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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文化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9 09:26:12

都市文化论文

都市文化论文第1篇

空间理论是都市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文化思想界兴起发动的空间理论转向,将空间问题的反思从文化地理学和城市社会学的层面提升到哲学理论的高度,对当代西方社会生活、文化政治和学术思想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出版的《空间的生产》(1974)为空间问题的深入思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此,200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都市文化研究译丛”推出列斐伏尔的《空间与政治》一书,让中国读者较为全面地了解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思想。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列斐伏尔将马克思的生产实践论引入到空间研究的领域,提出“空间生产”(production of space) 这一著名概念,将马克思的社会分析批判转化为空间的分析批判,开创了当代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空间地理学派。列斐伏尔建立实践生产的空间本体论的用意即在于对空间予以政治学的批判分析,将空间反思的重心转移到政治经济批判的维度上。在《空间与政治》中,他反复重申:“有一种空间政治学存在,因为空间是政治的。”在列斐伏尔的空间政治学问题域中,空间成为经济生产、政治统制与文化观念的权力斗争场域。城市的兴起与扩张成为大规模资本主义空间重组的标志性事件,城市景观的感觉欲望化源于资本生产逻辑的渗透,其中隐匿着消费意识形态的操控运作,城市空间的单向度发展导致人们生活的全面异化。在列斐伏尔的影响下,曼纽尔•卡斯特尔、大卫•哈维、爱德华•索亚等将结构主义、社会批判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相结合,进一步发展壮大了社会空间理论。作为列斐伏尔的学生和同事,当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卡斯特尔发表的《城市问题:马克思主义方法》在城市社会学领域产生广泛的影响。1973年,美国后现代地理学家哈维出版的《社会正义与城市》,力图将城市与空间的问题纳入社会批判的理论框架,其随后出版的《后现代的状况》、《正义、自然和差异的地理学》和《希望的空间》进一步将社会批判理论与后现代研究融合,拓展了后现代地理学的政治经济批判维度。与哈维的理论旨趣相投,美国著名后现代地理学家索亚将社会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与地理学研究结合为一体,建立起社会批判的空间理论,恢复了后现代地理学中的马克思政治学批判传统。索亚先后推出“空间三部曲”:《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第三空间:去往洛杉矶和其他真实和想象地方的旅程》和《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使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获得阐释当代空间问题的崭新活力。索亚继承和发展了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将这种多重辩证的实践性空间称之为“第三空间”,由此提出著名的“第三空间”理论,并将其运用于后大都市的解读阐释之中,为分析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文化变迁,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视角。

此外,“都市文化研究译丛”还推出本雅明的《巴黎,19世纪的首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该书是本雅明《拱廊研究计划》完成稿的集结。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本雅明较早从历史哲学反思的维度,关注现代主义文学艺术与城市景观之间的关系,将文学艺术批评置于空间维度尤其是都市空间之中,确立了空间批评的美学路向。拱廊街作为19世纪盛行于巴黎的带有大玻璃顶棚的商业步行街,是现代大型购物中心的前身,是现代建筑技术打造出的繁荣的都市商业景观。在本雅明看来,拱廊街构筑了现代都市景观的典型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微缩景观。都市是一个充满辩证意象的空间,透过都市空间景观的辩证分析,可以透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所在。源于超现实主义文学艺术创作的启发,本雅明的都市空间研究计划致力于分析都市空间经验表达与现代主义文艺思潮之间的内在关系。作为拱廊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他探究了波德莱尔的文学创作与大都市巴黎之间的紧密关联。作为资本主义时代的抒情诗人,都市的现代性经验构成了波德莱尔充满悖论和张力的诗性意象。《恶之花》是19世纪大都市巴黎景观意象的审美表征,是都市辩证意象的诗化表征,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矛盾意象的辩证解析。本雅明向我们表明,离开资本主义大都市的景观背景,就无法理解波德莱尔的审美现代性,也无法理解现代主义诸多流派和思潮所产生的真正内在动因。

2009年,上海译文出版社翻译出版了法国思想家巴什拉的《空间诗学》。《空间诗学》被誉为巴什拉现象学转向的标志性作品。他的空间诗学研究致力于现象学哲学与精神分析学的相互融合,从精神心理的层面探询空间潜隐的生存意蕴。巴什拉在《空间诗学》一书中,以诗的空间创造为文本分析,对居室、壁橱、箱子、角落、鸟巢、贝壳等微型空间进行了精神心理和生存意蕴的分析,揭示出诗意空间的生存本体论意义。巴什拉认为空间乃存在之友,空间中潜藏着生命的无意识和存在的秘密。在巴什拉看来,此在日常生存空间是一种充盈着意象、想象、梦想、幻想的空间,是一种充盈着盎然童趣与诗意的空间,人凝神冥想于这宁静致远的空间中,摆脱纷乱琐碎的事件堆积的时间束缚,远离喧嚣繁杂的世界,从时间历史之维中逃逸出来,进入虚静的诗意空间。虚静的诗意空间因此具有了超越世俗空间的向度,指向更广袤无垠的宇宙空间。这样,从日常的生存空间到诗意的想象空间,再到虚静的宇宙空间,空间诗学的生存论意蕴和本体论意义才真正彰显出来。巴什拉推崇空间,贬抑时间,认为真正的艺术应该中断时间、忘却历史。只有从时间与历史之中逃逸出来,人才可能进入充满想象、梦想的诗意空间,从而获得永恒宁静的生存空间。

都市文化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借鉴国外典型都市区发展的经验,对我国都市化地区的发展,提出行政管理上应注意石坪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都市区行政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区先后出现于西欧、北美、亚太以至全球,伴随都市区的出现与发展,都市区的行政组织与管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关注和学术争论的重要问题.近半个世纪以来,城市聚集化及百万人口以上的大都市的发展更是引人注目。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兴城市大批出现,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在东部沿海地带特别是原有的城市群区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写京津唐、辽中南、夏漳泉、.山东半岛等),都市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群也将崛起,如:江汉平原、中原地区、成都平原、湘中地区、陕西关中盆地等。这些地区在向都市化迈进过程中,都市范围的确定、都市行政管理的职能、都市发展的模式等问题相伴产生,借鉴国外都市区发展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改革我国现行都市区的行政区划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范围的确定.

