1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企业动作慢了,就可能产生上千万元的损失。
和以前笔者所做过的每一个案例一样,我们通过艰苦调研,出具了几套方案,最后达到了令客户满意的效果:在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节省了2亿元,等于增资的钱用节省的国家税款就足够了,如果自己直接投资增资,将白白损失2亿元纯利!
见到税务筹划带来的直接利益后,该企业的董事长表示:“我们上市后,每年都要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我们在内部流程、组织结构、上下游产业链、历史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预算、期权设计等问题上为我们把好关!”
以上只是我们10多年来为众多外国企业服务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我们所做的无数筹划案例无不给我们如下两点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关键词风险投资激励
除了私人风险投资制这种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任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风险投资组织,都面临着参与人信息不对称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相比较其他类型的组织相比,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行为更具风险性,参与人对风险的认识更深刻,对风险的感知也更敏感,因此,参与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激励问题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行效率影响更大。下面以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F·斯蒂格利茨激励问题的三种解决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探讨其在风险投资中的实际应用。
1市场解决方法
“私人财产与价格体系相结合能对激励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如果资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个人必须承担行动的全部责任。风险投资如果采取私人制组织形式,其道德风险就不会存在,但毕竟“天使”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有限合伙制从制度上将一般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与有限合伙人的委托资产相结合,激励的有效性高,但它同样存在着规模小的局限性。因此,项目投资经理人与公司合伙投资制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风险投资组织制度,有效利用了项目经理的私人财产来解决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经理人的激励问题,具体做法是:在项目投资时,公司与投资经理人达成一项协议,即由投资经理人按拟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注入个人资本,投资经理人勿须承担该项目投资资本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赢利则获得该项目投资净收益20%左右的分成,如果亏损,则按出资比例承担。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的典型公司,这种投资经理人参与投资用协议的方式规定了经理人的资本投入和剩余收益索取权,是一种有效的资本激励与约束制度。
2合同解决方法
当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营者的委托——关系确立后,需要就双方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的权力与义务达成一系列条款性协议,尤其在人的经营目标与经济报酬问题上,因此,这种合同也称为激励合同。用激励合同解决激励问题,就是设计一个契约使得人最大最佳程度地努力工作。下面运用委托—框架,对激励合同问题进行分析。
为了简化激励方案,现假定委托人采取资本激励措施,如果委托人与人针对经济报酬问题签订一份合同,两者之间的激励问题就会容易解决得多。那么,委托人究竟应该为人制定怎样的经济报酬方案呢?假设人的行动选择a∈A和外生随机变量θ,货币化产出参数π(a,θ),并存在分布函数f(π,θ),委托人取得π的所有权并签订合同给予人报酬s(π),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为v(π-s(π)),人的效用函数为u(s(π)-c(a)),其中:?鄣?仔/?鄣a、v′、u′、c′、c″>0,v″与u″是否小于0取决于委托人与人的风险偏好程度;人有不接受合同时的保留效用u;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选择s(π)及人如何选择a,并在参与约束条件下使得两者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用数学模型表达如下:
∫v[?仔-s(?仔)f(?仔,a)]d?仔
s.t.(IC)∫u[s(?仔)]f(?仔,a)d?仔-c(a)
(IR)∫u[s(?仔)]f(?仔,a)d?仔-c(a)≥
上述模型中:a与s(π)的解取决于v、u、π、f、c、等因素;定性地讲,委托人给予人的经济报酬与人的行动选择是互动的,而且他们又共同取决于两者风险偏好、外生变量及人努力成本与保留效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地,有以下性质:①当a可观测时,谁的阿罗—帕拉特绝对风险规避度量越大,最优激励合同要求谁承担的风险越小,即当参与人甲风险规避而参与人乙风险中性,根据最优激励合同参与人甲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反之亦反;②当委托人不能观测人的行动选择a时,最优激励合同要求人承担比对称信息情况下更大的风险,而且人选择的努力水平小于对称信息下的努力水平,即当效用函数一定时,信息愈对称,最优激励合同要求人承担的风险愈小,人所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愈高;③如果分布函数满足单调似然率特征,最优激励合同s(π)是π的单调增函数,即产出愈高,人的经济报酬愈丰厚。
