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水利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3 09:57:19

水利史论文

水利史论文第1篇

一、魏特夫的东方水利社会 

在讨论水利社会的问题时,美国汉学家卡尔·魏特夫(Karl.Wittfogel)及其“东方水利社会”理论,可以说是我们至今依旧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理论。 

卡尔·魏特夫早年曾经是一个共产主义者,他对东方水利社会的思考,一个直接的思想渊源是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其实,在欧洲的东方观中,从“治水社会”推演出“东方专制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从孟德斯鸠到黑格尔都或多或少地表达过这类看法。在左派思想谱系中,这种偏见也是从马克思、普列汉诺夫直到列宁、托洛茨基都一脉相承的。但是从学术上系统论证这种观点、并把它发展成一套完整的史学理论的,无疑还是首推‘异端马克思主义者’卡尔·魏特夫。” [6 ] 

1957年,魏特夫在脱离国际共产主义阵营20多年后,出版了其代表作《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①一书。该书出版后,因其提供了了解人类社会的一个思维路径,在西方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甚至被认为是超越《资本论》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魏特夫把“治水”作为理解世界历史的一把钥匙,将世界分为“治水地区”与“非治水地区”两个大的类别,而中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治水国家”。在魏特夫看来,东方社会的水利灌溉是一个严密的系统,需要强有力的管理、控制和高度的一体化协作,方能维系其运行。正是由于这种大规模的水利灌溉维系之需要,才产生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专制主义的制度。 

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由于暗含着对东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挑衅,在出版后即受到东方学界的批判。如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在中国学界曾有几次针对魏特夫的专题研讨及批判会。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东西方的学术对话中,大多的学者则从逻辑链条和学理上与其展开论辩与对话。实际上,对于传统的中国农耕社会而言,从大禹治水到各朝各代水渠、运河的修建再到清代黄河的治理,从各个历史时期地方官员的治水政绩到官方或民间的治水表演,水、水利与地方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存在着很多的关联。但是在任何一个“治水地区”,水不论是作为国家、地方攫取权力的工具,还是作为乡村社会争夺资源的一种象征,水权均具有极为复杂的多元表现。针对魏特夫的理论,有学者指出,国家政治制度、社会经济结构和水利灌溉系统,是一个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关系,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直线因果链条。[7 ]就中国的实情,王铭铭(2004)在批评其理论时也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有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但其覆盖和延伸的范围较为有限,治水的中心与政治的中心之间、中心与边缘之间依然有很大的空间是无法用一个单一理论来解释的。魏氏企图用一个宏大的理论,“将所有的现象融为一体,当作自己论点的‘支撑’,将‘治水’这个古老的神话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抹杀了其间的广阔空间。” [8 ]当然,也有学者开始倾向认同治水派学说,并利用交易成本经济学方法对该学说进行演绎,认为中国在文明早期,由于治水等跨区域公共事务供给面临高昂的合作成本,驱使国家治理利用纵向的行政控制代替横向的政治交易,以较高的管理成本为代价换取合作成本的节约,导致了大一统体制及其自我强化特征。[9 ] 

二、冀朝鼎的“水”与“基本经济区” 

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外交家冀朝鼎在留美期间,用英文写作完成题为Key Economics Areas in China History的博士论文①,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36年,冀朝鼎的博士论文由乔治·艾伦和昂温有限公司(George Allen & Unwin LTD)出版之后,引起学界关注。日本学者佐渡爱将其译成日文,于1939年在日本出版。世界著名科技史家李约瑟博士大加赞赏,称该书是有关中国历史发展的卓越著作,并以该书和郑肇经《中国水利史》为参考,撰写了《中国科技史》中的“水利工程”部分。 

《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以大量历史文献资料和地方史志材料为基础,历史地考察了中国水利事业与经济区划的地理基础,古代治水活动的历史发展与地理分布,古代中国国家经济职能的治水起源以及海河流域的开发,黄河流域的土壤侵蚀,江南的围田以及山区土地利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把中国古代水利史和水利灌溉的发展演变脉络同中国封建王朝的兴衰更替,中国经济重心的转移等联系起来考察,以高度的概括力,抽象提炼出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区”这一核心概念。 

对于水利与基本经济区这个概念的关联性,作者在序言中指出:“本书提出了基本经济区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这对了解中国经济史是大有裨益的。通过对灌溉与防洪工程以及运渠建设的历史研究,去探求基本经济区的发展,就能看出基本经济区作为控制附属地区的一种工具和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武器所起到的作用,就能阐明基本经济区是如何转移的,就能揭示基本经济区同中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问题的重要关系,因而也就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发展史中的一个方面,给予了一种具体的同时又具有历史表述的分析。”同时,作者在该书的第一章还进一步阐释到:“中国历史上的每一个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利用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就有可能剖析在对附属经济区进行政治控制时成为支撑点的经济基地的作用。因而也才有可能去研究中国经济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从政权与地区关系的观点出发对它加以探讨,以及根据农业生产的发展过程,对它加以系统的论述,——而这种农业生产是随着灌溉事业、防洪事业以及人工水道系统(最初是为了向政府运送贡纳谷物)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再也找不到别的方法能如此清晰地说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了,即:政权同中国地理区别之间的关系,一地区何以能一再地控制另一地区,以及具有显著地区差异、范围广阔的地域在职能上得以形成统一的途径等问题。” [10 ]

三、弗里德曼和巴博德的“水”与“宗族社会” 

在人类学界,弗里德曼关于古老中国社会的“迷思”,以及和他的弟子巴博德之间围绕着“水利”与中国乡村社会宗族组织的论辩,可以说是非常有趣的“学术事件”。 

二战以后,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在与埃文斯·普理查德等人关于非洲“宗族”理论的对话中发现,“宗族”组织作为联系社会的纽带,不仅在非洲一些社会结构简单的国家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东方古老的中国社会也有其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于是,他将英国人类学家的非洲宗族模式运用于中国研究,运用世系理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涉及中国乡村社会的婚姻、家庭、宗族、民间宗教等问题。其中,尤以对中国东南地区宗族组织研究而颇受关注。这当中,《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①和《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②为他获得了崇高的学术声誉。在这两部著作中,弗里德曼力图通过“宗族关系”把国家和村庄联系起来,力图以“宗族系统”超越村庄社会、以“宗族网络”展示区域社会,进而模型化宗族社会。他认为,广东、福建及华中地区宗族社会的形成与边陲状态、稻作经济和水利灌溉等因素相关联,具体环链是,处于边陲状态下持有父权意识的人们,由于国家权力不在场,他们为了垦荒和自卫、发展稻作经济、合作水利灌溉的需要而组织起来,于是宗族组织得以发展。 

巴博德是弗里德曼的弟子,他以自己在台湾屏东和台南的“中社”(Chung-she)村和“打铁”(Ta-tieh)村两个村落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写作完成了Kinship and Community in Two Chinese village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和The Sociology of Irrigation:Two Taiwanese villages(W.E.Willmott ed.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两文,阐释了自己的“水利社会学”思想,并对弗里德曼的“边陲”之说提出了挑战。在巴博德看来,边陲之地并不直接与宗族组织相挂钩,非边陲之地亦有宗族,边陲之地同样存在着占主导地位的地域组织,水利灌溉并不一定促成宗族团结,具体要根据各地区的水利灌溉性质及土地分布情况而定。同时,他还认为,在一个地域社会,冲突与合作、劳力的供给与需求、家庭的规模与结构等均是影响区域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不同的灌溉方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社会文化适应与变迁,这不仅在中国社会,而且在所有以灌溉农业为主的社会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尽管弗里德曼(M.Freedman)与巴博德师徒之间关于“水利社会”的观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他们过分强调研究社区的“边陲化”,好像也使水利设施完全成了地方社会的存在物,致使其理论带有明显的“地方主义”倾向,然而,二人把水利、宗族与村落穿缀在一条主线上的思考视角,无疑是富有创见的,对于我们今天开展水环境与村落关系的研究,依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四、杜赞奇的“水”与“权力的文化网络” 

1988年,曾师从汉学家孔飞力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系教授杜赞奇,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作出版了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③一书,即刻获得美国历史学会与美国亚洲研究学会的两项大奖,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 

在这部著作中,杜赞奇建构了一个研究村落社会的模式——“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其基本内涵是:“这一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networks of informal relations)。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一词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symbols and norms)。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它们由文化网络中的制度与网结交织在一起。这些组织攀缘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symbolic values),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地方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现场所。” [7 ]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中,权力、文化、网络分别把国家与村庄、农户与社会、特殊与一般联系起来,实际上他不是以村庄为单位与边界的研究,而是以水利组织、宗族、宗教等文化价值符号所影响的边界为单位的研究,从而在村落社会研究中建立起自己独特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说明文化网络是如何将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融入一个权威系统之中,杜赞奇选取“邢台地区的水利管理组织”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当地水利组织——“闸会”及其相关的祭祀体系、祭祀制度、祭祀仪式的深度分析,总结出文化网络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文化网络内部各因素相互联系,例如行政区划与流域盆地相交叉,集镇与闸会在某种程度上部分重合,祭祀等级与不同层次的水利组织相互适应。第二,各种组织的权力资源相互混合,例如,在争斗中往往将集镇、乡绅甚至行政机构引为后援。第三,在对龙王信仰被各组织引为己用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不同的利益和愿望如何相互混杂而形成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代表。” [11 ] 

五、从“水利共同体”到水利社会与文化的研究 

水利史论文第2篇

 ________

 

  ①  本篇“兼论今本《史记·河渠书》的真伪”。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记载

 

  传世文献中关于漳水十二渠最早的记载,见于《吕氏春秋·乐成篇》:

民不可与虑化举始,而可以乐成功。……魏襄王与群臣饮酒酣,王为群臣祝,令群臣皆得志。史起兴而对曰:“群臣或贤或不肖,贤者得志则可,不肖者得志则不可。”王曰:“皆如西门豹之为人臣也。”史起对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漳水在其旁,而西门豹弗知用,是其愚也;知而弗言,是不忠也。愚与不忠不可效也。”魏王无以应之。明日召史起而问焉。曰:“漳水犹可以灌邺田乎?”史起对曰:“可。”王曰:“子何不为寡人为之?”史起曰:“臣恐王之不能为也。”王曰:“子诚能为寡人为之,寡人尽听子矣。”史起敬诺,言之于王曰:“臣为之,民必大怨,臣大者死,其次乃藉臣。臣虽死藉,愿王之使人遂之也。”王曰:“诺。”使之为邺令,史起因往为之。邺民大怨,欲藉史起。史起不敢出而避之,王乃使他人遂为之。水已行,民大得其利,相与歌之曰:“邺有圣令,时为史公。决漳水,灌邺旁,终古斥卤,生之稻粱。”

 

这是说漳水十二渠为史起所创,时间是在魏襄王执政时期,亦即公元前318年至公元前296年之间。东汉初班固编纂《汉书》,在《沟洫志》中承袭了《吕氏春秋》的说法。稍后崔寔在东汉桓帝初年著《政论》,再一次提到了这种说法。①以上几种记述可以作为“史起说”的代表。

    《吕氏春秋》载史起指斥西门豹“漳水在其旁”而“弗知用”,可是今本《史记·河渠书》的记载却与此截然相反,谓“西门豹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西汉元、成二帝之间褚少孙补《史记·滑稽列传》,记西门豹以“滑稽”之举而惩治巫俗,又兼及其引渠溉田一事:

___________

 

    ①  《太平御览》卷七五地部引佚文,三五一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宋本。

 

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豹往到邺,会长老,问之民所疾苦。长老曰:“苦为河伯娶妇,以故贫。”豹问其故,对曰:“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与祝巫共分其余钱持归。当其时,巫行视小家女好者,云是当为河伯妇……张缇绛帷……令女居其上,浮之河中。始浮,行数十里乃没。……民人俗语曰‘即不为河伯娶妇,水来漂没,溺其人民’云。”西门豹曰:“至为河伯娶妇时,愿三老、巫祝、父老送女河上,幸来告语之,吾亦往送女。”皆曰:“诺。”

至其时,西门豹往会之河上。……曰:“呼河伯妇来,视其好丑。”……豹视之……曰:“是女子不好,烦大巫妪为入报河伯,得更求好女,后日送之。”即使吏卒共抱大巫妪投之河中。……邺吏民大惊恐,从是以后,不敢复言为河伯娶妇。

西门豹即发民凿十二渠,引河水灌民田,田皆溉。当其时,民治渠少烦苦,皆不欲也。豹曰:“民可以乐成,不可与虑始。今父老子弟虽患苦我,然百岁后期令父老子孙思我言。”至今皆得水利,民人以给足富。十二渠经绝驰道,到汉之立,而长吏以为十二渠桥绝驰道,相比近,不可。欲合渠水,且至驰道合三渠为一桥。邺民人父老不肯听长吏,以为西门君所为也,贤君之法式不可更也。长吏终听置之。故西门豹为邺令,名闻天下,泽流后世,无绝已时。

 

魏文侯是魏襄王的曾祖父,西门豹被任用为邺令是在魏文侯二十五年,亦即公元前421年,①比史起出任邺令要早一百年左右。褚少孙又把灌渠的水源记为“河水”,与《河渠书》的漳水不同。东汉人王充,约略与班固同时,其所撰《论衡·率性篇》述此事云:“魏之行田百亩,邺独二百,西门豹灌以漳水,成为膏腴,则亩收一钟。”对于邺地田顷的评价与《吕氏春秋》完全一样,但开渠人却由史起换成了西门豹。《后汉书·安帝纪》记载元初二年(公元115年)“修理西门豹所分漳水为支渠,以溉民田”,仍然是把西门豹视为漳水十二渠的始创者。以上几种记述可以作为“西门说”的代表。

上述两种记载本互不相容,因为《吕氏春秋》不仅把漳水十二渠的始创者记为史起,而且还直接指斥西门豹未能浚引漳水灌溉农田。可是西晋左思著《魏都赋》,铺叙邺城景物,在描述漳水十二渠时,却曲为折中,谓“西门溉其前,史起灌其后”②,硬是把两种截然相反的记载,调和成前后相继的两件事情。汉晋人作赋,以大量叠垒排比事项为能事,对于历史事实本不必过分拘泥,不能要求他一定要考稽出西门豹、史起二说孰是孰非。对于这样令人费解的旧事,左思如此折中弥和,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自此以后,凡论及漳水十二渠史事者,却几乎无不踵袭其说,把左思作赋所采用的权宜性处理办法,视作固有的历史事实,这是左思所始料不及的事情。在这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记述,是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

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卷四四《魏世家》,一八三九页,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

    ②  《文选》卷六,一一页,中华书局影印清胡克家覆刻宋本。

 

 

昔魏文侯以西门豹为邺令也,引漳以溉邺,民赖其用。至魏襄王以史起为邺令,又堰漳水以灌邺田,咸成沃壤,百姓歌之。①

 

其后直至清人梁玉绳著《史记志疑》,仍旧固持此说。②现今水利史学界和历史学界一般也都是沿用这种调和的说法,普遍认为漳水十二渠为西门豹所首开。在水利史学界,如王涌泉、林观海等人合著《黄河水利史述要》(1984年出版)、姚汉源著《中国水利史纲要》(1987年出版)等,都持这一观点。在历史学界,如杨宽著《战国史》、范文澜著《中国通史》等,都是同样处理这一问题.水利史专家姚汉源先生虽然撰有专文,试图探讨这一问题的真相,可是他明知两说不可调和,却未能判断孰是孰非,结果仍旧含糊其辞,两说并存。③

————————————————————

    ①  见《水经·浊漳水注》,《四部备要》本,卷一,六页。案《水经注》下文紧接着就引及左思《魏都赋》述漳水十二渠“墱流十二,同源异口”之句,显然直接受到了《魏都赋》的影响。

    ②  见《史记志疑》卷一六,八二二页,中华书局排印《二十四史研究资料丛刊》奉。

    ③  姚汉源《西门豹引漳灌溉》,载水利电力科学院《科学研究论文集》,第12辑,第1版,水利史专辑,73~85页,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2。

二、论“史起说”之不可动摇

 

  “史起说”根本排斥所谓西门豹引渠之说,因此,只要能确认史起首开漳渠一说,就可以得到开凿漳水十二渠的真相。我想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第一,一般来说,文献记载越接近于历史事件所发生的年代,其可信程度越高。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明确、有力的证据,在两说歧出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择取先出的说法,这是治史的基本原则。吕不韦招徕门客编纂《吕氏春秋》,成书于秦始皇初年,上距史起修渠的魏襄王时期,不过六十年上下时间,差不多可以说是当代人记当代事,何以会凭空杜撰?吕不韦门下有食客三千,来自九州列国,其中自然也不乏魏国旧民,这些人自应更为熟悉本国旧事。《吕氏春秋》赖“其客人人著所闻”而成书,①像漳水十二渠这样的魏国故事,即应得自魏人所见所闻,因此所记更为可信。

    姚汉源先生虽然说史起、西门豹两说之是非不易遽断,但他事实上偏倾于西门豹一说,故谓《吕氏春秋·乐成篇》所记开凿漳水灌渠事,系因兴修郑国渠遇有阻抑,“有为而发”,所以,“不能排除有意歪曲附益的可能”。今案《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吕氏春秋》书成之后,吕不韦将其“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又岂能肆意无中生有,指是为非,编造满纸胡话?难道包括来自魏国故地的“诸侯游士宾客”全都蒙昧可欺?姚氏的猜想看来有悖于情理。

    清人梁玉绳也否认史起开渠说,其理由是《后汉书·安帝纪》和《水经注》的记述都与《史记·河渠书》相同,谓西门豹首开漳渠。案今本《史记》之“西门说”诚然有后世的记述相印证,但前文所举班固《汉书·沟洫志》和崔蹇《政论》的记述,又何尝不能印证《吕氏春秋》的记载?因此这样不加分析甄辨地引述后世的记述,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更不足以否定《吕氏春秋》的记载。

第二,《吕氏春秋》记述史起首开漳渠,起因于魏襄王令群臣效法西门豹的为人,而史起则直接指斥西门豹守邺时不知利用漳水来灌溉当地的“恶田”,结果弄得魏襄王哑口无言。西门豹为魏国名臣,其事迹战国时人韩非即屡有称道,②魏襄王既然令群臣效法其为人,自然不会不了解他的政绩,若漳水十二渠确为西门氏所开,襄王焉能一无所知?史起又何以敢公然欺诳国君?