所谓都市区是指由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心市及与其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非农业活动发达的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城乡一体化倾向的城市功能地域。据此,在划定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合理范围时,需严格分析考察其区域一体化的表现程度。范围过大.不仅不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而且影响都市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范围过小,又会抑制甚至阻碍都布区的发展。英国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之所以解体,除了重要的政治因素外,与其行政范围被缩小有直接关系图。这对于我国都市区行政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

2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的建立

都市区内若干城市在地域上的连续性,某些服务的共享性,使得在都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和管理机构成为必然,在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管理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体制不同的组织方式,即“大都市政府”和一系列松散的职能单一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以提供和协调大都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如计划、交通、供水、金融等,前者被称为单中心体制,后者被称为多中心体制[’1.象伦敦、墨尔本、多伦多等都市区属单中心体制,曼彻斯特、旧金山等都市区则属多中心体制.两种体制在国外都市区的发展实践中,各表现出自身的优缺点。单中心体制,亦称一元化体制,是指在大都市地区具有唯一的决策中心,有“一个统一的大城市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可以剔除或减少有害于大城市发展的竟争和冲突,可以使资源流动更为畅通,可以在解决主要问题时适应大都市地区的战略;但这种体制又易陷入等级化的官徐结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对居民日常需求反映的迟钝,不能代表当地的公共利益。呈尔本大都市政府行政结构的演化也体现了这一点。多中心体制又称多元化体侧,是指在大部市地区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决策中心,包括正式的综合的政府单位(州、城市、镇等)和大t重登的特殊区域(学区和非学区),各种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变动以及协调组织的建立,都是谋求特定的公共服务的经济利益的结果.多中心体制试图以此来满足居民的种种孺求和偏好。由于政府较小.公众容易参与鉴督,因而政府对当地居民的需求及其变化更具有弹性,反应更加灵敏。美国堪萨斯市的协调机构—美国中部区域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多中心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现大都市区内超越各种功能小区的更大地区范圈内的公共利益问题。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各地方单位的合作、竞争和协商来提供大规棋的公共服务。事实上,这种合作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科技水平乃至管理水平、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在近期之内,这些地区之间的差距还会拉大.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两种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应因地创宜,走多棋式发展的道路[.]。例:在我国的京津唐、苏锡常、厦潭泉等地区,可借鉴多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特有的国体、政体下,探索中国式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的协调方式,建立市与市、市与县(市)之间的有权威的高效能协调机制,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都市区,借鉴单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适当时候、适当地区,尤其是跨界城市区,建立联合政府,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进免或解决“城市病”的一条可行途径。

3明确都市区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都市区设立跨城市的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机构,对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必然产生影响,使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相对减少.例如:学区的设立,环保、公共交通、消防、供水等委员会的设立.都减少了单一城市政府的此项功能。因此,如何处理好都市政府与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成为都市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多伦多都市政府作为解决都市问题、处理地方政府关系的成功范例,对世界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71。我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同,在都市化发展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多伦多大都市组织与管理成功的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都市化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多伦多大都市政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各级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级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责、有所不责,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有些事务,从低级地方政府、高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插手管理,这样常常不是各级政府管理效果的盛加,而是相互挤兑、相互推诱,造成管理混乱、行政效串低下.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各级政府与都市区政府的职责,实行合理分工是极为重要的。

4都市区内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

从国外众多都市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大伦敦、多伦多、墨尔本,还是曼彻斯特、旧金山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区域内各城市政府利益间的矛盾,因此,怎样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各城市共同面对的间题,成为都市区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性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特有的“行政区经济”[8]现象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加剐,因此处理好都市区各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显得异常重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城市地区MUC和RCM体系的建立.便是试图在一事定区域范围内联合解决区域性问题的实例之一.在理论上,西方一些学者建立和发展了“公共经济学”力图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公共经济学”认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边界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服务空间的不一致。从“公共经济学”的砚点看,城市政府具有生产和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理想的城市政府行政边界.

应当大体上与公共设施的空间服务范围的自然边界相符。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公共设施有不同的服务空间范围,因而在西方城乡分治、“切块设市”的体制下,一个城市政府管箱的行政边界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自然边界相适应,相邻的区域之间,地域相连的城市之间,公共服务相互渗透,而公共服务的费用支付,却被限定在行政边界范围内。如何建立大城市地区合理的行政管理结构和组织,从而使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达到最佳经济规棋,便成为西方管理及经济学者十分关注和争论的热门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通过联合所有的政府服务(总费用)来考察规模经济.在都市化区域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组织公共服务,使其达到规模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合并或联合造成了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也就是说,在都市化区域实行多中心政府管理体制更为有利.它比一元化的体制更富有弹性。

尽管我国和西方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设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西方学者用“公共经济学”的观点解释和研究都市化地区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大城市地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的经济,健全法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之一。国家要依法治理,行政区划也要依法管理。美国的行政区划管理既有资产阶级政治的糟粕,也有人类行政管理的普遍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以扬弃吸纳。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各项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各市施政纳入法制轨道,让市政府自主地依照法律实行行政管理,并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鉴督.逐步改革凡事均需逐级请示审批的人治传统习惯,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l史育龙,周一星.戈特曼关于大都市带的学术思想评介,经济地理.1996(3):32一36

2吴健平,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的形成发展评述.中国方域.l996(1沙:19一21

3刘君德.张玉枝.国外大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城市规划汇刊,1995(3)

4许晓辉.墨尔本大都市行政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方域.199别5):27一29

5王文.美国都市化行政管理考察.中国方域,1995(6):21一23

6刘君德.世纪之交:中国城市化发展与城市型行政区划改革新思路.中国方域.1995(妇:2一6

7刘君德,王德忠.多伦多大都市政府形成发展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方域,1995(2):14一17

都市文化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三湘都市报》主流化原因对策

据统计,到2005年,全国出版的1926种各类报纸中,党报438种,占全国报纸总量的23%;晚报、都市类报纸285种,占15%,已经成为我国第二大报纸门类。有人说,都市报是在全国2000多种报纸激烈竞争和市场分割基本完毕的历史条件下诞生的这种说法不无依据。都市报带来了中国报业市场的大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小报”作风盛行、恶性同质竞争日甚等等。