委托人依据上述模型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经济报酬体系,并在激励合同中作出明文规定。结合目前的激励机制,用合同法解决激励问题,还需要解决好下述三个细节:
(1)激励方案的个体差异性。随着人本观念逐渐增强,人的需要、人的预期目标及风险偏好的微小差异就会显现出来,一个好的激励方案不仅应该随岗位、职务不同而不同,也应该视当事人的需要、预期目标及风险偏好而适当调整。如:总经理岗位只有一个,但一项激励方案显然不适合前来应聘的所有候选人。风险投资机构应该努力避免用一种方案来激励所有的经理人,只有设计足够多的可行性方案供其选择,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
(2)激励参数的选取。在激励模型中,只要新的变量X包含比原有变量π更多的有关a和θ的信息,将X写进激励合同作为经济报酬的依据变量,就可以降低成本并且激励者增加努力程度,如果观测X的成本小于成本的降低时,观测X才是有价值的。在实践中,许多委托人仅仅将年度利润作为经济报酬的唯一依据变量,经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年度利润,往往会忽视无形资产、市场竞争力、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一系列难以观测的组织目标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关系到未来的年度利润,他们同样反应出更多的关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因此,如果将这些因素写进激励合同,一方面激励经营者更加努力工作,降低总成本;另一方面激励经营者将一部分精力放在除年度利润之外的一些因素上,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对称程度。在激励模型的报酬方案上,委托—双方的收益往往会随着总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总收益增加一个单位,而方的收益便会增加a单位(一般地,0≦a≦1,可能是总收益的分段函数),定义a为剩余索取权指数,它的大小取决于双方风险偏好、讨价还价能力等因素。
必须指出,合同毕竟是不完善的,而且执行起来有成本,因此,合同法也不是完全的解决方法。
3市场声誉解决方法
根据博弈论的观点,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委托—行为属于多阶段动态博弈,如果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想要和风险投资者保持长期的关系,即使没有上述前两种显性激励措施,“时间”本身可能会解决问题。在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市场价值或收入决定于个人的市场声誉,而市场声誉又建立在以往的经验和投资业绩上。直观地讲,市场声誉之所以起作用,是因为现期的努力通过对产出的影响改进市场对能力的判断。在长期关系中,影响经理人业绩的外生不确定可以剔除,风险资本所有者可以相对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经理人的努力水平,经理人不可能用偷懒的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和声誉。因此,经理人必须对自己的短期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人也必须努力工作,从而改进自己在市场上的声誉,提供未来的收入。
利用市场声誉法解决激励问题,也需要解决好下述问题:
(1)声誉系统的构建。建立经理人市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如果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随意编造自己的职业经历,或者某些风险资本所有者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势必造成市场声誉的严重扭曲,为经理人的道德与能力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风险投资业,风险投资机构必须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由声誉评价子系统、声誉档案子系统、声誉担保或公证制度、声誉等级制度等组成的声誉系统,以利于强化投资经理人的中长期激励力,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提高风险投资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职业经理人市场对职业经理人行为同样也具有约束性,其个人声誉对个人的成功至关重要,良好的声誉会在募集资金和吸引创业者等方面为经理人带来积极效应。
(2)声誉度评价指标声誉不是简单地定性为好坏,其高低应该是可以衡量的,因此笔者建议: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层指标列举见附表)计算风险投资经理人每次从业经历的声誉度;然后采用指数平滑法计算风险投资经理人当前声誉度。
在整个指标体系中:职业素养涵盖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维护投资人利益等3个指标是描述性指标,其得分可以由风险投资公司董事层给定;而反映经营绩效的稳定的利润增长率、客户关系状态、技术创新效益和提升人力资源能力等4个指标是可以通过观测点来测定的。但必须提出的是,风险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各不相同,在不同的阶段要有不同的权重结合评价指标来衡量经营绩效。
4结束语
在以上介绍的三种解决方法中市场决定着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理人的组织形式选择;合同作为显性激励方法,从经济报酬的角度影响着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而市场声誉虽然是隐性的,却对职业经理人的长期激励具有倍增性。
参考文献
1俞自由,李松涛,赵荣信.风险投资理论与实
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黄江南.风险投资与投资银行实务[M].广
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