——————————————

    ①  《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二五一页,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

②  见《韩非子》之《难言》、《观行》、《外储悦上》诸篇,一一二页,一一四五页,一一五一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刊《二十二子》本。

 

    第三,《史记》、《论衡》等记西门豹开渠史事,具体情节多与《吕氏春秋》所记史起修渠事契合。如渠道的数目均为十二;再如渠道初开时均受到百姓抱怨,渠成获利后又都相与庆贺,即所谓“民可以乐成,不可与虑始”;又如均谓开渠之前魏人行田百亩,邺以田恶独为二百亩,开渠后使之成为膏腴之地(按:《史记》今无行田数额,但《论衡》有之)。这说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后人“歪曲附益”的可能。西门豹是一代名臣,除前举《韩非子》、《史记》、《论衡》诸书之外,《战国策》、《淮南子》、《说苑》等书也记有他的事迹,①确实如褚少孙补《滑稽列传》所云,是“名闻天下,泽流后世”。而史起的行止则仅见于开挖漳水十二渠一事,并且除了《吕氏春秋》之外,也绝不见载于东汉以前的其他史籍,与西门豹相比,可谓无名小卒。后人附益往古史事,一般只会把无名小卒的行事附益到人所共知的名人伟士身上,而绝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因此,如果说二者相互附益,那么只能是把史起的事迹附益成西门豹的功绩,而绝不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根据如上三点,我认为史起开渠说根本无法动摇,而确认了这一事实,也就不能不排除西门豹开渠的可能。②

——————————————

    ①  见《战国策》魏策一,七七八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排印本;《淮南子·人间训》,一二九一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刊《二十二子》本;《说苑·政理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诸子百家丛书》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抄本,五十五页。按:清人马国翰辑《玉函山房辑佚书》,谓《国策》、《淮南子》及《说苑》诸书所记西门豹事迹,即出自《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儒家类下的“《魏文侯》六篇”之中。

②  清人钱大昕《廿二史考弄》卷三即持此说,《丛书集成》本,48页。

 

三、论“西门说”之不足信据

 

  “西门说”最早出自今本《史记》,后人之所以固持此说而不敢置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分崇信《史记》的权威性。其实《史记》的记载本身就极为矛盾,《滑稽列传》和《河渠书》所记内容的真实程度也大可推敲。

    首先,十二渠的水源,《滑稽列传》记为河水,《河渠书》则记为漳水,二者迥不相同。在唐宋以前,“河水”或“河”一直是特指黄河,史籍中绝无例外;而《滑稽列传》中所提到的“河伯”,则是专司黄河的水神,屈原《九歌》“河伯”一章,吟咏的就是这尊河神。如《九歌》等文献中所见,河伯的游处之地是“九河”、“河之渚”,或是河源“昆仑”,总之都在古时称作“河”或“河水”的黄河干流之中,并非随意到处游荡的散仙。所以《滑稽列传》所记“河水”只能是特指黄河,不可能是漳水的别称或讹误。春秋战国时期黄河下游干流曾流经邺县东侧,所以当地会有因“河水”泛滥而为河伯娶妇的习俗。今本《史记》如此矛盾的记载,说明所谓西门豹开渠之说,在产生之初本十分混乱;而如此混乱的说法,则可以说明它很可能缺乏真实的依据,更像是出自后人附益。

    那么,是否有可能西门豹确曾开凿过引黄河灌溉渠道呢?就文献记载本身来说,如果用《吕氏春秋》的记载来否定了《史记·河渠书》的西门豹引漳说后,确实并不能排除西门豹有开渠引河的可能,但是从地理形势上来考察,却可以完全排除这种假设。因为黄河下游水势汹涌,泥沙含量极高,直接浚引干流,不仅极为容易壅塞,在汛期也根本无法控制住其进水量,必将引起河流溃决改道,所以即使是在后代也决不敢贸然在下游干流上引渠灌溉(运渠因有下行水道,情况不同;另外后代的引黄淤田和放淤固堤也都与农田灌溉性质不同),战国时大型水利灌溉工程还刚刚兴起,如《滑稽列传》所云,邺县以东的黄河干流时常泛滥成灾,西门豹又怎么能在黄河上引渠?况且《滑稽列传》云秦汉驰道经过西门豹引河十二渠,秦汉驰道在黄河西岸,这里地势西高东低,根本不可能引黄河水西行。

    推寻其缘由,西门豹引河之说的产生,当是后人既然把开凿漳水十二渠的功绩附益到西门豹身上,而西门豹又恰恰有在黄河岸边惩治河伯娶妇陋习的事迹,传说当中便把两件事情连缀到了一起,于是“漳水十二渠”也讹变成了“河水十二渠”。

    《史记·滑稽列传》所载西门豹史事出于褚少孙所补,此点殆无疑义。褚少孙在补述《滑稽列传》时首先交代说:

 

   臣幸得以经术为郎,而好读外家传语,窃不逊让,复作故事滑稽之语六章,编之于左。可以览观扬意,以示后世好事者读之,以游心骇耳,以附益上方太史公之三章。

 

唐司马贞《史记索隐》释所谓“外家传语”云:“东方朔亦多博观外家之语,则外家非正经,即史传杂说之书也。”今余嘉锡先生撰《太史公书亡篇考》,承袭此说,并进一步发挥说:“外者对内言之,古人重其所学,则谓之内。褚先生通《鲁诗》,又以治《春秋》高第为郎,故以经术为内,以诸子传记为外也。此外家传语,即谓太史公列传耳。”①然而《汉书·艺文志》列《太史公书》等史传于《春秋》类中,说明秦汉人是把史传视同六艺“经术”,不应将其贬抑为“外家杂说”。

    “外家”一语尚别见于褚少孙补《滑稽列传》之东方朔传下:

东方生名朔,以好古传书,爱经术,多所博观外家之语。

 

东方朔“依隐玩世”,以好为“奇言怪语”而著称。②褚少孙述东方朔行事,云其“多所博观外家之语”;他自己虽补续《史记》多篇,而独于《滑稽列传》中称“好读外家传语”,并云因此而续补“滑稽之语”,以令后世“游心骇耳”;这说明所谓“外家传语”必与奇闻逸事相关联,其词语或可耸人听闻,其事项却未必尽属史实。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下收录有诸子十家,而谓“其可观者九家而已”,近人姚明煇撰《汉书艺文志注解》,云所谓“可观者九家”,是在十家之中除去最末一家“小说家”,所说甚是。③因为班固在删取刘歆《七略》而编纂的《汉书·艺文志》中,谓小说家者流乃“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故“君子弗为”。所谓“外家传语”,应即此等“街谈巷语”,故往往歪曲附益,以讹传讹,不尽符合事实。

——————————————

    ①  见《余嘉锡论学杂著》,上册,9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1月。按:据本文自序,《太史公书亡篇考》一文写成于1941年。

    ②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二八七四页,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

    ③  见姚明煇《汉书艺文志注解》卷三,一四一页,上海,上海大中书局民国二十二年第15版。

 

    褚少孙补《滑稽列传》,记有“王先生”助北海太守奏对一事,系于武帝时期。而这实际上是宣帝朝所发生的事情,《汉书·循吏传》中有远为清楚的记载,不容置疑。褚少孙所记,显然失实,梁玉绳《史记志疑》早已有所指摘。①余嘉锡先生著《太史公书亡篇考》,虽然竭力辩白人们对褚先生所补《史记》的责难,但是对于这一点也无所置喙。“王先生”与褚少孙几乎是同时人,褚少孙所记尚且如此谬误,足见其所依据的“外家传语”绝非信史,只能是流传于街头巷尾的齐东野语。

    桓子《新论》谓小说家乃“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②《荀子·正论篇》谓宋子自云“率其群徒,辨其谈说,明其譬称”,故有《宋子》之作,③而《汉书·艺文志》正把《宋子》收录在小说家下;可见尽管小说家也不乏可观之辞、可采之言,但往往只是摭取道听途说来设为譬喻,用以耸动听闻。这与褚少孙、东方朔所涉览的“外家传语”,何其相似!

    《汉书·艺文志》谓除小说家之外的诸子九家,皆为“六经之支与流裔”,可与“六艺之术”齐观,说明独有小说一家,与经术相乖违。《汉书·艺文志》又谓小说家之外的诸子九家,皆出自宫师,故“犹逾于野”。唐颜师古释“野”为“外野”。小说家虽然也有出自“稗官”之说,但如余嘉锡先生所释,此“稗官”实指“天子之士”,职在“采传言于市而问谤誉于路”,所以小说家才会是取自“街谈巷语、道听途说”。④这与官师传承有绪的其他九家治政之术相比,自然应属“外野”之言,也完全可以称之为“外家传语”。

既然褚少孙续补《滑稽列传》,所依据的资料本来就是野老传言,不尽可信,那么《滑稽列传》中与《吕氏春秋》等记载相背戾的西门豹开挖引河十二渠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难于成立了。

____________

 

    ①  《史记志疑》卷三五,一四五六页,北京,中华书局排印《二十四史研究资料丛刊》本。

    ②  《文选》卷三一江文通拟李都尉《从军》诗李善注引,中华书局影印清胡克家覆刻宋本,四四四页。

    ③  《荀子·正论篇》,三三三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刊《二十二子》本。

    ④  见《余嘉锡论学杂著》上册,265~279页,《小说家出于稗官说》。

 

    至于《史记·河渠书》所记载的西门豹开渠之说,来源比较曲折,需要从今本《史记·河渠书》的真伪谈起。

    近人崔适在清末所著《史记探源》中认为,司马迁所撰《河渠书》等八书原文早已亡佚,今所见“八书皆赝鼎”,其中自《律书》以下包括《河渠书》在内的六书,“皆后人取《汉书》诸志补之也”。余嘉锡先生不赞同崔适的看法,但仅断然贬斥之为“非常异义可怪之论”,①未做具体的辩驳。余嘉锡先生固然为一代硕学鸿儒,见识往往过人,但学术之事需要平心静气地加以探究,轻率地嗤笑讥讽并不能解决问题。崔适《史记探源》诚然颇有不经之谈,但是起码就《史记》八书的来源这一问题来说,他的看法却并非毫无道理。因此后人并不都像余嘉锡先生一样看待崔适的见解。1954年,曲颖生先生在《大陆杂志》上发表《史记八书存亡真伪疏辨》一文,②重又补充、发挥了崔适的观点,论证《史记》八书都出自后人补作,其中《封禅书》、《河渠书》、《平准书》等则是直接录自《汉书》相应各志。限于本文的主题,这里仅就今本《史记·河渠书》与《汉书·沟洫志》的关系,略事说明如下。

《河渠书》与《沟洫志》前一半文字基本雷同,所以二者之间必然有所因袭,这是人所共见。由于司马迁《史记》纂修在前,班固《汉书》成书在后,所以一般人都认为自然是《汉书》因袭《史记》。然而仔细斟酌今本《史记》,其文句有绝不可通者,又有绝然谬误者,假若不是妄人抄录《汉志》以续《史记》佚篇,这些情况都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崔适仅断定《河渠书》乃“录《汉书·沟洫志》而去其‘自郑国渠’以下”,未做具体说明。曲颖生先生则是通过比照两书的歧异之处,就其优劣来判断其因袭关系。唯曲氏所论尚有未至肯綮之处,而且如果假定《汉书·沟洫志》成书在后,那么它对于《史记·河渠书》的旧文也理应有所订正,所以仅仅从逻辑上来讲,《河渠书》之劣于《沟洫志》之处,未必就一定是改窜《沟洫志》所致。只有认定其文字之悖谬断非出自司马公之手笔,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对比《史书》、《汉志》,可见凡二书有重大歧异之处,均属此等情况。

____________

 

    ①  《余嘉锡论学杂著》上册,2页,《太史公书亡篇考》。

    ②  台湾《大陆杂志》第9卷,第12期。

 

    (甲)《汉志》:

自是之后,荥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川、云梦之际,东方则通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于齐,则通淄济之间。于蜀,则蜀守李冰凿离[上“崔”下“十”],避沫水之 害,穿二江成都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百姓飨其利。至于它,往往引其水,用溉田,沟渠甚多,然莫足数也。

 

《史书》:

自是之后,荥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则通鸿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于齐,则通菑济之间。于蜀,蜀守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浪,百姓飨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

 

这一段内《史书》“通鸿沟江淮之间”,《汉志》作“通沟江淮之间”。鸿沟在河淮之间,未达于江,《史记》作“鸿沟”显然有误。但如梁玉绳《史记志疑》所见,此“鸿”字很可能是因上文有“鸿沟”而误衍,不一定出自后人改窜,故可置而不论。其他若《汉志》“沟渠甚多”,《史书》作“以万亿计”,也于文义无碍,无需深究。唯《汉志》“至于它”,本是承上启下之语,即谓在汉代以前,除前述以航运为主而兼作灌溉之用的渠道之外,其他专为灌溉农田而开挖的渠道为数甚多,但不值得一一列举,故下文仅举述漳水十二渠和郑国渠,以反映其一时盛况。今《史书》作“至于所过”,则下文所云引水溉田之渠就成了前文自鸿沟至成都二江诸渠,而这些运渠之兼用于溉田,前文既已言之凿凿,何须如此重复?况且前文已一一列举当时所开航运渠道,何以得云“莫足数也”?这样扦格不通的文字,断然不得诬为司马公手笔,必定是后人妄录《汉志》以补《史记》,因不明文义而妄加改窜所致。其牵率所及,又不能不把《汉志》下文“往往引其水用溉田”(指引川水开渠溉田),妄改为“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指引运渠水人灌溉渠道,增益灌溉渠道的水量),以通畅其说,结果欲盖弥彰,更显出其绝然背戾上下文义。

    (乙)《汉志》:

汉兴三十有九年,孝文时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其后三十六岁,孝武元光中,河决于瓠子,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上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

 

《史书》相应部分除“其后三十六岁”作“其后四十有余年”之外,其余大致相同。汉兴三十九年为文帝十二年,亦即公元前168年,《汉书》本纪谓是年“河决东郡”。酸枣为陈留郡属县,与东郡毗邻。颜师古注《汉书》,谓酸枣河决时所溃“金堤”,“在东郡白马界”,说明这次河决的地点是在陈留、东郡二郡之间,可能决口不止一处。《汉书·文帝纪》的记载,可以印证“汉兴三十有九年”河决酸枣一事准确无误。由此下延“三十六岁”,为汉武帝元光三年,亦即公元前132年。《汉书》本纪谓是年春“河水徙,从顿丘东南流人渤海”,夏“河水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起龙渊宫”。瓠子在顿丘、濮阳两个县治之间,所以顿丘、濮阳之间的这次决徙,与《沟洫志》所记瓠子河决当同为一事,足证《汉志》所记信而有据,《史书》“四十有余年”之说则为谬误。河决瓠子,事在司马迁出生之后,而且是汉武帝一朝中的大事,后来汉武帝亲赴现场指挥,才堵塞决口,并在龙口上修筑宣房宫作为纪念。这一事件也是《史记·河渠书》记述的重点所在,故《太史公自序》云“维禹浚川,九州攸宁;爰及宣房,决渎通沟。作《河渠书》第七”,他又怎能如此含混而又错误地记述其发生时间,却对文帝时河决酸枣一事有准确的记载?必定是妄人取《汉志》以补《史记》时故为造作,才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讹误。