鉴于此,1998年《华西都市报》提出要“迈向主流媒体”,并诉诸办报实践。其它都市报及一些地市晚报随即跟进,宣称要打造主流媒体。新创刊的都市报也发挥后发优势,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明显的主流媒体的取向。主流化已经成为都市报改革发展的趋势。

一、都市报“迈进主流化”的原因

从本质上讲,都市报“主流化”是我国报界经常提到的“小报大报化”。很多都市报在经历了市场竞争洗礼之后,开始严肃地思考自己的走势,通过寻求自身的“主流化”,来适应新的形势。以下从《三湘都市报》的改革来看促使都市报“主流化”的现实动因。

1.激烈的报业市场竞争

从整体而言,长沙报业呈现出了白热化的竞争态势。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长沙晚报》为主的几张报纸尚处于各自实力不算悬殊的竞争对峙阶段,但湖南广电等电子媒体对平面媒体造成了强力挤压,形成另一层竞争。所以,同质媒体的竞争,异质媒体的竞争,以及读者对报纸越来越高的要求和越来越挑剔的眼光,对办报人来讲,战略战术的选择需要理性基础上的创新。简单的盲从,简单的低层次报业竞争,很有可能几败俱伤,像《东方新报》的折戟长沙就是个例子。因此,改革创新就成了《三湘都市报》最终的落脚点。

在饱受恶性同质竞争的烦扰、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时,都市报将“迈向主流媒体”作为其发展的一个措施,“迈向主流媒体”的目的是寻求差异化,获得良性发展的空间,通过提升报格来增强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都市报寻求“主流化”是激烈的报业市场竞争所致。

2.都市报主流化的现实依据

由于都市报有明显的市场效应和巨大的发行量,都市报能弥补党报市场覆盖的不足,能够分担党报的部分宣传功能。都市报的“主流化”就有了现实的依据。

二、都市报主流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1.赢得高端读者与适应大众之间的矛盾

《三湘都市报》定位于市民生活报,面向大众读者。但是《三湘都市报》要往主流媒体方向发展,必然要把高端读者视为主要争取的对象,并努力为高端读者创造出适合其消费需求的新闻产品。但是高端读者与大众的“融合”中容易呈现出不和谐,高端读者与大众之间存在着矛盾,要做到两者兼容很困难。

在信息时代,分众传播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不断变化的都市报受众以及同质媒体的竞争,人们自然而然把目光投向高端市场,对高品质新闻产品的追求已成为志向远大的新闻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的新闻操作过程中,许多都市报人以为只要在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上加上自己的声音就能赢得高端读者的认可,报格亦能得到提升,并未从总体上调整自己产品的内容、结构,最终使受众群在上下兼容,即高端读者与泛众的“融合”中呈现出不和谐。在阅读报纸的价值取向上,高端读者对新闻内容的选择往往与中低读者叉,而中低读者群向高端读者群向上兼容的可能性则微乎其微。所以都市报在定位读者时,选择高端读者还是大众之间存在着矛盾。

2.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缺失

《三湘都市报》在报道内容改革时,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娱乐等各方面,但却缺少了深度报道和评论。深度报道和评论的缺失严重影响着《三湘都市报》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越来越高,人们不仅仅想了解世界发生了什么事,更想知道的是事情背后的那些背景信息,媒体就应当承担这种解释功能,深度报道就是其中的一种解释方式。评论是都市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性、批判性和权威性是新闻评论的重要价值,而这三点要素也直接影响着媒体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深度报道和评论成为了整个报纸对于社会的责任感和舆论引导力的重要体现。

从都市报的发展来看,评论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数量少,本报的评论更少。都市报的评论对于重大的政治事件、经济事件很少过问,更多的是对体育、娱乐、社会生活等事件渲染。缺少了深度报道和评论的都市报就显现出了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缺乏。

3.人才储备的不足

都市报发展过程中,报业市场快速膨胀,报纸数量递增迅猛,新闻从业人员的队伍也迅速扩大,然而同时期的专业新闻人才却非常少,早报和晚报的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仅是初中毕业,虽然新闻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过低的文化水平往往限制其新闻报道能力的继续提升。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扩大规模而扩军,在招收人员时门槛很低,这些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都很一般的人员进入后,报纸的整体水平停滞也就不足为奇了。主流媒体对报人要求会比普通的大众媒体高得多,更多地需要专家型的记者,需要不仅是腿脚勤快,更要头脑敏锐、有着深刻洞察力的新闻从业人员。

4.再次陷入同质化竞争

在“迈向主流媒体”的理念提出来后,在都市报领域,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大小小的都市报一哄而起,都“迈向主流媒体”,都市报都去迈向主流媒体,又使竞争从市民生活报的恶性同质竞争很容易就转化为主流媒体的恶性同质竞争,媒体发展的目的同样不能达到,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新一轮的同质化竞争。

三、都市报主流化进程的对策

都市报想要成为真正的主流媒体,就必须理解真正主流媒体的内在素质:广泛的影响范围、较高的报纸品位、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大的舆论引导力。

1.准确定位,把都市类报纸办成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主流媒体

“主流媒体”在报业发达的欧美国家指的是高级的严肃报纸,如《泰晤士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这些报纸报道严肃、深入,信誉卓着,社会地位很高。与其相对应的是大众化的通俗报纸。在我国主流媒体指的是那些针对社会主流人群,反映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代表社会主流发展方向,关注社会发展基本问题的权威媒体。在我国,传统上的主流媒体一般是指党报。

都市报要迈进的主流媒体并非是回归传统主流报纸,而是一次全新的理念提升,按照新闻出版署副署长石峰的说法,应该定位为“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主流媒体”,④这里的关键是“普通百姓”和“喜闻乐见”。

这就要求都市报更进一步地面向大众、关心大众、服务大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市类报纸是连接读者个体和公众社会的一个桥梁,它是阅读者认识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自我约束的有效参照物。都市类报纸必须保持这种深入百姓生活的鲜活状态,才能体现其对于读者的重要性。

都市类报纸还要成为主流媒体,所谓“主流”,就是说报纸不仅要做到百姓爱看,还要担负起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责任;不仅要反映社情民意,还要通过精心策划、深入人心的报道,调动起人民群众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