    (丙)《汉志》:

于是卒塞瓠子,筑宫其上,名曰宣防……梁楚之地复宁,无水灾。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灵轵、成国、沸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

 

《史书》除多出《汉志》列在下文的六辅渠(别称辅渠)并比《汉志》少列成国渠和湋渠,作“关中辅渠、灵轵引堵水(诸川)”之外,其余文字与《汉志》基本相同,只是在末尾多出了“然其著者在宣房”一句话。塞瓠子、筑宣房宫是除水害,而不是兴水利,所谓“用事者争言水利”,讲的都是“穿渠溉田”或“陂山通道”之事,与筑堤障水无涉,何以突如其来地冒出“然其著者在宣房”这样不明不白、没头没脑的话来?太史公何以昏聩至此?这显然是后人在妄自截断《汉志》时,为照应《太史公自序》中“爰及宣房”一语,故施障蔽,岂知反而露出了马脚。

    至于今本《河渠书》篇末“太史公曰”一段议论,乃是改窜《太史公自序》而成,曲颖生先生已有论述。①其中如“禹疏九江”等语,全然出于妄人向壁虚造,与前述《河渠书》本文之种种荒唐文字正如出一辙。

凡此种种,足以证明今本《史记·河渠书》绝非出自太史公手笔。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凡《史记·河渠书》与《汉书·沟洫志》有重大差异之处,都是《汉志》正确而《史书》非妄。退一步讲,即使不存在《史书》袭取么汉志》的问题,假定今本《史记·河渠书》仍为司马公旧文,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班固对《史记》的修正,似应据有充分的根据。由此可以推断,《史书》、《汉志》记载截然相反的漳水十二渠史事,《汉志》的记载应更为可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补续《史记》者同样可以妄作“太史公曰”之议论,如前人论定班固时即已亡佚的《礼书》、《乐书》等篇,今本不仅——具存,而且也都附有此等议论,可见不足以借此论次《史记》诸篇之真伪。

 

    前文已经叙述,《汉书·沟洫志》记载漳水十二渠事,完全承袭了《吕氏春秋》的说法,其中提到魏国本行田百亩,邺地因地恶而独为二百亩的情况;《史记·河渠书》则仅简略地记为“西门豹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一句话,根本没有提及行田百亩或二百亩的问题。可是刘宋裴驷撰《史记集解》,却引述行年稍早于他的徐广著《史记音义》云:

徐广曰:《沟洫志》行田二百亩,分赋田与一夫二百亩,以田恶,故更岁耕之。

 

此语显然是针对魏国行田数额而发,然而今本《史记·河渠书》却根本没有与之相应的本文。《史记集解》单刻八十卷原本早巳佚失不存,今所见者皆散附于《史记》当中,已非本来面目。由于《集解》这段话无所附丽,所以就被放在了今本《河渠书》末尾“太史公曰”云云之后(“太史公曰”更未谈及行田数额),这显然是不得已的办法。日人泷川资言撰《史记会注考证》,谓《集解》此语当为郑国渠灌区“收皆亩一钟”的注解,但《河渠书》此节同样没有谈及行田数额问题,亩收一钟是高额产量,与行田二百亩更没有任何联系,故泷川氏此言亦不足为训。

    徐广作《音义》,自然不会脱离《史记》本文而无的放矢,所以他和裴驷据以作注的《史记》,至少《河渠书》中这一部分内容与今本是大不相同的,其中必然如《汉书·沟洫志》所记,载有史起论魏国行田亩数的议论。只是行文或略有出入,可能未明言邺地行田二百亩,而记为“魏地行田百亩,邺独倍之”之类的话,所以徐广作《音义》要引述《汉书·沟洫志》“行田二百亩”的话来印证这一说法。由此看来,徐广所见旧本《史记·河渠书》不仅没有西门豹开凿漳水十二渠之说,而且它也同《汉书·沟洫志》一样,记有史起开渠的详细经过。

    那么徐广、裴驷等所见《史记·河渠书》是否为太史公原文呢?我认为并非如此。因为今本《史记·河渠书》多附有裴駰《集解》,并且不止一处引用过徐广《音义》,特别是篇尾的“太史公曰”之下,也列有一条针对会稽“太湟”的《集解》,内容是引述徐广《音义》所列异文。如前所述,今所见《史记·河渠书》全篇皆录自《汉书·沟洫志》,其“太史公曰”云云是后人妄自点窜增饰《太史公自序》而来,而徐广《音义》对此“太史公曰”之语已有注释,说明徐广等所见已是后人妄补的内容。只是最初依据《汉书·沟洫志》补缀而成的《史记·河渠书》,仍一如《汉志》旧文,记有史起开渠的具体经过,却根本没有提及西门豹也曾有过开渠之举。由此再进一步推论,把《河渠书》史起开渠史事改窜为西门豹所为,自当出自徐广、裴驷之后。

    在徐广、裴驷之后,之所以还会有好事者来窜改漳水十二渠史事,当是由于褚少孙所补《滑稽列传》,初即附人《太史公书》本文,①其中既然已有西门豹开渠之事,固然与据《汉志》补缀而成的《河渠书》相抵牾,于是便有好事者妄自削足适履,去其扦格。初不知褚少孙所补《滑稽列传》,本不足为信,其所言河水,又与漳水绝然不容相混淆,可惜枉费许多心思,仍旧与《滑稽列传》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至于东汉王充《论衡》和安帝诏书中所述西门豹开渠一事,则应与褚少孙一样得自“外家传语”,不会有什么可信的依据。至少与《吕氏春秋》和《汉书》的记载相比,在关于漳水十二渠这一问题上,它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总结以上论述,我认为基本可以肯定,今本《史记·河渠书》已不是太史公原文,而是后人截取改窜《汉书·沟洫志》而成的赝鼎。退一步讲,即使今本《河渠书》全篇不伪,它所记漳水十二渠史事也肯定不是司马迁旧文,这一点可以从徐广《史记音义》中得到确证。这样一来,根据今本《史记·河渠书》所得出的西门豹开凿漳水十二渠的结论,自然也就如同空中楼阁,土崩瓦解。

_________________

 

水利史论文第3篇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历史性水域;逐渐发展;共进国际法;当代演进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1)融入海洋争端的应对,为国际社会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新视域。一直以来,主张历史性权利构成海洋权益争端中的焦点问题,亟需国际法解读。在国际法视野下,历史性权利与相关历史性主张,诸如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原以及历史性捕鱼权等概念互为关联、互为纠缠。为了回应上述问题,本文撷取历史性水域作为考察对象,梳理历史性水域制度的编纂与发展,进而深度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当代演进。

作为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历史性水域的涵义是变动的。为此,本文将其置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予以考察:第一,深度探究历史性水域国际法蕴意的发展,进而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质疑;第二,作为国际社会治理海洋的重要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与发展依赖于国际海洋法治文明成果的诠释与固化。为了用国际法语言讲好“中国故事”以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国应主动、全方位讲清这一理念的国际法内涵。(2)

一海洋争端中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困境

海洋争端中主张历史性权利面临的首要困境,在于“历史性权利”的涵义尚未固化。海洋争端中一国主张历史性权利时,通常难以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同,且其国际法涵义不稳定。一般地,历史性权利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洋区域的占有,并且历史性权利的基础通常并不来自于一般国际法规则,而是该国通过“历史性巩固”的过程所取得的。(3)然而,对于如何理解“历史性巩固”,则存在很大学理上的争议。这是因为,海洋权利的历史性问题,总是需要一国必须明确证明海洋权利的控制和从事界限管理的持续性作为事实性基础的,而这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4)更为重要的因素在于,历史性权利所囊括的“时间”因素难以确定,其通常取决于具体的个案情况。(5)

深入认知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内涵及其国际法效力等问题,还需要借助于梳理相关国际裁判机构在该问题上的认定。其中,突尼斯诉利比亚案下对历史性权利的认识影响深远。该案比较倾向于历史性权利是侧重于一国在公海海域主张的非主权性质的海洋权利,往往是指一国的历史性捕鱼权。(6)在此基础上,历史性权利可以被推演出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和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但是这一界分过多是停留在理论探究上而缺失实践的印证。后续的判例强化了历史性权利侧重于捕鱼权的色彩,而与主权色彩的权利关联度日渐式微。长期以来,历史性权利的认可并非依赖于时效,而仅仅是“长期使用”的“受尊重”的权利。(7)同样,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与巴林主张的争议海床的珍珠海岸的历史性权利一样,这些主张从来没有导致主权色彩的权利。(8)南海仲裁案下对历史性权利涵义的认定,成为该案的核心和焦点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在性质上是一般性的,可以是主权,但也可以是更为有限的权利,如捕鱼权或者通过权。(9)从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实践上审视,其属于晚近才被提及的概念,导致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涵义处于不断变迁中,其国际法语境下的具体蕴意尚未被固化。(10)

海洋争端下主张历史性权利面临的另一困境,是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权益争端中的国际法效力有限。一般地,海洋权益争端包括海洋中岛礁主权及其相关水域划界所形成的海洋权利争端。通常而言,海洋中岛礁的领土主权的取得和变更受制于领土法,而海洋权利的确定规则依赖于国际习惯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岛礁领土主权(尤其是远离大陆的洋中无人岛屿主权)与海洋权利划界纠缠在一起。(11)1982年《公约》界定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对于领海而言,沿海国在领海海域享有的权利也不是完全的排他性主权色彩的权利,因为依据《公约》和国际习惯法,领海的“完整性”被无害通过权所突破和减损。(12)诸多岛礁主权争端判例将历史性权原视为争端国是否实行有效控制规则的证据之一。而在海洋划界特别是领海划界中,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通常赋予“历史性权原”很强的国际法效力。这一点被《公约》第15条上升为国际法成文规则。(13)国际法无法避免不同的国际行为者的偏好、利益与政治价值。(14)历史性权利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构成识别海洋划界中的因素。(15)历史性捕鱼权的效力不断在海洋权利争端中得到适用,但是其根本的国际法效力通常限定于专属经济区内,而无法在岛屿主权争端中获得适用。实践表明,传统捕鱼体制不应该对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形成实质影响。厄立特里亚诉也门案就厄立特里亚方面对传统(历史性)捕鱼体制的质疑,仲裁庭给予详实的解释:“传统捕鱼体制是存在于红海两岸渔民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惯例,两国渔民可以自由地进入任何一国海岸捕鱼并交易其产品,不受两岸政治关系的左右,更不应为近代西方主权思想所影响。”(16)

二历史性水域制度的编纂、逐渐发展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一)历史性水域的蕴意及其编纂

历史性水域制度很早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早在20世纪之初,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历史性水域问题(表)。1910年的北大西洋海岸捕鱼案中,仲裁员德拉戈提交给仲裁庭的反对意见认为:“有许多海湾经过远古惯例承认,可以作为沿岸国的领海,不管它们的湾口是否宽于一般的海湾。”1922年国际法协会提出草案,初略地认为“在国家通过持续的管理而行使管辖权的海域范围内,国家可以主张其河口、海湾或邻接部分的海域权利。”(17)这是国际社会开始编纂历史性水域问题的重要文件,它开创了系统探讨历史性水域法律问题的先河。1956年一些国家提出讨论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初步形成题为《历史性海湾备忘录》的文件,系统梳理历史性海湾的国际法问题,诸如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理论的起源与正当性、相关国家有关历史性海湾的立法实践以及若干重要判例。(18)虽然,该文件是以备忘录的形式探讨历史性海湾理论问题,但是其影响很大。

在突尼斯诉利比亚案中,国际法院确认有关历史性权原的规则属于一般国际法范畴。但是,有一点似乎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就历史性水域或者历史性海湾可能存在特殊制度。(19)这表明历史性水域规则并不仅仅限于历史性海湾。一国领土所包围的历史性海湾内的水域与领海之间的区别似乎是一个公认的事实。然而,这一区别并非总是以所有令人满意的明确性来表述的。(20)历史性海湾是国际社会早期关注的历史性水域类型。旋即,国际社会以国际公约形式,确认历史性权原和历史性海湾等概念及其法律地位问题。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与毗邻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首次将历史性海湾写入国际法文件。(22)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该文件通过引述1951年英挪渔业案,提出“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并尝试着对历史性水域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的界定,并认为历史性水域不限于历史性海湾。(23)英挪渔业案中,英国和挪威双方都同意历史性水域不仅仅限于海湾。(24)《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不仅比较系统和全面地梳理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与实践,而且提出构成历史性水域的三个因素,即一国对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对特定水域实施有效管理的持续性以及外国的态度。(25)

表相关的若干国际法文本与重要判例(21)width=698,height=363,dpi=110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1982年《公约》缺失“历史性水域”的措辞。但是,1982年《公约》明确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权原以及“特殊情况”在海洋划界实践中的重要价值,并赋予历史性权原以“例外条款”地位。国际社会所展开的历史性水域制度的编纂,体现出遵循谨慎的风格和导向。历史性水域是沿海国在相关国家共同体的默许下,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明确、有效、持续地行使主权权利的水域。(26)历史性水域基本上是在狭义的“历史性海湾”概念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来,其法律地位不是源自一般国际法规则。(27)可见,在历史性水域制度编纂的初期,历史性水域所承载的历史性权利具有浓厚的主权色彩,其所意指的海域通常侧重于海湾和内水。不仅如此,“历史性水域”这一概念被英挪渔业案等重要判例所阐释。

至于是否可以在海峡水域主张历史性水域,国际社会和一些海洋大国的态度并不一致。正如英国在英挪渔业案中所承认的那样,即使是两倍于领海的海峡,至少在原则上也可以被称为历史性水域。挪威的诉状声称其拥有的“历史性权原”不仅延伸到斯凯尔加德群岛的其他海域,而且一直延伸到伊德尔雷亚,历史上该海域属于内水。(28)事实上,世界范围内诸多海峡被沿岸国主张为该国历史性水域。由于国际社会一贯秉承海峡应该维持航行自由的观念,这导致一国主张海峡海域为历史性水域难以获得认可。俄罗斯等国家试图将相关海峡纳入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引发国际抗议。(29)即便是如此,历史性水域的类型展示其具有发展性,历史性水域的权利范畴和国际法效力不断演进。可见,历史性水域并不仅仅局限于内水、领海以及特殊的海湾。

(二)历史性水域蕴意与国际法效力的发展

1951年英挪渔业案确立了历史性水域的性质并不仅限于内水,它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存在的观念。(30)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裁决,在确定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效力上迈出重要一步。国际法院认为,历史性水域应该受到尊重。该案中突尼斯的捕鱼区包括其大陆架的入口处,应该得到承认。突尼斯所主张的历史性水域与《公约》所奠定的专属经济区等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突尼斯并没有选择把自己的主张建立在《公约》的基础上,这显示突尼斯对自己所主张的历史性水域的自信。显然,该历史性水域所承载的历史性权利不再属于内水或者领海的权利范畴,而是一种主权色彩逐渐消退的历史性权利。

然而,上述趋势在丰塞卡湾案中受到挑战。1986年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签署特别协议,将包括丰塞卡湾的岛屿主权争端在内的有关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31)国际法院最终判决丰塞卡湾为历史性海湾,其水域为历史性水域,并且构成三个沿海国共同享有主权的水域。该案的重大意义是以历史性水域主张某一特定水域被一个以上国家所享有。(32)毫无疑问,丰塞卡湾案在解决海洋权利争端上具有积极的国际法作用和价值,特别是争端国以历史性水域为依据而主张主权得到裁判者的认同。(33)之所以认定历史性水域不绝对构成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具体的法律地位要根据个案特殊环境来判断。(34)

即便如此,历史性水域制度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领域延伸成为一种趋势。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突尼斯声明历史性权利能够延长至海床,即《公约》框架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法院认为,一个国家仅仅依据其所谓的历史性捕鱼权,而主张大片海域作为排他性主权性质海域,除非该历史性权利意味着是一种完全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否则该权利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国际法院认为突尼斯依据其1951年法令而单方面主张其专属渔区而强调历史性权利的重要性,进而主张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这种做法不能剥夺相关国家依据《公约》获得的海洋权利。(35)该案中争端各国都互相承认争议海域属于历史性水域,更为重要的是,裁判者也没有否认争议海域属于历史性水域。由此,可以推论出该争议海域属于历史性水域,但是其所承载的历史性权利却不同于内水或领海所具有的主权色彩的权利,而是具有其他性质的权利。可见,历史性水域制度的编纂和发展,预示着其具体蕴意和国际法效力是不断变迁的。

基于维护本国和地区海洋利益的需要,主张历史性水域的立法逐渐进入国内立法的视野。(36)就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而言,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国内立法勃兴于20世纪70年代,这与该时期世界各国的无序“蓝色圈地”运动有关。虽然,有国家和地区基于某种考虑,最终在国内立法上放弃历史性水域的规定,但是历史性水域的涵义与法律效力日益发展。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法治阐释之路径

新时期中国提出并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基本的内涵在于世界各国在追求自身海洋利益时,需要建立在一个可以为各国所享有的正义感和安全感的价值秩序。(37)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洋法治解读与诠释,不仅为传统海洋争端和棘手问题的应对提供新视野和新场域,而且也是理性回应国际社会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质疑。

1.路径之一:“共同体”的理念

法国人卢梭认为“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的整体,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公约。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某种憧憬与共同理解,是国际社会的联合体,其基础是伦理、道德、价值观的相同性。(38)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在海洋治理和海洋秩序构建中形成的共识。故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来不是突然涌现出来的产物,而是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较早使用“国际共同体”概念的国际法文件。(39)国际社会强行法的产生说明各国共同利益的存在,也证明国际共同体的实在性。(40)作为国际社会海洋治理的重要法治文明成果之一的1982年《公约》,其立法宗旨和理念非常崇尚海洋“共同体”理念的表达和宣誓。

1982年《公约》意识到“各个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41)这彰显出《公约》通过海洋法治的路径来构建海洋秩序的“共同体”的宏伟目标,同时也暗示着《公约》非常重视“共同体”理念的法治表达。进而,《公约》通过第122条和第123条设计出“闭海和半闭海”国际法制度框架。作为半闭海的地中海地缘政治复杂。地中海沿岸各国根据《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可以主张各类海洋权利,诸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仅如此,地中海沿海国存在着海洋划界及其他的利益冲突。“地中海行动计划”通过建立特色海洋保护区,有效地回避海洋划界争端而促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合作。(42)由此观之,地中海海洋保护区在实现海洋保护区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同时承担着缓解半闭海海洋划界等争端的积极作用。(43)可见,地中海沿岸国之间的合作模式,不仅是积极践行《公约》框架下半闭海制度,而且为当前理解和阐释历史性水域制度的价值提供实践基础。地中海沿岸国的国际合作模式展示其积极的正能量,增强了以历史性水域承载合作理念的信心。

2.路径之二:海洋区域主义

海洋区域主义的突出特征是以1982年《公约》所构建的各国开展海洋区域合作的国际法体制。(44)福西特(LouisFawcett)在回顾国家之间经济与政治区域主义的发展历程时认为,1982年《公约》第8章“区域安排”较为间接地为战后区域主义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45)由于利用海洋越发密集使得地理上的特定海域环境与资源的脆弱性凸显,加之晚近以来国家管辖海域的不断扩展,导致海洋开发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引发的海洋问题和挑战在半闭海领域交会与激发。(46)正如亚历山大认为的那样,在一个区域化正成为越来越重要政治现象的世界里,承认海洋中特殊的区域性利益是确保海洋制度达成全球性协议的唯一可行办法。(47)

随着区域国际组织的设计和运行,以半闭海为名的区域治理逐渐得到发展。1982年《公约》对于半闭海制度设计具有创新性。本质上,半闭海关涉海洋划界、海洋航行权利、海洋资源分配等反映国家海洋权益的综合议题。1982年《公约》将半闭海引入国际法,但是并没有设计出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这是由议题本身过于综合性所决定的。故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入到半闭海的国际法治中,不仅可以丰富和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内涵,而且也是推动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重要指引。半闭海治理的区域化路径充分尊重各个沿岸国的主权,将各国的海洋利益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相协调。(48)海洋权益争端的海域通常属于《公约》第122条下的半闭海。从地缘政治角度上审视,半闭海海洋权益争端与该地区的史地、文化、民族以及宗教问题纠缠在一起。为此,《公约》第123条呼吁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义务。(49)绝大多数半闭海海域可能构成历史性水域。故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为新时期诠释历史性水域制度提供新场域和新背景。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

一国主张历史性水域是否得到相关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认同,不仅仅是历史性水域构成要件的国际法问题,而且也属于国际社会认同感问题。而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国际社会认同感的获得,或许受制于如下若干动因。

(一)传统海洋法理论的反思与检视

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与实践源远流长。400多年前格劳秀斯与塞尔登之间的争论,实际上隐含着海洋自由与限制海洋自由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思想一度占据上风,并且最终被《公约》固化为基本原则。(50)某种意义上,海洋自由与闭海论之争从一开始便被赋予如何看待历史性水域的色彩。因为海洋自由思想一直贯穿人类利用开发海洋活动中。由于1982年《公约》框架下历史性权利存在立法缺失,加上国际社会对历史性权原理解的模糊性,导致国际社会对历史性水域的基本蕴意与国际法效力认知存在很大争议。作为国际社会治理海洋秩序重要国际法的1982年《公约》,其未能全面地在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方面奠定国际法治基础。不仅如此,与历史性水域密切相关的海洋自由也具有值得反思的空间。早期的海洋自由带来的结果是海洋大国的海洋霸权行为。现代国际社会治理理论崇尚海洋向国际社会可持续提供“公共物品”,进而实现全球海洋秩序的有效治理。因此,新时期国际社会有必要深入反思海洋自由等传统国际法观念。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际海洋治理实践表明,“海洋自由”的理念正在被“海洋治理”的实践所替代。(51)

前述对传统海洋自由与历史性权利理论的反思与检视,构成理解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的时代背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重新理解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感,在于国际社会有必要反思海洋自由的时代局限性。

(二)“共进国际法”理念的倡导

西方海权论重视国家之间利益博弈而轻视国际合作,奉行以实力决定利益的海上霸权行为逻辑。而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海洋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西方海权论的超越。(52)海洋命运共同体在价值取向上强调其包容性和合作性,意在倡导国际社会将个体的海洋私利置于全球海洋共同利益之中。(53)

为此,有学者积极倡导并呼吁所谓“共进国际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夯实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基础。虽然“共进国际法”只是属于学者的倡导,其理论价值和影响力值得国际社会进一步的印证,但是,其基本诉求回应了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的法治基础。“共进国际法”用来描述一种以下述精神为特征的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关注,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当代战争的最激烈的战斗似乎不再是以通过武力打败一国或改变体制为目标,而是以重建秩序,赢得人们的心灵为目标的战斗。在这一战场上“共进国际法”扮演着特殊的角色。(54)“共进国际法”理念的提出或者未来可能的勃兴,为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国际社会认同基础开辟了国际法治新路径。

(三)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国际合作的鼓舞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理解历史性水域应该具有包容性。当一国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同时,应该容忍相关国家亦有权利主张历史性水域,充分顾及或者承认他国的既得利益。至于主张历史性水域所具有的何种性质和类型的历史性权利,则取决于一国对特定海域的国家实践。历史性水域所承载的海洋权利的性质和类型并非相同。(55)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的国际社会认同感,其国际经验来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在构建海洋生态保护区上的实践。功能性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合作,为理解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发展提供动力。作为比较典型的半闭海,地中海沿岸国基于各种战略考量,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严格适用《公约》框架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地中海复杂的海域地理特征和诸多沿岸国对历史性水域的各类主张和诉求,要求地中海沿岸国对于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必须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克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地中海沿岸国家代替性地主张有所差异的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即基于海域功能路径而灵活务实主张本国的海洋主张,以避免与其他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产生冲突。(56)地中海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实践的合法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故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制度,在获得国际社会认同感上,应该充分借鉴地中海沿岸国构建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经验。各国在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同时,应该以国际社会所认同的海洋权利为基础,而不是过度和夸大主张历史性水域。

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当代演进

(一)作为历史性水域当代演进之洋中群岛水域

构成历史性水域的要件并非僵化不变,而是随着海洋实践而具有演进性。根据各国对于历史性水域主张的实践,历史性水域可以存在于下列情境:不限于历史性海湾的历史性权原、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洋中群岛水域或者沿岸群岛水域、海峡中历史性水域以及历史性领海。(57)

就主张洋中群岛水域为历史性水域而言,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按照历史性水域构成要件的传统理论来衡量,洋中群岛水域构成历史水域不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一国家主张历史性水域必须满足该水域与请求国家邻近的条件,一个国家在另一国附近海域主张历史性水域是不可能的。(58)然而,这一点被不断修正。为了群岛国的利益诉求,《公约》第4部分赋予群岛国周边海洋权利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是基于群岛国的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貌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者在历史上已经被视为这种实体的考量。(59)CAB诉IslandAirlines案的司法裁决中支持这样一种观点,虽然这种主张由于缺乏证据被裁判机构驳回,但是主张洋中群岛水域为历史性水域的规则,从来没有反对意见。(60)尽管洋中群岛水域作为历史性水域的司法实践不多,但是,在洋中群岛水域主张历史性水域的理据却一直以来得到承认。可见,历史性水域制度的演进性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南海作为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制度价值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曾经初步提出南海海域属于“特殊历史性水域”,但是其内涵有待于进一步阐释。(6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的历史性水域的解读,不仅赋予历史性水域以新的时代蕴意,而且也为阐释作为半闭海的洋中群岛水域——南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新视野。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崇尚海洋事务的包容与合作,并秉承尊重历史。阐释历史性水域制度应该充分意识到历史性水域“自成一体”的属性和逐渐发展的趋向。南海作为历史性水域,其形成不仅反映出南海作为群岛水域构成历史性水域的客观情境,而且也符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合理的利益诉求。故此,历史性水域所承载的海洋权利并非属于南海海域某一特定国家排他性享有,而应该是南海周边国家都可以依据历史性水域的理据和史实主张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水域不仅顾及南海周边国家的合理诉求,而且丰富和发展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洋中群岛水域构成特殊历史性水域的实践得到加强,同时也彰显出中国在南海主张“历史性水域”比主张“历史性权利”更具有国际法上的生命力,也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历史性水域制度并非凌驾于一般国际法原则。作为半闭海的南海所承载的历史性水域的制度价值是多元的。南海的国际治理具有1982年《公约》第123条的国际法基础,南海各国应该展开国际合作。南海断续线在彰显中国利益的同时,并不否认南海周边国家的合法权益。南海作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试验田,其“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是对传统历史性水域制度的发展与突破,各国可以在“共建共享”理念下展开国际合作。

南海作为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价值,在于南海海洋争端得以一定程度的缓冲。南海作为历史性水域,应该秉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承载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南海各国的“重大利益”。不仅如此,中国从来都承认南海作为国际航道的自由航行权,从来没有损害承载国际社会根据国际法应该享有的海洋利益。因此,作为半闭海的南海,在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南海各国针对南海海域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务实展开半闭海沿岸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南海各国应该有意淡化1982年《公约》的海域路径,而重视《公约》的功能路径,充分顾及“临时安排”的国际法价值,以减缓南海争端程度。

五结论

某种意义上,“历史性权利”并非“权利篮子”,而任意承载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权利群,诸如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原以及历史性捕鱼权等。这容易导致国际社会的误解。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以及相关海域确立了疆域的信念。中国历代政府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和南海相关海域实施管辖。这与其他国家在南海进行零星活动完全不同。(62)作为半闭海,南海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被描述为“历史性水域”。南海断续线内水域内涵及其功能足以使此水域构成自成一体的历史性水域。(63)作为历史性水域的南海,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礁的主权,优先行使南海的历史性水域所承载的海洋权利。

水利史论文第4篇

关键词:唐代;辽代;黑龙江;政区地理

由于唐代是中原王朝在黑龙江地区设置正式政区之始(有学者认为西汉的真番郡不在今朝鲜半岛,而治于今黑龙江友谊县凤林古城[1],姑不论),是有本文之作。限于能力和篇幅,本文无意全面总结前人对唐、辽时期黑龙江政区地理研究的成果,只就笔者在阅读文献中注意到的若干问题做几点述评。还需指出的是,本文所言的黑龙江地区,包括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以及俄罗斯斯塔诺夫山脉(外兴安岭)以南地区。

一、唐代设置在黑龙江地区的羁縻府州

(一)唐代是否设置过室韦都督府

“室韦都督府”一称,史无明文,但学界对唐代曾设置过室韦都督府不存异议。按《旧唐书・室韦传》言室韦部在“开元、天宝间,比年或间岁入贡”,而《册府元龟》卷972言贞元八年(792)有室韦都督和解热素来朝、贞元九年室韦大都督阿朱来朝、开成四年(839)室韦大都督秩虫来朝[2](P.232,235),《唐会要》卷96言会昌二年(842)室韦大首领都督热论来朝[2](P. 352)。孙玉良(鉴于本文的性质,一律省略“先生”等尊称)推断,室韦都督府大概置于玄宗时期[3](P.50-51)。

然笔者却有些疑问。《新唐书・奚传》言:“咸通九年(868),其王突董苏使大都督萨葛入朝。”唐代在奚部置有饶乐都督府,此处的“大都督”显然不能认为是唐所册封,则室韦“大都督”、“都督”之称焉知不是自封?又,按《旧唐书・室韦传》的记载,室韦各部“不相臣制”,则“大都督”、“都督”仅可能为一部之都督,决非管理所有室韦部落,且很可能有不同部的首领被封为都督。上引文提到的和解热素,当来自和解部,就是一例。谭其骧认为:“史文只称此辈为都督,别无爵位、将军等称号,可见唐仅以不重要的远夷相待,”[4]亦表明室韦都督权微职小,不可能统领整个室韦。则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五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以下别称《谭图》)将“室韦都督府”与“室韦”等量齐观的画法是欠妥当的。

(二)仅存目于《新唐书・地理志》的安静都督府

安静都督府,仅存目于《新唐书・地理志》,加上黑水州都督府、渤海都督府,是为三府。金毓黻认为其当在今吉林境内或朝鲜东北部[5](P.250-251),然未释理由。一般学者对其均存而不论。然近来张亚红、鲁延召撰文指出:“安静”当即安居骨部的雅译,而安居骨与金代之按出虎、清代之阿勒楚喀显系一音之转,可定安静都督府于今阿什河与松花江交汇处至牡丹江与松花江交汇处一带[6]。可谓发千古之覆。该文并推测安静都督府置于开元十年(722)。但该文认为勃利州为安静都督府属州(讨论详后),故强拟出一个未见史籍记载的“安静州”作为安静都督府的附郭,则未免失于胶瑟。唐代羁縻府州的设置并无严格的制度,且从历史上看,即便是正州,亦未必都有附郭县。

(三)一度堪比正州的黑水都督府

为方便问题讨论,不惮文繁,先录相关史料。《册府元龟》卷970载,贞观五年(631),黑水就向唐朝“遣使朝贡”[2](P.223);《唐会要》卷96载,贞观十四年,“以其地为黑水州。自后或酋长自来,或遣使朝贡,每岁不绝”[2](P.353)。又《旧唐书・传》言:“开元十三年(725),安东都护薛泰请于黑水内置黑水军,续更以最大部落为黑水府,仍以其首领为都督,诸部刺史隶属焉。中国置长史,就其部落兼领之。”《新唐书・黑水传》言:“开元十年,其酋倪属利稽来朝,玄宗即拜勃利州刺史。于是安东都护薛泰请置黑水府,以部长为都督、刺史,朝廷为置长史监之。”(《新唐书・地理志》言黑水州都督府置于开元十四年。)而《旧唐书・渤海传》言,开元十四年,“黑水遣使来朝,诏以其地为黑水州,仍置长史,遣使镇押”。