2.重视时政新闻,深度报道和评论,增强权威性

政府的决策、判断、调整,会对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生活轨迹,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时政新闻报道越来越受到广大读者的青睐。报社要在内容选择、编排手法上尽量与众不同,成就报道生活化、会议报道信息化、批评报道建设化,努力做出独家特色,来吸引主流人群。

一方面,要把时政类新闻放在版面的重要位置,给予突出和强化处理。《新京报》的封面就是把时政新闻作为了第一选择:“时政是我们不变的选择,政要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据统计,2005年2月,《新京报》的封面共选新闻199条,时政类新闻108条,占54.2%,头条中时政新闻24条,85.7%,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显示了该报力创“主流时政报纸”的特色。其次,在遇到重大时事政治新闻时,都市报开始积极参与,与主流日报展开竞争,在重大问题、重大事件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做到“大事诉求”,进一步强化报纸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如地方的党代会、重大建设项目的报道,以往参与较少的都市报纷纷辟出大幅版面,给予全方位的报道,一些独家新闻还超过了传统党报。

另一方面,要在报道深度上开掘。都市报相对年轻的采编团队、充满激情的职业冲动、视野开阔的知识结构,还有长久以来浓墨重彩地报道重大新闻的历练,都为全景式地深入挖掘新闻提供了保证。而这种内涵丰富的高档次的新闻产品又是受众所需要的。

另外,还必须重视报纸评论。在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快速传递的时候,在新闻唾手可得的时候,选择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予以评说,抓住受众普遍关注的新闻予以论述,帮助人们准确认识事物本质,在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尤其重要,也体现了媒介的功力和影响力。

3.改革用人机制,留住和吸引人才

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如媒体内部的采编制度、奖惩制度等,是制约媒体发展的深层次因素,成功的媒介内部机制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优点和特长。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强劲的激励机制、严厉的约束机制和快速的反应机制:对于优秀的工作者给予重奖,对于漏报重大新闻者给予严惩。这样奖惩分明反应快速的机制可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二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报社人才队伍建设。

从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新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法律、财经、收藏、投资等版面也应该选择相应的专业并具有良好文字功底的人才。并对记者的职能细分,改变过去那种社会新闻记者跑财经、财经记者跑体育的业余操作方式,专人专用,培养起一支专业性强,专业特色鲜明的记者队伍。还要吸纳美术等行业的专业人才,以新颖的栏目编排和独具特色的广告来吸引读者和客户。

4.加强创新意识,提高报纸质量

都市文化论文第4篇

都市情感剧的概念

都市情感剧,指的是以现代人的恋爱和婚姻经历为主要内容,表现和挖掘在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情感迷茫和困惑的电视剧。它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人伦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因此从题材上讲,应当说是包含了部分家庭伦理剧以及言情剧。近年来,随着表现内容的丰富、表现手法的多样和剧集数量的不断增多,这类剧越来越受到关注,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它们以现代都市人的情感纠葛、婚恋故事为主题,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并做出不同的道德和价值判断,从而折射出现代人以恋爱观和婚姻观为核心的感情观和价值观的变迁。这些电视剧不同于青春偶像派的言情剧,走的是以理言情的路子,在关注现代人情感需求的同时,努力挖掘情感与责任、婚姻与道德等情感所具有的社会内涵;同时,由于所涉及的内容与伦理关系和传统的家庭伦理剧相比要相对简单一些,伦理教化色彩也并不十分浓厚,而代之以亲和力和感染力,这也成为它能够同时吸引从青年到中年甚至老年等不同年龄层观众的原因。

当下我国都市情感剧发展所处的社会环境

马尔库塞在《审美之维》一书中指出:“艺术的使命就是让人们去感受一个世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大都市,成为中国人通向外来文明的窗口,同时由于工业化的逐步深化和商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国内其他中小城市的崛起,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都市商业文明开始迅速兴起。都市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所在,都市文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文化的重要阵地。新生的电视剧艺术也敏感地体察到了这个新兴世界的脉搏,感应到了这个新兴阶层的需求,一大批反映改革大潮中城市和市民生活变迁的电视剧迅速涌入人们的视野。同时,对于文学和艺术来说,都市的形成不仅以都市的经济发展为标志,更重要的是,新一代的都市人出现了。这是一个伴随着现代化交通、通信、印刷和传媒一起成长起来的高智商的人群。城市人是复杂的,他们的生活充满了机遇、陷阱、矛盾、选择、困惑、失落与希望。他们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也有在艺术形象中寻找认同的需求。都市文化的土壤随着市民阶层的壮大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丰厚,人们对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情感生活作为现代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反映其情感需求就成为日益迫切的事情。这些都为以都市人婚恋和情感为题材的电视剧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都市情感剧发展反映出我国当下受众婚姻伦理观念的嬗变

现代文明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第二、第三次科技浪潮,为现代人带来的绝不只是发达的网络技术、高效的通信手段和充裕的物质生活,人类情感世界和精神世界受到的冲击才更为巨大和深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人们在拥有越来越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深深体会到了精神生活,尤其是情感生活的匮乏。人们需要从艺术中汲取营养,吸取经验,有时甚至希望从艺术作品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与之相伴随,在商业化与世俗化的进程中,人们的情感世界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荡。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婚姻和情感的内容、地位以及表达方式都与过去有了很大的区别。我们向来引以为豪的家庭稳固、婚姻稳定,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明白对婚姻家庭的幸福期望值不可太高。神圣的爱情受到挑战,家庭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危机。艺术创作的动力往往来自传播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应。中国人的家庭和婚姻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再也无法隔绝于世界之外,被纳入现代艺术的视野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反映家庭、婚姻问题的电视剧也因此备受关注。这些作品往往不是简单地去演绎一个“陈世美”或移情别恋的模式,而是深入到伦理、文化的更深层次,表现当代社会在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多重制约下的男女两性性别心理意识及其复杂多样的情感问题,其中不少都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比如《蜗居》,以海萍、海藻姐妹俩的情感生活与所需求的生存空间之间的矛盾作为故事主线,内容涉及房价、反腐、外来人员融入城市的艰辛等极具时代特点的话题,把当下民众所面临的区别以往时代的困惑一一展现,使观众在关注人物命运的同时,也开始审视自己的情感世界和价值取向。在当年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一时成为社会性的话题。