以下是几点讨论。一是尽管贞观后黑水部朝贡不断,但由于黑水部一度支持高丽王室后裔高藏反唐,并扰掠安东都护府辖境,引发其与唐的军事冲突[7],故唐在黑水部的建置没能有进一步的发展。二是按《新唐书・黑水传》所言,似开元十年所置勃利州就是黑水府,《谭图》即将勃利州作为黑水都督府的附郭。但据张博泉的考证,黑水州―黑水军―黑水府当为一个传承关系,系以黑水部中“最大部落”设置,而勃利州当是以黑水部中另一部设置[8](P.201-204)。三是参考魏国忠《唐代渤海都督府长史》[9]一文的分析,可知唐代在羁縻府州中置长史的政治意义是不容低估的;只是元和(806―820)后,黑水部为渤海役属,所以笔者认为黑水都督府“一度堪比正州”。四,关于黑水都督府和勃利州的地望,《谭图》定于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清代伯力);孙进己、冯永谦主编《东北历史地理》第二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同;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释文汇编?东北卷》(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以下简称《释文汇编》)定勃利州于哈巴罗夫斯克,而置黑水都督府于哈巴罗夫斯克东北阿纽伊河河口附近。而前揭张亚红、鲁延召文,另辟新说,认为黑水都督府在今黑龙江同江市(然未释理由),勃利州在黑龙江依兰县一带(铁利部所在地,即认为勃利因铁利为名),且勃利州为安静都督府属州[6]。按黑水都督府、勃利州当不在一地,前文已做出说明。至于对勃利州所在地的分歧,涉及古音问题,难有定论。又,如果说张亚红、鲁延召文对安静都督府的推断堪称卓见,那以勃利州为安静都督府属州,则未免失于求之过深(仅因为两地相近?)。一则史无明文,再则前引《新唐书・黑水传》文已明确说明了黑水都督府与勃利州的隶属关系。

(四)“徒具虚名”的忽汗州都督府(渤海都督府)

谭其骧在讨论唐代的羁縻州能否算得上唐王朝的领土时说:“有些羁縻州自始至终只是一个虚名,当然应视作唐朝境外的邻邦邻族。”并举忽汗州都督府为典型例子[4]。这个说法虽是事实,只恐有些治东北史的学者从感情上难以接受。

名义上,渤海国都即为忽汗州都督府治所。渤海早期都于“旧国”,关于“旧国”的概念及所在地,围绕着今吉林敦化市的几处渤海遗迹,学者间有较多争论。笔者以为刘晓东的观点[10](P.31-42)比较平实可靠。而王禹浪则另有看法。据民国《宁安县志》记载,1911年曾于今黑龙江宁安市镜泊湖畔城墙砬子山城内发现一颗印文为“勿汗州兼三王大都督”的铜印。王禹浪撰文认为此一官印或即是大祚荣所用,则可能反映渤海国初期时其政治中心在今镜泊湖一带,“旧国”所在地需重新探讨[11]。

二、渤海设置在黑龙江地区的政区――以怀远、安远二府为例略谈关于十府、三独奏州所在地的争议

五京加上十府、三独奏州,构成了渤海政区的基本框架,然而诸家对十府、三独奏州的定点,分歧太大了。这既是缘于史料的缺疏,也在于对史料的理解。比如,《新唐书?渤海传》言在越喜故地置怀远、安远二府,由于对“越喜故地”的看法不同,导致了对怀远、安远二府定点的不同。

关于越喜部的所在地,向有两种说法。按《册府元龟》卷959的记载,其位于渤海之西[2](P. 212)。又《辽史・地理志》(以下简称《辽志》)信州条:“本越喜故城,渤海置怀远府。”据此,《释文汇编》、《东北历史地理》定怀远、安远二府于今吉林公主岭市秦家屯古城(即辽信州所在地)及吉林长岭县一带。但《通典》卷180则言:“安东府,东至越喜部落二千五百里……北至渤海一千九百五十里。”[2](P.360)金毓黻推测越喜部位于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一带,渤海“于其地设怀远、安远二府。二府均以远命名,即以其处于极东边远之地也”[12](P.466)。郑英德[13]与王[14]的观点与此大略相同。但唐代安东都护府初置时所辖的越喜州都督府,实难设于如此遥远之处,且安东都护府初置时幅员几同高丽旧土,高丽旧土也无有史实证明曾达于此处,故当以前说为可信。然而,《新唐书?黑水传》既以拂涅、铁利、虞娄、越喜四部并列,置于黑水名号下,而拂涅等三部均分布于今黑龙江东南部,不当单有越喜部处于今吉林西北。刘统认为:“《辽史・地理志》的记载,反映了唐太宗时,越喜、拂涅等部依附高丽,居住于今铁岭一带的状况。唐平高丽,即以降伏的部落置羁縻府州,隶于安东都护府管下。”[15](P. 94)也即认为安东都护府所领越喜、拂涅、识利(或即铁利之讹)三府州同三部故地非为一地,似较合情理。

又,《新唐书・渤海传》言在扶余故地置扶余、颉二府,“常屯劲兵契丹”。《释文汇编》、《东北历史地理》定扶余府于今吉林农安县,颉府于今辽宁、吉林交界处(惟前者认为即辽宁昌图县八面城,后者认为在吉林梨树县北)。考虑到前述两书对怀远、安远二府的定点,则扶余、颉、怀远、安远四府相距太近,也令人生疑。王认为:渤海的五京十府设置在肃慎等十个民族故地,“‘故地’和府,应该都是自然环境相对独立的区域;因此,其首府布局亦当相对均匀”[14]。此言极是。

顺带提及,《太平寰宇记》卷175有“黑水界南至渤海国德理府……”[2](P.397)之语。关于德理府,一般认为即定理府;也有人认为是上京所辖之渤州[16];有人则认为可能确有德理府,是渤海后期所设,故未载于《新唐书・渤海传》[17]。但无论如何,其为渤海设置在今黑龙江地区的政区。

三、辽代是否在黑龙江渤海故地设置过政区

前文提到,诸家对渤海府级政区的所在地分歧很大。除上京外,关于渤海设置在黑龙江地区的府级政区,《释文汇编》认为有铁利、定理、安边、东平、率宾五府(对《谭图》进行了修正);《东北历史地理》同,但所在地有分歧;王认为除上述五府外,还当有颉、怀远、安远三府[14]。

我们知道,辽灭渤海后,对渤海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迁徙:一是渤海灭亡时,辽太祖将战争中俘掠的军民迁到上京临潢府周围;二是辽天显三年(928),辽太宗将东丹国民大量迁往辽东等地区(详细研究可参考杨保隆《辽代渤海人的逃亡与迁徙》(《民族研究》1990年第4期)及吴松弟《中国移民史》第四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三章第五节)。又,一般认为,《辽志》所言某州县“本渤海某州县(地)”,除渤海西京所领四州外,均是指辽代以渤海某州县迁徙人口所新置的州县,也即渤海的各级建置均已不在原地[18](P.5-6)。

翻开《谭图》第六册辽代东京道图幅,在黑龙江渤海故地,我们只能找到一个政区标记――率宾府。按《辽志》:“率宾府,刺史。故率宾国地。定理府,刺史。故挹娄国地。铁利府,刺史。故铁利国地。安定府。长岭府。”上述五府(安定府,一般认为或即安边府),均是渤海所置,其中长岭府位于今吉林境内,可不论。向南认为,此渤海五府辽代已废,《辽志》不当再列入[19],似可商榷。

《辽志》兴州条云:“中兴军,节度。……渤海置州。”《金史・地理志》(以下简称《金志》)邑楼县条云:“辽旧兴州兴中军常安县,辽尝置定理府刺史于此。”按渤海兴州属显德府(今吉林和龙市西古城),不属定理府;辽代兴州位于今沈阳市附近。若《金志》所言不误,盖辽迁渤海定理府民来居,仍置定理府,地位比刺史州;不久又迁渤海兴州民来居,更名兴州,升节度州。如是《辽志》定理府条当为重出。笔者以为,若说辽代时率宾等五府并无“府”的地位,且已不在渤海时期原址,差近实情(前揭杨保隆文以累见于《辽史》的“铁骊”及《辽史》卷46记载的“铁骊国王府”为据,认为辽代铁利府仍在渤海故址,待考)。

又,《辽志》载有湖、渤二州,均谓“渤海置”。此二州,渤海时为上京龙泉府辖州,辽时是置于故地,还是迁其民于他处另置,学界迄无定论。至于渤海时期此二州的所在地及领县情况,学界亦有不同说法,可参考杨雨舒的总结[20](P.98),不赘述。

此外,《契丹国志》卷22《州县载记》载有“古州”,《辽史》不载。1984年在牡丹江市北郊,出土一方印文为“古州之印”的铜印,印背錾有“天泰二年”年款(天泰是金末东夏国年号)。冯永谦认为古州当是辽代始建,金代承袭,并推断其治今黑龙江宁安市、海林市一带[21]。而向南考证,《契丹国志》所载之古州实为“岩州”之讹[19](辽代岩州位于今辽宁境内),其考甚辩,可从。

四、关于辽代东北重镇泰州的研究

为方便问题讨论,先录相关史料。《辽志》泰州条:“泰州,德昌军,节度。本契丹二十部族放牧之地。因黑鼠族累犯通化州,民不能御,遂移东南六百里来,建城居之,以近本族。……统县二:乐康县。倚郭。兴国县。”《辽志》静州条:“静州,观察。本泰州之金山。天庆六年(1116)升。”《金志》泰州条:“泰州,德昌军节度使。辽时本契丹二十部族牧地,海陵正隆间,置德昌军……大定二十五年(1185)罢之。承安三年(1198)复置于长春县,以旧泰州为金安县,隶焉。”泰州是辽代东北重镇,学界研究成果丰厚,以下分为三点略述之。

(一)通化州与泰州的关系及泰州的始建时间

按《辽志》的记载,似乎通化州是泰州的前身,学者多如此理解。但冯永谦考证,辽代当始终设有通化州,通化州与泰州是两个州[21]。而据郭珉、董玉芬的研究,所谓“黑鼠族累犯通化州”盖发生于904―909年之间,即辽太祖尚未称帝时,则泰州当置于此时[22]。又据《辽史》卷17的记载,太平六年(1026)尚有“安哥通化州节度使”的字样,似乎冯说可从。至于通化州所在地,学界基本认为即今内蒙古陈巴尔虎旗东北浩特陶海古城。顺带提及,有学者根据《辽史》纪、传的记载,指出泰州辽末降为观察州及刺史州,《辽志》失载沿革[23]。

(二)关于泰州所在地的争议

金毓黻大概是首位明确比定辽泰州(金旧泰州)所在地的学者。他承袭王国维的推测,认为今吉林白城市东南城四家子古城(旧称西伯城)为辽泰州所在地[5](P.427-428)。在城四家子古城曾出土过刻有“泰州主”字样的铜镜(1957年)和刻有“泰州”字样的铜风铃,有学者据此认为这是城四家子古城为辽代泰州的证据[24](P.145)。《谭图》同。而1956年,在黑龙江泰来县西北塔子城遗址出土了辽大安七年(1091)残碑,碑文中有“泰州河堤”的字样,贾敬颜认为这正与辽《贾师训墓志》中的记载相吻合,是辽代泰州在塔子城的明证[25](P.25-26)(按《贾师训墓志》中有“寻扈驾春水,诏委规度春、泰两州河堤”的记载[26](P.478),贾敬颜引文作“提调泰州河务”,似误)。

李健才是主张城四家子古城为辽泰州的代表性学者,他撰文从交通路线及城四家子古城与金代边墙的距离两个角度进行了考证;至于大安七年残碑,他认为“正文已失,仅剩下末尾的题名残断”,不足为凭,并认为塔子城是辽代镇北州所在地[27]。而景爱认为塔子城是辽泰州,指出:一,大安七年残碑,“除了题名人的姓氏、职衔外,别无正文可言”。二,该残碑碑文中有“同建办塔事”、“提点塔事”的字样,这与塔子城得名于辽塔(1953年倾圮)正相吻合。三,金代铜禁很严,是否有签押文字是鉴别金代铜器的重要标志,城四家子古城出土的铜镜、铜风铃是金代的器物。四,镇北州仅一见于《辽史》卷20,《辽志》不载,可见不甚重要;而塔子城规模仅次于辽代五京,比一般辽代州的城址大得多,比定为镇北州是失当的(冯永谦认为镇北州当在今吉林西北白城、松原两市境内求之[21])。五,《金史》卷3记载天会二年(1124),金太宗“命置驿上京、春、泰之间”,此处的上京是指辽上京,而不是金上京,因金上京之名要待金熙宗继位后才出现。李健才误读此处上京为金上京,故有――完颜亮迁都时经过泰州,若辽泰州在塔子城,则绕道太远――的误解[28]。笔者以为景爱的考证更近实情,而孙秀仁[29]、张柏忠[30]等亦撰文论述塔子城是辽泰州。

至于泰州所领兴国县的所在地,《谭图》定于塔子城,现在看来已不能成立。究其所在,待考。

(三)关于金山县(静州)

按上录《辽志》的记载,泰州所领金山县,辽末升为静州。陈汉章据《辽史》卷28天庆七年(1117)“女直军攻春州,东北面诸军不战自溃……复下泰州”的记载,认为静州仅存一年即陷女真,并推测“天祚欲以此州联络东北路统军司与西北路招讨司”。陈述赞同这一说法[18](P.61)。关于金山县所在地,《谭图》将其标于今黑龙江龙江县与内蒙古扎兰屯市、扎赉特旗交界处一带,但由于泰州属上京道,为《释文汇编》所未及,故不详其据。1975年,考古文物工作者调查了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东北前公主岭一、二号古城,并于距一号古城75公里处发现了带有“金山县”字样的摩崖题记,推定一号古城即辽代金山县所在[31]。这一结论得到了景爱[28]、孙秀仁[29]等的赞同。

又,《辽志》言:“辽国西北界防边城,因屯戍而立,务据形胜,不资丁赋。”其中静边城条言:“本契丹二十部族水草地。北临羽厥,每入为盗,建城,置兵千余骑防之。东南至上京一千五百里。”《谭图》定静边城于今内蒙古满洲里市东北不远处俄罗斯境内。对此,景爱认为这一定点“是适当的”[32]。再者,《辽史》卷94有开泰三年(1014)“敌烈部人夷剌……叛……攻陷巨母古城”的记载。巨母古城,《辽志》不载。《谭图》定巨母古城于满洲里市东南,景爱认为即指扎赉诺尔辽代古城[32]。由于史料所限,学界对静边、巨母古两城的研究不多,略记如上。

参考文献

[1]张碧波.汉四郡考释[J].学习与探索,1998,(1).

[2]孙进己等编.东北古史资料丛编:第3卷・唐[M].沈阳:辽沈书社,1993.

[3]孙玉良,赵鸣岐.中国东北史:第2卷[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

[4]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A].谭其骧.长水集续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金毓黻.东北通史[M].沈阳:辽宁大学翻印五十年代出版社本,1981.

[6]张亚红,鲁延召.唐代黑水地区思慕诸部地望新考[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1).

[7]魏国忠.唐与黑水之战[J].社会科学战线,1985,(3).

[8]张博泉.东北地方史稿[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

[9]魏国忠.东北民族史研究:2[C].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

[10]刘晓东.渤海文化研究――以考古发现为视角[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11]王禹浪.“勿汗州兼三王大都督”官印初探[A].王禹浪.东北古族古国古文化研究:下卷[C].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

[12]王承礼等点校.渤海国志三种[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13]郑英德.渤海国部分府州新考[J].学习与探索,1983,(2).

[14]王.大氏渤海国行政地理考[J].汉学研究(台湾),1992,(1).

[15]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16]刘晓东等.渤海国渤州考[J].北方文物,1987,(1).

[17]孙秀仁,朱国忱.渤海国上京京畿南北交通道与德理镇[J].大同高专学报,1997,(4).

[18]张修桂,赖青寿编著.《辽史・地理志》汇释:“代序”[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

[19]向南.《辽史地理志》补正[J].社会科学辑刊,1990,(5).

[20]杨雨舒,蒋戎.唐代渤海国五京研究[M].香港:香港亚洲出版社,2008.

[21]冯永谦.辽史地理志考补――上京道、东京道失载之州军[J].社会科学战线,1998,(4).

[22]郭珉,董玉芬.辽泰州始建年代析略[J].北方文物,2001,(1).

[23]张修桂,赖青寿.《辽史・地理志》平议[A].历史地理:第15辑[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4]张博泉等.东北历代疆域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

[25]贾敬颜.东北古代民族古代地理从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6]向南纂录.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27]李健才.吉、黑两省西部地区四座辽金古城考[A].历史地理:第2辑[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28]景爱.辽金泰州考[A].陈述主编.辽金史论集:1[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9]孙秀仁.再论绰尔城(塔子城)历史地理诸问题[J].求是学刊,1980,(4).

[30]张柏忠.辽代泰州考[J].北方文物,1988,(1).