都市情感剧对当下受众审美心理的精神抚慰

电视剧从兴起到今天,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除了有社会的土壤、契合大众的需要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及创作者的努力分不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众娱乐、大众消费的呼声渐涨,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人们渴望在疲劳的工作之余,获得情感的慰藉和精神上的愉悦,大批的言情剧应运而生。”①这类电视剧从兴起伊始,就主要以爱情、亲情、友情这些人们最熟悉也最渴望的感情为讲述对象,表现形式不拘一格,喜剧、悲剧、闹剧,有的以曲折的故事和引人入胜的情节吸引观众,为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有的则以情感人,滋润观众心灵,成为一剂抚慰心灵创伤的良药。

人类的爱情、婚姻生活是艺术表现的永恒题材,美好的爱情、完美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是人人心中的渴望。婚恋题材电视剧兼具言情剧与家庭伦理剧的共同特点,既具有时代感,同时又具备与传统因素的契合点,对观众有一种“圆梦”的吸引力。把叙事的焦点集中到婚姻家庭,也让它与电视剧本身的家庭收看方式相符合,更能够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同时,由于“该类题材的电视剧与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政治敏感度不强,因而也就在创作上赢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是电视剧国情化、地域化、叙事化特色最重要的表现领域”②。

都市情感剧的发展也体现了创作者们的理性思考与人文关怀。近年来,电视人对这一题材进行了深入挖掘,从不同的角度关注中国人的婚姻危机和情感危机,充分表现了他们高度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在他们的努力下,以都市人情感为题材的电视剧正以其丰富的内容、多元化的创作风格以及直面现实的精神为越来越多的观众所接受和喜爱。

结语

任何艺术都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电视剧艺术作为一种现代新兴的艺术门类,对于当代社会生活更有着最为敏锐的嗅觉,它关注的焦点,往往就是社会的焦点和热点。处在这一转折时期的中国影视文化,既是这一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这一 时期的历史见证,“一方面,我们可以从这一特定时期的历史语境来观察和阐释这一时期的影视文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时期的影视文化来理解和分析这一特定时期的社会语境”③。我国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发生的巨大变革,使得以婚姻伦理精神为核心的我国婚姻伦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并存的情况。正是这种变迁,使得以表现现代人婚姻情感为核心的婚恋题材电视剧,从创作理念到价值取向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综观近年来数量庞大的电视剧创作,在内容、题材、主题上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关注和贴近,创作视角的平民意识和强烈的现实主义再现风格,成为当下都市情感剧的特征。(本文为2010年度南京艺术学院校级重点课题“都市情感剧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DGCYYDS10)

注 释:

①曾庆瑞:《通俗电视剧艺术论——世俗生活的神话》,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都市文化论文第5篇

要害字:都市污泥污泥干化尾气处理

1、污泥干化技能简介

早在20世纪40年月,日本和泰西就已经用直接加热鼓式干燥器来干燥污泥。经过几十年的生长,污染干化技能的利益正逐渐展现出来[1]:

①污泥显着减容,体积可淘汰4~5倍;②形成颗粒或粉状稳固产品,污泥性状大大改进;③产品无臭且无病原体,减轻了污泥有关的负面效应,使处理后的污泥更易被继承;④产品具有多种用途,如作肥料、土壤改进剂、替换能源等。

所以无论填埋、点火、农业使用照旧热能使用,污泥干化都是重要的第一步,这使污泥干化在整个污泥管理体系中饰演越来越重要的脚色。20世纪90年月以来,运用污泥干化技能处理都市污泥得到迅速生长。

2、污泥干化配置

污泥干化配置有许多差异的种类,其中常见的范例有:

(1)直接加热式。原理为对流加热,代表配置有转鼓、流化床等;

(2)间接加热式。原理为传导或打仗加热,代表配置有螺旋、圆盘、薄层、碟片、桨式等;

(3)热辐射加热式。有带式、螺旋式等。

3、污泥干化技能的希望

下面团结在美国的现实视察效果,就污泥干化的一些技能要点,扼要先容市场主流干化技能和配置的希望情况。

3.1污泥粘结题目

现有的污泥干化配置从进料要领和产品形态上大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采用干料返混体系,湿污泥在进料前先与肯定比例的干泥殽杂,含水率降至30%~40%,然后才进入干燥器,产品为球状颗粒,是团结干燥与造粒为一体的工艺;另一种是湿污泥直接进料,产品多为粉末状。

干燥差异的污泥,如工业污泥和都市污泥,对配置的要求也不尽类似。最初能成屈从于干燥工业污泥的配置直接用于都市污泥,却纷歧定能乐成。这是由于都市污泥的特性黑白常粘,且在干燥历程中有一特别的胶粘相阶段(含水率为60%左右)。在这一极窄的过渡段内,污泥极易结块,外貌牢固、难以破坏,而内中却照旧稀泥。这为污泥的进一步干燥和灭菌带来极大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到达含固率>90%的干燥效果,就孕育发生了干料返混工艺。干燥器进料前先将肯定比例含固率>90%的干泥颗粒返回殽杂器(或称涂层机)与湿污泥殽杂,其历程中干粒起到如珍珠核的作用,湿污泥只是薄薄地包裹在干粒外貌。控制殽杂的比例,使殽杂物的含水率降到30%~40%,这样使污泥直接越过胶粘相,大大减轻了污泥在干燥器内的粘结,干燥时只需蒸发颗粒表层的水分,使干燥容易举行,能耗低落。

直接加热体系出于其自身的需要,多采用干料返混。早期的间接加热体系采用湿污泥直接进料,由于湿污泥的粘结造成配置的磨蚀消耗相当紧张,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清静事故,其中部分配置因此停产[2]。其后有的间接加热体系如西格斯(Seghers)的珍珠工艺也采用了干料返混,乐成生产出球状颗粒,且配置运行良好,能耗也低。其蒸发每kg水只需3100kJ的热能消耗。也有的间接加热体系,如Fenton的专利间接回转室(IRC系列)仍采用湿污泥直接进料,但其重点解决了污泥粘结的题目:它采用双螺旋推进器,两套螺旋之间相互清洁外貌,而且采用不等螺距计划,只管即便制止污泥在配置外貌的粘结。实践评释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使整套污泥干化体的配置数目大为精简。

3.2尾气处理和臭味控制

外洋对污泥处理的管理非常严酷,它必须是情况清静的,不能孕育发生二次污染。所以外洋的污泥干化技能很珍视尾气处理和臭味控制。早期的ESP直接加热体系,引入外部气氛经加热后通入干燥器,蒸发污泥中的水分并运送污泥。脱离干燥器后热风与干污泥颗粒疏散,然后经过除尘、热氧化除臭后排放。由于热风的量很大,使得尾气处理资本非常高,这一缺陷使人们一度将兴趣转到了间接加热体系上[2]。其后,安德里兹(Andritz)的转鼓式直接加热工艺采用了气体循环回用的计划,使这一缺陷得到显着改进。在其干燥工艺中,热风经过除尘、冷凝、水洗后,85%返回转鼓,只有15%需经过热氧化除臭后排放。这淘汰了尾气处理的包袱,更重要的是大大淘汰了外部气氛的引入量,将转鼓内氧气的含量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很大水平上前进了体系的清静性能。搪塞间接加热体系,尾气的量要小得多,相应尾气处理的包袱要轻得多。西格斯干燥配置的尾气经冷凝、水洗后送回燃烧炉,将孕育发生臭味的化

4、结语

在新千年里,污泥干化仍将络绎不绝地生长、完满和受到接待。据预测,在欧洲未来的10年里,采用热处理的污泥量将翻一番[3]。污泥干化配置也在向大型化生长,如安德里兹建成了欧洲最大的污泥干化厂——英国的Bransands,处理本事为蒸发水量7×5000kg/h,西格斯在巴塞罗那建了世界上最大的间接加热污泥干化厂,蒸发水量本事为4×5000kg/h.同时污泥干化配置在清静性能包括情况友好方面不停完满,配置开发商在低落能耗上所作的开心使污泥干化的经济可行性得到显着改进。

都市文化论文第6篇

关键词:大众文化 都市报 舆论监督

一、新时期大众文化视野下都市报舆论监督的功能

都市报是一份立足城市,面向市场,贴近读者,具有强烈的市民化、城市化色彩的报纸。和被视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的大众传媒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现代都市文明和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承载着现代都市生活的方方面面,构造着都市人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空间。

(一)都市报进行舆论监督的优势

都市报除了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贴近生活、实用性强这些基本特征之外,反映舆论、监督社会,已成为都市报的主要功能之一。在舆论监督方面,都市报有一定的优势。

1 舆论环境更宽松

相对于党报来说,无论是在新闻操作上,还是在经营管理上,都市报有很大的新闻自由。都市报的“终极新闻关怀”是“抓老百姓最感兴趣的一切新闻”,这是“都市报区别于其他报纸的最根本一点。”因此,都市报的新闻性较党报而言更强,实用新闻和社会新闻居多。上海《新民晚报》有一句著名的定位语:“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也说明都市报的新闻性是以引导受众生活,追求实用新闻为目标,使都市报有更宽松的舆论环境。

2 新闻信息更贴近

都市报是一份市民报,必须符合新闻的三贴近原则: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这体现在都市报对民生新闻的选择上。另外,都市报在新闻报道中彰显的人文关怀,使都市报在贴近受众的同时,也提升了舆论的引导力量。

3 传播方式更灵活

都市报在新闻传播的方式上形式更为灵活,传播手段更为丰富。都市报在议程设置方面,更多的是关注百姓的衣食住行,反映百姓的呼声,并以平民视角和灵活多样的叙述手法,透过物质表象进入精神内层,来挖掘他们的生存状态和内心感受,以及他们的痛苦与困惑、理想和追求。在写作上,都市报可以采用多种写作方法,例如故事性的叙述方式,甚至采用第一人称来报道新闻,使受众产生一种亲身感受新闻的感觉,从而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二)都市报舆论监督功能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媒体的出现对大众文化产生了新的影响。我国大众文化所蕴涵的工业文化精神、商业文化意识、世俗文化追求等特点,通过都市报都得以充分体现。随着报业技术的发展,都市报运用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阐释了大众文化的诸种内涵与特征,使读者通过对文本的解读生产了自己独特的意义,促进了文化与传媒的协同发展,构筑了社会文化的生长空间。在新时期大众文化下,都市报发挥着以下作用:

1 道德司法的功能

随着大众参与和引领大众文化机会的增多,都市报反映民意、表达民意,组织舆论和引导舆论的功能也在不断增强。对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解读,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都市报都可以进行传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虽然这种舆论监督既不具备法律性和强制性,但它却可以通过揭露和批判某种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强制性规范社会道德。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的开放性,给都市报的舆论监督提供了较多的线索和机会,使舆论监督变得方便快捷。另外,当舆论压力形成一定的规模时,很可能会形成“监督合力”,从而将舆论监督转化为其他监督。尤其是在网络信息繁杂,真假难辨的时期,都市报在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方面,充分发挥着引导社会交流的功能。

2 “舆论矫正”的功能

新时期大众文化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新的文化消费热潮。大众媒体通过自己的“商品属性”与读者发生联系,通过为他们提供新闻信息和休闲娱乐,维持生存、发展壮大自己的事业。媒体把自己当成商品来经营,把读者看作是消费者,所以在内容生产上必然要关心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而消费的背后无不透露着利益的一面,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收听率以及点击率,对报道内容进行炒作,刺激和吸引受众。例如:“艳照门”事件,“虐猫”事件,都是在媒体的过多炒作下,尤其是网络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使事态越发严重,甚至产生误导受众的价值观。

都市报此时可以充当一个文化过滤的角色,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对一些事件应予以适时适量的报道,并在用事实说话的基础上,体现舆论倾向,发挥都市媒体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3 调节关系的功能

由于都市报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传播内容更贴近受众,传播方式更为灵活,使都市报在舆论监督上更容易被受众所接受,产生潜移默化的“疏导性”。另外,都市报的舆论监督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进行“通上下之情”的沟通作用和在社会上进行“惩恶扬善”的引导作用,因此,媒体舆论监督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以及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等。当媒体舆论监督对政府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出现过度揭露和批判,往往容易引发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从而影响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只惩恶不扬善”的监督方式,也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对待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尤其是重大恶性突发性的事件和群众性的事件,都市报首先要做的是坚持正确引导舆论,严守新闻纪律,要做到帮忙但不添乱,释疑但不炒作。所以,都市报的舆论监督应该引导受众正确看待社会的不良现象,并着力化解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疏导公众的偏激情绪,合理平衡社会关系。