水利史论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档案;知识结构;水利档案事业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63-01

一、普遍知识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练运用掌握档案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文史知识,法律知识等所有档案管理人员普遍应该具备的知识。

(一)档案专业知识

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技术型很强的工作,在多年不断的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理论原则和技术方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既拥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包含一定的业务知识。档案学包括两大部分,一个是理论档案学,具体包括档案学概论,比较档案学,档案事业史,档案法规学等,二是应用档案学,包括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学,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缩微复制技术,档案保护技术学院,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等。水利工作人员应该熟悉档案专业的理论以及技术,并能熟练的运用到各种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积累和研究发展档案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这样才能将历史留给我们的目前还在源源不断形成的科技档案利用好。

(二)计算机知识

知识经济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已成为比资本和能源更为重要,对生产力和社会进步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战略资源。社会需要专门的信息部门能以较高的存储,处理和控制信息的能力,高质量、高速度地为社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特别的,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革命正在以迅猛之势推动着整个信息业的变革与发展,信息资源的共享成为社会发展迫切的需要。档案部门应积极采取与之应对的措施,向信息行业靠拢。数据库电子存储等技术及相应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应更多地用于水利档案的管理工作。从传统的手工模式向现代化模式的迈进,如记录水利档案的载体,记录方式的现代化使水利工作者能够从网上直接查询历史记录,这就使传统的利用方式受到冲击,这需要水利档案工作者了解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知识,网络技术等。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好手中的档案,实现水利档案的现代化。以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主题的水利系统计算机局域网已经在我们水利战线上得到充分应用,水利档案工作者应该使它与科技档案的管理形成完美的结合,使档案成为水利工作的助手,利用起来更为便利。这就需要我们档案工作者努力学习先进的现代化知识,与时俱进。

(三)文史知识

文史知识也是档案工作者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又一重要条件。科技档案是在科技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古代中国在黄帝时期的大禹治水实际上就是对兴修水利的历史反映。从古到今,从长江三峡到黄河哪一个又不是历史的见证。我们水利档案工作者了解所管理档案涉及的历史知识,有益无害。就永定河流域,在我所管理的档案中有记载的古文物和牵涉事故举不胜举,只有熟悉和了解了档案的历史,才能掌握档案产生的背景和历史作用,才能更好的判断档案的价值,才能更好的做好档案各环节的工作。

(四)法律知识

水利档案工作者在管理技术档案的同时一定会遇到很多法律文件,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档案法是水利档案工作者必须熟悉的法律,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也在于一定要懂得法律,无论是在水利方面还是在档案方面都要求水利档案工作者是一个具有法律责任的懂法的工作人员。

二、水利知识

水利档案工作者作为水利工作者,不单单应只具备档案方面的知识,更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式水利知识。

在基层工作实践中作为技术档案共工作者我直接接触到的往往是第一手材料,对永定河拦河闸及小清河分洪闸及大宁水库的三项位移和绝对沉降观测,在测量工作中都要做最精确的记录,这些资料保存起来,成为科技档案在水利工作者的日常应用也极为重要,一定要做到准确的收集。永定河河道上大大小小正在施工与施工完毕的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都需要我们水利档案工作者及时的收集资料,以便归档,如果做为水利档案工作者不了解水利知识,不了解所在单位的水利工程项目,工作将变得非常被动。永定河看似是一条常年干枯的河流,但是防汛工作是永定河的重中之重。在防汛工作中无论是作为一个水利工作者对档案知识的了解,还是一个档案工作者对水利知识的学习都是如此重要,在晓月湖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要提供档案参考资料,对下泄流量、闸门开启情况,闸前水位、流量、流速都要做一一记录,这些记录经过整理,立卷归档形成珍贵的历史资料。有档案人员的参与,能督促水利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档案原始记录的要求,是档案作为原始记录的原始性可靠性加强。

在档案整理这项环节工作中,档案工作者也需要具备水利专业知识,结合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把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编纂水利档案的资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料,它的数字科学准确,我从事的技术档案工作过程中,参与了永定河卢沟桥分洪枢纽工程观测资料整编,它是水利知识与科技档案事实结合运用的有利说明,熟悉水利学科的理论与应用技术发展现状的趋势,为读者提供一个最新研究动态报告,也要求档案工作者具备水利知识。

三、结论

水利史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史家笔法 《焦点访谈》 电视新闻

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给我们留下了丰

厚的文化积淀,浩如烟海的史籍又使这种文化得以传承,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文化建设。电视新闻作为电视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也有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其中不乏从传统史学中汲取的养分。中国传统史家在评述历史事件和人物时,形成了一些我们值得继承的笔法,其中最为突出的“史论”笔法和“寓论断于序事”笔法。

《焦点访谈》是中央电视台的一个新闻评论栏目,也是在全国非常有影响的精品栏目,它的出现和成功一时在中国电视界掀起了一股“焦点访谈”热,从多方面分析其成功的原因对中国电视新闻的发展是有益的。本文以《焦点访谈》为分析文本,审视和剖析史家笔法在电视新闻报道中的运用方式。

一、《焦点访谈》中“史论”笔法的运用

《左传》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完备的编年体史书,相传为春秋战国时期左丘明所作,是《春秋左氏传》的简称。从历史编撰角度来看,《左传》在叙述历史活动时有概述,有直述,对于主要的历史事件必叙述其前因后果,给人以完整清晰的印象。在记述事件的同时,书中又重视记述人物的言行,反映出社会的各种情状。更为重要的是,《左传》创造了“君子曰”等多种史评形式。在《左传》中,冠有“君子曰”、“君子以为”、“君子谓”等语者,约80条。此外还有直接发表议论,直接引用他人言论及论证、预言等形式。《左传》通过以上形式,表述了对历史的看法,从而开创了中国“史论”之先河。

汉代司马迁作《史记》时继承了《左传》作者直接评史的方法,在正文的篇前有序,篇后有“赞”,或加之以“太史公曰”,这些都是作者紧扣史实发表议论的著名文字。有些篇章的序文,则有对某一历史时期的特点或对某一社会问题加以经验总结性质的论述,它比之《左传》的史论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使《史记》既成一部“信史”,同时又是具有深刻思想性的历史巨著。

这种紧扣事实由作者直接发表评论,阐明观点、意见及看法的“史论”笔法,在《焦点访谈》中有着普通的运用,从位置的安排上看,有篇前、篇中和篇后三种方式。

2001年6月3日播出的《信封里的真相》中,针对存在的“药品回扣”现象,在讲述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药品回扣”事件时,节目就首先由主持人发表评论:“收受药品回扣,不仅会导致整个社会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加重国家和患者的负担,而且还会严重破坏医德医风。”

2002年1月17日播出的《兑付不了的假国债》,反映的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假国债事件。在叙述了佳木斯市郊区财政局出售假国债,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的事实后,篇中记者直接出面评论:“……而更为严重的是,出售假国债这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破坏金融秩序,它破坏的是在百姓中认可程度极高的国债的信誉。”

2002年3月22日播出的《法律不是儿戏》中,对于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乱执法的问题,在节目的最后紧扣事实直接用评论来阐发观点:“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是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重要工作,而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则不仅仅是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所以,我们的执法人员只有时时刻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提高自己的执法办案水平,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这些位于篇前、篇中和篇后的评论,借鉴了“史论”笔法,精练而准确,鲜明地表述了传播者的意图。

二、《焦点访谈》中“寓论断于序事”笔法的运用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六说:“古人作史,有不待论断而于序事之中即见其指者。惟太史公能之。”“寓论断于序事”,这确实是太史公书的特点。司马迁不用专门说一些议论的话,就可以在史实的叙述中把自己的论点表达出来,这是他表达历史论点的特殊形式。这种笔法为他以后的历代史家所尊崇。

在《焦点访谈》中,对于“寓论断于序事”笔法的运用有以下几种最基本的形式:

1.借用他人的话语

司马迁结合具体的史事,吸收当时人的评论或反映,不用作者出头露面,就给一个历史人物作了论断。更妙的是,他吸收的这些评论反映的都是记述历史事实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本身也反映了历史事实。这样写来,落墨不多但又生动、深刻。作者并没有勉强人家接受他的论点,但他的论点却通过这样的表达形式给人以有力的感染。

《焦点访谈》在2002年3月21日播出的《名鳖之争》中,也采用了这种笔法。《名鳖之争》反映是杭州市养鳖协会乱评所谓名牌鳖的事件,对此问题,《焦点访谈》就借用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处长的话来作出论断,表达观点:“……它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001年11月30日播出的《当孩子落水的时候》中,也借用了村民的话来表明对漠视生命的在场干部的看法:“孩子淹死得冤枉!说老实话,是别人养的娃,心不疼!我说八个车十六人,下去两个都捞上来了,甭说都下去。就是没有人管!我车走我的,死了她活该!死了不是我的娃!我是这么看的。哎呀,我说都是咱们当领导的人,不是一般人啊!”

2.两两对照

司马迁善于用两两对照的方法来突出历史问题,以显其意。《史记》中有不少篇章是用两两相对的写法,两篇对看而意旨更明。《项羽本纪》和《高祖本纪》、《张释之冯唐列传》和《万石张叔列传》、《平津侯主父列传》和《汲郑列传》,都是可以对照着看的名篇。

同样,《焦点访谈》栏目作为一个整体,不同时间播出的节目也是有联系的,也可以两两对照着看,从对照中感受观点、意见、看法。《焦点访谈》在2001年11月30日播出《当孩子落水的时候》,反映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的某些干部面对一个十三岁孩子落水而不施救的事情。播出后不到一个月,在同年的12月28日播出了另一个也是有关落水的事件——《乡亲落水之后》,讲述的是2001年11月30日,安徽省毫州市吴老家渡口发生一起沉船事故,共有四十多名乘客落水。事故发生后,当地许多村民不顾生命危险,主动救助落水群众,被人们传为佳话。两两对照,使受众强烈地感受到了对冷漠无情的谴责,对高尚品德的赞颂。

3.细节的描写

水利史论文第7篇

一、围绕社会史理论与方法的讨论与创新

会议最大的热点是对三十年中国社会史成就的反思。回顾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成果显著,有目共睹。但仍存在缺乏理论创新的缺陷,加强理论建设成为社会史发展的当务之急。首要问题就是要处理好社会史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年鉴学派的关系。田居俭认为,社会史研究者一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同时应借鉴年鉴学派的治史经验,坚持为我所用。夏明方提倡要重读马克思理论经典,充分挖掘马克思主义的活力,服务于现代化建设。针对学者提出的中国社会史依赖年鉴学派理论的观点,安介生提出疑问:中国学术界是否需要年鉴学派的引领和我们是否真的读懂年鉴学派?他认为,从沿革地理到历史地理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资料,所有的问题会在研究历史时期的地理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而展开。

近年来社会史研究受学界诟病最多的“碎片化”问题再次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李金铮提倡用整体史观的方法对待历史研究,碎片化的存在与学者的学术素养有关,真正的学术研究基本不存在碎片化。钱杭认为“碎片”是宝贵的,不等同于“碎片化”。学者们一致认同“碎片化”是社会史研究深化的表现,社会史是研究普通民众的一切历史,研究者要站在整体史的角度,把这方方面面的历史“碎片”串联起来,展现丰富多彩的历史场景。

张佩国、刘平、黄国信围绕历史人类学的对话则反映了学界对于社会史是否做到跨学科的不同声音。张佩国认为历史人类学是跨学科整合之后新的知识形态,对研究历史是很有作用的。刘平认为作为史学三大坐标之一的历史人类学,其化解史学危机的作用只停留在表面。黄国信提倡应掌握其他学科的学科脉络,建立一个学术共同体,迎接来自文化史、环境史、生态史和人类学的挑战,实现新的综合。

会议期间,围绕宗族问题的讨论显示了社会史研究极高的理论水平。其中,杜靖和钱杭就能不能把五服作为判定家族与宗族范围的依据展开了讨论。杜靖以山东闵村的人类学研究为基础,提出“喷泉社会”和“九族连环”理论,认为本村与村外的五服群体通过婚姻形成“五服-姻亲”结构。本宗五服之上为宗族,本宗五服之下(包括本宗五服)为家族,“五服九族”应包括本家九族和姻亲九族。钱杭从经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五服的概念并不能构成宗族,用覆盖的范围来讲这就是一个宗族,于理不合。“五服九族”只包含父宗,是否包含姻亲还有待商榷。钱杭和杜靖的争论代表着来自历史学和人类学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激烈的交锋与碰撞,这对于传统优势领域的宗族研究,有望实现更大的理论突破。与此相关,饭山知保、陈爽、邱源媛关于宗族碑刻、丁册、家谱资料的发掘与解读亦体现了宗族研究方面的新进展。

围绕史料运用的讨论并不限于宗族领域。胡英泽发现“太湖模式”研究所用鱼鳞册的部分错误,指出精细严密的考辨是研究的关键。赖惠敏利用蒙古共和国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还原出清代山西商人在恰克图茶叶贸易的盛况,认为在讨论社会史的同时不可忽略国家的存在。王广义对近代中国东北社会外文文献的述评,运用了俄、满、日、蒙等多种资料,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钞晓鸿通过对关中明清水利文献的解读,发现这些史料在经过今人整理后,增加了整理者的判断,埋没了原始资料的信息。黄国信认为社会史的发展要有“侵略性”,把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入侵”到其他研究领域中,在他对清代盐政的研究中,认为应把历史时期数字的解读放到历史场景中去理解当时官方的决策。姚力、卫崇文提倡应重视口述资料在研究中的运用,为开展口述史学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二、社会史专题研究的新突破

区域社会史研究已成为社会史研究的趋势,它既注重区域特征,更寓于整体史关怀,显示出区域史与整体史、小传统与大历史之间的密切关系。会议期间,主办方推出了由北大出版社出版、行龙主编的田野·社会系列丛书,郝平、胡英泽、张俊峰、韩晓莉四位青年学者的新著集体亮相,展示了该中心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中的最新成果。

行龙主张将社会史研究引入现当代,积极开展集体化时代山西农村社会研究,响应田居俭、朱佳木等人大力倡导的当代社会史研究,使得当代社会史研究成为今后社会史学界努力深入的一个新领域。郝平立足于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的资料,主张开展集体化时期医疗卫生领域的研究。马维强、常利兵分别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乡村实践和生活变革角度探讨了国家政策与地方社会民众的互动关系。

近年来水利社会史研究成为学界的一个新热点,引起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张俊峰提倡从类型学的视角出发开展不同类型、地域性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丰富“泉域社会”概念和理论,对话祭祀圈、市场圈和宗族圈理论。周亚和王长命分别以晋南龙子祠灌区和平遥官沟河为例,论述了建国前后国家干预下的乡村水利组织和清代以降乡村的洪灌水利社会问题,展示了制度与权力背后乡村社会的运行实态。井黑忍注意到水利碑刻上的水权买卖契约文书资料,并运用这一资料讨论水权转让的问题。谢氵是考察了16世纪太湖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关系,具有启发意义。

环境史是当前社会史发展中一个最前沿的领域。夏明方在《历史的生态学解释》一文中,对环境史的发展作了历史的、辩证的思考。侯甬坚从县域范围出发,结合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来探讨区域性的人类如何适应环境的问题,填补了以往只注重大范围而忽略县域范围的空白。安介生将历史地理学与社会史紧密结合,探讨明清时期北湖地区的世族历史和景观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极富启发性。

此外,近代乡村社会和社会团体也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唐力行和廖大伟对同乡会的关注引起了学者的共鸣,二人分别对民国徽州、湖州两地同乡会的变迁作了阐释,引发了大家对像同乡会这样的社会团体在当代存在的价值和应以怎样的社会形态存在的思考。婚姻、娱乐、信仰依然是学界的热门话题,且不乏新颖的选题。梁景和、苏智良、李禹阶分别考察了“两性研究”角度的婚姻文化、上海大光明电影院历史和晚清,令人耳目一新。温春来站在少数民族的角度研究民国时期西南非汉族群的“夷族”意识,引发了学者关于“族群”和“民族”概念的讨论。

总体而言,本次会议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理论探讨更加深入,学科发展愈加成熟。多位学者提出要加强学科理论的建设并纷纷尝试把各自领域的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层面进行总结,形成本土化的社会史理论。

二、研究方法呈现多样化。既有从理论、宏观的方面去回顾和展望,也有个案、实证的方法去探讨,更有田野调查与村庄研究风气的盛行,促使研究者去搜集第一手材料。

三、研究领域更加多元。社会经济史、水利社会史、生态环境史、医疗史、心态史等多门前沿性受到学者关注,越来越重视资料积累和实证性研究,问题意识越来越明确,跨学科对话更加突出。这些都有利于今后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史年会会议质量、学术品味的提升。

水利史论文第8篇

关键词;区域社会 研究模式 社会事实 文化机制

作者杜靖,青岛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邮编266071。

如同“村落研究”是一个独立的思路或范式一样,“区域社会研究”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认知汉人社会的路径。从已有的学术实践看,“区域社会”的经验研究主要是外国学者、台湾学者和大陆社会史学者所推动的,而大陆人类学界则乏善可陈。估计其中的原因,大概是由于“村落研究”已经构成了一个很深的传统和优势,特别是长期以来的汉人社会研究训练一直强调“村落”对于了解中国的优越性和便于操作性,导致了大陆人类学界对“村落研究”产生偏好。作为一种学术惯习,村落知识观不仅影响了本土学人对研究对象的选择,更可能限制了他们的眼界。因此,适时总结和回顾“区域社会研究”,对本土学人开拓学术视野有着重要助益。

此前有关区域社会研究回顾的成果学界已有所积累。王铭铭在《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中对市场层级理论和祭祀圈理论分别辟有专章予以介绍和分析;庄英章《人类学与台湾区域发展史研究》一文也介绍了市场层级理论和祭祀圈理论并初步揭示了二者间的关联;张海洋在《中国民族学史》(下卷)第十章“台湾民族学研究的转折”中重点分析了祭祀圈理论;张俊峰《类型学视野下的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就区域水利社会研究类型作了全面回顾。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相关著述中就区域社会研究模式作过零星介绍,比如王崧兴《台湾汉人社会研究反思》、邓大才《超越村庄的四种范式――以施坚雅、黄宗智、弗里德曼、杜赞奇为例》等,这里不再一一列出。总起来说,这些文章有助于了解诸模式的学术旨趣和分析思路,但未系统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揭示出来,其评述的深度也有待进一步拓展。为此,有必要对汉人区域社会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和概括,找出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的民族志田野工作。

一、区域社会研究的缘起

“区域社会研究”是超越于村落之上的更大地理范围的人类学研究。就人类学家的区域人类学研究来说,是在不满意微观村落研究模式的情形下所发展出的一系列分析框架。以往功能论的研究思路把村落处理成一个自足而封闭的孤立实体,将村落跟它周围的世界割裂开来,坚信村落可以做到自我定义。这种微观的研究路径忽略了村庄是更大世界中的一部分的事实。村落固然需要内在属性加以自我界定,但同样需要场景(context)赋予存在的意义。

拙作《作为概念的村庄与村庄的概念――汉人村庄研究述评》已介绍了以吴文藻为首的燕京大学社会人类学推动村庄研究的情况。其实,这种推动与当时国际上人类学名家的倡导是分不开的。从1935年10月起,拉德克利夫一布朗(Radcliffe-Brown)大约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在燕京大学开设“比较社会学”课程,并主持“中国乡村社会学调查”研讨班。当时修习这两门课程的学生达百余名。其间,布朗撰写了《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一文。这篇文章贯穿了功能主义理论,强调在中国研究最适宜于开始的单位是乡村,因为大部分的中国人都住在乡村里;“而且乡村是够小的社区,可供给一两个调查员在一、二年之内完成一种精密研究的机会”。雷蒙德・弗思(W.Raymond Firth)在《社会学界》上也发表了《中国农村社会团结性研究:一个方法论的建议》。在这篇提出“人类学的伦敦学派”的文章中,弗思使用了“微观社会学”概念,以此概括人类学家对中国乡村研究的贡献。1944年,弗思再次强调“社会人类学的最有价值的贡献也许仍旧停留在微观社会学的田野研究上”。

村落分析模式相信,通过研究一个个不同的微观村落社区,便可以理解整个中国社会。1962年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对这种逻辑预设进行了深入批判。他认为,中国人类学家应该走出村庄社区,在较大空间范围内和较广时间深度里探索中国社会运转问题。正如王铭铭所说:“一言以概之,弗里德曼认为,小地方的描述难以反映大社会,功能的整体分析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的文明大国的特点,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

其实,早在1940年代末期,施坚雅(Willam Skinner)就对村庄研究范式产生了怀疑。他认为,认知中国社会的症结不在村庄而在集市,必须研究集市网络内的交换关系,才能达成对中国社会结构的了解,农民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在村庄的狭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晚期的城市》序言说:“我在四川所看到的,大型村庄很少,大都是由集市联系在一起的小村落。我于是放弃了调查一个百来户的村庄的预定计划,转而重点考察一个包括2500户既分散又有联系的从属于集市的经济区域。这项研究拓展了我的视野,使我超越孤立地研究个体村庄的局限,而注重于探索一个范围更大的地域内部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当然,他还有两个学术目的:第一,反思以往人们习惯于从行政区划角度来研究中国地域社会的观念;第二,此前的中国社会研究,历史学家认为士绅居住在城市里,而人类学家认为农民生活在乡村里,“两个兜不起来”,而比村落更大的集市,农民与士绅会在此碰头,所以他认为集市是研究中国社会最适当的场所,可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困境。

最近三十年来,在面对传统的宏大英雄叙事历史的情形下,中国社会史学家纷纷离开书斋走进田野,开始转向地方的、平民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1990年代以来出现的社会史学家的区域历史人类学研究,实际上是在不满意以往精英叙事历史的情形下发展出的一套历史人类学分析路径,当然也有适度告别整体社会史研究思路的倾向,是对传统中国史学的一次突破。中国的区域社会史研究,与国际上社会史研究思潮和学术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大陆社会史学界和台湾人类学界的双向互动亦有关联。

总之,人类学的区域社会研究与社会史的区域社会研究在缘起上是不太一样的,但社会史的区域研究又与人类学的区域研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市场层级社会与祭祀圈/信仰圈社会

中国经验研究中较为成熟的人类学区域社会研究大约有三个模式:一是弗里德曼的“上位宗族”(high-order Lineage)概念和钱杭的“联宗”分析范式,一是施坚雅的市场体系理论,一是祭祀圈与信仰圈理论。关于第一类,此前笔者有过详细介绍,故不再重复。

(一)市场层级社会

施坚雅首先设计了一个核心概念――“中心地”(central places),所谓“中心地”是指具备中心功能的城市、市镇和其他核心定居点,它内在于特定的空间体系里,并处于具有“连锁”整个社会结构或空间的关键位置(position in interlocking spatial systems),能使经济功能

呈现层级性。“中心地”包括“标准集市”(standard market)、“中间市场”(intermediate market)、“中心市场"(central market)三个基本类型。标准集市(又叫“标准市镇”)能满足农户正常的生产消费需求(出售多余的农产品,购买自己不能生产的东西),进行所覆盖或依赖区域内的货物交易。它既是农产品和手工艺品进入上一级市场的起点,又是农民所需要物资从上面市场向下到达的终点。中心市场位于对于全局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点,它处在交通网络连接点上,具备大批量出售物资的功能:一方面,它能吞收外来的大量商品,并向它所依靠的地区分发;另一面,它能收集当地的产品,并向外部其他中心市场或更高一级的城市中心出口。而中间市场介于标准集市和中心市场之间,又叫“中间市镇”。作为基本单元的标准集市由6个村庄组成,呈六边形蜂巢状构造。而若干标准集市联结聚绕在一个中间市镇周围,并与中间市镇形成一个共同体。同样的逻辑,若干中间市镇最后发育为一个中心市镇结构,若干中心市镇结构围绕一个地方城市,若干地方城市围绕着较大城市,若干较大城市围绕着地区城市,若干地区城市围绕着地区都会,而若干地区都会最终型构成“帝国”的几个中心都会。施坚雅从四条标准②出发将偌大中国划分为岭南、东南沿海、长江上游、长江下游、西南、华北、东北、云贵和西部边陲九个地理大区。中国各层次人群(士绅和平民)都在这个体系中出现,参与不同层次的市场活动,解决生产生活、婚配以及行会权利诸问题。

1970年代初,施坚雅的学生克瑞斯曼(Lowrence Crissman)到台湾彰化山地检验他的理论。克瑞斯曼发现,由于族群认同原因,土著、客家、彰州籍、泉州藉不同人群间存在隔阂与冲突,当地人赴墟或赶街往往喜欢在同一族群内进行,而不是就近赶集上店,这造成了舍近求远的现象。这就是著名的“文化崎区”现象和“磁吸理论”(cravitation theory)。克瑞斯曼研究表明,“崎区现象”不是地理现象而是文化现象。这敦促台北。“中央”研究院的人类学家们另辟蹊径来思考台湾汉人社会的运作问题。“这些实事揭示出市场体系模式把人假定成经济、理性造物的局限,也促使台湾学者重新审视祭祀圈概念。”

(二)祭祀圈/信仰圈社会

台湾人类学界于1970年代开始反思村落模式是否能真正认识中国社会的有效性问题。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自1972年开始设区域研究(Area Studies)组,1986年又新设区域组,旨在通过考察台湾与华南、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的密切关联来扩大研究范围。

1970年,张光直从美国返台就任台北“中央”研究院副院长,推动“浊大计划”具体说来,“浊大计划”是对浊水溪/大肚溪流域人与自然关系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研究,以团队形式分工开展。王崧兴率陈祥水、庄英章等去花坛乡、九如乡、竹山镇承担小规模台湾农村社会发展计划;文崇一率许嘉明、瞿海源、徐正光、许木柱、萧新煌等去万华、关渡、大溪、龟山四个社区实施台湾北部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的研究计划。其意图是以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方法和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浊大”流域的人群如何适应当地的生物、生态和地理环境,目的在于突破村落范围和学科界限;探究乡镇乃至更大空间范围内的文化作用和互动机制,重建区域文化史。

弗里德曼的问题意识影响了“浊大计划”中的中国家族与亲属制度及祖先崇拜研究倾向,这构成了先期工作的重点,而后则直接诱发了有关祭祀圈/信仰圈理论的思考。

最早使用祭祀圈概念来观察中国社会的是日本学者冈田谦,他于1930年代末期考察了台湾北部的一些村落,将祭祀圈定义为共同奉祀一个主神的民众所居住之地域。刘枝万于1960年代研究了“台湾的瘟神庙”,发展出祭祀圈内部还可以再分成核心圈、次要地区和圈三层次的观念。嗣后,“浊大计划”行动中的许嘉明和施振民重新思考了祭祀圈概念。许嘉明的研究对象是彰化平原福佬客的地域组织,该组织跟祭祀圈有关,其要素有三,即移民历史、共同聚居地域范围、共同祖籍。施振民利用“浊大计划”所积累的彰化平原上的宗教活动与村庄组织的田野资料,建构了自己的祭祀圈理论。施振民的祭祀圈概念,除了继承前人的地域范围内涵外,还增加了宗教活动与组织内容。他还赋予祭祀圈理论以共时性和历史性研究的双重意义:既共时考察地域组织和宗族组织,又历时考察聚落的形成与发展。@庄英章在林圮埔的研究中也使用了祭祀圈概念来分析竹山镇的宗教活动和地域组织,他主要侧重于从自然流域、水利系统、交通要冲这些地缘因素来使用祭祀圈概念。1978年许嘉明进一步在概念和理论上提升了祭祀圈的分析水平:“祭祀圈是指一个以主祭神为中心,共同举行祭祀的信徒所属的地域单位。其成员则以主祭神名义下之财产所属的地域范围内之住民为限。”该定义与冈田谦相比,多了一项“财产”指标。他指出祭祀圈的具体研究对象应该是村庙,较为适应于乡镇范围内的分析,更为关键的是,他还指出了祭祀圈内社会成员与主祭神之间存在四种权利义务关系:出钱有份、头家炉主、巡境、请神。1980年代,林美容借用了许嘉明祭祀圈概念的部分变量研究草屯镇的土地公庙与聚落的对应关系,指出了以往祭祀圈研究只重视村庙而忽略还有更小范围的聚落庙的事实。同时,她开始怀疑祭祀圈学说究竟是一个描述架构还是一个理论架构问题。林美容对许嘉明祭祀圈理论模型中的“社会成员与主祭神之间四种权利义务关系”做了增补和排序:其一建庙或修庙居民共同出资,其二收丁钱或募捐,其三设有头家炉主,其四演公戏,其五巡境,其六进行其他共同的祭祀活动。2003年林美容重新厘定了祭祀圈概念:“为了共神信仰而共同举行祭祀的居民所属的地域单位。”它里面包含共神信仰、地域单位、共同祭祀活动、共同祭祀组织、共同祭祀经费等几项变量;范围大小有部落性、村落性、超村落性与全镇性等不同层次,与村庄组织和联庄组织有密切关系。

林美容还把信仰圈从祭祀圈中独立出来。所谓信仰圈,“是以某一神明或(和)其分身之信仰为中心,其信徒所形成的志愿性宗教组织,信徒的分布有一定的范围,通常必须超越地方社区的范围,才有信仰圈可言。内含一神信仰,信仰范围、信徒组织和集体性宗教活动几个亚指标”。信仰圈为一神信仰,成员资格是志愿性的,具有区域性和非节目性的特点;祭祀圈为祭祀多神,成员资格是义务性强迫性的,具有地方性和节日性的特点。祭祀圈和信仰圈均显示出汉人移民台湾以宗教的形式进行社会联接(social solidarity),是移民扎根于台湾的一个文化策略。这同台湾社会的宗族组织一样,均反映出中国文化的一个独特的地域化或在地化过程。

“浊大计划”思考汉人社会在拓垦台湾过程中发生的文化适应与变迁。祭祀圈与信仰圈区域性研究已涉及移民台湾前的原有文化和历史。因而,这项区域性研究强调文献史料的重要性,促成了大传统的汉学、史学和以田野工作关注小传统的人类学之结合,也给日后大陆社会史学界和国外人类学家开展区域性研究带来了启发。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华南社会史学者率先“进村找庙”,开展了东南社会里的民间信仰与地域关系研究,发表了大量学术作品。《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一书的“导言”明确指出,“本书定名为‘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也就是力图把民间信仰作为理解乡村社会结构、地域支配关系和普通百姓生活的一种途径,特别是通过这种研究加深对民间信仰所表达的‘社会空间’之所以存在的历史过程的了解,揭示在这些过程中所蕴含和积淀的社会文化内涵”,“通过乡村庙宇的研究说明村落内部结构和社区整合机制以及村落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宗教研究中被最多研究者重视的视角”陈春声关于“樟林三山国王”的大量研究当是这份声明的一个最好注脚。

总起来说,祭祀圈/信仰圈理论模型的学术意义在于揭示了地域社会的形成是建立在区域神灵信仰基础上的,对于行动者而言,文化意义上的存在远比功利意义上的生存更重要。区域信仰跟市场圈之间存在纵横交错的内在关联,究竟祭祀圈/信仰圈与市场体系谁先谁后,即谁定义谁的问题,各说各的道理,仍有赖新的田野民族志加以检验。

三、某一“核心价值”较突显的区域社会

有些学者会选中某个具有中心地位或核心价值的社会事实(faits sociaux totaux)或文化机制来理解区域社会的过程。这种具备中心地位或核心价值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并非只有一个就可以把整个区域社会勾连起来(一个只能组织或运转一个村庄),而是由无数个,它们就像宇宙里的星团构造一样分布在区域社会里面。它们具有文化复制的功能。在研究策略上,需要考察若干个这类标本,如果仅仅考察一个标本,那仍旧是单一村落研究模式,即便声称通过单个村落考察来洞察整个区域社会。借助中心地位或核心价值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考察区域社会的研究不是微观的研究,而是地域性的。当然,它们也不像市场层级社会、祭祀圈与信仰圈社会的研究,因为市场层级社会、祭祀圈与信仰圈社会往往借助一个架构即可统领、协调全区域之运转,无需多个。

黄宗智在华北社会和长江三角洲的研究中突出了“经济”因素,修正性地参用了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农业内卷化(或过密化)”概念。黄宗智发现,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和农业劳动力不失业发展模式,导致了中国农业是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通俗讲,有限的、以家庭为生计(生产和消费)单位的小型农场,为了不让出生的人口饿死和失业,只能在单位面积内进行集约型农业,增加劳力投入和精耕细作来扩大粮食产量,但是增加的产量却被增长的人口给消耗掉了,因而不能积聚起足够的剩余资本来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工业,从而使得中国农业社会始终处于小农经济发展水平,尽管内部在近现代化过程中也有所分化和“演进”。在黄宗智看来,这种生计方式和内卷化特征普遍内在于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每个村子,它不仅组织了无数家庭的运转,也组织了每个村落的运转。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认为,“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存在于华北区域社会的每个村庄内部,是村庄得以运转的根本支撑。所谓“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它弥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之中。具体说来,权力的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的等级组织,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等;也包括非正式的互联网络,如,庇护与被庇护、亲朋好友问的互动关联等,它们构成权力和权威施展的基础。而“文化”根植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与规范。显然,“权力的文化网络”是一个试图综合各种因素的分析模式,其中每一项因素都可以看作本文所讲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但在一个更高层次上来说,从整体上把握,它仍然是一个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一个包含了若干次级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的更加综合的更高范围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并特别突出了权力和文化的核心价值与意义。这表明后来的学术研究涵盖程度越来越凝练,理论综合能力更强,整合程度更高。