4 弘扬主旋律的功能

为了顺应这种新趋势和新需求,大众传媒开始吸收外来文化以及民间文化,但这些文化中不免存在一些焦躁和肤浅的文化,作为广大市民接触面最大的媒体之一的都市报,应弘扬社会主旋律,弘扬代表社会进步和发展方向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这也是都市报舆论监督最重要的功能,即引导功能。

都市报是促进大众文化发展的有效手段,都市报在选择新闻时,应该努力挖掘生活中的典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宣传,着力引导社会舆论,表现主流的时代精神。在这一点上,《楚天都市报》做得比较成功。近几年,《楚天都市报》成功地实现了主流化的转型,比如对于“信义兄弟”、“长江大学结梯救人”、“暴走妈妈”的报道,这些事件都是来自身边的故事,可感可触,可亲可近。《楚天都市报》在报道新闻事件的同时,着力突出人性的一面,树立光辉而又真实的人物形象,通过生动感人的报道激发人民群众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都市报舆论监督的构想

新时期大众文化视野下的都市报,该如何在新时期大众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舆论引导,这是一个很现实也急需解决的问题。都市报要为新时期的大众文化做好舆论引导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修养和文明意识,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众文化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树立都市报纸权威。传递主流价值

在新媒体兴起、都市类报纸同质化的市场条件下,都市报纸要想规避风险,发挥媒体的社会公器作用,必须传达主流声音、反映主流内容、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一方面,要树立都市报的权威性。作为城市主流媒体的都市报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尤其是在舆论监督方面,既做党和人民的喉舌,又做社会信息上传下达的渠道。否则,既会失去了市民报纸的大众特色,又没有主流报纸的权威,更无法谈起对大众文化的引导。另一方面,都市媒体要有自己的声音,切忌盲目跟风。尤其是在信息泛滥的今天,都市报要发挥对言论版的利用,始终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对优秀文化的吸收,对垃圾文化的剔除,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一些网络上信息应予以适当地选取,要保证新闻报道对受众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才不至于在舆论监督时,产生心态上的扭曲。

(二)加强传统文化解读,彰显民族特色

都市报要对大众文化进行传播引导,就必须继承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时代特征是文化发展的必然,民族特色是文化发展的基础。在不少都市报中,过多对现代文化的关注,忽略了民族文化的特点,抹杀了民族性,致使大众文化呈现出一种浮躁的状态。所以,我们要扶持和倡导的大众文化,必须是民族优秀文化和先进的时代精神相结合的。这就需要都市报在传播文化时,要注重对时代文化新闻的选择,注重对传统优秀文化的提倡;同时还要处理好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吸收外来文化精华,会给民族文化注入新鲜的血液,使民族文化更具有生命力,拒绝外来文化,民族文化只能故步自封,难以进步。最后,在传播文化的同时,要加强对文化解读的力度,这不仅有益于青少年对文化的吸收,还有助于发扬中国文化。

都市文化论文第7篇

关键词:锅庄;社会功能;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J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2-0118-02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及多元化文化的发展,各民族民俗舞蹈已逐渐活跃在都市。迅速发展的社会,人们对自己生活的质量有着更广泛的要求,讲究文化、健康、时尚、和谐的生活。快节奏的工作学习往往令人紧张疲惫,忙碌之余经常会选择很多的方式放松解压。在都市,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了“锅庄”舞蹈,它充实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业余文化生活的享受。闲暇时间,在广场上、社区里、校园中,总会听到悦耳动听的歌曲,看到优美舒展的舞姿,人人脸上挂满了笑容,心里载满了快乐。“锅庄”舞驻入都市后,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

一、“锅庄”舞的基本概况

“卓”流传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拉卜楞地区,是藏族三大民间舞蹈之一,分布于昌都、那曲、四川阿坝、甘孜、云南迪庆及青海、甘肃的藏族聚居区。卓即“果卓”,汉称为“锅庄”,藏语即舞的意思,意为圆圈舞蹈。“天上有多少颗星星,果卓就有多少调;山上有多少棵树,果桌就有多少词;牦牛身上有多少毛,果卓就有多少舞姿。”这是人们对“果卓”舞的朴素赞誉,从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果卓”是一个极为丰富的舞蹈,无论是词、调或是舞姿,都有着多样性的特征。藏族民间舞蹈主要可分为两种形式――自娱性舞蹈和表演性舞蹈,文中所提到的“锅庄”即是一种自娱性舞蹈形式。男女围成圆圈,自右而左、顺时针起舞或载歌载舞。多以手臂的撩、甩、晃来变换舞姿,再加上谐调的步伐顺时针舞动。大家胯着同样的步伐、做着同样的动作,有时手拉手,或单手搭在前面一人的肩膀上舞蹈,具有很强的沟通性和群体归属感。

各民俗舞蹈,都会与当地的生活、生产、风尚习俗息息相关,“锅庄”也不例外,它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种文化类型,其中的舞蹈元素来自于他们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传统节日等。它深植于民间群体,在时间上人们一代代传承它,在空间上它由一个地域向另一个地域扩布;舞蹈是一种文化,通过这种文化传递给人们的信息是值得长期发展的。正如一段文字记载:“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则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舞蹈能够抒发人们的情感。同样,“锅庄”舞可以健身美体、怡情益智;拜师结友、切磋交流;展示才艺、完善自我。这正是人们针对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进行的活动。

二、“锅庄”在都市民俗舞蹈中的发展样态

近几年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注重精神文化建设的同时,“都市民俗舞蹈”在大多民众的生活中已占有了很重要的地位。种类繁多,亦可称为“广场舞蹈”。人们之所以会踊跃参与,其中原因也有很多,不同的人群会有不通的解答,重要的是它存在着普遍性,随处可见即可随处而舞,它作为一种新型的舞蹈类型,吸引着很多民众的关注。笔者发觉,众多民众在关注的同时都又会情不自禁的被感染,在环境的带动下,当然少不了自己置身于其中,于是在都市中逐渐广泛流传。“锅庄”在都市中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社区“锅庄”