科大卫(David Faure)珠江流域的宗族制度研究也属于此类。弗里德曼把宗族当成东南农业社会的主要秩序,提出一个功能论的解释路径。科大卫想把弗里德曼的看法通过历史人类学的考察,具体落实到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中,因为毕竟当年弗里德曼忽略了“时间”问题。科大卫在先期研究香港新界宗族时认识到,16到18世纪期间,当官方意识形态进入基层时,宗族才作为一种制度扎根新界。

新界的研究使科大卫为中国宗族研究贡献了“入住权”概念(即指在一定疆域内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包括开发尚未属于任何人的土地权、在荒野上造房子的权利、在山脚砍柴的权利、在河流或海边捕捞少量鱼类及贝类来改善营养的权利、进入集市的权利、死后埋葬于村落附近的土地中的权利)。“入住权”概念深化了弗里德曼的合作控财团体(corporation)概念。在这个基础上,他选择整个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继续把宗族作为理解区域社会的关键机制,思考新界的经验能否被推广。科大卫在珠江三角洲领域发现,当地的宗族是地方社会与国家整合的一种历史产物。明初,在岭南基层社会实行的制度一开始是里甲,而后来地方宗族通过礼仪来继承里甲制度,成为一个合作共财团体,并从此成为整个珠江流域里具有核心价值的东西。

科大卫为我们展现的宗族既有村落宗族,也有上位宗族,呈现出多层次性。它们活跃于珠江流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开垦并经营土地,修建围田,治理洪水,参与并最终继承里甲,控制地方社会的管理(一般是宗族通过士绅来实现),兴建文化事业,进行地方自卫,参与商业经营,等等。其中“桑园围”故事最精彩,为我们呈现了国家、宗族、士绅等各方积极参与的区域社会运转的真实历史图像。

虽然弗里德曼认识到宗族架构对于理解中国东南社会的价值,但他的兴趣主要是在世系学方面。相比较来说,科大卫却把宗族架构定位于理解整个区域社会过程及运转层面。这是二人的一个很大不同。“宗族一区域社会”研究虽然强调宗族在特定区域内普遍存在的事实,但特定区域内并非每个村子都采取宗族运作模式,其中还镶嵌了别的运作制度。这些非宗族村落使得“宗族一区域社会”模型所呈现的区域社会内部具有很多筛眼,区域社会并非铁板一块。因而,这一模式有待加强逻辑提炼上的严密性。

四、水利社会

区域水利社会研究,也是寻求某种具有中心地位或核心价值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来理解区域社会的过程。不过,其特点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具有中心地位或核心价值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就能把整个区域的人、事统统笼罩在里面。这一点与市场层级社会、祭祀圈与信仰圈社会,在机制上是一样的,而不同于某一“核心价值”较突显的区域社会。考虑到水利社会研究的异军突起和未来的学术潜力,故单独作一类型处理。

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把干旱作为中国农业社会的根本条件,认为治水事业是中国中央集权官僚国家产生的基础。日本学术界长期以来坚持用“水利共同体,,概念来研究中国水利社会。此外,还有冀朝鼎和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等人的研究。在此基础

上,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自1990年代末期以来转向地域水利社会研究,基本上确立了以水为中心,以水所勾连起来的土地、森林、植被、气候等自然要素和被水塑造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作为具体考察对象的一条解释山西区域社会发展变迁历程的学术路径,以此回应和挑战魏特夫“东方治水专制主义”理论。几乎同时,1998-2002年法国远东学院与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华北水资源与社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而后沈爱娣(Henrietta Harrison)、赵世瑜、张小军、王铭铭、张亚辉等积极参与。由此引发了社会史、民俗学和人类学等跨学科的许多争论,使得区域水利社会研究成为当下中国经验研究中一个非常显眼的国际性话题,并呈现出新知识点增长的无限学术潜力。

何为“水利社会”?王铭铭从社会人类学角度给出的定义是。水利社会就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行龙则明确地突出了“水”的意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往往是一个地方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区域,大型集市、庙会和各种物资交流活动较其他地区频繁,是一个地方的聚落中心,发挥着极强的辐射作用。他具体从四个方面尝试把握“水利社会”:第一,对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其变化进行全面分析’并作为水利社会类型划分和时段划分的基本依据;第二,对以水为中心形成的经济产业进行研究;第三,以水案为中心,对区域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社会组织结构及其运作。制度环境及其功能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第四,对以水为中心形成的地域色彩浓厚的传说、信仰、风俗文化等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研究。钱杭在论及水利社会史时指出,它以一个特定区域内,围绕水利问题形成的一部分特殊的人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尤其集中地关注于某一特定区域独有的制度、组织、规则、象征、传说、人物、家族、利益结构和集团意识形态。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他们对“水利社会”有两点共识:第一,有一定的区域性}第二,水利社会是一种社会关系。

就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从区域社会运转角度出发,比较成型的理论模型主要有四个。第一个是董晓萍和蓝克利等调查的“四社五村”模型。这一类型特点是:由于水资源严重匮乏而不能发展灌溉农业的地区,为了合理分配水资源而成立相关社区(这里的“社区”概念已超越了单一村落范围)组织;水利管理成为当地支配性的制度因素,直接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关系。这一解释模型又可以叫做“不灌而治”型,与行龙的36村“晋水流域”和张俊峰的“泉域社会”等“有灌而治”型并存于山西社会内部,似可构成一光谱序列分析模式的两极,第二个类型是张俊峰提炼出的“泉域社会”模型,其基本内涵是:有一股流量较大的泉源;有着较悠久的水利开发史,并孕育出水利型经济;具有一个为整个地区高度信仰的神灵;历史上频繁发生水争夺(即水案);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大体相同的水利传说。围绕着这样的泉源形成一个个少则数村、多则数十个村庄的微型社会,并星罗棋布于山西社会内部。第三个是钱杭的“库域社会”模型。“库域社会”,指以人工水库为核心的地域社会,这种地域范围与水库灌溉系统所辐射的范围一致,“水利”更是将这种地域社会组织在一起的稳定而持久的要素。钱杭批评了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概念,因为它排除了一定区域内与水利无关的人。只有“水利社会”这个概念才能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及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等各类人群。第四个模型是鲁西奇提出的长江流域中的“围垸”型水利社会。雨量的偏大常导致江汉平原爆发洪水灾涝,为了防洪排涝,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江汉百姓发明了垸堤。一个垸可以包括十数个乃至数十个自然村落,方圆可达数十里。“围垸”塑造了江汉平原上的底层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它逐步由一种水利设施演变为一个国家的赋役征收单位及社会空间。

当前水利社会研究,有三处争论的热点:第一,对于“水案”的解释,介入的学者有沈爱娣、张俊峰、赵世瑜、张小军等人;第二,水利共同体之争;第三,“水”的属性之争。张亚辉把水视作“文化之水”:“水首先要作为一种象征,然后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源。”以此表达对水利社会史学界视“水”为纯粹生态因素或过于功利主义考虑的批评。

总起来说,区域水利社会研究模式的人类学最大价值在于,提出了以“水”为中心的“水利社会”概念,开拓了长期以来单纯围绕着土地概念建立起来的系列分析框架之外的学术视野。从水利社会史的许多著述来看,比如《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个案研究》等,这些“水利社会”同样也是一个“市场层级”社会和“祭祀圈/信仰圈”。究竟是先有水利社会,还是先有“市场层级”社会,抑或“祭祀圈/信仰圈”?今后区域水利社会研究不可回避这些问题。

五、区域社会的界定

如何定义区域社会?市场层级理论、祭祀圈/信仰圈理论、水利社会理论、某一“核心价值”较突显的区域社会理论均从特定的研究对象出发,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就更为一般的定义而言,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做出了尝试。行龙主张“以社会及其发展的相近性为标准”来把握;常建华把区域社会和地域社会两个概念分开来讲;科大卫认为“区域”不过是从研究主题引申出来的由研究对象自我认同界定出来的空间,强调“华南”不是固定的区域,而是历史建构过程。而潘英海则把区域看成是一个人群互动和文化建构一合成的关系网络。这些学者均把区域社会看成是规模上相对而有变动的单位,承认区域社会的相对性与变动性,这种共同反对按照行政区划或自然地理来研究区域社会的策略是值得肯定的。

通过对上述诸模型的简要梳理,从研究视角上大致可以归纳出人类学是如何看待“区域社会”的:借以某种独特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整个区域社会被组织起来并维持运转。所谓独特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指的是“市场”、“神明信仰”、“水利”、“宗族”、“内卷化”、“文化权力网络”等。从这一定义出发,“区域社会”又可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某种独特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能够把整个区域内村落、市镇的人、物、事等统合起来,仅仅一个架构即可;一种是某种独特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星罗棋布于整个区域社会之内,每个村子都具备这种机制,但并非每个村子都采取这种机制来运作。不论哪种类型,如果失去了这种独特的社会事实或文化机制,整个区域社会将无法运转。市场层级社会、巳圈/信仰圈社会、水利社会属于第一种类型,珠江流域的宗族社会等属于第二类。

水利史论文第9篇

[中图分类号]X1-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3)06-0071-02

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环境历史与人类文明”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在天津举行。该论坛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在南开大学研究生院指导、众多兄弟院校大力支持下,由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中心组织举办。是为中国环境史学科领域首次全国博士生学术聚会。

本次论坛下设“环境问题的多学科关怀”“环境·空间·社会”“动植物资源与人类活动”“环境·水利·经济”“外国环境史探研”“环境史理论方法与史料整理”等六个主要议题,共收到学术论文36篇,来自18个高校、科研单位包括历史学、人类学、哲学、民族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60余位博士生参加了交流和讨论。论坛邀请美国著名环境史家唐纳德·沃斯特、北京大学包茂红、北京师范大学梅雪芹、中国人民大学夏明方和南开大学鞠美庭、王利华、陈志强、朱彦民、余新忠、付成双等知名教授,及侯深、夏炎、曹志红等新锐学者发表专题]讲或现场评点。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所高国荣研究员还对论坛评奖活动予以了特别协助。与会青年学者和专家、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针对中外环境史研究和当代环境问题分别发表了学术观点。论坛安排密集、紧凑,气氛热烈,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现简要综述如下:

1.对当代环境问题的多学科思考

为推动环境史研究的跨学科交流,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寻找学术接口,论坛特别邀请了部分从事当代环境问题研究的青年学人参加。面对当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严峻现状,来自不同学科的博士生从专业角度为应对现实的生态环境危机给出了自己的专业见解和多角度的剖析。兰州大学王兰以青海省河南县为例,提出建立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牧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有效地对抗自然灾害、更好地保护草场的意义。南开大学王瑜阐明了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问题,关键是要建立起“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环境伦理观。南开大学王舒鸿认为必须采用有效措施加大对中西部省区环境问题的政府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中国环境效率整体提升。厦门大学周飞考察了新世纪以来以滇池为重点的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过程。云南大学和六花通过对云南丽江、大理、楚雄三地传统农耕方式和血吸虫病流行关系的研究,来考察云南少数民族农耕文化中的环境疾病观。

2.关于外国环境史研究

近些年来,中国的世界史研究者在环境史理论、方法的引介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与此同时,有关世界环境史的实证研究也正呈现丰富之势。北京师范大学施雱以二战后美国畜牧养殖业滥用抗生素问题为中心,考察了其造成的严重公共卫生后果,并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北京师范大学王玉山认为殖民时期美国东北部移民的杀狼行为,不但满足了其生存需求,也通过传说承续了传统,并制造了英雄杀戮恶棍的正义,使其精神需求得以满足。广西师范大学刘榕榕总结了公元6世纪爆发的“查士丁尼瘟疫”复发的特征及其影响,认为瘟疫的不断复发令拜占庭帝国遭受了沉重打击。北京大学乔瑜认为在殖民背景下,“干旱说”被作为关键词写入了澳大利亚的白板论,用以证实殖民地开拓的正当性。北京师范大学严玉芳以美国资深环境史学家卡洛琳·麦茜特为例,认为她的研究在宏观上比较全面、清晰地展现了性别与环境关系]化的历史脉络。首都师范大学杜宪兵考察了19世纪的印度霍乱,并就其流行模式进行了分析。

3.关于历史上的动植物资源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研究

作为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动植物资源,对于人类文明而言必不可缺,这方面的议题在本次会议上得到了重视。复旦大学黄权生考察了武陵民族地区森林变迁的历史过程。北京大学李欣指出秦汉时期社会常规性取材活动可分为薪炭消耗和材木利用,两汉社会频繁的自然灾害亦与此紧密相关。石家庄学院赵九洲考察了明代华北的燃料危机,并就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影响、社会应对进行了分析。复旦大学张蕾认为早期江南的野生水竹资源十分丰富,对宋元文人宅院产生了重要影响,曲水修竹成为经典的造园法式。北京大学罗玮主要针对元明时代中央政府所颁布关于树木保护各项法令政策进行梳理。复旦大学徐文彬考察了明清福建地区的虎患,并就其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影响进行了分析。

4.关于水资源以及相关作物种植、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研究

清华大学王炳文对中古时期敦煌吐鲁番水利研究学术史进行了整理。南开大学方万鹏就水磨在中国起源的时间问题、唐代官方水碾硙政策的转变以及五代、北宋时期水磨发展的新特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科院自然科学史所杜新豪考察了明清畿辅种稻运动的生态背景,厘清了先前畿辅种稻史中的若干观点。南开大学朱华就隋唐时期关中水资源状况进行了研究。南开大学刘小朦梳理了金元以来张家口坝上地区的盐湖周边生态与人类活动的历史变迁。厦门大学许博考察了清代“石羊河”名及其指向,认为其名的出现,与下游镇番县河源水权观念的兴起存在密切关联。复旦大学穆俊研究了1930—1937年间绥远省大黑河水利工程计划。

5.关于居住空间和区域生态环境变迁研究

南开大学张野认为以贵族为主体的游闲者与以苑囿为中心的游闲空间之间形成了明显的文化互动。陕西师范大学刘兴成提出隋大兴城官员贵族住宅空间分布呈现明显的西密东疏特点,此格局与城市地形地貌有关,受风水观念影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李荣华剖析了“含沙射影”一词从汉到唐词义的变化,认为这种变化反映了汉唐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变迁。陕西师范大学聂传平考察了北宋政府在对西北吐蕃居地的开发与开拓过程中的人与自然互动。陕西师范大学刘超建以1757—1795年天山北路东段屯垦为例,探讨了在国家政策下所进行的移民开垦—农耕技术选择—生态环境变迁三者之间的相应机制。上海理工大学刘振华在生态史的视野下考察了近代南阳盆地社会生态衰败的过程。西北师范大学雷兴鹤认为清代几百年间,甘肃陇东地区的经济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

6.环境史理论方法与史料整理

南开大学连雯从环境角度考察中西传统人天观之差异。南开大学潘明涛评介了加州学派、裴宜理和周锡瑞等人的研究中如何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历史尺度的考量中。南开大学陈林博考察了威廉·克罗农对单向度“自然—文化”观的批判。清华大学张景平介绍了清华大学历史、水利两系合作开展的“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抢救性整理计划”相关情况。南开大学曹津永讨论了环境史研究中的文化视角。

以上诸议题在会议探讨中进一步得到深化,与会人员对于何谓环境史和如何进行环境史研究有了更深刻地理解。作为新兴学术领域的环境史,国内的研究一直受到欧美环境史研究的影响,继续加大相关研究成果的译介和对海外进行实证研究是当前研究必不可缺的一环。另一方面,如何汲取、融汇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资源,结合中国实情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环境史研究,亦是我们急需解决之事。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一直重视环境史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率先在全国高校中成立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中心,并于2005年、2008年先后组织召开“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国际学术会议和生态史圆桌会议。本次论坛旨在给有志于环境史研究的青年学子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发现环境史研究优秀青年人才,推动中国环境史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信此次论坛的举行,将对环境史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