今天的都市社区里,人们经过长期的交往、生活,必然少不了文化的交流,而社区舞蹈则是社区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男女老少,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有一份愉悦的心情。于是在固定的某个场地,利用闲暇而聚集在一起,享受他(她)们的精神生活,并能够在很快的时间内融入其中。“锅庄”不但可以起到锻炼身体的作用,还能够深入人们心灵的交流。在弦歌幽幽的音乐声中愉悦身心,提高民众对艺术的更深认知与文化享受,久而久之便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二)休闲娱乐、舞中取乐的广场“锅庄”

相对社区与校园,广场“锅庄”有更充足的活动条件,比如说光照充足,除了清晨的活动也可以在夜晚共同起舞,不会因为影响视线而导致无法流畅的活动。有了固定的场地和设备,还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来完成整个舞蹈的组织工作。每个不同的队伍,也会有不同风格的舞蹈动作,时而简单美观,时而热闹宣泄。很多人通过这样的一种运动方式,来解压一天的忙碌劳累、愉悦身心。于此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潜移默化中产生了共鸣。由此可见,“锅庄”不仅仅是一种舞蹈形式,它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三、“锅庄”在都市生活中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

都市是一地经济、政治及文化中心,有着较多的、集中的、不同职业身份的居民。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文化发展的象征。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人们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同样需求精神文化的氧份。白天奔波在紧张忙碌的工作学习中,闲暇之余必然少不了要留给自己一些时间去放松解压,选择健康的解压方式,也是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重要部分。舞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积极的、能动的、多样的。起到了较多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功能

1.认识作用

中国古代,孔子就主张“乐教”,曾说:“移风易俗,莫过于乐。”舞蹈能够生动的表现不同时代、地域的文化特征。时代背景与生活条件下,也有丰富多彩的生活习惯,在众多民间民俗舞蹈中可以看到多样的舞蹈生活场景,表现各种人物的精神面貌,使人们扩宽眼界。这种视觉艺术,有很强的形象性和鼓动性,能通过直观的表现方式感染和教育。多样的舞蹈形象在某种意义上还有着行为的示范意义,能成为人们直接模仿的形象和学习的对象。

“锅庄”舞迅速在都市中受到认可,成为一种时尚的娱乐活动。通过舞蹈的传播与认知,使都市民众对藏族地区文化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多元的民族文化在舞蹈中传递,得以交流。加深了不同地域之间,人与人的友谊,起到了相互了解、相互认知的作用。

2.娱乐作用

舞蹈的娱乐作用在社会功能中极为重要,“乐者,乐也。人情之必不免也。”这说明人们通常会以舞蹈来表现自身愉悦的情绪,同时也起到了愉悦周围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喜庆佳节,婚嫁宴聚,还是驱邪打鬼,求神还愿,生产劳动,都把舞蹈作为鼓舞精神、增进团结、倾诉心愿、表达感情的一种手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引导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已不再是单一的物质享受。“锅庄”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舞种之一。

原始社会人类就已经把舞蹈当做交往娱乐的重要手段。娱乐是人们追求快乐、缓解压力的一种天性,舞蹈活动多以娱乐为出发点,民众纷纷参与在“锅庄”的健身活动中,通过这种社会娱乐形式,满足了人们所需要的娱乐要求。群体间的关系也更加频繁、密切。

3.健身作用

根据生理学“用则进,废则退”的规律来说,每个人都应当保持适当的健身,长期坚持可以使各脏腑器官得到增强,由于机体充满活力,就可以使人延缓衰老、健康长寿。无论是青少年儿童或是成年、老年人,都应当坚持锻炼,促进全身血液循环的同时,肌肉的动作耐力、速度、灵活性和准确性均能够提高,从而保持肌肉的灵敏性。

“锅庄”在也属于体育运动项目的一类,具有着体育运动的健美、舒展、明快等特点。在都市,民众自发式的带动大家,运用既简单又舒展的舞蹈动作活跃在圆圈中,开始很多人觉得有点难,但在氛围的带动下,哪怕是不规范的动作,在队伍里也会显得各具特色,跳上几圈也便熟能生巧了。不知不觉中,人们对自身的四肢支配也加以锻炼,从而更加协调。

(二)文化价值

1.历史文化的传承

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过程。”多民族发展的中国有着多元文化的特点,在舞蹈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文知识与生活知识,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推动精神文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在文化积淀的基础上,集中在一些活动中得以表现。经过循环的时间传承,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融合,证实了多元文化的可传承性。

“锅庄”在传入都市的过程中,保留了藏族原始的“锅庄”特点,也融入了都市民俗舞蹈元素。可以看出,无论是在藏区或是都市,两个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精神生活的享受都有着同样的定义。例如,我们所偏爱的“锅庄”舞蹈歌曲,是没有藏区与都市之分的,《青藏高原》、《北方大草原》、《扎西扎西》等,不存在任何地域之间的偏爱问题。总的来说,在大体形式没有改变的基础之上,只是都市呈现出的舞蹈动态相对藏族地区有一些韵味和动态情愫细微的差异。“锅庄”已成为都市文明的象征,星罗棋布于祖国的大小都市,它验证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多元文化的凝聚

人类群体在社会历史的生存中创造文化,在生活中享受文化,并娱乐于文化的海洋之中,不知不觉,人类已经创造了许多具有凝聚力的业余活动。佛教文化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名词――“众缘和合”。释义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由众多的因缘条件和合而成的,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单独成立,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可以单独在这个世界上存在,所有事物的存在发展都与其他事物之间充满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发展的祖国,文化就如同一条条脉络,融汇贯通了所有的知识与智慧。如同“锅庄”的音乐、舞姿、体态、情绪,显而易见,几十或上百人能在同一时间、地点聚集在一起,参与同一个娱乐活动,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广大群众自发性的参与其中,又验证了“锅庄”内在的魅力与凝聚力。

经过历史漫长的考验,藏族与汉族的睦相处,延伸至今共同创建了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家园。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相互吸收、共同进步,促进民族文化的全面发展,形成了所谓的“共同文化”。在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下,使各民族文化各显其才,共同繁荣。

都市文化论文第8篇

「关 键 词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现代都市,社会学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外围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代理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8] 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法学文献,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4年11月8日

都市文化论文第9篇

「关 键 词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现代都市,社会学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外围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代理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8] 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法学文献,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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